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
规章制度汇编
2022年10月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编制
二零二二年十月
汇编说明
制度建设是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科学、民主办学治校的基本遵循。高校要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必须要有高质量的制度管理体系。《内江师范学院规章制度汇编(2022版)》正是在这样的理念和原则下展开的。
为了保证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条理性和连续性,汇编继承了2018版及2020版编写体例,采取按业务性质划分章节的办法进行编排,使章节安排不仅富于条理性、便于检索,而且避免了行文与条款的不必要重复。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校,共收录了399项规章制度,共分为党政综合、组织建设、宣传统战等18个部分。汇编中凡与以后学校制定的新规章制度不相符的,按新的规章制度执行。
制度建设依靠集体智慧,制度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制度文化需要自觉遵循。全校上下均应形成遵制度、学制度、守制度、用制度的自觉意识。汇编过程中,学校领导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各单位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此,我们一并表示衷心感谢。由于时间有限,本汇编对规章制度的取舍和编辑未必都很恰当。我们热忱欢迎广大师生员工在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22年10月
目录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内师委发〔2020〕15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内师委发〔2020〕21号
内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内师院发〔2020〕17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内师委发〔2020〕20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工作运行规则 内师委发〔2019〕32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 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内师委发〔2017〕70号
内江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题管理办法 内师委办发〔2020〕1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内师委发〔2020〕49号
内江师范学院合同授权委托签约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216号
内江师范学院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05〕19号
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12〕17号
关于对全校基层党建创新工作实施项目化管理的通知 内师委发〔2012〕24号
关于在学校全体党员中深入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13〕39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处 两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的通知 内师委发〔2014〕12号
关于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 紧密结合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15〕7号
关于在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15〕17号
关于在全校处级干部中开展全覆盖谈心谈话的工作方案 内师委发〔2017〕12号
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通知 内师委发〔2017〕33号
内江师范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内师委发〔2017〕48号
关于坚持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扎实推进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通知 内师委发〔2017〕55号
内江师范学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 内师委发〔2017〕63号
内江师范学院开展 “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18〕32号
内江师范学院开展 “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中心组学习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 兼职情况清理自查及整改落实的通知 内师委发〔2018〕68号
关于落实学校派驻扶贫和援助 藏区彝区干部生活工作保障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18〕96号
关于加强干部选任改革努力建设 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意见 内师委发〔2019〕49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开展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19〕62号
内江师范学院基层党支部开展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19〕62号
关于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内师委发〔2020〕54号
内江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内师委发〔2020〕67号
内江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内师委发〔2020〕67号
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内师委发〔2021〕97号
关于做好全校科级干部换届聘任工作的通知 内师委发〔2021〕111号
关于开展全校党建工作品牌创建活动的通知 内师委发〔2022〕20号
关于开展全校优秀“支部工作法”推荐评选活动的通知 内师委发〔2022〕21号
内江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内师委组发〔2017〕2号
关于领导干部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内师委组发〔2021〕9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委理论学习 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21〕93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管理办法 内师委发〔2021〕105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22〕39号
内江师范学院创建全国文明校园活动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22〕56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 内师院发〔2014〕28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17〕53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新时代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18〕58号
内江师范学院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18〕69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 “课程思政”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20〕19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20〕34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21〕4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21〕5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重点任务的责任清单 内师委发〔2018〕111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 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责任分工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21〕3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扎实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内师委发〔2015〕13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和规范 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 讲座管理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管理的办法 内师委发〔2016〕61号
内江师范学院网络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内师委发〔2014〕10号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推广运用内江师范学院工作方案 内师委发〔2019〕63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师委宣〔2013〕3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知 内师委发〔2021〕108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内师委发〔2021〕108号
内江师范学院新闻采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委宣〔2015〕3号
内江师范学院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试行) 内师委宣〔2015〕4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标语管理的规定 内师委办发〔2012〕1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22〕22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内师委发〔2020〕77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 内师委发〔2020〕82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完善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和举荐任用的意见 内师委发〔2020〕81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统战对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办法 内师委发〔2020〕80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员 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的实施办法 内师委发〔2020〕79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规范管理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集体外出学习实践教育活动的规定 内师委发〔2019〕69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开展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师委发〔2022〕48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网络评论员队伍管理办法 内师委发〔2021〕92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22〕22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师委发〔2021〕114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无党派代表人士“双走访”“双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内师委发〔2022〕63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内师纪发〔2017〕9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14〕50号
内江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稿) 内师委发〔2017〕60号
内江师范学院作风效能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稿) 内师委发〔2018〕60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试行) 内师委发〔2017〕61号
内江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内师委发〔2018〕108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内师委发〔2020〕50号
内江师范学院谈话提醒工作暂行办法 内师委发〔2018〕107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内师委发〔2015〕22号
内江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内师纪发〔2018〕10号
内江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内师纪发〔2018〕10号
内江师范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档案管理办法 内师纪发〔2018〕11号
内江师范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文件流转管理规定 内师纪发〔2018〕12号
内江师范学院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 内师纪发〔2018〕13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党委巡察办与纪委办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办法 内师委发〔2021〕101号
关于印发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和中共内江师范学院机关委员会纪委书记、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作职责的通知 内师纪发〔2021〕3号
内江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保密工作制度 内师纪发〔2018〕14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内师工字〔2018〕9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代会民主 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 内师委发〔2008〕22号
内江师范学院责任事故争议申诉受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4〕37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代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 内师教代〔2008〕2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代会生活 福利及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 内师教代〔2008〕3号
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师工字〔2008〕8号
内江师范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制度 内师工字〔2008〕10号
内江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内师工字〔2014〕20号
内江师范学院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委发〔2022〕70号
内江师范学院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1〕4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调整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内师委发〔2022〕54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内师委发〔2022〕51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内师委发〔2020〕63号
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 (“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0〕79号
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5〕79号
关于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内师团字〔2016〕18号
内江师范学院校友分会组织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6〕130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校地合作全面融入地方的若干意见(试行) 内师院发〔2019〕127号
内江师范学院社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9〕126号
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129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证管理条例(修订) 内师教字〔2014〕79号
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修订) 内师院发〔2019〕124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13〕76号
内江师范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13〕77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 内师院发〔2013〕11号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2018版) 内师院发〔2018〕134号
内江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意见 内师院发〔2020〕45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内师院发〔2017〕132号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8〕78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教字〔2020〕85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内师院发〔2018〕75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8〕100号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18〕161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 聘请退休教师担任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暂行规定 内师院发〔2012〕35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内师院发〔2014〕78号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创作)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18〕57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2〕61 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的办法 (修订) 内师教字〔2012〕58号
内江师范学院评聘基础教育兼职教师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0〕121号
内江师范学院结业生返校重修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14〕77号
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标准学制内提前毕业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14〕78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7〕88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 (试行) 内师院发〔2015〕95号
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 内师院发〔2019〕123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室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14〕134号
内江师范学院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内师教字〔2015〕35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15〕42号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表管理规定(修订) 内师教字〔2015〕47号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教案编写规范(修订) 内师教字〔2015〕48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调课、停课、代课和补课的有关规定 (修订) 内师教字〔2015〕49号
内江师范学院授课计划进度的编制与管理规定(修订) 内师教字〔2015〕50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教字〔2016〕3号
内江师范学院选派教师教育专业 教师到中学挂职锻炼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0〕122号
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17〕159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师院发〔2019〕122号
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8〕77号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免修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13〕75号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教字〔2018〕64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教字〔2018〕65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71号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教字〔2020〕84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内师教字〔2020〕81号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教字〔2022〕58号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内师教字〔2020〕108号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教字〔2020〕82号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实施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教字〔2020〕83号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生“双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教字〔2020〕78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及监控管理办法 (修订) 内师教字〔2020〕124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专业结构优化及动态调整的实施意见(试行) 内师教字〔2020〕86号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教字〔2020〕79号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大纲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20〕87号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内师院发〔2011〕28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奖励办法 内师院发〔2013〕32号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3〕76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发展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14〕47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4〕48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实习支教工作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7〕89号
内江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与管理办法 (修订) 内师教字〔2020〕192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20〕193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内师教字〔2009〕56号
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修订) 内师教字〔2009〕66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2〕80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能手”评选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15〕43号
内江师范学院讲课比赛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教字〔2015〕44号
内江师范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22〕21号
内江师范学院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3〕75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考试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内师院发〔2017〕56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8〕34号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8〕142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业评价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9〕118号
内江师范学院师范生课堂教学能力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试行) 内师院发〔2019〕67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 内师院发〔2021〕45号
内江师范学院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21〕95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一流本科课程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师教字〔2021〕22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师院发〔2021〕65号
内江师范学院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方案(试行) 内师教字〔2022〕50号
内江师范学院“五育并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实施方案 (试行) 内师委发〔2022〕28号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22版) 修订指导意见 内师院发〔2022〕74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内师院发〔2020〕198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的通知 内师院发〔2021〕68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 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师院发〔2022〕46号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 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质量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内师院发〔2021〕164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师委发〔2019〕39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实施方案(试行)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认证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21〕71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统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20〕195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自评自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师委发〔2022〕47号
内江师范学院科学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8〕151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平台建设的意见 内师院发〔2019〕75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科建设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0〕58号
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启动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7〕28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实施全日制 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的意见(试行) 内师院发〔2019〕66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修改) 内师院发〔2020〕172号
内江师范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使用办法 内师院发〔2019〕21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6〕91号
内江师范学院创业园管理办法(修改) 内师院发〔2020〕171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内师院发〔2017〕90号
内江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内师委发〔2017〕57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修订) 内师院发〔2018〕52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习奖学金评定办法 内师院发〔2019〕108号
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内师院发〔2019〕109号
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9〕145号
内江师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学字〔2020〕12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经济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学字〔2020〕15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内师院发〔2020〕199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学字〔2020〕13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执行学生宿舍作息时间规定的通知(修订) 内师学字〔2020〕6号
内江师范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学字〔2020〕11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 师学字〔2019〕9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意见 内师院发〔2020〕80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7〕91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7〕92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内师学字〔2017〕10号
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联系班级(团支部)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19〕25号
内江师范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章程 内师院发〔2018〕107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8〕108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学字〔2020〕16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宿舍星级文明寝室评比办法(修订) 内师学字〔2020〕7号
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内师委发〔2020〕61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内师委发〔2014〕57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师院发〔2013〕5号
内江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内师人字〔2013〕12号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内师人字〔2013〕13号
内江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内师人字〔2010〕55号
内江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暂行办法 内师人字〔2011〕45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18〕98号
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引进、校内聘用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7〕7号
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6〕84号
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岗位调动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126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沱江学者、沱江教授等优秀教学 科研人员(团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内师委发〔2018〕91号
内江师范学院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聘任办法 内师院人字〔2003〕28号
内江师范学院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21〕151号
内江师范学院2022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内师院发〔2022〕26号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内师院发〔2022〕27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2022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补充意见的通知 内师院发〔2022〕95号
内江师范学院师德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内师委发〔2019〕9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暂行办法 内师人字〔2013〕11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内师人字〔2011〕35号
内江师范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8〕90号
内江师范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内师院发〔2015〕36号
内江师范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8〕89号
内江师范学院编制核定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6〕86号
内江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9〕35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5〕68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考勤和请假的暂行规定(修订) 内师院发〔2015〕69号
内江师范学院岗位职责与考核暂行办法 内师院发〔2022〕83号
内江师范学院专职科研岗设置与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1〕146号
内江师范学院成教及其它津贴发放办法 内师院发〔2017〕34号
内江师范学院值班和加班费管理规定(修订) 内师院发〔2017〕40号
内江师范学院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内师院发〔2015〕21号
内江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试点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21〕147号
内江师范学院劳动合同工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0〕5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教学经费投入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师院发〔2018〕48号
内江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0〕39号
内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0〕40号
内江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20〕197号
内江师范学院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0〕38号
内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20〕75号
内江师范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20〕74号
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20〕76号
内江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16〕132号
内江师范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16〕133号
内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16〕134号
内江师范学院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实施办法 内师院发〔2016〕135号
内江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52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落实审计结果的规定 内师院发〔2016〕137号
内江师范学院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内师院发〔2016〕138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师院发〔2021〕141号
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1〕7号
内江师范学院装备(服务)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内师院发〔2021〕8号
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8〕87号
内江师范学院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6〕149号
内江师范学院校内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内师院发〔2016〕152号
内江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0〕202号
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服务) 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0〕215号
内江师范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国资〔2022〕4号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国资〔2022〕5号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国资〔2022〕3号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试行) 内师国资〔2022〕2号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2〕79号
内江师范学院物资(设备)校内临时借用管理制度 内师国资〔2021〕4号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临时用工用车管理制度 内师国资〔2021〕3号
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21〕154号
内江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稿) 内师院发〔2021〕153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的 实施意见 内师院发〔2020〕156号
内江师范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内师院发〔2020〕155号
内江师范学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153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基建项目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师院发〔2020〕209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师院发〔2014〕85号
内江师范学院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157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143号
内江师范学院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内师委发〔2020〕52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103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102号
内江师范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95号
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内师院发〔2020〕93号
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内师院发〔2020〕94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研修奖学金评选办法 内师院发〔2020〕100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推进学校国际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师委发〔2020〕22号
内江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内师院发〔2022〕17号
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内师继教〔2018〕7号
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21〕44号
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内师继教〔2020〕5号
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内师继教〔2020〕6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师继教〔2018〕5号
内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考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7〕111号
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艺术和体育类 专业课加试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17〕112号
内江师范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管理办法 内师继教〔2022〕6号
内江师范学院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内师院发〔2020〕140号
内江师范学院反恐防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内师院发〔2020〕142号
内江师范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191号
内江师范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190号
内江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 内师院发〔2020〕192号
内江师范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内师院发〔2020〕193号
内江师范学院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内师委发〔2020〕64号
内江师范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实施细则 (修订) 内师委发〔2016〕51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师院发〔2015〕39号
序 言
内江师范学院是2000年3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始建于 1956 年的内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始建于1958年的内江教育学院(含于1998年先期并入的内江艺体师范学校)合并组建的省属本科高校。
学校秉承“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优良办学传统,坚持质量立校、和谐兴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以发展为中心,教学做统一”为特色的育人模式,大力推进开放办学、创新发展;坚持学校发展与地方发展互动、学科专业建设与地方需求对接、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融合,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应用型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内江师范学院,简称:内江师院;学校英文名称:NEIJIANG TEACHERS COLLEGE,英文缩写:NJTC。
第三条 学校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705号。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弘扬传统,与时俱进,致力于高等教育事业,办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与知识贡献。
第七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坚持立德树人,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各类专业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和学位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条 学校发挥人文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推进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二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办学,任免学校领导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根据所设置学科和专业的条件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学员,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根据社会需求、学校条件,依法自主确定办学定位和育人模式,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学生学籍和日常管理;
(五)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依法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国内外教育教学和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和人员配备,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教职工;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依照国家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收入;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与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校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校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受理校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需要学校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组织、职能部门实施落实的工作机制。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监察职权;设立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审计监督工作。学校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精准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决策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教授治学工作机制。
(一)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二)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建,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
(三)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学术组织。
校长对各学术组织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各学术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工会的财务和资产依照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管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实行任期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的任期、职责权限、组织组成与教代会代表产生规则、议事程序等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其职责权限、组织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等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其职责权限、组织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等按照全国学联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臵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二级学院管理自主权。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二级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校有关规定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二级学院行政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党政群职能部门、教辅服务部门等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 设立在学校的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普及基地等科研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群职能部门、教辅科研单位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实行任期制和定期轮岗交流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依法、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及决策程序。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过集体讨论,根据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事关改革、发展、建设、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在规范原则与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对教职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劳动人事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培育优秀人才;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学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没有普通全日制学籍资格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和学员权利保障机构,依法保障学生和学员行使申诉权。学生和学员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申诉。
第六章 校 友
第六十条 下列人员是内江师范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继续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组成校友会。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臵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校友及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对获得的捐赠和筹措的资金及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者或资助者的意愿使用,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加强对校名、校誉、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法合理利用。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图书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校徽:外环内容为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内核由篆书的“内”字变形而成一个倒扣的铃,体现学校的地方性和教师教育渊源。铃中的“人”字,喻示“以人为本”理念。铃下的数字表明学校创办于 1956 年。
第七十四条 校旗:旗面为白色长方形,旗面正中缀学校标准中英文校名和校徽,校名文字颜色为蓝色。
第七十五条 校园文化
学校精神:团结奋进、负重自强
校训:明德、博学、笃行、创新
校风:民主和谐、务实创新
教风:科学严谨、诲人不倦
学风:勤奋求索、精益求精
第七十六条 校歌为《桃李正芬芳》。
第七十七条 校庆日为 10 月 27 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网址是 www.njtc.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校长 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办公会)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七十九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 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 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 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 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时,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 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异议、申 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和申诉,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 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 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 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 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 涉及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作预算和超预算50万元以上的事业经费支出项目的审定,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 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 市厅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 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 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 学校党政机构、二级学院、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 学校中层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的审批;副厅级以上干部常委会通过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5. 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 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 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办、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巡察督查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分管校领导或协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议题主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纪委办做好校内各单位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巡察督查办加强对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常委会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内师委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运行规则》等法律、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工作,向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全委会主要议事范围如下: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执行学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学校章程、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会议组织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且必须有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适时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全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 全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校纪委委员以及根据议题需要列席的人员,可以列席党委全委会。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无表决权。
第七条 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党委委员。全委会严格按照议题进行,凡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会议不予研究。除紧急事项、突发事件外,原则上不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
第八条 全委会在讨论重大决策性议题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重大决策一般应征求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学校党代会代表及校有关方面负责同志等的意见;必要时应与校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协商。
第九条 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 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事项时,每项决定须由应到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是全委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起草、会议服务、档案整理归档等相关工作。
四、决议执行和纪律监督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对全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办公室、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党委全委会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提交全委会复议。
第十四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与会者,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或请其他委员转达,但不计入表决票数。会上作出的决定,由党委办公室向未出席会议的委员通报。
第十五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若议题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利益的,与会人员必须回避;其中干部人事议题的回避按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或者决议,与会人员可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以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内师委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和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上的事业经费支出项目;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未作预算和超出预算50万元以内的事业经费支出项目,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工会常务副主席,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巡察督查办主要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列席相关议题;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议题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其他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纪检监察室做好校内各单位贯彻执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巡察督查办配合加强对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内师院发〔2014〕110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3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的规律,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决策中要坚持严谨、务实和高效,保证科学性;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主性;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有关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保证合法合规。
第三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须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文件、举措;
(二)学校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四)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发展战略、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校园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五)学校党代会党委工作报告、全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
(六)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七)学校处、科级机构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的设定;
(八)学校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议事范围和程序等议事规则的制定;
(九)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十)学科新建、调整与重组方案;
(十一)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及招生政策、计划的制订及重要调整;
(十二)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出国(境)组团,半年以上出国(境)任务等;
(十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十四)重要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五)国有资产和学校投资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六)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职称职级评定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七)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和推荐;
(十八)对巡视、审计、巡察等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二级学院、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
(三)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人选;
(四)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五)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等组成方案及委员会人员组成;
(六)学校及校级及以上党代表的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七)学校中层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的审批;副厅级以上干部常委会通过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八)向上级和校外其他单位副处级职务及以上的任职、挂职推荐人选;
(九)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学校支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及实施中的重大管理问题;
(二)国内外重要合作项目(包括科技文化交流、学术活动、合作办学等)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要基建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
(四)重要仪器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学校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购置、租赁和转让;
(六)学校大型庆典、纪念等活动;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支配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不含工资、水电、社保等日常性支出);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超预算的大额度事业经费支出,其中50万元内预算外事业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预算外事业经费支出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学校对外投资和贷款;
(四)学校对外的重大捐赠;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上会讨论之前,要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意见。
(一)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涉及学术领域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重要干部的任用,在对拟任人选进行组织考察过程中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意见,在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前,要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
(五)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应进行事前审议。
第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相关议事规则提出,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议题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条 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常委会到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时方可开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到会才能举行。
第十一条 党委办、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巡察督查办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校办、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巡察督查办、计财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工会常务副主席应列席校长办公会。纪委委员、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列席人员由学校办公室提出建议,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相关负责人要就议题进行专题汇报,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做出决策应通过表决进行,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的形式可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要采取票决制。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应及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执行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七条 若决策中存在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所涉及参与决策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分管有关工作的党委常委或校领导应重新提交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巡察督查办、审计处等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校务公开办法、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通报会,或以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全面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须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应就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学校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清责任,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泄露会议酝酿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的具体意见及不宜公开的保密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党政群科研教辅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内江师范学院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内师委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完善学校党委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学校党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运行规则》等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负责召集全委会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工作运行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提升办学治校水平。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党委领导集体的活力和团结。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学校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党外干部和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课堂教学和各类阵地建设管理,强化校园网络安全管理,防范敌对势力和宗教势力渗透破坏。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外教、留学生准入审查和日常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增强办学治校本领,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治校,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九)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密切同党外知识分子联系,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做好学校的民族、港澳台侨等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七条 凡属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须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议事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八条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党委委员。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二)审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三)审议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通过党员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和换届方案。
(六)选举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七)审议纪委提交的有关重要事项。
(八)审议常委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委会,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记入票数。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需要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发常委会委员征求意见。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等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四)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德育、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群团组织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六)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汇报,研究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应由常委会决定的违纪违规干部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常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由议题提出人或者其委托的同志作汇报;常委会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建议;到会常委会委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常委会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有多个议题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和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办公室专人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条 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委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全委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前,应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学校分管某项工作的校领导未参加或者未列席常委会会议时,一般不作相关的重要决议。
第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党委书记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可适当听取意见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通过召开全委会决定。
常委会会议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常委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级或者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以及明显违纪违法等情形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全委会、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会议纪律:
(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二)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会议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者表决事项。
(三)会议实行回避制,若议题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利益的,与会人员必须回避;其中干部人事议题的回避按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规定执行。
(四)会议实行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或者决议,与会人员可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以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党委应当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省委重要决定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应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应当按照《关于省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报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报告。常委会要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1至2次。校长每年要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当及时向常委会通报。
第十八条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好相关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应当从学校工作全局出发,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书记、校长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但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须正确处理好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教学的关系,确保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建立下列督办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一)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对党委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常委会委员或者党委指定责任人协调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并向党委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二)建立健全督办督查机制。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对党委议定事项进行交办、催办、督办和协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三)建立健全成效评估机制。党委决策实施期间或者实施完成后,应当对其成效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二十条 健全和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常委会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因公因私临时出国、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社会团体兼职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常委会委员因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离开本地,须提前3天向党委书记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除周末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寒暑假,常委会委员应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学校党委的讲话、报告和发表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省委精神和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集中一定时间进行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应当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天。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学习教育、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管理等履行职能职责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一切从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续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推动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以优良的作风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强化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突出纪律约束,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落实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六章 监督追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的积极作用。每学期定期召开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离退休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本规则执行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结合年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规则执行情况。常委会委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委会、常委会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应由全委会、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而以“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等名义或者由个人作出决定的。
(三)未来得及召开全委会、常委会会议研究,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临机处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事后不及时向全委会、常委会报告的。
(四)未向全委会、常委会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全委会、常委会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则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内江师范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
1. 注重调研效果。校领导每年围绕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工作。校领导每年到分管部门、联系二级学院进行专题调研不少于6次,同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工作建议,每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二级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开展调研工作,每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
2.减少陪同人员。校领导到基层调研要减少随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陪同。
二、加强民主办学
3. 加强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内江师范学院章程》《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党的领导,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严格办事程序,简化和优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凡是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事先通过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师生员工代表意见。充分发挥党委全委会,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代表人士以及工会、教代会等群团组织在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中的积极作用。认真落实党员校领导与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的联系交友制度。
4. 畅通意见渠道。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三、推进工作落实
5. 深化作风效能建设。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和负责检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6. 强化工作落实。建立健全工作督办机制,对学校重点工作加强日常督察督办;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深化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党代会任务落实情况实行定期检查。相关校领导对年度工作计划、党委常委(扩大)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执行情况要加强组织落实和限时办结。对因不作为、失职、渎职使重点工作未完成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精简会议活动
7. 控制会议和活动安排。严格控制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行的考核、检查、评比活动。从紧控制学校部门召开的会议,能不开的会就不开,能合并的会就合并。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质量。精简参会人员和参会时间,由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4次,每次时间不超过半天。学校党委和行政召开的重要会议,确需安排大会交流发言的,原则上每次不超过4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确需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提高讨论质量,发言要简明扼要、紧扣主题,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减少一般性表态。校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二级学院、部门、单位举行的日常性活动和会议。
8. 简化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11号)、《内江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4〕91号)、《内江师范学院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内师委发〔2017〕51号)。有关上级部门或兄弟高校来人来访、调研交流的接待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接待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献鲜花,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到名胜古迹、景区参观。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1次,严控陪餐人数和标准,不上酒,不提供香烟。
接待外宾严格执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外宾在内江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宴请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按外事礼仪需赠送礼品的,应连同接待计划一并报批。从严从紧控制外理接待经费。
二级学院、科研机构、业务实体等二级单位因教学活动、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发生的业务接待,实行单独管理、从严控制。
公务、业务、涉外接费报销凭证应包括接待公函、审批表、清单、用餐菜单和原始发票。严禁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和其他非公务接待活动。
9.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车改革有关规定,严格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五、精简文件简报
10.减少文件数量。深入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废改立”工作,对党委、行政发文加强统筹、从严把关,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推行“短、实、新”文风,文件应内容详实、观点明确、篇幅简短、文字精炼,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提高办公自动化使用效能,除上报、存档需要外,一般不印发纸质公文。
11. 规范简报发送。除学校办公室以《内江师范学院简讯》编发学校有关重要工作与信息外,其他机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自行编印简报信息。简报每期篇幅应控制在2500字以内,一般通过办公自动化发送电子版。纸质简报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内容上报上级有关单位。
六、规范出访活动
12. 规范差旅活动。严格控制领导干部与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频率。不得使用公费参加未经学校批准的社会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除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组织的疗养活动外,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他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严格按照国家、四川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差旅标准,对差旅报销凭证加强审核。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因个人学术出差,有关费用须从本人科研项目中支出。
13. 严格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因公出国(境)须办理因公出国(境)护照或通行证。出访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出访团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学校实行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申报审批制,如确有工作需要,学校二级单位单独组团出访,须在年度出访计划中申报并经学校批准。每次因公出国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短期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短期出访同一任务团组一般不超过6人。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或进行合作研究,须按照规定报批,经费由其科研经费或专项业务经费承担。
七、改进新闻报道
14. 精简会议活动新闻报道。学校新闻报道工作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聚焦师生员工,重点报道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活动和显著成就,从严控制一般性会议活动报道。
15. 简化校领导出席会议活动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等,简化校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活动报道的数量、字数,优化会议活动报道的内容和结构,突出新闻报道的工作导向。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800字。校领导班子内部的其他会议以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等,可在学校新闻网、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网站发消息,学校中文网站主页“学校要闻”“校园动态”栏目、校报不作报道。
16. 规范调研、会见等其他新闻报道。一般性的调研工作、校际间的互访与礼节性接待、会见活动不作报道;其他活动确需报道的,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减少报道频次;对于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校领导报道事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八、加强请假制度
17. 严格请假报备制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出差、出访,离开内江休假、学习,须严格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学校党政正职要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备;副职校领导要分别向学校党政正职报告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处级干部除了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外,须向校长书面报告,并报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案。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九、厉行勤俭节约
18. 坚持勤俭办学。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会议费报销管理规定,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除特定会议外,不统一发放会议文件袋(包)、笔记本、笔等用品。所有会议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场布置要俭朴大方,工作会议(含座谈会、汇报会)一律不摆放花草、不放置水果点心、不制作会标或背景板。加强固定资产申购、使用、管理工作,严禁随意或超标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加强公用房管理,校领导和中层干部从领导职务上退下来后要及时腾退办公用房。
19. 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各类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和科研经费使用效能,保证专款专用,加强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校内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并经公示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校内各二级学院、部门严禁以各种名义相互吃请、赠送礼品、礼金等。从严控制各类加班劳务费发放,校内一般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向参会人员发放误餐餐券。
20. 加强廉洁自律。校领导和中层干部要严格贯彻执行党的建设和党内两个《准则》,以及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三个《条例》要求,模范遵守“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备制度,如实及时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带头保持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十、加强督促检查
21. 坚持领导带头。校领导和中层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师生,带头解决实际问题。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既要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又要严管班子、带好队伍,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22. 加大督查力度。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人事处要把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和干部管理考核工作。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办)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对各部门、二级学院落实本办法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反规定的事项和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有关人员要进行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2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4. 2013年1月11日印发的《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内师委发〔2013〕7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校、从严治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学校党委、行政及其职能部门依据规定职权制定的对学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章程”是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学校及校内组织的管理体制、组织规程与决策机制等的根本性制度。“规定”是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为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或实施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补充规定。
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于规章制度的文体。
第四条 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内江师范学院章程》,并经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二)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当下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引导性。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文式表达,也可以用段落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措辞应准确、精炼,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用“第×条”字样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一)”“(二)”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1.”“2.”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首行缩进两个字符。
(五)廉洁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落实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合理设置职责权限,强化监督制约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定、签发、公布、解释等。其中起草、审核、审定、签发是必经程序。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七条 党办、校办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具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
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职责,适时提出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党办、校办立项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拟订立的规章制度名称、订立的必要性及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章制度,可以联合起草,但需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过程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列出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三)涉及敏感事项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四)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部门、专家、法律顾问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五)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
(六)起草内容应包括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草案说明一般应包括起草规章制度的依据、必要的调研报告、起草过程、草案与现有规章制度的衔接情况、征求意见的情况、不同意见的情况、对规章制度草案中刚性要求的解释说明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三章 审查与审核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内部应进行讨论形成规章制度草案,并报送党办、校办审查。起草部门在报送草案时,须将草案说明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必要环节。学校授权党办、校办为规章制度的审查部门。规章制度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是否遵循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是否符合上位法、《内江师范学院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四)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是否进行必要的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
(七)制定主体、实体性内容、程序性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规范;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未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应退回起草部门论证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不上会,不讨论。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送审稿须由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提出提请审定的建议。联合起草的规章制度,还应由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意见。
第十三条 通过审查的草案,由起草部门呈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查部门负责人、起草部门负责人、涉及其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此外,一般还应邀请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拟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
与学术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应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审定。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在校工会的组织下,征求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第四章 审定、签发与公布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根据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形成最终稿,并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签发。经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的规章制度由党办、校办统一以“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或“内江师范学院”名义公布。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规章制度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需要为宣传、实施创造条件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施行。
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应有题注,标明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代会等审定、审议修正通过的会议次数及日期。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由党办、校办负责印发、公布并备案。除依法保密的外,规章制度应通过适当形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党办、校办负责受理、处理校内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审查规章制度的建议和申请。
学校办公系统中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网页维护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本应当与其一致。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予以说明。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起草部门参照规章制度审查程序提出意见,获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并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审查部门也可以向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涉及的内容已经被新的制度取代或需要与有关制度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修改与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或废止的,应当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第六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党办、校办负责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党办、校办应根据规章制度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的原则整理起草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并按保留、修改或废止反馈处理意见。
一般情况下,起草部门每隔2年应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执行满5年的规章制度,应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适时进行专项清理。
对“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起草部门应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应经党办、校办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向全校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章制度,不得作为学校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或汇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等,应及时报送党办、校办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含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提出的“意见”,对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的规划“方案”,对具体工作、事项的解释“说明”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会签部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问责:
(一)起草部门、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未实际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或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涉及敏感事项而未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而未征求的,或对所征求意见中反映强烈的内容未及时调整和上报说明的;
(四)不配合合法性审查工作的;
(五)未及时清理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议事决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上会议题须按《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内师委发〔2020〕15号)和《内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内师院发〔2020〕17号)规定的议事决策范围,分别提交相应会议研究。
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领导或主办部门(单位)提出,党办、校办征集汇总后,报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议题提出应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三、为确保决策效率和质量,拟上会的议题原则上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前一周向党办、校办提交议题申报表(见附件1),党办、校办于会议前3天对议题进行汇总并初审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四、提交会议的决策类议题,上会前应由分管校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履行有关民主程序;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应咨询法律顾问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经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其中,重要议题须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向党办、校办提交。
五、如提交的议题涉及多部门工作,主办部门须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上会研究。上会时,除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汇报外,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也应一同列席会议。
六、确定上会的议题材料由主办部门提前报党办、校办。上会材料务必做到论证科学、资料齐全、数据准确、表述完整。对制度、方案、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篇幅较长、难以压缩的材料,应以“说明”的形式(字数不超过1500字,模板见附件2),最好通过PPT进行汇报(汇报时间控制在8分钟内);涉及到的数据清单、对比方案、上级精神、兄弟院校做法等背景资料,应以图表或文字形式作为附件,为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七、在议题征集和材料准备过程中,涉及干部管理和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程序报审。涉密议题会议材料,可在开会现场分发。
八、开会前,党办、校办将会议材料电子版提前分发各位参会领导审阅,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内江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
2.会议议题说明材料(模板)
3.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题征集流程图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校领导接待日制度是学校领导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校务公开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途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在我校已实行多年,为进一步密切学校领导与师生员工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使校领导接待日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实施机构
校领导接待日工作归口学校办公室负责,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学校现任领导轮流接待。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校领导接待日的具体工作安排,包括接待前的准备、接待中的配合和接待后的协调、督查督办等工作。
二、接待对象和内容
领导接待日接待的对象为在职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及其他有关人员。凡师生员工对学校的有关决策、决定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需要组织或领导给予协调、帮助的事项,均属领导接待的内容。
三、接待领导安排
校领导实行轮流接待制度,原则由当周周末值班领导接待。接待的校领导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保证接待日工作正常进行。若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领导接待。
四、接待日时间安排
(一)校领导接待日接待时间固定在每周星期五下午14:30—17:00,逢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暂停。
(二)接待日具体安排在每周星期一上午学校《每周主要会议和活动安排》中公布。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星期五安排接待日,作延期或取消处理,由学校办公室提前告示。
五、接待工作纪律
(一)负责值班接待人员要带着责任和感情耐心听取师生诉求,想方设法解决反映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
(二)对接待日提出的问题,能答复的当时答复;对当时不能答复的问题,由学校办公室协助交有关部门办理,督促限期内给予答复;重大问题由包案的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予以反馈。对学校层面确实不能解决或有困难的问题或事项,必须向来访者做好解释工作。
(三)参与接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解答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要自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随意扩散来访者反映的问题,不得对来访人打击报复。
六、汇总调研接待日情况
学校办公室定期对校领导接待日情况进行汇总,视情况在不同范围予以公布;定期向师生员工了解校领导接待日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改进工作,确保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实效性。
七、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确保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431号令)、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教办〔2007〕6号) 、《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教办〔2017〕7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或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以为广大师生群众服务为宗旨,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为学校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五条 学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学校领导对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事项负责。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处理本部门(单位)工作中的信访事项,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六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合署设立信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访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学校设置信访电话、书记信箱、校长信箱,贯彻实施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八条 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受理、承办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人反映涉及学校的信访事项;
(四)向学校各部门(单位)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并协调、指导、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对相关部门(单位)逾期未结或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提出限期结案的要求;
(五)协助配合上级机关等及时处理突发性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并及时向学校或上级部门报告重要信访信息;
(六)信访人走访学校时,涉及各部门(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及时通知各部门(单位)派人到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七)分析学校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重复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做好学校有关信访材料的整理归档;
(九)负责与信访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学校各部门(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建立信访工作制度,保证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顺利进行;
(二)及时处理属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校领导、信访办和其他单位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完成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分析研究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整理归档本部门(单位)的信访材料。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承办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对紧急信访事项,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以及恶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群众来访接待处理
(一)学校信访办公室或各部门(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态度和蔼、以礼相待;
(二)认真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
(三)来访人员所反映的事项能当面解决的要予以当面解决;不能当面解决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并登记后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信访事项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后,应登记编号,及时送交信访办公室负责人阅示。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属学校职责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单位)交办、转办;
(二)对涉及面广、复杂的信访事项,报学校领导召开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处理;
(三)对已经或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须及时向信访办公室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接收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处理具体信访事项时,如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受理信访事项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结,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记录在案。
一般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上报信访办公室和校领导;情况复杂的疑难信访事项,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再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60日内仍难以办结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受理单位的上一级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意见3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复查复核相关材料。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内向信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重要信访事项办结后要整理,并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的督办。发现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督办采取电话催办、约谈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
收到督办和改进建议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未采纳改进建议的,要说明理由。
第六章 信访工作秩序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须在学校要求的指定接待场所。群体访应当推选2至3名代表,但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学校信访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时严禁下列行为发生:
(一)损害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三)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四)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校门、阻断交通;
(五)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扰乱学校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人员应保守信访工作秘密,加强对信访资料、信息的管理,防止信访资料、信息的遗失,不得隐匿、篡改或扣押信访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的规定,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八条 因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5日
为规范全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级及各二级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学术讲座、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一、接待管理
(一)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校级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者分管校领导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二)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三)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
1.对来校视察、考察、指导工作的国家、省(部)级领导、市(厅)级领导,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兄弟院校领导,省厅(市)及其以上有正式通知的检查评估组,以学校或学校主要领导名义邀请的客人,学校主办的会议、校级大型庆典活动应邀来宾,兄弟院校校际综合考察学习团组等,作为校级公务活动,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组织接待,并视情况请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2.对兄弟院校的处级单位,一般由校内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并承担费用。
3.对按聘约来校兼职、应邀来校讲学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分别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并承担费用。
4.学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主办或承办上级对口部门布置的会议、大型活动,由主办或承办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
5.对来校访问、学术交流、合作办学的外籍人士及外教的宴请,由校外事办负责接待并负担费用。
6.特殊情况的接待工作,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全校各级接待部门要适时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二、接待项目及标准
(一)住宿。接待对象住宿原则上费用自理。因工作原因,需由我校负责住宿的,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厅级以上干部可以安排单间。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二)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在校活动期间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严格控制就餐标准和就餐人数。
1.工作餐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校餐厅,也可安排在学校协议酒店,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工作餐标准:省部级来宾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含酒水);厅局级来宾(含兄弟院校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含酒水);其他客人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含酒水)。菜品主要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以上标准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用车。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和学校邀请的客人来学校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校办安排接送车辆。各单位邀请的客人,由相关单位自行安排车辆。在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用车,由会议组织单位提出计划,由校办统筹安排车辆,费用由会议组织单位支付。
三、经费支付及结算
(一)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二)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计划财务处不得报销。
四、监督管理
(一)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学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二)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1.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2.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5.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6.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7.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8.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9.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10.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1.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12.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三)学校纪委和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校级和二级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要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四)公务接待问责。校纪委和监察审计处应当加强对校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活动,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内江师范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不适用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审批、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部门(人)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对各职能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各部门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二)拟定业务范围内的常用制式合同和非常用制式合同;
合同拟定时,应主要从合同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三)负责归口办理合同的送审报批、签订及用印手续;
(四)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五)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全程管理、监督、检查,并与承办部门(人)共同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六)负责业务范围内合同文本的集中管理和年度归档工作;
(七)其他根据部门职责和合同事项需要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是指合同的具体执行机构(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同所涉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予以审查,负责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
(二)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
(三)负责实际履行合同,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送交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监督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组、
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合同审查监督小组负责对归口管理部门送交的合同进行审核,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予以监督,具体工作内容为:
(一)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指导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根据合同承办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需求协调法律顾问,对学校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负责合同用印管理、合同备案和分类编号工作;协调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合同。
(二)计财处负责审查涉及经济内容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进行审查。对涉及收入的合同,应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三)纪检监察组、审计处就各部门咨询有关合同事务的法律、政策、制度问题予以解答,并负责合同事务的审计、监督。
(四)学校法律顾问按照学校安排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 合同的分类及审批流程
第八条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标的数额,本办法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一般合同和小额合同,并实行分级审批的管理办法。
各类合同的审批均需使用合同流程审批单,合同在加盖学
校合同专用印章前需将签署后的合同流程审批单纸质文档送学校办公室按合同类型分类编号统一留存。
第九条 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一)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在三年(含)以上且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合作办学、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重大涉外合作、重大资产处置、重大采购、对外投融资、联合经营,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疑难,可能对学校权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三)其他学校认为应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重大合同按照《重大合同流程审批单》(附件1)设定的内容和流程,由具体承办部门(人)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代表签署,加盖学校合同专用印章。
第十条 一般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合同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经济合同或者不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三年以下,包括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一般合作以及其他可能对学校权益、声誉产生影响的制式合同。
一般合同按照《一般合同流程审批单》(附件2)设定的内容和流程报审,经校长授权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签署,加盖学校合同专用印章。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校领导分管工作的,应分别报请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标的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合同,属
于小额合同。
小额合同按照《一般合同流程审批单》(附件3)设定的内容和流程,由具体承办部门(人)报审,校长授权归口部门领导审批后签署,加盖学校合同专用印章。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分别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与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由承办单位(人)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起草或提供,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同起草(提供)单位(人)应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合同项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有责任对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在合同报审过程中若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单位)会签的,由其直接转送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
第十五条 存在不确定事项或经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仍有有争议的重要合同,应提交合同审查监督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必要时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部门对合同内容负责并有责任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十七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一律使用书面形式,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学校授权委托的其他校领导签署,并加盖内江师范学院合同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 校长可授权其他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校领导分管业务范围以常委会研究确定的分工为准。授权委托书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范本》(附件4)制作,其中需明确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并编号登记,学校办公室和受托人各存一份。学校实施的招标、采购合同经项目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
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重大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由校长签订,
并报送项目业务分管校领导知悉。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须加强印章管理,对未经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的合同文本,不予加盖学校印章。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并督促和检查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出现因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等情形,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相同。对签订补充或变更或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一致的,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章 合同的备案、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合同及相关资料、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往来文书及相关资料,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报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与合同文本一并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合同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经过登记编号的合同文本进行分类,及时编制《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附件5),载明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等事项,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整理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合同订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合同档案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并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影响工作开展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授权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承办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合同审签部门、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提交用印的合同文本与审签通过的合同文本不一致的。
(九)(九)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损害学校利益的。
(十)合同审签、承办、履行过程中,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的。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7〕1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学校现有制度和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重大合同流程审批单
2. 内江师范学院一般合同流程审批单
3.内江师范学院小额合同流程审批单
4.合同签订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范本
5.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明确签约责任和权限,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9〕100号)、《内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20〕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授权委托签约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分管校领导、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或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包括协议、契约以及其他合同性文件,以下统称“合同”)的行为。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校长或者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负责主持学校全面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外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订;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任何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越授权权限,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签订学校合同。
任何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以及委托权限终止后仍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均为无效,但学校追认的除外。任何人因无权签约或越权签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第四条 学校合同授权委托签约分为定期委托和专项委托。
定期委托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就学校正常业务委托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合同签约权;专项委托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就学校特别事项委托受托人行使合同签约权。
第五条 合同的授权委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定期委托,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授权情况定期签发授权委托书。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办公室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拟订授权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后并加盖学校公章,复印件交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在定期授权委托书签收单上签字,原件由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归档留存。
定期授权委托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法定代表人如果对定期授权期限变更的,学校办公室根据法定代表人确定的期限重新拟定定期授权委托书并按上述办法办理授权委托。
(二)专项委托,由特定合同承办人员在审签合同时,向学校办公室提出授权委托申请,由学校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需要交付授权委托书原件的,由合同承办人员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拟授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期限、用途等;申请书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学校办公室审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
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学校办公室备查,另一份交受托人作为授权委托的签约依据。
第六条 学校对外合同授权委托签约原则上按工作职能职责及经费管理权限确定:
(一)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订标的额为5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合同,或者法定代表人认为应由其签订的合同。
(二)分管校领导依据分管权限范围,代表学校签署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一般合同,或者不涉及经费支付的重大合同。
(三)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管理原则,在规定权限内代表学校签订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一般合同、小额合同,或者不涉及经费支付的一般合同。部门负责人原则上是各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
(四)项目负责人在规定职责范围及权限内代表学校签订科研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类的合同。
第七条 凡学校对外合同均应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流程审批。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承担办理合同授权委托的具体工作。授权委托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印制。
授权委托书内容应载明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要求格式规范。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相关合同签约台账并做好合同存档工作。
授权委托事项发生变更时,承办部门应按申报授权委托程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办理变更手续。
受托人离岗或离职时,合同签约授权委托书即时失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顾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学校依法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对学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机构或个人。学校法律顾问对学校负责。
第三条 学校在作出重大决策、出台重要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合同时,除涉密事项外,应当经过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学校在处理重大涉法、涉诉、涉访、涉稳事务中,应邀请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为学校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与服务,主要有:
(一)参与审核学校各类合同、协议、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二)参与学校非诉讼法律事务和重大项目洽谈,调处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调处学校内部人事和劳动法律关系;
(三)为学校重大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等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五)为学校日常教学管理、科研、经济活动等提供法律咨询;
(六)对学校安全稳定和法律纠纷防控提供建议及处置预案;
(七)根据学校个案需求提供诉讼、仲裁、执行等代理服务(费用另行协商);
(八)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除口头解答的法律咨询外,法律顾问应当向学校提供规范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等服务成果。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
第八条 学校采取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任法律顾问。
第九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深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础;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强烈的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熟练的履职能力;
(三)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四)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满5年;
(五)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律师协会处分。
第十条 律所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撤销、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的;
(三)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其它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对学校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
(三)纠正学校有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办理学校法律事务时,依法调取有关部门或个人情况;
(五)向学校收取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六)根据学校安排,列席学校有关会议;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勤勉尽责,最大限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四)按照学校授权范围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不得越权行事;
(五)除特别约定,无权要求学校支付顾问费用以外任何其他费用;
(六)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七)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报酬与管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年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两部分。年固定报酬根据学校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参照社会同类事务代理收费标准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受学校委托到外地处理非诉讼法律顾问事务产生的差旅费,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学校交办的法律事务及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年度考核时提交学校办公室存档。每年12月31日前向学校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日志和工作总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对法律顾问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每月一次,重点考核法律顾问履职尽责情况;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每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形成考核意见,作为法律顾问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10月20日
二、组织建设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为确保我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院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整改提高阶段是学习动员阶段和分析评议阶段的深入和继续,是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集中时间和精力解决问题,抓落实、见实效的阶段,是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这一阶段的工作,要坚持“关键是要取得实效”的原则,以师生员工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作为活动开展的衡量标准和尺度;以“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来检验整改提高阶段的成效。要进一步开展“两心一保”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引导广大党员把思想上的收获转化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实际行动。要强调思想整改、行动整改、制度整改,通过整改,使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有明显提高,党风、政风、教风、学风有明显改进,保持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有明显进展,各项工作有明显推进,让广大师生员工切实感受到教育活动的实际效果,真正做到“群众满意”。
二、认真抓好六个环节的工作
整改提高阶段集中安排在11月进行,(具体安排附后)。着重抓好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开展集中整改、先进性承诺申请、组织教育处理、公布整改情况和巩固活动成果六个环节的工作。
(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
1.抓好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的制定。
(1)分层次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在此环节中,党员个人要制定整改措施,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党支部都要制定整改方案。在分析评议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每个党员都要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党组织的评议意见,以及党性分析中查找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提出努力的方向。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制定整改方案。
(2)主要内容。整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时限等。
(3)应把握的原则。党委领导班子、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党支部,在制定整改方案时,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有明确的整改意见,既要有中长期整改安排,更要有近期整改要求;对群众提出的意见,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一一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
2.抓好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的审核。(1)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整改措施由督导组组长审阅。(2)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整改措施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3)党总支(直属支部)和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的整改措施由联系系和分管院领导审核,并报院党委备案。(4)党支部和支部书记的整改措施由党总支委员会审核。(5)教职工党员的整改措施由所在教职工支部委员会审核。(6)学生党员的整改措施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党员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协助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审核。(7)院党委和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领导班子的整改措施,要注意吸收班子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认真听取下级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委的整改方案还要听取督导组的意见。
3.抓好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的公示。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形成后,要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党员个人的整改措施,在支部范围内征求意见和进行公示;党支部的整改措施要在支部所辖范围内的部门进行公示;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整改方案、整改措施,除在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征求意见和进行公示外,要征求下属各党支部的意见;院党委的整改方案,要在班子内部和下一级党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党员群众通报;院级班子成员的整改措施,要在联系系和分管部门的党组织征求意见,并采取适当形式向联系系和分管部门的党员群众通报。
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特别是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整改,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通过一定形式,向师生员工作出公开承诺,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二)开展集中整改
1.抓好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的落实。党员个人和院党委领导班子、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各党支部都要围绕各自的整改措施、整改方案,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对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要马上解决,立竿见影;对于师生反映强烈、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实行限期整改;对那些应该解决但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时限,逐步解决;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大,单靠一个部门或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加以解决;对政策有明确规定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师生员工说明情况。
2.构建“党员受教育,群众得利益”长效机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整改措施和办法规范化、制度化,从机制层面堵塞漏洞,防止问题的经常性发生。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执政能力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一是从队伍建设入手,建立党员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党员发展、流动党员管理、先进性评价、不合格党员处置等规章制度。二是从加强思想建设入手,着重围绕构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党员干部队伍,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丰富教育培训内容,改进教育培训方式,提高教育培训效果。三是从强化监管入手,围绕构建廉洁型党员干部队伍,完善加强党员评议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督审计,严格内部管理。四是从激发活力入手,围绕构建高校党建工作新格局,建立完善扩大党内民主健全组织生活的长效机制,完善党内各项制度,健全党员先进性行为规范,落实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确保我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五是坚持宗旨观入手,要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服务师生的长效机制,始终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党员受教育,群众得利益。
3.要搞好集中“补课”。对未全程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党员,要在弄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课;对读书笔记、心得体会、党性分析材料、参加“两会”、形成书面评议意见、进行保持先进性承诺申请等环节,各级党组织务必落实,院先教办作为必查环节,其余作为抽查内容,力求党员受教育面达到100%。
(三)先进性承诺申请
在整改提高阶段后期,党员要根据个人意愿,填写《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承诺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慎重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表明自己愿意继续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政治态度。因身体健康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书面提出先进性承诺申请的党员,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并委托其他党员代为填写先进性承诺申请表。
(四)组织教育处理
在先进性承诺申请的基础上,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根据党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民主评议的结果和党员个人整改情况,认真研究提出本支部有没有需要按正常程序进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初步意见;对本支部存在不合格党员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党支部要在听取每一个党员的意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对不合格党员提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的具体意见,并召开支部全体党员大会进行表决,形成本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支部决议和党员的相关材料要报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学院党委审查批准。对明确为不合格的党员,以及本人要求退党的党员、自行脱党的党员、不愿作保持先进性承诺申请的党员,党组织要区别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使他们进一步转化。对经过教育帮助仍无明显转化的不合格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置;对本人要求退党和自行脱党的党员,按有关程序办理退党、脱党手续;对不愿作保持先进性承诺申请的党员,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宣布除名,作自行脱党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由有关方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置,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公布整改情况
1.及时通报整改结果。集中整改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学院要在公示、征求意见范围内公布党委领导班子和和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党支部的整改情况,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2.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整改提高阶段结束前,学院先教办要组织党代表,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对本部门本单位解决问题的情况、整改提高的成效进行满意度测评。党员干部个人的整改,也应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满意度测评。整改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进行整改。
(六)巩固活动成果
1.开展“回头看”。整改提高阶段工作结束后,各级党组织要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集中教育活动进行一次“回头看”,查缺补漏。
2.认真搞好总结。先进性教育活动集中教育基本结束前,各级党组织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干部群众通报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提出巩固扩大教育活动成果工作方案。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本做法(含补课情况)、基本成效、基本经验、意见和建议等。党支部总结报告交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总结报告送院先教办,并提出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结束的申请。
3.召开总结大会并进行先进性承诺宣誓。各级党组织要分层次召开教育活动总结大会,并对巩固扩大教育成果工作进行部署;在总结大会上,组织党员进行集体宣誓,向党组织和师生员工作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庄严承诺。
三、要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1.要认真落实“群众满意”的要求。要根据“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的总体目标,按照创建“群众满意工程”的要求,针对党员、党组织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影响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认真加以整改。特别要把群众意见最大、最不满意的事情,群众最希望办、当前能够办好的事情作为整改提高阶段工作的重点,下决心解决好。
2.注重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整改措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党员做到的,领导干部首先做好;通过领导干部带头整改,发挥表率作用,推动整改提高阶段工作的扎实开展。
3.要始终坚持紧密联系实际。要密切联系本院、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实际,密切联系党员队伍的实际,密切联系师生员工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的实际,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既要考虑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又要考虑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提过高的目标和不切实际的口号。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凡涉及学院发展建设方面的整改措施,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坚决防止搞形式主义。要把整改提高与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整改促进我院的全面发展。
4.正确掌握有关政策。在进行组织教育处理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既要防止失之于宽,也要防止搞过头。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对在进行组织教育处理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向院先教办报告。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1.加强领导。学院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高度重视整改提高阶段的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对每项整改任务,都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规定期限,并认真进行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搞好整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自觉整改自身问题的同时,要指导、帮助联系系和分管部门的党组织、党员认真进行整改。党支部要按照“基础在支部,落实靠党员”的要求,在自觉整改自身存在问题的同时,认真组织指导党员进行整改。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对党员个人的整改要严格把关,对不能认真进行自我整改的,要采取措施帮助整改。
2.加强指导。院先教办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研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确保各环节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3.搞好舆论宣传和监督。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报道整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集中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大力宣传集中教育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充分展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良好精神风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确定2012年为基层组织建设年,是中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载体。在全校开展好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和内江市委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部署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要紧紧围绕“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这一主题,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出的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以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核心,以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为关键,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以加强基层组织、加快教育发展、凝聚党心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业绩向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献礼。
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全省基层党组织现状大调查实施“三分类三升级”活动指导意见》,按照“抓落实、全覆盖、求实效、受欢迎”的工作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认认真真办好实事,扎扎实实解决突出问题,把基层组织建设年办成群众满意工程。主要实现以下七个工作目标:
一是基层党组织现状进一步摸清。认真开展全校基层党组织现状大调查,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找准问题、制定对策,在此基础上,深入实施“三分类三升级”活动,继续推进党支部分类升级工作,巩固先进、提升一般、转化后进。
二是基层党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进一步完善2011年全校党组织设置方式,进一步推进学生宿舍党员工作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党总支逐步探索实行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建在宿舍的设置形式,进一步加强教工党支部建设,完善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基层实体相对应的党组织设置方式与工作模式,切实加强党小组建设,努力形成全方位、网络化的党组织建设体系,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工作和凝聚力全覆盖。
三是基层党组织战斗力进一步提升。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抓紧完成教工和学生党支部换届选举扫尾工作,努力选好配强并建设一支数量充足、政治业务综合素质高的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
四是党员队伍生机活力进一步激发。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加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和志愿服务,推动党的建设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使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成为广大党员的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
五是基层党建工作保障进一步加强。在摸清基层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力度,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努力解决党支部活动场所不足等问题,保证党支部工作有力量、办事有经费、活动有阵地。
六是基层组织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学习推广“文建明工作法”,不断改进完善工作方法和工作规程。不断完善党组织职责制度、党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基层党建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化、活动经常化、决策科学化水平。
七是基层党建品牌培塑进一步突破。完成“十百千递进创建活动”目标任务,十八大召开前,创建示范党组织不少于18个,党员示范岗不少于125个,经常开展活动的党员志愿者达到1000名。实施基层党建工作项目化管理,强力推进基层党建品牌培塑,努力培树、建设、塑造更多的高校党建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二、主要任务
1、深化“提升行动”,深入推进“三分类三升级”活动
一是开展基层党组织现状大调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基层党组织现状大调查。各党总支按照调查提纲提前对所属各党支部情况进行大调查,并形成客观、真实、针对性强的调研报告。后勤处和图书馆直属党支部也要组织进行大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是严格分类定级。在去年开展“三分类三升级”活动的基础上,依据调研情况,各党总支对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见附件2和附件3)的标准,根据支部自评和总支考评结果,进行打分划级,确定类别,向党委组织部重新申报所属各党支部的类别。同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类定级标准”(见附件4),进行自评,学校党委根据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自评结果,结合调研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确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类别。
三是规范定级程序。按照“自主申报、公众评议、组织审定”三大程序,突出群众满意标准,对各党总(直属党支部)的分类定级情况进行审核。
四是推进转化升级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突出“升级目标、具体措施、责任时限”三个重点,制定每个基层党组织的转化升级方案,开展承诺践诺活动,实行项目化管理。
五是实施“三大工程”。继续在一类党组织中实施“旗帜”工程,重在巩固提高、高位求进、培树典型,力争创建省市先进(示范)党组织,打造党建品牌;继续在二类党组织中实施“提升”工程,重在“短板补缺”、比学赶超、全面提升,力争有更多的基层党组织进入一类党组织行列;继续在三类党组织中实施“转化”工程,重在解决问题、整顿转化、重点帮扶,集中力量强力助转升级。要建立健全书记责任、目标管理、督导考评等长效机制,确保活动扎实有效推进。
2、深化“惠民行动”,扎实做好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要依据基层党组织情况大调查中排查出的教职员工和广大学生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教代会代表提案,建立问题台账,对于每个问题都要制定解决措施,明确完成时限,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主体,并切实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有针对性地做好惠民工作。要开展“师生群众评议党员干部、评议机关作风”活动。要建立师生群众意见诉求办理回复机制,进一步完善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回复机制,保证服务师生群众的渠道畅通、便捷、高效。
3、深化“先锋行动”,全力掀起创先争优新高潮。以“喜迎党代会、争创新业绩、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三亮三比三评六建”为抓手,继续深化“三争做三担当”、“十百千递进创建”、“两诺两评”等活动。广泛开展“承诺践诺大行动”。党组织书记带头承诺、践诺,并组织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公开承诺、务实践诺,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对党组织和党员承诺事项进行点评,并组织师生群众进行评议。广泛开展“我是党员、我作示范、我当先锋、我做奉献”主题实践活动,深化窗口单位“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活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改善教育民生、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的实际行动践行为民服务的承诺。广泛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力争80%以上在职党员登记参加志愿服务。强化典型培树和宣传。评选表彰一批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先进更先进、一般争先进、后进赶先进,使每一个党组织在原有基础上都有新的提高,普遍实现晋位升级。
4、深化“拓展行动”,着力实现党的组织、工作、凝聚力全覆盖。探索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模式,统筹推进学校党建工作,努力发挥学校各级党组织服务发展、服务师生、服务社会的水平。坚持依法治校,着力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和师生合法权益。指导基层党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完成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探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高校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发展定位准确的章程和制度,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深化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指导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分类升级”和创先争优活动。加强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自学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形象。
5、深化“头雁行动”,大力建设高素质带头人队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鲜明崇尚实干用人导向,严格换届选举程序,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依托国家级、省级培训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重点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加强社会管理集中培训,着力实施新任党支部书记任职培训、党务工作者业务培训,实现全覆盖。举办学习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专题培训,确保中央、省委精神及时传达贯彻到基层。学习借鉴推广“文建明工作法”,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实行重点管理,切实加强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健全科学化运行机制,努力打造“文建明工作法”示范党组织。
6、深化“培元行动”,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落实党员发展培养计划。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在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加大在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力度,每个教工党支部的党员力争达到60%。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推行发展党员记实制、公示制、票决制,严格党员发展程序,保证团员推优民主化、支部发展规范化、组织预审精细化,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规划。深入推进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预备党员培训,强化党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实施以“学党章党史强党性、学政策理论强素质、学业务知识强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三学三强”基层党员教育培训,确保培训面达100%。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完善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以“一年一考评、三年一登记”为要求,开展党员评议登记和处置不合格党员试点。
7、深化“关爱行动”,着力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完善党内关怀帮扶激励机制。坚持政治上关怀、工作上关心、事业上关注、身心上关爱、生活上关照,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老弱病残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帮扶力度,建立健全重要节庆日看望慰问老党员、老干部,党员生病住院由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和组工干部登门探望等制度,真正将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固党员之基、暖党员之心、聚党员之力、凝党员之魂”的战斗堡垒,形成上级党组织关心下级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关心广大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关心师生员工的生动局面。落实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全面落实党务公开和深化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制度,创新党代表开展活动方式,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
8、深化“保障行动”,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各项长效机制。充实基层党建工作力量。选好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学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二级学院,配备专职副书记。落实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安排全校党建专项经费,列入学校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等党建活动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注意提高现有活动场所的使用效率,确保党的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关心和支持党支部书记的工作。加强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创先争优理论成果制度化、经验做法长效化。
三、方法步骤
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分动员部署和组织现状调查、分类评定级次、深入实施和总结考评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和组织现状调查阶段(2012年3月下旬-4月初)。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层层召开动员部署大会,讲清楚基层组织建设年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步骤方法,认真搞好思想发动,让每个党支部都自觉行动起来,每名党员都积极参与进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分步骤推进活动开展,并于4月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同时,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有计划、有组织、分层次开展基层党组织现状大调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调查摸底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实施,各党支部的调查摸底由所在各党总支组织实施,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自身进行调查摸底。大调查的重点是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情况,二级学院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及运行情况,各级党组织适应教学、科研、管理需要,灵活设置党支部情况,党务干部和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情况,在青年教师中培养发展党员情况,保证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质量情况,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情况等等。
学校各级党组织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访谈、案例剖析、群众测评等方式开展大调查。召开座谈会,重点听取“两代表一委员”、教代会代表、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和普通师生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问卷调查,采取随机问卷的方式,重点收集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运行情况和贯彻上级基层党建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每个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调查问卷(见附件12)数不少于20人,每个党支部的调查问卷数不少于10人,全校调查问卷总数不少于1000人,党员和群众的调查数比例为8:2。个别访谈,重点听取党组织书记、老党员、老干部和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案例剖析,重点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基层党组织,采取“解剖麻雀”的方法,寻找先进、一般、后进党组织的基本规律和普遍问题。群众测评,重点在“两代表一委员”、教代会代表、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和普通师生党员群众中开展测评。
通过大调查,要全面了解全校基层党组织运行现状,分析掌握基层党组织设置是否合理、领导班子是否健全、队伍素质是否提高、组织制度是否完善、经费场所保障是否落实和作用发挥是否充分等情况(参考附件5),要切实找准学校各级党组织在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基层党建任务,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各级党组织在推动发展、服务师生、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各级党组织在做好师生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开展基层党组织现状大调查的基础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进行客观分析,形成高质量的专题调研报告,并于4月1日前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2、分类评定级次阶段(2012年4月上旬)
在大调查的基础上,各党支部召开自评会议,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各学生党支部严格对照附件2、各教工党支部严格对照附件3确定的分类定级评分标准,结合群众初评、党员评议意见以及支部最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等情况,自评分类级次,并在党员群众无记名测评同意的基础上,报上级党总支评定。各党总支对照附件2、附件3分别确定的学生和教工党支部分类定级评分标准,根据所属各支部自查自评情况、年度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认真研究评定所属每个党支部的级次,并于4月1日前将分类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也要召开自评会议,严格对照附件4确定的分类定级评分标准,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评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分类级次,并经党员群众无记名测评同意,报党委组织部汇总后提交学校党委统一研究确定分类级次。离退休党总支的分类定级严格按照以上执行,但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特殊性,其所属各党支部的分类定级工作由离退休党总支参照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在确定各基层党组织的分类级次后,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先进党组织上水平、一般党组织上台阶、后进党组织换新貌”的工作目标,针对大调查出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的升级转化目标和具体转化措施,并明确责任时限和责任主体,各党支部要认真填写附件5、9、10,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填写附件6、7、8、9、10,并于4月6日前交党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同时,各党支部要指导每位党员认真制定公开承诺书,如实填写附件11。
3、深入实施阶段(2012年4月中旬至11月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升级目标、具体措施、责任时限”三个重点,建立分类管理台帐,制定每个基层党组织的个性转化升级方案。各级党组织要围绕落实整改措施面向师生作出公开承诺,党员要围绕“学先进、见行动”进行公开承诺。先进党组织重在巩固提高,把有效做法制度化、成功经验长效化,争创省、市级先进(示范)党组织;一般党组织重在比学赶超,扩大优势,弥补薄弱,力争进入先进行列;后进党组织重在整顿转化升级。年底前,全校党组织先进和一般的比例达到100%,其中先进党组织的比例突破50%。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围绕“七个工作目标”,努力实施“八大行动”,按照制定的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时限、责任主体,实行项目化管理,做到工作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责任具体化,把每一个项目具体到人、考核到人、安排到人、落实到人,扎实有序地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基层组织建设年取得实效。
4、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中旬之前)。结合年度目标考核和处级单位、处级干部述职,学校党委将按照随机抽查、阶段检查和年终评估相结合,基层党组织自评、领导点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考评相印证的办法,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进行考评验收。学校党委将依据基层党组织自查自评、党员群众满意度测评和上级党组织考核认定的程序,对照考核办法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三分类三升级”活动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重新确定基层党组织的级次,更新分类管理台帐,形成动态竞争转化工作机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总结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中创造和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建立务实管用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并将活动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党委组织部。
四、组织领导
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任务重、要求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认真研究、周密谋划、统筹安排,努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见效,要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作为今年创先争优活动的重点,以创先争优为动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基层组织建设为抓手深化创先争优。
一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学校党委成立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统一领导全校的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也要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并把基层组织建设年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的建设总体部署,整体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特别是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工作重点,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基层党建工作。
二要健全督促指导机制。学校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认真履行牵头协调、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的具体责任,开展经常性专项督导,指导各基层党组织精心研究谋划工作思路,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师生群众制度,通过“一帮一”、“几帮一”等方式,切实解决一批师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基层组织建设年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
三要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健全落实“承诺、述职、评议、追究”“四位一体”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体系,把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纳入各单位管理目标考核。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专项表彰和工作总结,对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进行考评,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成效突出的,推荐受省委教育工委和内江市委表彰,对抓基层党建不力,党员干部作用发挥较差,或基层党建年度目标考核排序靠后的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诫勉谈话。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联述联评联考”制度(“联述”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就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分别向学校党委和全体教职员工进行专项述职;“联评”即学校党委和党员、群众代表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联考”即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到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
四要强化宣传引导。要注重运用传媒手段推进工作,强化舆论引导,扩大社会知晓率,增强活动影响力。既要综合运用好报纸、广播、互联网、宣传栏、报刊栏等各种宣传手段和方式,大力宣传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典型事迹,组织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先进、见行动”,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社会环境,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职能部门:
为鼓励全校各级党组织着力培育党建工作亮点,创新党建工作举措,破解党建工作难题,培塑打造党建工作品牌,不断提升全校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师委发〔2012〕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校基层党建创新工作实施项目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配套经费及经费拨付
今年全校原则上确定基层党建创新工作项目19项,分为A、B、C三个类别,其中A类项目4项,B类项目7项,C类项目8项。A类为党总支创新项目,配套项目经费4000元;B类为教工党支部创新项目,配套项目经费3000元;C类为学生党支部创新项目,配套项目经费2000元。项目申报成功后,前期拨付项目总经费的70%,其余30%待项目完成并评估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二、项目申报立项
1、围绕主题,选定项目。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要紧紧围绕“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接党的十八大”这一主题,针对前段时间进行的基层党组织现状大调查的结果,紧密联系本党组织的工作实际、工作重点和工作优势,结合深化基层组织建设年“八大行动”的各项工作举措,着眼于创先争优活动常态化、基层党建长效机制建立以及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等,初步选定基层党建创新工作项目。每个基层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各基层党组织选定的创新工作项目,要力争具备三个特征:一是有一定的创新性。项目选题要新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特点突出,体现基层党建的新思路、新举措。二是可操作性较强。项目要设计科学,注重实践,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实际效果好。三是具有示范推广价值。项目既要体现本党组织党建工作的特色,又要具有在全校乃至更大范围的示范性和推广价值。
2、集体研究,规范申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别召开由总支委员、支部委员和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初步选定的基层党建创新工作项目进行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基层党建创新工作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并于5月7日前将纸质文档一式两份报党委组织部,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赵明骅同志的办公自动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担任,项目联系人由具体操作实施项目的支部书记或其他党务干部担任。根据项目内容,项目完成结题时间为1-2年,同一党组织申报的项目本年度没有完成,下年度不能申报新项目。
3、组织评审,确认立项。党委组织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确有创新、实际可行、好中选优”的原则,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上报学校党委,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后公布立项结果。
三、项目实施、验收和表彰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围绕学校党委确定立项的基层党建创新工作项目,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的时间步骤、项目内容、推进方式、组织措施、预期目标等,并做好项目投入、项目实施、项目效果预测等工作,确保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的有效衔接。
2、实施项目推进措施。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重点培植、强化运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激发全体党员群众的参与热情,切实把项目做实、做好、务求成效。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申报验收。
3、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党委组织部将根据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的申报时间,结合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考评和年终目标考核,通过明察暗访、调查座谈、现场测评等形式,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的基层党建创新工作项目成果进行集中评审验收,验收时,着重了解师生党员群众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着重了解项目实施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着重了解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科学合理。
4、落实项目奖惩办法。项目验收合格,及时拨付剩余项目经费。项目验收不合格或成果需要完善的,允许项目组在3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撤销其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的项目经费,且其申报党组织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项目效果良好,在校内外产生重要影响的,所在党组织和党组织负责人优先推荐受省、市表彰。每个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所属党支部连续两年均没有创新项目立项,或创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把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学校工作目标考评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实施基层党建创新工作项目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谋划思路、研究措施到解决问题、总结提升各个环节,都要亲自抓、直接抓,深入抓。要善于协调各方,切实调动基层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参与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凝聚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保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要注重宣传引导,多渠道、多媒体广泛宣传党建创新工作项目进展情况,采取研讨会、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宣传创新经验,交流创新成果,及时把创新成果转化为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要加强督促检查,党委组织部要进行项目进度督查和项目落实跟踪管理,督促各基层党组织通过创新项目的实施,着力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深入开展,推动基层党建重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推动基层党建各项创新举措的全面落实,不断提升全校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专此通知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2年4月18日
按照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3〕1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从7-12月在学校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为期半年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全体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和省政府十项规定以及学校党政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精神为切入点,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进一步转变作风,着力解决师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工作的能力,保持党同师生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党密切联系师生群众的优势,为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为服务内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为推动我校科学发展、内涵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落实从严要求。把学习教育、思想理论武装摆在第一位,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党的群众路线、党性党风党纪和道德品行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强化群众观点。始终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自身实际,深刻剖析在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联系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服务意识,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
2、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发扬整风精神。围绕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敢于揭短亮丑,深入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自觉崇尚真理、改正缺点、修正错误。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讲党性不讲关系,讲真理不讲面子,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倡导讲党性、讲原则、讲真话、讲实话。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党员、干部普遍受到一次党性党风的深刻洗礼,得到一次党内生活的严格锻炼,进一步增强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3、坚持开门搞活动,努力实现师生满意。在教育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坚持走群众路线,请师生参与,让师生评判,受师生监督,把师生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认真听取民意找问题、顺应民意抓改进、依据民意看效果,努力在解决师生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不实、不正和行为不廉上取得实效,在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上取得实效。带着感情、带着责任、真心实意拜群众为师,为师生群众排忧解难,办好一批师生群众最急最盼、普遍受益的好事实事,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让师生看得见、真满意的效果。
4、坚持分类指导,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找准各自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适合各自单位特点的目标要求和办法措施。各职能部门、窗口单位、教学服务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走在前头、作出表率。要采取灵活多样、务实管用的方式开展活动,让每一位党员、干部思想受到教育,作风得到改进,行为更加规范。
5、坚持领导带头,突出示范引领推动。校级和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学在前、走在前,带头查摆问题,带头整改落实,为下级单位作出表率。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坚持先学先行、先查先改、先改先做,以普通党员身份把自己摆进去,为其他党员、干部作出示范。坚持上级带下级、主要领导带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带一般干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中央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贯穿教育实践活动全过程。“照镜子”,主要是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的纪律、群众期盼、先进典型、改进作风要求,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正衣冠”,主要是坚持边查边做,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敢于触及思想、正视矛盾、直面问题,从自己做起,从现在改起,从小处抓起,端正思想行为,维护良好形象。“洗洗澡”,主要是坚持边做边改,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原因,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既要解决实际问题,更要解决思想问题。“治治病”,主要是坚持边改边治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与民争利、损害师生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二)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1、党员干部受到深刻教育,为民务实清廉形象明显提升。围绕解决不符合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决贯彻落实“为民”要求,坚持人民创造历史、人民是真正英雄,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决贯彻落实“务实”要求,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决贯彻落实“清廉”要求,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主动接受监督,自觉净化朋友圈、社交圈,带头约束自己行为,增强反腐倡廉和拒腐防变自觉性,严格规范权力行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反对一切消极腐败现象,做到干部清正廉洁。
2、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作风转变取得明显成效。围绕整顿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敢作为、勇担当,言必信、行必果,增强工作执行力;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师生,坚持民主集中制,改进调查研究,虚心向师生学习,真心对师生负责,热心为师生服务,诚心接受师生监督;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坚持克己奉公、勤政廉政,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培养苦干实干、攻坚克难的实践文化;坚决反对奢靡之风,坚守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狠刹铺张浪费、挥霍享乐、骄奢淫逸的不良风气,做到勤俭办一切事情。要认真查找和切实解决作风不实、不正和行为不廉的问题,在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作表率。
3、制度建设取得重要成果,群众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围绕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立健全一批科学合理、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总结固化一批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好经验好做法,清理废止一批过时的政策规定,修订完善一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规章制度,严肃查处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突出问题,强化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制度保障。要加大改革攻坚力度,认真研究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制度机制等深层次问题,从制度机制上铲除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土壤,在构建师生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师生群众机制、干部作风状况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取得新成果,推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群众常态化长效化,进一步提高党的群众工作科学化水平。
4、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对学校发展目标要求得到坚决落实,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通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和推动全校党员、干部,坚定不移把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贯彻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使作风建设的新成效转化为推动我校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范围对象和时间安排
我校是全省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单位。省委要求活动大体安排半年时间,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3个月。学校党委决定从7月初开始至12月底在学校全体党员中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集中教育活动, 12月重点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总结工作。
我校此次教育实践活动在全体党员中开展,重点是校级和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的处级领导干部按同样要求参加活动。活动中,要特别注意听取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切实发挥其作用;要突出抓好直接联系服务师生群众窗口单位和教学服务单位的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强化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四、方法步骤和重点环节
我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今年7月开始,分为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三个环节和“回头看”,校级领导班子先行开展活动,其他活动单位逐级“压茬”进行,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示范带头。
(一)学习教育、听取意见(7月10日-10月15日)。重点是围绕强化思想认识,搞好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
1、深入思想发动。学校党委召开全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动员大会,由党委主要领导做动员报告,省委督导组提出工作要求,并由省委督导组牵头,组织参会人员开展现场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我校领导班子及成员作风方面情况的总体评价;我校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搞好我校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全校动员会结束后,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召开动员会,分别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进行动员,并事先将动员报告、动员时间和活动方案报学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审查同意,学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安排专人参加各单位的动员会并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分管(联系)校领导出席会议。
动员会后的具体活动开展,党群和行政党总支以所属各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其他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组织进行。
2、搞好学习教育。以《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为主要教材,组织全校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章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习近平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等重点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道德品行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开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专题学习讨论,强化理论武装,深化思想认识。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培训、专题辅导等方式,组织党员、干部搞好学习讨论;采取中心组学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专题讨论等形式,重点抓好全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讨论。要充分利用好暑假时间,扎实开展好自学,每名党员、干部都要带着问题去读书,联系学习内容谈认识、联系思想实际谈体会、联系作风建设谈收获。全校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每人至少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至少完成1万字的读书笔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他党员、干部也要完成一篇心得体会,并做好读书笔记。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的专题学习。学习讨论不少于40个学时,其中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3天,开展集中讨论交流不少于3次。
3、开展调查研究。校级领导干部结合各自分工,带头深入分管部门和联系的二级学院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掌握党员、干部特别是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师生群众反映较多的其他问题。调研结束后,要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报省委督导组审阅。各处级单位和处级干部也要结合工作职能和分工,深入服务对象开展调研,重点掌握本单位和处级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师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报学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审查。
4、广泛征求意见。一是开门评风。由学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邀请我校的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党派代表和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分别对全校处级单位的工作作风进行民主评议。二是百姓听音。由学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牵头组织,深入征求所督导单位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三是基层问症。由学校党委牵头组织,广泛听取校内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师生群众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四是意见反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由学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分类梳理,并分层次原汁原味地转达反馈。征求意见要采取专题座谈、个别走访、问卷调查、群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为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解决问题打好基础。
5、坚持边学边查边改边做。对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中查找出来的问题,不能束之高阁,不能拖延不决,要正视矛盾和问题,研究解决对策,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领导带头做起,认认真真转变作风,扎扎实实解决突出问题、改进重点工作。
(二)查摆问题、开展批评 (10月16日-11月15日)。重点是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找准抓住突出问题,认真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讨论提出“四风”具体表现。学校党委和各活动单位党组织要联系本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实际,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对不符合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问题开展深入讨论,逐一查摆出本单位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方面的问题,形成本单位“四风”具体表现材料,为搞好对照检查提供依据。学校党委的“四风”具体表现材料,报省委督导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我校各活动单位党组织的“四风”具体表现材料,报学校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审核同意并备案。对联系实际不够、查找“四风”具体表现不深不准的单位,学校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补课”。
2、严格进行对照检查。一是坚持“五个对照”。全校各活动单位党组织要对照党章、对照廉政准则、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对照群众期盼、对照先进典型,联系本单位形成的“四风”具体表现,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认真查找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差距,领导班子及成员和每名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对号入座”。二是搞好“四个剖析”。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触及思想、正视矛盾和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每名党员、干部都要深刻剖析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主观原因和思想根源。三是突出“三重要求”。按照“重在写问题、重在找原因、重在查自身”的要求,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班子或个人在“四风”方面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二是存在问题的主观原因和思想根源是什么;三是今后努力的主要方向。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时,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作出回答。四是严格“四级把关”。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员、干部撰写的对照检查材料,分层次进行审阅。学校党委书记的对照检查材料报省委督导组审阅,党委书记审阅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审阅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对照检查材料;除党群和行政党总支之外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审阅所有党政副职的对照检查材料,党群和行政党总支所辖各党支部书记会同党总支书记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各部门副职的对照检查材料;各教工和学生党支部书记负责审阅本党支部党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对照检查材料联系实际不够、问题找得不准、剖析不深不透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认真修改或重新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及时上报各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学校党委和各活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要组织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是要做好充分准备。学校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分别向各活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通报掌握的班子建设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反映存在问题较多的班子成员,由督导组会和党组织书记进行谈话提醒;对其他班子成员也要进行个别谈话提醒。二是要搞好交心谈心。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换意见,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与班子成员逐一谈心,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三是要开好民主生活会。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或4个半天)。校级和校内各活动单位民主生活会上,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代表班子进行剖析。班子成员既要进行深刻的自我批评,又要进行诚恳的相互批评。活动联系校领导和学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参加会议,并由校领导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进行点评。各活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开展对照检查和分析评议,每个党员都要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专题组织生活会,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4、搞好督导和评议。一是及时通报情况。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后,要采取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党员、干部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方向,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二是开展民主评议。对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在通报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代表和党员群众代表参加民主评议。三是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情况,也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民主评议。对其他党员、干部的对照检查情况,由所在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一般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评议满意度较低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员、干部,要进行重点帮助,引导其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认真修改对照检查材料。
(三)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11月16日-12月15日)。重点是围绕强化正风肃纪,制定整改方案,开展集中整改,加强制度建设。
1、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措施。一是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要制定领导班子的整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效果等。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既要有中长期整改安排意见,更要有近期整改任务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一一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二是每个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都要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对照查摆出的问题以及民主评议意见,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三是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的审核。省委督导组组长将审阅学校领导班子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配合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做好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整改措施的审阅工作。我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整改方案,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阅;其他党员、干部的整改措施由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委会议集体审核。四是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的公示。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征求师生群众意见。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同志的整改方案、整改措施,以会议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征求意见和公示,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下级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其他班子成员的整改措施,主要在班子内部和分管部门以会议形式征求意见。其他党员、干部个人的整改措施,在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对师生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要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五是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后,要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创造条件积极解决。
2、开展五项集中整改。紧扣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对“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采取上下联动方式进行集中专项治理。
一是围绕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反对形式主义。要集中治理文山会海,着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认真清理各类会议、文件、简报、节庆、评比表彰和达标活动,坚决取消一切没有实质内容、没有实际作用的会议、活动和文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各种节庆、会议泛滥等问题。
二是围绕解决在师生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的问题,反对官僚主义。要专项治理消极应付、不作为、乱作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及侵害师生群众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吃拿卡要”等问题,要对领导干部的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推诱扯皮、办事效率低下问题。
三是围绕克服及时行乐思想和特权思想,反对享乐主义。要对领导干部落实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进一步规范和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落实不赠送、不接受礼品等规定。
四是围绕狠刹挥霍享乐和骄奢淫逸的不良风气,反对奢靡之风。要继续清理检查“小金库”,全面检查“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坚决制止铺张浪费行为,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借开会、调研、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建设楼堂馆所,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五是对从严管理干部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软、懒、散、庸的班子和成员进行教育整顿;对存在一般性作风问题的干部,立足于教育提高,促其改进;对群众意见大、不能认真查摆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干部,严格教育管理,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在活动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3、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结合开展集中整改,进一步把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具体化。开展争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争当为民务实清廉型党员干部“双争”活动,大力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领导班子建设,全面推行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师生群众工作,建立健全党政负责、部门履职、党员干部尽责的服务师生群众工作体系,在提高和改进群众工作中造福师生、凝聚民心。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注重深入基层,提高调查研究、掌握实情能力;注重倾听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能力;注重直面困难、直面问题,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能力;注重顺应师生意愿、回应师生呼声,提高宣传群众、组织群众能力。对那些与师生有感情、为师生办实事、得到师生拥护的干部,要及时提拔使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4、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作风建设已有制度,区分“废、改、立”三种类型,进行一次集中梳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要长期坚持、抓好落实;对不合中央和上级要求的要废止;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要认真修订完善在联系群众、科学决策、作风考评、厉行节约、公务接待、公车配备管理、出国(境)管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经费管理、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职务消费管理、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等方面的制度,健全作风建设的制度体系。
5、对整改情况进行测评。在公示、征求意见范围内公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整改进展情况,并由督导组牵头组织,在所督导单位的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及其管理服务对象代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的效果进行评议。整改落实效果不好、多数师生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进行整改。
(四)搞好“回头看”、总结工作经验 (12月16日-12月31日)。在教育实践活动结束前,集中半个月时间,由各活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认真开展“回头看”,客观进行工作总结,扎扎实实查漏补缺、保实效。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活动的基本做法、基本成效、基本经验、意见和建议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校教育实践活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成立全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常委和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组织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秘书组、宣传组、督导组。各活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教育实践活动。
(二)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全校各级活动单位党组织作为抓好本单位教育实践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学校党委常委分工负责联系基层党组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每位党委常委按照工作分工,分别确定分管(联系)单位所在党组织为其教育实践活动的联系点,一个支部所辖各单位由两位校领导分管的,协调明确一位校领导联系(见附件2)。全体党委常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做好整改意见反馈、整改措施审核、整改方案点评等项工作,努力把自己的联系点建成教育实践活动的示范点。各活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也要在所属单位建立联系点,加强调研和指导,发挥好示范和引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那些软弱涣散、领导开展活动不力的党组织,要进行组织整顿,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对那些开展活动确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要帮助其解决困难,为顺利开展活动创造条件。要坚持自上而下、压茬进行,统筹时间和进度,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先学先行、先查先改,作出表率和示范,下级机关党员干部及时跟进、联动开展,形成上级带下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 注意把握政策。认真学习掌握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政策要求,在组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门搞活动、整顿问题班子、组织调整和处理问题干部等实际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原则要求,明确政策界限,规范操作办法,力戒形式主义、坚决防止走过场。各单位的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主动研究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预见性,为活动有效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指导。
(四)坚持统筹安排。要着眼于取得实效,统筹安排好工作进度、每个环节的工作重点和领导班子的工作要求,既要坚持活动的基本要求不变通、基本环节不能少,把“规定动作”做到位;又要结合各自实际,探索务实管用的具体载体,灵活安排各个环节的工作,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使“自选动作”有特色。要用好的作风组织开展活动,不搞文山会海,不滥发资料简报,不搞检查评比,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和警示作用,力戒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做到“不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做到“不空”;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做到“不偏”。
(五)搞好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校园网、校报等我校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重视发挥微博等新兴媒体的作用,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工作综述、专题专访等形式,大力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部署要求、工作进展和重要成果。要注重抓好先进典型宣传,注意发掘、总结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育、宣传先进个人和典型集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注意加强舆论监督,通过以案说法、典型曝光、事件评述等方式,发挥监督警示作用,切实增强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影响力。要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理论研究,适时召开理论研讨会。
全校各活动单位党组织要根据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和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撰写动员讲话,并报学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审核备案。开展活动的部署安排、进度情况、特色做法及工作成效等,要及时报送学校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职能部门: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着眼于建立我校反对“四风”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学校党委总结近年来领导干部到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的成功经验,决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处级两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研制度,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研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调查研究是做好领导工作的一项基本功,调查研究能力是领导干部整体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深入基层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真正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才能始终保持党同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从根本上保证党在高校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当前在领导干部中,对调查研究重视不够或不善于调查研究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调查研究往往不深入、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妨碍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更损害了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
党委要求,校处两级领导干部要经常走出办公室,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师生群众,进行各种形式和类型的调查研究。要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客观世界、改造主观世界、转变工作作风、增进同师生群众的感情。要深切了解师生群众的需求、诉求、愿望和创造精神、实践经验,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为学校党政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重要参考。
二、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研的时间要求、调研内容、方式方法和成果体现
(一)时间要求
我校校级领导干部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少于60天(次),处级领导干部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少于40天(次)。
(二)调研内容
校处级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内容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国高等教育重大决策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2、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党政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
4、学校党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以及招生就业、安全稳定、后勤管理等项工作情况。
5、学校机关和教辅单位的工作运行情况。
6、学校各二级学院的工作运行情况。
7、基层的工作创新情况。
8、全校师生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9、专项活动要求进行的专题调研。
10、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工作。
(三)调研方式方法
调研方式上要做到“四既四又四重”:一是既要到管理机关的基层进行调研,又要到教学科研单位的教研室、实验室进行调研,重点是到教学科研的基层进行调研。二是既要到各级干部中进行调研,又要到普通教师职工中进行调研,重点是到师生群众中进行调研。三是既要解剖典型,又要把握全局,重点是对基层的首创精神进行总结提炼。四是既要到工作好、发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又要到矛盾困难多、问题多的地方去解决问题、探索方法,重点是形成新思路、提出新对策。
调研方法要与时俱进。在运用长期调研实践中积累的各种有效方法的同时,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特别是当今社会信息网络化的特点,进一步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手段、创新调研方式,学习、掌握和运用问卷调查、统计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等现代化的调研方法,逐步把现代信息技术引入调研领域,提高调研效率和调研的科学性。
(四)调研成果
校处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年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三、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并长期坚持校处两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工作制度,是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是增强党的群众路线意识和工作方法的必然要求,是学校党委安排布置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校内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搞好调查研究,要牵头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调研题目和调研重点,要亲自主持重大课题的调研,要深入到师生群众中间,要亲自撰写对工作全局有重要指导作用的调研报告。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研,要严格遵守不搞大呼隆、不搞假调研、不搞形象工程、不搞层层陪同、不搞公务接待的“五不”工作要求。党委将把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严格抓好落实。
专此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管党治党的重大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八点要求,致力推动形成崇廉尚实、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定》(川委发〔2014〕18号),结合我校实际,就新的历史条件下我校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中央、省委精神,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
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肩负历史使命的关键所在。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重要指针和工作主线。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省委精神,强化依规治党的精神,健全从严治党的规定,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从严管理干部,持续深入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严明党的纪律,发挥师生员工监督作用,使为民务实清廉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为实现学校科学发展、内涵发展、转型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八项要求”为行动纲领和基本遵循,准确把握中央、省委关于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将管党治党的中心转向依法严规治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治理同向发力、同时发力,注重把思想建设摆在首位,把制度治党贯穿始终,通过教育拧紧思想“总开关”,依靠制度增强行为“硬约束”,形成聚精会神抓党建的新常态,全面提升我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基本原则:坚持密切党组织同师生员工的联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赢得师生员工拥护和支持作为最根本的标准,筑牢党执政最坚实的根基;坚持问题导向,从严落实党建责任,正视和找准问题,针对问题对症下药,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推动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状况持续好转;坚持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善于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创新思想建党,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制度建党,推动管党治党与时俱进;坚持制度治党与依法治校相统一,强化依宪治校、依法治校意识,强化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意识,注重党内法规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不断提高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
(一)坚持理论理想教育,补足精神之钙。旗帜鲜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不断运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点,列入中心组学习规定科目,帮助党员干部不断深化对讲话精神的理解把握。党委组织部要把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纳入党员组织生活重要内容,通过党校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干部真正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要积极推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要在广大团学干部和学生骨干中认真开展“四进四信”主题活动,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养。党委宣传部要持续深入开展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不断增进广大师生的价值认同和情感认同。
(二)严格党性党纪教育,增强党性修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章,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的党员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加强党的光辉历史及革命传统教育,加强基本国情、省情教育,广泛开展向先贤先辈、向身边典型学习活动,引导党员干部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把培育担当精神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原则、勇于担当,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三)加强道德品行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精神。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加强党员干部道德建设,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建立党员干部诚信档案。开展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活动,培养可信、可敬、可学的身边典型。
(四)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强化宗旨意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植根于思想和行动之中。建立警示教育常态化机制,坚持把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贯穿党员干部成长全过程,落实到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等各环节,并将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校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培训班的必修课。坚持对新任领导干部、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开展廉政谈话和专门警示教育。坚持每学期组织领导干部观看廉政教育专题片,从中受警示、知敬畏。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社科普及基地的宣传、引导作用,深入推进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着力营造“廉荣贪耻”的文化氛围。
(五)注重法制素养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加强党员干部法制意识教育,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开展党务政务活动。将法制教育列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把党员干部法律素养作为任职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依法办事。
三、健全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一)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法规,加强党委的政治领导,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明确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权限,构建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健全决策制度,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规定程序。探索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全程记录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纠错纠偏、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基层组织管理运行制度,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创新党组织设置。完善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流动党员管理、党员学习培训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三)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方案审查、征求意见、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实现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分管单位、联系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民主生活会批评意见和整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班子及成员要做出整改承诺,明确整改时限、责任要求。建立民主生活会整改情况定期通报测评制度,坚持每半年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一次并接受测评。建立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察考核内容。
(四)完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员日常管理。落实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警示教育等制度。严格执行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党内组织生活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给予批评帮助。健全基层党组织书记与党员谈心谈话制度,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健全党员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全面落实从严要求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制度。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导向,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实行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管理。强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围绕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着力构建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管理、递进培养、政绩考核、分析研判、科学选任“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全域开放的人才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
(二)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开展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倒查问责、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制度。从严把握破格提拔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大批量调整干部,凡非换届期间集中调整干部超过规定数量的,必须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大力整治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三超两乱”、干部档案造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裸官”任职不规范等问题,健全有效防范、及时发现、严厉惩处的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长效机制。
(三)建立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完善干部作风、廉洁问题诫勉制度,整合经济责任审计、考核考察、专项检查、举报受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反映的问题性信息,定期综合分析研判,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实行新提拔干部任职“双承诺”制度,以履行承诺情况检验领导干部的务实作风和诚信品质。严肃组织纪律和工作责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完善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整合纪委、组织、宣传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力量,形成有序监督合力。
(四)健全对“一把手”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领导班子凡涉及重大事项及具有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权的事项,一律实行集体决策。严格落实党委讨论任用干部票决制,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严格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制度。坚持“一把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加强对掌管人财物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干部的监督,建立用权污点记录制度和任职限入制度。
(五)坚持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全覆盖制度。校、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一岗双责”要求和分管(联系)工作,开展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现全覆盖。坚持上级“一把手”与下级“一把手”必谈,党政正职与班子成员必谈,组织部与处级干部必谈,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干部必谈,干部任前及离任必谈,干部受到批评处分或年度考核、民主评议较差必谈,干部个人遇到特殊困难或家庭遭到重大变故必谈“七必谈”。谈心谈话坚持组织约谈干部与干部约谈组织、“请进来”与“走出去”、个别交谈与集体座谈相结合。
(六)探索对为官不为的教育帮助和惩戒制度。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党员干部的精神状态,注重正面引导,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和教育帮助。加大慵懒散浮拖整治力度,适时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治理,对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执行力不强、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调整岗位;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重大失误、责任事故的责令辞职或免职;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进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出现 “为官不为”的单位和个人,既要处理不作为干部,也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加强对勤勉做事干部的关心爱护,从政治上、待遇上、精神上给予关怀激励,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积极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五、健全完善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持续深入改进作风
(一)建立健全作风建设治本制度,构建长效机制。深入持久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落实“两个责任”,形成认识到位、责任到人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和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体系。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对照整改方案和整改清单,认真落实台账管理、上下联动、限期整改、防止反弹等制度,建立完善公示公开、群众评议、记实评价机制,持续深入推进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和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完善正风肃纪制度,持续反对“四风”。建立“四风”问题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建立经常性开展专项整治制度,巩固深化正风肃纪“七项专项治理”和“9+X”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从严惩处顶风违纪行为,着力抓好收送红包礼金和滥发奖金、工资、补贴及违规购买使用车辆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党员干部作风状况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对出现“四风”问题反弹和新的严重作风问题,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三)健全师生员工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师生监督作用。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建立重大议定事项通报机制。建立完善师生建言献策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健全党组织和党员承诺践诺、群众评诺制度。
(四)健全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提升群众工作水平。坚持“走基层”活动常态化,深化“党员义工日”等活动,落实党组织和党员社区“双报到”志愿服务等制度。
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
(一)完善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制度。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省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内江师范学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实施细则》,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防止腐败的制度建设,建立防止腐败的工作体制和机制。通过依规依纪管党治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和规定,着力实施“积极预防”战略,使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建立警示教育常态化机制。坚持把警示教育贯穿党员干部成才全过程,落实到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等环节。校、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廉政专题学习,集中观看2次警示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真正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做到敬法畏纪、遵规守纪。
七、严明党的纪律,严格规范党内行为准则
(一)严肃党的政治纪律要求,自觉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员干部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中央、省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执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坚持讲原则,坚决落实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按照党性原则处理党内关系,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严禁拉帮结派、搞利益团伙。坚持讲规矩,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和党内法规办事,坚决反对特权、搞家长制、独断专行,坚决防止滥用职权,维护言而有序、依制而行的政治秩序。坚持讲真话,弘扬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对上对下都要讲实话,讲心里话,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做到表里如一、光明磊落。
(二)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严格按权限、职责和程序办事,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知、政令畅通。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落实、各类重大会议的传达贯彻、事关全局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干部选拔任用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都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请示报告。未按规定请示报告的要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严明党的经济纪律,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禁在重大经济决策过程中徇私枉法、泄露消息,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为他人承包工程等说情打招呼。严禁违规乱发钱物;严禁私设“小金库”;严格遵守全省财务管理“约法十章”;严格定期轮岗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健全财政资金预算约束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金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贪污、挪用、截留等问题。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八、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形成聚精会神抓党建工作新格局
(一)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度,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学校党委要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严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认真落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考核办法。健全党建工作三级联诺联述联评联考联用制度,对管党不严、治党不力的党组织书记,要进行约谈并追究责任。
(二)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激发思想建党活力。制定普通党员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基层党支部书记全员培训,加大党务干部培训力度,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落实“一把手”带头讲党课制度。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手段,创新学习渠道和载体,增强学习活动吸引力和实效性。
(三)健全制度执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制度治党震慑力。学校党委要把党建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制度执行考核机制,每年对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纳入绩效考核。严肃查处制度执行不力、不执行制度或破坏制度行为,坚决维护制度严肃性权威性。
(四)建立健全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推进机制,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深入研究管党治党实践,深化对从严治党规律认识,以务实创新精神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按照中央、省委深化党的制度建设改革部署,有序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工作制度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内制度体系。
(五)健全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党建工作投入和保障力度。建强党务干部特别是“带头人”队伍。坚持党建带群建,党群共建的各项制度要求,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加大党建工作宣传引导力度,积极营造重视党建、大抓党建的环境氛围。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3月4日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中办发〔2015〕29号)和省委《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实施方案》(川委办〔2015〕1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5年在全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基本内涵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内涵。“三严三实”即: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业绩。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
(二)总体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从严管党治党的部署要求,对照“三严三实”的具体要求,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把思想教育、党性分析、整改落实、立规执纪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实事求是,改进工作作风,着力解决“不严不实”和“不讲政治、不守纪律、不守规矩”问题,加快形成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内涵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把握具体原则
(一)明确教育主题。紧紧围绕学习“三严三实”、践行“三严三实”主题,思想教育要入脑入心,党性分析要触动灵魂,整改落实要真改实改,立规执纪要从严从实,推动领导干部切实把握“三严三实”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进一步强化党性原则,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真正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进一步明确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创造经得起实践、师生、历史检验的实绩。
(二)强化问题导向。紧紧盯住“不严不实”、“不讲政治、不守纪律、不守规矩”问题及其具体表现,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着力解决理想信念减退、精神状态不佳,甚至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做人不老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独断专行、作风霸道,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等问题;着力解决理论学风浮躁、宗旨意识淡薄、学以致用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甚至忽视师生利益、漠视师生急需等问题;着力解决党性修养缺失、组织观念不强、不讲党的原则,团团伙伙、亲亲疏疏、搞小圈子、江湖习气等问题;着力解决顶风违纪搞“四风”、不收敛不收手,滥用权力、利益输送、生活腐化等问题;着力解决作风漂浮不正、执行力度不强,不直面问题、不愿负责、不敢担当,精神不振、不作为、执行力不强等问题;着力解决谋事创业不实、担当精神不足,工作不实、作风飘浮、处事圆滑、报喜不报忧甚至欺上瞒下等问题,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把“三严三实”作为修身做人用权律己的基本遵循、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争做“三严三实”的好干部。
(三)贯彻从严要求。发扬讲认真的精神,把从严要求贯穿“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全过程,坚持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以严促深入、以严求实效,坚决克服厌战懈怠的情绪和消极应付的心理,坚决防止放松要求、降格以求,真正把各项工作做扎实做细致做到位,确保专题教育质量。
(四)坚持以上率下。坚持校级领导班子带头,校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校级干部为处级干部作表率,校处级领导班子的班长为班子成员作表率。学校党委书记和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机关各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讲好党课,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整改落实,时时处处带好头,在学习教育上作出示范,在查摆问题上作出示范,在整改落实上作出示范,在自我批评上作出示范,在贯彻践行上作出示范。
(五)注重统筹结合。此次在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不是一次活动,因此不分批次、不划阶段、不设环节,不按搞活动的方式来抓专题教育。要注重把专题教育融入领导干部经常性学习教育,与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年度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通过不断深化学习教育,实现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由“不敢”向“不想”的转变。对组织不力、敷衍塞责、效果不好的,要严肃批评、严肃问责。
(六)讲求教育实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紧密联系实际,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努力在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2014年度校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上见实效,在解决具体问题上有进展、有突破、见实效,在守纪律讲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上见实效,在真抓实干、推动改革发展稳定上见实效。
三、落实方法措施
(一)举办“三严三实”专题党课。采取“党委书记带头讲、班子成员分头讲、专家学者专题讲”的“三讲方式”,举办全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三严三实”专题党课。一是党委书记带头讲。5月底前,结合专题教育动员部署工作,由党委书记马元方同志紧扣“三严三实”要求,联系党员干部思想工作和作风实际,带头讲一次党课。二是班子成员分头讲。“七一”前,校级领导干部分头到自己的分管部门和联系二级学院,或召开分管联系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会,讲一次党课,既指导“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又督促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三是专家学者专题讲。邀请省委党校、省内外高校的专家学者,到校开展专题讲座,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吃透“三严三实”实质内涵。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撰写讲稿,深入思考,联系实际,剖析根源,讲清楚“三严三实”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讲清楚“不严不实”的具体表现、严重危害和问题根源,讲清楚落实“三严三实”的具体要求。
(二)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研讨。围绕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和党的纪律规定,重点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和《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对其中的重点篇章重点学、学深学透;要学习贯彻省委从严治党《决定》、“两个意见”及《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十项规定》,分层分类、多种形式搞好学习研讨。要深入开展“学校科学发展、内涵发展、转型发展”、“坚持‘三个六’选拔优秀干部”、“争当践行‘三严三实’好干部”系列专题讨论,由校处级领导干部谈收获、谈体会、谈认识。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党支部都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照焦裕禄、兰辉、菊美多吉、毕世祥等同志的先进事迹,对照近年来的重大腐败案件特别发生在省内高校的腐败案件进行检视反思,剖析根源,汲取教训。
在个人自学的基础上,重点分3个专题开展学习研讨,大体上每两个月1个专题,每个专题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2天。专题学习研讨要紧扣问题,交流互动,用好正反两面镜子,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实际思想和工作摆进去,见人见事、触及问题,追本溯源、深化认识。
1.专题一:开展“严以修身,强化修养”专题学习研讨
学习目标:严以修身,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把牢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
具体安排:5月至6月,重点学习研讨如何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决防止信仰缺失;如何站稳党和人民立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公私观、是非观、义利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如何坚持党性原则,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真正使党内生活严肃起来;如何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树立良好家风,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
2.专题二:开展“严以律己,遵纪守法”专题学习研讨
学习目标:严以律己,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到崇廉尚实、遵纪守法。
具体安排:7月至8月,重点学习研讨如何严格遵守党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提出的“五个必须”要求,贯彻省委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十项规定和市委贯彻实施方案,真正把政治纪律严明起来,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真正把组织纪律严明起来,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接受组织安排,不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和搞非组织活动,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不搞团团伙伙,不搞人身依附、拉拉扯扯,不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坚决抵制“袍哥文化”“勾兑文化”;真正把财经纪律严明起来,不搞利益输送,不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谋取非法利益,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真正把工作纪律严明起来,坚决按中央和省委要求办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真正把法治规矩严明起来,强化依法办事意识,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用权力,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3.专题三:开展“严以用权,担当有为”专题学习研讨
学习目标:严以用权,实实在在谋事创业做人,做到敢于担当、奋发有为。
具体安排:9月至10月,重点学习研讨如何坚持用权为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纪律,按规则、按制度、按法律行使权力,敬法畏纪,为政清廉,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反对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反对搞家长制、“一言堂”;如何坚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推进工作,提振精气神,适应新常态、养成新习惯、展现新作为,敢于担责、为官有为,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
(三)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今年底,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2015年度民主生活会和各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要以践行“三严三实”为题进行。每名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都要做到“六对照六检查六反思”,即对照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五个必须”,对照省委“三个不可低估”的重大判断,对照省委“十项规定”和学校党委的贯彻实施意见,对照全校领导班子“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查找出的问题,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检查修身严不严,反思信念是否坚定、政治是否过硬;检查律己严不严,反思纪律是否严肃、规矩是否坚守;检查用权严不严,反思宗旨是否坚守、用权是否为民;检查谋事实不实,反思决策是否科学、原则是否坚持;检查创业实不实,反思在位是否谋政、为官是否有为;检查做人实不实,反思从政是否廉洁、防线是否牢固。要坚持整风精神,严格党性分析,逗硬批评与自我批评,突出查问题、找原因、明方向、帮同志,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查摆问题,并代表班子进行剖析,班子成员既要进行深刻的自我批评,又要进行诚恳的相互批评。
(四)强化整改落实。坚持立说立行、边学边改,对查找梳理的“不严不实”和“不讲政治、不守纪律、不守规矩”问题,主要领导干部带头,列出问题清单,一项一项整改,做到个性问题立即改、共性问题专项治。要持续深入开展五项专项整治,落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重点整治任务和2014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把师生反映强烈、影响面大的“不严不实”问题纳入专项整治内容,特别要抓好不严、不实、不为等问题的整改。要坚持“三回应三明确三公开”,即:回应教育实践活动“两方案一计划”,回应党性分析查摆的突出问题,回应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明确整改项目、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并在一定范围公开整改任务、公开整改责任、公开整改时限,对整改作出承诺。要上下结合、联动整改,对查找出的“不严不实”问题分清责任,真正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整改跟踪督查机制,对整改不力的约谈提醒,对态度消极、虚以应付的严肃批评。
(五)抓好立规执纪。针对“不严不实” 和“不讲政治、不守纪律、不守规矩”问题,建制度、立规矩,围绕贯彻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落实好全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办法,推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要严格正风肃纪,对存在“不严不实” 和“不讲政治、不守纪律、不守规矩”问题的领导干部,立足于教育提高,促其改进;对师生意见大、不能认真查摆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等问题突出的,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为当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有效推进。
(一)明确责任分工。全校“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党委书记作为全校“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将带头学习、带头实践、带头谋划、带头指导、带头推动专题教育工作。校级领导干部要落实好“一岗双责”,加强指导并亲自抓好分管部门和联系二级学院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直接责任人,要始终把责任扛在肩上,扎扎实实落实好学校党委的各项安排部署。
(二)加强工作督导。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从严从实作风推进专题教育,党委组织部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工作分析研判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区分层次、分类指导,防止简单以做了多少笔记、写了多少文章、修改了多少发言稿来评判教育的成效。要采取专项调研、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督促检查。要认真谋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统筹推进落实,确保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见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反映专题教育的进展和成效。要大张旗鼓树立和宣传表扬先进典型,激励各级干部为官有为、一心为民、干在实处。要注意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增强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影响力,为践行“三严三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促进各项工作。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目的是为学校事业的全面发展凝神聚魂、凝心聚力,要始终围绕学校发展大局抓好专题教育。要真正把专题教育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省委治蜀兴川总体部署和学校党委科学发展、内涵发展、转型升级工作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展深化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结合起来,与2014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整改措施落实结合起来,与服务改革推动发展、做好当前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专题教育与日常工作特别是推动改革发展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实现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
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干部全覆盖谈心谈话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增强我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换届后处级干部勇于任事、敢于担当的奋斗精神,进一步激励带动全校各级干部坚定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凝心聚力推动学校内涵发展、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筑牢迎接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学校第三次党代会顺利召开的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现就开展全校处级干部全覆盖谈心谈话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谈心谈话主题
以“新班子展示新形象、新一年再创新业绩”为主题开展谈心谈话,重点是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届满调整后的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效,促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处级干部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推进学校内涵建设和转型发展,以奋发有为精神风貌和务实进取工作作风迎接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二、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内容主要涉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及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传达和具体部署,处级干部队伍的思想动态、意愿诉求和工作及生活中实际困难的了解掌握,以及个别干部存在的不良反映和思想情绪的谈话提醒与思想沟通。
针对具体谈话对象,谈心谈话侧重点有所不同:对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重点谈职责任务要求,对新任处级干部重点谈履职责任、努力方向,对职务未调整的处级干部重点进行勉励关怀、鼓劲激励。
三、谈心谈话方式及谈话对象安排
(一)谈心谈话方式
谈心谈话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心是保证谈心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谈话对象安排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党群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党委书记谢峰进行谈心谈话。
2、各二级学院院长,行政、教辅、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由校长张志远进行谈心谈话。
3、各处级领导班子党政副职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谈心谈话。
四、工作要求
(一)谈心谈话以正面引导为主,重在传达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沟通了解干部思想,凝聚共识激发斗志。
(二)在全校处级干部中开展全覆盖谈心谈话是学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从严从实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抓手,全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全体处级干部务必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谈出实效、谈出信心、谈出凝心聚力的生动局面。
(三)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处级干部全覆盖谈心谈话的具体组织协调,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谈心谈话方案拟定、情况梳理、沟通传达、汇总分析等项工作。
(四)严肃纪律要求,涉及谈心谈话对象的信访举报、巡视意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干部隐私等相关内容务必严格保密,违者严肃问责。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职能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中办发〔2017〕23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5号)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四川省高等学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关键少数”并向基层延伸,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就推进全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意义
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党规是党员思想和行为的具体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发展,是我们党推进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强大思想武器,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始终坚持的行动指南。做合格党员是对每名党员的基本要求。
按照中央、省委统一部署,学校党委去年在全校师生党员中开展的“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为根本任务,坚持基础在学、关键在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师生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思想政治建设向常态推进、向制度深化,全校进一步形成了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对于进一步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全面强化党内监督、着力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良好育人环境,激励广大党员做合格党员、当干事先锋,确保各党总支和广大师生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推动学校转型发展、内涵发展、错位发展、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中央、省委精神,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第一位任务,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用党章党规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着力在强化政治引领、提高执政能力、坚决刷新吏治、培育新风正气、反腐倡廉建设、激发党的精神上深化拓展;把“学、做、改、促”贯穿“两学一做”全过程,全面实施“三项整改”回头看,深入开展“五创五带头”党员示范行动,扎实推进基层党建 11 项重点任务整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做到全面从严治党合格、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合格、党员的行为和作风合格、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合格,确保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发挥表率作用,确保广大党员党性坚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明确基本目标要求,奋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按照省委要求,联系我校实际和师生党员特点,全校各级党组织重点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坚持思想教育、理论武装。组织广大师生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进一步拧紧思想“总开关”,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要以党委中心组、二级单位中心组、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为主要抓手,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开展集中学习。各教工和学生党支部要依托“三会一课”基本制度,把“两学一做”作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坚持不懈抓下去,形成常态。
3.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完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深入推进“三项整改”回头看和基层党建11项重点任务整改,把解决问题贯穿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过程。全体党员要结合自身工作、生活和学习实际,把自己摆进去,经常自省修身,打扫思想灰尘,做合格共产党员。
4.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党员领导干部要把“两学一做”作为锤炼党性的基本功、必修课,加强政治能力训练,加强政治素质历练,自觉把讲政治贯穿于日常工作生活全过程、贯穿于党性锻炼全过程,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带头参加集体学习,积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切实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防止“灯下黑”。
5.坚持分类指导、激发活力。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制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不同党员群体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针对本校党员领导干部、教师党员、学生党员、离退休老党员进行分类指导,突出具体化、精准化、差异化,充分调动党支部和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探索创新党内教育和组织生活的有效方法。
三、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为核心,精心安排学习内容
1.精研细读原著原文。要健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指导标准体系,按年度作出学习安排,列出重点学习书目。处级领导干部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每年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要组织师生党员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等基本教材,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和单行本,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领会掌握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做到学而信、学而思、学而行。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等方面的重要论述和要求,坚定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武装头脑、丰富见识。
2.立足实际,将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教育教学。要把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结合起来,推进党的最新理论成果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党员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的指导地位。
3.发挥教育优势,拓展学习载体。组织校内外党史、党建专家学者、思政课教师,举办专题辅导讲座,深入解读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引导师生党员学深悟透,提高各支部学习质量。充分利用校史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的党建资源,开展党史党情教育。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站、手机报、微信微博等,开发学习资源,推选学习内容,引导学生党员自主学习、自觉提高。同时,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线上学”与“线下学”结合起来,推动学习教育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
四、践行“四讲四有”,引导党员做合格党员
1.把握合格党员的标准内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党员按照“四讲四有”标准,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党员领导干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按照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做到“四个表率”,即政治坚定、把握方向的表率,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表率,清政廉洁、勤政为民的表率,民主团结、求真务实的表率。教师党员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学生党员要自觉践行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的要求,努力做“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表率,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深化共产党员示范行动。以“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做合格党员、当干事先锋”为主题,以支部为单位深化“五创五带头”共产党员示范行动,递进创建党员示范岗、示范团队、示范单位,构建完备的党员示范体系,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师生党员、学生党员撸起袖子加油干、扑下身子抓落实,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中建功立业。
3.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大力宣传践行“两学一做”的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深入宣传学习李保国、廖俊波等全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大先进典型,持续学习兰辉、菊美多吉、毕世祥等先进典型的优秀品质,开展向周卫东、蔡松松、苏知斌和脱贫攻坚一线优秀党员干部等新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引导基层支部党员见贤思齐,一心为民、干在实处。
五、强抓问题查找,永葆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要坚持深学、实做、真改,把查找问题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规定要求。
1.干部师生党员方面。要对照党章党规,对照系列讲话,对照先进典型,把自己摆进去,经常自省修身,打扫思想灰尘、进行“党性体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重点解决什么问题。要查找分析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对党是否忠诚老实、大是大非面前是否旗帜鲜明、是否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着力解决党的意识不强、组织观念不强、发挥作用不够等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重点查找分析是否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阵地意识不强,政治敏锐性不高,是否自觉落实党建与意识形态工作“一岗 双责”,是否自觉遵守中央、省委“八项规定”要求,是否对组织瞒报漏报个人重大事项,是否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等问题。教师党员要重点查找分析是否深刻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否自觉遵守教学科研纪律,是否发挥师德师风模范作用等问题。学生党员要重点查找分析是否树立坚定理想信念、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问题。
2.学校党委及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方面。要查找分析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否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学校党委将重点查找分析是否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是否充分发挥,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是否到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否规范,民主集中制执行是否到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是否团结,干部管理监督是否严格,干部队伍建设是否统筹规划,是否存在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不够等问题。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重点查找分析是否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是否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履行政治责任是否到位,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贯彻执行是否到位,是否把好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政治关,是否严格执行按期换届规定、党员党籍与组织关系管理是否规范等问题。
3.基层党支部方面。要重点查找分析组织生活是否经常、认真、严肃,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是否严格、规范,团结教育服务群众是否有力、到位,着力解决政治功能不强、组织软弱涣散、从严治党缺位等问题。高校教师党支部要重点查找分析党支部书记是否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作用是否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否经常规范,是否以业务研讨替代政治学习,党支部是否在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作用,是否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是否成为团结凝聚教师的战斗堡垒等问题。学生党支部要重点查找分析党支部设置是否有利于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是否建立健全学生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党支部是否发挥带领班级和学生团结进步的核心作用,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否经常规范,主题党日活动是否广泛开展、贴近实际,是否具有感染力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等问题。
六、完善党内组织生活,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1.经常进行党性分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广大党员要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把查找解决问题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规定要求。党员要对照党章党规、对照系列讲话、对照先进典型,把自己摆进去,经常自省修身,打扫思想灰尘、进行“党性体检”,查找分析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对党是否忠诚老实、大是大非面前是否旗帜鲜明、是否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着力解决党的意识不强、组织观念不强、发挥作用不够等问题。
2.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要把党的组织生活作为查找和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注意听取师生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要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团结—批评—团结”,严于自我解剖,热忱帮助同志。谈心谈话要经常,坦诚相见、交流思想,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民主评议党员要客观公正评价党员表现,帮助引导党员自觉认识问题、自我改进提高。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推动整改常态长效。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精准聚焦民主生活会及专题组织生活会查摆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立说立行抓整改。扎实开展三项整改“回头看”,定期排查梳理,及时跟进整治,推动新老问题一起解决,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坚持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重点解决什么问题,针对重点领域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大力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抓好基层党建11项重点任务的深化落实,突出抓好党员信息排查、党员发展等任务。
七、充分发挥校处级领导干部的引领示范作用
1.带头讲政治。要把“两学一做”作为锤炼党性的基本功、必修课,加强政治能力训练,加强政治历练,自觉把讲政治贯穿于日常工作生活全过程、贯穿于党性锻炼全过程,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
2.带头真学深学。要把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采取研讨式、互动式、调研式等方式分专题组织学习,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领导干部在学习上要有更高标准、更高要求,认真学习党章党规,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真正做到思想认同、政治看齐、行动紧跟。
3.带头做合格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和身边工作人员,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带头担当负责,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履职尽责、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建功立业,重实干、务实功、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业绩。
八、从教工和学生党支部着手,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贯穿“三会一课”制度中
1.以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为导向。坚持“落实到基层、落实靠基层”,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支部,把从严教育管理党员落实到支部,把师生工作落实到支部。各教工和学生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作用,运用“三会一课”等制度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真正成为教育党员的基地、团结师生群众的核心、攻坚克难的堡垒。
2.着力提升“三会一课”质量。党支部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突出一定的仪式感,坚决防止组织生活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要以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主要内容,针对党员思想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坚持多种方式讲党课,党课内容要贴近党员实际,接地气、见实效,防止照本宣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每年讲党课次数不少于两次,各支部书记不少于一次。要将“三会一课”落实情况作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支部要制定年度“三会一课”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教工和学生党支部执行“三会一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要批评指正,对情况严重的要采取整顿等措施,进行组织处理。
3.加强党支部建设力度。要不断优化教工与学生党支部设置,积极在教研室、学生寝室、社团机构等建立党小组,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要建强党建队伍,指导做好党支部换届工作,选好配强党支部班子,抓好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党务工作能力培训。要完善基本制度,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学习教育“灯下黑”,部分党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带头示范作用弱化等问题。要加强党建经费使用管理,不断规范完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建立党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着力探索“互联网+党建”“智慧党建”等做法,抓好支部活动阵地建设,为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九、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1.严格落实责任。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是坚持思想建党、组织建党、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有力抓手,是不断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学校党委将以更大决心、更大的气力、更大的勇气抓紧抓好、落地落实。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常抓细抓长,防止和克服紧一阵松一阵、表面化形式化、学习教育与思想工作实际“两张皮”等不良倾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每年专门研究部署,亲自抓谋划、抓推动、抓落实,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引导广大师生党员在真“学”实“做”上下功夫。
2.加强检查考核。学校党委将把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考评,作为评判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也要加强对教工和学生党支部发挥作用情况的考核,注重从工作成效和党员作用发挥看效果、让党员群众作评价,及时总结交流新鲜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追责问责。要运用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学习教育的做法和成效,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3.注重统筹兼顾。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围绕统筹推进转型发展、内涵发展、错位发展、科学发展战略布局,自觉把抓好学习教育与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完成本部门 重点任务结合起来,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坚持两手抓、做到两促进,不断激发师生党员内生动力,凝神聚力推动学校更好更快发展。
专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江师范学院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返还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二级学院党总支(教工支部、学生支部),党群(教工支部)、行政总支(教工支部)、后勤直属支部、图书馆直属支部、离退休党总支。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遵循专款专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部门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党建经费的来源、核定和划拨
第四条 来源。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从学校事业经费中定额划拨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用于党的建设的经费,以及按教工和学生党员人数划拔给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党的建设和党员活动经费;二是由党委组织部从校管党费(党费上缴内江市委组织部的剩余部分)中根据缴费基数按一定比例划拨给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用于党的建设活动的经费。
第五条 核定。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基层党组织设置、党员数量,按照每个党总支(直属党支部)5000元的标准报核预算,按照每名在职教工党员200元、学生党员100元的标准报核预算。根据校管党费收支情况,组织部根据各基层党组织上一年上缴党费情况,确定返还各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比例;离退休党员按缴纳党费的50%全额返还,用于离退休党员开展活动。
第六条 划拨。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每年年初,学校计财处根据教工和学生党员数,按标准将党建经费划拨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教工、学生党支部及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和备案。
第八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第九条 使用党建经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当年结余部分可以结转到第二年度,但不再结转到第三个年度。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的党建经费管理使用责任人,要指定管理人员,设立收支台账,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用好党建经费。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我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我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党建经费不得用于招待费、劳动报酬(报告、讲座专家酬金除外)、旅游费或变相旅游的考察费,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类设备,不能发放到个人手中。用于会议的费用不超过总额的30%,用于日常工作和活动的办公用品费用不超过总额的20%。
第五章 活动组织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六章 党建经费支出审批及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 党建经费的支出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批,对预算支出经费超过1000元的事项,应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建经费的支出,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党建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对公帐户、公务卡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党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底向本单位全体党员通报当年党建经费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次年3月底前向党委组织部提交《XXX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经费支出情况备案表》。党费返还部分的支出情况报备案表时须附开支凭证。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内师委发〔2016〕19号《内江师范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划拨、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废止。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职能部门:
为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要求,严肃党内组织生活,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激活“三会一课”制度功效,根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和市委组织部相关指导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现就进一步坚持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坚持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重要意义。“三会一课”是我们党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组织生活制度,是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严格教育管理党员、发挥核心作用的基本制度。坚持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对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提高党员党性意识,加强党支部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校各级党组织要站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完善“三会一课”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三会一课”质量。
(二)切实强化“三会一课”的政治功能。全校各级党组织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引导师生党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突出党性锻炼,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进一步增强党内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突出一定的仪式感,以相对固定的时间和仪式流程、鲜明的主题内容,体现组织生活的庄重感和自豪感;突出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做合格党员、当干事先锋。
二、落实从严要求,严格规范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期组织安排。坚持支部(包括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以下简称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支部委员参加;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党小组长主持,小组全体党员参加;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1次。
(四)认真履行职能职责
支部党员大会主要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扬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开展党性分析和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讨论和决定支部其他重大问题等。
支部委员会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等。
党小组会主要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其他需要党小组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等。
党课教育主要以领导干部、支部书记和普通党员讲为主,可邀请理论专家、党务工作者、先进典型送党课到基层,广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广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广泛宣传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市委和学校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进行党章党规、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等教育。
(五)充分做好会前准备。严格计划报备,党支部年初制定“三会一课”年度计划,经所在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报告,年底要总结全年“三会一课”落实情况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增强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计划性。组织生活安排的内容要适当集中,每次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主题,主题要突出政治性和思想性,着重解决党员在宗旨意识、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要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党员思想倾向、共性问题开展教育引导。要事先将会议内容告之党员或与会委员,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
(六)从严从实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实际参加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应参加人员原则上都要参加相应组织生活,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涉及表决、选举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学习或听党课后,要组织动员参会人员进行广泛深入讨论,加深体会、提高认识。党支部书记和党小组长要善于协调引导、归纳总结、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七)严格实行纪实化、痕迹化管理。要规范“三会一课”开展情况记录内容,每次“三会一课”活动,都要指定专人做好活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缺席人、会议议题、每名党员的发言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决议的内容及表决情况等。记录要翔实,材料要完整,能全面反映会议情况,并做好会后备案、资料存档等关键环节工作。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做好“三会一课”纪实管理。通过以上方式对“三会一课”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纪实、痕迹化管理,主要表现形式为记录表和影像。针对研究讨论的议题特别是党总支明确要求的议题形成的决议,要及时汇总整理,并向所在党总支报告。对党员在参加“三会一课”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不良思想倾向问题,也要及时报告,以便党总支有针对性地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任务,精心安排主要内容
(八)突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三会一课”经常性学习内容,按年度列出学习计划,引导党员坚定不移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增强服从核心、维护核心、向核心看齐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要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等,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九)突出强化党性锻炼。要在学习研讨、谈心谈话、党性分析、参观党性教育基地、上党课等集中活动中,加强党性教育和锤炼,解决党员思想和支部自身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真正使“三会一课”成为党员政治学习的阵地、思想交流的平台、党性锻炼的熔炉。
(十)突出加强支部建设。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研究讨论自身建设和充分发挥支部、党员作用的重大事项,紧密联系支部和党员队伍实际开展学习教育和支部生活,加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通过“三会一课”提高支部建设水平。
四、创新开展形式,切实提高参与度和活跃度
(十一)认真组织集体学习讨论。“三会一课”要将集体学习讨论作为重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中学习以支部党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组织集中学习前,要精心准备,明确学习内容和篇目,提前通知党员自学。集中学习时,支部书记要围绕主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委托专人做好学习记录。采取重点发言、主题发言的方式,引导党员联系工作和生活实际谈体会、谈认识、谈措施,提高学习针对性、实效性。
(十二)扎实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以月或季度为周期,围绕服务中心工作任务和基层需要,统筹确定所属党支部党日活动主题,指导所属支部每月相对固定一天开展党日活动,督促指导党支部以适当方式将党日活动安排提前向党员公示、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一般情况下,党日活动不能随意更改或者取消。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活动时间可顺延,原则上一周内完成。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要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集中学习、民主议事、志愿服务、技能培训、党内互助、参观党员教育基地和革命遗址遗物、现场警示教育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氛围庄重的活动,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要把交纳党费作为支部每次开展党日活动的仪式性内容,充分发挥党费的政治功能和教育功能。结合“结对帮扶”“双报到”志愿服务主题活动等,把党日活动放到脱贫攻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一线去,在实践中教育党员、在服务师生和地方群众中做好政治引领。
(十三)严肃认真开展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1次,民主评议党员可结合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原则上每年1次。组织生活会要突出主题,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解决问题、增进团结、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目的。
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学习动员、谈心谈话、查找问题、党员自评、党员互评、组织评定、表扬优秀党员、帮助有异常行为党员和处理不合格党员等程序进行。要结合党员岗位职责,把党员在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师生、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作为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推动党员更好地为中心大局服务。
(十四)创新“三会一课”开展方式。要根据时代特点和党员队伍实际,探索实践“互联网+党建”“智慧党建”“党员e家”“视频党校”“微党校”等做法,办好党校、支部、流动、在线、互动“五课堂”,探索充分利用新媒体资源开展线上“三会一课”。特别要针对青年大学生党员分散参加教育实习实践、难以集中的特点,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短信、微信、QQ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增强组织生活的针对性、时效性、时代性。对参加访学、中长期培训的党员,可探索组织生活网上过、网上交纳党费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保证党员参加支部组织生活。
五、强化组织领导,着力推动落地落实
(十五)层层落实责任。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树立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把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作为支部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工作责任,完善运行制度,健全考核办法,推动支部组织生活健康有序开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细化“三会一课”工作要求,建立督导指导制度,总支(直属支部)委员都要注重现场指导,了解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教工和学生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三会一课”组织实施。要科学合理使用党建经费,保障“三会一课”正常开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三会一课”落实情况作为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结合工作总结、专项述职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六)领导率先垂范。校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带头参加学习讨论,带头谈学习收获和体会,带头上讲台、作报告,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落实支部决议。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要到所在支部或为分管联系单位党员至少讲1次党课。要把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据实登记,并纳入年度考核、个人述职内容。
(十七)严肃纪律要求。党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三会一课”,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三会一课”的,要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当年不得评优评先;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稳妥有序做好处置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底前要对所属支部书记落实“三会一课”情况进行考核,对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不力的党支部书记,要根据情况及时教育帮助、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对开展“三会一课”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党支部,要批评指正;情况严重的,要进行整顿,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教工和学生党支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
专此通知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处级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不断激发处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处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各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为干部的奖惩、任免、调整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委关于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修订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学校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地方性应用型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
(二)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做出评价。
(三)注重实绩原则。在对被考核人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注重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实绩和推动学校重点工作完成的实际贡献。
(四)综合评定原则。实行个人述职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相结合。
(五)奖惩分明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处级干部奖惩、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民主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及时将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
二、考核的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为全校处级干部。
(一)其中挂职锻炼和经学校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干部,由挂职或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校内交流的干部参加现工作单位考核;兼职的干部,按其主要的工作职务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当年度的处级干部考核:公派出国半年以上且正在国外人员;国内脱产学习(进修)半年以上且正在学习人员;病(事)假半年以上且正在休假人员。
(三)处于试用期间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不满三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参加当年的教职工年度考核;试用期已超过三个月的,参加当年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成绩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处级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取得的工作实绩。德主要包括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及群众观念、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等方面。能主要包括理论素养、政策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宏观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制度设计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勤主要包括工作责任心、团结协作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绩主要包括所分管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的质量、成绩和效果等。廉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艰苦奋斗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等次和标准
处级干部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所占比例为处级干部总数的20%,其他等次不限定比例。
优秀等次的标准见附件1。对照优秀等次的各项指标,做得较好的为合格等次标准,做得一般的为基本合格等次标准,做得差的为不合格等次标准。
五、考核办法
考核与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相结合,同时采取三级民主测评并合理分配考核权重。测评采取5分制,“优秀”计5分,“合格”4分,“基本合格”计3分,不合格计1分。
(一)正处级干部的民主测评及权重
二级学院党政正处级干部的测评由四部分构成,一是二级学院年度目标考核的考核结果(权重40%),二是本单位全体职工测评(权重20%);三是校领导测评(权重20%),四是党政群处室、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测评(权重20%)。
党政群处室和科研教辅单位正处级干部的测评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处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权重40%),二是以支部为单位全体职工测评(权重10%);三是校领导测评(权重30%);四是二级学院处级干部测评(权重20%)。
(二)副处级干部的民主测评及权重
二级学院副处级干部的测评由四部分构成,一是二级学院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权重30%),二是本单位全体职工测评(权重20%);三是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测评(权重20%);四是党政群处室、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测评(权重30%)。
党政群处室和科研教辅单位副处级干部的测评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处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权重30%),二是以支部为单位的全体职工测评(权重10%);三是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测评(权重30%);四是二级学院处级干部测评(权重30%)。
六、考核程序
(一)学校对考核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每年年底,学校对处级干部考核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
(二)被考核处级干部进行工作总结。处级干部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实事求是地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个人开展党的专题教育实践活动等情况,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党风廉洁情况,主要领导还包括“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2. 个人在推进分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管理精力投入以及完成重点工作情况;
3. 个人社会兼职、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
4. 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考核登记表在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双面打印)。表内“年度工作小结”栏重点概述工作绩效及举措,要求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各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处级干部的考核登记表统一报送党委组织部。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单位职工测评。党政群和科研教辅部门以支部为单位,二级学院以党总支为单位,分别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述职述廉测评会议,所在总支或支部的处级干部分别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离退休工作处参加测评的人员应扩大到支部书记和总支委员。各二级单位要通知本单位所有教职工参加述职述廉会议,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进行民主测评。述职述廉会议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委派专人主持,并负责发放、回收民主测评表(格式见附件3)。
(四)校领导对处级干部进行测评,各单位之间进行互评。由校领导和全校处级干部对照附件1的标准,按照附件2表的要求,分别对全体处级干部进行测评。按照考核办法要求,测评表由党委组织部派专人分类发放,校领导测评结果由校领导本人密封后由党委组织部收缴,二级学院和党政群处室、科研教辅单位互评结果由所在单位密封后派专人送党委组织部。
(五)明确考核否决项
1.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①考核年度受党内或行政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批评或出现责任事故者;②工作无创新,无突出业绩者;③请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病假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④与群众争名利,造成不良影响者;⑤群众有意见,与相关部门协作不好者;⑥当年度处级干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2.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①考核年度内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者;②请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③工作勉强完成,没有创新,业绩平平者;④干部群众意见比较大,干群关系紧张,与相关部门难以协作者。
3. 处级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①主管或分管的工作出现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②对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或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者;③在巡视巡查、正风肃纪督查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并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④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以上处理或有违法犯罪问题;⑤在对外交往中有不良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⑥收受礼品和回扣不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者;⑦无视工作纪律,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⑧有其他不合格行为者。
4. 对处级干部的每级测评结果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比例合计超过三分之一,且不合格比例超过10%,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列为优秀等次;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比例合计超过三分之一,且不合格比例超过20%,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不合格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汇总统计初步考核结果。处级干部的考核测评结果,由学校处级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办法进行汇总并排序。排序前25%者直接列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初步人选,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有否决项的,提前给予排除。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由学校处级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照以上考核否决项初步确定,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
(七)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学校党委常委会对处级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优秀等次初步人选进行研究审核,综合考虑处级干部日常工作情况特别是在推进学校重点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按照全校处级干部总数20%的比例确定年度优秀等次人选。同时,研究、审核、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人选。其余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
(八)公示。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处级干部在校内公告进行公示。
(九)复核确认考核结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的处级干部。被考核处级干部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并提出复核理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一周内作出复核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再次通知本人。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合格的干部中产生。
(一)对于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进行通报表扬,给予每人一次性400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处级干部,正处级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副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督促其对照考核标准,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认真整改。
(三)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处级干部,是正处级的责令其辞职或降级使用并不得参加下届正处级干部竞聘;是副处级的责令其辞职并不得参加下届副处级干部竞聘。
八、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和校长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工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党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组织部长兼任,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考核的日常事务和相关协调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考核领导小组的安排,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把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保证考核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公平,推动学校更好、更快地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通知》(川委厅〔2018〕22号)、《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系统“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方案〉的通知》(川教工委函〔2018〕30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书记彭清华同志在“全省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读书班”上的重要讲话要求,推动全校上下大兴学习之风、调研之风、实干之风,写好内师“奋进之笔”,现就学校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川篇”,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求真务实,围绕党政关心、师生关切、社会关注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新时代学校综合改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搞清,把制约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搞准,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搞透,把基层教辅科研单位和教职工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具有可推广可复制价值的成果调研好,为筹备召开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第九届教学工作大会、完善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等提供重要参考,推动内涵发展、特色发展、错位发展、科学发展,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推动学校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内容
(一)大学习,主要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川篇”,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工作特别是对四川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深入领会省委书记彭清华在全省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读书班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大学习,引导全校党员干部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对教育工作的重要要求,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上来。
(二)大讨论,主要是紧密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对照省委彭书记提出的6个方面重大问题(如何把握新时代四川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如何推进四川高质量发展、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如何抓好乡村振兴和民生改善、如何抓好“三大攻坚战”、如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鼓励支持党员干部解放思想、畅所欲言,既讲成绩又讲问题,既摆情况又作分析,既讲宏观思路又提具体建议,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局面。力争通过大讨论,进一步理清深化综合改革、推动转型发展、实现“五大工程”等中心任务的发展思路,提出针对性强、务实可行的对策措施。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召开后,还要把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省委文件作为学习讨论的重要内容。
(三)大调研,主要是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川篇”,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中心任务,紧扣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紧扣立德树人、紧扣深化综合改革、紧扣转型发展、紧扣“五大工程”等重大课题开展调研。各二级单位要实事求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一批课题深入研究,既要摆问题,也要拿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务实举措,让调研成果真正体现实际、反映实情,为学校科学发展决策服务。
三、主要方式
(一)领导干部带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在活动中率先垂范、作好表率,带头参加学习,带头发言交流,带头撰写心得体会,带头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并亲自组织撰写调研报告,带头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二)抓好学习讨论。一是通过党委常委会、党委中心组、二级中心组、组织生活、教职工政治学习等形式广泛深入学习;二是党委常委分层分类给分管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讲党课;三是全体校领导,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
(三)组织专题培训。举办校处级、科级干部读书班、轮训班等,采取干部讲堂、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三会一课”等多种形式,统筹抓好党员干部的学习培训。
(四)开展专题调研。各级领导干部根据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结合工作实际,细分子课题,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一线调研、案头分析、典型案例剖析,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四、宣传发动
(一)制定《内江师范学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宣传方案》,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在校园网上开设专栏,整合官微(微博、微信)、校报、校广播台等媒体平台资源,全方位、多角度进行解读、阐释,广泛宣传各单位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具体行动和意见建议,在全校上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要充分发动广大干部群众、专家学者参与其中,凝聚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基层一线等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共同推动“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深入扎实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五、成果转化
着力摸准实情,注重深入查找问题,既以现实问题揭示形成原因,又以现实问题推导破解办法,提出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思路及意见建议,努力将调研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务实举措。同时,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总结、提炼形成高质量调研成果,争取纳入学校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规划,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党委拟于今年上半年适时召开第三次党代会,在报告吸收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成果基础上作出决定,对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进行全面部署。
六、时间安排
“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从2018年4月15日开始,至2018年9月底结束,大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6日—4月28日)
4月16日,召开党委常委会,传达学习省委书记彭清华同志在全省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读书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动员部署全校“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
4月26日,召开党委常委会研究制定全校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实施方案和重点课题调研方案。
4月28日,召开“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动员部署会。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底—6月上旬)
4月底至8月中旬,分专题召开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会议5次,并开展集中研讨。
5月至9月,分专题举办干部讲堂4次。
5月上旬,分期举办校处级、科级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读书班。
4月20日至5月20日开展集中调研,由党委常委委员牵头,每人承担一个重点课题,校内各单位确定调研课题开展调研;4月28日前形成调研提纲报党委审阅;6月初形成书面调研报告;6月上旬党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发挥自身优势,确定课题调研,党委专门听取调研情况汇报。
5月底前党委向省教育工委报送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7月底前向省教育工委报送综合性调研报告;8月底前,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校内各单位向党委报送总结报告。
(三)总结交流阶段(9月上旬—9月底)
9月上旬前,党委向省教育工委报送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报告;9月底前,校内各单位以多种形式推动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成果转化,并适时进行总结交流。
七、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活动由党委常委会组织领导,组建活动领导组,由谢峰同志担任组长,史仕新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张志远、史仕新、黄辉、赵明、刘博、吴开腾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时,明确相关处室责任分工: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校级领导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宣传部牵头负责党委中心组及各单位学习讨论,并牵头负责联系、协调、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纪委、巡察办负责完成活动相关督办事项。各单位也要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
(二)坚持实事求是。紧密联系新时代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进行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发扬求真务实作风,注重理论与实践、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大数据分析,深入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加强综合研究,形成科学合理、切实管用的工作思路和落实措施。
(三)严明工作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组织大型代表团或大型考察团到省内外各地去考察,禁止以学习、考察和调研之名游山玩水。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在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中作表率。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材料、信息报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在活动部署启动后,第一时间报送活动安排及启动情况,随时报送活动推进中的特色亮点工作,每月底前报送当月的综合性情况,以及按照时间安排需要报送的调研成果、重要建议等。材料、信息统一报送至党办(联系人:秦国杨,联系电话:2343175)。校园网开设专栏全方位、多角度反映全校活动开展情况,不定期发出工作提示,每月通报各单位开展活动情况。
校党委把校内各单位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情况纳入全校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在活动中锻炼干部、发现人才,对活动中形成的综合性调研报告等进行评比。
附件:
1.内江师范学院校级领导干部牵头重点课题调研方案
2.内江师范学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中心组学习实施方案
附件1
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通知》(川委厅〔2018〕22号)精神,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教育系统“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方案》(川教工委函〔2018〕30号)和《市委办公室关于全市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实施方案》(内委办发〔2018〕52号)相关要求,经学校党委研究,现制定校级领导干部牵头重点调研课题方案如下:
一、总体考虑
省委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3次来川视察指导、5次发表重要讲话,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全省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是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导精神的根本举措,全省管总的、紧迫的政治任务。按照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内江市委要求,学校党委决定,从5月份开始在全校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并由校级领导干部亲自牵头13项重点调研课题。目的是,对照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对照落实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内江市委具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从严治党、十三五规划、五大工程为重心,深入分析我校在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办法,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胜利完成党委换届,推动我校内涵发展、转型发展、科学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课题分工
重点调研课题由学校党委书记谢峰同志总牵头,7位校级领导干部结合各自分工,共承担13项重点课题调研任务。
(一)谢峰同志牵头负责1个重点综合课题:
1.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研究。深入剖析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研究提出新时代下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具体举措,特别是如何进一步履行党委的主体责任;如何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队伍的“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如何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选好用好校处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参加单位:党办,组织部,纪委,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
(二)张志远同志牵头负责1个重点综合课题:
2.关于新时代新形势新挑战下推动学校“十三五”规划落地落实研究。重点研究学校目前的条件和基础、面临的形势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解决的思路和对策,研究如何实现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政策精神与学校“十三五”规划落地落实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如何进一步优化校风、教风、学风,如何进一步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五大任务的完成。(参加单位:发展规划处<综合改革办公室、高等教育研究所>,校办、外事处,校地合作处<校友总会办公室>)
(三)史仕新同志牵头负责3个重点课题:
3.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研究。准确把握当前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特点特征,客观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省委和省纪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和惩治情况,提出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的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参加单位:纪委、监察处、巡察督查办,四川廉洁文化社科普及基地,审计处)
4.关于精准扶贫研究。重点研究如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校内各单位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增强开展智力扶贫、产业扶贫、决策咨询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实效性,增强扶贫对象的获得感;如何进一步解决我校派驻干部的后顾之忧,发挥其工作能动性,并承担好脱贫攻坚全覆盖督导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如何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或部门行业优势开展好结对帮扶和精准施治,真正做到围绕贫困户“一超六有”标准,落实一户一策帮扶措施。(参加单位:扶贫办<组织部>)
5.关于加强新时期高校统一战线研究。聚焦新时代统一战线在中心大局中的定位问题,聚焦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统一战线重大决策部署的突出问题,聚焦制约学校统战工作开展的关键问题,聚焦统战成员所思、所想、所盼现实问题,深入调研。重点围绕各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分析制约因素;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建言献策能力建设,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作用的思考;党外人士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和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等方面基本情况;开展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和示范创建,打造特色品牌情况;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民族和宗教工作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统战工作队伍建设等。(参加单位:统战部)
(四)黄辉同志牵头负责2个重点课题:
6.关于申硕工程研究。重点研究如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优化学科布局,凝练学科方向,完善学科建设体制机制,汇聚人才队伍;如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激励等机制;如何按照学校“十三五”事业规划,集中校内外资源,强化专业硕士学位点建设工作。(参加单位: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注:申硕工程之专业建设部分,由吴开腾同志牵头负责(见后)。
7.关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研究。重点研究如何积极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岗位聘用管理,完善多种用人方式,统筹使用各类编制岗位资源;如何深化职称评审改革,强化聘用考核,完善人力资源开发、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如何改革校内绩效分配制度,着力解决评价激励和薪酬分配方面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增强教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目标考核管理工作改革,真正激发学校发展的内生动力。(参加单位: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工会)
(五)赵明同志牵头负责2个重点课题:
8.关于提升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研究。重点研究如何开展防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非法网络贷款专项宣传教育活动,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强化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提升学生服务工作水平;如何培养学生骨干队伍,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如何推进绿色工程,开展静默资助和精准资助,推进学生资助工作创新发展;如何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大学工”管理模式,助推学生成长成才。(参加单位: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团委,保卫部<处>)
9.关于招生就业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研究。重点研究如何加大招生宣传,严守招生章程,严肃招生纪律,力争稳定现有本科招生规模;如何根据四川省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精神,编报学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何积极拓展省内外毕业生就业市场,促进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如何丰富和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软硬件功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教学改革,围绕“教育-训练-实践”三位一体的创新创业体系,多措并举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争取学校在“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排名中再创新高。(参加单位:招生就业处<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教务处)
(六)刘博同志牵头负责2个重点课题:
10.关于新校区建设研究。重点研究如何进一步争取省、市、区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内江建工、中铁城投与中铁九局联合体,认真做好新校区建设各方面工作,全力推进新校区建设;如何协调地方在2018年全部完成新校区用地拆迁安置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第一教学楼、美术大楼、图书馆等主体工程;如何与内江市高新区沟通协调,全面启动教工住宅建设工作,确保教工住宅与新校区建设同步完成;如何以新校区建设为契机,为学校未来发展打好基础。(参加单位:基建处)
11.关于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加强“智慧内师”建设研究。重点研究如何进一步统筹资源,构建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绩效明显的后勤保障体系;如何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园林环卫、物业管理、邮政通讯、卫生防疫、饮食健康、维修改造工程等常规保障服务工作。如何以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学科建设服务、为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服务为重点,大力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继续完善新校区智慧校园建设;如何做好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工作,加强图书馆纸质和电子图书的互补利用和并存发展,不断提升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加单位:后勤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图书馆,档案馆)
(七)吴开腾同志牵头负责2个重点课题:
12.关于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研究。重点研究如何贯彻落实“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工作方针;如何以教育部审核评估“五个度”为重点,全力做好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如何厘清“评、建、督、导”四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时间表,严格落实2018年本科教学评建工作路线图;如何多措并举牢固树立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夯实本科教学工作基础,确保学校有尊严、体面地通过审核评估。(参加单位:评估处、教务处)
13.关于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研究。重点研究如何结合学校实际全面贯彻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会议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如何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深耕细作,充分论证,积极准备,全力做好“认证年”的各项工作;如何扎实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并以此为契机着力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同时,深入研究如何落实专业带头人工程,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整体质量水平,培育学校专业核心竞争力,着力推进申硕工程。(参加单位:教务处)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校领导要带队深入基层、深入教学科研一线,自觉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增强问题意识,既摸清综合情况又了解典型案例,既听取党员干部意见又听取师生群众意见,既了解成绩经验又发现问题不足,真正把各方面情况摸清吃透。
(二)紧密联系实际。要紧紧围绕调研内容,注重运用翔实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清晰的努力方向和阶段目标,以及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研究成果要充分运用到学校相关政策文件中。
(三)调研时间安排。重点课题调研组于5月7日启动,5月22日前形成调研提纲报学校党委审阅,9月10日前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党委常委会将专题听取调研成果汇报。
(四)严明调研纪律。校领导作为重点课题的牵头负责同志,要在调查研究上作出表率,亲自研究提出调研提纲,亲自深入基层、深入师生了解实情,亲自分析研究调查材料,亲自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亲自主持撰写调研报告。各相关参加单位,特别是业务职能部门要组织选派精兵强将,真正做到针对问题、深入研究、透彻分析、提出建议,防止照抄照搬、敷衍塞责、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调研时要注意不能增加基层负担,不能影响调研对象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搞一窝蜂。
(五)课题组织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统筹,对调研提纲和课题成果进行梳理汇总。
附件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通知》(川委厅〔2018〕22号)和《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系统“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方案>的通知》(川教工委函〔2018〕30 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书记彭清华同志在“全省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读书班”上的重要讲话要求,推动全校上下大兴学习之风,写好内师“奋进之笔”,现就学校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中心组理论学习活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通过学习引导全校党员干部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对教育工作的重要要求,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通过讨论进一步理清学校深化综合改革、推动转型发展、实现五大重点工作等中心任务的发展思路,提出针对性强、务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为筹备召开第三次党代会、第九届教学工作大会、完善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有力的思想舆论支持,推动内涵发展、特色发展、错位发展、科学发展,全面推动学校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学习内容
主要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川篇”,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治蜀兴川历史方位、总体要求、第一要务、根本动力、开放格局、重中之重、价值取向、生态重任、法治保障、政治保证的重要论述,深入领会省委书记彭清华在全省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读书班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省委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重大意义、部署要求,推动全校上下来一场思想大解放,促进工作大落实。深入学习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相关省委文件等。
三、主要方式
将现场学习与实地考察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研讨与专题辅导相结合,组织开展党委中心组和二级中心组学习活动。
四、学习要求
