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党办、院办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2-03-10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留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被录取的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留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者予以注册学籍,否则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国家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留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复查确认,符合体检要求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应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说明情况。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本学年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事假需提前两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履行;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均按旷课处理。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旷课处理;逾期四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对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语言进修生的学习期限为0.5至2年,学历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限为4-6年。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历本科生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课”等课程,必修“汉语”、“中国概况”等课程。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获得60分及以上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合格或D、不合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留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须在开考2日前书面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十条 留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弊或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录,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进行重修。

第十一条 学校对留学生实行出勤制度管理,留学生如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单科课程出勤率低于三分之一者,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评定办法:平时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课程大纲要求确定。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故未能参加考试的课程,按所在二级学院规定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进行重修。

第四章 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 留学生课程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 某门课程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未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者;

2. 未经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在考试中作弊,成绩以零分记录,后经教育良好者;

3. 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不允许参加正常考试和补考者;

4. 其它原因未取得课程成绩者。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1.留学生一学年取得学分的总数未达到应修学分百分之五十者,应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

2. 平均出勤率低于三分之一者。

第十七条 留级留学生按照留级年级的教学计划跟班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给予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留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二十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者;

2. 根据出勤情况,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留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再次办理休学,留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学习期间结婚、妊娠、生育,不宜在校学习、生活的可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留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留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留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学业警示和退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警示: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应给予留降级警示。

(二)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重修警示:

1. 补考(含重修补考)不及格者;

2. 某门课程无故旷课达到四分之一学时者。

(三)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警示:

1. 每学期旷课累计41—50学时者;

2.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10天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留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结业警示:

本科生在第七学期末,已完成课程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注册留学生一学期取得学分低于6学分者(新生第一学期除外);

2.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4.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5.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7. 一学期旷课累计旷课51学时及以上者。

第二十七条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已退学的留学生,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居留许可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

第八章 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规定行为的留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对旷课的留学生,根据每学期旷课累计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成绩记“0”分,并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在最长年限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交毕业论文,达到毕业要求者,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毕业前,学校要对具有学籍的留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审核,审核后交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完成进修计划的进修生,颁发进修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颁发辅修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详见《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师院发[2017] 3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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