(一)高度重视,领导带头。党委中心组和二级中心组要高度重视,坚持把学习作为重要政治责任。通过中心组带头学、班子成员示范学,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要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精心设计学习主题,严格规范学习管理,组织开展好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专题研讨等。
(二)学用结合,推进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两不误两促进,扎实做好学校今年的重点工作,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指导工作的科学方法,提出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创造性地推动工作落实。
(三)强化制度,氛围浓厚。各级中心组要严格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及时将学习情况上报,做好学习记录,整理好学习档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好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学习平台,调动党员干部的学习热情,不断扩大学习的覆盖面和参与度,要及时报道反映学校上下广泛参与“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典型事迹和良好风貌,在全校上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等兼职的管理,准确、全面掌握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防止违规兼职问题的发生,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学校党委决定对我校全体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兼职政策,规范干部兼职行为
1.根据《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川组办〔2016〕25号)等文件要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负着传承和创造知识、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等职能,其领导人员大多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他们的兼职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3.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4.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5.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6.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7.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8.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9.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防止因为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
二、开展兼职自查,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全体处级干部要高度重视,强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落实兼职有关规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每位处级领导干部需填写《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登记表》(请到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专区内下载)并于10月15日前将本人签名的纸质版登记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审核后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三类问题开展整改工作。第一类是补办手续的,干部兼职符合规定但是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且干部本人愿意继续兼职、单位又同意兼职的,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完善审批备案程序;第二类是退出兼职的,干部兼职涉及超数量、超届期、超年龄等不符合规定的,或者符合规定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兼任的,干部本人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相关组织予以书面回复,学校出具办结情况说明并附证明材料备案;第三类是需要说明情况的,不能纳入第一、二类办理的问题,均要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比如错将在人民团体、内设机构等组织的兼职报成了在社会团体或企业兼职的,按政策规定可以突破兼职数量的特殊情况,有关问题不属实的等。
专此通知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机关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工作职责
机关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包括党群总支、行政总支、离退休总支、后勤直属支部、图书馆直属支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指示。
(二)负责本总支(直属支部)各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三)负责本总支(直属支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四)负责本总支(直属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五)团结、组织机关各部门党内外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其完成所在部门的工作任务。
(六)负责组织本总支(直属支部)工作人员的有关评奖评先等工作。
(七)带领本总支(直属支部)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发动工作人员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八)负责本总支(直属支部)各部门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九)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级学院党总支工作职责
一、党的建设工作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与行政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工作。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教育,贯彻和遵守《党章》,健全党员教育长效机制。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师生党员发展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党员发展工作。
(五)加强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及“创先争优”等活动。加强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和支委会建设。做好党支部委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党支部工作。
(六)加强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管理能力。健全完善党总支、党支部、党员教育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各项工作制度以及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总支委员会、中心组学习等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务公开等制度建设。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七)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
(八)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考察、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思想政治工作
(一)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班子中心组和师生政治学习,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等组织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全员育人氛围。
(二)领导本单位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对内对外宣传,会同行政加强各类宣传阵地和文化舆论阵地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
(四)负责本单位稳定工作,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三、学团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
(二)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做好学生分类预警,预防和处理学生突发事件;配合学校抓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做好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和奖、贷、助、减、免、补等帮困助学及学费催缴工作。
(四)抓好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学生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五)抓好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开展好诚信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等主题班会及离校教育等日常教育工作。
(六)配合行政做好招生、就业工作。
(七)牵头抓好第二课堂建设。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工作,支持其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职责开展工作。
四、统一战线工作
负责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和政策,定期召开党外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五、其他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保密等工作。配合行政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配合行政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及有关评优、奖惩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离退休工作。
(四)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关职能部门基本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主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
四、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稳定、信息、保密、信访、统计、档案、资产与经费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和对口业务部门的联系。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学校党政日常事务、重大事务和重要活动;综合协调党委、行政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要接待的组织和安排。
二、负责组织起草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总结、报告和学校主要领导的重要汇报材料、讲话稿等综合性材料;编撰学校简讯。
三、负责学校公文处理,核发以学校党委、行政和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稿,校核职能部门代学校代拟的文稿;做好发文的编号、印制和分发工作。
四、统筹安排每周主要工作、会议、大型活动和校领导调研工作;协调校领导日常活动和联系基层工作。
五、负责全校保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日常保密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学校试卷保密室,做好考试保密管理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机要文件的管理和文件收发,做好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发来的文件的编号、登记并及时签批、传阅、催办、检查、督办。做好档案材料和文件的清退、立卷、归档工作。
七、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做好信息反馈及上报工作。
八、负责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议事决策制度的规范运行,负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的落实;参加校领导碰头会、协调会、检查汇报会等综合性会议;做好学校各类重大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及各类会议室的管理。
九、统筹管理学校接待工作及对外联络工作;做好公务用车调度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上级布置的重要工作及学校重大决议、决定的督查,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书面或口头指示进行传达、催办、检查、督办。
十一、负责校园网学校简介、通知公告、校内公告、办公系统的管理和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十二、负责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刻制等工作;负责校级授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管理。
十三、负责学校合同和法律事务管理;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调研、督促、检查,并协助做好应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工作。
十四、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协调非常设机构的管理。
十五、承办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事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国际合作交流与港澳台事务,做好外事归口工作。
二、负责规划学校国际交流工作的发展,协调学校的涉外活动;组织、策划重大国际合作项目,拓宽学校的国际合作领域;为全校提供学术、科研、教学方面的国际交流信息和联系服务。
三、建立和保持学校同国(境)外教育机构、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友好、长期的交流与合作关系,统筹管理校际交流,起草交流协议,跟踪管理交流项目的运行与进展,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
四、负责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引进和管理,聘请国(境)外专家学者访问、讲学,办理国(境)外专家来华审批管理事宜。
五、负责来华留学生生源组织、资格审查、招生录取及网上注册工作;负责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日常管理、涉外事务管理和保障服务工作;协调相关学院实施来华学历教育生的培养工作;负责来华汉语言培训生的教学管理及相关结业证书的办理。
六、负责因公、因私出国留学的宣传组织工作;做好教师因公出国(境)审批和服务工作;负责全校学生出国(境)项目的管理,推荐并派遣校内优秀学生参加各类出国(境)留学、游学、实习、培训等项目。
七、负责校级出国(境)访问策划等工作,接待重要国(境)外来访代表团。
八、负责国际(两岸)会议等涉外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设立及管理。
九、负责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办、保管和缴销工作。
十、负责与国(境)外学校、学术研究机构、企业和友好人士的联络,协助校友总会联络国(境)外校友。
十一、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党委组织部(党校)、扶贫办工作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党校)工作职责
(一)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制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校教育培训的工作思路和长远规划,拟定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二)贯彻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党委决定,调整、选配、建设好处科级领导班子;做好处级干部的动议方案制定、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测评、考察谈话、公示任免等工作,统筹做好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落实好干部选任有关事项报告评议制度。
(三)做好干部队伍的培养培训、教育管理、考核考评等基础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四)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做好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查核工作,按规定做好新选任干部等必核对象的重大事项填报查核工作;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及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等工作。
(五)制定全校基层党组织设置意见和换届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各总支(直属支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推动师生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加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建设。
(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党的基层组织运行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组织活动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七)规范基层党组织会议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好“三会一课”、支部组织生活、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定期指导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推进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开展。
(八)做好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培训及各级党员干部教育轮训等工作;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重视高知群体党员发展工作。
(九)做好党内统计和党费收缴、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十)配合抓好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协同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综合、检查、指导、协调全校人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工作和非党干部人才的推荐工作。
(十二)受理党员、干部和师生群众的申诉,做好政审和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学校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
(二)负责与上级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和定点帮扶单位加强联系对接、沟通衔接,及时报送组织机构、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加大人财物投入,及时掌握帮扶工作进展情况,统筹帮扶项目对接和督促落实,对帮扶工作遇到的问题协调解决。
(四)负责起草校领导报告、讲话,做好省市精准扶贫公文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组织筹办相关会议。
(五)负责对学校选派帮扶干部的管理、跟踪、督导和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扶贫工作总结、宣传及各类材料上报工作。
(七)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党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按照学校党委要求,推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宣传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理论研究课题,组织理论研讨;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相关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在教职工中进行思想政治调研工作。
二、拟定校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党委中心组学习等制度落到实处。
三、拟定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起草与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内部文件等,对制度落实情况予以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指导工作。
五、承担学校对内对外新闻宣传报道。负责与相关媒体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抓好学校官网、校报、广播台、新媒体运营中心以及宣传栏等舆论宣传阵地建设。
六、负责做好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对学校社科、图书、出版、网络等单位进行政治上的指导;负责对校外人员来校作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审批工作。
八、承担舆情收集、研判和报送工作。组织校内舆情工作队伍,收集和分析舆情;开展网络舆情调研,及时了解师生思想动态。
九、牵头组织学校法治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划、研究、推进大学精神弘扬和校园文化建设;综合协调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负责学校在人才培养中的重大教学改革、成就、典型人物的宣传,并遴选推送到上级有关部门。
十一、负责学校阅报栏公用报刊资料和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资料的订阅、采购工作。
十二、负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的各项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党委统战部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提出学校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学校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指导、推动各二级党组织开展统战工作。
二、负责起草和制定统一战线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等文件,负责组织全校性的统战工作方面的会议与活动。
三、负责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不断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四、负责联系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支持他们开展各种活动,积极发挥作用。
五、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校党委召开校情通报会、统战工作季末座谈会等;经常听取和及时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治学、治教和治校中的重要作用。
六、负责做好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举荐工作;负责联系各级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助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留学归国人员相关工作的指导,协助开展各种联谊活动。
八、负责开展统战信息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及时总结统战工作经验,上报信息,做好统战宣传工作;支持和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统战理论研究工作。
九、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十、负责统战政策咨询,接待、处理统战对象来信、来访。
十一、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纪委办、监察处、巡察督查办工作职责
一、纪委办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分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三)组织开展对学校所属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履职尽责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五)受理和调查核实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举报反映,并根据核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或处理建议。
(六)受理对处分不服的控告、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健全纪检组织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检查和指导二级单位纪检工作。
(八)协助学校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制度;组织制定纪检监察方面的制度规范。
(九)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监察处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及由学校任命和聘任的其他人员,校长指定需要监察的单位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工作作风和效能情况。
(三)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四)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以及违反学校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职尽责和廉政勤政教育。
(六)对学校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重点部门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配合纪委办制定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政策、规定、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当由监察机构履行的其它职责。
(九)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巡察督查办工作职责
(一)传达贯彻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安排,向巡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承担巡察督查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计划制定、方案拟定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校内各单位的巡察和对学校重点工作的专项督查。
(四)负责巡察督查组工作人员的组建、培训和监管。
(五)督促巡察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内部巡察和专项督查工作的相关工作部署。
(七)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制订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并检查各学院学生工作,定期总结学生工作,负责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文件的制定、修改、执行、检查工作。
二、负责全校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道德法纪、科学人文素质、安全稳定、发展成才等教育和学生日常管理及综合事务处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思想动态调查和相关舆情研判工作及学生安全稳定和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处理工作。
四、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培养与发展、管理与考核、分流和待遇等。
五、负责指导和考核各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各级各类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负责全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包括建立贫困生档案,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学费减缓审批,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还贷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生奖励机制的建设和管理,评比、表彰各类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做好学生综合素质和德育学分测评体系。
八、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和违纪学生处分;组织和协调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协同相关部门在大学生中做好禁毒防艾和防非法网络借贷、诈骗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协助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做好学风建设工作。
十、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普测、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调研等工作,开展心理健康团体辅导与科学研究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学生工作信息化管理;负责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制定与监督落实,网络舆情监控、易班建设及本部门网页建设工作,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网络新平台。
十二、负责学生宿舍学生行为规范的教育管理和学生文明行为的养成教育管理,落实辅导员下宿舍制度;监督物业公司的学生宿舍卫生和安全工作。
十三、负责新生入学接待和教育,负责毕业生离校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四、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学校运动会、课外体育活动、各类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和督导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学生保险及理赔有关工作。
十六、制定学生热爱劳动、弘扬劳动精神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并指导、协调二级学院落实大学生参加劳动的各项活动及评比。
十七、负责学校师生员工国防教育工作和人民防空工作。开展军事理论课教学工作;负责学生军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做好人防宣传教育。
十八、负责学校兵役征集工作;做好每年度学生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登记、统计和报表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转业、退伍军人的管理教育工作。
十九、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保卫部(处)工作职责
一、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各级执法部门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邪教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
二、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守法自觉性和安全防范能力,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安全事故发生。
三、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校园警务室建设,强化门卫管理,加大校内巡逻力度,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校内各类案件,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公私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
四、加强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积极组织消防演练,引导师生员工掌握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做好校内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五、加强校内交通管理工作。科学规范交通标识,加强车辆管理,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减少安全隐患,维护校内良好交通秩序。
六、管理学校的户政资料,协助公安机关为师生员工提供户政办理服务。
七、加强技防建设。完善校园内的监控报警装置,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我校技防水平,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八、组织领导和管理校卫队、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培训,指导学生治保工作。
九、积极参与“美丽内师”建设。认真查处外来流动摊点和教学区乱贴小广告等不良行为,净化学校育人环境。
十、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会工作职责
一、执行教代会暨工代会决议和上级工会工作安排部署。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校“两代会”筹备和会务等有关工作;履行校“两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负责校“两代会”日常工作,监督和检查校“两代会”决议和提案处理的执行情况;负责校务公开工作。
三、负责调解教职工的纠纷,建立健全人事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和责任事故申诉受理等矛盾调处机制;协助行政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接待教职工来信来访,定期汇总教职工情况反映。
四、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开展“三全育人”工作交流及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参与组织教师讲(说)课比赛。
五、参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的评选、表彰、宣传、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普法宣传、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教职工学习文化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节日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全校性的教职工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文化体育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协助行政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和指导女工委员会工作,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办好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组织教职工进行互助互济,对生活困难教职工、生病住院教职工、离世教职工家属走访慰问;做好节日教职工慰问品采购、发放工作。
八、负责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系统,开展工会干部、“两代会”代表培训工作;做好“教工之家”和“教工小家”的建设、交流、评比工作。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负责收取、管理、使用工会经费,管理、维护工会财产;做好工会工作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
十、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团委工作职责
一、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以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宗旨,做好思想引领、校园文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素质拓展和团学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
二、牢牢把握思想引领的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三、加强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团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抓好团员教育评议,加强团干队伍建设;做好团内评优评先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四、以大学生艺术节为龙头,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工程,建设高品位的校园文化,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校大学生艺术团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学生参加重大校园文化赛事。
五、以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为依托,组织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营造浓厚校园科技学术氛围;组织学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等学术科技竞赛,提高青年学生的创新、创造能力。
六、引导和组织青年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使广大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做到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七、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实施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行动,全面提高青年学生素质。
八、牵头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整体推进和组织实施。
九、认真做好教工团支部的工作,切实发挥青年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十、调查研究青年思想动态,充分发挥共青团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党的青年工作。
十一、加强对校团委、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指导,做好学校社团及社团活动的管理与指导工作,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十二、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人才培养与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学校教学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牵头制订和完善学校本专科教学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参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招生计划的编制与招生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制订(修订)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二级学院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统筹协调本科教学工程建设,负责各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申报、评选、过程管理与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教学竞赛、教学研讨、教学成果评审、推荐工作。
三、负责教学基本建设。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新专业的申报工作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工作;负责全校通识课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好通识课程任课教师的选聘、考核和通识课程教学组织管理;负责学校教材的建设和管理,学生教材的征订工作。
四、负责日常教学管理。组织普通全日制学生的教学计划拟定、校历编制、教室安排、排课、调课、考试、学业成绩等日常教学运行管理及教学类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管理;组织毕业生资格审核及毕业证发放工作;负责专升本工作。
五、负责实践教学工作。做好实践教学体系建设,负责实践教学场地和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本专科学生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计划,负责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各专业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的开展与落实情况;指导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预算每学年实习经费,监督、审核实习经费的使用。
六、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教学质量体系建设,制订教学质量管理标准;落实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组织与安排;组织校内教学奖励的评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核;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内江师范学院考点考务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笔字”、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等考务工作,监督考风考纪和提出违纪处理建议;负责全校考核课程试卷的印制。
八、负责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
十、负责教师教学发展与培训的制度与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与教学考核工作;统筹全校教风建设,组织开展学生评教、优秀指导教师评选推荐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和拟进教师业务考核等工作。
十一、负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量核算、教学绩效考核,指导各教学单位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教学绩效考核。
十二、指导教学单位做好教研室设置与教研室主任选聘工作。
十三、负责教学信息化建设,维护教务管理系统和教学网站,开展教学统计和教学状态发布工作。十四、负责全校教学场所的规划与管理。
十四、负责组织国培项目、省培项目的申报、实施与管理。
十五、完成上级部门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并落实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根据学校提出的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实施学校科研管理及学科建设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信息发布、组织申报、校内预审及上报工作;参与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及科技项目经费分配;已立项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审查,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科研奖励申报与管理、科研保密等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申报工作,协调相关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做好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五、负责科研业绩计算及科研奖励津贴发放工作。
六、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各类科研平台的审查、上报、审批和建设管理,指导和管理科研机构、科普机构与学术团体的相关业务。
八、负责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决策咨询、科技开发、技术合作等项目的管理。
九、统筹学校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
十、负责学校各类学术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十一、统筹协调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和申报工作。
十二、负责学科建设数据库等信息化建设工作,发布学科建设工作动态。
十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和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事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人力资源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定师资队伍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学校年度进人计划,负责教职工的调配工作。
二、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服务,外聘教师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访学、挂职的审批、组织及其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四、负责各类专家及人才工程计划、特聘岗位人员人选的申报、聘任、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负责全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做好职称评审的标准、方案、办法和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学校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做好岗位设置系统、实名制系统、教师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工作。
七、牵头协调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做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先进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八、负责全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牵头组织教职工年度及聘期岗位绩效考核工作。
九、负责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聘任工作。
十、负责全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工作;负责全校人事信息的统计、发布与上报。
十一、负责工资、薪酬、福利和公积金等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做好校内绩效分配制度的制定、预算决算、发放审核;负责工资基金库管理,工资变动、工资晋升、工资调整等审核和报批,离退休人员待遇核发等工作;负责教职工社会保险的申报、缴纳等工作。
十二、负责事业编制人员教职工引进、录用、调动、离休、退休、延退、返聘、退职、解聘等及教职工伤亡、劳资纠纷处理工作。
十三、统筹学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及临时用工的管理,负责劳动合同工岗位聘用、合同签订、工资审核发放。
十四、负责加班值班费、各类校外人员薪酬审核发放。
十五、负责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待遇审核;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十六、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财经活动的归口管理,制定校内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监督并检查财务收支、财产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效果,严格核算与监督校内各项经济活动。
二、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学校各项资产管理,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负责学校重大投资资金的管理,参与各类校级经济合同的拟订。
四、负责编制学校年度经费综合预算,对校内所有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控、调整和管理。
五、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负责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执行和教育事业费的及时收缴,实行阳光财务,照章收费。
六、依法管理各类经费收支票据,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年度收支平衡。
七、负责学校有关税收的自查、申报、缴纳工作,依法、合理纳税,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八、负责按时编报会计报表,编制学校年度经费决算报告书,做好财务分析和绩效评价,为学校领导及决策部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九、负责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做好财务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财务网络系统运行安全;
十、负责全校财会队伍建设,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十一、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审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的审计工作;制定学校审计工作制度、实施办法和业务流程。
二、对校内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校内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对学校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对外投资管理的审计。
五、按照学校要求和党委组织部的委托,负责对校内二级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对学校经济活动中的重点领域或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包括开展科研经费、奖助学金、固定资产、“三公”经费等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组织或委托实施对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进行审计,履行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的审计监督职责。包括控制价审核、合同审计、隐蔽工程验收、部分建筑材料市场询价、结算审计等。
八、结合专项审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
九、负责按规定程序选定委托审计单位,并对委托审计单位进行管理、指导与监督。
十、负责实施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招生就业处(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和就业工作。
二、编制学校中长期招生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三、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做好考生的咨询、接待工作,加强优质生源基地建设,提高生源质量。
四、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完成新生报到及电子注册工作。做好招生数据的汇总、分析,招生文件、录取名单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四川省美术联考内江考点考务工作。
六、负责就业基地建设,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负责毕业生就业招聘、就业补贴发放和和派遣等工作。
七、负责编制学校就业创业工作规划;加强就业创业宣传,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的组织和就业信息网站的建设与管理。
八、负责全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教学,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和日常就业咨询与辅导等工作。
九、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与信息反馈,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上报各类数据,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负责大学生创业园的管理;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遴选、管理;大学生创业竞赛和创业指导。
十一、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校地合作处(校友总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地方服务与合作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拓宽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产学研合作等与地方合作事务的合作交流渠道,负责校级与地方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对学校与地方开展的合作项目进行跟踪、督查、协调、评估、考核。
三、负责建立校地、校企、校际、校研合作的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搭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的平台。
五、负责组建学校专家服务团,选派和管理专家到地方或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服务工作。
六、牵头组织开展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
七、负责校友总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策划、协调和筹办校友总会理事会相关活动。
八、负责校友联络工作。通过建立校友名录,分类、分域建立校友分会,开展校友访谈,完善校友网,编印《内师校友》内刊等方式联系校友、交流信息,增强母校的凝聚力、向心力。
九、负责校友服务工作。协助校友之间开展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协调接待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展演等事宜。
十、负责母校和校友的合作共赢工作。协调校友对学校的资助工作,负责做好各类捐赠资金及物资的登记、使用、查询、监督和跟踪管理工作;充分挖掘和利用校友资源,促进校友与学校之间的产学研合作,促进学校优质生源供给,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组织开展校友讲坛,邀请校友返校讲学。
十一、负责学生爱校意识和校友意识教育,统筹做好毕业学生的评教、评院、评校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规划处(综合改革办公室、高等教育研究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研究,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方案设计、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二、负责研究起草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规划及实施计划,代表学校监督与检查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学校教育综合改革;负责学校综合改革方案的论证、编制和推进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重大改革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控评估工作;组织、参与有关重要课题。
五、负责调研论证学校机构改革和学科专业整合等工作,参与学校招生、人事、财务、设备、基本建设等年度计划的论证。
六、负责搜集、整理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动态,组织开展高等教育和校本研究,调研和论证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七、牵头落实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八、办好《西部教育研究》,及时反映西部各层次学校和各类型教育的发展趋势和研究动向。
九、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评估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监督、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二、组织采集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建立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做好教育信息统计填报工作。
三、组织编写学校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并按要求公布,加强社会对学校办学和教学工作的监督。
四、开展评估培训工作。组建评估
专家库,形成结构合理、长效稳定的评估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对评估专家以及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工作。
五、开展评估工作理论和方法研究,把握教学评估的政策和动态,建立和完善学校评估体系及方法,为校领导决策、有关部门评优提供依据。
六、组织开展全校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七、组织开展专业评估和认证工作。
八、整理保存学校评估档案,建立评估工作信息资料库;建设、维护和管理评建网站;提供相关信息咨询和服务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教学督导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监管全校国有资产,做好学校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二、负责全校除货币资金外的所有资产,包括学校房产、地产、设施、设备、家具、图书、地面附着物等资产的台账管理、功能统筹、使用监管、报废和处置。
三、统一界定学校房产的用途和功能,具体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的科学配置和动态管理。
四、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设备购置的论证、审批、验收、财务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口设备的报批。
五、负责教学基础设施,实验室的装备建设管理 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和共享率等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负责全校自主采购项目的招标管理及实施工作;负责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审核、签订等工作。
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全校维持维修费计划编制,教学及科研平台实验耗材的购置审批,全校行政办公耗材的购置管理与发放,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安全检查、“三废”物品规范处理等工作。
八、健全各类资产档案资料,确保资产帐、卡、物相符。
九、负责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理清产权权属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不流失。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定后勤服务标准,做好物业公司服务效果的评估和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校能源管理及水电气各类管网的安全运行、巡检、维护、维修、保养及收费管理等工作;做好节能监管平台及后勤服务大厅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负责校内建筑物及校园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做好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设计、招标、监理、验收等工作,对校内各类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四、负责经营、管理学校食堂,监管餐饮行业营运,抓好食品和饮水的安全卫生工作。
五、负责食堂大宗物资,水电、维修耗材及各类零星物资的采购工作。
六、负责校园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监督商业网点的运行。会同保卫处做好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取缔乱搭乱建等工作。
七、负责对校内公有住房及商业用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八、负责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全校公共卫生管理,做好校内传染病的宣传、预防与控制;负责学校卫生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体检、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等各种预防保健,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九、负责校园绿化及养护和提升改造工作,做好校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校内的邮政、商贸、洗浴等服务和保障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建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基本建设和专项维修工程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负责编制、修订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和阶段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校土地征用、校区红线管理;处理边界关系。
四、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
五、负责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办理。
六、负责建设项目的地质勘察和设计管理;负责学校房屋安全鉴定。
七、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放,做好工程评标、合同的商谈和签订等组织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一审的造价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九、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手续。
十一、负责建设项目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和回访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项目工程的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授权处理学校对外与继续教育相关的事务。
二、负责制定学校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抓好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论证、申报,负责全校成教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
四、负责编制、申报全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做好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五、负责全校各类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审定毕业生资格,办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做好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六、负责对全校成人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检查及评估,对教学过程进行督导。做好对校内外教育站点办学规范的管理、指导、检查工作。
七、负责全校成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成人教育理论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召开全校性的成人教育业务工作会议、学术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八、负责自学考试考点建设,做好自学考试的日常组织工作。
九、统管全校的非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政策和学校决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公共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学校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重要情况通达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老干部信息库,调研老年队伍的具体情况,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确保老年队伍的和谐稳定。
四、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为离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创造条件。
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离休费、退休费、特需经费、各种补贴、补助及有关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做好离退休公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六、负责离退休活动室、健身室、阅览室的管理,协调和安排好各老年协会开展经常性的活动,组织引导离退休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文体娱乐、社会考察等活动,科学合理安排生活,推进落实“六个老有”。
七、执行密切联系老同志制度,定期召开老同志代表座谈会,有计划地对离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活动。
八、定期安排和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改革开放成果,协助关工委开展工作,努力发挥离退休人员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九、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离世有关善后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筹学校信息化建设,做好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项目规划、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等工作。
二、负责校园主干网及网络硬件平台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安全运行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学校数据中心机房(IDC)、多媒体教室设备、计算机辅助教学实验室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
四、负责推进校园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开发、推广与应用,做好数据中心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促进数据信息共享。
五、负责软件平台及各种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以及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协同有关部门对网上信息进行检查和监管;做好应用系统重要数据的容灾与备份工作。
六、负责全校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和一卡通软件系统、部分外设的管理维护,做好一卡通卡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学校电话通讯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八、牵头教学信息化建设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模式的不断创新。
九、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电教手段,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网络宣传、教学、科研、招生、管理等工作。
十、协调校内外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各项事务。
十一、完成校党委和校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协助指导文科类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会同各二级学院共同推进文科类实验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中心师资、实验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负责文科通识性实验课程建设,承担全校学生文科通识性实验教学任务。
四、协助做好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建设,承担有关创新创业项目的实践任务。
五、负责制定中心实验室运行及管理办法,负责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实验室开放度和共享度。
六、负责教师职业能力实训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工作。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图书馆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文献资源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提供文献信息资源保障。
二、负责图书文献信息和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规划与建设,做好全校文献信息协调组织工作,指导学校各部门图书资料室业务,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及规范化管理。
三、负责采集各种形态的文献资料,做好分类、编目、流通、利用和保管工作。
四、负责开展多种层次和方式的读者服务、咨询、指导工作,做好参考咨询和信息推送服务等工作,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五、负责开展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的教学和各类读者培训,培养读者获取、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能力,提高读者的信息素质。
六、负责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不断提高图书管理和服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
七、参加全国性和区域性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做好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开发,不断扩大信息资源共建、共知、共享的范围。
八、开展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服务工作,加强学术研究和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国内外图书情报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九、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图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好职工业务培训、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档案馆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学校档案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制定学校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网络,对全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档案专兼职队伍建设。
四、负责征集、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门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做好档案保密、保护工作。
五、负责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六、负责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管理系统的升级、维护,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七、负责档案编研工作,牵头协调年鉴、校史、大事记、校史人物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专题史志资料的征集、整理、编纂、审定等工作。
八、负责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开展档案信息交流,加强对外合作。
九、负责校史馆的建设和开放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报编辑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
二、负责制定制订出版计划,有重点地组稿,努力拓宽稿源。
三、负责《内江师范学院学报》的编辑出版工作,及时报道校内外有关学术研究的新成果。
四、负责联系校内外作者,组织作者队伍,跟踪学术界一线专家的动态,培养和扶持学术新人。
五、负责来稿的处理和审查工作(稿件接收登记,形式审查);接受与管理稿件,每期出版后向作者寄送样刊。
六、负责联系校内外审稿人群体,构建所负责栏目、类目的稿件审校网络,做好责任编辑工作。
七、做好每期稿件的校对和学报的出版发行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和联络、函件收发、资料管理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张大千研究中心职责
一、负责制定张大千研究中心的科研规划和科研课题指南。
二、组织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活动,负责实施张大千重大研究项目的申报、审定和完成工作。
三、组织张大千研究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与地方政府沟通合作,向地方提供应用研究的咨询报告,积极介入张大千文化资源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五、负责指导和培养学生对大千文化的研究、普及和推广工作。
六、积极配合并支持张大千美术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产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规章,拟定和监督实施企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拟定产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学校划拨公司资产的经营,保证公司资产及股权的完整有效,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学校下达的经济指标。
三、负责拟定公司资本运作方案,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制订和实施,制定公司长期投融资规划及招商引资工作。
四、协助完成学校科研文化成果孵化转化工作,促进校地合作。
五、负责企业设立、各类变更、注销的审核、报批,指导和协助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指导或组织企业的工商年检,组织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负责学校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管理和监督,了解、掌握企业经营、财务、资产状况,帮助企业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七、负责企业档案的收集、归档,填报各类产业调查表、统计表。
八、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级学院行政工作职责
一、发展规划与学科专业建设
(一)与单位党组织共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统一要求,组织拟定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规划,组织新设专业的论证、申报;研究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
(四)组建并指导本单位教学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织的工作。
二、教学改革与运行
(一)负责抓好教风建设,配合党组织抓好师德师风、学风建设。
(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做好教研教改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和成果申报工作。
(三)负责排课、选课、考试、成绩(学分)、学籍、教学事故处理等教学常规管理,
(四)负责实验课程、各类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创新创业训练等实践环节教学工作;做好所属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开展教学方法研究、集体备课、示范讲课、新开课教师试讲及试题库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等教研、教学活动,做好教研室管理与教研活动的开展。
(六)负责教材选用、自编教材编写和教学信息化建设。
(七)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八)审查和上报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协助学校做好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发放工作。
三、科技研发与社会服务工作
(一)组织开展科研平台、项目申报,组建科研团队,积极争取横向科研项目,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和团队的建设。
(二)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学术科技交流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科研成果奖励申报工作。
(四)整合校内外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四、招生就业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招生宣传和生源基地建设。
(二)调研各专业就业市场,针对社会需求,适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三)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就业指导教育。
(四)开拓就业市场,做好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回访工作。
(五)配合学校抓好学生创业培训、创业实践工作。
五、人事工作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各级各类专家、人才的推荐和管理工作,建好学术梯队;配合学校做好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及有关评优、奖惩工作;配合本单位党组织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收入分配制度。
六、行政管理工作
(一)加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二)负责本单位有关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提高各类经费的使用效率。
(四)研究制定本单位教学设备、实验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申购计划,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三全育人”,支持工会、二级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六)负责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爱国卫生等工作。配合和支持本单位党组织做好稳定、保密、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
(七)负责各类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为规范和落实学校选派到贫困县、乡、村扶贫和援助藏区彝区干部(以下简称派驻干部)生活工作保障,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9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生活工作保障的通知》(川组通﹝2015﹞69号)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援藏援彝干部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组通﹝2018﹞9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四川省贫困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组通﹝2018﹞65号)、关于印发《凉山州脱贫攻坚综合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组通﹝2018﹞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工资、医疗待遇
1. 派驻期间,派驻干部原有人事关系、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中共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转接到派驻地相应党组织。
2. 为派驻干部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并办理派驻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派驻干部派驻期间的医疗费,由学校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
二、关于生活工作津补贴
3. 为派驻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00元,用于购置生活必需品。派驻干部住宿原则上由派驻地保障,确实不能提供需派驻干部租房的,其租房费用由学校据实予以报销。
4. 派驻期间,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为乡镇、村派驻干部发放工作日生活补助,按照一般地区每人每天50元、三州地区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为派驻干部发放工作日生活补助。
5. 在艰苦边远地区、乡镇、高海拔乡镇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参照派驻地同类同级人员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高海拔乡镇临时岗位补贴;选派到藏区彝区的派驻干部,享受援藏援彝特殊补贴(根据艰苦边远程度,二、三、四、五、六类区每人每年分别为0.5万元、0.8万元、1万元、1.2万元、1.5万元)。对规范后的地方津补贴,若低于派驻地的标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补差。
三、关于差旅费
6. 派驻期间,派驻干部学习、调研、考察、出差等因公产生的差旅费,原则上由派驻地按规定报销;若派驻地不能解决的,学校按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据实报销。派驻干部从学校到派驻地往返交通费用和途中住宿费用按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往返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次。
四、关于慰问关怀
7. 派驻干部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规定的休假待遇。派驻干部安排休假要处理好工休关系,并履行请假手续。派驻干部配偶到派驻地看望,可由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途中住宿费。
8. 建立走访慰问派驻干部制度。学校每年统一开展1次慰问派驻干部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派驻干部座谈会。派驻干部分管校领导及所在部门(单位)要经常全面了解掌握派驻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经常性看望慰问派驻干部家属,帮助解决派驻干部生活、子女入园入学等家庭方面的实际困难。分管校领导及派驻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每年赴派驻地慰问部门(单位)派出的干部至少1次,有特殊情况及时慰问;派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派驻干部进行1次谈心谈话。
五、关于组织实施
9. 按照省委办﹝2018﹞19号、川组通﹝2018﹞65号、68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派驻干部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学校纳入预算安排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10. 派驻干部生活工作待遇按天数发放补贴,以派驻地党组织或乡镇以上部门考勤记录的实际驻在天数为依据。发放国家政策规定的津补贴和规范后的地方津补贴补差,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文件或书面证明为依据。
11. 派驻干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一次性生活补助、援藏援彝特殊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高海拔乡镇临时岗位补贴、差旅费等由学校扶贫办牵头办理,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核实审批。
六、其他事项
12.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内师委纪﹝20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干部路线和党的建设总要求,严格落实中共中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精神和省委《关于围绕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刻汲取蒲波严重违纪违法案教训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九条措施》等相关要求,着力解决全校干部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顺利实现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奠定坚实的干部保证。经学校党委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鲜明六个导向,努力选拔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人用人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选人用人的目标是建设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实现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因此,必须按照省委书记彭清华同志要求,在干部选任工作中鲜明政德、为民、担当、实干、廉洁和公认六个导向。
一是鲜明政德导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领导干部讲政德作出一系列深刻论述,强调领导干部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明大德,核心是铸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对党绝对忠诚,是领导干部的政德之魂。守公德,核心是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戒贪止欲、严以用权、克己奉公。严私德,核心是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本色。
二是鲜明为民导向。牢固树立“权力就是责任,干部就是公仆,领导就是服务”的理念,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宗旨、正确用权,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三是鲜明担当导向。增强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创新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师生、无愧于历史的新业绩。着力营造“只要想干,就有舞台;只要敢干,就有支撑;只要干成,就有奖励”的干事创业氛围,真正把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选拔上来,并为其撑腰鼓劲。
四是鲜明实干导向。习总书记强调,每一项事业,不论大小,都是靠脚踏实地、一点一滴干出来的。做人做事,最怕的就是只说不做,眼高手低。不论学习还是工作,都要面向实际、深入实践;都要严谨务实、苦干实干。对于实干、能干、敢干的同志,除了撑腰鼓劲、允许容错之外,要注重及时提拔到合适的领导岗位上。对于新提拔干部要注重培训,加强岗位职责解读,使其强责任、明使命、重实干、出实效。
五要鲜明廉洁导向。清正廉洁是领导干部的底色。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师生监督,自觉抵制名利等诱惑,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原则“底线”。领导干部选任首先要把好廉洁关,坚持“一票否决”制和纪委廉政鉴定制度;对廉政问题不留疑点、一查到底。
六是鲜明公认导向。干部好不好,要以师生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让师生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唱主角,从制度上纠正一些干部的不良倾向,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通过树立、落实和坚持公认导向,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水平。
二、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干部选任工作的各项关键措施落地落实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学校党委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注重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做好选人用人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要强化政治把关,注重分析研判。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政治不合格的“一票否决”,已经在领导岗位的坚决调整。从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上严格把关,坚决把政治上的两面人识别出来、挡在门外,真正提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要结合年度考核、日常调研,采取民主测评、谈心谈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干部思想状况和履职情况全面了解。根据日常了解的情况,对干部的政治品行、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工作实绩、作风状态、廉洁自律、群众口碑等方面综合分析。对问题线索认真调查核实、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
三要加强任前审核,严格廉政意见回复。严格执行“凡提四必”,前移审核关口,对拟提拔和平级重用的建议人选,在动议阶段同步开展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严格廉政意见回复,在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选意见时,需要核查的留足时间,不搞“朝发夕至”式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检监察部门对人选要从严把关,对政治上有瑕疵、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暂缓使用,对核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果断叫停或坚决否决。
四要严格选任程序,严把关键环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切实落实《关于深刻汲取蒲波严重违纪违法案教训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九条措施》,严格干部选任程序,选任处级干部严格把控提出动议、谈话调研、会议推荐、对象公示、综合考察、常委票决、任前公示、任前谈话、正式任命等关键环节,会议推荐的参考人选一般应当差额提出;选任科级干部参照处级干部的选任程序执行。实行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巡察督查、人事、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五要坚持全程纪实,落实责任倒查。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对各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如实记录在案,客观准确、完整具体地反映干部选任情况,堵住“带病提拔”的程序漏洞。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落实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
三、围绕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围绕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切实做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这一基础性工程。
一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好干部标准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努力发现培养和选拔使用对党忠诚、堪当重任、作风优良的优秀年轻干部。着重选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新理念,能够破解改革难题、驾驭复杂局面、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经过基层历练、艰苦岗位磨炼、吃劲岗位锻炼,工作业绩突出,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勇于改革、敢于担当,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心胸开阔、口碑形象好的优秀年轻干部。要注意发展潜力,看本质,看主流,看长远,不求全责备。
二要严把入口。坚决防止政治上的两面人,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的人,处世圆滑、不敢担当、爱惜羽毛、当所谓“开明绅士”的人,拈轻怕重、患得患失的人,拉帮结派、搞小圈子的人,作风飘浮、热衷于自我设计、投机钻营的人,自律意识不强、不廉洁的人进入队伍。
三要坚持基层和实践导向。注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改革发展第一线发现优秀年轻干部,注重在完成重大任务、困难挑战的实践中发现优秀年轻干部。注意培养选拔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的各类优秀干部,特别是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
四要改进人选产生方式。坚持党组织主导,对年轻干部深入开展调研,建立本级掌握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同时向上级择优推荐。调研要注重广泛听取意见,重在找知情人了解情况,不搞会议推荐,不片面追求谈话人数,不简单按干部级别划分谈话范围。坚持把功夫下在平时,建立结合日常工作发现识别优秀年轻干部的常态化机制,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任职考察、学习培训、重点工作督查发现可重点关注的人选。
五要实行组织掌握分类管理。对优秀年轻干部不公示、不公开、不向本人反馈,防止标签化。分类别、分专业建立信息库,记录反映其现实表现、年度考核结果、表彰奖惩等情况,加强定期分析研判,为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培养使用打好基础。建立优秀年轻干部成长档案,破除全才式思维,克服大水漫灌弊端,逐人提出培养方向和培养措施。
六要坚持递进式培养。要加强教育培训,把坚定理想信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到各级教育培训主渠道主阵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要强化专业能力提升,依托知名高校、专业机构等资源,加强前沿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升其专业素养。要强化实践锻炼,实施优秀年轻干部一线培养工程,统筹事业发展、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成长需要,突出基层一线锻炼,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到吃劲岗位锻炼的力度。
七要强化组织统筹和分析研判。要鲜明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既看资历、经历,更注重能力、潜力,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大胆选拔任用经历实践考验、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特别是经历基层扎实历练,信念坚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清正廉洁的优秀年轻干部。要科学把握年轻干部成长规律,防止唯年龄倾向和拔苗助长,确保年轻干部经过必要台阶的扎实历练,防止单纯为干部补经历而频繁调整其工作岗位。注重完成周期历练,对有发展潜力、需要递进培养的优秀年轻干部,确保在基层一线、吃劲岗位有足够时间磨炼,促进其健康成长。注重用当其时,在使用上不简单看任职先后。要加强科学统筹,把年轻干部选配工作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定期开展年轻干部配备综合分析研判,制定科学合理的年轻干部调配方案。
八要严格管理监督。要强化思想教育引导,加强日常跟踪了解,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分析研判,教育引导年轻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根基,增强政治忠诚和政治定力,正确认识自己,摆正位置,知敬畏、懂规矩、守纪律,在本职岗位上踏实工作、自觉奉献,做到个人发展服从工作需要、组织决定,不搞自我设计和预设晋升路线图,克服不敢担当、“坐等提拔”等消极思想。健全与年轻干部全覆盖谈心谈话制度,了解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要加强年轻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函询、诫勉等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师生群众监督,始终把年轻干部置于党组织管理监督之中。要加强全程跟踪管理,健全年度考核、专项考核、换届考察、任职考察与平时了解相结合的跟踪考核机制,准确掌握年轻干部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出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同时注意发现和补充新的优秀人选,保持一池活水。
九是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领导班子功能结构。
要逐步健全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加强统筹安排、科学调配,使领导班子形成科学合理的年龄、学历、学缘等结构。
在选任处级干部特别是二级学院行政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处级干部时,要根据学科专业布局和岗位需求,充分考虑其年龄、学历、学位、专业、学缘等结构构成,实现优势互补。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和教学科研管理职能部门副职一般应为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且科研能力突出,二级学院院长和教学科研管理职能部门正职一般应从管理能力突出的高学历、高职称干部中选任。
在处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上,要坚持老中青梯次配备,注意防止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充分调动各年龄段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以老带新、传帮带、后浪推前浪的良好局面,防止因年龄相近先后退休、工作出现断档的情况发生。全校处级干部队伍的整体年龄结构,35岁以下的年轻处级干部平时一般应保持在六分之一,换届时力争达到五分之一;50岁以上处级干部平时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换届时一般不超过30%。
要健全统筹调配机制,优化领导班子功能结构,优化领导干部资源配置,打破身份限制,多岗位统筹使用,对于特别优秀和发展潜力大的干部,要注意调整到学校重大工程、精准扶贫等艰苦、关键岗位进行锻炼,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四、完善考核方式方法,科学合理运用考核结果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精神,修订完善学校相关考核内容,进一步发挥干部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和助推器作用,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的基本任务,进一步调整优化考核内容指标,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激励引导各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的具体安排。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和任期考核。
一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目的是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平时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一般采取下列途径:1.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会、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2.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3.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4.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5.其他适当方法。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要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二是完善指标体系,加强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2.民主测评。根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要求设计测评表,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3.个别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4.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5.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是围绕关键表现,加强专项考核。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2.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3.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4.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四是突出届期目标,加强任期考核。
任期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五是坚持考用结合,科学运用考核结果。
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1.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2.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3.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4.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5.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1.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3.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4.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5.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五、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和政策导向,努力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工作机制
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完善干部用人导向和选任机制,着力解决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乱作为等问题,努力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
一是及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现任处科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1.政治上不自觉不坚定、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的,主要表现为:①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②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③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④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搞非组织活动造成较坏影响;⑤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2.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能力素质不高的,主要表现为:①不愿作为、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安于现状,患得患失,怕得罪人,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作选择,干部群众意见较大;②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不高,推进重点工作不力,承担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长期打不开局面,甚至出现较大失误;③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3.作风上不踏实不清廉、自律要求不严的,主要表现为:①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慵懒散拖,经常不在状态、自由散漫、迟到早退、溜岗溜会,个人形象较差;②品行不端,学术不端,师德师风存在问题,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恶劣影响。
4.存在其他有关情形的,主要表现为:①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继续担任目前所任职务;②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或者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虽未达到一年,但对本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③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任免等程序进行。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因健康原因调整工作岗位的,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调整工作岗位,不再纳入中层干部管理序列,不再保留相应的行政级别。
二是严格问责追究和违纪违法处理。
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严格问责追究:
1.贯彻“三严三实”要求、抓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不严不实问题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2.因工作失职或者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违纪违法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切实落实干部退出实职领导岗位和到龄免职(退休)制度。
1.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年龄较大处级干部退出实职领导岗位。结合职员制改革,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引导年龄较大的现任处级领导干部转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巡察督查员、组织员等实职非领导职务;引导年龄较大的现任正科级干部转任主任科员、七级职员等科级非领导职务。
2.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现任处科级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请党委研究免职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四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特别是风险岗位定期轮岗制度。
参照《省直部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执行干部轮岗交流相关规定,在党群、行政管理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一岗位任满两届,一般应轮岗交流,任职满10年应当轮岗交流。其中,从事执纪、干部人事、审计、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满5年,应当轮岗交流;副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满5年,应当调整分工或轮岗交流。其他教辅和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满10年,一般应轮岗交流,如工作需要,可暂不交流,但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不能超过15年;行政副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10年,应当调整分工或轮岗交流。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科级领导岗位干部参照处级干部轮岗交流相关规定执行。在同一科级岗位任满两届,一般应在处级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任职满10年应当在处级单位内部轮岗交流或跨单位轮岗交流。其中,从事执纪、干部人事、审计、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岗位的科级干部任职满5年,一般应当在处级单位内部轮岗交流;如工作需要,可暂不交流,但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不能超过两届。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在全校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体党员干部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党对高校工作全面领导的迫切需要,是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迫切需要,对于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决策部署,扎实推动全校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根据中央、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精神,按照省委《高等学校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在全校党员干部中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教育的主线,体现到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各方面,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存在的差距问题,着力解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基层组织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学生社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把主题教育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结合起来,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奋斗精神、革命精神,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领导带头,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先学先改、即知即改,示范带动广大师生党员的学习教育,为实现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努力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而不懈奋斗。
二、具体目标
开展主题教育要始终贯彻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守初心,就是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守初心,坚持以师生为中心开展工作,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担使命,就是要牢记我们党肩负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以坚忍不拔的意志、担当作为的行动、无私无畏的勇气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大力深化学校教育改革,为建设教育强省做出贡献。找差距,就是要对标中央、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决策部署,对照社会期许和师生期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找准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抓落实,就是要把初心使命转变为锐意进取、埋头苦干的自觉行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更好落实、师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抓思想认识到位、抓检视问题到位、抓整改落实到位、抓组织领导到位,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解决违背初心和使命的各种问题,努力实现以下五个具体目标。
(一)理论学习有收获。在原有学习的基础上取得新进步、达到新高度,不断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不断加深对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领会,不断加深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的领会,准确把握“九个坚持”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坚定用以统领深化教育改革发展,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二)思想政治受洗礼。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始终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和价值追求。
(三)干事创业敢担当。勇于直面矛盾,敢于动真碰硬,紧盯全校改革发展的顽瘴痼疾和“老大难”问题,增强斗争精神,以能担当的胆识、善担当的本领、会担当的能力、真担当的实效,苦干实干、开拓进取,知重负重、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省委、省委教育工委重要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师生、历史检验的教育实绩。
(四)为民服务解难题。坚守人民立场,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办人民满意高等教育作为奋斗目标,聚焦“五唯”(“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痼疾、资源配置、服务效能、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精准扶贫等方面,着力解决师生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真正让教育评价回归教育的本质和教育的初心,真正让立德树人成为高校首要任务,真正以为师生谋利、为社会造福的实效取信于社会、师生和家长。
(五)清正廉洁作表率。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正确处理公私、义利、是非、亲清、俭奢、苦乐、得失的关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坚决预防和反对腐败,坚守教书育人“净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利益观,清清白白从政、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
三、范围对象和时间安排
(一)范围对象:这次主题教育在全校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重点是全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党员干部要主动自学,积极参加党支部学习活动,依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认真开展学习教育。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可参与主题教育,且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智库资源作用。
(二)时间安排:主题教育从2019年9月开始,11月底基本结束,具体时间不少于3个月。此次主题不划阶段,不分环节,坚持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
四、重点抓紧抓好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题教育
(一)扎实抓好学习教育
1.聚焦学习内容。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要论述来组织学习,党员领导干部以自学为主,静下心、坐下来,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党员领导干部要通读《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认真学习党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和在内蒙古考察并指导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时的重要讲话,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文章,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细致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可以采取个别谈话、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个人自学效果进行评估。通过个人自学、主题观影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党史和新中国史,可把《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等党史、新中国史著作作为辅助读物。业务学习、其他方面知识学习等,不纳入本次主题教育。
2.集中学习研讨。采取党委会、中心组学习、参加集中学习研讨视频会议、举办读书班、会前集中学习等形式,聚焦党的政治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理想信念、宗旨性质、担当作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性修养、廉洁自律等专题,开展学习研讨。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为5—7天。学习研讨不能偏离主题,学习形式不能太花哨,中心组开展学习时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可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不能以专家讲座、理论辅导代替自学和研讨,防止以业务研讨代替理论学习、以工作交流代替思想碰撞。结合实际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开展向张富清、黄大年、李保国、钟扬、黄文秀、周永开等榜样的学习活动。“十一”前后,集中开展“我和我的祖国”主题党日活动。开展革命传统教育要就近就便,原则上在本地的党性教育基地开展,注重统筹安排,不要扎堆。学习教育不对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作硬性要求,但将采取个别谈话、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个人自学效果进行评估。
(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1.突出调研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围绕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坚守意识形态主阵地,应对化解风险挑战的突出问题;围绕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面临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师生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学校内涵式发展,破解学校改革发展瓶颈性问题,推进“双一流”建设的紧迫问题;围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教育扶贫、促进乡村振兴、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急切问题等进行调研。特别是,要认真对照《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内师委发〔2019〕22号文件),结合本单位制定的目标任务落实方案进行调研。调研要紧盯问题,摸清实情,分析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思路和办法措施。
2.注重调研实效。采取个人提出调研题目、集体研究、分头组织实施的方式,合理确定调研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不扎堆,不搞“一窝蜂”,不硬性规定次数和天数。着眼解决实际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到教学科研一线、班级寝室、师生员工中间、校外合作单位、教育发达地区、高水平大学等开展调研,拿出破解问题的实招、硬招。调研工作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可组织师生参与,针对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有关领域开展调研,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
3.用好调研成果。调研结束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梳理形成调研成果,不空洞泛化、不东拼西凑以往材料,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召开专题会议集体交流调研成果,会上重点讲问题,谈调研中初步弄清了什么问题、解决了什么问题,谈深入分析研究后形成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注重把调研成果转化成解决问题的具体行动。
4.讲好专题党课。在深入学习理论和扎实开展调研基础上,今年“十一”前后,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将带头讲党课,其他班子成员到所联系二级学院或基层党支部讲党课,不搞党课通稿,不把党课变成大型报告会。专题党课要聚焦主题主线,突出针对性,重点讲学习体会收获,讲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学校工作实践、推动内涵式发展的差距不足和改进措施,讲悟初心、担使命的感悟打算等,要讲深讲透讲具体。
(三)检视反思突出问题
1.广泛听取意见。要广开言路、畅通渠道,通过师生提、上级点、互相帮等方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师生群众、党内外同志对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存在突出问题的反映。学校领导班子和成员对上级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所反馈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主动听取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内江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建议。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相互之间、领导干部与分管部门及联系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之间,要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坦诚交换意见,帮助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努力方向。
2.找准找实问题。重点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照党章党规,对照师生群众新期待,对照先进典型、身边榜样,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重点查摆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的差距,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方面的差距,在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感情、服务群众方面的差距,在思想觉悟、能力素质、道德修养、作风形象方面的差距。主题教育一开始,就要着手查找问题,一条一条列出问题清单,不搞官样文章,不硬性规定字数。
学校领导班子将安排专门时间,召开一次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专题会议,对照中央提出的“18个是否”,实实在在地回答有没有问题,有问题的逐条讲清楚,没有问题的也要报告。对查摆出的问题,要纳入主题教育整改落实任务,有关情况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
3.深入剖析反思。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发扬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认真检视反思,针对工作短板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领导班子聚焦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检视反思。班子成员联系思想工作实际,主要从理论武装、宗旨意识、担当作为、工作作风等方面,实事求是检视自身差距,把问题找实、把根源挖深,并明确努力方向。检视反思要防止“大而空”“小而碎”,隔靴搔痒、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防止“自我循环”、只出题不答题,以上级指出问题代替自身查找问题、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以工作业务问题代替思想政治问题、以旧问题代替新问题。
(四)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1.聚焦重点整治问题。对表对标中央8个方面专项整治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落实省委有关专项整治任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整治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够到位,基层组织建设比较薄弱,学校发展定位与国家战略结合不够紧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足,教师队伍能力素质不高,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安全稳定风险意识不够强,学生社团管理、运营不规范等问题。整治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师生员工进行通报。 2.扎实推动整改落实。针对师生群众提出的意见、对照检视查摆和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既要有中长期整改安排意见,也要有近期整改任务要求,能改的立即改、当下改,一时解决不了的盯住改、限期改,一件一件整改到位。对已经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运用好、坚持好;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制度,抓紧修订完善。主题教育结束前,学校领导班子配合省委巡回指导组做好整体评估和自查评估。省委巡回指导组将坚持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相结合,采取广泛听取意见、开展随机测评、综合研判分析等方式,对我校主题教育开展情况、采取措施和取得成效进行定量定性评估。
3.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教育结束前,学校党委将在省委巡回指导组的指导下,聚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同时指导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认真开展学习,深入谈心谈话,梳理检视问题,撰写检视剖析材料;会上,通报在主题教育中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说明或检查;会后,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各级党组织通报会议情况,及时制定查摆问题整改落实方案。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压实领导责任。学校党委成立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力量,全面负责全校主题教育。校级领导班子成员采取调研访谈、意见反馈、交心谈心、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负责对分管单位和联系二级学院主题教育的督促指导,确保主题教育质量。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教工和学生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党组织)开展主题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二)坚持以上率下。学校领导班子以上率下,带头抓好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务实创新,带头抓好组织领导,示范推进主题教育扎实开展。领导班子成员首先抓好自身教育,先学先改、学深实改,作出表率。各处级单位党员干部要及时跟进、联动开展,形成上级带下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校报、校园网和官方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优势,设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栏,大力宣传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部署要求、工作进展和重要成果。注重抓好典型宣传,善于发掘、总结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育、宣传先进个人和典型集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注意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增强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影响力。及时收集汇总各单位开展主题教育的部署安排、进度情况、特色做法及工作成效等,及时反映主题教育进展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四)搞好统筹兼顾。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主题教育同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结合起来,同推动全校各项工作提档升级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杜绝“两张皮”现象。
(五)防止形式主义。以严实作风开展主题教育,提倡开“短”会、发“实”文,坚决防止“低级红”“高级黑”。学习教育不对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提出硬性要求;调查研究不搞“作秀式”“盆景式”调研和不解决实际问题的调研;检视问题不大而化之、隔靴搔痒,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以工作业务问题代替思想政治问题;整改落实不能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轻飘飘,不虎头蛇尾、久拖不决。对消极对待、敷衍应付的严肃批评、通报曝光,对走形变样、问题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根据中央、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精神,按照省委《基层党支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全校基层党支部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目标要求
全校校处级领导干部之外的党员参加主题教育,以支部为单位进行。
全校各基层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和具体安排,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依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重点抓好学习教育和检视整改,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解决违背初心和使命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
各基层党支部开展主题教育从2019年9月开始,11月底基本结束,具体时间不少于3个月。此次主题不划阶段,不分环节,坚持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
基层党支部学习教育,要把主题教育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结合起来,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奋斗精神、革命精神,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在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带领下,做细做实学习教育和检视整改两个工作重点,进一步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突出学习重点,树立问题导向,边学边改、即知即改,为实现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努力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而不懈奋斗。
二、扎实抓好学习教育
(一)突出学习重点。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要论述来组织学习,原原本本通读《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认真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和在内蒙古考察并指导开展主题教育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领悟初心使命,增强党的意识,坚定理想信念。
(二)灵活学习方式。以个人自学为主,党员要静下心、坐下来,认真研读规定书目。党支部要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形式,组织党员开展集中学习,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交流学习体会,相互启发提高。学校将依托各级党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等,对党支部书记进行1次轮训,重点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部署要求。在运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等已有的党员教育管理载体平台的基础上,用好案例教育、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切实增强主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本地红色资源,就近就便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向张富清、黄大年和其美多吉、杨达瓦、捌斤、周永开等同志,以及国家电网四川电力共产党员服务队、全国模范退役军人、省委“七一”表彰对象学习活动。对年老体弱党员,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组织其参加学习教育。通过学习教育,使党员不断有新进步新领悟,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在学习基础上,结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党支部书记要讲1次专题党课,或者向所在党支部党员报告1次学习体会。
三、切实抓好检视整改
(一)认真检视问题。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义务权利,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师生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等,重点查找党员意识、担当作为、服务群众、遵守纪律、作用发挥等方面的差距和不足,一条一条列出问题。坚持开门搞教育,每名党员至少向群众征求1条意见。在主题教育启动后1个月左右时间,党支部要结合“三会一课”,召开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专题会议。
(二)抓好整改落实。认真落实省委集中整治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工作要求,结合专项整治,首先整顿“三类”党支部,突出抓好基层党支部按期换届等专项检查“回头看”,不断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开展主题教育打牢组织基础。
(三)充分发挥作用。结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突出为师生服务解难题,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组织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用心用情用功办好民生实事,千方百计为师生群众排忧解难。通过主题党日,组织党员结合自身实际,至少参加1次志愿服务,为身边师生群众至少办1件实事好事,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和使命。
主题教育结束前,全校各基层党支部要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主题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思想认识。开展主题教育是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校各基层党支部要以又严又实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狠抓落实,确保主题教育有声势、有特色、有实效。要结合支部特点和党员情况,研究符合工作实际的举措,不好高骛远,不过高要求,既保证学习教育全覆盖,又不搞“一刀切”“一锅煮”。
(二)压实主体责任。全校各基层党支部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先学先改、学深实改,作出表率,示范引领本支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三)搞好工作结合。把开展主题教育与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结合起来,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把党员在主题教育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和奋斗精神,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使命的实际行动,转化为奋力推进新时代师范大学建设的不竭动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党务公开、设置宣传栏等方式,及时反映本党支部主题教育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总结宣传主题教育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注重选树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及时表扬一批师生群众身边的党员先进事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抓实基础基层、基本单元,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全校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围绕“组织健全、活动经常、队伍过硬、保障到位、作用突出”的目标任务,按照“深入摸排、试点探索、整顿提升”的方法步骤,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推动全校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为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目标任务
突出加强基础工作、基本制度、基本能力建设,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从最基本的要求抓起、从最能发挥作用的环节做起,落实各领域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1. 组织健全。积极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因地制宜优化和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做到应建尽建、设置规范、调整及时、隶属明晰,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
2. 活动经常。全面落实党支部议事决策和日常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主题党日、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确保党支部工作运转有序、活动常态有效。
3. 队伍过硬。规范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按期换届等,突出选优配强党支部班子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扎实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加大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培训力度,确保班子队伍功能结构优化。
4. 保障到位。建立健全稳定的党支部工作经费、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整合资源建好用好党员活动场所,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场所办事。
5. 作用突出。根据不同类型党支部特点,找准服务中心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建立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和载体平台,确保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中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方法步骤
重点结合去年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及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等问题专项整治,按照“一年推广打基础,二年深化出成效,三年全面上台阶”的要求,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力争经过三年努力,使全校基层党支部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1. 做好动员部署。2020年10月中旬,学校各级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制定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建设的具体标准、年度完成任务和推进措施,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把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作为学校基层党务骨干,特别是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的重要内容,深化认识、明确任务、掌握方法。
2. 开展摸底自查。2020年10月下旬,各党总支要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党支部对照相应标准,广泛开展自查,切实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逐级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已达标和未达标基层党支部台账,登记造册。摸底自查工作在2020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经各院级党组织梳理汇总后,填报《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自查情况统计表》,并于11月2日(周一)前报校党委组织部。对已达标的基层党支部实行动态管理,对未达标基层党支部实行销号管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未达标的所属基层党支部进行认真分析,找准存在的差距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3. 对照标准创争。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未达标的基层党支部要根据查找出来的问题和差距,对照学校出台的基层党支部建设标准要求,制定整改落实措施,开展创争达标活动;自我评估达标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申报。已达标的基层党支部要对照标准,结合开展“争创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继续巩固成果,不断深化提升,争当先进优秀。各党总支要注重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综合协调,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为基层党支部创争达标创造有利条件。
4. 进行考核验收。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根据建立的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坚持分级负责,由党总支对所属基层党支部达标申报对象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要按照基层自评、组织考评的步骤定期开展,采取查看台账资料、实地走访、开展访谈测评等方式进行。申报对象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纳入已达标基层党支部台账管理;对经考核验收仍未达标的基层党支部,要列出问题清单,督促整改落实、尽快达标。
四、工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牵头汇总,各党总支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带头深入基层,加强调研指导,落实好各项工作要求。学校党委将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纳入基层党支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
2. 注意搞好结合。各级党组织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把开展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结合起来,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同持续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和巡视整改结合起来,同落实年度党建工作任务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合理安排,推动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顺利进行、取得实效。要注意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中取得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不断提升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3. 强化督查指导。学校党委将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改进。实行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季报制度,每季度最后一周,各党总支要将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情况,包括已达标基层党支部数量、未达标基层党支部数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措施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每年要对申报达标的基层党支部进行严格考评、认真检查,做到检查验收全覆盖。学校党委每年将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达标基层党支部进行抽查,对督查抽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 广泛开展宣传。要加大对基层党建工作的指导力度,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创新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要注重培育、发现、宣传一批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着力宣传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党支部比学赶超,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
一、组织健全
1. 党支部设置形式。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教职工党支部一般设置在教学、科研、行政等机构,探索在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组织中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或年级、班级设置,探索依托学生公寓、社团组织等平台中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2. 党支部成立程序。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3. 党支部调整和撤销。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学校党委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由党总支报学校党委批准,也可由学校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内江市委组织部备案。
4. 临时党支部。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能转接的,经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5. 党小组。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教学点、学生党员公寓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
二、活动经常
6. 三会一课。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党课每季度安排1次。
7. 主题党日。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开展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志愿服务和交纳党费等。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党课和组织生活会可安排在主题党日进行。
8. 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议形式召开。
9. 双重组织生活。党员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党的活动,应提前通知党员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按时参加。党员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
10.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11. 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
12. 请示报告。实事求是地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每年向党总支报告1次党支部全面工作。
三、队伍过硬
13. 党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14.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1年以上党龄。大力推进教师党支部“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努力把有条件的党务工作者培养成学术带头人,把行政系统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培养成基层党支部负责人。注重从优秀辅导员、优秀大学生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
15. 换届选举。党支部委员会任期3年。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不超过1年。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16. 发展党员。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发展政治品质纯正的党员。大力推进中青年优秀教师党员发展计划,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重视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科技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重要渠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17. 教育培训。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学院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培训。
18. 日常管理。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党总支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稳妥处置违纪违法党员、不合格党员、失联党员。广泛开展设岗定责、志愿服务等活动,引导教职工党员在教学、科研、行政等岗位,学生党员在公寓、社团、课题组等地方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保障到位
19. 责任保障。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各级党组织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加强经常性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二级学院党总支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人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20. 经费保障。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为党支部开展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学校党委每年应该划拨一定比例的党费支持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学校党委积极落实党务干部职务职级“双线晋升”等有关要求,制定出台给予党务工作者工作补贴制度。
21. 阵地保障。坚持“一室多用”,探索建立党员活动室、党员工作室,落实相对固定的党支部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实施,规范悬挂标识、标牌等,健全管理维护制度。
五、作用突出
22. 强化政治建设。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参与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
23. 强化思政教育。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关心了解师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状况,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24. 强化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本部门各项任务。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总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不是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总支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制定,经学校党委审定同意后实施,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总支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制定,经学校党委审定同意后实施,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办公厅《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分析研判和动议工作办法》等5个文件(川委发〔2020〕22号)、《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川委办〔2016〕23号)、《四川省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川组通〔2020〕29号)、《四川省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川组发〔2021〕6号)、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规范和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8号)等文件规定和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为规范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要求,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鲜明政德、为民、担当、实干、廉洁和公认六个导向,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和干部支撑。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学校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领导集体的基本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要严格干部选任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从会议通过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心怀“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政绩观,在本职工作中,艰苦创业,真抓实干,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备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师生,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教学科研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者,一般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并优先选用博士研究生。
(二)提任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工作处、学报、图书馆和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副职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任档案馆(校史馆)行政正副职,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其他机关、教辅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教学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高学历、高职称人员。
(三)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应当具有副处级岗位工作经历两年及以上;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正科级实职岗位工作经历三年及以上。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除具有相应学历、职称资格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一般应连续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五级岗位满一年以上、六级岗位满两年以上、七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担任正处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八级岗位满三年以上、九级岗位满四年以上的,可以担任相应副处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四)提任处级领导职务者,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省高校干部培训中心或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担任学校党委、学校纪委领导成员的,应具有五年及以上党龄;担任学校其他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及以上的党龄。提任共青团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符合团的章程规定;提任工会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符合工会选任规定。
(六)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八)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九条 提任科级领导干部职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须是内江师范学院在职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
(三)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具有副科级岗位工作经历两年以上;由科员岗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科员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试用期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的,可以担任正科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十一级岗位满两年以上、十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担任副科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科级干部时须同时满足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的提任条件。
从工勤技能岗位转岗竞聘到管理岗位担任科级职务的,原则上工勤人员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且首次转任必须符合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规范和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8号)的相关规定。
(五)提任后勤、保卫等部门正科级干部,经党委研究,可适当放宽学历或职称资格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高学历、高职称人员。
(六)担任党内科级职务的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八)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省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有关程序办理。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五款、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的基本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个别选拔任用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的分析研判和动议工作。选任科级领导干部时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党委及其主要领导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分析研判和动议工作中,履行提出启动意见、确定配备原则、主持酝酿工作、审定动议方案等职责。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分析研判和动议工作中,履行深化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建议、比选、沟通酝酿、形成方案等职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分析研判和动议工作,应区分不同职位特点和选拔情形进行。一般可采取下列程序:
(一)日常了解。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通过调研、考核、谈心谈话等渠道,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吸收运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信访、培训、奖惩等方面情况。
(二)综合分析研判。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调配有关规定,对照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班子结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处级领导班子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班子调整的目标,提出意见建议。
(三)动议。党委及其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议,明确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人选产生范围、推荐方式、选拔程序等。
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班子结构)对空缺职位要求,按照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优化结构、增强功能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综合比选择优,等额或者差额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干部群众推荐的人选,可作为比选人选的参考。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四)沟通酝酿。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区分不同职位和实际情况,由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采取召开酝酿会议或者个别听取有关领导意见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涉及非中共党员干部人选一般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党委统战部门意见。
(五)形成方案。党委组织部根据充分酝酿后的意见,形成动议方案,报党委审定。动议方案一般包括动议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人选分析、相关方面意见、党委组织部建议意见等。
第十四条 重要职位的动议,可根据组织安排进行调研摸底,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动议意见。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
第十五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分析研判和动议阶段,有下列第(一)(二)(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其余情形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三)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除换届外,一次性调整处级领导干部超过20人,或者在连续2个月内累计调整处级领导干部超过30人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校级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我校提拔任用的;
(七)校级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八)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九)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分析研判和动议工作职数预审制度,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
第十七条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审查把关,按规定范围开展“凡提四必”。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信访举报,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问题没有查清或者疑点没有消除、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得列为动议人选。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分析研判和动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规定造成用人失误或者用人不当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分析研判和动议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泄露启动、比选、酝酿等动议过程和动议方案,违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九条 本章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我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定向推荐进行,也可以按照非定向推荐进行。对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中层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 民主推荐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可与考察工作方案一并制定,一般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条件、程序、参加人员,以及考察程序、方法、考察组的组建等内容。工作方案应同拟实施民主推荐部门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沟通,征求其意见。
(二)谈话调研推荐。谈话调研推荐要向谈话对象介绍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推荐要求,听取意见应当由2名以上考察组成员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一般应当及时向人选呈报单位(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反馈。
(三)会议推荐。会议一般由实施民主推荐部门党组织负责人主持,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提任科级干部时可由党委组织部委托相关党组织具体实施,党委组织部审核把关。会议推荐包括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至少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综合分析。党委组织部对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并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类统计分析。
(五)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综合分析情况,结合动议方案,提出初步意见,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报告。
第二十二条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必要时,在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原则要求的同时,综合考虑单位(部门)实际、岗位要求和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商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的提出应当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日常了解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情况。
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的,应当差额提出,参考人选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对于非定向推荐,应当至少有1名差额人选;对于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每个职位应当至少有1名差额人选。参考人选可以在所在单位(部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
不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的,一般应当在会议推荐时提供相关干部名册,也可将推荐条件或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现场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应当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惯例,充分考虑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到教学科研单位开展民主推荐工作,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动议人选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科级干部、学术(教授)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教代会和分工会主要负责人、行政人员、教授、博士、青年教师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到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其他单位开展民主推荐工作,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动议人选所属的上级党组织委员、所属党支部书记、工会及教代会负责人、部门全体人员、相关中层干部及科级干部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处级岗位会议推荐范围参照谈话调研推荐范围确定,可以做适当调整,本单位人数50人以下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本单位人数50人以上的参加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二;推荐单位人数较少的,参加推荐人员不得少于20人。科级岗位会议推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民主推荐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各项纪律。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五条 本章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我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处级干部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科级干部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协调实施。
第二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的一般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年度考核、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后报请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八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二十九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工作方案可以与民主推荐方案一并制定,一般包括考察程序、方法、工作要求等内容,工作方案应当同考察对象所属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征求意见。
(二)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考察对象公示一并进行。
(三)实施考察。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发布考察对象公示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考察对象公示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以及考察组联系电话、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时限等,一般采取张榜公告、通知或者在内部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考察对象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在现单位任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部门或者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对需要进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检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委托学校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情况。考察组对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结果,以及奖惩、年度考核、日常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意见等情况进行集体研究,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作出评价。
(六)反馈考察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属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提出任用建议方案。考察组根据拟任职位领导班子功能结构(班子结构)需要,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形成考察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经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形成考察报告,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三十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应由2名以上考察组成员按照要求进行。个别谈话范围主要包括对考察对象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可结合实际确定,考察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民主测评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进行,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集中填写民主测评表。民主测评应当包括总体评价,德、能、勤、绩、廉、政治素质、专业素养、作风建设、依法依规办事和制度执行力及治理能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相关测评项目可结合实际确定。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根据知情度、关联度等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要认真落实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制度。考察中,考察对象应当填写《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考察组应当派专人查阅考察对象干部档案,填写《四川省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对发现档案“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不准确且没有组织认定,以及有涂改、造假现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未核实清楚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组织填报范围内的考察对象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行专项核实。根据核实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
考察期间,考察组应当对反映考察对象的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形成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若干问题答复意见要求,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应当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在1个月内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各项纪律。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对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因不认真履职导致考察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适用于我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讨论决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需提交党委审议的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一般应当在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要进一步征求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拟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需在讨论决定前正式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的意见,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对拟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当形成报党委审议的请示,请示应当包括职位空缺、任免理由、任免建议、征求意见情况等,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
第四十一条 党委审议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党委表决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全委会表决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事项,由党委常委会主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含列席人员)对拟任人选进行讨论。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组织部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三)进行表决。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弃权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但不得另提他人。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缺席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需任用正处级领导干部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组织部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后,报党委审定。征求意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出征求意见函。根据党委常委会意见,党委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一般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特殊情况下可以电话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收集意见。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党委审定。由党委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党委书面汇报,以超过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没有超过党委委员半数同意的拟任人选,应当再次召开党委常委会,作出不予任用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党委常委会或者全委会投票表决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泄露讨论、表决情况和结果。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六条 本章适用于我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工作。处级领导职务,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探索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对拟提拔任职的人选应当进行任前公示。对进一步使用等其他拟任职务情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内容。干部任前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职级、拟任职务职级,根据工作需要可公示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曾任职务职级简要信息。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方式。一般采取张榜公告、网络发布等方式进行。交流提拔人选,应当在原工作地或者单位公示。
(四)公示程序。一般应当经过发布公示信息、受理群众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及任用建议等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试用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需要实行试用期的领导职务,均应实行任职试用期。
对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以及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同职级非领导职务后再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二)试用期限。试用期为1年(自任免机关任职通知成文日期起计算)。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不超过半年。
(三)试用管理。试用期间,干部应当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
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终止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要及时对干部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经党委审批同意后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提前终止试用期和考核不合格的,经党委审批同意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一)谈话主体及对象。一般由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与拟任职干部进行谈话。正处级拟任人选,一般应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谈话;副处级拟任人选,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谈话;科级拟任人选,一般应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谈话时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学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二)谈话内容。一般要讲明组织上的整体考虑、简要肯定干部的优点,指出干部存在的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让干部看到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做好任职谈话的安排协调,负责提供谈话对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谈话提纲或者考察材料(现实表现)等材料,并做好记录。
(三)谈话时间。一般应在党委讨论决定后进行,需要进行任前公示或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待相关程序结束后进行。
第五十条 实行新任职领导干部任前培训制度,每年对本年度新任职干部进行培训,坚持把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纳入培训内容,加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德教育,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有关任职的规定。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应当对任职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进行任前公示、调查核实问题、执行任职试用期和开展任职谈话的情况,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二条 本章适用于个别选拔任用我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范围内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第五十四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需要突破本细则规定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需要报批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且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或通知。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竞聘者本人自愿报名参加竞聘。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条件人选。如果一个岗位第一志愿报名人数在5人以上(不含5人),将进行初选,确定3人参加大会公开竞聘。初选考评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长)、竞聘岗位原任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竞聘时间5分钟。
报名人数不足3人时,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竞聘演讲、民主推荐。竞聘者就第一志愿岗位进行演讲,演讲内容:竞聘理由、竞聘优势和工作设想。时间8分钟。演讲完毕后,对全部竞聘者进行民主测评推荐。测评人员由全体校领导、处级干部、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在校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教代会干部民主评议委员会成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测评票分A、B票,校领导为A票,其余为B票。
各二级学院正副院长岗位竞聘演讲在本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中进行。
(四)确定拟考察对象。组织部查阅干部档案,排查信访举报,征求党风廉政建设意见,报省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排查无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考察对象。
(五)人选的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参照本细则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制定科学方案,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七条 本章适用于个别选拔任用我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交流和回避工作。
第五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同一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一)交流原因: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严格落实处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在党群、行政管理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一岗位任满两届,一般应轮岗交流,任职满10年应当轮岗交流。其中,从事执纪、干部人事、审计、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岗位工作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满5年,应当轮岗交流;副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满5年,应当调整分工或轮岗交流。其他教辅和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满10年,一般应轮岗交流,如工作需要,可暂不交流,但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不能超过15年;行政副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10年,应当调整分工或轮岗交流。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科级领导岗位干部参照处级干部轮岗交流相关规定执行。在同一科级岗位任满两届,一般应在处级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任职满10年应当在处级单位内部轮岗交流或跨单位轮岗交流。其中,从事执纪、干部人事、审计、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岗位的科级干部任职满5年,一般应当在处级单位内部轮岗交流;如工作需要,可暂不交流,但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不能超过两届。
(三)交流的干部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五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办公室、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采购工作。
属于省管的干部,其亲属的提拔任职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各单位(部门)讨论干部推荐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六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我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和降职工作。
第六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六十三条 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章适用于选拔任用我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纪律与监督工作。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九条 对组织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事项,干部本人应当服从。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一)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对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二)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三)建立组织、纪检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四)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抵制各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学校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对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举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自动废止。
单位名称 |
下属科级机构数、名称 |
|
机构数 |
名称 |
|
党办、院办 |
6 |
行政科 |
秘书科 |
||
机要科 |
||
信息报送与督办科 |
||
校友办校友工作科 |
||
车队 |
||
党委组织部(党校)、 乡村振兴办 |
4 |
组织科 |
干部科 |
||
党校办公室 |
||
乡村振兴办秘书科 |
||
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法制办) |
4 |
理论宣传科 |
新闻中心 |
||
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科 |
||
精神文明与法制建设科 |
||
党委统战部 |
1 |
统战科 |
纪委办公室 |
2 |
综合科 |
宣教审理科 |
||
纪委纪检监察室 |
2 |
监督检查科 |
审查调查科 |
||
党委巡察办 |
1 |
综合管理科 |
机关党委 |
2 |
机关党建科 |
综合管理科 |
||
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 |
6 |
师资科 |
人事科 |
||
劳资科 |
||
社会保障科 |
||
教师发展中心 |
||
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
||
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工作处 |
9 |
办公室 |
学生教育管理科 |
||
学生宿舍管理科 |
||
武装军事科(军事理论教研室、军事技能教研室) |
||
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 |
||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办公室 |
||
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科(易班) |
||
就业指导和服务中心办公室 |
||
职业发展与创业指导科(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与创新创业教研室) |
||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
4 |
综合科 |
政保科 |
||
治安科 |
||
安全消防科 |
||
工会 |
1 |
办公室 |
团委 |
3 |
组织建设科 |
宣传文艺科 |
||
素质拓展科 |
||
教务处 |
9 |
办公室 |
学籍管理科 |
||
教学运行管理科 |
||
考试管理科 |
||
招生管理科 |
||
教学研究与发展科 |
||
实践教学科 |
||
教学平台建设与技能培训科 |
||
非学历教育规划与管理科 |
||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
6 |
综合科 |
项目管理科 |
||
社会服务与学术交流科 |
||
成果管理科 |
||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科 |
||
校地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
||
审计处 |
2 |
工程审计科 |
综合审计科 |
||
计划财务处 |
5 |
综合科 |
计划科 |
||
会计科 |
||
资金结算中心 |
||
财务信息科 |
||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 |
4 |
国资科 |
实验设备科 |
||
维修科 |
||
房屋管理科 |
||
评建办公室 |
3 |
综合科 |
评估科 |
||
教育统计科 |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
3 |
综合科 |
出国(境)项目管理科 |
||
外教留学生管理科 |
||
后勤保障处 |
7 |
办公室 |
采购中心 |
||
维修服务中心 |
||
水电服务中心 |
||
饮食服务中心 |
||
卫生防疫科 |
||
园林环卫科 |
||
基建处(新校区建设搬迁指挥部办公室) |
3 |
综合管理科 |
工程管理科 |
||
规划设计科 |
||
离退休工作处 |
2 |
综合管理科 |
关工委秘书科 |
||
继续教育学院 |
3 |
综合科 |
学历教育科 |
||
培训中心 |
||
图书馆 |
8 |
办公室 |
文献资源部 |
||
技术服务部 |
||
信息咨询部 |
||
期刊阅览部 |
||
古籍特藏部 |
||
阅读推广部 |
||
读者服务部 |
||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 |
4 |
网络部 |
教学资源部 |
||
一卡通卡务中心 |
||
信息系统部 |
||
学报编辑部 |
1 |
办公室 |
档案馆(校史馆) |
3 |
人事档案科 |
综合档案科 |
||
信息档案科 |
||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 |
4 |
办公室 |
计算机公共实验教学分中心 |
||
师范技能和虚拟实验教学分中心 |
||
分析测试运行科 |
||
招标采购中心 |
3 |
综合监督科 |
采购一科 |
||
采购二科 |
||
文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范长江新闻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数据恢复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
1 |
综合科 |
建筑工程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化学化工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沱江流域特色农业资源共享平台 |
1 |
综合科 |
外国语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四川省廉洁文化社 科普及基地 |
1 |
综合科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 研究中心 |
1 |
综合科 |
人工智能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体育学院 (峨眉武术文化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教育部峨眉武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峨眉武术文化普及基地) |
1 |
综合科 |
张大千美术学院 |
4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实验中心 |
||
张大千研究中心 |
1 |
综合科 |
音乐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教育科学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生命科学学院 |
3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 |
||
长江上游鱼类 资源保护与利用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
1 |
综合科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2 |
党政办公室 |
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 |
||
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与指导中心、高等教育研究所) |
2 |
综合办公室 |
《西部教育研究》杂志编辑部 |
为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换届聘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精干、务实、廉洁、高效的优秀科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干部选任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按照《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内师委发〔2021〕97号)要求,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从12月开始稳步推进科级干部换届调整和空缺科级岗位干部的选拔聘任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鲜明政德、为民、担当、实干、廉洁和公认六个导向,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科级干部队伍,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和干部支撑。
二、时间安排
2021年12月20日开始,拟于2022年1月20日前基本完成。
三、任职条件、资格及政策规定
(一)任职条件和资格
除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须是内江师范学院在职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
(三)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具有副科级岗位工作经历两年以上;由科员岗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科员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试用期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的,可以担任正科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十一级岗位满两年以上、十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担任副科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科级干部时须同时满足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的提任条件。
从工勤技能岗位转岗竞聘到管理岗位担任科级职务的,原则上工勤人员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且首次转任必须符合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规范和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8号)的相关规定。
(五)提任后勤、保卫等部门正科级干部,经党委研究,可适当放宽学历或职称资格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高学历、高职称人员。
(六)担任党内科级职务的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八)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二)年龄规定
1、本届科级干部任期4年,科级干部的年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均以2021年11月30日为基准。
2、现职科级实职干部不能任满一届的(即距达到退休年龄不足4周年),本次集中调整时不再担任科级实职干部。不再担任实职的科级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变,工作由所在单位安排。
3、不能任满一届(即距达到退休年龄不足4周年)的教职工,一般不再新提拔担任科级实职干部。
四、工作步骤和程序
本次科级干部换届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方案,做好统筹协调安排,指导机关党委各党支部和各党总支开展工作,空缺科级岗位提任严格遵循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组织考察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组织实施,按要求上报科级干部选任的相关材料,最后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主要程序如下:
1、根据学校科级机构设置方案和科级干部换届聘任资格条件,符合继续任职的现任科级实职干部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现任科级干部竞聘申请表》(附件1)。经科级岗位所在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学校科级干部换届聘任办公室(党委组织部605室)。现任科级干部在本单位内部不同科级岗位交流的,由本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后上报;现任科级干部跨单位交流的,需提前与学校科级干部聘任办公室沟通并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再正式上报申请表。此项工作于12月23日前完成。
2、学校科级干部聘任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任命。此项工作于12月27日前完成。
3、学校科级干部聘任办公室公布空缺科级岗位。
4、符合科级实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且有意竞聘者,下载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空缺科级岗位竞聘申请表》(附件2),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请表报空缺科级岗位所在单位党组织。
5、本次空缺科级岗位干部的选任工作,机关由空缺科级岗位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书记牵头,二级学院由党总支书记牵头,严格按任职条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学历、学位、职称、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必须审核原件,确保无误。机关党支部书记(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后,报学校科级干部换届聘任办公室复核,此项工作于12月29日完成。
6、学校科级干部换届聘任办公室完成集中复核,于12月31日前将复核结果反馈相关各单位。
7、二级学院经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机关经党支部书记和处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成立干部考察组,考察组组长一般由党组织书记担任。同时,会议要确定按学校科级干部选任程序采取谈话调研推荐、不提出人选会议推荐和考察谈话等科级干部选任的基本程序,并根据岗位关联性原则,确定谈话调研推荐的范围,一般不少于15人,人数少的单位可适当减少;确定会议推荐的范围,一般适当大于谈话调研推荐范围。
8、空缺科级岗位所在单位的干部考察组,按范围开展谈话调研推荐,如果人选得票比较集中,即得票数超过应参加谈话调研推荐范围人员的60%,则进入干部选任下一程序;如果人选得票分散,即人选得票低于60%,则终止科级干部选任程序。
9、空缺科级岗位所在单位的干部考察组,采取不提出人选的方式,按范围开展会议推荐。如果会议推荐人选与谈话调研推荐人选一致,且得票数超过应参加会议推荐范围人员的60%,则进入干部选任下一程序;如果会议推荐人选与谈话调研推荐人选不一致,或谈话调研推荐人选得推荐票数低于60%,则终止科级干部选任程序。
10、根据会议推荐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谈话对象,发布考察对象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11、空缺科级岗位所在单位的干部考察组开展考察谈话。考察谈话范围根据考察对象关联性原则确定,如竞聘者的工作关系与空缺岗位属不同教工党支部,由党委组织部协调竞聘者工作关系所在教工党支部(二级学院党总支)考察组进行考察。
考察组要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要对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或廉洁从政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并提出人选建议。在此基础上,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拟任人选;机关各党支部在征求空缺科级岗位所在处级领导班子意见基础上,确定拟任人选。
12、各党组织将考察报告、考察对象的《内江师范学院空缺科级岗位竞聘申请表》及其学历、学位、职称、任职经历等材料于2022年1月10日前交学校科级干部换届选聘工作办公室。
13、学校科级干部换届选聘工作办公室对拟任人选的相关材料和选任程序进行复审,并征求学校纪委、党办、人事、学工、教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最后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任职人选。此项工作于2022 年1月14日前完成。
14、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15、办理相关任用手续,正式任职。此项工作于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
五、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本次科级干部集中调整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科级干部换届选聘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组织部,纪委、党办、人事、学工、教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负责科级干部选聘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和统筹协调。各党总支、各教工党支部、各处级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步骤和程序,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本次科级干部集中调整选聘工作圆满顺利完成。现任科级实职干部作为学校党委直接管理任命的干部,其岗位调整和工作调动均需提前经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进行。未经党委同意,全校各处级单位内部和处级单位之间均不能调整或调动科级干部的岗位职务和工作关系。
2、搞好宣传发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积极参与,同时积极支持好、配合好、安排好相关事宜,特别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3、强化纪律监督。成立科级干部选聘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教代会干部民主评议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内江师范学院现任科级干部竞聘申请表
2、内江师范学院空缺科级岗位竞聘申请表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握高校党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本定位,进一步提升我校党组织的政治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党建工作、事业发展“两促进”。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决定在我校开展党建工作品牌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按照“党建+业务”理念,积极创新党建工作载体,着力创建主题内涵丰富、亮牌示范过硬、工作措施务实、辐射影响广泛的党建工作品牌,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切实将党建工作品牌创建转化为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水平的过程,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我校高质量发展。
二、创建标准
党建工作品牌创建,要按照“五个有”的标准实施。
(一)有形象化的名称。党建工作品牌名称能充分体现党建工作的特色特点和核心要求,表述准确、简短有力、朗朗上口。有条件的总支可根据品牌名称设计品牌标志,简洁、生动、形象,易于识别,具有独创性、强烈的视觉感染力和较高的艺术性。
(二)有个性化的内涵。品牌内涵应体现新时代要求和五项职能,符合高等教育“四个服务”定位,适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取向,回应师生群众关注重点,具有独创性。
(三)有全员化的争创。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创建目标任务、细化创建工作责任。凝聚单位合力开展创建,各级党组织广泛支持品牌创建,全体党员积极投身品牌创建。
(四)有制度化的推进。有明确的品牌创建定位、目标、中长期创建规划和年度创建计划,有具体的创建方案及创建措施。建立高标准的服务规范,有完善的品牌管理体系和符合规范要求的服务保障机制。
(五)有显性化的成效。品牌创建在平级组织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和辐射带动作用,得到各方面的普遍认可。
三、基本原则
(一)围绕重点工作创建。要聚焦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边创建、边总结、边完善、边宣传,更好服务所在单位的建设和发展。
(二)围绕服务师生创建。要坚持服务师生为导向,注重收集一批师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推动解决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现实困难,提高师生的满意度和党员的自豪感。
(三)围绕构建体系创建。组织动员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开展创建活动,创建一批党建工作品牌,形成富有学校特色的品牌体系。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3月15日前)。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对党建工作品牌创建工作进行深入宣传发动,使师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党建工作品牌的内涵和特征,自觉投入创建工作,形成浓厚创建氛围。
(二)创建推荐(3月15日—5月15日)。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制订创建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创建。在创建的基础上,推荐上报。机关党委以及每个党总支必须推荐上报1个党建工作品牌,于5月15日前报党委组织部。
(三)品牌初选(5月15日—6月15日)。学校党委对上报的党建工作品牌组织专家进行初审,通过实地调研、走访督查等方式,确定1个党建工作品牌候选名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品牌命名(2022 年6月)。学校党委结合初选和征求意见情况,研究命名“内江师范学院党建工作品牌”,在全校进行推广、交流。
(五)品牌复核(2022 年7月)。我校党建工作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被命名的品牌每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标准、失去示范作用的,责成专项整改,直至取消品牌名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创建党建工作品牌。党组织书记要亲自抓谋划、抓创建,确保党建工作品牌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宣传引导。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宣传栏、部门网页、新闻媒体等各种载体,宣传创建党建工作品牌的重要意义、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切实扩大党建工作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抓好品牌管理。学校党委将把党建工作品牌创建工作纳入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联 系 人:赵明骅、付雪兵
联系方式:0832-2340538
电子邮箱:522677006@qq.com
附件:
1.内江师范学院党建工作品牌创建推荐表
2.党建工作品牌实例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2年3月9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为认真落实全国、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推进党支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开展内江师范学院优秀“支部工作法”推荐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针对巡视指出的党建业务“两张皮”、基层党组织设置不合理、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严格、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以支部工作法为切入点,探索支部和党员发挥作用的路径方式,增强基层党建工作吸引力、感召力,推动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推荐评选标准
优秀“支部工作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标准。
(一)命名精准。要体现高校党建工作特色,突出支部建设特点,概括准确清晰、简短有力、易懂易记,切实反映本支部党建工作个性化的定位、内容和目标。
(二)内涵丰富。要着眼实现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加强支部与师生的紧密连接,体现基层党组织在凝心聚力、科研创新、服务师生、化解矛盾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问题导向。要围绕党支部发挥职责中存在的痛点、堵点和焦点问题,既关注问题本身,又分析内在成因,从根子上精准定位、有的放矢。
(四)措施可行。要总结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切实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激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体现规律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富有前瞻性、创造性和示范性。
(五)师生认可。要具有鲜明的示范导向和辐射带动作用,有效地解决了支部所在单位党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党员师生广泛认可。支部工作法在本单位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在全校具备一定的推广和借鉴意义。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2日前)。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指导党支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学习借鉴“支部工作法”范例,紧密结合教育教学、科研创新、管理服务等业务工作和党支部实际,认真整理总结以往行之有效的支部工作方法,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支部工作新路子、新方法、新载体。
(二)总结提炼推荐阶段(3月22日—4月22日)。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遴选出具有单位特点、解决问题较好的支部工作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总结材料,填报《内江师范学院优秀“支部工作法”推荐表》(见附件),于4月22日前(星期五)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原则上机关党委以及每个党总支至少推荐1个支部工作法。
(三)组织评选阶段(4月22日—5月12日)。学校党委组织初审,通过实地调研、走访督查、师生访谈、调阅资料等方式,综合确定5个内江师范学院优秀“支部工作法”,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宣传推广阶段(5月12日后)。学校党委将利用官方网站等平台,总结、宣传、推广支部建设中好的工作方法、工作制度以及有示范性的活动等,对优秀的支部工作法将汇编成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及时跟进,形成宣传引导的良好氛围。
四、内容要求
优秀“支部工作法”总结材料包括经验材料和佐证材料两个部分,可以围绕一个方面领域的工作、一项务实管用的制度、一个创新思维的理念等进行陈述。要注重以小切口展示大变化,以微观视野拓展宏观思路。
(一)经验材料。一般包括标题命名、背景材料、基本内涵、主要做法和工作启示等五部分内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具体要求如下:
1.标题命名。直奔主题说明工作法的名称,以“XXXX”工作法为标题写法,不得超过20个字。
2.背景材料。主要介绍党支部概况、工作职能特点以及党支部工作法的由来。
3.基本内涵。简明扼要概括党支部工作法的主要目标、基本理念和工作思路。
4.主要做法。以党支部为实施主体,集中体现支部工作法的基本环节、主要步骤和具体做法,从操作层面进行梳理和归纳。并以简要事例对某个具体做法进行深入的剖析,深化对党支部工作法的认识。
5.工作启示。主要是从本党支部的角度,阐释党支部工作法的成效、思考和启发。可适当阐述在全校推广后的辐射作用。
(二)佐证材料。主要是对经验材料的补充说明和丰富充实,以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心得体会、人物访谈等方式呈现。每篇经验材料附佐证材料一般不超过5个,具体要求如下:
1.典型案例。主要针对经验材料中的概括性做法进行系统阐释,谈工作思路、具体做法和有益成效。案例要细化层次,有数据、例子等佐证说明,字数不超过1000字。
2.宣传报道。主要展现支部工作法推广过程中校级及以上媒体采访宣传的情况,以新闻通稿、通讯报道等为主要方式。
3.心得体会。主要由支部1名或多名党员讲述实施支部工作法前后个人感悟、支部变化和奋斗信心,积极回应经验材料内容,字数不超过500字。
4.人物访谈。主要体现上级党组织以及全校师生对该支部工作法的评价和认识,字数不超过200字。
五、有关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推荐评选学校优秀“支部工作法”活动是新形势下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党员教育管理、凝聚服务师生党员的有效载体。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总结提炼、学习推广支部工作法,在本单位形成一套简便易行的工作规程,不断健全规范党建工作运行机制。
(二)积极组织申报。要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团队,党组织书记亲自抓,班子成员积极配合,广泛发动师生党员集思广益。要紧贴师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探索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路径方式,总结提炼,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报送相关材料。
(三)强化督导检查。学校党委将采取集中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面上指导与点上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开展活动的督促指导。同时,把开展优秀“支部工作法”评选活动情况列入年度党总支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对基层党支部加强具体指导,严格督促落实。
联 系 人:赵明骅、付雪兵
联系方式:0832-2340538
电子邮箱:522677006@qq.com
附件:
1.内江师范学院优秀“支部工作法”推荐表
2.“支部工作法”实例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2年3月9日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党建工作需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切实加强和改进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党委决定将二级学院党总支改建为基层党委,同时设立二级纪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成立中共内江师范学院文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范长江新闻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人工智能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体育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张大千美术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委员会和中共内江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委员会。原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下属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自然撤销。
2. 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要求,党委建制的学院成立二级纪委,全校17个二级学院相应成立17个二级学院纪委。
3. 根据有关规定,二级学院党委、纪委每届任期5年。自本文件下发后,新成立的各二级学院党委要按学校党委统一安排(具体通知另发),及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二级学院党委、纪委。
4. 二级学院党委、纪委工作主要职责按《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2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我校新发展的党员质量,加大在大学生和教学科研一线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推进和规范我校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注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注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职工,特别要注重在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二章 提出入党申请
第五条 全校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要加强对新入校师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师生,要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六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年满十八岁的,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可确定为入党申请人。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党的认识;(2)入党动机和态度;(3)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今后的努力方向;(4)个人基本情况、奖惩情况和履历;(5)家族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6)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本人及家族成员的政治历史问题等。
新入校的师生员工,如在原单位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转至我校,培养时间连续计算。若本人档案中没有记载,原接收入党申请书的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从重新提出书面申请之日算起。
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若入党申请人学习、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现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 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装入个人档案。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党章学习,入党申请人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
申请入党人的入档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入党申请书;
(3)谈话记录。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28岁以下)等方式产生人选。二级学院党总支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群团组织推优”(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向团组织通报,并由团组织通过以下程序进行“推优”:
(1)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团总支审查。
(2)在团总支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报学校团委和同级党组织审定。
(3)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并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关于将XXX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关于将XXX等 名同志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及名单。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党组织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新党员宣誓大会和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入党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培训结束进行考核。没有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不予吸收入党。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督促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等方面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入党申请书;
(3)谈话记录;
(4)《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
(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6)关于将XXX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
(7)自传;
(8)思想汇报。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调离学校或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本人的入党材料转给调入单位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公示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
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
(1)入党积极分子材料;
(2)座谈会记录;
(3)党校结业证复印件;
(4)党组织发展对象情况表;
(5)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
(6)《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
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
(1)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
(2)关于将XXX等 名同志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及名单。
党委组织部回复:关于同意XXX等 名同志为发展对象的批复。
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和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数,原则上应在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教职工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条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学生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条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经过共青团组织“推优”且获所在团支部大多数团员推荐;学习成绩合格,原则上应获得过奖学金或荣誉称号;近一年内无补考或重修;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在我校没有正式学籍、档案关系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其入党申请书应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于其中在我校工作或学习两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突出、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并经组织部审查同意,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予发展,个别表现非常突出需要发展的,所在党组织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再研究其发展问题。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介绍人中最多有一名学生党员。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函调所需材料: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发展党员政审函、函调提纲和内江师范学院发展对象入党政审函调表。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利用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对极个别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采取自学的方法,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讨论其入党问题。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上旬、11月上旬完成。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准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
(1)发展对象材料;(2)政审情况;(3)发展对象培训成绩单。
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
(1)准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
(2)关于对XXX等 名同志进行预审的请示及名单。
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党委组织部回复:对XXX等 名同志的预审意见及名单。
第二十三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经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介绍人和党支部要精心指导其认真、规范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经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复查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党委组织部。报以下材料给党委组织部:
个人入党材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身份证复印件、入党申请书、谈话记录、自传、“推优”对象审核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决议、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成绩单、党组织发展对象情况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党校结业证复印件、座谈会记录、发展党员公示来访情况登记表、发展对象的批复、发展对象入党政审函调表、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发展对象短期培训成绩通知单。
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关于审批XXX等 名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及名单。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和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派党组织成员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党委组织部要再次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听取专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做到逐一审议、集体讨论表决。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委组织部通知:对接收XXX等 名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通知及名单。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党员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填写《发展党员一览表》,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批的预备党员,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原则上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三十条 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讲明党委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会场须悬挂党旗,要庄重严肃。
宣誓仪式的程序:
(1)奏唱国歌;
(2)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随领誓人宣读誓词,最后依次自报姓名;
(3)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4)老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5)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6)奏国际歌。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分别与预备党员本人谈话,提出要求,指导预备党员填写《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党组织要像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那样,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要像把好发展关那样,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第三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适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参加党校举办的预备党员培训;半年开展一次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递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如无特殊原因,均应参加预备党员培训,培训成绩合格才能按期转正;如在预备期内培训成绩始终不合格,需延期半年讨论转正问题,如在延期内培训成绩仍不合格,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上报材料:
(1)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预备党员培训登记表;
(2)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来访情况登记表;
(3)关于审批XXX等 名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及名单;
(4)关于取消XXX同志预备党员资格的请示;
(5)关于延长XXX同志预备期的请示。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2)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3)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5)经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2)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公示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上报材料:
预备党员入党材料、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转正思想汇报、党校预备党员培训登记表、转正申请书、成绩单(预备期内的成绩)、座谈会记录(转正)、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来访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在预备期内有补考或重修的,延长预备期半年。
(二)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三)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在作出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一条 党委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的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党委组织部通知:
(1)关于批准XXX等 名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通知及名单;
(2)关于同意延长XXX同志预备期的审批意见;
(3)关于同意取消XXX同志预备党员资格的审批意见。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党员《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思想汇报、政审材料等入党原始材料交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将正式党员(在职教工)的入党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存入本人人事档案。预备党员(在职教工)的入党材料暂存党委组织部。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在毕业离校时党委组织部将学生入党原始材料移交二级学院党总支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接收单位或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党委组织部要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社区、农村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但在转移组织关系前一定与转入单位联系协商,经同意后方可转入。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第四十五条 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前,二级学院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负责填写《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将登记表随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归档,适时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计划。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四十七条 坚决杜绝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学校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含退休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及省委组织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巡视整改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和在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按照“应交尽交”规定,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和已过有效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退出领导岗位的校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继续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退出领导岗位的处科级干部,按规定执行有关工作程序后,因私出国(境)证件可由本人自行保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私”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旅游、就医、留学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以下简称“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因私)、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二章 证件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领导干部的证件信息采集、维护更新和证件使用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公安机关移交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资料。
第五条 经批准新办理、过期换发、遗失补发、办理延期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从公安机关领取7日内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六条 新提拔和调入的领导干部,在宣布任职后的7日内应将持有的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回国(入境)后10日内,须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申办或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未出国(境)的,应在预定出国(境)期限到期前,将相关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干部因出国(境)使用出国(境)证件,须由本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交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填写《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申请单》(附件2),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借证手续。
第九条 干部因非出国(境)原因临时使用出国(境)证件,须由本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申请单》,至组织部办理借证手续,领取本人的出入境证件,并在使用结束7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更改出国(境)路线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于瞒报持有证件、应交不交的,使用证件时谎报因私出国(境)事由及行程的,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回借用证件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凡公费出国(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除国家有相关规定外,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附件:
1.《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申请单》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各层级学习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彰显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作为政治风向标的特殊地位和首要意义,进一步推进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40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和学校新时代师范大学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动力。
二、明确学习组织与职责
(一)成员组成。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为:机关党委委员,也可根据需要安排相关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各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为:党总支委员和非党总支委员的处级实职干部,也可根据需要安排相关支部书记、科级干部、教研室主任、专职辅导员等列席。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根据需要,视情况可举行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经书记提名其他人员可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岗位职务变动后,要及时调整充实。
(二)学习职责。学校党委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党委书记任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审订年度学习计划,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全面负责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代行职责。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其他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担任,由宣传部部长牵头。党委宣传部、办公室、组织部、机关党委等部门的成员要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设组长1名,学习秘书1名。机关党委、党总支书记是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责任人,任中心组组长。二级党组织要确定专人担任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如组长因故不能出席,由党总支副书记或宣传委员主持学习。
三、把握学习重点
(一)深入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准确把握“十个指明”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深入学习党中央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深入学习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学校事业发展中落地生根。
(三)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严格遵守党章各项规定,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提高执行党内法规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加强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化解办学矛盾、维护学校稳定的能力。
(四)深入学习省委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学习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深入学习省委关于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等重大部署,深入学习省委关于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决定,深入学习高等教育研究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提高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的能力和水平。
(五)深入学习党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深入学习关于做好意识形态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新时代思想道德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和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等重大部署,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学习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深入学习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四、改进学习方式
(一) 组织集体学习研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以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每年开展集体学习研讨不少于6次(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不少于4次)。要结合党政中心工作以及重点工作和实际,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精心设计学习主题,开展好学习讨论。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要有主讲领学、研讨发言、撰写心得体会,确保集体研讨有思考、有深度、有见地。邀请校外专家担任主讲报告人时,需严格执行报告人审核制度。要坚持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联系实际学,形成长效机制。
(二)加强个人自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个人自学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积极推荐和购买有益书籍让成员阅读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积极参加学习交流、读书会、报告会、现场教学等学习活动,并认真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三)开展专题调研。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分管领域和联系部门(学院),深入基层,深入师生,围绕事关学校(部门、学院)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四)利用网络平台学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强化互联网思维,做到学网、懂网、用网,积极利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四川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网络学习平台、“两微一端”等平台载体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五)主动“走出去”学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紧扣学习主题,适当组织到改革开放示范区、创新发展先行区、生态文明示范区、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和相关高校、中小学校等学习考察,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传统文化传承基地等开展体验式学习,增强学习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完善学习制度
(一)学习组织制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3-4月按照党中央和省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省委教育工委宣思统战工作处和内江市委宣传部备案。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省委教育工委宣思统战工作处报送半年和全年学习总结。每次集中学习均要有学习研讨方案,组长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成员的学习,集中学习研讨中的重点发言由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承担。学习秘书要及时收集、整理、提供学习资料,认真组织做好记录、考勤和服务工作,及时报送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总结。
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党委宣传部报送学习计划,于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学习总结。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的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到实处。学习秘书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料,负责学习考勤记载、会议记录、学习总结和上报有关资料等。
(二)督促检查制度。学校党委将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纳入巡察工作。党委宣传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下沉二级单位开展不少于2次的日常业务监督工作,建立日常抽查检查、列席旁听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大压力传导力度,严禁杜绝二级单位以微信群、QQ群简单下发学习资料的方式组织开展理论学习。
(三)档案管理制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按年度建立学习档案,做到档案规范、准确、完整,能够反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概况,并作为考核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依据。学习档案包括:学习计划、学习材料、学习记录、学习考勤、学习成果、学习总结等。学习档案应做到及时整理、成册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大意义,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统筹谋划,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提高学习质量和水平。
(二)强化示范引领。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终身课题,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带头做到学以致用,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党员干部和师生大兴学习之风。
(三)加强学习交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要认真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交流活动,总结学习成效,查找问题不足,研究探讨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思路办法。注重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内师委发〔2021〕6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
第一条 政治理论学习是广大教职工学习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改革发展成就、重大时事以及学校各项工作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教职工要把学习理论当成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真正认识到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升华为一份政治担当,使政治理论学习成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第二条 政治理论学习的任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强化教职工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政治理论学习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推进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及时领会贯彻中央、省委的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学校的重大决策改革,在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上下功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见效,不断聚集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的正能量,努力提升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和学校新时代师范大学建设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
第三条 政治理论学习的内容。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内容要围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形势政策和法律法规;要围绕党的教育方针,重点学习研究高等教育理论与改革发展形势;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学习宣传高校师德规范和先进典型事迹;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重点学习宣传学校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
第四条 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全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列入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宣传部对全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进行指导、安排和监督,提供政治理论学习参考资料,明确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等。各党总支书记负责组织本级党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各职能部门由机关党委各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开展学习。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可由党总支(支部)副书记或其它委员负责组织学习。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落实学习内容,做好考勤、学习记录、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政治理论学习的形式。政治理论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方式多样。集中学习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要坚持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联系实际学,形成长效机制。个人自学可视情况而定,由个人自行安排时间完成相关内容的学习。
第六条 政治理论学习的时间,集中学习每学年不少于12次。各基层党组织不可占用集中学习时间,以确保集中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人员、学习效果“四落实”,确保学习覆盖全体教职工。教职工要积极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严格遵守政治理论学习的各项规定。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层,带动教职工学习制度化、常态化,取得理论学习实效。
第七条 政治理论学习的考核。在党建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和校内巡察中,要把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基层党组织书记在年终述职时,要汇报组织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党员评议和各级各类评奖评优。集中学习无故不参加达到应参加次数三分之一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宣传部每年牵头下沉基层党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日常业务监督指导工作,加强日常抽查检查、列席旁听。每年12月,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把政治理论学习开展情况清单及时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内师委发〔2016〕62号)同时废除。
内江师范学院是四川省第二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为扎实推进改革攻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建设要求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立足师范院校专业优势,面向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卓越教师的目标要求,对标竞进争创一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关键,强化基础、突出重点、建立规范、落实责任,着力构建守正创新、情理交融、特色鲜明、落细落实、力行实践的“三全育人”工作运行体系和内容完善、标准健全、运行科学、保障有力、成效显著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使我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通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学校“三全育人”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点面结合,将试点工作与学校常规工作有机融合;坚持以“四大机制+十大计划+育人项目”的模式建立健全系统化“三全育人”工作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四大机制
1. 健全学校党委抓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的“三全育人”领导机制。聚焦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构建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和学生成人成才的发展主线,全面整合办学治校各领域、教育教学各环节、人才培养各方面的育人资源和育人力量。每年开展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调研;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学期至少参加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2次以上,学校分管负责同志每学期到堂听思想政治理论课2次以上。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组织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境内外培训,制定实施队伍轮训规划。将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贯穿于学生专业学习各领域,贯穿于学生成长成人与成才各方面,贯穿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运行开发建设、课堂教学全面实施以及实践教学与课外拓展等各环节,构建我校系统科学高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牵头部门:党委办公室
责任部门: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机关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团委、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图书馆、后勤保障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各党总支
2. 健全各部门(单位)既分工明确又贯通衔接的“三全育人”一体化协同机制。全面梳理管理、教学、科研、服务及校内各级各类组织、各群团的育人职能,明确全体教职员工各自岗位的育人职责,细化基本内容与工作目标,疏通“最后一公里”梗阻,构建相互贯通衔接、整体效应凸显的“三全育人”一体化协作机制,切实依靠全体教职员工实现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强化学生自我教育,尊重学生在自身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大学生将自己的学业发展、人生未来同国家需要、人民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将当下的专业与课程学习同将来从事职业,尤其是教书育人的专业训练有机结合起来,注重自我规划,追求自我实现。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机关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团委、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图书馆、后勤保障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各党总支
3. 健全管理教学科研及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育人工作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三全育人”实施运行机制。一是党团组织引领的有效路径,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以党建促团建。二是全员参与互动的有效路径,要通过强化培训和辅导,引导教职员工理解“三全育人”工作不是简单的任务分工,而是要从一个更高、更大的时空观来审视,从而使学校“三全育人”工作得到整体优化;要在理论武装、专业教学、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念好“正”“情”“特”“实”“行”五字诀,即坚持守正创新办思政、情理交融办思政、凸显特色办思政、落细落实办思政、力行实践办思政。三是问题解决的有效路径。要保障学生有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在制定与学生有关的政策和解决学生问题时进行集体会商,实现团队整体的协同育人功能。
牵头部门:组织部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统战部、机关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团委、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图书馆、后勤保障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各党总支
4. 健全过程与结果并重的“三全育人”考评激励机制。围绕十大育人工作,实施十大育人计划,确定各项计划的牵头、统筹部门,分年度(学年)、时段制定工作清单,将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部门),制定工作进度计划,并通过学校定期专题会议进行总结部署和统筹协调,确保“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将育人工作纳入“双一流”建设、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师范认证等刚性评价之中,抓实与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兑现工作,强化表彰激励。将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注重学生的成长评价和成才评价,通过评价实现资源调度,让育人链条都动起来,最大程度释放育人活力。
牵头部门:教师工作部
责任部门: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评建办、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二)十大计划
1. 课程育人“固本计划”
配强培优师资队伍,强化课程思政建设,建立课程标准审核和教案评价制度。依托学校专业设置和师资队伍中的特有资源,开发建设一批切合时代发展重大主题、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相关联、贴近学生学习生活与发展的思政类选修课程。加强与内江市地方党政部门的联系合作,建立“内江市思政理论课大中小一体化建设中心”。大力推行讨论式、项目驱动式教学方法和混合式教学模式。打造“内江师范学院课程思政教学研究中心”“川南地区红色文化资源研发中心”,落实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培育2-5个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思政课名师工作室。升级实施“课程思政”建设计划2.0,制定《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深化“课程思政”建设的实施方案》,建立“课程思政”建设交流平台,开展常态化的校院两级专题研讨、典型经验交流、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持续开展校院两级“课程思政”建设和立项资助,实现门门皆为课程思政的目标。
牵头部门: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部门:学生工作部、图书馆、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完成时限:2023年3月
2. 科研育人“攀登计划”
强化科研育人功能,把思想政治表现作为对科研人员、科研团队的底线要求,将科研育人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内容。制定产学研合作协同育人计划;组织编写师生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读本,在本科生中开设相关专题讲座;推动实施科研创新团队培育支持计划,培育2-3个科研育人示范项目、示范团队。深化教研一体、学研相济的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加强校地、校企、校校协同育人工作。加强科研实践平台和实验室的开放共享,升级学生“沱江讲坛”,将其拓展为学生科研“双成果”的更大展示平台。制定《内江师范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加大对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环节的科研诚信评估与管控,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培养学生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的科学态度和严谨踏实的治学精神。
牵头部门: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责任部门:教务处、团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完成时限:2022年底
3. 实践育人“力行计划”
建立“大实践”育人管理信息化综合系统。深入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适度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推进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年培育2-5个“牢记时代使命,书写人生华章——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社会实践”等新时代实践育人精品项目、2-5门实践育人校级精品课程、拓展实践育人基地3-5个、实现在校生毕业前实践育人参与全覆盖。拓展深化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师培机构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地合作,建成一批协同育人实践示范基地,创建“教师教育大讲坛”,合作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科研。面向乡村振兴、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三个内江”建设、“双减”背景下支持义务教育开展课后服务活动等主战场,发挥师范教育专业优势,以三下乡社会实践、青春志愿服务等活动为载体,结合越西县、茂县等学校对口支援项目建设,深度设计、系列化、集约化开展主题实践品牌活动,形成一批项目工作成果和学生发展育人成果。
牵头部门: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部
责任部门:教务处、乡村振兴办、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完成时限:2023年3月
4. 文化育人“浸润计划”
组织开展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的中国梦”等主题教育活动;培育、选树和宣传一批学习励志、实践奉献、参军报国、诚信友善、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制定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培育3-8个校园文化建设重点项目;推进实施“高校原创文化经典推广行动计划”;开展国家级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利用学校整体搬迁新校区的契机,高规格高起点设计、建设文化景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学校历史文化,打造突出“师”“范”特色的学校“文化地标”。突出“师范文化”“传统文化”“红色文化”“艺术文化”“廉洁文化”等特色重点,落实文化育人载体建设。与内江市地方文化部门深度合作,积极参与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指导、参与内江地方学校开展学校文化建设及校本课程开发等方面工作,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学生工作部、团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完成时限:2023年3月
5. 网络育人“指尖计划”
整合校内各级各类媒体平台网络育人资源,加强融媒体中心建设,构建特色鲜明、功能互补、多方联动的网络育人架构。建立网络思政工作中心,开展相应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培育3-8个网络教育名师工作室,扩大网络正能量供给;重点建设“青春内师”“沱江之声”等思政类公众号,在网络阵地上发挥引领作用,发好“内师声音”。出台网络文化建设方案,实施“校园好网民培养选树计划”,开展好“网络文明志愿者活动”“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大学生网络文化节”“网络名篇名作推选展示”“网络作品培育与展示项目”等网络文化品牌活动,每年培育2-3个网络文化精品,制定《内江师范学院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办法》。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学生工作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完成时限:2022年底
6. 心理育人“沁心计划”
突出学生主体,优化建设“三四五”心育体系。突出生涯辅导主线,扎实上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理论课,创新开展“5·25”“10·10”大学生心理健康节等品牌活动。突出心理健康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标准化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培育建设“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完善心理危机预防干预体系,全面运用综合技术手段,强化心理危机筛查干预工作,建立转介诊疗机制,提升工作前瞻性、针对性。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
责任部门:教育科学学院、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完成时限:2022年底
7. 管理育人“提质增效计划”
有序推进学校“振兴本科教育”“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等十大重点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师范专业认证工作的导向与促进作用,推动师范专业建设与教师教育水平上台阶。切实选好配强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培育10-20个“管理育人示范岗”,在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年度、任期考评中明确育人述责述职要求,强化育人为本的评价、用人导向。进一步强化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提高学生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水平。加强师德师风管理考核评价。深化“四有好老师”队伍建设工程。树立师范院校干部教师必须“为人师表”的自觉意识,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各项工作中践行师爱师德,为师范生的职前教育与发展做出表率。
牵头部门:教师工作部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完成时限:2022年底
8. 服务育人“孺子牛计划”
研究梳理各类服务岗位所承载的育人功能,强化育人要求,明确育人职能,及时解决学生反映的问题,落实好学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培育10-20个“服务育人示范岗”。通过“智慧校园”建设提供贴心便捷服务,将俯首甘为孺子牛精神与现代科技结合,以新校区建设为契机,推进智慧校园应用平台建设。建设“书香校园”“生态校园”“节约型校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秉承安全第一、师生至上的理念,积极构建人防、物防、技防协调发展的机制,提高安保效能,培养师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牵头部门:图书馆
责任部门:后勤保障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保卫部、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完成时限:2023年3月
9. 资助育人“圆梦计划”
加强资助工作顶层设计,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构建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金分配、资金发放协调联动的精准资助工作体系,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良性循环。在经济资助的基础上,开展励志教育、感恩教育、诚信教育、金融常识教育等,就人际交往、沟通协作、仪表礼仪、职业技能、创新创业、就业能力等方面进行针对性训练,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进取精神和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注重培养学生思想品德、身心健康、学业发展、职业发展及个性化发展,形成内生机制,实现工作重心由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的转变。拉长学生资助工作线,从感恩与回报社会方面探索大学生在校资助的后续延伸工作。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积极推选展示资助育人优秀案例和先进人物。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
责任部门: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完成时限:2022年底
10. 组织育人“党团双创计划”
推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创新组织动员、引领教育的载体与形式,更好地代表师生、团结师生、服务师生。统筹推进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和“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等政治领航项目建设,突出示范引领,努力实现党建“双创”目标,到2023年,建立“样板支部”10个,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6个,遴选党的建设优秀工作案例10个。以生动活泼广泛开展的学生社团活动抓实团学工作,组建一支优秀的社团指导教师队伍,引导师范生通过社团活动锻炼自己将来走上教师工作岗位所必须的活动组织能力与活动育人能力,培育10个标杆社团,选塑10名优秀社团指导教师,打造10个品牌活动。
牵头部门:组织部
责任部门:工会、团委、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完成时限:2022年底
(三)“三全育人”项目
以项目为抓手,构建省、校“三全育人”项目体系,形成“学校有计划、部门(学院)有项目,人人来参与”的三全育人“理论研究+力行实践”的工作局面,推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工作做实做细。项目体系包括:
1. 省级“三全育人”项目
(1)学校综合改革项目
(2)院(系)综合改革项目
(3)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
(4)“课程思政”系列项目:“课程思政”示范专业、示范教学团队、示范课程、教改项目、教学名师
(5)党建项目:标杆院系、榜样支部、双带头人书记工作室、优秀支部工作法、党建品牌
(6)思想政治教育名师工作室
(7)其它
2. 校级“三全育人”项目
(1)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思政专项、辅导员专项
(2)学生工作部:辅导员工作室、就业创业名师工作室
(3)教务处:“课程思政”系列项目
(4)组织部:党建系列项目
(5)宣传部:思想政治教育名师工作室、网络教育名师工作室
(6)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工作室
四、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三全育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工作。
组 长: 张志远 党委书记
陈晓春 校长
成 员: 史仕新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黄 辉 党委副书记
赵 明 副校长
刘 博 副校长
吴开腾 副校长
郭云东 副校长
李益彬 副校长
张 浩 党委常委 组织部部长
张红扬 党委常委 宣传部部长 统战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学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各项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红扬
办公室副主任:黄平 康超 庞超
工作联络员:丁璐 刘群 陈锐
办公室成员单位:党委办公室、组织部、乡村振兴办、宣传部、统战部、机关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工会、团委、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评建办、后勤保障处、图书馆、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
五、进度安排
(一)调研论证阶段(2022年3月—4月)
1. 拟定学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4月30日前)
2. 强化新闻舆论工作,为“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022年3月—2023年9月)
(二)教育启动阶段(2022年5月)
1. 按照学校“四大机制”和“十大计划”要求,各工作组分别拟定每一个机制、每一项计划的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2022年5月20日前)
2. 开展“三全育人”工作大调研大学习大讨论,统一升华思想认识。(2022年5月20日前)
3. 召开专题推进会,落实制定学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清单和时间表。(2022年5月25日前)
4. 开展各支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2022年5月30日前)
5. 构建“四大机制”,推进“十大计划”,落实二级学院“三全育人”院(系)综合改革。(2022年5月30日前)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6月—2023年5月)
1. 优化“四大机制”和“十大计划”。(2022年6月20日前)
2. 强化省级“三全育人”项目和校级各支撑项目的过程管理,初步形成一批可示范可复制的工作制度和育人品牌。(2022年9月底前)
3. 开展中期督促检查,省级“三全育人”院(系)试点项目、省级精品项目、“四大机制”和“十大计划”工作、各校级支撑项目提交中期进展报告。(2022年11月30日前)
4. 对“四大机制”运行、“十大计划”和各级“三全育人”项目开展评估,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所有二级学院全面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全覆盖高质量推进学校“三全育人”综合试点工作。(2023年3月10日前)
(四)总结深化阶段(2023年6月—9月)
1. 在中期检查、整改深化,全覆盖二级学院综合改革的基础上,对校院两级“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总结提炼。(2023年6月30日前)
2. 组织专家评估,形成最终改革试点工作报告和一批综合改革理论与实践成果。(2023年8月30日前)
六、预期成果
(一)建立起一套更加健全完善、更具针对性实效性的“四大机制”,实施一个具有鲜明的师范教育特色的、相互贯通相得益彰的“十大计划”,按照省、校两级系列项目支撑、育人活动序列,培养一支深得学生认可、学生们深受其益的高素质育人工作队伍,培育一批示范性课程与教学团队,建设一批富有特色与实效的工作基地与育人平台,打造一批品牌活动和创新载体,推出一批有价值的专项研究成果与鲜活的优秀案例,全校育人工作水平与成效再上新台阶。形成可供借鉴与复制的“机制+计划+项目”的三全育人工作模式。
(二)各岗位教职员工育人素养与能力水平得到大幅提高。通过制度建设明确、细化各岗位的育人职责,界定、明晰三全育人的具体要求,通过有针对性的持续培训与学习、结合工作实践的研究探索与改进、强化交流比拼“练兵”推动提升、推出优秀经验样板示范等途径,帮助教职员工提升岗位素养与育人工作能力。
(三)深入研究当代大学生的成长特点,健全和优化导师(班主任、学业导师、科研导师、创新创业导师、社团导师、社会实践导师等)全覆盖制度,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切实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成序列创造性开展系列教育与实践活动,指导帮助大学生强化自我教育、注重自我规划、追求自我实现,成长为具有“三心三能三精神”(三心:爱心、进取心、责任心,三能:实践操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三精神: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批判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四)制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五育并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充分依托师范专业、张大千与范长江命名的专业学院和峨嵋武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四川张大千研究中心、廉洁文化社科普及基地等特色实践育人平台,发挥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特长,加强思政育人领域的学术研究,从体制机制建设、载体模式和有效方法等层面形成一批有价值、有实践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七、经费保障
按照“常规工作经费+重点工作经费”支持模式,设立学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专项经费,予以经费保证。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学校成立“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全体校领导、党委常委为成员,定期听取改革情况汇报,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推动各部门各学院共同做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工作。
(二)主动推进。各二级单位是“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的主阵地,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方案要求,推动工作、形成合力,把综合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细抓实;各二级学院要结合学院和专业特色,按照《普通高等学校院(系)“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标准(试行)》和学校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方案、推进落实。
(三)加强检查。结合日常工作,学校定期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对省级“三全育人”项目,“四大机制”“十大计划”运行和校级支撑项目推进情况开展评估。各二级单位坚持对标对表,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成果及存在的困难,并将相关情况报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创建全国文明校园,扎实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师生员工文明素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关于印发<全国高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0〕8号)和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申报推荐全省2021-2023年创建全国文明校园先进学校的通知》(川文明办[202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全体师生参与文明校园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树立新风尚,为努力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道德支撑。
二、创建目标
全国文明校园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最高荣誉,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必然要求,是打造实现中国梦主力军的战略工程,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通过三年一个周期的全国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工作机制,打造校园文化亮点,凝练特色校园文化品牌,提高师生职业道德,培养师生文明习惯,提升校园文明程度,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我校申报全国文明校园先进学校打好基础。
三、组织机构
根据《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调整各类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师委发[2021]66号)精神,由宣传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负责全国文明校园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宣传部部长兼任。
四、重点任务
(一)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做好统筹与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丰富和完善师生主题教育活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遍开展文明集体创建活动,做到对校内师生的全覆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推进学校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实践育人工作。开展礼节礼仪教育,在重要场所和重要活动中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完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礼仪规程,使礼节礼仪成为强化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教育活动,做好法治和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强化师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先进文化教育、特色文化教育,引导师生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素质、树立文明形象、提高创新实践能力。
(二)着力推进领导班子建设
加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扎实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加强教师党员队伍建设,提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完善制度建设,创新学习形式,强化学习效果,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切实增强校、院(系)两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效性,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决策水平和创新能力。改进工作作风,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四风”问题治理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
(三)持续加强阵地建设管理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巩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阵地。切实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日常管理,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等平台的建设管理。积极动员学校领导和广大教师,特别是学术大师、教学名师、优秀导师、辅导员、班主任重视网络文明、参与网络育人,使学生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习惯。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充分发挥宣传阵地的育人功能。
(四)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加强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教师年度及聘期考核、职务评聘晋升、晋级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加强日常教育督导,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不断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形成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严格杜绝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等行为,树立诚信为学的典范,营造健康的学术氛围,以自身诚信形象示范带动学生。
(五)大力开展校园文化建设
加强对学校教育思想、办学理念、校风校训等精神内涵的凝练和归纳,充分展示学校独特、鲜明的文化积淀与文化追求。完善文化设施,利用校史馆、展览馆、图书馆、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结合重要节庆日,开展党史、国史、校史等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营造弘扬优秀文化、涵育师生文明素养的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打造一批符合时代要求、贴近师生实际的优秀校园文化精品项目。组织体育竞赛、群众性体育活动,发挥体育的综合育人功能。
(六)有序推进校园环境建设
统筹协调校园规划和建设工作,搞好绿化美化,实现校园山、水、园、林、路使用功能、审美功能和教育功能和谐统一,激发师生爱校热情,陶冶学生关爱自然、关爱社会、关爱他人的情操。注重校园公共场所人文景观建设,提升校园文化形象。全力推进新校区建设,完善各类设施和标识系统,优化校园总体布局。加大楼宇、道路、景点和公共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师生对校园环境的认同感。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营造氛围
时间:2022年6月—2022年8月
学校要充分利用宣传橱窗、校园网、校报、广播台、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创建全国文明校园的浓厚氛围。校内各部门要组织所属人员深入学习创建全国文明校园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对创建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创建目标和要求,为创建全国文明校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有序推进,打造特色
时间:2022年9月—2023年9月
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做好统筹安排,各部门按《<全国高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任务分工表》(附件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主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狠抓落实,做好领导班子建设、思想道德建设、阵地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高质量完成全国文明校园指标体系中的各项任务要求,建设和形成一批具有学校特色的品牌活动和亮点工程。
第三阶段:准备材料,积极申报
时间:2023年10月—2023年12月
根据创建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对标责任分工,整理材料,做好创建四川省全国文明校园先进学校的资料准备工作。届时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资料收集和实地检查,邀请校外相关专家进行指导,进一步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提升,常抓不懈
时间:2023年12月后
认真总结创建经验,进一步巩固文明校园成果。从领导体制、工作机制、队伍建设、条件保障、活动开展、考核奖惩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创建活动制度化、经常化、持久化,着力构建文明创建师生参与、创建成果师生共享的新格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内江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协调创建全国文明校园活动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创建全国文明校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
(二)落实责任分工。按照《<全国高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任务分工表》,建立工作台账,扎实推进全国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责任人员、完成时间,协调各种资源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督查督办。根据任务分工表中的工作要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全国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对工作推动不力的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全国高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任务分工表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内江市委关于依法治市的意见》,全面推进我校依法治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内江市委关于依法治市的意见》,坚持依法治校,强化普法教育,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学校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学校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总体目标
(一)法治思想深入人心。通过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在全校形成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围。全校各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学生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执教和遵纪守法成为全校师生的自觉行为。
(二)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办学行为依法规范,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成员的内江师范学院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依法治校重要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二)健全推进机制。制定科学的依法治校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将依法治校内容和要求纳入绩效考核。健全协调联动、情况通报、检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定期评价、及时总结依法治校的情况和工作经验,利用网络和传统媒体宣传典型,推广有效经验。
(三)加强队伍建设。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加强教学行政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教育决策和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法治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依法执教,依法处理学生问题。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一)完善学法制度
完善干部学法制度,将法治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写入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中,切实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守法、带头用法。完善教师学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教师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培训环节之中,促进广大教师依法执教。完善学生学法制度,形成学生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二)丰富教育内容
向广大教职员工重点宣传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四川省教育厅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工作的意见》《中共内江市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和《内江市依法治市2014年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以及《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组织广大学生学习《国家安全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校规校纪,提高学生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觉悟,提高学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学生预防伤害事故的安全意识。对毕业生则重点进行《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增强学生在勤工助学和求职期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创新宣传载体
1. 以活动为载体开展宣传。继续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职能部门按照活动要求大力开展预防火灾演练消防演习、法制文艺演出、模拟法庭、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在我心中”主题班会或主题演讲等活动,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以“3·15”消费者权益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内江市依法治市宣传教育月为契机,以“法律协会”为主体,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2. 以课堂为载体开展宣传。开展“法律进课堂”活动,完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选修等法律课程的教学,全面推进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要利用好课堂教学平台,积极宣传法律法规。
3. 以科研机构为载体开展宣传。充分运用“内江市预防腐败研究中心”和“四川省廉洁文化社科普及基地”等平台,组织广大师生学习法律、研究法律,建设廉洁校园。
4. 以媒介为载体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校报、校广播站、校记者团、网站、橱窗等宣传媒体,开展法治宣传,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
四、加快推进依法治校
(一)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院创建活动,建立校级依法治校示范动态管理机制。积极宣传依法治校典型和先进经验,推动依法治校水平不断提高。
(二)加快学校章程建设。以章程建设为抓手,健全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和自我监督机制,使章程成为学校改革发展、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推动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省属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报省教育厅核准。
(三)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依法明确、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推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完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构建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内部治理结构。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的作用。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推进学生自主管理。依法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扩大社会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四)依法规范办学。严格依法规范招生和办学,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划纲要,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教师行为规则。建立健全保障师生研究自由、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的体制、机制。
(五)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大学生权益保护力度,保证学生受到平等、公正对待。学生管理制度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和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教师权利,保障教师享有各项合法权益和待遇,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专业权力。
(六)大力推进校务公开。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构、制度,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重点公开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创新公开方式、丰富公开内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七)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突发事件。各单位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建立学校管理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强化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或者漏报。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4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关于高校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学校发展正确方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 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战略工程,事关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大学的根本问题,事关党对高校的领导,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具有特殊重要性。近年来,学校党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教育工委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不同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社会思潮多元多样多变。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学校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着力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配强师资力量,提高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能力,强化阵地建设,加强意识形态管理,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奠定扎实思想政治基础。
2. 准确把握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3. 深刻理解基本原则。⑴坚持党对学校的领导。把党的建设贯彻始终,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牢牢掌握党对学校的领导权。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⑶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形成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长效机制。⑷坚持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握师生思想特点和发展需求,注重理论教育和实践活动、普遍要求和分类指导、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提高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⑸坚持改革创新。适应时代和实践发展新变化,推进理念思路、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创新,增强工作时代感和实效性。
二、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4.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普通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者、大学生等不同群体,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讲座、理论宣讲、学习研讨、课堂教学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推进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导师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落实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教职工政治学习制度。党委中心组每年组织集中学习7次以上,教职工政治学习每年6次以上。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关于师生思想动态、意识形态情况专题报告,听取各党总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专题研判。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面向本单位广大教师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理论和形势政策宣传教育,确保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理论和形势政策学习。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积极建设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学生社团,更好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和社团带动作用,加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通过开展中层干部、骨干教师、党支部书记、科级干部、辅导员、学生党员培训、集训等方式,着力提升全校师生的政治素质。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协同单位:学生工作处 团委 各二级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党委组织部
5.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思想教育和价值引领,注重价值追求和社会实践的高度统一,通过课堂教育、宣传引导、活动渗透、示范带动、社会实践等多种培育路径,引导师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进一步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工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学校基层党团组织主题生活会、党团日、班会的重要内容,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知人晓、入脑入心。加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科学精神教育纳入日常课程体系。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读写画讲演展”主题活动。健全诚信教育和约束机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继续打造“感动校园人物”品牌,开展优秀教师宣讲展示、“学雷锋标兵”评选等活动,充分发挥榜样群体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文明校园建设,通过开展文明课堂、文明寝室、文明食堂等建设活动,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良好效果。
责任单位:学生工作处
协同单位:团委 教务处 各二级学院
6. 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竞赛、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高雅艺术进校园、大学生文化艺术节等活动,不断提升师生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知水平。加强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在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办全校性纪念活动,不断深化党史、国史、校史学习教育,引导师生知史爱党、知史爱国、知史爱校。办好“道德讲堂”“沱江学者”,让名师大家系列讲座成为师生的文化盛宴。充分发挥校史馆、档案馆的文化功能,增强学生文化自信和学校情怀。加强学校、学院、单位部门的文化建设,以学科史、学院史和部门史的编纂与研究为重点,挖掘“团结奋进,负重自强”内师精神的时代内涵与价值,组织教师、学生创作讲好“内师故事”,将内师的历史和贡献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第一课。丰富文化育人品牌项目,打造“优秀传统文化育人体系”“青年志愿服务育人体系”等更多的校园文化品牌,提升校园文化品位。
责任单位:学生工作处
协同单位:团委 各二级学院 党委宣传部 校史馆 档案馆
7. 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全面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综合改革创新,着力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重点学科建设,重点推进学科组织机构、学科队伍、学术成果、课程教材等体系化建设,推动学科队伍素质的提高、学科研究方向的凝练、学科学术方法的集聚、学科制度规范的形成,以高水平学科支撑推动教学水平提升。以建设成为全省、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为目标,以深化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教育教学研究宣传为根本任务,重点建设马克思主义理论优秀教学科研示范团队,全力打造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宣传和人才培养的坚强阵地。
责任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
协同单位:教务处
三、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育人作用
8. 发挥哲学社会科学方向、价值引领作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新闻学、心理学等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方向引领、价值引领、知识传递、文化传承、创新探索和研究功能,帮助学生牢固树立和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共同理想信念,增强其文化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
责任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
协同单位:各二级学院
9. 不断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不断加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建设,以深化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学习研究宣传为根本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社会热点和现实问题,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研究和普及教育,进一步推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
责任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
协同单位:各二级学院
四、强化教育教学和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管理
10. 严格课堂教学管理。把好课堂教学的政治方向,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始终作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强化教学纪律约束机制,坚持科学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有规矩,决不允许突破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的情况在任何课堂讲台上出现。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和督导检查机制,完善课程设置管理与审批制度,继续落实校院党政领导听课制度,将课堂教学的思想政治表现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教务处
协同单位:人事处
11. 严格校园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管理。落实《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师委发〔2015〕8号)和《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印发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内师委发〔2016〕61号)。增强阵地意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引导和管理,落实“一会一报”制度,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并强化过程监督,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环节。规范强化校内出版物、科研成果的发布管理,严格质量审查。加强对校园广播台、校内视频新闻以及校园橱窗、海报栏的管理,落实审批流程,加强过程监管。强化师生参加外国官方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管理,规范接受境外资金和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审批程序。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看待宗教问题,进一步完善专门协调机制,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协同单位: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外事处 保卫处
12. 严格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落实《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师委宣发〔2013〕3号)和《内江师范学院网络新闻宣传工作规定》(内师委发〔2014〕10号)。规范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探索建立一支由学生党员、学生骨干组成的网络舆情员队伍,提高网络舆情搜集研判、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重大活动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切实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建好用好学校官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规范师生自媒体管理。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网络安全管理合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网络空间。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协同单位:信息化服务中心 学生工作处 团委 保卫处
五、强化教师队伍和专门力量建设
13. 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实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坚持举办教师岗前培训、入职宣誓,坚持开展“我最喜爱的教师”评选、教工师德师能竞赛等活动,强化青年教师理想信念教育,推行老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子”“传帮带”等活动,使青年教师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组织中青年教师进行社会实践和校外到基层、到艰苦岗位挂职锻炼,促进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深化学术诚信教育,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学风。
责任单位:教务处 党委组织部
协同单位:人事处 纪委 学生工作处 党委宣传部
14. 完善教师评聘考核机制。学校党委负责对新入职教师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进行综合考察和把关。完善教师评聘考核体系,健全教师分类管理和评价办法,增加课堂教学权重,提高教学业绩比重,在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评聘、评优奖励中,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评优的首要标准。举办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用于课堂教学。把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和二级学院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在人才引进、课题申报、职称评审等评聘和考核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师德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良的,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失范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修订完善外籍教师和海外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人事处
协同单位:党办 教务处 党委组织部 外事处
15. 配齐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按照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的比例配齐队伍,健全辅导员选聘、培养、考核、发展机制,不断推进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定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咨询师等队伍培训,积极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形成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素质优良,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责任单位:人事处
协同单位:党委组织部 学生工作处 各二级学院
六、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创新
16. 贴近师生思想实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师生、联系宿舍制度,主动为师生释疑解惑。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注重在平等沟通、民主讨论、互动交流中进行思想引导。加强知识分子特别是青年教师工作,注重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经常沟通、协商、谈心。做好学校党外人士工作,健全联谊交友、征求意见等制度,加强思想引导和团结教育,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用好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等重要仪式,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严肃性和庄重感。
责任单位:党办 组织部 学生工作处
协同单位:统战部 团委 各二级学院
17. 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以学校官方微博微信、二级学院公众号等为集群,建立学校新媒体矩阵,形成上下联动,共同发声。加强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网上论坛等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建设。鼓励教师、辅导员以博客、专栏、“微课程”等途径参与网络文化建设,将教书育人的领域从课堂拓展到网络空间。丰富网络文化活动,举办主题鲜明、师生喜闻乐见的校园网络文化活动。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强化师生网络言行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师生正确规范使用网络工具。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协同单位:信息化服务中心 学生工作处 团委
18. 强化社会实践育人。坚持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让学生在亲身参与劳动和实践中认识国情、了解社会,受教育、长才干。综合运用思政教育、学术科技、文娱体育等校园活动方式和丰富多彩的文明创建、暑期社会实践(义务支教)、大学生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载体,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教育。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校地结合”产业园等各类实践基地建设,规范实践过程管理,强化实践效果评估。增强军事训练实效,强化大学生国防意识。
责任单位:学生工作处 团委 武装部
协同单位:校地合作处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19. 在服务引导中加强思想教育。服务好学生学习、生活、心理、创新创业等实际问题。做好各类困难学生的前期教育和后期跟踪帮扶工作。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心理知识培训,提升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成效。加强学业就业指导,组织实施好“应征入伍”“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项目,引导他们到部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有针对性地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管理服务工作,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学生工作者业务水平。全面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帮助解决教师在户籍、住房、社会保障、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合理诉求,使他们有更多获得感。
责任单位:学生工作处 团委
协同单位:招生就业处 人事处
20. 积极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和学生社团作用。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将思想政治引领贯穿共青团各项工作和活动,深入实施基层团支部“活力提升”工程,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团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团委、学生会自身建设,改进共青团组织对学生自治组织的指导,增强工作活力、促进工作创新。加强对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服务和联系,支持学生社团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积极推进“网上共青团建设”,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学生的网上联系服务引导。实行大学生社团登记和年检制度。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紧密联系广大教师的作用,积极引导教师建言献策。
责任单位:团委
协同单位:工会
21. 健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评价体系。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工作评价和效果评估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校院两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抓思想政治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和有关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监督检查范围,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实做细。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弱化、履行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党委组织部
协同单位:纪检 监察处
七、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22. 完善学校党的领导体制。按照全国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委书记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承担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校长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定,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党委副书记具体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加强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增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发挥二级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加强党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建带群建,把党的工作融入群团组织活动中。
责任单位:党办
协同单位:党委组织部 工会 团委 各基层党组织
23. 加强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重点加强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提升基层党支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严格落实学校党组织建设相关规定,调整优化党支部设置,选优配强教师、学生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大学生党员、优秀辅导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严格“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整顿转化软弱涣散党支部。通过持续培养,在优秀大学生和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积极发展党员。保证党员发展质量,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党员组织关系和党费收缴等管理,健全党员激励约束机制。
责任单位:党委组织部
协同单位:各基层党组织 统战部
24. 构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大格局。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书记担任联席会议的总召集人,党委副书记和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召集人,党委宣传部为组织协调单位,校办、组织、纪检、统战、保卫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各党总支要定期分析师生思想动态,及时研判意识形态工作,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汇报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坚决维护学校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健全校党政领导联系学院制度。学校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和督导检查,学生工作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着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相互配合、协同育人的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协同单位:党办 党委组织部 纪委、统战部 保卫处 学生工作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人事处 工会 团委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教社科〔2015〕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意见》(川教工委〔2018〕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重要性
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阵地,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干渠道和核心课程,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灵魂课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发挥育人主渠道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学校务必继续打好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质量和水平的攻坚战。
二、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总体要求
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讲清讲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打牢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科学思想基础,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获得感。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学生、贴近社会、贴近时代的原则,以加强学科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培育高素质高水平师资队伍为重点,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为基础,以不断改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条件和提高教师地位为保障,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亲和力和感染力,为我校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升和转型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
三、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教学组织
第一,按照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落实课程学分及对应学时,严禁挪用或减少课时及学分。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编的最新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教学大纲。按照“贴近学生、贴近社会、贴近时代”的原则,努力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将教学体系转化为信仰体系,做到教学内容对象化与具体化,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关于领导干部上讲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将领导干部上讲台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教育教学活动。推行中班教学,班级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人。推广中班上课、小班研学讨论的教学模式。
第三,以教研室为单位严格推行新教师试讲制度、集体备课制度、教师听课互评制度、集中命题制度等,组织教师集中研讨提问题、集中培训提素质、集中备课提质量;建立规范的教学大纲核准和教案评价制度,建设精彩教案、精彩课件、精彩课程资源库,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探索考试评价方式改革,注重考查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探索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退出机制,凡不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的不得聘用;未经上岗培训并未通过考核的不得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把政治立场作为教师聘用的首要标准,严把教师聘用政治观,凡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优秀教学成果评选活动,将教学质量和水平作为首要评价标准,确保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实效上;以学生获得感为评价导向,以“有虚有实、有棱有角、有情有义、有滋有味”为根本标准,在学生评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制度。
(二)深化教学改革
第一,强化课程思政和专业思政。在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三全育人”大格局过程中,着力推动全面加强课程思政建设和专业思政建设,做好整体设计,根据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合理设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强化每一位教师的立德树人意识,在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个专业中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形成专业教学、每一门课程的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紧密结合、同向同行的育人格局。
第二,系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模式,积极提倡导研式、探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教学模式,培育推广形式新颖、效果良好、受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努力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努力培育有特色的品牌课。积极推进专题教学,凝练教学内容,强化问题意识,构建重点突出、贴近实际的教学体系,探索开设“习近平教育思想研究”等公共选修课。
第三,积极探索以坚定“四个自信”为主题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教改项目立项建设,依托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集体备课平台,积极开展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校级视频公开课程建设,加强对教案编写、课件制作、课堂教学组织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精彩教案、精彩课件。借助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教学平台,积极探索“互联网+课堂”“线上+线下混合教学”等教学新模式,进一步提高学生在课堂教学和课外拓展学习的参与度。不断提升教师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资源的主动性和能力,丰富教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提升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
第四,重视“三个课堂”的教育教学活动。注重课堂教学师生互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拓展“第二课堂”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实践教学活动;强化校外社会课堂的教育作用,让学生更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制定实践教学计划,统筹思想政治理论课各门课程的实践教学,落实学时学分、教学内容、指导教师和专项经费,建设稳定的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立和完善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机制,发挥学生工作部、团委、各二级学院的作用,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利用暑假组织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理论宣传、红色之旅、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来教育引导学生,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观察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
第五,改革课程考核方式。采取多种形式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运用,力求全面客观反映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道德品质。不仅要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和观点的情况,更要注重对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不仅要注重期末的考试,更要注重对学生课堂考勤、纪律遵守、行为习惯、交流互动、课堂笔记等学习过程的客观评价。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一,按照教育部规定的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编制,稳定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准入制度,严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聘用政治思想关和专业素质关,专兼职教师应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或相关学科背景;新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原则上要是中共党员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按照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培训规划,有计划地派出教师参加学术交流、脱产进修、专题培训、课程培训、高端访学等,不断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加大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力度;选聘相关专业的优秀硕士生充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鼓励中青年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改善学历结构,督促教师创造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优化职称结构;积极探索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三,挖掘潜力,整合校内外教师资源,营造全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建立“传帮带”工作机制,聘请理论研究单位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做兼职教师,开设专题讲座。与其它高校加强联系,探索建立校际之间教授互聘、优势互补的协作机制。精选学生工作队伍中符合资格的教师,充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队伍。鼓励思想政治理论课青年教师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担任班主任。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与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深度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长效机制。
第四,健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考核评价制度。以学校综合改革和绩效考核为契机,继续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和教学质量监测管理制度,改革教学和科研评价方式,将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首要评价标准,鼓励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实效上。以学生获得感为评价导向,在学生评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制度。
(四)加强学科建设与学院建设
第一,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发展规划,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建设,结合我校实际,重点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三个二级学科开展科学研究,凝练学科研究方向,突出特色优势,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纳入学校“双一流”规划加强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研究,紧紧围绕进一步办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深入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重点难点问题和教学方法改革创新,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优先发展、优势发展、优质发展带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二,大力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军人才,打造特色优势学科团队,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专兼职教师的二级学科归属和研究方向,配优选强二级学科点的负责人,鼓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其他高校的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以四川廉洁文化社科普及基地、内江预防腐败研究中心等平台为依托,集中研究力量,切实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成学校特色优势学科。
第三,坚持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为核心的科研导向,积极开展科研成果评优奖励,加大对中青年教师的科研支持力度。在学校的社会科学项目中专门设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专项。加大支持教师经常参与国内外高水平学术研讨交流的力度。大力支持马克思主义学院举办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相关的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我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以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教学和研究宣传为根本任务,按照《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2017年本)创造条件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规范马克思主义学院职能定位,统一管理全校本专科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统一负责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的水平,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宣传和人才培养的坚强阵地。
四、切实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国资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团委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统筹领导全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职责,党委书记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副书记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确保在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公共资源使用中优先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在人才培养、项目立项、评优表彰、职称评聘等方面优先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学工部、教务处、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计财处、国资处、团委、各二级学院与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投入。学校在保障马克思主义学院正常办公经费的基础上,按在校生总数本科生均每年不低于20元、专科生均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设立思政专项建设经费,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社会实践、购买图书文献资料和学生的社会考察等,并随着学校经费的增长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安排使用明确,做到专款专用。
(三)建立督查评估机制。马克思主义学院要定期开展学科建设自评工作,学校党委要组织专家组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对相关情况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督导约谈整改制度,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四)不断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条件保障机制。按照教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和四川省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的工作要求,学校要不断改善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及其他必要条件,在人、财、物的引进、配备、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完善绩效分配制度,保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全校教师的平均水平。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 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内江师范学院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学校五大重点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育人优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关键,构建内容完善、标准健全、运行科学、保障有力、成效显著的思想政治工作质量体系,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切实提高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书写内师“奋进之笔”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导向,突出价值引领。全面统筹办学治校各领域、教育教学各环节、人才培养各方面的育人资源和育人力量,推动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的教育有机结合,建立健全系统化育人长效机制。
坚持遵循规律,勇于改革创新。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以师生为中心,把握师生思想特点和发展需求,优化内容供给、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载体,激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内生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聚焦重点任务、重点群体、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薄弱环节,强化优势、补齐短板,加强分类指导、着力因材施教,着力破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提高师生的获得感。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党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员协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加强督导考核,严肃追责问责,把“软指标”变成“硬约束”。
二、基本任务
充分发挥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方面工作的育人功能,挖掘育人要素,完善育人机制,优化评价激励,强化实施保障,切实构建“十大”育人体系,不断开创新时代内江师范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
(一)课程育人质量提升体系
1. 思政课程建设
深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讲授重点。面向学生开设“习近平教育思想”公共选修课。推进思路攻坚、师资攻坚、教材攻坚、教法攻坚、机制攻坚。落实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制定并落实以“课程思政”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方案,进一步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有方案、教育方式有创新,师生对课堂获得感强、满意度高。按照中央确定的课程方案开设课程,落实课程和学分及对应的课堂教学学时。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最新版本统编教材,并纳入培养方案和教学过程。制定并落实形势与政策课集体备课制度,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关于领导干部上讲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将领导干部上讲台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教育教学活动。
责任单位: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 课程思政建设
制定学校课程育人工作方案,实施学校课程体系和教育教学创新计划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完善课程设置管理制度。建设面向全体学生开设提高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的哲学社会科学课程体系,守牢校园各类思想文化阵地。梳理各门专业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纳入专业课教材讲义内容和教学大纲,作为必要章节、课堂讲授重要内容和学生考核关键知识。建立课程标准审核和教案评价制度。制定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办法,明确课堂教学纪律要求。落实校领导和教学督导听课制度。发挥专业教师课程育人的主体作用,健全课程育人管理、运行体制,将课程育人作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作为教学督导和教师绩效考核、晋职晋级的重要评价内容。
责任单位:教务处、宣传部、评估处、人事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二)科研育人质量提升体系
1. 科研管理制度设计
优化学校科研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育人功能,改进科研环节和程序,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选题设计、科研立项、项目研究、成果运用全过程,把思想政治表现作为组建科研团队的底线要求。建立教研一体、学研相济的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制定产学研合作协同育人计划。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统筹安排教学资源与科研资源,配套设计教学大纲与科研计划。建立科研育人激励机制,完善科研评价标准,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科研成果评价办法。健全优秀成果评选推广机制,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全社会思想文化建设。
责任单位: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2. 学术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科技工作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管理办法。构建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治理遏制各种学术不端和科研失信行为。组织编写师生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读本,在本科生中开设相关专题讲座。
责任单位: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3. 创新平台与团队建设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搭建师生科研交流互动舞台,培养师生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推动实施科研创新团队培育支持计划,制定科研创新团队培育工作方案,引导师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训练,及时掌握科技前沿动态,培养集体攻关、联合攻坚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加大学术名家、优秀学术团队先进事迹的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培育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培养选树一批科研育人示范项目、示范团队。
责任单位: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宣传部
(三)实践育人质量提升体系
1. 社会实践长效机制
构建“党委统筹部署、政府扎实推动、社会广泛参与、高校着力实施”的实践育人协同体系,推动专业课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教育、志愿服务、军事训练等载体有机融合,形成实践育人统筹推进工作格局。深入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适度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原则上哲学社会科学类专业实践教学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类专业不少于25%。丰富实践内容,创新实践形式,广泛开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科技发明、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整合实践资源,拓展实践平台,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工矿企业、爱国主义教育场所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创业实习基地。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教务处、校地合作处
2. 创新创业教育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开设专门课程,健全课程体系。推进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支持学生成立创新创业类社团,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完善支持机制。
责任单位:招就处
3. 精品项目建设
建立社会实践精品项目支持制度,探索开展师生志愿服务评价认证,发挥实践育人示范作用。深入开展好大学生署期“三下乡”“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传统经典项目。组织实施好“牢记时代使命,书写人生华章——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社会实践”等新时代实践育人精品项目。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
(四)文化育人质量提升体系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育人全过程,工作有方案、有成效。开展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师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选树和宣传一批学习励志、实践奉献、参军报国、诚信友善、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营造积极向上的校风学风。
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团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
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开展“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戏曲进校园”等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具有学校特色的体育艺术文化成果,建设一批文化传承基地,工作有方案、成果有展示,引导高雅艺术、非物质文化、民族民间优秀文化走近师生。挖掘革命文化的育人内涵,推进实施“革命文化教育资源库建设工程”,组织编排展演以革命先驱为原型的舞台剧、以革命精神为主题的歌舞音乐、以革命文化为内涵的网络作品。有效利用重大纪念日契机和重点文化基础设施开展革命文化教育。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3. 校园文化建设
制定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和重要项目。创新校园文化品牌。挖掘校史校风校训校歌的教育作用,推进“一校一品”校园文化建设,建设特色校园文化。推进实施“高校原创文化经典推广行动计划”,支持师生原创歌剧、舞蹈、音乐、影视等文艺精品扩大影响力和辐射力。建设美丽校园,实现校园山、水、园、林、路、馆建设达到使用、审美、教育功能的和谐统一。广泛开展“我的中国梦”等主题教育活动,推选展示一批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积极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把学校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高地。
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团委、基建处、后勤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五)网络育人质量提升体系
1. 建立网络素养教育长效机制
引导师生增强网络安全意识,遵守网络行为规范。通过二级中心组和学生班团会,积极培育广大师生对网络有害行为的辨识能力,增强师生在网络使用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保护他人的意识。教育引导师生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自媒体运营、网络发帖、网络评论必须遵守互联网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法制办加强互联网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提高师生互联网法律意识。拓展网络教育平台,结合专业特点开发网络教育相关软件。积极拓展网络教育平台,充分发挥易班、微信、微博、QQ公号等新媒体矩阵作用,有效占领网络教育阵地,聚合发声。结合学校专业特点,组织开发网络教育相关软件,增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覆盖面。开展网络文化建设活动。结合学校网络教育平台,组织开展大学生网文作品征集、摄影作品展示、微电影作品展演、网络法律知识竞赛等网络文化建设活动。组织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提高大学生网络素养。
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 健全网络文化成果评价认定制度
推动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院系科研成果统计、列为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作为师生评奖评优依据。优秀网络原创文章(不少于1000字)在中央级媒体、省级媒体、市级媒体的网站及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移动客户端”(以下简称“两微一端”)发布,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不少于5家主流媒体转载,或者阅读数达到5万)的作品,可向学校申报C类核心、D类核心及一般刊物刊发文章。
责任单位: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
3. 探索网络育人工作量认定办法
组建一批政治思想过硬、专业素质高的优秀网络评论员,开展网络评论工作,能适时在微信、微博、QQ公号等学校官方媒体中主动发声、正面发声,成为学校网络舆论的引导者、网络文明的教育者和网络法治的示范者。探索将网络育人工作计入工作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宣传部、人事处
(六)心理育人质量提升体系
1.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长效机制
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对不同学科专业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针对性强。纳入学校整体人才培养方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必选课、专题讲座等,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等在线课程,实现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的全覆盖。加大心理健康问题基础性研究,做好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疾病科普工作;加强预防干预,推广应用《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筛查量表》和“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网络测评系统”,提高心理健康素质测评覆盖面和科学性。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结合“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等品牌活动,大力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等活动,提高师生心理保健能力;强化心理咨询服务,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服务中心建设水平。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教务处
2. 健全预警防控体系
构建学校、院系、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方案。重点把握重大网络舆情、节假日前后、与大学生相关的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或家庭灾难事件发生后等心理预警时机,及时进行预警指标检测;准确把握心理易感人群,有针对性地进行一对一心理健康服务;建立动态的心理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心理预警系统中预警信息收集和信息分析,以便准确发现心理危机人群,给予及时疏导。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
(七)管理育人质量提升体系
1.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依法治校、管理育人制度体系,制(修)订完善学校教育规章制度,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结合大学章程、校规校纪、自律公约修订完善,研究梳理高校各管理岗位的育人元素,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管理育人的内容和路径,丰富完善不同岗位、不同群体公约体系,引导师生培育自觉、强化自律。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培养锻造坚持“四个相统一”的师资队伍。
责任单位:党办、组织部、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工会
2. 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按照好干部标准,选好配强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制定管理干部培训五年规划,提高各类管理干部育人能力。建立干部考核评价、激励监督机制,重视考核结果运用。坚持从严管理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兼职管理、出国(境)审批管理等工作有制度,管理到位。严把教师聘用、人才引进政治考核关,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师德考核制度,贯彻落实到位。学校党委负责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进行综合考察和把关,在新教工的招聘中突出对其思想政治状况的考察。新教师入职培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在优秀教师团队培养以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过程中,有师德教育方面的专题内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科学编制经费预算,确保教育经费投入的育人导向。健全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开展依法治校创建活动。把育人功能发挥纳入管理岗位考核评价范围,作为评奖评优条件。培育一批“管理育人示范岗”,引导管理干部用良好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行为影响和培养学生。
责任单位:组织部、外事处、人事处、计财处、评估处
(八)服务育人质量提升体系
1. 服务目标责任
研究梳理各类服务岗位所承载的育人功能,强化育人要求,明确育人职能,在聘用、培训、考核等各环节制定育人工作职责要求。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服务目标责任制,把服务质量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服务岗位效能的依据和标准。选树一批服务育人先进典型模范,培育一批高校“服务育人示范岗”。增强供给能力,建设校园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充分满足师生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合理需求。
责任单位: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工会、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
2. 专题教育活动
实施后勤员工素质提升计划,切实提高后勤保障水平和服务育人能力。持续开展“节粮节水节电”“节能宣传周”等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校园。建设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和服务体系,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引导师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信息安全。制订健康教育教学计划,开展传染病预防、安全应急与急教等专题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师生公共卫生意识和卫生行为习惯。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全面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保效能,培养师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责任单位:图书馆、保卫部、后勤处、
(九)资助育人质量提升体系
1. 构建资助育人长效机制
建立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将“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相结合,建立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有资助育人优秀案例和先进人物。挖掘资助育人先进典型人物的优秀事迹,建立资助育人先进人物档案库,并通过相应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宣传部
2. 资助精准到位
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分配、资金发放精准到位。合理确定贫困认定标准,把握关键指标,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困难学生动态档案,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坚持资助育人导向,奖学金评选注重综合考察学生学习成绩、创新发展、社会实践及道德品质,国家助学金发放环节要深入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确保资助金分配到个人,资金发放精准到位。
责任单位:学工部
(十)组织育人质量提升体系
1. 党组织建设
发挥各级党组织的育人保障功能,进一步理顺高校党委的领导体制机制,明确高校党委职责和决策机制,健全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动学校各级党组织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办学治校、育人育才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高校党建工作自我评估,全面推开校、院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实施“高校基层党建对标争先计划”,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培育建设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培养选树一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创建网上党建园地,推选展示党的建设优秀工作案例。
责任单位:组织部、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2. 群团组织建设
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深化群团改革,把握群团工作的政治标准、根本要求、基本特征,在改革组织设置、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干部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的育人纽带功能,推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创新组织动员、引领教育的载体与形式,更好地代表师生、团结师生、服务师生。制定师生社团管理办法。支持各类师生社团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教研室、学术梯队、班级、宿含在师生成长中的凝聚、引导、服务作用。培育建设一批文明社团、文明班级、文明宿舍。
责任单位:组织部、学工部、团委、工会、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三、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学校党委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确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领导责任,履行职责,把思想政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师生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建强工作队伍。完善教师评聘和考核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在教师教学评价、职务(职称)评聘、评优奖励中,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育人功能发挥作为首要指标,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人才培养使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教书育人工作上。加强专门力量建设,推动中央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政策要求和量化指标落地。
(三)强化工作保障。加强工作统筹,完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质量评价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为我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育人作用,全面加强高校“课程思政”建设,全面提高课程育人质量,全面提升立德树人成效,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想政治工作贯通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促进高校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加强面向全体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各环节,构建新时代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大格局,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目标
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覆盖到所有专业全部课程,融入到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教学研究等所有资源全部要素,贯穿于教材选用、课堂教学、考核评价等所有环节全部过程,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的有机统一,促进专业课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紧密结合、同向同行,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以专业教育全课程、教育教学全要素、教学管理全过程为主要抓手,以“课程思政”为主线,融通“思政课程”,推动“专业思政”,通过三年时间,学校立项建设60-70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6个“专业思政”示范专业、6个示范教学团队,力争省级立项6-10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1-3个“专业思政”示范专业、1-2个示范教学团队。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全课程思政建设
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将立德树人作为制定培养方案、设置课程的主要依据。优化课程设置,完善教学设计,深度挖掘每一门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在构建课程体系、制定各门课程达成目标中强化育人导向,在所有课程、各个教学阶段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
强化“课程思政”教育研究。在学校校级科研课题立项中将“课程思政”纳入“思政研究”专项,适当增加“思政研究”专项指标数,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素养和能力水平,强化每一位教师的立德树人意识,明确所有课程的育人要素和责任,着力打造课程育人共同体,做到课程门门有思政,教学人人讲育人。
责任单位: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学生处、团委、各二级学院
(二)大力加强课堂教学建设
提高课堂教学建设责任意识。强化课堂教学工作责任,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课堂教学纪律,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课堂教学管理的根本要求。
加强课程教学管理。把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要求纳入教学评价体系,完善校、院两级领导听课制度,加强教学督导团队建设,健全学生评教制度,确保对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要求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过程有效管理。
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制度。学校党委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选用进行政治把关,对引进教材选用负总责,确保选用教材价值导向正确。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
责任单位:教务处、各二级学院
(三)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水平
突出思想政治理论课在价值引领中的核心地位。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重要阵地,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核心课程来建设。积极探索建设“思政课程”示范课程,推出一批发挥思政功能、育人效果显著的精品课程。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贯彻落实《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制定学校《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着重从实践教学、文化融入、网络教学资源、分层分类教学特点、学术支撑等五个方面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进一步探索实践教学的内容、载体、方式方法,加强实践教学资源建设,做到与理论教学互相融合。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教学平台,推进与省内高校优质网络课程资源共享建设,培育网络示范课。实施分层分类教学,改革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组织方式,逐步实行中班上课、专题报告与小班研学相结合的教学形式。以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学科建设引领和支撑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通过提升科研能力推动课程建设。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创新教学方法与艺术,实施专题与“微课”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采用案例讨论、演讲辩论等形式,增强师生教学互动。加强对教案编写、课件制作、课堂教学组织形式研究,努力形成一批精彩教案、精彩课件、精彩微课。创新学生学习方法,开展小组学习,加大课外学习量,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解决问题。改革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评价方式,优化课程考核方式与题型结构,构建科学合理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务处
(四)实施“课程思政”建设计划
科学设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课程思政”专题研讨、交流培训,根据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科学设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深入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广泛应用启发式、讨论式、翻转课堂等新型教学方式。积极发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职能,系统组织开展“课程思政”专题研讨、交流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在“课程思政”方面的建设能力。
积极推进四川红色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川实践进课堂,开设2-5门通识选修课性质的“中国系列”“四川实践”课程。在学校每年的教学研究改革项目(课程建设类)申报指南中,有计划地立项建设不少于15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
责任单位:教务处、各二级学院
(五)探索推进“专业思政”建设
增强专业负责人责任意识。修订《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各专业在立德树人目标方面的新要求,明确专业负责人的责任,主动承担起“专业思政”建设的责任,提高相关业务能力和水平。
以各级一流本科专业、“卓越人才计划”所在专业、应用型示范专业为建设重点,深入挖掘专业课程、专业教育蕴含的思想政治元素,不断开发专业与思政有机结合的优质教学资源,在“专业思政”建设方面开拓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学校的专业改革类、平台建设类项目的申报建设中,每年立项建设不少于2个“专业思政”示范专业和2个示范教学团队,支持相关专业、教师、课程进行“专业思政”、“课程思政”的建设。
责任单位:教务处、各二级学院
(六)进一步落实“三全育人”职责
学校要不断完善顶层设计,注重统筹推进,细化落实任务,强化日常部署,切实打通“三全育人”的最后一公里,形成可转化、可推广的一体化育人制度和模式。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所涉及的各部门都要在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考核中落实立德树人责任,全面提高“三全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把落实立德树人纳入日常工作,进一步发挥好各二级学院基层党组织和教学组织在“课程思政”“专业思政”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责任单位:宣传部、各二级学院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课程思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科研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计财处、评估处主要负责人,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及各二级学院院长;“课程思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宣传部,定期展开“课程思政”建设推进会,协调解决“课程思政”建设相关问题。加强调研和实践指导,大力支持党总书(直属支部)书记、院长和一线教师在深化“思政课程”“课程思政”“专业思政”建设中的生动实践,把立德树人,“三全育人”成效真正转化到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上来。
(二)全面落实任务
“课程思政”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课程思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积极扛起“课程思政”“专业思政”建设的责任,领导小组成员要发挥好组织推动作用。明确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课程思政”工作。要将“课程思政”建设相关工作列入学校党政、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计财处、评估处和各二级学院年度工作要点(计划),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完善健全管理制度。
其中,宣传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要充分利用、发挥好“课程思政”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广大教师做好“课程思政”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营造浓厚的加強“课程思政”建设氛围。将各二级学院课程思政改革情况纳入思想政治工作考核。
组织部要将各学院课程思政改革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
人事处要把课程思政的成效纳入绩效目标考核,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情况应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激励指标。
评估处要在专业评估、课程评估、专业认证和教学评估中确立课程思政教学效果相关指标,该项评估结论要发布给相关部门进行结果应用。
(三)强化统筹协调
组织成立内江师范学院“课程思政”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加强“课程思政”改革建设研究、工作推进指导和经验总结推广,指导推进全校“课程思政”改革建设。落实“课程思政”建设主体责任,立足学校实际,以校级建设为基础,做到“课程思政”建设与“专业思政”工作全覆盖,切实加强“课程思政”示范课堂、优秀教师的选树和培育工作,持续推进“课程思政”工作落到实处、走向深处。
(四)强化条件保障
学校为“课程思政”建设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对相关课程教材、教学资源、师资培训、教学团队等提供建设、培训经费等,为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教师参与“课程思政”建设与教学改革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注意总结推广
要注重总结凝练学校加强“课程思政”建设、健全“三全育人”格局、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交流和推广。要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转化为理论成果和相关制度,进一步夯实人才培养核心地位,整体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和育人水平。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第46号令《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和四川省《关于贯彻落实<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的通知》(川教工委函〔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一)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升华思想认识。思政课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思政课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中承担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的中坚力量。不断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其政治、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操守,对于更好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大学生头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各种社会思潮,把大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保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有着重大深远意义。
牵头领导:党委书记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排在第一的为牵头部门)
二、加强领导,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二)将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领导小组”的重要工作职责。学校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起相应的政治责任,切实把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
牵头领导:党委书记、校长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党办(校办)
(三)充分发挥学校领导的带头作用。学校党委将《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专题研究和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上来。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每学期分别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思政课建设,党委书记、校长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授思政课4个课时,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授思政课2个课时,可重点讲授“形势与政策”课。同时,学校领导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重要讲话中要鲜明体现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牵头领导:党委书记、校长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党办(校办)、马克思主义学院
三、重点推进,提升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水平
(四)把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全面提高思政课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实施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加快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未来5年,每年计划引进和培养2-3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或教授。此外,注重选拔高素质人才,可将与思政课教学内容相关学科的优秀教师、胜任思政课教学的党政管理干部、政治素质过硬的相关学科专家等,安排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研究和教育教学工作。
牵头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人事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五)健全师资配置,完善队伍格局。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 1:350 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全面解决我校思政课专职教师人员不足问题。通过鼓励和吸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社科理论界专家、各行业先进模范等担任我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师生定期开设思想政治理论学术讲座,壮大学校思政课专兼职队伍。
牵头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人事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六)加强培训研修,提升综合素质。作好思政课教师岗前培训和全员再培训。依托教育部或省教厅举办的思政课骨干教师研修班和省委党校哲学社会科学骨干班等平台以及思政课教师研学基地,组织思政课教师参加轮训,保证思政课专职教师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业培训。支持思政课教师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等开展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进行博士学历学位深造,创造条件组织思政课骨干教师赴国外调研。
牵头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七)加强思政课教学研究,建立培育机制,搭建成长平台。推进《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意见》(内师委发〔2018〕69号)落实落地,建立学校思政课“教学名师”培育机制,开展思政课教师“名师工作室”建设。深入开展新时代思政课教学方法改革创新和教学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在教研项目申报中设立思政课建设专项,加大对思政课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教学成果奖的评选中,加大力度支持思政课教学成果。健全“传帮带”工作机制,积极组织思政课教师参加各种教学竞赛活动,如四川省思政课“精彩一课”等,帮助骨干教师成长发展。以“课程思政”为主线,融通“思政课程”,积极开展“精准思政”探索,努力产出一批“精准思政”成果。
牵头领导:分管教学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八)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研究,提高思政课教师队伍研究水平。依托马克思主义学院,探索设立思政课发展创新研究中心,深入开展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积极培养高水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军人才,打造优秀的教学科研团队,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和建设发展研究。增加校级思政研究专项数量。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中,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建设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科研学术阵地,在学报设立思政课研究栏目。
牵头领导:分管科研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学报编辑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九)加强思政课教学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推进《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师委发〔2018〕58号)等制度落实落地,继续完善思政课教师教学质量监测管理制度,严格备课、上课、考核、阅卷、归档等教学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督导巡查和责任追究。以教研室为单位健全严格的新教师试讲制度、集体备课制度、教师互评制度、集中命题制度等。用好“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师网络集体备课平台”,加快推进优质资源库建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
牵头领导:联系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
(十)深化思政课教学改革创新。改革教学评价方式,将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首要评价标准,鼓励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实效上,按照“八个相统一”要求(政治性和学理性相统一、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建设性和批判性相统一、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统一、主导性和主体性相统一、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和亲和力,全面提高思政课质量和水平。
牵头领导:联系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
(十一)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深入推进思政课教师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思政课教师要履行政治把关、理论学习、业务指导等职责,积极开展“实践育人”,帮助、指导学生开展广泛的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研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最新成果,开展大学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学习思政课成果展示活动。
牵头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学生工作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多措并举,夯实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各项保障
(十二)强化“三重”建设。按照《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教社科函〔2019〕9号),提升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的水平。将马克思主义学院作为重点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作为重点学科、思政课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和管理。
牵头领导:校长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十三)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建工作,切实提高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建工作水平。将思政课教师党支部建设成为学校党建标杆,发挥党建对各项工作的引领作用,促进思政课教师的全面成长,把思政课教师作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来源。
牵头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组织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十四)严把思政课教师选聘政治关、师德关、业务关,明确思政课教师任职条件,严格实行师德师风行为“一票否决”制。思政课教师的首要岗位职责是讲好思政课,必须严格遵守思政课教师的岗位要求,对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按相关要求从严处理,不得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须及时调离思政课教师岗位。对不能胜任思政课教学的,应将其退出思政课教师岗位。
牵头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人事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十五)制定《思政课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标准》,在职称评审中,为思政课教师的职称评聘单设指标,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各类岗位占比,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不得挪作他用。
设置教学研究型、教学型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两种类型都要在教学方面设置基本任务要求,要将教学效果作为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根本标准,提高教学和教学研究在评聘条件中的占比,同时重视考查科研成果。健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突出思政课的政治性、思想性、学术性、专业性、实效性。
将为本专科生上思政课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将至少一年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作为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必要条件。将较好履行指导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职责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牵头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人事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十六)完善思政课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认定制度。推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制定思政课教师发表文章的重点报刊目录,将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地方和学校主要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学术成果范围,细化相关认定办法。
牵头领导:分管科研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党委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十七)对长期从事思政课教学一线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加大宣传,设立“思政课奖励基金”,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大力培养、推荐、表彰思政课教师年度影响力人物等先进典型。
牵头领导:分管人事的校领导
责任部门:人事处、党委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十八)保障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每门课程都设立1个教学科研组织,马克思主义学院增设教学科研办公室。支持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每年对思政课教师绩效工资进行核算,保证思政课教师绩效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全校平均水平。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思政课教师的学术交流、实践研修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适合我校实际的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待条件成熟时予以实施。
牵头领导:校长
责任部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充分承担好宣传思想工作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发挥统一思想、引领方向,解疑释惑、营造氛围,凝聚人心、鼓舞士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为学校健康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宣传思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校作为意识形态工作前沿阵地,肩负着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的重要任务。做好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宣传思想工作是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渠道,是弘扬和传播先进校园文化的重要途径,担负着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教育人,凝聚人心,保持稳定,为学校建设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提供精神动力的重要任务。加强和改进学校宣传思想工作,不仅是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需要,也是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需要,更是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竞争力和知名度,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3.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高校抵御和防范敌对势力渗透的任务更加繁重,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广大师生的任务更加艰巨,掌握网络舆论主动权的任务更加凸显,坚决防止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传播的任务更加迫切,落实好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更加紧迫。
4.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我校宣传思想工作还不够适应,存在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努力使学校领导干部成为宣传思想工作的有力组织者,使教师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传播者,使大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是一项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要把宣传思想工作放在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思想教育、文化建设、文明培育等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水平、工作作风和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工作能力和实干精神;通过宣传思想工作的深化,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不断巩固全校上下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
二、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5.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以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基础,以加强网络等阵地建设为重点,以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为抓手,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6.基本原则
(1)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提高领导水平,增强驾驭能力,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首位,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到大局中去谋划、去定位,做到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为中心工作助力、为全局工作添彩。
(4)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要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巩固壮大主流舆论。
(5)坚持固本培元、守正创新。要准确把握师生思想状况,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6)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强化依法管理,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把学校建设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
(7)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校内各部门紧密协作,推动校内外协同配合,构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新格局。
7.主要任务
(1)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加强学校思想理论建设,加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不断激发广大师生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巨大热情,凝心聚力共筑中国梦。
(2)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弘扬中国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道德教育和实践,提升师生思想道德素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3)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加强学校意识形态引导管理,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4)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把学校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区和辐射源。
(5)立足学生全面发展,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形成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切实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8.确保使用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一编写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充分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充分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充分反映了各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它具有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可读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坚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在教学中要结合世情、国情、省情、市情、校情的变化,联系学生思想实际,精心备课,紧扣教材、精准施教。
责任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
9.建设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划,严格落实教育部规定学分、师生比和生均经费标准,全面深化课程建设综合改革,以统编教材为指南,建好队伍、抓好教学。要在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公共资源使用中优先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在人才培养、科研立项、评优表彰、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等方面充分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养培训,组织开展全员培训、骨干研修、择优资助、国内访学,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要组织学校主要领导带头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党政干部、知名专家和一线名师讲授示范课,推动教学方法和手段创新,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在我校教学体系的重点建设地位。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马克思主义学院(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主体落实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
10.着力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以党校、团校培训,基层党团组织主题生活会、党团日、班会活动以及各种主题教育、社会实践为载体,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讲义》的学习和运用,强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教育全过程,大力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深入开展“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经典颂写讲演”系列活动,加强和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增强文化自信,激发学生爱祖国、爱学习、爱劳动的热情。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大力开展党的民族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民族基本常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四个认同”,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看待宗教问题。持续深入开展节粮、节水、节电为重点的反浪费专题教育活动,树文明新风,争创国家级文明校园。加强校地联动,发挥教育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峨眉武术传承基地、四川张大千研究中心、四川廉洁文化社科普及基地、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范长江研究所等基地平台的功能、效用,切实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好“五四青年标兵”评选与表彰活动,发挥青年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青春故事分享交流等形式,推动学生典型的事迹和精神广为传播,在学生中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风尚。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者公益服务活动,促进政府、学校、企业、社会等的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搭建学生实践广阔平台,建立健全大学生志愿服务制度,将志愿服务纳入大学生综合量化及素质学分的考评体系。广泛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设,做好就业指导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团委、后勤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11.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改革,充分挖掘哲学社会科学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深入实施卓越教师、卓越新闻传播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2.0,深入探索新文科建设,全面推进课程思政、专业思政建设。积极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
责任单位:教务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四、大力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
12.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认真贯彻落实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关心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成长,把思想政治工作同改善教师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结合起来。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发挥好统一战线团结、凝聚党外教师、服务青年教师的优势作用,最大限度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对有自由化倾向的教师,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约束。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保卫部、工会、人事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13.扎实推进师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大力宣传沱江学者、沱江教授、优秀教学教研团队、优秀科研团队、教学十佳、科研十佳、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聘用、职务晋升、绩效考核和奖惩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在新聘用教师岗前培训强化师德教育,强化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坚决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责任单位: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党委宣传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14.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教师聘用、考核的基本标准,严格聘用程序,规范聘用合同和入职程序,落实考核制度。在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中注意把好导向,关口前置,严格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的聘用与管理。规范重点人员教育管理,明确教育引导、管理约束、依法处理等关键环节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和制度保障。
责任单位:人事处、国际教育学院、保卫部、统战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五、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
15.扎实推进思想理论研究。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以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研究宣传为根本任务,积极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积极推动校级思政专项和培育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培养一大批政治骨干,发挥好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16.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新闻舆论工作应当以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为职责和使命,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把握好时度效,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建立完善新闻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就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部署和社会关切的热点敏感问题发布信息,妥善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进一步改进新闻宣传的文风作风,切实加强形势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主题宣传等,凝聚促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营造重视人才、关心人才、培育人才、成就人才的良好氛围。推动信息公开,提升校报、校园网、校园广播、新媒体、视频、大屏幕、橱窗等媒体传播能力,发挥好校园主流媒体作用,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加快构建宣传工作大格局,加强与各级媒体的联系互动,定期召开媒体联谊会,完善学校、地方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三方联动宣传机制,不断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学校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支持。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17.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把网络舆论引导作为宣传思想工作重中之重,着力培育一批导向正确、影响力广的网络教育名师,建好网评员队伍,有效开展网上正面宣传、舆论引导和思想疏导,推动广大师生成为建立清朗网络空间的一支重要力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推进网络新媒体建设,扩大校园网络文化的育人覆盖面,增强渗透力。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六、着力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
18.强化课堂教学纪律。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教学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材使用、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教师要敢于对错误思潮、错误观点进行辨析和批驳。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不当言论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顽固坚持违法、有害观点、不听教育劝阻的,要视情节调离、解聘;对散布反动言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教务处、人事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19.强化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加强校园网站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完善学校、地方宣传、网信部门联动的舆情工作模式,汇集研判网上师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处置网上不良信息。坚持校园网络使用实名登记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在师生中加强互联网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增强底线思维,树立底线意识。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团委
主体落实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20.完善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切实落实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一会一报制,加强审批、管理,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加强对学报编辑部、校报编辑部、内师传媒的管理,加强对各种读书会、学术沙龙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对社科联、各类社科研究普及机构的指导管理,绝不给违法、有害言论提供传播空间。规范各类社团管理,实施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审批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活动监管。规范师生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加强管理师生参加西方国家使领馆、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活动。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团委、保卫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21.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校内传播宗教、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坚决制止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传播活动,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打击,对参与一般活动的要进行教育转化。把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融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责任单位:保卫部、党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团委、党委宣传部、人事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七、切实加强党对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
22.完善学校宣传思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党支部(直属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团组织在教育培养青年中的作用。加大党务工作者培训力度,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夯实宣传思想工作组织基础。深入落实依法治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宣传思想工作提供政治保障。学校党委成立学校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统筹、设计、部署、检查、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切实负起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宣传思想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一并规划、一并部署、一并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各二级学院和师生员工中,准确把握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管理方式,使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注重实效性。要将宣传思想工作的责任落实情况、工作成效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各级班子、各级领导和各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
23.配齐建强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由学校党委常委兼任。要按照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要求,统筹推进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心理咨询教师等宣传思想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宣传思想骨干的马克主义理论修养、理想信念、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等锻炼,提高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注重发挥师生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开展自我教育。发挥好劳动模范、优秀辅导员、“五四青年标兵”等的榜样作用。坚持高标准选配宣传思想工作干部,把政治坚定和在理论上、笔头上、口才上有专长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宣传思想工作部门。加强宣传思想工作人才培养,系统培训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及时向他们传达有关政策,为他们成长发展创造条件。
24.构建宣传思想工作大格局。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对宣传思想工作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力度。各部门(单位)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宣传部要紧紧围绕学校党政重点工作,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要全面负责学生的思想工作,经常开展学生思想情况调研,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并根据学生特点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思想工作。人事处要全面负责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督促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其余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要重视并抓好本单位新闻舆论和师生思想政治具体工作的落实。工会、校友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党组织做好身边群众的思想工作,真正形成全校上下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宣传思想工作的良好局面。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师委发〔2015〕8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20〕22号)和《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5〕4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教党〔2016〕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四川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川教工委函〔2016〕2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高校肩负着立德树人、培养人才的重任,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充分认识新时期高校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性、严峻性、长期性,进一步增强抓意识形态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增强抓意识形态工作的履职自觉,强化使命担当,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务实作风,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这项“牛鼻子”工作抓细、抓实。
(一)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牢固树立抓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理念,始终把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扛在肩上,始终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目标管理和干部考核,与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并定期进行研究,切实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者、推动者、执行者。
(二)切实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是学校党委应尽的政治责任、应有的政治担当,必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牵头抓总、靠前指挥,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抓意识形态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牵头协调,党办、组织部、纪委办、保卫部、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履责的工作格局,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校师生团结奋进的共同理想基础,为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内师篇章提供强大力量。
二、责任分工及工作措施
(一)切实履行把好方向、管好导向的责任。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一元指导,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确保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朝着什么方向努力”这一根本问题上绝不含糊、绝无偏差。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把准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定期研判、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师生重要诉求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保卫部)
工作措施:一是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切实落实党委书记、校长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将意识形态工作融入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坚决维护意识形态领域绝对安全。二是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充分利用校、院两级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学习,使之更好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是建立定期研究制度,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四是坚持定期研判制度,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系统每年召开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和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遇到突发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专题会商。五是严格党员干部纪律约束,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发表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学校党委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步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格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切实履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要加强校园媒体管理,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播好,把校园的主流展示好。要全方位抓好师生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师生的“四个自信”,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忠实践行者和倡导者。要着力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推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
1.加强校园媒体管理。(责任单位:宣传部及各部门(单位))
工作措施:一是各部门负责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应当带头阅看学校主流媒体内容,带头把握本部门(单位)媒体宣传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二是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根本原则,党委宣传部每学期要召开新闻通气会,及时印发新闻宣传要点,明确宣传重点、严明宣传纪律。三是党委宣传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主流媒体管理制度,加强校报、校园网、广播台、视频和官方微博微信抖音等的管理,对部门工作人员及“内师传媒”开展每年至少一次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培训,建立健全严格、规范、有序的内部编审制度,确保安全刊播。四是建立健全校内二级单位媒体及自媒体不定期约谈制度,切实强化对各二级单位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的管理和引导。
2.抓好师生思想政治教育。(责任单位: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团委、人事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各二级学院)
工作措施:一是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引导和师德师风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政治关,将思想政治素质考察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大力提升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二是做好青年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三是健全大学生思政工作体系,着力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把大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四是创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和手段,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五是积极构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校训育人、“法律进学校”等主题活动,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实。
3.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责任单位:宣传部、社科联、教务处、人事处、文学院、范长江新闻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张大千美术学院、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工作措施:一是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二是不断加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建设,以深化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学习研究宣传为根本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社会热点和现实问题,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研究和普及教育。
(三)切实履行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责任。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责任单位:宣传部、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及各部门(单位))
工作措施:一是每半年向内江市网信办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研判报告和工作情况。二是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三是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备案,确保阵地可管可控。四是党委宣传部要严格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定期通报网络监管情况,建立联动的网上信息内容指挥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深入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旗帜鲜明开展网上舆论斗争。五是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善于运用新媒体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权威解读,及时回应师生关切热点,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
(四)切实履行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责任。统筹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把好方向、守好阵地、管好队伍,绝不给错误思想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1.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教务处、各二级学院)
工作措施:一是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要求,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内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违反课程教学纪律的行为。二是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三是全力开展课程思政、专业思政建设,发挥专业课程的立德树人功能。加强在线开放课程、线上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四是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新闻学、社会学、法学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专业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
2.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责任单位:宣传部、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各部门(单位))
工作措施:一是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各单位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书面报告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方可举行,并接受党委宣传部的过程监管。二是邀请境外学者到校作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首先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同意,然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方可举行。三是对学术研讨成果的宣传推广、新闻报道等,需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四是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3.加强对学生社团、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团委及各二级学院)
工作措施:一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规范各类社团管理,实行大学生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对挂靠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二是坚持“学术文化、高雅文化、健康文化”的导向,严格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健康的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思想文化,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掌握校园文化建设领导权。
4.加强对校内出版物的管理。(责任单位:宣传部及各部门(单位))
工作措施:一是校内所有哲学社会科学出版物均要落实在党委宣传部备案制度。凡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登记的内部刊物均视为非法出版物,一律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取缔。二是严格落实校内出版物一票否决制,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重大革命题材、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按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及审批制度。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条例》,实行校内出版物样刊报送和年度核验制度。
5.加强涉外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各二级学院)
工作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二是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学校所涉及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背景并咨询有关政策,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坚决防范和抵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利用讲学、邀请访问、学术交流、培训、项目合作等名义,从事渗透破坏活动。三是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接受境外资金和非政府组织资助。四是建立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外教、留学生管理,防止其从事与正常教学、求学无关的非法活动。
6.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责任单位:保卫部、宣传部、团委、各二级学院)
工作措施:一是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严禁穿戴、佩戴宗教标志。二是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严密防范并阻断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活动。
(五)切实履行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责任。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校园主要媒体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责任单位:宣传部、组织部、纪委办、保卫部)
工作措施:一是学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评判意识形态领域的是非曲直,妥善处理意识形态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对重大思想理论的宣传阐释和舆论热点问题的引导,认真落实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闻网站的要求,守住思想防线,切实抢占表达制高点,坚决反对和抵制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的错误思想和言论。三是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四是保卫部要协助地方执法机关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意识形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六)切实履行选优配强领导班子的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责任单位: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团委、人事处及相关二级学院)
工作措施:一是选强配优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的同志,要公开支持、大胆提拔任用,对不合适、不适应的,要及时作出调整。二是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定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教育,完善各项工作保障措施。
三、强化保障
(一)健全领导机制。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书记担任联席会议的总召集人,党委副书记和党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副召集人,党委宣传部为组织协调单位,党办、组织部、统战、保卫部、纪委办、巡察督查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落实压实责任。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上率下、上下联动,各级党组织要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领导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严格落实定期汇报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加强督察考核。党委宣传部要会同纪委办、巡察督查办等,定期开展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校党委要把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成效和表现,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追责问责。纪委办要把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教育监督,对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散布政治谣言、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等的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对具有省委《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所列十三种追责情形的,坚决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内师委发〔2016〕30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1月19日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重点任务的责任清单
内师委发〔2018〕111号
工作事项 |
责任单位 |
具体要求 |
1.继续深入学习全国、全省高校思政工作会议,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等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及时落实中央、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党组有关决策部署。 |
宣传部 学工部 团委 马克思主义学院 |
1. 中心组学习,政治学习。 2.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内江师范学院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意见》。 |
2.进一步落实《四川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版)》,把高校思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汇报重要内容,每年 6月底和12月底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及时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突发情况和重大情况。 |
宣传部 学工部 团委 马克思主义学院 |
6月10日、12月10开始撰写汇报材料,6月23日、12月23日提交党委审议,6月底、12月底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 |
3.定期召开学校党建工作会议,把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 |
党办 组织部 宣传部 |
党办统筹;组织部提供党建材料;宣传部提交思想政治工作材料。 |
4. 加大经费支持力度,落实有关规定,为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条件保障。 |
宣传部 计财处 |
做好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划拔经费。 |
5.坚持高校党委书记、校长述职述廉制度,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述职重要内容。 |
组织部 纪委办 宣传部 |
12月安排并提供材料。 |
6.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高校院系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宣传部 组织部 评估处 |
年初纳入目标管理和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实施。 |
7.落实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每学期至少为学生讲一次思想政治理论课,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 |
宣传部 马克思主义学院 |
每学期至少安排2节形势政策课。 |
8.落实高校领导干部联系师生制度和谈心谈话制度。 |
党办 组织部 统战部 学工部 |
每年为每位校领导提供4-8名联系师生名单,并组织好谈心谈话活动,有记录,有反馈,有落实。 |
9.组织师生参与支农、支教、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扶贫攻坚等活动,进一步发挥实践教学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
组织部 团委 教务处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宣传部 |
组织部负责扶贫攻坚;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教师支农;团委负责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和学生支农;教务处负责师生支教;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 |
10.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进四川历史名人文化传承创新工程、巴蜀书画传承工程、文化经典诵读工程等,充分挖掘巴蜀文化、红色文化等资源优势,以文化人以文育人。 |
宣传部 学工部 团委 教务处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外事处 图书馆 各二级学院 |
宣传部要做好统筹,打造品牌;教务处要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提供项目平台支撑;学工部、团委要负责学生及活动的组织;外事处重点参与中华文化走出去活动;图书馆重点参与文化经典诵读工程;各二级学院积极组织参与各项传统文化活动。 |
11.全面实施思政工作质量提升工程,积极构建“十大育人体系”,重点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落实教书育人,着力推动“思政课程”向“课程思政”转变,“传统思政”向“互联网+思政”转变,让高校思政工作“活”起来;强化心理育人,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作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测评和文明校园创建的重要内容,切实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实效。 |
宣传部 组织部 学工部 团委 教务处 人事处 后勤处 各二级学院 |
宣传部统筹 |
12.进一步落实《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社科理论阵地管理的通知》,切实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的引导和管理,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加强对社科学术期刊、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内网络平台、师生自媒体和学校出版社的规范管理。 |
宣传部 团委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学报编辑部 发展规划处
|
宣传部统筹,并负责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的引导以及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内网络平台、师生自媒体和学校出版社的规范管理;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管理;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学术沙龙的审批;学报编辑部负责《内江师范学院学报》的编辑出版;发展规划处负责《西部研究》的编辑出版。 |
13.进一步加强舆情研判处置,做好每年网络安全宣传周有关工作,加强师生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管理。 |
宣传部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 各二级学院 |
宣传部统筹;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技术支撑;各二级学院负责加强师生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
14.建立健全外籍教师和海外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入学资格和经济证明进行审查;密切配合外事、公安、国安、外专等部门,加强对外国专家学者(含外籍教师)的管理;严格执行外国使领馆及境外媒体访问高校审核流程。 |
外事处 保卫部 |
外事处统筹;保卫部协助。 |
1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及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保卫部 |
保卫部统筹 |
16.加强对社团管理,开展高校社团摸排、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 |
团委 |
团委统筹 |
17.做好抵御防范宗教、邪教渗透工作,进一步筑牢师生思想防线。 |
保卫部 |
保卫部统筹 |
18.有关高校认真落实“一人一策”,加强对有关重点人员的教育管理。 |
保卫部 |
保卫部统筹 |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精神,推动学校各项要求落地落实,特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加强理论武装体系建设
1.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落实到教育教学各方面,对各种错误观点和思潮旗帜鲜明予以抵制。
责任单位:宣传部、教务处、组织部、学工部、团委(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2. 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开展理论教育培训,打造示范课堂,运用各种载体分群体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研究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教务处、宣传部、学工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3. 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把制度自信的种子播撒进青年大学生的心灵,引导师生不断增强“四个自信”。推动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等专家学者、各方面英雄模范人物进校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单位:宣传部、教务处、组织部、学工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4. 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打造推广一批富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文化作品,定期举行集体升国旗、唱国歌仪式,有效利用重大活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重大纪念日、主题党团日等契机和重点文化基础设施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党办、组织部、宣传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5. 研究制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师生行为规范,组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最美奋斗者、改革先锋、时代楷模等新时代先进人物走进学校,面向广大师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教书育人楷模、思政课教师年度人物、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先进典型的宣传选树。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人事处、宣传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二、加强学科体系建设
6. 按照“八个相统一”要求,扎实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思路创优、师资创优、教材创优、教法创优、机制创优、环境创优。遴选名师大师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讲授。把新媒体新技术引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打造思想政治理论课资源平台和网络集体备课平台。
责任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务处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7. 强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引领作用,推出一批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精品力作。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规划编审和规范选用工作。加大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专业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类课程建设。扎实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文学、历史学、哲学类专业课程要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相结合的维度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类专业课程要培育学生经世济民、诚信服务、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教育学类专业课程要注重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职业理想。
责任单位: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主体落实单位:相关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8. 统筹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建设,构建全面覆盖、类型丰富、层次递进、相互支撑的课程体系。重点建设一批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和认知能力的公共基础课程。理学、工学类专业课程要注重科学思维方法的训练和科技伦理的教育,培养学生探索未知、追求真理、勇攀科学高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学生精益求精的大国工匠精神。艺术学类专业课程要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艺术观和创作观,积极弘扬中华美育精神。
责任单位:教务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9. 构建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持续开展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共和国的脊梁——科学大师名校宣传工程”等系列活动。
责任单位: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三、加强日常教育体系建设
10. 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实习实训等活动中,创办形式多样的“行走课堂”。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深入开展“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小我融入大我·青春献给祖国’主题社会实践”“青春志愿·爱在社区”“筑梦计划”等活动。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学校协同联动的“实践育人共同体”,挖掘和编制“资源图谱”,加强劳动教育。
责任单位: 团委、学工部、教务处、校地合作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11. 坚持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持续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建设一批文化传承基地。发挥校园建筑景观、文物和校史校训校歌的文化价值。加强高校原创文化精品创作与推广。
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团委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12. 提升校园新媒体网络平台的服务力、吸引力和粘合度,重点建设思政类公众号,发挥新媒体平台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促进作用。
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13. 引导和扶持师生积极创作导向正确、内容生动、形式多样的网络文化产品。建设内师网络文化研究评价中心,推动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科研成果评价统计。
责任单位::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宣传部、学工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完成
14. 按照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设立网络思政工作专项经费。
责任单位:计财处
完成时限:二年内完成
15. 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整体教学计划,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0比例配备专业教师。
责任单位:人事处、教务处
主体落实单位:学工部、团委
完成时限:二年内完成
16. 发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育人主体的作用,规范发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强化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科学干预,推广应用《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筛查量表》和“心理健康网络测评系统”,提升预警预防、咨询服务、干预转介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各二级学院
主体落实单位:学工部、团委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四、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17. 健全管理服务育人制度体系,宣传推广一批管理服务育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大力营造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的制度育人环境。
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团委
主体落实单位: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18. 增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学生会改革,强化党的领导,健全骨干遴选程序。
责任单位:团委、学工部、工会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19. 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团委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指导教师,突出分类指导,支持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学生处、团委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20. 依托宿舍等学生生活园区,探索学生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服务机制改革,推进党团组织、管理部门、服务单位等进驻园区开展工作,把校院领导力量、管理力量、服务力量、思政力量压到教育管理服务学生一线,将园区打造成为集学生思想教育、师生交流、文化活动、生活服务于一体的教育生活园地。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后勤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部门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21.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完善档案、动态管理。建设发展型资助体系,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力素养培育力度。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五、加强安全稳定体系建设
22. 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高校思想文化阵地管理,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防范校园传教活动。
责任单位:宣传部、统战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23. 持续推动国家安全教育进学校、进教材、进头脑,把集中教育活动与日常教育活动、课堂教育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建立健全国家安全教育长效机制,不断充实教育内容,完善教学体系。
责任单位:教务处、武装部、保卫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24. 切实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身体健康,严格落实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要求,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完善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责任单位:保卫部、后勤处、学工部、团委、宣传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25. 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相应协调和会商机制,落实“一岗双责”。完善预警预防、综合研判、应急处置、督查报告、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责任单位:保卫部、学工部、团委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六、加强队伍建设体系建设
26. 按照“四有”好老师要求,落实政治理论学习、培训轮训、实践锻炼等制度。完善教师评聘考核办法,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第一标准。实施课程思政教师专题培训计划。
责任单位:人事处、教务处、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27. 充分发挥院士、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长江学者”、“杰青”、国家级教学名师等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单位:人事处、宣传部、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28. 构建全校齐抓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宣传师德典型、深化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对海外归国和青年教师的思想引导。
责任单位: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统战部、宣传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29. 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格实行师想“一票否决制”,加大对失德教师的惩戒力度,推动师德建没常态化长效化。
责任单位:人事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30.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配备的各项指标性要求。
责任单位: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31. 完善专职辅导员职业发展体系,建立职级、职称“双线”晋升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专职辅导员专设一定比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参照校内管理岗位比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对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表现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人事处、组织部、学工部、团委、宣传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完成并持续推进
32. 切实履行辅导员选聘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加强辅导员选配工作。
责任单位:人事处、学生部、团委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33. 督导学校严格落实专职辅导员人事管理政策,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用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方式聘用辅导员。
责任单位:纪委办、巡察办
主体落实单位:人事处、学工部
完成时限:二年内完成并持续推进
34. 鼓励选聘各级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军队、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等担任校外辅导员。完善兼职辅导员和校外辅导员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人事处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35. 持续提升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素质能力和专业水平,实施思想政治工作中青年骨干队伍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国家示范培训、海内外访学研修、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等专项计划。
责任单位: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36. 因地制宜设置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相应核增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建设专项经费。
责任单位:人事处、计财处
主体落实单位:学工部、宣传部、组织部
完成时限:一年内完成并持续推进
37. 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加快培养一批立场坚定、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特别是培养一大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责任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38. 深入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组织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加强集中教育培训和后续跟踪培养。
责任单位:人事处、团委
主体落实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七、加强评估督导体系建设
39. 建立多元多层、科学有效的学校思政工作测评指标体系,完善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实施机制,推动把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估、学科专业质量评价、人才项目评审、教学科研成果评比的重要指标,并纳入校内巡察、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组织部、评估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教务处、巡察办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40. 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将思想政治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
责任单位:宣传部、党办
主体落实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一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41. 强化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督导考核,对履职尽责不力、不及时的,加大追责力度。实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纳入党纪监督检查范围。
责任单位:纪委办、组织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八、强化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42. 把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责任单位:宣传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43. 党委要全面统筹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体制机制、项目布局、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的系统设计,定期分析高校思想政治领域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落实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落实直接责任。党委书记是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进课堂、进班级、进宿舍、进食堂、进社团、进讲座、进网络,深入一线联系学生。
责任单位:党办、组织部、宣传部
完成时限:一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44. 强化二级学院党总支政治功能,加强班子建设、健全集体领导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优化支部设置,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建强党支部书记队伍。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着重加强教师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建设、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加强教师党支部与学生党支郎共建,鼓励校企校地党支部共同开展组织生活。落实党建带团建制度,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责任单位:党委组织部
主体落实单位:各总支(直属党支部)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45. 推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协同育人机制。发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的专家咨询作用,加大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中心建设力度。
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完成时限:三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46. 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经费投入的育人导向。
责任单位:计财处
主体落实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二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推进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1月15日
根据全省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贯彻落实全省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方案》和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院校贯彻落实全省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会议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抓好全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从严治党决定和“两个意见”精神及《严守政治纪律 严明政治规矩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十项规定》,紧密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突出“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主题,以“内聚力量、外塑形象”为目标,以全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以上率下深化作风建设,标本兼治加强反腐倡廉,打一场惩贪治腐、正风肃纪、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攻坚战和持久战,教育引导全校党员干部把理想信念、规矩意识、党性原则、为民宗旨、廉洁观念、担当精神等牢固树立起来,着力解决全校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围绕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安排部署,按照王东明书记重要讲话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及我校实际,重点抓好六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学习教育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素养和理论水平,做到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行动上自觉。重点是开展思想理论、法纪、警示和先进典型“四项教育”。
1. 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抓好中央、省委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文件专题学习培训的通知》(川组通〔2015〕20号)和《关于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的通知》(川组通〔2015〕12号)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王东明同志在全省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体部署,集中抓好省委“两个意见”、“一个决定”、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任条例规范选人用人工作意见及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决定、任职等5个办法等重要文件的学习培训,认真研究制定学习培训方案。5月上旬,选送10名校处级干部参加清华“四个全面”专题培训班;6月中旬,选送1名校级领导干部参加省委教育工委组织的清华研修班学习;按省委教育工委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全省高校干部培训中心主体班培训。7月上旬,集中举办全校处级干部读书班和基层党组织书记专题培训班;7月中旬,组织部分处级领导干部赴井冈山参加思想政治教育专题培训。
责任部门:组织部
完成时限:8月31日前
2. 党委中心组召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专题学习会,搞好集中学习讨论。选编习近平总书记教育工作系列重要论述资料汇编,开展习近平总书记教育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学习讨论;4月底前,召开一次以“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为主题的专题学习会议。
责任部门:宣传部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3. 学校党委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五个必须”、对照省委“三个不可低估”重大判断,对照东明书记指出的“十类问题现象”,对照《严守政治纪律 严明政治规矩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十项规定》,对照近年来高校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开展检视反思。认真学习省委教育工委编印的《高校典型案件反思警示录》。
责任部门:纪委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省上定的时间)
4. 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不逾矩”的红线刻在内心深处,在思想深处筑起“不想腐”的牢固防线。
责任部门:纪委
完成时限:5月31日前
5. 集中学习焦裕禄、兰辉、菊美多吉、毕世祥、叶志平和雅安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等先进事迹。教师节前后推树并表彰一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七一”前,在全校开展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干部和党务工作者表彰工作,并推荐受省委教育工委表彰的先进组织和个人。
责任部门:宣传部、组织部、人事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
完成时限:9月20日前
6. 认真总结我校开展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经验做法,撰写完善典型发言材料,努力做好在省属高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推进会上交流发言的准备工作。
责任部门:组织部、办公室、宣传部、纪委(排在首位为牵头处室,下同)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7. 抓紧筹备“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按照省委部署和省委教育工委安排,研究制定我校具体实施方案,做好会议相关筹备工作,待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召开会议部署后及时启动。
责任部门:组织部、办公室、宣传部、纪委
完成时限:5月20日前
(二)持续开展正风肃纪
继续抓好省委关于作风建设的部署落实,进一步深化学校关于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学校党政十项规定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落实公务接待、用车用房等系列规章制度,防止“四风”反弹。
1. 按照省委群教办要求,对我校群教活动深化整改情况和部分重点问题清单及2014年度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问题整改进行梳理总结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委群教办。
责任部门:组织部、办公室、纪委
完成时限:4月20日前
2. 持续深入推进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庸懒散浮拖、违规购置和使用车辆、滥发奖金工资补贴五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
责任部门:纪委、组织部、办公室
完成时限:5月31日前
3. 按照《内江师范学院2014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任务,建立整改台帐,督促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强化责任、创新举措,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任务。
责任部门: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及相关部门、二级学院
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
(三)开展反腐败斗争
及时掌握线索和举报情况;及时向师生通报高校反腐案例,努力构建领导干部“不敢腐”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校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
责任部门:纪委
完成时限:年底完成并长期坚持
(四)选优干部配强班子
认真贯彻落实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突出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导向,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把优秀干部选出来、用起来,不断优化我校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为学校长远发展培养储备一批年轻后备干部。
1.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委“六个重视选用”、“六个坚决不能用”、“六个坚决调整”,进一步细化学校党委《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做好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干部任用条例》、“一个意见”和“五个办法” 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迎检准备工作。
责任部门:组织部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2. 按照省委教育工委要求,积极推荐我校优秀领导干部进入全省高职高专校级后备干部人才库。
责任部门:组织部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3.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2015年高校干部培训方案,推荐我校干部参加2015年优秀中青年干部递进培养。在我校干部换届工作完成后,逐步建立我校后备干部人才库。
责任部门:组织部
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4. 结合我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依据班子结构模型和发展需要,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配齐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对缺乏战斗力的软班子和为官不为的不称职干部坚决予以调整。
责任部门:组织部
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五)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把从严要求贯穿于干部监督管理各个方面,把功夫下在平时,认真解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彻底改变干部工作重选任、轻管理的倾向。
1. 深入推进全校领导干部个人在巡视整改、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和2014年度民主生活会中承诺整改事项的兑现落实。
责任部门:纪委、办公室、组织部
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2. 集中开展积存信访件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
责任部门:纪委、办公室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3. 开展一次领导干部全覆盖谈心谈话。
责任部门:组织部、纪委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六)加强高校管理制度建设
1. 结合高校党建制度改革开展制度梳理,做好废改立工作。为省委《从严治党制度建设案例集》提供教育系统典型案例。
责任部门:办公室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2. 依据省委教育工委制定出台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我校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学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责任部门:办公室
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3. 按照省委教育工委制定出台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责任部门:组织部
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4. 修订完善《内江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加大对党建工作方面的考核权重。做好2015年度全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党建工作专项述职的组织筹备工作。
责任部门:组织部
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5. 认真落实《内江师范学院章程》,着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责任部门:办公室
完成时限:年底完成并长期坚持
6. 积极配合省教育厅推进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
责任部门:组织部
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7. 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高校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我校具体实施办法。
责任部门:监察审计处
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8. 认真落实我校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部门:纪委
完成时限:年底完成并长期坚持
9. 进一步完善我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细化和明确学习内容、时间、形式,对考核检查、效果运用等做出进一步规定。
责任部门:宣传部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10.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制定的党建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领导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我校相应实施办法,并贯彻落实。
责任部门:组织部、宣传部
完成时限:10月31日前
11.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制定的《四川省高校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制定我校的具体处置办法。开展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对不合格党员,根据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责任部门:组织部
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三、推进措施和工作要求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长期任务。学校党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了统筹谋划部署。党委书记切实履行了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思想建设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并亲自抓、抓到底;学校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部门和联系二级学院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纪委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干部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部要履行重要责任,严把选人用人关,强化对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监督。宣传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理论武装工作。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二级学院要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把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与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深化、2014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落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庸懒散浮拖整治、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等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同时发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专门工作机构。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常委为成员的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综合、秘书、宣教、联络督查和制度建设5个工作组。
责任部门:组织部、办公室、纪委、宣传部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二)做好迎接省教育纪工委组织开展的高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专项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责任部门: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宣传部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三)组织召开我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理论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形成一批具有针对性、实效性,有示范推广价值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
责任部门:宣传部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四)联系协调全省高校宣讲团到我校开展宣讲辅导;学校主要领导为党员领导干部上一次党课。
责任部门:宣传部
完成时限:7月上旬前
(五)抓好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重大专题的宣传和正面的舆论引导。在内江师范学院院报和校园网开辟专栏专题,开办“内江师范学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信息简报,集中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协调省级媒体特别是省教育电视台、四川教育网、教育导报等媒体平台,深度报道我校开展活动情况,形成声势。同时,积极撰写一批有深度、有质量、有影响的信息简报报送“全省高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信息专刊刊发。
责任部门:宣传部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4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的管理,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保证我校哲学社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挂靠学校及各单位的研究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等)面向校内师生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我校师生接受境外科研、基金资助以及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等。
第二条 报告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促进学校学术和文化发展,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 各单位组织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强化管理,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切实落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一会一报制度。
(一)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二)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经校团委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三)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同时经外事处同意,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以上各类报告会必须审批登记。凡涉及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研讨),需提前10日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格式详见附件1);涉及外事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学术会议需提前20天,全国性学术会议及学术讲座需提前10日)报外事处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凡需学校提供经费支持的学术讲座,需提前7日向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提交学术讲座书面(含电子版)申请(格式详见附件2),经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后方可提供经费资助。凡未按照学校规定举办的讲座,学校将不再予以经费支持。
第五条 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获批的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凡未经学校批准,我校师生在校外作此类报告、讲座的,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我校师生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主办者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作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者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七条 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报告会、讲座,可以在学校网页发布活动公告,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和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报告会、讲座,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一经查实,要对主办者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加强和改进涉外科研合作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
(一)学校师生在接受境外基金资助时,要考察清楚境外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和协议内容等事项,不得接受来历不明的境外基金资助。
(二)学校师生接受境外基金资助项目,实行一项一核制。资助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资助额度在1-3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资助额度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审批。所有涉外科研、基金项目经领导审批后,均须报送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外事处、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拟向境外提供的研究成果,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以及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事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学校外事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以及宣传、保卫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内江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审批表
2.内江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网络新闻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报道质量,提升学校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建设发展大局,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将校园网首页分“学校要闻”、“校园动态” 和“通知公告”三个栏目,分别对学校层面和各部门、各单位新闻、消息进行集中发布。
二、各二级网站应根据工作职能设计制作相应栏目。属于本部门(单位)的新闻,经负责人审核后应首先在所管理的二级网站上予以报道和发布;属于相关工作动态的新闻应送相应职能部门网站予以发布。在网络上发布的新闻原则上在新闻事件发生后24小时之内完成组稿和审核发布工作。
三、工作日内,宣传部会安排专人负责每个工作日不少于两次浏览各二级网站。凡是具备较高质量和价值的新闻,经宣传部审核后,在二级网站发布之时起24小时内在校园网首页相应栏目予以发布。凡需要配发图片的,由宣传部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取得联系,由相关部门(单位)予以提供。节假日内,各部门(单位)如有新闻需在校园网首页发布,请电话告知。凡新闻事件发生已超过48小时才在二级网站发布的新闻,或者撰稿质量差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校园网主页原则上不予转发。
四、严格规范网络新闻的审核制度。各部门(单位)须认真执行《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师委宣发〔2013〕3)要求,加强对所发布的新闻和信息的审核管理。对于校园网站(页)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各部门(单位)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政群处室及科研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凡未经第一责任人审核的新闻和信息,不得在校园网及二级网站上发布。
五、各部门(单位)原则上各自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宣传报道(含摄影及文字采写工作)。
六、根据学校《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中改进宣传报道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在网络新闻宣传工作方面一要注意改进学风,要坚持挖掘典型、塑造典型、宣传典型,通过典型影响师生、教育师生、感染师生,杜绝枯燥无谓的说教;二要改进作风,关注基层,深入基层,聚焦师生关切点,多报道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一线工作情况,多报道师生员工关心关注的重大事项,减少对各级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的跟踪报道,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新闻价值原则,对各级领导干部出席会议和活动新闻进行取舍报道;三要改进文风,减少会议新闻报道、精简会议新闻内容,杜绝“党八股”,此外,同一内容,不得重复报道。
七、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和管理。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宣传报道队伍是对于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宣传报道质量、提升自身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把关,选拔一批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较好的新闻写作能力和一定的摄影基础的师生担任通讯员,并加强管理和培训,不断提升宣传报道队伍的业务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切实达到“外树形象,内聚人心”的宣传目的。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年3月5日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是立足全党、面向全社会的科学理论学习阵地,思想文化聚合平台。建设“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是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不断深入的重要举措,是全媒体时代推动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学习大国的创新探索。按照中央宣传部统一部署、《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建设四川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宣通〔2019〕19号)和《中共内江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推广运用内江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宣发〔2019〕4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推广运用内江师范学院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全市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全党办、大家办”原则,整合各方资源力量,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学习组织架构,实现有组织、有管理、有指导、有服务的学习,更好满足互联网时代广大干部群众多样化、个性化、智能化、便携化的学习需求,更好促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社会建设,更好推动党的创新理论,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二)工作原则
把握正确导向。坚持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把正确导向要求贯穿工作全过程,唱主旋律,汇聚正能量。
体现学校特色。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奋力谱写“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内师梦的战略谋划和生动实践,深入挖掘内师故事、传播内师声音,丰富学习宣传内容和形式,扎实深入开展“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推广运用。
注重工作实效。坚持效果导向,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既注重加强组织引导,又注意尊重个人意愿,吸引更多党员群众主动学、自觉学。坚持区分对象、分类指导,满足多方面群体的学习需要,特别是对老党员、非党员师生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给予引导和帮助。
维护良好形象。发挥学习积分正向激励作用,引导党员群众端正学风、真学实学比学,积极参与互动、建言献策。禁止“蹭热点”谋取商业利益,禁止恶意炒作、抹黑等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刷分软件获取学习积分现象,切实维护“学习强国”形象。
二、加强平台工作组织领导
(一)建立管理机构
学校党委宣传部牵头抓总,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学习管理组(挂靠党委宣传部),具体承担学习平台推广运用的统筹协调、稿件报送、督促检查和激励保障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建立“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二级学习管理组,统筹好学习平台推广运用及稿件推送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党委宣传部要利用校内多种平台公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习管理组的学员总数、参与度和学习积分情况,作为考核各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落实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探索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办法。
党委组织部要将“学习强国”学习情况作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工作的述职考核内容;要建立党校学员学习组,将学习情况纳入结业考核范围。
马克思主义学院要积极探索利用“学习强国”平台办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新途径新举措。
学生处、团委要将“学习强国”学习作为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好学生干部、共青团员参与“学习强国”平台学习。
学校计划财务处要将“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各单位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中统筹保障,确保学习平台推广运用和稿件推送工作顺利开展。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建工作责任制、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及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向学校“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学校管理组报送稿件,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以上所涉及的目标考核、成绩评定细则和激励办法等具体举措由各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三、加强平台工作队伍建设
(一)建好管理员队伍
校党委宣传部设立1名校级管理员,负责学校学习平台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设立1名二级管理员,分层分级负责学习组织架构建立和学习组织管理。
(二)建好通讯员队伍
学校成立校级通讯站,确定1名负责人和一定数量通讯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确立1名通讯员,分级分层负责做好学习平台稿件的收集、筛选、审核和报送工作,并解决好稿件在平台刊播的版权问题。
(三)建好评论员队伍
由党委宣传部牵头,统筹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加强学习平台评论员队伍建设,组织评论员通过学习平台和各类社交媒体积极发声,承担舆论引导工作,发挥平台对网上舆论的引领作用。
四、加强学习平台推广运用
(一)加强组织架构建设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组织引导广大党员、非党员师生积极加入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习强国学习小组,引导更多党员和非党员师生积极登录学习平台、用好学习平台。涉密工作人员运用学习平台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游客身份登录运用学习平台。
(二)用好平台资源
注重把平台线上学习与线下辅导、教育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及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教育实践中发挥好学习平台作用。
(三)完善供稿体系
要充分发挥管理员、通讯员和评论员的主体作用,注重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资源,整合学校宣传工作单位和校内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资源,努力构建覆盖广泛、高效畅通的供稿组稿系统,及时向学习平台提供优质、丰富、具有吸引力的信息内容。
(四)注重宣传推广
要统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校内各单位要依托自身优势和平台载体进行广泛传播。同时,要结合实际开展互动性强、吸引力大的各类宣传推介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学习使用平台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形成“勤学、乐学、好学”的浓厚氛围。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9月25日
根据《教育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校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发展,唱响网上思想文化主旋律,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
当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对高校师生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以及精神文化生活产生着越来越深刻的影响。我校的校园网络建设在近年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校园网在新闻宣传、信息交流、电子校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繁荣校园文化、丰富师生精神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数字化校园建设已取得了初步成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校园网络的建设和管理面临着新情况和新形势:一方面,随着我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办学重心的转移,校园网将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一个高效的数字化校园是学校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中近期目标。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发布和传输的迅捷性、隐匿性和交互性,也给一些错误思潮和观点的渗透、有害信息的传播以及网络道德失范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便利,给学校的管理以及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可低估的影响,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对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们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遵循信息网络规律,树立正确导向,着力内容建设,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育人环境,维护学校网络文化信息安全。贯彻落实“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坚持趋利与避害相结合、监控与引导相结合、教育与服务相结合、网上与网下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把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学校网络文化供给与服务,构筑网络思想文化阵地
学校要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网络化传播,深入开展中国梦教育,引导师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丰富师生网上精神文化生活,牢牢把握网络文化育人主动权。要大力整合教学资源,积极实施数字图书馆、虚拟仿真实验室、网络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网络文化工作室等项目,主动制作适合新兴媒体传播的网络应用和优秀文化作品,增强校园网络文化的吸引力。要不断提高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及教学资源库的建设水平,推动优质文化资源、教育资源在全校及更大范围内的普及及共享。要加强网络文化产品研发和应用服务,支持学生网络社团建设,搭建学生网络创新创业平台,举办网络文化产品设计比赛,促进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
鼓励师生积极参与到中国大学生在线主题教育网站的交流,共享其网络信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思想政治工作资源。结合学校实际,在全校范围内实施“易班”推广行动计划,努力把易班建设成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学生开展网络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学校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推进学校微博群的建设,将学校官方微博打造成文化载体、沟通桥梁和传播平台。
三、统筹推进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1. 成立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管理机制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其他成员由党办、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保卫部(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设备处和后勤基建处负责人组成,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各二级学院由党总支书记负责,下设领导小组成员。
2. 明确主管部门、专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各自责任
建立主管部门、专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紧密配合、协调行动的网络管理体系,形成“分级负责、按块管理”的模式。党委宣传部作为全校意识形态工作部门,是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和网络主旋律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校园网站(页)建设、专题网站(页)建设、入网信息审查、网上宣传协调、网上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控、网络舆情收集、网络文化建设等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校园网络系统技术负责单位,主要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网络安全的应急处置、联网备案、日志记录留存、有害信息监控与封堵、域名和IP地址、电子邮件和电子公告服务管理等工作。党委保卫部(处)是学校安全稳定的主管部门,协助公安执法部门进行网络信息安全监控,以及有害信息散布的调查与处理。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等部门是校园网络专项内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题教育工作网站(页)建设和“BBS”论坛管理等工作。各部门(单位)、各二级学院、各上网服务场所作为校园网络使用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好所属二级网站,切实履行守土有责,主动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校园网络。
3. 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校园网站(页)建设、使用和管理各责任部门、单位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政各部门及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单位)须确定一名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站(页)建设、使用和管理。
4. 培养专兼职网管队伍
在确保人员、经费的投入基础上,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和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需要,建立起一支精于技术、又有相当思想素质和鉴别能力的专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队伍,如学生辅导员,学生网络管理队等。要根据形势发展要求,不定期地对其进行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让他们掌握网络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强化网络工作管理保障。
5. 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党委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共同负责完善校园网络管理制度和校园网络信息发布制度, 促进校园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落实BBS论坛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实名注册登记制度。
四、加强校园网络的基础建设
1. 加强对域名和IP地址的基础管理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切实抓好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用户实名上网制度,加强校内网站与网络用户的统一归口管理。要按照IP地址管理办法,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
2. 加强对校园网络BBS的规范和管理
校园网BBS是校内网络用户信息交流的平台,要坚决、严格实行校园网络BBS用户实名注册制度、校外用户只能浏览不能贴文制度。要通过IP地址登记、实名注册登记、网络帐号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用户的监管,对有害信息防范不力的要限期整改,对管理失控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3. 加强校内公用机房管理
要净化校园上网服务场所,需要加强校园网公用机房建设,对公用机房建设进行定期检查,杜绝公用机房安全隐患。对于公用机房上网人员要实行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并建立上网登记日志。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所属网络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上网场所的管理,严禁利用校园网络设施进行经营活动。要加强对卫星网传送教育电视节目和远程教育信息信号的健康使用与管理,加强对教育教学内容的前置审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信号传输异常情况,防止出现各类有害信息和反动攻击信号。
4. 规范校园网的接入管理
实行校园论坛、BBS实名制注册,建设校内信息交互平台,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加强对校内教室、电子阅览室、办公室、计算机中心等接入互联网的场所管理。任何单位在校园网接入或开展信息服务,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备案。校园互联网之外的其他网络接入校园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五、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1. 加强网络信息监控,切实防范有害信息
建立网络信息筛选制度,加强有害信息技术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删除和封堵有害信息,坚决防止反动、色情、赌博、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有害信息进入校园网络系统。实施网络信息发布责任制度,按照“谁发布,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净化网络信息来源。实施网络信息举报制度,暂由党委宣传部受理举报,并及时核实和处理举报信息。实施网络信息巡查制度,加强对公告栏、留言版、聊天室、个人主页、电子邮件等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校园网信息安全报告制度,对发生在校园网上的安全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构建校园网络信息预防与应急处置体系
加快构建校园网络信息预防与应急处置体系,努力形成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制。要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实现与所在地公安部门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的接入,建立网络安全联网预警机制,提高对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防止校园网络被不法分子利用和遭“黑客”攻击,确保校园网安全。要加强对二级域名和子网的管理和监控,对于危害网络安全的域名和子网要进行及时隔离和查处,防止校园网络违法犯罪事件发生。要加强统一协调,努力形成领导重视、专兼结合、师生参与、共同抵御网上有害信息的安全管理机制。
3. 加强网络安全防范软硬件的建设
实现对网络安全运行的例行检查,确保网络安全。同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成果,对相关信息进行标记,采用有害信息过滤等方法,努力防止不良信息的进入。
4. 大力加强对防病毒意识的宣传
及时进行病毒预告,提供反病毒软件升级及下载信息,保证学校的网络及信息安全。
5. 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网络环境的综合治理
对影响较大、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站,要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问题,对管理混乱、事故多发、造成不良影响的网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另外,要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文化、工商、信息等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学校及周边各类违法网络经营行为和网站,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党委宣传部、保卫部(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此项工作要协同配合,共同负责。
六、提高校园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1. 加强校园网络舆情汇集研判
密切关注与学校相关的网络舆情,通过网络了解和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会商研判、快速响应、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机制。
2. 加强校园网络舆论引导
建立校园突发事件网络通报机制、重大事件网络发布制度,提升校园网络新闻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组织多层次的校园网络舆论引导队伍,回应师生关切,引导师生在网络上理性讨论问题,合理表达意见。
对于有益的信息,要采取措施,扩大影响,使更多的学生从中受益;对于不同的声音,要进行分析,加以正确的引导;对于有害的信息,要坚决予以删除,决不允许其进一步流传、泛滥;对于问题严重、危害较大的网站、站点,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关闭。
要整合校报、校园广播台等各种传统媒体资源,进一步丰富网上宣传内容,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
3. 多方沟通联系,增强互联互动
增强与其他高校主流网络舆论的互联互动,拓宽先进文化和正面声音传播途径。加强对校园内官方微博、网络即时通信特别是网络群组的舆论引导,有针对性地回应网上关切。加强与工信部门、公安部门及互联网接入企业、网络信息服务企业的沟通联系,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合力。
七、大力开展师生网络素养教育
要把管理和教育结合起来,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形式,增强师生上网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健全人格和高尚情操,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自觉构筑抵制不良冲击的“防火墙”。
定期对教师进行网络素养专题培训,掌握网络媒介发展技术、科研前沿动态、实践教育成果、增加对网络新媒体的驾驭能力。同时,将网络媒介素养做为师德建设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设计针对性的课程,提升教师利用网络新媒体开展教育教学、学术研究、与学生交流沟通能力。
在校内广泛开展学生网络文明教育和网络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习惯。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完善学生管理规定,增强学生对网上有害信息的甄别、抵制、批判能力,实现学生网上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课堂教学中设置网络道德教育内容;开展文明上网主题活动;坚持网上网下教育结合,提升网络守法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2. 内江师范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的职责分工
3.内江师范学院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网络分管领导及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维护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及时准确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所取得的成就,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江师范学院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二条 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遵循新闻规律,强化新闻宣传,展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和良好势头,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与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坚持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按照“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统一发布、讲求时效”的原则,确保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权威性,营造有利于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监督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归口管理和指导校内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新闻发布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目标任务。结合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和规划阶段性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做好新闻宣传监督检查;
(三)策划、组织学校宣传报道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突发、敏感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媒体解释及事件的宣传报道;
(五)负责新闻宣传队伍的建设、培训工作;
(六)负责学校宣传舆论阵地的建设、管理、监督;
(七)负责学校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单位)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管理所在部门(单位)新闻宣传的各项工作,负责提出所在部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所在部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审核所在部门(单位)所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
第三章 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等各级领导,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学习贯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学校领导的重要报告的宣传报道;
(五)学校在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八)其他有利于展示学校良好形象的事项。
第七条 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学校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二)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对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教学、科研重大成果,重大管理举措,举行的重要活动,招生、就业及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事项,可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举行记者招待会予以发布。
(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媒体推介新闻通稿:对于不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视情况可采取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四)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学校需要在全校范围内报道的新闻信息及校内各部门(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会议及其他活动等新闻信息,通过校园网、《内江师院报》、校园广播台、微博、微信、抖音等官方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章 校内新闻宣传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负责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由主办部门(单位)撰写新闻稿件,并及时将新闻稿件和新闻资料向党委宣传部报送。
第九条 要严格执行新闻稿件“三审三校”把关制度。校内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新闻稿件和新闻资料,应经过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重要新闻稿件要经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对校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发表的讲话及相关内容进行宣传报道时,新闻稿须经校领导本人审定;学校校园网首页、《内江师院报》、校园广播台、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抖音上的新闻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发布。
第十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举办部门(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两天向党委宣传部通知摄影摄像,以便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新闻稿主题要求鲜明突出,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内容要求信息准确,充实完整,客观真实;文字要求规范简练,行文通畅,提倡短新闻;角度要求统一使用第三人称,中性客观。
第五章 校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活动或会议的相关材料,由党委宣传部协调落实。新闻报道活动需要邀请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提供给社会新闻媒体的宣传稿件,一般性稿件由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重要稿件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应事先征求所在部门(单位)和党委宣传部意见。党委宣传部对采访活动予以备案。受访单位和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校新闻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十五条 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接受新闻采访。
第十六条 被采访人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及时、认真准备所需资料,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宣传的,可根据需要进行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新闻发布。
第十八条 宣传的反馈。校内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社会各类媒体对所在部门(单位)有关宣传报道的信息,及时报党委宣传部。
第六章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九条 为做好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保证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发布”的要求,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兼任,组成人员包括党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副部长和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思想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教育法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字表述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熟悉学校工作情况、参与学校工作决策。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发布新闻、声明和其他重要信息;指导校内各部门(单位)的新闻发言事务;接受记者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七章 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的提出:
(一)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和事件,以及适宜进行新闻发布的学校重要事件和信息,经过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由党委宣传部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二)党委宣传部根据宣传工作的需要,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的建议。
(三)校内各部门(单位)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党委宣传部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
(一)凡需要向上级报批的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党委宣传部及校内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新闻发布会建议或申请,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新闻发布会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二)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的性质和要求,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在新闻发布会上协助发布或直接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准备,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校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信息须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发布。
(四)新闻通稿和新闻背景资料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印制并推介给新闻媒体。
(五)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2.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作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3.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对本校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4.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5.其他宣传材料。
(六)新闻发布会后,党委宣传部及时做好有关新闻报道的反馈、收集和总结工作,并将新闻发布资料归档保存。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新闻发布,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需要学校上级单位审批的,待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 新闻宣传报道坚持“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归口管理”原则。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和保密要求,对新闻宣传报道中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规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对外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师委宣发[201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对新闻单位采访接待的管理,及时客观准确地向新闻媒体介绍学校发展状况,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有效防控不实报道、负面报道、恶意炒作事件的发生,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对新闻采访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新闻单位对我校的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与协助。
二、校外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来校采访,应持记者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党委宣传部申请采访许可,党委宣传部负责审验新闻记者身份,了解采访目的和内容,做好新闻采访的登记备案手续,并联系相关单位落实采访事宜。
三、在获得校内采访许可后,媒体记者方可在校内进行采访活动。对于未经许可或没有党委宣传部人员陪同的媒体记者在校内采访时,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拒绝采访,学校保卫部门也可予以制止。
四、各部门(单位)人员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采访,应及时将采访媒体、采访意图等情况报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并通报党委宣传部。
五、校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应事先报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并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批准;申请者要明确告知采访意图,邀请的媒体及人员等内容,由党委宣传部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相应决定。
六、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对外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施行,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学校有关方面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联系报道,并负责记者的接待工作。
七、除学术活动及个人事宜外,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校内个人不得就涉及学校的相关问题接受校外记者的采访,不得以学校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采访,与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进行交往要避免谈论与工作有关的事项,不得以“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等形式,向新闻媒体透露不确定的信息。
八、经同意安排的采访,受访人回答问题时,应注意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利于维护和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利于维护和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采访期间及采访结束后,受访人员不得私自与记者谈论采访提纲以外或与学校无关的内容。对涉及社会稳定大局、反映问题、批评或有争议的事件,有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将拟作答复的主要观点与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沟通一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九、被采访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将内部刊物或标有国家秘级的文件、资料等内容编入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件中。涉密军工项目及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不得进行宣传。
十、接受采访的有关人员应明确要求记者在发稿前必须将稿件返回给本人并送党委宣传部审阅。
十一、对于不涉及学校内容的个人性质的摄影或摄像采访,要在校外或者不带有显著学校特征的地方进行。
十二、新闻记者采访校领导等有关人士,必须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交采访申请和采访提纲。
十三、校内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如确有采访必要,必须事先将预备采访的媒体、内容、时间、方式等有关情况报送学校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按审批规定安排。
十四、校内各部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外来记者来我校采访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如因工作不当,带来负面影响,要追求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责任。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5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规范突发事件我校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学校内部发生的属于突发事件范围的事件(包括由网络言论、媒体报道、贴吧热帖等引发的新闻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遵循的原则:坚持正确导向、维护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信息需求;坚持及时准确,积极引导舆论;坚持公开透明,做到开放有序;坚持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坚持规范管理,依法开展报道。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四条 分级管理。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在上级部门的直接领导下有序进行。较大和一般性突发事件的应急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根据中央和省相关规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构成。由学校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和事件所涉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共同牵头,事件处置小组成员和学校新闻发言人、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等组成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
第六条 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工作职责。负责依据学校党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部署,制定应急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做好面向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境内外关注热点,及时调整报道内容;协调学校有关部门为媒体提供信息情况;及时收集社会舆情,上报学校领导。
第三章 发布办法与程序
第七条 发布职责。事件处置小组是提供信息的第一责任人,提供信息和材料必须准确、及时。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安排相关发布和采访事宜。
第八条 发布方式。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包括: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通过校园网、官方微博、微信、社会媒体同步发布新闻通稿;邀请主流媒体记者采访事件处理部门负责人或学校新闻发言人;安排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等。
第九条发布纪律。新闻发布方案由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提出建议,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殊情况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直接决定。信息发布人员由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确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条 采访准入。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情况,事件处置小组应经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境内外记者进入现场采访。
第十一条 网络引导。党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监控和校园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并及时向学校领导通报舆情。对在校园网出现的恶意攻击党、政府和学校,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封堵和删除。校园网首页“学校要闻”栏目、官方微博、微信,要统一协调,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舆论,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师生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正面舆论氛围。
第十二条 操作程序
(一)学校新闻发言人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与分管校领导和事件涉及部门的分管校领导请示是否召开舆情研判会;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收集舆情与媒体反映,为研判提供参考。
(三)事件涉及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有可能引发公共新闻事件的信息掌握情况。
(四)学校主要领导决定进入“突发事件新闻应急状态”,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建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
(五)学校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负责,召开媒体工作方案制定的研判会。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全体成员等参加,研究决定不同阶段新闻发布时间、发布方式、授权发布的媒体单位、媒体采访对象、新闻发布口径等。
(六)学校分管宣传工作领导负责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会议决议并接受、传达指示。
(七)学校新闻发言人负责媒体方案的实施及舆情跟踪,及时向学校分管宣传工作领导和负责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汇报事件调查处理进展与舆情动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5月13日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是指以学校或校内各部门(单位)名义,包括但不限于在微博、微信、抖音、快手、今日头条、QQ公众平台等新媒体平台上开通的新媒体账号;包括但不限于以内江师范学院,各二级部门(单位)、科研机构、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等名义(包括使用“内江师范学院”“内江师院”“内师”“neishi”等字样)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新媒体账号。
第二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以内江师范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单位)、组织、工作项目的名义开通或建设校园新媒体。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建立前,须先报所在的机关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处审核批准通过,正式运行后的一周之内向党委宣传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须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表》,由机关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若校园新媒体名称、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发生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重新备案。
第四条 各校园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党委书记和各基层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部门(单位)应加强管理,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管理和监督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六条 各级校园新媒体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部门(单位)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内容以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信息为主,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七条 建立校园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校园新媒体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未经学校授权,各级校园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八条 建立校园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各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严禁发布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不实、虚假、内容不恰当等错误信息。严禁用校园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不能从事广告经营业务。
第九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和学校以及各部门(单位)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
第十条 各级校园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相关管理人员应及时向部门(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报告,并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园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办部门(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账号、停止该校园新媒体运营:
1.违反本办法禁止内容和规定的;
2.校园新媒体建设运营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校园新媒体的;
4.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
第十二条 任何校园新媒体发布的信息中均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危害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违反社会公德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各校园新媒体责任部门(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文件《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各级官方微博、微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师委宣发[2015]5号)同时废除。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表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表
新媒体类别 |
微信 微博 抖音 快手 QQ公众平台…… |
|||
账号名称 |
|
|||
主办单位 |
|
|||
功能定位 |
|
|||
负责 领导 |
姓名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邮箱 |
|
|
负责 老师 |
姓名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邮箱 |
|
|
主办单位意见 |
部门(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党委宣传部 备案意见 |
部门(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标语管理,营造健康文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全面推进文明校园和节约型校园建设,现根据四川省、内江市城乡综合治理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标语(含悬挂式其它宣传物。下同)是用简短文字写出的有宣传鼓动作用的口号,在氛围营造和舆论引导中有着其特殊的作用。
(二)标语是校园文化、校园环境的组成部分,学校实行归口管理,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牵头负责。
(三)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学校提倡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电子显示屏等载体进行宣传,除重大活动、重要事项外,一般不悬挂标语。
二、标语的基本规范
(一)标语的基本规范是指内容规范、格式规范、申报程序规范及悬挂规范。本规定所称标语特指户外标语。
(二)标语须有必要性,内容通常如下: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以及各单位重大事项、重要活动、重要成绩;重要纪念日(节日)以及重要人物(或单位)来校来访的庆祝辞和欢迎辞。
(三)标语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内容健康向上,主题鲜明。文字要以简体中文或规范英文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生僻字;色彩一般应为红底白字或红底黄字。
(四)标语右下方须标明悬挂单位名称,或主办、承办、协办活动的校内单位名称,不得标注未经审批的企业单位名称、商标等。全校性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等情况除外。
三、常规标语的管理
(一)校园标语的管理职责分工:校园标语的主管部门为党委宣传统战部,校办、保卫部(处)、后勤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为协管单位。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标语的审批、登记、监管及处罚;校办负责违规标语处罚的督察、协调;保卫部(处)、后勤处协助党委宣传部监管违规标语并负责违规标语的拆除。
(二)标语申请单位应为校内处级单位、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或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外单位。
申请审批程序为:需悬挂标语的单位或组织,在宣传统战部主页下载《内江师范学院标语设置审批表》,依据表格内容填写(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交宣传统战部审批。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悬挂标语由二级学院团总支初审,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悬挂标语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校团委初审,校内其他单位指导的学生组织,由指导单位初审,初审后再报宣传统战部审批。校外单位悬挂标语直接到党委宣传统战部申请;校内单位引进的赞助性标语,由引进单位初审,再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三)标语的悬挂与收拆
1、标语悬挂分为四个区域:学校大门及通往行政办公楼的主干道区域、广场、学术报告厅外、礼堂、办公楼(含各二级学院办公地点)等区域、学生食堂周边区域、学生宿舍区域。学校重大事项、重要活动、重大成绩、重要纪念日(节日)以及重要人物(或单位)来校来访,可在学校大门及主干道、天一广场学术报告厅外区域或有标志性建筑物上悬挂标语,这几类区域悬挂标语的主体单位应为学校或校内处级单位;学生活动标语原则上只能在学生食堂周边区域、学生宿舍区域内悬挂。
2、标语悬挂必须确保安全,不得损坏建筑物、灯柱、树木等,不得危及行人和交通安全。凡是脱落的标语要及时恢复,凡已破损的标语要及时更换或拆除。
3、同一活动的标语数量一般不超过2条,悬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按照“谁悬挂,谁收拆”的原则,标语悬挂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的悬挂时间要求,及时收拆到期标语。对到期未拆除的标语,由保卫部(处)、后勤处按违规标语拆除,并对悬挂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四、严格禁止悬挂的标语
(一)未经审批的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悬挂的标语。
(二)未经审批的校内经营单位和个人悬挂的商业性宣传标语。
(三)未审批并签订合作协议,以活动赞助单位或以赞助、经营单位名义悬挂的带有企事业单位名称、商标、产品标示的祝贺性、宣传性广告标语。
(四)不在指定地点悬挂的标语。
(五)其它不规范的标语。
五、大型活动标语悬挂的管理
(一)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活动赞助单位所要悬挂的广告性宣传标语、大幅彩喷、气球和布展的展台及企业名、商标、产品标示的使用等,将由活动组织者或主办者与赞助单位、主管部门事先共同商定各事项,并签订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
(二)各单位、各二级学院举办学术活动、科技文化活动、实践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活动期间,活动赞助单位所要悬挂的广告性宣传标语、大幅彩喷、气球和布展的展台及企业名、商标、产品标示的使用等,将由活动组织者或主办者与赞助单位、主管部门事先共同商定各事项,并签订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
(三)其它未规定的活动暂不在此列。
(四)标语、大幅彩喷、气球和展台的所有单位要为其安全负全责。
六、禁止悬挂和违规标语的处罚
(一)未经审批、审批未获批准、与审批不符、不注明单位(特殊情况除外)、悬挂时间超期及悬挂地点不规范的标语视为违规标语。由主管部门组织收拆或责成标语悬挂单位及时收拆。
(二)违规标语的认定程序:校园标语主管及协管部门(党委宣传统战部、校办、保卫处、学工部、校团委)根据举报或现场发现违规标语后,由党委宣传统战部填写违规标语确认表,经校办核定后,通报违规单位,并将违规标语确认表交计财处。
(三)根据违规标语确认表,计财处按如下标准从有关单位、部门的年度划拨行政管理费扣减,扣减出的经费归学校。
1、一次违规,扣减该单位专项经费100元。
2、两次违规,扣减该单位专项经费200元。
3、三次以上(含)违规,扣减该单位专项经费400元。
(四)校内单位直接指导的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等学生组织悬挂标语违规的,按上述标准扣减所在单位专项经费。学工部、团委管辖的学生组织(含社团)悬挂标语违规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扣减学工部、团委的专项经费,并由学工部、团委对学生组织(含社团)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学工部、团委处理。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内江师范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解释。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学校统一战线工作,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统战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四川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实施方案》等文件和全国、全省高校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意义
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高校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领域,高校统战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高校统战工作,是党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缩影,是展示统一战线法宝作用的一个窗口。高校汇集着党外各方面代表人物,是培养、选拔统一战线代表人士的源头和重要基地。做好高校统战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身建设,推进高校的改革与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校党外人士较多,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健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等六个民主党派在我校建有基层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在我校教职工中占较大比例,建有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加强我校统一战线工作,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校园、凝心聚力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对学校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导,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作用,创新思路,完善机制,改进方法,配强力量,推动学校统战工作创新发展,引导学校统一战线广大成员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立足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为实现学校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四川篇章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三、学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
学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师生、信教师生、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学校工作和学习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等,以及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如学校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党外人士,高层次人才中的党外人士,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负责人,以及我校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人士。
四、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
1. 着力加强民主党派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政治领导,贯彻党对民主党派的各项方针政策。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思想建设,引导民主党派成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鼓励并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校建设深入调研,不断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水平。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指导、帮助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抓好干部队伍梯队建设。
2. 着力加强无党派人士工作。加强我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建设,以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作为凝聚无党派人士的重要平台,作为中共基层党组织和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蓄水池。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想动态,切实加强对学校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搭建载体,拓宽政治参与渠道,鼓励和支持学校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扩大我校无党派人士的社会影响。协调解决无党派人士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3. 着力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与学校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建立学校党外知识分子信息库,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重点人才。组织学校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为党外知识分子的成长创造条件。畅通渠道,鼓励和支持学校广大党外知识分子为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帮助其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对有特殊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积极培养代表性人物。
4. 着力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努力在我校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统一战线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积极从教学、科研和管理一线发现培养优秀年轻人才,建立健全党外代表人士人物库和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广泛发现储备人才。注重党外代表人士的个性化培养,将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积极选派代表人士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引导党外代表人士传承优良传统,增进政治共识,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支持学校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学校和地方重大考察调研和各种协商会、座谈会、谈心会,加强政治历练。选派优秀党外代表人士到校外挂职锻炼,使其在实践中真正增长才干。改进和完善党外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把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持在中层干部中党外干部占有一定比例,进一步做好党外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实职安排和社会安排工作。
5. 着力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做好少数民族人士工作,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在学校设置清真餐厅,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少数民族人员信息库,支持学校少数民族教职工广泛开展联谊活动,切实关心少数民族师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师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建立信教人员信息库,坚持宗教活动在宗教场所进行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格落实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纪律规定。坚决防范抵御境内外组织和人员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破坏和分裂活动。坚决防范和抵制各种邪教。注重研判学校中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新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好各种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事件。
6. 着力加强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工作。要明确专人专岗,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全面了解并及时解决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心理、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体验改革开放实践成果、参观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等活动,鼓励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充分利用节假日开展联谊、公益活动,促进各族学生在共同学习生活、共同参加活动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建立帮扶机制,对学业基础相对薄弱的学生开展“一对一”辅导,帮助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国家奖学金、学校专项资助、勤工俭学、援疆援藏资金生源地补助等多种形式,解决其后顾之忧。建立就业创业帮助常态化机制,通过二级学院推荐、专场招聘、精准提供就业创业信息等方式,不断提高新疆、西藏少数民族毕业生离校前就业率。加强离校后就业创业帮扶工作。
7. 着力加强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留学人员,加大对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力度,增进其对国情的认识,激发留学报国热情,引导留学人员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广泛开展留学归国人员联谊活动,引导其为学校改革发展作贡献。增强服务意识,为留学人员排忧解难,为其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8. 着力加强港澳台统一战线、海外统一战线和侨务工作。重视做好在学校工作的港澳台教师和学生工作、海外及侨务工作等,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华文化、中国国情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增进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意识。注重物色发现优秀骨干人才,加强重点培养,帮助他们更好地成长。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学界的联系,加强对赴港澳台和海外的交换生、访问学者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支持他们发挥积极作用,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拉拢渗透。
9. 着力加强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把统一战线理论研究纳入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在全校范围遴选建立一支专兼职统战理论研究队伍。建立激励机制,把参政议政重要成果和重要课题等纳入业绩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开展统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把握新时期统一战线尤其是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积极推进统战理论研究工作,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把统战宣传纳入学校党委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充分运用各类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党的统战理论、政策和统战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党外人士的思想动态、意见要求和重要贡献,不断扩大统一战线的影响。
五、健全和落实统战工作机制
1. 坚持和完善同党外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学校领导班子要强化交友意识,按照主要领导抓关键、分管领导抓重点、班子成员人人有朋友的原则,主动与党外代表人士交朋友。每位党委常委负责联系2-3名党外代表人士,并通过多种方式,与联系对象谈心交流每年不少于2次。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负责人联系所属单位的党外代表人士,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深入的谈心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走访慰问制度。坚持每年召开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新春座谈会”。党委统战部要做好联谊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统战干部要与党外代表人士加强日常联络,经常谈心交心。
2. 坚持和完善征求党外代表人士意见制度。每年按实际需要召开“统战工作座谈会”,邀请学校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通报学校工作和学校发展的重要情况,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广泛听取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出台和调整前,要征求党外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
3. 坚持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党外代表人士参与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文件制度起草和修订、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及二级部门年度考核等工作,切实开展民主监督。
4. 坚持和完善支持党外人士发挥作用制度。支持和引导党外人士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支持和引导党外人士积极开展国情考察、专题调研、社会服务,围绕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方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参加统战系统的重要会议、活动和学习培训。学校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必要的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要给予时间保障和必要支持。
六、确保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取得实效
1. 切实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要把统战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成立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教师工作部、学工部、保卫部、机关党委、教务处、科技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统战部。学校党委书记是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一位党委副书记分管统战工作,党委常委班子成员要关心过问统战工作,参加统一战线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帮助解决开展统战工作的实际问题。各基层党组织设统战委员,全面了解、反映本单位统战成员的情况,协助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
2. 努力形成学校大统战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学校党委坚持把统战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1-2次统战工作汇报,研究统战工作重大问题;把统战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校内巡察内容;把统战理论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宣传工作计划、新生入学教育、形势政策课、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员培训和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学校党委统战部要认真履行“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的基本职能,切实做好统战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工作。学校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教师工作部、学工部、保卫部、教务处、科技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协助做好统战相关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具体做好所在单位的统战工作。
3. 加强统一战线工作队伍建设。合理核定统战部门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统战干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和热心统战工作的干部队伍。要关心统战干部的成长发展,加强对统战干部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统战干部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统战部干部要着力加强自身修养,强化理论学习,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以适应学校统战工作发展的需要。
4. 加大统一战线工作经费投入。将学校统战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的经费预算,设置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活动经费,为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本实施意见由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师委〔2016〕4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加强统一战线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关于高校统战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学校统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构建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共同参与的大统战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机构职责
第二条 根据《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实施意见》,设立学校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统战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和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统战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巡查督查办、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保卫部(保卫处)、教务处、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学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统一 战线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二) 对学校统一战线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研究分析学校统战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加强对学校统战工作的领导;
(三) 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积极开展统一战线工作,讨论有关涉及统战工作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 督促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关于中央和省委统一战线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大统战工作格局,每年至少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全校统战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统战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统战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战部副部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统战科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三、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六条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高校统一战线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工作,落实任务。
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 员。
第七条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统一战线各领域的专项工作。
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涉及议题的成员。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组长、副组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工作需要研究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召集会议的副组长审定。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召集会议的副组长审签,印发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印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四、请示报告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统一战线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每年就学校统一战线工作情况,向学校党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至少1次;学校年度统一战线的重要情况、重大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专题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安排,领导小组每年就学校统战工作情况向省委统战部、省委教育工委作专题汇报。
五、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在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根据需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报。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决定以及学校重要工作、重大情况,通过统一战线座谈会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外知识分子通报。
六、联谊交友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学校党委常委每年联谊交友民主党派或统战团体1个,民主党派或统战团体负责人以及党外代表人士2-3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联谊交友本基层组织范围内的民主党派人员、无党派人士2-10名。每年的联谊交友具体安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主题,通过座谈会、情况通报、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参加活动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与联谊交友对象的联系,认真做好联谊交友工作。
七、督促检査
第十七条 督查事项包括学校党委关于统一战线的重要决定部署,领导小组工作安排,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督查事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定期了解落实情况并作相应通报。
第十九条将统一战线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学校巡察督查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对完成统一战线工作任务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部门及其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统一战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落实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执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四川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委统战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学校党委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民主党派成员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我校民主党派成员绝大多数是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岗位上的中高级知识分子,是我校改革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引导他们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各级党组织要加强与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交流,多做沟通、协商、谈心工作,注重工作方式,积极加强引导,疏导情绪,凝聚共识。
(二)主动与民主党派成员真诚交友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民主党派成员交流,经常了解和掌握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状况,真诚关心和帮助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认真听取和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服务社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三全育人、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完善机制、创新方式,密切与民主党派的联系
统战部门要积极主动深入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密切学校党委与民主党派的关系,全面掌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党派成员的情况,加强指导和引导;积极构建与民主党派联系的平台,畅通与民主党派联系的渠道,为民主党派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与民主党派成员沟通的机制,每学年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开展情况通报,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二、积极帮助民主党派抓好思想建设
(四)紧紧结合中共中央、民主党派中央在民主党派中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帮助指导各民主党派设计主题组织生活、开展自我教育工作;组织民主党派开展广泛的考察调研、深入实际,了解国情、省情和民情;创新思想引导教育模式,开展针对问题的调研、论坛、思想交流;利用重大事件和国家重要庆典活动,组织参观、报告会等;多做接地气、暖人心的工作,真诚对待和关心民主党派成员,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三、积极帮助民主党派搞好基层组织建设
(五)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按照参政党建设的要求、各民主党派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帮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搞好自身组织建设,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参加上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支持和指导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生活、参政议政、调研考察、校地合作、社会服务和精准扶贫等活动。
(六)积极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抓好制度建设
协助民主党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党派建设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七)积极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1. 由组织部、统战部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协商,合理配置学校的人才资源,积极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有意识、有计划地将一部分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党外人才推荐给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确保我校民主党派结构合理、规模适度。
2. 依据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原则和发展计划,提出组织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重点物色和发展中高级党外知识分子,并注意考虑党派类别、学科专业和所在二级学院的合理分布,做到组织发展有序而规范。
3. 帮助各民主党派做好发展对象的考察工作。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党外人士,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协助做好考察工作,帮助民主党派组织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协助民主党派按一定的组织程序发展民主党派成员。
(八)积极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搞好领导班子建设
党委统战部、组织部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基层组织负责人的物色、培养、举荐和考察工作;加强与上级民主党派机关的沟通和联系,注重把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又热心党派事务的骨干成员和有影响的代表性人物,按照一定的程序推荐安排到民主党派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中;注重班子成员的年龄、学历、职称、学科的合理构成;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培养、培训,大力推荐符合条件的班子成员挂职锻炼;努力构建一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与党通力合作的、有影响的、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
(九)帮助民主党派培养选拔后备干部
建立动态完善的党外后备干部数据库,加大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分期分批地选送参加上级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不同层次的学习培训;紧抓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两个党外干部产生的基地,加强日常教育培养,形成培养教育合力。采取积极措施,为党外后备干部搭建平台,提供机会,促进尽快成长。与上级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机关保持经常性地联系,加强沟通,积极推荐我校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加大民主党派后备干部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力度。
四、为民主党派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十)保证工作条件
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和重要的会议用房,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活动给予积极的支持。
(十一)给予时间保证
为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党派重要会议和统一战线重大活动、参加参政议政、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活动,积极协调安排好工作,给予时间保证。
(十二)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对民主党派各级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参加上级统战部门的有关会议、重要活动、学习培训等,按规定给予相关经费报销。
(十三)给予相关业绩认定
把民主党派负责人、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必要的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作为业绩考评、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把民主党派和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突出成果纳入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并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执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四川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委统战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外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充分认识高校是统一战线培养、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源头和重要基地。学校党委要把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外干部工作。
(二)把党外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尽早确定培养对象,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培养力度,促进其尽快成长。
(三)建立健全培养、举荐党外后备干部的工作机制。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党委统战部会同党委组织部建立党外干部培养选拔联系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党外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和安排任用工作。
(四)把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纳入学校统战工作的目标进行管理,作为党建和统战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内容,党委统战部、组织部经常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沟通情况,确保后备干部培养工作落到实处。
(五)积极合理采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推荐意见,注重把群众公认的优秀党外后备干部安排到适合的岗位上发挥作用。
二、拓宽渠道,储备人才
(六)党委统战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党外后备干部人才库,各二级党委应配合做好党外后备干部的物色和培养工作,及时向党委统战部推荐党外后备干部人选。
(七)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对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业务能力,有一定发展潜力,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的中高级党外知识分子,可确定为党外后备干部培养对象。
(八)党外后备干部配备人数,根据党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数,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等职数的要求,按“一职二备”的比例储备;并不断发现新人,做好后备干部人才队伍梯队建设。
(九)党外后备干部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途径,重点从有影响的中青年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中物色。
(十)对已确定为后备干部的党外代表人士拟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事先征求党委组织部和统战部的意见,再进行审议。
三、加强培养,动态管理
(十一)对党外后备干部的培养,要着力提高其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十二)有计划地选送党外后备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进行学习培训,把参加培训作为党外后备干部安排任用的重要条件之一。并按规定做到已作安排的党外后备干部,每届至少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及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累计1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党外后备干部5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以上统战部门组织的培训。
(十三)安排党外后备干部进行多岗锻炼、轮岗交流。有计划地为党外后备干部提供锻炼的机会和岗位,给他们压担子,提供成长的空间;有计划地选派党外干部到上级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挂职锻炼,学校推荐安排挂职干部,党外后备干部比例不低于15%。
有计划地安排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挂职锻炼,积极做好挂职岗位的设置、挂职干部的考察、培养、管理及考核等相关工作,注重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十四)支持党外后备干部积极参加参政议政、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各项活动中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锻炼提升能力。
(十五)定期召开党外后备干部座谈会和联谊会,听取他们的工作、学习和思想汇报,结合考察、考核情况,经常关心、帮助党外后备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促使其更好、更快地成长。
(十六)注意掌握党外后备干部的党派分布、学历层次、年龄梯次、专业结构、性别比例以及部门分布情况,保持适当的数量、较高的质量、合理的结构,适时调整充实后备人选。
(十七)定期考察了解党外后备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学术业绩等情况,根据考察对象的实际表现,实行动态管理。
四、坚持标准,选拔任用
(十八)选拔任用党外干部,一般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考虑到党外干部的特殊性,还应具备: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了解并掌握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理论、方针和政策,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
2. 在本职岗位做出一定成绩,在本专业、本界别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知名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 热爱统一战线事业,有较强的合作共事能力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能力。关注社会、关注民生,为社会服务的热情和责任感。
(十九)党外领导干部应从党外后备干部中选拔。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党外后备干部实际能力、业务专长、学术水平、个性特征等情况,将适合所任职务,条件成熟的后备人选,经党委统战部与组织部共同协商研究,向学校党委或上级统战部门积极推荐,做好党外后备干部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
1. 政治安排以党委统战部管理为主,征求党委组织部意见。重点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统战团体负责人等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2. 实职安排以党委组织部管理为主,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程序,切实把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业务素质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的党外后备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并按规定做到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中党外干部比例不低于15%,担任中层正职的党外干部比例不低于10%;配备党外干部的行政部门和院(系)不少于三分之一。
3. 积极向上级统战部门、组织部门举荐党外后备干部担任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领导职务。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为规范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程序,现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荐党外人士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由党委统战部牵头负责。
二、推荐候选人
党外人士候选人由党委统战部与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统战团体负责人协商拟定推荐名单,并征求候选人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意见。
三、资格审查
由被推荐人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党委统战部提供被推荐人立足本职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推荐人还须由所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提供被推荐人参加党派工作的情况,由统战部进行综合评估。
四、推荐方向
由党委统战部根据相关要求,分别进行综合评定,安排推荐方向。
五、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由党委统战部向校党委常委会提交候选人推荐名单,由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六、报送推荐名单
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推荐名单后,由党委统战部根据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的相关要求,向上级统战部门报送学校候选人推荐名单。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四川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全国全省高校统战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加强校、院两级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的沟通、交流和了解,进一步调动学校党外代表人士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联谊交友制度的意义
学校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是统战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新时期统战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经验之一,是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法。联谊交友工作应贯穿于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培养、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联谊交友可以发挥思想引导作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使党外代表人士更加准确、深入了解党的主张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联谊交友可以发挥沟通作用,掌握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建议;联谊交友可以发挥纽带作用,增强互信和感情,不断拓宽党和党外人士的联盟;联谊交友可以发挥协调作用,引导党外代表人士不断提升自我,发挥更大作用。
二、联谊交友的工作范围
(一)参加联谊交友的党员领导干部为学校党委常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
(二)联谊交友对象
1. 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党外人士。
2.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
3. 党外人士中的教授、博士、学科带头人。
4. 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
5. 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的党外人士。
6. 其他需要联谊交友的党外人士。
三、联谊交友的基本原则
(一)坦诚相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党外代表人士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在工作上放手支持,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二)平等待人。发扬民主作风,同党外代表人士平等相处、以诚相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交换意见,加强了解,增进互信。
(三)求同存异。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通过和风细雨的思想工作,引导党外代表人士接受正确的主张和观点,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四)互相学习。在与党外代表人士交往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谦虚谨慎,宽以待人,不断增进友谊。
(五)持之以恒。与党外代表人士结成对子并保持经常联系,同他们深交朋友,长期推进此项工作。
四、联谊交友的形式与内容
(一)加强沟通交流、听取意见。主动与联系对象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注重思想引导,及时了解和掌握联系对象的思想情况,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看法。认真听取联系对象对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重大事项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搭建活动平台,增进共识。积极搭建联谊平台,通过组织参加学习考察、海归讲堂、支部活动等,积极联络感情,增进友谊。
(三)定期走访慰问,加深感情。关心联系交友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党外代表人士解决实际困难,体现党组织对党外代表人士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
五、工作措施
(一)确定联谊交友名单。学校党委常委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名单,由党委统战部提出,报党委确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名单,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与党委统战部共同议定。每年度,可视情况对联谊交友名单作适当调整。
(二)坚持定期联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对所联系的对象,原则上,每学期至少联系、谈心一次,也可结合学习交流、走访慰问和组织邀请参加有关活动等方式进行。
(三)建立联谊交友考核制度。将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纳入学校目标考核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考评。
(四)建立联谊交友信息反馈制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要定期将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和他们所反映的意见建议等信息,反馈给党委统战部。
(五)党委统战部负责联谊交友制度的组织、落实和督促,全面及时掌握联谊交友信息,并向党委汇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内师委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校领导与党外人士联系交友制度的通知》废止。由校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校领导与党外代表人士、归国留学人员代表联谊交友名单
2. 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信息反馈表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规范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集体外出学习实践教育活动的管理,切实提高活动效果,推进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充分调动党外知识分子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学校党委统战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集体外出学习实践教育活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明确落实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负责人的责任。各民主党派主委及统战团体主要负责人作为组织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成员开展集体外出学习实践教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学校各项纪律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二条 注重活动实效。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成员组织外出学习实践教育活动的地点应为红色革命教育和统战工作示范基地等,原则上安排在省内,同时要有明确的主题和具体的活动计划,注重实效;要注重从实际出发,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教育活动,市外集体活动每年仅限1次,市内每年集体活动1次。
第三条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市外集体学习实践教育活动出发前一周向党委统战部申报,填报《内江师范学院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外出集中学习实践教育活动审批表》,明确具体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党委统战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认真开展学习交流工作。组织集体外出学习实践教育活动后,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要及时召开座谈会,认真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讨;如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召开的,可要求每名成员上交不低于1000字的心得体会,化学习成效为工作和建功立业新动力。
第五条 合理使用经费。(一)经费使用要始终坚持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二)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可适当增加租车费。(三)住宿费,按差旅费标准凭票报销。(四)伙食费,人均每人每天100元限额报销。(五)与实践教育活动、考察学习活动有关的门票、解说费据实报销。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三个严禁”原则。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组织成员开展学习实践教育活动,要严格遵守“三个严禁”:严禁借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外出集中学习实践教育活动审批表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校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将我校开展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治属性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明确: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基本职能。无党派人士作为政治概念、政治面貌和政治身份,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二级学院党委要注意厘清其与群众的区别、与党外知识分子的关系。
二、标准条件
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认定工作是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科学确定认定规模和标准。政治素质是首要标准,突出代表性和影响力,对政治上有问题、廉洁上有硬伤、品行上有不良表现的不予考虑;对已作政治安排、实职安排和学校党委统战部联系培养的党外知识分子,应当作为认定的重点;对归国留学人员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应当综合考虑人选标准条件特别是在无党派人士群体中的代表性,纳入认定范围。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无党派人士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政治坚定。能够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为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做贡献;
2. 身份特征。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没有加入任何党派;
3. 业绩突出。在本领域、本专业和本职工作中有较深的造诣,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4. 群众认同。社会责任感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5. 学历年龄。大学本科及以上,男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不少过45周岁,代表性较强的可适当放宽;
6. 自愿参与。对无党派人士的政治身份和政治责任有一定认识,本人主动参与建言献策,积极热心为学校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参与调研等活动。
7. 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之一: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各级人民团体、统战团体领导职务;在学校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学科(专业)带头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近3年来受市级及以上评选表彰的优秀人才;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留学人员。
三、认定主体
省委教育工委对各省属本科高校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具体负责部门为宣传思想与统战工作处。我校党委负责组织开展本校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机构为学校党委统战部。
四、基本程序
我校每年集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1. 物色推荐。各二级党组织对照无党派人士认定条件,在掌握党外知识分子情况和本人自愿基础上,一般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度推荐人选材料(附件1)报党委统战部。
2. 研究审定。党委统战部汇总形成无党派人士认定名单,会同党委组织部研究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并书面反馈至二级党组织。
3. 登记归档。党委统战部在每年7月31日前组织新认定人员填写《无党派人士登记表》(附件2),复核确认后,正式告知本人明确其政治面貌为“无党派人士”,并将登记表归入其人事档案。
4. 上报备案。党委统战部在每年8月10日,将新认定的无党派人士报省委教育工委宣传思想与统战工作处统一备案(附件3)。
对特别优秀的党外知识分子,经学校二级党组织商报党委统战部后,可按集中认定程序组织开展平时的认定工作。
五、注意事项
无党派人士因工作调动、退休退职等,继续保留其政治面貌。因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无党派人士的,由推荐的二级党组织填写《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取消确认表》(附件4)报统战部,取消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人事处将表归入人事档案。
无党派人士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应事先征求学校党委统战部同意,并严格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统战部关于无党派代表人士向民主党派输送人才工作的通知》(川发〔2019〕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加入中共有关问题的答复》(组通字〔2021〕1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省委市委统战部门重点联系的无党派代表人士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还应征求省委市委统战工作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无党派人士,学校党委统战部将及时进行调整。
六、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二级党组织要站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做好组织规划、坚持规范实施,将开展无党派人士认定工作作为年度例行常态化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优秀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吸纳。
2. 各二级党组织要认真研读文件,掌握工作流程和认定标准条件,加强与党委统战部的沟通联系,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3. 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无党派人士认定的填报程序和标准,各类附件表格填写要规范正确。
联系人:罗文萍,联系电话:028-2342962,13696066485。
附件:
1.《无党派人士推荐人选信息表》
2.《无党派人士登记表》
3.《无党派人士报备表》
4.《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取消确认表》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为加强网络舆情管理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健全和完善互联网信息研判机制,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牢牢掌握网络舆论引导工作主动权,充分发挥网络阵地在传播先进文化、引导正确舆论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网络评论员(以下简称网评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等讲话精神和“培育中国好网民”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新闻舆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传播先进文化、唱响网上主旋律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抓手。
第二条 学校把网评员队伍建设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内容,纳入新闻舆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内容。
第二章 队伍组成
第三条 校级网评员队伍由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理论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10名左右老师和20名左右在校学生组成。
第三章 条件要求
第四条 网评员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能较好地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或学生教育实践管理经验经历,原则上为中共党员或优秀共青团员。
第五条 网评员要了解掌握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熟悉高等教育政策和学校的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富有社会责任感、正义感,热心服务高等教育和学校的改革发展。
第六条 网评员要具有较强业务素养。熟悉学校、本部门或本单位全面工作;有一定的文字表达和新闻写作能力;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能熟练运用相关网络应用软件,了解网络传播特点、规律,善于运用网络语言发表言论,知识面广,有较强的文字功底。
第七条 网评员要具有极高的责任意识。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严守新闻纪律,杜绝虚假新闻信息。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要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师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密切监控网络舆情动向,及时回复相关问题,积极帮助师生客观把握事实真相,对不了解情况的师生群众及时宣传教育,对模糊的思想认识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及时引导纠正。
第九条 主动介入与学校相关的交互式栏目,在网上就师生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参与评论,依据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正确疏导师生情绪,主动导贴、积极跟贴、适时结贴。
第十条 敢担当、能战斗、听指挥,推动正面声音,引导中间声音,化解负面声音,营造健康向上、丰富生动的主流舆论,切实履行网络舆论引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网上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网上舆论生态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正能量、高唱主旋律。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级网评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换一次队伍名单,期间因岗位职务变动离开队伍的,要及时调整充实。二级学院的网评员队伍建设参照校级执行。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网评员队伍的培训提升。定期举办培训班,对网评员开展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网络传播规律、网络基本操作等学习培训,提升队伍的理论素养,提高网络评论技巧和网络舆情引导能力。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网评员工作的时间保障。网评员一般利用业余时间上网浏览和评论。如遇重大事件或敏感时期,要集中精力开展工作,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确保其时间有保证、精力能到位。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网评员工作的经费保障,学校将网评员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年度网络思政工作经费预算,保障网评员日常办公、培训、激励等经费开支。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网评员队伍建设,并将其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要工作任务,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层层抓落实、切实抓成效。
第十七条 分级分管,明确职责。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全校网评员队伍建设工作,与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共同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负责学校网评员队伍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建设管理工作;定期召集网评员建设总结交流活动,促进我校积极向上的网络舆论氛围建设。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要按照要求组织本基层组织开展网评员的报名、选拔、培训、考核和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上报制度。实行网络舆情分级上报制度,涉及本部门(学院)工作的网络舆情,特别是负面信息,网评员要及时回应处理。遇到本部门(学院)处理不了的情况,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宣传部,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处理,适时上报相关领导。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学校将网评员工作情况纳入各二级基层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励。
第二十条 建立网络舆情工作问责机制。机关党委、各党总支书记对本单位网络舆情安全负领导责任。对在网络舆情引导和处置过程中组织领导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基层组织和网评员,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学校统一战线工作,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统战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四川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实施方案》等文件和全国、全省高校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意义
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高校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领域,高校统战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高校统战工作,是党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缩影,是展示统一战线法宝作用的一个窗口。高校汇集着党外各方面代表人物,是培养、选拔统一战线代表人士的源头和重要基地。做好高校统战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身建设,推进高校的改革与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校党外人士较多,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健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等六个民主党派在我校建有基层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在我校教职工中占较大比例,建有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加强我校统一战线工作,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校园、凝心聚力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对学校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导,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作用,创新思路,完善机制,改进方法,配强力量,推动学校统战工作创新发展,引导学校统一战线广大成员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立足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为实现学校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四川篇章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三、学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
学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师生、信教师生、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学校工作和学习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等,以及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如学校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党外人士,高层次人才中的党外人士,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负责人,以及我校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人士。
四、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
1. 着力加强民主党派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政治领导,贯彻党对民主党派的各项方针政策。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思想建设,引导民主党派成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鼓励并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校建设深入调研,不断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水平。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指导、帮助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抓好干部队伍梯队建设。
2. 着力加强无党派人士工作。加强我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建设,以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作为凝聚无党派人士的重要平台,作为中共基层党组织和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蓄水池。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想动态,切实加强对学校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搭建载体,拓宽政治参与渠道,鼓励和支持学校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扩大我校无党派人士的社会影响。协调解决无党派人士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3. 着力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与学校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建立学校党外知识分子信息库,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重点人才。组织学校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为党外知识分子的成长创造条件。畅通渠道,鼓励和支持学校广大党外知识分子为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帮助其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对有特殊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积极培养代表性人物。
4. 着力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努力在我校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统一战线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积极从教学、科研和管理一线发现培养优秀年轻人才,建立健全党外代表人士人物库和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广泛发现储备人才。注重党外代表人士的个性化培养,将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积极选派代表人士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引导党外代表人士传承优良传统,增进政治共识,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支持学校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学校和地方重大考察调研和各种协商会、座谈会、谈心会,加强政治历练。选派优秀党外代表人士到校外挂职锻炼,使其在实践中真正增长才干。改进和完善党外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把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持在中层干部中党外干部占有一定比例,进一步做好党外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实职安排和社会安排工作。
5. 着力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做好少数民族人士工作,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在学校设置清真餐厅,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少数民族人员信息库,支持学校少数民族教职工广泛开展联谊活动,切实关心少数民族师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师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建立信教人员信息库,坚持宗教活动在宗教场所进行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格落实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纪律规定。坚决防范抵御境内外组织和人员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破坏和分裂活动。坚决防范和抵制各种邪教。注重研判学校中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新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好各种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事件。
6. 着力加强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工作。要明确专人专岗,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全面了解并及时解决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心理、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体验改革开放实践成果、参观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等活动,鼓励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充分利用节假日开展联谊、公益活动,促进各族学生在共同学习生活、共同参加活动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建立帮扶机制,对学业基础相对薄弱的学生开展“一对一”辅导,帮助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国家奖学金、学校专项资助、勤工俭学、援疆援藏资金生源地补助等多种形式,解决其后顾之忧。建立就业创业帮助常态化机制,通过二级学院推荐、专场招聘、精准提供就业创业信息等方式,不断提高新疆、西藏少数民族毕业生离校前就业率。加强离校后就业创业帮扶工作。
7. 着力加强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留学人员,加大对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力度,增进其对国情的认识,激发留学报国热情,引导留学人员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广泛开展留学归国人员联谊活动,引导其为学校改革发展作贡献。增强服务意识,为留学人员排忧解难,为其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8. 着力加强港澳台统一战线、海外统一战线和侨务工作。重视做好在学校工作的港澳台教师和学生工作、海外及侨务工作等,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华文化、中国国情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增进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意识。注重物色发现优秀骨干人才,加强重点培养,帮助他们更好地成长。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学界的联系,加强对赴港澳台和海外的交换生、访问学者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支持他们发挥积极作用,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拉拢渗透。
9. 着力加强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把统一战线理论研究纳入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在全校范围遴选建立一支专兼职统战理论研究队伍。建立激励机制,把参政议政重要成果和重要课题等纳入业绩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开展统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把握新时期统一战线尤其是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积极推进统战理论研究工作,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把统战宣传纳入学校党委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充分运用各类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党的统战理论、政策和统战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党外人士的思想动态、意见要求和重要贡献,不断扩大统一战线的影响。
五、健全和落实统战工作机制
1. 坚持和完善同党外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学校领导班子要强化交友意识,按照主要领导抓关键、分管领导抓重点、班子成员人人有朋友的原则,主动与党外代表人士交朋友。每位党委常委负责联系2-3名党外代表人士,并通过多种方式,与联系对象谈心交流每年不少于2次。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负责人联系所属单位的党外代表人士,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深入的谈心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走访慰问制度。坚持每年召开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新春座谈会”。党委统战部要做好联谊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统战干部要与党外代表人士加强日常联络,经常谈心交心。
2. 坚持和完善征求党外代表人士意见制度。每年按实际需要召开“统战工作座谈会”,邀请学校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通报学校工作和学校发展的重要情况,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广泛听取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出台和调整前,要征求党外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
3. 坚持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党外代表人士参与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文件制度起草和修订、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及二级部门年度考核等工作,切实开展民主监督。
4. 坚持和完善支持党外人士发挥作用制度。支持和引导党外人士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支持和引导党外人士积极开展国情考察、专题调研、社会服务,围绕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方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参加统战系统的重要会议、活动和学习培训。学校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必要的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要给予时间保障和必要支持。
六、确保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取得实效
1. 切实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要把统战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成立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教师工作部、学工部、保卫部、机关党委、教务处、科技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统战部。学校党委书记是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一位党委副书记分管统战工作,党委常委班子成员要关心过问统战工作,参加统一战线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帮助解决开展统战工作的实际问题。各基层党组织设统战委员,全面了解、反映本单位统战成员的情况,协助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
2. 努力形成学校大统战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学校党委坚持把统战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1-2次统战工作汇报,研究统战工作重大问题;把统战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校内巡察内容;把统战理论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宣传工作计划、新生入学教育、形势政策课、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员培训和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学校党委统战部要认真履行“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的基本职能,切实做好统战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工作。学校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教师工作部、学工部、保卫部、教务处、科技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协助做好统战相关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具体做好所在单位的统战工作。
3. 加强统一战线工作队伍建设。合理核定统战部门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统战干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和热心统战工作的干部队伍。要关心统战干部的成长发展,加强对统战干部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统战干部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统战部干部要着力加强自身修养,强化理论学习,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以适应学校统战工作发展的需要。
4. 加大统一战线工作经费投入。将学校统战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的经费预算,设置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活动经费,为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本实施意见由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师委〔2016〕4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加强统一战线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
附件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加强统一战线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牵头部门 |
协助部门 |
工作期限 |
1 |
学校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中共四川省委重大方针、决策情况进行研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统战部。 |
统战部 |
党办 |
长期 |
2 |
学校党委坚持把统战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1-2次统战工作汇报,研究统战工作重大问题。 |
党办 |
统战部 |
长期 |
3 |
把统战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校内巡察内容。 |
组织部 巡察办 |
统战部 |
长期 |
4 |
把统战理论政策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形势政策课、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员培训和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宣传工作计划。 |
组织部 学工部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宣传部 |
统战部 |
长期 |
5 |
从活动场地、经费、干部教育培训和挂职锻炼等方面,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加强自身建设,鼓励它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
统战部 |
组织部 计划财务处 党办 |
长期 |
6 |
每年按实际情况不定时召开“统战工作座谈会”,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与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工作,通报学校重要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民主监督、参与学校管理、建言献策的积极作用。 |
统战部 党办 |
党办 高教研究院 |
长期 |
7 |
学校党委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和重要活动,根据需要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 |
党办 |
统战部 |
长期 |
8 |
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常委与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每位党委常委负责联系2-3名党外代表人士,党委常委通过多种方式,每年与联系对象谈心交流不少于2次。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负责人联系所属单位的党外代表人士,每学期至少要进行1次深入的谈心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 |
统战部 |
党办 基层党组织 |
长期 |
9 |
积极从教学、科研和管理一线发现培养优秀年轻人才,建立健全党外代表人士人物库和后备干部队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广泛发现储备人才。 |
统战部 |
组织部 基层党组织 |
长期 |
10 |
将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并注重落实,积极开展党外代表人士暑期专项培训,引导党外代表人士传承优良传统,增进政治共识,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
组织部 统战部 |
基层党组织 |
长期 |
11 |
积极选派优秀党外代表人士到校外挂职锻炼,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挂职的管理,定期开展走访活动,与挂职单位建立紧密联系,推动党外代表人士挂职锻炼管理的规范化、实效化,使其在实践中真正增长才干。 |
组织部 统战部 |
党办 基层党组织 |
长期 |
12 |
改进和完善党外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把民主党派换届选举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党外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实职安排和社会安排工作。 |
组织部 统战部 |
基层党组织 |
长期 |
13 |
坚持每年召开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新春座谈会”。 |
统战部 |
办公室 |
长期 |
14 |
把统一战线理论研究纳入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在全校范围遴选建立一支专兼职统战理论研究队伍。建立激励机制,把参政议政重要成果和重要课题等纳入业绩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开展统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统战部 |
基层党组织 |
长期开展 |
15 |
将学校统战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的经费预算,设置必要的专项经费,增加活动经费。 |
计划财务处 |
党委统战部 |
长期 |
16 |
建立少数民族和信教师生人员信息库,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
统战部 |
教师工作部 学工部 |
长期 |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2日印发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规范校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师委发〔2021〕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规范校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根据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出版物,是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校内出版、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及内部刊号,校内各部门(单位)及师生自行管理、编印、发行,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传递信息的所有资料性的、非卖性的单本成册、连续性折页或散页印刷品、报刊、杂志等。
第三条 内部出版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妨碍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有偿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内部出版物的创办和编印,要注重资源整合,提高出版物的可读性、有效性和实践性,避免出现重复。
第五条 内部出版物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章 成立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六条 内部出版物的创办,由主办部门(单位)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同意后,向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出版物创办申请表》,内容包括创办刊物的宗旨和缘由、主办单位、指导教师、主编人员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经费来源、出版周期、印数、版面规格、发放范围及发放方式等。经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主办部门(单位)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出版物备案表》,由党委宣传部和主办部门(单位)各留存一份。每期出版物需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两份成品备查。
第七条 创办校内出版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办刊宗旨和原则;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三审三校”人员;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五)有明确的主管单位;
(六)有固定的发放范围;
(七)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宣传部不予批准:
(一)申请创办的校内出版物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的;
(二)在同一部门(单位)区域内有相同或相似出版物的;
(三)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校内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主办部门(单位)提前30天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停止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年度备案审批制,审批同意后半年内不出版的,注销申请登记。如继续出版,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出版物管理实施“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机制,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宏观工作指导。校内各部门(单位)编印的出版物,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学生组织编印的出版物由所属基层党组织初审,报学工部、团委审批,最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合办出版物,须确定牵头部门(单位),由牵头部门(单位)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审批,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将对各部门(单位)内部出版物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校内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当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所办出版物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校内出版物的主办单位要注意把握出版物的政治方向、思想倾向和言论导向,特别是不转载、不刊登境内外失实、片面、歪曲的报道和从互联网及“两微一端”上下载的有关不实信息。
第十五条 校内出版物编印发放前,必须经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审查,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经同意后方可印制。
第十六条 校内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刊登广告或进行有偿经营性活动;
(二)有利于维护校园稳定;
(三)严格按照其宗旨开展活动;
(四)有固定的发放范围,并不得任意扩大;
(五)不得使用“XX报”、“XX刊”、“XX杂志”等字样,必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报校党委同意后在全校通报、责令整改或责令停止出版,同时按照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
(二)刊载本规定第三条所禁止内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成立的校内出版物,须按本规定要求,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出版物创办申请表
刊物名称 |
|
||
主办单位 |
|
负 责 人 |
|
主管单位 |
|
负 责 人 |
|
经费来源 |
|
刊 期 |
|
办刊宗旨 |
|
开 版 |
|
办刊内容 |
|
||
运行管理 机 制 |
|
||
主办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主管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党委宣传部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出版物备案表
刊物名称 |
|
||
主办单位 |
|
负 责 人 |
|
主管单位 |
|
负 责 人 |
|
经费来源 |
|
刊 期 |
|
办刊宗旨 |
|
开 版 |
|
办刊内容 |
|
||
运行管理 机 制 |
|
||
主办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主管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党委宣传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及省、市关于加强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对无党派代表人士的联系管理,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无党派代表人士“双走访”“双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四川省《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不断创新和丰富统战部联系管理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方法和举措,以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为根本,将管理融入联络服务之中,不断提升思想政治引领和代表人士培养的实效性,为加快建设成渝发展主轴中心城市、打造“三个内江”和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凝聚统一战线智慧和力量。
二、工作主体和对象
(一)“双走访”主体是学校党委常委,对象是无党派代表人士及其所在二级党组织。
(二)“双报告”主体是无党派代表人士及其所在二级党组织,对象是学校党委常委和党委统战部。
无党派代表人士是指纳入学校党委统战部“无党派代表人士库”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无党派人士;博士或副高及以上的无党派人士;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无党派人士;各二级党委和党总支重点联系且有培养潜力的无党派人士。
三、工作方式
(一)“双走访”工作
1. 谈心交心。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有计划地主动约见无党派代表人士见面谈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通报学校相关重要情况;听取代表人士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汇报。
2. 走访慰问。在元旦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或无党派代表人士取得重要荣誉、获得重大成果或生病住院时,党委统战部可采取约请茶叙餐叙、登门看望、祝贺或委托看望等形式表示慰问祝贺,进一步加深了解,增进友谊。
3. 调研视察。党委统战部组织调研组深入无党派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开展调研视察,了解所在单位统战工作开展情况、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和无党派人士队伍建设情况,与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座谈交流,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
4. 参加活动。邀请无党派代表人士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参加相关活动,便于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了解相关领域工作动态,充分掌握相关信息,提高建言献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更好地融入全局、服务发展。
(二)“双报告”工作
1. 无党派代表人士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或党委统战部报告工作。无党派代表人士要及时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或党委统战部报告思想动态、履职情况和奖惩情况,要重点对年内学习培训、岗位建功、建言献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效和年内参与统战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
2. 无党派代表人士所在二级党组织向党委统战部报告工作。无党派代表人士所在二级党组织要将加强无党派人士思想政治引领和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写入年度工作总结;要将涉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岗位变动、奖惩情况、拟加入中共或其他民主党派等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党委统战部。
四、工作要求
(一)党委统战部负责“双走访”“双报告”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服务,充分运用“双走访”“双报告”成果,加强对无党派代表人士的了解、评价和管理,并加强与党委组织部的沟通,提升无党派代表人士培养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委统战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双走访”活动。
(二)无党派代表人士所在二级党组织要密切关注无党派代表人士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加强与党委统战部的沟通交流,共同做好代表人士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开展1次走访活动。
(三)无党派代表人士个人要加强学习,积极工作,主动汇报,增强信心,充分发挥爱国奋斗的带动作用、政治参与的骨干作用和社会担当的表率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第三条 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纪委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全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的范围
第五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讨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讨论审议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部署相关专项工作;
(四)讨论审议学校纪委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重要任务;
(六)听取纪律审查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对违纪违规的相关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理意见;
(七)听取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讨论决定复议处理意见;
(八)讨论研究二级单位关于纪律检查工作重要事项的报告和请示;
(九)其他应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可由其委托的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于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九条 全委会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扩大或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条 全委会议题可由纪委委员提出,或通过纪检监察办公会研究后提出,由纪委办公室汇总后报纪委书记审定,按规定应向党委报告的须提前报经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应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在会前根据需要向与会人员送达讨论研究事项的相关文件材料;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工作。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议题的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后才予以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通过。全委会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四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纪委书记应末位表态,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以备查考。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计为表决票。
第十六条 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如有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亲属或者与涉及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每项决议或决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亦可向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反映,在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未改变原决定或决议之前,不得出现与会议决定或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八条 如因情况变化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并报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全委会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全委会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及时向全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对因故请假未出席会议的纪委委员,会后应由纪委负责人或纪委办工作人员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相应的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擅自外传。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4〕20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创新载体抓手为突破,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到“实”、由“宽”到“严”、由“软”到“硬”转变,推进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责任内容
(一)党委主体责任: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二)纪委监督责任:纪委是党内执纪监督专责部门,对学
校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根本上履行好监督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主要内容祥见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任务分解表》。
三、工作措施
创新举措,建立健全履职双报告制度、述责述廉制度、警示约谈制度、责任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体系,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一)履职双报告制度。学校党委每年年底要将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省委教育工委以及省教育纪工委,并将其作为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纪委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省委教育纪工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学校各单位(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述责述廉制度。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党委要求,在每年年终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专题报告述责述廉情况。党委领导班子述责述廉要集中报告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分管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广大党员干部以及教职员工的民主评议。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年终考核述职述廉时,要在本单位职工会上专题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责任、分管责任和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本单位及全校教职员工的民主评议,把评议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奖惩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警示约谈制度。
一是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根据责任制考核、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适时约谈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联系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的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廉政纪律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三是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纪委委员进行约谈,听取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并加强督促指导,收集意见建议。
(四)责任监督制度。
一是强化纪委委员监督。建立纪委委员参与巡察、询问和质询,提议和重大事项参与(参议)等制度,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加强监督,促进纪委委员履职常态化。
二是加强同级监督。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以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员的监督工作,督促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纪依法严格责任追究,形成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倒逼机制。对发生腐败案件、严重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调查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督查、考核“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纪委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上级纪委有关部署要求,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创新工作方法。紧紧围绕落实“两个责任”,注重工作方法,创新工作举措。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强化工作评估,适时组织开展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评估,对照职责任务,进一步查漏补缺,增添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学校党委和纪委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具体指导,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机制,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具体化、
程序化、制度化。
(三)营造舆论氛围。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协作机制,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的宣传,充分利用校园网络、校报、广播、橱窗等载体,营造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深厚氛围。注重宣传落实“两个责任”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和明显成效,以强大的宣传声势凝聚共识。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
责任任务分解表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学校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对普通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以及学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干部为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挂靠纪委办,在开展考核工作时,从校纪委委员以及纪委办、党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中选配人员组成若干考核工作组,由校领导带队,具体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对象是全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党政群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等)及全体处级领导干部,对二级单位内部各科室及干部的考核,由各单位参照学校考核办法组织进行。
第四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原则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突出问题导向和考核重点,注重考核的实效性;实行年终考核与平常检查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单位自评、民主评议与学校核查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二级单位及处级干部应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一、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一)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
1. 传达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精神和工作部署及开展党规党纪学习和廉洁教育情况;
2. 组织参加学校举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活动情况。
(二)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组织和制度
1. 纪检干部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列席党政联席会、院(处)务委员会,监督院(处)务公开等﹞;
2. 民主管理和决策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党政联席会、院(处)务委员会、二级教代会、二级学术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院(处)务公开等﹞;
3. 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1. 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情况;
2. 主要责任人对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提醒和监督检查情况;
3. 及时将本单位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1. 执行上级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 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3. 执行财务管理规定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发放钱物和私设小金库等);
4. 遵守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是否存在用公款吃喝、娱乐和旅游;超标准公务接待和使用办公用房;出现乱收费、克扣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等)。
(五)支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1. 配合学校及省市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信访举报核查情况;
2. 配合学校及省市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违规违纪处理情况。
二、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一)政治意识及工作作风情况
1. 是否做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 是否做到作风民主、不搞独断专行。
(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是否做到监督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及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
(三)个人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情况
是否按规定做到以下要求:1、不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及消费卡;2、不违规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3、不利用职权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4、不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5、不利用职权违规占用公物;6、不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7、不利用职权在学术活动中谋取私利;8、不挥霍公款、铺张浪费;9、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10、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方式:
1. 对各二级单位及处级干部的考核采取平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常考核主要是通过日常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巡察、听取相关部门及群众反映等,掌握了解所考核单位及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年度考核在年底与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是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依据平常考核掌握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2. 对各二级单位的年度考核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各单位围绕考核责任清单的内容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提交总结材料到考核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并由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组采取现场查阅工作材料、与师生座谈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按照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分表(附件1)的要求进行评分,再依据平常考核掌握了解的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3. 对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级干部围绕考核责任清单的内容对个人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提交报告到考核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在处级干部年终述职述廉时,由考核工作组组织该单位(党政群职能部门以所在支部为单位)教职工对处级干部个人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附件2),同时在各单位年终述职述廉的全校干部大会上组织对处级干部个人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附件3),最后根据两次测评及平常考核掌握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评定方式:
1. 对各二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处级干部个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 各二级单位考核等次的评定:考核工作组围绕责任清单的内容在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依照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分,获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同时,根据平常考核掌握了解的情况对考核等次进行限定:
(1) 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考核当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诫勉谈话、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理,或者涉及该单位的举报投诉比较集中,则该单位的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 因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考核当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等处理,或有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较突出的违法犯罪问题,或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部署,造成严重后果,则该单位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3. 处级干部个人考核等次的评定:按本单位教职工民主测评得分占60%、全校干部大会民主测评得分占40%折合计算(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100+良好票数×80+合格票数×60+不合格票数×0)÷(优秀票数+良好票数+合格票数+不合格票数)),获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同时,根据平常考核掌握了解的情况对考核等次进行限定:处级干部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的,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理的,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良好及以上;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等处理,或者有违法犯罪问题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评定结果的运用:
1.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一票否决”,二级单位考核等次达不到优秀者,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能评优秀,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亦不合格;处级干部考核等次达不到优秀者,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2. 学校党委将二级单位及干部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视其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组织调整。
3. 考核结果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组织和纪检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及领导干部个人应积极配合和自觉接受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并客观如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况作降等处理;考核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视其情况作纪律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内江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内师委发〔2009〕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分表
2. 处级干部个人党风廉政情况民主测评表(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用)
3. 处级干部个人党风廉政情况民主测评表(全校干部大会用)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校,扎实开展作风效能建设,规范作风效能责任追究,促进干部职工积极履职尽责,养成勤政、务实、高效、为民的工作作风,构建全程全员全方位“三全育人”大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内江师范学院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作风效能建设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为出发点,以提升作风效能为目标,以建立健全作风效能制度为基础,以落实作风效能建设责任为抓手,确保干部职工以良好的面貌、积极的态度和务实的行动,融入学校改革发展的各项事业,为创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地方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切实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效能是指从事管理岗和工勤技能岗的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出来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干部职工在作风效能方面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正、形象不良,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实施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群团部门、科研教辅单位、二级学院(下简称各单位)除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以外的从事管理岗和工勤技能岗的干部职工;劳动合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开展作风效能建设,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过责相当,惩教结合、持续改进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干部职工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作风效能建设的责任分工
第八条 学校党委履行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学校纪委承担作风效能建设的监督责任。学校党委成立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工作,下设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简称作风效能办),成员单位由监察处(纪委办、巡察督查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等组成;作风效能办挂靠在监察处(纪委办、巡察督查办),牵头负责作风效能建设的具体工作,其它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学校聘请作风效能督察员,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承担所在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所在单位的作风效能建设工作。
第十条 作风效能办、作风效能督察员要按照规定负责对各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干部职工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本人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作风效能建设的规章制度,切实改进个人的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
第三章 作风效能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权限,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的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应当形成制度并在单位网站上公示。
(二)各岗位的常规工作应当责任到人,避免责任不清、权限不明,防止争功诿过、推诿扯皮。
(三)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作风效能办报备。如果发生责任分工的变动,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风效能办书面报备。
(四)岗位负责人发生离岗情况(含出差、请假、临时外出等)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若临时离岗可向同事作工作交托。离岗1个工作日(含)以上应由领导确定好替岗人员。严禁不经请示报告擅自脱岗的行为;严禁离岗时不做好工作交接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行为。
(五)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干部职工,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的制度。
(一)办事人到各单位办理有关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向办事人认真说明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或不能办理的原因。
(二)办事人到各单位或来电咨询有关业务的,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指引或告知办事人办理此项业务的单位或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首问责任人在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实事求是,回答准确且符合政策规定。对自己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或咨询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
(四)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 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受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向办事人作出服务质量和事项办结时限承诺的制度。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提供主要业务流程,向服务对象公开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在面向师生群众提供服务时候,应当做到:
1.在处理日常事务或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举止文明、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对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解答;
2.属一般性事务的,要简化办事手续,“能简则简、能快则快、能办即办”,不准推诿拖拉;属紧急重要事项,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3.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和工作特点,改进工作作风,在特殊情况下要推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方便师生的服务措施;
4.干部职工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恳务实,规范运作,高效服务。
第十五条 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干部职工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一)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也应主动协调或引导;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一次性告知可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如:办事指南等),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告知服务对象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三)办事人如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干部职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程序和处理办法办结公文或事项的制度。
(一)公文处理及办结时限
1.上级来电来文由学校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根据工作的性质和轻重缓急,及时呈送校领导签批或批转有关单位办理。校领导对送签的上级来文,一般在1~2个工作日内签批。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处理的,可通过电话指示,先行运转,再办理签批手续。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办公室转签的文件应及时处理。其中有具体承办落实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责成有关人员办理或协调交办。属于需要上报办理结果的,应在上级来文规定时限前2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的可在上级规定时限前1个工作日办结;公文交办事项中涉及多个单位的,应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抓紧会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因客观原因(如上级来文收到时已临近或超过办理时限等)不能按时办结的,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反馈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向来文机关说明情况,请求顺延时限。
(二)公务事项的处理及办结时限
各单位对校领导批示、学校办公室转办和各职能部门交办以及师生群众申办的各类事项,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牵头办理或协调交办。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属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必须抓紧会商,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牵头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调查或论证结果;需学校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单位的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事项或重大事项,或需要调查取证的复杂事项,以学校要求或相关规定的时限为准。
第十七条 意见与投诉制
意见与投诉制是指师生群众对工作有改进意见或者对干部职工办事不满意,向作风效能办或有关领导、单位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制度。
(一)师生员工对各单位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中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据实向作风效能办或有关领导、单位提出意见或投诉。
(二)直接向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或投诉的,凡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须亲自过问办理和反馈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负责告知相关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意见和投诉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扯皮或敷衍了事。
(三)意见和投诉可采用口头、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拦、压制师生群众的意见和投诉。
(四)作风效能办或有关单位必须认真采纳意见和受理投诉。对于合理的意见应及时采纳,并用于改进工作;承办投诉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第四章 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作风效能责任:
(一)在执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政令不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落实不力,给国家、集体和师生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师生群众和单位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结果、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的;
(五)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具体制度不到位,造成了不良影响的;
(六)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或礼品的;
(七)对待师生和群众态度生硬冷漠、缺乏耐心,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对师生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的;
(八)违反劳动纪律,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离职守的;
(九)工作时间玩游戏、看电影、网络闲聊等,以及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十)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一)违反学校公文流转、印章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违反国家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不遵守职业道德,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的;
(十四)其它影响作风效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及干部职工发生两次(含)以上有责投诉并查证核实的;
(二)一个月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在明查暗访中连续两次(含)以上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作风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应当改正而不改正的。
第二十条 干部职工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追究: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责任追究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它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责任追究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它从重情节。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一)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口头批评。对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具有一般性的问题,情节轻微的,经所在单位查证核实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口头批评;对涉及单位领导干部的具有一般性的问题,情节轻微的,经作风效能办查证核实后汇报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进行口头批评。
(二)口头告诫。对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具有典型性的问题,查清后只构成较轻违纪违规的,经所在单位查证核实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口头告诫;对涉及单位领导干部的具有典型性的问题,查清后只构成较轻违纪违规的,经作风效能办查证核实后汇报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进行口头告诫。
(三)通报批评。对涉及较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问题,经作风效能办查证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对违纪违规事实予以公布,以示批评和惩戒;
(四)书面告诫。对涉及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问题,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作风效能办查证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对处理对象进行一定期限的告诫。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校内岗位绩效工资400元,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书面告诫的,告诫期内每月扣除校内岗位绩效工资400元,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构成《内江师范学院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内师院发〔2014〕36号)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给予其它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作风效能监督投诉事项由作风效能办受理。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确定责任追究形式和处理权限进行核查处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作风效能办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并符合责任追究线索条件的应当进行受理:
(一)师生群众向作风效能办或有关单位投诉的;
(二)明查暗访发现的;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
(四)新闻媒体、网络等曝光的,或者其它舆情反映的;
(五)巡察督查或者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六)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七)其它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干部职工追究作风效能责任,需以通报批评和书面告诫形式追究责任的,作风效能办应当下达《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告诫的,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同时将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书面告诫的告诫期为1至3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作风效能办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二十九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单位或作风效能办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作风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做出处理决定单位的文书档案。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抄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核查、处理作风效能建设的有关问题,实行回避制度。核查、处理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若与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对涉及作风效能的事项予以明确规定的,以其它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开展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师委发〔2007〕3号)《内江师范学院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内师委发〔2007〕4号)《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内师院发〔2011〕31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作风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文件精神和四川省委教育工委、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的工作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1.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 践行四种形态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二、践行方式
(一)加强日常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
3. 加强纪律教育。学校党委要把纪律教育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并每年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进行集中宣传教育。学校纪委要通过开展党组织生活会、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印发学习资料、设立宣传展板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二级单位党组织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学校党委、纪委的工作部署,切实开展好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
4. 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主要领导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点、风险点、着力点等,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进行责任传导、教育提醒和鼓励帮助等。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交心,每年度与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以上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要定期与分管联系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要经常开展谈心交心。学校纪委领导每年要重点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招生招聘、基建修缮、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开展谈心活动,进行廉政提醒。
5. 开展提醒和诫勉。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群众有反映和产生了不良影响,需采用询问、谈话等方式及时进行提醒,亮明底线红线,防患于未然。其中,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党委书记进行,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视情况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二级单位其他班子成员由校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其他党员干部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也可由组织部或纪委办负责人组织进行。进行谈话提醒应做好谈话记录,并填好登记表作为资料保存。
党员干部在上述方面出现了一些有违党规党纪的问题,但情节轻微,够不上纪律处分,应采用谈话或书面的方式进行诫勉,以敲响警钟,防微杜渐。谈话诫勉(或诫勉谈话)可按上述分工进行,需做好谈话记录,填写备案表,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书面诫勉可由组织部和纪委办组织进行,受诫勉对象须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实施诫勉的部门。诫勉谈话记录、备案表、诫勉书以及受诫勉对象的个人说明、检查材料等应存入组织部干部廉政档案或纪委信访档案,有关信息录入纪委干部廉政信息库。学校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6. 予以通报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或是在巡视、巡察、专项督查检查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或纪委在一定范围内以会议点名通报或文件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对一些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也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7. 进行谈话和函询。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度较高,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纪委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视被反映人身份情况,谈话主要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涉及职能部门、院系、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纪委建议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组织部门和纪委派人参加。谈话时应作好谈话记录,被反映人要写出情况说明或者书面检查,并提供证明材料,谈话情况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反映的问题一般,核实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方面问题,校纪委、组织部可按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其中,涉及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的,以及在干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由组织部进行函询;涉及违纪违法举报和上级纪委转交办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出具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
被反映人是普通党员或处级以下干部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背书;被反映人是处级干部的,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根据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背书。不适合对个人进行函询的,也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职能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函询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及时转化为初核。学校党委每年要按一定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函询材料存入组织部干部廉政档案或纪委信访档案,有关信息录入纪委干部廉政信息库。
根据谈话函询情况,如需给予党员干部通报、诫勉等问责处理的,承办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经过谈话函询后,不需要问责予以了结的,由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本人进行提醒谈话,并作好谈话记录存档备查。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8.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因违规违纪受到提醒、函询、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或有应当向组织说清楚的其他有关问题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组织部和纪委派人参加有关会议。
(二)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第二种形态)
9. 及时发现和核实问题线索。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定期通过信访举报、干部档案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治理检查、群众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有关问题线索,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线索要按规定程序做好核查。
10. 给予党纪轻处分。对经核查发现违纪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等轻处分,以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防止一般违纪发展成严重违纪。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1. 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受到党纪轻处分,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部和纪委要根据其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并由组织部门依照学校党委的决定按程序办理。
(三)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第三种形态)
12. 给予党纪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经立案审查,有严重违纪事实、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重处分。党员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13. 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干部,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降低一个或两个以上职务层次。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干部,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进行重大职务调整由学校组织部门会同纪委,依照相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提出处理建议,并由组织部门依照学校党委的决定按程序办理。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第四种形态)
14. 突出审查重点。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必须进行严肃纪律审查。
15. 做好纪法衔接。对经立案审查,发现党员干部存在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受到党纪追究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应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或组织提出建议。
(五)四种形态的相互转化
16. 在践行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态度、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纪审查的相关规定,进行四种形态的相互转化。
17. 在初核案件中,如被初核对象违纪事实较轻且在谈话函询时如实说明情况又主动改过,并积极挽回损失,或在立案案件中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可由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
18. 如发现违纪事实严重但尚不涉嫌犯罪,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可由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处理;如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重或加重情形的,可由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
19. 对于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经同级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可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降低两个(含两个)以上职务层级,或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开除公职。
20. 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如有谈话函询对象或与其有密切关联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需进一步核查的;刻意回避、隐瞒问题或说明存疑的;全部或部分否认问题,但不能完全排除问题的及时转为初核处理。初核过程中如发现违纪问题属实,其在被函询时有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情形,可转化为二、三、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21. 四种形态转化的程序为,由案件调查小组提出转化建议,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案件审理小组,后者按照立案案件审理、给予处分的相关程序,报请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再按程序请示上一级纪检部门。
三、工作要求
22. 学校党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听取情况汇报,全力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将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同时,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督导调研、民主评议等方式,督促指导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把践行四种形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并重点加强对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
23. 学校纪委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在执纪审查中聚焦六大纪律,充分准确地运用好四种形态,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履行监督专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
24. 学校组织部门要与纪委密切配合,按照第一种形态的要求,做好对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函询、诫勉等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协调做好党纪处分和职务调整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将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相关材料如实记入档案,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25. 校内各单位党组织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把践行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和关键并形成常态,重点加强对本单位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同时,配合协助学校纪委、组织部落实执行好四种形态,并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定期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26.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要通过践行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并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责述廉内容。
27. 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于教育监管、线索处置、执纪审查等各个环节,区别不同情形,采用不同实施主体和形式。不断完善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纪律审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及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发〔2016〕19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川委办〔2014〕20号)和《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内师委发〔2014〕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管理的党政群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及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案双查”,是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违纪行为或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既要调查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实施“一案双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厘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一案双查”工作在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
第六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涉事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第七条 调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主要按《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内师委发〔2014〕50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稿)》(内师委发〔2017〕60号)所列责任清单内容进行对照检查。
第三章 启动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的,应当对领导班子启动“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开展教育不经常,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本单位发生窝案串案;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本单位一年内有1名以上(含1名)党员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的,应当对领导干部启动“一案双查”:
(一)因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本单位一年内有1名以上(含1名)干部职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或2名以上(含2名)干部职工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
(二)对本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涉事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严重违反作风建设、廉洁从政规定,损害群众利益,“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八)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机制存在明显漏洞,经学校纪委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的;
(九)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没有及时纠正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按规定程序依照有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纪委提出处理建议,交由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程度等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程度等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包庇袒护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降低损失、挽回或减少影响的;
(二)如实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情节。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个人责任认定依照以下两个方面确定: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严重违纪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严重违纪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在查办案件或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应启动“一案双查”的问题线索或规定情形,由经办科室提出开展“一案双查”的意见建议,按规定要求经纪委全委会研究并报学校党委审批或备案后启动实施。
第二十条 纪律审查部门对拟开展“一案双查”的问题线索,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四川省高等学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等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一案双查”典型案件处理结果要公开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并根据情况向涉事单位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强化党内监督、政治监督,规范内部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关于省委部委、省直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党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落实省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定不移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断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保障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断推动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学校建成高水平师范大学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全面从严、依规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巡察办主任、专职副主任任免职报省委巡视办备案。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担任党委副书记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常委、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委巡察办主任等,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中央、省委及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督促抓好巡察整改;
(五)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报送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及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加强巡察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巡察办、巡察组,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
务保障。
(一)向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巡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计划制定、方案拟定等工作,服务保障巡察工作开展;
(四)对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统筹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参与或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七)办理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实行一次一授权。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集中巡察期间,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组长任临时党支部书记,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巡察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巡察工作人员和联络员。巡察组组长由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总支书记或党员正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党员副处级干部担任,巡察组其他成员由纪委、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第九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建立完善巡察组组长库、巡察人才库,加强巡察干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并进行动态管理。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三条 政治巡察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围绕党的六大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重点监督检查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巡视、审计、主题教育整改要求情况。督促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回访督查,适时开展巡察“回头看”。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根据巡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具体巡察的范围要体现差异性。每次巡察前要制定巡察方案,明确巡察范围和事项,列出巡察内容清单。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巡察计划。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请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巡察准备。巡察组进驻前,巡察办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动员会,部署本轮巡察工作。巡察组要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承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职能的内设机构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为巡察办提供人员、信
息和专业支持。巡察办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被
巡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接受巡察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巡察进驻。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要及时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通报巡察任务,提出巡察要求,发布巡察公告,公布联系方式等。
(四)巡察了解。巡察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方式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巡察组巡察期间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可形成情况专报按照程序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常规巡察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专项巡察等其他巡察时间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
(五)巡察报告。巡察了解结束后,巡察组应当结合巡察了解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师生员工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及时形成巡察情况、问题线索等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问题底稿制度,客观、如实、准确报告巡察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巡察发现涉及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下一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要单独形成问题线索报告,并按规定分别提出处置意见。
对巡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巡察情况报告中难以全面深入阐述的,可另行撰写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六)巡察反馈。学校党委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后,巡察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单独反馈巡察重要情况,并召开巡察情况反馈会议,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意见反馈。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分管、联系校领导要参加巡察反馈会并提出工作要求。
(七)巡察移交。巡察办汇总巡察发现的问题或线索,报经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对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其他问题移交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应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巡察办会同巡察组跟踪督查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学校党委报告。
一轮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和巡察干部必须把该移交的文件、笔记本、U盘、光盘等资料及时、尽数清理移交干净,巡察干部手中要片纸不留。
(八)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需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和问题、任务、责任清单,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将整改方案报巡察办。整改方案经巡察办商巡察组审定后,被巡察单位原则上在2个月内完成集中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集中整改不彻底的整改事项,需每季度向巡
察工作领导小组上报1次整改执行情况。
(九)立卷归档。巡察组在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好巡察全过程资料,按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巡察组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
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辖
科级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二)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工作权限与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
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九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
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
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需要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巡察发现的问题,决定巡察成果运用。巡察成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管理、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巡察成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党建工作和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承担整改日常监督责任,把督促巡察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有新文件规定时,相关条款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15日学校党委印发的《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内师委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的意见》、《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川委办〔2014〕20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内师委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提醒是指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及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话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的教育提醒。
第三条 谈话提醒目的在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挺纪在前,把问题消除在违纪之前、破纪之初,要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高线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谈话提醒要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从严监督、关心爱护,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责任主体为:
(一)学校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为全校党员、干部,其中重点对象为:
(一)新任职的党员干部;
(二)校内人、财、物权比较集中,廉政风险点较高岗位上的党员干部;
(三)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党员干部;
(四)民主测评或党风廉政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
(五)师生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党员干部;
(六)其他需要重点约谈的党员干部。
第七条 开展谈话提醒根据问题的性质分别采取“交心谈心”、“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三种形式。
(一)“交心谈心”是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点、风险点、着力点等,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勉励帮助、教育引导和责任传导;
(二)“咬耳扯袖”是对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及时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红脸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批评、责令整改。
第八条 开展谈话提醒要突出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学校党委对全校的谈话提醒工作负总责;各二级党组织和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谈话提醒工作负责,形成一级谈一级、级级有责任的工作格局,层层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一)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与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交心谈心,每年度对党委职能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以上谈心谈话;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突出问题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督促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
(二)学校纪委书记每半年要对校纪委委员、纪检部门以及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以上谈心谈话,听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廉政提醒;
(三)对二级党组织、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必要时可直接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进行。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半年至少要与分管联系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交心谈心;
(四)对学校中层副职的谈话提醒,一般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开展一次以上交心谈心;
(五)对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以上交心谈心活动;
(六)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可根据掌握了解的干部个人情况,按照干部职级和职责分工提请学校党委、纪委主要领导或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提醒。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干部作风纪律和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约谈提醒;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对干部思想意识和担当作为方面问题的约谈提醒;
(七)涉及领导干部的复杂问题应报请党委书记确定谈话提醒主体。
第九条 对于不涉及具体干部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集中谈话提醒的形式。
第十条 开展谈话提醒要严明谈话要求,实行痕迹管理。谈话提醒结束后,如需整改的,谈话对象须按照谈话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谈话组织实施单位或谈话人。各组织实施单位要加强对谈话对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被谈话提醒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谈话提醒内容,在当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对照检查。
第十一条 谈话提醒不能替代监督执纪的其他形态,要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谈话提醒主体在谈话提醒过程中了解到谈话对象具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应在谈话提醒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如实报告,掌握情况而不如实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谈话提醒人责任。
第十二条 开展谈话提醒要如实建立台账、做好记录,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谈话提醒记录表》。学校领导开展“交心谈心”类谈话提醒,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做好记录统计、归档及报送工作;学校领导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类谈话提醒,由纪委办公室协助做好记录统计、归档及报送工作;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谈话提醒,由各部门单位负责做好记录统计、归档及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谈话提醒工作由学校纪委统一管理。各责任主体每半年向学校纪委报送一次谈话提醒工作情况,将《内江师范学院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内江师范学院谈话提醒记录表》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十四条 谈话提醒情况将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年度考核、评先推优的重要依据;谈话提醒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校内各单位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其他非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学生党员的谈话提醒工作由所在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及其它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及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按照职责
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常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泄露、启动、比选、酝酿等动议过程和动议方案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三)不如实向党委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四)不按照规定征求纪委、监察处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报告纪委、监察处意见建议的;
(五)不按照规定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六)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七)对本单位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八)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歪曲、隐瞒、遗漏事实真相、泄露考察情况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察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监察处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 组织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委、监察处进行调查处理。
纪委、监察处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部、人事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组织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或其他校级领导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向上级纪委或组织部门报告,由上级纪委或组织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7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和信访举报办理两个方面。
(一)信访举报受理,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职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涉及党风、政风问题的反映。
(二)信访举报办理,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登记、办理处理、回复反馈等。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由校纪委负责,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受理、办理各种形式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二)按期上报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重大事项。
(三)做好纪检监察信访报表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四)研究、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及时发现廉政风险点,向学校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党规党纪和政策法规为准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领导负责制。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分级负责,分类处理,归口办理。
(六)坚持解决问题同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纪委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工作程序;设置固定的接待群众举报的场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上举报电子邮箱等。
第六条 学校纪委须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举报日常工作,应对信访举报实行集中管理,逐件统一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对业务范围内的要详细登记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其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
业务范围外的或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不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但对业务范围外的要在系统内计数,且每一件的去向都要登记清楚,以备信访人查找。
第七条 受理信访举报,要着重了解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检举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举报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一)信函受理。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二)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两人以上在场,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认真阅看来访者递交的书面材料,耐心倾听其诉求,如实做好接访记录,填写《来访接待记录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耐心解释疏导,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
(三)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倾听来电人反映问题,询问相关情况,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包括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填写《举报电话记录单》。只受理检举控告类、批评建议问题,不受理其他问题,对业务外的问题进行解释,引导其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申诉的,要求申诉人递交书面材料。
(四)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方式举报的受理。下载网络举报,并做好登记,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所有网络举报都要回复,并使用规范性用语。
(五)其他方式
除以上四种信访来源方式外,上级交办、监督检查中主动发现、巡视巡察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以及其他单位(主要指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转办等均属于信访来源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来源的信访问题,经信访工作人员登记、编号后,交信访承办人按来信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 对信访举报重复件(指与此前收到过的举报在举报人、被举报人和举报问题上完全相同的检举控告)的处理,应在信访台账中分别登记、编号,并予以注明为重复件,处理结论视第一次信访件处理情况而定。
对不属于学校纪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转交相关单位处理。其中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
对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举报件(指内容含混不清或明显不合逻辑、无办理意义的信访举报),实名举报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匿名举报的,作垃圾件处理。
第三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 学校纪委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不得拖延和积压,应在30日内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和制定处置方案。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办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收到的信访问题线索进行研究梳理并提出处置意见后,须报经领导阅批后方能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反映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所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及其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四川省高等学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举报问题:
(一)经研究,需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应履行相关程序,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处置。谈话过程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需写出情况报告和提出处置意见后报领导阅批,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进行初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重要信访举报件,在核实过程中应适时汇报进展情况。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及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学校纪委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按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三条 经过相关处置程序,学校纪委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一)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作为违纪案件立案审查;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予以免职等方式予以追责问责。
(三)对需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采取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沟通及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信访监督。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填写《办结表》,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做好信访举报件的结案、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结案材料按规范顺序进行整理、编目、装订,长期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领导交办并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要按规定时间报送调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报结的,在到期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工作程序,重要信访举报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办理,内部要合理分工,定期轮岗,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确因查处工作需要的,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妥善保管,网络举报信箱密码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员与正在处理的信访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是被举报人或信访举报人的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学校纪委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执纪审查工作受阻或信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访举报相关人员权利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时,要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实名举报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口头(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对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视情况进行补充调查或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严肃查处侵犯信访举报人民主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实施细则》(内师纪发〔2013〕3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和信访举报办理两个方面。
(一)信访举报受理,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职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涉及党风、政风问题的反映。
(二)信访举报办理,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登记、办理处理、回复反馈等。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由校纪委负责,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受理、办理各种形式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二)按期上报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重大事项。
(三)做好纪检监察信访报表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四)研究、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及时发现廉政风险点,向学校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党规党纪和政策法规为准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领导负责制。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分级负责,分类处理,归口办理。
(六)坚持解决问题同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纪委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工作程序;设置固定的接待群众举报的场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上举报电子邮箱等。
第六条 学校纪委须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举报日常工作,应对信访举报实行集中管理,逐件统一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对业务范围内的要详细登记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其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
业务范围外的或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不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但对业务范围外的要在系统内计数,且每一件的去向都要登记清楚,以备信访人查找。
第七条 受理信访举报,要着重了解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检举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举报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一)信函受理。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二)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两人以上在场,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认真阅看来访者递交的书面材料,耐心倾听其诉求,如实做好接访记录,填写《来访接待记录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耐心解释疏导,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
(三)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倾听来电人反映问题,询问相关情况,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包括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填写《举报电话记录单》。只受理检举控告类、批评建议问题,不受理其他问题,对业务外的问题进行解释,引导其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申诉的,要求申诉人递交书面材料。
(四)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方式举报的受理。下载网络举报,并做好登记,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所有网络举报都要回复,并使用规范性用语。
(五)其他方式
除以上四种信访来源方式外,上级交办、监督检查中主动发现、巡视巡察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以及其他单位(主要指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转办等均属于信访来源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来源的信访问题,经信访工作人员登记、编号后,交信访承办人按来信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 对信访举报重复件(指与此前收到过的举报在举报人、被举报人和举报问题上完全相同的检举控告)的处理,应在信访台账中分别登记、编号,并予以注明为重复件,处理结论视第一次信访件处理情况而定。
对不属于学校纪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转交相关单位处理。其中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
对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举报件(指内容含混不清或明显不合逻辑、无办理意义的信访举报),实名举报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匿名举报的,作垃圾件处理。
第三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 学校纪委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不得拖延和积压,应在30日内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和制定处置方案。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办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收到的信访问题线索进行研究梳理并提出处置意见后,须报经领导阅批后方能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反映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所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及其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四川省高等学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举报问题:
(一)经研究,需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应履行相关程序,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处置。谈话过程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需写出情况报告和提出处置意见后报领导阅批,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进行初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重要信访举报件,在核实过程中应适时汇报进展情况。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及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学校纪委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按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三条 经过相关处置程序,学校纪委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一)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作为违纪案件立案审查;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予以免职等方式予以追责问责。
(三)对需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采取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沟通及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信访监督。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填写《办结表》,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做好信访举报件的结案、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结案材料按规范顺序进行整理、编目、装订,长期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领导交办并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要按规定时间报送调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报结的,在到期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工作程序,重要信访举报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办理,内部要合理分工,定期轮岗,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确因查处工作需要的,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妥善保管,网络举报信箱密码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员与正在处理的信访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是被举报人或信访举报人的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学校纪委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执纪审查工作受阻或信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访举报相关人员权利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时,要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实名举报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口头(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对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视情况进行补充调查或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严肃查处侵犯信访举报人民主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实施细则》(内师纪发〔2013〕3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为促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维护本部门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副主任为本部门档案工作分管负责人,综合科科长为本部门兼职档案员,协同学校档案馆做好本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部门各科室及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收集归档材料的责任与义务,平时应做好所负责工作相关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和保管工作,为年度立卷归档工作打好基础。
二、本部门主要负责纪检监察业务方面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主要范围包括: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与本校有关的文件;本校纪检监察工作相关制度文件;部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重要统计报表;会议记录;党风廉政建设大会、纪委全会等相关材料;违纪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及复查材料;群众来信、来访及调查处理情况材料:反映工作业绩、重要活动的媒体报道及典型经验材料等。
三、档案材料的收集要求齐全完整、应收尽收。材料收集应从工作之初开展,贯穿整个工作全过程。应归档的材料要完整保留,并在分类、排序等初步整理后,移交立卷人整理归档。
(一)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大量文件材料,应归档其中具有历史凭证价值和工作查考价值的部分。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相关工作中直接产生的原始材料。在归档过程中,不可涂改归档材料(发现证据瑕疵要求当事人修正的除外)。
(三)重复的材料原则上应剔除。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要求做到组卷合理,按事由分块,按时间、事件发展排列。案卷及卷内材料应排列有序,条理清晰,符合逻辑顺序,易于查找。整理后的每卷档案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等,卷皮上需有案卷题名。
五、档案案卷题名应简明扼要,尽量点明卷内的主要文件类型。
六、卷内文件目录的编制应清楚,包括序号、文号、题名、责任者、日期等。
七、备考表上有立卷人、检查人等。材料整理责任人在“立卷人”一栏签字,对立卷质量负责;部门负责人对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查人”一栏签字。
八、档案材料的页码编写应准确,以卷为单位,每卷从001开始顺序编写,编写页码须用打码机,页码写在纸张右下角或背面的左下角。
九、档案材料的纸张处理:
(一)制作用于归档的文件材料时,一律使用A4幅面的纸张。超过A4幅面的纸张应折叠成A4大小(右下折叠);幅面介于16K与A4之间的纸张,装订时向下向左对齐,小于16K的纸张,视其大小,或使用A4白纸托裱后组卷,或直接使用黏贴的方式进行组卷。
(二)破损的纸张要衬白纸修补。
(三)批示、修改意见为铅笔字的,要复印1页放在其后。
(四)左侧有内容,可能会被压到装订线内的,需要用衬纸延伸左侧空间,右侧折叠。
(五)装订横版页面时,横向文件逆时针旋转90度排放。
十、档案还应采用网上著录的方式进行归档。著录项目包括实体分类号、案卷号、题名、责任者、文件起止时间、文号、载体、文种、文本、归档单位等。网上著录完毕,兼职档案员应请档案馆相关负责同志审核档案著录的准确性及归档材料的完整性,经审核无误,请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移交。
十一、纪检监察信访办理和纪律审查的档案采用一案一档,并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做到案结卷成。对办结完毕的非涉密的案件材料在整理完毕后存学校档案馆一份,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备份一份;涉密案件材料只存入档案馆一份,纪检监察部门不能留存。
十二、纪检监察信访档案的归档顺序为:《信访举报登记表》,学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上级机关的批示、函件,信访举报信(包括网络举报信、《来访接待记录单》、《举报电话记录单》),查证材料(含笔录和取证材料),案情分析研究会议纪录,调查处理报告,《办结表》等。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类归档保存。
十三、纪律审查档案可分为检查类和审理类。检查类的档案一般可组为4类案卷,依次是:主卷、综合卷、证据卷、附卷。其中附卷视具体情况取舍。材料少时可组为1卷。
(一)主卷是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包括:审查依据(线索材料及办理意见,领导批示等),主体身份材料(除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外,也可以含有确认主体身份的笔录),初核材料,立案手续,调查方案及办案计划,对主要对象的纪律审查措施材料,重要进展情况材料,审查过程中的重要会议材料,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涉案对象悔过书,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材料,案件讨论意见,移送审理材料,审理报告,处理结果材料,移送司法的相关程序材料及判决材料,执行结果材料,相关新闻报道,其他反映主要脉络的材料。
(二)综合卷包括专案组等组织机构材料,参与审查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保密承诺、工作鉴定、表彰材料,审查工作总结、大事记等。
(三)证据卷包括言词证据(言证)、书证等材料。排列方式一般按问题、涉案人员分开后,再按逻辑和时间顺序排列。一般先言证,再书证。
(四)附卷包括移交司法的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
十四、审理类的档案卷主要包括:本部门纪律审查室移送审理的登记表,审理谈话笔录,审理报告,纪委全委会会议纪要,征求相关单位纪律处分意见的函,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复函,报同级党委(行政)审批的请示,同级党委(行政)的决定事项通知,处分决定,对案件处分决定的送达笔录、送达回证等。
十五、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为促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文件流转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主要是对上级部门的各种文件、信函和学校党政重要文件的接收、传阅、办理、保管及归档作出明确要求。
二、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文件、信函的签收、登记备案、传阅、保管和归档,避免造成丢失或泄密。
三、凡需要办理的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分类入夹,及时呈领导传阅审批后交有关科室办理。
四、传阅文件要迅速、安全、保密,办公室承办人员要将需送领导传阅和有关科室阅知的文件,附传阅单自上而下传阅,送阅文件要及时,阅后要求签名并写明日期,承办人员要及时掌握文件行踪。
五、领导外地出差时,对急办的文件,办公室承办人员可先转有关科室或个人阅办,事后由承办人员及时向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六、传阅办理完毕的文件要及时整理入盒入柜,注意安全,便于随时查用。文书借阅要有登记,按时归还。对标有“密级”件的,外借要请示领导并在借出前当面说明注意事项。
七、未经批准,本部门各科室不得自行扩大上级文件的传阅范围,不得擅自翻印、复印、汇编。
八、文件、信函办理结果需发送的,普通公文可用平信投递,凡有“密级”标记者要用机要件或挂号件投递,急件可派专人直送或电话催取。
九、重要文件资料发出后,要了解收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来文来函传阅签批及处室办理的相关工作资料都要按规定存档。
十一、干部个人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要将保管使用的文件资料全部清理登记和移交,不得私自留存。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一、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从事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二、不准对群众诉求和信访漠不关心、敷衍塞责、压案不报,拖延办理监督执纪事项。
三、不准擅自留存和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检举材料等。
四、不准私自带走、隐匿、篡改或销毁涉案材料。
五、不准在履职过程中私自接触被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
六、不准违规打听信访举报内容和案情、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或干预案件办理工作。
七、不准跑风漏气,泄露信访举报、审查调查等工作秘密。
八、不准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
九、不准接受审查调查对象及其亲友、关系人的吃请、钱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十、不准滥用职权、以案谋私。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为加强党委巡察办与纪委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建立健全省委巡视机构与省纪委监委有关单位协作配合机制的办法》等制度规定,现就加强党委巡察办与纪委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定如下办法。
一、建立健全情况沟通机制
1. 征询巡察建议。每轮巡察前,党委巡察办(以下简称巡察办)根据需要向纪委办征询本轮巡察对象的建议。纪委办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信访举报情况研究提出巡察建议,供巡察办作为确定巡察对象的参考。
2. 巡前情况通报。巡察进驻前,纪委办根据需要向巡察组组长介绍被巡察党组织相关情况,通报该单位政治生态状况、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上次巡察整改情况、有关信访举报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和处置等情况。
3. 日常情况互通。纪委办定期向巡察办通报有关信访举报整体分析情况,将纠治“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的情况提供巡察办了解掌握。
4. 加强宣传沟通。巡察办及时将进驻、反馈、整改等环节的时间安排通报宣传部,对被巡察单位的涉巡新闻报道,巡察办会同相关巡察组把好政策关、内容关,协调被巡察党组织把好宣传报道风险关,宣传部将涉及巡察工作舆情列为日常监测内容,如需回应或引导的,巡察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由宣传部协调处理。
二、建立健全人员选派机制
5. 组建巡察人员库。组建巡察工作组长库、人员库并动态更新,每轮巡察前,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需求,商组织部主要从入库人员中抽调干部参加巡察。
6. 提供工作鉴定。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对抽调参加巡察的干部在巡察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鉴定,提供组织部和派员单位了解掌握。
三、建立健全巡中协作机制
7. 会商重要问题。巡察期间,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安排巡察组就重要问题研判重要政策适用等向相关部门咨询,听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志批准,巡察办可商请纪委办在调阅资料、查询信息、询问知情人等方面予以协助。
8. 移交问题线索。对巡察发现的被巡察单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巡察组形成专题报告经巡察办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纪委办办理。对巡察发现群众反映强烈、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建议,巡察办及时通报纪委办,由纪委办进行指导、督查督办。纪委办每季度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处置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巡察办。
四、建立健全成果运用机制
9. 全面移交材料。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巡察情况综合报告后,巡察办及时将问题线索相关材料和巡察情况报告、巡察专题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告、向被巡察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等书面材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移交纪委办。
10. 综合运用成果。纪委办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统筹运用巡察移交材料,加强对政治生态的整体研判,发挥巡察监督标本兼治作用。
五、建立健全整改监督机制
11. 改进巡察反馈。巡察办会同巡察组优化反馈流程、突出重点内容、明确整改要求,增强巡察反馈的权威性和针对性。纪委办从反馈之日起即介入巡察整改监督。
12. 加强日常监督。纪委办把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制定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方案,派员参加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指导督导,巡察办或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巡察办牵头,纪委办、巡察组、组织部、机关纪委共同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在反馈后3个月内报送的整改工作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督促做好整改公开工作。纪委办对整改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巡察整改职责、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的,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的,整改不力、敷衍塞责、其至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13. 形成监督闭环。巡察组开展巡察“回头看”时,充分听取纪委办对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情况通报。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日常监督职责的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巡察“回头看”,持续强化再监督。
关于印发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和中共内江师范学院机关委员会纪委书记、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作职责的通知
内师纪发〔2021〕3号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和《中共内江师范学院机关委员会纪委书记、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作职责》已经2021年12月7日纪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工作职责
为推动校纪委委员切实履职尽责,落实好纪委监督责任,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坚定政治立场,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树立崇高政治理想,坚守信念,做党的忠诚卫士。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各项保密工作规定。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学校党委和纪委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坚决执行学校党委和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三、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依纪依规做好党内监督工作。对校内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师生,经常与其他纪委委员、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沟通,及时向学校纪委和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参考依据。
五、自觉做好本单位的党内监督工作,加强与本人负责联系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沟通,指导其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联系的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工作指导。做好对联系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机关党委会、党总支会、党政联席会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严以律己,清正廉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带头做好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组织监督,做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表率。
七、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依照党章及相关规定参与校内违规违纪案件的审查调查工作和对案件处理的讨论、审议和表决,以及对党员申诉的复议,公正履行职责,保障党员权利。
八、参与研究、讨论和审议纪委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和制度规定等纪委重要工作事项,并对纪委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九、自觉参加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组织的各类纪检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的能力素质。
十、认真完成上级纪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机关委员会纪委书记、
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机关纪委书记、党总支纪检委员的职能作用,推进监督执纪工作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纪委和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纪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纪委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不良风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进行廉洁教育,认真落实学校关于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四、认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内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本单位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情况。
五、参加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等重要工作会议,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的研究及决策,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人才引进、评奖推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学生奖贷助勤、绩效工资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监督。
六、监督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学风、考风考纪及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协助学校纪委开展相关信访问题线索核查和党员违纪案件处理。充分运用谈话、提醒等第一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日常监督工作的常态。
八、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受理本单位党员的举报、控告、申诉,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必要时可直接向学校纪委汇报。对本单位受处分党员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
九、经常深入师生调查了解情况,及时向学校纪委反映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党内外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及其他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十、积极完成学校纪委和本单位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纪检监察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以及纪检监察相关工作中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接受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校纪委书记对纪检监察保密工作负总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保密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访案件材料、涉密计算机数据库及备份数据等;
(三)其它不宜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涉密文件和资料的保密管理:
(一)认真执行涉密文件登记制度,实施专人负责,将收文时间、发文字号、编号、密级、标题等逐项登记清楚,对传阅的秘密文件,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
(二)不违规翻印秘密文件和私人存放带有密级的文件,不准私自把涉密文件带出办公区域;
(三)掌管秘密资料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四)相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应将个人保存的秘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不得私自带走、随意销毁或遗弃。
第六条 信访工作和查办案件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一)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要案件线索和所有调查材料包括信访举报材料、信访件登记材料、调查报告等,做到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严格信访办案程序,不得将检举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三)在信访案件查处中,不得和任何与案件调查无关人员谈论案情,严禁违反规定向举报双方泄露有关情况;
(四)认真遵守关于计算机管理的保密规定,加强对存储信访案件数据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的管理,做到专人定期检查管理,报废时按有关规定销毁。涉密电子文档要按规定存放在非联网的专用加密机上,不得用一般传真机传送案件资料。
第七条 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
(一)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纪委委员、纪检委员的保密管理经常性教育,学习保密法规特别是纪检监察保密规定,提高纪检监察保密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
(二)及时做好对信访案件查办人员及查办案件涉及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三)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改进教育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切实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素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和巡查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
(一)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事项,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讨论;
(二)需提教代会审议的文件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讨论,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提交教代会通过和表决的方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八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监督。学校在讨论涉及学校重大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校工会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参加。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组织广大教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行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教代会代表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均可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与学校干部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代表既对原选举部门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受原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部门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部门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教职工重托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的;
(四)任期内退休的;
(五)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情况。
原选举部门对本部门代表撤免、更换和补选的结果应及时上报校工会,经批准后确认。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教学科研改革,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决定,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4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教代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大会应向教代会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基础上,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并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一)成立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及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发展工作委员会、干部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二)各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其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确认;
(三)各专门委员会由校工会协调,向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临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代会(或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内列支,保障教代会各项工作运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 负责教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及其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经党委批准后,组织召开教代会;
2. 教代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组织教代会代表督促、巡视、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开展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3. 组织教代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4. 教代会闭会期间,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主要内容是: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民主管理及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5. 指导各二级工会组织、召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6. 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大会(教代会)
第二十七条 校内以各二级工会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80人以上的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是各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在各二级单位党总支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由各二级工会组织召开。其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及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处级干部,可以提出批评帮助、奖励任免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帮助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与本单位行政领导民主协商对话,建立双向沟通的对话渠道;对于本单位行政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本单位行政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校教代会代表是各部门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三十一条 二级工会是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如需修改,由学校教代会团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3月23日内江师范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内师委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
第一条 总则
校务公开是依法治校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规范学校管理,推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校务公开的目的是进一步拓展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渠道,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川教工委办〔2002〕4号文转发)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制度,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以教代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教职工知校情、参校政、议校事,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一)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校务公开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共同组成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工会、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教代会代表为成员,负责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学校党委书记对校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校长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工会、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负责做好校务公开的有关组织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制订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拟订校务公开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对校务公开工作重大问题作协调和指导;检查校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校务公开工作经验,进行评比和表彰,提出新的规划和意见。
(三)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工会、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常务副主任,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工会,主要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的原则;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坚持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和有利于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
(三)校务公开的要求。每次公开的内容要有记载,公开事项要存档,做到有据可查。年度情况要形成总结材料,上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实行部门负责制,各单位、部门校务公开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单位、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部门
除党和国家规定属保密范围和暂时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相关,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程序及时公开。
学校办公室:学校党委、行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和实施方案,学校的工作报告、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重大事件等。
组织部:干部任免、干部考核、党员发展、党费收缴等。
纪委、监审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可以公开的监察审计情况,可以公开的人民来信和举报的调查结果。
人事处:人员招聘(含劳动合同工)、职称评审、人事调配、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聘任、工资调整、年度考核、评优和其他奖惩、教职工福利费开支情况、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学术梯队成员的选拔和考核。
计划财务处: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决算、重大项目经费筹措方案、收费项目与标准、学杂费等收缴情况等。
学生处: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助学贷款、学生活动经费执行情况、学生干部的选拔、优生评选、学生奖惩等。
招生就业处:招生录取分数线、招生政策、招生纪律、录取原则、录取结果,毕业生就业纪律、就业信息、就业形势等。
教务处:专业设置与专业建设、教改成果评奖与推荐、教材订购招投标结果、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评审、教师教学检查、教学评优、评奖、学生考试过级(发布至学生本人)、专升本情况等。
科研处:重点实验室申报与建设、科研立项和结题、课题申报、科研评奖、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学科申报、确定、领导(兼职领导)的审批等。
后勤基建处:校园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大型基建维修、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校园房屋的管理、出租与出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水电气收费标准等。
物资设备处:招标项目及招标结果、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及完成情况、大宗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及结果、大型装备项目的完成情况等。
图书馆:图书购置招投标方案及结果等。
继续教育学院:成教招生政策、计划、录取原则、教育收费(校外办班)管理等情况。
保卫处:校园安全、治安管理办法和措施等。
工 会: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科研教学情况,学校划拨经费和创收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班子党风廉洁自律情况、职工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职务职称晋升等。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
(二)学校公文;
(三)各种专题工作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代表会、民主党派座谈会、学生干部会、学生代表座谈会等;
(四)公开橱窗和公告栏;
(五)二级学院公开的主要形式为张贴公示;
(六)其他必要形式。
第七条 校务公开的程序和方法
(一)校务公开的内容属党建、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由党委书记签字予以公开,属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由校长签字予以公开;
(二)校务公开后,公开部门要及时收集教职工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答复师生提出的疑问和要求,需整改的要及时整改,并公布整改结果;
(三)公开的材料,由公开部门整理存档。并将复印件交校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考核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一)各单位、部门及时填写《校务公开工作记录表》,一事一表,半年一次交表,并对一年来校务公开工作做出总结;
(二)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通过学校教代会进行民主测评,二级学院的校务公开工作由二级教代会进行民主测评,各职能部门校务公开工作问卷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三)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小组对照记录表通过走访、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民主测评情况、自评情况及检查小组的核实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满意票应超过70%;不满意票超过30%或者发生校务公开责任事故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和部门,学校党委、行政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和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校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根据《四川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及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川委办〔2003〕15号转发)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试行内江师范学院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推行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以及学校关于校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二)拒不建立校务公开制度的;
(三)对校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四)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五)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或通过的学校重大事项,未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的;
(六)在检查考核中,教职工群众对校务公开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之和低于50%的;
(七)违反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教职工队伍稳定的;
(八)应公开的重大问题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公开,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校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一)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取消先进模范称号,取消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题发生后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理和免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学校教代会工作质量和效能,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代会代表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就学校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教代会审查立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承接答复、办理落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是学校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代表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和有效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设立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作为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整理、指导完善、审查立案、移送办理、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至9人,设主任1人。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在本届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代会代表人员参加。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
第五条 教代会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的设立,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工会根据需要,提出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组成的具体方案。
(二)教代会代表团采取会议推选、组织教代会代表和非教代会代表人员自荐等方式,协商推荐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人选。
(三)召开学校工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具体候选人名单。
(四)经教代会表决通过,确定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
(五)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民主推选产生主任。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征集和整理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由1名教代会代表作为提案人、2名或2名以上教代会代表作为附议人提出提案。
(二)由2名或2名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作为提案人提出提案。
(三)由教代会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内部管理、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改革改制、内部分配、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福利待遇、教职工教育培训等教职工普遍关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并需教代会立案处理的重要问题。
征集教代会代表提案前,教代会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可以结合学校实际和教代会的重点议题内容,制定教职工代表提案参考课题,供教代会代表参考。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本办法第八条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建言献策。
(二)提案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应真实客观,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三)提案内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
(四)提案中提出的措施建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案名、案由分析和措施建议等要素完备。
(六)提案须按照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统一制作和发放的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进行撰写和提交。
(七)教代会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的,提案人和附议人均须在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教代会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的,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在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
第九条 征集教代会代表提案,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代会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至少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统一制发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表,提出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
(二)教代会代表在充分听取和收集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提炼和综合分析,撰写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表,由各二级工会统一提交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教代会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的,应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全体教代会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同意后,撰写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表,并提交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
第十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及时对征集到的教代会代表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和整理,不得遗漏。
对提案要素不完整、不规范或提案内容相同相近的,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遵循严谨规范、内容具体、同类合并、保持原意的原则,及时指导、帮助和协调相关提案人、附议人或教代会代表团进行归纳、完善和合并,提高提案的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应将教职工代表提案撰写的基本方法、程序、要素和规格纳入教代会代表日常培训特别是新当选教代会代表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教代会代表开展提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认真负责开展教代会代表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原则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中明确的有关基本要求的提案应予立案。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审查立案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情况和有关内容,分别与学校行政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教代会代表提案是否立案的初步意见。
(二)召开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对征集到的教代会代表提案,逐件进行讨论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对有异议的提案,应提请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和审查后,方可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三)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形成教代会代表提案审查报告。
(四)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向教代会作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审查报告,对征集到的所有提案分别作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重大的提案,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可以在提请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教代会议题、议案。
第五章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办理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经审查立案的教代会代表提案,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后15个工作日内,分送学校行政相关领导、相关承办职能部门进行办理落实。对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向提案人、附议人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进行解释说明,并退还提案。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办理落实,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就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逐件提出承办部门的建议,送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学校行政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确定提案承办部门。
(二)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将提案分送学校行政相关领导、相关承办职能部门,并制发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
(三)承办职能部门就提案提出办理落实意见,明确承办人、办理时限和落实措施。
(四)承办职能部门办理落实提案后,应及时向提案人、附议人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反馈办理落实工作情况,由提案人、附议人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意见,并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五)提案人、附议人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可以进行结案处理。提案人、附议人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承办职能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对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落实的提案,承办职能部门应向提案人、附议人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说明情况,经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提出继续落实或取消的建议,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七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提案办理落实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落实工作台账,及时将督促检查情况反馈学校行政,并定期向教代会代表通报各件提案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认真梳理、汇总和掌握每件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形成提案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九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全面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以及承办职能部门办理落实提案的有关支撑性、依据性、成果性材料,实行专卷管理,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章 优秀教代会代表提案的评选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教代会代表提案评选活动,将其作为深化教代会代表创优活动的重要内容,调动和激发教代会代表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健康发展献计献策的主人翁意识,引导教代会代表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应建立优秀教代会代表提案评选工作制度,对每次教代会征集到的教代会代表提案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择优评选教代会代表优秀提案。
第二十二条 优秀教代会代表提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提案选题好。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充分反映了学校乃至全体教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意愿诉求,具有较强的群众性、代表性。
(二)提案建议好。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提案中提出的有关措施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组织和实施。
(三)提案落实好。提案办理落实工作扎实到位,提案人、附议人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对办理落实结果的评价均为满意;提案办理落实后产生了良好效益,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四)提案规范化。提案案名清晰准确、案由分析全面透彻、措施建议成熟可行。
第二十三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建立健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教代会代表提案奖励机制或办法,对教代会代表提案立案、落实后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实际效益和被上级工会评选为教代会代表优秀提案的,可以参照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工会
2018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赋予教职工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广大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民主办学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干群关系的有力措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下设机构,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提出成员名单,经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换届年限一致;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督评议领导干部要尊重民意,反映多数人的意见和看法,要事实求是,全面分析,客观评价。
第六条 监督评议范围主要为校、处(院、系)两级干部。
第七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作为学院党委选拔任用、晋职提升、奖惩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主要工作职责是:
认真听取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对学院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学院党委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参考意见;
认真听取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对院内各级领导干部的反映,向党委提出任用、罢免、提拔、奖惩干部的建议。
第九条 监督评议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业绩。
第五章 工作方式与方法
第十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每年度学院组织的中层干部的考核,经学院党委同意,也可以自行组织对院内有关单位的干部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可以接受学院组织部门聘请,参加对校、处、院级干部的考核、推举及选拔。
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比较多、意见比较大的干部,经党委同意,受执委会委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可以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每年听取一次学院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的问题的工作通报,并反馈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已经第二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执委会修改或补充。
内江师范学院第二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2008年6月4日
为切实做好学院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处理人事争议矛盾,依法保护学院和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畅通维权渠道,维护稳定大局,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和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在四川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因确认聘任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条 调解原则
调解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调解人事争议,要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
学院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由工会、人事处、监察处、教职工代表及法律顾问组成。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置在学院工会。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两名,由院工会、人事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院工会、人事处、监审处、教务处人员、教代会代表、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听取争议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二)对争议的内容展开调查。
(三)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则,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制作、送达调解协议书。
(五)向学院汇报调解工作。
第五条 调解程序
发生争议的双方,在协商无效后,可以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人事争议自发生之日起,当事人应于6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提请调解的人事争议案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5日内,调解委员会应予以受理、通知申请人。并成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一般不少于三名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调解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小组组长;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也可指定一名调解工作人员独任处理。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调解申请书,调解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调解小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小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调解小组成员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双方应在15日内履行。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一般应在提请调解的15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符合仲裁条件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调解回避
调解小组成员或独任调解的工作人员,如果是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人事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行。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申请书
2. 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答辩书
3. 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处理意见书(1)
4. 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处理意见书(2)
内江师范学院
2008年4月8日
为认真执行《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和《内江师范学院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畅通教职工维权渠道,维护学校稳定和谐的大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争议:校内职能部门(单位)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并产生后果,受到学校责任认定并处理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条 申诉受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学校成立申诉受理委员会,申诉受理由校工会牵头,监审处和责任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处理,教务处、人事处配合,做好复(核)查和复议。
申诉受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诉受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第三条 申诉受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听取申诉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2. 对事故事实进行复核;
3. 在复核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诉事故争议提出是否复议的意见并报告学校;
4. 将学校的最后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诉人。
第四条 申诉受理程序
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若对认定的责任事故事实、认定处理程序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责任事故认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责任事故争议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受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应听取申诉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对争议的内容开展调查;对处理结果是否恰当进行讨论。一般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维持处理、撤销处理或重新作出处理的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复议。
申诉受理委员的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申诉受理委员会在学校做出复议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学校的复议决定书面送达申诉人。
第五条 申诉受理回避
申诉受理委员会及小组成员,如果是申诉人或申诉人的近亲属、与责任事故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等情形,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申诉人或申诉受理委员会也可要求其回避。申诉受理委员会对决定回避的,应告知回避人和申诉人。
第六条 对学校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申诉人可以向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申诉。
第七条 附 则
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2008年3月25日内江师范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内江师范学院责任事故争议申诉受理办法》(内师院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围绕教学和科研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下设机构, 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提出成员名单,经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换届年限一致;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五条 深入调查本校教学科研情况,对学院发展方向、办学方针及规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认真研究关于教学科研改革发展方面的教代会提案,对重要提案进行分析研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第七条 及时了解、研究国内外教学科研动态,为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例》已经第二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执委会修改或补充。
内江师范学院
2008年6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活福利及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以反映、参与、监督为主要形式,以维护为主要宗旨,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有关生活福利制度的讨论制订,参与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监督有关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生活福利及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的下设机构,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提出成员名单,经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生活福利及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换届年限一致;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参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绩效工资等方案的讨论、审议;参与审查学院经费预决算情况,对学院的财务运行状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参与讨论生活福利方面制度,听取福利费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 参与讨论住房制度改革,对房改政策提出建议;参与讨论制定教职工购房、集资建房及调房的总体方案和各类人员的房源分配比例。
第八条 参与讨论房管部门提出的需要特殊解决的各类人员的住房问题,交由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在教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发挥建议、监督及检查的作用;对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提出建议,参与教职工健康检查方案的制定。
第十条 代表教职工参与物业管理。
第四章 活动方式
第十一条 生活福利及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由组长决定每学期至少召开1—2会议,讨论教职工福利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生活福利及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的会议,要有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已经第二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修改和补充。
内江师范学第二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2OO8年4月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我校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健全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约机制,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我校工会经审工作
1、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校工会要进一步健全以审计为基础的经费审查监督机制,促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财产管理,促进我校工会经济活动的规范运作。
2、加强我校工会经审工作,是依法治会,贯彻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的客观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进一步健全工会监督制约机制。
3、凡与我校工会经费和财产相关的经济活动要接受校工会经审会的审查监督。校工会要落实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财产管理的责任,积极为经审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更好地发挥经审工作监督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我校工会经审工作的审查监督体制
1、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建立工会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切实履行经审监察职责。
2、工会经审会对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接受上级工会经审会的指导。
三、以审计为基础,强化我校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工作
1、进一步健全我校工会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方案须经校工会经审会审查通过,追加专项预算须经工会经审委审查同意。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要接受工会经审委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2、工会经审委有权对校内二级工会的经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有权对校内经费计拨以及撤并二级工会的财务清算等进行审计。
3、工会经审委负责对工会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专项基金等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委托审计应由经审会负责实施。
4、工会经审会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会同校审计处对工会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为考核、任用和奖惩干部提供依据。
5、工会经审委应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审计程序,防范、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校工会应利用审计成果,不断提高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水平。
四、加强我校工会经审会的组织建设
1、学院工会在换届选举时,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审委的组成人员应有代表性。经审为委委员应由政治素质高、办事能力强、有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3人。
2、工会经审委主任应按校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校工会领导序列。提出经审委主任人选或报批经审会主任人事变动,事先应征求上级经审委的意见。
3、要加强校工会经审委员会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经审干部队伍。加强培训,提高经审干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经审干部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扎实工作,勤政廉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经审干部玩忽职守、拘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五、创造条件,促进我校工会经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为保证经审监督的客观公正,校工会经审干部不得从事校内经审监督范围内的经济管理工作。
2、工会经审委依法独立实施审查、审计,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校工会领导班子应认真研究处理。对拒绝、阻碍审查、审计的应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进行严肃处理。
3、建立健全经审委负责人参加校工会重要会议的制度;研究制定工会经费、财产管理制度时应征求经审委的意见。
4、工会经审委所需经费应纳入校工会年度预算,保证经审专用经费的使用。
内江师范学院
2008年6月30日
一、工作制度
1.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经审委)与校工会按《工会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同时改选换届。
2. 工会经审委主任应列席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参加校工会有关财务工作会议。
3. 工会经审委每年要按时审议财务预、决算;计划外开支(包括重大开支)要事先审议。
4. 工会经审委每年进行一次校工会经费支出情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5. 工会经审查委应定期审查校工会经费的拨解和财产物品的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工作。
6. 工会经审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经审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7. 工会经审委按《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8. 在审议中,如遇需要暂时保密的事宜,经审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
二、会议制度
1. 工会经审委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工作情况,制订下一年工作计划。
2. 工会经审委每年初召开预算审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对校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的审计工作。
3. 工会经审委每季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就校工会财务状况和近期经审工作要点进行研究,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急需解决的问题。
4. 工会经审委每年暑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校工会经费半年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 工会经审委每年末召开决算审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对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三、学习制度
1. 工会经审委成员应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学习审计业务,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纪,学习工会财务的有关法规和制度。
2. 工会经审委应及时学习贯彻上级工会和经审会有关会议精神及文件。
3. 工会经审委要积极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4. 工会经审委成员,要积极参加校工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
四、议事规则
1. 工会经审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2. 工会经审委每次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视为有效。
3. 工会经审委成员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要做到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4. 工会经审委,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并及时写出会议纪要。
5. 工会经审委与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五、廉洁自律规定
1. 工会经审委员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为工会事业服务,为教职式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2. 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水平。
3. 遵守经审会制定的工会经费审计的规定和办法,规范审计行为,使每项审计内容、范围、方式、程序都合法依规,最大限度杜绝审计风险。
4. 经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任何财物;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以个人名义或未经批准用审计组名义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事项处理意见;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不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5. 遵循保密性原则,不泄露审计工作涉及到的机密。
六、档案管理制度
1. 工会经审会指定专人负责工会经审工作档案的定期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和能够及时提供查阅。
2. 工会经审工作档案是开展经审工作形成的资料和相关文件,经过分类、整理后归纳存档的文书案卷。经审工作档案管理包括经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文件、上级发文、计划总结、信息、本级发文、下级上报文件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审计形成的资料(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意见书等整个审计活动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3.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应按照归档范围、时间要求及时交档案保管人员,不得分散保管,更不得私人存放。
4. 档案整理必须分类准确、目录清晰,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资料完整,立卷规范。
5. 经审工作审计档案原则不外借,不复印,工会内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校工会经审会主任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不准拆卸、损污,并在规定时间归还。
6. 如因借阅审计档案发生的遗失或泄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7. 每年年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校会经审工作档案分类、整理、装订,以及按期向校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信息工作制度
1. 工会经审会指定经审信息员负责工会经审信息的编制工作。
2. 经审信息员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校工会的经审信息工作;掌握校工会开展经审工作的基本情况,收集、处理、综合工会经审信息,及时上报;承办及协调完成上级工会经审会交办的经审信息工作任务;负责校工会经审信息工作的日常管理,作好有关制度和规定的督办落实;负责与上级经审信息工作机构的联系,保持信息网络的通畅。
3. 经审信息工作编制的主要内容:及时反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工会对经审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校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决定、重要情况及国家审计、工会经审工作的法规政策;教职工反映的有关校工会经费收、管、用当中存在的问题;兄弟院校经审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和优秀论文、调研报告等。
内江师范学院工会
2008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遇、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分清资金支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九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工会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条 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工会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经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调出或注销等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十一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主管工会外,一律缴本单位财务,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工会资产部门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行政拨给工会的固定资产,产权已界定为工会的,按工会资产管理;由工会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非工会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
第十四条 工会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对库存的固定资产,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有关工会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工会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卡片》。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年终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统计表》,报主管工会和上一级工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工会
2014年6月5日
为了推进依法治会,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财务行为,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坚持遵纪守法、依法获取、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教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原则。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拨缴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计提。
(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专项经费。
(四)行政补助收入。根据相关规定学校行政给予工会的补助经费。
(五)其他收入。学校工会获得的捐赠及其他收入(包括银行利息收入、经营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学校工会应按照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和内江市总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教职工活动支出
1.教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场地使用费;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等;工会为教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相关费用等。
2. 教职工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场地使用、布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相关费用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教职工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工作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阅览室、教职工书屋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教职工劳动竞赛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岗位练兵等活动所需的场地使用、耗材、比赛奖励、工作人员费用等。
5.教职工疗养休养方面。组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职工、患职业病职工疗休养活动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由学校开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校工会开支。
(二)维权支出。包括工会协调人事关系、人事争议调解、人民调解、责任事故申诉,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与学校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支持工会工作领导干部、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和协作活动;召开教代会暨工代会、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支出。
(四)资产性支出。学校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学校行政承担资本性支出经费不足,并且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集体福利支出。主要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教职工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教职工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一)校工会财务管理必须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和纪律,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八不准”,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当好家、理好财。
(二)工会应该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独立进行核算。工会经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三)工会要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经费支出审批、费用控制和票据管理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出纳要分设,钱、帐、物要分管,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一切费用报销都必须附有关单据、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由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先经工会负责人签批后,再由工会会计人员审核报销。
(四)工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除确需现金支付的外,均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或采用公务卡结算。
(五)工会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不合财务要求的不予报销。
(六)工会经费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经审组织的作用,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严格实行“一年一审”制,由工会经审委员会对工会年度经费预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工会经费预决算应向学校教代会暨工代会报告,接受代表审议。
五、二级工会经费管理使用
(一)二级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原则。二级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要坚持遵纪守法、服务教职工、勤俭节约和民主管理原则。
(二)二级工会经费来源
1.校工会返还给各二级工会的会员会费。校工会按照各二级单位会员实际缴纳会费全额返还给二级工会。
2.校工会资助党政工共建“教工小家”立项活动经费。
3.校工会下拨“三八节”女教职工活动费。
4.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的集体奖励费。
5.二级单位行政支持二级工会活动经费。
6.其他收入。包括二级工会开展活动接收的赞助费等。
(三)各二级工会经费实行预借、核销制,即由学校工会核定借支一定额度的周转金,年末按规定核销。
(四)二级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各二级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教职工活动。开支范围包括:
1.文体活动方面。用于文艺创作、节日联欢、美术、书法、摄影等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用会费组织教职工观看电影、开展春秋游等活动。
2.送温暖方面。用于对有困难和患病教职工的探望慰问等。
3.其他活动方面。用于二级工会教职工维权、技能竞赛、“教工小家”建设、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建设和二级工会自身建设。
(五)二级工会经费管理要求
1.二级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工会主席负责制,二级工会主席直接分管工会经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审批报销开支。
2.各二级工会应建立工会经费收支账簿,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做到账目完整、账实相符。
3.二级工会经费的报销票据要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每项开支须有合规的报销凭证(困难补助、探望慰问、劳务补贴、活动奖励等开支可造表报销,但须注明事由,标准,领款人、经手人签字,领款人是校外人员的还需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注明具体内容,发票上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签字。购买水果等无法取得合规报销凭证的小额支出,填写现金支付单,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所有票据须经二级工会主席审核签批后予以报销。
4.各二级工会要在年度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明细账,由多部门组成的二级工会要在各部门传阅经费收支明细账,或者通过办公自动化发送经费收支明细账,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此项工作将作为年终二级工会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本办法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工会
2014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全校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各项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学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宣传、组织工作和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支持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弘扬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发挥劳动模范的典型示范作用。
劳动模范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二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切实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学校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科研、学工、团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随机抽取的4名二级工会主席。
第五条 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建议方案,完成学校和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学校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
(一)参加工作满八年且在我校工作(含聘用)满三年的,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勤奋努力、踏实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等。
(二)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在社会重大事件上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先进事迹特别突出,成果特别突出的,经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提名和审定,报学校党委研究,可破格及时命名表彰,不受工作年限约束。
第七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方面,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工作业务方面,立足本职工作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于学校改革和建设事业,成绩突出,成果显著;
(三)群众基础方面,团结同事,配合、支持上级领导工作,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其他方面,可根据不同时期的时代特点制定具体的与时俱进的评选条件。
第八条 严格控制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名额,每次评选表彰的名额不超过在岗教职工(含聘用)总人数的0.8%。
第四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逐级推荐,民主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不同方面和层次,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过程,成为弘扬师德师风的过程,成为学习实践职业道德规范的过程,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第十条 推荐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推荐,以二级工会为单位。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同级党组织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二级工会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对各二级工会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评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并在校园网等媒体公示无异后,由学校命名表彰。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对学校劳动模范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推荐评选全国和省、市劳动模范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学校劳动模范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获得学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由学校确定。
学校劳动模范从评选表彰当年开始享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后五年内享受一次学校组织的劳动模范暑期学习、参观、考察、调研或休养活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对本单位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工会要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所在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等异常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党政及工会组织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联系、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心劳动模范、爱护劳动模范、尊重劳动模范、学习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良好风尚。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一)伪造模范事迹;
(二)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
(三)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四)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条 凡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相应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上报学校党委批准。经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即日起终止享受劳动模范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印发
为确保退休老同志真正幸福而优雅的安度晚年,心情舒畅的支持学校领导的工作,积极为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出谋划策,根据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委老干部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地厅(局)级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川老发〔2010〕5号)和四川省委老干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川人发〔2011〕33号)精神,“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是集体活动经费,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不得平分到人”。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办发〔2016〕3号、川委办〔2016〕22号和川组通〔2016〕88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全面落实离退休老干部学习阅文、通报情况、参观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制度,保障我校离退休老干部积极参加切实有效的特色活动,全面落实经费保障机制,现提出我校离退休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方案如下。
一、经费构成
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每年按照政策性人头费、养老平台建设费、困难职工慰问费、常规工作推进费等增列离退休工作经费预算。
二、经费使用范围
离退休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推进离退休老同志养老平台建设,开展文化娱乐、保健养生活动,在预算总经费范围内安排各项工作推进计划。
经费明细范围:离退休小组活动餐饮费;各种集中活动统一用酒费用;内江以外专题修养活动的行车费、餐饮费、住宿费和急救药品费;专题考察活动的门票费、解说费;慰问各类职工礼品费;参加各种文体比赛和交流的参赛费、行车费、住宿费和餐饮费、服装费、比赛专用器械装备费;文体活动场租费、音响录像设备服务费、专用活动器材购置费、奖品费等;文体活动平台建设专业老师指导费;诗词、书画、摄影和歌舞等团体观看专业性展演票务费;养老保健资料和专用设备购置费、保健养生讲座费、系列保健养生读物印刷费;重大节假日或庆典特殊职工慰问费;党支部和小组日常工作电话补贴费、政策性工作补贴费。
三、经费使用标准
1.诗词、书画、摄影、歌舞等各种专业性活动小组外出参观考察,餐饮费标准控制在每餐35元/人以内;
2.参加各种文体比赛和校际交流活动,餐饮费标准控制在每餐25元/人以内;
3.处级干部政策性专题考察活动,餐饮费标准控制在每餐45元/人以内;
4.厅级老领导和离休干部专题休养活动,餐饮费标准控制在每餐60元/人以内;
5.在内江以外的地市州城市召开离退休老同志工作座谈会或学校校情通报会,餐饮费标准控制在45元/人以内;
6.各小组离退休老同志组织开展的集体活动,餐饮费标准控制在每餐35元/人以内。
四、以上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月7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内各单位:
因干部换届等原因,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教党〔2021〕34号)规定,经党委同意,决定调整内江师范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现通知如下:
主 任:赵明
副主任:李红霞 陈敏 张德 彭家寅
成员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工会,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各二级学院党委。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离退休工作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名单如下:
秘书长:张建华
副秘书长:王新民 雷光东 李伟男 李其林 刘丹
秘书科科长:李刚
特此通知。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2年6月22日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内师委发〔2022〕51号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中国关工委成立30周年大会精神,根据《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教党〔2021〕34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关工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代加强关工委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关心下一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支持更多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到关工委是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力量,高度重视学校老同志的独特优势,积极引导老同志配合主渠道,发挥他们在立德树人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准确把握关工委的工作定位、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校关工委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现职党政领导为主导,以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以关心、教育、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新时代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达成“三全育人”各项目标,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也是做好离退休老同志工作,使他们老有所为的重要组织形式。二级学院关工委由二级学院党委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和离退休老同志组成。
校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竭诚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校关工委重点在以下5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老少结对”、上党课、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引导大学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扎实开展“四史”教育,特别是党史学习教育,推动红色基因渗进血液、浸入心扉,教育大学生听党话、跟党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主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活动和大学生社团活动,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三)参与教学督导和青年教师培养,重点是师德师风建设,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
(四)协助校、二级学院党组织做好大学生党建工作,参与入党谈话、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教育,开展老少共建学生党支部等工作。
(五)组织关工委老同志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青年教师培养、大学生党建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三、切实加强关工委的组织建设
(一)学校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和秘书科,挂靠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关工委,分别受同级党委领导。
(二)校关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委员若干;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至6名,科长1名。主任由党委现职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书记、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和热心关工委工作的离退休干部担任。秘书长由离退休干部担任,副秘书长由校团委书记、离退休工作处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担任。秘书科科长由离退休工作处干部担任。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工部、工会、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务处、计财处、离退休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为关工委委员单位。
(三)校关工委主任全面领导关工委工作,负责贯彻党和国家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方针、政策,给关工委下任务、提要求、审批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关工委工作汇报,指导关工委工作;负责关工委重要工作和活动的把关,负责组织、协调校关工委与学校相关部门的工作。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正、副秘书长和秘书科科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助副主任开展工作,包括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落实任务,协调关系,沟通信息,汇报工作,调查研究,起草文稿,管理文书档案,编印工作简报,接待来信来访和对外联系,办好校关工委教育网站等。
(四)各二级学院关工委设主任1名(由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离退休干部担任),委员数名(由离退休干部担任)。
(五)校关工委设常务工作组,是校关工委的议事机构,由校关工委领导(退休)、退休老同志代表、离退休党总支书记、校关工委正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
(六)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关工委下设立思想政治教育指导部、党建工作指导部、学生社团指导部、教学督导及青蓝工程指导部等,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各指导部设正部长1名,副部长1名,成员数名。
四、切实加强关工委的自身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时代“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队伍的新特点新变化,采取组织发动、典型带动、奖励促动等方法,动员更多有热情、有能力、有干劲的“五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着力提升核心层、巩固骨干层、扩大参与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结构合理的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
(二)加强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关工委主动作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工部、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务处、计财处、离退休工作处等相关部门为关工委成员单位,着力构建联合行动的长效机制,明确关工委成员单位职责,将成员单位助力关工委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及考核目标。推动关工委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加强联合,各尽其责、协同配合。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以下制度:
1. 学习制度。关工委(含二级关工委)老同志每学年至少集中学习1次,主要内容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势政策、上级关工委的文件及有关指导精神,工作需要的新知识、新经验。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2. 工作例会制度。校关工委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1次,主任、副主任,正副秘书长,秘书科科长参加的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学期1次,主要研究、检查及统筹、处理关工委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关工委工作会议。
3. 检查汇报制度。校关工委每学期对二级关工委和各指导部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检查后的情况以简报等形式向党委和上级关工委汇报,听取党委和上级关工委的指示和意见。
4. 活动登记制度。关工委各指导部和二级关工委应及时到校关工委办公室登记开展或将要开展的主要活动,以便了解开展活动进展情况,做好协调、统筹安排工作。
5. 工作简报制度。根据关工委工作及活动的特点,建立不定期编印简报制度。通过简报和网络信息平台,及时沟通信息,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相互学习,引导和推动关工委工作及活动的深入开展。
6. 总结表彰制度。校、院关工委和各指导部,每年都要做好年初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推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经校关工委讨论,报党委批准后予以表彰。总结表彰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1次。
(四)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和坚持日常工作的“五老”(简称驻会老同志,具体指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其差旅、交通、通讯、误餐、图书资料等费用,按规定标准在关工委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校关工委结合实际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在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及生日、生病住院时,可对“五老”骨干、先进典型、生活困难者进行看望慰问,相关费用从单位经费或关工委经费中列支;对经关工委批准,为学生作报告、讲党课和参与教师培训等的“五老”,按现任同级职称教师课时费标准予以补贴。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返聘的办事机构的“五老”,应执行学校返聘人员有关规定。
五、完善工作保障
学校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校关工委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各二级关工委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预算。要有专门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应当单列。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关工委和老同志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切实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和各学院党委要有同级党政领导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要把关工委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部署,指定专人分管,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工作,及时解决关工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学校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工会、校团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关工委的工作,善于运用好这支重要的教育力量,充分发挥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教育青年的作用。
(三)学校党委和各学院党委要适时调整和选配好关工委的领导班子,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要及时向关工委传达、通报。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和有关德育、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党建等专题性会议,要请关工委负责同志参加。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2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引导广大青年增强文化自信,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照《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团委指导下由我校在籍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在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内江师范学院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与社团指导单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共同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能,对学生社团实行双重管理,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部为社团具体登记与管理部门,学校学生会组织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学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除高校党委特别批准的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须按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任何活动,并应向学生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成立发展可行性报告
(三)新社团成立筹备章程草案
(四)《社团发起人信息表》和发起人身份证明
(五)《社团指导教师信息表》
(六)《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
第九条 学生社团部在每年12月收集新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于次年6月完成初审工作。依照前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社团通过社团负责人会议答辩后,相关结果报校团委复审,校团委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以公示公告方式宣布成立。准予完成新成立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并将该学生社团的相关资料送交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和保卫
处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决定通知申请人。留学生
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十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校团委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该学生社团章程,并产生执行机构和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宗旨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已成立社团每年9月必须进行年审注册才能开展本学年的社团工作。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将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校相关规定的;
(二)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四)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五)涉及宗教文化的;
(六)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九)分立、合并的;
(十)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十一)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未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对于已认定注销的社团,须立即停止一切社团活动,并配合校团委和学生社团部做好注销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需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牵头组织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评议结果提交至学校党委经负责领导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其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部等行政职能部门,发挥社团指导单位的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学生社团工作纳入我校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第二课堂成绩单)总体规划,学校承认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工作量作为教师业绩认定的依据。对优秀指导教师给予政策支持,对不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配合社团干部做好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可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对于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要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三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半年及以上社团活动经历,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各社团指导单位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推荐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社团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共同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阳光向上,满足学生成长成才需求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由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责任由指导单位承担,严格按照“谁挂靠、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指导单位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要做到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反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型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指导单位同意;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学校外事处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和指导。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培育一批政治方向坚定,能发声、会发声的网络新媒体社团。
第二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是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条 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安全预案,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相关老师带队,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成员会费,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月向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自主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要会同指导单位、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八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压实主体责任,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做好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和保障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社团工作。社团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统筹通过调研交流、业务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内师团字〔2019〕3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等相关要求,为推动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客观记录、有效认定和科学评价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经历和成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第二课堂成绩单”)(下同)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遵循人才培养规律、高等教育规律和青年成长规律, 深入挖掘第二课堂育人价值,逐步健全完善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聚焦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充分借鉴第一课堂教学育人机理和工作体系,整体设计第二课堂活动内容、评价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共青团组织实施的思想政治引领、素质拓展提升、社会实践锻炼、志愿服务公益和自我管理服务。实现高校学生参与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可记录、可评价、可测量、可呈现。
第三条 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是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评优、评奖、党组织发展、毕业等方面的必要依据。我校学生在制定学业规划时,必须认真参考本办法,在规划中要充分体现参与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的内容。
第二章 学分体系
第四条 我校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体系分为六大模块(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体系见表1),即:
1. 思想政治素养:通过入学教育活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青年,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校荣校意识,适应大学生活,形成正确使命观。
2. 道德品质素养:以公民道德教育为基础,深入开展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责任意识;通过开展学生就业技能、职业规划等培训,稳定学生专业思想、掌握专业技能、提升职业素养,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本部分包括行为自律与文明养成训练、职业能力与创新创业培训两个方面。
3. 实践劳动素养:培养学生正确的实践观,在实践中锤炼品格品性,促进学生扎实掌握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健康的劳动观,形成良好的劳动风尚,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本部分包括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体验、劳动观念与劳动意识养成两个方面。
4. 科学人文素养:培养选拔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比赛和人文养成活动,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发展,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参与课题研究,培育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
5. 心理素养:以心理测试、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讲座为抓手,培养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情绪,增强学生抗挫折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本部分包括心理认知与健康心理。
6. 法纪素养: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法纪观念相关主题教育活动、主题班会等,加强学生法纪素养,树立和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法治观。
表1: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体系表
(本科8学分)
模块 |
内容 |
学分 |
思想政治素养 |
思想政治教育与素质培养 |
1 |
道德品质素养 |
行为自律与文明养成训练 |
1 |
职业能力与创新创业培训 |
1 |
|
实践劳动素养 |
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体验 |
1.5 |
劳动观念与劳动意识养成 |
0.5 |
|
科学人文素养 |
人文养成与科学精神培养 |
2 |
心理素养 |
心理认知与健康心理 |
0.5 |
法纪素养 |
法纪观念教育 |
0.5 |
第五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要求取得8个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学分,方可向学校申请毕业,否则不予毕业。原则上学生应在第六学期末修满思想政治素养、道德品质素养、实践劳动素养、科学人文素养和心理素养的学分,在第八学期末修满法纪素养学分。学生因休学、参军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修满8学分者或因考试作弊、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其它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学校或学院处分致使法纪素养考核“不合格”者,需通过参加义工活动补修相应学分(见附件1《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补修细则》)。
第六条 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活动不重复计分,同类活动只计最高分。1个学分对应学生参与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累计时长不少于20个小时,0.5个学分对应学生参与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累计时长不少于10个小时(以此类推)(见附件2《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考核认定表》)。
第七条 每年9月份校团委素质拓展中心将进行学分预警,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提醒及教育工作。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机构主要由校、院两级组成,分别负责各级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工作的指导、规划、实施和学分认定。
第九条 校级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教务工作的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招就处、图书馆、文科实践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认定委员会。学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素质拓展中心主要负责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考评等。
第十条 院级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委员会,同时指派专人负责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活动的宣传、推广、组织和审核等工作,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学院统一公示和上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实行分级管理,按校、院、班三级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个人、组织)应按照 “谁申报,谁组织,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活动,每年5月中旬,各主办单位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项目规划表》(见附件3)将下一学年拟开展的第二课堂活动报学校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工作分为集体活动认定和自行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集体活动认定分“六步走”:活动审批、活动发布、活动报名及审核、活动组织管理、活动评价及学分认定、成绩单打印,实现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1. 活动审批:主办单位至少在活动开始前一周按要求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进行网上申报,交上一级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2. 活动发布:审核通过后及时进行网上活动发布。
3. 活动报名及审核:学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已发布的活动进行在线报名,活动负责人可以对发布的活动进行在线管理,如查看报名人数、报名审核通过、开启或关闭活动等。
4. 活动组织管理:主办单位要科学制订活动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精心组织活动,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质量可控、取得实效。学生未经学校、学院批准不得参加校外组织活动。
5. 活动评价及学分认定: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及时做好活动宣传报道、材料归档、总结等工作,同时按要求报上一级管理机构进行学分认定,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单项活动认定表》(见附件5)并公示。每学期第十八周,各二级学院将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相关活动汇总,并形成《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学期汇总表》(见附件6)上网公示后,经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签字盖章后,报校团委存档备案。
6. 成绩单打印:学生可随时通过学生工作信息化系统在线进行第二课堂成绩单打印。
第十四条 学生自行申报的项目,由学生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系统进行审核认定,经二级学院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委员会确认后加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关于学籍变动学生的学分认定,变动前在原班级进行,所修学分可带入新班级。变动后在新班级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主办单位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加强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各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管理工作的过程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作假所获学分,并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级学生开始执行,学校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补修细则
2. 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考核认定表
3. 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项目规划表
4. 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项目申报表
5. 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单项活动认定表
6. 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认定学期汇总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补修细则
一、补修项目范围
(一)学生因休学、参军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修满8学分者。
(二)学生因考试作弊、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其它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学校或学院处分,法纪素养考核“不合格”者。
二、补修时间
不合格年度(毕业年度)或下学年度。
三、补修学分认定
(一)学生因休学、参军等特殊原因未修满学分者,通过参加义工活动补修相应学分,义工活动2小时认定为0.1学分,以此类推。结业学生可以参加校外义工。
(二)学生因法纪素养考核“不合格”,需于本学年(毕业年度)或下学年度通过参加义工活动补修学分。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需参加义工活动2小时;受学校“警告”需参加义工活动4小时;受学校“严重警告”需参加义工活动6小时;受学校“记过”需参加义工活动8小时;受学校“留校察看”需参加义工活动10小时。
四、补修办理和考核流程
补修办理及考核流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二级学院审批——用工单位同意——学生参加义工活动——用工单位考核——二级学院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模块内容的学分。
五、补修方法
补修主要以开展校内义工的方式完成。校内义工是学生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校园和谐等提供服务。
校内义工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负责,根据校内相关部门的义工服务需求,公布校内义工服务岗位供学生自由申报。
六、补修要求
(一)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补修由提供义工岗位的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考勤记录和监督考核。
(二)学生本人需在《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补修考核表》上撰写自己对生活、学习、思想、行为等方面的总结报告及做义工期间的心得体会,进行自评和反思,调整发展方向。
(三)补修时间原则上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四)学生做义工期间,要做到文明执勤,服从相关部门老师的安排,统一佩戴标志上岗。
(五)补修不合格者,可以再次申请补修,否则,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七、义工岗位设置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校内义工暂设校园大门治安岗、食堂用餐督察岗、校园文明督察岗、宿舍文明督察岗、校园义务保洁岗、义务支教岗、图书资料整理岗。
(一)校园大门治安岗
考核部门:保卫处
岗位职责:协助保安执勤人员维护校园大门周围的治安秩序;站好岗、执好勤,做好进出人员登记和环境卫生保护;维护校门口的交通秩序,引导车辆行驶及行人过往,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使门前畅通无阻。
(二)食堂用餐督察岗
考核部门:后勤处膳食科
岗位职责:学生用餐期间,维持食堂就餐秩序,在食堂内进行巡视督查,劝导学生排队打饭、进出食堂做到举止文明、不浪费粮食、用餐完毕自觉摆放餐具、维护清洁的就餐环境等,帮助食堂工作人员整理餐具、洗碗等。
(三)校园文明督察岗
考核部门:校团委、二级学院
岗位职责:督查学生带早餐进教室;巡查校园,纠察学生乱丢垃圾、随地吐痰、践踏草坪、摘花折木、损坏公物、浪费水、吸烟、说脏话、谩骂、打架斗殴、公共场合过于亲密等不文明行为,对其进行劝阻和规范,对于态度不好者,记录在案,并报相关学院。
(四)宿舍文明督察岗
考核部门:学生处宿管科
岗位职责:学生公寓苑区环境治理、督查乱停乱放车辆、协助宿管阿姨管理楼栋和搞好清洁卫生、安全巡查、学生晚归督查等。
(五)校园义务保洁岗
考核部门:校团委、二级学院
岗位职责:清除校园内的广告、牛皮癣;以温馨短信的方式对张贴牛皮癣的行为进行劝导;捡拾校园内各周边绿化带、人行道上的白色垃圾、烟头、枯枝烂叶,对卫生死角进行彻底打扫。
(六)义务支教岗
考核部门:校团委、二级学院
岗位职责:为受助学生提供支教服务和爱心服务。
(七)图书资料整理岗
考核部门:图书馆
岗位职责:按图书馆的要求进行资料整理、归类。
八、补修考核部门管理职责
(一)考核部门应本着“育人为本”的理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帮助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补修学生通过劳动实践提高思想认识。
(二)考核部门的相关人员要做好学生每次参加义工的考勤记录,记录学生的迟到以及早退情况。
(三)严格执行学生参加义工期间的请假程序。学生在服务期间原则上不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学生应向考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由考核部门审批。
(四)校内义工是学生根据学业要求自愿参加的活动,不计任何报酬。考核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每一个学生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
(五)考核部门相关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是前提的理念,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安全机制,保障学生义工期间的安全。
(六)考核部门相关人员要检查学生是否佩戴标志上岗,要监督学生文明执勤,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任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理论探索、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培养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的兴趣和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氛围,规范对大学生科研项目的管理,特修订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对象
(一)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人,个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项目申请者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是非毕业班学生;
(三)学生在学校已有大学生科研项目而尚未完成者,原则上不再参与新项目申报;
(四)项目实行指导教师制,每个项目均应聘请至少1名专业教师为项目指导教师。
第三条 申请范围
(一)学生申报的项目,必须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当前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具备一定的研究意义;鼓励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申报项目的类别分为哲学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其中项目又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两个等级。
第四条 项目时间
项目研究期限分为一年期和二年期两种。
第三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五条 项目经费及管理
(一)项目资助经费按照一般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类不超过600元/项,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类不超过800元/项,一般项目科技发明制作类不超过1000元/项;重点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类不超过1000元/项,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不超过1200元/项,重点项目科技发明制作类不超过1500元/项。其中重点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立项总数的15%。
(二)项目指导教师工作津贴按照一般项目400元/项、重点项目600元/项给予发放(若同一项目有多位指导教师,则由主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团队中分配)。
(三)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
1. 实验材料费;
2. 调研差旅费;
3. 资料及印刷费;
4. 论文版面费等。
(四)若项目成果为内江师范学院学报(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则学校只资助项目版面费,且版面费直接与学校学报结算,不再另发经费给项目组成员。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于项目的管理由校团委负责执行。大学生科研立项作为我校大学生科技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校团委及各二级学院应把指导和管理大学生科研项目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一)校团委职责:
1. 制定下达每年度项目申报计划;
2. 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 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及执行情况;
4. 负责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5. 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
6. 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协调、处理的问题。
(二)二级学院职责:
1. 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初评;
2. 落实对项目指导教师的有关政策并加强管理;
3. 负责项目经费管理;
4. 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做好项目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行指导教师制。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2. 愿意参与项目指导工作;
3.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
指导教师职责:
1.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式和学生专业特点,指导大学生科研立项;
2. 指导大学生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
3. 指导大学生制定科研计划,监督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4. 组织召开开题报告会和课题研究工作总结会;
5. 指导大学生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6. 指导大学生发表学术论文、撰写调研报告、申请国家专利、实施成果转化等。
第八条 项目实行负责人制
(一)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并以开题报告等形式明确工作任务和研究进度;
(二)保持课题组相对稳定,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三)接受学校、学院以及指导教师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四)按计划及时结题并报送相关资料;
(五)合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院内初评,上报优秀项目参与复评。
第十条 校团委依托学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获准立项项目。
申报工作在每年6月进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程序及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下达结题通知时,由指导教师及学生共同填写结题申请表,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同时提交一定形式的成果,如研究论文、开发的软件或系统等。经学院组织专家评议、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验收。
第十二条 结题标准
(一)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将研究成果在公开刊物(含增刊)上发表,并在文章适当位置处标明项目编号即视为一般项目结题;
(二)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将研究成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须为正刊),并在文章适当位置处标明项目编号即视为重点项目结题;
(三)科技发明制作项目则需上交成果实物或影像等材料方视为结题。
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可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且必须在负责人毕业前结题。
第七章 项目总结、表彰
第十三条 学生奖励办法
(一)学分奖励。学生可申请创新学分(内师教发〔2006〕239号文件)和第二课堂素质活动学分。
(二)奖金奖励。
对于在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或项目成果在“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大学生科研项目学校给予奖金奖励,具体标准以内师学字〔2014〕14号文件为准(刊物等级以科技处当年下发的“内江师范学院科学技术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教师奖励办法
(一)教师指导大学生科研项目的奖励按《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师院发〔2014〕99号文件)执行。
(二)担任项目的指导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重点人才工程”、优秀教师等评选中享有优先权。
同一项目若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学生、老师在申请学分、现金奖励时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其中涉及多人的奖励,其奖励由项目负责人、主要指导教师根据获奖者的贡献大小在项目团队中予以分配。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3〕6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9月6日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照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 13号)要求, 团费收缴标准如下:学生团员缴纳标准为1.2元/(人·学期)。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团组织以团总支(直属团支部)为单位收齐团费后,统一交至计财处(校团委团费专项),并根据收据复印件(空白处备注各年级团员总数、应缴与实缴团费等信息)盖章,交至校团委组织部。
二、团费使用
第三条 团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直属团支部)每学年可使用当年收缴团费的50%用于开展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使用时凭团委审签的相关票据,到学校财务报销。
三、团费管理
第六条 团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校财务部门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 团费应当以校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可在学校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学校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九条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团委应当每年向各团总支(直属团支部)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团总支(直属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内江师范学院校友总会(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内江师范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联络校友、宣传校友、服务校友、服务母校,广泛联系和团结国内外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与交流,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为祖国的富强和母校的发展做贡献。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1124号内江师范学院西区第一行政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强母校的凝聚力。
(二)开展校友之间的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促进校友与学校之间的产、学、研的合作。
(四)搜集、整理校友资料,建立和完善校友档案。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内江师范学院(包括原内江专科学校、原内江行干校、原内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内江教育学院、原内江艺体师范校)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二)曾在内江师范学院任教、任职者。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将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一般从校友中产生,由会长聘任,组成理事会。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产生,经理事会推荐,由会长聘任。理事会届期3 - 5年,理事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确定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初步人选;
(二)对校友工作提出建议;
(三)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选举和免除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理事会理事建议人选;
(三)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任免机构负责人;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由在任内江师范学院校长担任;常务副会长由内江师范学院分管校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
(二)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在秘书长主持下,设立办事机构,并提名办事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报请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经办本会的各项事务和完成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国内外校友的联系。
(三)协调接待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调办好校庆活动和校内有关重大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由母校资助、校友捐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搭建密切联系国内外校友的平台,规范校友分会的组织建设,加强校友分会的管理运行,进一步强化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江师范学院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江师范学院校友分会是指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校友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内江师范学院在各地、各界的校友自愿组织成立的各种联谊性组织(以下简称“分会”)。
分会是内江师范学院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总会的指导。
第三条 内江师范学院校友指在内江师范学院(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内江师范学院的有关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有关学校”指内江专科学校、内江行干校、内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江教育学院、内江艺体师范校等;“学生”指各个时期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教生、留学生;“教职工”指曾在学校各个时期任教、任职的教师和员工,也包括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以及在校工作的外籍教师。校友入会、退会自由。
第四条 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各地、各界成立分会,鼓励学校所属学院、学系等单位成立分会,支持各地校友以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的学生组织、社团等为单位成立分会。原则上国外以国家为单位成立分会;国内除四川外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成立分会;四川以地市州或部分县区为单位成立分会。
第五条 分会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总会、分会的名义从事有悖公序良俗、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和校友总会、分会利益声誉的活动。
第二章 分会的命名原则
第六条 分会按下列方式命名:
(一)在国内外成立的分会,以“内江师范学院+地域+校友分会”命名。
(二)在各企事业单位成立的分会,以“内江师范学院+单位简称+校友分会”命名。
(三)在校内各学院成立的分会,以“内江师范学院+学院名称+校友分会”命名。
(四)根据兴趣爱好、行业等成立的分会,以“内江师范学院+行业+校友分会”命名。
第七条 分会名称经总会核准后不得随意更改。各分会应规范使用分会名称和简称。
第三章 分会的筹备及成立
第八条 分会设立的筹备工作由发起人负责。发起人可以由总会指定,也可以由校友推选产生,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
第九条 发起人负责召集校友代表组成分会筹备组,拟订分会设立的方案,并向总会提交申请报告和筹备方案。
筹备方案的内容:
(一)申请成立的分会名称;
(二)分会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
(三)分会章程(草案);
(四)成立大会议程;
(五)成立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总会批准分会筹备方案的,向发起人发送关于授权组建分会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成立分会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5名校友。参加分会的校友应提交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联络方式。
第十二条 分会筹备组向总会提交成立大会的具体材料(举行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人员等)。筹备组负责成立大会各项筹备工作,总会负责协助指导。
第十三条 分会成立大会议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作筹备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分会章程;
(三)审议并通过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五)新任会长讲话;
(六)总会负责人致辞;
(七)总会负责人授会旗和聘书。
第十四条 理事会名单产生后,由总会备案并在校友会网站公布。增补或更换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总会备案。
第十五条 成立大会的有关材料以及校友通讯录等应及时交总会存档。
第四章 分会理事会的换届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会开展换届筹备工作时,应将换届议程和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在换届前30日提交至总会。经总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分会理事会换届后,应向总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会长及秘书长简历;
(三)分会成员通讯录;
(四)其它应予报送的材料。
第五章 分会的注销
第十八条 校友会申请注销的,应由分会理事会提前30日向总会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进行注销备案。
第十九条 因分会注销引起的相关事宜,由分会理事会根据分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分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分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根据分会的实际情况确定。理事会可设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分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第二十一条 分会可根据校友所在的地域、年级、班级、专业等,在本分会内设立联谊会。分会负责对所设立的校友联谊会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讨论理事会相关工作。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一位副会长主持。
第七章 分会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分会必须坚持“服务校友发展、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会校友开展活动,沟通校友信息,增进校友感情,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帮助。
(二)关心支持母校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情况,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积极在校友中宣传、推广、对接母校科研成果和教改项目,力所能及为母校对外合作牵线搭桥,争取成果转化、项目落地。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母校事业发展。
(三)关心和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四)根据各地分会的实际情况,在总会帮助指导下轮流承办总会理事会年会等活动。
(五)完成总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向成员通报活动情况,向总会通报工作情况。
第八章 分会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会经费来源:成员会费、校友捐赠、社会赞助、母校资助。
第二十七条 按照《内江师范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分会可根据校友捐款情况,在母校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依法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由分会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接受母校的财务监督,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分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经费,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校友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会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本 办法由总会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2日
为切实履行高校社会服务职能,提高服务地方特别是服务内江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内江师范学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地合作工作全面融入地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
校地合作工作既是国家充分发挥学校优势资源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也是利用地方需求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转型的工作方针。通过校企对接,产教深度融合;校校携手,实现协调发展;校研合作,提升科研水平的基本思路,秉承 “共研、共建、共享、共赢”的基本原则,运用“走上去、走出去、走进去、走下去”的基本方法,坚持校地、校企、校际、校研等结合共育英才的基本路径,为学校转型发展,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奠定基础。
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服务,促进地方发展是高校应尽的职责。社会服务是高校的基本职能之一,我校有义务发挥人才与智力、专业与学科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人才培养培训、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共建、决策咨询、脱贫攻坚、社区服务等形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构建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校地合作模式。
充分认识社会服务对于建设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应用型高等院校的重要意义。通过社会服务,可以更加全面了解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的需求,促使学校办学更加贴近社会发展实际,增强教师和学生对社会的适应力和竞争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并在社会服务中更加丰富办学特色的内涵。
学校各级领导务必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要树立开放办学的意识,把人才培养、科技研发、学科建设与社会服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社会服务工作纳入学校和部门的工作和发展规划;要树立合作办学的意识,通过社会服务,广泛吸纳社会优质资源,更好地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密切关注地方发展需求,积极承担各类服务项目,不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二、加强领导,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性。
为加强校地合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校地合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地合作处),负责统筹和协调常规工作。各二级学院(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要指派相关领导负责校地合作和社会服务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校地合作和社会服务工作,做好保障工作。
充分发挥校地合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统筹功能。统一部署校地合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统一调配学校资源;根据各二级学院的优势,制作《内江师范学院社会服务指南》,对二级学院的社会服务作出合理定位和合理分工;研究解决校地合作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充分发挥校地合作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功能。协调组织优势资源,形成社会服务的合力;协调好二级学院、科研机构与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协调好学校与地方的关系,要本着“优势互补、合作互惠”的原则,妥善处理合作过程中的分歧和争议。
充分发挥校地合作领导小组的信息平台功能。及时宣传校地合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动态;及时发布各类社会服务需求信息;及时向地方推介学校的服务意向和能力;及时反映校地合作和社会服务过程中的问题。
三、强化合作,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
建立校地、校企、校际、校研联席会议制度,采取常规工作定期联席;地方需求定期发布;学校转化项目定期推广的工作方法,使合作落地落实、落细落小。
加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预测研究。要及时掌握地方政府重大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决策的动向;深入调查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实施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及时跟踪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实施的进展,及时研究分析校地合作方向,并提出有效结合措施。
加强校地互动及时了解地方发展需求。定期举办校地合作论坛,主动邀请政府和企事业领导到我校介绍地方发展状况,及时掌握专业发展、科技研发、人才培训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需求情况;主动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沟通,有计划派遣领导和教师举办讲座,介绍我校发展情况,向地方推介服务项目和研究成果,推荐毕业生就业;根据内江市企事业单位需求,积极组织校内专家、科研人员提供技术服务。
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校地合作与社会服务中的桥梁作用。人大政协会议前后,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走访等形式,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传递学校建议和地方发展需求信息;平时要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校地合作与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邀请他们参加有关工作,为学校和地方之间的信息沟通搭建桥梁。
多渠道建立社会服务的需求信息网络。充分发挥校友、社会活动知名人士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社会关系,及时为学校的社会服务工作提供信息,引进项目和资源;完善校地合作处网站功能,定期编印校地合作工作简报,通过网络和简报促进校地信息沟通。
四、发挥优势,形成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品牌。
发挥师范教育优势,创建教育服务品牌。要发挥我校师范教育历史悠久、教师教育专业齐全、教育科研能力强、学科建设水平高的优势,与内江、资阳、自贡、遂宁、泸州等地方教育系统签署教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动承担或参与地方教育发展与改革规划编制、创建教育强市的方案制订等任务;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引领基础教育改革;推广传播优秀教改成果;为中小学提供师资培养培训;为中小学提供校长和管理干部培训。
发挥应用学科优势,创建科技和经济服务品牌。依托省级重点实验室、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创新团队等科研平台,强化错位发展理念,积极围绕教育、农业、工程、艺术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深入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加大在水产养殖、数据恢复、特色农业、新型材料、软件工程、土木工程、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力度,力争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引擎。
发挥人文学科优势,创建文化服务品牌。发挥人文学科研究力量强、艺术体育基础好、文化服务经验丰富的优势,依托张大千研究中心、四川省廉洁文化社科普及基地和四川省峨眉武术文化社科普及基地等科研平台和特色专业,提供文化建设规划、文化研究和传播、文化产业开发、非遗保护、社区文化指导、文化基地和机构共建、大型赛事合作举办、文化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发挥智力资源优势,创建政策法律服务品牌。发挥各类专家库的作用,为政府重大规划制订、重大项目立项论证、重大政策制订的可行性论证提供咨询;做好政策与法制的宣传与服务;多举措为地方培训人才,提高公务员素质做出贡献。
各二级学院要把社会服务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起来,根据自身专业和学科优势,寻求社会服务的着力点、连接点,通过创建服务品牌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社会知名度、美誉度。
五、深化改革,实现人才培养与地方发展的对接。
根据地方发展需要,依托产业建专业,依托产业链建专业集群,依托行业建学科,做精做优教师教育专业,做大做强应用型专业,做细做实基础长线专业。完善师范教育体系,使现有专业体系覆盖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所有课程;做好教师教育与应用型专业的融合度,大力发展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专业;匹配内江产业发展的需要,改革和调整专业设置,增强专业适应性。
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完善学生素质结构。围绕“以发展为中心,教学做统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分层、分类、分级教学。根据地方发展需要,开设部分应用性课程;鼓励教师结合本土文化研究,开设具有地方特色的课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把本土研究的成果及时纳入课程;改革教学方式,探索研讨式、案例式、自主型等教学方式,促进学生能力培养。
探索产学研用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实施“实践基地升级计划”和“行业协会参与计划”,加强与实践基地和行业协会的联系,扩展与实践基地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内容,合作共建集科技研发、实习实训就业于一体的产学研用就业基地;二级学院要加强与企事业之间的合作,聘请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邀请行业专家参与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坚持以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三层次四模块”全程式实践教学体系;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体验功能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的实战功能,确保创新创业教育落到实处。
六、创新体制,提升科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贡献率。
强化错位发展理念,积极围绕艺术、教育、农业、工程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深入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加强“1+3”申硕规划学科的内涵建设,促使其向特色化发展;大力加强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应用性学科的建设,直接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对接;加强法律、艺术、体育等学科的建设,确保在地方服务中的优势地位。
强化协同创新理念,充分发挥与内江经开区共同设立的协同创新合作专项基金的引导作用,加强校地合作,积极培育与区域、地方紧密结合的研究领域和研究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改革和调整科研机构设置,整合科研资源服务地方。科研机构分类设置,一是学校直属科研机构;二是院所合一科研机构;三是共建型科研机构。
鼓励二级学院与地方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特别是应用性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置要直接面向经济、社会事业建设主战场,着力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科研团队,通过科研解决实际问题,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完善激励机制,获取更多横向科研项目。着力改变当前横向科研项目过少的局面,通过整合校内科研力量,采取集体攻关,或者与其它单位联合申报,或者参与企业科研工作等方式,争取更多的横向科研课题。完善激励机制,将学校从科研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下拨一定比例到二级学院,调动各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申报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
七、突出实践,增长学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
按照“项目化、常态化、规模化、基地化”,将社会实践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职业体验相结合的“四化四结合”的工作思路,深入全面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既使学生发挥了专业特长,增强了服务实效,又使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更多的专业实践锻炼。
八、规范管理,为地方经济社会服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把社会服务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并体现到学校绩效分配方案中,增强各单位、各部门服务社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考评的内容包括:年度签订实质性合作协议的机构数量;年度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科研成果转化效益;承担社会服务的项目及其成果;通过社会服务解决人才培养问题水平;引入社会资源水平;获得地方政府表彰情况。
制订社会服务工作的奖惩措施,调动各单位和个人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对社会服务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责任追究。
多方筹措经费,为做好社会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采取措施发动校地各方给予一定投入,保证校地合作的正常运作;发动校友和爱心人士积极捐款,使各项社会服务得到有效落实;在社会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社会服务工作的补贴,促进社会服务工作良性发展。
九、细化管理,为加强校地合作提供支撑。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要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地合作全面融入地方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内容及特点,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校地合作,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导向,优化专业结构布局和人才培养目标,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在保障基本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前提下,依托高校在教学、科研、人才和知识领域等的资源优势,直接为改善和发展社会经济而提供的服务。社会服务是高校建设发展的必由之路,是高校在新时代建设发展的责任和使命。
社会服务项目是指各学院、独立编制的科研机构、职能部门与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科研研发、成果转化、教育培训、文化建设等领域开展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加强和规范社会服务工作管理的目的,是实现校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共享,搭建高校与地方合作的平台,形成校地合作共建的长久机制,增强合作的稳定性、系统性和长久性;建立学校社会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学校社会服务的顶层设计和规划,明晰相关政策与管理措施。
健全内部考核评价机制,有效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权益,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条 社会服务应当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有利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原则;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把握宏观政策,因势利导、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服务项目的范畴为:
(一)决策咨询。发挥学校省、校级研究中心职能,增强决策咨询能力,开展地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与生态文明保护研究,跟踪研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定位和战略发展方向,完成地方政府委托的项目,为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多元决策咨询服务。
(二)科技服务。整合学校科技资源,聚集科技力量,与政府、企业联合开展项目申报、科技攻关和协同创新,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的科学研究支撑。
(三)文化服务。利用学校文化研究的实力,开展民间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传承与保护研究,宣传推介地方民族历史文化旅游资源,探索地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对策,推进旅游、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大学精神文明引领地方的精神文明建设,为地方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四)教育培训。发挥学校师范教育特色和优势,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前与职后培训、党政干部专项培训、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社会服务人才培训等领域开展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五)科学普及。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通过我校师生向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展示科技创新成果,帮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必要的科技知识,树立正确的科学思想,推动公众综合素质的提升。
第二章 社会服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社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一个目标科学、责任明确、措施有力、制度完善的社会服务工作体系。
为加强对社会服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党委书和校长任社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地合作处,负责对全校社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社会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社会服务工作的职责、目标和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学院、部门应加强社会服务工作项目的推进与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经费使用、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社会服务日常管理由校地合作处负责。
实行社会服务每学期统计制度和校内公示制度,各学院、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服务地方工作情况(统计表)、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并在总结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提高社会服务的成效。
第十条 社会服务的项目、资产、财务管理由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相关政策实行归口管理,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章 社会服务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社会服务工作考核,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社会服务,各学院应搞好地方服务工作总结,建立绩效奖励制度。
(一)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将各学院开展的地方服务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二)各学院每年应召开社会服务工作总结会,对当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表彰,并与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第十二条 在社会服务过程中违反学校规定并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责任人要予以处理和惩罚。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学校职能部门,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二)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项目实施终期评估不合格,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与使用;经整改后仍达不到项目要求的将予以取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与地方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地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独立编制的科研机构)社会服务统计报表(试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精神,大力实施“校地结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夯实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承担我校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通过建设实践教学基地,落实“扎根地方、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探索学校发展与地方发展相互动、学科专业建设与地方需求相对接、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相融合的新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真诚的爱心、高度的责任心、执着的进取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具有良好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批判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坚持实践教学与生产实践、就业体验相结合的原则。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实践教学的开展和学校实践育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第五条 坚持先进性和多样性的原则。实践教学基地要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且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实践教学基地的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工作等方面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六条 坚持稳定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践教学基地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实习基地要相对固定。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实践教学基地的质量。
第七条 坚持“互惠互利、责任分担、共同建设、协同发展”的原则。学校依托实践教学基地安排学生、教师到共建单位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丰富教师的实践教学经历;共建单位借助学校的学科、师资等优势资源,建立职工培训和学历提升的合作机制,并享有从实践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的权益。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运营正常,有承担学校实践教学任务的意愿,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参与学校实践教学的热情。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有接纳学生实践教学的能力,具备学生实践所需的学习、生活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拥有能满足实践教学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和现场教学经验较丰富的指导教师。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完善管理机制。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共建单位共同建设,双方围绕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合作模式,建立相关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实践项目或内容、师资队伍、条件保障、教学运行和安全保障等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优化实践教学体系。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为目标,按照学生实践能力形成的不同阶段和认识发展的规律,共同制订实践教学目标及内容体系,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过程,共同评价实践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提升师资队伍水平。指导教师队伍由学校教师和共建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通过举办专兼职指导教师培训班等有效措施促进指导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共同参与实践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实践教学基地除主要承担对口二级学院的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外,在接纳能力许可的条件下接收其他二级学院的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基地学习。
第十五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学校培养方案与实践教学基地实际情况,共同制订学生实践教学期间的考核方法与考核手段,共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共同对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期间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践教学基地的评选。
第十六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协助基地方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按照建设与使用结合,管理与维护结合的原则,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模式。学校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基地建设相关事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校地合作处负责对外协调,代表学校对各级各类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考察,协助二级学院寻求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有成长潜质、有助于学校专业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确定合作意向,组织开展与企(事)业单位的洽谈。二级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培养目标、课程标准等,积极与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相关单位联系洽谈,具体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二级学院在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初步考察的基础上,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初步意向,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申请表》(见附件l),按程序进行申请。
(2)审核。校地合作处组织专家对实践教学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备案。
(3)签订协议。经批准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按照相关流程正式签署《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3。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书》一式四份,校地合作处、教务处、二级学院和实践教学基地各执1份。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续签协议。
(4)挂牌。《协议书》签订后,实践教学基地可悬挂“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牌匾,或者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其他称谓牌匾。牌匾由学校统一制作。二级学院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其他形式的合作事项,已单独签署校企合作协议,且协议内容包含实践教学工作的,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合作单位可视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对象,双方可不再单独签署本办法中的《协议书》,但涉及的备案、挂牌、建档等建设管理事宜仍须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共建单位与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双方应加强沟通与联系,构建实践教学基地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后,二级学院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1)实践教学基地材料:含实践教学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及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指导教师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习岗位,适合专业等。
(2)实践教学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安排到基地实践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学生的实习报告及实习成果、实践教学基地对基地指导教师及学生的管理制度等。
(3)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校地合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申请表
2. 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现场考察表
3. 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书(师范类、非师范类参考模板)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18日
附件3:
内江师范学院
某某学校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
(适用于师范类专业)
甲方:内江师范学院
乙方:
为建立高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协同培养新机制,充分利用校地双方的优势,针对教师培养的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双方本着“目标一致、责任分担、利益共享、合作发展”的工作原则,在平等自愿、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甲乙方友好协商,现就双方共建“实践教学基地”达成本协议。
一、工作领导机构及主要工作
由甲乙双方有关领导组成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协调、解决教育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二、双方职责与义务
(一)甲方职责与义务
1.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派送师范类学生到乙方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2. 甲方应提前半学期将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名单、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要求及学生报到时间、实践教学结束时间等有关事项通知乙方。
3. 甲方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派出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指导和日常管理,并对学生开展思想、诚信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向乙方担任实践教学指导任务的教师颁发“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聘书。
4. 实践教学开展前,做好学生的教育、动员工作,确保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5. 按相应标准向乙方支付实践教学指导及管理费。
6. 支持乙方的教育教学工作,为乙方教师培训、教学研究提供便利条件,并在经费上予以优惠。
7. 利用甲方公开刊物为乙方教职工发表论文提供方便。
8. 甲方在开展实践教学期间,为全体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乙方职责与义务
1. 为甲方提供实践教学场所,具体实施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的实践教学方案,对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进行严格管理,保质保量地做好实践教学工作。
2. 承担甲方参加实践教学学生的常规管理工作和教学指导工作,为每一位学生确定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
3. 原则上每年接收甲方10-20名本、专科学生,并协助安排学生食宿(学生住宿费包含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实践教学指导及管理费中,生活费由学生自理)。
4. 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协助安排甲方指导教师的食宿(食宿费用由甲方指导教师自理)。
5. 支持甲方的基础课程改革、研究,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6. 为甲方教师教育类课程提供师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安全责任
1. 甲乙双方须高度重视参加实践教学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乙方制定并实施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甲方参加实践教学学生自觉遵守。在参加实践教学学生遵守实践教学基地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区域内,参加乙方组织的实践教学活动发生的非学生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方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区域内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由于违反实践教学基地规章制度或自身过错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学生自行负责。
3. 甲方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区域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甲方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四、合作期限
1.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共同积极扩展合作的规模和领域。
2. 本协议有效期为 五 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3. 如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修订,须于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通知对方。双方对修订意见达成一致后,以修订协议为准,延续合作。
五、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如有违约行为发生,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 合同签订后一方如需要中途变更,应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双方对同意变更的条款应该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
1.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
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具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章):内江师范学院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话:2343319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内江师范学院
某某单位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
(适用于非师范类专业)
甲方:内江师范学院
乙方:
为进一步促进甲方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强化甲方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养具有较高专业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甲乙双方本着校企联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相关专业实践教学、技能培训事宜,经友好协商后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在乙方建立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
2.甲方每年安排学生到实践教学基地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每次安排人数和专业由甲方二级学院与乙方协商确定。以便乙方开展相关组织准备工作。
3.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教学计划安排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训)等实践教学环节内容。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组织学生到乙方接受相应岗位的实践教学活动。
2.甲方负责选派指导老师,协助乙方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向乙方担任指导任务的教师颁发“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聘书。
3.甲方负责确定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时间。
4.甲方学生进入乙方后应服从乙方的安排,包括时间、地点和任务,并遵守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指导教师与乙方一起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与管理。
5.甲方学生在乙方开展实践教学期间,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涉及乙方的任何技术资料、程序通过复制等方式传播给他人,也不得将实践教学内容用于基地外进行商业活动。非因乙方业务需要,学生不得私自动用乙方财产或技术资料,或将乙方财产、技术资料用于未经乙方允许的活动。甲乙双方有义务对学生进行保密教育,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占有乙方的商业秘密。如甲方人员及学生未能遵守本条所列要求,乙方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6.一旦学生开始在乙方参加实践教学,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教学特殊需要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提前将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撤走。
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给予的合作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按甲方相关标准执行。具体事宜根据当次实践教学进行前签订的专项合同执行。
8. 甲方在开展实践教学期间,为全体参与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实践教学基地,提供实践教学必备的指导教材或培训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耗材。
2.乙方负责对甲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技术管理,并选派责任心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施具体实践教学内容,并对学生出具考核意见和成绩评定。
3.乙方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监督学生改正其在文中的错误或删除文中涉及乙方商业和技术机密的内容。甲方指导教师应予以协助。
4.乙方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学习工具和劳保用品。
5.实践教学期间,学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6.乙方在实践教学期间,不得有传播或实施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言行。对甲方学生有教育的义务,若学生有不正常的表现,应及时制止,如不能纠正须及时通知甲方共同解决。
四、安全责任
1.甲乙双方须高度重视参加实践教学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乙方制定并实施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甲方参加实践教学学生自觉遵守。在参加实践教学学生遵守实践教学基地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区域内,参加乙方组织的实践教学活动发生的非学生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方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区域内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由于违反实践教学基地规章制度或自身过错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学生自行负责。
3.甲方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区域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甲方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五、合作期限
1.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共同积极扩展合作的规模和领域。
2.本协议有效期为 五 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3.如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修订,须于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通知对方。双方对修订意见达成一致后,以修订协议为准,延续合作。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如有违约行为发生,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合同签订后一方如需要中途变更,应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双方对同意变更的条款应该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它
1.甲方学生每次参加实践教学时,甲方授权二级学院与乙方签订实施协议,甲方二级学院签订和执行实施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自双方盖具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章):内江师范学院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话:2343319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内江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稿)
内师院发〔2017〕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有效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科技服务,促进产学研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川人社发〔2017〕15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7﹞1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资金、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服务是指科技咨询、科技中介、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源的评估与开发、物质的计量和测试,安全评价和监测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
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应有利于科教结合,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校地合作、国有资产、计财和人事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校地合作处、法律顾问和各二级学院、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基金的审批;向学校职称评审学科评议组推荐科技成果转化岗教师职称评审的参评人选;负责讨论、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负责制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地合作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负责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工作;负责协调和分配科技成果转让权益;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撰写;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负责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让、专利许可使用等经济合同(协议)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设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履行孵化和风险投资等职能。
第八条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产权登记和知识产权保护,参与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审批手续。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人事处负责制定专职科研岗管理办法和兼职兼薪离岗创业人员相关配套措施。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权限
(一)成果价值在200 万元(含)以下的,由转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成果价值在200-500 万元的,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成果价值在500-1000 万元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成果价值在1000 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合同)签订程序:
(一)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可在校地合作处网页“政策制度”栏目下载)。
(二)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协议文本(合同)及申报表的管理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示。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审批权限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利益或保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相关的所有权益。收益全部归属学校,纳入预算,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智力劳动,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转化机构的利益。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面向企业和社会承担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所获收益中发给科研人员和团队的劳动报酬,报省教育厅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规定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但需按税法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与成果完成人事前约定权属比例的按照约定进行权益分配。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采取转让、许可使用等转化方式。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占90%,学校占5%(转入学校创新创业发展基金),所在单位占5%(用于相关人员奖酬金)
(二)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并产生效益后,在前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学校年净收入中提取10%(提高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转化。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70%的技术股权奖励给成果研发团队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统称“团队”),余下的30%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30%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在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及学校间进行分配,其中学校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60%(转入学校创新创业发展基金),资产经营公司和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分别享有该部分净收益的20%(用于相关人员奖酬金)。
第十六条 团队成员之间的权益,在团队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分配;合作单位之间的权益,由合作单位之间按合同(协议)确定权益分配。权益为技术股份的,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备案。
学校书记、校长以及资产经营公司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项目按照横向项目管理,产生的收益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学校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或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条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都有实施的权利,转让该项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成果介绍,并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
1. 成果简介: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
2. 成果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预估),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3. 转化方式及拟转化价格。
第二十三条 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限制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2. 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3.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4. 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5. 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6. 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7. 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8. 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9. 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与本校研究技术相关的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单位,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各级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为加快我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产学研用活动的持续发展,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资助技术比较成熟、具有市场潜力,但需要继续进行中试放大、技术推广、开发成熟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应用性项目。其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学校投入、社会赞助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提供,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参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产学研合作,更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政策中,应当向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倾斜。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学校承认其工作量,在年终科研考核时可按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在对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在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活动;支持我校教职工离岗创新创业,可带资金、带技术创办、领办、联办、入股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和学院(中心)所带来的收入视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年的科研经费业绩。
第三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原则,审慎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尽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学校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特别是校友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转化服务、中介服务,中介人员需与有关主体签订书面中介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非职务成果持有者愿意以职务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并由学校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负责实施转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江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0版)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地合作处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11月20日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内师院发〔2017〕90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内江师范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招生部门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其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合乎规定,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取得内江师范学院学籍;审查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要求如下:
(一)新生参军入伍,应于录取当年按规定时间持各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证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内江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学校武装部审核通过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内江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内江师范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因身心健康原因需休养治疗时间两周以上者,可于新生报到入学两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两周内,持学校指定的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应当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进行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的复查工作;
(二)由学生处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复查工作;
(三)由招生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复查。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其入学前就患有疾病,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修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及以上未注册者,应予退学。
学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文件,在教育部指定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复查合格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在校学生的学籍及异动情况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对取得毕(结)业证书学生的学历信息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为三年。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一至二年毕业。学校规定四年制本科学生学习年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六年;三年制专科学生学习年限最短为两年,最长为四年;专科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学习年限最短为两年,最长为三年;五年一贯制学生专科阶段学习年限最短为两年,最长为三年。以上学习年限,不含参军服役和休学创业时间。
第八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按《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制内提前毕业管理办法(修订)》办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 课程修读要求
(一)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各课程模块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
(二)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8学分,不超过30分。
(三)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结合课程先修后续关系提前修读课程;学有困难的学生可以推后或缓修课程。提前和延后修读应制定相应修读计划。
(四)选课分正选和补退选两个阶段。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选课,选课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应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已选课程若未退选即放弃听课或课程考核的,作旷课或旷考处理;未选课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五)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六)学生参加以下几种情况学习,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经审核后可予认定学分:
1. 参加国际交流(留学)项目出国学习并在国外取得的学分。具体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学分。
2. 在与我校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
3.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并取得的学分。
(七)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课程的免听和免修
(一)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听全部或部分课堂理论教学内容(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及本门课程规定的实践教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除外)。批准免听者,应按时完成作业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每学期免听课程学分不超过4学分。
(二)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学习,经医院出具证明,可申请免修;免修该门课程须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免修课程应与该门课程同期学生的考核同时进行。
(三)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医院证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大学体育》课程可以采用跟班见习方式修读,根据学生上课平时表现和课堂大作业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四)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免考《大学计算机》课程;取得大学英语等级证书,可免修免考《大学外语》课程,具体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计算机等级证书和大学英语等级成绩认定的办法》认定学分和成绩。
课程免修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课程免修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课程的补考和重修
(一)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允许补考或重修。补考成绩合格者,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学分绩点为0.67,记60分),课程成绩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合格者,则必须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综合素质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应重选或另选课程。
(二)一门课程(含实验课)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须重修;无故缺考,该门课程须重修。
(三)重修学生可以根据已掌握该课程的程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讲教师同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可部分免听该课程,并由主讲教师确定其参考资格。
(四)重修课程成绩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注明“重修”字样。
(五)对课程学习效果不满意,允许申请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注明“重修”字样。
(六)重修课程由各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随班听课、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待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的学业成绩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并记入成绩册,学生中文成绩单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计算机考试、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提出考核方式的建议意见,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同意、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等第制或五级制记分,根据平时考勤、测验、作业、实验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文件要求,每年参加体质健康测试。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成绩档案,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的重要依据。
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等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旷课。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缓考。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至少在开考两日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有医院证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须由各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二级学院、教务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将自动转换为“0”。
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处。
第十八条 旷考。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第十九条 考核违规的处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违纪作弊。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应根据学生考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定学生退学原专业获得的部分相同课程学分替代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其余课程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后,可认定为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计算。
(一)绩点与成绩的换算关系如表1。
表1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折算表
百分制成绩 |
等第制成绩 |
五级制成绩 |
绩点值 |
96≤成绩≤100 |
A+ |
优 (4.00) |
4.0 |
93≤成绩<96 |
A |
||
90≤成绩<93 |
A- |
||
87≤成绩<90 |
B+ |
良(3.33) |
3.67 |
84≤成绩<87 |
B |
3.33 |
|
81≤成绩<84 |
B- |
3.00 |
|
78≤成绩<81 |
C+ |
2.67 |
|
75≤成绩<78 |
C |
中(2.00) |
2.33 |
72≤成绩<75 |
C- |
2.00 |
|
69≤成绩<72 |
D |
1.67 |
|
66≤成绩<69 |
1.33 |
||
63≤成绩<66 |
1.00 |
||
60≤成绩<63 |
及格(0.67) |
0.67 |
|
成绩<60 |
F |
不及格(0.00) |
0.00 |
(二)课程学分绩点:将某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绩点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学生成绩上网登记,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成绩归档和上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达一学期的6周以上者。
(二) 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达到6周及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按学籍管理规定达到退学条件的,不能办理休学。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即返校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专科学生休学不得超过1年、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期间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休学创业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学生休学创业,休学创业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留学(交流)且项目时间六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学籍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复学申请书》,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供由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证明。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学业警示和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业警示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应给予留降级警示。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重修警示:
1.补考(含重修补考)不及格者。
2.某门课程无故旷课达到四分之一学时者。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警示:
1.每学期旷课累计41—50学时者。
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10天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结业警示:
本科生在第七学期末(专科生在第五学期末),已完成课程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者。
第三十五条 退学
(一)学生因本人原因申请退学的,应当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审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1.注册学生一学期取得学分低于6学分者(新生第一学期除外)。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旷课51学时及以上者。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以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二)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三)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收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7〕91号)执行。
(四)对学满一年且成绩及格的退学学生,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对因其它情况退学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八章 考 勤
第三十七条 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均应实行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统一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论文(设计)等一天按4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学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考勤由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每周向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报告,由二级学院每周公布一次;公共课、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每周向任课教师报告。班长或课代表应如实报告学生出勤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按下列方式签字审批:请假在3天以内,由班主任处签字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由二级学院总支书记、分管教学院长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15天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手续完成后原件存二级学院。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续假手续,经获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完成请假手续后,学生应将请假申请单交班主任。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在班主任处销假。
(四)学生请假离校期间,如发生安全等涉及学生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处理。
第九章 处 分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每学期旷课累计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成绩记“0”分,并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纪违法学生,既要热情帮助,又要严格要求。处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章 升级、跳级、留级和降级
第四十五条 升级。学生按选课制编班,按学分制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应修课程,学年结束时,经考核成绩合格,且所获课程学分数不少于36个学分,准予编入高一个年级(升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跳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学年结束时,在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应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同时,又以良好的成绩修满了高一年级课程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准予编入高两个年级(跳级)学习。
第四十七条 留级。学生一学年取得学分的总数未达到应修学分百分之五十者,应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留级学生)应参加下一年级的各项活动,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下一年级的学习,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重修课程全部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者,可以与该年级学生同步升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经过努力,选修原年级主要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允许再编入原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学年结束时,重修课程仍未合格者,则应编入再下一年级(降级)学习。降级学习的学生应参加编入年级的各项活动,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编入年级的学习。降级学生经过努力,选修上一个年级主要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允许编入上一个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在新学年完成补考工作后,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对各年级、各专业学生上一学年课程考核成绩进行全面清理,对达到升、跳、留、降级规定的学生作出升、跳、留、降级处理;毕业班学生完成第八学期考核工作后,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对各专业毕业年级学生本学年课程考核成绩进行全面清理,对应留、降级的学生作出留、降级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虽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本、专科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未取得的学分总数在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1/10以内(含1/10)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根据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文件精神,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两个月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实,学校批准,可重修不合格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在本专科学制内不能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自主重修学习或留(降)级跟班学习。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该专业辅修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结业、肄业证明书;毕业、结业、肄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符合以下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者。
(二)课程重修学分累计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者。
(三)其他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十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详见《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实施细则》(内师院发〔2014〕88号)同时废止。现有的教学管理文件与本管理规定不相符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9月1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文)精神,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发给学生证。以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专用章”注册后方有效。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证明。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抵押。要注意保管和爱护学生证,不得故意损坏、遗失、冒领、涂改、转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须按有关法规和校纪追究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学生不慎将学生证遗失,应尽量寻找。确实无法找到时,应及时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审查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补办学生证,须按规定缴纳补办费用。在申请补办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者,应将找到的原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册中心注销。凡持有两个学生证或使用他人学生证者,一经查出,一律从严处理。
第五条 根据铁道部规定,学生凭“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每年享受寒、暑假往返硬座半票的优惠。学生证乘车区域是根据学生入学时的家庭地址填写的,不能随意改动。如父母工作变动到异地工作,必须由父母所在新单位人事部门和派出所出具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变动。凡借给他人购买学生优待票者,一经发现,停止持证人享受学生乘车优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凡因丢失学生证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休学、复学,应及时更换学生证;退学、转学及毕业时,学生将学生证交学校教务处加盖注销章后可留作纪念。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信息管理,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在学资格认定、学习状态及结果的管理,是对入学资格、学习资格、毕业资格有效性的再认定。
第四条 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
入学注册是指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的规定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指在籍学生按学校要求的规定期限进行学期报到登记、缴纳学费、取得新学期学习资格、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五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内江师范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共同构成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结)业生学历电子注册;
(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在籍学生学籍异动信息维护;
(三)审核和上报学生注册基本身份信息的变更申请;
(四)指导各二级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维护学生注册信息、学籍异动信息;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学生缴费;
(二)统计缴费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向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反馈学生缴费情况。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一)建设和管理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二)将确认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等手续的学生名单及其贷款或减免额度等相关数据提供给计划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一)办理本学院学生开学报到、请假和暂缓注册工作;
(二)核实未注册学生名单,敦促其及时注册,对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进行学业警示;
(三)按时向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各类注册统计数据。
(四)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限制其选课和考试考核资格;对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进行退学处理。
(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维护学生注册信息、学籍异动信息。
第三章 注册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学注册,学生的入学资格应得到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的认可。后续学期注册,应当拥有内江师范学院学籍。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
(三)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
(四)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具有内江师范学院学籍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无需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无需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注册流程
第十四条 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报到,在正式开课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照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贷款或资助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应补足剩余部分。
(二)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注册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注明注册时间并加盖注册章,同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注册登记,否则注册无效。
第十五条 学期正式开课10天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其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退学警示。
第十六条 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或经学校批准在外执行公务的,在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后视为注册,由所在二级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登记,学生按期返校后持学生证到二级学院补盖注册章。
第五章 暂缓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可暂缓注册。因事假办理暂缓注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因病假办理暂缓注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周。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立即到所在二级学院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补足剩余部分的,可按相关规定在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可暂缓注册。因缓缴学费暂缓注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周,期间学生可以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但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可生效。
第十九条 暂缓注册期满后仍未注册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暂缓注册期间所修课程及成绩无效。
第六章 未注册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超过注册期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暂缓注册期满仍未完成注册的,视为未注册,应办理休学,逾期10天未办理休学手续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退学警示,逾期14天未办理休学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三条 凡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停止其参加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
第七章 注册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注册的基本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一经注册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确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并报四川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更改。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理由不充分,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是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受理其变更基本身份信息申请:
(一)学生尚未取得我校学籍,或者已经终止我校学籍的;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的;
(三)学生在未注册期间的;
(四)学生同时申请变更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两项信息的;
(五)学生申请变更的基本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时间在入学考试录取之前的;
(六)根据教育部或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不允许受理有关变更事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11日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41号)文件精神,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师院发〔2017〕93号),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1.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监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组成的转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学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2.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跨学科门类的;
6.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7. 予退学的;
8.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转学备案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学院系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6. 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7. 相关证明材料:
① 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 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8. 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院系章);
9. 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校章);
10. 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章);
11. 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章)。
如若跨省转学,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四、转学流程及办理时间
1. 转入流程
学生经转出学校同意,按转学备案材料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我校学习。
如跨省转入我校,经双方学校同意后,需先报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四川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其余流程与省内转学相同。
2. 转出流程
转学学生经所在二级学院、学校教务处、分管校长同意后,学生按转入学校要求准备转学材料,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我校。
如跨省转校,经双方学校同意后,需先报四川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余流程与省内转学相同。
3. 办理时间
学校每年6月和12月的工作日办理转学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五、转学材料备案
转入我校学生完成转学手续,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签字时间为准),将转入我校学生的转学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省内专用)
2.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跨省专用)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的管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师院发〔2017〕93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接受监督。
(二)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原则。学生转专业应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三)“不限制转出、有条件转入”原则。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转出专业无限制条件,转入专业结合专业办学条件,制定转入条件和考核规则。转入人数控制在各专业当年报到人数的15%以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包括专业及专业大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转专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本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组织考核、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但有其它相近专业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
(六)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跨高考招生类别申请的;
(二)在不同招生批次之间跨层次申请的;
(三)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四)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六)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七)公费师范生、定向生、委托培养生未经定向委培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八)作退学处理的;
(九)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学校每学年只组织一次转专业工作,秋季学期期末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组织转专业考核,经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春季学期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和公布
(一)提交方案。第四周前,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情况制订转专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专业转入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各专业可转入学生人数,报送教务处初审。
(二)公布方案。第六周,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教学资源条件,审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并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第六条第(一)项的学生,按以下步骤办理转专业流程。
(一)学生申请。第十四、十五周,确需转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方案向拟接收二级学院提交转专业审批表,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二)学院考核。第十六周,拟转入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考核,并将考核的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各二级学院的考核工作。
(三)学校审批。第十八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接收人数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将拟接收学生的名单和转专业审批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拟接收学生名单初审后报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在学校教务处网站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审批发文。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第六条第(二)至(六)项的,不受转专业考核条件限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备案、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报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在学校教务处网站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审批发文。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时到转入学院报到,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被批准转专业后,按当年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学生应办理学分认定: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在学分数和课程要求上相同或超过的,可替代,其余已修完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后,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对转入专业已经完成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补修。
第十五条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要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须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对在第一学年转专业的,转入同一年级;对在第二学年转专业的,只能转入下一年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专科专业学生转专业,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7月5日
选课是学分制的核心,也是一项较复杂的工作,需要精心设计、认真组织、严格管理。为了加强学分制下的选课管理,做好学生选课工作,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课须知
学生在选课前,应熟悉此《选课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学生网上选课说明》,了解选课的程序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步骤。
二、课程类型
根据课程设置情况,课程属性类型分为必修课程、限选课程、任选课程三类,其内容如下:
(一)必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二)限选课程
限选课程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学生须从若干组课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组或课程的学分数须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任选课程
任选课程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三、选课原则
(一)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必修课和各实践环节,在导师的指导下依照有关规定选修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二)学生要按照本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安排学习进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听取导师意见后,选定各学期修读的课程。
(三)学生选课首先要保证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行课要求的课程,必须先修读先行课程,然后再选后续课程。
(四)每学期选修属于考试课程的课程门数不宜太多,避免学习压力过大和考试安排发生冲突。
(五)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的选课原则:
1. 每周2学时的课程不允许冲突。
2. 若开课时间完全冲突的课程需要选一门,优先保证选择必修课。
3. 开课时间全部冲突的课程,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经学院批准可以减免其中一门课程的部分听课时间,但每周冲突时间不得多于一次课(2学时),不得减免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课程)上课时间。
4. 对于需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如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外语等)宜连续选课学习。
5. 对选课人数过少的选修课(选课人数在30人以下),该课程停开(艺术、体育及英语或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
四、选课方法与步骤
(一)选课方法
学生在选课前要在导师的指导下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选课办法参照《学生网上选课说明》。
(二)选课步骤
学生选课分为评教、预选、正选及补退选四个步骤:
1. 评教:进入教务处网站,再登入“教务管理系统”,进入“教学评估”板块将所有课程评教完成后方可进入选课阶段。
2. 预选:登录教务处网站选课系统,查询本学期选修课课程表,再在校任选课中查看下期开设的校通识选修课列表,根据个人需要和兴趣爱好,在需要选修的课程前打“√”选中,点击确定即可。同一课程号不同课序号的课程在选课时不能同时选择,若某门课程有上机,需要上机和理论同时勾选。
3. 正选:在预选基础上,学生根据课程重要程度,正式确定选修的课程。如所选修课程选课人数过多,超过该课程授课人数容量,则系统采取随机抽签办法,随机筛出多余人数,被筛出的学生可重新选择课程。
4. 补退选:正选后在规定时间内,可对已选择的课程进行补退选。
(三)选课时间安排
1. 根据教学工作安排,每学期第17周前后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选修课程的开课目录、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和上课人数容量,并开始预选,预选时间一般持续2周。
2. 预选结束后开始正选,学生可在网上选课系统的选定课程中查看选课抽签结果,如所选课程因人数超过,而又被计算机筛选出的学生可重新选修其它可选课程,正选时间一般持续1周。
3. 补退选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1、2周进行,学生可根据试听情况对已选课程进行退选,并在具备课容量的情况下补选未选课程。
开课两周后一般不得退选或改选,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必须在开课第四周内向二级学院教科办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开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有漏选、错选者也在同一时间内一并办理。
评教、预选、正选、补退选在校园网内任何机房和能够联上校园网的个人计算机上均可进行。
五、教学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各选课班级导师(或班主任)须认真组织学生学习选课通知,指导学生正确选择课程。
(二)不按时在网上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取得相应学分。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7月9日
为了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专业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辅修制。为加强对辅修专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设置原则
辅修专业的设置必须有主修专业作为依托。二级学院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作为辅修专业供其他各专业学生修读。
二、辅修条件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学习能力强,主修专业各科成绩合格,对辅修专业有一定兴趣和基础。符合辅修专业的要求,均可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辅修一个专业。
三、辅修时间
辅修专业是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和学生自愿选择基础之上开设的第二专业,学习时间从第三学期开始,直到毕业学期结束止,辅修总学分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确定。
四、辅修申报
1. 学生在第二学期末可向拟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提出辅修申请,具体安排按各辅修专业要求进行。
2. 学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习成绩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到拟就读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报名。
3. 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修读条件在修读第一学期开课后两周内按择优录取原则确定辅修学生。学生在辅修专业第一学期开课后的两周内,如学习有困难,可向开办单位提出退修申请。
4. 确定辅修学生名单后,由辅修学生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到学校计财处缴纳当期辅修学分费用,由开办学院将辅修学生缴费单收齐后统一交教务处,正式办理辅修专业学籍注册手续。
五、教学管理
1. 辅修专业的学生人数在25以上,应以单独编班方式组织教学活动;25人以下可按插班方式组织教学。各辅修专业原则上以每学期开设3-4门课为宜,单独编班的课程教学从每学期开学第2周开始,共16周,每周末授课。各学院应按教学总周数合理安排每门课程的教学。
2. 辅修课程内容应包含该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含实践、实验环节)。
3. 辅修专业的教学质量由开课学院负责。具体教学工作(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教材选订、成绩管理、排课、课程考核等)由开课学院负责,使用教室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4. 辅修专业的教学任务同主修专业的教学任务同等对待,按教学计划学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5. 辅修专业严格实行淘汰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辅修学习且辅修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① 按学院有关规定,被退学者。
② 辅修专业的课程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学时者。
③ 无论何种原因,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六、学籍管理
1. 辅修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进行专门管理,报教务处备案。
2.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严格组织辅修各门课程考核,时间按照教务处安排进行。学生在规定时间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教学环节,经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学生累计无故缺课达总学时1/3或未完成该课程要求的教学环节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须重修。
3.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免修”或“免考”的书面申请,经辅修专业开办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取得相应学分(课程的免修考核标准由辅修专业主办学院确定、公布);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须重修。申请免考者须提供本人学习该课程的成绩记录。
4. 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组织任课教师按全校统一制定的辅修成绩单格式登录学生的成绩。原始成绩单交教务处审核存档,作为颁发证书的依据。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保存成绩复印件以备查。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得冲抵主修专业课程成绩,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有重复设置,则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该课程,经辅修专业学院批准,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计。
5.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读完辅修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辅修专业的总学分要求,颁发《内江师范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七、收费标准
学费按相关规定的各专业每学分学费标准收取(以物价部门审批为准)。
八、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7月9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对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建立科学发展机制
1. 提高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认识。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领导精力、顶层设计、管理制度、资源配置、经费安排和工作评价等都应体现以教学为中心,把提高教学质量落到实处。
2. 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实践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培养适应基础教育的高素质教师和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专门人才。
3. 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类型的改革。做精做优做特教师教育专业,找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大力发展与相关产业密切联系的应用型专业,积极探索办学类型的转型。保持专业数量基本稳定,加强特色建设,逐步建立专业评估与淘汰机制。
4. 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各级领导深入课堂,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状况,并将听课情况纳入目标考核。
5. 坚持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校教学工作会议,校长办公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专题会议,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本单位教学工作专题会议,专门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6. 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四项教学经费应达到学校学费收入的30%以上。保障专业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等各类专项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改善教学条件,提供基础保障
7. 加强教室建设。积极改善教学环境,加强教学楼的文化建设和教室功能建设,为深化教学改革提供条件保障。增加教室数量,使各类教室座位总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的1.5倍,为开展教学模式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创造良好条件。
8. 加强教学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完善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布局,不断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推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打造和完善校级实验教学平台,进一步整合实验室资源,探索校企共建实验室新路子。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提高实验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加强实验室对创新创业训练、学科竞赛、科技实践等活动的支持力度。加强实验室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建设。
9. 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实习基地特别是非师范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本着互利互惠、保证质量的原则,与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一批专业覆盖面广、实践教学条件好、长期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各非师范专业应有足量的实质性校外实践基地。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10. 配足配强任课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人事处积极配合二级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调配教师资源,确保任课教师的数量和质量。聘任中小学和幼儿园名师为兼职教师,占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的比例不少于20%。
11. 完善助教制度,落实指导教师。应届毕业生或没有高等学校任教经历的新进教师,均须担任相应课程不少于一学年的助教工作,助教工作合格者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各二级学院应为新进教师配备导师,明确导师的指导工作量。
12. 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教学积极性。开展各种教学竞赛活动,鼓励和支持“示范课”活动,提高教师对教学工作的认同感和荣誉感。继续开展“优秀教师”评选活动,加大对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的奖励力度,并与绩效考核、津贴分配挂钩。
13. 探索教师分类管理,实行分类评价。明确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聘用、考核、晋升办法。探索教学型教授、教学型副教授、实验型教授评聘工作。对实验室教师队伍定岗定编定责,探索实验室人员与教师的等效评价制度,提高实验人员的积极性和实验室的管理效率。
14. 搭建平台,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充分发挥校、院两级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职能,构建立体化的教学培训和教学研讨平台,围绕教师教学发展,开展教师培训、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工作。教师教育专业的中青年教师,应到中小学、幼儿园从事至少1年的教学工作。加大“双师型”教师培养和支持力度,非师范专业教师应有在企事业单位不少于半年的实践锻炼经历。实践锻炼经历作为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
四、坚持内涵发展,推进教学改革
15. 改革招生模式。积极探索分类招生、分流分层培养模式,逐步实现从按专业招生向按学科大类招生的转变。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基础上,实施专业的分流和专业发展方向的分流分层。加大对传统专业的提升与改造力度,使之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适应性差、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减招或停招,增强学生的专业满意度,提高专业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的符合度。
16. 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以发展为中心,教学做统一”的育人模式改革,在逐步完善“一条主线、两个延伸、三个平台”的操作模式基础上,着重改革课程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方式,大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探索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综合育人体系。提高专业发展选修课的学分比例,使专业发展选修课的学分不低于专业总学分的15%。建立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的评价体系。推行小班教学、学业导师制和主辅修制,强化因材施教。
17. 加强专业建设。落实专业负责人制度,保障专业负责人对专业的定位、建设、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权利。加大专业建设投入,支持专业尤其是新办专业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专业建设整体水平。继续深入推进专业综合改革,大力培育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形成专业品牌。
18. 加强课程建设。以课程建设为抓手,带动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精品课程、优秀教材的建设。各专业遴选出5门左右核心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建立核心课程负责人制度。大力加强优质通识选修课、教师教育类课程的建设,逐步形成一批高水平的教学团队,培育一批教学名师、教学能手。
19. 推进教学改革与研究。加大教学改革专项资助力度,鼓励教师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改项目的规划管理,引导学校教学改革方向;以教学单位为主体,组织、实施教改研究与实践,更加注重教学改革的实效。加大教改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力度,逐步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
20. 强化实践育人。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在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不少于总学分的15%、理工农类本科专业不少于25%,各专业的专业实践不少于1个学期。分类制定实践教学标准,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完善以基础实践教学、专业实践教学、综合实践教学、创新实践教学四层次有机结合并辅之以“第二课堂”的实践教学体系。通过学生科研、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等活动,让学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落实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的要求和质量标准,严格控制指导人数,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五、创新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21. 实施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学校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为学院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是直接责任人。落实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责、权、利,不断加强各教学单位的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与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教研室应切实开展教研活动,坚持集体备课与个性彰显相结合,深化教学重点难点问题研究。
22. 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建立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开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的,不再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每名专职教师每学期上课不得超过3门,在同一班级同一时段只能担任1门课程的教学,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每学期担任新课不得超过1门。
23. 加快教学管理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全面培训和提高教学管理队伍信息化水平,构建综合、高效、开放、共享的教学管理平台。加强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能力提升和工作绩效考核,保持教学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实施优秀教学单位评选活动,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24. 严格调课审批制度。涉及全校或全院性质的调课、停课,须经校长或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六、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25. 采取各种方式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人才观、就业观,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饮食习惯、起居习惯和锻炼习惯。
26. 严格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严明学习纪律、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及时处理考试违纪行为。完善学业警示制度,加强对学生学业的过程管理,采取必要的淘汰机制,保持良好的学风。
七、构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27. 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学校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院(部)领导、学生信息员等构成的校、院(部)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价机制,加强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充分发挥各种质量保障手段的作用。
28. 建立健全教学检查、教学督导、教学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监控体系。继续实施常规教学检查制度,做好教学检查工作。坚持教学运行周报制度和教学质量督导简报制度,进一步健全校、院两级督导体系,建设专兼职督导队伍,积极开展督建、督管、督教、督学工作,限期整改,健全领导、专家、同行、学生四维评教体系,有效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29. 建立教学评估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以自我评估为基础,以学院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三级评估体系和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为主要内容,以校、院两级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为主要手段的本科教学评估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我校教师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估中心要围绕教学条件、教学服务、教学过程、教学效果、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符合度等关键领域开展自评。
30. 建立项目推动发展机制。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大改革以项目形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1月9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围绕学校办学定位,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逐步推进“分类别指导、分阶段培养、分模块推进”的“三分式”人才培养改革,特提出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推行“学生中心,因材施教”,围绕“扎根地方,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改革、社会合作、错位发展”的办学思路,坚持“做精做优教师教育专业,做大做强应用型专业,做细做实基础长线专业”的发展思路,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地方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二、人才培养目标
坚持立德树人,深化“以发展为中心,教学做统一”为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真诚的爱心、执着的进取心、高度的责任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具有良好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批判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三、制定原则
(一)精准定位,彰显特色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简称《国标》,下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简称《师范专业认证》,下同)等行业标准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坚持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注重学生实践操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彰显专业特色。
(二)推进 “三分式”人才培养改革
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分类别指导、分阶段培养、分模块推进”的“三分式”人才培养改革。围绕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对人才素养和能力的需求,根据人才成长的多样化特点,确定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施分类别培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学生的成长规律,实现分阶段培养;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方向,分模块设计课程,以增强学生的竞争力和适应性。
(三)强化实践教学
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健全实践育人机制,加强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分类制定实践教学标准。完善以基础认知、专业技能、综合创新“三层次”分类推进,以基础实践、专业实践、综合实践、创新实践“四模块”有机结合并辅之以“第二课堂”的“三层次四模块”的全程实践教学体系。通过学生科研、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训练,让学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实习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
(四)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参照《国标》和学科专业标准,构建规范和符合教学规律的知识、能力、素养培养架构与课程体系,并适应学科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必修课和选修课之间的学分比例,适度降低专业必修课的比例,提高选修课的比重。根据学生认知发展规律进行教学任务安排,按照循序渐进、松紧有度的原则合理设置各学年、学期所修学分的比例。
(五)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将创新创业教育系统地融入学生培养体系,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的常态化和可持续性。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融合;由注重知识传授向注重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转变;由单纯面向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学生向全体学生转变。
四、培养方案体系
(一)培养方案结构
主要包括专业简介、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矩阵、学制、毕业学分、授位与修业年限、专业主干学科及核心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第一课堂课程结构、第一课堂课程设置、第二课堂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体系等方面。(详见附件13: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结构)
(二)课程体系
1.总体框架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第一课堂学业学分和第二课堂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总体要求。第一课堂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及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发展方向课程三个模块构成。第二课堂由思想政治素养、道德品质素养、科学人文素养、法纪素养、心理素养五个模块构成。第一、二课堂有机结合,不交叉不重复。
2.第一课堂课程设置
(1)通识教育课程旨在提高学生人文素质和科学素养,培养学生的价值判断能力,训练学生的科学思维,提高学生的沟通表达能力。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和综合素质选修两类课程。
(2)学科基础及专业核心课程
对标《国标》要求,规范设置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一般设置8至12门核心课程。核心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少于3学分。
(3)专业发展方向课程
逐步推进大类招生的专业分流和分类培养模式改革。构建深造类、就业类、创业类三类人才培养通道,学生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潜质,自主选择进入相应的人才培养通道学习。针对不同类别培养通道,制订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逐步探索适合不同学生需求的多元化分类培养模式。每个模式之间不能相互替代,应体现明确的方向性和系统性。
教师教育专业
对标《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师范专业认证》要求,结合教师行业准入条件,遵循“育人为本”“实践取向”“终身学习”三大理念,发挥专业优势,开设厚基础、宽口径、多样化的教师教育课程,加强师范生信息素养培育和信息化教学能力培养,构建突出教师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创新教师培养形态。依托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公费师范生培养项目,探讨师范生培养的分层分级教学模式,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应有明确的区分度,并有相应的课程支撑。
②非教师教育专业
各专业根据学生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学生的核心素养,结合专业特点,设置专业发展方向课程,探索适合不同类型学生需求的多元化分类培养模式。对有继续深造意愿的学生,设置深造类模块课程;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设置创业类模块课程;对有就业意愿的,设置就业类模块课程。
3.第二课堂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体系
(1)思想政治素养包括入学教育、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2)道德品质素养包括行为自律与文明养成、职业能力与敬业精神。
(3)科学人文素养包括人文养成与能力认证、学术竞赛与科技创新。
(4)法纪素养主要考核法纪观与法纪活动。
(5)心理素养主要考核心理认知和训练活动。
五、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推进辅修专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各专业向全校开放专业基础课和核心课程,制定科学可行的辅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择课程模块学习,拓宽学生知识面与就业渠道,提升竞争力。学生在确保第一专业毕业学分合格的前提下,按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达到40学分及以上,可取得辅修专业的辅修证书。
六、学制、学时、学分要求
(一)学制
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3~6年。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学分要求
1.总学分
第一课堂学业学分:文科类各专业学分在150~160之间;理工及艺体类各专业学分在155~165之间。
第二课堂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10学分。
2.学分要求
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及专业核心课程、专业发展方向课程均设置学分要求,不同类别课程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各专业学生毕业最低学分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学生必须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三)学分计算和要求
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程对标《国标》要求,原则上按1学分不超过32学时折算。学分最小分值为0.5。教育见习、教育实习、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每连续两周计不超过1.5学分,1周以上两周以内计不超过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根据专业特点可采取学术论文、毕业设计、表演作品、作品创作等多种形式,计6学分。
各专业实践教学学分应严格对标《国标》要求,同时确保文科类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理科类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25%,工科及艺体类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原则上不少于总学分的30%。
(四)考核与学分认定
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有行业准入原则或要求的,可以行业认证标准为学分认定标准,即取得相应行业准入资格证书的视为取得该课程所有学分。
七、教学过程安排
为适应学分制的修读要求和学生就业的需要,在四学年总学时数不突破以上规定的前提下,可在一、二、三学年适当增加周课时数,将必修课程安排在前六个学期开设,七、八学期原则只开设选修课程和安排实践教学环节。每学期开设专业核心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3门,周学时及每学期学分安排应相对均衡。课堂教学总学时控制在2900学时以内。
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每学期平均按19周计,其中授课17周,考核2周。部分实践教学环节可结合各学科专业实际,利用寒暑假等时间灵活安排。
八、说明
(一)本指导性意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自2018级起,作为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性文件。专科专业培养方案参照执行。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文件与此不一致的部分,以此为准。
(二)二级学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二级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审核,校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各专业可申报“三分式”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经学校批准后,可适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附件:
1.课程结构图(图1)
2.实践教学体系结构图(图2)
3.教学进程一览表(表1)
4. 通识教育必修课程设置一览表(表2)
5. 综合素质选修课程一览表(表3)
6. 学科基础课程设置(部分)一览表(表4)
7. 教师教育类课程设置一览表(表5)
8. 实践教学体系构成表(表6)
9. 教师教育专业课程结构分布表(表7)
10. 非教师教育专业课程结构分布表(表8)
11.辅修专业修读教学计划进程表(表9)
12.课程编码方法
13.2018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结构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9月17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国家和四川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及对高素质师资培养质量的新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牵头制定下发的《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以及《四川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20版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扎根地方、追求卓越”为理念,以从教信念和品德养成为核心,以提升教师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地方政府、高等学校、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育人为模式,以强化师德、素质、基础、实践、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五强化”为培养特色,构建师范性和学术性相结合、专业教育与教师教育相结合、综合素养和实践教学技能相结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相结合的教师教育新体系,致力于培养具有真诚的爱心、执着的进取心、高度的责任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具有良好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批判精神,具备“四有”教师品质的未来优秀人民教师。
二、制定原则
1. 彰显师范性与特色化
围绕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力求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等方面凸显师范性。秉承学校“扎根地方、追求卓越”办学理念和“五强化”的培养特色,把“内师精神”融入师范生培养全过程,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服务乡村基础教育的优秀教师。
2. 注重创新性和个性化
秉承“学生中心,因材施教”理念,实施“分类别指导、分阶段培养、分模块推进”的“三分式”人才培养改革。根据学生多样化发展诉求—成为学科知识及基础教育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领域高素质人才(深造型)、成为扎根地方具备良好教师职业素养和能力的优秀教师(就业型)、能在教育服务产业及学科知识对应产业方面具备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创新创业型)—设置相应课程模块,根据学生的成长规律,实现分阶段培养,以满足学生发展的个性化需求。
3. 兼顾融合性与协同化
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高等学校、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育人模式,构建校内、校外协同育人机制,实行高校教师和中小学教师共同指导师范生的“双导师制”;与地方政府、中小学协同制定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建设课程资源,组织教学团队,建设实践基地,开展教学研究,评价培养质量,推进产教融合,实现协同育人。
4. 体现先进性和国际化
主动融入四川省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教育现代化要求,结合我校教育教学传统优势,探索“互联网+教育”新模式,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国内外优质教学资源的引进力度,拓宽国际合作办学路径。
三、修订重点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培养方案应该随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需求而定期进行调整。在继续保持我校2018版师范类人才培养方案优势与特色的基础上,2020版本科师范类人才培养方案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修订:
(一)坚持需求导向,深化教育改革
各专业须基于基础教育发展及人才需求,参照师范专业认证标准,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培养特色,确定专业培养目标,依据培养目标确定毕业要求,根据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清晰呈现能力结构与课程体系结构之间的映射关系,课程设置与能力要素须对应,并在教学过程中以先进有效的教学模式与方法达成培养目标,同时须建立健全评价和持续改进制度,以确保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与基础教育发展及人才需求相适应。
(二)坚持以生为本,完善课程体系
1. 调整课程结构。课程结构体现通识教育、学科专业教育和教师教育课程有机结合。通识课程中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50%(小学教育专业不低于35%,学前教育专业不低于25%),教师教育课程不低于14学分。
2. 强化专业核心课程。各专业须基于专业认证标准等要求,按照普通本科专业类国家标准,结合学科研究前沿,科学设置反映专业知识结构性特点和专业人才培养职业定位的课程,厚实学生专业核心素养。原则上每个专业设置8-12门专业核心课程,每门核心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少于3学分。
3. 加大选修课程比例。一方面,根据“新而实”的要求设计实用性强的选修课,拓宽和深化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包括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新兴学科知识;另一方面,开设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的交叉选修课程,培养学生“一专多能”,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通道。
4. 优化教师教育课程。一方面,所设教师教育课程必须确保师范生理解中小学生成长和学习的规律和特点,帮助师范生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学生观,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各专业需基于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合理安排开课学期,与国考相关的课程须在1-4学期开设。
5. 推进专业课程国际化。加大引进国际优质开放课程资源,鼓励部分专业开设全英文或双语授课课程。鼓励学生境外交流学习,实施境外交流学分互认机制。
6. 设定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机制。推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应用,通过自建、引进相结合扩展在线课程资源,并纳入课程学习。除在通识必修课程中积极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外,设个性发展选修课程模块,鼓励每个专业推荐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供学生学习,并对学生自主学习课程给予学分认定。
(三)坚持协同育人,强化实践教学
1. 强化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健全实践育人机制,加强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分类制定实践教学标准。完善以基础认知、专业技能、综合创新“三层次”分类推进,以基础实践、专业实践、综合实践、创新实践“四模块”有机结合并辅之以“第二课堂”的“三层次四模块”的全程实践教学体系。注重见习、实习和研习一体化四年不断线,校内校外双导师全程、全面负责实习生教育实践的安排、落实、检查、考核等工作,提高专业实践教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创新性。
2. 实施协同培养机制。制定专业人才协同培养方案,建设校内校外两支师资队伍。实施校内校外教师常态化评教机制,构建校内教师到中学、市县教育部门学习实践常态化机制,推动双师型队伍建设,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
3. 建立教育实习准入制度。为提高师范生教育实习的有效性及师范技能能力目标的达成度,加速优秀教师成长,各学院须对师范生书写、普通话、教学技能、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等“四项技能”考核成绩进行认定,四项技能成绩均在及格以上的学生,学校才准许其参加教育实习。
4. 建立健全实习支教制度。把实习支教工作纳入师范生教育实习计划,分期分批选派高年级师范生到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学校进行顶岗实习支教。选派高水平教师承担实习支教的组织、管理、指导等工作任务,加强对实习支教师范生的全程服务和跟踪管理。把师范生实习支教制度与校地协同合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高水平教师的指导和持续的实习支教,提升实习基地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四)坚持创新驱动,构建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1. 重视学生研究性学习能力培养。设置学科前沿讲座类课程、研讨类课程、创新研修类课程,加强学生批判性思维训练,渗透“互联网+”思想,使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程过程中获得本专业学术研究能力、创新创业能力提升的初步体验。各专业毕业论文须面向基础教育选题,基于双向选择与动态调整机制,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开展小组讨论、教学调查、教学实验等活动,以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研究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设置学科前沿课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模块,科学规划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项目,制定创新创业学分获取的标准和办法,鼓励学生获得与职业相关的证书,通过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科竞赛、发表研究论文、申请专利等方式获得创新学分,着力提升学生创新创业的意识和能力。
四、基本要求
1. 专业名称
专业名称一律采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的专业名称,不得随意命名和用简称。
2. 学制和修业年限
学制4年。修业年限为3~6年。
3. 学期
实行每年2学期制,每学期平均为20周,其中授课18周,考核2周。部分实践教学环节可结合各学科专业实际,利用寒暑假等时间灵活安排。
4. 总学分控制在165以内。
5. 培养方案结构。主要包括专业简介、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关系矩阵、学制学时学分及授位修业年限、专业主干学科及核心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时间进程、课程与毕业要求支撑矩阵等方面。
6. 学分计算。每门课程18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程对标《国标》要求,原则上按1学分不超过32学时折算。学分最小分值为0.5,每门课程的学分数必须是0.5的倍数。教育见习(4周),计2学分,师范生教育实习12周,计6学分(公费师范生16周,计8学分),教育研习(4周),计2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根据专业特点可采取学术论文、毕业设计、表演作品、作品创作等多种形式,计6学分。军训2周计2学分。
7. 控制实践学分。教育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实践总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25%。
8. 控制课程模块。包括通识课程(必修+选修)、学科基础课程(必修)、专业发展方向课程(必修+选修)、教师教育课程(必修+选修)、创新创业课程(必修+选修)、集中实习环节。课程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另有教务处提供编成办法)。
9. 控制各课程模块学分。通识课程学分不超过总学分的25%,通识课程中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专业课程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50%(小学教育专业不低于35%,学前教育专业不低于25%),教师教育课程不低于14学分(小学教育专业教师教育课程学分必修课应≥24学分,总学分≥32学分;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教育课程学分必修课应≥44学分,总学分≥64学分)。创新创业课程学分不低于6学分。
10. 设置国际化课程。各专业在专业核心课程或专业发展课程中设置1~2门双语课程或全英文课程。
11. 绘制关联矩阵。按照师范专业认证要求绘制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关联矩阵,专业理论课程、实践课程与毕业要求的关联矩阵图,梳理知识和能力培养体系。
12. 设置国考课程。要开设包含国考内容的课程,要在选修课中开设研究生、公务员考试的相关课程,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提供条件。
13. 创新创业课程至少修满5学分,其中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3学分。各二级学院可自主制定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办法,开设创新创业选修课。
五、组织领导
1. 二级学院成立院长为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参加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
2. 二级学院根据本指导意见,应积极组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文件,广泛开展教育思想观念大讨论和专业调研,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3. 二级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审核,校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5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和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 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初审工作。
3. 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4. 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 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四)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评情况并申报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 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五)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4. 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者。
(二) 课程重修学分累计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者。
(三) 其他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四、有下列情况者,经申请审核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课程重修学分累计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学位资格。
(二) 结业生结业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课程重修学分累计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成绩合格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其它情况的学位授予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 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考试后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附表一)。
(二)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初审。在规定期限内,将《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附表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附表三)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二级学院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一般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 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有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
六、附则
(一)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自2018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
(二) 学位授予中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讨论确定。
(三)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1. 《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2. 《内江师范学院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
3. 《内江师范学院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汇总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指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二章 作假行为界定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主要包括:
1. 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据为己有;
2.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位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
3. 大量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
(四)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
(五)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成人高等教育、网络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人员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论文评阅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二)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三)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四)被举报存在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取消学位申请人员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获学位人员学位及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学位论文指导资格等处理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处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负责送交当事人本人,为在职人员的,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并在处理结束30天内,报教育部学位管理司备案。
第十条 当事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暂停或取消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指导资格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论。
第十一条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作假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第四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人员被认定存在第四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个性化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升职业素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分认定原则
第四条 全面性原则。可予学分认定的学习成果不仅包含学生已修读的课程,而且包括学生获得可以体现学术水平和能力的各种成果。
第五条 实质等效性原则。学习成果认定为课程的,必须与认定的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一致。学习成果可认定的学分与课程学分基本一致。
第六条 相关性原则。学习成果所体现的学术水平和能力与专业课教学目标和内容相关的,可认定为相关的专业课程。与专业课程无关的,可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通识选修课程。
第七条 优先性原则。学生各类创新创业成果,优先认定为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所获得的额外的创新创业成果方可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类课程。
第八条 一次性原则。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按成果的最高水平认定,且只能认定一次(大学外语除外)。学生通过不同方式完成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只认定一次。
第三章 学分认定范围
第九条 学分认定范围是学生取得的学习成果。根据是否具有明确的学分或学时规定,可分为课程类与非课程类学习成果。
第十条 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
(一)学生在本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二)学生在学校认可的其他高校、在线学习平台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三)学校认可的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若涉及署名单位的,署名单位必须为“内江师范学院”。非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
(一)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类水平考试所取得的成绩或证书。
(二)学生具有学校认可的职业经历,取得学校认可的资格证书。
(三)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
(四)学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著作权。
(五)学生获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六)学生参加顶岗支教项目。
(七)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其他非课程类学习成果。
第十二条 非课程类学习成果必须是大学学习期间取得的,认定时间范围为取得成果的考试学期及之后相应课程的成绩认定,取得成果的考试学期之前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定。
第四章 学分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已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有明确学分的,课程学分直接予以认定;没有学分但有明确学时的,按学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折算为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方能申请认定。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在线学习平台完成的课程,“及格”标准以对方学校或学习平台制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部分课程后续年级不再开出,学院应指定一门或多门相应的课程替代,且替代课程学分原则上应不低于原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类课程和专业选修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生取得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所体现的学术水平和能力需覆盖申请认定课程的教学目标。
(二)学生取得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所必备的知识能覆盖申请认定课程的核心知识点。
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按《内江师范学院非课程类成果学分认定参考标准》进行认定。
第五章 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在本校于休学前、转专业前、留(降)级前、转学前获得的已及格的课程类成果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课程成绩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所获得的成绩予以记载。学生通过专升本录取后到我校进行本科阶段课程学习时,应提供专科阶段的成绩单原件,方可将专科阶段的课程类成果认定为本科阶段课程学分,其成绩按不超过80分记入本科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课程成绩按照《内江师范学院非课程类成果学分认定参考标准》的相关规定予以记载。
第二十条 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向教务处申请获得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和形势与政策等课程学分,该类课程成绩认定为90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报所在学院同意,可申请免修并认定该门课程学分,该门课程成绩认定为60分。(此类课程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参加出境交流(留学)项目学习并在境外取得的学分,按照相关规定认定学分。
第六章 学分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已完成的课程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分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学期前三周内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
(二)学生所在学院于第四周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教务处对学院认定意见进行复核。
(四)复核通过,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学生的课程成绩(或课程替代)。
第二十四条 学生获得的实习实践、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等非课程类成果认定流程如下:
(一)学生本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分认定审批表》,于每学期前三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须经项目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二)学生所在学院于第四周内对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集中认定,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教务处对学院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四)复核通过,由教务处录入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五条 因入伍退役后复学、病残、出境交流认定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分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并以作弊论处。因管理不严,造成违规认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学校授权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等级考试规定和等级证书成绩认定办法》(内师教字〔2014〕75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非课程类成果学分认定参考标准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教学工作的指导,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学校成立“内江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为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组 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学校聘任。聘任条件为: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高校教龄不少于5年;
2. 思想政治素质好,热心学校教育事业;
3. 教学水平高,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4.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委员15~2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各相关学科领域专家、教授组成。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临时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其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加入。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教学指导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长担任。秘书处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工作,具体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全面了解学校的教学工作状况,针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指导制定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对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行规划和设计,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等全校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三条 为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和立项申请,并参与相应的教改方案论证和重要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审议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关政策,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指导并协调各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审议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小组提供的具体方案与报告。
第十六条 接受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与教学的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各项指导、审议工作。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审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重大问题的决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须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记录由秘书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校根据每年的预算拨款。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进退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退出或增补。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聚焦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主线,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内江师范学院章程》以及学校教学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应秉承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人才培养的核心使命,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 教师任教资格
第三条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是课堂教学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新进教师须获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学校教师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方可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暂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经开课单位评议合格后,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担任助教教师,协助主讲教师完成教学工作。
第六条 新开课教师须经开课单位评议且合格,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新开课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或备案(其中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须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八条 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通过二级学院组织的试讲和考核,报教务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其中,理论教学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类课程等。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稳定并适时修订。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应由二级学院提出调整意见,经二级学院审议,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实施教学和考核教学效果的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均应编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基本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参考资料、考核方式等。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由开课单位各教研室组织编制,开课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教学大纲一经审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授课计划是开展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课程授课计划进度表》。
第四章 教材
第十五条 课程应根据适用性、科学性和优质性原则,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选用教材。教师自编教材的选用须符合学校教材建设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由开课单位教研室组织,开课单位审核。各开课单位负责人须审查教材预定计划,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教材征订与发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学生购买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是立德树人的关键环节,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导者。教师要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锐意创新,牢固树立“课程思政”理念,探索“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的有效路径,以渊博的知识陶冶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健康的心灵影响人。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切实肩负起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是构建专业知识体系的基础,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教学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了解所授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采用适合学生学习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及时传达学科前沿信息。
第二十条 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准备授课内容,按要求写出教案,并根据学科前沿发展,适时更新教学内容。开新课教师在上课前须备好该课程全部讲稿或课件;课程组教师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以及课堂纪律等教学工作全面负责。
1. 教师进入课堂应注重仪表,衣冠整洁;站立讲授,姿态端正,使用普通话教学;讲课有热情,精神饱满。
2. 首次课,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基本内容、基本教学环节、教学方式和课程考核方式等基本要求。
3. 教师应严格遵循教学大纲,全面把握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重点和难点,掌握好教学进度,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教学内容。
4. 课堂教学应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重点突出;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语言规范、精准流畅,板书简洁清晰、图表正确;采用启发式、探究式和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实验和独立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实验开出率100%,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实验项目、学时和内容。确需变更的,由实验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同意,二级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实验物质条件准备,包括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工具,并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对于新开出的实验和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试做,经二级学院考核,达到要求后方可向学生开课。
第二十六条 首次实验课,实验教师应结合实验项目的具体要求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操作规程者应予教育和指导,对不听教育和指导的学生,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予批评,对造成事故者或人为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追究其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师应当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教师应加强巡回视导,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完成后,实验教师应指导学生按规定断电(水、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组织学生外出实践的过程中,应向学生详细讲解该次实践的目的、内容、要求等,强调纪律,严格考勤,保证实践教学内容和过程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应深入实习基地单位,掌握学生实践进度,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对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辅导和答疑。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全面了解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工作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选题并下达任务书,审核学生开题报告,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并按规范正确撰写,指导学生准备答辩,评定成绩等。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效果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均应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应根据考试大纲确定,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考核方式的,应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认真负责、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阅卷后应当组织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如需对已经评定的分数或统分记录进行修改时,阅卷教师或复查教师应在修改处签名。
第三十六条 成绩审核与报送。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与系统录入工作,并将相关纸质材料签字后,交予开课单位。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卷教师提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修改成绩,应由评卷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开课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包括: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与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问题,宣传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学校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授课,认真组织课堂教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提前到达教学地点,做好课前准备;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时,应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调课、停课、代课和补课的有关规定(修订)》办理。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或见解,但不应讲述与人才培养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保障的重要方式。学校应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运行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工作,对教学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持续跟进。
第四十三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依据《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内师教字〔2006〕320号)、《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内师教字〔2006〕273号)、《内江师范学院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的规定》(内师教发〔2006〕272号)和《内江师范学院教学检查制度》(内师教发〔2006〕274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5月18日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学生学习及成长等工作的积极性,综合评价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科学严谨的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指标,对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积极主动投入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考核组织
1.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校级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院级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具体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2.任务分工
(1)考核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学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在满足教育教学申报条件下,考核结果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指标》排名分类推荐,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的统计口径与申报职称时间一致。
(2)各二级学院以综合考核指标为依据,组织所在学院的教师开展评优评先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归档,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
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指标分为教学质量、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成果、创新创业教育、学科竞赛、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荣誉称号等七个一级指标,每个指标的观测点、分值及要求见附件。
四、考核方式
1. 依据立项文件审核主持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2. 依据结题文件审核指导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3. 依据获奖证书及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审核学科竞赛获奖。
4. 依据教务管理系统审核教学工作量。
5. 依据获奖文件或证书审核教学成果奖。
6. 依据教材及使用证明审核教材。
7. 依据论文原件审核教研论文。
8. 依据相关文件认定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五、附则
1. 获奖级别认定,以竞赛、比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及文件为依据。同一项目在同一个竞赛、比赛项目中获多个不同级别竞赛奖项时,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在同一竞赛项目的不同参赛项中获多个奖项时,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6月20日
为贯彻“学生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实施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加强师生交流,加强对学生学业指导和职业发展规划指导,达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聘任条件
1. 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高度的责任心,热爱教学、倾心教学、研究教学。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
2. 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有教育教学经验,懂教育教学规律。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
3. 一般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导师的主要职责
1. 关心学生的人生追求,帮助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才。
2. 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针对专业发展趋势、专业人才定位、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提高学生的专业认识,培养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端正专业学习态度,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3. 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学业规划。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深造、就业或创业的发展方向,指导学生确定学业规划,并在课程修读各环节给予指导。
4. 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指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等,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5. 针对学生在学习进程中存在的其他具体问题进行相应指导。
三、导师工作的基本要求
1. 导师应在二级学院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指导工作,对所指导的学生既要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
2. 导师应定期与所指导的学生交流,了解学生的心理、思想和学习等方面状况,及时指导。交流次数每月不得少于1次,并应有记录。
3. 导师应配合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测评等工作。
四、导师聘任办法
1.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本分,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是教师的基本工作职责。凡符合学业导师任职资格的我校教师必须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
2. 导师实行聘任制,由各二级学院在全校范围内自主聘任。每名学业导师指导的学生(四个年级累计)一般不超过40人。校内跨单位选聘的,需经所聘教师所在单位同意。鼓励各二级学院结合创新创业教育和双师型建设需要,从合作企事业单位聘任兼职学业导师。
3. 学业导师的选聘每学年新生入学(9月份)进行一次,并把选聘结果和所指导学生的详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高级职称教师牵头的学业导师组,共同开展学业指导工作。
4. 学校鼓励学业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学业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直至学生毕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导师的管理
1.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工作组,指导学业导师制的有效运行。
2. 二级学院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学业导师的日常管理,包括遴选、聘任、改聘、评估考核。每学期应有学业导师工作计划、总结,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以便于导师间交流经验,提高指导能力。
3. 二级学院建立学业导师档案,检查并记录导师开展工作情况,作为导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
4. 学业导师年度考核工作由学院安排落实,考核等级建议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0%,不合格的学业导师应及时解聘。考核结果报送教务处审核后,在人事处备案,并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奖评优的条件之一。
5. 二级学院从绩效中单独预算专项经费,用于学业导师开展工作。
六、附则
本办法从2018级本科生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导师制实行办法》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10月31日
为进一步发挥退休教师献身学校建设的热情与作用,满足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和教学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聘请我校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本科生课程的教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聘请条件
1、聘请的退休教师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
2、聘请的退休教师年龄原则上男在65周岁以下、女在60周岁以下。
3、聘请的退休教师主要承担本科生专业课程的理论课教学工作。
4、聘请的退休教师必须本人自愿受聘,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5、各教学单位聘请退休教师担任本科生课程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3门课程(含3门)。
二、聘请程序
1、各教学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开课任务书下达之前,将下学期拟聘请退休教师以及聘请担任的课程、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2、各教学单位对聘请的退休教师进行初步考察,并与教务处、人事处汇同协商后,由受聘者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聘请退休教师担任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审批表》,经聘请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全校拟聘请的退休教师情况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
三、聘请教师的相关待遇
1、所聘请退休教师的退休身份不变,按政策享受其退休待遇和课时酬金等。
2、课时酬金: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教师的课时酬金为: 130元/学时;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教师的课时酬金为: 100元/学时;
(3)聘请退休教师担任教学工作的课时酬金由学校承担,课时酬金包含完成每门课程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
四、聘请期限
聘请退休教师的聘请期限为一个学期,每学期一聘。
五、聘请退休教师的管理
1、各教学单位每聘请一位退休教师,必须配备一位中青年教师作为课程辅导教师,辅导教师的课时酬金由教学单位承担。
2、指导课程辅导教师,为中青年教师的成长搭建平台。
3、按在岗教师管理,聘请期间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违反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学校有权终止聘请。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聘请退休教师担任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审批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2年5月14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保证教授、副教授在教学第一线为本科生上课,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如下规定。
一、教授、副教授每年必须为本科生至少讲授1门课程。学校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鼓励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同时,鼓励教授开设新生研讨课,激发学生专业兴趣和学习动力。
二、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优秀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合理安排教学时间,确保教授、副教授承担教学工作。“双肩挑”的教授、副教授也应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具体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双肩挑”人员上课暂行规定》(内师院发〔2013〕49号)文件。
三、每年未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的教授,停发当年教授特殊津贴。
四、每年未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副教授,在晋升教授时扣除相应的任职年限。
五、确有特殊原因,如出国、进修一年及以上、或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等,某一年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人事处批准,方可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六、学校将各二级学院(部)对教授、副教授安排教学任务,纳入当年目标考核工作中。
七、每学期结束前,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一览表、统计表》,将教学业务隶属本教学单位的教授、副教授(含“双肩挑”人员)为本科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对教授、副教授进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将作为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制度长期坚持。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6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简称毕业论文,下同)的指导和管理,提高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根据《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创作说明”、“设计说明”是对毕业创作或毕业设计的成果论述,撰写要求与毕业论文相同。
第三条 毕业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原则上应在第七学期末下达任务书,学生于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完成选题及文献查阅等工作。毕业论文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申报题目、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审阅、评阅、答辩、成绩评定、总结归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毕业论文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分别成立校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学校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 制定毕业论文工作指导性文件及操作规范,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2. 开展毕业论文工作过程管理,组织抽查毕业论文并做质量评估。
3. 组织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工作。
4. 开展毕业论文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第六条 二级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在二级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学校毕业论文工作指导性文件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拟定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布置毕业论文工作任务,进行毕业论文工作动员。
2. 做好毕业论文质量监控,开展毕业论文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尤其要做好题目审查、开题、期中和答辩等环节的检查。
3. 审定毕业论文成绩。
4. 评选并向学校推荐本学院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
5. 开展本学院毕业论文工作总结。
第七条教务处与二级学院应共同做好毕业论文各环节质量监控,保证毕业论文质量。
第三章 选 题
第八条 选题基本原则
1. 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能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
2. 选题应与教学、科研、生产、文化和社会相结合,其中工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题目应结合工程、生产和实际应用;理科类、经管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应结合当前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文科类、法学类、教育类及艺术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应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实用性,能反映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
3. 选题应有利于学生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锻炼与提高,体现因材施教,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4. 选题的难度和份量应适当,工作量饱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经努力后能完成任务。
5. 毕业论文应保证学生一人一题。毕业论文选定的题目确需由多人完成的,应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独立完成分工部分任务。
第九条选题程序
1. 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论文选题原则拟定题目,明确完成该课题需具备的条件。学生也可自拟题目,但应符合毕业论文的选题原则并得到指导教师同意。
2. 指导教师负责毕业论文题目申报,教研室对申报题目进行审核。
3. 二级学院对教研室审核的题目进行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4. 公布毕业论文题目,完成学生选题。毕业论文题目一经选定并上报后,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变更题目,应经指导教师和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定、备案。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资格
1. 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助教(或同级专业技术职称)可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要求执行(标准中未作要求的,原则上不超过10人)。
2. 聘请校外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当于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学院应做好过程质量监控,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 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2. 指导学生选题并下达任务书,审核学生开题。
3. 检查和指导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学生按规范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工作。
4. 负责审查所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是否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发现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应及时加以制止。
5. 指导学生准备毕业论文答辩,就学生的学习态度、能力水平、毕业论文质量及应用价值等方面给出评定意见、评定成绩。
第五章 学 生
第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书,以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毕业论文获取新知识,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
1. 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二级学院或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安全,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原则上不准请假。如因病因事确需请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缺勤(含事、病假)累计超过毕业论文时间的1/4者,取消答辩资格,不予评定成绩。
2. 按要求完成以下内容:
(1)选定毕业论文题目后,认真准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按照指导教师下达的毕业论文任务书要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任务书提出的各阶段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周至少一次)。
(3)毕业论文正文原则上不少于0.6万字(理工科不少于0.5万字,外语专业全外文的论文,不少于0.4万单词,艺术类毕业设计或创作说明不少于0.3万字),中、英文摘要300字左右 (外语专业论文的摘要不少于200个单词)。撰写格式及标准详见《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撰写规范》(附件1)。
(4)按时按要求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3. 学生应对自己完成的毕业论文负全部责任,毕业论文检测达到学校要求后提交指导教师审阅。对论文作假行为者,成绩记零分,并依据《内江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答辩之前,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作品、毕业创作作品)进行审阅和评阅,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成绩评定参照《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评价标准》(附件2)。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应对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未通过审阅环节者,不得进入评阅环节;未通过评阅环节者,不得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答辩委员会在二级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答辩小组(一般为3~5人),设组长1人。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职责
1. 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学院答辩工作。
2. 必要时组织并主持院级公开答辩工作。
3. 审定毕业论文答辩成绩。
第十七条 答辩小组成员应通阅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设计好答辩时的有关提问。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答辩应按程序进行,并做好答辩记录。答辩成绩应当日公布,答辩成绩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答辩。答辩程序为:
1. 答辩委员会主席或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开始;
2. 学生报告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10分钟以内);
3. 答辩小组成员提出问题,学生回答问题(10分钟以内)。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论文成绩应综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的意见,各部分构成比例为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占40%、评阅教师评定的成绩占20%、答辩小组评定的成绩占40%,综合成绩按百分制(取整)计分,成绩经答辩委员会核定后向学生公布。
第七章 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的检查以二级学院为主,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随机抽查。二级学院检查工作围绕毕业论文的各主要环节进行,具体内容如下:
1. 选题审查:指导教师资格和指导学生人数是否符合要求;题目是否符合选题基本原则;是否按程序进行申报和审定。
2. 开题检查:毕业论文任务书是否科学、规范填写并下达学生;学生是否进行了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3. 中期检查:毕业论文工作是否按任务书预定的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已经完成的研究工作及结果、后期拟完成的研究工作及进度安排、存在主要问题、如期完成论文工作的可能性,中期检查由学生、指导教师和二级学院共同完成。
4. 答辩检查:学生是否符合答辩资格;答辩工作安排是否符合要求;答辩程序是否规范;学生答辩材料是否完备和规范;成绩评定是否合理等。
5. 论文复查:毕业论文质量与评定成绩是否匹配;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进行抽查,主要从毕业论文质量(选题、内容、撰写规范、指导过程)和档案管理两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检测结果,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内;若重复率在30-50%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请专家组核定,属于正常引用的,专家核定意见书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准予正常通过;重复率高于15%原则上不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切实保证毕业论文工作规范、有序、优质完成。对未获得答辩资格和答辩不合格的学生,应要求学生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并取得答辩资格后,同推迟答辩者参加二次答辩。二次答辩不合格者,应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八章 评优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具体评优及奖励办法见《内江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奖励办法》(附件3)。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所有毕业论文原件、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手册》等,由二级学院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内师教发〔2006〕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撰写基本规范
2.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评价标准
3. 内江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奖励办法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5月2日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撰写基本规范
为了统一和规范学校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保证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国家标准GB7713-87)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毕业论文的构成
本科生毕业论文由封面、题目、摘要(设计(创作)总说明)、关键词、目录、正文(绪论、主体、结论)、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几部分构成。
二、毕业论文各组成部分的内容要求
(一)毕业论文内容的基本要求
1.封面
封面主要内容包括,“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字样、题目、专业、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年级、学号、日期等,由学校统一印制、装袋。
2.题目
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标题字数应适当,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可以分成主标题和副标题。
3.论文摘要或设计(创作)总说明
摘要应该是对全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反映毕业论文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结论,不能过于简略,应语句通顺,文字流畅。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中文摘要以300~500字为宜,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一致,并要符合英语语法,无语言错误,语句通顺,文字表达自然流畅。外语专业论文的摘要不少于200个单词。
设计(创作)总说明主要介绍设计任务来源、设计标准、设计原则及主要技术资料,中文字数在1500~2000字左右,外文字数以1000个左右实词为宜。
4.关键词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设计、创作)主要内容的通用词条。关键词一般为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英文的关键词应与中文关键词一致。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5.正文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正文应另起一页,主要内容包括:
(1)前言或选题背景:说明本题目的来源、目的、意义、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简述本题目在国内外研究概况及存在的问题,本题目设计的指导思想等。
(2)方案论证:说明题目设计的原理并进行方案选择,阐明为什么要选择这个方案(包括各种方案的分析、比较)以及所采用方案的特点。
(3)过程(设计或实验)论述:指作者对自己的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要求论理正确、论据确凿、逻辑性强、层次分明、表达确切。
(4)结果:是对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主要数据或观测结果加以描述或解释。可用文字描述,也可用图表来表达。能用文字说明的问题就尽量不用图和表;用图和表,文中就不重复数据,而只强调发现。结果应如实、具体、准确。对获取的数据,
(5)讨论:是对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主要数据、现象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把实验结果提高到理性高度,进行理论阐述,透过现象发现规律的过程。讨论应尽量阐述结果揭示的原理、联系和普遍性以及你所做的工作的理论意义和任何可能的实用价值。
(6)结论: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阐述本题目研究中尚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和建议。结论应写得概括、简短。
6.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凡有直接引用他人成果之处,均应进行标注,并按引文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列于参考文献中。一篇论著在论文中多处直接引用时,在参考文献中只应出现一次,应将标注序号归并到一起集中列出。仅参考但未直接引用的与毕业论文选题有关的著作和论文也应在参考文献中列出,排于直接引用的参考文献之后,并连续编序号。
一份完整的参考文献可向读者提供一份有价值的信息资料。毕业论文一般应列入8篇以上主要参考文献。除特殊专业的毕业论文外,原则上均应列入2篇以上的外文参考文献。
7. 附录
凡不宜收入正文中的,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毕业论文的附录中,例如公式的推演、编写的程序、元器件清单等;在文章中引用的符号较多时,为便于读者查阅,可以编写一个符号说明,注明符号代表的意义。一般附录的篇幅不宜过大,若附录篇幅超过正文,会让人产生头轻脚重的感觉。
8.致谢
致谢是指以简短的文字对在题目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直接或间接给予帮助的人员(例如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表示自己的谢意,这不仅是一种礼貌,也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治学者应有的思想道德规范。
(二)毕业论文写作细则的基本要求
1.汉字
必须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字。
2.标点符号
毕业论文中的标点符号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3.名词、名称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应尽量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有争议的名称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使用外文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其含义。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达尔文、马克思等)可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
4.量和单位
量和单位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GB3100~GB3102-93,它是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的。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例如件/台、元/km。
5.数字
毕业论文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不很大的数目时,一般不用阿拉伯数字。大约的数字可以用中文数字,也可以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一概写全数,不能简写,如2018年不能写成18年。
6.标题层次
毕业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编号方法应采用分级编号方法:第一级为“1”、“2”、“3”、……等;第二级为“1.1”、“1.2”、“1.3”……,“2.1”、“2.2”、“2.3”……等;第三级为“1.1.1”、“1.1.2”、“1.1.3”……,“1.2.1”、“1.2.2”、“1.2.3”……等。
各层标题均单独占行、顶格书写,各层编号与标题之间空一个字符,末尾不加标点。第一级标题使用四号黑体(不加粗),段前段后间距0.5行;第二级标题使用小四号黑体(不加粗),段前段后间距0行,第三级标题使用小四号黑体(不加粗),段前段后间距0行。
7.公式
公式应居中书写,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放在公式右边行末,公式和编号之间不加虚线。
8.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表格允许下页接写,表题可省略,表头应重复写,并在该页右上方写“续表××”。表格统一使用三线表;表中数据应正确无误,书写清楚。数字空缺的格内加“-”字线(占2个数字);表内文字一律用五号仿宋体。
9.图
毕业论文的插图应与文字紧密配合,文图相符,内容正确。选图应力求精练。
(1)制图标准
插图应符合国家标准及专业标准。
机械工程图:采用第一角投射法,严格按照GB4457~4460-84,GB131-83《机械制图》标准规定。
电气图:图形符号、文字符号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流程图:原则上应采用结构化程序并正确运用流程框图。
对无规定符号的图形应采用该行业的常用画法。
(2)图题及图中说明
每幅插图均应有图题(由图号和图名组成)。图题置于图下,用五号宋体。有图注或其他说明时应置于图题之上,用五号仿宋体。图名在图号之后空一格排写。引用图应说明出处,在图题右上角加引用文献号。图中各部分说明应采用中文(引用的外文图除外)或数字项号,各项文字说明置于图题之上。
(3)插图编排
插图与其图题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开排写于两页。插图处的该页空白不够排写该图整体时,可将其后文字部分提前排写,将图移至次页最前面。
(4)论文原件中照片图及插图
毕业论文原件中的照片图应用计算机绘制,或直接用数码相机拍照,或原版照片粘贴,不得采用复印方式。照片可为黑白或彩色,应主题突出、层次分明、清晰整洁、反差适中。
(5)坐标与坐标单位
对坐标轴应该进行说明,有数字标注的坐标图,应该注明坐标单位。
10.外文字母的正、斜体用法
物理量符号、物理常量、变量符号用斜体,计量单位等符号均用正体。
11.注释
毕业论文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注释一律用页末注,即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稿纸的下端,而不用行中注(夹在正文中的注)和篇末注(将全部注文集中在文章末尾)。若在同一页中有两个以上的注时,按各注出现的先后,应按序编列注号。注释的注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圆表示(如①,②,…),应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和格式一致。注释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
12.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著录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执行)。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3],…,应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和格式一致。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一篇论著在论文中多处引用时,在参考文献中只应出现一次,序号以第一次出现的为准,应将序号归并到一起集中列出。不得将参考文献标示置于正文中的各级标题处。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1)连续出版物
[序号]主要作者(不超过三位).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例如:[1]毛峡,丁玉宽.图像的情感特征分析及其和谐感评价[J].电子学报,2001,29(12A):1923-1927.
[2]MaoXia,LiMing,HuXiao-pinge,eta1.AffectivePropertyofImageandFractalDimension[J].Chaos,Solitons&Fractals.U.K.,2003:V15905—910.
(2)专著
[序号]主要作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如:[3]刘国钧,王连成.图书馆史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15-18,31.
[4]T·Parsons,TheSocialSystem,NewYork:FreePress,1961:P36-45.
(3)会议论文集
[序号]主要作者.文献题名[A]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如:[5]毛峡.绘画的音乐表现[A].中国人工智能学会2001年全国学术年会论文集[C].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739—740.
(4)学位论文
[序号]主要作者.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例如:[6]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
(5)报告
[序号]主要作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例如:[7]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6)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例如:[8]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8,1983-08-12.
(7)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例如:[9]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
(8)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作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例如:[10]毛峡.情感工学破解‘舒服’之迷[N].光明日报,2000-4-17(BI).
(9)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作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例如:[11]王明亮.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DB/OL].
http://www.cajcd.cn/pub/wml.txt/980810-2.html,1998-08-16/1998-10-04.
外国作者的姓名书写格式一般为:名缩写.姓。例如A.Johnson,R.O.Duda
引用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说明如下:
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数文献类型,如下表:
参数文献的标识
文献类型 |
普通图书 |
会议录 |
汇编 |
报纸 |
期刊 |
学位论文 |
标志代码 |
M |
C |
G |
N |
J |
D |
文献类型 |
报告 |
标准 |
专利 |
数据库 |
计算机程序 |
电子公告 |
标志代码 |
R |
S |
P |
DB |
CP |
EB |
电子文献的标识
载体类型 |
磁带 |
磁盘 |
光盘 |
联机网络 |
标志代码 |
MT |
DK |
CD |
OL |
关于参考文献的未尽事项可参见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2005)。
(三)资料要求
计算机、工科专业软件题目应附学生参与编制的软件开发有关文档、软硬件资料(如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测试分析报告等)和有效的程序光盘,并作为毕业设计的资料,同论文、毕业设计手册、译文一起存档;硬件类题目对于设计作品、测试数据应有必要的记录、图片等支撑材料。艺术类专业的设计或创作题目应附学生设计或创作的作品相关文档和有效的作品光盘,并作为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资料。
(四)论文书写和字数要求
毕业论文统一由学生本人用计算机排版、打印。《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手册》所有表格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字体工整,卷面整洁,手写一律用黑或蓝黑墨水。字数原则上不少于0.6万字(理工科不少于0.5万字,外语专业全外文的论文,不少于0.4万单词)。
(五)论文格式要求
1.摘要
中文的“摘要”与“关键词”几个标示字为小四号黑体(不加粗);英文的“摘要”与“关键词”几个标示字为小四号TimesNewRoman体(加粗)。中文摘要内容与具体的关键词为小四号仿宋体(不加粗);英文摘要内容与具体的关键词为小四号TimesNewRoman体(不加粗)。
2.论文正文
第一层次(章)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不加粗)
第二层次(节)题序和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字(不加粗)
第三层次(条)题序和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字(不加粗)(以下层次格式相同)
正文用宋体小四号(英文采用小四号“TimeNewRoman”字型)。
3.论文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2.2cm,下1.8cm,左2.5cm,右2.3cm,页眉1.2cm,页脚1.5cm。
页眉以小五号宋体字键入“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顶左侧。
页脚插入页码,居中。摘要、关键词、目录等文前部分的页码用罗马数字(Ⅰ、Ⅱ……)连续编排,正文以后的页码用阿拉伯数字(1、2……)连续编排。
正文选择格式段落为:固定值,行间距为22磅(可根据页面情况在20~24范围内适当调整),段前段后均为0磅。
(六)毕业论文装订顺序
(1)封面;(2)诚信说明书(3)目录;(4)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合页打印);(5)论文正文;(6)参考文献;(7)符号说明;(8)附录:有关图纸、软盘等;(9)致谢。毕业论文按统一顺序装订后与《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手册》、工程图纸(按国家标准装订)、软盘等一起放入填写好的资料袋内提交二级学院存档。
三、基本规范要求的执行
1. 二级学院毕业论文领导小组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撰写基本规范》,结合本二级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该学院的基本规范(细则),提供毕业论文写作模板,并检查执行的情况;
2. 二级学院应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安排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两个方面:(1)是否按毕业论文任务书要求完成各项任务;(2)是否按毕业论文撰写的基本规范要求撰写论文;
3. 答辩前审查不合格者,应按要求修改,达到要求后才能参加答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研究对教学发展与教学质量提升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第三条 项目立项突出“科学、创新、示范、应用”的原则。科学选题,集中申报,公正评审,择优立项,规范管理,注重实效。以高质量的教学研究指导和推动教学改革实践,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承担或参与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教改项目。
第五条 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意义和范围分为重点项目、委托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点项目是为解决教育教学中面临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探索性研究,以求在解决事关教学和管理全局性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而遴选确定的教改项目,重点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院联合申报。
(二)委托项目指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单位、教学团队等开展的教改项目。
(三)一般项目是针对教学和教学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理念、方法和路径等方面开展创新性研究以提高教学和教学管理水平而遴选确定的教改项目。
第六条 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教改项目的申报、建设、检查、验收、延期、撤销等管理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改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教务处全面负责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订教改项目建设规划;
2.制订和发布教改项目计划与指南;
3.组织教改项目的立项、检查与验收;
4.组织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二级学院是教改项目建设与实施的具体责任单位,其职责如下:
1.制订本单位的项目建设规划;
2.培育、储备本单位教改项目;
3.组织教改项目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协助申报人修改申报材料;
4.定期开展教改项目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和实践;
5.做好教改项目服务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6.总结项目成效,培育教学成果。
(三)项目负责人是教改项目建设与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1.制订教改项目建设计划,签订项目任务书;
2.安排教改项目实施进度,实施项目建设;
3.按规定合理安排教改项目经费使用;
4.按期结题验收,提交项目成果总结及相关支撑材料;
5.凝练教改项目建设成果,做好宣传与推广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申报条件
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岗在职教职员工,申报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每年每个子类不能超过1项,参研不超过2项;已有在研项目且尚未结题的,不得再申报同子类的项目,可申报其他项目1项,所有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重复申报教改项目:
(一) 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或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四)其他被学校认定为不可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 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力量较强,能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反映立项的指导思想,体现教育 改革发展新要求、新态势,改革路线清晰;改革举措有效,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二)项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研究与改革实践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三)项目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项目完成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申报、立项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各类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二)各二级学院(行政人员归口至二级学院)根据项目通知和指南要求,统筹规划,组织申报、遴选和推荐工作。二级学院推荐的教改项目应经所在基层教学组织推选,教学指导委员会初审后确定,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推荐;
(三)教务处受理申报项目,组织专家初评并提出立项建议;
(四)初评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
(五)公示审议结果;
(六)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正式下发文件。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采用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申报立项。申报高一级项目,原则上应在低一级建设基础上推荐。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检查为年度检查,由各二级学院对本单位承担的所有在研教改项目进行检查并形成年度进展报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年度检查情况,对推进不力的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不合格项目限整改一次,整改期为三个月,仍不合格的撤销项目。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进度安排、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等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组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延期、撤销
(一)所有项目均应如期完成。项目到期,应提交结题材料,经专家组评审后,给出同意结题、延期结题、项目撤销的结论(最终结论须过半数,未过半数以专家组合议结论为准)。凡评审结论为延期结题的项目,须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执行计划和方案,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逾期未报者按照结题验收不合格处理。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为半年。
(二)凡出现下列情形者,撤销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未开展研究的、项目组不具备继续研究条件和能力的、延期项目仍无法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出现重大思想政治性问题的,因学术不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撤销的。
(三)项目撤销后,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并取消负责人2年(撤销文件下达之日起)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结题通知;
(二)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材料和研究成果;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开展结题验收;
(四)发文公布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江师范学院教改项目验收报告》;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经费使用明细表(加盖财务公章);
(四)依托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八条 成果形式
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教改方案、讲义、教学软件、教材(含实训教材)、教改论文、教学视频(课程类项目)、课堂教学实录(课程类项目)等。作为项目成果出版的教材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须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否则不能作为项目成果验收,也不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资助与管理
(一)学教务处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专款专用的原则对获批立项的教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教改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制,每个教改项目设立专项账户。国家级重点教改项目资助15万元,一般项目9万元;省级重点教改项目资助9万元,一般项目2万元,“互联网+”项目1万元;校级教改项目经费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范围
教改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上参照《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22〕49号)执行。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部分,但间接经费全部用于完成项目后的绩效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直接经费中没有劳务费,其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会议、差旅费:项目研究中因开展学习培训、交流研讨、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培训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校内外专家的咨询费、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讲座讲课等费用。
资料、材料费:资料费包括购买相应的书籍、资料和复印等费用;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教学资源费:主要包括项目的相关网页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维护费用等。
课程制作费:主要包括课程项目课堂实录、说课视频等录制费用等。
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设备采购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项目管理及评审费:用于项目申报、管理、中期检查、验收及结题评审,在项目总经费中按5%提取,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协调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学校资助的教改项目经费。学校将根据上一年度项目(非一年期的项目)经费使用比例划拨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项目建设期满不再划拨剩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 教改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应完成所有经费报销,三个月后将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历年在研校级教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8〕10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25日
为充分发挥通识教育课程在学校文化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培养学生贯通科学、人文、艺术与社会之间的素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鼓励教师面向学生开设高水平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确保选修课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课要求和原则
通识教育选修课由人文社会科学系列、自然科学与技术系列、艺术、体育与健康系列、教师教育系列、综合素质训练及学术讲座等五类若干课程板块构成。选修课程设置既要适宜于所有专业学生或某几类学科专业学生,也应具有一定的学术科技含量,要控制课程学时数,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体现课程内容精品化、融汇性、实用性、专题性等原则,每门课以1-2学分为宜。各学院按学校规定比例开设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积极面向全校学生开设文科综合实验选修课程、理工科综合实验选修课程。
二、开课管理
(一)根据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建设需要,重点鼓励教师在以下方面面向全校学生新开课程:
(1)学科前沿类课程:与某一学科的科学研究相结合,向学生介绍国际国内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内容与方法,帮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动态,拓展学生学术视野。
(2)经典导读类课程:立足于中华传统文化传承与现代文化构建,以系列原典研读、经典导读为载体,介绍文学、历史学、哲学、语言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知识,帮助学生了解中华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发展,提升学生的文化修养与人文素质。
(3)区域特色类课程:立足区域发展实际,介绍巴蜀文化和大千文化等,增强学生对区域文化的理解与认识。
(4)新课改类课程:立足四川省普通中学课程改革实际,结合各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加强对学生适应平台新课改能力的培养,尤其加强学生课程资源开发、地方课程与校内课程建设方面的能力培养。
(5)创新创业类、技术技能指导类、实践类课程:根据学生开展科研创新需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科研方法的训练和指导,提升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立足大学生开展关于学生创新创业内容、理念、方法等方面的教育,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践类课程帮助学生提升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6)艺术类课程:通过课程的开设能陶冶学生情操,有效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真正发挥大学素质教育中艺术学科启迪形象思维、提高审美情趣和综合素质能力。
三、开课教师条件
学校鼓励高职称教师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才能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或博士学位者。
(2)学校在职在岗人员。
(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者。
四、教学管理
(一)教学要求
(1)拟申报开课教师填写《内江师范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申报表》,经开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经审批后确认开课资格,进入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资源库供学生选修。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师,应认真编制教学大纲,选用高水平教材或自编讲义,积极进行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按照学校统一进度开课、教学、命题、考试、阅卷、录入成绩。
(2)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学管理与校内其他课程的管理要求统一,由开课教师所在的教学单位进行管理,并将其纳入教师所在的教学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以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二)教学方式
教学方式可采用讲授、交流讨论、实践操作等多种教学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学习。
(1)团队教学
各课程负责人应根据课程要求,成立两人及以上的教学团队,在课堂教学及课程建设中发挥团队合作的优势。
(2)网络化教学
教学资源实行网络化,通过教学资源的网络化建设,为学生自学和师生互动搭建平台。
(三)学籍管理
(1)成立通识选修课课程班委会,选出班长进行常规管理,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考勤等工作。
(2)严格考勤制度,任课教师应坚持双向考勤制度,双向考勤要有明确记录。教务处将不定期抽查教师的考勤情况。
(3)学生无故旷课、旷考,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内师教字〔2008〕176号)处理。
(四)考核管理
(1)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考查的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论文、报告、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2)任课教师要严格课程考核,实行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综合给出相应的成绩,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采用卷面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期末试卷应严格遵循认真命题、教研室主任严格审查、分管教学的院长审阅批准的程序;考试内容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覆盖面广,题量合理,题型不得过于单一,难度适中,区分度强。
(3)课程考核时间根据教务处安排的规定的周次进行考核,并向教务处上报具体的考核时间。
(4)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负责成绩登载后将成绩册、考试试卷等相关教学资料提交教务处教学行政管理科归档。
五、选课程序与开课时间
(1)每学期第14周前由教务处在教务网站上公布下学期开设的全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课程名称、学分数、任课教师姓名、课程简介和上课形式、预计人数及开课时间。
(2)学生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5-16周完成,导师或班主任应指导本班学生根据网上公布信息选修。
(3)一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因选修人数达不到开班要求而停开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及时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4)第17周教务处将各学院选课名单统计汇总,排出通识选课课表以及学生名单和班次,各学院将开课课表和学生选课名单通知学生本人。
(5)学生若因选课不当或课程变动等原因需补退选的安排在新学期第一、二周内进行,第三周开始不再接受退选和补选。未办理补选手续而擅自更改所选修课程的,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六、工作量计算
(1)教师承担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学任务,由教务处根据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学生人数核定其教学工作量,并由各开课学院计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考核、评职称的依据。
(2)计算方法:根据任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按当年学校分配政策确定标准班课时酬金基数。
(3)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教师课时费用将采用逐步增长的方式。为打造优质资源,鼓励教师开设高质量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校每学期将在已申报的通识教育选修课中建设一批优质通识教育选修课,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支持教师就相应课程建设开展教研活动和教改研究,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切实发挥课程实效。具体实施办法另文通知。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课申请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2年5月14日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高中)课程改革,大力推进课程教材教法改革和教学研究与实践,切实提高我校基础教育师资培养质量,充分发挥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的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现决定开展基础教育兼职教师评聘工作。
一、目的与意义
1、聘请中学教师到我校兼职,是提高我校基础教育师资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培养具有新课程理念和创新能力、适应高中课程改革需要的高素质教师的重要手段。学校积极利用中学名师资源,发挥中学优秀教师的教育智慧和积极性,直接参与对我校师范生的培养和专业发展指导,共同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教学实践,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广、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基础教育教师。
2、聘请中学教师到高校课堂,给我校学生传授最直接最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经验,从而使中学选人、用人的成本和风险降低,最终实现高校培养的师范生与中学所需教师的“无缝对接”。让中学教师直接参与师范生的培养和专业发展指导,学生既吸收了大学教师丰厚的理论素养,又吸收了基础教育教师的丰富的教学经验。通过这种途径加大用人单位直接培养人才的力度,使学生提前介入基础教育,了解中学课改的发展状态,为中学选择未来优秀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缩短他们从教后的磨合期,使其就业后尽快进入教学角色。
二、聘请范围与条件
(一)聘请范围
1、省级及其以上示范中学或省级高中课改样板学校的在岗优秀高级教师、特级教师;
2、基础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及管理实践第一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各市、州教科所从事基础教育研究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
(二)聘请条件
1、具有高尚的师德,为人师表,能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作用;
2、具有特级教师荣誉或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3、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曾担任中学班主任或其他学校管理工作,并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4、具有主持中学教学研究项目的经历,发表有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研究论著;
5、具有开设特色教师教育课程经历,所教学生在高考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效果显著。
三、工作职责
1、参与我校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研究与实践,开展教师教育项目的合作研究,为我校教师教育改革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在基础教育改革实践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2、参与教师教育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实习与见习指导、学生专业发展与就业、教育硕士的培养与指导等;
3、每年为我校学生作1-2次关于基础教育课程研究改革方面的专题讲座;
4、每年为我校相关专业学生讲授2-4次中学示范课;
5、每年为我校相关专业学生讲授10学时左右中学教材、教法分析课。
四、聘请程序
1、二级学院各师范专业择优推荐2-3名中学学科教师,学校建立基础教育兼职教师专家库;
2、学校教务处、人事处组织学科专家,负责对基础教育特聘教师人选进行评议和评审;
3、评聘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评聘教师原则上从我校基础教育兼职教师专家库中选择,每次选出15-20名专家聘为内江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兼职教师,发给聘书,每届任期一般为2年。
五、工作待遇
1、基础教育兼职教师享受学校发给的劳务津贴。津贴标准如下:专题讲座(半天)500元/次;示范课150元/次(1学时);教材、教法分析课100元/次(1学时)。
2、兼职教师往返学校的交通费、食宿等费用由各二级学院在业务费中报销。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0年7月2日
为规范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现对我校学生申请缓考的条件、程序等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缓考的条件
1. 因病:因病申请缓考须持有学校医务室(卫生防疫科)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病假单。无病假单、病情诊断书,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2. 因事:因事缓考是指在考试期间,学生确有紧要事项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不能参加考试的情况。因事缓考原则上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
二、申请缓考的程序
1. 填写缓考申请表:申请缓考的学生首先到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申请专业课缓考的填写一份;申请跨专业课程、通识课程缓考的一式两份。
2. 二级学院审批:学生填写缓考申请表后,附上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先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签署意见,再经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审批签字。
3. 开课院(部)审批:若申请缓考课程是跨专业课程、通识课程,须在以上两个程序完成后,持一式两份申请表到该门课程开课院(部)请该院(部)领导审批签字。
4. 缓考备案:缓考申请表审批程序结束后,一式一份申请表的,学生将其交所在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一式两份申请表的,学生将一份交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一份交开课院(部)教学科研办公室(或办公室)备案。
三、缓考时间及要求
申请缓考须至少在开考2日前书面申请。申请缓考的学生于下学期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缓考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
凡考试前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同一门课程不得提出两次缓考申请。
四、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6月27日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结业生重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虽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 本、专科学生在标准学制学习年限内未取得的学分总数在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1/10以内(含1/10)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 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 考核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3. 结业生离校后,三个月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实,学校批准,每门课程可跟班重修一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可补作一次,达到毕业要求者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二条 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因违反考场纪律造成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出具其本人政治思想和现实工作表现的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获得返校重修的资格。
第三条 结业生返校重修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务处根据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通知相关学院安排课程跟班重修和考试。
第四条 结业生回校重修时,应带上结业证书,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对已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如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提出申请回校重修者,视为自动放弃重修资格,学校将不再受理其重修申请,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六条 返校补考结业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均自理。
第七条 结业生重修课程收费标准按照物价局审批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结业生返校重修申请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6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完善学分制下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学生提前修满修读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同时符合学校规定的学生毕业的有关要求,可申请标准学制内提前毕业。
1. 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成绩优秀,无重修课程记录。
2. 前3个学期至少应修满修读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及以上,已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
3. 在校修读的时间不得少于3年。
二、申请程序
1.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四学期开校1个月内,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附件1),提出书面申请。
2.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其学业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
3. 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4. 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三、学籍管理
1. 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籍列入学生计划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名单中。
2. 提前毕业的学生,在申请毕业的学年度内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3. 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届时未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允许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读。
四、其他有关规定
1. 提前毕业以一年为期,其待遇与同届毕业生相同。
2. 对于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所在二级学院应妥善安排其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保证学生能如期毕业。
3.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标准修业年限毕业生总学分缴纳学费。
4.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本科生标准学制内提前毕业申请审批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6月27日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在学好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级科研课题研究、科研论文撰写、发明创造、科技竞赛等科技学术活动,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认定创新学分的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应为内江师范学院,成果包括正式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及经认定的竞赛奖励、创业等。
学生在校期间,创新学分最高可充抵专业选修课程5个学分,课程成绩认定为80分,超出部分记入学生成绩单。
一、创新学分的认定
1. 创新学分评定类别
(一)学术论文类;(二)成果类;(三)发明创造类;(四)竞赛类;(五)创业类。
2. 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一)学术论文类
公开发表及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学术论文、产生一定影响的社会调查报告等。
(二)成果类
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经鉴定评审的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大学生科学研究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经省以上部门鉴定具有应用价值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向社会转让、出售,产生较大效益的软科学成果;其它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成果。
(三)发明创造类
包括各类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专利获准以缴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专利授权的时间及专利证书为准。
(四)竞赛类
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7〕23号)文件中的学科竞赛类别认定办法,获得一类学科竞赛奖励的个人或集体。
(五)创业类
国内政府主办的各类创业奖的获得者,进入孵化器和内江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学生创业者,经工商部门批准创办一年以上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创办人。
具体评定标准见内江师范学院创新学分评定标准(附件1)。
二、创新学分的认定程序
每年4月教务处对当年获得的成果,进行创新学分的认定,时间不另行通知。学生当年不申请认定,视为放弃,过期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予以认定。具体程序是:
1. 4月中旬,学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附件2)(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统一报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评审后,四月底公布评审结果。
2. 5月初由教务处统一录入成绩,并认定相应的创新学分。
3. 在对申报的创新学分认定上有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复审。
三、其它
1. 以同一项目申请创新学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2.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7月7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部署,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64号)、《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 (内师院发〔201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转型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学校将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以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为核心,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为重点,以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为目标,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大力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我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总体目标
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明确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立课堂教学、俱乐部、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竞赛、创业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努力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向有机融合的转变,由注重知识传授向注重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转变,由单纯面向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学生向全体学生的转变。立足地方,辐射全省,力争把我校建设成为区域性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内江师范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校团委、招生就业处、科技处等主要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教务处主要负责涉及的课程体系改革、学籍管理、实践基地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实施等相关工作;人事处主要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团委、学工部主要负责宣传和社团、创新创业竞赛工作;招就处主要负责创业实践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运营和俱乐部建设;科技处主要负责教师科研项目的申请及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相关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实施路径
第五条 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以学校转型发展为契机,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高等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深度融合,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
第六条 加大资金支持
学校设立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专项资金和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等,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经费支持创新创业教育,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更多的大学生提供创新训练、创业实践、科研训练机会。
第七条 加强基地建设
1. 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
2. 建立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园,为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创造良好成长环境。
第四章 主要措施
第八条 强化创新创业教育理念
1.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全员参与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题学习和研讨活动,在全校师生中牢固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教育思想观念和“面向全体、人人参与”的改革意识,充分认识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科学把握创新创业教育与学科教育、素质教育、就业教育的内在联系。
2. 加强国家、省各项创新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扩大政策知晓面,引导大学生熟悉并用好政策,营造创业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建立学校创新创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1. 深化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精简课堂教学总课时数,适当减少课程门数,增大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鼓励开设独立实验实践课程,注重加大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培养的教学改革力度。
2. 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创新《大学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将就业观、创新创业理念贯穿整个学习阶段,采用课堂教学和配合相应的实践训练等形式开设。
3. 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讲座、报告、交流、参观等各种有针对性的培训,为学生扩大视野、提升创新创业动力和能力做好推动引导准备工作。
4. 按第二课堂相关激励措施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科技创新、创业实践。
第十条 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1. 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知识和业务水平、校内外结合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选任一批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或拥有一定创业经验的教师担任创新创业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至少要有一到两名教师或者辅导员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充实创新创业教师队伍。
2. 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将提高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通过选送外出或邀请创新创业教育专家进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班,不断提升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打造创新创业实践平台
1. 通过专家讲座、座谈、联系导师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帮助和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职业生涯规划和创新创业培训等短期培训班,培养和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
2. 充分发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校内创业园的引领示范作用,凝练出好项目,并在条件成熟时,积极尝试进行由学生直接参与管理的市场化运作,给学生搭建实战的平台和制作的空间,实现从创新走向创业,从创新教育到创业教育的延伸。
3. 充分利用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践基地的资源,拓展建立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平台。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研立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充分引导、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热情,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同时,利用我校教师科研成果,与相关企业对接、合作,在创新创业教育教师的指导下转化为可供实施的创业项目。
4. 成立创新创业协会等各类社团,加快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力争在2017年底之前建立以学校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企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导师等多方参与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确保俱乐部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制度、有活动。
第十二条 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1. 建立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
2. 完善创新创业学分的积累转换认定制度,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可转换为“创新实践学分”、”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学分”、“创新学分”“或“第二课堂学分”。
3. 探索个性化培养教学管理制度,推行休学创新创业,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根据创新创业兴趣、创新创业意愿和创新创业需求跨学科门类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创业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高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1. 以学生为主体,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和项目化教学,创造条件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鼓励教师把学术前沿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创新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灵感。
2. 深入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法,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促进结果考核向过程考核、知识考核向能力考核、单一考核方式向多种考核方式的转变。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实现考核结果与学生能力相匹配。
第十四条 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激励机制
1. 完善教师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激励措施。将创新创业教育业绩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内容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予以倾斜。对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工作,列为教学计划的课程组成部分,计入教学工作量。鼓励教师兼职担任创新创业教育指导教师,并给予相应待遇。
2. 完善创新创业奖励制度。将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绩效纳入各教学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效果评估。对在创新创业教育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和学生按学校相关文件予以奖励。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表彰创新创业的优秀学生、指导教师及先进单位,发挥优秀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3. 争取各级政府有关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充分认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局面,利用现有资源,积极申报其他科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支撑项目,争取更多的经费支持;与地方有关单位开展紧密合作,积极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成果转化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结合,对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与外部支持,并逐步形成学校与地方互动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培养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现将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起草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经费,组织项目立项、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汇总、表彰及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工作小组),由分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院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日常工作,制定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指导教师遴选、项目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答辩验收、成果汇总及档案材料管理等工作。学院负责协调实验室(中心)开放,支持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分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领导、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及科研水平高的教师组成。专家组负责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提供指导、咨询,负责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计划内容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指导教师申报条件及要求
1. 二级学院应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如聘请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须配备校内导师负责日常管理与协助指导工作。
2. 指导教师和项目组可双向选择。为保证指导效果,每年度每位教师原则上只能申报指导两个项目。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要根据学生的知识、能力、时间、经费、条件等因素,对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进行审核,指导学生申报项目。
3. 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按时完成项目,做好指导记录。
第八条 学生申报条件及要求
项目申报主要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鼓励学生团队申报。学生是创新创业计划活动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立项时项目负责人为一、二、三年级在校本科生。
2. 申报者必须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有全程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程序:
1. 教务处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2. 二级学院组织申报、专家组评审推荐;
3. 教务处受理申报项目,组织专家复审并提出立项建议;
4. 上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5. 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拟立项项目;
6. 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7. 公示评审结果;
8. 发文立项及经费下达。
第十条 项目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程序。申报高一级项目,原则上应在低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以团队申报项目。团队人数一般为3-5人,鼓励学生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组建团队。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项,每人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尚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填报《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时间为1至2年。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做好学科专业知识及经费使用指导。项目负责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及时、认真制定工作计划。项目经费须经指导教师确认后支付。学生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及时填写项目研究日志,做好经费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立项,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任务进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确须变更,须及时向学院工作小组、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由二级学院专家组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组向二级学院提交中期检查表,由专家组对项目开展中期答辩,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作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七条 创业实践项目需与学校就经营、管理、产品专利、商标权益、资金比例、分红等责权利进行约定,并每年提交经营与财务状况年报。学校对创业团队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全程监控。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应参加“互联网+”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对所有立项项目开展结题验收。项目成果应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且项目组学生需排名第一或者第二,并标注“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及设备资产归学校所有。
(一)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符合验收标准。
1.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两篇及以上;
2.发明专利(以获得专利申请号为准)一项及以上;
3.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且专利(以获得专利申请号为准)一项或著作权(以获得登记号为准)一项;
4.文艺类成果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8〕147号)第十九条“文艺类成果额定分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认定;
5.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二)省级创新训练项目,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符合验收标准。
1.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或专利(以获得专利申请号为准)或著作权(以获得登记号为准)任一项;
2.文艺类成果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8〕147号)第十九条“文艺类成果额定分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认定;
3.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三)创业训练项目,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二符合验收标准(1为必备条件,2、3任选其一)。
1.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市场调研报告、参加实践考核鉴定、总结报告等资料;
2.项目组每位成员扮演的具体角色的创业实践活动记录、工作总结;
3.参加纳入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得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四)创业实践项目,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二符合验收标准(1为必备条件,2、3、4任选其一)。
1.创业实践项目材料完备,达到预定创业实践目标。创业实践项目需提供创业注册成立公司的相关法律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注册代码、以及项目的落地程度、市场盈利情况、市场拓展分析报告、项目整体实践成果等;或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对于创业活动碰到困难难于继续的实施的,应进行案例分析,剖析原因)。
2.注册实体、三个月财务运行数据资料;
3.入住创业孵化基地三个月以上;
4.参加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竞赛获市级三等奖及以上。
同时,提交创业实践项目发展历程,项目进展情况分析报告;失败的项目,应有案例分析,剖析原因。
(五)校级项目
完成项目结项报告。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时,项目组需将项目过程材料汇编成册,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践工作手册,内容包括:
1.创新训练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研究日志、经费使用记录、结项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项目简报等项目研究材料。
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研究日志、经费使用记录、结项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商业计划书、实践考察鉴定、项目简报等项目研究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延期的,项目组须在项目答辩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明延期的理由,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工作小组批准后报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组织本学院项目的结题答辩、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汇总后与结题验收材料一并报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答辩验收主要从创新性、研究过程、实验结果等多方面进行评价,对项目进行优、合格、不合格三级评定(其中,优等级评价结果不得超过20%)。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延期一年。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经费来源包括国家、省教育厅专项资金、学校专项资金或社会、企业、个人捐赠资金等。专项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独立设帐,归口教务处管理,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专款专用,由指导教师负责监管。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院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国家级项目10000元-14000元/项,省级项目6000元-10000元/项,校级项目1000元/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分两批次划拨。第一批经费在项目获批后划拨经费的70%,第二批经费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划拨经费的30%。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设备购置,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劳务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参与项目研究、实施的相关人员的智力劳动和事务性费用。劳务费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0%。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支出。
4.资料、材料费:资料费包括购买相应的书籍、资料和复印等费用;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和宣传费用等。
5.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文印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6.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7.教学资源费:主要包括项目的相关网页建设及教学资源建设、维护费用。
8.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以实报实销方式支取,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项目使用经费最迟在结题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报销,剩余经费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金、国有财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指导教师和学院负责追回已使用项目经费,团队成员不得再次申报创新创业项目。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对通过项目结题验收的学生颁发结题证书,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学分奖励等相应奖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其指导项目顺利结题的,按国家级、省级30课时/项、校级10课时/项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课时费按50元/课时标准发放。
第三十三条 对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其指导项目顺利结题的,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计算指导教师科研业绩,国家级20分/项(Ⅰ类分)、省级10分/项(Ⅰ类分)、校级3分/项(Ⅱ类分)计入教师科研业绩。项目结项结论为优秀的,按150%核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各级实验室、资料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可建立本科生创新创业实验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内师教字[2015]67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计划财务处。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7月5日
教室是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为切实加强教室管理,保证教学设施设备完好和教室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教学环境,保障课堂教学和学生自习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室管理
(一)职责分工
全校各类教室由教务处、后勤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管理,各部门在教室管理中的职责是:
1.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指全校公用教室,已明确的专用教室除外,下同)的统筹安排和统一调配。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度和擅自使用教室。具体职责是:
(1)制定教室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2)根据学生人数、课程特点与教学需要,合理安排教室的使用;
(3)协调普通教育与继续教育等各层次、各形式教育对教室资源的合理利用;
(4)负责临时使用教室的审批;
(5)协助受理二级学院、教师、学生反映的有关教室管理的问题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2.后勤处:负责全校所有教室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1)制定教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2)负责教室的清洁卫生,监督秩序;
(3)负责教室内设施、设备的财产管理和安全管理;
(4)负责教室内基本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包括桌椅、门窗(含窗帘)、灯具、水电等的管理与维护;
(5)负责教学易耗品(粉笔、板刷等)的领发。
3.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多媒体教室的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含软件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修)。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中多媒体、语音设备的管理制度;
(2)负责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设备的检查维修和监管,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3)负责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软件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4)负责对教师使用多媒体、语音设备的操作培训。
4.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所有教学楼内与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有关的设备及教学易耗品购置计划拟定、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
5.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类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活动的资质审定。对提供的合法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承担培训单位的鲜章、正规培训机构委托书、办学点与培训机构正式协议、收费标准许可等合法材料进行审定,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在校内开展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活动必须包含在营业范围之内。
(二)教室开放
全校所有教室尽量全部开放,以满足日常教学与学生自习的需要。开放时间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进行(经批准设立的通宵教室除外)。节假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放。
(三)对物业公司的管理
学校后勤处代表学校对物业公司教室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各二级学院、教师、学生反映的、需由物业公司解决的有关教室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后勤处受理并出面交涉、解决。后勤处应要求:
1.物业公司教室管理人员每天对教室进行清扫,按规定时间开放教室。上课前应检查粉笔、板刷等是否齐全,桌椅、门窗、照明、电源插座、黑板、讲台、电扇等室内设备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后勤处。属于后勤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由后勤处负责处理;如属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由后勤处告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2.物业公司负责教师休息室的管理人员必须保管好教师休息室内的设施、设备,为教师教学提供必需的服务,保证教师休息室清洁、卫生。教师休息室内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后勤处处理。
(四)定期巡视与维修
教务处、后勤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建立教室巡视制度,定期对教室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学期寒、暑假,后勤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应对全校各教室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以保证新学期教室能完全满足教学的需求。
二、教室使用
(一)计划内使用
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前将课程表送达后勤处(转送物业公司)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课表发生异动时或受理教师调、停课、补课申请后,教务处应及时书面通知后勤处(转送物业公司)。
(二)计划外使用
教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是实施教学的重要场所。教室使用应优先保证教学计划内教学和学生自学的需要。在保证计划内教学和本校学生自习的前提下,校内各部门和校外有关单位经审批后,由教务处合理安排教室,但参培对象须是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原则上不接受参培对象为校外人员的各类培训。校外单位(部门)的短期临时租用教室应以公函的方式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使用教室。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或随意租借、占用教室,违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临时使用教室分为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凡学校党、政、工、团、学生会等安排的活动使用教室,为无偿使用;校内外各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活动使用教室,为有偿使用,应缴纳费用。收费标准与办法另行规定。
2.凡临时使用教室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网上借用教室申请单》,由教室使用单位或个人到所属二级学院(部门)审批并完成网上教室借用流程,打印出《内江师范学院教室借用通知单(三联单)》,教务处审核后,将通知单分别送达后勤处(转送物业公司)、所属二级学院(部门)和教务处,以保证教室按时开放,教室内音响、多媒体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3.校内外各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活动,若需要使用教室,须持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并签署的协议,提供培训计划,到教务处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网上借用教室申请单》,经教务处审批并完成网上教室借用流程,打印出《内江师范学院教室借用通知单(三联单)》,并将第一联送达后勤处(转送物业公司),以保证教室按时开放,教室内音响、多媒体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4.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教务处和后勤处应各自明确一名责任人,负责教室使用的管理。教务处由教学行政管理科指定一名责任人负责审核临时使用教室的申请;后勤处指定一名责任人负责接收临时使用教室的书面申请并通知教室管理人员准时开放教室、准备好音响和多媒体设备。
5.已办理使用教室手续,如遇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须优先保证学校安排的活动,必要时暂停借用。
三、教室使用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1.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准在走廊、教室内打闹或大声喧哗。
2.保持走廊、教室墙壁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踢踏墙壁、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得在课桌、椅、黑板和墙上涂写、刻画和张贴,不得在教室使用明火和违章用电,不得在教学楼内设点售货。
3.教室内不得有不文明行为。
4.楼道和教室内禁止吸烟。
5.注意节约水电,不使用水电时应立即关闭。遇风雨时要关好门窗。
6.教室内的设施设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搬出室外或移作他用。
7.教室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关教室,定期检查室内设备、家具,防止丢失。室内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保证教室的正常使用。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教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批评教育和责令赔偿。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教室使用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
9.对擅自使用教室(包括专用教室)的学校师生,责令其停止使用,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0.对擅自使用教室的校外机构和个人,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将责任人送交学校保卫处,严肃处理。
11.对办理了教室借用手续,但实际用途与申请借用用途不一致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直至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11月11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精神,推进教育教学国际化,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规范双语教学管理,促进双语教学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内容
第二条 双语教学课程,是指使用高质量的外文原版教材,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普通话的同时,50%以上的时间使用一种通用外国语作为教学媒介语进行教学的课程。
第三条 双语教学课程的建设内容包括双语师资的培训与培养、先进双语教材的引进与建设、双语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优秀双语教学课件的制作、双语教学经验的总结等。同时,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共享相关教学资源,以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四条 双语课程是非语言类的专业课程,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教学课程不在双语教学课程之列。双语课程应以传授专业知识、专业外语水平为核心目的。任课教师不能将双语课上成专业英语课或英汉翻译课。
三、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 具有较好基础,课程建设与改革有特色,教学方法与手段有创新,教学研究成果突出等;
2. 课程负责人为我校在岗在职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具备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够流畅地运用外语进行授课及交流;
3. 应有相对稳定的教学团队,教学团队成员结构合理、外语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优良;
4. 申报课程除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外,还需根据《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教学资源建设。
第六条 立项程序
双语教学课程立项程序包括课程组教师申请、教学单位推荐、学校组织专家初评、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拟立项名单公示、批准立项等环节。
1. 教师申请:课程负责人填报《内江师范学院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 教学单位推荐:教学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进行初审,按学校统一要求提交书面推荐意见和报送相关材料;
3. 组织专家初评:对教学单位推荐的申报课程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评;
4. 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拟立项课程名单;
5. 公示及立项:对拟定的立项课程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批准立项建设。
四、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要求
1. 双语教学课程建设初期课堂教学用语的30%以上使用外语,以后逐步提高外语使用比列,结项时课堂教学的50%以上使用外语;
2. 须使用外文教材或讲义进行教学;
3. 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制定外文教学大纲;
4. 编印词汇手册、注释手册等,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内容;
5. 实施双语教学过程中,重要定理、概念以及关键词等使用外文进行板书;
6. 适量布置外文作业或者用外文命题考核;
7. 立项后至少面向两届学生开设。
第八条 双语教学课程实行项目制管理,建设期为三年,学校给予经费资助建设。项目建设与管理按《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双语教学课程选用的外文原版教材或外文讲义,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学校审定。
五、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推进采用外文教材开展双语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内师教字〔2006〕81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深入实施,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是学校教学方面的最高奖项,授予我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强化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方面形成的成果;
2. 在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方面形成的成果;
3. 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形成的成果;
4. 在建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方面形成的成果;
5. 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形成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
2. 连续三年及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的经历。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
第六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10人,每人参与的成果不得超过两项。
第七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跨校的若干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其第一主要完成人属我校的,可按本办法申报。
第三章 评选及奖励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 每四年评选一次;
2. 教学单位组织公开选拔推荐,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初步审查申报材料;
4. 教学成果奖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拟获奖成果;
5. 公示;
6. 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奖励办法
1.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颁发相应奖金及证书。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在校级一、二等奖中择优推荐;
2.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3.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4. 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内师教字〔2008〕152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5月7日
为维护教学秩序,统一管理和使用全校教学场地,合理利用全校教学资源编排全校课表,确保排课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和人性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表的编排原则
1. 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排课。各门课程的开课学期、学时数、各教学环节的安排,必须与教学计划一致,国家法定假日、学校运动会不得排课,严格按教学计划中课程学时数执行。
2.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学生有一定的自学和参加各种活动的时间。
3.合理统筹安排教学场地,利于教学设施的充分利用。
4.根据教学计划和见习、实习、实训安排,合理编排教学周数,以保障见习、实习、实训与课程学时数统筹安排。
5.遵循学生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考虑学生一天及一周内学习时间的均衡性, 同一门课程周学时不得超过6学时(需要集中授课的课程除外)。
二、课程表的编排程序
1.下达学期教学任务
(1)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明确学期起止时间,对教学周数、复习考试、假期等作出统一安排。
(2)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制订执行教学计划,分配教学任务,按课堂明确开课对象、任课教师、授课起止周、周学时、时间及地点要求,并填写《开课任务书》,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教学行政管理科。
2.课程表的编排
(1)各教学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开课任务书》要求做好教学任务的教务系统维护工作;
(2)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共同排课,教务处负责编制全校课程表;
(3)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课程表的校对工作。
3.课程表的调整
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安排出下学期课程表,各教学单位教科办核对课程安排表,并将教师课表告知任课教师,若任课教师需要对课程表进行调整,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科研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于学期放假前到教务处调整,教务处在下学期开学初公布全校总课程表。
三、课程表的调度管理
1.课程表的制定应在每学期期末完成。
2.课程表要保持稳定,除学校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进行调整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动。若确有实际情况须调课、停课,必须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调课、停课、代课和补课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调课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3.各二级学院因安排见习或课外实习课等须停课的,须至少提前一周报教务处,经分管实践教学处长批准后到教学行政管理科备案方可执行。
4.因全校性活动而出现调(停)课的,由教务处统一通知。
5.教师必须遵守课程表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提前上课或下课,不得迟到、不得随意拖堂。
6.各教学单位应坚持严格管理,从严治教,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行。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4月28日
教案是教师经过教学设计,以授课单元或章节为单位编写的具体教学方案,是授课思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客观反映,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和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基本前提。教案的规范化建设是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教师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精心设计和组织好每一章节、每一授课单元的授课内容和进程,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范。
一 、教案编写要求
1.教案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必备教学文件,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教案分为纸质教案和电子教案两种。纸质教案分为手写教案与word文档编制打印教案两种;电子教案指包括用Powerpoint等应用程序开发的教学内容演示文稿和其它多媒体课件在内的完整的课程教案。
2.教案编写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明确教学目的与要求,注意将课程内容及其结构与教学对象的认知结构有机对应,构架教学内容的逻辑路线和设计讲述策略。同时,应科学安排进度,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注重启发,精心选用适合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二、教案编写的内容和格式
教案的编写必须与授课计划进度表相适应,在章节表述、学时安排、授课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与授课计划进度表一致。具体内容与格式如下:
1.教案编写的具体内容
教案首先应以章为单位编写,然后再按每一章中各节的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编写每一授课单元(一般为2学时)的授课教案。每章教案编写的具体内容包括:
(1)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
(2)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
(3)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4)教学方法、方式(手段);
(5)教学过程;
(6)思考题和习题、作业等。
2.教案编写的格式
因学科差异,教案的格式可以根据学科特点进行个性化编写,无固定格式,但必须具备教案编写的基本内容要求。
三、教案编写的管理
1.由于专业特点、课程性质、教学内容等差异,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教学单位满足本规范要求、符合自身实际的统一、规范的课程教案编写格式。各教学单位自定的课程教案编写格式原则上应包含本规定的各要素要求。
2.各教学单位、教研室要充分重视教师教案的编写和教学法研究,经常开展教案研讨和评比,要请教学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示范,对青年教师的教案各教研室要审核把关。
3.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制作完整的电子教案,包括Powerpoint演示文稿和其它多媒体教学课件,努力提高多媒体课件质量和课堂教学质量。
4.任课教师每一轮授课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上一轮授课的实际效果等情况,对教案进行必要的更新、修改和完善,并在新一轮教案更新或修订时予以说明。
5.各门课程的教案应结合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编写,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应结合专业特点编写。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4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调课、停课、代课和补课申请与审批程序,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1.教学课程表一经正式确定,除学校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进行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2.任课教师如遇其它层次教学活动与学校教学计划内教学相冲突时,应优先保证学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学活动;
3.教师在任课期间一般不安排出差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出差时,须经开课单位同意;
4.凡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补)课或停课后未进行补课者,按《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5.申请调课、停课、代课和补课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办理相关手续;
6.开课单位须严格审批、严格控制教师的调(停、代、补)课,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各开课单位原则上每周调课总学时不超过10学时;
7.调(停、代、补)课要求:
(1)需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调课原则上优先考虑以代课方式处理;
(3)必修课原则上不调至晚上;
(4)一周多次的课程,两次课之间须至少间隔一天;
(5)一门课程调整后原则上周学时不得超过6学时;
(6)通识课程原则上不调课,确需调整的以代课方式处理。
二、办理程序
1.非紧急情况下的办理程序
(1)教师申请调(停、代、补)课时,须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调课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说)明材料;
(2)若采取代课方式处理,须由代课教师在申请表中签字确认;
(3)开课单位对调课申请表及证(说)明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
(4)教师本人或其所在教学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证(说)明材料报送教务处备案;
(5)由申请教师负责通知上课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及开课单位调整后的授课时间和地点。
2.紧急情况下的办理程序
教师因为突然生病、家中急事或其它客观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前办理申请,可按照紧急情况下的申请程序办理手续。办理程序为:
(1)教师因客观紧急情况必须申请当天停课的,先以口头方式告知开课单位教学管理人员;
(2)开课单位教学管理人员以口头方式通知教务处教学行政管理科并及时备案;
(3)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通知上课学生;
(4)教师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应手续。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4月28日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的基本环节,有效实施教学过程管理与监控,特制定授课计划进度管理规定。
一、授课计划进度的编制
1. 授课计划进度是任课教师基于教学大纲编制的学期课程教学工作的具体内容安排和进度实施计划的总称,是任课教师实施教学过程的重要依据。
2. 授课计划进度也是教学管理机构进行教学管理与监控的重要依据,是学校组织听课、评教时所依据的重要内容。
3. 编制授课计划进度的目的,在于使教师合理地分配教学时间,确保预定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其内容主要包括:知识点、学时、课型。
4. 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后,应认真编写授课计划进度,明确教学内容、进程与安排。授课计划进度中的教学内容安排要具体、明确,并具有可行性。
5. 授课计划进度一经编定并通过教研室审查,任课教师即应按照授课计划进度的安排与进度组织教学。一般情况下,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应随意调整、变更授课计划进度中的安排。确需调整、变更时,应报教研室、院(部)审批。
二、授课计划进度管理
授课计划进度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编写。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审核同意后留所在教学单位存档,并将电子文档于开课后三周内在开课单位网页教学管理栏目中公布。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课程授课计划进度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5月20日
为了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客观评价教师教学质量,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提供依据,参照学校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科学严谨的教学质量考核,对教师教学质量及水平给予合理的阶段性评价结论,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提供基本依据,进一步调动教师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二、考核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系统工作,在评价过程中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教学工作特点,根据科学的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教学实效,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学现状。
2. 定量考核的原则。
教学活动是教与学的复杂过程,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考核的可操作性,评价采取定量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认可度。
3. 全面综合评价的原则。
考核应综合考虑师德修养、专业水平、教学能力、基本素养等各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因素,结合具体专业、课程的特点,对教师的教学过程与效果进行综合性的评价。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全校所有申报教师系列技术职称的教师。
四、考核组织
1.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挂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本部门教学质量考核小组。
2. 任务分工。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组织学生网上评教。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同行专家,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五、考核计算方法及指标体系
1. 计算方法。
教学质量考核分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总分100分,其相应权重如下:专家评教占40%,同行评教占50%,学生评教占10%。
2. 考核指标体系。
专家和同行评教,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价量表》进行。学生网上评教,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评教表》进行。
六、考核流程
1. 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际,人事处于每年的9月(秋季学期)和3月(春季学期)将本学年度预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名单汇总报送教务处,以便于开展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工作。教务处不单独接受教师个人职称评定中的教学质量考核申请。
2. 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预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进行教学质量的考核。专家队伍由具有副高职称的本校教师组成,专家考核采取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每个被考核的教师应由5个专家进行综合打分,专家评教的最终成绩取所有专家打分的平均分。
3. 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考核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的同行评教。评教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5人。同行评教的最终成绩取所有专家打分的平均分。同行评教的分数应于每年的6月20日之前报教务处。
4. 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的网上评教。学生评教成绩取近两个学年度的评教平均分。
5. 教务处将专家评教、同行评教、学生评教的分数进行汇总,按照规定的权重计算出被考核教师的综合分数,并根据分数对教师教学质量是否合格予以认定。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即认定为合格。每年7月上旬,教务处将被考核教师的综合得分及结果报送学校人事处,供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参考使用。
七、附则
1. 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规定,凡被认定为二级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的教师,自事故认定之日起 ,一年内取消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2. 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讲课比赛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凡在学校或校级以上相应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讲课比赛中获奖的教师,在现有职称基础上,晋升高一级时可免于教学质量考核。参加其他各种类别的讲课比赛,若未在教务处进行备案的,需参加学校的教学质量考核。
3. 根据学校的实际,其他工作中需要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与考核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月6日
为加强我校与基础教育、基层教育的深入合作,更好地为基础教育提供智力支持,服务我省的基础教育改革,学校决定自2010年秋起每年选派教师教育专业教师到中学挂职锻炼。
一、目的与意义
1、选派教师教育专业教师到中学挂职锻炼,是使我校教师快速熟悉和适应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途径。从总体上看,我校教师在教师教育方面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部分教师对中学教学,特别是新课程的理念,对教师的从业技能、教育素养塑造,对基础教育和基层教育缺乏深入的了解。我国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于2005年在全国范围推广,在2010年秋季学期,我省普通高中新课改在试点之后即将全面推行,基础教育正在发生一系列深刻变化。在新课程的实践过程中,很多中学创造性地建立了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为教师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学习和工作的平台。目前,各中学校本研修已经形成制度和风气,专业化成长已经成为教师发展的压力和动力。我校教师教育专业教师通过到中学挂职锻炼,融入这样一个调研和自我发展的环境,了解基础教育,潜心研究中学教材、教法,熟悉中学的教学、管理,熟悉新课程改革,将为今后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为自己的专业化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依托中学,将中学作为我校教师教育专业教师的“培训中心”,有助于完善我校的课程设置、课程教学,提高中学师资的培养质量。我校教师以中学教师的身份进入中学教育现场,熟悉了解中学课堂教学,发现中学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以及教师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开展课例研究与分析,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调查研究、实证研究等。教师教育专业教师通过挂职期间的锻炼,在教学管理实践中了解中学,了解中学生,回到大学后,他们对师范专业学生的指导更有效,课程讲解更有针对性,对课改新理念的渗透更充分,将会直接促进我校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二、选派原则与条件
按照“基于青年、立足课改、面向基层、专业发展”的原则,各师范教育教学单位每年选派l—2名教师到中学挂职锻炼。全校教师教育专业教师原则上都要轮流参加。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对参加挂职锻炼的教师分期分批安排。具体选派条件为:
1、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突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独立承担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教育专业教师。
2、担任学科教学论教学的教师,原则上每隔2-3年都要到挂职学校独立承担一学年的教学、教研和管理工作。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教师教育专业青年教师,原则上应优先派遣。
三、挂职锻炼的时间、地点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学年。挂职单位由教务处在全省范围内联系省级高中课改样板学校,主要安排在内江市直中学。
四、挂职工作任务与要求
在挂职锻炼期间,教师应坚持工作在挂职单位,按照课程标准,结合挂职学校的实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挂职职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担任对应中学相关科目的任课教师。按每周6学时左右独立承担相应教学任务,在挂职单位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至少一个班级的课堂教学、班主任管理等工作。掌握中学教育教学真实状况和动态,并及时反馈到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的教育教学之中。
2、参加挂职单位的科研、教研工作。参加挂职单位的示范课、公开课、教研活动、专题讲座等活动,学习挂职单位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积极参加校本研究、学科课题研究,促进专业化发展。通过了解中学教育教学管理,参与挂职单位教育教学、教研和管理工作,促进自身教育教学素养的提高。
五、有关待遇
1、挂职教师在挂职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福利、评优评奖、职称评定等与校内其他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2、挂职教师完成规定的挂职工作任务,挂职单位及学校考核合格,由二级学院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学校按该教师校内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补贴到二级学院。
3、往返挂职学校的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共10次。如挂职学校未提供住宿,教师可在挂职学校周边租房住宿,学校按每月300—600元给予补贴。挂职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在市区外挂职教师享受学校一次性发放3000元/半年的生活补贴,在市区内挂职教师享受学校一次性发放2000元/半年的生活补贴。
六、挂职考核
1、挂职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挂职单位报到并接受工作,按规定完成挂职任务。挂职期间应接受学校与挂职学校双重管理,遵守挂职学校规章制度。对不服从安排、无故旷工、违纪违规者,视情况扣发岗位绩效和生活补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2、挂职教师任职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鉴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 、组织领导和职责
1、教务处每年六月前做好挂职单位的联系工作,并向校内各教学单位分配相应专业的挂职教师数额。
2、挂职人员的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人事处负责挂职教师的宏观管理,会同挂职中学、教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对挂职教师进行考核。
3、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条件选派。在教师挂职期间,各二级学院应与挂职教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教师挂职锻炼期间不安排校内工作和教学任务。
4、教务处、计财处根据人事处对挂职教师的考核意见,负责落实挂职教师的津补贴。
八、选派程序
1、教务处每学期末向各二级学院公布下期挂职单位信息,各二级学院根据挂职单位的要求,在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中确定选派人员。
2、经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选派人员。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0年7月2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精神,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评价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参加身体锻炼,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
2.《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3.《标准》实施对象:普通全日制学生。
4.《标准》的实施工作在学校分管校长领导下,由体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后勤处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其中,体育学院具体负责《标准》的项目测试、补测、上报工作,教务处负责测试成绩的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学生按时参加测试,后勤处负责测试期间安排医护人员。
5.《标准》的测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4-6月进行,新生和补测时间安排在9-10月。
6.《标准》的学年总分构成及评定:
(1) 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2)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3) 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同时,测试成绩(含补测)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7. 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是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的重要依据。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8. 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9. 自2017级起,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测,达到毕业要求,可颁发毕业证书。
10.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学院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1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2. 本办法由教务处、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12月20日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鼓励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提高竞赛水平,规范竞赛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科竞赛内涵
本办法所指的学科竞赛,是经过学校批准结合学科专业组织或参加的大学生竞赛活动。
第二条 学科竞赛的分类与分级
(一)学科竞赛分类
根据学科竞赛主办机构,将学科竞赛项目分为一类学科竞赛、二类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
一类学科竞赛是指国家(省)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权威性的国际(全国性)学术团体、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面向全国(省)高校且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水平学科竞赛。
二类竞赛项目是指未被纳入一类竞赛项目,主要指由企业或行业学会(协会)、专门竞赛组织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
专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各二级学院结合人才培养目标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二)学科竞赛的分级
按照学科竞赛相应分类,根据参与范围,将学科竞赛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国际级指针对全世界高校参与的国际性学科竞赛;国家级指针对全国高校参与的全国性学科竞赛;省级指针对省内高校参与的全省性或全国性分赛区的学科竞赛。
第三条 学科竞赛的认定
1. 学科竞赛分类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参照当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纳入高校竞赛评估体系的竞赛项目,结合学校实际进行认定或调整。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由教务处发布。
2. 新增学科竞赛的认定程序
(1)二级学院(部门)申请
二级学院(部门)提交新增学科竞赛项目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新增申报项目不能与已认定通过的项目类似,且应高于已认定项目级别的竞赛项目。
(2)学校审批
学校组织专家认定新增学科竞赛项目,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学科竞赛的组织与实施
1. 学科竞赛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照“学校组织、二级学院(部门)承办、目标管理”的方式进行,实行项目管理制。学校成立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学科竞赛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学科竞赛项目的承办二级学院(部门)应成立由二级学院(部门)领导负责的学科竞赛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含专业教师、教学科研办公室等相关人员,指定专人协调联络,工作小组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包括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宣传、报名、培训、参赛及总结等。学科竞赛参赛团队应配备指导教师,同一名指导教师在同一竞赛项目指导的团队数不超过5个。
3. 学校每年12月份组织开展下一年度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认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报材料至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批。
第五条 学科竞赛经费
1. 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顺利进行,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竞赛所需的参赛费、资料费、培训费、差旅费、实物制作材料费、专家评审费、指导教师课时费、宣传费等。
2. 一类学科竞赛外出参赛期间差旅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 二类学科竞赛经费由二级学院承担。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学科竞赛培训
1. 为提高学科竞赛参与面,一类学科竞赛项目可组班进行理论培训,原则上参培人数不得少于30人/班,培训课时不超过32课时/班。一类重点竞赛项目若因赛事特点不适合组班培训,按10课时/队认定指导教师工作量,同一指导教师在同一赛事培训中最多认定10课时工作量。培训前须提交培训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课时费按50元/课时标准发放。
2. 经学校批准的专业技能竞赛,学校给予1000元/赛事的培训(辅导)经费。
(二)学科竞赛奖励
学校对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和学生给予奖励,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及文件为依据。同一学生(团队)在同一个竞赛项目中获多项不同级别竞赛奖项,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同一学生(团队)在同一个竞赛项目的不同参赛项中获多个奖项,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不同团队在同一竞赛项目中的获奖,须扣除重复参赛学生数后按比例折算。同一学科竞赛项目中团队的奖励,由竞赛负责人根据获奖者的贡献大小予以分配。
1.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科研业绩和奖励按学校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执行。
2. 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奖的学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获奖级别 |
获奖等级 |
可得学分/项 |
备 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 |
|
二等奖 |
5 |
|
|
三等奖 |
4 |
|
|
省级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
三等奖 |
2 |
|
奖励学分可替代部分相关课程设计、课程实验、实训、实习、公共选修课等学分,替代学分总数不超过6个学分,具体办法由各二级学院制定,报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3. 中国“互联网+”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对在国赛、省赛中获奖的学生团队给予奖励和表彰。
A.学生获奖按照第六条第(二)点中相应标准奖励学分。
B.在评奖、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C.授予“内江师范学院创新创业青年先锋奖”荣誉称号。
(2)对在国赛、省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团队)给予奖励。
A. 对在国赛、省赛中获奖的项目,指导教师按对应奖项核定科研业绩和奖励,国赛按国际级核定,省赛按国家级核定。
B. 对于国赛金银铜奖的指导教师(排序第一),职称为正高的,可直接申报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三年,绩效工资享受高一级专业技术待遇);职称为副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可直接申报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期三年,绩效工资享受专业技术四级待遇);职称为中级及以下或其他未定级的教师可直接申报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聘期三年,绩效工资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待遇)。
C. 学校将国赛、省赛获奖纳入岗位聘任、职称晋升中的条件选项之一。
D. 省赛获奖团队的指导教师可按照四川省教改项目立项程序牵头申报省级教改项目(以创新创业为主要内容),申报名额单列,同时该获奖项目亦可作为教改结题的重要成果。
E. 国赛获得金、银、铜奖的指导教师,可按照四川省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程序牵头申报相应等级省级教学成果奖(以创新创业为主要内容),申报名额单列,在评审中给予倾斜。
F. 授予国赛、省赛中获奖团队指导教师(团队)“内江师范学院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4.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展示的项目视为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
5. 二级学院组织工作及成绩纳入二级学院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条 其它
学校支持的学科竞赛作品及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保管,需要存档的,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内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分类目录
2.内江师范学院新增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7月5日
实践教学经费是大学生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为合理使用经费,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原则
实践教学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见习、实习、实训、专业考察、艺术实践(采风、写生)等实践教学环节和学科竞赛等项目的经费。实践教学经费属专项经费,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条 实践教学经费预算
二级学院应于每年末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下一年度实践教学经费预算,预算根据年度实践教学的内容、人数、地点及相关标准等内容编制,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作为二级学院下一年度实践教学经费。
第三条 实践教学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实践教学经费用于学校实习研讨会务费、基地建设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实习单位管理费、教学必需的参观门票费、学生交通及住宿补助、学生外出实践教学期间保险费、校内指导教师差旅费;学科竞赛参赛费、指导(带队)教师及学生差旅费等。标准如下:
(一)见(实)习(实训)经费标准
1.统一安排基地外出实践的经费标准
统一安排基地外出实践指人数相对集中,我校派驻指导教师的实践教学活动,经费范围包括实习指导费(含管理费、门票费、保险费)和交通及住宿补助。
项目 |
标准 |
指导费 (含管理费、门票费、保险费) |
1. 课程见习:每生每门课程限额20元; 2. 教育见习:校外开展的每生每周30元; 3. 专业见习、实习、实训:三周以下的每生每周100元, 三周及以上的每生300元;因专业特殊性需要到景区见、 实习的门票费(含指导费)每生200元限额凭票报销, 地理、旅游管理专业每生300元限额凭票报销; 4. 教育实习:每生500元。 |
交通及住宿补助 |
1. 市内:城区不报销住宿费用;中心城区(不包含椑木、白 马)交通补助每生每天不超过8元;周边城区(椑木、白马) 交通补助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城区交通补助总额不超 过200元。市属各县每生每周100元,补助总额不超过 300元,其它在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 2. 市外:省(含重庆)内,每生300元;因专业特殊性确 实需要到省外进行实践教学的,每生400元;安排在多 个地区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交通及住宿补助参照某一 地区标准核算。 |
2.分散安排基地实践的经费标准
分散安排基地实践指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交通及住宿补助标准为每生60元。
3.指导教师工作量及差旅标准
指导教师带队见(实)习、实训,工作量认定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生活补助每人每天50元;住宿原则上由基地单位解决,不能解决住宿的,住宿按以下标准执行:
实习时间以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时为参考,时间在2周以上的按省内(含重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省外每人每天不超过220元)凭票报销;时间在2周及以内的参照学校出差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凭票报销。
(二)实践教学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标准
1.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在该实践教学活动实习指导费(含管理费)项目总经费中包干使用,标准每小时不超过100元。
2.聘请基础教育教师联合指导学生教学试讲完成相关工作并达到要求,标准为每生100元。
(三)学科竞赛经费标准
学科竞赛经费用于所需资料购买、实验耗材、文印费、指导费、学生参赛费、参赛期间指导教师及学生差旅费、奖励等。
1.竞赛组织、培训工作量及奖励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2.差旅费:学生参赛乘车单程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按相对应的汽车、火车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报销,其它可按相对应的汽车、火车硬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报销;学生住宿费应按照竞赛主办单位提供的住宿标准报销,未提供住宿标准的每生每天不超过80元凭票报销。带队教师差旅费按学校《内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四条 实践教学经费的报销及要求
(一)指导(带队)教师住宿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确需以现金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学校财务处审批。
(二)学科竞赛耗材费由经办人、验收人、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凭发票并附购物清单报销。
(三)实践教学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凭校外教师签名、带队教师与学生代表签字的《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指导费发放表》,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初审后办理报销手续;管理费(教学必需的景区门票)在该项经费总额中凭实习单位票据(景区门票)报销。
(四)学生外出实践前,带队教师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填报实习计划,在实习前一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须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教务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实践结束后,带队教师应在一月内(假期顺延),凭经费报销单据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初审后办理报销手续。
(五)部分实践教学费用亦可由学生签字领取
1.采取分散形式进行专业(毕业)实习的专业,实习结束完成实习成绩考核册,考核合格的,由二级学院提供学生经费领取名单,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初审后办理报销手续。
2.交通及住宿补助,按实习学生实际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人数、时间,经费标准,由二级学院提供学生经费领取名单,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初审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实践教学地点选择的原则
实践教学地点的选择应根据“就近安排”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凡能在本地教学实践的,不到外地去;能在近处教学实践,不到远处去。尽可能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便于教学单位与实践基地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协作,提高实践教学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第六条 附则
(一)凡实习不及格或因学生个人特殊情况无法按教学执行计划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后可以重修实习,重修实习的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4〕130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5月18日
为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有更多的学习时间与空间,铸造学习个性,发展个人特长,特制定本规定。
一、免修条件
1. 学生对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或专业限选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提出免修申请,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训及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2. 留、降级学生原已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3. 专科升本科的学生在专科段所修的公共课程达80分及以上,升本后该门课可以申请免修;所修的专业课程考核成绩达90分以上,升本后该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4.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上体育课者,根据病情可申请改修体育保健类理论课程。
二、免修成绩认定
1. 通过自学等途径申请免修者,需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以考核成绩认定该门课程成绩;
2. 留、降级学生原已及格课程申请免修者,以原课程成绩认定成绩;
3. 专科升本科学生申请免修者,该门课程成绩按80分计;
4. 因病改修体育保健类理论课程者,体育成绩按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计。
三、免修程序
需要免修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免修手续: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免修申请。
2. 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核查,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并加盖学院公章,若需组织考试,由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安排。
3. 报教务处审批。
4. 教务处审批后通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及任课教师。
5. 将审批完成的手续原件一式两份分别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存档。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7月9日
为表彰和鼓励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吸引更多的教师积极投入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优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评选3名、7名、10名。
第二条 教学优秀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优先、综合权衡的原则。
第三条 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业绩的教师,可予以破格评选。
第四条 教学优秀奖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认真遵守《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在评选年度内未发生教学责任事故且年度考核合格。
第六条 在评选年度内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
第七条 按评审条件提交的送审材料合格,其许可年限及范畴如下:
1. 教改立项建设项目(含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改课题等)应为近年立项的项目(以立项公布时间为准,校级项目为近两年,省部级以上项目为近三年),来源渠道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并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申报者本年度实际承担课题的具体任务及完成情况;
2. 近四年内已正式出版并使用的教材;
3. 论文在申报截止日前应已正式刊出;
4. 上述提及的送审材料仅可作为一次获奖的正式依据,且不能重复使用。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学优秀奖评审条件
(一)一等奖
1. 热爱教育事业,严谨治学,言传身教,教学思想观念先进,教学方法手段创新,教学效果显著;
2. 近两年专家听课平均成绩达到优秀,近两年学生网上评教成绩均达到95分;
3. 近两年公开发表核心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
4. 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前三名参研人员,且项目年度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为良好及以上;
5. 近两年其他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至少满足第九条中的任意三项。
(二)二等奖
1. 热爱教育事业,严谨治学,言传身教,教学思想观念先进,教学方法手段创新,教学效果显著;
2. 近两年专家听课平均成绩达到优秀,学生网上评教成绩均达到90分;
3. 近两年公开发表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
4. 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前五名参研人员,且项目年度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为良好及以上;
5. 近两年其他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至少满足第九条中的任意两项。
(三)三等奖
1. 热爱教育事业,严谨治学,言传身教,教学思想观念先进,教学方法手段创新,教学效果显著;
2. 近两年专家听课平均成绩达到优秀,学生网上评教成绩均达到90分;
3. 近两年公开发表教研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
4. 主持或参研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且项目年度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为良好及以上;
5. 近两年其他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至少满足第九条中的任意一项。
第九条 上述提及的“其它教学领域成果较突出”包括:
1. 致力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学生反馈效果好,并获得教学成果奖;
2. 不断积累教学成果,积极编写教材(含实训、实验教材或指导手册),正式出版并担任主编或第一副主编;
3. 教材建设成绩显著,获得优秀教材奖;
4. 参加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组织的教学比赛并获奖;
5.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类国家级奖或一类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6. 获得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称号;
7. 指导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至少有一篇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或指导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公开发表(学生为第一作者,教师为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
8. 指导大学生科研项目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项目年度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为良好及以上。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选程序
1. 自愿申请(每人每年限报1项);
2. 教学单位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推荐意见,上报学校评审办公室;
3. 学校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评审指标推荐获奖名单,报学校审定并公示获奖名单;
4. 如有异议,学校评审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评选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者参评资格;对已评上的撤销奖励,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申报者三年之内不得申报教学优秀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获奖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获得教学优秀奖可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及选派进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教学优秀奖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本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加强专业实践工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实践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除教育实践之外的各类见习、实习、实训、专业考察、艺术实践(采风、写生)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 专业实践目的
(一)通过对实习基地进行有针对性的参观、学习,提高对本专业的了解和认识,增加学习兴趣和专业认同感,为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二)使学生将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实践,从而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
(三)加强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通过实践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专业实践的教学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专业实践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完成专业实践内容,不得随意缩短专业实践时间。
(二)遵守基地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学习,注意培养自身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实践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学院成立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第六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校长任组长,教务处、评估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校实践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审定实践教学计划和预算实践教学经费;
(三)负责处理全校实践教学日常工作;
(四)检查实践教学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全校性实践教学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 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构成。具体落实实践教学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当年实践教学计划;
(二)落实实践教学场所;
(三)选派和考核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五)做好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六)组织实践教学经验交流会,总结、评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业实践须有专业实践大纲和实践方案,实践方案的制定要求如下:
(一)专业实践方案是按专业实践大纲要求,结合实践单位情况拟订的执行方案。
(二)实践方案由教研室(专业负责人或带头人)制订,在专业实践开展前2周,经教研室和二级学院审定并报送教务处同意后实施。专业实践方案应包括:专业实践的目的、内容与要求;经费开支范围及预算;专业实践安排表(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基地单位名称、安排形式等);专业实践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检查安排;考核要求与成绩评定标准。
第九条 专业实践原则上要求集中安排,根据专业和学生实际情况,允许少部分学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分散进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须满足大纲要求,达到专业实践目的。对于分散实践的学生,二级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践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
第四章 实践基地建设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重视实践基地建设,认真做好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基地建设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和巩固实践与就业相结合的实践基地。
第十一条 建立实践基地的总体要求和申报程序:
(一)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应建立相对稳定和充足的实践基地。
(二)专业对口,实践基地的条件能满足实践教学大纲要求。
(三)二级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对拟建实习基地进行考察论证, 与实习基地所在单位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报学校审定,共同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书。
第五章 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选派
实践指导教师由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所有专业教师都有参加指导学生实践的义务,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实践内容选派指导教师,加强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形成较为稳定的实践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提前熟悉实践单位情况,做好准备工作,结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与实践单位共同制定实践方案。
(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加强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适时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三)积极配合实践单位解决学生实践中的问题,争取实践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协同实践单位做好学生的成绩评定和总结工作。
第六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学生行为规范
(一)有敬业精神,刻苦钻研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认真学习,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按照实践的内容与要求全面完成规定的实践项目,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
(二)服从实践单位的管理,尊重实践单位员工,虚心接受指导;若对实践单位有意见或建议,应报学校指导教师,以恰当的方式处理。
(三)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如有违纪行为,将按学校及实践单位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给实践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中途不得私自调换实践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方可调换;凡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实践单位者,成绩记零分。
(五)学生在专业实践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实因事、因病(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等需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在校外实践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期间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1天内,由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和实践基地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经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和实践基地负责人同意后,报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3天以上,经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和实践基地负责人同意后,报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章 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践任务,写好实践总结,方可参加考核。专业实践成绩综合学生在专业实践中所表现出的综合专业素质情况和运用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进行评价,主要参考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定:
1.实践内容完成情况;2.实践总结;3.实践调查报告;4.考勤签到情况;5.实践日志、实践作业等。
第十六条 考核与评定办法
专业实践成绩的考核与评定采取评语与评分相结合的办法全面、综合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学生实践成绩。实践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分。学生的《专业实习成绩考核册》由二级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其它实践成绩考核册、实践材料由二级学院保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为不及格
(一)未完成实践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没有完成相应任务者。
(二)请假超过实践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实践中有违纪现象,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事故者。
(四)违纪并给实践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因违反内江师范学院相关规定,中途停止实践者。
(六)其它违反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者。
第八章 实践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实践结束时,带队教师应及时向二级学院汇报专业实践开展情况,并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学生返校后一周内二级学院将实践工作总结报送教务处。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的酬金由二级学院支付,差旅费由学校报销。指导教师带队外出实践的工作量,每人每天不得低于3个教分;指导教师在校内指导实践的工作量,在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内以实际实施的课时为计算依据。指导教师指导实践应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外出实践的交通及住宿补助和实践单位指导教师的经费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实践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成为合格教师的综合性、实践性必修课程,是全面检查并进一步提高教师教育质量的必要措施。为增强师范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升教师培养质量,结合《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文件精神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实践主要由教育见习、教学试讲、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四个环节构成,其中教育见习分为《教育见习I》、《教育见习II》和《教育见习III》三部分。
第三条 教育实践的目的
(一)感知教师岗位情境与职业素养,熟悉基础教育学情。
(二)感知课堂教学操作流程,了解课堂教学设计的基本原理、教学策略、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
(三)掌握课堂教学的关键节点,初步形成对中小学及幼儿园课堂教学的操练体验。
(四)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其独立从事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科教育与教学的能力。
(五)反思教育实习工作,提升自身的学科教学素质与理念、班级管理能力、教育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践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学院成立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第五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校长任组长,教务处、评估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校实践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审定实践教学计划和预算实践教学经费;
(三)负责处理全校实践教学日常工作;
(四)检查实践教学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全校性实践教学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六条 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构成。具体落实实践教学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践教学计划;
(二)落实实践教学场所;
(三)选派和考核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五)做好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六)组织实践教学经验交流会,总结、评优。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教育见习Ⅰ》的内容为岗位情境与职业素养见习,具体是了解中小学(幼儿园)课程设置的基本情况,感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基本形式,体验及感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素养和岗位特征。
第八条 《教育见习Ⅱ》的内容为基础教育学情见习,具体是了解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学习的基本心理、基本特征、基本规律,感知学生学习生活特点。
第九条 《教育见习Ⅲ》的内容为课堂情境与教学操作见习,具体是观摩基础教育教师施教的课堂情境,熟悉课堂教学操作流程。
第十条 教学试讲的主要内容为创设模拟性教育情境开展教学,熟练掌握备课、教学、班级管理等教育教学技能。
第十一条 教育实习包括教学工作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
(一)教学工作实习内容主要包括:听课、备课及编写教案、课堂教学、作业批改与讲评、课后辅导等环节,要求如下:
1. 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教授小学和学前课程,其它专业教授高、初中课程。
2. 认真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掌握其内涵。
3. 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针对学情确定教学方法。
4. 认真编写教案,并提交学校和基地学校指导教师审阅,未经批准者不得上课。
5. 认真负责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答疑等工作。对作业批语应持慎重态度,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作1到2次较为详尽的作业评讲,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有的放矢地进行辅导。
6. 实习期间必须完成基本教学工作任务,听课不少于30节,备课不少于20节,上课不少于10节。
7. 实习生的听课记录、教案必须有指导教师签名。
(二)班主任工作实习主要是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将学习的理论运用于班主任工作的实际中,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学会教书育人,主要包括班级日常管理、主题班会和心理辅导。要求如下:
1. 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深入了解学生及班级情况。
2. 根据原班主任的工作计划,拟定班主任工作的实习计划,送原班主任批准后执行。
3. 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班级团体辅导和班级日常工作。
4. 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特别是个别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对后进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避免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
5. 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意义的班级活动,每个实习生至少要组织主题班会1次或独立组织班级活动1次。
第十二条 教育研习的主要内容为引导师范专业学生深入反思教育实习工作,包括研究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和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以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提升教育教学素养与理念。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教育实践各环节组织实施
(一)《教育见习Ⅰ》和《教育见习Ⅱ》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可由学生自主联系学校分散进行。
(二)《教育见习Ⅲ》原则上在校内完成,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三)教学试讲由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四)教育实习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统一集中安排。
(五)教育研习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五章 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四条 师范专业教师都有参加指导学生教育实践的义务,原则上驻点指导教师应从学科教学法教师中选派。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按照每80名实习学生选派1名思想作风好,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教育教学理论、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教育实习驻点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教育实习驻点指导教师
1. 协调、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反馈。
2. 全面了解驻点地区基础教育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情况。
3. 全面了解实习生的思想和业务情况,听实习生上课、检查实习生教案、提出指导性意见。
4. 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生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并向二级学院、教务处提交实习工作书面总结。
5. 对于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生,指导教师应当批评教育,对不听从教育、态度又不好的实习生,指导教师应及时建议实习领导小组停止该生的实习。
(二)其它(教育见习、教学试讲、教育研习)指导教师:
1. 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教育实践质量标准及操作要求》认真准备、积极指导。
2. 对学生实践情况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六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热爱教育事业,充分认识教育实践的重要意义,自觉参加教育实践。发扬刻苦钻研精神,认真准备,积极参与,虚心请教,努力实践,大胆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地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行为,将按学校及基地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给基地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基地单位规定赔偿。
第十九条 学生确定外出参加教育实践的学校后,中途不得私自调换学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同意;凡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基地学校者,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条 实习生在教育实践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实因事、因病(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等需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教育见习、教学试讲、教育研习期间请假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办理;教育实习期间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1天内,由我校驻点指导教师和基地学校教导处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经基地学校教导处和驻点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3天以上,经基地学校领导和驻点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七章 教育实习组长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生源情况,结合学生处、二级学院的推荐意见,一所基地学校确定一名实习生为实习组长。如一所基地学校同一专业实习生人数较多,可确定一名专业组长,以协助实习组长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组长职责
(一)督促实习小组同学完成实习任务,组织小组同学集体备课、试教和相互听课。
(二)关心实习小组同学的思想、生活、健康,以身作则,相互帮助,共同做好实习工作。
(三)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记录小组实习及纪律执行情况。
(四)协助基地学校做好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五)向基地学校反映实习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二级学院、教务处反馈本组实习工作情况。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教育实践成绩由二级学院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学生的《教育实习成绩考核册》由二级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其它实践成绩考核册、实践材料由二级学院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为不合格。
(一)未完成相应实践教学任务者。
(二)请假超过实践时间三分之一或以上者。
(三)实践中有违纪现象,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或造成重大事故者。
(四)违纪并给基地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违反内江师范学院相关规定,中途停止教育实践者。
(六)其它违反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者。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酬金由二级学院支付,差旅费由学校报销。指导教师带队外出教育实践的工作量,每周以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得低于3个教分;指导教师在校内指导教育实践的工作量,在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内以实际实施的课时为计算依据。指导教师指导教育实践应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外出实践的交通及住宿补助和基地学校指导教师的经费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条例(修订)》(内师教〔2010〕59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5月18日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师及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各级管理部门等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根据事件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责任事故: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根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类(A类)、实践教学类(B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类)、教学管理类(D类)、教学保障类(E类)五个类别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 根据事件发生具体情况,按照下表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课堂教学类(A类)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A1 |
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散布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或出现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
一 |
A2 |
在教学活动中进行布道或传教等宗教活动;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或传播其他不良情绪,导致种族、地区、民族矛盾或引发即时暴力。 |
一 |
A3 |
无故缺课、停课。 |
二 |
A4 |
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行体罚,造成严重后果。 |
二 |
A5 |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
二 |
A6 |
无故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内容。 |
二 |
A7 |
无紧急情况,课堂教学过程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 |
三 |
A8 |
未经批准调课或请人代课。 |
三 |
A9 |
未经批准,非因教学设施设备故障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
三 |
A10 |
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岗。 |
三 |
A11 |
未按教学大纲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未认真批改。 |
三 |
A12 |
课堂上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语言粗鲁、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 |
三 |
A13 |
擅自使用违规教材。 |
三 |
实践教学类(B类)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B1 |
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人身伤害。 |
一 |
B2 |
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 |
一 |
B3 |
擅自提前结束实习工作。 |
二 |
B4 |
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二 |
B5 |
在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中徇私舞弊。 |
二 |
B6 |
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8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三 |
B7 |
擅自变更见习、研习、实训、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计划(内容)。 |
三 |
B8 |
指导、评阅学生毕业论文 ( 设计)时未按相关要求写出评语或随意评定成绩。 |
三 |
B9 |
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报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三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C1 |
考前故意泄露、出售试题。 |
一 |
C2 |
考试时组织、参与、协助、暗示学生作弊。 |
一 |
C3 |
考后改动或协助改动学生答卷。 |
一 |
C4 |
工作失误导致试题泄密。 |
二 |
C5 |
无故缺席监考。 |
二 |
C6 |
故意提高或压低或更改学生成绩。 |
二 |
C7 |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违规现象严重等后果;或无视学生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汇报;或不按规定报送作弊(违纪)材料。 |
二 |
C8 |
所报成绩有严重失误且没有按学校审核程序及时办理更正。 |
二 |
C9 |
影响学生作答的试题错误达一处及以上。 |
三 |
C10 |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 如监考时较长时间看手机、睡觉,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等 )。 |
三 |
C11 |
无故监考迟到、离岗。 |
三 |
C12 |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动课程考核方式。 |
三 |
C13 |
无故遗失学生试(答)卷;或漏收学生试(答)卷且未能寻回;或漏收的试(答)卷虽经寻回但已造成试(答)卷失信的。 |
三 |
C14 |
考务准备工作不到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如试卷短缺,考场安排出错等 )。 |
三 |
C15 |
在填写考试成绩或在网上登录考试成绩时,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或未按规定时间登录或报送成绩。 |
三 |
C16 |
试卷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按照评估处评价标准评分低于60分)。 |
三 |
教学管理类(D)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D1 |
出具虚假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一 |
D2 |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更改培养方案。 |
一 |
D3 |
擅自批准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 |
一 |
D4 |
违反规定更改学生学籍、成绩及学历信息。 |
一 |
D5 |
无故未按规定制定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实施方案等),影响学校教学任务的落实。 |
二 |
D6 |
未按要求进行开课任务申报,导致课程漏报、漏排。 |
二 |
D7 |
未经人事处批准擅自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校外指导教师除外)承担教学任务。 |
二 |
D8 |
对学生成绩记录、试卷及其他重要教学文件管理不善,致使损毁且无法恢复。 |
二 |
D9 |
错报、漏报学生毕业、授位结论,造成严重后果。 |
二 |
D10 |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学生专业或专业方向。 |
二 |
D11 |
教材漏定、误定,造成开课时教材未到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二 |
D12 |
故意隐瞒不报教学责任事故。 |
二 |
D13 |
在试卷、毕业论文等教学过程的评价、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未按学校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然问题突出的。 |
二 |
D14 |
未按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影响正常教学。 |
三 |
D15 |
向学生派购教材、书刊、教辅等资料。 |
三 |
D16 |
未按规定处理教学责任事故。 |
三 |
D17 |
未按时报送教学工作相关资料。 |
三 |
D18 |
未按规定及时将教务管理材料整理归档。 |
三 |
D19 |
未按时上交毕业、授位学生名单,影响学生如期毕业。 |
三 |
D20 |
无故未按时提交学生学籍异动材料,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
三 |
D21 |
无故未按时提交学生违规处理材料,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
三 |
D22 |
试卷命题审核把关不严,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1/2时间内有2/3以上学生交卷。 |
三 |
教学保障类(E)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E1 |
因教学设备及用品采购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
一 |
E2 |
因工作失误导致停电、停水,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
二 |
E3 |
教学基本设施接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
二 |
E4 |
管理不善,设备丢失,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
二 |
E5 |
未按规定办理教室使用手续而占用教室,或者以教学活动名义申请教室而从事非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 |
二 |
E6 |
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时开启教室、实验室,或者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设施,或者对教学设备及仪器检查、维护不完备,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
三 |
E7 |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 |
三 |
E8 |
未经批准将教学设施挪作他用。 |
三 |
E9 |
教学设备及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活动。 |
三 |
E10 |
教学场所铃声、广播等响声失控,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三 |
E11 |
在教学楼从事经营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 |
三 |
说明:如发生其他教学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参照以上类别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五条 实行教学责任事故督查和举报制度。教学责任事故发现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核查。当事人要配合核查,并写出书面材料,对事故情况作出解释说明,允许申诉申辩;单位须对个人责任进行明确界定。
第六条 在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上,最初的调查核实由教务处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若该责任事故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一级、二级教学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建议处理意见;由教务处牵头,工会、人事处、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复查核实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教学责任事故一经认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实施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条 教学责任事故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较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四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教学责任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一)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全校通报。
(二)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及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三)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岗位进行调整。
(四)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2000元。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一)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全校通报。
(二)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1000元。
(三)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及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一)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二)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500元。
(三)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教学管理类事故,应按教学责任事故等级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认定与处理。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的单位,自第三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该单位各类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申诉。若个人或单位对认定的教学责任事故事实、认定处理程序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内江师范学院责任事故争议申诉受理办法》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编外聘用人员和校内各单位,外聘教师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内师院发〔2014〕34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6日
为加强学生课程重修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补考不及格者、缓考不及格者、取消考试资格者、无故旷考者、考试违纪作弊者、实践类课程不及格者)均须重修。
第二条 学生须在重修课程开设的对应学期前3周内办理课程重修手续,非应届毕业生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3门。
第三条 课程重修需与原修课程的课程名和学分一致,原则上选修下届同专业开设的同类课程。若由于培养方案变更造成同专业的低年级不再开设应重修课程,或与原修课程学分不一致时,学生可以选择同类课程或相近课程。
第四条 课程重修方式分编班重修、跟班重修、个别辅导和免听考试四种,以编班重修和跟班重修为主,以个别辅导为辅。
第五条 编班重修,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超过50人时,开课学院将单独开设重修班,并委派教师定时定点地对学生进行重修辅导授课,编班重修课程按该门课程规定学时安排授课,可利用双休日授课。
第六条 跟班重修,在教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重修学生跟随下一年级开课班学习,并参加统一考试。当正常课程与重修课程在时间上部分冲突时,允许其免听冲突部分的课程,但须办理免听手续,认真自修并按时完成作业。
第七条 个别辅导,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重修课程不再开设的,可安排个别辅导。负责重修辅导的教师,应根据课程及重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行的辅导计划。学生应严格按照辅导教师确定的辅导计划参加重修学习,并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考试。
第八条 免听考试,因正常课程与重修课程在时间上完全冲突或在外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经开课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免听考试,其卷面成绩即为总成绩。
第九条 对编班重修和跟班重修的学生,缺课学时达该课程教学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考试资格。对个别辅导的重修学生,不按规定参加辅导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辅导教师有权取消其重修考试资格。
第十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随开设班级同时进行。重修学生的正常课程考试与重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可与课程任课教师或教学办进行协调。如确实无法调整考试时间时,学生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正常课程考试可申请缓考。
第十一条 重修学生需参加对应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课程学分,按总成绩不超过70分记入档案,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二条 参加课程重修的同学,应在办理重修手续后缴纳相应的重修费,费用标准为60元/学分(若有变更则按相关规定执行),逾期不缴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内师教字〔2013〕74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竞赛在提高教师教学能力、育人水平和育人质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学校鼓励开展和参与多种形式的教师教学竞赛。为规范教师教学竞赛工作,确保教师教学竞赛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由学校领导、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学生处、校工会共同组成教师教学竞赛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竞赛活动中的重大事宜。
第三条 教师教学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和教师教学竞赛办公室。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由内江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教师教学竞赛赛事遴选、评审和获奖成果认定工作;教师教学竞赛办公室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合署办公,负责组委会和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教师教学竞赛活动。
第三章 教学竞赛的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 教学竞赛的分类
教师教学竞赛根据教学竞赛主办机构,将教学竞赛项目分为一类教学竞赛、二类教学竞赛。
一类教学竞赛项目包含国家、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或委托相关部委(厅)举办的教师教学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
《全国普通高校教师教学竞赛分析报告(2012-2019)》中的比
赛;以及经评审纳入《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目录》的比赛。
二类竞赛项目是指未被纳入《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目录》,主要指由相关学会(协会)、专门竞赛组织机构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
教师教学竞赛办公室将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颁布的《全国普通高校教师教学竞赛分析报告》和新增赛事按年度组织评审,调整《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目录》。
第五条 教学竞赛的级别
按照教学竞赛相应分类,根据组织单位和参与范围,将教学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
国家级指国家或相关部委针对全国高校参与的全国性教学竞赛。
省级指省级人民政府或厅级单位针对省内高校参与的全省性或全国性分赛区的教学竞赛,以及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或国内高校组织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赛事。
校级指针对我校教师参与的校级教学竞赛,以及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或国内高校组织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分赛区的教学竞赛。
第四章 竞赛规则和程序
第六条 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竞赛管理制度。各二级学院可制定本部门教学竞赛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形式多样的说课、评课、教学观摩等教学活动,根据教师教学效果,确定推荐参加更高级
别竞赛的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参赛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
至学校教师教学竞赛办公室或相应的主办单位。
第七条 校级教学竞赛。校级教学竞赛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竞赛学年度,原则上秋季学期各教学单位组织初赛,春季学期学校组织决赛。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教师进行评审打分。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评审小组提出讲课比赛获奖名单,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比赛获奖名单报学校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
第八条 校级以上各级各类教学竞赛,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进行,优先推荐校级教学竞赛获奖者参加。学校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8〕147号),各二级学院可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九条 教学竞赛获奖结果的使用。获奖教师在现有职称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可免于教学质量考核。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上给予政策倾斜,优先安排其外出进修和学术交流。校级竞赛优胜者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教学竞赛。
第五章 教学竞赛的认定
第十条 备案
二级学院(部门)在组织教师参加校外教学竞赛时,应提前将比赛通知、参赛方案和选手信息等材料报送教师教学竞赛办公室备案,每个项目比赛结束后,由获奖教师及时将获奖证书(原件及扫描件)和获奖信息统计表(附件1)报送教师教学竞赛办公室登记,并将扫描件和获奖信息统计表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认定
教师教学竞赛的认定工作由学校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学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一类竞赛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等级;其余比赛,暂时不予认定。
金奖、银奖、铜奖和冠军、亚军、季军分别视作一、二、三等奖。以其他方式设定奖项的,只取前三等。
积分认定和奖励以获奖项目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发放,不按人数进行累计;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的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取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获奖对应标准予以认定和奖励;以教学团队获奖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按贡献率制定积分和奖励分配方案。
第六章 教学竞赛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一类竞赛中由学校组织参与的教学竞赛,参赛费(报名费)、差旅费、耗材费和材料制作费由教务处教学业务费支持;一类竞赛中由教学单位(部门)组织参与的教学竞赛由教学单位(部门)的教学业务费支持,按照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二类教学竞赛学校不予以经费支持,教学单位(部门)可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的教学竞赛作品(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成果由承办单位(或教师所在学院)负责保管,需要存档的,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教学竞赛获奖选手的教
学视频和教学材料,可作为我校优秀教学成果,对校内教师公开,
以供学习和交流。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组织开展新增教师教学竞赛的认定程序。由二级学院(部门)提交新增教师教学竞赛项目申请表和最新的比赛通知,教师教学竞赛组织委员会进行评审。新增申报项目不能与已认定通过的项目类似,且应高于已认定项目级别的竞赛项目,原则上每学院自主申请教师教学竞赛项目不超过三项,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未明确的情况,由教师教学竞赛组织委员会(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竞赛获奖统计表
2. 内江师范学院新增教师教学竞赛项目申请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强化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组织和引领作用,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和水平,结合学校专业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有在校生的本科专业,必须设置1名专业带头人。
第三条 专业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二章 遴选与聘任
第四条 专业带头人原则上在本专业专任教师中遴选,一般不跨专业兼任。
第五条 专业带头人遴选与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
(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改革创新精神,熟悉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三)年龄5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学科专业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近3年均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经验丰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学术造诣。
第六条 专业带头人遴选与聘任的程序
(一)二级学院推荐。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
(二)学校审定。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
(三)全校公示。对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专业带头人名单在校内公示;
(四)发文聘任。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聘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制订专业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主持制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大纲等;
(三)配合做好本专业师资队伍和教学团队建设,青年教师业务培训等;
(四)协助做好本专业评估与认证等工作;
(五)指导开展本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的研究与实施;
(六)专业所在学院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专业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可免除其专业带头人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专业带头人职务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或因身体、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公因私连续出国(境)1年以上的;
(四)不能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并提交各类建设、评估、验收和考核报告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专业带头人职务的。
第九条 增补专业带头人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遴选产生。
第十条 二级学院制订专业带头人考核办法,根据专业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对专业带头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考核材料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带头人工作量由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在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学院专业带头人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关于专业带头人遴选的实施意见(试行)》(内师教字〔2020〕80号)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切实推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本科专业。
第二章 评价内涵
第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是从特定的目的出发,根据一定的标准,通过特定的程序对已经完成或正在从事的工作(或学习)进行检测,找出反映工作(或学习)进程的质量或结果水平资料或数据,从而对工作(或学习)的质量或成果水平做出合理的判断。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一)学生中心理念
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培养目标和全体学生毕业要求的达成进行资源配置和教学安排,并将学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度作为专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产出导向理念
强调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实施以学生接受教育后取得的学习成果为导向,并对照毕业生核心能力和要求,评价专业教育的有效性。
(三)持续改进理念
强调专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能够持续跟踪改进效果,并用于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涉及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三个层面,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三个层面评价的区别
1.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重点关注培养目标的要求与毕业生实际表现是否吻合,是从宏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情况。
2.毕业要求达成评价重点关注认证期内的某届毕业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发现学生能力短板,改进培养方案,是从中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情况。
3.课程目标达成评价重点关注修读该课程学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发现教学短板,改进课程质量,是从微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情况。
(二)三个层面评价的联系
1.人才培养目标是毕业要求的顶层设计,毕业要求是对培养目标的分解,课程目标是对毕业要求的细化。
2.课程设置应能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毕业要求应能支持培养目标的达成。
3.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基础,毕业要求达成是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前提。
第三章 组织分工
第六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评估处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二级学院由自评工作小组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课程目标、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第四章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第八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九条 评价主体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在各二级学院自评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评价主体涵盖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学生、专任教师、学院管理者、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条 评价责任人
二级学院自评工作小组组长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责任人,负责组织课程达成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反映学生在修完某门课程后所获得的学习成果。
第十二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认知性评价与表现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十三条 评价原理
根据选用的评价方法,制定课程目标达成的形成过程及达成标准。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十五条 结果分析与持续改进
(一)结果分析
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价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形成分析报告。
(二)持续改进
将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找出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等;帮助教师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找准课程完善和提升空间,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含培养目标)为依据。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在各二级学院自评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其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八条 评价责任人
二级学院自评工作小组组长为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责任人。评价负责人组织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反映学生通过在校几年的专业学习,毕业时在知识、技能和素养方面所能达到的水平,即学生毕业时应该知道什么和能做到什么。
第二十条 评价方法
各二级学院自评工作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可分解为2-6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三级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且评价前需制定毕业要求的合格标准。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应该由2-6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的课程目标按照对指标点贡献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价原理
根据选用的评价方法,制定毕业要求达成的形成过程及达成标准。
第二十二条 评价周期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三条 结果分析与持续改进
(一)结果分析: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主要包括单项分析、短板分析、比较分析,形成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均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二)持续改进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专业毕业要求至少每四年调整一次。
第六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内江师范学院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主体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专任教师、二级学院自评小组成员、二级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六条 评价责任人
二级学院自评工作小组组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责任人,负责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为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反映毕业生经过5年左右的岗位实践所能达到的职业成就预期目标。
第二十八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二十九条 评价原理
根据选用的评价方法,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的形成过程及达成标准。
第三十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每届学生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三十一条 结果分析与持续改进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一)结果分析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要综合统计分析,对比研究,提炼有价值且合理的结果,关注不同调研结果的差异;分析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的现状与培养目标预期的吻合度,发现学生职业能力的短板,作为毕业要求修订的依据,并形成培养目的达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二)持续改进
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分析报告每四年修订一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并根据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教学质量改进措施,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进行调整,形成持续改进的内部循环,以不断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评估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方法
2. 内江师范学院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方法
3. 内江师范学院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方法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7日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完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激励教师做好本科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学生评价与教师(同行)评价、个人评价与集体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 激励与引导的原则。
第二条 评价时间
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条 评价对象
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各教学单位本学期所有担任课程的教师。
第四条 评价内容
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针对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过程、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四个方面。
第五条 评价方式
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通过学生网上评教、教师自我评价、同行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与领导的课堂教学评价四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价工作的组织
(一)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人事处、教务处、评估处参与配合此项工作。
(二)各学院作为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根据学校安排,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1. 组织本学院学生全员参与网上评价;
2. 组织本学院教师听课并进行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
3. 召开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对本学期任课教师的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进行综合评价审核;
4. 汇总、整理评价结论并面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
5. 受理教师对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论的申诉并组织复议;
6. 将评价结论报送教学建设与质量监控科。
第七条 评价程序
(一)学院组织学生、领导、同行教师,根据教师授课情况对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的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1. 学生评教:通过网上评教方式进行,由学生通过评教系统进行全员网上评价。无法通过网上评教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以通过发放学生问卷方式进行。学生评价在期末考试前完成。
2. 课堂教学评价:由二级学院领导及同行教师根据平时听课情况对本学期所有本科课程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过程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上评教,课堂教学评价在学期结束前完成。
3. 教师自我评价:每位任课教师在期末递交一份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对本学期所教授课程的工作总结、学生学习态度和效果的评价、对自己教学效果及各教学环节(包括教学文件准备、作业批改情况、教学内容与教学大纲相符情况、教学手段使用及教学改革研究情况、考试情况分析等)进行总体评价。
4. 综合评价: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集中对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 评价结果统计:按学生评价平均分×0.4+课堂教学评价平均分×0.3+综合评价平均分×0.2+教师自我评价分×0.1的计算方法,得出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最终得分,最后确定评价结果。
(二)各学院于每学期第三周内,将上学期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通知所有评价对象,并进行公开公示。
(三)各学院于每学期第四周内,将上学期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报送教学建设与质量监控科。
(四)教学建设与质量监控科科对全校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同时,将汇总的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别送人事处、教务处、评估处。
第八条 评价结果
(一)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论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在对各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最终得分按名次顺序排列的基础上,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审议确定。
1. 优秀:评价最终得分≥90分、在本学期任课教师中排名进入前20%者,评价结论定为优秀;
2. 良好:评价最终得分≥80分、在本学期任课教师(不含优秀教师数)中排名进入前60%者,评价结论定为良好;
3. 合格:评价最终得分60—79分者,评价结论定为合格,任课教师调(停)课课时超过该门课程10%的只能评为合格;
4. 不合格:评价最终得分60分以下者,评价结论定为不合格,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换教师者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二)教师对评价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提出申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给出结论;教师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九条 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人事处、各学院将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与聘用、评优评奖、申请荣誉称号等的基本依据之一,也是教师参评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重要依据。
(二)对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应暂时停止其上课资格,学院须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学校责成其参加教学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并对其在规定时间内继续进行二次评估,二次评估合格后,可重新获得该门课程的授课资格。经过二次评估仍未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此门课程的授课资格。若连续两个学期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则停止安排教学任务,按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0日
专业是高校学科建设的基础,课程是专业建设的核心,为践行以评促教、以评促改的理念,加强课程实施,规范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过程,激励教师做好本科教学工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原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制定(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确定课程设置。
第二条 涵盖统一的知识点,教学要求相同,即为同一门课程,使用同一名称,设置同一学分,同一学时。若同一门课程因专业要求差异较大,应在课程名称、学分要求上体现出差别,以示区分,包括:
1.同一名称的课程
课程内容相近,但在难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并在学分学时上有所区别,此类课程应设置不同级别,并采用英语大写字母加以标识,其中(A)级为最高级,依次类推。
2.分阶段系列课程
若课程需分阶段在两个及以上学期独立开设,独立考核,并需逐级修读时,应以罗马字母“Ⅰ”、“Ⅱ”、“Ⅲ”、“Ⅳ”、“Ⅴ”、“Ⅵ”加以标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是指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集中性实践环节。选修课是本专业必修课以外的所有课程,分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二章 开课条件
第四条 为保证课程质量,应安排具有硕士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课(开新课的教师需要通过试讲)。
第五条 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必须经过二级学院审定,开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
第六条 凡新开课程,任课教师应于开课前一学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新开课申请表》,明确课程内容、学时、授课对象、教材、先修与后续课程等,提供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试讲后由所在开课单位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要求,对于不再适应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能很好体现学校育人理念,未能达到预期教学目的和教学效果的课程予以取消。课程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教材选用不当的课程应及时调整。经过两轮以上教学实践,未按课程内容讲课,效果不好者,教务处有权予以撤消。
第三章 课程实施
第八条 所有课程必须按课程性质与类别明确归属教学单位,一门课程只能归属一个教学单位,原则上课程依照学科或专业门类归属管理,教务处确定课程编码规则。
第九条 公共必修课及部分跨学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等校定必修课的开课学期、学时和考核方式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通识教育选修课由教务处与开课单位共同管理,其他课程由开课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课程整体规划与建设,审核课程的新开、变更、撤销等工作,协调并保障课程开设所需的教室、教材等教学资源。
第十一条 开课单位负责组织编撰、审核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资料。当课程使用单位并非开课单位时,开课单位在组织编撰完成课程《教学大纲》后,应征求课程使用单位意见,双方取得一致后方能视为审核完成,有分歧时报教务处裁决。开课单位负责落实所归口课程的教学任务,组织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审核选用教材,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课程内容应准确把握人才培养定位,反映学科和专业发展前沿,积极推动优质科研资源向教育教学资源转化,体现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取得的成果和特色,系统考虑应用型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在资源配置中应统筹考虑教师授课数量与授课质量的平衡,在一个学年内,每位教师所讲授的课程原则上不多于六门。
第十四条 教师应注重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以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为基础和前提,按照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思想,坚持以学生学习成效为判断标准,进而实现提高学生学习效果的根本目的。教师应了解课程的国内外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教学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教师要进一步提高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应用水平,积极探索线上线下混合式等新教学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应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考核激励导向功能。应进一步强化课程的过程性考核,丰富课程的考核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学生基础知识、创新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逐步实现考核方式从一卷式向累加式转变。
第四章 课程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学生评价与教师(同行)评价、个人评价与集体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 激励与引导的原则。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各教学单位本学期所有担任课程的教师。
第十九条 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过程、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
第二十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通过学生网上评价、教师自我评价、同行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综合评价(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分委员)等四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人事处、评估处参与配合此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作为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按照学校安排,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评价工作。二级学院组织学生、领导、同行教师,根据教师授课情况对本学期所有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五章 评价过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评价通过网上评教方式进行,由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全员网上评价。无法通过网上评教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以通过发放学生问卷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评价由二级学院领导及同行教师根据平时听课情况对本学期所有本科课程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过程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上评价。
第二十五条 教师自我评价由每位任课教师在期末递交一份自评报告,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价量表》内容,包括对本学期所教授课程的工作总结、学生学习态度和效果的评价、对自己教学效果及各教学环节(包括教学文件准备、作业批改情况、教学内容与教学大纲符合情况、教学手段使用及教学改革研究情况、考试情况分析等)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价由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价量表》对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统计:按学生评价平均分×0.4+课堂教学评价平均分×0.3+综合评价平均分×0.2+教师自我评价分×0.1的计算方法,得出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最终得分,最后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于每学期第三周内,将上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通知所有评价对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二级学院于每学期第四周内,将上学期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报教务处。
第六章 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论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在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最终得分按名次顺序排列的基础上,经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审议确定。
1. 优秀:评价最终得分≥90分、在本学期任课教师中排名进入前20%者,评价结论定为优秀。
2. 良好:评价最终得分≥80分、在本学期任课教师(不含优秀教师数)中排名进入前60%者,评价结论定为良好。
3. 合格:评价最终得分60—79分者,评价结论定为合格。任课教师调(停)课课时超过该门课程10%的只能评为合格
4. 不合格:评价最终得分60分以下者,评价结论定为不合格。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换教师者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教师对评价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提出申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给出结论;教师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人事处、二级学院将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与聘用、评优评奖、申请荣誉称号等的基本依据之一,也是教师参评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或学生反映较大的授课教师,应暂时停止其上课资格,二级学院须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学校责成其参加教学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并对其在规定时间内继续进行二次评估,二次评估合格后,可重新获得该门课程的授课资格。经过二次评估仍未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此门课程的授课资格。若连续两个学期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则停止安排教学任务,按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调离教师岗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营造良好的实践育人环境,完善协同育人长效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本科生“双导师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双导师制”指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对学校本科生进行指导、共同培养人才的协同育人机制。“双导师制”贯穿本科教育全过程,非集中实习实践阶段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集中实习实践阶段由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
第三条 “双导师制”分为师范类和非师范类。师范类以师范专业学生为教育管理对象,由基础教育教师担任校外导师;非师范类以非师范专业学生为教育管理对象,由行业、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专家担任校外导师。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四条 师范类校内导师选聘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情怀、良好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
(二)教育理论扎实,专业功底深厚,教育教学技能娴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三)热爱任教学科,熟悉国家教育改革政策,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取得一定教研成果;
(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五条 师范类校外导师选聘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情怀、良好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乐于为教师教育发展作贡献;
(二)具备较高的教育理论素养、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三)具有中教一级或小(幼)教高级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优先聘请以下人员:
1. 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
2. 中小学、幼儿园名校(园)长;
3. 省级骨干中小学教师、省级乡村名师、省级乡村教育家及特级教师等。
第六条 非师范类校内导师选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
(二)热爱任教学科,专业功底深厚,专业技能扎实;
(三)熟悉教育教学理论,教学经验较丰富;
(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非师范类校外导师选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
(二)具备相关行业5年以上从业经历,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技能精湛、具备指导本科生的能力;
(三)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为行业、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业务骨干。
第八条学院可结合人才培养需要和师资队伍情况,依据学校选聘条件,制定各专业双导师选聘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师范类校内导师职责
(一)发挥连接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桥梁作用,把握新时代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理念、政策及改革与发展状况,引导师范生树立现代教育理念,培育教育情怀,尊崇师道,践行师德;
(二)促进师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指导师范生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技能,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全程指导师范生实践教学环节;
(三)深入基础教育教学一线,与基础教育学校及教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听课、看课、评课及辅导活动,主动与基础教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研成果推广应用,反哺教学;
(四)为师范生提供学业指导、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等,培养师范生核心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教育实习期间须每周至少对师范生指导一次。
第十条 师范类校外导师职责
(一)主动发挥连接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将高等教育、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实际紧密结合,引导师范生树立现代教育理念,养成教育情怀,践行师德;
(二)促进师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与校内导师密切配合,指导师范生实践教学环节,指导师范生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技能,使其具备独立承担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三)指导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指导师范生掌握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能力。
第十一条 非师范类校内导师职责
(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指导学生掌握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了解和掌握所在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协调发展;
(三)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等,与校外导师密切配合,全程指导学生实践教学环节;
(四)深入行业一线,主动参与行业的业务活动,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搭建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交流平台;与校外导师保持沟通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主动与校外导师合作开展创新研究,促进研究成果推广应用;
(五)专业实习期间须每周至少对学生指导一次。
第十二条 非师范类校外导师职责
(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指导学生加强职业素质训练,掌握职业标准,向学生传授岗位实操经验;
(二)指导学生技能训练、示范实务操作,指导学生尽快掌握实践操作技能;
(三)指导学生熟悉实践工作环境和防护设施、正确操作设备或设施,保证实践安全;
(四)按要求完成学生实践期间的岗位考试、技术技能考核和成绩评定,及时向学校反馈学生实习实践情况。
第十三条 校内外导师可采取驻校、巡回指导和远程指导等多种方式,通过专题讲座、协调教研、定期培训等,共同指导学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双导师制”指导教师由学院直接聘任,管理。原则上校内导师四年一聘,校外导师一年一聘。每名校内导师指导学生不得超过20人,每名校外导师指导学生不得超过8人(师范类校外导师指导学生不得超过3人)。
第十五条 学院制定“双导师制”管理实施细则,学生集中实习实践阶段前两周内确定校外导师指导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与校内外导师、实践基地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指导学生或导师,必须更换的,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校内外导师的考核。
(一)校内导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重点考核对学生专业指导、学风引导、考试考证指导、技能训练指导、就业创业指导等履行职责情况。考核采取导师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导师业绩。
(二)校外导师在集中实习实践阶段结束后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指导、职业道德规范引导、就业创业规划指导等履行职责情况。考核采取导师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导师业绩。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导师专业发展档案。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导师队伍,报送教务处备案。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师德师风等行为或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导师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将各学院实施“双导师制”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校外导师相关经费,按学校实习实践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校内导师的指导工作计入教学基本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可自行组织或依托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以专题培训、合作研究、现场研讨、网络研修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导师进行集中培训或考察学习,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总要求,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有关部署,坚持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突出以学生为本、突出产出导向、突出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持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更好地承担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由质量标准、制度建设、教学监控、教学质量
预警与激励、数据分析与持续改进“五位一体”教学质量保障闭环系统。通过各个系统的良好运行、持续改进与完善,整个质量体系形成良性循环,推动教学质量与教学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该体系以“质量标准”为指引和导向、以“制度建设”为建设与实施的基本保证、以“教学监控”为过程管理的必要手段、以“教学质量预警与激励”为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机制、以“数据分析与持续改进”为教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示意图如下:
图1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示意图
第三条 监控体系主要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评估。监控的目的是帮助和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对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推进教学管理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对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效果进行评估,促进学生增强学习自觉性,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第二章 监控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持续改进教学质量,学校成立教学质量监控工作领导组。党委书记、校长担任领导组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审计处、教务处、评估处、考试中心、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团委、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图书馆、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等组成。教学质量监控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
1. 领导和组织全校教学质量的监测评估工作;
2. 协调教务处、考试中心、人事处、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在监控体系中的工作关系;
3. 对教学质量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全校性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4. 研究解决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监控的职能部门,负
责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管理、指导和服务,负责对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建设。其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监控体系所需的各种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2. 组织实施教学检查;
3. 制定并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4. 负责检查、指导各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
5. 负责全校学生的评教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提供评教数据;
6. 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7. 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有关教学质量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评估处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的职能部门。本科教学评估是保证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学校教学工作主要环节的质量标准或规范;
2. 制定监控体系所需的评估指标体系;
3. 组织实施教学质量评价及各项教学评估工作;
4. 负责检查、指导各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工作;
5. 负责组织学校质评委相关工作,对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并承担教学评估、专业认证工作;
第七条 考试中心是学校各层次、各类别考试的组织、实施、评价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各级各类考试。
2. 负责组织并指导二级学院各专业建立与完善试题库,
3. 负责加强考风建设。
4. 负责制定试卷管理和考试成绩分析制度。
5. 负责监考过程中发生的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6. 负责组织考试巡视工作,并对课程考试试卷工作进行检查。
7. 负责组织指导教学单位开展学业评价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是学校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教务处、考试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其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学生的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反馈情况;
2. 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学生学习思想、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加强教育管理及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3. 经常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及时通报情况;
4. 制定并实施有关学风建设的制度或举措。
第九条 人事处是学校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做好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进行教师师德及业务考核、引进优良师资等工作。其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教师师德建设及考核;
2. 制定教师业务规范及业务考核;
3. 负责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4. 负责新进教师的岗位培训及资格审核;
5. 负责对不适合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人员提出工作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供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条 团委是党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负责会同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做好第二课堂的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引导青年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培养青年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回报社会,养成社会责任感。其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全校性第二课堂活动的实施方案;
2. 负责指导全校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成绩评定工作;
3. 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团总支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和实际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的实体,其主要职责是:
1. 依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制定本学院办学定位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2. 制定本单位各专业课程体系和课程质量要求;
3. 负责监控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完成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提出持续改进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
4. 负责组织对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进行常态化监控和评价,提出持续改进学风提升学习质量的具体举措;
5. 接受学校职能部门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二条 教研室是教学组织的基层单位,在教学质量监控中起基础性作用。其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精神。
2. 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通过互相听课、观摩教学、教学研讨等形式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持续提高教学质量。
3. 落实教学任务。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组织完成命题、阅卷任务;组织选、编教材;组织教学质量检查、评价、反馈等;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和实践任务,指导学生完成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4. 推进课程建设。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组织具体实施五类金课、课程思政、网络共享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应用型示范课程建设等;根据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实训项目或平台的建设。
5. 开展教学改革。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进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探讨与交流;开展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改革;申报并建设质量工程项目。
6. 组织教研室同行开展教学质量考核。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十三条 质量标准
1. 专业质量标准
专业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环节。专业建设的质量监控内容主要为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质量保障等。
2. 课程质量标准
课程教学是教师教学的基本工作。课程教学的质量监控主要考查课程是否贯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否有助于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是否支撑毕业要求达成,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安排是否合理。
3. 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1)教学条件
教学条件是保障教学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前提。教学条件质量监控的主要内容是教室、实验(实训)室、运动场所、图书资料、信息技术、生活设施等教学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满足教学需要,是否体现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宗旨。
(2)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实施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质量监控主要考查专业人才培养是否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是否有助于学生专业能力发展,是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的定位,是否具有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等。
(3)大纲编制
大纲编制要求课程目标明确,支撑毕业要求达成;教学内容、方法、考核方式支撑课程目标达成。
(4)任课教师
任课教师要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任职资格,能胜任相关课程的教学。
(5)教材编写与征订
教材编写与征订要看教材内容价值导向是否正确,是否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水平。教材征订要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坚持选优的原则,首先要确保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其次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省部级规划教材等优质教材。
(6)备课要求
备课要求教学材料(大纲、教案、课件、授课计划、教材)齐备;教学内容符合大纲要求,能够支撑课程目标。通过教学材料检查、教学运行检查、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来确保教师备课质量。
(7)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保障教学质量的核心环节。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主要考查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教案(讲义)、教学进度表、学生考勤及记分册等教学实施基本材料是否完备,教案(讲义)内容是否充实规范符合大纲要求,教学进度表安排是否合理,讲授是否清晰、概念是否准确、内容是否更新、重点是否突出、是否启发学生、是否因材施教,课后作业与辅导是否到位,学生考勤及记分册填写是否完整真实,课程考核是否科学、严格、合理等。
(8)课程考试
课程考试(查)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水平的主要手段。课程考试(查)质量监控主要考查命题质量、考试管理工作质量、阅卷质量、试卷分析质量、针对考试出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措施质量等。包括命题难易度是否适中,考试管理是否规范,阅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试卷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从教和学两方面提出改进措施。
(9)实践教学及第二课堂
实践教学以及第二课堂活动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主要考查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改革、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管理体制和开放度、实验室环境与条件、实验室工作队伍及管理制度、实验开出率与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的开设情况及教学效果等方面。第二课堂活动质量监控主要考查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10)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主要从选题、学生态度、实际能力、论文(设计)工作量、规范度、论文学术水平、答辩情况、教师指导质量等方面进行。包括选题是否适当,开题报告是否明晰,教师指导是否得当,论文(设计)是否规范且具有本科阶段应具有的专业水平,答辩是否符合要求。
(11)就业状况和毕业生质量
各专业就业状况和毕业生质量是各专业修订培养方案、改进教学质量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就业状况与毕业生质量监控的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就业档案,是否加强就业分析,是否建立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机制,是否做好毕业生质量调查,是否建立各专业毕业生质量信息反馈及调整机制等。
4. 教学行为质量标准
教学行为质量监控的主要内容是教学行为是否明确、教学方法是否灵活多样、能否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课堂上所有活动是否围绕教学目标来进行,在课堂教学中学生能否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教师能否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课堂中出现的问题,并能据此调整自己的教学节奏和教学行为。
第十四条 制度建设
1. 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管理制度质量监控主要看教师的选聘任用、奖励处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师德建设及考核、业务规范及业务考核、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新进教师岗位培训及资格审核等相关教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齐全、科学合理。
2. 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制度质量监控主要看与学生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行为准则、奖助体系、违纪处分、社团活动等制度是否规范齐全、科学合理。
3. 教学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是开展教学工作和进行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与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教学管理制度质量监控主要看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考核管理、教学实践(实训)管理、实验室管理、教学档案保管制度等是否规范齐全、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教学监控
1. 教学阶段检查
“教学阶段检查”包括了开学前教学准备检查、开学初教学秩序检查、学期中教学进度检查、学期末试卷审查、学期末考风考纪检查。
教学阶段检查制度能全面了解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状况,获取教学基本信息,总结教学工作经验,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教学改革与建设,保证教学质量。
2. 教学效果监控
“教学效果监控”内容包括了教指委评教、质评委评教、领导听课评教、专业自评小组评教评学、同行评教、学生信息反馈、考试考查成绩与分析、毕业论文(设计)检查、专业质量报告。
学校建立相应的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包括教学指导委员会、质量评价委员会、专业自评工作小组等,按照教学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认真落实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预警与激励
1. 教学预警
“教学预警”系统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我校教学质量问题的研究、监控和整改。预警系统包括学业预警、评估通报、教学通报、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等。根据预警及时采取教学质量监管的措施,要求相关人员限期整改,以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
2. 教学激励
“教学激励”包括了年度目标考核、校长基金奖励、教学奖励、评优评先。通过有效的教学激励手段,使教师教学的投入度和成就感与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机融合,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教师的潜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创造性,从而提高教师的教学投入度,最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数据分析与持续改进
“数据分析”包括评估处、教务处、二级学院 “三位一体”的教学质量达成内部评价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外部评价,通过内外评价来识别、分析教学质量问题,为各教学环节质量改进、教学条件改善、管理制度优化提供可靠的依据,保障质量标准、制度建设、教学监控、教学质量预警与激励、数据分析与持续改进“五位一体”的教学质量保障闭环系统良性循环,推动教学质量与教学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章 监控方式
第十八条 开展师德评议。由人事处和各二级学院以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评议、考核小组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开展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依据各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的要求,主要考察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改革与教学成果、学生发展、教学质量保障、专业特色等。
第二十条 开展教研室工作考核。考核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由各二级学院依据《内江师范学院教学研究室工作条例》开展考核。
第二十一条 开展教材选用审核。教材选用审核每学期组织一次,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内江师范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开展课程评估。以二级学院为主体组织开展课
程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定位与教学目标,课程内容设计,主讲教师的数量及结构,教学设计、方法与手段,教学基本材料,课程评价及考核方式,教学反馈及学生评教等。
第二十三条 开展教学秩序检查。检查方式包括学校检查、二级学院检查,内容包括教师授课进度执行情况、教师遵守教学纪律情况、学生上课出勤率及课堂纪律、各类实习实验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开展领导、同行及学生等对教学的评价。领导评价,人员主要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领导。领导评价主要包括听课、看课、检查教学秩序、检查教学材料、评估教学改革效果、评估教学制度有效性等;同行评价,人员主要包括同教研室的教师,同行评价主要包括听课、评课等;开展学生评教,每学期后期安排学生进行网上评教,教务处负责统计汇总学生评教结果,向各二级学院和教师反馈。
第二十五条 开展教学质量评价与督导。学校质评委成员的任职条件是: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强、教育理论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在学校享有较高威望的退休或在职的教授或副教授。
学校质评委职责:深入课堂听课,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等级评定并撰写评语;参加评估处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调研活动,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学校质评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二十六条 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组织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运用注重奖惩结合。
第二十七条 开展学生学业质量考核。每学年由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组织学生学业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估。由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办法》进行质量管理,每年对当届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监控。
第二十九条 开展社会评价。委托第三方每年对全校各专业毕业生培养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征求用人单位、校企合作单位、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评价意见。
第五章 监控运行
第三十条 建立学校、二级学院、教研室等三级运行的教学质量监控运行机制。教学质量监控的重大事项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领导组决定;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各教研室负责本教研室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一条 落实分管教学副校长、评估处、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学校质评委、学生教学信息员等工作责任,建设多层次的教学质量监控队伍。
第三十二条 推行教学质量监控会商工作的常态化,发挥质评委、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例会、二级学院业务学习会、教研室教学研讨会、教师教学座谈会、学生座谈会等在教学监督及反馈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多元化的教学质量及第三方评价方式,开展日常教学检查、学校质评委、同行评价、学生评教等多元化教学质量评价方式。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与评价,注重吸纳学生家长、用人单位以及相关行业、企业等第三方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每年开展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与整理,全面分析教学状态,形成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及时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学校及时对管理部门及二级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质评委负责将教学质量监控结果及时反馈到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和教研室负责将教学质量监控结果反馈到教师本人。
第三十六条 大力推进教学质量监控反馈问题的整改与建设。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领导组负责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和建设措施,督促各部门和教学单位执行;评估处负责制定全校教学质量整改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整改和建设任务以及质量监控问题整改清单,采取措施,认真落实,认真整改,持续改进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扎实开展教学质量整改情况的检查。评估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或验收;各二级学院和教研室负责督促检查教师教学质量整改情况。通过整改建设,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调整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教学质量监控的具体情况,由教务处负责提出修订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的意见,报学校研究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修订专业培养方案或调整专业。根据教学质量监控的具体情况,由教务处负责提出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或专业调整的方案,报学校研究通过后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完善并确保教学质量监控与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的意见》(内师教字[2007]107号)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11日
为了构建学校结构协调、优势突出的本科教育专业体系,持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及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教育部关于推动高校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教高〔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核心,以主动适应区域社会文化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持续优化本科专业结构与布局,逐步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体系及动态调节机制,促进学校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适应性原则。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立足学校实际,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
2. 特色发展原则。以学校学科优势和办学传统为基础,依托区域行业、产业背景,突出专业特色;坚持调整与改造、淘汰与增设相结合,促使特色、重点和一般专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办学特色为主线的专业群,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3. 规模稳定原则。根据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专业建设与学校总体发展相结合、社会需求与办学实际相结合,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模,促进规模与效益相协调。
4. 动态调整原则。充分发挥就业导向和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建立能上能下的专业调整机制,实行专业动态调整,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
5. 持续建设原则。以促进专业长效发展为目的建立相关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专业建设与发展的评价机制,保障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建设目标
加强专业设置引导和调控,建立健全专业准入、预警和退出机制,实行招生计划、就业情况与专业发展“三挂钩”,合理控制本科专业数量,逐渐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适应,与行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
四、专业准入
1. 增设新专业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应围绕教育部推动“新工科、新文科、新农科、新医科”专业建设相关精神,适应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体现新兴学科的发展和交叉学科的融合,具有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须有相关学科依托和专业支撑。
2. 增设新专业须进行科学论证,对社会人才需求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有科学规范的专业建设方案与人才培养方案。
3. 增设新专业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必须不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基本要求,包括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队伍、教辅人员,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
4. 有在建新办专业的学院不能申报增设新专业。
5. 专业准入程序:增设新专业由拟增设的学院会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评估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论证之后,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
6. 同一学科下有三个及以上专业的学院,新增一个该学科下的专业须撤销或停止招生该学科的一个现有专业。
五、专业评估
1. 实施校内专业评估与监控。评估处建立校内专业评估制度,根据国家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常态数据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专业建设年度数据。每年公布各专业在校生人数、专业教师人数、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人数、当年专业招生人数和第一志愿报考率、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即招生就业处截止6月20日的毕业生就业率,以下同)、考研率等相关数据,为专业动态调整提供客观依据。
2. 推进专业认证。以师范专业认证为重点,鼓励各专业申请参加国家非师范专业认证,根据认证标准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教学环节和设施,促进教师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开展改革与探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专业建设水平和专业竞争力不断提升。
六、专业预警与退出
强化就业导向和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定期公布受到预警的专业名单,拟减招、停招与撤销的专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一)预警、停止招生、撤销专业条件
1. 对出现以下两种或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1)上一年度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30%;
(2)上一年度招生规模低于45人(含大类招生分流专业);
(3)上一年度学生转专业转出率达10~20%;
(4)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
(5)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居全校后十名;
(6)专业生师比高于18﹕1;
(7)当年校内专业评估为不合格。
2. 对出现以下两种或以上情形的专业,停止招生:
(1)连续两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30%;
(2)连续两年招生规模低于45人(含大类招生分流专业);
(3)上一年度学生转专业转出率达20%及以上;
(4)连续两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居全校后三名;
(5)专业教师严重不足,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对应专业要求的专任教师数的60%;
(6)连续两年校内专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7)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
(8)连续两次隔年招生;
(9)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10)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3.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
(1)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
(2)连续五年停止招生;
(3)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4)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二)预警、停止招生、撤销专业处理
1. 对被预警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被校内预警一次的专业,限期整改。要求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2)被校内连续两次预警,上年度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10%或者上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减少下年度招生数量;
(3)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实行隔年招生;
2. 对被停止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2)暂停新教师的引进;
(3)暂停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
(4)被停止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经校内评估合格,学校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能恢复招生。
3. 对被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停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及经费使用;
(2)停止新教师的引进,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
(3)停止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评估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由学校按照自己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组织专家制订的。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办学理念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具体体现,是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各专业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以及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管理与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
第二条 学校每四年对现有招生专业进行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新办专业应在向教育部提交申请报告之前完成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二级学院院长具体负责。培养方案制订按以下程序开展。
1. 教务处负责组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发二级学院执行。
2. 二级学院组织专业教师,根据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需求调研,根据需求调研的结果,形成调研报告,拟订人才培养方案。
3. 二级学院在广泛征求行业专家、校外对口就业单位、往届毕业生等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二级学院根据调研报告编写人才培养方案,经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审定通过后上报教务处。
4.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提交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成为学校正式的教学文件。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周期为四年,修订前应于该学期第8周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修订流程参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流程,未到修订期原则上不做重大调整。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颁布实施后,由于办学形势、政策等的变化出现原人才培养方案不适应社会实际需求时,为保证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二级学院应当对原人才培养方案做出调整。
第六条 二级学院对课程开课顺序、学时安排等内容提出微调的,需在充分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讨论研究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与执行
第七条 经学校审定公布的培养方案必须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不得随意改动课程设置、课程顺序、学时学分等,违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协调,二级学院及开课单位负责落实和执行。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好培养方案相关的专业目标定位和毕业要求等方面的宣传和解答。
第十条 每学期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的落实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 每学期中期,教务处启动下学期教学计划维护和审核工作。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的一致性,对存在的错误要进行更正。
2. 学期教学计划落实完毕,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通知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填报教学日历,经学院批准后执行。下学期教师按照课表、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进程授课。
3. 课程结束后,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任课教师认真进行成绩评定和试卷质量分析,并按时做好教学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和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领导听课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规范和改进课程大纲的制定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课程教学、选用和编写教材、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估的重要内容,其制定与管理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是课程大纲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协助、指导二级学院制(修)订课程大纲,审批课程大纲,负责检查、验收课程大纲执行情况,受理课程大纲变更申请。
第四条 二级学院是课程大纲管理的主体。二级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制(修)订课程大纲,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学校管理要求实施课程大纲管理。
第五条 教研室是课程大纲的责任主体,根据学校课程大纲模板和要求 ,组织本课程组教师编制所承担课程的大纲,按照学校和学院(部)的管理要求执行、评价课程大纲,提出大纲修订和变更申请。
第三章 制订与修订
第六条 制(修)订要求
(一)同步性。课程大纲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制(修)订,
并以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指导,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
(二)导向性。课程大纲的制(修)订应将知识传授、能力
培养与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教育有机结合,强化课程育人导向,注重学生人格塑造,体现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教育。
(三)产出性。建立产出导向的课程大纲,使课程目标既能
对接毕业要求又能体现课程特色,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能够支撑课程目标的达成,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能够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
(四)科学性。教研室在制(修)订课程大纲前,要加强研
究、充分研讨,使课程大纲既符合教学规律,又反映学科最新科技成果,增强课程大纲的科学性。
(五)规范性。课程大纲要求文字清楚、意义明确、名词术
语和格式规范、定义正确。
第七条 主要内容
课程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课程中英文名称、课程代码、课
程类别、适用专业、课程学时、课程学分、先修课程、选用教材、主要参考书目、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复习思考、考
核方式、成绩评定、课程资源、大纲执笔人、参与人、制订依据、
执行对象等,具体以当年下发的大纲模板为准。
第八条 制(修)订程序
(一)培养方案定稿后,二级学院成立本科课程大纲编制领导小组,安排分管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系组织制(修)订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大纲,并按课程类型分类编制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和实习实训类实践课程大纲。
(二)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组织教研室教师(涉及跨教学单位的课程,应组织相关任课教师参与)负责编制所承担课程的大纲,经过教研室教师充分讨论后,由课程负责人执笔制订,并经过下列程序:
1. 明确专业毕业要求。明确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分解的具体指标点,找寻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
2. 科学确定课程目标。依据毕业要求指标点确定课程目标,建立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联系;
3. 精心设计课程内容。依据课程目标设计课程内容,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法;
4. 合理选取考核方式。依据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选取能够实现课程目标的考核方式。
(三)对适用于同一层次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相同的,可编写一个大纲,并作说明。要求不同的,则应分别制订大纲。
(四)课程大纲完成后,由专业负责人组织教师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大纲,由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审定,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执行。
第四章 执行与评价
第九条 执行要求
(一)经审批后的课程大纲必须严格执行。二级学院学院应严格按课程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教师在教学中应严格执行大纲,校院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按大纲实施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二)新开设的课程在开课前必须先制订出课程大纲,经教研室审核、所在教学单位审定、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开课。
(三)经批准后的课程大纲是教师开展课堂教学的依据,教师在开课前须掌握、熟悉课程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学生应该知悉课程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在课程大纲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科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大纲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教研室论证,二级学院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执行。
第十条 评价要求
(一)评价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建设要求,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二)评价内容。定期对课程大纲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是否明确,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是否支撑课程目标实现,考核方法和成绩评定是否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
(三)评价责任人和参与人员。课程大纲的评价责任人为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组织本学院专业学生、教研室教师、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与评价。
(四)评价方法。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五)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评价。
(六)评价结果及应用。各二级学院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课程大纲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修订,对于结果中急需修订的内容,经二级学院充分论证后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的规定》(内师教发〔2006〕272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学校工作水平、办学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统一管理,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状态稳定、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高、热心服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型、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实验项目或课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术、技术资源优势,向校内外开放,提高资源效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维持仪器设备完好的工作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指以基础课实验教学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公共机房、语音实验室、微格教室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实验设备的副校长任主任,分管教学、后勤、基建的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教学单位、行政单位、教辅单位负责人和若干技术专家任成员。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定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的汇报;
(四)研究实验室建设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决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制订并落实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安排,负责制订学校物资设备年度采购计划,负责学校装备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组织大精贵设备的购置论证,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负责购置合同的管理、到货验收和索赔,负责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实验维持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组织实验材料与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的购置,负责安全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品和稀贵物品的购置申报;
(四)负责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五)与相关单位协同负责实验室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实习,本条目内下同)教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教学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教学实验室的新建、整合和撤消方案的制订,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审批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实验教学运行管理,组织编制实验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实施实验教学改革研究立项及管理,负责实验教学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
(五)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安排的额度,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制订和零星购置的审批,报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六)负责教学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七)负责实验技术人员的短期业务进修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申报、运行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科研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科研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科研实验室的新建、整合和撤消方案的制订,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各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科研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负责科研实验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和科研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
(五)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安排的额度,负责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制订和零星购置的审批,报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六)负责科研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公共机房、语音实验室、微型格式化教室等综合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编制核定、人员引进、职称评审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是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各相关二级学院须有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并设立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各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各项实施细则并监督落实;
(三)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的安排,高质高效地完成实验室各项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四)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操作规程,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讲义等实验教学资料,收集、管理实验室档案资料;
(五)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的账、物、卡管理,负责实验室低值品、消耗品等流动资产的库存、领取、使用管理;
(六)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污染等安全工作,分管院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七)负责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验室及时统计、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第四章 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其中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要纳入教学行政用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实验维持、维修等费用要纳入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方案要列入队伍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原则上两名(含)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建设单位向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条件。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论证、审定,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和方案,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用房的处理办法、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运行、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三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别遵照内江师范学院《物资设备管理条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一般设备管理办法》《两用物资管理办法》《大精贵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物资设备购置、验收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处理办法》《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等流动资产的管理,遵照内江师范学院《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利用实验室对校内外进行有偿服务的,其收入应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遵照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有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危险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辐射、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经常性地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学院(系)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各二级学院聘任或任命,报国资处备案;校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省部、厅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的聘任或任命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四) 分配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爱岗敬业,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六)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1年5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内江师范学院
2011年5月13日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若干高水平的教学团队,充分发挥教学名师在教学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学校设立“教学名师”奖,对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教学与学术水平相结合的原则,考察师德、业绩等方面,对教师在师德修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教学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5名。
二、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近三年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2. 教学理念先进,注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已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教学效果显著,学生评价高,近三年教学效果考评成绩优秀。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积极主动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近3年给本科生上课不少于450学时。“双肩挑”教师承担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 积极开展教研与科研工作,在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申报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近三年内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课题;
⑵ 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⑶ 近三年内主编过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
⑷ 主持校级及以上精品开放课程建设项目。
5. 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承担过学校教师培训任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三、评选程序
为确保我校“教学名师”评选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学校“教学名师”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监审处、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工会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程序如下:
1. 候选人在所在二级学院组织的公开选拔推荐的基础上,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名师”申报表》,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4.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提出奖励人选建议方案报学校“教学名师”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5.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的奖励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6.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从校级“教学名师”中择优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候选人。
四、“教学名师”的表彰
学校为当选的“教学名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公开表彰并发给奖金。学校设立“教学名师”宣传栏,推广名师的教学经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教学名师在完成职责后,学校按其当年承担教学工作量的50%发放“教学名师”津贴,津贴标准按通识选修课标准执行。教学名师的管理期为四年,管理期满不再享受“教学名师”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教学名师”的推荐、评选。
五、“教学名师”的职责
1. “教学名师”每年在校内举办2次以上的公开示范课,或举办2次以上全校教师培训讲座;
2. “教学名师”每年指导培养1-2名助教或青年教师。
六、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本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评估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四条 专业设置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实行总量动态控制。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整体优化的思路。一方面要坚持教师教育特色,保证重点建设,另一方面要积极开设社会急需、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专业,努力建成传统专业和新兴专业、基础专业和应用专业、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三章 新办专业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新专业的具体要求。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的要求,符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
第七条 教务处为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各二级学院向教务处申报新办专业相关材料,教务处组织专家初审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八条 申报新办专业应提交以下主要书面材料:
1. 申请报告,包括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基本条件和其他情况;
2. 申请表,按照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 拟增设专业的教学指导委员会;
4. 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九条 新增(或调整)专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四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专业建设的组织管理。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从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向。全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参与专业建设工作。专业建设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受理。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本学院专业的建设规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由专业负责人协调开展。专业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建设等。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新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力度,鼓励各二级学院设定一定的配套经费。
学校专业建设基金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专业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专业建设规划、培养方案、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制定,市场调查及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以及教师的短期培训等开支。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各专业进行4年一轮的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五章 专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专业全面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个本科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本学科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近3年均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三)在近3年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
(四)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女教师在50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专业负责人直接向所在学院领导负责,并接受教务处业务指导。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二)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定课程教学大纲;
(三)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的教学及研究活动;负责本专业教材选用与建设、考试考核以及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等;
(五)协助教学副院长抓好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
(六)负责组织与推荐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学建设、研究、评奖等;
(七)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专业负责人的聘任与考核
(一)专业负责人的遴选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组织聘任考核小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发文聘任。
(二)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期满后,可连续聘任。
(三)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考核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每学年一次,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学院制定,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四)对考核合格的专业负责人按年度核发工作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工作津贴并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负责人的工作量计算及津贴。专业负责人的工作量按每学期30学时计算,学校按通识选修课的标准计算其工作津贴。各学院应向专业负责人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第六章 特色专业
第十九条 特色专业的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 “项目建设任务书”,分段检查,按期验收。学校对每个特色专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各学院应以一定的经费配套共建。具体管理按照《内江师范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内师教字〔2009〕55号)和《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2〕25号)执行。
第七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条 专业评估由评估中心牵头,通过学院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方式,对各专业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三)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四)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六)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七)经费投入及使用;
(八)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九)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第二十二条 在专业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学校在专业软硬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在专业评估中未达标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者,取消该专业设置。
第二十三条 新专业申报成功后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将自动取消,并停止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管理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6月20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师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校教师教学发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有关教师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法规,依托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服务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需要,与学校综合改革有机协同,促进教师综合能力可持续性发展。积极创新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培训新机制、新模式,为教师教学发展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服务与支持,提高教学能力,提升教学艺术,增强教学效果,实现教师教学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将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成为有特色的地方本科院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二、总体目标
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广大教师为主体,开展教师培训、教学改革、研究交流、咨询服务等各项工作,构筑发展平台,将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成为:教师发展指导中心、教学技术培训中心、教改教研引领支持中心、教学资源研发支助中心、教师沙龙交流中心、教情学情诊断分析中心、校地联动教师服务中心。满足教师个性化专业化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个性化需要,提升我校中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加大教师教学能力的建设力度和广度,引导和帮助教师实现人才培养能力提升,构建教师终身教学发展体系,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发展机制,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教师教学发展管理制度
制定面向学校全体教师,重点是助教、中青年教师的培训制度,将培训纳入教师职业发展视角,通过优化教师培训方案,更新教师培训内容,促进教师更新教学理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技术和教学技能,推动教师团队建设与教学能力整体水平的提高。
加强对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考核、检查、评估和交流,帮助教师发现与解决教学方面的问题,促进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开展,确保教学改革卓有成效,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二)构建教师教学发展培养体系
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育一批教学名师与中青年骨干教师为目标,整合学校教师教学发展工作,建立全面的教师教学发展培养体系。
1. 加强新入职教师的教学技能培训
以新入职教师为培训对象,通过专题讲座、课堂观摩、微格教学、交流指导等多种形式,帮助教师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技能,了解学校人文文化,尽快适应并融入新岗位。将入职教育培训作为青年教师入职的准入资格与人才评价的必要依据。
2. 开展教师专项能力提升工作
针对目前教师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教师个性化发展需要,以及部分发展更新较快的领域,如现代教育技术、教育心理、教学方法等,分级分批开展专项能力提升工作。
3. 构建多样化的教学发展模式
以提升本科教学质量为核心,构建多样化的教学发展模式。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队伍的特点,逐步由本科教师队伍培训辐射至实验教师、基础课教师与教育管理人员等队伍培训,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组织教师教学发展咨询
建立专门的咨询室,组建咨询团队,开展由专家指导的教师教学咨询服务工作,通过课堂观摩、录像及分析、微格教学、教与学咨询等方式,为需要的教师提供教学咨询、诊断与建议,进行个别辅导和帮助。
(四)加强教学改革研究与探索
1. 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教育教学体系;
2. 深入开展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特别是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3. 推进公共基础课、学科平台课和探究式专业课建设;
4. 推进学业导师制的实施;
5. 大力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与学术成果出版,鼓励教师编写出版优质教材。
(五)搭建互助学习与交流研讨平台
1. 定期开展教学交流活动。开展教师讲课比赛、教学公开观摩课,全校性的教学研讨会等活动,鼓励教学单位开展形式多样、主题丰富的教学沙龙活动,为教师分享教学心得、经验搭建支持平台,定期邀请国内外教学名师来校指导交流,在全校范围内营造良好的教学交流氛围。
2. 建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网络平台。建立教师教学发展网络平台,为教师自主学习与个性化发展提供平台与技术支持,丰富教师专业发展的共享资源,建立针对本校教师队伍的在线教学技能测试与支持系统,为教师提供方便快捷的教学诊断与测试服务。
3. 开发和建设优质教学资源。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将汇聚本校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等高水平师资,整合校内优质教学资源,形成共享机制,为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提供物质保障以及交流研讨的平台。
(六)推动协同创新的教学发展示范模式
充分利用地方本科院校的建设优势,发挥好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示范辐射职能,扩大校际、校地联动参与面,完善联动机制,提高联动实效性,建立校地合作、校企合作等“双赢”与“多赢”的协调创新模式。
四、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师教学发展工作及重要事务的决策,并指导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工作。
(二)机构保障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为学校直属机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主任,教务处和人事处处长兼任副主任,挂靠教务处,开展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下设办公室、教师培训与咨询服务部、教学改革与教学评价部、教学研究与教学交流部,负责中心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政策保障
按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新入职教师必须完成教学技能培训学时,并作为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定级的必备条件之一;每位教师只有修满任现职以来的规定学时(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或平均每年72学时),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经费保障
学校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专项经费,由计财处统一管理,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负责。设立“内江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发展基金”,搭建青年教师成长平台,提升教学技能和教学研究水平。
(五)后勤保障
1. 学校为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工作场所、设备和网络环境等。
2. 学校协调教师教学发展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关系,以便于工作顺利开展。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5月13日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以及《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师院发〔2013〕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实现培训目标,提高培训研修质量,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学员管理
1. 参训教师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本着谦虚谨慎、团结互助的精神,克服困难,勤奋学习,树立集体荣誉感,共同组建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
2. 实行学员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培训班建立班级联络员,以组为基本活动单位,每个组评选一名组长,组织和带领本组成员完成培训任务。
3. 学员在集中学习期间,必须保质保量地参加全部的培训活动,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和学习反思;按照指导教师的安排和要求,积极参与教学研讨。
4. 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必须请假者,按照有关程序请假,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假满后及时到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销假;培训期间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本次培训不予结业。
二、教学管理
1. 根据培训目标和课程设置要求,有针对性聘请校内外教学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育教学专家授课。
2.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校本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外出培训、有考核的自学、网络培训、学员互动交流等。
3. 集中培训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学时证明并记相应培训学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同时发放荣誉证书。
三、培训学时管理与认定
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
(一)新入职教师必须完成“教师教学技能培训”学时,取得结业证书,并以此作为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定级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每位教师须修满任现职以来的规定学时(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或平均每年72学时),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培训学时认定。
1. 集中培训与网络在线培训按培训方案认定学时。
2. 其它方式的学时认定:
(1)听课:以听课方式认定的培训学时,每年不超过20学时;
(2)公开示范课:计4学时/节,每年公开示范课学时不得超过16学时;
(3)讲座:计8学时/次,每年讲座学时不得超过16学时。
四、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专项经费,由计财处统一管理,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负责。设立“内江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新入职教师在教学方面的成长。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5月13日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07〕4号)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精神,建立校地共同培养机制,增强实习支教实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是校地共同培养师范生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师范生教学能力的重要方式,是改革师范生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教师职前职后一体化建设、支持农村教育发展、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支教,是指在校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到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实习支教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实习支教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牵头,教务处、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处(部)、团委、招生就业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我校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实习支教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实习支教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实习支教内容为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
第五条 教学实习。每位实习支教学生须完成不少于实习学校1个自然班一个学期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以及相关的教学工作任务,包括教学设计、备课、编写教案、课堂教学、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学习活动等环节。支教学生在实习支教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一学期备课教案。
第六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实习支教学生在原任班主任指导下,学习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包括了解班级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日常班级管理、组织主题班会等活动。支教学生在实习支教结束后必须提供班主任实习手册,并完整记录实习期间所开展工作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评优
第七条 实习支教成绩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由实习学校评定,优秀学生在入党、年度评优和各类奖学金评定时,同等条件优先。学校就业部门在该生就业时应给予优先推荐。
第八条 实习支教学生成绩合格,可获得12学分(其中9学分为教育实习课程学分,3学分可用于充抵教育实践类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另外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认定相应的第二课堂素质活动和德育学分。
第九条 对按计划完成实习支教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实习支教证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实习支教期限为一学期,对不适合或不能按期完成支教任务的学生,可由学校实习支教办公室责令其返校。如在实习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未按计划完成支教实习工作的学生,如时间未满12周,其教育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不能获得教育实习学分;满12周但未完成支教实习时间,学校根据其在实习期间工作表现,可以按正常教育实习给予教育实习成绩,视做完成普通教育实习,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对在偏远贫困地区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每月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对实习支教的学生,因回校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或教学活动,可凭有效票据报销学校与支教学校之间基本交通费(不含租车、打的费用)。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在实习支教期间,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要严格遵守支教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须经支教学校批准,三天以内由支教学校批准,三天以上须经我校教务处批准,并通知支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联系人。请病假者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应返校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在实习支教期间,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应虚心向支教所在学校教师学习,主动争取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努力完成各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在生活上要艰苦朴素,作风上要谦虚谨慎;言行举止要文明,衣着整洁、庄重,穿着打扮与发型要符合教师身份;要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处处做学生表率;在听取意见时要有耐心和礼貌,不强词夺理,不无理取闹。
第十六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要注意饮食卫生和气候变化,保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特别注意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和煤气中毒等。实习支教学生未经支教学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支教学校。如因个人原因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责任一律自负。
第十七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要自觉维护我校与支教学校及当地各级组织的关系,如发生有损于两方关系的言论和行动,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提前结束实习。
第十八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须严格遵守支教学校教学纪律,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未经支教学校同意,不准组织学生参加与学习无关的活功。不得与学生谈恋爱,不得接受学生赠礼,不得体罚学生。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等纪律处分,直至提前结束实习。
第十九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如违反实习支教纪律,支教学校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听从教育、态度恶劣者,支教学校有权停止其实习支教工作,责令其返校,并等候学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7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确保教学质量的基础,是支撑专业建设的根基。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内江师范学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围绕“三心、三能、三精神”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对接国家“双万工程”,最终实现校级精品课程有一定规模、省级精品课程有一定数量、国家级精品课程逐步突破的课程建设格局,提升学校在省内外的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建设层次与目标
第二条 课程建设层次
学校所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应开展课程的基本建设,完善课程的基本要素,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提高课程建设的总体质量。在基本建设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课程、精品课程两个层次的立项建设。
第三条 课程建设目标
1. 重点课程建设对象从各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通识教育课程中遴选。重点课程应进行必要的线上建设,其建设目标是成为校级精品课程。
2. 精品课程的建设对象原则上在重点课程中遴选。精品课程必须开展线上建设,网站资源应完整,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并有运行记录。精品课程的建设目标是在校内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力争进入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行列。
第三章 课程建设要素
第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
1. 每门课程均应有符合条件的至少2名任课教师,负责课程的基本建设和具体实施。有条件的课程或课程群,应积极组建课程组,在课程负责人的带领下,开展课程建设。
2. 有明确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有培养青年教师的具体措施。
3. 课程组成员应爱岗敬业、潜心教学,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第五条 教材建设
应加强教材研究,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公认度高的、实用性强的教材;积极开展校本教材建设,校本教材既要体现前沿性,又要体现学校特色。
第六条 教学资料建设
1. 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应体现与专业培养目标的关系,完整列出课程内容体系,明确各章节重点和难点,说明本课程与先修及后续课程的关系等。
2. 教案及课件
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教案。教案应能体现课程目标,详略得当,并根据学科研究动态适时更新;根据课程的特点,制作相应的高质量课件。
3. 教学辅助资料
有完善的教学辅助资料,如延伸阅读文献、教学参考书、实验指导手册、视频及影像资料、习题集、试题库以及网络资源链接等。
第七条 教学研究
1. 授课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反思,密切关注国内外同类课程的教学研究现状,不断充实、更新教学内容,确保学生牢固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时了解相关前沿动态。
2. 授课教师应积极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探索小班化教学、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主学习的能力。
3. 授课教师应强化在线课程建设能力,充分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融合现代教育技术,实现教师教学方式、学生学习方式的与时俱进。
4.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程考核的研究,不断改进、完善考核方法,实现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提高考核效果的有效性、适宜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 课程建设在完善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应根据课程建设的新动向,积极适应课程建设新要求开展相关建设。
第四章 课程负责人
第九条 每门课程应有明确的课程建设负责人,负责课程的基本建设和课程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 课程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凡课程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重点课程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高校教龄不低于三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且高校教龄不低于五年;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
第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1. 牵头制定课程建设方案。包括:教学内容优化、师资队伍建设、实验条件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改革以及具体措施等。
2. 组织实施课程建设方案。
3. 组织接受对课程的评估验收。
4. 撰写课程建设总结。总结应突出课程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包括:师资队伍情况,要突出队伍结构及教师的成长;教学资源建设情况,要围绕教学资源建设的维度展开;教学改革与研究情况,要包括相应的举措、相关课题研究、相关课件制作、发表教研论著、教研获奖等;建设效果评价及持续改进思路,包括课程建设的实际效果如何,取得了哪些经验,存在哪些不足,如何持续改进等;其他相关问题。
第五章 课程建设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重点课程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遴选和建设,报教务处备案;精品课程由学校发布相关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立项工作。学校精品课程项目主要包括在线开放课程、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应用型示范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等。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学校的精品课程项目类别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并推荐上报。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专家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立项名单,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拟立项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立项。
第十四条 各类省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已立项的校级精品课程中遴选推荐。
第六章 课程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
1. 任课教师(课程组):负责课程的具体建设。
2. 开课单位:定期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组织课程负责人的评选,组织开展本单位课程的基础建设,组织各级课程的推荐上报,督促本单位各级课程建设项目落到实处,对建设情况和质量展开自评。
3. 教务处:制定课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定期拟定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课程项目的立项工作,检查课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组织课程建设项目的抽查、评估与验收,组织省级或国家级课程建设项目的推荐上报。
4.评估处:定期不定期开展课程建设的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1.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课程建设,鼓励各教学单位资助配套经费。
2. 经费资助原则:省级及以上级别课程酌情重点资助;校级课程按申报指南进行资助;学校对重点课程建设不单独给予经费资助,鼓励各教学单位酌情资助。
3. 经费划拨原则:根据经费额度大小,采取一次性划拨和分阶段划拨两种形式。
4. 经费使用范围:按照学校相关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课程建设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国内外有关教材、教学参考书、资料,制作课件,制作电子教案,课程上网及升级,建设试题库,编写教学大纲或其他教学文案;添置有关教具;发表或出版教研成果;参加校外有关课程建设的学术会议、交流观摩等产生的会务费、差旅费;课程组成员及相关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经费开支严格按照申报书的计划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检查与验收
1. 凡学校立项建设的各级各类课程均应按要求接受年度检查、中期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者,停止经费资助,取消课程荣誉,取消课程组成员下一年申报各类课程项目的资格。
2. 课程建设期满后,由课程负责人填写并向学校提交《内江师范学院教学研究项目验收表》,附书面总结及有关支撑材料。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学校不再增拨经费。若再次验收不合格,则取消建设项目,追回已使用经费,取消课程组成员下一年申报各类课程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3〕82号)即行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10月31日
为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比例,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目的和意义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基础实践层次中的核心,对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社会对高等院校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开设综合性实验的目的即在于培养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查阅中外文资料的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开设设计性实验的目的在于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界定
(一)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性实验是在学生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综合性实验一般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循环之后开设,也可以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一次有一定规模的、时间较长的实验。
(二)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自主实验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设计性实验是结合各自教学或独立于各种教学而进行的一种探索性的实验。它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门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而且要求学生能充分运用已学到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设计性实验一般是在学生常规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之后开设的。开设时可由指导教师出题目,提供实验条件,提出实验目的、要求,由学生自己拟定步骤、自己选定仪器设备、自己绘制图表等。更进一步的设计性实验则是在指导教师出题后,全部由学生自己组织实验,甚至可以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己选题、自己设计,以最大限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
三、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围及要求
凡实验学时达16学时及以上的课程都要创造条件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各学院开设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只要有一门实验课程有1个实验项目是综合性、设计性的,就算这门课程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至少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80%以上。现阶段未达要求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实验环境,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使各专业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逐步达到80%及以上且效果较好的要求。
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审定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拟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申报、审核
1. 由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验教学大纲,在遵循本门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规范的前提下,选定切实可行的实验设计方案,提出实验题目和目的要求,经过充分论证后,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申报表》(附件1),报学院审核。
2. 各学院对教师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在经教研室、实验室审核同意后,分专业组织专家组进行认定(填写附件2《内江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专家组由各学院结合专业特点,聘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3. 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根据专家组的认定意见和本学院具体情况对各项目进行审核并由分管院长签署审核意见。
4. 二级学院应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施要求
1. 新增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可在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压缩原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学时进行开设。
2. 如计划内实验学时确实无法调整,也可以保持原有实验学时不变,将拟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作为实验室开放项目,供学生选做。
3. 实验室对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开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归档工作。
4. 学校将定期(每学年)对各学院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工作量的计算
教师指导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工作量应相对演示、验证性实验作适当增加,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各实验项目的具体工作确定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工作量。
五、学生完成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具体要求和成绩记载
(一)学生完成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具体要求
1. 学生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实验,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讲义),查阅相关资料,写出预习报告(要点)或设计报告(方案)。
2. 综合性实验项目:学生在完成预习报告后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3. 设计性实验项目分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实验准备阶段):学生依据设计要求、实验室可提供的资料、仪器、设备、材料、条件等选定实验内容、熟悉实验环境和实验仪器,拟订实验方案,完成设计报告(方案)。该阶段的各项工作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教师应参与指导,并对学生的设计报告(方案)进行指导,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阶段(实验阶段):完成设计报告(方案)的学生,由实验室统一安排时间,在实验室完成实验。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成绩评定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成绩评定分别按附件3、附件4的要求,分项目评定学生成绩。各学院也可结合自身的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成绩评定项目,但成绩中需反映学生在实验各阶段的成绩,不得只记一个总分。
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配套措施
1. 学校对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二级学院,在课程建设、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 各学院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实施效果将纳入实验室使用绩效考核。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内师教发〔2006〕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申报表
2. 内江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
3. 内江师范学院综合性实验成绩登记表
4. 内江师范学院设计性实验成绩登记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10日
为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给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创造条件,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开放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教学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各实验室要充分发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实施开放,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增加开放时间,充实开放内容。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鼓励学生“早进实验室、早进项目、早进团队”,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科学思维方法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启发指导的方式,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项目与内容。开放的项目主要分以下几个类型:
1.实验技能加强型:培养方案内的实验项目,由于学生请假以及需进一步加强实验技能训练等原因,需要在开放时间进行。
2.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实验、毕业论文(设计)实验、大学生科研项目实验、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等。
3.学生科技竞赛活动型: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学科竞赛的实验(实践)训练以及参加科技活动课题,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
4.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结合学生社团或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实验室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进行师范技能训练、标本制作、课件制作等实践技能训练。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前,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和寒暑假期间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和申请办法等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需要向实验室所在学院(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到实验室登记、备案。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相关工作统一纳入学院(中心)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条 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并经指导教师审查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七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要将仪器设备归回原位。若出现损坏仪器设备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学生首次使用前应先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九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实验室教学秩序、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第十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应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应统筹规划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开放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开放和开放实验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内师教发〔2006〕2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以教师为主体的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学团队是指以教学名师、知名教授为带头人,以教授、副教授为主体,以教研室、研究所、实验室、教学基地、实训中心等为建设单位,以课程(群)或专业为建设平台,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年龄、职称、学缘和知识结构合理的教学业务组合。
第三条 教学团队作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重要组织,其目的在于落实“质量工程”,强化质量意识,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研讨与教学经验交流,开发教学资源,推进教育创新,规范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推进教学工作的老中青相结合,发扬传、帮、带的作用,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
第四条 学校计划构建“三级”教学团队,即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团队。同时,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部)自主组建和建设院级教学团队。教学团队将重点围绕通识教育课程(群)、专业主干(大类)教育课程(群)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学科竞赛等)建设与实施组建。
第二章 教学团队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教学团队以专业教研室、实验室等为基础架构,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自身实际申报组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跨专业(教研室、实验室等)、二级学院(部)组建。
第六条 教学团队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团队负责人负责教学团队的申报、团队教研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资助经费的支配与管理等事宜。
第七条 教学团队的申报立项将根据情况每1-3年进行一次,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申报团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团队申请表》,并经团队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部)推荐的教学团队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3、校学术委员会评审主要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会议评审分为查看申报材料、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步骤。
4、评审通过的校级教学团队,由教务处通过校园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送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5、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的校级教学团队,由学校正式批文下达,并资助建设。
第三章 教学团队建设内容
第八条 教学工作:了解学科(专业)、行业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重视实验或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学习,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良好。
第九条 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与创新,并把相应成果运用到教学活动中,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课程建设:积极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多媒体课件建设和网络课程资源建设等,组织申报各级精品课程等。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特别要重视对团队内青年教师的“传、帮、带”,提高整体教学水平。
第四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立项后需填报《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团队建设任务书》。
第十三条 教学团队建设由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监督、管理,教务处负责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教学团队对所负责课程的教学及其教学质量实行整体负责制。对于教学团队所负责的课程,在教学安排上可在团队成员内部进行自主调配;在教学质量考核方面,学校将根据团队每一个成员的考核情况来确定团队的整体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建设期间,教学团队每年初应提交年度建设计划,每年末应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未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教学团队学校将暂停资助。在建设中期,教学团队应接受学校专家组的评估检查,对未能按既定计划建设的团队,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取消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建设期满后,教学团队需提交《教学团队建设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教学工作、教育教学研究、课程、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学校对资助团队的各项成果进行评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团队学校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将创造条件向省、国家推荐高一层次教学团队。原则上,向省一级推荐的教学团队应在校级教学团队基础上产生,向国家级推荐的教学团队应在省级教学团队基础上产生。
第十八条 经费资助。校级教学团队:原则上按1万元/年划拨;省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学校按主管部门拨款额度,按1:1进行配套。资助经费学校分年划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保证教学团队的教学活动条件,落实相应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对学校划拨的经费及二级学院(部)配套的经费实行团队负责人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教务处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及监督。经费开支范围为:
1、师资培训费、差旅费;
2、教材建设费、图书资料费;
3、教学研究、课程建设费;
4、团队建设劳务酬金(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5、项目验收和鉴定所需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6、其它与团队建设直接相关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09年5月21日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深入课堂听课是了解和掌握教学第一线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本科教学质量,强化管理育人和服务教学的意识,促进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课堂,主动为教学一线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及我校实际,特对本制度修订如下。
一、听课人员与听课学时
1、学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2、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教务处除外)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3、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和教学办公室(以下简称教学办)、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主任、副主任、学生辅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4、各二级学院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
二、听课范围与听课方式
1、听课范围主要是面向全日制本、专科生所开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等),重点是公共课、新开课和开新课的课程。
2、学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及副处长在全校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以单独听课为主。
3、各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教学办、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主要听本二级学院教师主讲的课程(含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等)。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副主任和学生辅导员主要听面向本学院学生开设的课程。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学期听课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听课。听课可采取集体听课、集体评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随机、单独听课的方式。
三、听课要求
1、各类人员一般应随机听课,不得事先通知被听课教师,以免影响正常教学,妨碍了解教师在自然状态下的教学情况。
2、各类人员在听课前需自备《内江师范学院听课记录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听课人员,还需自备《内江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上述两种表格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或到教务处教学建设与质量监控科直接领取。听课人员在听课时应佩戴由教务处统一制作的听课证。
3、每次听课应至少听完1节课。听课时须尊重授课教师。除因非常特殊的情况,不得迟到和中途离开。
4、各类人员在听课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教师上课和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教室设备、设施和环境状况,认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听课记录表》,请授课教师在听课记录表上签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听课人员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对教师的授课质量作出客观评价并在课后尽可能与师生交换意见。
5、各类听课人员对在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如属于其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尽快妥善解决;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解决。
6、学校领导及党政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在听课时主要应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和课堂气氛的掌控等方面做出评价和分析;二级学院听课人员在听课时除了了解上述内容外,教学系统听课人员(院长、副院长、教学办、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还应着重对教学大纲的贯彻、教学内容的选择、重点难点的把握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和分析;学生工作系统听课人员(二级学院书记、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副主任,学生辅导员)还应着重对学生的出勤、上课准备、上课状态、学习效果等进行全面了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听课管理
1、学校领导、党政职能部门领导及各二级学院领导干部的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指定专人收取,并对听课情况进行统计处理、汇总分析,形成领导干部听课情况的总结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反馈给教师本人。
各二级学院的听课记录表由教学办主任负责收齐,并做好汇总统计,连同统计表(电子版)每半学期上交一次教务处。期末(第十七周)提交听课记录时,还应对本学院本学期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写出学期听课情况总结,一并上交教务处。
2、全校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情况将采取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大会上口头通报和张榜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布,将完成听课的结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
五、其他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09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学校开展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不包含专著、教学参考书、习题集、翻译教材等教辅资料。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作为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的领导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教材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把握教材建设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图书馆、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课程建设与改革指导小组组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教师代表等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材建设、选用、审核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校级规划教材建设与编写
第六条 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由教学单位负责人牵头,组建结构合理的编写团队。教研室、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对主编人提出的教材选题、编写计划等内容进行逐级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经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后实施建设。
第七条 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八条 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第九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条 校级规划教材的试用与出版
(一)规划教材出版之前,应向学校提出试用申请,并连同书稿报送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进行为期一学年的试用期。试用结束后,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结合学生反馈、同行评价等情况决定是否正式出版。
(二)满足正式出版条件的规划教材须选择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B类及以上出版社进行出版,同时可申请校级规划教材项目立项。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并通过后方可选用和征订。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及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相应的课程,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
第十三条 为保障教学,教材选用实行三级审核制,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选用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课程负责人提出教材选用申请,所在教研室研究论证。
(二)各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审核工作,审核本单位教材选用计划。
(三)教材选用结果应在各单位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五章 教材订购
第十四条 教材的征订管理
(一)学校每年分春秋两季进行教材征订工作,原则上所有课程应订购教材。
(二)教材征订应以学期开课计划为依据,严格参照《全国大中专教学用书汇编》选定。所开课程在汇编目录中无对应教材,可征订汇编目录外教材。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仅针对大一第一学期所用教材(学生教材和教师用书)统一招标代购、发放。其余各学期,由学校公开招标确定1家具备高校教材代购代办站资质的服务商,中标服务商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教材征订计划为广大师生提供教材选购、供应及售后服务。学生购买教材遵循购书自愿的原则。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完善教材质量监控机制,加强对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内师教字〔2015〕34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5月5日
为调动全校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教学能力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校教师中,评选一批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喜爱的教师授予“教学能手”光荣称号。
一、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坚持教学与学术水平相结合的原则,对教师的师德修养、知识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科研成果等方面的素质进行综合考察。“教学能手”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10名。
二、评选条件
1. 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三年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 在教学与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
3. 具有中级或副高职称,近两年每年承担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
4. 近三年参加各级各类讲课比赛,并至少两次获奖。
5. 积极开展教研与科研工作,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申报者近三年内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下述材料仅可作为一次申报的正式依据,不能重复使用):
(1)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
(2)参加过正式出版的教材编写;
(3)主持校级及以上的精品开放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优质通识选修课等项目。
6. 承担过校内教师培训任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三、评选程序
1. 教学单位组织公开选拔推荐,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能手”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初步审查申报材料;
3. 评审小组审核评选,推荐拟获奖人选;
4. 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并公示;
5. 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奖励办法
学校为“教学能手”颁发荣誉证书,予以公开表彰并发给奖金。学校将设立“教学能手”专栏,推广“教学能手”的教学经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教学能手的管理期为两年,管理期满可参加新一届“教学能手”的推荐、评选。
五、“教学能手”的职责
1. 每年在全校范围内举办公开示范课至少一次;
2. 指导培养1~2名青年教师,使其教学能力有明显进步。
六、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能手评选办法》(内师院教发〔2007〕72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5月7日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积极进行课堂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能力与水平,为我校教师提供展示教学风采、交流教学经验的平台,学校定期举行各类讲课比赛。为规范各类讲课比赛的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比赛类型与参赛对象
学校讲课比赛分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和优质课讲课比赛两种。凡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均可报名参加比赛:年龄在45岁以下的教师可报名参加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优质课讲课比赛不限年龄。
校级以上各种讲课比赛,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进行。优先推荐校级讲课比赛获奖者参加。
二、比赛时间
每两年举行一次。秋季学期各教学单位组织初赛,春季学期学校组织决赛。
三、比赛程序
1. 各教学单位组织初赛,推选教师参加学校决赛。
2. 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教师进行评选。
3. 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评审小组提出讲课比赛获奖名单。
4. 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并公示。
5. 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奖励办法
评审小组办公室按照专家评课、同行评课和学生评教的结果,按7:2:1的权重对参赛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综合评分,设优秀个人奖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学校向各等级获奖教师颁发相应奖金及证书。获奖教师在现有职称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可免于教学质量考核。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上给予政策倾斜,优先安排其外出进修和学术交流。
五、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管理办法》(内师教字〔2003〕184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5月7日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本科教育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立德树人、人才培养和教学研究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新时代高校建立健全基层教学组织的重要意义。结合国家“双一流”建设目标,完善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强化基层教学组织功能,激发基层教学组织活力,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健全、运行有效的基层教学组织,有序推进学校教学运行、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促进本科教学的内涵式发展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二条 建设目标
建立健全适应新时代发展所需的基层教学组织,通过基层教学组织的常态化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基层教学组织体系,为各项教学工作的有效落实提供组织保障。激发一线教师深入参与教学、潜心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教学能力的整体提升,培育形成全校上下重视教学、热爱教学、研究教学的教学质量文化,提高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建设原则
1. 目标性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以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促进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形成课程、教材、试题库等教学资源集成优势,推动本科教学内涵式发展,稳步提升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
2. 特色化原则。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与办学定位,各教学单位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建设目标,灵活设置基层教学组织的名称、组织形式等。
3. 有效性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须着眼可持续发展和组织活动的常态化开展,应以达到提高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及保障教学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为目的。
4. 全覆盖原则。各教学单位必须依据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全覆盖原则建立对应的基层教学组织。所有基层教学组织应涵盖本单位的所有任课教师(含实验指导教师等实践教学环节师资)。
第四条 设置类型
1. 按专业设置。根据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可按照一个专业、几个相近专业或专业群的模式来设置基层教学组织。
2. 按课程群设置。根据课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按照一门课程、几门相近课程群来设置基层教学组织。
3. 按研究方向和教学工作实际设置,按照便于教学管理的原则设置基层教学组织。
第五条 设立流程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实行备案制。由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后设立。在符合学校专业整体布局的基础上,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特点、课程性质统筹规划,参照“教学单位—教研室”、“教学单位—教学中心”、“教学单位—实验教学中心” 、“教学单位—教学团队”等模式组建。
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是教学单位的业务主体、日常教学活动和开展科学研究最基层组织、指导学生学习的重要载体。其本质属性是教学组织、学术组织,以教学和教学研究等活动为载体发展教学学术,兼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也必须归属教研室,且原则上不担任教研室主任职务。在本专业担任兼职教师的科研、行政或其他人员也要明确归属教研室,服从教研室主任的管理,参加教研室活动。每位教师只能担任1个基层教学组织的负责人或核心成员。
第六条 工作任务
以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师德师风建设、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改革成效、课程建设成果、课堂教学效果等为抓手,明确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任务与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 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定期组织教师学习研讨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教学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教学规范等文件,推动教师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与教学规范,树立良好的教风,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制定教师培养计划,严把新教师开课关,对青年教师实施教学指导,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为教师个体的教学发展提供专业支持。有计划组织教师申请赴国内外高校进修培训。
2. 开展一流专业建设。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产业、行业和用人单位共同研究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标准,制定落实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和完善与专业发展、生产实践、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一流课程体系,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开展一流专业建设,发挥在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专业建设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3. 开展一流本科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一流本科课程体系,组织制订并实施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将课程思政融入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在线开放课程、微课等建设与应用,努力打造“金课”。选用或编写高质量教材和指导用书,开展教材、教辅资料、课件、题库、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
4. 开展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加强课程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指导。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指导大学生开展学科专业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协助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
5. 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组织教师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学业评价、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加强教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推进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教研论文发表和教学成果奖励申报。定期开展教学研讨与交流活动,组织相互听课、教学观摩、教学竞赛,开展同行评议。支持教师参加国内外教学研讨会议,及时了解教育教学改革的最新动态。
6. 开展教学常规管理。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教学任务。有计划、有目的、认真合理地安排本组织集体备课,集体研究制订高质量的教案或讲义;制订活动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并开展同行评议;开展专题教研活动,创新教学方法。规范课堂教学,遵守课堂纪律,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水平。加强各主要教学环节(如备课、授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试考查、毕业论文或设计等)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定期对教学档案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检查,确保教学档案完整。
7. 开展教学评价。组织教师有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评价,对教育教学实践再认识、再思考,对课程考试成绩、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反思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促进教学质量提升。对于基层教学组织认定为教学不合格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各类评优评奖中实行一票否决。
8. 开展教学团队建设,培育教学文化。组建一支业务氛围融洽、能力互补、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教师团队,建立有效的团队教学模式,提升团队核心竞争力。在线发布各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学术动态,促进跨学科、跨院系教师间的资源共享和教学合作,形成富有凝聚力的、开放共享的基层教学组织文化。
第七条 工作要求
1. 每学年各基层教学组织应结合学校和教学单位的年度工作要点,做好自身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 每个学期开展不少于4次的专题教研活动,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探讨教学规律和方法,交流教学经验。专题教研活动应在二级学院网页上进行报道。
3. 每学期基层教学组织应组织至少1次教学观摩活动,负责人听课门次不少于4次,组织教师同行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1-2次。
4. 每门课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均应开展学生学习效果调查,教师每学期都应对教学情况进行自评。
5. 基层组织负责人不定期抽查本组织成员的教学情况、关注考试情况,重点关注考试方式的合理性和命题质量,在聘期内要实现抽查覆盖全体成员。
6. 基层组织负责人有权利对本基层教学组织内部成员的职称评审、评奖评优、申报教研教改等事宜进行优先推荐。
7. 对学期工作的整体实施、成效及持续改进意见形成《基层教学组织简报》,每学期不少于2期,在二级学院网页上发布。
8. 要对工作档案进行归纳整理,重视各项教研活动、听课、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各类活动档案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展示。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由教学单位选聘,任期3年。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且高校教龄2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且高校教龄5年及以上的教师。全面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工作,主持制订基层教学组织年度目标计划,落实上级教学组织安排的其他教学工作。
第九条 保障措施
1. 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副院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管理、考核等工作进行总体监管。
2. 管理模式。基层教学组织原则上依托相关专业、课程(群)、实验室建设等,归所属教学单位管理,教务处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备案,并在业务上对基层教学组织予以指导和考核。
3. 条件保障。教学单位保障基层教学组织教研活动场所及相关办公设施,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与环境。教学单位应给予经费支持,保障其建设及教研活动顺利开展。对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承担的相关工作折算工作量(或提供相应津贴)。
4. 评估考核。学校将把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情况作为教育督导检查、教学水平评估、专业综合评估等的重要指标。教学单位负责基层教学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基层教学组织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定期遴选优秀基层教学组织,表彰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及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在各类评奖评优、职称评审等优先支持。
第十条 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3月3日
为进一步推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科学发展,促进其科学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6 号)、《四川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管理办法》(川语办〔96〕9号)、《教育部语用司关于推进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1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测试性质
1.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对应测人掌握和运用普通话水平能力的测试和评价。
2.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目的是评定应测人普通话所达到的水平等级。通过测试,促进普通话的普及,并在普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
二、测试站工作机构
1.内江师范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站(以下简称:测试站),是经四川省语委批准成立的测试站点。
2.测试站设在教务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承担,办公室设在考试管理科,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全校学生的普通话测试工作,做好测试员的遴选、培训、考核工作。
三、测试站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规。测试站接受四川省普通话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校内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
2.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的建设。测试站负责选送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参加国家及四川省测试中心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班学习。学员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等级测试员资格证书。
3. 组织普通话测试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测试站负责对测试员的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情况等。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测试员予以表彰,并向四川省语委、四川省普通话测试中心推荐评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测试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其测试工作,多次教育无效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4.大力推广普通话。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通话活动,将推广普通话活动融入学生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
5.完成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四川省普通话测试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测试员职责
1.努力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的业务知识。
2.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
3.积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服从测试站工作安排及调度。测试员应带头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积极推广普通话,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4.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公正廉洁”的测试工作纪律。在测试工作中,测试员必须挂牌上岗,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坚持测试标准,提高测试水平,做到不打人情分,不打随意分,不随意公布测试结果。
五、测试对象
本校教师、学生均可报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六、测试的标准、大纲和试卷
1.普通话水平测试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
2.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全部由四川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提供,由测试站派专人负责领取、保管,并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七、成绩及证书管理
1.测试结束,测试站将普通话测试成绩的信息上报四川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经审定后,由测试站保存。
2.《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四川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不能补办,须重新测试。
3.普通话等级分一、二、三级,每个级别分为甲、乙两个等次。测试成绩,须经四川省普通话测试中心复审认定合格后,颁发相应等级的《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
八、测试时间及地点
1.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全部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每学年组织两次报名测试,即上学期下学期各组织一次,测试前一个月组织报名,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或其他形式,逾期报名或逾期缴费者概不受理。
2.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地点设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机房,考场应包含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等场所,测试环境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张贴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规程、考生注意事项、考务细则等规定。
九、收费标准及管理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文件要求,在校学生每人每次测试费25元;教师、其他测试人员每人每次测试费50元;测试管理费按25%的比例上缴到四川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四川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印制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2.根据《教育部语用司关于推进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10〕72号)文件要求,实施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考点,统一按照3.5元/人次的标准收取技术服务费。
3.测试费用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管,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相关单位的监督和审计。测试费用于支付普通话证书办证费和组织测试的相关费用。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测试站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6月19日
为加强教育考试类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更加规范、合理、有效的使用专项经费,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的教育考试类专项经费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文件中规定的四川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三笔字”水平测试和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八级统测、四川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招生考试和川大网络教育。
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1. 经费开支范围
考试经费主要用于考试监考、考务组织、值班、试卷运输、安全保密、试卷保管、评卷等劳务费。涉及考试工作的交通费、考试用品、消耗品、器材、场地以及与考试组织工作相关的临时性支出,应厉行节约按实际需要进行开支,凭票据实报实销。教育考试类专项经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具体发放事项和标准见附表。
2. 发放流程
教育考试类专项经费的发放由组考部门根据经费开支范围和发放标准制定发放方案,经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学校财务制度发放。发放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计划财务处作为经费发放凭据,并由计划财务处存入财务文书档案,一份由组考部门归入相应文书档案。
三、经费管理
1.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等文件规定,须按要求比例部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交考试报名费,剩余部分用于学校考试组织工作相关费用。
2. 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63号)文件规定,按参考考生人数划定的经费作为四川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招生考试当年度专项经费。
3. 本着“以考养考、经费包干”的原则,教育考试类经费按照组考部门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禁将教育考试类专项经费挪作他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新增教育考试类项目确须纳入适用范围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 学校定期不定期对教育考试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或监察,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5. 除上缴部分和考试考务等支出外,教育考试类专项经费当年若有结余,全额上缴学校。
6. 本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相关事项若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7.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内江师范学院教育考试类考务费发放标准汇总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5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诚信教育、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违规学生的处理坚持以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第四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纪律处分种类根据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本校组织或承办,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考核和社会考试。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其他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在考生所在座位周边(含桌椅、地面等)的;
(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核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开卷考核中, 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写在身体任意部位或穿戴衣物上的;
(六)评卷过程中主观题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而被认定为抄袭的;
(七)有其他相当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较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并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但未被认定为代考或者替考的;
(五)考试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回到考场;
(六)有其他相当较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的;
(四)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再次考试作弊者。
(六)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属考试作弊行为,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考试结束前,能主动终止其替考行为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过程中未被发现,考试结束后能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主动承认替考行为而被发现,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到校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违规的考生,应当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发生考生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收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规”,并责令其退场。考试工作人员将考试违规者的姓名、学号、违规事实等主要情况在《内江师范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和《内江师范学院考核异常情况说明》中详细记录,由2名及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对考生用于考试违规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在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将上述材料及考生考试违规物证、旁证材料等于当天及时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在学生违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首先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拟受处分前谈话记录》和《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规行为处分审批表》。将相关材料、谈话记录、考生违规物证、旁证材料、视频截图、学生的书面认识等所有材料送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在审核考生考试违规材料后,依据本办法,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草拟处分决定书,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意见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分期限、处分解除等,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7〕92号)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受处分学生可以申辩和陈述,并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文号〔2017〕91号)执行。
第十七条 在考试结束后,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应参照本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内师院发〔2012〕44号)文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我校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营造良好的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效、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应按学期进行考核。
第三条 凡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含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等)、口试、实验、技能测试等方式,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一般包括课程论文、调研(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践(验)操作、艺术创作等,采用百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可结合课程实际,改革考核方式,加强学习过程考核。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核类型、成绩构成比例、成绩评定方式等)在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时确定。如拟采用与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不一致的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交《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形式调整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七条命题规范
(一)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全面考察学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的掌握情况,以及综合应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命题应有一定的广度、深度、难度与区分度,题量适当,题型结构科学,在保证客观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开卷试题应以综合分析题、应用题、探究题等为主,一般不采用客观题。
(三)命题表达应清楚、完整、准确、简明;文字、数据、单位、符号、公式、图表等工整、清楚、准确,符合相关标准。
(四)每门课程应命制广度、深度、难度与区分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且试题重复率应小于10%。每份试卷应有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 命题程序
(一)考试命题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教学大纲相同的同一门课程,统一命题;独立开设的课程依据教学大纲单独命题。鼓励所有课程根据教学大纲建立试题库,实现教考分离。课程考核命题工作应在考试前两周完成。
(二)开课单位应对试卷进行审核,认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试卷审核表》。审核通过后,由试卷审核人随机抽取考试卷,其它试卷作为备用卷。开课单位统一填报《内江师范学院试卷文印登记表》,并将试卷送至学校指定部门统一制卷。
(三)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九条 课程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通识课考核由开课单位与教务处协调统筹安排;其他课程考核由开课单位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凡在其它时间组织的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将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所有笔试考核应在指定考场统一进行。
第十条 监考人员根据考生人数配置。7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70~10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人员,100人以上的考场安排4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原则上不超过130人。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监考操作规程》及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报所在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内江师范学院考场规则》《内江师范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学校对期末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制度。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院级巡考人员由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等组成。
第五章 试卷评阅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的试卷评阅工作由开课单位负责统一组织。试卷应组织集中评阅,采取统一的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避免偏宽、偏严、错判或漏判。
第十六条 试卷评阅一律使用红笔,在题首处记得分,并将每一大题的得分登记到卷首记分栏内。每个教学单位的试卷评阅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开课单位应组织试卷复查工作。试卷评阅和复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改动时,阅卷教师或复查教师应在改动处签名。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由期中考试、课堂表现、实验报告、测验、作业、出勤情况等组成,所占比例不低于30%。鼓励任课教师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平时成绩核定应有相应的支撑材料。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核前公布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成绩评定和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并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签名后交开课单位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档。
第二十条 成绩录入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和《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总成绩分析表》, 并打印纸质版,签名后交开课单位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档。
第二十一条 成绩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由任课教师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师录入成绩修改申请表》,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并附支撑材料。学生如对成绩有疑议,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3周内提交《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试卷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审批后,统一组织复查。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第七章 考核材料存档
第二十二条 开课单位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课程考核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评阅后的试卷按教学班的学号顺序装订成册,试卷封面填写完整、真实、清晰。随卷装入资料袋的材料包括:试卷(A、B卷)、A、B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审核表、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课程考核总成绩分析表、平时成绩登记表、学生成绩登记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巡考记录表等。
第二十三条 无纸化考试须提供存有学生试卷评阅情况的存储介质。
第二十四条 成绩登记表永久保存,其他考核材料按学年度、课程类别保存,保存至发生期后5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内师教字﹝2014﹞132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9月26日
学业评价是衡量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重要的导向功能和激励作用。建立科学的学业评价体系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充分发挥学业评价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证学业质量评价的公平、公正,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新时代全面振兴本科教育的需要
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文件中,强调要全面梳理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淘汰“水课”、打造“金课”,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切实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要切实加强学习过程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严格考试纪律、严把毕业出口关,坚决取消“清考”制度。
(二)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需要
科学、合理的学业评价标准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
学校从严治学,严格把关教育教学质量,严抓学生教育,一定程度上倒逼大学生用心学习,使学生学有所获,过充实而有意义的大学生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使培养的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教育的持续发展,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为课堂教学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平台,也为教学模式创新了新的空间,网络学习与测评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学业评价改革顺应教学范式改革、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二、改革目标
(一)学业评价由终结性评价逐步向形成性评价转变,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学生自主学习。
(二)考核内容由知识识记向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并重转变,突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考核方式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突出学生个性发展,鼓励教师推行学习评价方式改革。
三、基本原则
(一)强化学习过程评价,实行多形式的综合考评。
课程考核应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效果进行全方位考查,在制定课程考核方案时要全面考虑,多渠道进行,多种方式并举,可增加非标准答案的考核方式,实行终结性考核与形成性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机制。形成性考核可采用课堂讨论、课堂测验、课程作业、课程论文、调研(调查)报告、实践(验)操作、艺术创作、案例分析、作品等评价方式。终结性考核方式为考试与考查,旨在综合评价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运用课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推进评价方式多元化,突出学生个性发展。
建立以能力导向原则、发展性原则的多元化评价方式,命题形式应打破传统命题观念,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学业评价,推动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实现学生个性化发展。具体方式可采用教考分离、专业水平综合考试、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成果性考试(综合文献、调研(调查)报告、设计项目训练、作品展示、课程论文、案例设计等)、实验操作考试、计算机网上考试等,也可以是多种考试方式的组合。
(三)推进成绩评定多元化,促进学生主动学习。
课程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构成,可结合学情合理设置课程成绩的构成比例。鼓励试行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小组打分与教师评定、校外与校内评定、课内课外评定等相结合的多元化成绩评定方法。部分专业课程可实行证书认定,认定原则为:国家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的专业水平测试、行业的认证测试的结果等,可认定为培养方案中对应的课程成绩。其中,国家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的专业水平测试等认定流程为学生申报、二级学院审核,考试中心审定;行业证书认定由二级学院审定。
四、实施要求
实施教考分离、专业水平综合考试、学生自评、小组互评等方式进行学业评价改革的课程,可申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可先立项、试点、再推广或先建设,根据建设情况再申请立项。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考分离
1.遴选原则: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第一课堂课程体系中遴选学科知识更新不大、教材内容相对固定、覆盖面较大的基础性课程开展教考分离。
2.实施要求:应按照教学大纲知识点,建立不同题型的试题库系统,试题库总量原则不少于300道题或人工命制30套试题。同时应根据专业发展新要求,对试题库定期完善和更新。课程考核前,按照教学大纲知识点由题库系统自动组卷或人工任意抽题考核试题。
(二)专业水平综合考核
1.命题要求:专业水平综合考试是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学习的综合考核和专业水平考核。旨在考核学生综合运用大学期间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 学分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水平综合考核”应设置学分,以是否通过考核作为取得该学分的依据。
3.实施要求:考核时间应在所有先修课程学习完成后进行,应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8﹞142号)中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通识课类课程的智慧无纸化考核
实施要求:建设通识类课程题库系统,建立多维度评价体系。一是基于云服务的基础架构和大数据分析的核心理念,构建支持各类规模、多种模式的考核形式。二是支持听、说、读、写、译、视频分析、操作过程等全题型的智能评价,将日常教学、自主学习和测试考核有效结合,推行智慧无纸化考核。
(四)其他考核方式
鼓励教师以能力考核为导向,以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形式开展学业评价改革。
五、组织领导
学校层面成立校级学业评价改革领导小组,分管教学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考试中心、教务处、评估处负责人等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学业评价改革,并对重大的学业评价改革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学院层面成立院级学业评价改革小组,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院长、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等构成。主要职责是遴选、推荐、指导开展学业评价改革。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7月5日
第一条 教师教学技能综合训练是师范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科学客观评价师范生课堂教学能力,探索教考分离,学校组织开展了师范生课堂教学能力综合测评工作。为保障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测评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提高师范生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师范生课堂教学能力综合测评是指对师范专业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教学技能综合训练(含微格教学)》的测评工作。
第二条 组织管理
师范生课堂教学能力综合测评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师范生教学能力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考试中心、教师职业能力实训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举办师范专业的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任成员。教务处、考试中心和教师职业能力实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课堂教学能力综合测评工作的总体安排,考试中心负责考试安排与日常管理,教师职业能力实训中心负责师范生课堂教学能力综合测评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二级学院成立师范生教学能力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专业负责人、相关教研室主任、学科教学法教师和班主任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课堂教学能力综合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测评专家组成及主要职责
在师范生教学能力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学科(组)成立测评专家组。各学科测评专家组由校内外高校测评专家和基础教育测评专家组成。高校测评专家应聘请热爱教育工作,长期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育理论教师、学科教学法教师或学科专业教师担任;基础教育测评专家应聘请长期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较强教学与研究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测评专家的主要职责为: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师范生课堂教学能力综合测评标准,按照教务处、考试中心和教师职业能力实训中心的安排,按时完成测评工作任务。
二级学院根据学科教学法教师实际情况,可以聘请2~3名从事基础教育教师作为师范生课堂教学能力指导专家,基础教育指导专家应聘请长期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较强教学与指导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四条 测评专家的聘任及评审费的支付
测评专家由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专家由师范生教学能力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从本校教师中遴选推荐,报教务处备案;校外专家包括同类高校和基础教育测评专家,由教务处聘请或在学校实习基地单位中遴选推荐2~3名专家,共同组建成专家库。校内测评专家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其津贴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承担;校外专家完成规定的测评任务后按30元/生的标准和测评学生人数发放评审费,其费用由教务处在实践教学经费中列支。
基础教育指导专家由二级学院聘任,其相关费用由教务处在实践教学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测评工作流程、内容及成绩评定
学生修读《教师教学技能综合训练(含微格教学)》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由学生在师范生课堂教学能力综合测评系统中上传材料,申请测评;测评专家按照《师范生课堂教学能力综合测评标准》,根据分配的测评任务线上进行评测并评定成绩。
学生参与测评需要提供的材料:教学设计(教案)、教学课件、微格视频教学(含5分钟说课视频、10分钟讲课视频)、课后自我评课稿四部分材料。
总成绩由该门课程平时成绩和测评系统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由该门课程任课教师评定,占总成绩的30%,测评系统成绩由测评专家评定,同一名学生分别由1名高校测评专家和1名基础教育测评专家在系统中评定。若其中1名专家成绩评定不及格,则系统在同类专家中重新抽选1名专家评定,仍不及格则认定测评系统成绩不及格;测评系统中两位专家评定均及格,则取平均分为测评系统成绩,占总成绩的70%,成绩按百分制计。若测评系统成绩不及格则该门课程成绩直接认定不及格,测评系统成绩不及格者可通过训练提高后申请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重修;取得及格及其以上成绩的学生,方能参加教育实习。
第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后,2019年在部分二级学院的师范专业学生中试行,从2020年起在全校所有二级学院的师范专业学生中实施。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师范生课堂教学能力综合测评标准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学士学位授予信息质量,确保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安全,明确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0〕8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是学校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证书信息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备案、公开、共享、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报送、分类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根据学位管理和信息报送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我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明确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上报、监督流程和责任;安排学位授予报送工作日程,及时汇总整理全校各类学位授予信息,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为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安排专人负责学位信息报送,在办公设备、场地、时间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支持;根据国家、省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类收集、整理、核实本部门所负责的学位授予信息并上报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同时提供授予学位决议文件扫描版;保证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对所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负责。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内容
第七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结合学位工作实际制订、修订和发布。
第八条 学位授予信息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以及个人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可选扩展信息。
(二)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
主要为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学位类别、专业名称、获学位日期(学校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位证书编号、学位授予决议编号、入学年月、学号、学制、学习形式、毕业年月,以及学位证书样式信息等。
(三)电子照片等其他信息
第九条 学位授予信息要真实反映学位授予当时状态,关键信息与学位授予决议一致,其他信息与对应学籍学历信息相匹配,获学位日期不应早于其毕业日期。
第四章 信息报送流程与要求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的单位管理员,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为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的类别管理员。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四个环节。信息采集工作由学位授予各相关管理部门自行采用适当方式开展,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环节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及时与攻读学位者本人核实有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完成信息采集后,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校核与采集应当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完成。
(三)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
(四)类别管理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 20 日内将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单位管理员,同时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电子扫描件报送给单位管理员。
(五)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信息。
(六)对于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后需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须向省学位办提出书面补报申请,说明补报原因,经省学位办同意后通过系统补报,补报信息的内容要求与正常报送一致。
(七)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及时维护和更新学位证书样式,并匹配适用的学位授予信息。
(八)加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优化管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位授予信息与学籍学历等相关信息的关联匹配,提高保障学位授予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能力,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信息错漏。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涉及信息采集、更改、撤销、删除、传递、上报、核查、存储等关键环节采用相应负责同志签名或单位盖章方式履行确认手续,并及时形成和保存好原始记录档案。
第五章 信息更改与删除
第十四条 经报送、审核的学位授予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或删除。确需进行信息更改或删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根据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的审核结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反馈的形式核查结果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更正有关信息的,及时核对有关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撤回或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六条 申请更改或删除学位授予信息的,由类别管理员以书面形式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传有关材料。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行相应更改。
第十七条 依法撤销学位的,类别管理员须在撤销学位决议生效起 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说明撤销学位原因并附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有关学位决议。撤销已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的,同时将撤销学位信息及有关材料上传系统,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对学位授予信息作撤销备案。
第六章 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类型为有条件共享,仅限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用于履行职责、信息核验等业务协同。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章 安全与责任
第二十条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别学位授予信息责任主体,应当严格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安全,有关管理信息系统须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学位授予信息审核报送管理不严、信息安全保障不力,造成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引起法律纠纷的,根据具体行为由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存在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或违反国家教育、统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1年4月2日
为维护教育公平,建立健全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川教函〔2021〕26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高校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体制机制,守住教育公平正义的底线。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校成立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和招生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委办、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勤处、档案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领导并组织实施学校防范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全面工作,对防范清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防范清查工作日常事务处理,协调各部门工作,完成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制订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各部门具体职责
1.纪委办:全面督查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各环节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作情况;协助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发现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
2.教务处:负责制定录取信息告知、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方案;负责制定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方案;负责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过程管理、学历信息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管理。
3.学生工作部:负责奖惩文件、学生登记表整理归档移交;负责新生心理健康筛查。
4.后勤处:负责新生身体健康检查。
5.档案馆: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6.二级学院: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负责新生学籍信息核对和入学人数统计;负责在校生注册信息核对与统计;负责学籍异动处理;负责毕业资格审核和学生成绩表打印。
第四章 具体措施及要求
第六条 录取信息告知
录取工作结束后,教务处负责通过学校招生网、学校微信公众号、学校官方微博公布录取查询公告,考生通过登录内江师范学院招生网自主查询录取情况,也可通过四川省考试院招生考试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录取结果,确保每名录取学生及时查询到录取结果。
第七条 录取通知书寄递
教务处负责制定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方案,与中国邮政签订寄递高考录取通知书合同,严格按照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和收件人信息制作录取通知书,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学校公章,使用中国邮政提供的专用录取通知书信封,根据不同省份录取结束时间,专人负责分批次寄递;录取通知书寄递过程根据邮件寄递查询系统全过程跟踪邮件收发状态,做到寄递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录取通知书安全送达到每一位考生手中。寄递详情单等业务资料由教务处负责存档管理,保存期3年。
教务处负责订制开发电子录取通知书传递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方便、快捷、精准地实现录取通知书送达。
第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查
教务处制定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核工作方案并指导二级学院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建立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核系统,实现新生入学信息自动采集、人像自动比对、审核结果自动生成等功能,核查二级学院报送的新生入学报到资格核查结果。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二级学院负责对录取通知书、居名身份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进行逐一核查,利用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系统将现场采集的新生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并将新生入学报到资格核查结果报教务处。
审核过程实行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三级审签”工作机制。审核合格学生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审核不合格学生报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复查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开展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入学后复查工作。教务处制定新生入学后复查工作方案并指导二级学院完成复查工作;对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后勤处报送的新生入学复查结果进行核查。
二级学院负责对新生报名资格、录取程序、录取资格等方面进行核查;有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的二级学院负责开展入学专业水平复测。学生工作部负责新生心理健康筛查。后勤处负责新生身体健康检查。核查和检查结果报教务处。
复查工作实行工作人员一人复查、一人审核并签字的工作机制,复查合格学生正式取得内江师范学院学籍,复核不合格学生报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查实的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冒名顶替入学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完成后,按照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要求,教务处指定专人登录学信网对复查合格的新生按时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学信网如实标注,确保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负责督促指导学生登录学信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及时核实和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新生全部完成学籍查询,同时,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库。
第十一条 在校生过程管理
按照学年电子注册要求,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二级学院核对在校生学籍、注册状态并汇总报教务处,开学后1个月内教务处负责在学信网完成在校生学年注册。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学生学习过程中,二级学院负责清理和通知有学籍异动情况的学生,特别是已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结)业的学生,按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学校审核通过并印发学籍异动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二级学院负责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籍异动处理,教务处负责在学信网对学籍异动情况进行规范、准确、完整地标注。教务处负责对学信网监测预警发现的异常数据信息,及时进行核验,并将发现问题报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工作领导小组,据实依规进行处置,确保每个学生的学籍状态客观、真实。
严格按照学籍电子注册身份信息修改要求,修改或变更学生身份信息。对于申请修改身份信息的在校生,二级学院依据学生本人提供的合法性身份信息修改证明,严格比对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是否一致,将符合身份信息修改条件的学生信息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按学信网规定权限上报学信网据实修改;对申请身份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双改的报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审核修改。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管理与电子注册
二级学院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审核学生学籍状态、学习年限是否具备毕业资格,对具备毕业资格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进行毕业初审,将毕业初审名单报教务处复审。
教务处负责通过学信网对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技术比对,对人像比对一致,具备毕业资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报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按照学历证书管理与电子注册要求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上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对人像比对不一致、违反招生规定、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得颁发学历证书;无合格学历证书,不得电子注册。学生学历注册并能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也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学籍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学籍档案收集整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保管使用、转送移交等工作,确保学生从报到入学到毕业离校全过程学籍档案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二级学院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学生学年注册情况、学籍变动情况进行记载;负责学生个人成绩单打印、核对,交教务处审核归档。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惩文件、学生登记表整理归档并移交档案馆。教务处负责对每届毕(结)业学生学籍注册卡片(含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籍变动、学历注册信息)和学生成绩单进行整理归档并移交档案馆;负责在校学生学籍异动文件整理归档并移交档案馆;负责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建立学生学籍注册卡电子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馆负责学生个人档案、新生录取名册、学生成绩单、学籍注册卡片、学生登记表、学籍异动文件、奖惩文件归档保管,按档案管理要求留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专人专职专岗负责此项工作,并在经费方面给予保障,全力配合学校防范清查工作。学校每年组织学籍学历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利用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核系统,自动核查新生入学信息,利用教务管理系统和学工管理系统,实现学籍学历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督查问责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办负责全面督查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各环节工作;依据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信访举报等工作机制监督各部门工作情况;在招生入学和学籍学历管理审核各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可能发生冒名顶替、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权力、失职失责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8月9日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深化“课程思政”建设的实施方案
内师教字〔2022〕 57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3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实施意见》(川教〔2019〕52号)、《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实施意见》(内师委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本为本”,推动“四个回归”,紧紧抓住教师队伍“主力军”、课程建设“主战场”、课堂教学“主渠道”,坚持价值引领、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相统一的原则,深度发掘各类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融入课程教学各环节,融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二、总体目标
加强课程思政建设,健全协同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体制机制,科学构建课程思政课程体系、教学体系、内容体系和评价体系,多措并举、多维协同,打造“一核心、两主体、三层级、四融合、五联动、六维度”(简称123456)的课程思政育人体系。通过三年的改革与实践,建设一个省级“课程思政”教学研究中心,建设10个校级“课程思政”示范专业,2-3个省级“课程思政”示范专业;遴选10个校级示范教学团队,培育3-5个省级示范教学团队;认定30门校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10-20门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立项30项校级“课程思政”教改项目,2-5项省级“课程思政”教改项目;举办校级“课程思政”教学竞赛、遴选“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开展“课程思政”教学观摩与经验分享等,争取建设成为立德树人标杆院校。
三、基本原则
全课程推进。在全校所有教学单位、所有专业、所有课程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深入挖掘各门课程思想政治元素,发挥好每门课程的育人作用,构建全面覆盖、类型丰富、层次递进、相互支撑的课程思政体系。
分类型指导。在坚持正确价值引领的前提下,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不同专业、不同类型课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课程思政建设,把思政元素有机融入课程教学,达到盐溶于水、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的育人效果。
体系化建设。完善课程思政工作体系、教学体系和内容体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务处牵头抓总、相关部门联动、教学单位落实推进的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格局,形成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线上与线下协调配合的协同育人效应。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顶层设计,构建“一核心、两主体、三层级、四融合、五联动、六维度”的课程思政育人体系
以立德树人为核心,教师和学生同为思政育人主体,将思政融入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的思政育人体系。一核心:以立德树人为核心。两主体:教师为育人主体、学生为成才主体的目标定位,构建师生平等的“两主体”思政育人模式。三层级:开展示范专业、示范教学团队、示范课程等三类课程思政项目,国、省、校“三级”建设。四融合:通过思政与教学、思政与研究、思政与管理、思政与实践相融合的“四融合”策略。五联动:即部门联动,在学校层面,党委组织部、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联动,将课程思政建设要求和内容常态化融入师德师风和教学能力培训;在学院层面,教研室、教学团队、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联动,引导基层教学组织常态化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创新;教师联动,提高教师素质,打造由学校党委、教师党支部、基层教学组织组成的育人共同体,实现教师协同;课程联动,共建课程生态共同体,实现课程协同;课堂联动,创新五课堂双向贯通的协同育人课堂教学模式(五课堂:课堂思政、文化思政、实践思政、网络思政、生活思政;双向贯通:课内课外、线上线下、理论实践双向贯通)实现教学协同。竞赛联动,举行课程思政教学设计与讲课比赛、学科竞赛联动。六维度:通过“结对子”、“树典型”、“组团队”、“培名师”、“重分享”、“建案例”六维一体,强化课程思政“主力军”。
(二)加强教学研究,实施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研究计划
建设省级课程思政教学研究中心,聚焦课程思政建设重点、难点、前瞻性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课程思政研究与实践。根据学院办学定位和专业特点,围绕课程思政建设内涵、建设标准、评价体系、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师育人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养提升、乡村振兴等关键问题进行选题,积极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研究,提升课程思政理论研究与实践水平。
(三)强化榜样示范,实施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选树计划
通过专家评议、教师教学观摩评价、学生评选等形式,从课程思政示范课中遴选优秀主讲教师,授予“课程思政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积极培育课程思政教学团队。教学团队应精心撰写教学设计、录制体现课程思政理念的教学视频、编写课程思政示范案例集(库)等,能够有效推广。
(四)推进分类建设,实施课程思政示范专业和示范课程建设计划
积极开展“课程思政”示范专业建设点,要遵循学校“课程思政”建设的基本原则,做到“整体性推进、个性化实施、渐进式开展”。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围绕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针对性地修订2022版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课程思政进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价值引领相统一。将课程思政教育内容落实到课程大纲、教学目标、教案设计、教学评价等各个方面,将课程育人工作贯穿于课堂授课、教学研讨、作业论文各环节。深度挖掘提炼专业知识体系中所蕴含的思想价值和精神内涵,科学合理拓展专业课程的广度、深度和温度。
课程是课程思政建设的基本载体,深入梳理各类课程教学内容,结合不同课程特点、思维方法和价值理念,按照分层分类建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通识教育类课程:在课程教学中应注重在潜移默化中坚定学生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提高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宪法法治意识、国家安全意识和认知能力。专业基础/发展类课程:应结合不同专业的特色和优势,深度挖掘专业知识体系中蕴含的思想价值和精神内涵,科学合理拓展专业课程的广度、深度和温度,从课程所涉专业、行业、国家、国际、文化、历史等角度,增加课程的知识性、人文性、提升引领性、时代性和开放性。
(五)选树典型案例,实施课程思政系列主题活动计划
以提升课程思政建设成效为主线,结合教师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状况,定期开展课程思政系列主题活动,并贯穿于课程思政建设的全过程。切实让课程思政“教师人人参与、内容实起来,形式活起来”,全面提升课程思政的建设成效。
1.课程思政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2.课程思政优质课展示活动;
3.课程思政教学竞赛活动;
4.课程思政教学研讨交流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省级课程思政教学研究中心,在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下,为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提供具体指导规划意见,对学校课程思政理论、建设模式、内容、方法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引导课程思政建设实践与创新,组织开展课程思政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二)加强支持保障
学校为“课程思政”建设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对课程思政研究中心、示范课程、教学资源、教学团队等提供建设资助经费,为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与研究提供必要条件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校内外媒体对课程思政建设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推介,为课程思政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使命感、责任感,切实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落到实处。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25日
校内各单位:
为使我校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工作高效地推进,现将《内江师范学院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
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和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响应教育部一流课程建设“双万计划”,进一步提高学校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水平,积极培育校级、省级、国家级一流课程,切实保障课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在全校范围内,全面有效地开展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树立“金课”新理念,推进课程改革创新,实施科学课程评价,严格课程管理,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完善以质量为导向的课程建设激励机制,形成多类型、多样化的教学内容与一流本科课程体系。
第三条 一流本科课程建设范围主要指一流本科课程和示范类课程项目(以下统称一流本科课程),主要包括“五类金课”(线下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线上一流课程、社会实践一流课程、虚拟仿真一流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应用型示范课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建设或认定的一流本科课程。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以一流本科课程支撑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为主线,重点支持已有建设基础、取得明显教学成效的课程,让优的更优、强的更强。重视特色课程建设,实现一流本科课程多样化。具体坚持以下原则:
高阶性原则----课程目标坚持知识、能力、素质有机融合,培养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和高级思维。课程内容强调广度和深度,突破习惯性认知模式,培养学生深度分析、大胆质疑、勇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创新性原则----教学内容体现前沿性与时代性,及时将学术研究、科技发展前沿成果引入课程。教学方法体现先进性与互动性,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式与个性化学习。
挑战度原则----课程设计增加研究性、创新性、综合性内容,加大学生学习投入,科学“增负”,让学生体验“跳一跳才能够得着”的学习挑战。严格考核考试评价,增强学生经过刻苦学习收获能力和素质提高的成就感。
第三章 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牢固树立“三个不合格”理念,竖起“高压线”。推动课程思政的理念形成广泛共识,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大格局。确立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提升课程的高阶性,突出课程的创新性,增加课程的挑战度。
第七条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优化重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破除课程千校一面,杜绝必修课因人设课,淘汰“水课”,立起课程建设新标杆。聚焦专业认证和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体现多学科思维融合、产业技术与学科理论融合、跨专业能力融合、多学科项目实践融合,建设一批服务地方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的一流本科课程。
第八条 课程建设要实现基层教学组织全覆盖,教师全员纳入基层教学组织,强化教学研究,定期集体备课、研讨课程设计,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完善助教制度,发挥好“传帮带”作用。
第九条 强化课堂设计,解决好怎么讲好课的问题,杜绝单纯知识传递、忽视能力素质培养的现象。强化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解决好教与学模式创新的问题,杜绝信息技术应用的简单化、形式化。强化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解决好创新性、批判性思维培养的问题,杜绝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的现象。
第十条 加强对学生课堂内外、线上线下学习的评价,强化阅读量和阅读能力考查,提升课程学习的广度。加强研究型、项目式学习,丰富探究式、论文式、报告答辩式等作业评价方式,提升课程学习的深度。加强非标准化、综合性等评价,提升课程学习的挑战性。
第十一条 加大课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优秀课程和教师的奖励力度,加大教学业绩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权重,营造重视本科课程改革与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一流本科课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级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立项与申报流程为:学校发布课程类项目申报通知,课程负责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报,经教研室推荐,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遴选出本单位拟申报的课程。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建议名单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课程申报流程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具备中级职称、硕士学位且高校教龄不低于4年,或具有博士学位且高校教龄不低于2年,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建设与维护。课程团队要组织专人负责答疑、组织讨论、批改作业、测验考试、资源维护等工作,保证课程正常运行。课程负责人和课程组成员因故需要变更调整的,需由课程组和课程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上报学校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课程团队应密切联系学生,指导学生自主学习,规范学生的网络行为。对于线上一流本科课程,课程团队需定期进行更新、完善、维护教学资源,每学年课程资源(包括视频、习题、课件等)更新比例须不少于5%。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课程团队利用在线开放课程在校内开展翻转课堂等混合式教学实践。首次以混合式教学模式开课的课程,其教学日历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填写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日历,明确线上教学部分相关信息,为课程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校级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立项时课程负责人按要求签订任务书,明确建设任务和预期目标,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满,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学校组织专家根据建设任务书、以随堂听课和随机调阅教学资料(含教案)等方式,对一流本科课程建设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限期整改,半年后组织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则终止项目的建设并追回资助的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校级、省级、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认定后须按相应周期要求运行。认定为各级一流本科课程须按照相关要求持续建设与完善,对不符合要求的课程实施退出机制。对被取消的一流本科课程称号的课程,学校将取消相应的奖励政策,并追回资助的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课程项目结题后不再申报同一类型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一流本科课程建设专项经费”。线下、线上线下混合式、社会实践、虚拟仿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应用型示范课程等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经费1.5万/门,线上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经费2万/门。各类课程被认定为省级一流本科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应用型示范课程的学校划拨每门2万元持续优化建设经费,认定为国家级的各类课程学校划拨每门5万元持续优化建设经费。课程拍摄制作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费用由学校承担。重点培育推荐省级、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的项目,其课程信息资源的制作费及服务购买费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费用由学校承担。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在建设有效期内,教学工作量按 250%核算,省级的按 200%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经费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课程试题库建设费;课程团队教师参加课程建设有关会议的差旅费;购买与课程建设有关图书、影音资料的资料费;邀请专家进行课程建设方面的讲座报告费;课程建设资料、成果的印刷费;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专家评审费、咨询费; 课程建设产生的劳务费,劳务费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40%。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师院发(2018)160号文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印发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5月26日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5月31日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学校《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内师委发〔2021〕19号),结合《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管理,规范过程性评价及材料归档工作,在《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8〕142号)的基础上作补充规定。
一、课程过程性评价
1. 过程性评价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过程性评价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的课堂考勤、课堂表现、课堂作业、团队作业、课堂测验、实践(验)操作、艺术创作、作品、综合性作业等因素综合评定。
2. 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主的学生平时学习考核评价制度,注重课上课下相结合的教学全过程考核,除学生出勤考核外,每门课程应采取两种及以上过程性考核形式。
3. 课程组教师共同研究制定本门课程过程性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过程性评价的形式、内容和要求,规定过程性评价时间进度,提出过程性评价各种形式的考核要求、评分标准与评分权重。
4. 开课第一周任课教师应将课程过程性评价的形式、内容和要求等告知学生,保证学生知情权。课程教学过程中应按照过程性评价要求布置考核内容、批改作业等,并及时、客观、公正地评定和记载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公布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如对平时成绩有异议,可向任课教师询问,教师应给予当面解释。同时,学生也可在3天内向开课单位申请核实。开课单位在接到核实申请后,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5. 任课教师应客观真实地评定学生的过程性评价成绩,各项因素的评定依据为:
课堂考勤:可采取课堂随机点名、电子签到等方式进行记载。
课堂表现:通过课堂讨论、课堂提问等形式开展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评定成绩。
课堂作业:根据课程教学内容布置作业的完成情况评定成绩。
团队作业:将学生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由教师设定学习任务,小组成员通过互助合作来完成学习任务,最终由教师对每个学习小组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总成绩评定。各小组再根据成员贡献大小自行评定每位成员的成绩。
课堂测验:针对学生所学的课程内容进行阶段性测验。
实验:可根据学生的实验报告、实验的参与和完成情况,以及其他能够评价学生实验学习情况的因素评定成绩。
教学实践: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开展课内外实践活动,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教师可根据学生在活动中的综合表现、知识掌握情况、知识运用程度及动手能力等进行成绩评定。
综合性作业:根据课程教学安排而专门设计的课外阅读、学术论文、专题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的完成情况评定成绩。
其他: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设计其他行之有效的过程性评价内容和考核方式。
6.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平时成绩各评定因素的详细记载,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
7. 应注重过程性评价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过程性评价应有效支撑课程目标、毕业要求指标点,应有完整的考核记录、评价标准和考核结果。
8.过程性评价成绩需留存可供查证的记载,一并作为存档资料装入课程考核资料袋。
二、课程终结性考核
命题要求:命题应对接课程目标、覆盖课程大纲的基本内容,要充分体现出考核内容与课程目标、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和相关性,确保命题质量。所有试题应归入某一个课程目标(每门课程一般为3-5个)。试题应注重对学生分析、综合、评价等能力的考察,适当降低识记性考核内容。试题应有良好的区分度,难易程度适中。
课程组命题时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见附件)和《内江师范学院试卷审核表》,连同试卷交相关人员审核。审核课程考试试题类型和内容(难度、分值分布、知识点、重复率等)是否支撑课程目标,确认其合理性,经审核签字后方可印制试卷。
三、课程目标达成分析
在课程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分析基础上,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分析报告,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师范专业相关课程先行先试,非师范专业逐步推进)。
四、考核材料存档
1. 使用内江师范学院题库与智能阅卷系统的课程存档材料
答题卡(装入答题卡袋保存);存储有带评阅记录答题卡的光盘或其他移动存储介质;A、B空白样卷;A、B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试卷审核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巡考记录;平时成绩登记表(包括原始材料记载);学生成绩登记表;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课程考核总成绩分析表;课程目标达成分析报告。
2. 无纸化考试课程存档材料
(1)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上,利用考试软件或平台实现的考试。
存档资料:存储有学生机试试卷及答题情况记录的光盘或其他移动存储介质;A、B空白样卷(题库随机组卷不提供);A、B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题库随机组卷不提供);“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试卷审核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巡考记录;平时成绩登记表;学生成绩登记表(包括原始材料记载);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课程考核总成绩分析表;课程目标达成分析报告。
(2)电子作品、设计、录像视频、在线论文等方式的考试。
存档资料为:存储有学生提交的电子作品、设计、录像视频、在线论文的光盘或其他移动存储介质;A、B空白样卷;A、B卷评分标准;“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试卷审核表;平时成绩登记表(包括原始材料记载);学生成绩登记表;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课程考核总成绩分析表;课程目标达成分析报告。
(3)现场面试、口试、表演等术科类考试。
存档资料为:A、B空白样卷;A、B卷评分标准;“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试卷审核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巡考记录;平时成绩登记表(包括原始材料记载);学生成绩登记表;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课程考核总成绩分析表;课程目标达成分析报告。
3. 师范类专业的相关课程应将《内江师范学院“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课程目标达成分析报告》作为存档材料一并装入课程考核资料袋;非师范专业相关课程逐步推进。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主管课程考核的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
|
开课单位: |
|
专 业: |
|
班 级: |
|
学 分: |
|
命题教师: |
|
|||||||||||||
|
课程名称: |
|
课程性质: |
|
考核方式: |
|
考试方式: |
|
考试时长: |
分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课程目标 |
权重 |
考核项及内容 |
题号 |
考分分布 |
单选题 |
多选择 |
判断题 |
简答题 |
应用题 |
案例分析题 |
...... |
|||||||||||
考分 |
比例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题量 |
分值 |
||||||||
1 |
课程目标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课程目标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课程目标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课程目标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课程目标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①本表应根据《大纲》中所规定的知识内容和目标层次要求编制;②本表中“课程性质”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填写;③考核项及内容(纵目标)可按教学考核内容依序列出,也可按知识点内容组合列出;④表上第一行(横目标)为考试题型,如填空题、计算题等,分值是指所属题型下对应目标的总分。⑤审核人对于考核内容与课程目标的规范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
劳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以课程教育为主要依托,以实践育人为基本途径,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学生生活实际,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劳动教育,使学生能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的情感和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培养学生具备胜任专业工作的劳动实践能力、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以及在劳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三、基本原则
立德树人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着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把准劳动教育价值取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增强对劳动人民的感情,报效国家,奉献社会。
以生为本原则。根据学校实际,结合本地在自然、经济、文化等方面条件,充分挖掘行业企业、学科优势等可利用资源,开展符合专业特点要求的劳动教育,以体力劳动为主,注意手脑并用、安全适度。
注重实践原则。强化实践体验,让学生亲历劳动过程,提升育人实效性。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改进劳动教育方式,适应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注重新兴技术支撑和社会服务新变化。强化诚实合法劳动意识,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创造性劳动能力。
四、组织机构
学校建立劳动教育校院二级管理体系,学校成立劳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成立劳动教育工作小组。劳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后勤处、二级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劳动教育体系设计、教学管理、劳动教育组织及学分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劳动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劳动教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劳动教育课程的实施。
五、课程实施
(一)适用范围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二)课程设置
将劳动教育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整合第二课堂成绩单“实践劳动素养”模块,开设《劳动教育》课程,分为劳动教育理论和劳动实践两部分,课程性质为必修课,学分为2学分,学时为32学时。
(三)教学内容
参照课程大纲要求,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编写《劳动教育》课程教学大纲和制订《劳动实践实施方案》。
1. 劳动理论
形式:线上或线下课堂理论教学。
主要内容:劳动品德涵养?劳动情怀培育?专业技能习得?创新创业激励?职业素养提升?劳动权益保护?劳动文化塑造?团队意识培养?未来劳动认知。
2. 劳动实践
形式:集体劳动实践活动。
主要内容:
(1)校园公共区域卫生绿化活动,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志愿服务公益劳动。
(2)围绕专业教育开展课外专业特色劳动实践。
(3)依托劳动实践基地开展“到田间地头和生产车间中去”主题劳动实践。
(四)教学组织管理
1. 任课教师
《劳动教育》任课教师可由专任教师、班主任和辅导员等担任,任课教师每学期根据教学大纲拟定课程教学目标和内容,制订教学计划,负责课程考核。
2. 教学组织
(1)《劳动教育》课程每学期期末由二级学院将下期理论教学任务安排和劳动实践活动计划报送教务处备案。劳动教育理论教学若采用线上形式开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劳动教育》理论教学每学期期初通过劳动教育主题班会形式开展。每次劳动实践前,任课教师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性别特点和个别差异等情况,妥善分工;在劳动前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劳动纪律及安全措施;按照教学规范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完成劳动后做好记录并及时总结。
3. 课程考核
理论教育部分学校按专题构建题库,劳动理论课后通过线上答题并结合学习过程表现综合评定完成考核;劳动实践部分由任课教师每次完成劳动实践后予以评定,成绩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评定,成绩不合格应重做并保证劳动时间和效果,《劳动教育》课程最终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单。
六、主题活动
学校每年设立“劳动教育月”主题活动,举办大国工匠、劳动模范系列讲座,开展“校园美好”集体劳动等系列活动。
七、经费支持及工作量认定
将劳动教育经费纳入学校教学经费统一管理,用于外出开展劳动实践的公共交通费及学生保险费,外出开展劳动实践要厉行节约,劳动教育课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八、附则
本方案自2021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9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五育并举”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以德树人、以智启人、以体育人、以美化人、以劳塑人。学校秉承党政同心、显隐同向、师生同行,实现五育融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机构
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成立“五育并举”实施领导小组,德智体美劳分别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学校“五育并举”实施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党委宣传部、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
德智体美劳各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牵头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德育。落实以德树人,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完善德育工作体系,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构建德育教育课程体系,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进行课程设置、设计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做好思政课程改革和课程思政建设;开展德育教育主题社团活动和学生活动,深化“第二课堂成绩单”活动。做到德育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效有机融合,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学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责任部门: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学院)
(二)智育。落实以智启人,以一流专业建设为抓手,深化学科专业内涵建设,构建富有特色的学科课程体系。培育一流的教师队伍,通过教师发展培训体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教学竞赛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学核心地位,通过打造一流的教学文化、构建一流的培养模式、建设一流的教学平台和课程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责任部门: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二级学院)
(三)体育。落实以体育人,体育是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性工程,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和体育强国的重要工作,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动学生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实现以体育智、以体育心。学校建体教中心,制定体育育人体系,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推广中华传统体育项目,强化学校体育教学训练,健全体育竞赛和人才培养体系。(责任部门: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体育学院、二级学院)
(四)美育。落实以美化人,美育是审美教育、情操教育、心灵教育,也是丰富想象力和培养创新意识的教育,能提升审美素养、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将通识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深化美育教学改革,加强美育课程资源建设,推动高雅艺术进校园,丰富艺术实践活动,定期举办艺术展演。学校以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目标,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责任部门: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二级学院)
(五)劳动教育。落实以劳塑人,通过劳动教育,使学生能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体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体认劳动不分贵贱,热爱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具备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学校设置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并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有机融入劳动教育内容,建设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广泛开展劳动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劳动教育评价。(责任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后勤保障处、二级学院)
四、评价机制
(一)完善“五育”综合素养评价体系。制定德、智、体、美、劳育人实施方案,明确育人目标和考核评价,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把“五育并举”综合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和毕业依据。建立“五育”综合素养考核鉴定表档案资料,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二)推行“五育并举”目标考核制度。将“五育并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职责,并将“五育并举”实施情况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五、条件保障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五育并举”师资队伍,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根据育人实施方案明确教师工作量核算标准,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二)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五育”实施中的课时费、专项活动费、校外交通费、保险费等费用,保障“五育并举”有效实施。由工作小组牵头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做好年度经费预算,明确开支范围,厉行节约,负责经费管理。
(三)完善课程资源体系。依托学校现有条件,整合校内外资源,逐步构建并完善课程资源,建立动态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确保“五育”课程的有效实施。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13日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全面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围绕学校办学定位,进一步推进一流本科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全面总结 2018 版和后续修订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更好推进 2022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核心地位,构建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秉承学校“扎根地方,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以及“以人为本、综合改革、社会合作、错位发展”的办学思路,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专业认证理念,遵循“六卓越一拔尖”计划 2.0 以及新工科、新文科、新医科、新农科“四新”的新理念、新内涵、新要求,主动对接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新需求,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及优势,持续深化“学生中心,因材施教”的“三分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认真审视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社会适应度、条件保障度、质保有效度和结果满意度,制定具有内江师范学院特色的一流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一)落实立德树人,构建“五育并举”育人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德育为先,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坚持立德树人,发挥“三全育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育人作用;坚持以智启人,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坚持以体育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坚持以美化人,强化面向全体学生的普及艺术教育;坚持以劳塑人,将劳动观念和劳动精神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地方发展
抢抓机遇,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 “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内江市“5+4+5”现代产业体系等国家及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坚持需求导向、标准导向、特色导向,围绕“六卓越一拔尖计划 2.0 ”“建金专、建金课、建高地”的目标,拓展新兴交叉专业,探索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建设模式。师范类专业必须围绕服务区域基础教育人才需求及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构建高质量教师教育培养体系,培养高素质师范人才,凸显学校师范性;非师范专业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对接行业产业转型升级,聚焦战略性兴新产业,以“错位发展、特色发展”理念为指导,校地合作、科教融合、产教融合构建高质量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学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践行三全育人,推进课程思政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持续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把立德树人内化到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设置等方面。以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课程”为引领,充分发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发挥通识课程与学科专业课程的思政育人功能,贯彻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统一、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统一,增强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推动“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
(四)贯彻认证理念,严格质量标准
遵循《国标》、师范类及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秉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专业认证理念,结合学校、学院办学实际,精准定位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各专业课程设置对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支撑度、专业培养方案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发展需求的契合度,逐步完善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学分总量和课程数量,增加学生投入学习的时间,激励学生刻苦学习。
(五)秉承因材施教,推进个性发展
坚持“学生中心,因材施教”理念,继续深化“分类别指导、分阶段培养、分模块推进”的“三分式”人才培养改革。围绕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对人才素养和能力的需求,根据人才成长的多样化特点,确定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施分类别培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学生的成长规律,实现分阶段培养;在学科专业类课程中,设置多元发展方向课程群,为学生学术深造、求职就业、创新创业等不同发展需求提供课程教学资源支撑,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以增强学生的竞争力和适应性。
(六)优化课程体系,落实全面发展
构建包含思想政治理论类、军事类、体育与健康类、审美与艺术类、劳动素养类、语言类、数学物理与自然科学类、信息类、创新创业类、经典导读类、写作与沟通类等的通识课程体系,不少于 50 学分,其中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强化专业核心课程,厚实学生专业核心素养,原则上每个专业设置8-12门专业核心课程(每门课程不少于3学分)。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50%,师范类专业教师教育课程不低于14学分。充分优化课程教学资源,提升课程教学质量,打造金课、淘汰水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七)重塑实践教学体系,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在满足理工科类专业实验实践教学学分比例不少于25%、人文社科类专业不少于15%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大实验实践类课程比重。重塑实验课程体系,强化创新实践探索,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达到60%以上,着力提升实验课程的挑战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在“能实不虚”的原则下加强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应用。设置实践实训环节,不少于12学分。在专业发展课程中设置体现“四新”理念的学科交叉课程、科教产教融合的校企合作课程、专业综合设计类课程(不少于6学分),体现“学生中心”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着力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合作能力与实践能力。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有机融合,构建科教融合、产教融合的协同育人体系。
(八)加强文化素质教育,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进一步加强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教育,同时对文科学生加强自然科学方面的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使学生通过文化知识的学习、文化环境的熏陶、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以及人文精神、科学精神的感染,升华人格、提高境界、激发爱国主义情感、增强社会责任感,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和深厚的人文底蕴,全面提高综合素养。
三、培养方案体系构建要求
培养方案内容包括:专业概况(或大类概况)、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矩阵、学制学分与学位、学分学时、课程模块设置(教学计划进程)、课程体系与毕业要求的关联矩阵、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情况及支撑矩阵、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说明、培养方案执行的保障条件。
1. 专业概况。包括专业基本信息和专业建设情况。大类培养介绍大类基本情况及专业设置情况。
2. 培养目标。专业培养目标是对毕业生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各专业要开展深入、广泛、有效地调研,包括针对本校教师、教学管理者的内部调研,针对用人单位、校友、行业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外部调研。每个专业调研不少于5家用人单位,不少于5所高校。根据调研结果,对接学校办学定位,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及优势,考虑行业、职业和岗位新需求,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应说明毕业生所属的专业领域、特征、发展定位以及应当具备的能力等。
3. 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指学生通过本科阶段的学习能够获得的能力和素养,且该能力和素养可以通过学生的学习成果和表现判定其达成情况。所有专业以《国标》要求为基本遵循,工科专业结合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要求,师范类专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文件精神要求,其他专业参照相关要求,准确描述本专业的毕业要求,并通过指标点分解明晰毕业要求的内涵。专业毕业要求对学生相关能力和素养的描述,应能体现对专业培养目标的支撑。毕业要求要分解为指向明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可评可测的指标点,各指标点应逻辑清晰,符合学生成长成才规律。
4. 课程体系。按照专业认证理念和要求,在二级学院院长负责下邀请同行专家、行业专家、用人单位代表、校友代表、在校生代表共同参与课程体系的设计。建立课程体系与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明晰各类课程的功能与贡献,厘清课程之间的先后修关系,处理好课程之间的有机衔接。
课程体系包括课程结构与课程性质设置。课程性质分为必修、限选、任选。课程结构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包含基础板块、应用板块、理论研究提升板块)、教师教育课程(师范类专业)、创新创业课程、综合实践课程。
通识必修课程包括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与法制、形势与政策等共16学分、大学英语12 学分、体育4 学分;还包括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学分)、中国传统文化(1学分)、大学美育(1学分)、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1学分)、劳动教育(2学分,≥32学时)、军事课(4学分)、大学计算机基础(2 学分)、创业基础(1 学分)组成。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旨在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推进学科交叉,理工类学生应增加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文、法、经济、管理学类学生应增加自然科学知识,通识课程中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学校组织开设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教师教育类、艺术体育健康类、创新创业教育类五类课程供学生选读。理工类学生要求在人文社科、经济管理、艺术体育这三类中至少选修 2 门,文、法、经济、管理学类学生要求在自然科学类中至少选修 2 门。
各专业须按照《国标》及专业认证标准等要求,结合学科研究前沿,厚实学生专业核心素养。原则上每个专业设置8-12门专业核心课程,每门核心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少于3学分。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50%(小学教育专业不低于35%,学前教育专业不低于25%),其中专业发展课程中设置体现“四新”理念的学科交叉课程、科教产教融合的校企合作课程、专业综合设计类课程(不少于6学分)。中学教育专业教师教育课程学分不低于14学分,小学教育专业不低于32学分,学前教育专业不低于64学分。
依托学院学科发展特色优势,聚焦学科竞赛重点赛事,锚定学生就业创业,遴选应用型示范课程,打造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科学规划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项目,制定创新创业学分获取的标准和办法,鼓励学生获得与职业相关的证书,通过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科竞赛、发表研究论文、申请专利等方式获得创新学分,着力提升学生创新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创新创业课程学分不低于6学分。
各专业综合实践课程学分应严格对标《国标》要求,同时确保文科类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理科类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25%,工科及艺体类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原则上不少于总学分的30%。 教学学分计算方法:课内(外)实践(验)+ 综合实践课程。
5. 教学大纲。各专业对本科生已开设和拟新开的所有课程均须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根据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定位,制定支撑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的课程目标 。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过程中应注重:(1)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价值引领”有机融合,强化课程思政建设,明确各门课程思政育人目标及实施路径;(2)以学生学习成效和能力达成为导向,突出学生中心,充分考虑学生学习能力及认知特点,科学确立教学目标,精心设计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3)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探索互动式、启发式、探究式、翻转式、混合式等课堂教学新模式,推进课堂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及应用,持续优化教学内容,及时补充学科专业发展前沿的新理论、新观点、新成果,合理提升课程的高阶性、突出课程的创新性、增加课程的挑战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专业志趣;(4)建立灵活多样、科学合理的多元化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过程考核,合理设置平时考核成绩占比,积极探索“非标准化答案”考试改革以及探究式、论文式、报告答辩式等考核评价方式,培养学生主动思考、融会贯通的能力。
6. 学制与学位授予:本科四年学制,实行弹性学制3-6年(师范类专业4-6年)。第一、二课堂学分全部修满,方可毕业。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类型,原则上与该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一致。
7. 学分学时:第一课堂学业学分文科类各专业学分在150~160之间,师范类、理工类与艺体类各专业学分在155~165之间;第二课堂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为8学分。
师范类专业理论课程每18学时计1学分,非师范类专业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程对标《国标》要求,原则上按1学分不超过32学时折算。学分最小分值为0.5。师范类专业教育见习(4周)计2学分,教育实习12周计6学分(公费师范生16周,计8学分),教育研习(4周),计2学分。非师范类专业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每连续两周计不超过1.5学分,1周以上两周以内计不超过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根据专业特点可采取学术论文、毕业设计、表演作品、作品创作等多种形式,计6学分。
8. 教学过程安排。为适应学分制的修读要求和学生就业的需要,可在一、二、三学年适当增加周课时数,将必修课程安排在前六个学期开设,七、八学期原则只开设选修课程和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前五学期必须合理安排好学科课程及教师教育技能课程。每学期开设专业核心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3门,周学时及每学期学分安排应相对均衡。课堂教学总学时控制在2900学时以内。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每学期平均按19周计,其中授课17周,考核2周。部分实践教学环节可结合各学科专业实际,利用寒暑假等时间灵活安排。
9. 绘制关联矩阵。按照师范专业认证和工程类专业认证要求绘制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关联矩阵,专业理论课程、实践课程与毕业要求的关联矩阵图,明确每门课程的功能与贡献,梳理知识和能力培养体系。
四、其他
(一)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单位、各大类、各本科专业组织教学活动、审定学生毕业资格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单位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践基地建设、教学改革、教学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遵循,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修订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应在本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建立由院长领衔,相关教学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同行专家、行业专家、用人单位代表、校友代表、在校生代表组成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深入调研,反向设计制定高质量人才培养方案,同时要启动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工作。二级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本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报教务处。
(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即为正式教学文件。每学期的教学组织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计划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和备案。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健全统计规章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促进我校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教育统计为学校发展提供的决策咨询服务功能,依据《内江师范学院教育统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高等教育统计工作,全面系统掌握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如实反映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为学校编制发展规划、科学决策、高效管理提供真实数据资料。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
各项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
(二)分析应用
强化数据的分析应用,各相关部门(单位)实时开展教育统计数据分析,及时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
三、教育统计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
(一)机构设置
1. 统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晓春
副组长:黄辉、赵明、刘博、吴开腾、郭云东、李益彬
成员: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团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评估处、基建处、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体育学院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2. 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评估处。
主任:评估处负责人
工作小组成员: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团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评估处、基建处、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体育学院等部门(单位)的统计人员。
(二)岗位职责
1. 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部署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协调解决统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上级部门要求的教育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审核统计数据,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分析,实施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监测,服务学校决策。
2. 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和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负责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负责教育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查和上报工作。
3. 统计岗位职责
(1)评估处设置专职数据管理工作岗位,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①做好岗位制度建设,撰写总结、计划。
②完成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③完成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表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④完成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季度调查表的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⑤编制发布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⑥做好其他数据统计及数据的分析与应用相关工作。
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协助教育统计的其他单位专兼职统计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①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
②规范管理统计资料,对各类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
③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单位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
四、教育统计工作流程
学校在开展当年教育统计工作前,需先组织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统计精神及内容培训。接受上级统计任务布置后,分解统计任务,召开学校统计布置会并安排部署当年教育统计工作。数据采集完成后,分别由填报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学校教育统计管理部门、校长办公会审核,党委常委会审定。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审定。完成当年教育统计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
五、数据统计任务分工及相关说明
(一)数据统计任务分工
按照上级部门下发的教育统计相关文件要求,评估处做好指标解读培训,并将基础数据按学生、师资、面积、资产、图书等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后报评估处,评估处完成数据录入、汇总、校验、报表生成与上报工作。
(二)指标、填表说明
统计数据的区间时间、统计时点要以上级部门下发的统计文件要求和相关的统计指标说明文件为准。
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数据填报工作。对于较上一年度上下浮动超过20%的数据,需对数据进行核查并提供说明。
填报数据涉及到的指标解释、表格模板等相关纸质(或电子版)材料随文件由评估处一同发送至各部门(单位)。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总结分析上一年统计工作并制定当年教育统计工作计划
上一年12月~次年3月,分析总结上一年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反馈,为学校科学决策、各单位持续改进工作提供反馈建议。制定学校当年教育统计工作计划。
(二)教育统计资料归档
4~5月,做好上年教育统计报表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三)教育统计专职人员培训
6~8月,教育统计专职人员参加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组织召开的年度全国教育统计培训工作。
(四)校内教育统计填报工作培训
9月,学校教育统计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教育统计填报工作部署会,根据教育部、四川省教厅对教育统计工作相关会议精神要求,对各单位专兼职统计员进行专题培训,并明确统计工作时间安排和各部门(单位)统计任务分工。
(五)教育统计填报工作及审核工作
10月,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内容采集数据,完成纸质数据填报工作,并由部门(单位)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将签字盖章纸质版数据报评估处,评估处进行系统录入、数据汇总、审查及校验,之后打印报表,上报校领导审阅核准。
11月,评估处将统计报表报四川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初审和面审后,完成学校教育统计省级审核,期间下传上级管理部门指令。
12月,由四川省教育厅汇总全省教育统计数据,经教育部面审后,完成学校教育统计部级审核,返回学校最终审核定稿数据,完成学校当年教育统计工作,期间下传上级管理部门指令。总结当年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反馈,制定学校下一年教育统计工作计划。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教育统计工作流程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30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1年5月31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切实推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内师教字〔2021〕20号)等文件要求,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为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评价责任机构、责任人和主要职责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学校层面由评估处牵头负责,责任人为评估处处长、二级学院层面由教学质量评价自评工作小组牵头负责,责任人为二级学院院长。
第三条 评估处主要职责:
1. 建立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信息收集和分析制度。收集、分析、归纳、整理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相关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作为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依据。
2. 建立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制度。制订《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办法》,统筹安排全校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形成《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报告》。
3. 建立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反馈制度。召开反馈会议或以其它方式将《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报告》及时反馈给学校教务处、考试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
4. 建立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跟踪评价制度。制订《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跟踪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再评价工作,并形成《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持续改进跟踪工作报告》。
第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质量评价自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 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制度。依据《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制订二级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按照“细则”要求,统筹安排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形成二级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报告》。
2. 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反馈制度。召开反馈会议或以其它方式将二级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报告》及时反馈给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教学办、专业负责人、教研室教师和学生代表。
3. 建立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跟踪评价制度。组织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跟踪评价,即再评价工作,形成二级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跟踪评价报告》。
4. 建立档案保存及其报备制度。将相关制度和支撑材料自行保存,保存期原则上为6年。同时,提交给评估处备案。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方法可综合采用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直接评价包括课程考试等结果性评价;课堂表现测评、作业检测、单元测试、期中考试等过程性评价方法;技能考试、案例分析、设计展示、课程论文、专题报告、实验实训、学生成长档案袋等表现性评价方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见习实习研习等综合性评价方法。间接评价方法包括外部调查、问卷调查、学生访谈、课程及大纲分析等具体方法。在评价实践中探索增值评价方法。
第四章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第六条 评价对象和评价周期
评价对象为参与课程学习的全体学生,评价内容是课程目标及其课程分目标,原则上选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周期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
第七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依据为《课程大纲》、课程考核试卷、过程性考核材料及其相关数据、考核内容的权重以及调查问卷等。
第八条 评价主体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体包括课程负责人、课程教学团队成员、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等利益相关方。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判定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即达成、较好达成、基本达成、较低达成和没有达成。达成评价结果判断方法见附件1。
第十条 评价流程
1. 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实施细则》,统筹安排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形成《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
2. 二级学院组织对所采用的评价数据信息包括数据内容、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的合理性进行评价,确认这些数据与课程目标相关的措施。将这些数据作为形成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的依据。
3. 二级学院组织反馈会议或以其它方式将《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评价报告》反馈给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教学办、相关教师及其学生代表等。
4. 二级学院组织再评价工作,形成《课程目标持续改进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章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对象和评价周期
评价对象为毕业学生,评价内容为毕业要求及其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要求对每一届和每一个毕业生毕业要求的每一个指标点的达成情况逐一进行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周期一般为四年。每届毕业生都要进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依据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课程分目标的达成评价报告》,课程分目标支撑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权重以及问卷调查等。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主体主要包括专业负责人、专任教师、本专业毕业生、兼职教师、辅导员及教学管理人员等。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判定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即达成、较好达成、基本达成、较低达成和没有达成。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判定方法参见附件1。
第十五条 评价流程
1. 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实施细则》要求,统筹安排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形成《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报告》。
2. 二级学院组织对所采用的评价数据信息包括数据内容、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的合理性进行评价,确认这些数据与课程目标相关的措施。将这些数据作为形成课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报告的依据。
3. 二级学院组织反馈会议或以其它方式将《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评价报告》反馈给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教学办、相关教师及其学生代表等。
4. 二级学院组织再评价工作,形成《毕业要求持续改进跟踪评价报告》。
第六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对象和周期
评价对象为毕业后5年左右的师范生。评价考察内容为培养目标,每一个培养目标反映了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岗位领域具有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在学校环境下所能够达到的专业成就及显现的职业发展潜力和竞争力。要求对每一个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逐一进行评价。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每四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依据为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对教师的需求、学校办学目标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和外部机构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主体主要包括本专业毕业学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判定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即达成、较好达成、基本达成、较低达成和没有达成。
第二十条 评价流程
1. 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实施细则》要求,统筹安排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报告》。
2.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对所采用的评价数据信息包括数据内容、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将这些数据作为形成课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报告的依据。
3.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反馈会议或以其它方式将《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检查报告》反馈给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教学办、专业负责人、教研室、相关教师。
4. 二级学院组织再评价工作,形成《人才培养目标持续改进跟踪评价报告》。
第七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析与运用
1. 评价结果的分析
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判其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是否达成;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判其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是否达成;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判培养目标是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是否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是否符合学校定位等,成并形成分析报告。
2. 评价结果的运用
评价结果是持续改进的依据。依据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结果,研判课程目标是否达成以及选择的课程内容等是否支撑课程目标的要求,用于改进相应教学环节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改进考核方式等;依据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研判毕业要求是否达成、课程内容体系是否有效支撑毕业要求,用于改进毕业要求的设置和优化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课程体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结果,研判人才培养目标是否达成、是否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是否符合学校定位等,是否有效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用于持续改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内涵及其人才培养目标的分解,进一步改进毕业要求的设置、课程体系结构的完善;找出人才培养、课程实施等方面的短板,推进课程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估处负责解释。
附件: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结果判定方法
附件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结果判定方法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通常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定量评价一般会选择一个比较的标准,这个标准就叫做评价参照值。评价参照值是指在定量评价过程中作为评价的参照标准值。用学生达成值与评价参照值进行比较可以定量描述学生达成情况。用达成评价参照值转换成五级评价水平的方法,定性描述学生达成情况。现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结果判定方法介绍如下。
一、课程目标达成定量评价方法
1. 计算课程目标的权重值
课程目标的权重值是指某一课程目标值占该门课程总目标值的百分比。每门课程一般有若干(建议3-5)个课程目标,每个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有不同的支撑强度,高支撑用符合H表示、中支撑用符合M表示、低支撑用符合L表示,一般情况下、
、
,对每个课程目标赋予权重值(注:不同专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高中低支撑赋予不同的值)。设某门课程有
个课程目标,第
个课程目标对第
个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的支撑强度值为
,则第
个课程目标的权重计算公式为
,其中
。
2. 计算课程目标结果性评价参照值
课程目标结果性评价主要以试卷考核为依据,其达成值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假设随机抽取1个班50人作为评价样本。课程目标
的教学内容对应的考核试题总分为
,试卷样本总数为50份,分成5个等级:
结合各个等级的学生人数计算出课程目标
的达成值。如果各等级赋值为
,每个等级的人数分别为
,
,
,
,
,课程目标
的结果性达成评价参照值为
。
3. 计算课程目标过程性评价参照值
课程目标过程性评价达成值一般采用考核项的平均分占总分的比值与各考核项的权重的乘积之和。设各考核项的权重、考核总分和平均分分别为
、
和
,则课程目标
的过程性评价达成参照值为
,其中
为考核项的项数。
4. 计算课程目标直接评价参照值
课程目标的结果性评价的权重为
,过程性评价的权重为
,需要满足
。则课程目标
的直接评价达成值计算公式为
。
5. 课程目标达成定量评价结果判定
学生课程目标达成值是指课程目标所得分数与该目标总分的比值,用
表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参照值(课程目标结果性评价参照值或者过程性评价参照值或直接性评价参照值)用符号
表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可用相对值
进行描述。
二、课程目标达成定性评价结果判定
课程目标达成定性评价一般采用五级评价法。把评价结果分为五级水平,即达成、较好达成、基本达成、较低达成和没有达成。如果学生课程目标达成值满足(1)
,则判定为达成;满足(2)
,则判定为较好达成;满足(3)
,则判定为基本达成;满足(4)
,则判定为较低达成;满足(5)
,则判定为没有达成。
三、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达成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可以参照课程目标达成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执行。
校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内江师范学院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3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促进专业内涵发展,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全面保障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等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的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内江师范学院师范类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评建办公室负责督查各专业评价情况。
第五条 二级学院是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订符合专业实际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定期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接受学校对评价工作的评估检查。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求,《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教师专业标准》),《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以下简称《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国标》,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的需求,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需求等。重点了解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内外需求。
第七条 评价主体。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教育领域专家、同行专家,校、院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质量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本专业教师与在校学生、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单位、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八条 评价方法。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坚持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可综合应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如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座谈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专家评议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一致,每4年一次。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研,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结果为“合理”或“不合理”。各专业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细则、评价记录和结果使用情况等)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6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教师专业标准》《国标》《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等相关文件,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等。重点了解专业毕业要求能否有效支撑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同行专家,基础教育领域专家,校、院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质量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任课教师,应届毕业生,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函评或会评方式进行,邀请第十二条所列相关人员审读、分析相关材料或集中评议,对毕业要求合理性作出整体判断。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一致,每4年一次。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研,适时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结果为“合理”或“不合理”。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细则、评价记录和结果使用情况等)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6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毕业要求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国标》《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教师专业标准》《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等相关文件,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等。重点了解课程体系能否合理支撑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等。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同行专家,基础教育领域专家,校、院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质量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任课教师和在校学生,毕业5年左右的学生,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综合采用审核式评价和诊断式评价方式。审核式评价重点评价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课程结构与相关要求的符合度、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利益相关方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度等;诊断式评价主要依据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一致,每4年一次。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研,适时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结果为“合理”或“不合理”。综合分析课程体系合理性的审核式评价结果和诊断式评价结果,形成“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细则、评价记录和结果使用情况等)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6年。评价结果作为修订课程设置和课程大纲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国标》《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教师专业标准》《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等相关文件,国家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创新创业课程等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课程性质等。重点了解课程目标是否指向学生能力培养,是否符合学科特点、相关课程标准和社会需求等,能否合理支撑对应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是否可测、可评、具有发展性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主体。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同行专家,基础教育领域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质量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任课教师和在校学生,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三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综合采用审核式评价和诊断式评价方式。审核式评价重点评价课程目标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合理性、课程目标与相关要求的符合度、课程目标的表述等;诊断式评价主要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对课程目标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一致,每4年一次。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研,适时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结果为“合理”或“不合理”。综合分析课程目标合理性的审核式评价结果和诊断式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细则、评价记录和结果使用情况等)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6年。评价结果作为修订课程大纲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修订)》已于2021年12月1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评估是保证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注重2
.0
内涵建设,形成质量文化,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条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是在学校领导下,对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并承担有关评估工作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质评委委员候选人名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学校聘任。聘任条件为:
1. 本校教师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校外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
2. 本校教师应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熟悉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沿动态,有开展教育研究改革的经历。
3. 了解高校人才培养运行机制,熟悉高校评估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研判能力。
4. 作风正派,处事公正,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 质评委委员分专职、兼职两类。专职委员主要从学校退休教师中聘任,可适当选聘校外行业组织的有关专家;兼职委员主要从校内在职教师中聘任。
第五条 质评委委员任期原则上为2年,如有工作不力、身体健康不适合和其他不宜情况者可提前解聘或退出,如工作成效良好可续聘下一个任期。
第六条 质评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质评委日常工作由评建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评建办公室负责人兼任质评委秘书长。质评委开展工作时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小组。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教学质量评估相关工作。工作小组原则上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组员由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等构成。工作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二级学院网页公布,并报评建办公室备案。工作小组的工作接受学校质评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质评委主要职责是:
1. 开展评估工作研究,参加学术交流,为学校评估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2. 对学校各类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制度、工作报告、质量分析报告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开展课程评估;
4. 开展专业评估,参与专业认证工作;
5. 开展二级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
6. 开展本科教学主要教学环节质量评估;
7. 开展教学质量保障状态评估;
8. 开展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情况评估;
9. 撰写评估工作报告;
10. 指导二级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小组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11. 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质评委工作要求做到:
1. 下得去。不辞辛苦,不怕麻烦,克服困难,深入教学一线,观察收集一手资料。
2. 抓得准。立足全局,着眼办学定位,围绕培养目标,透过现象,抓住根本和关键问题。
3. 过得硬。指出问题,直截了当;分析问题,深入透彻;查摆问题,一针见血。
4. 提得出。针对问题,对照制度、标准,深入分析,从长效机制入手,提出中肯建议、得力措施和可行方案。
第十条 质评委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通过的会议决议方为有效。对于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结论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待遇
第十一条 质评委专家待遇实行量化考核制。专职质评委专家按每年十个月、每人每月叁仟元预算;兼职质评委专家按每年十个月、每人每月陆佰元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质评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小组的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内师院发〔2019〕91号)、《内江师范学院二级学院自评小组工作指导意见》(内师院发〔2016〕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评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9年6月4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和2019年6月10日召开的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6月11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7〕13号)要求,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有关部署安排,有序推进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构建优质教师教育培养机制和保障体系,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准、吃透、弄通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全面建构“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自我检查、自我评价、自我改进、自我建设,通过以认促建、以认促改、以认促强,实现师范院校回归“师范性”、师范教育回归“专业性”、师范学生回归“职业性”,培养造就 “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发展好”“扎根地方、追求卓越”的专业化教师,推进我校新时代师范大学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认证标准全面加大师范类专业建设力度,达标一个申报一个,力争在未来5年内,我校15个师范专业全部通过或有条件通过二级认证。
需要通过认证的15个师范专业为: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小学教育、化学、生物科学、物理学、学前教育、英语、地理科学、体育教育、音乐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教育学和美术学。
三、工作进程
师范专业的认证建设是复杂而艰苦的系统工程,其一般进程包括前期建设、申报准备、预评预审、专家进校和改进完善五个阶段。
五个阶段实则是五道关口,它们依次相续,必须逐一过关,只有在完成前一个阶段之后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
图1 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的进程
在图1中,一个体系,即构建“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两个标准,即建立培养标准和质量标准;三个修订,即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和质量评价方案;四个建设,即建设“践行师德”“学会教学”“学会育人”“学会发展”四个养成体系;五个改进,即改进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实践教学和课程评价;六个保障,即健全师资、条件、组织、机制、服务和质量六方面保障。
由于每个师范专业的基础条件、专业特点、建设水平和建设进度均存在差异,因此,全校各师范专业的建设进程原则上只能由各专业自己把握,不可能全校统一齐步走。
学校统筹协调各师范专业的师资队伍、图书资料、经费投入、硬件条件、相关制度等前期建设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工作。学校本着优先强化一流专业建设和“谁率先推进认证,谁优先得到投入”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各专业的前期建设。
四、任务分工
(一)学校领导
成立学校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将认证申请专业作为学校年度重点工作之一,研究制发配套支持文件,保障投入和按期推进,决策解决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和认证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检查指导相关工作。
(二)职能部门
1.教务处按照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完善专业建设文件(如“专业建设经费预算、决算管理制度、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前期建设”阶段工作,牵头组织课程团队建设,配合教学基本数据采集,开展相应工作的检查和督促整改,适时提供相关支持及相应支撑材料。
2.人事处牵头负责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考评,适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3.学生处、团委牵头负责学风建设和学生成长指导等工作,制订“学校综合育人方案”“第二课堂育人体系”“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制度”等文本(宣传部、教务处配合),适时提供如“在校学生成长调研评价报告”等相应支撑材料。
4.计财处负责相关经费支持,执行专业建设经费预决算管理,适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5.招就处牵头负责师范类专业的生源质量报告、就业情况(含教师资格证书获取情况)统计及就业质量报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校工会、校地合作处、二级学院参与配合),适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6.校地合作处负责校地合作育人的协议、方案、过程材料、档案资料、成果和评价意见等(二级学院参与配合)。
7.国资处负责专业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教学信息化支持服务,图书馆负责相关图资配备,文科实验中心负责专业教师能力实训支持,均需适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8.宣传部统筹负责环境文化建设及舆论氛围营造,后勤处负责环境改造、专家餐饮,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及安全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专家交通、接待、住宿和会务等工作。
9.评估处负责统筹各项工作进展,适时开展质评反馈工作(相关单位负责及时改进完善),组织相关单位完成专业基本数据采集,指导检查有关认证材料的撰写和组装,做好认证前期及后期对外联络工作。组织专家入校进行认证预演,开展自评答辩、资料查阅、实地考察、听课看课、师生访谈等,对认证准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检查。正式认证时,统筹牵头校内各单位配合专家进校工作。
(三)二级学院
1.成立专业认证工作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部书记任组长。开展校内外协调、教学改革与建设、自评报告撰写、支撑材料、专业解剖、宣传、专家接待等工作。
2.加强培训学习,组织教职工把准、吃透、弄通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落实新的教育教学工作理念,做好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各项工作。
3.制订分工任务书,分解任务,明确执行人、检查人,人人有责,全员参与。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照通识课中的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10%、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50%和教师教育课程学分达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的要求,构建与毕业要求、培养目标相对接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2)修订课程大纲。按照毕业要求、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支撑关系和达成目标要求,重新制定每门课程的课程大纲。
(3)建设实践基地。按照每20个实习生不少于1个教育实习基地的标准建好实习基地,其中示范性实习基地不少于三分之一。
(4)建设师资队伍。按照师生比不高于18:1、硕博士学位教师不低于60%、高级职称比例高于学校平均水平、学科教学论教师不少于2人、基础教育(含幼儿园)兼职教师占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建立一支水平上乘、人员稳定、梯队合理的教师队伍。教师教育课程教师要熟悉基础教育教学工作,且每五年至少有一年在基础教育服务的经历。
(5)打造2-3门核心课程的教学团队。教学团队要集体备课、共同教学、知晓专业培养逻辑、统一教学理念标准,定期磨课,融入科研成果,形成共同教学成果,能互相点评教学得失,等等。
(6)跟踪服务访谈毕业生。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情况,对近五届毕业生定期开展跟踪服务访谈工作,收集毕业生的发展情况、对本专业的反馈意见和对跟踪服务的反馈信息等,形成毕业生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成效的支撑材料。
(7)撰写《自评报告》。要对照认证指标完成《自评报告》撰写、佐证材料支撑。学校将分阶段开展专题培训,组织专家对认证有关材料和环节进行检查指导。
(8)提升推进工作。根据阶段性检查结果和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自评报告》,凝练专业特色优势;对照认证标准和材料清单,汇总完善《自评报告》支撑材料和专家案头材料;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做好毕业生访谈和问卷调查统计工作。
4.落实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配合认证机构和进校专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举措
为加大师范类认证工作的推进力度,特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1.成立专业认证领导小组
学校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第一副组长,其余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宣传部、评估处、教务处、考试中心、人事处、学生处、团委、招就处、计财处、国资处、校地合作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文科实验中心、图书馆、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认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评估处。
2.强化保障支持
师范专业认证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二级学院教职工需要付出艰辛劳动和难以估量的时间与精力,为保障师范专业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适当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学校给每个师范专业提供专项工作经费,在认证通过后给予奖励经费。其中,专项工作经费包括认证建设所需要的资料费、调研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和额外工作加班费(加班费标准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学校按照“谁率先推进认证,谁优先得到投入”的原则,对获得受理的专业及时安排经费。
学校将对照认证标准加大师范专业经费投入,使师范专业教学日常运行经费占生均拨款和学费总和的13%以上,生均教学日常支出、生均教学实践经费支出高于学校平均水平。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师范类专业教学技能实训平台和在线观摩指导平台建设,满足师范生“三字一话”、微格教学、实验教学、远程见习需要。教务处统筹协调,相关学院抓好校外实习基地特别是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
对通过认证的师范专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在教学成果、教改立项、教学团队等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
3.制定各师范专业认证建设方案
各师范专业制定本专业认证建设方案(文本格式见附件),明确建设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明确专项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方案须在申请认证前的一年之内提交评估处,由评估处审核同意后开始实施。
4.建立工作台账
相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认证标准,理清对标建设任务,按时推进完成各项建设和准备工作。
5.加强反馈整改
各牵头(或负责)部门自主督查所负责的支持服务事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和督促改进。
认证领导小组开展阶段性综合督查,有关问题反馈给牵头(或负责)部门,由牵头(或负责)部门负责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查。
学校督查巡查办开展问责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等不良现象及时督查,给予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为完成上述任务,实现预定目标,现对校内各单位和个人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师范类专业认证的重要意义
师范类专业认证是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进入全面质量管理新时代的开始,标志着师范教育在教育强国战略基础工程中升格升位,也是四川省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现教育强省目标的重要步骤,对教师教育将起到正本清源、筑牢根基的作用,对建设一流专业、培养卓越教师将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推动作用。
我校实施师范类专业认证,是凝练60余年师范办学经验、彰显师范办学特色、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能力及培养质量的重要机遇,是回应教育强国、教育强省的实际行动。
全校上下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师范类专业认证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以迎难而上、敢啃硬骨头的精神气概,全面推进我校师范类专业建设,顺利实现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工作目标。
(二)深入把握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的内涵、实质和关键
各单位人员要深入学习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把准标准,吃透标准,弄通标准。把准标准,即尊重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做到宽度不少、程度不减、达成度不模糊。吃透标准,即透彻分解标准,把指标逐层分解、多维分解、环环分解,具体分解到教、学、建、评上,做到教师可教、学生可学、建设可建、评价可评。弄通标准,即以“五个度”为主线,把8个一级指标和39个二级指标“串联”起来,从目标导向到资源支撑再到产出证明的链条不断线,全面把控质量环节,全面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各单位人员要深入把握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的实质。实施认证的根本目的是要重塑师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而不仅是做认证材料。要把“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贯通到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落实到教学及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身上,尽快转变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
各单位人员要深入把握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的关键。认证准备的的关键是做实做好“两个标准、三个修订、四个建设、五个改进”,扎实推进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三)加强特色凝练
各师范专业要结合长期办学的历史积淀和特色优势,在专业的《自评报告》中进行总结凝练,突出我校各师范专业的独特优势,力求“一专一特”,避免千篇一律。
(四)全员协作,凝心聚力,全面实现工作目标
专业认证既是继审核评估之后的又一场攻坚战,也是比审核评估更加艰巨的攻坚战。这场攻坚战,不仅要求全面改革和建设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涉及全校方方面面、条条块块、上上下下、里里外外,过程复杂、因素众多,而且要求体系严密、自证可查,涉及到指标体系前后贯通、左右协调、上下支撑、里外一致,支撑材料扎实,经得起专家逐一质询查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务必做到全员发动、全员参与、全员协作,务必做到分工明确、任务明确、工期明确,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充分挖掘一切可以挖掘的积极因素,上下同心,凝心聚力,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按期推进,全面实现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工作目标。
附件:**学院师范专业认证建设方案
附件
***学院师范专业认证建设方案
学院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名称 |
|
拟申请 认证级别 |
|
拟申请 认证时间 |
|
||
已培养毕业生届数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一、专业现状分析 二、建设目标与建设任务 三、具体进度安排与责任落实 四、措施与保障 |
|||||||
经费预算 |
预计支出项目 |
预计金额(元) |
用途说明 |
||||
|
|
|
|||||
|
|
|
|||||
|
|
|
|||||
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工作方案需根据认证规划,至少提前一年,倒计时制定完成。2.根据内容可另行附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业认证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7〔13〕号)、四川省教育厅有关安排部署和学校《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实施方案(试行)》(内师委发2019〔39〕号)要求及财务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认证经费”,是指为推进专业认证工作,学校拨给拟认证专业的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和持续改进建设经费。
第三条 专业认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分期下拨。
第二章 经费下拨
第四条 根据专业认证工作的推进阶段,认证经费分类分批下拨。为鼓励各专业和二级学院主动积极参与认证工作,在全校形成你追我赶的认证工作氛围,师范类专业和非师范类专业,不同批次的认证支持经费有所差异。
(一)专业认证工作经费。专业认证培育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向学校提交认证工作经费使用申请,经评估处和财务处审批后,学校下拨专业认证工作经费。第一批获准申请专业,认证工作经费为20万元;第二批获准申请专业,认证工作经费为15万元;第三批获准申请专业,认证工作经费为10万元;第四批、第五批获准申请专业,认证工作经费为8万元。
(二)专业认证奖励经费。专业认证经教育部认证机构审定通过后,学校从校长基金拨发认证奖励经费,用于奖励认证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第一批通过(或者有条件通过)认证的专业学校给予每个专业奖励经费15万元;第二批通过(或者有条件通过)认证的专业学校给予每个专业奖励经费12万元;第三批通过(或者有条件通过)认证的专业学校给予每个专业奖励经费8万元;第四批通过(或者有条件通过)认证的专业学校给予每个专业奖励经费6万元;第五批通过(或者有条件通过)认证的专业学校给予每个专业奖励经费5万元。
(三)专业持续改进经费。专业认证通过(或者有条件通过)后,学校下拨专业持续改进经费,用于认证有效期内相关专业的持续改进建设经费。认证有效期内,每个专业持续改进经费每年8万元。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专业认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二级学院院长负责认证经费的使用规划和管理,专业负责人负责具体执行。经费使用单位和经费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业认证工作经费只能用于专业认证相关工作的支出,专业持续改进经费只能用于专业建设和学生培养相关工作的支出,严格遵照内江师范学院相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标准使用。
第七条 专业认证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认证工作、专业建设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专业建设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评估处、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规章制度梳理统计表
单位名称:评建办公室 2022年9月 20 日
序号 |
规章制度名称 |
文件号 |
备注 |
1 |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
内师院发〔2019〕91号 |
废止(已在制度清单里) |
2 |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统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内师院发〔2020〕195号 |
保留(已在制度清单里) |
3 |
内江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实施方案(试行) |
内师委发〔2019〕39号 |
新增 |
4 |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内师院发〔2020〕198号 |
新增 |
5 |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修订) |
内师院发〔2021〕164号 |
新增 |
6 |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
内师院发〔2021〕68号 |
新增 |
7 |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认证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内师院发〔2021〕71号 |
新增 |
8 |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内师院发〔2022〕46号 |
新增 |
9 |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自评自建工作方案 |
内师委发〔2022〕47号 |
新增 |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统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20〕1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科学、及时、有效地开展教育统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统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科学决策、上级管理部门全面决策和校内各单位持续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学校落实依法办学、事业发展的重要体现,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教育统计工作,把教育统计工作视为本职工作。
第三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及时完成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表、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的统计填报任务;确保教育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实效性;为学校教学、行政管理和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数据支持与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学校教育统计管理部门统筹各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填报,其余各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教育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二)组织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综合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指导各单位完成教育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三)认真审核学校教育统计资料,确保收集的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对各单位教育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负责上报统计结果,下传上级管理部门指令。
(六)负责开展统计分析、反馈,为学校科学决策、各单位持续改进工作提供反馈建议。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是教育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
(二)完成学校各类教育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负责的统计数据与统计资料。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原始记录,做好统计台账。
(四)支持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培训学习。
第七条 各单位专兼职统计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
(二)恪守统计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不真实、不全面的统计资料。
(三)规范管理统计资料,对各类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
(四)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单位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 各部门教育统计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变动时,要做好统计工作交接。
第三章 统计数据管理
第九条 学校教育统计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职能归属分配采集任务,各单位按照采集任务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对上报的所有教育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上报材料经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做到每笔原始数据有据可查,有史可依。本单位的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统计资料,上报前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并在年终将有关统计资料等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社会机构和个人发布、提供统计资料与统计数据,对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影响和损害者,将视情节追究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新闻报道、宣传材料需要使用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统计资料时,综合性数据应以学校年度教育统计报表为依据,专项业务数据应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对承担的教育统计工作职责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办,对教育统计数据有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拒报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分类汇总和分析教育统计数据。主要分析:
(一)核心数据近五年变化趋势。对比分析近五年五项基本办学条件和监测办学条件变化情况,五项基本办学条件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五项监测办学条件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新增教学科研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册)。
(二)教育统计数据整体分析与结构分析。深入分析学校高职称、高学位、双师双能型、实践型教师等专任教师结构,教师与授课课程结构,教师与科研情况,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发展情况。
第五章 统计应用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统计数据分析情况,对统计数据合理运用。其应用包括:为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专业招生计划、教学改进、专业认证和审核评估等提供数据和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一)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无原始台账记录。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要求统计单位、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单位、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六)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七)迟报、拒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八)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九)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十)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十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十二)未经同意,擅自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
(十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统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自评自建工作方案》经5月2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5月26日
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是对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考核和总体评价,自评自建工作则是审核评估的重要基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的部署安排,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申请于2024年上半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第二类第2种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为增强质量主体意识,强化质量文化和内涵建设,确保学校自评自建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以本为本”“四个回归”,确保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教学核心地位。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依据,深入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三全育人”工作格局,强化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积极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大学质量文化,建立健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以评估理念引领改革、以评估举措落实改革、以评估标准检验改革,推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审视教育教学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以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的评估体系,对学校办学方向、育人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二)常态化开展自评自建工作。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的评建方针,全面开展自评自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度、社会需求的适应度、师资和条件的支撑度、质量保障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推动学校“十四五”规划落实落地,提高学校育人水平和能力。
(三)建立持续改进长效机制。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推动建设质量文化,抓实抓细各项评建工作,顺利完成审核评估,建立健全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
把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聚焦立德树人成效,加强对学校办学方向、育人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审核,构建完善“三全育人”格局。
(二)坚持推进改革
紧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主线,落实“以本为本”“四个回归”,强化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以评估理念引领改革、以评估举措落实改革、以评估标准检验改革,实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三)坚持质量立校
落实学校质量保障主体责任,聚焦影响本科教育教学及其质量保障的关键要素,加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大学质量文化建设,健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学校内部质量保障能力。
(四)坚持问题导向
建立“问题清单”,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本科人才培养底线要求,强化评估结果使用和督导复查,建立持续改进长效机制,落实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
(五)坚持方法创新
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度挖掘常态监测数据,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明察与暗访结合等方式,提高工作实效。
四、评估要点
审核评估要点是围绕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所设计的审核内容,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审核重点三个层次。审核评估第二类第2种的评估要点如下:
(一)一级指标。共有7项内容,分别是办学方向与本科地位、培养过程、教学资源与利用、教师队伍、学生发展、质量保障和教学成效。
(二)二级指标。根据一级指标的七项内容,划分为26个要素。
(三)审核重点。体现二级指标的核心内容,共有76个审核重点,设置统一必选项、类型必选项、特色任选项三种类型。
审核重点中设置了45个定量指标,分为必选项和可选项。其中必选项30个,可选项15个。“必选项”对标国家底线要求,包括国家对高校思政教育、教师队伍、基本办学条件、学生发展与支持服务方面的要求等。“可选项”旨在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包括学校卓越教学及学生培养所取得的成效等,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至少8项。
五、组织机构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自评自建工作在“教学评估与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评建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决定,制订评估方案,落实目标任务,把握评估进程,协调校内评建工作,并协同相关单位督促检查学校自评自建工作。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成立评建工作组,积极开展自评自建工作。
六、工作进程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自评自建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初查初建,全面评建,自评改进,接受评估,持续整改。
(一)初查初建阶段(2022年4月-2022年8月)
1. 对审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分解,明确各项审核重点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以评促建的思路,明确责任分工,全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家底,明确优势和短板,形成工作思路并组织实施。
2.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建立评建工作组,传达学习本方案的相关要求。按照责任分工,对照指标体系,围绕审核重点,梳理相关工作现状,查漏补缺,建立建设台账,明确重点建设任务。
(二)全面评建阶段(2022年9月—2023年6月)
1. 组织系统学习,准确把握审核评估的精髓要义。通过广泛的学习考察、多层次的培训讨论,使全校教职员工全面了解审核评估的指标内涵,精准掌握各部门、各学院所负责的指标要求。
2. 全面梳理学校规章制度,对照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制订、修订相关管理文件,完善教育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为学校办学治校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
3. 各二级学院狠抓各教学环节的质量建设,丰富各类教学资源,大力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发挥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作用,做好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教学档案的规范归档等。
4.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强化与实习实训基地、用人单位的深度对接,打造育人共同体。
5. 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信息化条件建设,为线上评估做好硬件准备。
6. 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不断强化校内质量文化建设。优化管理运行机制,形成协同效应,建立职责清晰、分工合作、运行顺畅、效果明显的质量保障闭环机制。
7.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分工协作,完成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的填报。
8. 选定数据常模,通过各类型各维度的对比,准确掌握学校的办学能力与水平。
9. 召开迎评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10. 综合考虑学校实际,对76个审核重点进行分析,选定“特色任选项”(标识为“K2”)和可选定量指标(标识为“【可选】”),确定学校审核评估的自选套餐。
11. 根据学校迎评工作开展的需要,成立自评报告组、数据材料组、会务联络组、宣传组、督查组等专项工作组,明确各组工作任务及要求。
12.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结合评建工作开展的实际,积极开展评建工作总结。从2022年开始,每年秋季学期向教学评估与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上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报告以写实性描述为主,并整理相应的支撑材料。
(三)自评改进阶段(2023年7月—2024年1月)
1. 组建预评估专家队伍,开展线上线下预评估,找准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各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
2. 整理汇编学校规章制度、质量标准、教学档案,组织专家案头材料,做好教学展示的打磨、访谈座谈人员的培训、会务联络准备工作方案,编印《专家工作手册》,完善并锁定支撑材料,编制专家线上审核和进校审核的工作方案。
3. 总结2018年以来的办学成绩、基本数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撰写学校自评报告。按照要求完成《自评报告》、近三年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的上报。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撰写单位自评报告,建好工作台账,整理好本单位的备查材料,全面完成迎接评估专家访谈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4. 配合教育部完成在校生学习体验问卷调查、教师教学体验问卷调查、毕业生跟踪调查、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
(四)专家评审阶段
专家评审工作拟于2024年春季学期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确定。此阶段工作主要包括两个环节:
1. 线上评估。做好教学档案、支撑材料和线上评估材料等的审核和提交;配合评估专家组做好线上审阅自评材料、线上听课、线上访谈、随机暗访等工作。
2. 入校评估。做好校园安全、美化、宣传工作;做好专家组接送工作、联络服务工作;配合专家组查阅资料、访谈座谈、校园考察、听课看课、实践教学基地访问考查等工作;组织好评估意见反馈交流会。
(五)持续整改阶段
接受专家评审后,即进入持续整改阶段。根据《自评报告》和《审核评估报告》,建立“问题清单”与整改台账,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开展持续整改提高工作;撰写整改报告,接受对评估整改的回访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是国家对高校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的全面检验,评估结果对学校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全面的指导意义。全校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具体做到:
1. 充分发动单位员工,把每一个人的思想意识聚集到审核评估上来,把每一个人摆到评建工作中去。
2. 充分认识审核评估的意义和作用,人人树立主人翁意识、质量主体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扬奉献精神,努力完成学校和单位交给的评建工作任务。
3. 充分激发工作热情,把审核评估作为单位和个人发展的难得契机,以高度的使命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投身于评建工作。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审核评估具有极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评建能力,具体做到:
1. 学习审核评估文件,深入了解审核评估的精神实质和指标内涵,在评建工作中做一个明白人。
2. 根据各单位的性质特点,深入把握审核评估的适应度、保障度、有效度、满意度、达成度,在评建工作中做一个专业人。
3. 关注学校审核评估工作进展,深入研判审核评估的复杂性、逻辑性和实效性,在评建工作中做一个成熟人。
(三)明确导向,讲求实效
审核评估注重标准导向、问题导向,各单位和个人要树立标准意识、问题意识,提高评建工作的实效,具体做到:
1. 明确质量标准,发挥标准导向作用,在评建工作中做一个有质量标准的人。
2. 找问题、补短板,以解决问题、补足短板为目的,在评建工作中做一个解决问题的人。
3. 持续改进、形成闭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评建工作中做一个追求卓越的人。
(四)恪尽职守,保证工期
审核评估工作头绪纷繁,各项评建安排紧锣密鼓,各单位和个人要恪尽职守、保证按期完成,务必做到分工明确、任务明确、工期明确,不讲客观原因、主观困难,不发生个人拖延单位、单位拖延学校的现象。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第二类第2种)指标体系对标建设任务分解表
八、科研与学科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江师范学院依法设立内江师范学院校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设立院级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由23人的单数组成,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为5人(在校领导、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产生),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为12人,其余委员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和具有博士学位及副教授职称的40岁以下青年教师组成。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5人或7人的单数组成,组成规则与校学术委员会相同。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之前的三年内,应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民主推举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体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票数过半者当选。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教学研究与指导、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学风与学术道德3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影响学术委员会组成结构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学术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程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6月23日
内江师范学院科学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8〕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学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5月修订)和《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及《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简称“五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学平台包括科学研究平台和科学普及平台。其中,科学研究平台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市厅级及以上实验室、研究中心、哲社(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第二层次是学校自建的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实验室、研究所、中心。
第三条 科学平台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学校重点负责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管理,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校级科学研究平台的管理。
第四条 科学平台的主要任务。市厅级及以上的科学平台的主要任务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校级科学平台积极围绕确定的学科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建设、培育一支优秀的科研人才队伍。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是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其建设、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依托单位是学校,其管理由学校负责。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是学校负责具体指导实施各类科学平台建设与日常运行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提供科学平台建设需要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要素保障,解决科学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推动落实遴选、推荐、聘任和解聘市厅级以上科学研究平台的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等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 督促市厅级及以上科学研究平台依据学术委员会决议,确定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检查执行情况。
4. 对科学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验收和评估工作。
5. 支持各类科学平台的队伍建设,协助各类科学平台吸纳国际国内相关知名专家参与平台的建设。
6. 遴选、扶持校级科学平台申报高一级科学平台。
7. 定期对科学平台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第七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 做好本学院科学平台建设整体规划并切实落实;
2. 负责落实科学平台的人员配备,提供科学平台建设、运行与管理所需配套条件和相应保障;
3. 做好科学平台检查、评估等组织工作,积极申报高一级科学平台;
4. 负责科学平台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各类科学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1. 科学普及基地: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面向社会按要求开展健康向上的社科普及活动,着力提高公民的人文社科素质,帮助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开展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精心设计普及活动的主题,形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实效明显;积极参与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安排部署的社科普及工作。
2. 科学研究平台:
(1)四川省重点实验室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四川省哲学社学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绕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2)凝练研究方向,聚集学术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3)科学研究平台组织承担国家、省部级等各类科研课题。理工科类要主动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特别是与四川省、内江市的发展有密切联系的应用型科技项目,促进成果应用转化;哲社类要接受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课题,促进四川省哲社理论研究,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四川、内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4)积累科研成果,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励;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出版高质量学术专著和教材等;申报专利;政产学研用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各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上科学研究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6)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推动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7)负责开放课题的发布、受理、评审、立项和资助金额的批准,并对资助的开放课题进行全程管理。开放课题立项时要注重支持中青年科研人员。
(8)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每年至少主办一次全省性及以上学术会议,努力扩大科学研究平台的国内外学术影响力。
(9)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科学研究平台通过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危险品和剧毒品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平台对外开放管理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使平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 结合学科建设做好科学平台建设发展规划或计划任务书,并认真落实、执行,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确保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检查与评估工作。
4. 负责科学平台建设材料的收集、升级申请材料的编撰、整理与上报工作。
5. 加强科学平台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建立平台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动态数据库。
6. 加强科学平台信息化工作。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独立的网站(页),运行良好并及时更新信息。将网站(页)建成各科学平台成果的展示窗口和促进学术交流的载体。
7. 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开展常态化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活动,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记录、材料的存档和报送等工作。
8. 科学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重视和加强学风与科学道德建设。
9. 科学平台立项研究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须标注“xxxxxx”资助项目。成果拥有权原则上归属学校。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科学平台应加强研究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宣传以及转化工作。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申请方式和要求按“五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校级科学平台的申请办法及相关要求:
1. 由二级学院及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填报《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平台申请书》,新申请的校级平台须有明确的研究人员和研究方向、场地等报学校备案。
2. 每年年末平台自行开展研究工作评估和总结,于次年1月提交上年总结报告和本年的工作计划,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对需要经费资助的平台,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平台运行一年及其以上时期建设的成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后期资助。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按学校规定建制运行(多家联合组建的科学研究平台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签订协议协商确定责、权、利);校级科学研究平台挂靠相关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 各类科学平台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其主任的任职条件、遴选、聘任、任期及管理模式和人员分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设置、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职条件、遴选、聘任与管理模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学研究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平台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参与研究项目评审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科学研究平台主任每年向学术委员会做出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科学平台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应与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相应的人员聘用合同,明确相互的责、权、利;聘期满,应对各类人员进行聘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续聘或解聘。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平台的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专兼职相结合。
1. 固定研究人员为专职科研岗,以校内人员为主,其规模在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精干,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由科学研究平台主任推荐、学校聘任。
2. 流动研究人员主要由科学研究平台开放课题负责人、国内外访问学者、校内外兼职科研人员和学生等组成。开放课题负责人由科学研究平台管理,相关费用从其开放课题经费中支出。国内外访问学者和校内兼职科研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或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聘任后进入实验室工作,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承担。学生的管理及相关费用由相关教师负责。
3.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研究平台固定研究人员的人数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配置;流动研究人员的人数由各科学研究平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科学平台的经费,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原则上为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提供一定的运行建设费(含开放基金)。运行建设费的额度为:省重点实验室20-40万元/年,省高校重点实验室5-10万元/年,省哲社重点研究基地和省哲社普及基地5-10万元/年,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地基5-10万元,院士工作站10-20万元/年。需发布开放课题的平台,原则上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应不低于运行建设费的50%;若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合格验收。学校对验收获得合格及其以上的科学平台继续给与经费支持,但具体金额由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确因科学平台发展需对科学平台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科学平台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科学平台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审批;校级科学平台由依托二级学院报学校核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学平台每年1月提交上一年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材料;校级科学研究平台直接将相关材料报送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科学平台的考核与评估(简称“考评”)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考评的规则和具体操作办法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周期建设考核以任务书的形式约定,内容涉及研究方向、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科研业绩、人才培养、开放课题、对外交流等方面;统计的成果必须标注平台的具体名称,方可计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和实施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考评工作;学校职责范围内的考评工作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科学平台应重视考评工作,认真做好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认真做好评估材料和专家实地考察评估的各项准备,确保评估合格,力争优秀。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科学平台的上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下一年度运行建设费的划拨额度。考核为优秀的,按120%划拨经费;考核为合格的,按100%划拨经费;考核不合格的,按80%划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科学平台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升级为更高层次的平台,视为该建设周期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凡评估不合格的科学平台,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各类科学平台,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整改期满再作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即刻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10月9日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平台建设的意见
内师院发〔2019〕75号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学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5月修订)和《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及《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内江师范学院科学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8〕151号)文件精神,特对学校科学平台运行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本指导性意见所指的科学平台是指由学校层面负责管理的省级及其以上平台,包括科学研究平台和科学普及平台。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制度激发动力,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机结合,形成有效的科学平台建设机制,引导科学平台结合自身及所依托的二级学院,科学定位,发挥优势,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推动本科教育振兴,培养高质量人才。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五湖四海,重视人才。扩大视野,不拘一格选人才,从宏观、政策、协调、服务方面进行管理,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
2. 坚持突出学术,支撑学科。科学平台的建设必须突出学术性,在平台建设规划上与依托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保持基本一致,能够支撑所依托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
3. 坚持分类指导,综合考核。根据不同平台的属性,分类开展指导工作,确定相应的考核体系,统筹所依托二级学院的情况,合并开展考核。
二、平台的人员及职责
1. 每一个省级平台设置综合管理岗1个,承担平台的日常管理等综合职责。
2. 省(部)级及其以上重点实验室设置专职科研岗不超过8个,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置专职科研岗不超过3个;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和省社科普及基地设置传承和普及专职岗不超过2个;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设置专职科研岗不超过2个。
所聘科研岗人员必须从事与本平台所确定的研究方向一致的科研工作,传承和普及专职岗必须按照基地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鼓励各类各级平台根据发展的需要自主招募流动研究(普及/传承)人员。
3. 省重点实验室可根据现有的设备仪器设置合理的实验人员,承担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各科学平台设置职数如下(含高校重点实验室):
|
主任 |
副 主 任 |
综合管理岗 |
专职科研岗 |
实验岗 |
四川省“长江上游鱼类资源保护与利用”重点实验室 |
1 |
1 |
1 |
8 |
2 |
四川省“数据恢复”重点实验室 |
1 |
1 |
1 |
5 |
1 |
四川省张大千研究中心 |
1 |
1 |
1 |
3 |
|
四川省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
1 |
1 |
1 |
3 |
|
全国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峨眉武术 四川省峨眉武术文化普及基地 (此二个基地合并管理) |
1 |
2 |
1 |
|
|
四川省廉洁文化社科普及基地 |
1 |
1 |
1 |
|
|
四川省高校果类废弃物资源化重点实验室 |
1 |
|
|
2 |
|
四川省高校特色农业资源研究与利用重点实验室 |
1 |
|
|
2 |
|
四川省高校数值仿真重点实验室 |
1 |
|
|
2 |
|
三、科学平台主任的聘任
(一)聘任条件
1.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须是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人选可在校内推荐,也可在校外招聘(年龄可放开到65周岁)。校外招聘的,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人选确定后由学校推荐,科技厅聘任。
2. 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任期3年。由承建单位主要领导聘任,一般不得兼职。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3. 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和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的主任由学校聘任,任期3年。
(二)聘任程序
平台主任由依托的二级学院推荐,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校长办公会审议,常委会审定,校长聘任。
(三)考核与续聘
经校长聘任的平台主任,在聘任期内根据相关平台管理办法和学校的要求履行职责,任期届满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按照相关办法续聘,如达到相关办法连任期限,则需重新进行聘任。如考核未通过,则不能续聘。
四、平台的体制
1. 本意见所涉及的科学平台为学术机构。
2. 每个科学平台可依托于1个或多个二级学院,管理上相对独立。平台主任负责平台的发展规划、科学研究方向的制定(与依托二级学院协调,支撑学科建设)、科研成果的认定、人员的调配、平台运行经费的管理等。具体依托学院见下表:
平台名称 |
依托单位 |
全国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峨眉武术 四川省峨眉武术文化普及基地 (此二个基地合并管理) |
体育学院 |
四川张大千研究中心 |
张大千美术学院 |
四川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四川省“长江上游鱼类资源保护与利用”重点实验室 |
生命科学学院 |
四川省“数据恢复”重点实验室 |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或 计算机科学学院 |
四川省廉洁文化社科普及基地 |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
四川省高校果类废弃物资源化重点实验室 |
化学化工学院 |
四川省高校特色农业资源研究与利用重点实验室 |
生命科学学院 |
四川省高校数值仿真重点实验室 |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
3. 依托二级学院必须为确定依托的科学平台专职科研岗人员安排至少讲授一门课程,课时量80学时/年/人,安排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人数不低于依托学院教师人均数。此两项工作属于专职科研岗人员的基本工作量范畴,专职科研岗人员必须接受依托学院的安排,不能推脱。其他内容由双方约定。
4. 所有科学平台必须对教学开放,并完成约定的实验教学任务,以及科普、普及、传承等其他相关任务,促进实验设备仪器的共享。
5. 平台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学校同类人员标准由平台造表发放。
五、平台考核
1.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每年按照科学平台管理办法核拨平台的运行费用,并按照《内江师范学院科学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8〕151号)进行平台年度考核。
2. 平台的年度绩效考核,纳入到所依托二级学院或在该平台设置研究方向的二级学院合并考核。
3. 按照学校专职科研岗的设置与管理办法,专职科研岗的学术研究领域应符合平台的研究方向及内容要求,其职责由平台自行拟定,经审核下达至专职科研岗人员。学校按岗位职责考核有关规定对平台人员进行考核。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5月10日
内江师范学院学科建设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20〕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提高办学层次和高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龙头。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奠定坚实基础,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内江师范学院学科建设办法(内师院发〔2018〕150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科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强协同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按照“统筹布局、完善制度、分层建设、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目标考核”的工作思路,建设一批基础好、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学科,推动和带动其他学科的建设,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层次。
第三条 一级学科名称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中的一级学科设置,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设置。
第二章 学科建设的任务与目标
第四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1. 整合优势资源,凝练好学科方向。一级学科应建设4-6个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优势或特色明显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应建设1-3个明确的研究方向。
2. 积极培养和引进学术带头人,打造学术领军人物,建设一支学历、职称与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创新协同能力较强的学科队伍。
3. 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承担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科研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力争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发表高端学术论文和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推出一批具有标志性的科研成果。
4. 完善学科基础条件,加强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的建设,为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条件,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基地。
5.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6. 学科建设要反哺人才培养,为专业建设提供支撑,为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打下基础。
第五条 通过建设,进一步扩大学科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学校申报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做好充分准备,3个左右一级学科建成四川一流学科。
第三章 学科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根据学校 “一流”学科建设布局,分层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成果要支撑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为申报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服务。
第七条 学科建设要围绕研究方向、学科队伍、科学研究、基础条件、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工作,具体如下:
1. 研究方向
一级学科原则上应有4-6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应有1-3个明确和相对稳定的、有一定优势及特色的研究方向。
2. 学科队伍
学科队伍一般应由在知识、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等方面结构合理的若干学科方向梯队构成。每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梯队应有1名学术带头人,2名核心成员,3-7名扩展成员;所有成员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以及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成员具有博士学位。
3. 学术水平
围绕所确定的研究方向,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发表高端学术论文,出版高质量学术著作、教材;获得高级别科研成果奖;积极开展横向项目研究;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4. 基础条件
应有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有一定数量且较为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有一定数量、种类较齐全的本学科中外文图书资料,基本满足高层次科学研究的需要。有良好的校际间交流与合作基础,有较强的相关学科配合。
5. 人才培养
本科生培养质量良好,承担厅级及以上的质量工程项目,参与本学科相关主干课程的建设工作,教学质量高,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取得了较丰硕的教学成果。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双一流”建设要求,一流学科以一流团队为支撑。一流团队要重点引进培养一批与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布局相关的学科领军人物、创新团队、教学名师,聚集国内外优秀人才。遵循人才成长发展规律,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优化中青年教师发展和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培育跨学科的创新团队,增强人才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优秀教育人才队伍和高端创新团队。
第九条 学科队伍以建设“一流团队”为目标,以引进和培养为主要建设方式。
1. 引进。根据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引进高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专家,特别是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一层次或二层次入选者、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和四川省级各类高层次人才等。人才引进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 培养。
(1)内部培养。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学科队伍内部的传帮带,即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等对培养对象进行传帮带,传授教学、科研方法,帮助解决科研难点,带领他们进行科研攻关和项目申报等;二是聘请“双一流”高校的专家、教授对学科队伍成员在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进行技术性的指导、培训。
(2)送培。学校有组织、有秩序地选派学科队伍成员到校外进行培训,选派对象包括学术带头人、核心成员和扩展成员。
3. 送培形式。
(1)学历进修培训。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选派学术带头人或核心成员或扩展成员攻读其所属学科方向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到与其学科方向一致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学习),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素质,更新知识结构。
(2)非学历进修培训。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派培训,尽量地让学科队伍成员有海外学习、交流经历。
A. 选派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成员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参加与其学科方向一致的访问学者和进修学者;
B. 选派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成员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参加与其学科方向一致的“双师型”教师培训、专业培训、课程进修、教师实践锻炼等。
4.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负责选派到海外学习的学科成员的具体工作。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和人事处负责拟定派出计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海外大学联系、落实留学机构,指导申请人进行申请,协助出国留学成员办理派出手续,组织拟派出教师的外语培训;人事处负责派出计划的实施,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留学协议。
5. 鼓励送培人员与其所到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条 学校送培人员的经费来源及待遇
1. 送培人员经费由学科建设费、人事处师资培养经费和被送培人员共同解决。
2. 送培人员的待遇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学科建设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学科队伍建设的管理与考核
1. 学科队伍建设工作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和人事处统一规划,二级学院具体落实。
2. 学科根据队伍建设情况提出送培人员和拟送培学校申请。
3. 申请获批送培的学科应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和梯队建设方案,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建设措施。送培人员要与归属学科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4. 二级学院要明确学科队伍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为送培人员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便利。送培人员在送培期间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
5. 评估考核。培养期届满,由学科负责人对送培人员的培养总体效果做出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进展、学习情况、科研业绩等情况。考核结果报二级学院、人事处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学校将对学科队伍建设成果显著、氛围良好的学科,给予持续的支持。
第四章 学科建设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以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在建设中,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发展的趋势,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含研究方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主要措施和经费筹措及使用计划等。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的管理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总体负责,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形成以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为基本单位,二级学院具体执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主管的学科建设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对学科建设的管理职责:
1.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作为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科建设的指导和宏观调控。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与修订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学科建设工作;(2)建立与完善我校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3)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检查、评估、验收和撤销等工作;(4)计划学科建设经费;(5)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推荐上报科研项目、成果获奖、以及平台升级等;(6)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
2. 教务处在组织全校性的专业调整和改造时,充分考虑与学校学科建设的协调发展,在质量工程立项、教研教改立项、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等方面,要尽可能与学科建设保持一致。
3. 人事处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在学科梯队人员的配备、培养、引进与职称评定等方面,全力支持学科建设工作。
4. 国资处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在实验设备配置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满足学校学科建设需要。
5. 计财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充分保证学科建设经费,并对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6. 后勤、基建处根据学科建设的规划,对学科建设的实验场地等条件给予大力支持。
7. 审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加强审计、监督。
8. 图书馆优先考虑购买关于学科建设所需的最新中外文文献,为学科建设尽可能提供图书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作为学科建设的基层管理部门,其学院院长是学科建设的总体负责人,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组织调研和申报本学院拟建设的学科;
2. 督促本学院学科建设工作的开展,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为本学科开展建设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3. 负责硕士专业学位点的申报工作;
4. 为学科平台的建设提供支撑,推动科学研究的协同创新;
5. 配合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做好学科建设的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6. 规划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 学科负责人是学科建设的具体实施人,其主要职责是:
1. 在二级学院领导班子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本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2. 负责本学科整个学术队伍的组建和培养工作;
3. 负责组织申报各类各级特别是高级别的科研、教学研究项目,科研、教学成果奖,学科建设平台等;
4. 积极开展校校、校所、校地、校企间的合作与交流,整合资源,协同建设;
5. 负责检查本学科方向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负责提供学科评估和验收的各项资料;
6. 与所在二级学院共同做好拟建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与申报工作;
7. 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签字。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学科建设年度计划和任务书,通过年度检查、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学科建设的管理和考核,对建设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学科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1.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统筹;在建设周期内,以学科建设立项项目划拨经费,按年度投入。
2.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学校投入,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配套。同时学科自身还应通过开展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等形式积极争取多种渠道的经费来源。
3. 学校学科建设经费按层次投入,其标准为:第一层次15-30万元/项/年,第二层次6-12万元/项/年,第三层2-6万元/项/年。具体投入视上一年度学科建设考核的结果动态调整后确定。
4. 省部级及以上的学科建设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配套。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设备仪器、耗材、办公用品等购置,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 队伍建设费:进修培训费以及到企事业单位的实践费用等。
2. 文献资料费:购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所需的中英文图书、期刊等费用。
3. 专项业务费:
(1)资助学术交流活动和人才培养工作,如资助由学科主办或协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资助本学科成员参加境内外高级别的学术会议;资助兼职导师研究生培养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支付知名专家来校讲学费用等。
(2)资助本学科成员高水平研究成果(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权威期刊论文等)的发表,所资助发表的研究成果须对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
(3)支付因学科建设、学位点的申报、论证、评审等产生的费用,如材料打印、装订费、邮寄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支付与学科建设方向一致的项目申报的相关费用,如咨询、评审等。支付学科成员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的办公、调研差旅费等。
4. 其它费用: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或临时性应急开支(不含设备购置),应在事先书面报告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20%由二级学院管理,80%由学科负责人管理。二级学院院长和学科负责人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执行,以确保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规范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按照计财处的要求编制其管理的80%经费的年度预算,按照学校最新财务报销程序的规定执行。学科负责人签字时要严格执行预算项目,对不符合预算的使用经费,计财处有权拒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年度投入经费,按年度进行结算,当年度未使用完的经费,由计财处统一收回。在经费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对学科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结题时,审计处根据需要进行审计。
第六章 学科建设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的考核以任务书的形式进行。任务书内容包括:学科研究方向的凝练和确定、学科队伍的打造、高端科研成果的推出、学科平台的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任务书具体内容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任务书须由项目负责人与所在二级学院签订,二级学院党政班子与学校签订。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的五年周期内,学校每年按照学科层次进行目标考核,并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的结果对学科建设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年度考核纳入当年学校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5月27日
内江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教职员工以内江师范学院为依托(责任)单位所取得的由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指定单位(机构)统一组织,通过申报、评审、立项等常规渠道下达的受公共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或课题。纵向科研项目等级认定按学校科研业绩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及合同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等,下同)约定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坚持“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学校是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统筹领导,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
(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验收)、档案整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二级单位是纵向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负有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有义务指导和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选题、申报、组织实施、过程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报奖及市场转化等工作。
(四)学校财务部门按照项目预算及其有关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决算。
(五)学校审计部门负责所需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六)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照预算使用管理相关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及时将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等通过各种渠道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必要时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积极寻求项目信息,及时传达项目申报信息,积极做好本单位的申报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限额申报的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送报。项目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确保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根据学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及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多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申请人应与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成果的归属及分享办法等,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被来源单位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凭银行到款通知等向科研管理部门申请校内立项。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下达立项文件,文件应注明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到账经费数额、项目组成员等信息。项目负责人凭校内立项文件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费上账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即具有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在研究过程中要恪守科学道德,遵守伦理准则,做好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重要文件的管理,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书的要求,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第十二条 项目中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来源单位的管理要求确定是否对在研项目的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相关要求及时完成中期检查,交所在二级学院(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周期及进度、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规定调整范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办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实行有别于行政经费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和设备费。
项目类别 支出科目 |
自然科学类 |
人文社科类 |
业务费 |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
劳务费 |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
|
设备费 |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内江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咨询费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学校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法律及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收入预算应按照从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费总额填列。包括到账经费和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给予配套的经费等。
(二)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需求按经费支出范围编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八条 预算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资产等部门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报项目来源单位核准。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依托(责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人应根据各自承担任务分别编制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等部门审核后,由依托(责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若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按项目来源单位经费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剂的,或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以及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项目来源单位审批;
(二)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1. 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外拨资金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2. 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遵守学校经费支出、科研仪器设备(服务)采购、科研差旅费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论文发表、著作出版需遵守学校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买卖、代写、代投。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费用报销须出具期刊杂志社、出版社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票据。
(二)加强对科研协作费的管理与监督。协作费指校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项目研究、实验工作所需的经费。协作费的转移支付须通过项目协议书或任务书、合同等予以明确,有具体的协作内容、任务目标、支付标准等,项目负责人对协作费支付审核负责,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复印件交财务管理部门,再对公转账支付。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可自主聘请科研财务助理,其主要任务为:协助项目组完成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编制、经费调剂、经费报销、结题验收资料等。科研财务助理的薪酬由课题组在科研间接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财务决算。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指导下,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依托(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人分别编报经费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后,由依托(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六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验收结题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应按照任务书(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验收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管理规定,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项目来源单位审批。
项目验收结题时,若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提供经费使用合规承诺书的,应报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审计不过关的,暂缓验收,并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鼓励对成果进行转化和转让,加强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来源单位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结题证明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科研档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后,提交学校档案室进行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结题前办理完所有费用的报销手续。项目一经结题,账面所余经费即全部归为结余经费。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使用按照学校有关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资产及研究成果一律归学校所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项目组成员拥有成果署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等。项目管理单位明确规定资产及研究成果归属权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服务、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科研管理部门、各学院应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持把科研诚信要求融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对于在纵向科研活动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依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科研项目来源单位及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和过程监管,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增强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第三十一条 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对因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成果未达到考核目标,或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等导致项目被终止(撤销)的,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3年内(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 强化过程监督,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控告。违规问题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违法乱纪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仍在执行期内或执行周期已结束但尚未开展验收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校内其他办法或规定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9〕120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及《四川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川科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下称横向项目),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通过市场委托(含合作、转移转化、资助等)方式取得的关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横向项目须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否则,该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工作计划,不得认定为相应的科研业绩,学校不承担监管责任。
列入科研工作计划的横向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下称外来经费)的10%给予配套。配套经费不得用于接待费、外拨经费及校内教职员工的劳务费等支出。
第四条 横向项目管理坚持“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强化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加强监督与审查。
学校是横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统筹领导,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及人事、科研、财务、资产、招标、宣传、保卫、后勤、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为项目实施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资源保障。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可自主组建工作团队、组织项目实施及使用经费等,对项目实施过程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洽谈。项目负责人应坚持互利、公正、诚信、自愿原则,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不得损害学校权益及声誉。
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导和协助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及研究成果的意识形态等进行综合审查。
参与项目竞标(议价)确需学校授权的,意向竞标(议价)人需填写《横向项目竞标(议价)授权申请》,经学校审批,可办理《横向项目竞标(议价)委托授权书》。
第六条 合同商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按学校横向项目合同范本要求,将商定的内容融入合同书中。
(一)外拨经费,是指因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将项目中的部分业务外包而需拨付至业务承包方的科研协作经费。须在合同中明示外包业务内容、承包单位及外拨经费金额等信息。外拨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经费总额的50%。
(二)代购费,是指因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项目委托方支付给学校用于代购所有权不归属学校的科研资产的费用。须在合同中明示代购资产名称、预计经费等信息。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合同须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签订,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涉及港、澳、台或国外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简体中文、繁体中文或外文合同文本原件。
项目委托方要求学校预开发票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出后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的时间及方式等。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督促项目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合同,学校不予签订。
(一)政治倾向存在严重问题的,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市场政策等的,或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或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或违约金超过外来经费总额的,或学校做担保或用学校财产做抵押的,以及其他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等的。
(二)虚假合同,或合同无实质性内容等的。
(三)国家、地方或学校另有明文规定禁止的。
第八条 项目备案。横向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凭项目合同、银行到款通知等到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注明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外来经费数额、配套经费数额、项目组成员等信息。
外拨经费、代购费一律不予配套。
和外单位联合与第三方签订项目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须将明确注明学校为合作单位、本人为项目组成员的合同及银行到款通知等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方予备案。
第九条 项目变更。横向项目一经备案,原则上不予变更。若因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横向项目变更审批表》,并按下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之1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确定学校在职在岗员工为新的项目负责人,经项目委托方、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变更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之1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三)变更合同内容。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之1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并按合同要求向项目委托方报送工作成果。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委托方索取《横向项目验收通过证明》。
若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外界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须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终止协议》;若同意合同延期的,可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延期补充协议》。
若因项目组自身原因造成学校违约的,应付赔偿款须在外来经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组自负。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结题审批表》,报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一)项目委托方出具《横向项目验收通过证明》的。
(二)合同约定任务虽未完成,但经各方协商已签署《横向项目合同终止协议》的。
(三)合同约定任务完成满二年后,项目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的。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的1个月内,将项目合同、《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横向项目验收通过证明》、《横向项目结题审批表》、《横向项目经费决算表》、《横向项目变更审批表》(可选)、《横向项目外拨经费审批表》(可选)、《横向项目合同延期补充协议》(可选)等材料原件,与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研究成果等按顺序汇编成册,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与结题材料封面(含目录)一起装订、存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实行有别于财政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分类管理,按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或挪用。
需要学校开具票据的,所产生的税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合同已明示经费使用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科目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实行上限控制。
表1 经费预算比例上限
序号 |
预算科目 |
最高比例 |
1 |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
无限制 |
2 |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50% |
3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无限制 |
4 |
劳务费 |
90% |
5 |
接待费 |
15% |
6 |
专家咨询费 |
20% |
7 |
外拨经费 |
50% |
8 |
其他 |
10% |
第十四条 经费预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因项目研究需要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横向项目变更审批表》,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注:设备费调增需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按下述规定及程序办理。
(一)设备费按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材料费及测试化验加工费凭票据实报销。
(二)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根据项目研究工作的客观需要统筹使用。
(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负责人可自行联系发表刊物或出版单位等,支出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四)接待费。应本着“必需、节俭、适当”的原则使用,按工作餐报销规定及程序执行。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
(五)劳务费。参照表2中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可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受聘人员应与项目组签订《横向项目人员聘用合同》,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按下述标准执行。
表2 专家咨询费最高标准(税后)
方式及费用 专家类别 |
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 |
通讯方式 (元/次) |
||
半天 (元/人) |
不超过两天 (元/人×天) |
第三天以后 (元/人×天) |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2100 |
3600 |
1800 |
1800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1400 |
2400 |
1200 |
1200 |
其他人员 |
900 |
1500 |
700 |
700 |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七)外拨经费支出按下述程序办理。
1.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横向项目外拨经费审批表》,同时将外包业务承包方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等证明材料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外拨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外来经费的50%。
2.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邀请3名以上相关领域内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外包业务的相符性及合理性、承包方的资信及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论证。
3.专家组经论证建议拨付的,项目负责人可与外包业务承包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
4.在校园网公示3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
5.公示期无异议的,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转账方式拨付。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应结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据实编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财务、资产等部门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清理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经费以备后续支付,并附书面说明。
(二)项目负责人应对照《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如实编报《横向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年内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横向项目已结题而尚未支出的外来经费和配套经费的预算经费。
第二十条 结余经费在1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安排用于后续相关科研活动的支出;1年后未使用完的,外来经费的结余经费由学校划拨至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发展基金账户,支出范围参照本办法执行。配套经费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鼓励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等创办科技企业,鼓励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缴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被终止的,其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配套经费余额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已死亡或失踪的,结余经费由项目组其他成员共同商定使用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配套经费余额由学校收回。
第五章 项目资产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原则上均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归属权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尊重项目成果完成人的贡献,鼓励和支持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鼓励将项目成果转化为教学案例,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对研究成果申请鉴定,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委托方要求保密的项目研究成果,按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项目执行周期、任务要求及研究特点,强化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
第二十七条 已被认定为科研业绩,并在相关人员的职称/职务晋升、荣誉称号评选、科研考核或奖励等中使用过的在研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若因人员死亡、失踪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外来经费余额重新核定科研业绩,已核发的绩效支出等由项目组自行协商解决。
项目负责人因辞职、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须完成项目结题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手续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若因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等致使外来经费总额或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定科研业绩、配套经费,重新认定相关人员的职称/职务晋升、荣誉称号评选、科研考核和奖励等,多发的绩效或奖励等应予追回,学校代缴税费的多出部分由项目负责人退回。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注销项目,撤销相关人员由此而获得的职称/职务晋升、荣誉称号、科研考核和奖励等,追回配套经费及已发放的绩效、奖励等,学校代缴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退回。涉及违法乱纪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项目终止、撤销等导致外来经费被全部撤回的。
(二)政治倾向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以虚假合同等欺骗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
(四)科研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的。
(五)国家、地方或学校另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研横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内其他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在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之前已签订合同且经费已到账的按原办法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20〕82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级科研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学校科研整体水平,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繁荣发展,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设立的宗旨是: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创新;把握学术前沿,重在培育;加强团队建设,倡导合作;重视人才培养,以研促教。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教职员工开展发现性、综合性、应用性等研究所承担的项目。项目类型包括:重大项目、科研创新团队项目、成果转化重大培育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及专项项目。
1.重大项目主要支持面向学科前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开展多学科交叉和综合性研究,同时支持面向学校学科学位点建设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而开展的相关应用研究。
2.科研创新团队项目要求团队成员队伍结构合理,并具有一定的年龄和职称梯度。团队高级职称成员应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或近三年有实质性优势互补合作项目及成果。
3.成果转化重大培育项目主要资助前期已经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申报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工作基础,如前期已经取得相应的成果、技术(工艺)或专利等。
4.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者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充分利用现有研究基地的条件,积极开展校际合作。
5.一般项目主要支持研究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6.青年项目主要支持年轻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育青年研究者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7.专项项目主要支持特定领域或特定单位的研究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推动我校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重大项目、科研创新团队项目和成果转化重大培育项目研究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重点项目研究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项目研究时限原则上为两年。科研创新团队项目、成果转化重大培育项目资助额度为5-10万元/项;人文社科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0.6万元/项,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资助额度均为0.4万元/项;自然科学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万元/项,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资助额度均为0.6万元/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根据实际需求,经专家论证、评审答辩,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和归口部门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其职能如下:
1.根据情况制订或拟定校级科研项目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2.组织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结题;
3.管理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4.宣传、推广科研项目成果。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含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申报组织工作,其职能如下:
1.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申报材料的收集和汇总;
2.负责对本单位所申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申报内容的形式审查、初审和推荐;
3.负责对本单位所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专项项目需按照课题指南进行申报,其余课题需结合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国内外学术前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自拟课题;同时鼓励学科交叉,打破传统学科之间的壁垒,促进原始创新。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申报人必须是我校教职员工,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条件,能真正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
2.申报人每人每年限报一项课题。
3.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申报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一般项目申报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青年项目申报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专项项目申报人应具有与特定领域或特定单位所发布需求内容相关或相近的专业背景。
5.已承担校级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
6.凡承担校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被撤项者,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级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由申报人根据学科归属提交各二级学院集中报送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或归口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做好项目的形式审查,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1.课题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研究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原则上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程序:
1.二级学院组织初评;
2.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或归口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复评;
3.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
4.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申报人、二级学院、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三方保存,共同督促项目组成员有效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实行经费预算制,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部分。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包含业务费、劳务费和设备费;分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两种类型,其内容主要包括:
1.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主要包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劳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2.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劳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内江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学校经费支出、科研仪器设备(服务)采购、科研差旅费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后的绩效支出,不提取条件支撑费和管理费。间接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核定:
1.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项目资助经费的30%核定。
2.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项目资助经费的40%核定。
第十六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绩效支出发放按照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额度不予调增。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不能外拨,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遵循先报批、后调整的程序,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下称“预算调整申请表”),并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1.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学院审批后,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归口学院审批时应当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
2.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按学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被终止或撤销的校级项目,其剩余经费全额收回。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变更研究题目和负责人。在不违背原申报研究内容的前提下,如确实需要对项目研究范围、研究重点等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下称“变更申请表”),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或审批。
1.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调整的,须由项目组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更换负责人申请,经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后方可变更。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2.有在研项目的教职员工如申请调离或辞职,原则上须将项目负责人变更为校内在职教职员工(须为课题组成员)并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或者在离校前办理结题手续。确因不能结题又不能变更负责人的,项目将予以撤项或者终止,并根据情况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财务部门追回已拨研究经费或剩余经费。
3.项目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中止项目或调整研究计划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中止或调整项目研究计划的申请报告,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要组织专家论证,严格审核把关,并报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批。
4.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研究项目,学校将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项目申报。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题要求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申报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符合结题条件,可申请结题。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而需延期结题的,负责人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延期结题项目的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在延续期间不得申报新的校级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论文或专著类成果,需公开发表或出版,原则上需注明“内江师范学院科研资助项目”字样,否则不视为结题成果。
第二十三条 结题要求中的成果认定按照学校科研业绩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归口部门审批和公示。结题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1.校级科研项目立项文件;
2.《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
3.项目总结报告;
4.《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资金决算表》;
5.经费使用明细表(加盖财务公章);
6.依托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的需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著作一册;成果为专利的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除成果外,其余均需一式三份,并按上述顺序进行装订。
第二十五条 在研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以相同或相近的名称或内容成功申请到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经专家鉴定认可,则校级科研项目(不包括重大项目)视同完成研究任务,可申请结题(不须验收、评审,提交申请书和立项文件即可)。
第二十六条 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我校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研校级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20〕106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7日
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启动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7〕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质量,为引进人才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条件,规范科研启动费的管理,提高科研启动费使用效益,根据学校人事、科研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人才引进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以下简称“科研启动经费”)旨在为我校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为其开展科学研究创造条件。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三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计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
第三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引进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使用科研启动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含科研图书资料)、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要求纳入资产管理范围统筹管理。
第七条 经费使用期间,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非正常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时,科技与学科建设处通知计划财务处,先行冻结相应的经费,未使用完的经费转入学校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已使用的经费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八条 科研启动费不得用于与启动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任务考核
第九条 科研启动费下达的科研任务以《工作协议书》为准,考核时间以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时间为开始时间。考核周期为三年。
第十条 考核不合格者可提出申请延期考核,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期满考核仍不合格,按照工作协议书下达的科研目标任务,结合已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核准应该使用的经费额度,超额使用部分或剩余部分予以追回,并转入学校创新创业发展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3月2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下称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日常水、电、气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项目主管部门对于间接费用核定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按以下办法核定:
表1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上限
经费区间 项目类型 |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数学等纯理论 基础研究 |
60% |
50% |
40% |
其他类型 |
30% |
25% |
20% |
表2 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上限
经费区间 |
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比例上限 |
40% |
30% |
20% |
学校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给予配套的经费,应按同样比例核定间接费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与使用优先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为激励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学校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不提取水、电、气等条件支撑费和管理费用。
(二)课题负责人因正常工作变动调离我校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承担单位后,其所负责课题的间接费用余额可随课题直接费用余额一并转至新单位。课题负责人非正常脱离我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该课题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因工作变动由其他单位调入我校的科研人员,其所负责课题的间接费用余额随课题直接费用余额一并转入我校财务账户的,可按照本办法使用。
第六条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有依据项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学校作为依托(责任)单位的项目,如需向合作研究单位拨付间接费用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与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合作研究单位间接费用占项目间接费用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合作经费占项目经费总额的比例。并须在项目经费预算中明示。
学校作为合作研究单位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经费预算中与项目依托(责任)单位商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第八条 绩效支出主要用于课题研究人员的科研绩效发放。绩效支出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由项目组确定发放给直接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原则上须为项目组成员,并向创新绩效突出个人倾斜。为切实发挥团队合作效能,保障项目组成员权益,项目负责人的绩效支出额度不得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80%。
绩效支出根据课题拨款进度、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分两次发放。在课题研究期限内可提取间接经费总额的50%;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发放余下部分绩效。
第九条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是项目任务(合同)书或项目申报书。包括过程绩效考核和结题绩效考核。
(一)过程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目实施计划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以年度绩效考核为主,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一次;项目执行周期在一个自然年之内的,不进行过程绩效考核。
(二)结题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目实施计划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一般安排在项目验收后进行。
第十条 绩效考核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填写《科研项目绩效考核表》。
(二)由科研管理部门按以下情况分类进行考核。
1.项目已通过项目来源单位考核的,视为合格。
2.项目来源单位没有组织考核的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考核。项目按计划进度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产出成果符合考核指标等的,则考核合格。
3.学校为合作研究单位的,应参加项目依托(责任)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如项目依托(责任)单位没有组织考核的,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绩效发放。绩效考核合格的项目,可发放绩效。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绩效发放申请表》,提出绩效发放方案,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绩效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并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课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一)不配合管理部门要求,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检查或结题验收未通过;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报批;
(四)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五)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财务、审计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间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规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涉嫌违法乱纪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立项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按原办法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9〕121号)作废。校内现行的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出台,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教学科研业绩评价机制,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柔性引进人员等。
第三条 教研、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以“分”为计算单位,分Ⅰ、Ⅱ两个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确立的各种指标作为考核尺度,适用参考范围包括:职称评审、个人聘期考核、单位年度专项绩效考核、科研平台、团队考核成果的认定和计分等。
第五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教研、科研工作量定额见《内江师范学院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
第六条 教研、科研工作量考核管理坚持“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采用三级管理体制,加强指导与监督,强化基层职能和个人职责,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是责任主体。校长统筹领导,分管校领导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为教研、科研工作量考核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二、二级学院是直接责任单位。为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团队形成,按教职员工所从事专业,将其取得的教研、科研工作量划归相应二级学院。
三、教职员工是直接责任人。教职员工应及时将教研、科研成果(含入职我校前取得的科研业绩)准确、完整、规范地录入学校科研管理平台,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备审。
第七条 采用三审工作制,即二级学院审核、相关归口部门审查、人事管理部门审批。
一、审核。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归属本单位的教研、科研成果,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一)业绩认定。二级学院应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认真审核科研人员提交的材料原件,对科研业绩的合法性、合规性、思想性、学术性、真实性及时效性等进行综合考查,对其应属类别和级别进行认定,核定分值。
表1 科研业绩时效性规定
科研业绩类型 |
时效性标准 |
项目类 |
批文或立项通知落款时间;经费到校银行通知单落款时间;结题文件或证书落款时间 |
学术论文等发表类 |
发表时间 |
著作、音像制品等出版(发行)类 |
版权页等标注的出版(发行)时间 |
评奖类 |
相关证书或授奖文件的落款时间 |
知识产权类 |
授权(登记)证书的落款时间 |
研究报告等应用对策类 |
领导批示及被应用的证明材料等的落款时间 |
标准制定 |
标准发布时间 |
成果转化、作品拍卖等 |
合同落款时间;经费到账银行通知单落款时间 |
艺术实践、作品参展(征集)等 |
实际发生时间 |
涉及国外或境外的人文社科类科研业绩,须提请宣传部门进行意识形态风险审查。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业绩,一律不予认定。
1.科研业绩来源单位为非法单位,如非法代理机构、非法期刊(“黑名单”上期刊)、非法出版社、非法活动等。
2.政治倾向存在严重问题,或存在科研失信、学术不端、违法犯罪等行为,或存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且尚未解决等问题。
3.科研活动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等。
4.未在学校科研管理平台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而影响审核,或未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等。
5.国家、地方或学校规定不予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核算教研、科研工作量。基于教研、科研成果计分标准,核算校内教职员工个人应得工作量分值。
原则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方予业绩认定。
1.教职员工为成果第一署名人,内江师范学院为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对于论文类,同时为本人第一署名单位)。
2.按署名惯例,仅署单位的,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提供本人参与书面证明;仅署个人的,教职员工为第一署名人,并提供证明内江师范学院权益的支撑材料。
二、审查。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归口权限,负责对二级学院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表2 职能部门业务归口权限
职能部门 |
业务范围 |
科研管理部门 |
科研业绩的认定和计分 |
教务管理部门 |
教研业绩、指导学生项目、学科竞赛、教学荣誉等的认定和计分 |
宣传部门 |
新闻作品类业绩的认定和计分 |
归口部门有权对错误结果进行重新审核。对存在争议的,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审批。通过二级学院审核、归口部门审查的科研业绩,若用于职称/职务晋升、荣誉称号评选、科研考核等,应报人事管理部门审批。
人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对错误结果进行复核,对存疑科研业绩进行复查。存在争议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科研业绩的认定和计分
本章节所认定的科研业绩包含9类:1.纵向科研项目类;2.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类;3.学术论文类;4.著作类;5.决策咨询、成果要报类;6.知识产权和标准类;7.科研成果获奖类;8.文艺创作成果与体育竞技类。9.科研平台类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类
表3 纵向科研项目
分值及类型 级别 |
立项分/项 |
结题分/项 |
类型 |
国家级 |
80 |
120 |
Ⅰ |
省(部)级 |
40(50) |
60(70) |
Ⅰ |
市(厅)级 |
15(20) |
25(30) |
Ⅰ |
校级 |
4 |
6 |
Ⅰ |
一、纵向科研项目分类见附件1。
二、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项目等国家级及部级课题,经科研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并上报的,给予Ⅰ类分2分/项。
三、项目结题结论为优秀的,其结题分按150%予以核定。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类
一、横向科研项目根据在学校财务到账经费,给予Ⅰ类分1分/万元。科技成果转化类成果根据在学校财务到账经费,给予Ⅰ类分6分/万元。
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因终止而需退回经费的,其计分按实际到账经费与退回经费的差额进行核算。
第十条 学术论文类
表4 学术论文
分值及类型 级别 |
分/篇 |
类型 |
T级 |
1000 |
Ⅰ |
A1级 |
150 |
Ⅰ |
A2级 |
100 |
Ⅰ |
B级 |
80 |
Ⅰ |
C级 |
60 |
Ⅰ |
D级 |
40 |
Ⅰ |
E级 |
10 |
Ⅱ |
一、学术论文资格的认定
(一)本办法所称学术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学术期刊正刊上的学术(工程、技术)研究类文章。学术期刊分级目录见附件3。期刊归属多个等级的,就高认定。
其中,学术期刊以国家新闻出版属公布的学术期刊目录为准(学术期刊目录分类见附件3)。主要刊载学术(工程、技术)研究类文章的国外或境外期刊,视同学术期刊。未在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目录内,但进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CSCD来源期刊目录的,视同学术期刊。
(二)书评、会议报道(综述)、学术动态、短评、摘要、序、简讯、会议报告等一律不予认定和计分。
(三)增刊、内刊、内部发行物等登载的论文不作为学术论文认定。
二、其它规定
(一)《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或《艺术与人文索引(A&HCI)》等分区目录以及CSSCI、CSCD来源期刊目录等的有效期,均以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目录版本为基本依据,在其明确标注的执行年度内有效。《科学引文索引(SCI)》等分区采用中科院大类分区,所属分区以刊出当年的数据库检索为准。
(二)会议论文被检索,国外或境外发行的中文、外文期刊未进入相关收录系统,一律按E级认定。
(三)在《内江师范学院学报》发表的科研论文,按Ⅰ类分8分/篇予以计分。在学校《西部教育研究》上发表的论文,按Ⅱ类分2分/篇予以计分。
(四)论文经高一级刊物全文转载或收录,按高一级刊物认定和计分,不重复计算。
(五)我校教师为第一通讯作者,且其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的学术论文,属以下情况的,按100%计分和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学术论文。
1.我校教师被聘担任研究生导师(聘任须在学校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受聘学校与我校分别为第一、第二单位。
2. 我校学生署第一作者,教职工署第一指导教师(有通讯作者的,同时署第一通讯作者),且第一作者、教职工及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内江师范学院的学术论文。
(六)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目录目前最新版于2019年底颁布。学校以最新颁布版本为准。
入选《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的领军期刊、重点期刊、梯队期刊,既未被SCI收录、也未被CSCD来源期刊收录的,不参照入选项目名单给予认定级别,但可参照其他目录认定。
(七)已经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人民网、新华网、求是网、光明网、中国经济网、中央党校理论网、中国社会科学网等国家重点网站及学习强国平台全文转载的,认定级别不变,计分增加5分,多次转载不累计计分。
第十一条 著作类
表5 著作
出版社类别 |
学术专著 |
编著、古籍整理、学术译著 |
专业性工具书 |
科普、通俗读物、一般性译著、绘本 |
类型 |
A类出版社 |
150 |
60 |
40 |
30 |
Ⅰ |
B类出版社 |
80 |
40 |
30 |
20 |
Ⅰ |
C类出版社 |
40 |
30 |
20 |
10 |
Ⅰ |
一、出版社分类见附件2。出版社有标注学科的,应出版对应学科成果,否则按下一级出版社认定和计分。
二、上述计分标准为20万字及以上的著作,低于20万字的著作,按60%计算。
三、修订版著作按20%核定计分;重印或再版的著作一律不予核定。多卷本丛书以整体成果认定。
四、以绘本、插画为题的著作,字数按照出版页的版面字数进行计算。
五、学术论文集按单篇文章进行核定,每位作者每部文集最多核算3篇,文章已经发表的,按Ⅱ类分1分/篇核定;文章未发表的,按Ⅱ类分4分/篇核定。
六、介绍性作品、选编作品、案例分析、随笔集、自传等不予认定为著作类成果。
七、著作类别认定以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决策咨询、成果要报类
表6 决策咨询、成果要报
类别 |
科研业绩 |
计分 |
类型 |
成果采纳 |
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并采纳;被全国性法规、制度、政策肯定性批示并采纳 |
100 |
Ⅰ |
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采纳 |
80 |
Ⅰ |
|
国家部委副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肯定性采纳批示或被国家部委、行业、省党委政府制度、政策采纳 |
60 |
Ⅰ |
|
市委书记、市长肯定性批示并采纳 |
20 |
Ⅰ |
|
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并采纳 |
15 |
Ⅰ |
|
市人大、政协领导肯定性批示并采纳 |
10 |
Ⅰ |
|
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采纳 |
4 |
Ⅰ |
|
制定市级党委政府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被采纳 |
2 |
Ⅰ |
|
参与国家重大项目论证或建议被采纳 |
60 |
Ⅰ |
|
参与省部级重大项目论证或建议被采纳 |
40 |
Ⅰ |
|
参与市级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论证或建议被采纳 |
15 |
Ⅰ |
|
国家级成果专报、各部委成果专报 |
60 |
Ⅰ |
|
省级部门成果专报 |
30 |
Ⅰ |
|
市级部门成果专报 |
10 |
Ⅱ |
一、成果获得领导采纳批示(不包括“转××阅处”或圈阅等),应提供成果原件、电子文档、有效的委托书或合同、成果采纳或使用证明。国家级排名不限,省部级排前三、市厅级及以下排第一。
二、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被采纳的,需提供对应级别的政府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和标准类
表7 知识产权和标准
科研业绩类型 |
计分 |
类型 |
国家(省)级植物或生物医药新品种 |
100(80) |
Ⅰ |
国际(国内)发明专利 |
60(50) |
Ⅰ |
实用新型专利 |
5 |
Ⅰ |
外观设计专利 |
3 |
Ⅰ |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3 |
Ⅰ |
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等 |
5 |
Ⅰ |
正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
5 |
Ⅰ |
主持起草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 |
80 |
Ⅰ |
主持起草省(部)级标准并颁布实施 |
40 |
Ⅰ |
主持起草国家级行业标准、进入到国家备案公告的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
20 |
Ⅰ |
主持起草其他标准并颁布实施 |
10 |
Ⅰ |
一、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需为“内江师范学院”。
二、计分按学校占有专利权比例进行计算,如学校独占则以标准的100%计算,未确权专利暂不计分。
三、以“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我校指导教师为主要完成人的专利,学校给予指导教师全额计分。
四、知识产权被转化,可同时享受本条和第九条计分。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获奖类
表8 科研成果奖
等级、分值/项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类型 |
国家级 |
500 |
400 |
300 |
Ⅰ |
省(部)级 |
300(360) |
200(240) |
100(120) |
Ⅰ |
市(厅)级 |
50(60) |
40(50) |
30(40) |
Ⅰ |
校级 |
30 |
20 |
10 |
Ⅰ |
一、本条所称获奖类,专指以各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二、设特等奖的,按一等奖的150%核定。只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应予以核定。设优秀奖的按相应级别三等奖50%核定,不设等级的均按三等奖予以核定。
三、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或者其他科研奖,以科技部备案中国社会力量设奖清单为准,计分标准按厅级标准计算。
四、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就高认定和计分。
五、理工类省部级以上获奖按相应等级的150%核定。
六、政府组织的科研论文、调研报告等的征文或评奖按照相应级别对应等级标准的20%核定。各类研讨会、年会、论坛等获奖一律不予认定和计分。
七、申报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通过学校审核并上报的给予Ⅰ类分2分/次,每人每年可计分一次。
八、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获奖,若标注了多个单位,只对按单位排序我校位于前五的成果予以认定,分别给予1、0.8、0.6、0.4、0.2的系数计分。
九、新入职教师在入职前以原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署名人申报的科研成果奖,如在入职我校后成功获奖,可按相应级别予以计分,但不得适用于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文艺创作成果与体育竞技类
一、文学艺术类作品获奖及参展
表9 文学艺术类作品获奖及参展
级别 |
举办部门及奖项名称 |
计分 |
类型 |
国家级 |
中央宣传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旅部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包括文华奖、群星奖;广电总局主办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包括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0、200、160分(金、银、铜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下同);优秀奖、提名奖120分,入选、入围100分。不分等级的按照三等奖认定和计分。 |
Ⅰ |
地方主办的中国长春电影节“金鹿杯”,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奖”,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金编钟奖”(上海)、“节目展播奖”(广东),中国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上海)、“金熊猫奖”(四川);中国文联主办的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书法兰亭奖;中国作协主办的矛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宋庆龄基金会宋庆龄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与国家民委联合主办);中国记协主办的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中国摄影金像奖;由文旅部批准设立或由文旅部与中国文联下属一级专业协会联合举办的全国综合性艺术类比赛或展演、展览。 |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160、120分;优秀奖、提名奖100分,入选、入围80分。不分等级的按照三等奖认定和计分。 |
||
由文旅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的入选作品,“卡塞尔文献展”、“威尼斯双年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红点设计大奖、德国IF设计奖、美国IDEA奖的获奖及入选作品。 |
|||
省部级 |
文旅部主办的全国声乐比赛、桃李杯舞蹈比赛,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中国音乐“小金钟奖”,中央电视台主办的民族器乐大赛;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国家一级专业协会主办的音乐、舞蹈、戏剧比赛;中国美协、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专项美术或者书法比赛或展览,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中国音协、中国美协等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览获奖作品(等级奖)以及“北京双年展”、“上海双年展”、“广州三年展”等全国综合美展及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国家广电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国国际纪录片节“金红棉”奖;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文艺评论“啄木鸟杯年度优秀作品”。 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文联(含下属协会)主办的常设性文艺展演或常设性文艺评奖。 |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20、80、60分;优秀奖40分,入选、入围30分。不分等级的按照三等奖认定和计分。 |
Ⅰ |
厅级 |
省教育厅等省政府各厅级单位主办的常设性文艺展演和常设性文艺评奖;其他中国文联所属协会下设各分委会主办的常设性文艺展演和常设性文艺评奖;全国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常设性全国专项艺术和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四川广播电视局或四川广播电视协会主办的四川广播电视节目奖。 |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40、30、20分;优秀奖12分,入选、入围10分。不分等级的按照三等奖认定和计分。 |
Ⅰ |
市级 |
市级美协、书协、摄协及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文联等主办的常设性文艺展演或常设性文艺评奖;市文旅局或广播电视协会主办的广播电视节目奖。 |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5、10、8分;优秀奖5分,入选、入围5分。不分等级的按照三等奖认定和计分。 |
Ⅰ |
注:国务院及各部委、四川省政府主办的展演和评奖以加盖国徽章证书为准;四川省政府各厅级单位主办的展演和评奖以加盖厅级单位公章的证书为准。
二、艺术实践类成果
表10 艺术实践类成果
级别 |
认定标准 |
计分标准 |
类型 |
国家级 |
1.影视戏剧类作品由国家级专业院团首次公演,或被国家广电总局审查通过,或在国家级电视台或电台首次播出。 2.音乐舞蹈类作品在国家级艺术场馆首次公演,或被国家级电视台、电台等首次播放。 3.美术类作品在国家级场馆举办专场展览,或被国家级博物馆等收藏。 4.为国家大型活动设计标志或形象宣传作品等(设计类) 5.体育实践类项目入选国家大型活动。 |
60 |
Ⅰ |
省部级 |
1.影视戏剧类作品由省级专业院团首次演出,或被省级广电局审查通过,或在省级电视台或电台首次播出。 2.音乐舞蹈类作品在省级艺术场馆首次公演,或被省级电视台、电台等首次播放。 3.美术类作品在省级场馆举办专场展览,或被省级博物馆等收藏。 4.为省级大型活动设计标志或形象宣传作品等(设计类)。 5.体育实践类项目入选国家级单项活动或省级综合性活动。 |
30 |
Ⅰ |
厅级 |
1.影视戏剧类作品由市级专业院团首次演出,或被市级广电局审查通过,或在市级电视台或电台首次播出。 2.音乐舞蹈类作品在市级艺术场馆首次公演,或被市级电视台、电台等首次播放。 3.美术类作品在市级场馆举办专场展览,或被市级博物馆等收藏。 4.为市级大型活动设计标志或形象宣传作品等(设计类) 5.体育实践类项目入选省级单项活动或市级综合性活动。 |
10 |
Ⅰ |
三、体育竞技类活动
表11 体育竞技类活动
级别 |
类别 |
名次及计分 |
裁判 |
类型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国际级 |
以学校名义参加国际性体育比赛 |
180 |
160 |
150 |
140 |
130 |
120 |
110 |
100 |
40 |
Ⅰ |
|
||
国家级 |
以学校名义参加国家级体育比赛 |
100 |
90 |
85 |
80 |
75 |
70 |
65 |
60 |
20 |
Ⅰ |
|
||
省级 |
以学校名义参加省部级体育比赛 |
60 |
50 |
45 |
40 |
35 |
30 |
25 |
20 |
10 |
Ⅰ |
|
||
市级 |
以学校名义参加市厅级体育比赛 |
15 |
12 |
10 |
8 |
6 |
4 |
3 |
2 |
— |
Ⅰ |
|
四、文艺创作成果与体育竞赛类其他规定
(一)在文学类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剧影视等文本类作品,视为出版发表类文艺创作成果,主要分为刊物和作品集两种类型。
1.刊物:散文、诗歌、小说、剧本、报告文学、诗曲等文学艺术作品,在文学类期刊上发表的,按如下标准予以计分:
(1)发表在《收获》《十月》《中国作家》《当代》《文艺报》《诗刊》《诗选刊》《音乐创作》《新美术》《中国戏剧》《人民文学》(月刊)上的作品;被《小说月报》《小说选刊》《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中华文学选刊》转载的作品,给予Ⅰ类分10分/篇。
(2)发表在其他文学期刊上给予Ⅰ类分3分/篇。
2.作品集:出版的个人文学作品集和美术作品集,按编著类成果予以认定和计分。
(二)由出版社(公司)发行的音像带、CD、DVD等个人音乐舞蹈专辑、体育类教学光盘或被收编并出版发行3个以上的音乐、舞蹈作品(合计30分钟以上)的,给予Ⅰ类分10分/部。
专业教师个人作品被音像出版社以音像带、CD、DVD等形式收编音乐舞蹈专辑或者体育类教学光盘出版发行的,需提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明。
(三)美术、书法、设计类作品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篇幅占1个版面(含1个版面)以上,认定为艺术类作品,视同为学术论文类成果予以认定和计分。
期刊插页中的作品、边角部位的作品、非学术期刊中的作品、图书封面等不作为成果认定。论文中的作品不作为单独的成果认定。作者在期刊的同一期上发表多件作品的,按1件作品予以认定和计分。
(四)同一作品发表、参与同类活动或赛事(展出、收藏需提供证明和展出、收藏单位资质证明),按最高级别予以认定和计分,计分就高计算且只计算1次。赛事单设一个奖项的,皆视同三等奖。团体项目按一项成果予以核定。
(五)各类非常设性文艺展演、文艺评奖、竞赛一律不予以认定和计分(加盖国徽章的证书除外)。
(六)由不同级别的多个单位主办的展演、评奖或体育赛事获奖的,按照最高级别单位降一级予以认定和计分。
(七)举办个人展览应在展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在展览结束后提交展览单位的办展证明材料。应邀参加外国政府举办的作品展览(官方机构主办),一次计Ⅰ类分10分,同时获奖的追加Ⅰ类分2分。
(八)参加文化部规定奖励的国际艺术比赛按国家级予以认定和计分,其目录按照《文化部2015-2017年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执行,若文化部出台新的规定,则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九)参加由公司、民间团体组织的商业性展览、表演、体育竞技比赛及评奖的,不予认定。
(十)参与邀请赛、对抗赛、表演赛、友谊赛、巡回赛、达标赛等体育竞技类活动获奖或担任裁判的,不予认定。推广类和非竞技类赛事不予认定。
(十一)体育竞技活动中团体性项目获奖的,仅按一件业绩认定和计分,按所有成员平均分配核定个人分值。对于艺术实践类作品,同一件作品中有诸如导演、编剧、演员、主持、播音、服装设计、词曲作者等不同角色的,计分按角色类别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类
表12 科研平台
分值及类型 级别 |
分/个 |
类型 |
国家级 |
200 |
Ⅰ |
省(部)级 |
100(150) |
Ⅰ |
市(厅)级 |
40(60) |
Ⅰ |
对于省(部)级以上平台,若第一单位为企业、第二单位为学校的,可视同为第一单位予以核定。
第四章 教研业绩的认定和计分
第十七条 教研业绩核定范围包括专业建设、平台建设、教研项目、教研论文、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教学成果和教学竞赛等。
一、专业建设、平台建设
表13 专业建设、平台建设计分标准
级别 |
立项分/项 |
结题分/项 |
类型 |
|
国家级 |
100 |
100 |
Ⅰ |
|
省级 |
30 |
30 |
Ⅰ |
|
校级 |
示范专业与平台 |
10 |
∕ |
Ⅰ |
示范实践教学基地 |
5 |
∕ |
Ⅰ |
专业建设和平台建设项目是指由教育部、省教育厅或内江师范学院批准设立和建设的一流专业或平台。
二、教研项目、教研论文、课程建设和教学团队
表14 教研项目、课程建设和教学团队
级别 |
教研项目 |
一流课程 |
教学团队 |
类型 |
||
立项 |
结题 |
|||||
国家级 |
重点 |
60 |
90 |
100 |
100 |
Ⅰ |
一般 |
40 |
60 |
||||
省(部)级 |
重点 |
24(32) |
36(48) |
40 |
40 |
Ⅰ |
一般 |
12(16) |
24(32) |
||||
市厅级 |
5(8) |
10(12) |
∕ |
∕ |
Ⅰ |
|
校级 |
3 |
5 |
10 |
10 |
Ⅰ |
(一)教研项目国家级是指由教育部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省部级是指省教育厅、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高校教学研究中心和除国家教育部以外的其它部委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市厅级是指省教育厅所辖部门(如省教科所)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校级是指由内江师范学院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二)一流课程和教学团队是指由教育部、省教育厅或内江师范学院批准认定的五大类金课、应用型示范课程、创新创业示范课程和各类教学团队。
(三)教研论文参照“第十条 学术论文类”计分标准认定教研业绩。
三、教材或教参
表15 教材或教参
级别 |
教材出版 |
教材获奖 |
类型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80 |
80 |
Ⅰ |
省级规划教材 |
60 |
60 |
Ⅰ |
校级自编教材 |
20 |
∕ |
Ⅰ |
校级自编教参 |
5 |
∕ |
Ⅰ |
国家级规划教材指教育部组织评选认定的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是指列入省教育厅规划范围的规划教材,教育部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审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教育部以外的其它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各行业一级学会、协会审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校级自编教材(教参)是指内江师范学院批准立项的教材(教参)。
用于教研业绩认定的教材,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须是主编、副主编或参编(参编教材须编写字数达10万字及以上),校级自编教材(教参)须是主编。
四、教学成果奖和教学竞赛获奖
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是指由国家教育部直接授予,省级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省教育厅代表省级党委(人民政府)授予,校级是指由内江师范学院授予的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参照科研成果奖计分。
表16 教学竞赛获奖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类型 |
|
国家级 |
一类 |
100 |
80 |
60 |
Ⅰ |
二类 |
40 |
30 |
20 |
Ⅱ |
|
省级 |
一类 |
60 |
40 |
20 |
Ⅰ |
二类 |
20 |
15 |
10 |
Ⅱ |
|
校级 |
一类 |
20 |
10 |
5 |
Ⅰ |
二类 |
10 |
6 |
3 |
Ⅱ |
教学竞赛获奖是指教师参加各类教学竞赛所获得的奖项,教师教学竞赛的类别和级别按《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认定。
第五章 其它业绩的认定和计分
第十八条 新闻作品,是指公开发表或播出的消息、通讯或评论等,单件作品应达800字以上或音(视)频5分钟以上。
表17 新闻作品
媒体级别 |
消息、通讯类 |
评论类 |
||
分值/件 |
类型 |
分值/件 |
类型 |
|
国家级 |
20 |
Ⅰ |
40 |
Ⅰ |
省(部)级 |
10 |
Ⅰ |
20 |
Ⅰ |
市(厅)级 |
1 |
Ⅰ |
5 |
Ⅰ |
第十九条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是指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奖。
表18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
类型类别及级别 |
一等奖 (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类型 |
|
一类竞赛 |
国家级 |
40 |
30 |
20 |
Ⅰ |
省级 |
20 |
15 |
10 |
Ⅰ |
|
二类竞赛 |
国家级 |
15 |
10 |
6 |
Ⅱ |
省级 |
6 |
5 |
4 |
Ⅱ |
|
校级 |
3 |
2 |
1 |
Ⅱ |
学科竞赛的类别和级别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认定。同一项目参赛获多个奖项的,就高只计一次。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四川省师范生教学能力大赛获奖按相应标准的200%计算。设置优胜奖、提名奖等奖项的获奖不予进行业绩认定。
第二十条 指导学生项目类。即指导以学生为申报主体的项目。
表19 学生项目指导教师
级别 |
分值/项 |
类型 |
国家级 |
10 |
Ⅰ |
省(部)级 |
5 |
Ⅰ |
市(厅)级 |
3 |
Ⅰ |
校级 |
1 |
Ⅱ |
须在项目通过结题后方予核定。结题结论为优秀的,按150%核定。
学生取得前述出版类、获奖类、知识产权类、应用类及新闻文艺类等科研业绩,教职员工署名紧排学生之后可按相应标准核定。
第二十一条 教学荣誉类。
表20 教学荣誉
类型/级别 |
分值 |
类型 |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300 |
Ⅰ |
省级 |
100 |
||
校级 |
40 |
||
教学能手 |
10 |
Ⅰ |
|
优秀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
3 |
Ⅰ |
|
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
3 |
Ⅰ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部门或个人如对科研成果认定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等材料至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以部门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部门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专委会会议议决。
第二十三条 多人合作的成果,若成果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成果所应计分由第一作者根据署名顺序按降序分配,在成果登记时交成果归口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其他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教务、宣传、人事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8〕147号)同时废止。
附录:
一、科研成果获奖等级
(一)国家级,特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二)省(部)级,是指由党和国家部委直接授予,或由省委省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相关部门授予的常设性奖项,主要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省级科学技术奖、军队科技进步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它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常设性奖项)。
(三)市(厅)级,是指由省委省政府直属部门直接授予,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相关部门授予的常设性奖项。
(四)校级,是指由学校评选的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奖。
由市委市政府直属部门直接授予,或县(区)党委政府直接授予的常设性奖项,均视同校级。
二、文艺创作成果与体育竞技类
(一)国家专业协会与省级文艺家协会
1.中国文联下属的13家国家专业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
2.四川省文联下属13家省级文艺家协会:四川省作家协会、四川省戏剧家协会、四川省电影家协会、四川省音乐家协会、四川省美术家协会、四川省曲艺家协会、四川省舞蹈家协会、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四川省摄影家协会、四川省书法家协会、四川省杂技家协会、四川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和四川省文艺评论家协会。
(二)艺术实践类成果分类
1.影视戏剧类,是指教职员工在戏剧、影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等作品中担任导演、编剧、演员、播音、主持等。
2.音乐舞蹈类,是指教职员工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演出,或在大型演出中担任编导、创作、指导、表演等。
3.美术类,是指教职员工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展览(展品须在20幅以上),或原创的绘画、摄影、书法、雕塑、陶艺、篆刻、剪纸、漆艺等作品被收藏。
4.设计类,是指员工完成的工业设计、机械设计、环境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平面设计、服装设计、3D模型设计、影视动漫设计、广告设计等被采用。
5.体育实践类,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在体操、健美操、武术表演、体育舞蹈等项目上承担编排、技术指导等。
(三)体育竞技类活动分类
体育竞赛获奖是指体育专业或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本人在常设性体育赛事的体操、田径、球类、武术、水上、冰雪等竞技类项目中获奖。
国际性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洲际综合运动会、世界性单项运动会等常设性国际赛事。
国家级是指在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国家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的体育项目上获奖。
省(部)级是指在国家单项体育赛事或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或省级综合性体育赛事的体育项目上获奖。
市(厅)级是指在省级单项体育赛事或省直部门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或市级综合性体育赛事的体育项目上获奖。
各级党委、政府举办的体育竞技类赛事按对应政府机构级别认定。
附件1:
纵向科研项目分类目录
一、纵向科研项目分类
(一)国家级,是指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等科研主管部委下达的项目及教育部下达的综合改革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或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国家艺术基金等。
(二)省部级,是指由国家其他部委或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等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及省教育厅下达的综合改革项目,包括全国教育科学或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其他课题、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发改委、经信厅科研类专项项目、省教育科学或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等。
(三)市厅级,是指由其他省直部门或市科技局、市社科联等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包括省博士后基金项目、市教育科学或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等。
(四)校级,是指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学校名义下达的项目。
二、其它相关规定
(一)由其他市直部门下达的项目,或由县(区)科技局等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一律视同校级项目。
(二)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且有经费到校的,其项目级别降一级予以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原级别认定:
1.承担国家级、部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子项目,且有经费到账的(在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明确内江师范学院为该子项目承担单位,且我校教师为该子项目负责人。不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2.项目依托(责任)单位为企业且本人为主持人的市(厅)级以上项目。
(三)由国外政府组织资助的科研项目。可根据资助主体具体情况,对照我国行政体系确定相应等级。
(四)各级研究平台发布的开放课题按平台所属级别降一级认定;各级学会协会立项的项目(有经费到校)一律按横向项目予以认定。
(五)各民主党派中央参政议政课题及理论研究课题视为省部级,各民主党派省委会参政议政课题及理论研究课题视为市厅级。
附件2:
出版社分类目录
一、A 类(21种)
科学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中华书局
人民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联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中央文献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上海古籍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外文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人民美术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二、B 类(共113种)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党史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中央党校出版社
文物出版社 学习出版社
民族出版社 中国青年出版社
北京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长春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江西人民出版社 文化艺术出版社
青岛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中国人口出版社
安徽人民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解放军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江苏教育出版社 广东教育出版社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军事科学出版社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浙江教育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故宫出版社
重庆大学出版社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岳麓书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四川人民出版社 黄山书社
重庆出版社 上海远东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天津古籍出版社 天津人民出版社
江苏人民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湖北人民出版社 广东人民出版社
陕西人民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防大学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南京大学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山东大学出版社 吉林大学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南开大学出版社
中山大学出版社 四川大学出版社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兰州大学出版社
安徽大学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军医出版社 星球地图出版社
中国纺织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安徽美术出版社
湖南美术出版社 吉林美术出版社
江苏美术出版社 江西美术出版社
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 长江文艺出版社
湖南文艺出版社 上海文艺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浙江摄影出版社 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
接力出版社 明天出版社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三、C 类
除 A、B 类外的其他出版社
附件3:
学术期刊分级目录
T级:Nature、Science、Cell
人文社科类:
A1级:中科院SSCI一区,《求是》,A1类中文重点期刊(附件4)。
A2级:中科院SSCI二区,A&HCI收录,A2类中文重点期刊(附件4),《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课程与教学论期刊目录(附件5)
B级:中科院SSCI三区、四区,B类中文重点期刊(附件4),“三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文章,入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课程与教学论期刊目录(附件5)
C级:CSSCI核心、集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论点摘编”栏转摘的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文章,课程与教学论期刊目录(附件5)
D级: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CSSCI扩展
E级:其他合法正规学术期刊
自然科学类:
A1级:中科院JCR大类一区, A1类中文重点期刊(附件4),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附件6)
A2级:中科院JCR大类二区,A2类中文重点期刊(附件4),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重点期刊(附件6)
B级:中科院JCR大类三区,B类中文重点期刊(附件4),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梯队期刊(附件6)。
C级:中科院JCR大类四区,EI期刊, CSCD核心
D级: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SCI(未分区),CSCD扩展,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高起点期刊(附件6)
E级:其他合法正规学术期刊
附件4:
内江师范学院中文重点期刊分类目录
一、人文社科类 |
|
|||||
学科 |
类别 |
期刊名称 |
期刊名称 |
期刊名称 |
|
|
马克思主义理论(11 种) |
A1 |
马克思主义研究 |
|
|
|
|
A2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中共党史研究 |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
|
||
B |
社会主义研究 |
思想教育研究 |
教学与研究 |
|
||
B |
思想理论教育 |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
|
||
B |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
|
|
|
||
管理学(18 种) |
A1 |
管理世界 |
南开管理评论 |
|
|
|
A2 |
会计研究 |
公共管理学报 |
审计与经济研究 |
|
||
A2 |
管理科学 |
中国软科学 |
中国管理科学 |
|
||
B |
审计研究 |
管理评论 |
科研管理 |
|
||
B |
科学学研究 |
外国经济与管理 |
中国行政管理 |
|
||
B |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
管理科学学报 |
经济管理 |
|
||
B |
电子政务 |
|
|
|
||
哲学 (7 种) |
A1 |
哲学研究 |
|
|
|
|
A2 |
伦理学研究 |
道德与文明 |
|
|
||
B |
自然辩证法研究 |
中国哲学史 |
哲学动态 |
|
||
B |
周易研究 |
|
|
|
||
宗教学 (2 种) |
A1 |
世界宗教研究 |
|
|
|
|
B |
世界宗教文化 |
|
|
|
||
语言学 (12 种) |
A1 |
中国语文 |
外语教学与研究 |
|
|
|
A2 |
语言教学与研究 |
古汉语研究 |
中国翻译 |
|
||
B |
现代外语 |
语言文字与应用 |
当代语言学 |
|
||
B |
外语与外语教学 |
外语教学 |
汉语学报 |
|
||
B |
外国语 |
|
|
|
||
外国文学 (3 种) |
A1 |
外国文学评论 |
|
|
|
|
B |
当代外国文学 |
国外文学 |
|
|
||
中国文学 (9 种) |
A1 |
文学评论 |
|
|
|
|
A2 |
文学遗产 |
当代作家评论 |
文艺理论研究 |
|
||
B |
当代文坛 |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
中国比较文学 |
|
||
B |
民族文学研究 |
中国文学研究 |
|
|
||
艺术学 (11 种) |
A1 |
文艺研究 |
|
|
|
|
A2 |
美术 |
中国书法 |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
|
||
A2 |
音乐研究 |
|
|
|
||
B |
装饰 |
美术研究 |
中国音乐 |
|
||
B |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 |
中国音乐学 |
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 |
|
||
历史学 (15 种) |
A1 |
历史研究 |
近代史研究 |
|
|
|
A2 |
中国经济史研究 |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
世界历史 |
|
||
A2 |
中国史研究 |
中国农史 |
|
|
||
B |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
史学月刊 |
史学理论研究 |
|
||
B |
史学集刊 |
抗日战争研究 |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
|
||
B |
安徽史学 |
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
|
|
||
考古学 (4 种) |
A1 |
考古学报 |
|
|
|
|
A2 |
考古 |
|
|
|
||
B |
文物 |
考古与文物 |
|
|
||
经济学 (35 种) |
A1 |
经济研究 |
中国工业经济 |
金融研究 |
|
|
A1 |
经济学(季刊) |
|
|
|
||
A2 |
世界经济 |
中国农村观察 |
中国农村经济 |
|
||
A2 |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
财贸经济 |
农业经济问题 |
|
||
A2 |
国际金融研究 |
国际贸易问题 |
改革 |
|
||
A2 |
国际经济评论 |
财经研究 |
|
|
||
B |
产业经济研究 |
农业技术经济 |
南开经济研究 |
|
||
B |
金融论坛 |
世界经济研究 |
经济评论 |
|
||
B |
经济学家 |
宏观经济研究 |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
|
||
B |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
当代经济科学 |
金融经济学研究 |
|
||
B |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
证券市场导报 |
|
||
B |
经济科学 |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
当代财经 |
|
||
B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中国经济问题 |
|
|
||
政治学 (19 种) |
A1 |
政治学研究 |
世界经济与政治 |
|
|
|
A2 |
国际问题研究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
东北亚论坛 |
|
||
A2 |
国际展望 |
外交评论 |
当代亚太 |
|
||
B |
公共行政评论 |
国家安全研究 |
南亚研究 |
|
||
B |
行政论坛 |
国际政治科学 |
南洋问题研究 |
|
||
B |
太平洋学报 |
现代国际关系 |
西亚非洲 |
|
||
B |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
国际观察 |
|
|
||
法学 (12 种) |
A1 |
法学研究 |
|
|
|
|
A2 |
中国法学 |
法学 |
中外法学 |
|
||
A2 |
法学家 |
|
|
|
||
B |
当代法学 |
行政法研究 |
法商研究 |
|
||
B |
清华法学 |
政法论坛 |
法律科学 |
|
||
B |
政治与法律 |
|
|
|
||
社会学 (6 种) |
A1 |
社会学研究 |
|
|
|
|
A2 |
社会 |
人口研究 |
|
|
||
B |
中国人口科学 |
中国青年研究 |
青年研究 |
|
||
民族学与 文化学 (8 种) |
A1 |
民族研究 |
|
|
|
|
A2 |
民俗研究 |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 |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 |
|
||
B |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 |
文化遗产 |
世界民族 |
|
||
B |
广西民族研究 |
|
|
|
||
新闻学与传播学 (8种) |
A1 |
新闻与传播研究 |
|
|
|
|
A2 |
国际新闻界 |
现代传播 |
|
|
||
B |
新闻记者 |
编辑学报 |
出版发行研究 |
|
||
B |
新闻大学 |
编辑之友 |
|
|
||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 (10 种) |
A1 |
情报学报 |
|
|
|
|
A2 |
中国图书馆学报 |
图书情报知识 |
档案学通讯 |
|
||
B |
图书情报工作 |
国家图书馆学刊 |
图书馆论坛 |
|
||
B |
图书与情报 |
大学图书馆学报 |
图书馆杂志 |
|
||
教育学 (19 种) |
A1 |
教育研究 |
高等教育研究 |
|
|
|
A2 |
中国电化教育 |
课程·教材·教法 |
比较教育研究 |
|
||
A2 |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
教师教育研究 |
中国高教研究 |
|
||
B |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
复旦教育论坛 |
|
||
B |
现代教育技术 |
教育与经济 |
学前教育研究 |
|
||
B |
教育学报 |
教育发展研究 |
中国教育学刊 |
|
||
B |
外国教育研究 |
教育研究与实验 |
|
|
||
体育学 (6 种) |
A1 |
体育科学 |
|
|
|
|
A2 |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
|
|
||
B |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
中国体育科技 |
体育学刊 |
|
||
统计学 (2 种) |
A1 |
统计研究 |
|
|
|
|
A2 |
数理统计与管理 |
|
|
|
||
心理学 (4种) |
A1 |
心理学报 |
|
|
|
|
B |
心理发展与教育 |
心理科学进展 |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 |
|
||
人文经济地理 (6种) |
A1 |
地理学报 |
|
|
|
|
A2 |
地理科学进展 |
地理研究 |
|
|
||
B |
城市规划学刊 |
经济地理 |
地理科学 |
|
||
环境科学 (3种) |
A1 |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
|
|
|
|
B |
资源科学 |
自然资源学报 |
|
|
||
综合社科 (25种) |
A1 |
中国社会科学 |
|
|
|
|
A2 |
开放时代 |
学海 |
社会科学研究 |
|
||
A2 |
学术前沿 |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
浙江社会科学 |
|
||
A2 |
学术月刊 |
文史哲 |
社会科学战线 |
|
||
A2 |
社会科学 |
|
|
|
||
B |
贵州社会科学 |
山东社会科学 |
广东社会科学 |
|
||
B |
南京社会科学 |
探索与争鸣 |
江海学刊 |
|
||
B |
北京社会科学 |
学习与实践 |
求是学刊 |
|
||
B |
学习与探索 |
江苏社会科学 |
天津社会科学 |
|
||
B |
江淮论坛 |
学术研究 |
|
|
||
高校学报 (35种) 注:各高校哲社科版 |
A2 |
清华大学学报 |
武汉大学学报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
|
A2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南开学报 |
山东大学学报 |
|
||
A2 |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
浙江大学学报 |
南京大学学报 |
|
||
A2 |
北京大学学报 |
复旦学报 |
中山大学学报 |
|
||
A2 |
厦门大学学报 |
四川大学学报 |
|
|
||
B |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
重庆大学学报 |
|
||
B |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 |
东南大学学报 |
|
||
B |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
同济大学学报 |
|
||
B |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
中南大学学报 |
|
||
B |
河海大学学报 |
上海大学学报 |
西北师范大学学报 |
|
||
B |
东北大学学报 |
西南大学学报 |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
|
||
B |
湖南大学学报 |
兰州大学学报 |
东北师大学报 |
|
||
|
|
|
|
|
|
|
二、自然科学版 |
|
|||||
学科名称 |
类别 |
期刊名称 |
期刊名称 |
期刊名称 |
|
|
数学 |
A2 |
数学学报 |
数学年刊 A 辑 |
|
|
|
B |
数学进展 |
应用数学学报 |
计算数学 |
|
||
B |
数学物理学报 A 辑 |
系统科学与数学 |
|
|
||
物理 |
A2 |
物理学报 |
中国激光 |
|
|
|
B |
光学学报 |
发光学报 |
激光与光电子学进展 |
|
||
B |
光子学报 |
物理学进展 |
|
|
||
化学 |
A2 |
化学学报 |
催化学报 |
|
|
|
B |
无机化学学报 |
有机化学 |
应用化学 |
|
||
B |
环境化学 |
物理化学学报 |
分析测试学报 |
|
||
生物学 |
A2 |
微生物学报 |
植物学报 |
|
|
|
B |
兽类学报 |
遗传 |
生理学报 |
|
||
B |
中国细胞生物学学报 |
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 |
|
|
||
地理学 |
A2 |
地球信息科学学报 |
|
|
|
|
B |
遥感信息 |
国土资源遥感 |
自然资源学报 |
|
||
化学工程与技术 |
A2 |
化工学报 |
高分子学报 |
|
|
|
B |
燃料化学学报 |
化工进展 |
石油学报 |
|
||
B |
高校化学工程学报 |
过程工程学报 |
硅酸盐学报 |
|
||
B |
高分子科学与工程 |
|
|
|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A2 |
材料研究学报 |
|
|
|
|
B |
新型炭材料 |
无机材料学报 |
复合材料学报 |
|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A2 |
中国环境科学 |
|
|
|
|
B |
环境科学 |
环境工程学报 |
环境科学学报 |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A2 |
计算机学报 |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
|
|
|
B |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学报 |
机器人 |
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 |
|
||
B |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 |
控制理论与应用 |
中国图象图形学报 |
|
||
软件工程 |
A2 |
软件学报 |
|
|
|
|
B |
传感技术学报 |
中文信息学报 |
|
|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A2 |
电子学报 |
|
|
|
|
B |
电波科学学报 |
光电子.激光 |
红外与毫米波学报 |
|
||
B |
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 |
|
|
|
||
通信工程与技术 |
A2 |
通信学报 |
|
|
|
|
B |
电子与信息学报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
|
||
矿业工程 |
A2 |
煤炭学报 |
|
|
|
|
B |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采矿与安全工程学报 |
|
|
||
土木工程 |
A2 |
中国公路学报 |
|
|
|
|
B |
建筑结构学报 |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 |
|
|
||
综合运输 |
A2 |
交通运输工程学报 |
|
|
|
|
B |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 |
|
|
|
||
铁路运输 |
A2 |
中国铁道科学 |
|
|
|
|
B |
铁道学报 |
|
|
|
||
航空、航天 |
A2 |
航空学报 |
|
|
|
|
B |
推进技术 |
宇航学报 |
|
|
||
电气工程 |
A2 |
电工技术学报 |
|
|
|
|
B |
中国电机工程学报 |
电机与控制学报 |
高电压技术 |
|
||
B |
电力系统自动化 |
|
|
|
||
安全科学与工程 |
B |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
|
|
|
|
B |
安全与环境学报 |
|
|
|
||
机械工程 |
A2 |
机械工程学报 |
|
|
|
|
B |
中国机械工程 |
工程设计学报 |
|
|
||
生态学 |
A2 |
生态学报 |
|
|
|
|
B |
应用生态学报 |
|
|
|
||
生物工程 |
A2 |
生物工程学报 |
|
|
|
|
B |
中国生物工程杂志 |
|
|
|
||
力学 |
A2 |
力学学报 |
|
|
|
|
B |
爆炸与冲击 |
力学进展 |
工程力学 |
|
||
地质学 |
A2 |
地质学报 |
|
|
|
|
B |
岩石学报 |
地震地质 |
|
|
||
农学 |
A2 |
中国农业科学 |
作物学报 |
|
|
|
B |
水土保持学报 |
园艺学报 |
中国水稻科学 |
|
||
B |
土壤学报 |
|
|
|
||
农业工程 |
A2 |
农业工程学报 |
|
|
|
|
B |
农业机械学报 |
|
|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A2 |
中国食品学报 |
食品科学 |
|
|
|
B |
食品与生物技术学报 |
食品与发酵工业 |
中国粮油学报 |
|
||
B |
食品与机械 |
|
|
|
||
控制科学与工程 |
A2 |
自动化学报 |
|
|
|
|
B |
控制与决策 |
信息与控制 |
系统仿真学报 |
|
||
药学 |
A2 |
药学学报 |
|
|
|
|
B |
药物分析杂志 |
|
|
|
||
中药学 |
A2 |
中草药 |
|
|
|
|
B |
中国中药杂志 |
|
|
|
||
实验类 |
B |
实验技术与管理 |
|
|
|
|
综合类 |
A1 |
中国科学 |
|
|
|
|
A2 |
科学通报 |
|
|
|
||
高校学报 |
A2 |
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浙江大学学报(工学版) |
|
|
B |
吉林大学学报(工学版) |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
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
||
B |
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
天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版) |
|
||
B |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东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工程科学与技术,原四川大学学报 |
|
||
B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湖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
||
B |
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
武汉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 |
|
||
B |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 |
国防科技大学学报 |
|
||
B |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
|
|
|
附件5:
课程与教学论重点期刊目录
序号 |
期刊名称 |
主办单位 |
定级 |
|
1 |
课程·教材·教法 |
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 |
A2 |
|
2 |
历史教学问题 |
华东师范大学 |
C |
|
3 |
中学语文教学 |
首都师范大学 |
C |
|
4 |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 |
陕西师范大学 |
C |
|
5 |
中小学外语教学 |
北京师范大学 |
C |
|
6 |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
首都体育学院 |
B |
|
7 |
数学通报 |
中国数学会北京师范大学 |
C |
|
8 |
化学教育 |
中国化学学会(北京师范大学) |
C |
|
9 |
物理教学 |
中国物理学会 |
C |
|
10 |
地理教学 |
华东师范大学 |
C |
|
11 |
生物学教学 |
华东师范大学 |
C |
|
12 |
现代教育技术 |
清华大学 |
B |
|
13 |
人民音乐 |
中国音乐家协会 |
C |
|
14 |
美术学报 |
广州美术学院 |
C |
|
注:发表课程与教学论方面论文在此目录内期刊发表,就高按标注级别予以认定和计分。相关认定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执行
附件6:
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
领军期刊类项目(根据刊名拼音排序)
序号 |
中文刊名 |
主办单位 |
1 |
分子植物 |
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
2 |
工程 |
中国工程院战略咨询中心 |
3 |
光:科学与应用 |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
4 |
国际口腔科学杂志(英文版) |
四川大学 |
5 |
国家科学评论(英文) |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6 |
科学通报(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 |
7 |
昆虫科学(英文) |
中国昆虫学会 |
8 |
镁合金学报(英文) |
重庆大学 |
9 |
摩擦(英文) |
清华大学 |
10 |
纳米研究(英文版) |
清华大学 |
11 |
石油科学(英文版)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
12 |
微系统与纳米工程(英文) |
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 |
13 |
细胞研究 |
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
14 |
信号转导与靶向治疗 |
四川大学 |
15 |
畜牧与生物技术杂志(英文版) |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 |
16 |
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学报(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
17 |
药学学报(英文) |
中国药学会 |
18 |
园艺研究(英文) |
南京农业大学 |
19 |
中国航空学报(英文版) |
中国航空学会 |
20 |
中国科学:数学(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 |
21 |
中国免疫学杂志(英文版) |
中国免疫学会 |
22 |
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 |
中华医学会 |
重点期刊类项目(根据刊名拼音排序)
序号 |
中文刊名 |
主办单位 |
1 |
癌症生物学与医学 |
中国抗癌协会 |
2 |
材料科学技术(英文版) |
中国金属学会 |
3 |
催化学报 |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
4 |
地球科学学刊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5 |
地学前缘(英文版) |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
6 |
动物学报 |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
7 |
高功率激光科学与工程(英文) |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
8 |
古地理学报(英文版)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
9 |
光子学研究(英文) |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
10 |
环境科学与工程前沿(英文) |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
11 |
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 |
中国科学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 |
12 |
计算材料学 |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
13 |
计算数学(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
14 |
能源化学(英文) |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15 |
农业科学学报(英文) |
中国农业科学院 |
16 |
神经科学通报 |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
17 |
现代电力系统与清洁能源学报 |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18 |
药物分析学报(英文) |
西安交通大学 |
19 |
应用数学和力学(英文版) |
上海大学 |
20 |
运动与健康科学(英文) |
上海体育学院 |
21 |
中国机械工程学报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22 |
中国科学: 生命科学(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 |
23 |
中国科学:信息科学(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 |
24 |
中国物理C |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
25 |
中国药理学报 |
中国药理学会 |
26 |
中国有色金属学报(英文版) |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
27 |
转化神经变性病(英文)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28 |
自动化学报(英文版) |
中国自动化学会 |
29 |
作物学报(英文版) |
中国作物学会 |
梯队期刊类项目(根据刊名拼音排序) |
|
||
序号 |
中文刊名 |
主办单位 |
|
1 |
半导体学报 |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
|
2 |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
3 |
测绘学报 |
中国测绘学会 |
|
4 |
大地测量与地球动力学(英) |
湖北省地震局 |
|
5 |
大气科学进展 |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
|
6 |
蛋白质与细胞 |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
|
7 |
当代医学科学 |
华中科技大学 |
|
8 |
地理学报 |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
|
9 |
地理学报(英文版) |
中国地理学会 |
|
10 |
地球化学学报(英文) |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
|
11 |
地球空间信息科学学报 |
武汉大学 |
|
12 |
地球物理学报 |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
|
13 |
地球与行星物理(英文) |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 |
|
14 |
地学前缘 |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
|
15 |
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英文版) |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
|
16 |
地质学报 |
中国地质学会 |
|
17 |
地质学报(英文版) |
中国地质学会 |
|
18 |
电力系统自动化 |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
19 |
电网技术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
20 |
电子测量与仪器学报 |
中国电子学会 |
|
21 |
动物学研究 |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
|
22 |
动物营养(英文) |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 |
|
23 |
动物营养学报 |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 |
|
24 |
防务技术(英文) |
中国兵工学会 |
|
25 |
仿生工程学报 |
吉林大学 |
|
26 |
纺织学报 |
中国纺织工程学会 |
|
27 |
复合材料学报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
28 |
干旱区科学 |
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
|
29 |
钢铁 |
中国金属学会 |
|
30 |
高等学校化学学报 |
吉林大学 |
|
31 |
高等学校计算数学学报(英文版) |
南京大学 |
|
32 |
高等学校学术文摘·物理学前沿(英文) |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
|
33 |
高电压技术 |
国家高电压计量站 |
|
|
高分子科学(英文版) |
中国化学会 |
|
35 |
高校应用数学学报B辑(英文版) |
浙江大学 |
|
36 |
工程力学 |
中国力学学会 |
|
37 |
光电子前沿(英文) |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
|
38 |
光学学报 |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
|
39 |
硅酸盐学报 |
中国硅酸盐学会 |
|
40 |
国际肝胆胰疾病杂志(英文) |
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 |
|
41 |
国际煤炭科学技术学报(英文) |
中国煤炭学会 |
|
42 |
国际泥沙研究(英文版) |
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 |
|
43 |
国际皮肤性病学杂志(英文) |
中华医学会 |
|
44 |
国际灾害风险科学学报(英文版) |
北京师范大学 |
|
45 |
国际自动化与计算杂志 |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
|
46 |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英文版)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
47 |
海洋学报 |
中国海洋学会 |
|
48 |
航空学报 |
中国航空学会 |
|
49 |
航空知识 |
中国航空学会 |
|
50 |
核技术 |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
|
51 |
核技术(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
|
52 |
华西口腔医学杂志 |
四川大学 |
|
53 |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华中科技大学 |
|
54 |
化工进展 |
中国化工学会 |
|
55 |
化工学报 |
中国化工学会 |
|
56 |
化学学报 |
中国化学会 |
|
57 |
环境科学 |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
|
58 |
机械工程学报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59 |
计算机科学前沿(英文) |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
|
60 |
计算机学报 |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 |
|
61 |
计算可视媒体(英文) |
清华大学 |
|
62 |
建筑模拟(英文) |
清华大学 |
|
63 |
交通运输工程学报 |
长安大学 |
|
64 |
交通运输工程学报(英文) |
长安大学 |
|
65 |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 |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
|
66 |
结构与土木工程前沿(英文版) |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
|
67 |
金属学报 |
中国金属学会 |
|
68 |
精细化工 |
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
69 |
军事医学研究(英文) |
人民军医出版社 |
|
70 |
科学大众 |
江苏省科学传播中心 |
|
71 |
科学通报 |
中国科学院 |
|
72 |
控制与决策 |
东北大学 |
|
73 |
矿业科学技术学报(英文) |
中国矿业大学 |
|
74 |
老年心脏病杂志 |
解放军总医院老年心血管病研究所 |
|
75 |
理论物理 |
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 |
|
|
力学学报(英文版) |
中国力学学会 |
|
77 |
林业研究(英文版) |
东北林业大学 |
|
78 |
绿色能源与环境(英文) |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
|
79 |
煤炭学报 |
中国煤炭学会 |
|
80 |
棉纺织技术 |
陕西省纺织科学研究院 |
|
81 |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
南方医科大学 |
|
82 |
鸟类学研究(英文) |
北京林业大学 |
|
83 |
农业工程学报 |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 |
|
84 |
贫困所致传染病(英文) |
中华医学会 |
|
85 |
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英文版) |
清华大学 |
|
86 |
森林生态系统(英文) |
北京林业大学 |
|
87 |
山地科学学报(英文版) |
中科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 |
|
88 |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陕西师范大学 |
|
89 |
生态系统健康与可持续性(英文) |
中国生态学学会 |
|
90 |
生态学报 |
中国生态学学会 |
|
91 |
生物多样性 |
中国植物学会 |
|
92 |
生物工程学报 |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
|
93 |
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 |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
|
94 |
生物技术通报 |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
|
95 |
生物医学与环境科学(英文版)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96 |
石油学报 |
中国石油学会 |
|
97 |
石油与天然气地质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
|
98 |
食品科学 |
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 |
|
99 |
世界儿科杂志(英文) |
浙江大学 |
|
100 |
世界急诊医学杂志(英文) |
浙江大学 |
|
101 |
数据与情报科学学报(英文) |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
|
102 |
数学物理学报(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
|
103 |
数学学报英文版 |
中国数学会 |
|
104 |
水稻科学 |
中国水稻研究所 |
|
105 |
水动力学研究与进展 B辑 |
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 |
|
106 |
水科学进展 |
水利部南京水利研究院 |
|
107 |
天津大学学报(英文版) |
天津大学 |
|
108 |
天然气工业 |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
|
109 |
铁道科学与工程学报 |
中南大学 |
|
110 |
通信学报 |
中国通信学会 |
|
111 |
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同济大学 |
|
112 |
土壤学报 |
中国土壤学会 |
|
113 |
推进技术 |
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 |
|
114 |
无机材料学学报(英文) |
中国硅酸盐学会 |
|
115 |
无线电 |
人民邮电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
|
116 |
武汉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 |
武汉大学 |
|
117 |
物理学报 |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
|
|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
西安交通大学 |
|
119 |
稀土学报(英文版) |
中国稀土学会 |
|
120 |
稀有金属(英文版) |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
|
121 |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
|
122 |
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英文版) |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
|
123 |
系统科学与复杂性(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
|
124 |
先进陶瓷(英文) |
清华大学 |
|
125 |
信息与电子工程前沿(英文) |
中国工程院 |
|
126 |
压力容器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
127 |
亚洲泌尿外科杂志(英文) |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
|
128 |
亚洲男性学杂志 |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
|
129 |
亚洲药物制剂科学 |
沈阳药科大学 |
|
130 |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 |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
|
131 |
岩土力学 |
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
|
132 |
仪器仪表学报 |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 |
|
133 |
遗传学报 |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
|
134 |
油气 |
西南石油大学 |
|
135 |
宇航学报 |
中国宇航学会 |
|
136 |
园艺学报 |
中国园艺学会 |
|
137 |
浙大学报(英文版)A辑:应用物理与工程 |
浙江大学 |
|
138 |
知识就是力量 |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
|
139 |
植物保护学报 |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 |
|
140 |
植物分类学报 |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
|
141 |
植物生态学报 |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
|
142 |
植物生态学报(英文版) |
中国植物学会 |
|
143 |
植物学报(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
|
144 |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 |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 |
|
145 |
中草药(英文版) |
天津药物研究院 |
|
146 |
中国癌症研究(英文版) |
中国抗癌协会 |
|
147 |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
|
148 |
中国病理生理杂志 |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
|
149 |
中国地理科学(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
|
150 |
中国电机工程学报 |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
|
151 |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与能源系统学报(英文) |
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
|
152 |
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数学 |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
|
153 |
中国工程科学 |
中国工程院战略咨询中心 |
|
154 |
中国公路学报 |
中国公路学会 |
|
155 |
中国光学快报 |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
|
156 |
中国国家地理 |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
|
157 |
中国海洋工程 |
中国海洋学会 |
|
158 |
中国化学 |
中国化学会 |
|
|
中国化学工程学报(英文版) |
中国化工学会 |
|
160 |
中国化学快报(英文版) |
中国化学会 |
|
161 |
中国激光 |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
|
162 |
中国结合医学杂志 |
中国中医科学院 |
|
163 |
中国科学:材料科学(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 |
|
164 |
中国科学:地球科学(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 |
|
165 |
中国科学:化学(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 |
|
166 |
中国科学:技术科学(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 |
|
167 |
中国科学: 物理学力学天文学(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 |
|
168 |
中国科学院院刊 |
中国科学院 |
|
169 |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 |
中国矿业大学 |
|
170 |
中国农业科学 |
中国农业科学院 |
|
171 |
中国神经再生研究(英文版) |
中国康复医学会 |
|
172 |
中国天然药物 |
中国药科大学 |
|
173 |
中国通信(英文版) |
中国通信学会 |
|
174 |
中国物理B |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
|
175 |
中国物理快报(英文版) |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
|
176 |
中国有色金属学报 |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
|
177 |
中国中药杂志 |
中国药学会 |
|
178 |
中华创伤杂志(英文版) |
中华医学会 |
|
179 |
中华儿科杂志 |
中华医学会 |
|
180 |
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
中华医学会 |
|
181 |
中华放射学杂志 |
中华医学会 |
|
182 |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
中华医学会 |
|
183 |
中华肝脏病杂志 |
中华医学会 |
|
184 |
中华护理杂志 |
中华护理学会 |
|
185 |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
中华医学会 |
|
186 |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
中华医学会 |
|
187 |
中华内科杂志 |
中华医学会 |
|
188 |
中华神经外科杂志(英文) |
中华医学会 |
|
189 |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 |
中华医学会 |
|
190 |
中华血液学杂志 |
中华医学会 |
|
191 |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
中华医学会 |
|
192 |
中华中医药杂志 |
中华中医药学会 |
|
193 |
中南大学学报(英文版) |
中南大学 |
|
194 |
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中南大学 |
|
195 |
中医杂志 |
中华中医药学会 |
|
196 |
自动化学报 |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
|
197 |
自然科学进展? 国际材料(英文) |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
|
198 |
综合精神医学 |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
|
199 |
作物学报 |
中国作物学会 |
高起点新刊类项目(根据刊名拼音排序)
序号 |
拟使用中文刊名 |
主办单位 |
1 |
e光学 |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
2 |
超快科学 |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
3 |
磁共振快报 |
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
4 |
仿生智能与机器人 |
山东大学 |
5 |
复杂系统建模与仿真(英文) |
清华大学 |
6 |
感染性疾病与免疫(英文) |
中华医学会 |
7 |
国际肝胆健康(英文) |
清华大学 |
8 |
国际遥感学报 |
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 |
9 |
寒带医学杂志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
10 |
合成和系统生物技术 |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11 |
化学物理材料 |
山东大学 |
12 |
基因与疾病 |
重庆医科大学 |
13 |
急危重症医学 |
山东大学 |
14 |
类生命系统 |
北京理工大学 |
15 |
绿色化学工程(英文) |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
16 |
农业人工智能 |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17 |
农业信息处理 |
中国农业大学 |
18 |
区域可持续发展 |
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
19 |
全球变化数据仓储 |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
20 |
生物活性材料 |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21 |
生物医学工程前沿 |
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 |
22 |
食品科学与人类健康 |
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 |
23 |
碳能源 |
温州大学 |
24 |
统计理论及其应用 |
华东师范大学 |
25 |
无人系统 |
北京理工大学 |
26 |
心血管病探索(英文) |
中华医学会 |
27 |
再生生物材料(英文版) |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 |
28 |
针灸和草药 |
天津中医药大学 |
29 |
智慧医学(英文) |
中华医学会 |
30 |
中医药文化 |
上海中医药大学 |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科技部等二十部门关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个人及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 内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党政教辅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七条 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在科研项目、科学平台、科研经费使用、成果发表、成果转化、科研成果奖、科研奖励以及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教辅科研机构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加强科研诚信预防教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科研(人才)项目申报及成果发表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二级单位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教辅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二级学院、党政教辅科研机构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参与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的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
(二)通过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三)项目实施或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等;
(四)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五)违反科技成果署名规范,在未参加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经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六)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八)其它违反学术规范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受理组织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一)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二)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一)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二)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三)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四)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将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按照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将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科研失信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校将向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科研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科研失信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述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科研失信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规范我校“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明确要求实施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等项目。
第二章 经费使用承诺
第三条“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承诺书在科研管理部门为项目办理财务入账前签署,签署后报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承诺书将作为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规范学校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的依据。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包干制”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使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主要包含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绩效支出和管理补偿费等,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学校将按自然科学、人文社科不同类别项目进行分类实施与管理。其中:
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主要包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劳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补偿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劳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补偿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按照学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用。
第八条 设备购置费实行超额审批制。项目经费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设备购置费总额在项目资助总经费15%以内,人文社科类在10%以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购置;超出上述比例限制的设备购置,需经院、校组织论证、审批。设备购置须符合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资金有外拨需求的,应履行有关任务合同审批手续等,并报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开支报销,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等负责。项目经费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实行比例调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为保证项目研究实效和研究质量,项目执行过程中,绩效支出按各项目主管部门预算制项目规定的间接经费占比上限执行;因实际科研需要,绩效支出超过上限比例的,需进行项目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论证。项目结题后,上级部门对预算制项目依据结题等级有间接经费调整政策的,“包干制”项目的绩效支出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实行结果导向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项目结题时,在校内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支出发放情况等事项,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项目经费将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须退回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经费退回学校财务账户,学校将按原渠道退回至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学校及其委托机构的审计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学校将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实行“包干制”经费管理的项目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科建设工程”的实施,在“十四五”期间吸引和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产出一批高质量成果,学校对标“双一流”建设,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特制定本资助计划。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计划,包括科研项目配套和后补资助。本办法所称后补资助,是指广大教职员工先行投入人力、财力开展高质量发表、知识产权、出版和创作实践类成果,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的资助范围仅限于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人的成果,奖励对象为本校在岗在册教职员工。
第二章 科研项目配套资助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国家级项目立项,配套资助10万元/项;若国家级项目为基础教育、创作实践类,配套资助12万元/项。
(二)省部级基础教育、创作实践类项目,配套资助1万元/项。
第三章 后补资助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学术论文
表1 学术论文资助类别与标准
级别 |
资助金额(单位:万元) |
T级 |
50 |
A1级 |
3 |
A2级 |
1.5 |
B级 |
0.7 |
C级 |
0.5 |
说明: 1. 学术期刊分级按照学校业绩认定办法执行。 2. 在已经公布的预警级别为中级及以上的国际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以资助,预警期刊名单见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动态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试行)》。 |
(二)发明专利
表2 发明专利资助类别与标准
级别 |
资助金额(单位:万元) |
国际发明专利 |
1 |
中国发明专利 |
0.5 |
(三)学术专著
表3 学术专著资助类别与标准
出版社类别 |
资助标准(单位:万元) |
A类出版社 |
4 |
B类出版社 |
2 |
说明: 1. A类、B类出版社分类按照学校业绩认定办法执行。 2. 学术著作资助均按第一版进行资助,再版、修订不再予以资助。 3. 学术著作的认定以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信息为准。 |
(四)文学创作成果与体育竞技
表4 文学创作成果与体育竞技资助类别与标准
类别 |
级别 |
补助金额(万元) |
||
文学作品获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2 |
|
一等奖 |
1.5 |
|||
二等奖 |
1 |
|||
三等奖 |
0.5 |
|||
省部级 |
特等奖 |
1 |
||
一等奖 |
0.5 |
|||
二等奖 |
0.3 |
|||
三等奖 |
0.2 |
|||
艺术作品获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3 |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 |
|||
省部级 |
特等奖 |
1 |
||
一等奖 |
0.8 |
|||
二等奖 |
0.5 |
|||
三等奖 |
0.3 |
|||
艺术实践 |
国家级 |
/ |
1 |
|
省部级 |
/ |
0.5 |
||
体育 |
竞技 (获奖名次) |
国家(际)级 |
第1名 |
3(4) |
第2名 |
2.5(3.5) |
|||
第3名 |
2(3) |
|||
第4名 |
1.8(2.8) |
|||
第5名 |
1.6(2.6) |
|||
第6名 |
1.4(2.4) |
|||
第7名 |
1.2(2.2) |
|||
第8名 |
1(2) |
|||
省级 |
第1名 |
1 |
||
第2名 |
0.8 |
|||
第3名 |
0.6 |
|||
第4名 |
0.5 |
|||
第5名 |
0.4 |
|||
第6名 |
0.3 |
|||
第7名 |
0.2 |
|||
第8名 |
0.1 |
|||
竞技 (获奖等级) |
国家(际)级 |
特等奖 |
3(4) |
|
一等奖 |
2.5(3.5) |
|||
二等奖 |
2(3) |
|||
三等奖 |
1.8(2.8) |
|||
省级 |
特等奖 |
1 |
||
一等奖 |
0.8 |
|||
二等奖 |
0.6 |
|||
三等奖 |
0.4 |
|||
技术官员 |
国家(际)级 |
裁判长 |
1(2) |
|
副裁判长 |
0.6(1.2) |
|||
裁判员 |
0.4(0.8) |
|||
省级 |
裁判长 |
0.4 |
||
副裁判长 |
0.2 |
|||
裁判员 |
0.1 |
|||
说明: 1. 仅对版权属于内江师范学院的创作实践成果进行资助。 2. 同一作品或同一赛事先后获得不同级别获奖的,按最高获奖标准进行补额资助。 3. 设置金、银、铜奖的赛事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标准资助;不设置等级的按照三等奖标准资助;优秀奖、提名奖按照三等奖的50%标准资助;入围、入选按照三等奖的50%标准资助。 |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共同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成果均按照学校业绩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八条 个人资助经费划入被资助人纵向科研发展基金账号;多人合作成果获本计划资助的全部经费必须建立同一个账号,由成果第一署名人或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资助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究、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等。经费使用办法按照学校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直接经费使用办法执行,不得列支课题组人员绩效,不得发放校内人员劳务费。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另行提交学校研究。本办法由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兴校、科研强校”战略,激励学校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学、潜心科研,建设高质量教学队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的科研实力和学科水平,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奋力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类别、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教职员工的教学科研成果由归属学院进行真实性的初审和报送。教务处负责教学专项成果的核定和奖励工作,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科学研究专项成果的核定与奖励工作。
第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的高质量教学科研成果是以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成果,奖励对象为本校在岗在册教职员工。
第二章 教学研究成果奖励
第五条 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分为一流专业建设类、教学改革研究类、教学获奖类和教学荣誉奖励类,具体奖励类别及标准如表1所示。
第六条 奖励等级根据举办者级别及所发证书确定。举办者及证书没有明确奖励级别的,由证书发放单位的行政级别和相应的落款公章确定。其它一些难以确定奖励级别的,或获得以省部委名义规范设立的具有较高级别、有较高质量的,报学校研究确定。
第七条 教学研究平台、项目、团队等一流专业建设无奖励证书的类别,以当年下发的正式文件为依据进行奖励。
表1 教学研究成果奖励类别与标准
项目 |
类别 |
奖项 |
项目奖励标准(万元) |
奖励说明 |
||||
一流专业建设类 |
专业类 |
国家级 |
50 |
1. 专业与平台建设项目分别是指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和建设的教学类平台。 2.课程类奖励范围为教育部“双万计划”中的五大类一流课程。其它类别的课程类奖励按此标准的50%执行。 3.教材出版奖励为基础标准,国家级规划教材每增加1万字奖励0.1万;省级规划教材每增加1万字奖励0.06万。 4.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团队的认定均以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其中专业类和课程类以立项发文为准。 |
||||
省级 |
3 |
|||||||
平台类 |
国家级 |
立项 |
20 |
|||||
验收 |
30 |
|||||||
省级 |
立项 |
1 |
||||||
验收 |
2 |
|||||||
课程类 |
国家级 |
5 |
||||||
省级 |
1 |
|||||||
教材 |
出版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2 |
|||||
省级规划教材 |
1 |
|||||||
获奖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5 |
||||||
省级规划教材 |
2 |
|||||||
校级优秀教材 |
0.5 |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0 |
||||||
省级 |
2 |
|||||||
教学改革研究奖 |
教研项目 |
国家级 |
重大 |
8 |
1.国家级是指教育部立项的项目,省级是指省教育厅立项的项目。 2.凡未在立项文件中注明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的,均视作一般项目。 3.此项为项目结题奖励。 |
|||
重点 |
5 |
|||||||
一般 |
3 |
|||||||
省级 |
重大 |
3 |
||||||
重点 |
2 |
|||||||
一般 |
0.5 |
|||||||
教学获奖类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00 |
1. 教学成果奖包括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3个类别。2. 内江师范学院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合作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第2完成单位80%,第3完成单位60%,第4完成单位40%,第5及以后20%。省级:第2完成单位60%,第3完成单位40%,第4及以后20%。 |
|||
一等奖 |
60 |
|||||||
二等奖 |
30 |
|||||||
省级 |
特等奖 |
20 |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5 |
|||||||
校级 |
特等奖 |
1.5 |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5 |
|||||||
教师教学竞赛获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 |
1.教师教学竞赛奖励指《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中的一类重点竞赛项目。 2.参加比赛前须到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赛前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竞赛,不予奖励。 3.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省级及以上)奖励按相应等级的150%计算。 |
||||
二等奖 |
4 |
|||||||
三等奖 |
2 |
|||||||
省级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8 |
|||||||
三等奖 |
0.5 |
|||||||
校级 |
一等奖 |
0.5 |
||||||
二等奖 |
0.3 |
|||||||
三等奖 |
0.1 |
|||||||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 |
1.指导学生参加一类重点学科竞赛项目获奖给予奖励,竞赛类别和级别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认定。 2.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和金、银、铜奖的赛事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设置优胜奖、提名奖等的不予奖励。 3.团体奖中包括单项奖的,只计单项奖。 4.同一项目获多个奖的,就高奖励,不重复计算。 |
||||
二等奖 |
0.6 |
|||||||
三等奖 |
0.4 |
|||||||
省级 |
一等奖 |
0.3 |
||||||
二等奖 |
0.2 |
|||||||
三等奖 |
0.1 |
|||||||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国家级 |
金奖 |
10 |
|||||
银奖 |
5 |
|||||||
铜奖 |
2 |
|||||||
省级 |
金奖 |
1.5 |
||||||
银奖 |
1 |
|||||||
铜奖 |
0.5 |
|||||||
四川省师范生教学能力大赛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6 |
|||||||
三等奖 |
0.4 |
|||||||
教学荣誉类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10 |
1.教学名师按教育部或省教厅发文为准。 2.教学能手以学校发文为准,奖励与相关文件规定不累计计算。 |
||||
省级 |
5 |
|||||||
教学能手 |
0.5 |
第三章 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第八条 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分为科研项目类、科研获奖类、科研基地及平台建设类、社会服务成果类,具体奖励类别及标准如表2-5所示。
表2 科研项目奖励类别与标准
类别 |
级别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
学校为合作单位奖励标准 |
|
科研 项目结题奖 |
国家级 |
重大项目 |
30 |
第2:80% 第3:60% 第4:40% 第5及以后:20% |
|
重点项目 |
25 |
||||
一般项目 |
面上 |
12 |
/ |
||
其它 |
10 |
||||
省(部)级 |
重大项目 |
8(10) |
/ |
||
重点项目 |
5(6) |
/ |
|||
其它项目 |
3(4) |
/ |
|||
说明: 1. 科研项目类别与级别分类见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办法。此外:省部级科研项目到账经费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可视同为重点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00万元及以上可视同为重大项目。 2. 科研项目按照结题年度进行奖励。 3. 科研项目被转入我校的,结题奖励按照相应级别和类别的50%进行奖励。 4. 2018年10月9日及之后立项的未结题项目,可选择按原办法〔2018〕147号或本办法执行。如选择本办法,则需扣除〔2018〕147号文件中已发项目立项、经费分对应的奖励金额。 |
表3 科研获奖奖励类别与标准
类别 |
级别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
学校为合作单位奖励标准 |
|
科研成果奖 |
国家级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400 |
第2:80% 第3:60% 第4:40% 第5及以后:20% |
一等奖 |
200 |
||||
二等奖 |
100 |
||||
无等级 |
100 |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
一等奖 |
120 |
|||
二等奖 |
60 |
||||
三等奖 |
30 |
||||
青年成果奖 |
20 |
||||
普及读物奖 |
10 |
||||
省部级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
特等奖 |
80 |
第2:60% 第3:40% |
|
一等奖 |
40 |
||||
二等奖 |
20 |
||||
青年科学奖 |
10 |
||||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40 |
|||
一等奖 |
20 |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5 |
||||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12 |
|||
二等奖 |
6 |
||||
三等奖 |
3 |
||||
中国专利奖 |
金奖 |
20 |
|||
银奖 |
10 |
||||
铜奖 |
5 |
||||
说明: 1.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部委颁发的奖励参照四川省相应奖项奖励标准执行。 2. 完成单位排名以政府文件及获奖证书为准,若无单位排名则以个人排名为准。 3. 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补额。 |
表4 科研基地及平台建设奖励类别与标准
类别 |
级别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
学校为合作单位奖励标准 |
科研 基地及平台建设 |
国家级 |
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部) |
50 |
第2:80% 第3:60% 第4:40% 第5及以后:20% |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部) |
50 |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 |
40 |
|||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 |
40 |
|||
省(部)级 |
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其它部委重点实验室 |
15 |
/ |
|
高等学校学科“111”创新引智计划(教育部) |
15 |
/ |
||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 |
15 |
/ |
||
区域和国别研究基地(教育部) |
15 |
/ |
||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 |
8 |
/ |
||
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 |
8 |
/ |
||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发改委) |
8 |
/ |
||
四川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教育厅) |
5 |
/ |
||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社科联) |
5 |
/ |
||
说明: 1. 奖励对象为新增科研基地及平台。 2. 按相应等级奖励标准的10%另外奖励给申报单位及参与组织(指导)工作的职能部门。 |
表5 社会服务成果奖励类别与标准
类别 |
级别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
社会服务成果 |
国家级 |
审定新品种或产品 |
6 |
省级 |
3 |
||
国家级 |
新技术、新模式 |
3 |
|
省级 |
1 |
||
国家级 |
决策咨询 |
3 |
|
部级 |
2 |
||
省级 |
1 |
||
国家级 |
成果要报 |
1 |
|
省级 |
0.5 |
||
国家级 |
标准 |
2 |
|
省级 |
0.5 |
||
科技成果转化 |
按单个科技成果转化总经费(到校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经费不超过5万元。 |
||
说明: 1. 每项成果仅就高限奖励一次。 2. 研究征询报告需提供成果原件、有效的委托书、成果采纳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集体项目与成果分配办法:除了特别说明的外,实行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成果第一署名人)负责制,按参与者实际贡献由负责人主持分配。
第十条 以上所列业绩奖励均为税前金额,所有获奖人员均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认定和奖励的成果必须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经认定并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科研诚信失信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另行提交学校研究。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8〕147号)同时废止。校内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优化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川科资〔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所有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为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2.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3.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审计监督;
4.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违规事项进行督促整改;
5.科研项目所属单位(二级学院、平台、研究中心等)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相关单位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使用的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完成以后须按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为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一般以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需要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验收通过的项目,以验收完成报告下达时间为准。
第六条 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的,须按任务书或协议约定结题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并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未核销的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冲销完毕。
第八条 办理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验收意见等项目结题资料,经科研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后,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科研管理部门下达通知书至财务管理部门冻结其科研项目经费,因逾期未结题被终止的科研项目或逾期两年不办理结题手续的,原则上该项目剩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九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项目结题手续后1年内办理结账手续;纵向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项目结题手续后2年内办理结账手续。逾期未办理结账手续的已结题科研项目,原则上该项目剩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后课题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不得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明确要求项目结余经费需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意见和具体要求及时返还结余经费并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未明确要求收回项目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及时办理结账手续,按照本办法要求使用有关结余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为教职工设立“个人科研发展基金”,分为纵向科研发展基金和横向科研发展基金,专门用于科研项目的续研和预研支出。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2年后其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结余经费中的配套经费由学校收回,结余经费中的外来经费全额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纵向科研发展基金账户。项目负责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账申请表》(见附件),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计划财务处完成结余经费划拨。经费支出范围参照学校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直接费用执行,不得列支课题组人员绩效,不得发放校内人员劳务费。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经费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1年后其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结余经费中的配套经费由学校收回,结余经费中的外来经费全额转入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发展基金账户。项目负责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账申请表》(见附件),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计划财务处完成结余经费划拨。支出范围参照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支出范围执行,但不得列支课题组人员绩效,不得发放校内人员劳务费,不得开支与科研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安排和使用结余经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已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人事、学术关系调离学校的,原则上该项目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账申请表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账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
项目类别 |
【纵向(国家社科基金、校级科研项目等)、横向】 |
||||
所在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结余经费转出财务账号 |
|
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账号 |
|
||
项目立项时间 |
年 月 日 |
结题时间 |
年 月 日 |
||
立项(合同)经费(万元) |
|
到账经费 (万元) |
|
结余经费 (万元) |
|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
1. 表格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
2. 单位负责人(签字)处,须院长或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签 字。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全面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体制机制,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科学、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招生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审定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三)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普通本、专科招生规模以及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审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
(四)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召开招生录取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招生录取工作文件、掌握招生录取工作政策、明确招生录取工作任务及工作职责、落实招生录取工作规程及工作纪律、部署招生录取各项工作。
(五)召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招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录取现场筹备情况、招生计划的使用、各专业考生志愿数量及调档情况和录取结果汇报,加强对预留计划的监管和使用。
(六)审核预录取新生方案并批准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上传,审核各录取批次各专业的录取结果。
(七)协调并解决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对招生中出现的重大违规事件进行处理。
第四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二)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学校办学优势及特色;编印、寄发招生专业介绍及相关宣传资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招生宣传活动;参加有关机关及部门组织的招生咨询活动;接待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来人或来函来电咨询。
(四)负责与省内外教育厅、招生工作办公室和校内外有关部门联系招生录取事宜。
(五)按照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录取工作程序,并及时将预审情况及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六)做好各批次录取通知书的打印和发放工作。
(七)负责录取结果的公布,协调新生报到注册,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就发现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负责年度招生工作总结,认真开展工作调研,协调和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在每年四川省教育厅下达全校招生总计划后,招生就业处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的意见》(内师院发[2019] 66号)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计算各二级学院总计划。
第七条 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要求(如班级人数、生师比等)初步制定分专业计划。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评估处、学生处、人事处共同协商各学院制定的分配方案,形成初步的计划分配方案。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并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宣传与咨询
第八条 招生宣传工作在学校统一安排部署下,贯彻“全年、全员、全力、全方位”招生宣传工作理念,由招生就业处统筹规划,制定年度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因生源结构问题,学校主要将四川省划分招生区域,各学院负责四川省一个片区的招生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所承担地区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组建高水平、稳定的招生宣传工作队伍。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必须是热爱招生工作、熟悉学校总体情况、身体健康的在职教师、管理干部和优秀学生。
招生就业处每年定期对全校招生宣传人员开展招生政策和业务培训,开展学校形象传播、志愿填报咨询、高分学生动员等方面讲座。各学院定期对招生宣传人员开展培训,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得参与本年度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条 招生宣传应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电话、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短信等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学校影响,提升办学声誉。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内容和材料要准确真实,面对考生及家长的咨询要实事求是,热情服务。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网上录取实施方案,省纪委、监委驻内江师范学院纪检监察组对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招生章程》由招生就业处拟定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当年制定的《招生章程》由招生就业处按时上传“阳光高考”网站,并向社会公布。上报及公布后的《招生章程》具有法律效应,各类专业录取规则要严格执行《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招生工作要求执行,由各省级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工作纪律,按各省录取文件和学校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为学校科学合理地选拔人才,努力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1.制定招生录取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包括招生录取工作组工作职责、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守则、招生录取规则等。
2.召开招生录取工作会议,学习招生录取工作文件,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组织招生录取人员到录取现场对网上录取设备进行调试和模拟演练。
(二)录取工作
1.录取批次。我校属二本招生,按录取层次及录取时间的不同,共有公费师范艺体本科、省内艺体本科批、深度贫困县普通本科批、公费师范生本科批、普通本科第二批、职教师资本科批、少数民族预科批、省外艺体本科批、省外普通本科第二批等多个批次录取工作。
2.录取安全。建立录取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录取现场安全,采用技防和人防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录取网络安全。
3. 录取工作人员。网上录取责任落实到人,招生工作办公室对录取人员进行培训,录取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按照阅档、预分专业、预录取三个环节,分别设置专人负责。录取现场设置办公区、阅档区、通知书打印区。
4. 录取规则。学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坚持集体领导和录取审批制,招生工作办公室填写《预录取结果审批表》,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方可向省招办(教育考试院)上传预录取考生电子档案,未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不得上传。
5. 计划调整。各省招生计划如有需要调整,须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填写《招生计划调整审批表》,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确认并签字后,方可向省教育厅申请调整。若未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则不得向省教育厅申请调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本校预留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6. 录取通知书。各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准确打印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后经校长签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打印录取通知书。同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任何人不得擅自从录取现场领取通知书。
7. 信息公开。各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内江师范学院网页上公布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进度表》,并进行相关数据统计。
8. 新生报到。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 20 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教育考试院)。
9. 入学资格复查。在新生入学后,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注册电子学籍,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三)总结工作
招生就业处认真总结招生录取工作经验与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阳光工程”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教育部“30个不得”禁令,切实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
(二)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选聘。对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高考者实行回避,不予选聘。对选聘的工作人员认真进行培训;
(三)保守工作秘密,严禁透露工作保密范围内的招生信息;
(四)招生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录取场所内一律不会私客,不私自查询录取情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招生场所。
第十八条 严格做好录取过程中的每项工作,自觉遵守招生规则和纪律,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招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法
按照教育部及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在相应的平台上及时公开学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7号
为科学合理地分配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避免招生计划分配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有效发挥招生计划分配的杠杆调节作用,切实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内涵发展,现将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1. 分级实施。学校根据省上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按照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意见计算下达各二级学院招生计划数。分专业计划数由各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情况提出。
2. 注重协调。各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确保计划模型中各项指标数据的真实和准确,确保招生计划的合理分配。
3. 着眼发展。适当倾向新专业;稳定师范类专业、长线专业招生规模;适当倾向就业质量高和贡献力强的二级学院;逐步减少、停止就业质量差和社会贡献度低的专业招生。
4. 服从大局。对于计划分配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应以学校整体发展为重,服从统筹安排。
二、实施办法
1. 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观测指标的设置。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体系影响因子一级指标包括师资力量、教学科研、招生、就业,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分设正指标和负指标。
2. 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观测指标数据来源。涉及指标原始数据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于每年3月份前,将相关数据告知招生主管部门,为招生计划分配模型提供原始数据。
3. 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计算基数。省教育厅下达当年招生计划后,除去当年预留计划数(总计划的1%)以及当年少数民族预科直升人数,最后得到计算基数。
4. 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计算主体。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模型化分配意见计算各二级学院当年招生计划数。
5. 分专业计划的实施。各二级学院应参照本实施意见,依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规范、相关专业师资及硬件设施等,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并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三、其他说明
1. 此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意见为我校招生计划分配的基本办法。学校可根据各种需要并结合各学院分专业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后的计划分配方案,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2. 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意见由招就处解释。
附:内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分配模型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5月5日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模型化分配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
二级指标(权重) |
三级指标(权重) |
指标说明 |
指标来源 |
就业(0.3) |
就业率(0.3) |
总就业率(0.2) |
上年度最终就业率 |
招生就业处 |
对口就业率(0.1) |
专业对口就业 |
招生就业处 |
||
招生(0.3) |
学生规模(0.15) |
在校本科生人数(0.05) |
结合实际情况,防止规模急剧下滑 截止当年3月 |
教务处 |
当年毕业本科人数(0.1) |
|
教务处 |
||
专业认知及匹配度 (0.15) |
第一专业志愿率(0.1) |
上年度招生数据 |
招生就业处 |
|
报到率(0.1) |
上年度招生数据 |
招生就业处 |
||
转专业率(-0.05) |
负指标 |
教务处 |
||
考研(0.1) |
报考率(0.05) |
|
上年度考研数据 |
招就处 |
录取率(0.05) |
|
上年度考研数据 |
招就处 |
|
师资(0.3) |
师资数(0.1) |
|
含教辅人员 |
人事处 |
正副高数(0.1) |
|
截止当年3月底 |
人事处 |
|
硕博数(0.1) |
|
|
人事处 |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当前,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复杂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就业目标,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为进一步理顺就业工作关系,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规范管理,全面推动我校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事关毕业生及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艰巨性、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大学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体教职员工都要关心、支持和参与大学生就业工作。
(二)大学生就业工作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以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目标,以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转变就业和择业观念、开拓就业市场、提升就业能力为重点,不断深化“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工作理念,形成政府、用人单位、学校、大学生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学校就业工作总体目标是:确保“一个中心”、保持“二个稳步增长”、实现“三个提高”。“一个中心”即以完成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就业工作目标为中心,确保全校最终就业率(省教厅确定的截止时间)不低于全省对外公布的平均就业率;“二个稳步增长”即毕业生的对口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稳步增长。“三个提高”即提高毕业生的综合就业能力、提高对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效性、提高对毕业生离校后的跟踪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和就业市场开拓,提升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水平
(一)学校把《大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大学生创业基础》《大学生就业指导》三门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学校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校育人模式改革方案,逐步构建起多层次、全程化的大学生就业课程体系,并积极申报一流本科课程。认真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强教材建设,编写实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
(二)加强校企合作,不断开辟新的就业市场。按照“巩固老基地,开发新市场”的原则,继续做好就业市场开拓工作。与专业对口、规模企业、起薪值较高、能签约的用人单位密切联系,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源库。
在就业市场区域建设方面,一是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巩固成都、重庆和内江三个就业主要集中地区,加强与三地用人单位的联系;二是根据市场需求,以学生生源所在地为参考,开辟新的就业基地;三是在校友会的支持下,探索促进建立内师学子就业新格局。在各校友分会下设立就业联络站,充分发挥促进学生就业的桥梁作用;四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才交流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对接,有选择性的开拓国外和省外就业渠道。五是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进一步加强与毕业生顶岗实习单位的联系,在毕业生与实习单位自愿选择下,努力增加毕业生在实习单位的留用率。
(三)加强大学生就业个性化服务,拓宽求职服务的覆盖面,提高求职指导的有效性。一是通过大学生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系列课程,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二是进一步做好开展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简历设计大赛;三是邀请专家、优秀毕业生来校作报告会,进一步开阔学生的视野。四是招生就业处要加大力度,继续做好“求职就业工作坊”、“走进行业、就业直通车系列活动”等品牌化、个性化活动。
(四)加强与毕业生的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方式。为把最新的国家就业政策、获得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传达到每一位毕业生,必须建立有效可行的联系方式,一是各二级学院在每一届毕业班中遴选一名有责任心的同学作为本届就业工作信息员,建立班级qq群,负责协助各二级学院将有关信息转达本班级同学,同时准确掌握班级同学就业情况并及时反馈;毕业后转为“内师信使”,负责毕业后和学院的联系工作。二是各二级学院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库,包含学生最基本的信息和联络方式,并且随着毕业生就业岗位的变动,做到及时更新,做到毕业生“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三是招生就业处要利用微博、微信、qq群、就业信息网、LED显示屏等全方位、多方式宣传就业岗位信息和国家政策。
(五)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反馈体系,编制和发布好我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按照要求向社会和媒体发布本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报。为提高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可信度,及时发现并改进学校在人才培养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学校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我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相关分析、发展趋势以及对人才培养质量的反馈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以就业跟踪反馈来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三、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一)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微企业就业。要积极宣传国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行业工作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成才观。通过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三支一扶”等国家和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到中小微型企业、非公有制单位、艰苦行业一线等基层单位工作,努力拓展毕业生就业空间。
(二)进一步做好毕业生考研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和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和动员毕业生积极报考研究生。要从宣传动员、组织报名、经验交流、信息收集、教师指导;考试辅导、心理疏导等环节入手,切实做好各项咨询和服务,积极为学生学习备考创造良好的环境,努力提高考研毕业生录取率。
(三)进一步做好特殊群体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招生就业处、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就业建档立卡家庭毕业生、残疾学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其他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一是实行“一对一”帮扶,加强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为特色群体毕业生建立帮扶档案,帮助他们寻找合适的就业岗位;二是要按照国家政策把省财政拨付的特殊群体毕业生和经济困难家庭求职补贴及时发放给学生,解决他们在求职过程中的困难。
(四)进一步落实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全面推进创新创业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深入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一是创业指导中心要切实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从校内、校外等多渠道组建创新创业导师团队。二是要结合学校年度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时间,科学制定覆盖全体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培训提升计划,并通过各种培训,提升大学生的创业方面的基本能力。三是要积极营造校园创新创业氛围,教务处、校团委和创业指导中心,要组织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以及学校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的申报和评比等工作,要成立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有关的学生社团。
全面推进创新创业实践体系。第一,学校按照省级园区标准设立“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给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实践平台和办公场地;第二,各二级学院要以学科特色为依托组建各种类型的“创业团队”,探索建立院内外创业孵化基地,以激发学生创业的热情。第三,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创业政策,协调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内江市相关部门和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寻求校外创业基地。
(五)做好就业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为准确掌握毕业生就业进度,按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要求,按时报送本届毕业生就业进度统计信息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信息。就业指导中心要核准信息,及时发布和上报。按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实行就业统计核查制度,各二级学院要组织人员对各班级上报就业信息逐一进行核实,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上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采取随机抽查、全面核查、用人单位回访、毕业生跟踪等多种方式,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核实。
严守就业纪律。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
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如有以上行为,经查属实,学校将实行就业表彰和奖励“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
(一)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到位。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中按一定标准核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中以不低于每年学生学费总额的1%核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学校按计划划拨给二级学院就业经费,对就业率没有达到当年学校下达的就业目标的二级学院将按比例扣回就业经费。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市场开拓、就业基地建设、跟踪调查,接待与回访用人单位等工作及就业日常工作开支。
为激励各二级学院开创性地做好就业工作,学校对以下就业项目实施奖励:第一,对就业率达省教厅就业指标(或85%)以上的二级学院按超出人数100元生进行奖励;第二,为鼓励各二级学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学生积极报考硕士研究生,学校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奖励;第三,为了鼓励二级学院引导毕业生到基层项目(含“西部计划”、“特岗计划”、“选调生”、“三支一扶”、“一村一大”、“ 农推特岗计划”)就业,按到基层项目就业的毕业生人数100元/生奖励二级学院。以上奖励的项目每年9月底由二级学院申报,招生就业处依据就业协议等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年末由人事处和计财处在绩效奖励中组织实施。
加大对学生自主创业的帮扶力度,帮助大学生建立“敢于创业”的信心。第一,学校按10万元/年划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专项经费;第二,每年设立“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20万元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进行创业。
(二)加强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大学生就业工作队伍是加强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组织保证,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配齐大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将大学生就业工作队伍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养计划,学校每年统筹选派从事大学生就业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外出培训学习,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逐步探索就业工作队伍的专业职称评定相关政策,将其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专业职务评聘,鼓励他们长期从事就业工作,成为大学生就业方面的专家。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就业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一)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招生就业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二级学院是就业主体和实施单位”的大学生就业工作格局。强化
大学生就业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全程抓的大学生就业工作领导体系。
(二)招生就业处是全校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要切实起到牵头组织、管理督促的作用。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人事处、校友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二级学院是大学生就业工作的主体和实施单位,要成立以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为组长的大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统筹、指挥和协调本院学生就业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每一位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各二级学院由党总支书记主管就业工作,大学生就业工作是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大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责任。
(三)建立考评激励机制。为调动和发挥各二级学院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学校将大学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对二级学院年度目标考核。学校根据省就业指导中心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召开就业工作总结大会,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经费中支出。
加大对创业示范典型和创业指导教师的激励。园区入驻企业如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奖,将根据获奖级别和社会影响度按学校相关政策给获奖企业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创业指导中心对入驻
企业实行考核机制,每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企业给予
一定资金扶持,所需经费从学校大学生创业基金中支出。
(四)建立并实施“三个挂钩”制度。一是将毕业就业率与专业设置挂钩,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的重要参考指标;二是将毕业就业率与招生计划挂钩,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学院招生计划增减的重要参考指标;三是将毕业生就业率与二级学院绩效考核适度挂钩。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二级学院专项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11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85号)文件要求,为积极开展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切实发挥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经费的作用,特制订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人数、标准及经费来源
1. 帮扶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毕业生。具体认定方式: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学校资助中心认定通过;
(2)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低保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则上只认直系亲属);
(3)残疾毕业生:残疾证复印件;
(4)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残疾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则上只认直系亲属);
(5)获得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学生:助学贷款复印件;学生处认定通过的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6)就业困难毕业生:其他就业困难毕业生。
各学院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初选,具体发放名单以最后学校公示为准,所有支撑材料由各学院自行留存备查(以后年度若有变化,以调整后通知为准)。
2. 帮扶人数。学校将根据省教育厅下达名额,按照各学院毕业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确定帮扶名单(以后年度若有变化,以调整后通知为准)。
3. 发放标准及帮扶经费来源。2019年帮扶标准为600元/人(以后年度若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每年财政预算批复后,由财政按教育厅确定的高校困难毕业生帮扶经费额度,依相应财政隶属渠道划拨至有关高校。学校将在经费到账后,安排相关事宜。
二、工作要求
1. 提高思想认识。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发放就业帮扶专项经费,助推困难大学生充分就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大学生的关心关怀,既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德政工程。各学院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同时,各学院要以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为契机,加大对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类教育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学生的感恩教育。
2.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各学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困难就业帮扶有关政策、措施、申请条件、申报程序、认定办法等在学院内公开,周知全体师生。经学校审核确定的拟帮扶名单,要通过班级工作群或公告板等方式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公开公示相关信息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3. 严格发放管理。对财政划拨的帮扶经费,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人数和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增减人数。学校将一次性发放到困难毕业生本人银行卡上,不得发放现金。各学院要加强审核监督,避免错发漏发。
4. 强化监督检查。各学院要严格审查,如出现初审信息虚报冒领等情况,一切责任将由学院自行承担,并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依照省教育厅相关通知制定,若遇政策调整,将另行发文。
附件:四川省XX届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资金发放明细
表(样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3月13日
学生考研率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是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及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扩大学校影响力的有力抓手。为切实加强对学生考研工作的管理与服务,进一步提高学生考研的数量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学生考研工作,以“学生跨一步、教师带一步、学校帮一步”为总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营造浓厚考研氛围,提供全面指导和周到服务,实现毕业生考研上线率及录取率有新突破。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学生考研工作,学校成立考研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就业、后勤、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及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处、学生处、团委、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三、职责分工
(一)二级学院
1. 确定由1名领导负责管理学生考研工作,制定详细的学生考研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目标和责任。
2. 将考研的管理、服务及指导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学习阶段,营造浓厚的考研氛围。
3. 入学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考研志向,帮助指导学生确立考研专业及方向,拟定学习计划。
4. 对学生进行分类指导、分层培养,遴选专业课授课教师,有针对性地强化考研学生专业课教学。
5. 为上线学生复试提供面试和调剂指导。
6. 积极帮助学生联系导师和调剂院校,做好上线考生录取及调剂工作,提高录取率。
7. 汇总当年考研情况并存档。
(二)教务处
1. 汇总二级学院学生考研专业课指导教师,并对二级学院考研指导工作进行督查。
2. 进一步完善导师制管理办法,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
3. 提出并督促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分类、分层培养,在确保完成本科学业计划前提下,协调相关教学及实习安排。
4. 做好考研教室管理工作,满足学生考研学习场所需求。
5. 出台关于提高大学外语(考研英语)、政治(考研政治)等考研公共课教学的激励办法。
(三)学生处、团委
1. 将学生考研录取率纳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2. 组织二级学院开展考研宣传和动员,营造考研氛围。
3. 利用PHE项目,有针对性的开设公共课辅导班。
4. 做好考研学生复习教室的饮用水等服务。
(四)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
1. 进行学生考研相关数据挖掘与分析,提供考研政策咨询和填报志愿指导,每年定期举办考研咨询讲座。
2. 发布报名、考试、调剂等信息。
3. 汇总考研信息,协同二级学院做好上线考生调剂录取工作。
(五)招生就业处
1. 负责研究生考取学生的数据统计。
2. 做好考研学生的奖励工作。
3. 与外事办协调做好出国深造宣讲工作,做好考研学生与国外高校的联系和推荐工作。
(六)图书馆
1.建立考研学生专用阅览室。
2.做好优质考研资料的采购工作。
(七)继续教育学院
1. 审查来校考研培训机构的资质,严把准入关。
2. 加强对来校考研培训机构的指导、督察,确保培训质量。
四、考研资助与奖励
学校设立考研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被录取的学生和在学生考研组织与管理服务过程中成绩显著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
(一)对报考学生的资助与奖励
对参加完全部考试科目并提供成绩证明的学生,学校资助其报名费;对被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每人奖励1000元。
(二)对二级学院的奖励
学校按照各二级学院在校生考取研究生人数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1500元/生。各二级学院奖励经费发放情况应当予以公示,接受督察,确保真正奖励给为此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其它考研相关奖励文件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文件精神,鼓励大学生进行创新实践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创业技能,促进学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学校决定建立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为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规范引导园区内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经营管理,使大学生在经营管理、资本运营、团队协作、公共关系、风险竞争、法律契约、开拓创新等方面得到锻炼和提高。创业园区具有孵化器功能,是大学生和企业、社会沟通的桥梁。
第三条 创业园由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和指导。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1. 全面负责创业园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制度、创业企业入园条件及政策扶持标准;
2.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和跟踪服务;
3.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税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
4.负责大学生创业园宣传、协助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
5.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对俱乐部成员提供创业指导、交流和服务;
6.协助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开设好全校学生的创业教育课,通过专题讲座、主题活动、模拟训练、素质拓展等多种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7.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创业政策,协调内江市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支持创业,落实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第二章 创业单位的入园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入园条件
申请入园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1.项目(企业)团队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读全日制学生;或我校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且该项目(企业)成员中在校生人数不少于3人;
2.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相关规定,项目(企业)相关人员无违法违纪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3.项目(企业)应该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市场前景较好,能够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4.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独立承担风险能力;
5.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入园后保证在园区内正常开展工作;
6.对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7.参加各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
9.所有入园项目(企业)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管理。
第五条 申请入园所需材料
1.创业企业在申请入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入园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学院证明;
(4)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2.已创办企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入园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学院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六条 申请入园程序:
1.创业项目(企业)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2.材料初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初审并推荐到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毕业生的申请材料直接交给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创业团队提供的材料进行再次评估及审查;
3.入园申请答辩。评审委员会综合材料审查和创业企业答辩情况,确定入园资格;
4.创新创业指导中心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通过审批的创业团队在接到入园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6.创业团队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三章 创业园管理
第七条 经营管理
1.学校为大学生创业单位提供经营场地及相关办公条件等基本设施,保障入园项目(企业)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行;
2.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为入园项目(企业)的孵化和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争取资金支持;
3.入园项目(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入园项目(企业)在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保证所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
第八条 监管与指导
1.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依据《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制度》对入园单位实施监管,对入园项目(企业)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对入园单位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
2.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对园区设施严格监控,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3.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有权对出现违约责任的入园项目(企业)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入园项目(企业)退出创业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入园项目(企业)的义务
1.严格遵守创业园的相关规定,爱护公物,履行安全、卫生责任,确保园区和谐有序;
2.保证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办公场地,不得变更使用用途,不得改变现有办公场地的规格和结构;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学校用电、用水安全规定,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不得留宿或收容他人留宿园区。入园项目(企业)须签署《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安全责任书》;
4.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节约用电、用水,爱护学校设备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6.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通道及非指定空间擅自搭建、堆放物品;
7.内江师范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在入园项目的占股比例不少于70%,且入园项目(企业)的股权出资比例须向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报备;
8.入园项目(企业)须根据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安排,按要求参与成长评估。通过评估的企业方可继续留园孵化,未通过评估的企业须无条件退出园区;
9.入园项目(企业)在园期间,应积极报名参加由国家、省部委以及内江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类大赛(含校级选拔赛),以提升创业实践能力、积累相关经验。
第四章 入园期限和退出程序
第十条 入园项目(企业)驻园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协议期满退出:入园项目(企业)与创业园协议期满的,应及时到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办理退园手续,无条件退出创业园。
第十二条 自动申请退出:入园项目(企业)须提前15天向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提出退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园手续。
第十三条 孵化成功后退出:对成功孵化出壳的入园项目(企业)须提前15天向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园手续。同时,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将推荐入园单位进入内江市大学生创业园或帮助联系其他适合的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责令退出: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由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发出《入园单位退出通知书》,提出终止协议,责令其退出创业园:
1.经组织评估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驻园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场地开展无关业务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3.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4.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
5.严重影响创业园内秩序的;
6. 私自变更经营方向、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股东、占股比例的;
7.其它必须退出创业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入园项目(公司)负责人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详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通报批评及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详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相关规定详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内师院发〔2005〕2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校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川教工函〔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原则,坚持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标准,坚持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爱学生、服务学生,深化对高等教育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形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做好学生在公寓(宿舍)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以公寓(宿舍)为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深入宿舍和入驻学生公寓苑区值班,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经常性开展宿舍常规安全检查与排查,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稳定;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配备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六)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七条 辅导员配备
(一)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二)青年教师应从事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至少一学年以上(没有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教学单位、管理岗位“双肩挑”人员不受限制),且考核合格,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鼓励思想政治理论专任教师和符合条件的其他教学科研人员以及专职管理干部担任(兼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从事班主任工作带班应满一届,除外出攻读学历学位、生产哺乳及其它特殊原因外二级学院不得调换班主任,班主任调换须按程序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新任辅导员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每年选派辅导员到教育部、省教厅等单位举办的辅导员培训。不定期组织辅导员分批到国内外院校交流学习,不定期选拔辅导员到国内外高校考察见习或进修深造。
第十条 辅导员可同时进行辅导员职级经济待遇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待遇就高。辅导员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职称时,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学校根据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计算出当年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职称总数,然后根据辅导员总人数占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人数比例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实现辅导员队伍专业化。
第十一条 根据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定期进行辅导员享受相应职级经济待遇认定,实现辅导员队伍职业化。
(一)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考核均合格及以上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者,可以按年享受相应职级经济待遇;
1. 获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者;
2. 参加辅导员专项比赛获校级综合一等奖及以上者;
3. 经学校研究认可有其它学生工作相关实绩特别突出者。
本科学历毕业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3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及以上,可享受8级职员绩效待遇;享受8级职员绩效待遇辅导员满2年及以上,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3年及以上,可享受7级职员绩效待遇(执行8级职员绩效津贴);享受7级职员绩效待遇辅导员满3年及以上,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6年及以上,可享受6级职员绩效待遇(执行7级职员绩效津贴);享受6级职员绩效待遇辅导员满3年及以上,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9年及以上,可享受5级职员绩效待遇(执行6级职员绩效津贴);享受5级职员绩效待遇辅导员满3年及以上,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12年及以上,可获得5级职员绩效津贴;
(二)上述5、6、7和8级职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文件中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级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和科级副职;
(三)辅导员享受相应职级经济待遇评定工作于每年10月份开展,评定程序是:本人申报,学生工作部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已在辅导员岗位者,合并其工作年限,初次定级可与现任职务(职称)对应。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或团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辅导员全学年度教学工作量按《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双肩挑”人员上课暂行规定》(内师院发〔2013〕49号)文件要求执行,且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80学时(含上课和讲座,讲座按2学时/次计算)。
第十三条 按照专家化、职业化的要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成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人才。按学校规定,辅导员攻读硕(博)士学位以及进修学习,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定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的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和人事处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职级经济待遇认定,会同人事处核定辅导员编制,新辅导员招聘工作等;
(二)学生工作部与辅导员所在单位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负责辅导员培训、考核、奖惩、国内外院校学习交流和选送优秀辅导员到国内外高校考察见习或进修深造的组织实施;
(三)辅导员所在单位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辅导员考核和评优评奖机制。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和评优评奖,作为职级经济待遇认定和专业职务晋升重要参考。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负责制定辅导员管理、考核和评优评奖具体办法。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师德、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辅导员(含考核年度调离辅导员岗位者)年度考核结论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确定。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主要从事非辅导员岗位工作者;
(二)在学生思政教育、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及日常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经学校研究确认有其它不合格事项者。
第十六条 本科学历辅导员至少应在岗位上工作满6年,研究生学历辅导员至少应在岗位上工作满4年(自签定入职合同之日起算),方可申请转岗;辅导员调离岗位,需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共同签字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学校审定。辅导员转入其他岗位后,按照有关政策相应规定,对应确定新的待遇。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调整辅导员从事其它工作,若因学校重要专项工作需要辅导员参与的,必须按程序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提请学校研究同意。辅导员所在单位不得安排辅导员主要从事非辅导员岗位工作。
第十八条 享受职级经济待遇的辅导员,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者不再享受原职级待遇。
第十九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研讨、外出参加学术和考察见习等活动;设置辅导员科研专项经费,支持辅导员从事科研活动;根据辅导员职称、职级、工作等情况兑现相关待遇。学校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为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学院(部)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合理核算辅导员的工作量,确保辅导员的收入不低于本院(部)同职级人员平均收入。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年终考核不合格;
(三)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
(四)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五)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六)经学校认定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师委〔2010〕16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学风是一所大学的气质和灵魂,是立校之本和发展之魂。为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风建设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学校“七育人”功能,通过学风建设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学习方法,调动学生刻苦求知的积极性,形成“勤奋求索 精益求精”的优良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原则;坚持教风建设与学风建设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从严治校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坚持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
二、学风建设的工作目标
建立优良的校园学习氛围,健全学风建设长效机制,帮助广大学生树立起热爱学习、学会学习、善于学习、坚持学习、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整合全校学风建设力量,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以达到全面提升学校学风建设整体水平的目的。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内江师范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志远(校长)
副组长:赵明(副校长) 吴开腾(副校长)
成 员: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院长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具体措施
(一)全方位宣传教育,营造学风建设良好氛围
通过新形式、新方法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和理解加强学风建设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明确学风建设的目标,积极参与学风建设活动。
1. 依托网络阵地建设工程,以“勤奋求索、精益求精”为主题,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以新形式新方法全方位、广范围、多层次开展学风建设,精心策划全媒体集中宣传,集中报道,形成宣传合力,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线上依托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线下通过校报、横幅、宣传展板、广播站、宣传橱窗等各种宣传载体进行宣传发动,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和理解加强学风建设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全面营造加强学风建设的氛围。
2. 二级学院每年召开学风建设动员大会一次,安排部署本学院学风建设各项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围绕学风建设主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风建设动员活动。
3. 班级每学期召开学风建设主题班会,组织广大学生开展学风建设重要性的讨论,增强学生的学习意识并制定班级学风建设文明公约。
(二)多主体共同参与,引导学生树立优良学风。
1. 任课教师要充分履行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任课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组织和管理,规范学生课堂行为,维持课堂纪律,严格课堂考勤,并将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和考勤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努力保证学生课堂出勤率和学生学习效果。
2. 学生工作队伍要履行学风建设的直接责任。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要积极配合任课教师,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目标引导和过程管理,及时接受和处理任课教师课堂考勤反馈信息;要经常定期和不定期深入教室和寝室,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情况,规范课堂管理和学习秩序,并与迟到、旷课学生进行告诫谈话,关心学生,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要从严审批学生各种请假申请,不随意调用上课学生。
3. 学生要发挥学习主体作用。学生应尊重教师,服从管理,严格遵守任课教师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上课集中精力、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不迟到、早退、旷课,不在课堂上玩手机、睡觉等,充分发挥自身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三)严格教学工作规范、以教风促优良学风。
1. 充分发挥任课教师的主导作用。任课教师要着力强化课堂纪律和教学效果。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备好和讲好每一节课;率先垂范遵守教学纪律,提前五分钟进入教室,上课铃响前调好多媒体;严格学生考勤和教育,将缺课学生信息及时反馈给班主任和学工办;严肃课堂纪律,敢于和善于管理学生,及时制止学生课堂玩手机、睡觉、打闹等不规范行为;为学生列出课后必要阅读书目,按规定次数布置和批改作业,组织辅导答疑。
2. 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主导作用。坚持和完善领导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形成意见反馈、通知整改、自主改进、效果反馈闭环。对学生反映问题较多的课堂,各学院要检查整改效果;对学生反映较多的教师,采取督导谈话、教学帮扶、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其教学能力。
(四)规范学生行为,以管理促优良学风。
1. 加强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学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应依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2. 坚持早操晨跑和晚自习制度。一年级学生周二至周五坚持进行早操晨跑、晨读等早锻炼活动,周一至周四集中上晚自习,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早锻炼活动和晚自习的指导、组织与管理,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考勤,对不出勤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3. 严肃考风考纪和诚信教育
(1)各学院、各班应大力加强考风考纪、考试违纪案例和诚信教育,严肃考场纪律,不断强化考试违纪的红线意识。
(2)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应服从安排,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诚信应考,严禁任何形式作弊和违纪行为;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各类学习活动环节中,严禁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4. 实行学生表现预警制度。各学院要根据学生在校的思想动态、学业表现、心理健康、生活起居等表现,通过口头预警、书面预警、知会家长预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减少学生厌学、逃课和违纪等不良现象。
5. 严格宿舍管理
(1)以学生寝室为单位,以“星级文明寝室评定”为导向,每周每月每学期对学生在宿舍的思想、学习、文化、实践和日常行为规范进行考评,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2)以公寓文化建设为抓手,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与思想政治教育及专业紧密结合的公寓文化活动,优化学生宿舍起居和学习环境。
(3)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学生宿舍走访不少于4次,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成才。
6. 严格请销假管理
(1)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及学院要求,准时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旷课和早退,确因事、因病等无法参加,需按规定严格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
(2)任课教师、辅导员等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生的出勤考核和管理,并做好记录,对无故迟到、旷课、早退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五)创新学风建设工作载体,增强学风建设实效
1.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依托核心价值引领工程,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系列活动为抓手,将学风建设融入理想信念教育,通过讲座、主题班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激发学习热情,增强学习意识。
2. 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学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坚持考风考纪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引导学生诚信求学、诚信参考、诚信做人;通过开展学风建设系列主题教育等活动、进一步落实学风建设的开展。
3. 依托学生工作联席会制度,为学生畅通信息渠道。学校扎实推进学生工作联席会制度,为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搭建交流的平台,并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和具体诉求,促进学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营造全员育人的良好氛围。
(六)搭建人才培养平台,深化学风建设内涵
1. 搭建学术平台,开展大学生科研为主要内容的学术活动。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青春”、“挑战杯”等竞赛为契机,以赛促学,大力开展各类学术科技活动;大力宣传《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等政策,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2. 加强班级建设和管理,通过开展先进班集体培育、评选和优秀班长评选活动,促使各班级之间相互学习、相互竞赛,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激发学生集体荣誉感,鼓励班集体团结班级同学,以集体的力量去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成才,促进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形成。
3.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继续深化“一院一品一色”活动实施效果,提升校园文化活动质量和层次,发挥第二课堂育人功能,推动优良学风、校风建设。
4. 加强学生学业指导,以考研促优良学风。各学院要充分挖掘优质教学资源,遴选专业课授课教师,对考研学生进行分类指导、分层培养,有针对性地强化学生专业课教学。将考研的管理、服务及指导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学习阶段;挖掘与分析学生考研相关数据,提供考研政策咨询和填报志愿指导;每年定期举办考研咨询讲座,营造浓厚的考研氛围,实现考研率和录取率逐年稳步增长。
五、工作要求
1.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工作,切实履行学风建设的各项职责,把学风建设列入常规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完善学风激励措施,促进优良学风形成。
2. 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是学校学风建设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和抓总作用,持续强化督查和考评。学校其他部门要全力配合学风建设工作,提高认识,将学风建设纳入全局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学校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保证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整体推进。
3. 各级学生组织要以建立学风督查队、划定学风建设责任区、开展一帮一结对活动、参与学业答疑等形式,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能力;并针对督查内容进行登记并汇总上报。
本《实施意见》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师院发〔2007〕14号)。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4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营造“勤奋求索、精益求精”的学风,鼓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习奖学金每学年度评定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
第四条 学生学习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定条件和程序,择优评定,宁缺毋滥。
第五条 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和行为量化评分(不低于60分)进入年级专业(班级)前50%的学生,按参评学年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依次评定学生学习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相同者,参评学年度行为量化评分排名靠前者优先,参评学年度行为量化评分排名相同者,参评学年度英语、计算机和普通话等过级数多者优先。
第六条 学生学习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为:
奖项 比例 金额
一等奖学金 3% 1200 元/学年
二等奖学金 7% 800 元/学年
三等奖学金 15% 500 元/学年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言行举止文明。
4.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5. 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予执行的残疾学生除外)。
第八条 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评定资格。
1. 因违纪受到国家或学校纪律处分者(含学校通报批评)。
2. 所修课程有不及格需重修或补考。
3. 试读期间、延长学制期间或休学期间。
4. 星级文明寝室评比三星级以下。
第九条 评定程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工系统自动计算出的初评名单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将初评名单面向本院系公示三天,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初评名单逐一核实,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将核实情况反馈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核实后的名单面向全校公示三天,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公示期后不再受理投诉意见,公示结束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学校按评定标准一次性向获奖者发放奖金和证书,相关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内师学字〔2014〕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纪委、审计处、教务处、计财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人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各院系学工办主任和辅导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包括审阅并核实评审材料、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等。
第六条 院系成立由院系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
第七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名额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名额与基本条件以国家、四川省和学校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下列程序评审:
1.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2.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条件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通报后上报院系。
3. 院系初评。院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4.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归集本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6.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必须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可按学期(5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不得晚于 11 月 30 日,春季学期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对学生申请材料、班级民主评议、院系评审、学校评定记录等相关原始材料,院系和学校要做好档案管理,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内师学字[2007]38号)、《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内师学字[2007]35号)、《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内师学字[2007]3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育人工作,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含同宿舍学生)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第八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校实施班级评议、院(系)审核、学校审批的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困难程度。学校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学校认定包括班级评议、院(系)审核和学校审批三个程序:
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进一步核实申请认定学生信息,按困难程度提出分类方案,表决各类困难程度学生名单,形成每个学生认定意见。
院(系)审核:院(系)审核小组具体负责院(系)组织认定工作,复核本院(系)各班级评议结果,处理评议中出现的问题,并向学校报送审核结果。
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审核结果,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结果公示。班级评议、院(系)审核、学校审批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学生可及时向辅导员提出经济困难程度动态调整申请,班级、院(系)和学校及时掌握其变化情况,院(系)组织评议和审核会议研究后报学校,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动态调整工作,并在全国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困难学生数据。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本院(系)认定评议小组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顺利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并在校园网或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示,积极收集、发现学生资助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处理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电话、信件、实地走访、班级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弄虚作假现象,除收回资助资金外,取消在校期间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师学字〔2017〕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9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省份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贷款政策
第五条 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贷款申请
学生及家长(共同借款人)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的贷款资料。经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第七条 贷款回执
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后,秋季学期开学后及时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维码(编码)或其他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相关贷款资料上交所就读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文件要求审核贷款学生贷款资格和贷款金额,并将符合要求贷款学生上述贷款资料于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手续。
第八条 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九条 学杂费缴纳
贷款到账(学校账户)后,由学校财务处扣除学生应缴纳费用,若贷款到账金额不足以抵扣学生应缴纳费用,由学生自行交清。
第十条 续贷
续贷学生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一条 毕业确认
毕业离校前,借款学生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毕业还款确认手续。
第四章 展期、还款和征信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终止学业的情况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及时告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应及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通报就业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负责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实施管理,如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其个人征信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6日
为进一步强化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资助类别
经济资助包括困难补助、比赛集训补助两类。
二、经济资助对象
因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读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参加校外比赛确需集训的学生。
三、经济资助申请条件
(一)因下列原因导致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生病住院、遭受意外事故,家庭经济困难;
2.学生本人在校财物遭受损失,影响基本生活;
3.单亲家庭子女且父或母无工作,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父母均失业,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5.冬季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
6.其它需补助的特殊情况。
(二)因下列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
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2.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死亡;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特殊困难;
4.残疾、孤儿学生;
5.其它特殊困难。
(三)经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同意的校外比赛确需集训并有效开展的,可以申请比赛集训补助。
四、经济资助标准
(一)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800元、1200元、1800元。
(二)特殊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
特殊情况,由学校另行研究,酌情处理,经主管校领导书面批准,可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
(三)比赛集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15、20元三个档次。比赛集训补助天数原则上不超过15天。
五、经济资助申请和发放
(一)经济资助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了解学生实际情况的班主任或辅导员,以单位的名义提出申请。随时申请,随时办理。经济资助按以下程序申请和发放:
1.申请流程
临时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由学生或单位提交纸质《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书》(用A4纸书写,见附件1)两份提出申请。
比赛集训补助由集训组织单位提交学校同意参加比赛的纸 质比赛文件或通知(用A4纸复印)两份提出申请。
2.审批流程
临时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先交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再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比赛集训补助申请材料先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再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3.经济资助金发放
申请人进入学工系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或《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比赛集训补助申请表》以及《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奖励(补助)发放表》并分别打印两份——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计财处打卡发放。
(二)临时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从事业收入中计提的学生奖助勤基金中列支;比赛集训补助从学生活动费中列支。
六、管理与使用
经济资助录入学工系统,接受全校师生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资助均须通过银行卡发放。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经济资助管理办法》(内师学字〔2017〕9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2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一) 勤工助学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
成 员: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人事处、教务处、科学处、计财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勤工助学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筹措资金,宏观调控,对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进行审批,解决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
(二)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主 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
办公室成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体成员
办公室职责:制定勤工助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和统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资格进行审查,组织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培训。
二、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计提的学生奖助勤资金,学校接受的社会资助、其他资金。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一)设岗的原则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设岗的要求
1. 校内各二级单位根据需要可以申请设岗;
2. 凡是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不得设岗;
3. 凡设岗岗位职责的完成必须是学生课余或假日时间。
(三)设岗的类别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四种。校内固定岗位总数不低于困难学生总数的3%。按照工时数量分为A、B、C三类。每月21-25个工时的为A类(不超过岗位总数的10%),每月15-20个工时的为B类(不超过岗位总数的50%),每月15个工时以下的为C类(不超过岗位总数的40%)。
(四)设岗的程序
1. 申请设岗。要求固定设岗(包括寒暑假)用工的单位,应在每学期第十五周书面向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申请下学期(包括寒暑假)的设岗;要求临时设岗用工的单位,应事先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书面申请设岗。书面申请必须写明需设岗位名称、岗位个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指导教师以及对岗位的要求、建议酬金等。申请批准后进入学工系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2. 岗位的审核。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各单位申请的勤工助学岗位收集汇总后,报校勤工助学管理领导小组开会集体研究审核,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勤工助学岗位在学工系统和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3. 岗位发布。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勤工助学岗位于第十九周在学工系统进行发布,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申请。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及申请程序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
1. 我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成人教育除外);
2.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表现好,未受过纪律处分;
3. 学习勤奋;
4. 生活俭朴,不抽烟,不喝酒,不进营业性娱乐场所;
5. 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做事认真;
6. 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胜任岗位工作;
7. 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1. 学生本人申请
符合校内勤工助学申请条件的学生,于第十九周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申请的理由和本人对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态度,能胜任何种工作等等。
2. 审批程序
学生的书面申请应首先交班主任签署意见,再交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按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分配给本学院的岗位数,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以及学生的具体情况审定。
审批确定后,各二级学院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用工单位和学生本人,学生接到通知后,进入学工系统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工单位报到,下学期开学后到用工单位履行职责。
3. 存档与备案
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末确定下学期(包括寒暑假)勤工助学上岗名单,并将本学院校内各单位上岗名单统一造表,一式二份,一份二级学院留存,一份送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将电子表格发送给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五、勤工助学的管理、考核、酬金的发放
(一) 勤工助学的管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设岗用工单位负责管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助,学生工作部(处)指导。各二级学院和设岗用工单位应确定一名勤工助学小组长,协助本单位做好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每学期第一周,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要求学生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指导、教育、检查和考核。各设岗用工单位也必须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关心学生发展,做好管理育人工作。
(二) 勤工助学的考核
由各设岗用工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联合考核。各设岗用工单位要指定教职工中的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每次上岗情况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管理、指导、教育、检查、记录,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日志》并签字,每月28日进入学工系统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等级评定。
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服从安排、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考核为“合格”;不服从安排、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为“不合格”。考核等级由负责考核的指导教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入《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日志》。考核“合格”的发给勤工助学酬金,考核“不合格”的不发勤工助学酬金并由二级学院进行撤换。
(三) 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
固定岗位的酬金标准为:A类每月完成21-25个工时的酬金为300元,B类每月完成15-20个工时的酬金为240元,C类每月完成15个工时以下的酬金为180元。
临时岗位的酬金标准为:12元/小时。
假期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为:60元/天(原则上每天不超过5个工时)。
(四) 勤工助学的酬金发放
各单位勤工助学学生每月28日将《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日志》交勤工助学小组长,小组长收齐后于30日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个勤工助学学生的《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日志》填制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然后交学校审批。
勤工助学酬金通过学生的建行卡逐月发放。无设岗用工单位考核意见,一律不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六、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修订)》(内师学字〔2018〕7号)同时废止。
七、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维护学生资助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全校学生资助档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档案,是指涉及资助业务的部门在落实资助政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落实国家、四川省和学校资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学生受助申请、受助资格审查与公示、学校审核、资助资金发放与管理等全部文件资料。
第四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相关保管要求参见《内江师范学院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是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专职辅导员是本单位学生资助档案的直接责任人,按学校要求落实本单位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基础知识及档案基础知识,熟悉业务,忠于职守,保障资助信息安全。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应依法为教育部门、金融机构、受助学生和家长等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资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生资助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督促各二级学院对本单位学生资助档案的接收、保管统计和使用。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针对纸质档案应建立具有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适合保管档案的专用学生资助档案柜,学生资助档案应使用密集架或专用铁皮柜保管;针对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同时确保网络安全性、资助信息安全,并同有访问权限的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档案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内江师范学院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学生资助业务纸质和电子材料。收集过程中应对学生资助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凡字迹模糊、印章不清、残缺不齐等不适宜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退回整改,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二)应及时将本部门各岗位人员手中已办结的学生资助业务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装订成册并定期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档案室归档;本部门已毕业学生的学生资助档案,应于学生毕业后6个月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档案室归档,办理归档交接手续。
(三)未按规定建立档案工作,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给受助学生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档案归档范围
(一)各类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资助政策文件。
(二)各类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印发的资助政策文件。
(三)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册、校内公示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三)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评审材料、名册(原件)、校内公示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四)学校社会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册、校内公示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五)全校“奖勤助贷补免”等资助项目学生申请材料(原件),校内公示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六)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二级学院落实学校资助政策情况的信访、举报、投诉资助工作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取证、处理结果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二级学院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归档范围
(一)各类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印发的资助政策文件。
(二)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册(复印件)、本单位公示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三)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评审材料、名册(复印件)、本单位公示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四)本单位申请社会奖助学金获得者申请材料(复印件)、名册、本单位公示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五)本单位“奖勤助贷补免”等资助项目学生初审名册(复印件),本单位公示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六)学生、群众投诉处理记录,信访事件核实等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等不同形式的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6日
各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并定时供电,现将学生宿舍作息时间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学生宿舍作息时间(不包括寒暑假)
1. 周日至周四:晚上11点30分熄灯(就寝);
2. 周五至周六:晚上12点00分熄灯(就寝);
3. 学生宿舍每天06:20开灯,学生每天06:30起床。
二、每年10月8日至次年3月31日,学生宿舍按照上述作息时间定时开关灯并按上述时间实施定时供电。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另行通知。
三、考虑到我校所处地区气候的特殊性,每年4月1日至10月11日学生宿舍按上述作息时间开关灯,但寝室内不停电,以保证寝室电扇的正常使用。广大同学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自觉按时关灯就寝,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四、同学们要高度重视用电安全,不能使用劣质、三无、大功率等禁用电器,寝室内凡存在电风扇、插座、电灯等损坏的要及时报修,外出时要切断一切电源,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五、学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大对宿舍的检查力度,对发现有不遵守作息时间;晚归晚宿的;息灯后仍在寝室内上网、打游戏、播放影视和音乐等影响他人休息的;使用禁用电器及私拉乱接电源的;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宿舍管理混乱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将视情节和后果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六、学生会及其下属宿舍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和骨干(学生党员)要在学生宿舍管理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和自我管理作用,对不遵守时间的行为和当事人要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要自觉协助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以保证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七、今后每年如无调整或变动,学生宿舍均按此作息时间执行,学院不再另行发文。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我校全部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内师学字〔2007〕10号文件同时文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7日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不让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绿色通道”是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
第三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费、住宿费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
(七)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八)未缴纳学费、住宿费,但入学前在生源地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
(九)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办理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绿色通道”办理处办理“绿色通道”相关手续。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的学生进行备案,并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经核实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实施相应资助。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情况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学校除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取消其缓缴学费资格,责令其补缴学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获得资助者,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所获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6日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质,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学生行为表现,为学生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评定等提供依据,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量化考评办法的原则
1. 方向性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向。
2. 发展性原则:全面动态地看待学生。
3. 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4.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量化考评的对象
量化评分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就读本、专科大学生。
三、量化考评的标准
见附录:加减分项目及标准
四、量化考评的职责
1. 学生行为量化考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2. 各教学院成立学生行为量化考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学生代表组成,负责领导和安排本学院的考评工作,协调和处理各班反映的问题。
3. 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活动或比赛、校级及以上的通报由学生工作部统一认定并进行分数加减;其余由二级学院认定并进行分数加减。
五、量化评分结果的运用
1. 量化评分结果作为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的基本依据。
2. 量化评分结果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用于其他奖励、荣誉评定时参考。
六、有关说明
1. 学生行为量化分计算:学生行为量化分= 60分(基准分)+加减分(加减分依据个人实际量化情况累计加减,然后折合)。具体算法为(其中:Z表示行为量化总分,A表示所在班级个人量化累计加减最高分,S表示个人累计加分项目的分数,T表示个人减分项目的分数)
2. 学生行为量化考评,每学年一次,于每年9月份进行。
3. 本办法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行为量化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行为量化考评加减分项目及标准
一、加分项目及标准
1. 受到学校通报表扬的加1分(限学生处、团委正式通报),二级学院通报表扬加0.2分(限正式通报)。
2. 在各项活动和文体比赛中获奖,国家级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优秀奖加3分;省级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分;获得校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5分,优秀奖加1分;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8分,优秀奖加0.5分;社团组织的活动获得一等奖加0.8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加0.3分,优秀奖加0.1分。
3. 通过四川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者达标的加2分,超级的加3分,加分只适用于过级后的第一次测评。
4. 通过四川省普通话二级甲等测试者达标的加2分,一级乙等加3分,一级甲等加4分 。加分只适用于过级后的第一次测评。
5. 通过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加4分,六级加6分,英语专业过专业四级加4分,八级加6分,(艺体专业根据专业要求参照执行)。加分只适用于过级后的第一次测评。
6. 在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所收录核心期刊为准)发表学术论文加6分,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加3分。(增刊按1/2计算,第二作者及第三作者加分分别减为1/2,1/3。);出版文学类专著加6分,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文学类文章加3-4分,在校级刊物发表文学类文章加0.2分,院系刊物发表文学类文章加0.1分。
7. 参加一类学科竞赛项目获奖,国家级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5分,优秀奖加4分;省级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2分;在学校组织的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5分,优秀奖加1分;二类学科竞赛项目参照一类学科竞赛酌情加分。
8. 获得发明创造专利的加6分,实用新型专利加4分,外观设计专利加2分。
9. 举办“沱江学子”讲座加4分。获“沱江学子”杰出奖加6分。
10. 军训中获校级嘉奖者加1分。加分只适用于军训后的第一次测评。
11. 获校级“四星级文明寝室”者,其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获校级“五星级文明寝室”,其寝室成员每人加3分。
1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完成实践调查报告加0.5分,获得院级优秀报告加1分,获得校级优秀报告加2分;获得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2分,获得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3分。完成读书报告加0.5分,获得院级优秀读书报告加1分,获得校级优秀读书报告加2分。
13. 担任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合格),校级学生干部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院系学生干部部长以上(含部长)加3分;院系学生干部副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加2分;各二级学院及班干部加分加1—1.5分;校级及院系级学生干事、社团干部加1分;其它学生干部加0.5分(身兼数职的学生就高不就低)。
14. 取得律师资格、程序员、注册会计师等加4分;取得秘书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加2分。上述资格证如有分级的,此为最高级得分,低级酌情减分。如取得其它资格证书须加分的应当经过学校认定,方可加分。
15. 艺体专业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专业等级测试和取得裁判员资格加1-2分。
二、减分项目及标准
1. 在学期中受到校级通报批评和处分者扣5—25分,(通报批评5分,警告10分,严重警告15分,记过20分,留校察看25分)。受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扣4分。
2.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扣30分。
3. 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内务打扫和缺课、缺操者每次扣1分(早退算一次缺席)。
4. 一学期内因私请假累计15学时或因病请假30学时者扣4分。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2016〕77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专业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心理危机指个体或群体无法应对超出自身资源和应对能力的事件或境遇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预防指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个体或群体的心理调适、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于心理危机下的个体或群体极其相关人员采取及时、专业、科学、有效的措施,帮助其度过危机、恢复心理状态平衡,实现个体或群体成长。
第三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科学干预的原则。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关注心理健康,强化危机预防意识;要重视心理问题的及时疏导,增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与有效性;要保证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信息通畅、判断准确、处理果断、工作到位和协调配合;要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教育科学学院、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保卫部、后勤处、团委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做好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等工作,指导学院及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上报、转介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干预与跟踪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置大学生心理健康委员会,各班级设立心理健康委员和宿舍心理安全员。充分利用学校大学生心理委员会与心理协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协助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关注、帮扶工作。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七条 心理测量与约谈。开展新生心理测量与约谈,分析学生心理状态,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准确把握学生心理变化规律,科学确定预警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课程安排。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1学分),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类选修课程,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
第九条 宣传教育。举办“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等主题教育活动,利用班会、讲座、网络平台等线上线下途径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协会的指导,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促进学生自助互助。
第十条 咨询服务。通过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章 危机预警
第十一条 预警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预警对象予以特别关注:
1. 心理测量与约谈、学院谈心谈话中筛查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2. 入学前有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近亲属有类似行为,当前情况稳定的学生。
3. 遭遇重病、性危机、暴力、重大自然灾害或变故等应激事件的学生。
4. 学习、就业、情感、人际交往等存在问题,且社会功能明显受到影响的学生。
5. 长期缺乏家庭、朋辈等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
6. 情绪极端不稳定且自我调节能力弱的学生。
7. 性格过于孤僻、偏执、冲动,或有攻击性、暴力倾向的学
生。
8. 亲历或参与处理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学生。
9. 因其他原因导致情绪、行为有明显变化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上述预警对象近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符合附件所列症状的,直接转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启动危机干预程序:
1. 多次流露死亡念头(通过多种途径谈论死亡、自杀计划和方法等)的学生。
2. 不明原因突然赠送他人具有个人价值、纪念意义的礼物,无端请客、致歉、祝福或告别的学生。
3.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高度焦虑、恐惧、异常低落,或突然从极度低落变为平静的学生。
4. 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恶性心理事故征兆的学生。
第十三条 预警防控体系。建立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
1. 学校预警
学校要完善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指导学院做好预警学生的日常关注与相应管理工作。
2. 学院预警
学院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日常心理和行为,定期谈心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各类心理困惑和实际困难,及时向学校心理健康中心报送预警学生信息。
3. 班级预警
辅导员要发挥心理健康委员等学生干部作用,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关注学生心理状态,及时向学校和学院报送预警学生信息。
4. 宿舍预警
宿舍心理安全员(室长兼任)要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日常心理关注和帮扶工作,及时向辅导员报告预警学生信息。
第五章 干预措施
第十四条 干预对象及措施。根据学生心理状态、风险程度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从重到轻,建立“危急期-治疗期-稳定期-痊愈期”四级干预制度(具体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保留材料。学生辅导员要全程记录危机干预过程,及时汇报进展,保留学生签订的承诺书、医院诊断证明、门诊记录与检查结果等各类材料,干预结束后3日内将以上材料通过心理危机干预系统报送至学校。
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心理危机干预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学院院领导、辅导员等相关人员要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信息保密工作,心理危机学生相关材料由学生辅导员保管,未经批准,他人不得随意借阅。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要服从领导、统一行动、认真履责,对因以下情况造成恶性后果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如下:
1. 接到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后,故意拖延或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指挥而延误干预时机。
2. 故意隐瞒、不及时上报心理危机学生。
3. 不执行学校领导组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意见或擅做主张更改干预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建议其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心理危机学生请假或休学治疗,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严禁无人监管、未经治疗的心理危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
第六章 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因心理问题请假或休学的学生申请返校或复学,应持请假或休学期间治疗病历、一周以内二级甲等以上专业机构(含二级甲等)的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返校学习或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辅导员要每月更新心理危机干预系统,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辅导员工作出现变更,要及时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相关信息和跟踪服务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干预后适合在校学习的心理危机学生,学院要积极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辅导员要定期约谈掌握其心理状态,心理健康委员、宿舍心理安全员要协助做好日常关注工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定期跟踪回访,做好风险评估和信息反馈。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队伍保障。学校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4000配备专职人员,学校专职人员每年接受不低于20个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1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学校定期对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辅导员以及其他从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
第二十四条 条件保障。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日常运转经费纳入学校管理经费,按每生每年10元的标准划拨常规工作经费,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制度保障。校院班舍要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项制度,建立心理危机转介诊疗机制,畅通从学校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心理危机转介绿色通道,及时转介疑似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内师学字 [2009]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及措施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校各部门依法依规按章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内师院发〔2017〕90号),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对其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受理、复查学生的申诉,并提出复查结论意见。委员会挂靠监察处,由校领导、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等7-9人(须为单数)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受理学生申诉;
2. 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3. 对申诉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结论意见;
4. 对校内有关单位(部门)在对学生给与处分、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5. 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的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相关事项;
6.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2. 被退学处理的;
3. 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等处理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照合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高效、方便学生的原则,履行申诉复查职责;切实做到有错必纠,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其申诉可视为在申诉时限内。
申诉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申诉书的文本由学校统一制作,申诉人应按文本格式要求填写。
申诉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近亲属可代为申诉。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1. 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 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限申诉的;
3. 撤回申诉之后无正当理由又申诉的;
4. 对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又重复申诉的;
5. 代理申诉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受理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意见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用一般程序复查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指定3至5人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1. 提取原始处理材料,对原始处理予以复查;
2. 向申诉人进行当面或书面询问,听取申诉人的申辩;
3. 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4. 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申诉复查小组根据上述复查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或者听证会情况报告,讨论复查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结论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会议时,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意见须经2/3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原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意见并提交学校,由学校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结论意见并提交学校,学校经研究后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查决定:
1. 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 本人或代理人签收;
2. 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
3. 以上两种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可在校内公告栏公告(时限三十天)。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分或处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学校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条 申诉人在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审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申诉人的申请和申诉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的申诉予以调查;涉及个人隐私的不采取公开听证。
第二十二条 公开听证适用于以下申诉:
1. 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提出的申诉;
2. 对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宣布案由;
2. 作出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 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质证或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也可以向在场的证人发问;
4.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5.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对听证会的全程活动详细记录,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及当事人应当场核对笔录之后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指定。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 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 询问听证参加人;
4.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 引导听证会有序进行,可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6. 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定听证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内师学字〔2005〕26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并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的;
(五)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一学年度内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处分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处分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为首的;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九)在本校期间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的;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对受处分学生附加下列限制:
(一)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扣发一至三个月的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发留校察看期间的奖学金。
(二)在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奖评优、不批准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网络中刊(转)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内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图片、谣言、音频、视频资料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活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五)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传销活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案值在500--2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案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偷窃及伪造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金额虽小,但多次作案的(3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毁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赔付因打架斗殴致伤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诽谤、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多次传播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拨打骚扰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酗酒屡教不改者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四)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利用网络工具(qq群、微博、贴吧等)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影响社会、学校稳定和有损学校形象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除照价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点蜡烛蚊香、使用酒精炉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寝室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不配合学校公寓管理,私换门锁或另加门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有意撕毁封条或铅封,人为改变水电表内部计量结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从事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伙同外来人员,盗窃公寓(宿舍)公共财产与个人财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私自更改或私拉乱接学生公寓(宿舍)内的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及网络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成绩记“0”分,并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每学期旷课累计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1学时及以上者,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籍管理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处理;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校内学生的其他违纪,原则上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处理;
(四)其他跨学院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单位组织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应包括违纪事实、对错误的认识以及如何改正等),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和申诉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单位调查结束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整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根据相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报负责处理部门;
(二)负责处理部门审核各二级学院对违纪处分的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并报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各二级学院或负责处理部门听取学生(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听取,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由负责处理部门听取;
(四)由负责处理部门草拟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五)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面通知家长,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申诉相关规定详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通报批评和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通报批评期限为6个月,警告和严重警告期限为8个月,记过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罚实施细则(修订)》(内师学字〔2016〕10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素质教育规范学生活动经费,明确经费拨款项目、对象、标准以及使用范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拨付给学生工作部(处)活动费用和学生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化、社会实践等各类专项经费。
第二章 经费的申请与分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学生活动经费的计划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支出科目(学生活动、艺术实践、心理教育、宿舍管理、军事理论)等,结合学生人数和社团活动拟定各经费开支项目和二级学院学生经费划拨的预算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分级管理,由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监督。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根据学生经费分配预算方案,对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的学生经费账目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超过规定的开支可以拒付。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二级学院的学生人数(优秀等级15元/生·年、良好等级14元/生·年、合格等级13元/生·年、不合格等级10元/生·年)加基数,按年度在上半年4月份划拨各二级学生的活动经费,其他有关学生毕业生照相、毕业生活动费、宿舍搬迁等其它活动经费原则上安排在下半年增拨。
第三章 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七条 学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与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相关的印刷费、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制作费、租赁费、讲座酬金、评审劳务费、学生补助、培训、餐费等。其中餐费报销时须注明具体的学生活动事项,并严格控制额度。
第四章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八条 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通过正常渠道和正当方式实施采购,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并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在确保采购物资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采购价格和采购成本。
第十条 政府统一采购类:空调器、打印机、复印机、计算机、传真机、投影机、速印一体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各类木质、金属家具、各种打印纸张、硒鼓等由使用部门申请,处领导审批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申领。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招标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6〕51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经费的执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的管理实行“财务一支笔”制度,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签字,单笔10000元以上开支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费审批按照“一事一批”的原则。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按规定进行逐级审批时,不得进行拆分而规避上一层级的审签)。各二级学院单笔1000元以下(含1000元)开支,由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单笔1000元以上开支由党总支副书记和党总支书记签字。其他人未经审签人委托不得代签,否则,计划财务处可以拒付。
第十三条 各大型活动举办前,制定详细经费预算,报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实施活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范围使用经费。如出现超出预算内容或额度的情况,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主管校领导汇报,提交相关说明,待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按照《内江师范学院经费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6〕121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5月31日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4号)的要求,推动学校领导干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办学治校、育人育才、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在我校形成全员育人的良好氛围,打造“三全”育人共同体,为学生学习发展、成长成才提供更多的帮助,助力学校“振兴本科教育工程”和“三分式人才培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全校领导干部(指全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在联系班级(团支部)的过程中,应本着“指导不主导,督办不包办,到位不越位,依靠不依赖”的原则,主动与联系班级班主任、辅导员配合,形成育人团队。从“抓一个问题、了解一个动态、化解一个矛盾、办一件实事”做起,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我校全员育人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班级(团支部)。
三、工作内容
每学期与联系的班级(团支部)最少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 参加一次会议。各级领导可采取参加班会、共青团三会两制一课、学生社团、学生干部会、师生座谈会等形式,或者参与班级的集体活动、主题班会或团日活动,了解学生,通过和学生交朋友,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二) 联系或举办一场讲座。深入联系班级,与学生共同探讨大学生活的各种问题,并针对班级学生的特点,结合自身的专业、经历等优势,为学生开设一次或者联系有关专家开设讲座。通过作形势报告、座谈交流、开设讲座等,用深厚的理论功底赢得学生,成为为学为人的表率;
(三) 走访一次宿舍。各级领导通过走访班级宿舍,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关心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 到联系班级听一次课。各级领导通过跟班随堂听课,了解班级的学风状况并提出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 各级领导在联系工作中应以教育引导为主,成为基层班级(团支部)与学校和相关二级学院沟通的桥梁。
(二) 各级领导在联系工作中通过给班级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学生提供学业规划和人生规划当好导师,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与困难。
(三) 各级领导通过联系班级,既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又要了解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为我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四) 领导干部联系学生班级制度是落实“三全育人”的重要举措之一,全体领导干部务必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学校将此工作情况实现“三个纳入”:纳入干部任用工作重要依据,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重要内容,纳入校、院(系)级党组织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指标体系。
(五) 联系班级(团支部)领导由学生工作部、团委统筹安排到各二级学院,由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具体联系并落实到班级(团支部)。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与联系班级进行对接,并做好相关工作情况记录,开展工作情况登记表交至联系班级班主任后由二级学院学工办统一交到学工部教育管理科。在联系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班主任、辅导员或者学生工作部教育管理科联系(0832—2343002)。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联系班级情况登记表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28日
学生的发展是学校一切工作开展的中心,为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状况及学生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建议,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营造好的育人环境,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期要定期召开学生工作联席会,并形成制度。联席会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生工作部牵头,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协同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联席会实施中要强化问题导向,达到完善和提升学生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目的。
一、学生工作联席会的召开形式
1. 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座谈会: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每学期召开两次,一般在每学期初和期中进行。
2. 职能部门学生工作联席会: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一般在每学期期中进行。
3. 学校学生工作联席会: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校长和相关校领导参加,一般在每学期期中进行。
二、学生代表座谈会的参加人员
1. 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座谈会: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学工办主任、教科办主任、辅导员和各班级学生代表参加。
2. 职能部门学生工作联席会: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保卫部、后勤处等学生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及校学生会干部代表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参加。
3. 学校学生工作联席会:学校校长、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学生会干部代表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参加。
三、学生工作联席会的要求
1. 学生工作联席会制度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纽带,也是下情上传的重要方式,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
2. 对学生工作联席会制度收集的信息,组织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各相关单位应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给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和领导决策。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4月8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健康中国”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阳光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的开展,营造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和参与体育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体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江师范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全面领导全校师生开展体育教育、体育竞赛、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组织机构,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省教育厅和省、市体育部门的指导。
第二条 内江师范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宗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有关体育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坚持立德树人,依据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各类体育活动的开展和宣传,全面推动阳光体育活动、全民健身和大学生“三走”活动深入开展,活跃校园体育文化,培养品德高尚、素质全面、体魄强健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增强师生的终身体育意识。
第三条 加大竞技体育校代表队建设力度,促进竞技运动水平提高,带动全校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开展,不断提升学校的声誉和美誉度,为我校创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地方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的任务
1. 宣传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国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四川省学生体育协会有关决定。
2. 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纲要》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3. 根据校党委、校行政的工作要点和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全校师生开展体育活动。
4. 制定学校体委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计划实施。
5.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提出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和总结。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并为学校重大体育决策提供可行性论证。
6. 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全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课外锻炼、体育课程等的顺利开展;保障全校教职工体育活动和体育赛事的开展,促进学生和教职工身心健康。
7. 加强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积极组织和参与校内外体育竞赛。
8. 加强与各级体育部门、各兄弟院校以及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吸引社会资源繁荣校园体育文化。
9. 加强体育活动在校内外的宣传,吸引更多的师生参与体育、关心体育,树立我校蓬勃和谐的健康形象。
10. 对学校体育场馆和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提出建议和意见。
11. 根据《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积极推进校园足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12. 协调落实学校交办的其它体育工作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1. 体育运动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2. 体育运动委员会设副主任2名,由分管工会工作、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
3. 体育运动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校办、校党委宣传部、校工会、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计财处、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与设备处、保卫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体育学院院长、体育学院副院长担任。
4. 体育运动委员会设秘书处,属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由体育学院、校工会、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设秘书长1名,由体育学院院长担任。秘书处办公室设在体育学院,办公室主任由体育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5. 上述职务随工作职务变动自然任免。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主任、副主任职责
1. 全面负责体育运动委员会工作。
2. 召集和主持体育运动委员会会议,检查体育运动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审核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并推动相关工作。
(二)秘书长职责
1. 协助主任制定、落实学校年度体育工作计划。
2. 负责秘书处工作,落实体育运动委员会决议。
3. 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办公室主任职责
1. 处理体育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2. 起草学校体育工作年度计划。
3. 落实全校性体育活动年度计划,负责各类体育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4. 完成主任、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委员职责
1. 参加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会议,提出全校体育工作意见或建议,参与起草、制定和落实学校体育工作计划。
2. 组织并落实各学院开展体育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锻炼,按时参加身体素质测试。
3. 落实开展体育活动场地、器材、经费和安全保障工作。
4.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用途
第七条 经费来源与用途
1. 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由学校体育维持费、校工会体育活动费、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学生活动费、二级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组成。特别重大活动及比赛经费单独向学校申请划拨。
2. 经费用途:全校性群体竞赛活动开支(如校运动会、全民健身运动会、冬季球类运动会等),学校体育代表队训练参赛运动员补贴、器材服装购置、外出比赛交通食宿费等。
3. 经费预算及使用:由体育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校工会和校团委负责列出年度预算,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执行,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的函》(教发司〔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7〕12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职责明确、规范协调、运作高效的原则和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应满足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基本要求。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应坚持立德树人、以人为本,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绿色和谐的宜居场所。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理念,牢固树立文化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育人意识,做好公寓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文明、诚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精神风貌。住宿学生若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若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学生违法、违纪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本办法的住宿学生指所有在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成教生及短期进修和实习人员。
第六条 学生公寓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惩防体系及廉政风险防范的制度,加强公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一)分管学生工作、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
(二)成员由校办公室、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保卫处、后勤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计财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书记(副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管委会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二)统筹组织领导学生公寓工作,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职责分工,落实人员岗位职责,形成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和局面。
(四)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
(五)协调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做好学生公寓安全、消防、后勤服务保障及其它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管理部门(成员)主要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的主要职责:
1. 落学校有关决策与任务,制定和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学生公寓规范化管理水平。
2. 负责学生公寓资源的调配及管理;做好学生公寓资源的综合利用,积极开设方便学生生活与学习的服务项目。
3. 安排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开展工作,建立完善的辅导员、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4. 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引导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5. 组织各二级学院,按照“温馨、和谐、雅致、简洁、清爽”的理念,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公寓文化育人功能,把公寓建设成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6. 建立学生在公寓表现考核制度。组织各二级学院,以学生寝室为单位,以“星级文明寝室评定”为导向,每学期对学生的思想、学习、文化、实践和日常行为规范进行考评,提高学生全面素质。“星级文明寝室”纳入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以及院系年终考核。
7. 组织学生参与公寓民主管理。校团委负责设置相关组织机构(校学生会宿管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成立学生公寓党员工作站,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监督各项制度执行,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学生在公寓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成才”作用。
8. 设立学生公寓管理科,具体牵头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假期留宿学生管理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人身及财产安全、垃圾分类管理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9. 制定群体性事件、心理干预等应急事件的处置预案,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10. 负责对物业公司的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二)后勤处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学生公寓运行实际需要,核定和落实公寓年度维修、改造及更新等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2. 负责做好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实施,随时排查并消除学生公寓的基建、水电和设备安全隐患。
3. 对学生反映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的维修问题给予及时处理,做到随报随修,并实现网络报修和反馈。对师生投诉或急修项目,及时处理并回访,对短期内无法处理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
4. 做好水、电的正常供应,定期对学生公寓水、电等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做好学生公寓及周边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定期进行灭鼠灭虫,确保学生公寓生活、学习环境的安全。负责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保洁绿化。
5. 制定学生公寓水电故障、公共卫生、卫生防疫、传染性疾病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 实现并严格执行学生公寓用电“恶性负载识别”,做到每年集中检修一次。
7. 负责招聘物业管理的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其管理工作严格按学校与公司的合同约定执行。
(1)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资产,住宿人员应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
(2)各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寓各项规章制度。门卫管理实行贵重物品、大件物品进出登记,会客登记制度;物资管理实行签约制度,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离校验收执行到位。
(3)公寓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管理人员严格检查进出公寓人员证件。一切工作人员及学生亲属进公寓须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4)对学生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服务相关规定执行。
(5)工作记录和所有制度执行资料记录完整并存档。
(6)加强对公寓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7)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管理服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8)做好学生公寓的财物管理。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根据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实际情况,核定和落实公寓设施设备更新费用开支,对缺少的设施设备、家具及时予以添置、更新、维修。
(四)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后勤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学生处等部门提出的学生公寓运行实际需要,核定和落实公寓年度维修、改造及更新等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2. 学生住宿费的收取、退费工作。
(五)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1. 加强对学生公寓安全的综合治理。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随时排查并消除学生公寓的安全隐患。
2. 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做好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位置正确醒目。学生公寓禁止吸烟,并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学生公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3. 定期对学生公寓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协调后勤处、物业公司和宿舍管理科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违法违规事件。
5. 制定学生公寓消防、自然灾害、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模拟演练与培训,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建立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六)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负责学生公寓网络安装、维护、安全与稳定。
(七)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1. 建立以班级为核心的学生公寓管理模式,按照寝室分布,充分利用班级和党、团支部在学生公寓管理中的作用,不断创新并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的做法和机制。
2. 进一步健全学生公寓住宿管理长效机制。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亲自抓,落实辅导员进驻公寓开展工作,加强对辅导员“入驻学生公寓苑区值班”考核。辅导员要将“入驻学生公寓苑区值班” 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 每周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学生寝室走访,检查和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履行好管理学生、教育学生、服务学生的工作职责。
4. 以班级、寝室为单位经常性对学生开展寝室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常识教育;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5. 组织每月至少四次的常规安全检查,加强对学生在寝室内使用违禁用品(酒精炉,电热棒、电饭锅、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及喝酒、抽烟、赌博、私拉电线、豢养宠物和留宿外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育,对违规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发生。
6. 关注特殊群体,积极化解学生间的各种矛盾,有效消除各种影响学生公寓安全稳定的因素和苗头。
7. 经常排查和及时掌握晚归、夜不归宿或校外住宿学生情况,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并告知家长。
8. 及时掌握留校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动态,重点做好留校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假期留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9. 每学期对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对“星级文明寝室”进行考核评定。
10. 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
11. 组建二级学院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生活部),建立寝室长管理体系,培养培训相关学生干部,推进和落实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成才”工作。
12. 加强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政治教育及专业紧密结合的公寓文化活动。
13. 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科做好学生寝室的安排和调整。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学生寝室实行公寓化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交费住宿,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各类成教生,须持财务部门交费凭据及有关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科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6]232号),对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按学年进行收费。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学生休学、出国留学等,须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未办理退宿手续者,按占用床位正常收费。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统招生须按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内住宿,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校外住宿指不在学生公寓住宿)。如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1. 患有慢性病或其他疾病,经医院证明建议患者单独居住有利于治疗者。
2. 因特殊原因,经二级学院和学校认定不适合在校住宿者。
(二)办理校外住宿的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情况说明),亲笔签名并加盖手印。
2. 学生家长提交书面同意书,亲笔签名,加盖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省外学生,家长可邮寄或传真方式告知二级学院)。
3. 学生必须提供租房合同(附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租房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4. 学生本人持以上材料到所在二级学院,经确认、审核后填写校外住宿申请书(一式三份,学生处、班主任、学生本人各执一份。),所在学院经与家长联系得到确认后,同意学生在外住宿,应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班主任、辅导员和总支书记均应签字)。
5. 学生本人持以上材料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审核并签字盖章。
6. 只有按以上程序和要求逐一办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学生校外住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寝室、床位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学生入学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住宿手续程序
(一)新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程序
1. 学生工作部(处)按招生人数将寝室床位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按学生班级相对集中安排学生住宿床位。
2. 入住程序:凭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效证件到所在二级学院,由辅导员办理住宿登记,安排学生寝室和床位,缴纳住宿费后,到学生公寓门卫室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房间的钥匙,按财产清单清点室内设施和设备等,并签定《内江师范学院寝室物品使用协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学生入住协议》后,即可入住。无缴费收据和住宿登记表者不得擅自入住。
(二)非新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程序
1. 凭有关证明向宿舍管理科提出住宿申请。
2. 宿舍管理科审批签署意见后,安排住宿寝室和床位。
第十六条 入住学生须按指定楼、室、床号入住,不得擅自变更寝室及床位(包括占用空房和空床位),不得转让或转租床位,不得私自留住他人。学生工作部(处)有权对学生现住寝室和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空出的床位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每间寝室按照相关标准安排4—8人住宿,设寝室长一人,寝室长负责日常管理和公寓文化建设,模范地遵守并督促寝室其他成员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晚归。学生公寓早上6:20开灯(开门),周末(周五、周六)晚上12:00熄灯(关门),其余时间(非周末)晚上23:30熄灯(关门)。晚上23:00(周五、周六24:00)后未归者视为晚归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值班管理人员说明,经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住在本栋公寓的学生拒之门外。考虑我校所处地区气候特殊性,每年5月1日至10月7日,学生公寓仍按上述作息时间开关灯,但学生公寓内不停电,以保证寝室风扇正常使用。广大同学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自觉按时关灯就寝,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十九条 上课、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学生公寓概不会客。学生不得留宿寝室外人员。
第二十条 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公寓,如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女生公寓,需持有二级学院以上组织证明,或经学生处宿管科审核批准。女生在自习、午休时间和熄灯后不准进入男生公寓,非上述时间女生进入男生公寓也需凭证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宿或调整住宿房间时,须主动到宿管科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办理退宿手续程序
(一)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和程序办理离校退宿手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离校。违纪者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毕业生将自己的物品全部搬出后,由管理员到本寝室验收公共物品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负责收回寝室钥匙,并在毕业生离校系统内确认。
(三)对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的毕业生,寝室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寝室的公共物品、设备如有丢失、损坏等,视情况按《财产协议书》上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如果责任不清,由本寝室学生均摊。
第二十四条 其它情况退宿。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开除等原因退宿的,应持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需在公寓留宿者,须经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学生工作部(处)同意、申请人签署留校住宿协议后,方可留校住宿,期间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学生留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留校安全承诺,确保留校期间人身及财产安全,因学生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公寓管理员,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承担。丢失钥匙不报告、私配钥匙、私换门锁等,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七条 符合调换寝室或调整床位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只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统一办理,调整原则上在班级内部进行。办理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和学生证到宿管科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需在当天完成调整搬迁。
第二十八条 严禁人为改变水电计量表结构。人为改变水电表内部结构或者有意撕毁封条和损坏铅封的,后勤处对损坏设施的寝室实行停水停电处理。待相应的责任寝室(个人)负责恢复或修复好损坏的水电设施后,再按规定向后勤处申请恢复供水供电,完清使用水电手续费用后,再给予供水供电。如果造成该幢公寓的水电计量总表与分表总和不相吻合的,其差额水电费由责任寝室(个人)负责支付。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管理人员因检查寝室秩序、卫生、防火、安全、维修等进入寝室时,学生应予配合。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管理部门(成员)要积极做好学生公寓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损学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出现刑事、治安等案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枪支、管制刀具等有碍学生公寓安全的违禁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严禁违章用电。寝室用电实行电器“恶性负载识别功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学生公寓(寝室)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寝室私自安装使用空调、冰箱等制冷电器;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学生公寓内的电路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专门人员检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自用学习生活电器(电吹风、插线板、充电器、台灯等)应为合格产品,不准使用“三无”电器,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住宿人员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饮水机、充电器等一切用电设备。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挪用消防设施,不得挤占消防通道;严禁在学生公寓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点蜡烛、使用酒精炉等),更不允许将焚烧的纸张和杂物等随意抛洒;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燃火蚊香;严禁在公寓楼和寝室内吸烟、随意乱丢烟头。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报警、撤离现场,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三十六条 住宿人员的贵重设备和物品应妥善保管,损失自负。学生携带行李、贵重物品离开学生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无问题方可带出。离开寝室时要及时锁好门窗。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进行任何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商务活动,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严禁将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带入学生公寓。
第三十八条 住宿生活安全。上铺住宿人员注意攀爬楼梯、栏杆、蚊帐架、电扇安全,防止睡眠时从上铺滚下或电扇伤人;发现寝室内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后勤维修管理部门(微信报修或在宿管员处登记)。注意高空、洗浴、滑倒、热水烫伤等人身安全。严禁攀爬围墙、门窗、阳台,禁止进入楼顶,严禁擅自撬锁、撬门、撬窗或损坏其他家具配件。严禁从室内将寝室门反锁。严禁在阳台搁置花盆等物品,以免掉落伤人,谁搁置掉落伤人,谁承担全部责任。严禁在公寓(寝室)阳台放置花盆等物品,掉落产生的安全责任由相关寝室(个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寝室网络安全。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不得沉迷网络,禁止通宵上网。
第四十条 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携带各种酒类饮品进入公寓内;严禁在公寓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等非法活动。违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公寓内禁止一切可能给公寓和他人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自觉维护公寓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严禁伙同外来人员,盗窃公寓公共财物与个人财产。
第四十二条 公寓门卫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执行人员、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非法集会,严禁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五章 环境秩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保持公寓内安静。不得在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放音响和进行其他有碍别人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闹事、摔酒瓶、摔热水瓶、敲打脸盆、焚烧衣被物品等有碍公寓正常秩序的行为;严禁在楼道内打球、滑旱冰、跳绳或进行其他影响公寓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停放车辆(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严禁堆放杂物,不得在走廊放置雨伞、鞋子、水瓶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 公寓楼内要衣着得体,严禁赤身裸体在楼道内行走。
第四十八条 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不准踢门、砸玻璃、撬门、撬锁,不准拆卸和损坏家具、不准随意拆卸淋浴喷头、POS机等设备,如有违反者,除按校纪处理外,损坏则按原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 公寓内禁止一切经商行为,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学生若发现有外来人员在公寓兜售商品,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五十条 凡在寝室、楼幢、公寓苑区内参与或带头组织聚众闹事、起哄、摔物品和其它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将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十一条 禁止私自在公寓楼、寝室内散发或张贴传单、启事、图画、标语、海报、广告光碟等宣传品。
第六章 公共财物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公寓(寝室)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资产,住宿人员应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对学生寝室家具等设施统一配置,学生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使用。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自然损坏的由学校负责维修;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实行收费维修或赔偿。维修收费和赔偿标准参照入住协议中有关收费项目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节约用电,节约用水,学生离开寝室时,须关闭室内电源和水龙头。学生应按时缴纳水电费,不得故意拖欠,故意拖欠水电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寝室用电、用水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过定额水电费自付。
第五十五条 爱护网络设施,学生开通网络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公寓内的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乱拉乱接。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住宿人员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寝室内生活、学习用品摆放整齐,经常清扫,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室内卫生;经常通风换气,预防各种传染病发生。
第五十七条 保持房间门窗、家具和墙壁干净整洁,不得在墙面上涂写、刻画、张贴、蹬踏脚印,不得乱泼污水;寝室内外装饰物品应体现健康、文明、高雅;不得在寝室内豢养狗、猫、兔、鸟、家禽等各类宠物。因粘贴造成公寓(寝室)污损,相关寝室(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找不到具体责任人,由寝室成员分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保持室内及门前卫生清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寝室长带领下,实行卫生值日制,做好室内及门前卫生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寓楼道实行24小时无垃圾制。室内垃圾一律倒入垃圾桶内;禁止往走廊或窗外等公共场所吐痰、浇水、扔垃圾杂物;禁止将一次性饭盒带入学生公寓,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条 公寓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寝室卫生由学生负责,实行值日生制;公寓保洁员负责公共卫生(走廊、楼梯、公共厕所、公共洗涮间、公寓楼周围责任区等)清理。学生应尊重保洁员劳动,爱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从修订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内师学字〔2016〕3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6月29日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司〔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及有关规定,我校对学生原则上按班级相对集中在学生公寓安排住宿。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分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居住学生的管理,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住宿学生申请条件
1. 患有慢性病或其他疾病,经医院证明建议患者单独居住有利于治疗者。
2. 因特殊原因,经二级学院和学校认定不适在校住宿者。
二、校外住宿办理程序
1. 学生本人在学工系统填写并提交《校外住宿申请表》《校外住宿家长同意书》。
2. 班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逐一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学生本人打印《校外住宿申请表》《校外住宿家长同意书》各一式三份,纸质版家长同意书需家长本人签字摁手印,外省的同学可以将同意书电子档发给家长,家长本人签字摁手印后再传真或邮寄给学生。
4. 《校外住宿申请表》交由班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进行确认签字后加盖二级学院党总支鲜章。
5. 学生本人持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的《校外住宿申请表》、和家长签字摁手印的《校外住宿家长同意书》、房屋租赁合同(附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租房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身体原因,还需提供医院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审核并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
6. 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二级学院、宿舍管理科各一份。
7. 按以上程序和要求逐一办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学生校外住宿时间不超过一学年。
三、学生不办理相关手续又在校外居住的,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相关要求处理。
四、本办法所称“校外住宿”是指不在学校学生公寓(宿舍)居住。
五、今后每年如无调整或变化,学生办理校外住宿均按此办法执行,学院不再另行发文。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师学字〔2008〕26号文件同时文废止。
七、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2.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家长同意书
3.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1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丰富大学生宿舍文化生活,提升宿舍文化品位,加强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宿舍建设成“安全稳定、文明整洁、健康向上、温馨和谐”的育人阵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宗旨
星级文明寝室评比以学生寝室为单位,每学期对寝室安全、纪律、卫生和寝室全体成员进行思想、学习、日常行为规范的综合考评,旨在以星级文明寝室评比为载体,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
二、评比考核内容
1. 团结向上。寝室学生有较高政治素质,思想上进、爱国爱校、团结和谐。
2. 学风优良。寝室学生学习勤奋,有浓厚的学习氛围。
3. 卫生整洁。寝室干净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物品摆放有序,无异味。
4. 寝室高雅。寝室内务规范,布置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5. 行为文明。寝室学生有良好道德修养,讲文明、讲礼貌、诚实守信,遵守安全纪律和行为规范。
三、评比时间
每学年度第一学期:9月上旬至次年1月上旬。
每学年度第二学期:2月下旬至6月下旬。
四、评比方法
1. 每周一由学生处宿管科组织人员对全校学生寝室进行检查,检查成绩占总分的80%。
2. 各二级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生每周四对本学院学生寝室进行检查,检查成绩占总分的20%。
3. 寝室检查评分以《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宿舍星级寝室评比标准》为依据(见附件)。
4. 坚持“每周一查、每月一星、每学期一评”的评比方法。
5. 一个月当中每周得分在80分以上的寝室授予一颗星,一学期按四个月进行检查考评,获四次授星的寝室期末可评为“四星级文明寝室”。
6. 每个月对符合授星的寝室将在学工系统进行自动授星,学生可以通过学工系统进行查询。
7. 一学年中,两学期都达到“四星级文明寝室”的寝室自动评为“五星级文明寝室”。
五、学生寝室有下列情况的当月不得授星
1. 凡寝室学生在当月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有存放、使用大功率电器、赌博、晚归、酗酒、饲养宠物等违纪情况,受有关部门处理或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取消该寝室当月授星资格。
2. 凡寝室在当月中有一次检查成绩在80分以下的,取消该寝室当月授星资格。
3. 凡不配合学校检查的寝室,取消该寝室当月授星资格。
4. 凡寝室学生不能和睦相处,寝室成员之间闹矛盾不团结,因此理由提出调换寝室或因寝室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寝室当月授星资格。
5. 凡寝室成员晚归累计达四人次、私自在校外住宿、不认真履行晚归登记手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取消该寝室当月授星资格。
6. 凡寝室成员有沉溺网络游戏,影响自己学习或在寝室使用计算机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取消该寝室当月授星资格。
六、星级文明寝室评比绩效
1. 一学期中,三星级以上寝室(学生)为合格寝室(学生)。
2. 一学期中,三星级以下(零、一、二星级)寝室为不合格寝室,取消该寝室学生本学年的评优评奖,担任学生干部,勤、贷、免、补等推荐资格。
3. 一学年中,每学期都是四星级寝室以上(含)作为推荐学生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条件之一。
4. 四星级寝室为优良寝室,对获四星级寝室的学生,给予加分奖励,加量化分1分,加德育学分0.2分。
5. 五星级寝室为优秀寝室,对获五星级寝室的学生,给予加分奖励,加量化分2分,加德育学分0.2分。同时获四星级和五星级荣誉称号的寝室加量化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
七、其它说明
1. 对寝室星级评定有异议的学生寝室,只限于当学期内反映,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受理。
2. 对寝室内务检查成绩有异议的寝室,只限于本周和次周内反映,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受理。
3. 寝室检查中的“无人寝室”,申请复查理由只能是上课或参加学校临时安排的活动,个人原因造成“无人寝室”的不能申请复查。
4. 申请复查的寝室须由二级学院开具证明(签字、盖章),经宿管科核实真实性和有效性(与同班、同楼层等相同情况寝室对比)后才能复查。
九、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师学字〔2014〕16号文件同时文废止。
2.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3.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宿舍星级寝室评比标准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宿舍星级寝室评比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四个统一:被盖折叠摆放统一、洗漱卫生用品摆放统一、鞋袜书籍等物品摆放统一、衣服蚊帐挂置统一。
(二)四个整洁:门窗玻璃整洁、地面和墙面整洁、床上卧具整洁、个人用品整洁。
(三)温馨和谐:室友融洽相处,遵守校规校纪,爱护公物,寝室内文化和学习氛围浓厚,无违规违纪现象。
二、评分细则
(一)寝室文化(20分)
1. 寝室布置高雅美观,体现较高思想性和艺术性(5分);
2. 学习氛围浓厚、寝室成员讲普通话、用语文明,不传播腐朽思想、垃圾文化,无不健康书籍报刊、标语、字画等(10分);
3. 寝室成员关系融洽、团结互助(5分)。
(二)寝室内务(50分)
1. 室内卫生(15分)
(1)寝室内、外地面干净、无污迹、无纸屑及垃圾,卫生间内无污垢、无尿碱(3分);
(2)天花板无蜘蛛网或悬挂物(3分);
(3)墙壁无人为损坏、无乱涂乱画、无张贴物,无球印、脚印、蜘蛛网等(2分);
(4)桌面干净,东西摆放整齐(2分);
(5)门面整洁、美观、不乱涂乱画(3分);
(6)窗户玻璃无破损、无灰尘、无张贴物(2分);
2. 床铺卫生(10分)
(1)被子、床单、枕巾干净整洁,全寝室做到叠放统一(5分);
(2)蚊帐全寝室统一标准挂整齐(3分);
(3)床帘统一格式,整齐干净(不挂床帘,该项得满分)(2分)。
3. 衣物(5分)
衣服干净整洁,叠放整齐;闲置衣物洗好放入衣物箱内(5分)。
4. 日常用品(13分)
(1)洗漱用品、水瓶摆放整齐、合理,卫生间无异味(3分);
(2)毛巾干净,晾挂整齐成一条线(2分);
(3)电器(风扇、灯管、灯泡等)清洁、并保持安全状态(3分);
(4)衣箱摆放整齐、无灰尘(2分);
(5)脏衣物及时洗涤、无浸泡发臭现象(3分)。
5. 个人闲置物品、空铺(7分)
寝室内个人闲置物品,都装箱放入橱柜,空铺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三)寝室纪律(30分)
1.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无晚归、不归现象(7分)。
2. 爱护各种宿舍设备、家具等公共财产,并做到节水、节电,寝室无人时无不关灯、关门现象(3分)。
3. 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和其他寝室同学(3分)。
4. 坚决抵制各种经商活动和广告、传单等宣传品(4分)。
5. 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8分)。
6. 能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抵制各种不良思想和行为(5分)。
内江师范学院
学生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学字〔2018〕6号
为全面落实学校“十三五”规划,强化人才培养工作的中心地位、本科教育的基础地位,优化人才培养体系,协同推进教学工作,提升学校育人质量和育人水平,提升学生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学校特制订《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评促教,以评促学。通过学生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调查与评价,发现问题,改进教育教学方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本科教育评价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对学业的满意度。
以评促管,协同育人。通过学生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调查与评价,优化教育管理模式,浓厚全员育人、协同育人氛围,为本科教学质量的提升提供体制、机制、条件保障。
二、调查对象
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调查指标
在校本科生问卷(见附件1)。根据自我现状评价、对自我学习的满意度(学风建设评价)、对自我成长的满意度、对指导与服务的评价、第二课堂活动评价、学生工作提质升级的建议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实施方案
1. 组织领导。调查工作在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的指导下,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
2. 问卷调查。在校本科生问卷调查由学生处组织实施,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配合实施。
3. 结果应用。学生问卷调查由各学院安排实施,统计、分析问卷信息并撰写调查报告(见附件3),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汇总,形成总报告。调查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各有关单位,各学院、职能部门根据调查报告提出改进管理、加强条件保障与教学建设的建议和举措,并切实落实。
五、相关要求
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生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调查”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对所接受教育情况的一种客观反馈,是促进学生参与教学改革与学校管理,发挥学习主体作用的重要渠道。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测评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和科学化水平。
2. 认真组织,提高信度。要认真组织,确保调查工作信度,以充分发挥测评的正面导向作用。要动员全体学生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参与到调查工作中。调查前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向学生详细解释调查内容,引导学生根据自己学习过程中的实际体验,实事求是地、积极地、认真地参与调查。
3. 及时总结,有效使用。“学生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调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常态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之一,是学校抓教风、带学风、促校风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机制,逐步提高调查的工作实效,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调查问卷
2.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调查问卷数据统计表与分析报告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7月10日
第一条 总 则
(一)征集大学生应征入伍,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着眼战略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育人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措施》的通知(川征〔2020〕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应征入伍”是指应征的义务兵和直招士官。
第二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宣传部、纪委办、监察处、巡查督查办、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教务处、保卫部(处)、招生就业处、计财处、校团委、继续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组成。
(二)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站长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部(处)长兼任,分管军事武装的副部(处)长、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军事科科长、教务处注册中心主任为主要成员。办公室设在
军事科,军事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征兵工作分站”,负责人由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学工办,明确辅导员、班主任作为征兵工作的直接参与者、组织者和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与学校征兵工作站保持沟通和联系。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1)负责与上级兵役机关、校内各相关单位联系,将国防法规教育、征兵宣传纳入军事课课程体系,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
(2)负责编制征兵宣传资料、兵役登记、应征入伍组织实施、新兵回访、退役学生服务、二级学院征兵及兵役登记工作考核等工作。
(3)负责大学生国防教育、新生军训、大学生征兵等工作的落实,配合上级武装部门和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宣传动员、征兵对象审核、体检、政审、换装起运等工作。
(4)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联系、做好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复学后学费减免工作。
2. 党委宣传部通过校园网主页、LED屏等宣传媒介和“两微一端”等进行大学生征兵宣传。
3. 校团委负责在各类型团日活动中宣传大学生入伍政策。
4. 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的学籍保留、退役
后的学籍恢复和退役后的学业管理及转专业等工作。
5. 计财处负责将国防教育经费、征兵工作经费和大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学费审核、学费补偿(代偿)、学费减免和“国防贡献奖学金”发放等工作。
6. 招生就业处负责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宣传资料;做好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就业服务工作。
7. 继续教育学院配合兵役机关做好成教学生应征入伍相关政审工作;负责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二)各二级学院职责
1. 积极开展“兵役登记”宣传引导工作,严格落实应登尽登,不漏一人。
2. 根据“一年两征”时间节点,利用讲座、主题班会、党团主题活动、宣传栏、网页、短信、微信微博、QQ群、宣传单等,推动征兵宣传进院系、进班级、进课堂、进宿舍、进食堂,深入开展点对点、面对面精准宣传动员。
3. 召开毕业生座谈会,与毕业生进行深入谈心,畅谈爱国情怀,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
4. 组织学生进行预征兵报名,帮助有应征入伍意愿学生算好当兵政治账、经济账和发展账,引导激励广大学生投身军营、建功立业,完成学校下达的征集任务。
5. 配合兵役机关搞好政审工作,把好政审关,向军队输送优秀人才。
6. 对体检政审合格预征对象,班主任、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要对其进行个别谈话,及时了解预征对象的思想动态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其确立正确的入伍动机和人生价值观,安心到部队服役。
7. 经常与入伍学生保持联系,对在部队立功和有突出表现学生及时宣传,教育勉励广大学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促进学院学风校风建设。
8. 配合教务处及时做好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和学籍管理工作;配合档案馆及时做好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档案转移工作;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应征入伍学生信息。
第四条 兵役登记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男性公民,均应在当年3月1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大学生,须再次登录进行兵役登记核验。
第五条 应征入伍
(一)应征地选择。大学生既可选择在校应征报名(区县选择“内江市东兴区”、单位选择“内江师范学院”),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应征报名。
(二)网上报名。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兵役登记”,有参军入伍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报名。男性普通高校应(往)
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要(专业查询https://www.gfbzb.
gov.cn/sgzz/zycx.action),可报直招士官。
(三)初检初审。在校(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大学生,根据学校武装部(户籍所在地人武部)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初检初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在线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学生持《登记表》到所在二级学院,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或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在“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签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行政公章。从学校(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学生将签署好意见并盖好公章的《登记表》交到学校武装部(户籍所在地人武部)。
(三)体检政审。应征地兵役机关将具体体检时间和地点通知学生本人,应征学生按要求参加征兵体检,并由所在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开展政治联审。
(四)走访调查。对政治联审和体检合格者,应征地兵役机关通知学校武装部,安排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应征地兵役机关将体检和政审双合格的大学生预先确定为入伍对象。
(六)张榜公示。预定新兵名单确定后,进行为期5天(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批准入伍。体检和政审合格的大学生,经公示后,由应征地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
第六条 学籍管理
(一)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的学籍保留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在入伍离校前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及时办理的由辅导员代其补办。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其“全日制在校生”身份。
(二)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后的学籍恢复
1.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逾期未申请恢复,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2.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可凭部队相关证明申请恢复学籍。
3. 因个人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恢复学籍,按取消学籍处理。
4. 服役期间考入其它学校(含军校)的,不可以申请恢复学籍,学生应办理本人申请退学手续,否则按取消学籍处理。
5.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退役的,不可以申请恢复学籍。
(三)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后的学业管理
1. 未经学校批准恢复学籍的应征入伍学生不得回校学习、考试。
2. 对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原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相应学分,符合我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授予学士学位。
3. 应征入伍至恢复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恢复学籍时学校根据其应征入伍前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
4. 当年上半年批准入伍的普通本专科毕业年级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上述学生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由县级(含)以上兵役机关提供服役证明材料,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授予学士学。
5. 定向乡村教师免费培养等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服义务兵役2年期满退出现役的,其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在其退役后1年内,如符合定向乡村教师免费培养毕业生要求,应继续回定向就业县(市、区)所辖乡镇教学点,完成协议义务。定向乡村教师免费培养的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的,其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就业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定向培养协议执行。其他定向类(含企业委托培养)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就业指导与服务
(一)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役后一年内,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学校、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
导等就业服务。
第八条 优待优抚
(一)大学生应征入伍实行优先报名应征、优先安排上站体检、优先政治审查,合格者优先审批定兵。
(二)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可按学期复(入)学,保持学业连续性。
(三)退役后复(入)学,经本人申请,可转入我校其他同批次专业学习(特殊类型招生等除外);若原学专业已被撤销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四)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和第二课堂素质学分,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优秀(90分)。
(五)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六)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在完成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七)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八)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
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九)学校设立“国防贡献奖学金”(人民币)。
1. 奖励计入我校年度征兵指标任务完成数的全日制在校生(不含新生)或经四川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含直招士官)。在校本专科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 2000.00 元;四川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户籍在四川省内的一次性奖励 3000.00 元、户籍在四川省外(在学校应征)的一次性奖励 8000.00 元。
2. 在校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个人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奖励50000.00元;个人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的,奖励20000.00元;个人荣获三等功的,奖励5000.00元;个人获旅(团)级以上嘉奖的,奖励 2000.00元。个人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可累积计算奖励。
(十)退役大学生复(入)学后在校期间享受退役军人各类慰问政策。
(十一)退役大学生复(入)学后在校评先评优和推优入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和培养。
(十二)大学生在学校报名应征,体检政审期间免费在学校宿舍住宿,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服务。
(十三)经四川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含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享受四川省的以下就业政策。
1. 公务员定向招录。在军队服役五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
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下同),退役后可报考四川省基层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职位。参军入伍经历可作为选调生报考条件之一,且年龄相应放宽两至三岁。
2. 专武干部招录(聘)。优先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定向招录(聘)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比例不低于乡镇(街道)武装部考试录(聘)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50%。
3. 事业单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四川省事业单位时,按规定享受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旅(团)级及以上单位评为优秀义务兵、优秀士官或荣立三等功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另加4分,累积不超过6分。
4. 国有企业招聘。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原则上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择优录取。
5. 鼓励自主创业。加大退役大学生士兵自主创业支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托专业培训机构等进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经营场地、金融税收、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6. 落实复职复工。应届毕业生入伍前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九条 学费补偿(代偿)及减免
(一)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含义务兵和直接招收士官)的全日制毕业生或在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在校生、应届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登录“全国征兵网”,在线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依次到学校计财处、资助管理中心和应征地人武部,对“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进行审核盖章,将盖章后的“申请表Ⅰ”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学费补偿或代偿。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后,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在线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一式两份),交一份盖好章的“申请表Ⅱ”和《退役证》复印件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三)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
过12000元;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款和学费资助款必须优先用
于缴纳所欠学费。
(四)在校期间已经免除全部学费的大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从强军梦、强国梦,推动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征集大学生入伍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鼓励、引导大学生参军入伍和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作为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完善机制,保障服务。征兵工作任务纳入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考核。各二级学院要将学校下达的征兵计划数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指定专人与学校武装部保持联络,及时掌握应征入伍学生报名情况;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党团员的作用,把工作细化到每一个班、每一名学生,保证每项工作、每个环节落实到位。征兵工作站为从学校走兵的学生推行“一站式”服务,统一派车组织体检、统一组织政治考核、统一办理入伍手续、统一办理学费补偿、保留学籍等工作,方便学生及家长。
(三)加强监督纪律,廉洁征兵。相关人员要构筑廉洁征兵的思想道德防线,将廉洁征兵贯穿征兵工作全过程。避免任何机构和个人向参军入伍学生非法收取费用,吃拿卡要。纪委加强对大学生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附则
(一)依法服兵役是每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与义务,适龄大学生如拒不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被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校纪校规处理。
(二)被部队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抚政策,并按国家政策要求退回国家代偿或补偿资金及相应补贴。
(三)本办法由武装部、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暂行管理办法》(内师武字〔2015〕1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等国家和省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建设结构优化、素质良好、富有活力、精干高效的教学科研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经学校党委研究,现就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以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为导向,完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建立以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制定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匹配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制度机制,建立体现岗位职责、绩效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的人事制度,完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用人制度,建设结构优化、素质良好、富有活力、精干高效的教学科研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1. 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用人机制。以定编、定员、定岗、定责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职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进一步推进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2. 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起分层次分重点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改革教师聘任制度和评价办法,将引进企事业单位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选送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参与项目等实践锻炼,建设一支比较稳定的专兼职技术技能型师资队伍。
3. 深化校院两级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下放人事管理权限,对二级学院(部)人事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增强二级学院(部)办学活力和创造性,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效益。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原则,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开展。
二、着力推进学校用人机制转换
(一)推进学校编制核定管理改革
1. 学校编制核定管理改革的原则
(1)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编制核定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根据学校现状和发展战略规划,科学定编,促进发展,总量控制,统筹兼顾;
(2)按需定编,动态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核定编制,采用年度微调、聘期核算方式调整编制,保证各单位及时有效地优化配置人力资源,适应工作任务变化需要;
(3)分类管理,协调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及各类编制的用途,实行分类管理,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2. 学校编制类别
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承担工作任务实际需要分为教师编制、管理人员(职员)编制、教辅人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和机动编制等五类。
3. 强化人员分类管理,学校编制结构更加合理
学校人员编制核定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内江师范学院岗位设置总量控制原则,实行编制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进一步强化人员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员分类管理原则,学校核定的各部门各类人员编制,按其聘任类别分为事业编制职工、人事代理(编制外聘用)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
4. 科学开展学校各级各类人员编制的核定
(1)学校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校级领导职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处级、科级机构领导职数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核定。
(2)专任教师编制核定。各二级学院专任教师按照我校学科门类生师比核定;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8〕5号),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专任教师编制按全校生师比400:1评估要求进行核定。
(3)科研机构编制核定:按学校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社科基地及以上科研机构设置相关要求及目标任务等需要核定编制。
(4)辅导员编制核定: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与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原则,专职辅导员编制按照各二级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200:1的方式进行核定。
(5)教辅人员编制核定:学校教辅人员编制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实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
(6)二级学院(部)管理人员(职员)编制核定:各二级学院(部)的管理人员(职员)编制主要包括二级学院(部)党政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专职或主要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7)党政管理、教辅部门编制核定:党政管理、教辅部门编制数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岗位需要核定。
5. 进一步加强学校编制管理
学校建立分类管理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的编制管理制度。各类编制不得混用,按编定岗,按岗聘任,每位受聘教职工的编制类别应和岗位统一,并落实到个人。为促进人员结构优化,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人事调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能进能出、具有竞争活力、高效灵活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身份转变和退出机制;加强合同签订、岗位聘任、管理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修订《内江师范学院编制核定管理办法》。
(二)全面推行并改革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1.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改革的原则
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学校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完善岗位聘用管理,实现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学校对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学校核定各部门岗位总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为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学校将积极探索职员制改革。
2. 完善岗位数量的设置标准,改革专业技术岗位数核定办法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目标要求,党政管理及教辅部门各类人员数,在已核定部门编制数内,结合部门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分别核定各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结构比例控制,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数的14%,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30%,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结合部门编制和人员现状进行核定。
改革专业技术岗位数核定办法,将专业技术岗位数核定到各二级学院(部),学校分别预留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10%~15%,用于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其余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按上述办法核定到各二级学院(部)。
3. 进一步完善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
教师岗位设置包括学校教学科研机构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聘任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含聘任在教师岗位的辅导员),各二级学院(部)应结合本部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实际,根据学校核定的部门编制总量与人员结构比例,制定本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双重身份,学办主任按管理岗聘任。专职辅导员根据从事辅导员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选聘管理岗位或教师岗位。
特聘岗位主要聘任特聘学科带头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在本学科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企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技能人才。
4. 加强管理及教辅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
管理及教辅岗位设置包括学校聘任在管理岗位上的人员、管理及教辅部门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二级学院(部)中从事教辅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和各部门中从事工勤工作的人员。考虑到历史原因及学校工作需要,学校管理及教辅岗位设置,根据部门职责与任务,采取总量控制、适当调控、逐年消化的原则进行设置。根据岗位工作性质、职责和任务,管理及教辅岗位分为管理岗位、教辅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1)教辅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教辅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在相关部门中从事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聘任教辅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证书,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书。
(2)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各级管理干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聘任;一般管理人员按照设置的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川人社发〔2011〕27号)执行。
(3)工勤技能岗位与聘用。根据《关于对未核定工勤编制的高等学校工勤人员岗位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3〕164号)及相关上级文件规定,对2011年1月以后取得技师、高级工资格的工勤人员,学校分别按考取技师人数的2/3、高级工人数的1/2数量,在相应部门统一设置工勤技能二级、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5. 开展新一轮岗位聘用工作
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岗位管理纳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制订《内江师范学院关于2015年开展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晋升及聘用工作的通知》,开展新一轮岗位聘用工作。申报晋升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按《内江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其余人员按现岗位类别和等级聘用相应岗位;管理岗位按现岗位类别和等级聘用相应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上述规定应聘相应岗位。
(三)改革完善教职工分类考核评价体系
1. 加强聘任管理和年度考核及聘期绩效考核
学校修订《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考勤和请假的暂行规定》,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体系,制订或修订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办法。个人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分年度考核和聘期绩效考核两类。教师岗位应着重考核教师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教学建设工作完成等情况,教师考核的重点是师德和工作实绩;管理和教辅岗位着重考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科研学术团队主要考核团队负责人和团队职责完成情况,团队成员由团队负责人考核。
2、完善教职工分类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建立以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制定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匹配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制度机制,建立体现岗位职责、绩效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的人事制度,以“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教学科研岗、教学为主岗、科研为主岗、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岗人员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逐步调整考核形式,适当延长考核期限,由年度考核为主向聘期考核为主转变,聘期考核结果直接与岗位续聘、绩效工资等挂钩。
3. 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并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业绩观要求的教师队伍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强教师岗位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选聘”的原则,以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为基础,深化教师职务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
4. 健全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现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进行人才使用的效能评价。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的绩效评价指标,建立有效的考评系统,对教师的工作成绩、实际效果进行客观公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分析比较教师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能力贡献的差异,并以此与职务晋升、奖惩、薪酬分配有效地结合起来,有效发挥绩效考核在人才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师管理,规范教师兼职兼薪。
三、完善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1. 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的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国家、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要求,推行分类管理、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价机制、健全人才选拔制度,加大教学质量考核的力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精神、充满活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修订《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
2.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改革的原则
结合学科与队伍建设需要,明确不同类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坚持职称评审的综合评价原则,以学术水平评价为导向,强化同行专家评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作用,结合师德师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要坚持标准,全面衡量,鼓励冒尖;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强化思想政治条件。坚持思想政治表现与业务条件并重,加强对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工作态度、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考核,把思想政治表现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第一必要条件,凡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服从安排,业务不熟,工作质量差的,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进修和实践锻炼要求。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以来,需要有在国内外大学进修访问或到地方、企业、中小学和社区等实践锻炼6个月及以上的经历,方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要求。新聘用的青年教师,必须担任一学年及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并经考核为合格,方可申报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 分类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条件
进一步强化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职能,将教师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分为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含技术开发)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学科研型专业技术职务以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并重,主要适用于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型(含技术开发)专业技术职务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研究机构的专职科研人员和主要从事科技开发、技术成果推广、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教师。
分类制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细化任职条件,调整不同类型、不同学科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分级聘用的评审侧重内容。晋升教学科研型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把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质量考评结果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分级聘用的必备条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明确提出教学业务素质要求,在教学研究方面造诣较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骨干,对该学科领域的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较大成绩;晋升科研型(含技术开发)等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把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成果推广、基地建设与管理研究作为重点考察任务,明确提出科研和技术开发业务素质要求,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造诣较高,适度提高对科研和技术开发成果的要求。
(二)进一步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1. 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改革的原则
(1)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绩效工资是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把教职工的绩效工资收入与其工作岗位、绩效挂钩,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2)激励导向原则。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把绩效工资与岗位职责、工作质量有机结合,与教学工作、科研工作量结合,促进学校发展,确保教学中心地位。
(3)绩效考核,动态管理。依据学校制定的目标任务,对各部门完成任务情况,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兑现各部门绩效工资,各部门根据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兑现个人绩效工资。
(4)分级管理,包干使用。绩效工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统筹包干使用,增强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的活力,继续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各二级学院(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分配激励办法。
2. 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以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为导向,完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完善以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制定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匹配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制度机制,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加强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工作业绩考核和实际贡献为依据、以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为导向的校内分配激励机制。按照相应的聘用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并按所聘级别对应岗位兑现薪酬。
(三)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改革
1. 创新思路,着力构建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人才制度
深化学校内部管理综合改革、营造学术创新环境、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尊重人才发展规律,健全完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人才引进政策向重点(建设)学科、申报硕士点学科倾斜,向应用型学科专业倾斜,提供优惠条件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创新发展“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走得掉”的人才发展长效机制。加大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建设力度,邀请国内外知名教授、学者来校开设讲座、合作课题研究等,继续指导青年人才成长,实施与高层次人才的经常性联系制度,想方设法解决其工作、生活问题,全心全意为其服务。
2. 科学引才,唯才是用,大力引进用好高层次人才
(1)以宽广胸襟吸引人才。坚持科学引才理念,学校坚定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明确教师是学校第一资源,把引进高层次人才摆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主动出击广揽人才,主动宣传学校发展机遇、人才政策和学术氛围,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强化高层次人才引进目标责任制度,确保人才引进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分类标准及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人才引进、招聘、遴选、评价与淘汰机制,提高引进人才的整体能力水平。
(2)以学科团队凝聚人才。着力打造“学术领军人物+团队+领域”人才建设模式,瞄准学科前沿,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区域行业发展为导向,不断推进学科团队建设;推进实施“学术领军人物+团队+项目”人才建设模式,以重大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项目为载体,通过学校与二级学院(部)联动方式,以学术领军人物为核心跨学科、跨二级学院(部)等形成结构合理、素质互补、学科交叉、资源共享的优秀团队,充分发挥团队的整体合力和团队优势,产生团队效应,带动一批中青年学术科研骨干迅速成长。
(3)以柔性机制使用人才。创新人才使用理念,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才思路,继续以柔性引进和外聘、联聘、互聘、特聘、兼职等短期和长期聘用相结合的形式,完善“特聘教授”制度,修订《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力争聘请100名左右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
3. 搭建平台,激发潜能,打造立体化人才培养体系
(1)分层次提升人才整体水平。加大实施“教授博士双百工程”、“重点人才工程”、“教学名师工程”和“硕士导师工程”等“高层次人才工程”的力度,推进领军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团队建设,培养、聚集高层次人才,促进高水平学术梯队的形成。加大学术带头人的培养,重点健全学术带头人遴选和培养机制,完善考核与管理方式,重点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发展、团队建设、科研工作、人才梯队建设及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工作职责,高度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制度。
(2)多途径完善人才培养方式。实施“请进来”培养,聘请国内知名大学教授学者到学校举办学术研究提高班,提升全校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开展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实施“走出去”培养,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合作,以“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级访问学者项目”、“西部项目”等为主要依托,积极选派教师进修外语,全力支持教师作为访问学者到国内外知名大学交流、攻读博士学位、参加学术会议等。
(3)全方位促进人才有序发展。对教师开展专业化教学训练,通过系统化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开展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全面开展教师职业生涯规划活动,鼓励并引导教职工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自身特点,积极主动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路径,通过培养培训措施跟进落实,促进生涯目标有效实现,实现个人发展与学校发展的相互促进;大力培育学术交流平台,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教授学者作为主讲,共同交流前沿学术问题。
(4)推进教师学习培训计划。推进中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建立中青年教师国内访学、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制度。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加快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和培训登记制度。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结合学科建设需要,鼓励支持青年教师以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提高青年教师的学历学位层次。
4. 彰显大学人才文化
营造和谐校园氛围,注重人文激励关怀,发挥校园文化强大影响力,培养教职工科学人文精神。全面提升教师职业忠诚度、增强教师凝聚力、激发教师创造活力,倾力打造先进人才文化高地。
(四)推进应用技术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1. 实施应用型教师队伍的引进培养计划
为适应学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和学校专业硕士学位点建设,满足应用型专业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需求,加大应用型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重点选派工程应用学科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能力培训,在培训中获取新讯息、了解新需求、把握新方向,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强化职业技术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大力提高青年教师的“双师型”素质和专业实践能力;加强青年教师定向、定点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和生产实践锻炼。
2. 引进应用型教师
引进企事业单位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职教师,每年通过直接考核公开招聘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任教师。
3. 推进实践人才队伍的培养培训
有计划选送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参与项目等实践锻炼。实施专任教师社会实践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到政府、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或顶岗实践,参加与专业紧密相关的社会实践,加强教师对实务工作的了解,提高教师科研和教学水平。
(五)推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
1. 实施实验技术队伍引进培养计划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熟练掌握专业理论和现代实验技术、具有科学管理实验室能力的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质量与水平,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引进和培养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
2. 加强实验技术人员团队建设和进修培训
认真落实《内江师范学院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暂行办法》(内师人字〔2013〕13号)文件中有关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任务,全校各实验室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坚持规模适度、规范合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的原则,对实验技术队伍进行科学合理定岗,加强实验技术团队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引进、公招具有相关学习工作背景的高层次、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在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措施。
3. 改革实验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合理利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机制,激发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合理设置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将实验技术开发、实验室及仪器管理、工作态度与表现、奖惩等作为必要的考核内容。实施新聘用的青年教师到实验室轮岗工作制度,新聘用的理工科专业青年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实验室工作经历方能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要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实验教学工作。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特制定《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人才规划纲要,实施“以人为本、人才强校”战略,围绕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进一步加强教学团队、创新学术团队、教学名师、学科学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建设和支持力度。全面提高教师队伍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起分层次分重点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为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
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活力、勇于创新、数量充足、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较高,适应学校事业发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能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能保证教学工作质量,满足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人才使用效能增强,体制机制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教师总量平稳增长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在校学生规模,保持专任教师数量平稳增长,外聘一定数量兼职教师,科学合理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岗位。
(二)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
1. 优化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实施“教授博士双百工程”,专任教师中具有正副高职人员比例达到45%左右,到“十二五”末,正高职人员达到120人以上。
2. 提升学历学位层次。通过培养和引进,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达6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达到120人以上。
3. 改善教师年龄结构。使学科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一步年轻化,使各年龄段教师结构更加合理。
4. 保持合理的学缘结构。具有校外教育经历的教师要达到教师总数的96%以上。
5. 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保证基础学科、本科教学与科学研究力量,充实新型学科专业教师,加强重点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加强非师范专业、应用型学科专业和新办专业教师的引进、培养和提高,进一步优化教师的学科专业分布,形成一支专业结构合理,能适应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三)能力素质进一步提升
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依法治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富有团队合作精神;主动更新和拓展学科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适应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需要,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能力;掌握现代化科学研究手段和教育信息技术,中青年骨干教师在教学中具有熟练使用外语和教育信息技术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教师教学学术研究意识和能力培养,推动科研实力和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学术梯队、创新团队建设步伐加快
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培养并造就10名以上省级及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5名以上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省优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培养100名以上硕士生导师;培育100名以上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拔尖人才。团队建设方面,重点建设教学团队、学术团队和工程技术团队,以此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法制教育
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教书育人,育人为本”的观念,使之融入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形成师德建设的良好环境。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全体教师的引导,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坚持政治、业务标准并重原则,不断强化以德育人、以德治教的观念,积极挖掘教师职业道德的新内涵,探索加强教师师德修养的有效途径,倡导积极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于律己的精神风尚,通过开展评选“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等活动,广泛宣传教师的先进事迹,树立先进典型,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理论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创建一支符合时代精神、德才兼备、开拓进取的教师队伍。确保教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加大优秀师德典型宣传力度,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方式,完善师德考评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对新聘用的教师进行一定时间的师德和业务培训,并通过实行“导师制”等一系列制度,把师德教育寓于教师业务培养之中。
(二)加强人才引进工作,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优秀人才
1. 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
修订完善学校引进人才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作人员的引进和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积极思考人才引进中的新问题,引进政策向重点(建设)学科、申报硕士点学科倾斜,向招生生源与就业较好的专业倾斜,提供优惠条件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重点招聘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优先招聘新型学科、新办专业、应用类非师范专业等紧缺学科专业人员,保证各学科、专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教学科研水平的稳步提高,建成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形成以教授和博士为主体,与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发展及教学科研工作的急需紧密结合的人才引进模式,同时要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保证教师队伍的质量。通过各种形式和多种途径,根据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现状和特点,发挥各二级学院(部)和教师在人才引进工作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分类标准及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人才引进、招聘、遴选、评价与淘汰机制,提高引进人才的整体能力水平。
2. 完善“特聘教授”制度,吸纳高层次优秀人才
从学校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完善“特聘教授”制度,在学校重点发展、扶持的若干学科设立特聘教授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在本学科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人才资源集聚力度,迅速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
3. 积极拓宽兼职教师聘任渠道
按“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方针,继续以柔性引进和外聘、联聘、互聘、特聘、兼职等短期和长期聘用相结合的形式,组建一支高水平的兼职教师队伍,聘请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担任教学任务,邀请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学校讲学,开展教学、科研合作,指导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十二五”期间,聘请100名左右在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为学校的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硕士点导师,指导和带动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加强教师教育类课程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聘请优秀中小学教师作为教师教育类课程兼职教师,优秀中小学教师占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的比例不少于20%。鼓励各二级学院(部)聘请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兼职教师。
4. 实行目标责任制度,确保人才引进数量和质量
建立教师队伍建设责任人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各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是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各级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激励措施,对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特别奖励,促进全员参与教师队伍建设。
(三)加强教师培养,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探索新的培养方式,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培养支持体系。坚持提高思想水平与业务水平相结合、钻研理论与参加实践相结合、重点培养与普遍提高相结合、学历培训与非学历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教师的继续教育计划,全面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1. 实施青年教师事业发展支持计划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求和教师自身发展需要,整合、开发、利用校内外培训资源,建立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培训管理体制,构建教师学位教育、学科知识技能培训和高层次研究“三位一体”的培训体系。加强中青年教师职业发展指导,从教师个人的科学素质、创新素质和学术交流能力等方面入手,对教师的紧缺要素进行分析,建立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和个性化事业发展支持计划。对引进人才实行全过程跟踪、培养机制,定期对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青年教师进行奖励,激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尽快成长成才。
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制度,围绕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强化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培养青年教师的责任,充分发挥骨干教师、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为青年教师指定教学和学术导师,指导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
2. 实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加强青年教师创新能力培养力度,重点选拔一批拔尖创新人才,通过派出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知名科研院所进行研修、为其配备学术指导教师、研究团队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挖掘其原始创新能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培养出一批基础研究功底雄厚、原始创新能力突出的优秀拔尖创新人才。教师队伍建设要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优化中青年教师成长发展、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创新团队。
实施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为抓手,形成“核心教授(博士)+专业团队(教学团队、科技团队、创新团队)”的人才队伍组织模式。充分发挥相近学科、交叉学科等多学科优势,以创新基地、学科点和学位点为载体,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核心,构建和扶持一批结构合理、优势互补、团结协作、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和学术梯队。坚持培养与引进兼顾,教学与科研并重,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造就集聚一批具有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创新团队。
3. 实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计划
为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新一代应用型专业人才,满足应用型专业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需求,重点选派工程应用学科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能力培训,在培训中获取新讯息、了解新需求、把握新方向,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强化职业技术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大力提高青年教师的“双师型”素质和专业实践能力;加强青年教师定向、定点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和生产实践锻炼。
4. 实施实验技术队伍培养计划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熟练掌握专业理论和现代实验技术、具有科学管理实验室能力的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质量与水平,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
5. 继续实施教师学习培训计划
推进学校中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建立中青年教师国内访学、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制度。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和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全方位、开放式的高校教师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结合学科建设需要,支持青年教师以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提高青年教师的学历学位层次。鼓励在岗自学提高、访问进修、参加学术交流;抓好新进教师岗前培训和中青年教师外语培训、专业外语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安排专业教师深入基层、深入中小学、深入企业,从事教学服务、职业应用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积累实践经验,促进职业教师和“双师型”教师的成长。承担教师教育类课程的中青年教师,应到中小学、幼儿园从事至少1年的教学工作。
(四)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构建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
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编制管理制度,强化编制管理和人员使用的约束机制,增加教学科研人员总量,严格控制非教学、科研人员比例,提高人员使用效益。使编制、待遇、专业技术职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位点建设、课程建设等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在上级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范围内,按不同级别的教师岗位职责要求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在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基础上聘任教师;同时,实行相应的系列分配制度改革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岗位意识和职责意识。结合岗位聘任考核,建立教师职务定期评价制度,对已聘任各级教师职务的教师,进行任期评价考核,通过考核,奖优罚劣,优化教师队伍,健全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和改革教师管理模式,理顺教师管理体制,使教师管理工作的重点要由单纯的管理控制职能向教师资源的开发、保障、使用、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适应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按照绩效管理的思路,调整收入结构,建立科学的绩效分配体系,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主要是向为学校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学者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建立起有利于稳定人心和激励人才成长的薪酬体系,实行教学科研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切实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原则,完善激励机制和人才竞争机制,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环境和氛围,激励广大教师为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和学校的发展做贡献。
(五)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学校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完善教师岗位聘用管理,实现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强化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意识和竞争意识。坚持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进一步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于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深化职称改革,完善教师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确定合理的教师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逐步形成合理的教师职务结构。教师考核的重点是师德和工作实绩,建立以业绩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考核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绩效工资发放挂钩。
(六)实施“高层次人才工程”,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实施“教授博士双百工程”、“重点人才工程”、“教学名师工程”和“硕士导师工程”等“高层次人才工程”,加快领军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团队建设,培养、聚集高层次人才,促进高水平学术梯队的形成。
1. 实施“教授博士双百工程”
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学位层次,实施“教授博士双百工程”,通过培养和引进,到“十二五”末,使正高职和博士分别达到120名以上,不断改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
2、继续推进“重点人才工程”
继续完善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与培养制度,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做好校级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遴选工作,调动骨干教师的积极性,激励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十二五”期间选拔培养校级学科带头人100人次、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160人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300人次,为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3. 实施 “教学名师工程”
加强本科教学,促进教学改革和实践,积极实施“教学名师工程”,培养一批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学效果好的教学名师,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在各二级学院(部),以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中心,探索构建由教学名师、教学带头人、优秀主讲教师组成的优秀教学梯队系统,发挥优质人力资源的综合效益。
4. 实施“硕士导师工程”
加大硕士生导师的培养和引进力度,聘任“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百千万人才等高级专家为学校兼职特聘教授、学科建设顾问、名誉教授等。以培养和造就硕士生导师为目标,确定一批学科方向,加大专项培养和引进力度,给予重点的投入和扶持,以申请硕士授予权和硕士点为契机,从而带动学校部分学科率先提高水平。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教师与兄弟院校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为学校申报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点打下基础。
(七)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教师待遇,倡导卓越的校园文化氛围
努力营造以人为本、鼓励优秀、倡导卓越的校园文化氛围,努力改善学校环境,及时了解学校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充分体现对教师的人文关怀;积极为教师服务,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以教师为本,树立依靠教师办好学校的意识,建立尊重人才的风尚及和谐的人际关系,特别要处理好引进人才和稳定人才的关系,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健康的学术气氛和协调的工作氛围。关心教师的生活,逐步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环境,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凝聚到学校事业的发展中来,从而创建人才辈出、业绩显著、声誉日隆的和谐校园。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机制
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工作任务来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政策研究和综合协调,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提升全校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开展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
各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常抓不懈,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师工作小组,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为本学院(部)教师队伍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定相应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每年的年度建设和培训计划,并全面负责教师的培养培训、使用和考核工作。贯彻“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政策留人、待遇留人”的方针,要使全校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管,措施到位的局面,进一步落实教师队伍建设责任制,做好教师队伍建设中各项具体工作。
(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责
1. 学校人事处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和宏观调控。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与完善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2)制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教师队伍的政策研究和综合协调;
(3)负责分析总结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经学校研究后同意后组织实施;
(4)负责规划学校教师队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
(5)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经费的管理;
(6)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教师队伍建设材料。
2. 学校教务处负责开展“教学名师工程”建设工作,调研、规划并建设一批教学名师构成的优秀教学团队。
3. 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提升全校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开展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
4. 学校科技处负责实施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调研、规划并建设一批科技团队和创新团队,负责调研、规划并建设各级重点实验室科研队伍。
5. 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硕士导师工程”工程建设工作,负责调研、规划学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6. 学校计财处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充分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并对教师队伍建设经费的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7. 学校后勤处要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新招聘教师的住房等给予大力支持。
8. 学校监审处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使用等项目加强审计、监督。
(三)各二级学院(部)的工作职责
各二级学院(部)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执行单位,要根据学校的安排,负责本学院(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学院(部)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分析总结本学院(部)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3)配合学校人事处做好教师队伍建设的检查、验收和评估工作;
(4)负责本学院(部)教师的培养、培训、管理、使用和考核工作;
(5)根据学校的要求落实本学院(部)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和进修培养计划;
(6)负责本学院(部)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考核工作;
(7)负责本学院(部)对引进人才的工作安排、培养培训和管理。
(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实现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法制化。进一步完善教师工作的考评、考核制度和流动调配制度,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规程,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与管理办法,教师工资待遇、申诉仲裁制度,教师奖励激励措施等,促进教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在教师资格认定、任用、聘任、考核、晋升、培训、流动、工资、绩效和奖惩等教师管理的主要环节上,加快制度创新,实现对教师的依法管理。不断完善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教师基本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教师信息的网络化管理,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健全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体系
按照学校、二级学院、学科三个层面进一步完善和制定三级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分别确定各级教师队伍建设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
(六)统筹各类资源,加大投入力度
以教师队伍建设为根本和出发点,围绕人才引进与培养,统筹考虑经费、场地、设备等各类资源的使用。“十二五”期间,预计投入2000万元,重点用于高端领军人才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中青年后备人才培养。同时鼓励广开渠道,吸引、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设立各类人才基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需求。学校要逐年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基金投入,用于教师的进修、学习、学术活动、人才引进以及教研、科研经费、奖励等开支。在教师培养的投入上,要各方面支持配合,对不同的培养类别采取不同的经费投入办法,保证教师培养经费到位。
(七)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绩效考核、分配激励、监督评估等机制
1. 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并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业绩观要求的教师队伍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强教师岗位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选聘”的原则,以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为基础,深化教师职务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
2. 健全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现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进行人才使用的效能评价。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的绩效评价指标,建立有效的考评系统,对教师的工作成绩、实际效果进行客观公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分析比较教师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能力贡献的差异,并以此与职务晋升、奖惩、薪酬分配有效地结合起来,有效发挥绩效考核在人才管理中的作用。教授、副教授均为本科生上课,把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副教授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加强教师管理,规范教师兼职兼薪。
3. 健全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责任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机制。
4. 健全完善监督评估机制
健全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分年度检查规划落实情况,分析规划实施效果,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经学校批准,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建立高层次人才开发监测统计制度,定期进行人才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1月10日
为加快我校应用型本科大学的建设与发展,坚持“教学型、应用型、地方性”办学定位,切实加强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应用型学科专业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着力提升教师专业实践与应用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师院发〔2013〕5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内江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按照培养技能型、应用型、高素质劳动者的要求,不断完善我校教师队伍的培养和继续教育制度,推动我校教师和企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全面开展教师培训工作,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的综合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努力造就一支对高等教育规律有深刻认识,数量足够、技艺高超、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爱岗敬业,适应学校健康快速发展要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坚持专职与兼职结合、学校与企业结合、培养与引进结合,理论与实践并重、教学能力与专业实践能力并重、学历提高与专业培训并重的基本原则。教师实践锻炼,是指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教学、科研而深入到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部门,与一线人员共同完成的实际工作,是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活动。通过教师到地方、企业、公司、中小学、社区等锻炼,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科研,了解各种社会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和独到的解决办法,旨在加强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始终与社会要求密切结合,满足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双师型”教师一般指应用型学科中具备相应素质和知识能力结构的专任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具备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能跟踪介绍学科前沿研究成果,引导学生拓展思维,进行创新型分析;具备本专业实践技能操作知识,能熟练示范专业基本技能,了解掌握专业新技能和技术新应用,并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实践。
“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对我校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经过努力,至“十二五”末,“双师型”教师达到应用型学科专业教师总人数的30%。全校重点培养100名左右高水平、高技能、“双师型”的教学骨干。
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方式
教师参加实践锻炼主要通过校地合作项目相结合和教师职业规划相结合的途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社会调查、技术协作、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生产实践、经营管理、教育(管理)实践、定岗锻炼、技能培训、下派扶贫、挂职锻炼等。不同专业、不同特点的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形式应有所不同,但必须尽量同专业相结合,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教师实践锻炼一般应集中安排,特殊情况可分阶段完成。鼓励教师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参加实践锻炼,其实践锻炼时间可累积计算。
五、“双师型”教师的认定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
2.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担任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
(二)具备基本条件的教师,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1.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实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内外权威行业学会(协会)认证的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2. 在企业累计工作满五年。
3. 近五年内在本专业相关行业企业的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有半年及以上(可累计)实践工作经历,或有半年及以上政府机关挂职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4. 近五年内,获得发明专利(排名第一)并转化实施成功,通过企业认证的。
5. 近五年内,指导(排名第一)学生应用型学科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三)认定程序
本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二级学院(部)审核报人事处,经审定后颁发资格证书。其中相关行业资格证书、实践经历、项目成果、竞赛获奖等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分别审核。
“双师型”教师资格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根据以上条件申请认定;其中符合第(二)款第1条或第2条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的,不设有效期,无需重新认定。
六、“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措施和保障
(一)学校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在每年人才引进计划中安排适当数量用以引进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的人才。对于紧缺专业特别急需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系列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系列团队特别需要的人才,给予特殊政策引进。
(二)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
列入学校计划,由学校派出到企事业单位、机关挂职或进行实践类知识培训的教师,全职派出人员的绩效工资学校按照党政管理部门、教辅科研单位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核拨。教师参加“双师型”培训的管理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内师人字〔2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派出到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期间的待遇参照《内江师范学院选派教师教育专业教师到中学挂职锻炼实施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0〕1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重点鼓励教师取得实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和国内外权威行业学会(协会)认证的资格。对于按第(二)款第1条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的,给予600元的补助,用于报销与取得资格相关的费用,外出进修培训取得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的,不再补助。
(三)教师参加“双师型”培养由学校人事处牵头,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参加“双师型”培训教师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内容和权利义务。各二级学院(部)应加强教师参加“双师型”培训过程管理,派出人员应遵守实践实习(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工作,到期后由实践实习(培训)单位给出书面考核意见,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期回校报到,办理相关手续,考核结论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年度考核的依据,学校和二级学院(部)组织教师实践锻炼交流活动。
(四)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奖中对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给予倾斜。
各二级学院(部)要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制定本学院(部)合理可行的培养计划,注意教师队伍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技能结构的整体优化,同时要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并对具有有效资格的教师给予一定支持和奖励,相关政策报人事处备案。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成效明显的二级学院(部),学校给予一定奖励。
(五)各二级学院(部)要为有效发挥“双师型”教师作用提供平台,尽量安排“双师型”教师承担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工作,承担实践环节课程教师应积极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
(六)各二级学院(部)要积极与企业、行业联系,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建立稳定的“双师型”兼职教师队伍,聘请有实践经验又能胜任教学任务的行业专家或生产第一线技术能手来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4月18日
为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熟练掌握专业理论和现代实验技术、具有科学管理实验室能力的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进而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质量与水平,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师院发〔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内江师范学院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一、岗位职责
实验技术人员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技术人员是指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准备、技术支持、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及实验室管理维护等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员和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实验辅助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功能开发与利用,实验的准备,实验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及维修,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建设与日常管理等。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兼课。
二、岗位管理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设置、规模、任务、专业等实际情况,坚持规模适度、规范合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的原则,对实验技术队伍进行科学合理定岗,各实验室聘用的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占用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数。
根据各二级学院(部)仪器设备总台(套)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各类实验工作量、信息化管理情况等,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核算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数,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三、人员配备
加强实验技术团队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引进、公招具有相关学习工作背景的高层次、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在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实验技术人员的引进、公招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新公招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相关专业的实验技术能力。
以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公招的新聘用实验技术人员在8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岗聘用,实施新聘用的青年教师到实验室轮岗工作制度,新聘用的理工科专业青年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实验室工作经历方能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要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实验教学工作。
四、业务培训
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拓展知识结构,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培训体系。各二级学院(部)、实验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特别是青年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进修,要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进修计划,每年必须选派占实验技术人员总数5~10%的人次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与进修,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经学校研究审批后实施。
实验技术人员培养方式和途径以在职进修、校内学习、企业短期培训为主,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如有特殊需求,经批准也可延长为一年。相关事项按《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内师人字〔2011〕35号文件)执行。进修培训的考核成绩存入本人业务档案。积极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各二级学院(部)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有实验技术开发、实验教具自制和实验教学改革成果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五、绩效考核
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存入其业务档案,作为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资晋升、聘期和聘任类型调整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实验技术岗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未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学校根据合同规定按照有关程序与之终止合同。
六、激励机制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考核办法,坚持效率优先原则,严格按业绩付酬,以收入分配政策为导向,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合理利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机制,激发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合理设置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将实验技术开发、实验室及仪器管理、工作态度与表现、奖惩等作为必要的考核内容。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以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招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9〕457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公招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9〕357号)、《关于对省属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教辅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人函〔2009〕9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遵循下列原则: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按岗聘用原则。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为核心,以建立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严格在编制控制数额范围内确定公开招聘岗位和拟进人员限额。
第二章 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学校招聘教学、科研、教辅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师)等各类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学校新进人员(包括编制内聘用和实行人事代理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或学校根据特殊情况(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章 公开招聘的条件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学术研究能力或其他条件;
(五)新招聘的工作人员,除经学校研究确认的紧缺学科专业教师或特殊岗位人员须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毕业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外,其他岗位人员必须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毕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不受全日制限制);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第六条 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我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四章 公开招聘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审处、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学科专业,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招聘考试面试考官组,每组由7人构成,组长由学校有关领导或相关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学科专业专家等组成,负责应聘人员的试讲、答辩、面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成立公开招聘监督小组。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审处、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整个招聘过程进行全程检查、监督。
第九条 成立公开招聘保密小组。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保密小组,保密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纪委、监审处、人事处、工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二级学院院长组成,负责对整个招聘过程中涉及的笔试、面试、答辩试题等相关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公开招聘的程序
第十条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申请公招计划;
(二)制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中国研究生招聘网和学校网站发等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和学校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拟聘用人员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十)公布聘用结果。
第六章 公开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制定公开招聘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的公开招聘计划人数在编制控制数内;校内用人单位拟定的招聘计划人数须在本单位人员编制限额内。
(二)重点招聘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适当招聘实验和工程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严格控制管理岗位人员的招聘。
(三)优先招聘新型学科、新办专业、应用类非师范专业等紧缺学科专业人员以及学校重点发展学科所需人员。
(四)校内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新招聘人员,对急需引进的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经学校同意后可不受单位人员编制数限制。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合理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包括所需人员的岗位及岗位职责、人数、招聘范围、招聘条件等,报人事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学校根据省人事厅核定的编制和核准的公招计划,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岗位需要,确定各单位招聘学科专业及人数,制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经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通过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中国研究生招聘网、学校网站等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第十五条 报名
有意应聘且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通过网站或专用信箱报名,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报名时应递交简历、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及其它应聘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审查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的相关条件,并认真核实和审查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件(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原件(相关证件原件核验后交回应聘人员)、复印件及其他应聘材料等。资格审查合格后的应聘人员方可进入笔试考核程序,凡不符合学校招聘人员基本条件的不能参加考核。
第七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七条 考试、考核
公开招聘采取综合淘汰的考试、考核方式进行,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由学校人事处组织。
考试成绩按以下原则计算:
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笔试成绩 + 政策性加分
考试总成绩 = 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40% + 面试成绩 × 60%。
政策性加分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加分规定条件的报考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
第十八条 笔试
笔试开考比例为有效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或按照《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规定的比例确定,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地点、闭卷形式考试,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考试结束后统一安排人员阅卷评分,笔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笔试的考核内容及科目根据招聘的专业及岗位要求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九条 面试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学校研究同意后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核确定。
(一)教学科研人员面试
教学科研人员面试采用专业试讲加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应聘人员语言表达、教态、教学方法、专业知识运用、科研等方面的能力。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通过考生的现场答辩,重点从师德、事业心、责任感、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知识应用及创新能力、举止仪表及适应岗位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党政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师)面试
党政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师)面试采用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教辅专业技术(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面试
教辅专业技术(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面试采用专业答辩和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适应岗位能力。
第二十条 拟聘用人员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报考资格以及相关人事档案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考核和确认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或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报考资格且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学校通知本人不予聘用。岗位空缺名额,经学校批准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按照该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第八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由学校人事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校人事处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户口迁移、聘用手续等。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并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以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音乐、美术、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组织招聘,考核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招聘的博士研究生聘期为八年,硕士研究生聘期为四年,本科生聘期为四年。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正式到岗工作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校内岗位绩效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性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聘政策,严格办事程序,自觉遵守纪律,招聘工作要严格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应聘者、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在笔试、试讲和面试等考试考核过程中,凡涉及到应聘人员考试考核成绩并作为备查依据的材料须签署考核成员姓名,同时由专人负责密封保存。笔试阅卷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负责、公正地进行评分,不得随意涂改卷面成绩,同时要在试卷上签署本人姓名。
第三十一条 要严格招聘工作的考试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和保密措施。对在考试工作中有泄题漏题或其他舞弊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参与公开招聘考试、考核、体检等组织工作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对有下列行为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1.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 不守诚信,隐瞒相关事实,导致用人单位做出错误判断的。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聘要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对在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各单位考核小组成员要严格考核纪律,不得将没有公开的考核结果或相关信息随意散布。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审处将对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与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省、市有关新的政策出台,以国家、省、市新的政策为准。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0年10月19日
内江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暂行办法
内师人字〔2011〕45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6号令)、《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四 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我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招”)面试工作暂行办法。
一、面试的内容与程序
(一)面试内容
1. 普通学科专业面试包括专业试讲和专业答辩,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教态举止、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其中专业试讲时间15分钟,专业答辩时间5分钟。专业试讲内容由应试人员自行选择、准备,或由各面试工作考核小组指定,但必须是该应聘岗位所要求专业方向的专业主干课程。
2. 音乐、美术类学科专业面试包括专业试讲、专业技能测试和专业答辩,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专业技能、教态举止、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其中专业试讲时间15分钟,由考官提问,专业答辩时间5分钟,试讲内容由应试人员自行选择和准备,或由各面试工作考核小组指定,内容必须是该应聘岗位所要求专业方向的专业主干课程和技能。专业技能测试时间分专业而定,音乐类测试内容由应试人员自行选择和准备,美术类技能测试内容为在3~4小时内完成相关专业的技能作品。专业技能测试所需辅助器材由应试人员自行准备,如有特殊需求,务于面试前一天,向公招面试工作办公室(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 体育类学科专业面试包括基本技能展示、专业试讲和专业答辩,主要测试教师的组织教学能力、基本运动能力、讲解示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思维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面试时间为30分钟,其中基本技能展示为15分钟,专业技能讲述为10分钟,专业答辩为5分钟。基本技能展示、专业技能讲述的内容均为该应聘岗位所要求专业方向的专业主干课程和技能的内容,由主考官现场指定。
4. 党政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师)岗位面试采取结构化综合性面试、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等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面试时间为15分钟,其中结构化综合性面试时间10分钟;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采取考官现场提问方式进行,时间5分钟。
5. 教辅专业技术(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面试采用操作测试和专业答辩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适应岗位能力。面试时间为15分钟,其中操作测试面试时间10分钟;专业答辩采取考官现场提问方式进行,时间5分钟。
6. 实验教师岗位采用专业技能测试和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等方式。面试时间为15分钟,其中专业技能测试面试时间10分钟;专业综合性知识答辩采取考官现场提问方式进行,时间5分钟。
(二)面试程序
1. 面试当天应试人员提前三十分钟在候考室集中,考务工作人员宣布考场纪律和考试的各种注意事项;应试人员抽签,确定面试先后顺序;同一职位由同一组考官当天面试完毕。
2. 应试人员在引领员的带领下从候考室进入主考室(引领员不得进入主考室);主考官宣布面试开始,宣读指导语;应试人员开始进行试讲。
3. 艺体类应试人员在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音乐、美术类进行专业试讲测试,体育类进行专业技术讲述。
4. 专业试讲(专业技能测试/讲述)结束,考官对应试人员就相关专业、教师基本技能和师德等方面的知识提问、追问等,时间在5分钟以内。
5. 考官评分,并将署名的评分表交给监督员。
6. 监督员将评分表交给计分员汇总、复核。
7. 监督员将核对后的《面试成绩确认表》交主考官签名后,由主考官宣布应试人员面试成绩。
8. 应试人员当场在《面试成绩确认表》上核对本人的抽签序号、准考证号、面试成绩,签名确认并退场。
9. 面试结束后,监督员核对《应试人员面试成绩统计表》,签名后交主考官。在主考官审核后,公布面试成绩排序结果。
二、考场设置
(一)面试考场设候考室和主考室。
(二)主考室是面试的主要场所,考官坐席一字排开。应试人员面对考官进行考试,两旁设计分席、监督席、旁听席等,并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三)面试前一天,考务工作人员在从考场大门通往考室的路段,设置较为醒目的指示标牌,在主考室、候考室门口张贴标示牌。由公招面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四)面试当天,全体考务工作人员提前四十分钟到达。
三、考官、考务人员设置及职责
面试考场设负责人1人,联络员2名,资料保管员1名,候考室工作人员2名。每间考场设主考官1名、考官6名、监督员1名、计时员1名、记分员2名、引领员1名。
(一)面试考场负责人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面试考场工作。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
1. 上传下达,联络各考室,并向考场负责人负责。
2. 协助候考室工作人员维护候考室秩序。
3. 服从考场负责人的临时调配。
(三)资料保管员工作职责
1. 保管《面试成绩评分表》《面试成绩汇总表》《面试成绩确认表》《面试成绩统计表》及其它各种面试资料。
2. 将面试资料分发各考室计分员。
3. 回收各考室面试资料,并分类装订密封。
(四)候考室工作人员职责
1. 面试当天组织应试人员进入候考室,核对应试人员身份证、面试通知书等是否与本人相符。
2. 集中管理应试人员通讯工具,维护候考室秩序,杜绝应试人员与外界联系。
3. 组织应试人员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并登记确认。
4. 陪同候考人员入厕。
5. 为应试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五)主考官工作职责
1. 全面负责本考室的面试工作,主持对应试人员的面试和提问,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2. 负责面试前考官的培训。
3. 负责与面试考场负责人的联系,协调处理面试中遇到的问题。
4. 负责面试程序的把关,保证面试工作的质量和公正、透明。
5. 负责应试人员考分的最后认定并签字确认,负责各应试人员考分的汇总签字。
6. 当场宣布应试人员本人的面试成绩。
(六)考官工作职责
1. 考官在主考官领导下开展面试工作。
2. 考官公正独立的完成评分工作。
3. 对应试人员就相关专业、教师基本技能和师德等方面的知识提问、追问等,认真听取应试人员回答问题,给分得当,准确填写《面试成绩评分表》并签字确认。
(七)引领员工作职责
1. 按照主考的指令,引领应试人员进、出考室。
2. 协助候考室考务人员核对应试人员身份。
3. 协助候考室考务人员组织应试人员抽签。
(八)记分员工作职责
1. 从资料保管员处领取《面试成绩评分表》《面试成绩汇总表》《面试成绩确认表》《面试成绩统计表》及其它各种表格。
2. 向考官送《面试成绩评分表》。
3. 按照监督员返回的《面试成绩评分表》,准确计算出应试人员最后得分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和《面试成绩确认表》。
4. 根据《面试成绩汇总表》将应试人员成绩抄入《面试成绩统计表》,并排序、签名。
5. 负责回收、清点《面试成绩评分表》《面试成绩汇总表》《面试成绩确认表》《面试成绩统计表》及其它各种表格,并交回资料保管员处。
(九)记时员职责
1. 负责面试环节的计时。
2. 严格掌握应试人员面试的规定时间,及时举牌显示时间。
(十)监督员职责
1. 负责对面试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面试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2. 负责面试现场的纪律监督。
3. 负责对应试人员的终评成绩进行复核。
4. 负责监督销毁相关应该销毁的材料。
四、面试相关操作程序
(一)面试过程操作程序
1. 全体考务工作人员提前40分钟在考场集中,各施其职。
2. 应试人员提前30分钟在候考室集中。
3. 候考室工作人员清点人数,宣布考场纪律和考试的各种注意事项;应试人员抽签,确定面试先后顺序;同一职位由同一组考官当天面试完毕。
4. 提前20分钟考官进入考场,主考官负责对考官进行考务培训,熟悉、掌握《面试成绩评分表》内容,统一分项评分的标准尺度。
5. 面试正式开始,应试人员在引领员的带领下从候考室进入考室(引领员不得进入考室);主考官宣布面试开始,主考官宣布“现在开始面试,请XX号考生进行试讲,时间15分钟以内”。计时员开始计时。每个应试人员专业试讲时间到最后3分钟时,计时员分别向应试人员和考官举牌显示“试讲时间还有3分钟”。
6. 艺体类面试考场的记时员在宣布“XX号考生试讲(技能展示)时间到”时,宣布“请XX号考生进行专业技能测试(讲述),时间10分钟以内”。 计时员开始计时。每个应试人员专业技能测试/讲述到最后3分钟时,计时员分别向应试人员和考官举牌显示“专业技能测试/讲述时间还有3分钟”。
7. 计时员宣布“XX号考生试讲时间到”(“XX号考生专业技能考核/展示时间到)时,主考官宣布“现在开始向考生提问”。考官对应试人员就相关专业、教师基本技能和师德等方面的知识提问、追问等,但提问及应试人员回答的总时间不超过5分钟。
8. 考官评分,将署名的评分表交给监督员。
9. 监督员将评分表交给计分员汇总、复核。计分员将各考官打出的每个应试人员的终评得分,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将其余考官打出的每个应试人员的终评得分相加并除以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考官数,最后计算出每个应试人员的平均得分为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10. 监督员将核对后的《面试成绩确认表》交主考官签署姓名、日期后,由主考官当场宣布“对X位考生的终评合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XX分,去掉一个最低分XX分,其余X位考官的合计总分为XXX分,平均分为XX分。XX号考生,你的面试最后得分为:XX分(即平均分)。请签名确认后退场”。
11. 应试人员应当场在《面试成绩确认表》上核对本人的面试序号、准考证号、应试人员姓名、面试成绩无误后,签名确认并退场。
(二)引领员操作程序
1. 按照主考官的指令,引领应试人员到考室入口,向监督员报告:这是XX(职位编码)岗位第X号考生(不得说出应试人员姓名),该岗位共X位考生。
2. 主考宣布应试人员退场时,及时到考室入口引导应试人员迅速离开面试场所。
(三)记分员操作程序
1. 核对考官对应试人员填写的信息是否准确,考官是否签名。
2. 根据监督员提供的《面试成绩评分表》,逐一将考官姓名、应试人员公共面试终评得分(面试总分)过录到《面试成绩汇总表》上。如遇考官未计算面试“终评合计分”或面试总分,计分员应在核算后计算出面试终评合计分。
3. 将应试人员的最后得分计算出来后,在《面试成绩汇总表》《面试成绩确认表》上签署姓名、日期,交监督员复核并签署姓名、日期。
4. 根据《面试成绩汇总表》将应试人员成绩抄入《面试成绩统计表》,并排序、签名。
5. 当天面试工作一结束,立即回收、清点《面试成绩评分表》《面试成绩汇总表》《面试成绩确认表》及其它各种表格,并交资料保管员。
(四)记时员操作程序
1. 主考官宣布面试开始,开始计时。
2. 每个应试人员试讲时间到最后3分钟时,分别向应试人员和考官举牌显示“试讲时间还有3分钟”。
3. 艺体类每个应试人员专业技能测试/讲述到最后3分钟时,计时员分别向应试人员和考官举牌显示“专业技能测试/讲述时间还有3分钟”。
4. 每个应试人员试讲、回答问题时间到规定时限时,分别向应试人员和考官宣布:“XX号考生试讲时间到”、“ XX号考生回答问题时间到”。
(五)监督员操作程序
1. 在面试全过程中,如发现违反国家保密法和人事考试纪律,以及违反面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情况,立即向面试考场负责人报告。
2. 应试人员进入面试候考室后,监督核查应试人员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抽签确定应试人员序号。
3. 在每个应试人员面试结束、各考官的终评得分填写好后,逐一向考官收取《面试成绩评分表》交计分员,并监督计分员将每名考官的姓名以及应试人员面试终评得分过录到《面试成绩汇总表》《面试成绩确认表》上。
4. 对《面试成绩汇总表》《面试成绩确认表》各栏目的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署姓名、日期,即将《面试成绩汇总表》《面试成绩确认表》交给主考官。
5. 监督计分员根据《面试成绩汇总表》将应试人员成绩抄入《面试成绩统计表》,并排序、签名。
6. 面试工作结束后,监督试卷保管人员销毁所有应该销毁的相关资料,并监督记分员清点、整理、装订《面试成绩评分表》、《面试成绩汇总表》《面试成绩确认表》《面试成绩统计表》等资料。
五、主考官及考官工作要求
1. 主考官主持面试工作,考官在主考官领导下进行工作。
2. 提问用语要准确、简洁,态度要温和、诚挚,不应对应试人员的看法举止表现出好恶之情。
3. 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试讲内容,评分标准等内容。
4. 面试期间应遵守封闭规定,不与外界联系。坚持不会客、不处理其它事务。所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
5. 严格按照《面试成绩评分表》中分项评分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准确地为应试人员打分。
6. 每个考官独立自主地完成评分工作,考官之间不得相互商讨、暗示;不得通过暗示或其它任何方式给应试人员传递信息或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不应在应试人员回答问题时插话或谈论其它事情,要确保考场的秩序正常。
7. 对应试人员就相关专业、教师基本技能和师德等方面的知识提问、追问等,集中精力听应试人员回答问题,认真思考面试测评要素,给分得当。
8. 在整个面试过程中,坚持对所有应试人员统一评分尺度,不偏严偏宽,不前宽后严或前严后宽,不打人情分。
9. 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保证应试人员都在同等条件下接受面试。避免偶然因素对面试效果的影响。
六、评分方式
面试评分采用百分制,面试总成绩为100分。考官根据应试人员面试综合表现情况,按《内江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成绩评分表》的各分项要素对其进行评分并合计成每个应试人员的终评得分。
面试成绩计算。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官根据学生专业试讲和专业答辩的综合表现。
面试成绩计算采用体育计分法。计分员将各考官打出的每个应试人员的终评得分,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分别将其余考官打出的每个应试人员的终评得分相加并除以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考官数,最后计算出每个应试人员的平均得分为各个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七、附则
1. 面试工作中有关成立面试领导小组、面试方案、面试考官人选范围及面试过程中的应试人员、评分记录、成绩表等文件的原始资料,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存档保管。
2. 为保障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见附件)。
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省、市有关新的政策出台,以国家、省、市新的政策为准。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急预案
内江师范学院
2011年9月5日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急预案
为保障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1. 学校成立“考试应急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考试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担任,组员由有关考试管理成员组成。应急小组负责在考试期间统筹协调、快速有效地处理与考试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考试期间,考务办公室设置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值班电话必须畅通无阻。“考试应急工作小组”及联系人的无线通讯工具应全天开启。
2.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小组”应组织考生妥善疏散,使考生不要惊慌,按下达的统一指令,有序疏散。私自行动者,后果自负。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遇有生病考生,应急小组应妥善予以安置。
3. 发生泄密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应急小组报告。
4.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的情况,应急小组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场,殴打考务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应急小组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不服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不准涉案人员离开考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5.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时,应急小组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学校人才引进培养步伐,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广事业单位采取灵活多样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改革举措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坚持以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紧密结合已有重点(建设)学科、学校布局的4个专业学位建设点、省部级以上的平台基地建设需求,对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
第三条 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新进及往年引进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人员,入选省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人员,行业专家及高技术技能人员。
第四条 对于全日制工作引进的紧缺或高层次人才采取梯队建设,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领军人才,第二层次突出人才,第三层次骨干教师。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 对于柔性引进(含特聘、联合聘用等),并达到规定的在校工作时间、完成工作协议任务的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
第六条 对于承担国家级项目人员,可实行项目工资制。
第二章 年薪制
第七条 符合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范围的人员,申报时应达到的基本条件:
人才层次 |
基本条件 |
|
领 军 人 才 |
第 一 类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引进人员: 省部级以上国家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部级以上国家人才奖励计划入选者;省部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
第 二 类 |
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以教学科研岗位为主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 2.近五年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且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
|
突出人才 |
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以教学科研岗位为主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第一)。 2.近五年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
|
骨干教师 |
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以教学科研岗位为主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第一)。 2.近五年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
第八条 各层次人才聘期内应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人员层次 |
目标任务/5年 |
|
领 军 人 才 |
第 一 类 |
在不低于领军人才第二类的聘期目标任务基础上,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由学校办公会确定。 以“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项目主持单位和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带领团队申报成功并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效果优良。且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
第 二 类 |
1.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SSCI、CSSCI、A&HCI来源期刊收录论文自科类10篇及以上(其中SCI一区1篇或二区2篇)、人文社科类8篇及以上,且上述论文的研究方向相对集中。[独著出版学术专著,按照《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8〕147号)单部、个人应得科研分达到上述论文额定分时,折算为相应论文1篇] |
|
突出人才 |
以“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项目主持单位和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带领团队申报成功并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效果优良。且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
|
骨干教师 |
以“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项目主持单位和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带领团队申报成功并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效果优良。且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
第九条 学校每年制定三个层次人才梯队的建设计划。个人在每年12月份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部门复核、学校审批后,签订5年的聘期合同。聘期从合同签订之日(即受聘日)起计算。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年薪的50%按月等额发放,另50%按年度考核结论予以发放。
第十条 考核与管理
(一)考核方式
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受聘之日起满一年进行一次考核,聘期结束进行终期考核。
(二)考核结论
考核结论分为“完成目标任务”和“未完成目标任务”两种。
(三)考核流程
被考核人填报考核表→单位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复核并形成结论→人事处根据复核结论处理考核年度未发的50%年薪。
(四)依据年度考核结论,对未发的50%年薪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论为“完成目标任务”的,全额发放考核年度的未发年薪;
2.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论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予发放考核年度的未发年薪;
4.连续两次年度考核结论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终止聘用,收回已发放年薪,从受聘之日起按常规人员管理。
5.终期考核为对整个聘期目标任务的全面考核。终期考核最终结论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收回已发放所有年薪,从受聘之日起按常规人员管理。
6.为解决聘期后段成果集中出现的问题,在后三个年度考核时,可将前面考核年度未完成的目标任务纳入考核,若确定为已完成,可提出补发前期未发年薪的建议。
第十一条 各层次人才聘期有关待遇
人才层次 |
购房补贴 (含安家费) |
专项科研经费 |
科研平台建设费 |
年薪 |
|
领军人才 |
第一类 |
在内江市购买住房的一次性发放50%,其余50%在5年内等额发放;未购买住房的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 |
100-200万元(5年分年度使用)。根据经评审的团队建设发展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
自然科学类:200-400万元(5年分年度使用);哲学社会科学类:100-200万元(5年分年度使用),根据科研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
40-120万元(税前)。 |
第二类 |
|
自然科学类100万元/5年(20万元/年);哲学社会科学类50万元/5年(10万元/年)。 |
50万元(5年,每年10万元),根据经评审的团队建设发展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
40万元(税前)。 |
|
突出 人才 |
|
自然科学类70万元/5年(14万元/年);哲学社会科学类35万元/5年(7万元/年)。 |
35万元/5年(7万元/年)。根据经评审的团队建设发展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
25万元(税前)。 |
|
骨干 教师 |
|
自然科学类40万元/5年(8万元/年);哲学社会科学类20万元/5年(4万元/年)。 |
20万元/5年(4万元/年)。根据经评审的团队建设发展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
20万元(税前)。 |
第三章 协议工资制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员范围、程序、工作目标及管理等,参照《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柔性引进办法》(内师院发〔2017〕8号)执行。
第十三条 协议工资可采取总额包干制和任务计件制两种方式。总额包干制,指在规定年度或年限内完成一定工作目标任务,学校支付年度或年限定额报酬的协议工资方式。任务计件制,指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性质与数量,学校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工资方式。
第十四条 对柔性引进人员,学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项目工资制
第十五条 工资待遇
国家级项目 |
年工资额 |
备注 |
以“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项目主持单位和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带领团队申报成功并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 |
常规待遇+2万元 |
结题结论为优秀者,结题年再增加2万元; 结题结论为良好者,结题年再增加1万元。 |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成功者,可向人事处提出实行项目工资制,按学校审批同意之日实行项目工资。同时有多个项目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工资制人员须按期结题。不能按期结题者转为常规人员管理,从学校批准实行项目工资制之日起执行常规人员待遇,并收回已发放待遇。
第五章 转为常规人员
第十八条 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制人员,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并取消相关待遇,转为常规人员管理,同时收回已发放待遇: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出现伪造、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学术不端问题。
(四)聘期内承担项目未结题或被取消。
(五)经学校认定的其它不宜聘用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制人员在聘期内,不得单方面离开学校[辞职、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等]。
第二十条 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员只能申请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的其中一类。各类工资制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及项目工资制人员,须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有关工作。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按照《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8〕147号)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奖励。
第二十二条 聘为领军人才第二类、突出人才及骨干教师的人员,自动终止在《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6〕84号)《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特殊岗位聘用办法》(内师院发〔2017〕9号)中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聘期结束,相关待遇终止,转为常规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聘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已聘领军人才,按原协议执行。本实施意见未做约定事项按有关文件、协议执行。其他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学校人才引进步伐,促进校内领军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军人才,是指进入国家各类人才培养计划,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人才荣誉称号,学术研究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省内具有明显引领作用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领军人才引进、校内聘用工作坚持以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紧密结合已有重点(建设)学科、学校布局的4个专业学位建设点、省部级以上的平台基地建设需求,优先引进、校内聘用相关重点学科、急需发展学科所紧缺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领军人才的类别
第四条 领军人才分为两个类别:
(一)第一类:引进领军人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校外人员:省部级以上国家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部级以上国家人才奖励计划入选者;省部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第二类:校内选聘领军人才:
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以教学科研岗位为主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内人员:
1.近五年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类奖1项(排名第一)。
2.近五年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SSCI、CSSCI源期刊收录论文自然科学类8篇(其中SCI二区2篇)、哲学社会科学类6篇;
(2)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出版社独著出版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
(3)近五年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第一)。
(4)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属重大科技成果的。
第三章 领军人才的引进
第五条 第一类领军人才的引进,由各二级单位确定计划,个人申请,二级学院组织考核,学校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复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领军人才的校内聘用
第六条 第二类领军人才,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实行校内选聘。
第七条 领军人才的校内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报《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申请表》、《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聘期工作目标任务书》,并准备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所在二级学院。
(二)单位初审。所在二级学院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出具评议意见,由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人事处。
(三)部门复核。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核实申报人的申报条件,人事处协助。
(四)学校审批。人事处提交经复核的申报人名单,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签订合同。人事处负责与学校审批同意聘用的领军人才签订合同及《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聘期工作目标任务书》。
第五章 领军人才的待遇
第八条 第一类引进领军人才:在以下范围内,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目标,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1.购房补贴(含安家费)80-120万元(税前)。在内江市购买住房的一次性发放50%,其余50%在5年内等额发放;未购买住房的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此条款仅限于引进领军人才。
2.专项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200-400万元(5年分年度使用),哲学社会科学类100-200万元(5年分年度使用),根据科研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3.科研平台建设费100-200万元(5年分年度使用),根据经评审的领军人才团队建设发展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4.首聘期5年,年薪税前40-120万元。其中50%自签订合同起按月等额发放,另50%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论补发。
第九条 第二类校内聘用领军人才
1.专项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100万元(5年,每年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50万元(5年,每年10万元),根据科研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2.科研平台建设费50万元(5年,每年10万元),根据经评审的领军人才团队建设发展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3.首聘期5年,年薪税前40万元。其中50%自签订合同起按月等额发放,另50%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论补发。
第六章 领军人才的聘期目标任务
第十条 第一类引进领军人才的聘期目标任务,在不低于第二类校内聘用领军人才聘期目标任务的基础上,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由学校办公会确定。
第十一条 第二类校内聘用领军人才,在聘任期内,须以“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项目主持单位和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带领团队申报成功并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SSCI、CSSCI源期刊收录论文自然科学类10篇(其中SCI一区1篇或二区2篇)、哲学社会科学类8篇(其中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1篇或B类期刊2篇),且上述论文的研究方向相对集中,在聘期内被学校认定的C类及以上刊物他引频次≥10。
(二)在学校认定的B类及其以上出版社独著出版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
(三)获省部级科学及科学技术类奖二等奖1项(排名第一)或三等奖2项(排名第一)。
(四)横向项目引进科研经费到校经费达到200万元。
(五)成果转化学校直接收益到校经费达到40万元。
(六)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属重大科技成果的。
第七章 领军人才的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在聘任期内,应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聘期工作目标任务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并接受考核。
(一)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即受聘起满一个自然年度进行一次考核,聘期结束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论为“完成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目标任务”和“未完成目标任务”三个档次。
(二)受聘人根据考核期完成的目标任务填写《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年度(终期)考核表》,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考核对象《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聘期工作目标任务书》进行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复核。
(三)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并形成结论,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根据复核结论,对被考核人在考核年度扣发的50%年薪,按以下办法发放:
1.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论为“完成目标任务”的,全额发放考核年度的扣发年薪;
2.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完成目标任务”的,发放考核年度的扣发年薪的80%;
3.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论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发放考核年度的扣发年薪;
4.连续两次年度考核结论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终止领军人才聘用,收回已发放年薪,从受聘之日起按常规人员管理。
5.终期考核为对整个聘期目标任务的全面考核。终期考核最终结论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收回已发放所有年薪,从受聘之日起按常规人员管理。
6.受聘人应统筹考虑整个聘期的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目标任务,以保证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为解决聘任后期成果集中出现的问题,考核单位在后三个年度考核时,可将前面考核年度未完成的目标任务纳入考核,若确定为已完成,可提出补发前期扣发年薪的建议。
第十三条 引进领军人才首聘期(即服务期)为5年,其中脱产学习、进修(含出国访问)超过6个月的,不计入服务期。服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总服务期为60个月,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含安家费)按月折算,受聘人须偿还未服务月份的购房补贴(含安家费)。
本条所指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辞职、申请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等。
第十四条 领军人才在聘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取消领军人才资格,转为常规人员管理,同时根据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已发放待遇: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出现伪造、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学术腐败问题。
(四)经学校认定,有不宜再做学校领军人才的其它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校内聘用为领军人才的人员,自动终止《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和《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特殊岗位聘用办法》中规定的待遇。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首聘期结束,相关待遇终止,转为常规人员管理,可根据本办法及其修订稿继续竞聘。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引进人才条件,所有待遇按各自的条件分别执行。
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同样享受学校相关教学、科研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1月6日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校外优秀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对我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推动作用,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领军人才柔性引进是指以合同、聘期管理的方式,将人事关系暂无法转入到我校的领军人才,引进到我校实际参与学科建设工作。
领军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坚持以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紧密结合已有重点(建设)学科、学校布局的4个专业学位建设点、省部级以上的平台基地建设需求,优先引进、校内聘用相关重点学科、急需发展学科所紧缺的优秀人才。
二、领军人才柔性引进的范围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教学名师;人社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二级教授;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境)外专家。
三、柔性引进的程序
(一)由聘用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 拟聘报告。报告要阐明聘用理由,受聘人员考察情况,拟聘期限,工作目标,待遇和报酬等;
2. 拟聘人员简历,相关学历、资历和业绩证明材料;
3. 《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柔性引进审批表》;
(二)人事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学校批准后,人事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签订有关协议,人事处制发证书。
四、柔性引进领军人才的工作目标
柔性引进领军人才聘期内(首聘期三年)应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一)以我校科研人员为主建立科研团队,并以我校科研人员为第一申报人、以我校为申报单位成功申报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
(二)指导我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并以我校科研人员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我校为署名单位,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1. 自然科学类发表论文3篇、哲学社会科学类发表论文2篇,均被SCI、EI、SSCI、CSSCI源期刊收录。
2. 在SCI分区二区以上发表论文1篇。
3. 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
4.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属重大科技成果的。
(三)完成相关学科前沿领域学术讲座1次。
五、柔性引进领军人才的待遇:
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由学校办公会确定。
六、柔性引进领军人才的管理:
(一)柔性引进领军人才受聘期间,日常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聘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服务协议书。
(二)柔性引进领军人才来校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食宿费用、交通费用等由各二级学院自主安排解决;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决过渡住房安排、生活设施配备、办公设备配备等。
(三)柔性引进人才指导我校科研团队以我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归我校所有;
(四)聘期内,若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或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签订的协议相关条款不再适应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聘用协议。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1月6日
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6〕84号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对我校领军人才培养力度,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和《内江师范学院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对象和目标
(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申报条件:
学校领军人才是指校内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建有稳定的研究团队,其学术研究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校内具有明显引领作用的高层次人才。
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应具有教授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应为获得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在45岁以下。以上两类人员具备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均可申报,培养对象应组成明确的人才团队(3 人以上)。
1. 四川省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2. 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3. 内江市拔尖人才、杰出人才、学科带头人;
4. 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者(第一主持人);
5.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及以上人员。
(二)培养目标:
1. “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计划总体目标:在“十三五”期间,遴选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各20名左右,通过校内培养,使他们所带领的学科或团队进入国内外学术前沿,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学科或团队,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的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
2. “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计划具体目标: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人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国家教学名师”;聘用为四川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获得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荣誉称号;获得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荣誉称号等学术荣誉称号。
二 、领军人才(团队)培养办法
1. “十三五”期间,每年组织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各3-5名。
2. 根据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的水平和特点,结合具体培养目标入选者的要求,制定培养对象条件标准。
3. 加大对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资助力度,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
4. 学校支持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跨国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
三、 管理和考核
1. 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实行三年的培养期,在入选后要制定年度目标任务书,并接受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继续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不合格,终止经费支持。
2. 制定目标任务的主要内容:申报国家级、省(部)级人才项目;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学术奖励项目;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教学质量工程、成果转化项目研究;组建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发表高级别学术研究论文;获得国家级专利;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担任高级访问学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等。
3. 建立信息管理和联系人制度。加强对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的信息管理,将他们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及时存入相关信息库。实行联系人制度,由校领导联系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定期与培养对象沟通,了解和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四、保障和激励
1. 建立领军人才,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单列资金预算,学校统筹管理,专门用于领军人才,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工程。每个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含团队),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含团队)每年原则上可以使用30 ~ 5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进修培训、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研究经费,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 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在国内外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期间,其工资、绩效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3. 各二级学院和科研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领军人才,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造就的第一责任人,在教学安排、国内外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给予大力支持。领军人才,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工作业绩考核。
4. 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培养对象,完成具体培养目标中的任一项,学校一次奖励10至50万元人民币(税后)。未入选“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计划人员,达成具体培养目标中的任一项,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6月30日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教师评价机制,调动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低职高聘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扎实的业务基础,符合“四有好老师”的标准。
2. 低职高聘岗位只针对教学科研岗位的七级和四级岗位。
3. 申报低职高聘须满足高聘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4. 离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不接受低职高聘申请。
二、选聘程序
(一)选聘时间
低职高聘工作与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同步进行。
(二)指标投放
低职高聘指标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由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职称申报和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审定投放当年低职高聘各层级岗位指标数。
(三)选聘过程
1. 个人申请
申请人在通过学科评议组评审后,可以申请低职高聘岗位,并提交《内江师范学院低职高聘岗位申请表》。
2. 选聘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师德师风、岗位能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未通过且申请了低职高聘岗位人员。
3. 选聘方式
低职高聘岗位采用无记名、限额投票(表决票不超过学校投放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数)方式进行表决;学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并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若投票表决同意的人数超过学校低职高聘指标投放数,则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选聘人员。
若投票表决同意的人数未达到学校低职高聘指标投放数,不再进行差额选聘;若在指标投放数内存在得票数相同且得票数排在末位的人员,则末位得票数相同的都确定为同意选聘。
三、聘期考核
1. 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对违反师德师风的,终止低职高聘,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2. 低职高聘人员按受聘岗位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办法按照学校相关绩效考核办法执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低职高聘,次月起恢复原待遇。
3. 学校对低职高聘人员实行聘期管理。聘任时间从评审通过的下月起计算,聘期为3年。
四、低职高聘待遇
1. 在校工作期间只能低职高聘一次,只享受高聘岗位校内绩效待遇。
2. 低职高聘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受聘岗位职责,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学校按受聘岗位发放绩效工资。档案工资按受聘前职务标准执行,聘期结束后不再享受低职高聘待遇。
3. 低职高聘人员不具备高聘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可以按高聘的职务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4. 考虑到下一步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诚信要求,低职高聘人员不得以高聘的职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或申报课题等。
5. 低职高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低职高聘聘期自动终止,退休待遇仍按高聘前职务标准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特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内师院发〔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低职高聘申请表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教职工在校内有序流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调动是指非全校统一调整岗位期间,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在校内不同单位之间的岗位变动。因干部选任、调整岗位变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办理校内岗位调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教职工校内调动要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有利于教职工专长发挥,坚持按岗位要求规范调整。
(二)统筹规划,严控编制。教职工校内调动必须以学校总体岗位情况为基础,按岗位类别统筹规划;调入单位须有空编和空岗,严控由缺编或空岗单位调入满编或满岗单位。
(三)规范程序,正向流动。教职工校内调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调往学校党政机关和教学辅助单位。
第四条 调动程序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校内人员调入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调动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接收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各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人事处。
(二)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由二级学院调入学校党政机关、教辅单位人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人员须经学校党委常会讨论决定。
(三)经相应会议讨论同意调动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予办理调动手续。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的需经校长审批,经党委常委会同意的需经党委书记审批。
(四)完成《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申请表》和《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岗位调动工作、物资、设备等交接清单》等程序后将表交至人事处师资科。师资科出具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岗位调动函。调动人员持校内调动函后,须在两周内办结工作移交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
第五条 因机构调整、单位减员、成立新单位等需要人员调动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办理调动。
第六条 相关要求
(一)调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在 3 年内将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到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否则不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不得参加岗位晋级。
(二)专职辅导员或实验技术人员申请调动的,原则上应在原岗位工作满6年及以上。
(三)科级及以上干部调动必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并免去其现任职务后,才可办理相应调动手续。
(四)凡经批准办理校内调动的人员,除组织任命或聘任外,原则上4年内或一个聘期未满时不得再次申请校内调动。
(五)学校鼓励党政机关、教辅单位职工到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教辅及管理服务工作。除组织任命或聘任外,教学科研岗位上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调往学校党政机关和教辅单位。
(六)未按规定办理校内调动手续而擅自调整的,学校将按旷工处理,并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教职工在单位内部同一类岗位之间的岗位变动,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报人事处备案;不同类别岗位之间原则上不予变动,确需变动的,按上述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申请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9日
校内各单位:
为提高全校教学科研人员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表彰优秀教学科研人员(团队)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的作用,体现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心地位,学校特制订《内江师范学院沱江学者评选办法》《内江师范学院沱江教授评选办法》《内江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教研团队评选办法》《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十佳奖评选办法》《内江师范学院优秀科研团队评选办法》《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十佳奖评选办法》和《内江师范学院“我最喜爱的老师”评选办法》,已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沱江学者评选办法(试行)
为表彰学校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学校决定开展优秀拔尖科研人员暨沱江学者评选活动,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款的人员可以申报。
1.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 在学校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工作,高校工龄10年以上,且内江师范学院工龄6年以上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3. 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良;
4. 师德高尚,无教学责任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评选条件
根据《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在我校工作以来,以第一署名人、单项科研业绩额定分(指本人应得权益分)获得的I类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单项发表成果的额定分,理工科在500分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在200分及以上。
2.已结题单项纵向项目的结题分在400分及以上。
3.单项获奖成果(仅限政府官方颁发的奖项,且有个人证书)的额定分在1000分及以上。
4.单项知识产权的额定分在300分及以上;或单项专利获奖的额定分在500分及以上。
5.单项应用对策、标准制定等成果的额定分在500分及以上。
6.单项艺术实践类成果或文艺作品获奖或体育竞赛获奖的额定分在500分及以上。
三、评选程序
1. 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填写申请表,准备个人科研业绩材料。
2. 二级单位审核报送人事处。
3.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审核科研业绩。
4. 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并表决出4名候选人。
5. 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决定2名人选。
6. 党委常委会审定并公示。
四、评选方式
1. 学校每2年评选1次。
2. 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2名。
五、表彰方式及任务
1. 学校在全校教职工大会进行表彰。
2. 终生荣誉,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税前)。
3. 积极推动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积极培育科研团队,积极培养青年科研人员,每年举办学术讲座2次。
附件2
内江师范学院沱江教授评选办法(试行)
为表彰学校一线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学校决定开展优秀拔尖教学人员暨沱江教授评选活动,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款的人员可以申报。
1. 在教学单位工作,高校工龄15年以上,且内江师范学院工龄10年以上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2. 具有教授职称且任职5年及以上;
3. 近5年年均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及以上;
4. 近5年发表核心论文2篇及以上;
5. 师德高尚,无教学责任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评选条件
根据《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在我校工作以来,以第一署名人、单项教研业绩额定分(指本人应得权益分)获得的I类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结题单项教研项目的结题分在180分及以上。
2. 单项教学成果获奖(仅限政府官方颁发的奖项,且有个人证书)的额定分在200分及以上的。
3. 单项教材获奖的额定分在200分及以上。
4. 单项教学评比获奖的额定分在200分及以上。
5. 单项艺术实践类成果或文艺作品获奖或体育竞赛获奖的额定分在200分及以上。
6. 指导学生成果获奖的额定分在100分及以上。
三、评选程序
1. 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填写申请表,准备个人教学教研业绩材料。
2. 二级单位审核报送人事处。
3. 教务处、学科处审核教学成果业绩。
4. 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并表决出4名候选人。
5. 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决定2名人选。
6. 党委常委会审定并公示。
四、评选方式
1. 学校每2年评选1次。
2. 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2名。
五、表彰方式及任务
1. 学校在全校教职工大会进行表彰。
2. 终生荣誉,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税前)。
3. 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领导本学科教学团队建设,积极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每年举办青年教师示范课2次。
附件3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十佳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表彰学校师德高尚的一线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学校决定开展教学十佳奖评选活动,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校在职专任教师。
二、评选条件和办法
基本条件:近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20学时,师德高尚,无教学责任事故、教学通报批评和学术不端行为,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评选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选指标附后。
三、评选程序
(一)教学单位组织公开选拔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2名,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十佳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教务处组织评审小组审核评选,推荐拟获奖人选10名。
(三)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评选方式
(一)学校每2年评选1次。
(二)每次评选名额为10名。
五、表彰方式
(一)学校在全校教职工大会进行表彰。
(二)一次性奖励1万元(税前)。
附件4
内江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教研团队评选办法(试行)
为表彰学校师德高尚的一线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学校决定开展优秀教学教研团队评选活动,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以教研室(实验室)为建设单位或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为载体的教研团队。
二、评选条件和办法
(一)教学教研团队负责人评价
教学教研团队成员须师德高尚,无教学责任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教学教研团队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的1、2、3条,同时满足条件4—8中的任意一条作为评选优秀教学教研团队的基础条件。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 每学年至少独立主讲(主持)1门本科专业课程或实验(实训)。
3. 近4年教学质量评价(含学生评教和督导评教)居全校前30%。
4. 近4年主持过至少1项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且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教改教研论文。
5. 近4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6. 近4年内在重点出版社公开出版教材1部。
7. 近4年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学科竞赛及以上奖励。
8. 近4年获得校级“教学十佳”或教学名师、教学能手等荣誉。
(二)教学教研团队整体评价
教学教研团队评价指标体系附后。
三、评选程序
(一)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申报,经二级学院(部)遴选后报教务处,并提供支撑材料。
(二)教务处负责资格审查并组织评审。
(三)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评选方式
(一)学校每2年评选1次。
(二)每次评选名额为1-5个。
五、表彰方式
(一)学校在全校教职工大会进行表彰。
(二)一次性奖励5万元(税前)。
附件5
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十佳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表彰学校一线教师在科研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学校决定开展科研十佳奖评选活动,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二、评选条件和办法
(一)参评科研业绩的规范性要求
1.须为评选年度的上两个年度内所取得的、额定分为I类分的科研业绩。
2.参评人须为参评科研业绩的第一署名人(不含视同第一署名人),内江师范学院为参评人第一署名单位或科研业绩的第一权属单位(不含视同第一权属单位等)。
3.符合《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中的其他要求。
4. 师德高尚,无教学责任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上述规范性要求的科研业绩,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单项发表成果的额定分在300分以上(含,下同)的。
2.已结题单项纵向项目的额定分在200分以上的。
3.单项获奖成果(仅限政府官方颁发的奖项,且有个人证书)的额定分在500分以上的。
4.单项专利获奖的额定分在100分以上的。
5.单项应用对策、标准制定等成果的额定分在300分以上。
6.单项文艺类成果的额定分在200分以上的。
三、评选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报,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十佳奖申报表》并参评科研业绩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各二级单位初评。初评推荐人数不超过2人。
(三)科学处组织评审小组审核评选,推荐拟获奖人选10名(其中人文社科类不少于4人)。
(四)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评选方式
(一)学校每2年评选1次。
(二)每次评选名额为10名。
五、表彰方式
(一)学校在全校教职工大会进行表彰。
(二)一次性奖励1万元(税前)。
附件6
内江师范学院优秀科研团队评选办法(试行)
为表彰学校一线教师在科研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学校决定开展优秀科研团队评选活动,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校级及以上管理机构立项建设且已顺利结题的科研团队。
二、评选条件和指标
(一)当年结题的科研团队以团队结题材料作为参评材料;申报年以前结题的团队除提交结题材料外,需按年度补充团队继续建设的材料和成果(按建设期标准和要求执行)。
(二)结题结论为“优秀”的科研团队优先参评。
(三)已评为“内江师范学院优秀科研团队”的不再参评。
(四)团队成员师德高尚,无教学责任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评选指标附后。
三、评选程序
(一)参评团队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优秀科研团队评选推荐表》。
(二)科学处负责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三)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评选方式
(一)学校每2年评选1次。
(二)每次评选名额为1-3个。
五、表彰方式
(一)学校在全校教职工大会进行表彰。
(二)一次性奖励5万元(税前)。
附件7
内江师范学院“我最喜爱的老师”评选办法(试行)
为激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者的育人热情,学校决定开展“我最喜爱的老师”评选活动,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学校全体在岗教职工。
二、评选条件
1.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榜样。
2. 关心关爱学生成长,善于在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积极引导学生,深受学生的喜爱、认可和赞誉。
3. 师德高尚,无教学责任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评选程序
(一)候选人推荐。专职学生管理人员占比不超过30%。
1. 学生组织推荐。由学院学生会组织在学院开展推荐活动,选出作为候选人参与校级评选,学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推荐不超过2人,少于1000人推荐1人。
2. 学生联名推荐。由学生个人发起提名并获得50名以上学生认可并联名签名后,可以直接推荐为候选人。(每名学生仅能认可一个提名,多选无效)
(二)校团委对推荐候选人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候选人资格。
(三)展示评选。
1. 推荐组织初选。各学生组织在本单位内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和宣传展示,确定候选人参与全校评选。
2. 校级第一轮评选。通过网络平台展示候选人事迹材料,根据得票情况,按一定比例,选出一部分候选人进入下二轮评选活动。
3. 校级第二轮评选。
(1)现场投票:校团委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学生进行现场投票。(50分)
(2)师生互动:推荐组织或者联名推荐同学以形式多样的方式组织师生互动,校团委安排学生代表作为评审现场观摩并给予评分。(50分)
计分方式说明:如现场投票中A老师票数最高,则A老师得50分,B老师得分=B老师票数÷A老师票数×40,最终得分=视频展示得分+现场投票得分+师生互动得分。
(四)学校评定。校团委根据校级第二轮评选成绩综合,最终按得票数(得分)从高至低,确定10名教师为2018年“我最喜爱老师”。
四、评选方式
(一)学校每2年评选1次。
(二)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0名。
五、表彰方式
(一)学校在全校教职工大会进行表彰。
(二)一次性奖励0.5万元(税前)。
为增进学术交流、浓郁学术氛围、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切实落实“专兼结合、资源共享和开放式教师管理模式”的要求,学院决定面向社会聘请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为规范管理,特制定聘任办法。
一、聘任对象及主要职责
(一)学科建设兼职岗位
1、聘任对象
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2、主要职责
A.定期来我院指导学科专业建设,指导青年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每年度不少于两次;
B.每年举办学术讲座、学术动态报告1—2次;
C.从事一门专业课程的集中讲授;
D.培养1—2名中青年骨干教师。
(二)教学、科研全职岗位
1、聘任对象
A.具有较强教学能力、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或具有较高科研水平、丰富科研实践经验的科研人员;
B.社会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专家;
C.具有丰富教学和科研实践经验、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的高水平离退休教师。
2、主要职责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负责指导2名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二、岗位设置
1、根据各系的规模和专业建设需要,每个系可聘用客座教授2—3名,大系不超过4名;
2、全职聘用的教授、副教授根据各系教学科研情况确定。
三、待遇
1、院士学院每年发给兼职津贴10000元,报销到校讲学或科研所发生的差旅费。工作量酬金:每场报告2000元,学院和各系(室)各分担50%;
2、省部级学科带头人学院每年发给兼职津贴3000元,报销到校讲学或科研的差旅费。工作量酬金:每场报告1500元,课时津贴150—200元/学时,学院和各系(室)各分担50%;
3、知名教授、学者学院每年发给兼职津贴2000元,报销到校讲学或科研所发生的差旅。工作量酬金:每场报告1000元,课时津贴100—150元/学时,学院和各系(室)各分担50%;
4、以教学、科研全职岗位聘任的退休教授、副教授,报销到校讲学所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补贴20元/天,并由学院解决讲学期间的住宿。课时津贴:教授100元/学时,副教授80元/学时,学院和各系(室)各分担50%;
5、以我院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和发表的科研著作、论文、专利等成果,享受我院在岗教师同样的奖励,并根据需要配备研究人员或助手。
四、聘任程序
1、各系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明确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面向社会招聘;
2、各系提出学科建设兼职岗位、拟聘任人选及聘任对象的具体职责和落实措施,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聘任客座(兼职)教授(师)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
3、由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再提交院领导审议聘任名单;
4、签订聘任合同或工作协议,由院长颁发聘书。
五、管理与考核
1、聘任人员的使用、管理和考核以系为主。推行合约管理的聘任方式,各系应主动与聘任对象加强联系,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实际工作和具体事务充分发挥兼职人员的作用;
2、各系对受聘人员工作落实情况,依据聘任职责每年度进行跟踪总结,向院人事处提交发挥作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3、以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兼职津贴和续聘的依据。履行岗位职责不理想或不称职的不再续聘;做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六、附则
1、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
2003年6月4日
为加强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为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原则
根据学校战略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人才引进以“学科建设优先、专业发展急需、突出人才业绩水平、学校统筹平衡”为原则,重点面向教学科研岗位,重点引进国(境)内外优秀博士及高水平人才,适当向硕士点建设学科、优势专业倾斜。
第二条 引进条件
引进人才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或发展潜质,身心健康;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紧缺学科专业可公开招聘或考核聘用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引进层次
1. 第一层次;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国家级科研项目(在研)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2. 第二层次;国内“双一流大学”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国内“双一流学科大学”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 第三层次;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取得标志性学术成果的国(境)外著名大学博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 第四层次;具有博士学位,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科研能力,具备教学和科研的发展潜质。年龄一般要求40周岁以下,具有海外经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除以上四个引进层次外,学校发展特别需要,成果特别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引进;紧缺学科专业可以公开招聘或考核聘用具备较好教学和科研潜质的硕士研究生,有实务或工程经验的优先,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四条 引进程序
1. 教学单位考核
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人员提交应聘申请,教学单位组织对应聘者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一般需经过试讲环节。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对应聘者的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等提出评价意见和初步引进意见,同时,用人单位党组织需对引进人才的师风师德表现、政治思想素质及品行等进行考察。教学单位根据考核组考核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引进人才信息及引进层次,签署引进意见后,连同引进人才简历报送人事处;安排配偶工作的需附配偶简历。
通过公开考试招聘的硕士研究生的考核按照公开招聘程序进行;通过调动引进的急需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考核参照博士研究生引进的考核程序进行。
2. 学校考核小组考核。人事处对教学单位提交的引进人才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考核小组综合考核;对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和考核程序,并通过综合考核人选,上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3. 学校相关会议审定。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引进人才的引进层次、引进待遇、职务聘任、配偶工作安排等,高层次人才需经党委常委会审定。
4. 入职办理。
政审;引进人才政审由引进人才原工作单位或原培养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对其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表现进行鉴定。
体检;引进人才到指定医院体检。
公示;体检合格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签约;公示无异议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入职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引进待遇
学校制定年度人才引进政策,根据上年度人才引进计划落实情况及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对人才引进待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1. 安家费;安家费是指学校为人才来内江定居提供必要的生活启动费,安家费按服务年限每年平均发放;
2. 高层次人才津贴;高层次人才津贴按学校现有政策执行,引进人才享受教授或博士津贴的,自报到的当月起发放;
3. 基本工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具有博士学位的绩效工资按学校副教授(七级)执行,具有七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按学校同级同类人员执行。
第六条 配偶安置
符合本办法的四类层次人才,其配偶可根据以下情况酌情安排。
1. 符合四川省和学校调动条件的,按照学校人员调动办法执行;
2. 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或学校按“一事一议”方式安置者,按照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方式安置;
3. 学历为专科及以下人员按照劳动合同工方式聘用。
第七条 合同管理
引进人才办理完入职手续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为6年,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4年,服务期不包括脱产进修的时间。
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应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相应岗位所要求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并接受学校工作任务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拒绝承担所聘岗位工作任务或岗位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聘用合同及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其它
按照本办法解决了配偶工作的人员,若调动或辞职离开学校,其配偶须同步调离学校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进学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9﹞4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制订本文件。
第一章 申报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科研诚信记录,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1. 申报对象为学校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承担了教学科研任务的在职人员,且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申报学生思政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来年度考核结论有1次为优秀等次。
2.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5)同时出现上述1至4条中的各种情形,延迟或限制年限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1. 2019年1月1日以前年龄不足35岁的,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2010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符合《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暂行)》(川人社发〔2021〕27号)的优秀青年人才可不受学历限制。
2.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出站。
4.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5.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以来需符合以下任意1项:
(1)累计达到360学时或年均72学时的培训要求。
(2)申报教师系列基础教育研究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有1年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经历。
申报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参加教学质量考核,并按考核排名分类推荐,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依据不同岗位特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为教师系列(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基础教育研究型)、研究系列、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分为思政课教师型和学生思政教师型)、实验技术系列和其它(图书、档案、会计)系列。
教师系列申报对象为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不含专职科研岗人员),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专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科学研究型申报对象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为主的人员。
思政课教学型申报对象为专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的人员;学生思政教师型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
申报学生思政教师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须从事专职辅导员岗位累计10年,副高级须从事专职辅导员岗位累计6年。
实验技术系列申报对象为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及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其中申报正高级须在实验技术岗位累计工作10年,申报副高级须在实验技术岗位累计工作6年。
其它系列申报对象为从事工程、经济、会计、审计、档案、图书资料、出版编辑等专业技术工作及相关研究的人员。科研条件须达到申报层次教师系列教学科研型条件。
第二章 绿色通道(破格评审)
对教学、科研能力突出、业绩优异、贡献显著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绿色通道。达到“绿色通道”申报要求人员,不受第一章申报基本条件中“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条件”和专业技术职务层级限制。
达到下列业绩之一者,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发表T级学术论文1篇或A1级学术论文5篇。
2. 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国家级奖项排名前三)。
3.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二,特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全国一等奖。
4. 获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化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华表奖、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金彩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舞蹈荷花奖、矛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
5. 获国际比赛(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奖项;或获全国比赛(全国运动会[群众项目除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奖项。
6. 指导学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全国金奖。
达到下列业绩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奖项排名前五)。
2. 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得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全国二等奖。
3. 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四川省巴蜀文艺奖、四川新闻奖、四川文学奖;或创作的文化、美术、书法、摄影、陶艺等作品获全国美术展览、全国书法篆刻展览、全国摄影艺术展览铜奖。
4. 获四川省运动会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前三名;或获由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全国体育院校艺术类专业建设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比赛集体冠军或个人冠军。
5. 指导学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全国银奖;或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全国金奖。
第三章 教师系列(高级)申报条件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独立讲授2门课程(其中1门为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且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56学时。
2. 指导1名青年教师和30名本科生毕业论文。
3. 申报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4. 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省级优质课程(金课)或省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省级规划教材1部(任主编或副主编)。
④ 获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或全国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省级二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国家级排名不限)。
⑤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重点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项。
(2)符合以下任意4项:
① 主持并完成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或校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组成员(排名前三)讲授的课程被认定为省级优质课程(金课)或省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校级规划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
④ 获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或全国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省级三等奖;或获教学技能大赛校级一等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以上(校级排名前三,省级及以上排名不限)。
⑤ 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或“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⑥ 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并结题;或连续三年独立开设全校性通识选修课程。
⑦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重点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
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4篇(艺体类3篇);或A2级论文2篇;或A1级论文1篇。其中教育研究类D级论文不少于1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独著,A类出版社,每部不少于20万字,其中1部为教育类)。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四,国家级排名不限)。
4. 获文艺评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创作的文化、美术、书法、摄影、陶艺等作品入选国家级届展(含等级奖);或在省级综合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或被国际、国内项目主管部门(协会)选调担任国际、国内重要竞赛技术代表;或获国家级体育比赛奖项;或创作的作品入围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或国际艺术展演活动(含艺术节)。
5. 获授权(登记)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施转化且累计到校经费80万元;或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且累计完税额达60万元。
6.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2项或省部级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或起草(排名前三)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已颁布实施1项;或主持起草地方标准且已颁布实施2项。
7.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新产品研发1项并进入市场且产值达到100万元;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内江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获社会力量奖一等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集成电路专利2项;或专利转化到校经费2万元。
(3)获文艺评奖市厅级一等奖;或获市厅级体育比赛二等奖。
(4)创作的音乐作品参演入选省级音乐会;或美术作品入选省部级展览会或获等级奖;或美术作品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或在省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人原创艺术作品展;或新闻宣传作品在国家级传统媒体公开发表、播出(宣传);或在省级专业院团、艺术场馆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演出;或编排体育作品入选省级综合性活动。
(5)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20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6)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7)指导在校学生发表D级论文1篇。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独立讲授2门课程(其中1门为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且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56学时。
2. 指导30名本科生毕业论文。
3. 申报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4. 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并完成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三)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或校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或“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④ 获教学技能大赛校级一等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以上(排名前五名,省级及以上排名不限)。
⑤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重点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
(2)符合以下任意4项:
① 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五)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组成员(排名前三)讲授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或校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校级规划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或参编5万字)。
④ 获教学技能大赛校级二等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五名,省级及以上排名不限)。
⑤ 获学校“我最喜爱的老师”、 “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教研室主任”或“课程思政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⑥ 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并结题。
⑦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
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3篇(艺体类2篇);或B级教育研究类论文1篇。其中教育研究类论文不少于1篇。
2. 公开出版教育类学术专著1部(独著,A类出版社,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不限)。
4. 获文艺评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创作的文化、美术、书法、摄影、陶艺等作品入选省级届展(含等级奖);或在市级综合性比赛中担任裁判长;或获省级体育比赛奖项;或创作的作品以及参演的作品入围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主办的全省艺术展演活动(含艺术节)。
5. 获授权(登记)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施转化且累计到校经费40万元;或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且累计完税额达30万元。
6.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或主持起草地方标准且已颁布实施1项。
7. 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内江市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或获社会力量奖二等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或集成电路专利1项;或专利转化到校经费1万元。
(3)获文艺评奖市厅级二等奖;或获市厅级体育比赛三等奖。
(4)创作的音乐作品参演入选市厅级音乐会;或美术作品入选市厅级展览会或获等级奖;或美术作品被市厅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或在市厅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人原创艺术作品展;或新闻宣传作品在省级传统媒体公开发表、播出(宣传);或在市厅级专业院团、艺术场馆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演出;或编排体育作品入选市厅级综合性活动。
(5)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6)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7)指导在校学生发表E级论文2篇。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独立讲授2门课程(其中1门须为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且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学时。
2. 指导1名青年教师和20名本科生毕业论文。
3. 申报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4. 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省级优质课程(金课)或省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或参编10万字)。
④ 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校级排名前三,省级及以上排名不限);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一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
(2)符合以下任意4项:
① 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或校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三)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或校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或参编5万字)。
④ 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以上(校级排名前五,省级及以上排名不限);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获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教研室主任”或“课程思政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⑥ 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并结题;或独立开设1门全校性通识选修课程。
⑦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二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
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5篇(艺体类3篇),其中C级论文2篇(艺体类1篇);或A2级论文3篇(艺体类2篇);或A1级论文2篇(艺体类1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独著,A类出版社,每部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和国家级排名不限)。
4. 获文艺评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全国美术展览(五年一届);或在省级综合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或被国际、国内项目主管部门(协会)选调担任国际、国内重要竞赛技术代表;或获国家级体育比赛奖项;或创作的作品入围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或国际艺术展演活动(含艺术节)。
5.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3项;或获授权(登记)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施转化且累计到校经费160万元;或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且累计完税额达120万元。
6.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省部级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或主持起草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已颁布实施1项。
7. 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新产品研发1项并进入市场且产值达到300万元;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3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内江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获社会力量奖一等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集成电路专利2项;或专利转化到校经费2万元。
(3)获文艺评奖市厅级一等奖;或获市厅级体育比赛二等奖。
(4)创作的音乐作品参演入选省级音乐会;或美术作品入选省部级展览会或获等级奖;或美术作品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或在省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人原创艺术作品展;或新闻宣传作品在国家级传统媒体公开发表、播出(宣传);或在省级专业院团、艺术场馆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演出;或编排体育作品入选省级综合性活动。
(5)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20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6)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7)指导在校学生发表D级论文1篇。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独立讲授2门课程(其中1门须为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且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学时。
2. 指导20名本科生毕业论文。
3. 申报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4. 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三)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或校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或参编5万字)。
④ 获校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三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
(2)符合以下任意4项:
① 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五)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组成员(排名前三)讲授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或者校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或参编5万字)。
④ 获校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获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教研室主任”或“课程思政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⑥ 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并结题。
⑦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
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3篇(艺体类2篇);或B级论文2篇;或A2级论文1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A类出版社,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不限)。
4. 获文艺评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创作的文化、美术、书法、摄影、陶艺等作品入选国家级届展(含等级奖);或在市级综合性比赛中担任裁判长;或获省级体育比赛奖项;或创作的作品入围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主办的全省艺术展演活动(含艺术节)。
5.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或获授权(登记)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施转化且累计到校经费60万元;或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且累计完税额达50万元。
6.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或主持起草地方标准且已颁布实施1项。
7.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排名前三,国家级排名前四),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到校经费累计20万元;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8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5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内江市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或获社会力量奖二等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或集成电路专利1项;或专利转化到校经费1万元。
(3)获文艺评奖市厅级二等奖;或获市厅级体育比赛三等奖。
(4)创作的音乐作品参演入选市厅级音乐会;或美术作品入选市厅级展览会或获等级奖;或美术作品被市厅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或在市厅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人原创艺术作品展;或新闻宣传作品在省级传统媒体公开发表、播出(宣传);或在市厅级专业院团、艺术场馆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演出;或编排体育作品入选市厅级综合性活动。
(5)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6)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7)指导在校学生发表E级论文2篇。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独立讲授2门次教师教育类课程,且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56学时。
2. 指导1名青年教师和30名本科生毕业论文。
3. 申报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4. 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或者与实践基地单位合作参研(排名前二)省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省级优质课程(金课)或者省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教师教育类教材2部(均任第一主编;或每部参编10万字)。
④ 获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上(排名前三,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一等奖;或指导学生师范生教学能力大赛获省级一等奖。
(2)符合以下任意4项:
① 主持并完成校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三)省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组成员(排名前三)讲授的课程被认定为省级优质课程(金课)或省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教师教育类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或参编10万字)。
④ 获校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省级及以上排名不限),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获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教研室主任”或“课程思政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⑥ 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并结题;或连续三年独立开设全校性教师教育类通识选修课程1门。
⑦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二等奖;或指导学生师范生教学能力大赛获省级二等奖。
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4篇(艺体类3篇);或A2级论文2篇;或A1级论文1篇。其中基础教育研究类D级论文不少于1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独著,A类出版社,每部不少于20万字,其中1部为基础教育类)。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四,国家级排名不限)。
4. 获文艺评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创作的文化、美术、书法、摄影、陶艺等作品入选国家级届展(含等级奖);或在省级综合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或被国际、国内项目主管部门(协会)选调担任国际、国内重要竞赛技术代表;或获国家级体育比赛奖项;或创作的作品入围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或国际艺术展演活动(含艺术节)。
5. 获授权(登记)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施转化且累计到校经费80万元;或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且累计完税额达60万元。
6.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2项或被省部级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或起草(排名前三)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已颁布实施1项;或主持起草地方标准且已颁布实施2项。
7.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内江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获社会力量奖一等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集成电路专利2项;或专利转化到校经费2万元。
(3)获文艺评奖市厅级一等奖;或获市厅级体育比赛二等奖。
(4)创作的音乐作品参演入选省级音乐会;或美术作品入选省部级展览会或获等级奖;或美术作品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或在省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人原创艺术作品展;或新闻宣传作品在国家级传统媒体公开发表、播出(宣传);或在省级专业院团、艺术场馆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演出;或编排体育作品入选省级综合性活动。
(5)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20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6)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7)指导在校学生发表D级论文1篇。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独立讲授2门次教师教育类课程,且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56学时。
2. 指导30名本科生毕业论文。
3. 申报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4. 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并完成校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三)省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或者校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教师教育类校级规划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或参编5万字)。
④ 获校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五,省级及以上排名不限);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二等奖;或指导学生师范生教学能力大赛获省级二等奖。
(2)符合以下任意4项:
① 主持校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五)省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组成员(排名前三)讲授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或者校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教师教育类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或参编5万字)。
④ 获校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五,省级及以上排名不限),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获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教研室主任”或“课程思政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⑥ 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并结题;或独立开设全校性教师教育类通识选修课程1门。
⑦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三等奖;或指导学生师范生教学能力大赛获省级三等奖。
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3篇(艺体类2篇);或B级论文1篇。其中基础教育研究类论文不少于1篇。
2. 公开出版基础教育研究类学术专著1部(独著,A类出版社,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不限)。
4. 获文艺评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创作的文化、美术、书法、摄影、陶艺等作品入选省级届展(含等级奖);或在市级综合性比赛中担任裁判长;或获省级体育比赛奖项;或创作的作品入围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主办的全省艺术展演活动(含艺术节)。
5. 获授权(登记)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施转化且累计到校经费40万元;或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且累计完税额达30万元。
6.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或主持起草地方标准且已颁布实施1项。
7. 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内江市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或获社会力量奖二等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或集成电路专利1项;或专利转化到校经费1万元。
(3)获文艺评奖市厅级二等奖;或获市厅级体育比赛三等奖。
(4)创作的音乐作品参演入选市厅级音乐会;或美术作品入选市厅级展览会或获等级奖;或美术作品被市厅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或在市厅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人原创艺术作品展;或新闻宣传作品在省级传统媒体公开发表、播出(宣传);或在市厅级专业院团、艺术场馆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演出;或编排体育作品入选市厅级综合性活动。
(5)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6)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7)指导在校学生发表E级论文2篇。
第四章 研究系列(高级)申报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每年独立讲授1门课程。
2. 指导1名青年教师和20名本科生毕业论文。
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8篇(艺体类6篇),其中C级论文不少于4篇(艺体类3篇);或A2级论文4篇(艺体类3篇);或A1级论文3篇(艺体类2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3部(独著,A类出版社,每部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排名不限)。
4. 获文艺评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全国美展(五年一届);或在省级综合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或被国际、国内项目主管部门(协会)选调担任国际、国内重要竞赛技术代表;或获国家级体育比赛奖项;或创作的作品入围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或国际艺术展演活动(含艺术节)。
5.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4项;获授权(登记)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施转化且累计到校经费200万元;或获得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且累计完税额达150万元。
6.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省部级领导批示并采纳2项;或主持起草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已颁布实施2项。
7. 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新产品研发1项并进入市场且产值达到300万元;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30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4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奖二等奖(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内江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获社会力量奖一等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或集成电路专利4项;或专利转化到校经费4万元。
(3)获文艺评奖市厅级一等奖;或获市厅级体育比赛二等奖。
(4)创作的音乐作品参演入选省级音乐会;或美术作品入选省部级展览会或获等级奖;或美术作品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或在省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人原创艺术作品展;或新闻宣传作品在国家级传统媒体公开发表、播出(宣传);或在省级专业院团、艺术场馆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演出;或编排体育作品入选省级综合性活动。
(5)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20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6)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7)指导在校学生发表D级论文1篇。
(一)教育教学条件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每年独立讲授1门课程。
2. 指导10名本科生毕业论文。
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6篇(艺体类4篇),其中C级论文不少于3篇(艺体类2篇);或A2级论文3篇(艺体类2篇);或A1级论文2篇(艺体类1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独著,A类出版社,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五,国家级排名不限)。
4. 获文艺评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创作的文化、美术、书法、摄影、陶艺等作品入选国家级届展(含等级奖);或在市级综合性比赛中担任裁判长;或获省级体育比赛奖项;或创作的作品入围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主办的全省艺术展演活动(含艺术节)。
5.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或获授权(登记)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施转化且累计到校经费120万元;或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且累计完税额达100万元。
6.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或起草(排名前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已颁布实施1项;或主持起草地方标准且已颁布实施1项。
7.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新产品研发1项并进入市场且产值达到150万元;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5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奖三等奖(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内江市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或获社会力量奖二等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集成电路专利2项;或专利转化到校经费2万元。
(3)获文艺评奖市厅级二等奖;或获市厅级体育比赛三等奖。
(4)创作的音乐作品参演入选市厅级音乐会;或美术作品入选市厅级展览会或获等级奖;或美术作品被市厅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或在市厅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人原创艺术作品展;或新闻宣传作品在省级传统媒体公开发表、播出(宣传);或在市厅级专业院团、艺术场馆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演出;或编排体育作品入选市厅级综合性活动。
(5)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6)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7)指导在校学生发表E级论文2篇。
(一)教育教学条件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独立讲授2门次不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且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学时。
2. 指导1名青年教师。
3. 申报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4. 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者省级课程项目1项。
②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一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高校大学生讲思政课公开课展示活动”讲课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
③ 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以上(排名前三,国家级排名不限)。
④ 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校级排名前三,省级排名不限);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入选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年度影响力人物。
(2)符合以下任意4项:
① 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或校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三)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
③ 作为省级课程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三);或作为国家级一流课程团队成员。
④ 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以上(校级排名前五,省级及以上排名不限);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获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教研室主任”或“课程思政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⑥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二等奖。
⑦ 指导学生参加“高校大学生讲思政课公开课展示活动”讲课竞赛获省级二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
在思想政治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5篇,其中C级论文2篇;或A2级论文3篇;或A1级论文2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独著,A类出版社,每部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四,国家级排名不限)。
4. 撰写的咨询报告被省部级领导批示或采纳1项。
5. 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3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奖项排名不限);或获社会力量奖一等奖。
(2)获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或获四川省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一等奖。
(3)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20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4)撰写的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1项。
(5)指导在校学生发表D级论文1篇。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教学工作量及效果
(1)独立讲授2门次不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且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学时。
(2)申报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2. 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三)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
③ 获校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④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三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
⑤ 入选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年度影响力提名人物。
(2)符合以下任意4项:
① 主持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五)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组成员(排名前三)讲授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
③ 获校级教学成果等级奖。
④ 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获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教研室主任”或“课程思政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⑥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
⑦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或“高校大学生讲思政课公开课展示活动”讲课竞赛获省级三等奖。
在思想政治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3篇;或B级论文2篇;或A2级论文1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A类出版社,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不限)。
4. 撰写的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5.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排名前三,国家级排名前四),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到校经费累计20万元;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8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5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社会力量奖二等奖。
(2)或获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或获四川省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二等奖。
(3)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
(4)撰写的咨询报告被市厅领导批示或采纳1项。
(5)指导在校学生发表E级论文2篇。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每学年独立讲授2门次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年均承担《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军事理论》《创业基础》《劳动教育》等课程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学时。
2. 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取得2项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省级优质课程(金课);或作为国家级一流课程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三)。
③ 获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省级二等奖。
④ 获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含教书育人名师、名班主任、名辅导员、最美教师等);或获省级优秀辅导员(辅导员年度人物)称号。
⑤ 作为班主任所带学生班级获省级表彰或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
(2)符合以下任意4项:
① 主持并完成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或校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
③ 获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省级等级奖。
④ 获得省级优秀辅导员(辅导员年度人物)称号。
⑤ 获学校“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⑥ 作为班主任所带学生班级获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⑦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
(二)科学研究条件
在学生思想政治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4篇;或A2级论文2篇;或A1级论文1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独著,A类出版社,每部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四,国家级排名不限)。
4. 获全国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奖一等奖;或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优秀论文奖一等奖。
5.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2项或省部级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6.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项目2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社会力量奖一等奖。
(2)获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或获四川省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一等奖。
(3)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20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4)撰写的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5)指导在校学生发表D级论文1篇。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每学年独立讲授2门次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年均承担《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军事理论》《创业基础》《劳动教育》等课程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学时。
2. 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取得2项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并完成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三)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
③ 获一类教师竞赛或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校级一等奖。
④ 获得省级优秀辅导员(辅导员年度人物)称号;或获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含教书育人名师、名班主任、名辅导员、最美教师等)。
⑤ 作为班主任所带学生班级获省级表彰或奖励;获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
(2)符合以下任意4项:
① 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五)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组成员(排名前三)讲授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
③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或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校级二等奖。
④ 获得省级优秀辅导员(辅导员年度人物)称号。
⑤ 获学校“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⑥ 作为班主任所带学生班级获省级表彰或奖励。
⑦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
(二)科学研究条件
在学生思想政治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3篇;或B级论文1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A类出版社,每部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不限)。
4. 获全国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奖二等奖;或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优秀论文奖二等奖。
5.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6.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社会力量奖二等奖。
(2)获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或获四川省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三等奖。
(3)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4)撰写的咨询报告被市厅级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5)指导在校学生发表E级论文2篇。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独立讲授或指导2门次实验课程,且年均实验技术工作量不低于200学时。
2. 指导1名青年教师和10名本科生毕业论文。
3. 在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或主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② 作为课程负责人主讲的课程被认定为省级优质课程(金课)或者省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实验教材2部(均任第一主编;或每部参编10万字)。
④ 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五,省级及以上排名不限)。
⑤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
(2)符合以下任意4项:
① 主持并完成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五)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组成员(排名前三)讲授的课程被认定为省级优质课程(金课)或者省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实验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或参编10万字)。
④ 获校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学校“教学能手”、“教学十佳”、“我最喜爱的老师”荣誉称号。
⑤ 获学校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教研室主任”或“课程思政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⑥ 作为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或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并结题。
⑦ 获一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二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
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其中第1、2项中必选一项。
1. 发表D级论文4篇;或A2级论文2篇;或A1级论文1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独著,A类出版社,每部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和国家级排名不限)。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获授权(登记)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施转化且累计到校经费80万元;或获得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且累计完税额达60万元。
5.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2项或省部级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或起草(排名前三)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已颁布实施1项;或主持起草地方标准且已颁布实施2项。
6.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新产品研发1项并进入市场且产值达到100万元;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内江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获社会力量奖一等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集成电路专利2项或专利转化到校经费2万元。
(3)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20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4)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5)指导在校学生发表D级论文1篇。
在教育教学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独立讲授或指导2门次实验课程,且年均实验技术工作量不低于120学时。
2. 指导10名本科生毕业论文。
3. 在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可为以下类型(1)或(2),具体为:
(1)符合以下任意2项:
① 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排名前五)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组成员(排名前三)讲授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或者校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实验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或参编5万字)。
④ 获校级教学成果奖。
⑤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
(2)符合以下任意3项:
① 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研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团体类项目1项。
② 作为课程组成员(排名前三)讲授的课程被认定为校级优质课程(金课)或者校级课程思政课程。
③ 公开出版并使用实验教材1部(任第一主编;或参编3万字)。
④ 获学校“我最喜爱的老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教研室主任”或“课程思政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⑤ 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并结题。
⑥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
1. 发表D级论文3篇;或C级论文2篇;或B级论文1篇。
2.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A类出版社,不少于20万字)。
3. 获科研成果奖省部级(自然科学)三等奖以上(排名不限)。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授权(登记)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施转化且累计到校经费40万元;或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创办企业且累计完税额达30万元。
5. 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或主持起草地方标准且已颁布实施1项。
6. 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获科研成果奖校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和国家级排名不限);或获内江市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或获社会力量奖二等奖。
(2)获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或集成电路专利2项;或专利转化到校经费1万元。
(3)公开出版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部专著)。
(4)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市厅级领导批示并采纳1项。
(5)指导在校学生发表E级论文2篇。
独立讲授1门课程,且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学时。
发表E级论文3篇或D级论文1篇,同时主持并完成校级研究项目1项。
独立讲授2门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或年均承担《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军事理论》《创业基础》《劳动教育》等课程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2学时。
发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类E级论文2篇,同时主持并完成校级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项目1项。
独立讲授或指导学生1门次实验课程。
(二)科学研究条件
发表实验研究类E级论文3篇或D级论文1篇,同时主持并完成校级研究项目1项。
发表E级论文4篇或D级论文2篇或C级论文1篇,同时主持并完成校级研究项目1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1. 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2. 跨系列申报的。
3. 破格申报的。
4.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5. 经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职改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1. 业绩条件中所要求业绩均为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入职前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其业绩可为博士毕业后取得的业绩),所列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选项条件。
2. 申报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申报人应为第一署名人或第一完成人(特别说明的除外),且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以及申报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所有业绩之间不能相互折算或冲抵。指导学生取得的业绩,申报人应为第一指导教师或第一通讯作者(刊物无署通讯作者惯例的,为第二作者),业绩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内江师范学院。
3. 本文件中要求的项目均指任现职以来立项的项目,项目成员排序以项目立项文件的成员排序为准。
4. 除特定标注外,本文件中凡涉及类别、等级和数量的,均包括本类、本级和本数。高于本类、本级和多于本数的符合要求。
5. 本文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学时按自然年计算,教学工作量指教学计划学时数,非折算学时数。
6. 申报教师系列或实验技术系列的学校党政、科研、教辅部门以及二级学院专职从事管理服务工作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均独立讲授1门次课程或任现职以来独立讲授5门次课程。经组织批准外出乡村振兴、挂职锻炼等的人员,外出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
7. 申报人在《内江师范学院学报》正刊发表的2篇以上论文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可视同为一篇核心期刊。
8. 本文件中所要求的各类各级条件均为基本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学科评议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综合业绩成果评审表决。
申报学科专业须为目前从事的学科专业或所获学历学位的学科专业。申报教师系列的人员,所授课程或科研业绩应与其申报学科专业相关;申报研究系列的人员,科研业绩应与其申报学科专业相关;申报其它系列的人员,任现职以来主要工作岗位和内容、科研业绩应与其申报学科专业相关。
1. 因岗位变动,需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须在拟转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
2. 从其它教师系列转评高校教师系列,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同时在转评当年须参加教学质量考核并合格。
3. 其它系列转评,须符合拟转入系列的任职条件和教学科研条件。
1. 经组织批准在国内外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脱产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的,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其脱产攻读学历或学位的时间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2. 经组织批准外出扶贫、挂职或者外派国外承担援外任务人员,或经组织批准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其年限记入任职年限。
3. 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后,其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1. 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来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专业技术职务若为2017年及以后在原单位评审通过的,须按我校当年评审标准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
2. 有基层、援藏援彝、服务“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工作经历或距退休不足2年的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在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下,在评审环节可以适当倾斜。
3. 本文件未涉及的其它情况,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进行修订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标准》(内师院发〔2019〕25号)文件2021年12月31日废止。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和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打造学校高水平人才队伍,加快推进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坚持以品德、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突出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要求,健全符合人才成长规律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制度,实行分类评价,克服“五唯”倾向,着重考察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实际贡献和发展潜力,坚持量质并举,以质为主,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师资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空缺情况,下达投放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数。
职改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副职,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职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改办”),挂靠人事处,人事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制订和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资格及综合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的咨询、申诉等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人事处、组织部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和师风师德进行考核;教务处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质量及教育教学业绩进行考核和审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研究业绩进行复核和审查。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由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三级机构组成;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考核推荐组原则上由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总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
考核推荐组负责审查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表现及业务履职情况;审核申报人员的基础条件和业绩条件;组织评议并按职改领导小组研究的决议向学科评议组推荐符合申报资格的人选。
学科评议组原则上按学科或相近学科门类组建,具体学科评议组的组建根据申报人员情况由职改领导小组决定。学科评议组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总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设组长1名,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校内专家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按学科门类随机抽取产生,校外专家委托同类高校推荐遴选。
学科评议组负责拟定答辩内容,组织申报人员进行答辩;根据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学科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和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进行评议,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并向相关评审委员会推荐。
校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其中校内专家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按系列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少于25人且为单数;按专业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少于11人且为单数。主任委员由职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学校职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教师系列、研究系列、思想政治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报工程、经济、会计、审计、档案、图书资料、出版编辑等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应岗位工作的,视为业绩条件符合要求,由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人员业绩及岗位空缺等情况,按校职改领导小组研究的决定进行评审。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 号)执行。对上述类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达到教师系列教学科研型同层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条件后,经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委托省级相关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审,从校外评审通过之日起确认其任职资格,从评审通过的下月起予以聘任。
申报人根据职改办统一安排,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申报教师系列人员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每年4至6月统一组织教学质量考核,考核结论3年内有效。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提交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综述材料和2篇(部)独立作者或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出版、取得的体现申报人最高水平的代表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等可予以鉴定的代表性成果),送3位同行专家鉴定,2位及以上专家持明确同意推荐评价意见的,方可推荐评审。
职改办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者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业绩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业绩统计的截止时间以当年评审工作方案为准。
职改办根据申报条件和职能部门的业绩审核意见,组织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全面审查申报人的申报资格。思想政治和师风师德考核由人事处和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科研业绩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统一组织认定;教育业绩条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认定。
职改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现状、岗位空缺情况、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当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层级、各学科的指标数量;思政系列各层级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各层级平均比例。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由二级学院考核推荐组进行评议和推荐,推荐结果提交学校职改办。
考核推荐组推荐的申报人员,由学科评议组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核查材料,组织答辩,按照职改领导小组确定的指标数,确定推荐人选。
学科评议组的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学校职改办。
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职称评审会,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文件和当年职改领导小组研究的决议进行评审。
学校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职改办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学校发文聘任评审通过人员,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同时签订一定服务期限(正高级10年,副高级8年,中级5年)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
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规定,学科评议组和校评审委员会按以下评审规则执行:
1. 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学科评议组或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 2/3。
2. 学科评议组或校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科评议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委1/2为评审通过;学校评审委员会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委 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3.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4. 评审会议结束时,学科评议组由组长宣布投票结果,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确认;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评审委员会等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严格评审纪律,公平公正,择优评审。
第十九条 各级评审组织独立行使评议(审)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各级评审组织及成员施加影响。对在评审工作中采取操纵、暗箱操作等违纪行为的,取消评审结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学科评议组在评审工作中,对出现较大争议,可能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学校职改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对组织不严密、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级评审组织推荐和评议结果,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有权要求进行重新推荐、评议。对各级评审组织中,不按标准评审评议、个人主观意图明显的成员,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有权撤换,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信访工作小组,专门受理职称评审中的信访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学院2019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内师院发〔2019〕158号)文件2021年12月31日废止。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工作对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教学工作的导向作用,学校决定对现行《内江师范学院2022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内师院发〔2022〕26号)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具体修改和补充意见如下:
教师系列新增科研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的教学、科研条件参照研究系列的教学、科研条件。
内江师范学院
2022年5月3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大力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落实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建设,切实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遵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结合《内江师范学院章程》,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全面加强师德建设,不断健全体制机制,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地方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互协同,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互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教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自觉弘扬团结奋进、负重自强的办学精神,积极践行民主和谐、务实创新的校风和科学严谨、诲人不倦的教风,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工作机制
(一)加强师德建设组织领导。成立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校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成员单位: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校工会、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学生处、团委等相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开展师德建设中的宣传导向、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监督反馈和问题处理等牵头抓总工作。
(二)明确师德建设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调配合、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工作举措
(一)强化教育表彰
将教师师德培育专题课程纳入新入职教师和在职教师的培养计划并实施;将学校校训和学校精神与教师师德建设紧密结合,开展“校史与师德”专题教育,组织新入职教师开展校情介绍,参观校史馆,举办师德专题讲座,以“明德、博学、笃行、创新”的校训和“团结奋进,负重自强”的学校精神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育。(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落实)
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师德传承结对活动,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树立“师德无小事、小处见师德”意识和观念;以集中学习、交流讨论、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对教师的理想信念、政策法规、心理健康、师德、时事政治等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全校教师做“四有”好教师。(二级学院负责落实)
依托学校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廉洁文化社科普及基地等机构,加强对党员教师(含政治辅导员)、骨干教师、党外知识分子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组织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廉洁文化社科普及基地负责落实)
评选师德表现突出、先进事迹典型的优秀教师进行表彰,用感人事迹营造“弘扬思想品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氛围。(宣传部负责落实)
(二)强化考核评价
在人才引进和教师岗位公开招聘中,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在原有的简历审核、笔试面试、综合考核的相关程序中,加强对新进教师的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的考察把关;在教师职称评审、聘期考核、绩效考核工作中,坚持把师德考核放在首位。(人事处负责落实)
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对照师德负面清单,检查考核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落实)
把师德考核作为教师个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照师德负面清单,采取个人自评、单位考评等方式,对教师师德情况做出明确评价。个人师德考核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结论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层次,并报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进行查处。(二级学院负责落实)
将二级学院开展教师师德建设相关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党建考核。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同时是本单位师德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要把师德建设工作作为基层党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年初有布置,过程有监督,年末有总结。对于存在教师师德失范的单位,党建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二级学院负责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
通过学生监督、教师监督、职能部门职能监督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师德监督工作,防止师德失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要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建设,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对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对学生评教中反映出的轻微师德问题反馈给二级学院及任课教师,严重问题立即报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外事办要加强对外籍教师的师德教育与监督,通过学生、助教了解其课堂教学情况,定期开展检查。
(四)强化查处力度
制订《内江师范学院师德负面清单》(见附件)。出现师德负面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报请四川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师德失范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引进或招聘。
(五)强化问责追究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情节较重并给予处分的,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学校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师德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六)建立复核机制
教师对师德失范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认定书、处理意见或处分文件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教师对复核申请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实施细则由内江师范学院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师委发〔2018〕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师德负面清单(禁止行为)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3月4日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师德负面清单(禁止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 在公开场合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 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
4. 在校园里传播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工作作风方面
5. 在工作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6. 工作态度差,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7. 工作责任心差,教学敷衍塞责,效果差,受到学生多次反映。
8.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三、学术道德方面
9.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0. 在科研教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成果,伪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
11.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2. 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生活作风方面
13. 对学生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14. 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人身攻击。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5. 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模)、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就业、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16.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7. 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18. 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并收费。
青年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力量,关系着我校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未来。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青年教师队伍,使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师院发〔2013〕5号),特制订《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暂行办法》。
一、青年教师的培养原则
青年教师的培养应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师德教育,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确保青年教师自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鼓励青年教师参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激发青年教师的职业追求、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青年教师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不散布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言论信息。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严肃予以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业务素质教育要以提高青年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科学研究能力、应用实践能力、双语教学能力和现代化教育技术能力。
二、青年教师的培养方式
青年教师的培养采取指导教师负责、二级学院(部)考核把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培养工作坚持在职培养(校本培训)和外出培养相结合,多种培养形式并举。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把加强教学基本功培养与增强科研、社会实践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具体方式为专题讲座、组织开课、专题讨论、教学实践、教学观摩、实地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行新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访学以及在职研修等,促进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
教师教育专业的中青年教师,应到中小学、幼儿园从事至少1年的教学工作,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支持力度,应用型学科专业、非师范专业教师应有在企事业单位不少于半年的实践锻炼经历,并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青年教师的培养分为见习期的培养和助教期的培养两个阶段。
(一)见习期的培养
人员包括新聘用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见习考察期为1年,博士研究生的见习考察期时间为3个月。
1. 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分为校内上岗前培训和四川省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教育理论、教师规范、校史校情和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了解学校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2. 从事教学实践,全面熟悉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应进行至少1门相关课程的教学或教学辅导工作,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课程的教学和随堂听课、答疑、批改作业等全部教学辅导环节;根据需要撰写教案和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课程讲授(含习题课);指导实验、指导实习;协助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
3. 完成规定的实践性锻炼。在培养期间应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通过到企事业单位锻炼、下实验室工作、参与学生管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践性锻炼。
4. 加强科研能力训练。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工作,注重科研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在培养期间,应积极参加科研课题或教研项目。
5. 认真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部)组织的课堂教学评比活动。
6. 不断提高外语应用水平与计算机操作能力。应掌握常用多媒体软件的使用方法,应熟悉本专业的常用应用软件及计算机编程技能等,并能将其应用于教学、科研工作。
(二)助教期间的培养
1. 从事教学实践,全面熟悉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应进行1~2门相关课程的教学或教学辅导工作,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课程的教学和随堂听课、答疑、批改作业等全部教学辅导环节;根据需要撰写教案和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课程讲授(含习题课);指导实验、指导实习;协助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加强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青年教师须经二级学院(部)业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主讲课程。
2. 参与学生教育管理及社会实践活动。实行青年教师兼任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制度,鼓励青年教师参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新聘用的教师应担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两年以上,并以此作为具有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教师晋升讲师、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教师晋升副教授的必备条件之一。
3. 完成规定的实践性锻炼。在培养期间应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通过到企事业单位锻炼、下实验室工作、参与学生管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践性锻炼。
4. 加强科研能力训练。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注重科研能力的培养与提高。纳入培养期的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参加科研或教改项目一项以上,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关内容的学术研究或教改研究论文1篇以上。
5. 不断提高外语应用水平与计算机操作能力。应掌握常用多媒体软件的使用方法,应熟悉本专业的常用应用软件及计算机编程技能等,并能将其应用于教学、科研工作。
6. “双师型”教师的培训。强化职业技术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大力提高“双师”素质和专业实践能力;加强青年教师定向、定点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和生产实践锻炼。
7. 提高学历学位层次。根据教育部新时期高等院校师资队伍建设“863”计划的要求,2008年7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教师应在7年内通过在职攻读或脱产学习方式取得硕士学位,未达到要求的,不得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青年教师培养的管理
(一)学校人事处负责全校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具体职责是:
1. 制订青年教师培养的相关政策,审定各二级学院(部)培养计划,不断拓宽青年教师培养的途径与形式等。
2. 会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对各二级学院(部)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检查考核,定期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对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 每学年组织召开一次青年教师座谈会,了解青年教师的思想、业务状况,听取他们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提升全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开展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具体职责是:
1. 开展教师培训、产学交流、教学研究、教学咨询、评估管理以及职业发展咨询等,帮助青年教师专业成长。
2. 实施青年教师事业发展支持计划。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求和教师自身发展需要,整合、开发、利用校内外培训资源,加强中青年教师职业发展指导,从教师个人的科学素质、创新素质和学术交流能力等方面入手,对教师的紧缺要素进行分析,建立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和个性化事业发展支持计划。
3. 协助各教学单位开展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和考核。
4. 协助各教学单位开展新参加工作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技能培训和考核。
(三)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 高度重视对青年教师在政治思想、师德修养和业务工作上的关怀与鼓励,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实施细则。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青年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学校将青年教师的培养和管理纳入对二级学院(部)的目标考核体系加以考核。
2. 青年教师来校工作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方向,由二级学院(部)会同教研室为其选定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由熟悉教学各个环节,教学效果优秀,科研能力较强,具有敬业精神的骨干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 布置指导教师制订青年教师的学年培养计划,建立青年教师培养期的个人培养档案。
4. 对青年教师培养情况和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考核,培养考核结果应记入个人培养档案,同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考核表》报学校人事处。
5. 组织青年教师参加课堂教学评比、学术报告会、教学观摩等活动,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综合素质。
6. 积极鼓励青年教师参加学术研究梯队,支持青年教师参与和承担科研课题,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各项条件,使青年教师早日成才。
7. 开展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和考核。
8. 开展新参加工作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技能培训和考核。
(四)指导教师在二级学院(部)领导下开展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1. 注重青年教师政治思想和道德素养的提高。做到言传身教、培养育人,鼓励青年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 从本专业及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被培养青年教师的学年培养计划和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内容。培养计划要求目标明确、切实可行,并将计划内容填入《内江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表》。
3. 以发展的眼光对青年教师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要求青年教师不仅要熟练掌握本学科知识,还要了解相关学科的知识,为青年教师的发展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4. 负责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督促检查。按照培养计划定期安排指导,做好指导记录,认真检查青年教师对指定教材或参考书的阅读记录和学习笔记。
5. 对首次上讲台的青年教师的教案、讲义、教学课件、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水平等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检查,并给予具体的指导,指导青年教师完整完成一门课程的教案及其课件;完成一门学科的课程设计与实施的指导工作,每学期指导教师至少听青年教师上课6学时(听课记录)。
6. 在科研方面给予青年教师具体的、及时的指导帮助。主动带领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加和承担科研课题和教学改革项目,指导青年教师至少完成1篇教学研究或科研论文,并争取公开发表。
五、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考核
(一)对青年教师的考核
1. 考核方式和内容。培养期满1年时,二级学院(部)组织考核组对每位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组由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教学督导团成员、有关专家以及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有关人员等组成。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道德素养情况、参加教学环节和课程辅导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进行实践性锻炼等。考核时被考核人员写出培养期的考核总结,了解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的综合表现,听取指导教师对培养对象的评价意见,综合确定被培养人员的培养考核结果,并将考核评语和结论填入《内江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培训考核表》。
考核过程中,还应采取集中听课的形式,听取被考核人的讲课情况,对被培养人的课堂教学能力给出评分。
2. 考核等级。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3. 结果处理。考核结果与青年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度考核及岗位聘任挂钩。考核合格以上人员可申请主讲教师资格。考核不合格人员,延长一年培养期,然后重新考核,同时绩效工资按其所聘岗位绩效工资系数的80%发放。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人员,调离教师岗位。
新聘用专职辅导员和党政管理教辅科研单位人员的见习期培养工作由学校学生处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安排。
(二)对指导教师的考核
各二级学院(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与人事处对负责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教师进行培养期满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分类:
1. 优秀指导。充分完成指导任务,工作出色,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成长明显并对指导工作完全满意。
2. 合格指导。基本完成指导任务,有一定的工作成效,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基本认可指导工作。
3. 不合格指导。基本未完成指导任务,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基本不认可指导工作。
六、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待遇
为了提高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增强青年教师培养的实效,学校每年在师资培训费中预算一定经费,专门用于二级学院(部)对青年教师培养的考察、听课、考核等工作补贴和指导教师的指导费,具体金额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当年二级学院(部)培养青年教师情况进行核算并发放。1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2人,指导青年教师超过2人的,其指导费按2人计发。
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标准:(1)优秀指导教师指导1名青年教师的指导费为1500元/年;(2)合格指导教师指导1名青年教师的指导费为1200元/年;(3)不合格指导教师的指导不发指导费。
七、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新聘用的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未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4月18日
教师进修培训是学校发展的需要,也是教师自身更新知识,提高技能、素养和终身学习的需要。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内江师范学院“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教师进修培训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原则。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要求制订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教师年度进修培训目标要求选派教师进修培训并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整体提高原则。为体现教师进修培训的机会均等,有利于教师整体水平的提高,原则上教师在一个聘期内只外出进修培训一次。学校优先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建设)学科教师、新办专业教师和应用型非师范专业教师。
(三)待遇适度倾斜原则。为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教学、科研水平,学校积极鼓励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学校对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读书期间的待遇及取得学位后的奖励予以倾斜。
(四)学以致用原则。选派教师进修培训要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相一致,以保证教师进修培训后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五)合约管理原则。对学校承担培养费用的教师实行合同管理,明确服务年限及赔偿责任,以增强师资队伍的稳定性,提高师资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进修培训的对象
在编在岗的专、兼职教师,以专职教师为主。
三、教师进修培训的形式
(一)学历进修培训。学历进修培训是指通过在职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学位,主要指攻读博士学历学位。
(二)岗位进修培训。岗位进修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访问学者、进修学者,专任教师“双师型”培训、专业培训、课程进修,教师实践锻炼,新教师岗前培训及校本培训等。
四、教师进修培训的层次和要求
(一) 学历进修培训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教师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或在职进博士后流动站,应在本校工作满两年及以上,学校与培养学校签订委托或定向培养协议书后,再与学校签订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培养学校不与我校签订委托或定向培养协议书,学校不予签订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教师报考统招公费(转人事档案)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应在本校工作满四年及以上。
不与学校签订委托或定向培养协议书和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或报考统招公费研究生的,未达到规定聘用年限应按聘用合同规定赔付违约金。
(二)岗位进修培训
1、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属于培养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优秀中青年专家的高层次进修培训。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教学效果好,科研方向稳定明确,有厅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在访问期间能完成相应岗位的科研或教研任务。对于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访问学者期限一般为一年。
2、进修学者。具有讲师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校工作满三年以上,教学效果好,有一定科研能力的教师,可以参加进修学者进修培训。
3、“双师型”教师的进修培训。“双师型”教师是指同时拥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既能从事理论教学,也能从事实践教学的专任教师。学校鼓励人文非师范和理工非师范专业的教师向“双师型”教师发展。“双师型”教师的进修培训时间根据具体专业要求确定。
4、专业培训。专业培训的教师必须是该专业、该课程的计划任课教师或现任课教师,教学成果显著,具有开拓精神,可塑性较强。专业培训的学习期限一般为半年。
5、课程进修。课程进修的教师以到国内知名高校进修2至3门课程为主要形式,以达到能胜任相应课程的教学为目的,课程进修学习时间一般为半年。
6、新教师岗前培训。新教师应在到校报到的当年或次年七月份参加四川省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未经过岗前培训者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承担教学工作任务,不得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7、短期进修培训。指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为承担新的课程和新的技术任务到相关院校及机构进行的为期在一年以下的专项短期业务学习。各类短期培训的要求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进修培训申请程序
1、为统筹安排师资培养工作,各二级学院每学年脱产进修培训教师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的10%。各二级学院应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以前分别将下学期教师的进修培训计划报学校人事处,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
2、列入各二级进修培训计划的教师,教师本人根据自己的教学、科研实际需要,提出进修培训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讨论并签署意见,并注明进修类型、专业方向、进修院校及学习形式等,由本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报考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教师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报考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人事处审核通过,再办理有关手续。副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外出进修培训学习,需报学校组织部批准。凡未列入进修培训计划,私自报名、擅自外出进修培训的教师,学校将不予办理进修培训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3、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并将进修培训的相关材料交学校人事处归档。
六、进修培训教师的待遇及经费管理
教师进修培训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学校和参培教师按一定的比例分担。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职脱产(委托或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博士学位(学历),脱产学习期间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和学习津贴,其中学习津贴标准为600元/月,提供正常的工资、职称晋升机会。不发放校内岗位绩效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按时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送培教师返校工作按以下标准报销学费和领取奖励: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可报销培训费2万元,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双证的报销培养费2.5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并按毕业当年引进博士有关办法核定科研启动费。
培养学校未与我校签订委托或定向培养协议书或未与我校签订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脱产学习期间停止发放基本工资和校内岗位绩效工资等学校规定的一切福利待遇。
2、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原则上应履行受聘岗位的教学科研职责,采取边工作边从事流动站科研工作的办法;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后,凭有效证明,可适当增加科研启动费(理工科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1万元)。
3、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脱产(委托或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硕士学位(学历),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校内岗位绩效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按时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提供正常的工资、职称晋升机会。
4、参加访问学者、进修学者,“双师型”培训、专业培训、课程进修,教师实践锻炼,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按时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提供正常的工资、职称晋升机会。学校全额划拨进修培训教师校内岗位绩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部分,进修培训教师校内岗位绩效工资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其进修期间表现、工作量完成等实际情况确定。
5、参加访问学者、进修学者、专业培训、课程进修,培训费由学校支付,住宿费报销部分不超过2000元/年,超支的住宿费自理。
6、新教师岗前培训,培训费由学校支付,其他费用自理。
7、“双师型”教师的进修费用和考取相关专业证书的费用视具体情况而定。
8、各类短期进修培训。培训费由学校支付。其中教师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前培训,所有费用自理。
9、进修培训在一年及以上的,期满结业或取得学位后每年报销两次国内往返差旅费。
10、未按要求取得进修培训合格证书者,或未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或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者,学校不予报销进修培训费用。
七、进修培训人员的管理及违约责任
进修学习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教师应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应按协议履行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聘用年限承诺,违约按协议执行。
1、进修学者学习期间应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本专业方向学术论文两篇,进修完成后原则上应在两年内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访问学者学习期间应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核心期刊论文两篇以上,进修完成后举办一场较高水平的专题学术讲座,原则上应在两年内申报正高级职称。
国内进修一年及以上的应在原聘用协议的聘用期限上增加两年聘用期限;国外进修一年及以上的应在原聘用协议的聘用期限上增加四年聘用期限,增加的聘用年限不超过退休年龄。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硕士学位(学历),学习期满返校工作,延长聘用年限四年(读书期间不计算为服务年限),每少工作一年赔偿违约金五千元。如违约不返校工作或未达服务年限,除赔付学院违约金外,还须退还读书期间发放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满返校工作,延长聘用年限八年(读书期间不计算为服务年限),每少工作一年赔偿违约金壹万元。如违约不返校工作或未达服务年限,除赔付学校违约金外,还须退还读书期间的工资、津贴及已领取的奖励金;如其配偶系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在学校受聘且学历在本科及以下的,学院将按协议解除其配偶的聘用。
4、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原则上应履行受聘岗位的教学科研职责,采取边工作边从事流动站科研工作的办法,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在原聘用协议的基础上增加聘用年限两年。
八、进修培训教师的考核
1、日常管理。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进修教师的日常管理,教师应在遵守培训单位规章制度的同时,定期主动与所在二级学院联系。
2、个人总结。教师个人填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开展自评工作,并在二级学院汇报交流。
3、考核评价。各二级学院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对进修教师师德表现、学业提高、科学研究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给出考核等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教师,学校不报销相关进修培训费用。
九、附则
1、各类人员参加本科及以下学习的,以成人不脱产学习为主,所有费用自理;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不发放工资、校内岗位绩效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
2、教辅、政工及管理岗位人员经学校批准攻读学位的,可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与学校签订有进修培训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4、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一年以下的短期进修培训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管理。
内江师范学院
2011年6月23日
高校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为全面实施高校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定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证:
1. 硕士及以上学位;
2. 中级及以上职称;
3. 二级学院的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教师。
二、认定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三、认定程序
根据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学校人事处的统一安排部署,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并如实填写相应的表格、提供必须的材料。
(二)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和测试。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和测试。
(三)学校审核。学校人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经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四)主管部门审批。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统一颁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归档管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归档管理。
四、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 《思想品德鉴定表》;
3. 《四川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4.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 《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9. 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五、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前期准备事项
(一)岗前培训。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二)教育教学实习。
1. 学校教师技能培训。新进教师必须参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学校教师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 试讲。新进教师必须通过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或学院组织的试讲和考核,试讲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参加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取得合格证,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四)体检。根据统一安排,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
六、组织机构
1. 人事处是学校教师资格申请的组织单位,要加强对各单位相关人员的组织、业务指导。
2.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教学和人事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若干名,由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3.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评议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对本院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
七、有关规定
1. 新入职的教师必须在入职当年起参加岗前培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申请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
2. 凡入职两年未按要求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降低岗位等级。
3. 凡入职三年及以上仍未按要求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须调离教师岗位。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6月1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加强工勤人员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川人发〔2008〕74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对未核定工勤编制的高等学校工勤人员岗位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3〕16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 适用范围。所有与我校建立人事关系、订立聘用合同、并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在岗在职正式工勤人员,纳入本暂行办法管理。
2. 适用对象。我校于2010年3月完成首次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工作后,新取得工人技术等级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的工勤人员。
二、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我校于2010年3月完成首次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工作后,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都必须在取得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实行竞聘上岗。岗位聘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的工勤人员,可以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通过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的工勤人员,可以竞聘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2. 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工定级年度,以我校历次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但未被聘用人数的50%,作为学校当年聘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总数;以我校历次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但未被聘用人数的2/3,作为学校当年聘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的总数。
三、岗位竞聘原则
(一)竞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养、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
2. 具有承担岗位工作相应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
3. 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 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5. 近五年未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
(二)竞聘原则
工勤人员竞聘工勤技能二级、三级岗位(竞聘在同一岗位之间进行)依照以下原则(优先级从1到4):
1. 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优先聘用;
2. 任现职以来获得校级及以上党政表彰1次及以上者优先聘用;
3.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及以上者优先聘用;
4. 先取得拟竞聘岗位工人技术任职资格者优先聘用。
如果竞聘人员竞聘条件都满足同一优先级的,依照下一优先级执行,以此类推。
四、聘用组织与程序
(一)聘用组织
1.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及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2.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确定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结构和岗位数。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人事处会同各有关单位完成资格审查,经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评议审核后形成初步聘用意见,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聘用程序
1. 岗位公布。学校公布工勤技能二级、三级岗位竞聘总数。
2. 个人申请。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3. 审查、审核评议与审定。人事处会同各有关单位完成资格审查,经学校工勤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评议复审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 公示。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5. 聘用。由人事处工作人员负责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系统中将拟聘人员岗位进行变更,并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确认。审批确认后正式聘用并执行工资等相关待遇。
五、自本办法施行后取得工勤技能二级、三级岗位任职资格的工勤人员,须竞聘至相应岗位,经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确认后,学校正式聘用后方能执行工资等相关待遇。
六、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工勤人员,人事代理、编外聘用的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请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4月27日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编外人员适用范围为经学校研究确定的部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管理岗位急需人员,其学历为本科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专职辅导员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二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考核续用”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编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人事代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对编外人员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学校编外聘用人员招聘计划和经过招聘程序后最终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进行管理。人事处负责有关编外人员政策的执行,制定年度编外人员招聘计划并报学校审定,组织编外人员公开招聘,代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核定编外人员的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协调与上级和地方劳动部门的工作。
用人单位要履行对编外人员的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并向人事处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负责编外人员的思想政治、政策法规、劳动纪律和生产安全教育。
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编外人员使用报批和公开招聘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第六条 学校成立编外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我校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办、人事处、监察处、计财处以及涉及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第七条 拟聘编外人员应具备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思想素质过硬,品行端正;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业务要求;
(三)身体健康;
(四)专业和年龄符合岗位聘用要求;
(五)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编外人员招聘的方式
学校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数(人员控制数)、岗位的需要和招聘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编外人员参加公开考试招聘。
第九条 学校与编外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编外人员的待遇实行“以岗定薪,一岗一薪,岗变薪变”的制度。
第十一条 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条件规定,申报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专业技术初级职务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学校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人事处出具聘任通知,并作为岗位待遇晋升的依据,其任职资格仅在学校聘用期内有效。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同类在编人员待遇标准执行,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根据本人的岗位类别、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来校工作时间等情况参照国家工资制度进行套算;绩效工资和津贴比照同类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编外人员享受“五险一金”(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根据国家及省上现行政策,编外聘用人员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不能纳入职业年金参保范围。今后依据国家的政策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编外人员的管理及考核纳入在岗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原有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和待遇按原办法执行,在此之前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的人事代理人员按原协议执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师人字〔2016〕34号)同时废止。其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6月1日
为科学合理确定学校基本教育规模总编制和各类人员编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和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9所省属高校事业编制(人员控制数)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川编发〔2009〕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编制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编制核定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根据学校现状和发展规划,科学定编,总量控制,分类核算,统筹兼顾。
(二)按需定编,动态管理。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核定编制,合理构建学校事业编制中各类人员之间的比例关系,控制党政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的编制,保证教师和科研人员编制,优化配置人力资源。
(三)分类管理,协调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及各类编制的用途,实行分类管理,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编制核定的目标
以定编、定员、定岗、定责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职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体制,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推进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三、编制的分类
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承担任务的实际需要分为教师编制(含科研人员和专职辅导员)、管理人员编制、教辅人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和机动编制等五类。
(一)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而配备的主要从事教学(含实验、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以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教师编制分为专任教师编制、科研机构编制和辅导员编制。其中,专任教师编制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的人员编制;科研机构人员编制指为承担国家重要科学研究任务以及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科学研究机构中配置的人员编制;辅导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管理人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具体包括学校党政管理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中主要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的人员编制,以及各教学单位党政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等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教辅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学生实习指导和网络教育技术等工作,以及从事其他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工勤人员编制:指为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特殊需要,在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提供后勤服务的技术工人岗位编制。
(五)机动编制:指由学校统一掌握,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的人员编制,以及各类编制调控所需的人员编制。
四、总编制和各类人员编制数核定办法
(一)总编制和各类人员编制数核定办法
根据川编发〔2009〕70号和川人办发〔2009〕382 号文件精神,省编委核定我校编制总数为1370人(不含工勤编制),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要求设置专业技术、管理等各类编制。
(二)编制总量的下达与编制管理
1.学校在核定全校编制总量的基础上,分别对各单位核定各类编制,各类别编制合计后作为单位人员总编制下达给该单位。各单位应在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内,做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员补充、调整等都要以核定的编制为依据。
2.各部门在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内,从本单位工作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划并使用各类人员编制(含人事代理和编制外聘用人员)。
3.学校建立分类管理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的编制管理制度。教师编制主要用于指导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引进人才规划;其他各类编制不得混用,按编定岗,按岗聘任,每位受聘职工的编制类别应和岗位统一,落实到个人。
4.为促进人员结构优化,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人事调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能进能出、具有竞争活力、高效灵活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身份转变和退出机制;加强合同签订、岗位聘任、管理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5.因学生人数、教学计划等因素变化须调整教学单位编制时,由人事处按既定的核算方法予以调整;部门工作职责和岗位需要发生较大变化须调整部门编制时,应由相应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调整其编制数。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内江师范学院教学科研单位人员拟设编制数一览表
2.内江师范学院党群行政单位人员拟设编制数一览表
3.内江师范学院教辅单位拟设编制数一览表
4.内江师范学院科研机构拟设编制数一览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以聘任制为基础和以业绩为导向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学校内部人员结构的整体优化,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上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内江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岗位设置依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高等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川人发〔2008〕74号)、《关于对内江师范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川人办发〔2009〕382号)、《关于高等学校技师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2018〕135号)。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岗位设置总量
学校岗位设置总量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内江师范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川人办发〔2009〕382号)执行。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按现有人员设岗。
第四条 岗位设置类别
(一)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学研究系列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学研究系列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包括教师、科研、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系列岗位。
(三)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二级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后勤保障与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五)特设岗位是指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五条 岗位等级与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4个层次13个等级。
岗位名称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岗位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岗位比例 |
16% |
30% |
40% |
14% |
|||||||||
|
|
30% |
70% |
20% |
40% |
40% |
30% |
40% |
30% |
50% |
50% |
|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岗位名称 |
正厅级 |
副厅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正科级 |
副科级 |
科员 |
办事员 |
岗位等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三)工勤技能岗位
岗位名称 |
技术工 |
普通工 |
||||
高级 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
岗位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第六条 岗位设置权限
专业技术岗位中,一、二级岗位的设置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统一要求进行;三级岗位由学校统筹管理。
以各二级学院为独立单位(图书馆和档案馆视为一个单位,以下简称“图书档案单位”)分别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学校职能部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属学科为分类标准,划分至各相关二级学院及图书档案单位。岗位数量按划分后各二级学院及图书档案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确定。其他岗位根据学校统一核定的数量和比例设置。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七条 岗位职责制定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岗位职责由省上统一制定。
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由学校制定岗位职责,并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按学校有关要求由各二级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
(二)管理岗位
按照干部队伍管理权限,三级、四级管理岗位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由省上制定;五级、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制定,报学校党委审批;七级至十级的一般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按学校有关要求由设岗位单位具体制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职责按学校有关要求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岗位基本任职年限
(一)专业技术岗位
(1)二级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级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二)管理岗位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三)工勤技能岗位
1.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 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成员: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监察处、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人及二级学院代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负责处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有关单位成立工作小组
各二级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副院长、副书记、分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组成,人数7~9人(图书档案单位参照执行)。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的制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专业技术四级及其以下、管理岗位七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定、评议、聘用、考核等组织实施工作。
各党政机关、教辅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岗位七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定、评议、聘用、考核工作。
第十条 聘用范围
编制内和编制外聘用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聘用操作方法
(一)分类与分步
1.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四级及其以下岗位由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2. 管理岗位中,三级、四级职员(校级)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任命;五级、六级管理岗位(处级)按照内师委发〔2016〕14号文件规定执行;七级、八级实职管理岗位(科级)按照内师委发〔2016〕31号文件执行。
3.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未核定工勤编制的高等学校工勤人员岗位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3〕164号)和学校《关于印发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师院发〔2015〕36号)组织实施。
(二)直聘与竞聘
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和一般管理七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纳入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纳入申请直聘或申报竞聘。符合直聘条件或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扣除各任职年限段基本选项条件项数后,按照选项条件项数由多到少的顺序聘用;选项条件项数相同,按照任职年限由长到短的顺序聘用;选项条件项数和任职年限相同,按照获奖等级、项目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聘用;获奖等级、项目等级相同的按照获奖或项目中的排名先后顺序聘用;获奖或项目中的排名先后顺序相同的按照出版著作、发表论文数量、级别等聘用。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程序包括:公布岗位、个人申报、资格审核、直聘审定、竞聘评议、公示聘用结果等。
(一)公布岗位
全校各级各类岗位的设置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
(二)个人申报
所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申报人员向设岗单位报名,填写《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请表》、《内江师范学院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申报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的人员须填写《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评审表》。二级学院人员只能在所在单位申报。图书馆、档案馆人员只能在图书档案单位申报。职能部门人员在归口的二级学院及图书档案单位申报。
(三)资格审查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人员资格由归口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初审,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查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并公示。
专业技术四级及其以下岗位申报人员资格由归口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公示。
岗位业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教学科研主要成果。
(四)直聘审定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选项条件符合直聘条件的,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指标数范围内)。
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选项条件符合直聘条件的,由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在学校核定的指标数范围内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等额推荐,由其审定。
(五)竞聘评议
专业技术三级的申报人员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岗位聘用人员(在指标数范围内扣减直聘人员数)。
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的申报人员由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评审,在学校核定的指标数范围内扣减直聘人员数后,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等额推荐,由其审定。
(六)公示聘用结果
专业技术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结果的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岗位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考核
1.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2. 年度考核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岗位管理
1. 聘期为三年。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七级、八级管理实职岗位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试用期、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聘期考核合格者可以直接续聘。
3. 学校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中愿意应聘,但又未被学校聘用的待聘人员,学校给予其6至12个月的待聘期。待聘期间,由学校原聘用单位管理,待聘人员应当服从学校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龄连续计算。学校为待聘人员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机会。
待聘期满,仍未重新受聘的人员,学校给予1年的委托管理期。委托管理期间,由原聘用单位管理,学校发给本人基本工资部分,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龄连续计算。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校予以辞退。
待聘人员在未重新受聘期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行政职务技术等级的晋升。重新受聘后,不补发未重新受聘期间所扣发的工资。
4. 聘用合同期限内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及时调整岗位,同时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5. 聘用合同期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内江师范学院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内师党政联发〔2003〕8号)》文件执行。
6. 岗位待遇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组成,根据本人所聘岗位对应的国家标准发放。
绩效工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 监察处、工会负责受理学校各类人员在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等方面的实名书面申诉、申请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任职年限计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任职起始时间以聘任时间为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计算至岗位聘用申报截止之日。以任满12个月为任职一年,年对年,月对月,不足一年不予计算。
第十六条成果统计时限:专业技术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成果统计以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始至岗位聘用申报截止之日止所取得的成果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凡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正高三级岗位直聘或申报条件
和任职选项条件
2.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五级(副高一级)、六级(副
高二级)、八级(中级一级)、九级(中级二级)、十
一级(初级一级)岗位直聘或申报条件和任职选项条件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4月8日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正高三级岗位直聘或申报条件
现专业技术等级任职年限 |
直聘条件 |
申报条件 |
年度考核 |
任职满9年及其以上(含9年) |
满足专业技术正高三级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
满足专业技术正高三级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
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 |
任职满6年至不足9年(含6年) |
满足专业技术正高三级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四项 |
满足专业技术正高三级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二项 |
|
任职满3年不足6年(含3年) |
满足专业技术正高三级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五项 |
满足专业技术正高三级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
|
备 注 |
任职选项条件中的成果统计时限为: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始至岗位聘用申报截止之日止。符合申报条件的竞聘人员的评审按照本《实施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正高三级岗位任职选项条件
序号 |
选 项 条 件 |
1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 |
2 |
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及以上学术和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
3 |
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
4 |
内江师范学院沱江学者、沱江教授 |
5 |
主持并完成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并完成校级教研项目2项及以上,并发表核心论文2篇及以上 |
6 |
市(地、厅)学术和技术(学科)带头人;或市(地、厅)科技拔尖人才;或学校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 |
7 |
以第一主持人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
8 |
以第一主持人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和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不含自筹经费项目) |
9 |
获得省政府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及以上(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四,三等奖排名前三) |
10 |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社科成果或科技进步奖等科研成果奖(不含优秀奖)1项及其以上;或省级及以上“五个一工程”奖1项及其以上 |
11 |
获得省级及以上(其中美术类含省美协和中国美协)文艺类比赛或体育比赛一等奖(省级及以上政府奖且排名第一,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以上级别公章为准)(不含指导学生团队的指导奖) |
12 |
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省政府或省委及以上,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共四川省委及其以上级别公章为准) |
13 |
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核心论文12篇及以上;或在《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中认定的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及以上(每部不少于20万字) |
14 |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
15 |
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自然科学1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50万元及以上 |
附件2
内江师范学院
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
岗位直聘或申报条件
现专业技术等级任职年限 |
直聘条件 |
申报条件 |
年度考核 |
任职满8年及其以上(含8年) |
满足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二项 |
满足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
任职期 间年度 考核合 格及其 以上 |
任职满5年不足8年 (含5年) |
满足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
满足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二项 |
|
任职满2年不足5年 (含2年) |
满足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四项 |
满足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选项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
|
备 注 |
任职选项条件中的成果统计时限为: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始至岗位聘用申报截止之日止。符合申报条件的竞聘人员的评审按照本《实施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五级(副高一级)岗位任职
选项条件
序号 |
选 项 条 件 |
1 |
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 |
2 |
主持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主研人员(含主持人,排名前四);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研人员(含主持人,排名前三) |
3 |
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
4 |
校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专业带头人 |
5 |
获得校级及以上社科成果或科技进步奖等科研成果奖;或获得“五个一工程”奖 |
6 |
获得讲课比赛校级一等奖及以上;或获得校级“教学十佳”荣誉称号 |
7 |
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其中美术类含市美协)文艺类比赛或体育比赛奖项(含指导学生团队的指导奖) |
8 |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
9 |
获得市厅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
10 |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及以上,编写部分在10万字及以上 |
11 |
文科、理工科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核心论文2篇及以上;或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6篇及以上 |
12 |
艺体类专业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核心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公开发表省级及以上文艺作品3件及以上 |
13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
14 |
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自然科学6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30万元及以上 |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六级(副高二级)岗位任职
选项条件
序号 |
选 项 条 件 |
1 |
获得校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 |
2 |
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研人员(排名前六) |
3 |
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
4 |
校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专业带头人 |
5 |
获得校级及以上社科成果或科技进步奖等科研成果奖;或获得“五个一工程”奖 |
6 |
获得讲课比赛校级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校级“教学十佳”荣誉称号 |
7 |
获得校级及以上文艺类比赛或体育比赛奖项(含指导学生团队的指导奖) |
8 |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 |
9 |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
10 |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及以上,编写部分在5万字及以上 |
11 |
文科、理工科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核心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 |
12 |
艺体类专业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核心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公开发表省级及以上文艺作品2件及以上 |
13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
14 |
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自然科学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25万元及以上 |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八级(中级一级)岗位任职
选项条件
序号 |
选 项 条 件 |
1 |
获得校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 |
2 |
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并完成有经费支持的横向课题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研人员(排名前六) |
3 |
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
4 |
获得校级及以上社科成果或科技进步奖等科研成果奖;或“五个一工程”奖 |
5 |
获得讲课比赛校级及以上奖项;或获得校级“教学十佳”荣誉称号 |
6 |
获得校级及以上文艺类比赛或体育比赛奖项(含指导学生团队的指导奖) |
7 |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 |
8 |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
9 |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及以上,编写部分在5万字及以上 |
10 |
文科、理工科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核心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 |
11 |
艺体类专业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核心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公开发表文艺作品2件及以上 |
12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及以上 |
13 |
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自然科学3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15万元及以上 |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九级(中级二级)岗位任职
选项条件
序号 |
选 项 条 件 |
1 |
获得校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 |
2 |
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并完成有经费支持的横向课题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研人员(排名前六) |
3 |
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
4 |
获得校级及以上社科成果或科技进步奖等科研成果奖;或“五个一工程”奖 |
5 |
获得讲课比赛校级及以上奖项;或获得校级“教学十佳”荣誉称号 |
6 |
获得校级及以上文艺类比赛或体育比赛奖项(含指导学生团队的指导奖) |
7 |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 |
8 |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
9 |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及以上,编写部分在5万字及以上 |
10 |
文科、理工科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核心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
11 |
艺体类专业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公开发表文艺作品1件及以上 |
12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及以上 |
13 |
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自然科学2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10万元及以上 |
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十一级(初级一级)岗位任职
选项条件
序号 |
选 项 条 件 |
1 |
参加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六);或主持有经费支持的横向课题 |
2 |
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
3 |
获得校级及以上社科成果或科技进步奖等科研成果奖;或“五个一工程”奖 |
4 |
获得讲课比赛校级及以上奖项;或获得校级“教学十佳”荣誉称号 |
5 |
获得校级及以上文艺类比赛或体育比赛奖项(含指导学生团队的指导奖) |
6 |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 |
7 |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
8 |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及以上,编写部分在2万字及以上 |
9 |
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公开发表文艺作品1件及以上 |
10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及以上 |
11 |
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自然科学1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5万元及以上 |
为规范学校工作人员调入和调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保障调动人员和学校双方利益,本着严格编制、规范审批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调入
(一)基本原则
1. 学校各类人员的调入应控制在四川省教育厅和中共四川省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学校事业编制数范围内。
2. 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引进人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执行。
3. 根据国家、省上及学校相关规定,学校以调入方式接收来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在编在岗的国家干部身份。拟调入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意见为最终结论,如拟调入人员不具备上述身份,学校不为其办理调入手续。
4. 拟调入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符合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身体检查结论以医院的审查意见为最终结论,如拟调入人员身体状况不符合体检标准,学校不为其办理调入手续。
5.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按学校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严格控制聘用人员数量、质量和岗位资格条件、符合学校总编制要求。
(二)调入人员的基本条件
1. 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实际工作经验,经拟调入单位考核合格。
2. 调入管理岗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有较强的实际管理工作经验,经拟调入的单位考核合格。
3. 高层次人才(指博士、教授及市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等人员)配偶调入条件:
(1)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经拟调入的单位考核合格。
(三)人员调入工作的管理权限
1.人员调入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党委常委会审核决定后方可进行。对个别紧缺专业引进人才可先由校长和书记签批执行,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
2. 拟调入人员调入资格的最终审批权在四川省教育厅。
3. 学校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学校负责办理人员调入的手续。
(四)人员调入工作的基本程序
1. 各二级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要全面考察,充分了解,并组成相应的考核组对拟调入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单位党政会议研究同意。
2. 各二级单位对拟调入人员的考核意见和考核过程材料如听课记录、考核组专家评价意见表等书面材料经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 学校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等单位组成的调入人员考核工作组对二级单位上报的拟调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对符合调入条件并通过上述考核程序的人员,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同意。
4. 人事处通知拟调入人员体检,体检合格后在学校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5. 经公示无异议,人事处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四川省教育厅审批。待四川省教育厅批复后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二、人员调出
(一)在编教职工调出的相关规定
1. 按照国家、省、市及我校有关规定,在编教职工可以办理调动手续。
2. 对于服务期未满要求调出人员,学校为其照顾安排的配偶(或子女),需同时申请调离(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留下者除外)。
3. 服务期未满人员申请调离,按《聘用合同书》所列条款及
其他协议一并执行。调离申请在学校未批准前,人事部门不接受对方单位来学校阅档。
4. 凡报考公务员或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报考前必须征得学校同意。考上公务员需调出的,如果服务期未满,需按照《聘用合同书》及其他有关协议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5. 申请调出人员,调离获批前和商调期间不假不归、擅自离岗者;调离获批前或商调期间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私自前往拟调单位工作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装入个人档案。
6. 被辞退人员和自动离职人员,不属调动范围。
7. 批准调出人员应在2个月内办结相关离校手续,逾期将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8. 已批准调出人员,如非本人原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调离而要求留校工作的,须由本人提交继续留校工作的申请和相关证明,原所在部门同意后,经人事处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方能重新安排工作。对于申请重新留校者,需重新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聘用期内如再次申请调出,将视同未满服务期处理。
9. 学校严格控制下列人员调出:
(1)服务年限未满者;
(2)由学校出资派出进修而服务年限未满者;
(3)承担教研、科研任务尚未结题的主要负责人和骨干;
(4)承担教学任务尚未完成任务者;
(5)有其他情况不能调出者。
如确因特殊情况个人要求调出,须在自身承担的工作安排妥当,并履行违约手续(具体按相关协议及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后,经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二)在编教职工调出的程序
1. 在编教职工申请调离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申请调出人员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调出申请和接收单位的商调函一并报送人事处。
3. 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人员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一般人员调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下或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人员)决定权限在校长办公会;高层次人才调出(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岗及以上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市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人员)决定权限在学校党委常委会。
4. 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需办理如下事宜:
(1)服务期未满人员需支付聘用合同、住房补贴协议、培训协议等有关涉及的违约金、安家费、培养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并退还学校配备的办公设施等。
(2)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调动(辞聘)离校清单》并至各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3)将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调动(辞聘)离校清单》交人事处。
5. 因个人原因被学校限期调离的,由学校人事部门向其本人下达限期调离通知书,本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
6.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学校每学期办理一次人事调离工作,分别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其中教授、博士及有市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人员每年集中于12月研究调出,其余时间均不办理。
三、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尚未办理完调动手续之人员,亦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调动(辞聘)离校清单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9日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修订稿)
内师院发〔2017〕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四川省人事厅《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事宜的批复》(川人办发〔2007〕400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我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我校副高级专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不再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手续。
二、为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的新老交替,我校正高级专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手续。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正高级专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手续。
1. 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主持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新产品开发等主要工作尚未完成的。
2. 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立项研究课题尚未到结题期限的;
3. 入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并在管理期内的;
4. 对技术力量薄弱的特殊专业和新兴学科,在学科专业建设上起重要把关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5.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
三、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时,一次延长退休年龄时间控制在1年,最多不超过2次。
四、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执行:
1. 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2. 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3. 年满六十周岁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高级专家延退审批程序
1. 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写明延退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2. 人事处会同科技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3.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六、其他
(一)现已延退的高级专家按延退文件执行,到延退期满为止。本规定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动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变化做不定期修改。
(二)原《内江师范学院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内师党政联发〔2003〕8号)中第十四条废止。
(三)原《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师人字〔2010〕39号)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聘后管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成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并为科学合理聘任、晋职、调资、奖惩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岗位聘用制的有关要求和责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学校实行分级考核制度,教职工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对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细则。各单位考核标准不能低于学校的基本要求,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学校通过指导各单位考核过程、抽查考核结果等方式对考核进行监督。
第三条 教职工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奖惩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考核与集体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评价等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标准以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范围为:经学校聘用的在编在岗教职工、离岗待退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含)及以下党政管理人员(含享受待遇人员)和工勤人员。中层干部(含正、副处级调研员)的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校级领导的考核由省教育厅和省委组织部负责,学校党委组织部协助。
第五条 考核工作按自然年度进行。考核时间安排在当年的12月。
第六条 考核工作依据岗位职责,对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年度工作实绩。
对“德”的考核,主要考核政治思想、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对“能”的考核,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或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水平提高、知识更新情况,考核教学科研创新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对“勤”的考核,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遵守劳动、工作纪律等表现。
对“绩”的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成果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表现。
第七条 考核结果按等次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的基本标准
1.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好;出色完成岗位工作职责与任务;教学质量优秀,综合测评排序在本单位教师的前50%;完成所聘岗位的基本年度科研和教研工作任务。
合格: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好;较好完成岗位工作职责与任务;工作无差错。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工作职责与任务较差;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二级教学责任事故一次或三级教学责任事故二次。
不合格: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没有完成岗位工作职责与任务;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一级教学责任事故一次或二级教学责任事故二次;或因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
2. 管理岗位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好,服务质量好,有改革创新精神,管理和服务意识较强;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
合格: 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较好;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服务质量较好。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一般;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较差;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一次或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二次。
不合格: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或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一级行政责任事故一次或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二次。
3.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或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一次或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二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或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一级行政责任事故一次或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二次。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照个人总结、二级学院(部)和单位考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所有岗位人员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和单位组织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由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年度考核实行学校分配优秀指标,二级学院(部)和单位实施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量增加优秀指标。学校每年根据二级学院(部)和单位参加考核的人数和当年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划拨优秀指标,各单位优秀等次的推荐人数不能超过当年优秀指标数。
第十一条 对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低于4人(含4人)的单位,两年合计计算优秀指标数,第二年不再分配优秀指标。对考核人数特别少的几个单位,按工作性质,可合并考核,考核工作由合并单位负责人共同组织。挂职锻炼半年以上、脱产外出进修学习、离岗待退及当年退休的人员由原所属单位考核,不纳入原单位总人数计算优秀指标数。
第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 个人总结、填表。被考核人在认真总结一年的德、能、勤、绩表现的基础上,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 个人述职、单位考评。被考核人在单位述职,民主评议,二级学院(部)和单位在听取群众意见(或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 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各二级学院(部)和单位提出的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考核意见。
4. 考核结果公示。对各考核等次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申述和投诉。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人事处书面提请复核。学校人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调查,提出复核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仍不服,可以向学校职工申诉(投诉)受理委员会提请申诉或投诉。学校人事处或学校职工申诉(投诉)受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述或投诉,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研和调解,并将调研报告及复核、调解意见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考核的实施。
各二级学院(部)和单位成立考核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和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党政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和教职工代表3至7人组成。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审定工作;研究学校年度考核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核定优秀等次的比例;对人事处或学校职工申诉(投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的复核、调查、调解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各单位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考核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被考核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考核职责的。
第十五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通知本人并由学校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年度考核等次作为晋升或续聘职务、岗位的重要依据和续签聘用合同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人员,可从次年1月起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作为晋职和续聘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人员,次年1月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 按规定不进行年度考核或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次年1月不能按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按规定不进行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等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调任或转任的人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经组织批准派出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锻炼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人员,由挂职单位出具鉴定材料,纳入学校派出单位考核。
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学习成绩及表现合格并无违纪行为者确定为合格;学习期间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以确定为优秀。离岗待退人员根据当年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非组织原因,本年度在岗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未聘人员累计待聘期超过六个月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鉴定为工伤不能工作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聘用无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岗时间不足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考核等次;新录用、聘用人员在岗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其岗位具体工作量根据在岗时间比例计算,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 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行政责任事故当年尚未作出认定和处理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七条 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一律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度内累计旷工或自动离职超过10天(含)者;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职责者;
(三)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形象,或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的年度考核等级,分别按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强化平时考核,对教职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考勤情况认真记载,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加强考核结论权威性、真实性。为切实做好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增加量化考核的份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管理的劳动合同工由用工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并开展考核工作,其考核办法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考核条例》(内师院人字〔2003〕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7月9日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探亲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享受探亲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校在岗教职工(不含处于见习期或试用期的教职工);
(二)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或者夫妻分居一年以上的教职工;
(三)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或因路途较远不能在一天半往返的教职工。
二、教职工探亲的时间规定
(一)探配偶:结婚的次年开始,每年可利用寒暑假时间申请一次探亲。
(二)探父母:
1、未婚教职工探父母,转正的次年开始,每一年可利用寒暑假时间申请一次探亲。
2、已婚教职工探父母,结婚的次年开始,每四年可以利用寒暑假申请一次探亲。
三、教职工探亲费报销的标准
(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二)探亲往返车船费报销的规定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包括高铁和动车),不分职级,原则上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汽车,直线距离凭据按实报销。
4、不得乘坐飞机,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5、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最多不超过10元。
6、探亲往返途中,在中转地住宿,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其标准不超过80元,总天数不超过2天。
7、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交通暂停,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8、现役军人中,军官、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其配偶一方所在地团聚时,其配偶一方可以申请探亲并报销一次探亲费用;军官、士官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的,其配偶一方可以申请探亲,但不报销探亲费用。
四、探亲费报销的程序
(一)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在探亲前一个月内递交探亲申请(说明理由、时间、地点、乘车路线),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二)经部门同意后,将《教职工探亲申请表》交人事处审批备案。
(三)探亲结束后,持相关票据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探亲费用。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1年6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是指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管理与辅助、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因工作失职、失误,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按其影响、损失、危害的程度分为:重大责任事故(一级)、严重责任事故(二级)、一般责任事故(三级)。
第三条 一级责任事故
1. 更改教师、学生个人档案材料或出具与事实违背的身份、职称、获奖等各类证明、证书。
2. 以学校或下属单位名义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或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对学校事业发展、教职工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3.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4.泄漏学校机密,或与校外单位、人员串通,损害学校利益。
5. 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并经相关部门认定。
6. 因个人原因,丢失国家和上级机关重要文件和学校人事、会计、基建、学籍等重要档案资料。
7. 因个人原因,致使公共财产造成价值五万元及以上的损失或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
8. 因工作失误,导致群体上访或群体恶性事件。
9. 其他程度相当的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
第四条 二级责任事故
1. 未经学校同意,占用学校场所或挪用学校设备用于私人、小团体办学或商务活动。
2. 值班人员脱岗,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未能及时到场、及时处理。
3. 对上级机关、部门各类检查工作组织安排不到位,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不良影响。
4. 对本部门、本岗位重大问题不请示报告,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5. 因工作失误,未按时上报或错报重要统计数据或材料,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
6.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遗失价值五千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
7. 未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
8. 其他程度相当的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
第五条 三级责任事故
1.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拖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给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2. 隐瞒、谎报教职工病假、事假、旷工、旷课等情况。
3. 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虚报情况,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
4. 上报(下发)资料、报表发生遗漏、差错,需重新纠正或返工制作,耽误其他部门工作或学校整体工作。
5. 工作岗位调整时,未按规定时间完清文件、档案、资料、公共财产、经费等移交,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
6. 在工作时间网上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 未按学校校务公开规定按时进行校务公开。
8.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遗失价值八百元及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9. 其他程度相当的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
第六条 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人事处。经人事处会同纪委对事实核查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对事故的情节和个人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说明。
第八条 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由人事处、纪委、工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复查核实事故情况,并提出对事故级别认定的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一经认定,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实施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较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一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2. 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取消各类评优的资格;
3. 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岗位进行调整。
4. 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2000元。
第十二条 二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2. 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1000元。
3. 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
第十三条 三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 视情节及影响程度,在全校或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2. 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500元;
3. 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若对认定的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事实、认定处理程序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内江师范学院责任事故争议申诉受理办法》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工参照执行。《内江师范学院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内师院发〔2014〕3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更好地实施岗位聘任制,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2002〕3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纪律是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凡学校教职工均须自觉遵守。
第三条 教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活动,离岗前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属于旷工。请假期满(公假除外)必须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 对学校劳动纪律进行检查与监督的主管单位是人事处。人事处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适时对校内各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请假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条 考勤的范围和内容
考勤的范围包括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党群、行政、教辅、后勤服务等各级各类岗位人员;考勤的内容包括教职工日常工作、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各类会议的出勤等。
第六条 考勤的要求
教学科研人员应按教学工作安排和教师工作规范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准时上课,不得无故缺勤、缺课,不得擅自调课;党群、行政、教辅、后勤服务、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等,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要督促本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考勤工作,有责任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对出勤情况进行检查与记录,并积极配合人事处和相关职能单位对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各单位对擅自离岗或超假未归者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每学期会同其他相关单位对全校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人员的出勤情况和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和工资、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第九条 考勤方法
各类人员的考勤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校内各单位人员的考勤,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考勤,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考勤并具体组织实施。
考勤的方式以平时记载和不定期抽查为主。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请假申请、审批、登记、销假等考勤制度,各级责任人要认真负责,严格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统计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将本单位人员返校报到和第一天出勤情况汇总报人事处;开学后每月1日,将本单位工作人员上月出勤、请假情况汇总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按月公布教职工出勤、请假情况。
第十二条 公假
教职工因公不能参加学校或单位的正常工作、会议或活动时,须请公假。公假的范围为因公出差、参加学术会议、经学校批准外出(国内外)进修学习、合作研究、外出调研、经学校批准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等。请公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所在地点等;必要时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事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四条 病假
凡因病需要请假休息的教职工,须提供二级乙等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病假证明方可办理病假。在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请假,事后凭医院证明完清请假手续。
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应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6个月及其以内的短期病假和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均须提供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短期病假须每月开具1次证明,长期病假须每半年开具1次证明。
第十五条 产假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最多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包括公休节假日。产假遇寒暑假期间的,假期顺延。
已婚妇女晚育的(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一方再婚者,不享受增加的晚育假),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但男方护理假期间遇寒暑假、节假日的,护理假不顺延。
怀孕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含)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含)以上,因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的产假。
第十六条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批,一般给予7天的婚假。
实行晚婚的(男方按法定婚龄推迟到25周岁、女方按法定婚龄推迟到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一方再婚者,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增加的晚婚假待遇。
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不得分段休假。婚假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第十七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本人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增加丧假时间,超过增加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教职工,父母配偶在外地(内江市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给予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的假期;给予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30天的假期、探望父母每四年20天的假期。但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在一地的,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父母20天假期的探亲假。
教职工的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
第十九条 公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请公假3个工作日(含)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和主管单位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事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请事假为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请事假1个工作日以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其中请事假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事假日期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为事假。
(二)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外事办、人事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
(三)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批准,在5个工作日(含)以内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第二十一条 病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教职工休病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一)请病假3天(含)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二)请病假3天以上的,凭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其中10天(含)以上的,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病假日期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入病假;病假日期遇寒暑假的,寒暑假不计入病假。
(三)教职工病假期满还需继续休病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病假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学校人事处和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休病假。
(四)教职工病假期满后工作不满1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日期累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教职工休产假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审批后下达书面休假通知至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三条 婚假、丧假和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婚假、丧假和探亲假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和绩效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每年事假累计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超过的时间按旷工办理。
(二)当月累计或跨月连续休事假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当月累计或跨月连续事假6至10个工作日(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或跨月连续事假11至15个工作日(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不再发放;当月累计或跨月连续事假16个工作日(含)以上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均不再发放。
(三)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本人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办理。
(四)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请假出国(境)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和校外事办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并履行相关手续。教职工在非寒暑假期间申请出国(境)事假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人事处、外事办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五)事假期限届满未回校上班,或者虽回校上班但未履行销假手续的,超过事假期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病假期间待遇及处理办法
(一)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发放办法
1. 教职工病假时间在2个月(含)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放。2.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全额发放。3.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
(二)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1. 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2. 病假在1个月(含)以上2个月以内的,休假第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3. 病假3个月(含)至6个月的,自休假的第3个月起,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放;且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不足2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含)以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绩效工资停发。
教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三)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含)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四)超过病假期限而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或有伪造病假证明欺骗行为的,或以请病假为由在外搞经营等其他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五)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视其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后可发放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 产假期间待遇
(一)教职工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产假期间减免工作量,不影响各类先进评选。产假、护理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但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除外。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单位证明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假日期,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女职工因保胎不能工作的,经医务单位证明,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七条 婚假期间待遇
教职工在经批准的婚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婚假时间且经学校批准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丧假期间待遇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九条 探亲假期间待遇
教职工休探亲假按照学校相关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探亲假的路费应在一年以内办理报销事宜,过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处级干部请假,按学校有关干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除了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外,还需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其中是教师的,还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聘用的教职工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请假超过两个月(含)的,其见习期和试用期要相应延长;教职工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经学校批准的请假教职工,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教职工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必须经学校批准,否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类请假假期期满后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届满前一天内办理续假手续;请假假期(公假除外)期满后不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在假期期满后一天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情况,每月报送的考勤表中应明确记录教职工公假、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出国、进修、旷工等具体情况。对于谎报、瞒报、漏报本单位考勤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由此而给学校带来的经济损失,在单位绩效工资中扣除,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该项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二)请假未准、续假未准、超假而未上岗者;
(三)因打架斗殴误工者;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五)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六)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者;
(七)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而不上岗或不按期报到者;
(八)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和单位例会者,每次按旷工半天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九)申请调离的人员,调离获批前和商调期间不假不归、擅自离职离岗者;调离获批前或商调期间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私自前往拟调单位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旷工的处理
教职工旷工半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教职工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教职工旷工2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连续旷工4至10个工作日的,扣发全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并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纪律处分,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含)工作日的,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以及出国(境)后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的,按旷工人员单方面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和人事关系处理,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自动离职的处理
教职工因旷工等原因单方面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学校将予以除名,停发其一切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书面公告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和人事关系,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请假天数为连续计算,请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不扣除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即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假期天数),病假、产假期间不扣除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但应扣除寒暑假;事假和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应扣除。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指“一个月”均按30天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制订,国家和四川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学校管理的劳动合同工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与奖惩办法》(内师院人字〔2007〕3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7月9日
为适应岗位聘用与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要求与职责,强化岗位职责履行与担当,加强岗位绩效考核,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为充分结合工作岗位性质和业务特点,增强岗位职责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学校对岗位职责明确其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规定其主要方面和最低要求(见表1、表2、表3、表4),各单位应当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和完善,形成本单位所设岗位的岗位职责,并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1. 专任教师每年(自然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的要求。参加教学技能大赛,担任学生学业导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试讲、实习、学生科研及学科竞赛等人才培养工作。
2. 实验技术岗位人员履行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服务等管理职责。
3. 专职辅导员岗位履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做好学生服务、组织开展学生第二课堂等职责。
4. 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首要职责是讲好思政课,履行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提高思政课质量和水平等职责。
5. 从事管理工作而领取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的人员,必须完成所从事管理工作的岗位职责,其中教授副教授每年(自然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二级学院管理岗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20学时/年,党政群科研教辅单位管理岗教学工作量不超过80学时/年。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教学科研任务要求,各聘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任务要求。专业技术岗位教学科研职责最低要求见表1。
表1 专业技术岗位教学科研职责
序号 |
所聘岗位 |
教学科研职责 |
1 |
专业技术二级 |
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发〔2011〕6号)执行。 |
2 |
专业技术三级 |
1.负责校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规划教材、教学团队、教学研究、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建设、教学成果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奖项其中1项工作(占考核比例15%); 2.每年开展本专业内涵建设讲座2次(占考核比例5%); 3.聘期内完成Ⅰ类教学科研积分60分,且80%来源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占考核比例80%)。
|
3 |
专业技术四级 |
1.负责校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规划教材、教学团队、教学研究、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建设、教学成果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奖项其中1项工作(占考核比例20%); 2.聘期内完成Ⅰ类教学科研积分40分,且80%来源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占考核比例80%)。 |
4 |
专业技术五级 |
1.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规划教材、教学团队、教学研究、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建设、教学成果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奖项其中3项工作(占考核比例20%); 2.聘期内完成Ⅰ类教学科研积分30分,且80%来源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占考核比例80%)。 |
5 |
专业技术六级 |
1.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规划教材、教学团队、教学研究、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建设、教学成果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奖项其中2项工作(占考核比例20%); 2.聘期内完成Ⅰ类教学科研积分25分,且80%来源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占考核比例80%)。 |
6 |
专业技术七级 |
1.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规划教材、教学团队、教学研究、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建设、教学成果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奖项其中1项工作(占考核比例20%); 2.聘期内完成Ⅰ类教学科研积分20分,且80%来源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占考核比例80%)。 |
7 |
专业技术八级 |
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积分10分,且来源于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 |
8 |
专业技术九级 |
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积分8分以上,且来源于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 |
9 |
专业技术十级 |
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积分6分以上,且来源于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 |
10 |
专业技术十一级 |
聘期内完成科研分4分以上,且来源于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 |
11 |
专业技术十二级 |
聘期内完成科研分2分以上,且来源于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 |
12 |
见习期 |
完成规定的指导试讲、实习等工作任务。 |
1. 每年(自然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教学工作量不超过80学时/年;完成二级学院安排的毕业论文指导、学生科研、学科竞赛等任务。
2. 完成设岗单位制定的科研目标任务和其它任务。
学校制定专职科研岗位的最低教学科研任务要求,设岗单位根据实验室(基地)性质、单位目标任务,制定具体任务要求。专职科研岗位教学科研职责最低要求见表2。
表2 专职科研岗位教学科研职责
序号 |
所聘岗位 |
教学科研职责 |
1 |
专业技术二级 |
1.负责创新团队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和教研教改其中1项工作(占考核比例15%); 2.聘期内年均举办全校性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占考核比例5%); 3.聘期内完成Ⅰ类教学科研积分240分,且80%来源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占考核比例80%)。 |
2 |
专业技术三级 |
1.完成二级学院或所属科学平台安排的科研、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任务(占考核比例20%); 2.聘期内完成Ⅰ类教学科研积分180分,且80%来源于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占考核比例80%)。
|
3 |
专业技术四级 |
1.完成二级学院或所属科学平台安排的科研、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占考核比例20%); 2.聘期内完成Ⅰ类教学科研积分120分,且80%来源于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占考核比例80%)。 |
4 |
博士研究生/其它职称教师 |
1.完成二级学院或所属科学平台安排的科研、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占考核比例20%); 2.聘期内完成以Ⅰ类教学科研积分60分,且80%来源于以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业绩(占考核比例80%)。 |
学校制定管理岗位职责指导性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具体制定各级管理岗位职责。管理岗位职责指导性意见详见表3。
表3 管理岗位职责
序号 |
所聘岗位 |
岗位职责 |
1 |
管理三级 |
按照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
2 |
管理四级 |
按照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
3 |
管理五级 |
1.按照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决定。主持本单位行政或党务工作; 3.认真研究本单位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常规工作,做好内部管理和负责所属范围内工作的指导,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4 |
管理六级 |
1.按照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在正职领导下开展工作; 3.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好助手;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5 |
管理七级 |
1.按照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认真学习政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负责本科室的业务工作; 3.工作中严于律已,团结同志,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4.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6 |
主任科员 |
1.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认真学习政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3.工作中严于律已,团结同志,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4.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7 |
管理 八级 |
1.按照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认真学习政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3.工作中严于律已,团结同志,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4.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8 |
副主任科员 |
1.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认真学习政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3.工作中严于律已,团结同志,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4.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9 |
管理九级 |
1.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认真学习政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3.工作中严于律已,团结同志,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4.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10 |
管理十级 |
1.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认真学习政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3.工作中严于律已,团结同志,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4.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11 |
本科见习期 |
1.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认真学习政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3.工作中严于律已,团结同志,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4.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学校制定工勤技能岗位职责指导性意见,各聘用单位结合工勤技能岗位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具体制定各级工勤技能岗位职责,工勤技能岗位职责详见表4。
表4 工勤技能岗位职责
序号 |
所聘岗位 |
岗位职责 |
1 |
工勤技能一级 |
1.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刻苦钻研技术,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方面,成绩显著; 3.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 |
2 |
工勤技能二级 |
1.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刻苦钻研技术,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方面,成绩显著; 3.传授技艺,培训高级以上技术工人。 |
3 |
工勤技能三级 |
1.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刻苦钻研技术,解决本工种岗位上的技术难题; 3.向中、初级工传授技艺。 |
4 |
工勤技能四级 |
1.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钻研技术,解决本工种岗位上的一般问题。 |
5 |
工勤技能五级 |
1.履行本岗位职责(具体职责由单位制定); 2.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其中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基本职责履行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其中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教学科研职责的履行情况;在聘期内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科研职责不纳入考核。
年度考核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5〕68号)执行。专业技术岗人员的聘期考核由二级单位实施,管理岗、工勤技能岗人员由所在单位与人事处结合年度考核予以考核。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绩效工资以及续聘、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九条 教学科研业绩积分按《内江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认定和计分管理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21〕184号)由相应归口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轮聘期考核两年任务,2021年1月1日以后的业绩纳入考核范围),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内师院发〔2019〕7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加强科研团队、科研平台建设,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研究人员更加有效完成科研任务,特修订设置与管理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专职科研岗是指在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之内设立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专职科研岗岗位数由学校统筹设置,原则上省部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应在学校核定编制数内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岗。其中: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不超过8个、人文社科基地不超过3个;省社科普及基地、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不超过2个。
承担国家级项目在研究期限内的可设1个。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设置的。
二、聘用条件
申报者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其学术研究领域应符合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及内容要求。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期限内。
三、岗位聘用期限
期限为3年(国家级项目为研究期内)。
专职科研岗期满后可根据设岗单位的工作需求、受聘人的工作实绩以及学校资金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四、设置职责
设岗单位根据实验室(基地)性质、单位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职责, 经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审核,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设置。
申报者经学校批准同意后,须与设岗单位签订任务书,并报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五、考核与管理
1. 考核
考核采取累计任务制,实行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考核不合格,按学校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任务由设岗单位、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共同考核。其它任务由设岗单位考核。
2. 管理
设岗单位负责专职科研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并积极做好服务等工作。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内江师范学院专职科研岗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9〕26号)自202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原专职科研岗人员按已签任务书执行。
2.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1月24日
内江师范学院2020年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内师委发〔2020〕32号
为考核二级单位工作实绩,实现学校年度目标任务,突出绩效考核的导向与评价功能,发挥绩效考核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杠杆和激励作用,推进学校内涵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由基础性绩效工资(二)(50%-100%)、原目标考核奖和专项绩效奖励三部分整合而成。
第二条 绩效考核分为基础绩效和专项绩效两个部分,其奖励额度各占50%。
第三条 设立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组成,负责考核工作相关决策和结果审定。
组长:书记、校长;成员:副书记、副校长。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程序
1. 被考核单位按工作要求向考核单位(即指标制订单位)提交相关考核指标的支撑材料及信息。
2. 考核单位按评分要求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分,确保评分客观公正。并与被考核单位保持充分沟通,力求评分无异议。若被考核单位对评分仍有异议,可向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
3. 考核单位将评分结果交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
4. 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予以审定,并公示。
第五条 考核内容由党建、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档案等工作,以及负面扣分项构成(见附件1:基础绩效考核表)。
第六条 奖励额计算公式
某单位的基础绩效奖励总额(元)=×该单位人数×基础绩效单位奖励值
第七条 发放原则
各单位的基础绩效奖励按人均发放。
第八条 考核内容
1. 对二级学院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三个板块考核(附件2:专项绩效考核表)。
其中:“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博士引进”三项二级指标按基本分的120%计算实际得分。
如二级指标未有目标任务或有特殊要求,则按二级学院平均分计分(例如:马克思主义学院无在校生、教材建设有特殊要求等,考核单位按此执行;其他学院有类似特殊情况,考核单位参照执行)。
2. 对职能部门学校有下达任务的,按任务完成率考核(见附件2中备注),未完成任务情况以扣分形式在单位基本分中扣减。
职能部门的专项绩效考核基本分,以二级学院平均得分的90%计算。
第九条 奖励额计算公式
某单位的专项绩效奖励总额(元)=该单位得分×该单位总绩效系数×专项绩效单位奖励值
第十条 发放原则
单位专项绩效奖励总额中的75%按绩效系数发放,其余25%各二级单位根据职工完成目标任务的贡献大小,自主拟定奖励方案,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报人事处审核后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为激励各单位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多做贡献,设立校长奖励基金。对在学校内涵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视对学校贡献大小,由人事处汇同相关部门提出奖励项目及奖励金额,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在1-1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校长奖励基金:
1. 本年度四川省教育厅高校绩效考核结果,单位负责的单项得分有大幅提升,使学校得分在全省高校排名有显著提升。
2. 本年度单位累计横向科研经费到账800万元及以上。
3. 本年度单位累计新增博士学位教师10名及以上。
4. 本年度单位累计新增省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2人及以上;或累计新增省级后备人选4人及以上(省级1人可折合后备人选2人)。
5. 本年度单位累计新增国家级科研或教研项目2项及以上。
6.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中所列学科竞赛获国家(国际)级特等奖一项及以上。
7. 二级学院承担的非学历培训,学校财务收入到账200万元及以上。
8. 经校长办公会认定,其它能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突出贡献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平台建设的意见》(内师院发〔2019〕75号),科学平台纳入所依托的二级学院一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基础绩效考核表
2.专项绩效考核表(二级学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为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有激励性的内部分配机制,进一步规范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二)”中“成教及其它津贴”发放的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教及其它津贴”发放的范围
1. 成教课时费、成教论文指导费、成教班主任津贴;各类培训课时费;学术讲座费;专家评审(面试)费;学(校)报稿费、审稿费。
2. 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学科负责人津贴、专业负责人津贴、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工作津贴、教学名师津贴。
3. 学生素质学分专项(每年不超过15万)。
4. 公开招聘考试的监考费、命题费、阅卷费。
5. 各类校级奖励。如学校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个人奖励。
6. 其它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事项。
二、“成教及其它津贴”发放的标准
“成教及其它津贴”发放标准
序号 |
项目 |
发放标准 |
负责部门 |
1 |
各类校级奖励、工作津贴 |
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各相关部门 |
2 |
公开招聘考试 |
监考:200元/人.场;命题:300元/套;阅卷:5元/份 |
人事处 |
3 |
成人教育 |
课时费:50-100元/课时;论文指导费:200元/人;班主任津贴:300元/月 |
继续教育学院 |
4 |
学术讲座费 |
税后:副高1000元/半天、正高2000元/半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半天 |
科技处 教务处 |
5 |
专家评审(面试)费 |
两小时内100元/小时,两小时后50元/小时 |
各相关部门 |
6 |
学(院)报稿费、审稿费 |
学报:专家审稿费100元/篇,英语审译费60元/篇;院报:新闻60元/1000字,新闻图片30元/幅;评论员文章100元/1000字,文艺作品50元/1000字,诗词每十行按1000字计,特约稿件在此基础上增加30元。 |
学报 宣传部 |
7 |
各类培训课时费 |
200元/次 |
|
三、“成教及其它津贴”发放审批程序
发放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人事副校长审核签字、校长审批、人事处登记备案。
四、校内属于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禁止发放劳务费、指导费、考务费、培训费、巡考费等相关工作人员经费。
五、废止《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规范校内有关劳务报酬及工作奖励经费管理的意见》(内师院发〔2014〕83号)文件及相关附件,终止其中相关劳务报酬及工作奖励的发放。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3月31日
为规范学校值班、加班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值班与加班界定
值班是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学校有具体工作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人员值班(轮休值班除外),以及保卫处、学生处等部门在毕业生离校期间安排的值班。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学校临时安排的、紧急的、限时完成的工作。
第二条 开支原则
值班、加班人员,各部门要尽量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经批准后,可发放值班费和加班费。
第三条 开支标准
1.值班费。正常工作日夜班值班、正常休息日值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值班1天100元。
2.加班费。每加班1小时10元,按加班的实际小时数计算,发放加班费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第四条 发放程序
值班,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实际完成的工作任务,填报《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值班费发放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
加班,由部门根据加班完成的工作任务,填报《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加班费发放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处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
各部门应将每月教职工值班和加班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 检查监督
学校监察处、人事处对值班和加班进行核查、监督。各部门对值班和加班应从严控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值班和加班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凡编造事由、虚增工作量、虚报人数,或将本应在正常工作日完成的工作变相为值班、加班,冒领值班、加班费的,除追回发放的经费外,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 附 则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值班和加班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内师院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加班费发放审批表
2.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值班费发放审批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4月17日
为加强我校职工福利费的管理,规范职工福利费的合理使用及办理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依照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学校按年度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预算,按计划开支”的原则。当年不得超支,年终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三)用福利费对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的原则。
二、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
职工福利费重点用于职工福利、职工困难补助、职工因疾病住院慰问和住院护理补助等事项。
(一)职工福利
1. 每年发给职工防暑降温、御寒取暖、劳动保护用品补贴和在岗教职工发放工作日午餐补助等,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年福利费和福利基金经费情况确定。
2. 学校组织职工进行年度体检,费用根据相关部门组织的招标和所签订协议确定。
3. 职工退休发给纪念品一件(价值400元以内)或慰问费400元。
4. 职工子女服兵役期间,每年“八一”建军节发给军属优待费200元。
(二)职工困难补助
1. 职工困难补助。每年根据困难职工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在1000~2000元之间,特别困难职工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补助金额超过2000元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须经学校教代会经审及生活福利委员会审核并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超过5000元的须经学校教代会经审及生活福利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2. 重大节假日慰问费。根据职工困难情况给予400~1000元慰问费。
(三)职工住院慰问及护理补助
1. 职工因疾病住院慰问费400元。
2. 职工因病住院,每天发给住院护理补助30元,重大疾病及特大手术病人住院期间,每天发给住院护理补助50元,护理天数依据实际住院天数确定。
(四)其他慰问
职工去世,学校给予其家属慰问费1500元;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发给慰问费400元。
三、职工福利费使用办理程序
(一)职工防暑降温、御寒取暖、劳动保护用品补贴和在岗教职工发放工作日午餐补助,职工退休发放纪念品,职工子女服兵役期间军属优待费发放,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二)职工体检由后勤处牵头,人事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协助办理。
(三)职工困难补助和节假日慰问补助、职工因病住院慰问费及护理补助、职工病故及直系亲属病故慰问费,由人事处牵头,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及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协助办理。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学校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福利基金中划拨。
(三)本办法中未包括的但确需使用职工福利费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学校教代会经审及生活福利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内师人字〔2012〕11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4月1日
为进一步深化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动态调控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鼓励创新创造、体现知识价值和业绩贡献为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教职工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完善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动态调整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原则。根据学校经费保障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在保障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基础上,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完善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控机制,使教职工绩效工资水平与学校事业发展同步逐年增长。绩效工资发放与各二级单位目标考核结果和教职工岗位职责履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条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坚持重师德、重业绩、重贡献,兼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不同岗位、不同学科之间的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切实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绩效工资分配向一线岗位、业务骨干、高层次人才和对学校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倾斜。
第三条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办法,支持和鼓励各二级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和咨询服务,非学历教育等多渠道拓展绩效工资经费来源、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同时逐步健全对二级单位和教职工的绩效工资收入调控机制,加强对校内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 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教职工的实际工作岗位原则上应与聘任岗位一致。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岗位和等级确定,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把教职工的绩效工资收入与其工作岗位、工作绩效挂钩。
第五条 分级管理,包干使用原则。坚持管理重心下移,落实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绩效工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包干使用,激发二级单位内在发展活力。各二级单位根据单位职责任务,结合单位实际和学校相关要求合理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
第六条 岗位设置与管理
1. 按《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要求,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一、二、三、四级)、副高级(五、六、七级)、中级(八、九、十级)和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
3. 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包括厅级正职(三级)、厅级副职(四级)、处级正职(五级)、处级副职(六级)、科级正职(七级)、科级副职(八级)、科员(九级)和办事员(十级)岗位;非处级领导岗位中单独设置A类一般管理岗、B类一般管理岗和C类一般管理岗。
4. 工勤技能岗分为5个等级,包括高级技师(工勤一级)、技师(工勤二级)、高级工(工勤三级)、中级工(工勤四级)和初级工(工勤五级)。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1. 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其专业技术职务相符(相似或相近)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与其专业技术职务不相符(不相似或不相近)岗位工作的,只能聘任管理岗位。
2. 专职科研岗位的聘用
专职科研岗位的聘用按学校专职科研岗的设置与管理办法执行。
3. 具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具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学院正副处级岗位,审计、财务、心理咨询岗位),在切实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并完成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学、科研和教研任务后,可就高执行绩效工资待遇。
第八条 “双肩挑”岗位的聘用
“双肩挑”岗位原则上限定在学校领导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核准的岗位结构和比例内按规定聘(任)用。
“双肩挑”人员在切实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并完成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科研和教研任务后,可就高执行绩效工资待遇。
第九条 管理岗位的聘用
管理岗位按相应管理岗位等级聘用;管理岗位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且任现职以来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可按以下条件聘任相应管理岗位。
(1)取得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或取得七级专业技术资格满6年,可聘任A类一般管理岗位(年限计算方式为用现聘用的年份减去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年份)。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聘任B类一般管理岗位;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聘任C类一般管理岗位;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且试用期满,可聘任科员岗位。
(5)从事管理工作的一般人员,可聘任办事员岗位。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按照《关于对未核定工勤编制的高等学校工勤人员岗位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3]16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岗位待遇
受聘在相应岗位人员,在切实履行所聘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绩效工资待遇,各级各类岗位职责详见内江师范学院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过渡期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作为岗位聘用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按原聘用岗位等级执行绩效工资待遇,过渡期结束后,按本方案开展岗位聘用和执行绩效工资待遇。
第三章 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
第十三条 绩效工资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补贴以外的工资。学校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核定,并按当年教职工人数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完善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政策试点工作方案》(川人社发[2020]32号)精神,明确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管理,并相应增加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政策有:
(1)学校聘用的纳入《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川组通[2016]25号)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支持范围的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待遇;
(2)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
(3)对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人的绩效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和动态调控激励三个部分,各部分构成比例为:基础性绩效工资约占50%、岗位绩效工资约占20%、动态调控激励约占30%。
第十五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在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重点任务等方面的岗位职责任务,反映岗位职责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不同职称、职级、职务等设立对应的绩效工资系数。绩效工资系数与职务变化和聘期考核结果挂钩,建立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控机制,聘期考核后进行相应的调整。
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系数′基数。
绩效工资系数:根据教职工职称、职务、职级等设立对应的系数,绩效工资系数见表1。
基数:根据学校可用于收入分配的财力状况确定,实施动态调整。
表1 绩效工资系数
等级 |
选项条件 |
系数 |
1 |
特设岗位 |
|
2 |
二级专业技术岗 |
18 |
党委书记、校长 |
||
3 |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
15 |
4 |
三级专业技术岗 |
14 |
5 |
党委常委 |
13 |
6 |
四级专业技术岗 |
12 |
7 |
正处实职 |
11 |
8 |
五级专业技术岗 |
10 |
主持工作的副处实职 |
||
9 |
六级专业技术岗 |
9 |
副处实职 |
||
10 |
七级专业技术岗 |
8.4 |
A类一般管理岗 |
||
来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
||
11 |
八级专业技术岗 |
7.4 |
正科实职 |
||
B类一般管理岗 |
||
12 |
九级专业技术岗 |
6.6 |
13 |
十级专业技术岗 |
6.4 |
副科实职 |
||
C类一般管理岗 |
||
来校工作2年以上的硕士 |
||
主任科员、技师 |
||
14 |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 |
5.4 |
来校工作不足2年的硕士 |
||
副主任科员 |
||
高级工 |
||
15 |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 |
5.3 |
科员 |
||
16 |
本科见习期人员 |
5.2 |
办事员 |
||
中级工 |
||
17 |
初级工 |
5 |
普通工 |
||
注:特设岗位系数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
第十六条 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岗位绩效工资和专项岗位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履行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
1. 基本岗位绩效工资与个人实际承担岗位任务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完成岗位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发放所聘岗位对应标准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2. 专项岗位绩效工资主要是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对教职工中承担特殊工作任务、专门岗位等设立的岗位绩效。专项岗位绩效工资包括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纪检津贴等。
第十七条 动态调控激励主要体现个人或二级单位对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有突出贡献,激励稳定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完成省委省政府、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年度目标任务等因素。动态调控激励主要包括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绩效、专项奖励绩效和社会服务及科研绩效。
1. 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绩效主要指二级单位完成学校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设立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励。
2. 专项奖励绩效主要包括教学专项奖、科研专项奖、高层次人才安家费、专项工作绩效、加班值班补贴。
3. 社会服务及科研绩效
社会服务及科研绩效主要体现工作量差异、工作成效、业绩贡献等因素,主要包括面向企业和社会承担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服务所获收益中获得的劳动报酬,给予职务发明完成人及科研项目完成人的奖励,发挥二级单位人才和办学优势,组织非学历教育、社会培训、横向课题经费等取得的收入。
第四章 绩效工资的核拨标准
第十八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系数′基数。
第十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
一、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一)核拨标准
1. 二级学院(独立教研室)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二级学院(独立教研室)按以下办法核拨到相关单位。
(1)专业课绩效工资 = ∑(专业学生缴纳学费×20%×课程学分比例)×(1+调节系数)。
留学生缴纳的学费按该专业全日制学生缴费标准乘以留学生人数的3倍纳入学生缴纳学费总额中计算。
(2)公共课绩效工资 =∑(专业学生缴纳学费×13%×课程学分比例)(包括全校公选课、《信息检索》、《军事理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创业基础》、《大学生就业指导》、《劳动教育》等通识课)。
专业学生缴纳学费按上年度该专业学生应缴纳的学费总额计算(通识选修课程和非全校性开设选修课程的学费标准按全校学生平均学费计算);课程学分比例指承担专业的课程总学分占该专业总学分的比例。调节系数为学科专业折算系数、学科差异折算系数、人才折算系数和教师编制折算系数之和,调节系数的计算见表2。
表2 调节系数
类别 |
系数值 |
说明 |
学科专业折算系数 (A1) |
A1=L1+L2; K1>3, L1=0.05; K1<3, L1=0; K2>1, L2=0.05; K2<1, L2=0; |
K1为专业数;专业数超过3个,折算系数增加0.05; K2为学科数;学科数超过1个一级学科,折算系数增加0.05。 |
学科差异折算系数(A2) |
工科专业A2=0.25;艺术类专业A2=0.2;理科专业A2=0.15;农学、体育类专业A2=0.175;一般专业A2=0。 |
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中确定的学科折算系数确定。 |
人才折算系数 (A3) |
A3=S1+S2; T1/T2>46%; S1=(T1- T2*46%)*0.05; T1/T2≤46%;S1=0; T3/T2>25% S2=(T3 -T2*25%)*0.05; T3/T2≤25%;S2=0; |
T1为高级职称(含享受待遇)教师数; T2为专业技术岗教师数; T3为博士教师数。 注:46%为人社厅核定我校的高级职称比例;25%为硕士点建设师资队伍指标要求。博士和高级职称教师可以在S1、S2中重复计算。 |
编制折算系数 (A4) |
M1≥M2,A4=(M1-M2)*0.01; M1<M2,A4=0 |
M1为学校核定的编制数; M2为现有职工数; |
注:独立科研平台的职工不纳入依托二级学院进行人才折算系数和编制折算系数计算。
2. 党政群教辅单位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按二级学院基本岗位绩效工资系数平均额的90%核拨到相关单位。
党政群教辅单位的每一个岗位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 (二级学院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额÷二级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系数总和) ′ 90% ′ 该岗位绩效工资系数。
3. 科研平台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按科研平台所依托二级学院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系数核拨到相关单位。
科研平台的每一个岗位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 = (平台依托二级学院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额÷平台依托二级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系数总和) ′ 该岗位绩效工资系数。
(二)核拨方式
二级学院和科研单位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按相应标准核拨;机关教辅单位的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按现有在岗人数据实核拨。
学校选派短期进修、挂职锻炼、乡村振兴驻村干部以及女性产假(产假时间统一按7个月核算)的教职工,其基本岗位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核拨;其它学历进修、博士后学习、访问(进修)学习其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岗位绩效工资
(一)核拨标准
1. 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2000元/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1800元/月;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1500元/月;内江市学科带头人、内江市拔尖人才、内江市有突出贡献人才:1300元/月;正高职人员:1200元/月;博士:1100元/月。
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均指管理期内;其它国家级、省部级等学术荣誉称号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津贴标准和任务;以上各类岗位津贴可就高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
2.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精神设置专职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为人均1000元/月。
3.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纪检组织建设的意见》(川纪发[2017]8号)精神设置纪检岗位办案补贴,标准为每人220元/月(如上级文件有调整,按新文件执行)。
(二)专项岗位绩效考核与实施
1. 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由人事处负责考核发放,正高职、博士每年(自然年)应承担一线教学或育人工作(教授、博士应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
2. 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宣传部牵头,人事处、学工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协同制定考核实施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见附件2、附件3);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应承担联系班级育人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辅导员应承担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课程)应完成岗位职责,按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发放专项岗位绩效。
3. 纪检等特殊岗位津贴,由学校纪委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实施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动态调控激励
动态调控激励由学校每年统筹确定各项目的经费额度,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对应的管理文件负责审核,人事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一)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绩效
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绩效根据二级单位实现学校年度目标任务情况,按照每年设定的奖励额度,根据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办法执行(按学校年度目标考核相关文件执行)。
(二)专项奖励绩效
专项绩效奖励坚持重业绩、重贡献、强队伍的导向,设立教学专项奖、科研专项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加班值班补贴,根据设定的奖励额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文件组织实施。
1. 教学专项奖励每年限额200万,主要奖励获全国性、省部级教学、教研项目和各级教学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着力提升学校育人质量和效果,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2. 科研专项奖励每年限额200万,主要奖励获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和负责人,着力提升学校科研实力和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
3. 高层次人才安家费按照学校当年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4. 专项工作绩效每年限额200万,主要用于校内其它绩效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部门经费使用额度由学校另行规定。
5. 加班值班补贴每年限额50万,主要用于因为实际工作需要,教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从事规定职责范围的值守,处理专项、突发事件,并且无法调休的加班补贴,具体按学校加班值班管理办法执行。
(三)社会服务及科研绩效
社会服务及科研绩效主要根据二级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横向科研、举办非学历教育及自考助读等可纳入绩效分配的收入,按照学校相关收入分配及管理规定,由二级单位根据教职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承担的任务和业绩贡献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核发,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五章 绩效工资发放及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绩效工资的发放
1. 绩效工资按照实际聘用岗位按月预发,年终考核后进行结算。
2. 学校按本规定将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额核拨到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服务及各类各级岗位职责等情况,按照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具体要求见附件1。
3. 实行年薪制聘任的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的绩效工资按照实际聘用岗位等级预发,考核合格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待遇进行结算,协议约定职责内的成果不予奖励,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4. 学校核定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必须用于本年度绩效开支,年终结算后不得结余和超支。
第二十二条 绩效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1. 教职工应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方可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与岗位职责挂钩的工作性岗位津贴,不在岗、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规定的岗位任务的教职工,二级单位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扣发绩效工资;未聘、拒聘、外出创业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2. 二级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在管理岗位职责范围内除教学、科研外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绩效工资。为有效调动管理岗位人员切实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对管理岗人员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做限制,二级学院管理岗教学工作量限120学时/年,党政群科研教辅单位管理岗教学工作量限80学时/年,限额内的教学工作量可参加相应教学单位绩效分配,但每课时费标准不得高于该学院的平均课时费水平,超限额工作量部分不得单独计算课时津贴。
3. 经学校同意在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培训、攻读学历学位等的教职工,因本人无法履行岗位职责任务,脱产期间不发放基本岗位绩效工资。学校选派短期进修、挂职锻炼、乡村振兴驻村干部和女性产假的教职工,视同完成岗位职责内的管理和教学任务,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全额发放。
4. 新入职人员、脱产学习回校工作人员,从受聘上岗的当月开始发放绩效工资。15号(含15号)以前报到的全额发放,15号以后报到的减半发放绩效工资。
5. 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岗位计发绩效工资。
6. 调动、辞职、辞退、解聘等离开学校的人员,从离校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7. 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次年度全年绩效工资按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量的70%发放;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人员,次年度全年绩效工资按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0%计发。
8.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有教学事故、行政责任事故和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的人员,旷工、事假、病假、探亲假、产假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法,二级单位的绩效考核分为学校对二级单位的绩效考核和二级单位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其中,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聘期考核按聘期岗位职责规定的聘期进行。
二级单位对所在单位教职工的绩效考核负责,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和岗位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各级各类岗位职责见附件4。
二级单位按质按量完成部门职责任务工作,且完成所有专业技术岗职责规定的基本科研和教研等工作任务,学校按当年决算金额全额核拨绩效工资;如果未完成基本岗位职责规定的基本科研和教研工作任务,以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为基数,按未完成任务的比例退还绩效工资。
个人未完成基本岗位职责规定的基本科研和教研工作任务,以基本岗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为基数,按未完成任务的比例退还绩效工资。下一个聘期按下一级岗位绩效工资系数执行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绩效工资结算
1. 各二级单位如果未完成部门职责任务和所有专业技术岗职责规定的基本科研和教研等工作任务,所退还的绩效工资在聘期考核结束后的次月在绩效工资核拨总额中扣除。
2. 对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如果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工作,在年度考核后在教职工绩效工资中扣除;如果未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基本科研和教研工作任务,所退还的绩效工资在聘期考核结束后的次年内由各单位按月在教职工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绩效工资的总量管理和发放审批由人事处负责,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据实际情况发放外,其余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发放。各二级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之外发放任何属于绩效工资总量控制管理的津补贴或奖励,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经费预、决算制度,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和发放。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的发放须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接受学校纪委、党委巡察督查办和审计处的监督,绩效工资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纪委和党委巡察督查办、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工会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学校聘用上岗的正式在编教职工(含编制外聘用和实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内江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修订)》(内师院发[2014]45号)文件自202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新政策,学校按新政策修订调整。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制定要求
2. 内江师院专职思政课教师专项岗位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3. 内江师院专职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制定要求
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要求,各二级单位综合学校划拨到本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制定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根据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实行总额包干,但不得违背学校的总体分配原则。
二、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对二级学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内师监审〔2009〕1号)制定,须经过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报学校绩效工资政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的除教学、科研工作外的工作,不得再次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党政群科研教辅单位管理岗人员超过80学时/年和二级学院管理岗人员超过120学时/年的教学工作不得发放课时费。
四、各二级单位必须成立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和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在制定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时,至少应明确以下方面内容:
1. 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岗位主要职责,岗位职责的基本科研、教研工作任务不得低于学校要求;
2.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岗位绩效工资的具体标准;
3. 二级学院专任教师(不包含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办、教学办管理人员和辅导员)的年均教学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核算确定。
4. 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的工作应纳入二级学院工作量计算(如学科专业建设、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工作)。
5. 超工作量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和用于教学科研等各种奖励的办法和标准;
6. 二级学院同级别的专任教师和学工干部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7. 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含特殊情况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如休产假、进修、挂职锻炼、攻读学位等);
8. 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结算办法;
9. 本单位在每年年初报送年度绩效工资经费预算表、在年末报送年度绩效工资经费决算表。
附件2:
内江师范学院
专职思政课教师专项岗位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调动思政课教师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四川省《完善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校绩效工资试点实施办法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放对象
内江师范学院在职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
第二条 发放原则
(一)坚持科学原则,以教学科研业绩为导向,引导思政课教师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二)坚持公平原则,充分发挥专项岗位津贴对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凝聚作用;
(三)坚持激励原则,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发放办法
专职思政课教师专项岗位津贴由学校按1000元/月/人核算,分为基础性津贴(占70%)和激励性津贴(占30%)两部分。
(一)基础性津贴
基础性津贴(占70%)按12个月逐月发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量的,全额发放,每月700元/人,具体发放名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提交学校人事处实施。
基础性津贴发放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岗位职责要求。遵守思政课教师的岗位职责,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努力做到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服从学校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作安排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用好国家统编教材,加强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创新。
2. 纪律作风要求。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秩序;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积极把党的创新理论成果融入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之中;自觉遵守师德师风要求,立德树人,争做“四有”好老师;自觉履行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责任,落实“一岗双责、课堂负责”要求。
3. 推动发展要求。积极参加集体备课活动,努力打造“精彩一课”“思政金课”,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积极贡献;积极参加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坚持铸魂育人、守正创新,为打造川南地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教学、研究宣传和人才培养的坚强阵地贡献智慧力量。
(二)激励性津贴
激励性津贴(占30%)分为Ⅰ类、Ⅱ类两部分。激励性津贴Ⅰ类主要用于对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申硕工程”、“三全育人”等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思政课教师进行的倾斜性奖励;激励性津贴Ⅱ类为扣除激励性津贴Ⅰ类后的对专职思政课教师的其他奖励。对教师的这部分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以及相应成绩的量化积分每学期进行登记,第二年对上一年的工作经过考核并公示无异议后补发相应的激励性津贴。
1. 激励性津贴Ⅰ类发放范围如下:
(1)入选全国“最美思政课教师”称号;
(2)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荣誉称号;
(3)获得教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择优资助计划;
(4)主持省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包括立项、结题);
(5)在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文章;
(6)调研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获得省级部门或省级领导采用;
(7)参加省级以上讲课、说课比赛取得成绩;
(8)主持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及相关课程建设;
(9)获得省级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
(10)获得省级以上学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称号;
(11)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学术专著;
(12)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学科竞赛、讲课比赛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13)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14)参加省级以上理论征文,撰写马克思主义理论阐释文章获奖或在主流网站公开发表;
(15)获得其他省级以上奖励及荣誉称号。
2. 激励性津贴Ⅱ类发放范围如下:
(1)主持校级、市厅级教研科研项目(包括立项、结题);
(2)在省级一般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在学校和市级媒体矩阵(含官方网站、微信、app、抖音等)上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文章、网文、视频、采访等);
(4)获得校级、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奖;
(5)担任校级一流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
(6)主持校级一流本科课程及相关课程建设;
(7)参加学校及课程研究会讲课说课比赛取得成绩;
(8)参与学校“申硕工程”建设取得成绩;
(9)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学校下达科研经费任务;
(10)指导学生参加学校各类竞赛、社团工作、社会实践取得成绩;
(11)参加学校“三全育人”工作(包括担任助理班主任、助理辅导员,指导联系班级工作等)取得成绩,撰写相关工作报告;
(12)参加学校及市厅级理论征文,撰写马克思主义理论阐释文章获奖或在市级媒体公开发表;
(13)撰写教学案例、铸魂育人心得,配合打造学校思政微课堂视频被采用或收录;
(14)参加学院教研室建设、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取得成绩;
(15)其他推动马克思主义学院内涵式发展取得成绩。
第四条 限制发放范围及处理办法
(一)违反师德师风要求,出现《内江师范学院师德负面清单》(包括思想政治纪律、工作作风、学术道德、生活作风、廉洁从教从业等方面的18项禁止行为)中所列行为的,一经查实,扣发当年全部专项岗位津贴。
(二)受到教学责任事故和管理服务岗位责任事故处理的,一级事故扣除当年全部专项岗位津贴,二级事故扣除半年基础性津贴,三级事故扣除当月基础性津贴。
(三)在课堂教学中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利用网络和自媒体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的,一经查实,扣发当年全部专项岗位津贴。
(四)因疫情防控、消防安全、违反意识形态安全责任要求等问题受到组织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当年全部专项岗位津贴。
(五)被正式聘用,在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起享受津贴,解聘离岗从当月起停发津贴。脱产读博、读博不在岗、挂职锻炼期间,停发其津贴。产假、病事假等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六)无故缺席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按200元/次从当月基础性津贴中扣发。
第五条 发放程序。马克思主义学院每年召开1次思政课教师专项岗位津贴发放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激励性岗位津贴发放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处实施。
第六条 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2021年为过渡期,此期间专职思政课教师按照1000元/月/人发放专项岗位津贴。
附件3:
内江师范学院
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激励辅导员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教思政〔2014〕2号)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对象为二级学院在职在岗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
二、分配原则
(一)提质增效原则。坚持以“以任务为基础,以质量为导向”,促进辅导员明晰工作任务,切实发挥岗位津贴在激励辅导员提高育人能力与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放管结合原则。辅导员由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具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优劳优酬原则。强调辅导员工作业绩在岗位津贴中的主导作用,既要惠及全体辅导员,又要体现工作水平和工作量的差异化,激发津贴分配活力。
三、发放办法
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由学校按1000元/月/人核算,由基础性津贴和激励性津贴两部分构成,具体项目如下:
(一)基础性津贴
基础性津贴按12个月逐月发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量的,全额发放,每月700元/人,具体发放名单由学工部提交人事处施行。
发放需满足基本条件:
1. 工作要求。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遵循恪守职业规范、加强理论学习、提升职业能力、注重传承创新、加强思想引领、关心关爱学生、做好成长服务、注重专业发展、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廉洁自律等十项辅导员工作要求,全面提升个人综合素质,积极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2. 工作制度。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辅导员工作谈心谈话制度、进课堂制度、进宿舍制度、班会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和档案制度,实现学生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
3. 工作实效。全面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4. 专职辅导员基本带班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自行确定,超过基本带班工作量的班主任津贴由二级学院另行支付,不能占用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
5. 认真履行最新的学生公寓(宿舍)值班管理规定,值班时间在岗在位。
6. 完成学校规定的第二课堂内容。
7. 学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8. 工作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二)激励性津贴
在年度工作中获奖或表现突出的辅导员,按相应等级一次性发放,具体如下:
1. 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最美高校辅导员,一次性发放津贴10000元。
2. 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入围奖,获四川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四川省最美高校辅导员、四川省高校十佳辅导员、名辅导员,一次性发放津贴8000元。
3. 获四川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入围奖、提名奖,获四川省优秀辅导员,一次性发放津贴5000元。
4. 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资助育人、心理育人类比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次性发放津贴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四川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次性发放津贴1500元、1000元、500元。
5. 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艺术(专业性比赛、大艺节除外)类比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次性发放津贴800元、600元、500元;获四川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次性发放津贴300元、200元、100元。
6. 学校学生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前3名、4至9名、10至16名,一次性发放津贴8000元、5000元、2000元,由二级学院分配到本学院辅导员。
以上荣誉中,同一项目多层次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如所获奖项未在上述所列项目之中,不予记取。在学校划拨的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经费总额中扣除激励性津贴后的余额部分,纳入基础性津贴。
(三)发放程序
1. 激励性津贴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申报,报学工部,由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工部、保卫部、校团委部门负责人进行认定和审核。
2. 在年度工作考核结束后,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年度激励性津贴发放的相关材料(需经二级学院党政联系会商议通过),于每年一月份提交学工部备案。学工部将确定后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报送人事处。
四、其他事项
(一)基础性津贴,按照相关考核要求,经二级学院或学校认定,有下列情况的,应予以扣发津贴或追回该年度已发放的津贴。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回该年度已发放的津贴: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意识形态和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处分的;
(3)因个人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4)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的;
(5)其他未能履行辅导员工作岗位职责要求严重失职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认定的次月起,停发其津贴,恢复时间经学校研究后确定:
(1)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需进一步调查认定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进一步调查认证的;
(3)因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引发严重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扣发津贴,一次扣发津贴100元:
(1)无故缺席辅导员会议、培训或讲座等的;
(2)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学校工作的;
(3)无故不参加宿舍值班,或值班期间擅自脱岗、离岗的;
(4)其他未能履行辅导员工作岗位职责要求的。
4. 上级文件对某些特殊情况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未完成所聘岗位要求的工作量的,次年按相应比例核减发放。
(三)如在当年度内调离岗位的,津贴则按辅导员在岗实际时间核发。
(四)被正式聘用,在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起享受津贴,解聘离岗从当月起停发津贴。脱产读博、读博不在岗、挂职锻炼期间,停发其津贴。产假、病事假等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五)学生工作部每半年将满足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名单以一定形式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工作。
(六)强化监督问责,构建责任落实机制。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是激励辅导员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调动辅导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生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贯彻执行,对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2021年为过渡期,此期间辅导员按1000元/人/月发放岗位津贴。2022年1月1日起按此办法实施。
(八)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加强劳动合同工的管理,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工的使用应按照“控制数量,择优使用,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合理定岗、定责、定人、定薪,严格使用手续,使劳动合同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
第三条 劳动合同工按照岗位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工作性质、技能要求和岗位实际,劳动合同工岗位分为一般性岗位和特殊技能岗位。其中,一般性岗位又分为普工岗、一级岗、二级岗、三级岗和四级岗。一般性岗位的数量由学校人事处计划、审核;特殊技能岗位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基本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及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二)满足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三)初次聘用时年龄须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一般性岗位的聘用程序
学校各用工单位应在人事处核定的岗位数内使用劳动合同工,并对应聘人员进行应聘考核。拟聘劳动合同工须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劳动合同工聘用审批表》,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再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条 特殊技能岗位的聘用程序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出特殊技能岗位用人计划,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为了规避用工法律风险,各用工单位不得使用已领取养老金、超过参加养老保险年龄和已在原单位缴纳社保费等人员,不得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者用工协议。已签订劳务合同或者用工协议的继续执行直至终止,之后不再续签。
第四章 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八条 劳动合同工的工资报酬收入按照统一、精简、规范的原则,实行以岗定薪。
(一)一般性岗位的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补贴、学历补贴和专技补贴构成。
1. 基础工资标准如下表所示:
岗位类别 |
原标准(元) |
上调金额(元) |
调整后标准(元) |
普工 |
1650 |
50 |
1700 |
一级工 |
1700 |
50 |
1750 |
二级工 |
1750 |
50 |
1800 |
三级工 |
1800 |
50 |
1850 |
四级工 |
1850 |
50 |
1900 |
基础工资标准随内江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动态调整。
2. 岗位补贴标准如下表所示:
岗位类别 |
原标准(元) |
上调金额(元) |
调整后标准(元) |
普工 |
20 |
50 |
70 |
一级工 |
50 |
50 |
100 |
二级工 |
100 |
50 |
150 |
三级工 |
200 |
50 |
250 |
四级工 |
300 |
50 |
350 |
在学校工作每满一年,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岗位补贴上调20元。在聘劳动合同工已享受校龄工资金额并入岗位补贴计发。
3. 具有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分别享受每月50元、100元的学历补贴。在聘用期间取得的,自取得学历的次月起享受对应学历补贴。
4. 取得《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文件中包含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分别享受每月100、200元的专技补贴。若上述文件规定有变化的从其新规定。在聘用期间取得的,自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次月起享受对应专技补贴。
(二)特殊技能岗位的薪酬标准
1. 特殊技能岗位实行月薪制,薪酬标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2. 在学校工作每满一年,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岗位补贴上调20元。在聘劳动合同工已享受校龄工资金额并入岗位补贴计发。
3. 月工资总额随内江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劳动合同工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5%。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缴纳,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学校在劳动合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内江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2008年及以后在学校工作的劳动合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学校将工作期间应缴而未缴医疗保险费用中的单位负担部分(即总费用的80%)一次性结算给劳动合同工本人。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学校与聘用的劳动合同工签订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劳动合同工本人、用工单位、人事处各存一份。固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根据合同期限,可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满如学校工作需要,经考核称职者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工的管理
(一)劳动合同工的管理,本着“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责任到各单位,用工单位要由专人负责劳动合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人事处负责全校劳动合同工的岗位设置、劳资管理和社会保障。
(二)用工单位应负责劳动合同工岗前业务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保证用工质量。同时定期组织劳动合同工学习国家及省市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进行劳动纪律和劳动(生产)安全教育。
(三)用工单位应按学校规定的考勤制度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工进行考勤登记,凡需请假必须履行相应手续,病假还须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劳动合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在编教职工请假期间岗位工资待遇的发放办法执行。
(四)劳动合同工在聘用期间辞职的,或出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的,用工单位应立即通知人事处,以便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工的招用管理,不能私自用工,对违反招工条件和先用后报的,学校不予支付工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学校与劳动合同工协商一致;
2. 劳动合同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
3. 劳动合同工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4. 劳动合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害的;
5.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六章 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事处直管劳动合同工。学校后勤处饮食服务中心管理的劳动合同工除涉及工资待遇的标准由饮食服务中心自行确定外,其余条款参照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的财经活动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校内设置的独立核算单位,其财会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按期提供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才能上岗,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学校实行财会人员回避及轮岗制度。各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主要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独立核算单位会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度,委派的会计负责人由计划财务处按学校规定统一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日常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校内各单位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结合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批准的预算,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应当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学校党委党委会审定,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通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科研拨款和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支出。各单位应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应结合本校情况制定相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经费支出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负责人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各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逐步将支出绩效评价纳入学校对各单位的考评体系中,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加强各类支出票据的审核和查验,各单位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计划财务处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各单位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按省教育、财政部门规定执行。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基建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材料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各单位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提供材料给计划财务处计入事业支出。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省教育、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借入款项只能用于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项目,学校举借债务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对外举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事业费用、科研事业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四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各单位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一条 学校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经上级或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需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相关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经清算工作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其资产按照规定办法处理并按程序报省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定期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财务风险、财务发展能力等,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主要是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包括:
(一)预算、财务报告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三)各项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资金使用效果;
(四)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条 学校应明确经济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公开学校预算、决算等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省教育、财政、审计部门以及校内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支持计划财务处和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内师院计字〔2002〕03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切实做到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9号)和《内江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内委办〔2014〕1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费是指由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类会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建立先审批、后开会、学校办公室统筹管理、分级审批、计划财务处严把经费报销关的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各单位会议费纳入年初校内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超出预算。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须按学校预算管理程序办理预算申报手续,待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召开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类别和审批
第六条 学校举办会议分为四种类型:
一类会议:指学校或校内各单位主办、承办或协办的面向校外的大型会议。
二类会议:指以学校名义召开的,涉及全校各单位的会议,例如全校性教代会、党代会等。
三类会议:指校内各单位或学校专项工作组(项目组)主持召开的各类专项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之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交流会、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课题研讨会、评审会、结题验收会等。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流程完成审批。
一、二类会议:由会议举办单位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三类会议:由会议举办单位或学校专项工作组(项目组)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四类会议:由会议举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严禁召开无实质意义的会议。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期。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方案执行;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均为校内人员的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含传达、布置类会议)。四类会议中有校外代表参加的可视会议内容而定,会期不得超过2天(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规模,减少参加人员。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话、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者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再专门召开现场会议,主题相近、时间相近、参会范围相近的会议可合并召开或者接续召开,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各类会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先在学校学校召开。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承办或协办的外单位会议,可在委托单位同意的场所召开。确有需要在校外召开的原则上应在四星级及以下饭店或政府定点宾馆召开,并提前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本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学校不再单独列支。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学校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主办单位会议费中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合 计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一类会议 |
540 |
300 |
150 |
90 |
四类会议 |
400 |
240 |
110 |
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校内人员、内江市城区内单位派员参加的会议,不得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外,不安排住宿。
二、三类会议确需用餐的可按工作用餐标准执行,其他费用按不超过50元/人/天的标准据实报销。
参会人员自带车辆驾驶员不纳入会议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会议举办单位可协调安排其食宿,费用自理,相关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不安排就餐的会议,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会议,伙食费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如上级综合定额标准调整,学校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一、二类会议费所需经费可依据实际情况在年初申请专项经费预算,由学校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三、四类会议费所需经费在各单位年度校内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年度预算执行中,除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再新增专项会议费预算。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会议费应遵循财务“收支两条线”原则并优先开支,超额部分再由校内预算安排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表(见附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证明材料,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学校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会议费严禁报销高档套房房费、香烟、酒水、鲜花、水果、设备费、旅游费、娱乐健身费、纪念品等费用。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当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会议预算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送学校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内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举办会议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者安排宴请,严禁提供高档菜肴、香烟酒水;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该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除特定会议外,不统一发放会议文件袋(包)、笔记本、笔等用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际性会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文件执行,由承办单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履行申报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由科研项目、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支持的各类会议相关费用可上浮50%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科研项目组织出国(境)参加的会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印发的《内江师范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7〕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会议审批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预算资金或接受外单位委托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建立干部培训由组织部管理、教师和职工培训由人事处管理的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严格控制一般性培训特别是无实质意义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审批
第四条 学校培训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培训: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举办的教职工内部各类培训。
二类培训:参训对象有校外人员的各类培训。
三类培训: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委托外部、接受外部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的各类培训。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联动审核制度。
(一)举办培训的单位应在编制部门下年预算时,制订下年度培训计划,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培训计划审批表》(见附件),列明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员范围及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报经费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核。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培训计划审核确定各培训单位下年度培训费预算控制数,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学校年初预算。
(三)学校预算批复后,举办培训的单位根据下年度培训费预算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完善。
(四)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按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用。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支出以及受托培训项目中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4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2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5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同时,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如上级综合定额标准调整,学校参照执行。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培训,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禁止参加商业性培训。由学校预算安排的培训费需经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批方能报销。使用项目经费参加的培训,培训费(会务费)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后方能报销。培训费(会务费)每人每天不超过650元,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校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 培训费按参训人员、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及授课老师人数核定。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培训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学术报告厅等场所组织,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全国全省干部培训高校基地、省校战略合作高校、行业所属培训机构以及组织部、人事处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一般不得超过10天。如有特殊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酒水;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七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八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与培训相关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报销师资费应当提供授课人员薪酬发放信息、课表,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培训过程中经学校领导批准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还应提供书面审批材料。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开支定额标准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将培训的项目名称、内容、参加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校内公开或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组织部或人事处。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和有关部门对校内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组织部或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科研项目组织出国(境)发生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培训计划审批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12月25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函〔2011〕2号)等文件精神和《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填报指南》要求,建立教学经费投入及保障机制,保障教学经费优先投入,加强教学经费管理,提高教学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学经费投入及保障的认识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经费是提高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的有力支撑,是改善教学条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立教学经费投入及保障长效机制,加大教学经费投入是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也是学校现在和今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迫切需要。校内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大教学经费投入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教学经费投入及保障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教学经费的范围内容
教学经费指学校开展普通本专科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教学改革支出、专业建设支出、实践教学支出、学生活动经费支出、教师培训进修专项经费支出和其他教学专项支出。其中:
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指由学校按年度分配给教务处、教学教辅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普通本专科日常教学教辅活动和教学管理活动发生的支出,仅指教学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包括教学专项拨款支出及教师工资和课酬。具体包括办公费、考试考务费、手续费、印刷费、咨询费、 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 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体育维持费、劳务费等。
教学改革支出:指学校立项用于教学改革与研究的专项支出,具体包括教学改革调研费、学术交流活动费、资料印刷费、教研论文版面费、教改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费、质量工程、教学团队建设费等。
专业建设支出:指学校立项用于新办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专业综合改革、学科建设等的专项支出。具体包括专业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及相关建设费、材料费、印刷费、校内外专家学术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专业设置的调研论证费、专业建设研讨交流活动费、聘请国内外专家莅校开展教学及学术交流活动费和劳务费等。
实践教学支出:指学校、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用于见习、实习、实训、实验、专业考察、艺术实践(采风、写生)、学科竞赛等实践教学活动及条件建设的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实践教学研讨会务费、基地建设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实习单位管理费、教学必需的参观门票费、学生交通及住宿补助、学生外出实践教学期间保险费、校内指导教师差旅费;学科竞赛参赛费、指导(带队)教师及学生差旅费等。
学生活动经费支出:指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各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用于学生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的专项投入经费,具体包括与学生活动相关的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广告制作费、租赁费、讲座酬金、评审劳务费、演出或比赛费等。
教师培训进修专项经费支出:指专项用于教师教学发展的专项经费,包括教师教学人员进修培训、高层次教学人员引进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业务费用等。
其他教学支出:指上述之外的教学支出,具体包括课程建设费、教材建设费、教学房屋设施的大型修缮支出、信息网络建设及软件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三、进一步落实教学经费投入的增长要求
教学经费投入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学校在编制单位预算时,应优先保证教学经费投入。要在保证人员经费、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经费的情况下,教育经费向教学倾斜,确保教学经费总量逐年增加、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持续增长;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13%、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1200元人民币,且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逐年增长。
学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按照教学运行、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根据学校的财力状况最大限度地保障教学经费需要,并确保新增经费优先保证教育教学需要、新增生均拨款优先用于学生培养、新增教学经费优先用于实践教学。
学校在分配教学经费时,要充分听取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意见,确保教学日常运行经费,单独核算专项教学经费,重点保证实践教学经费,尽量将经费用于最能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地方。
四、进一步拓宽教学经费的来源渠道
学校应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机制,保障教学经费来源充足。计划财务处应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利用各种机会,争取各级财政拨款;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努力改进收费方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应收尽收;规范收费核算和非税收入上缴,力争及时返还专户资金,确保年度预算教育事业收入实现。校内各单位应主动思考,认真调研,新辟收入渠道,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教学经费来源。
五、进一步加强教学经费的使用管理
教学经费实行校长统一领导、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各教学教辅单位自主安排的管理体制。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经费及财务工作。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计划财务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根据教学相关部门的预算申请和财力情况,统筹考虑,核定教学经费预算控制总额,进行预算控制、集中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学经费使用。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做好教学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评估处是教学质量评估的主管部门,负责教学评估的督导及质量信息采集利用的管理,做好教学评估相关经费的管理工作。
各教学教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教学经费预算,按学校批准的预算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超支,不得浪费,不得自行改变经费用途,确保教学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六、进一步加强教学经费的监督检查
学校应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督作用,充分运用自我监督、民主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的专项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教学经费使用的监管,形成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教学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教学教辅单位应严格内部管理,科学安排、合理使用教学经费,主动接受监督,保证本单位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教学经费使用效益。
教务处应建立健全教学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经费的管理,加强对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充分履行在教学工作及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职能。
计划财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对教学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教学经费支出不予办理。
纪委机关、监察处及审计处应加大对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学日常运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大专项教学经费的审计力度,开展重要教学经费的过程跟踪与使用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整改到位。若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教学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应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4月16日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物资设备、图书资料和基础设施等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社会捐赠是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学校欢迎热心教育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捐赠。
第四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自愿与无偿捐赠的原则,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学校不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
第五条 社会捐赠按照形式分为货币资金捐赠和实物捐赠,按照捐赠者意愿分为限定用途捐赠和非限定用途捐赠。具体项目包括:
(一)会议、庆典和大型活动赞助类;
(二)人才培养和学生奖助学金类;
(三)教师培养和发展类;
(四)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类;
(五)基础设施和校园文化建设类;
(六)针对个人的资助性捐赠;
(七)其他捐赠项目。
第六条 学校成立社会捐赠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各项工作。社会捐赠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任主任,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校地合作处、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基建处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广泛与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协调联系;
(二)策划和受理社会捐赠项目,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三)制定社会捐赠管理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四)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五)协调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评估及审查等工作;
(六)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七)负责捐赠项目使用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档案。
社会捐赠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地合作处,具体负责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各项事务工作。
第七条 社会捐赠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者接受捐赠。校内各单位(部门)发生社会捐赠活动应向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登记备案,并由学校根据捐赠人意愿与捐赠人、使用部门或个人(指限定用途的捐赠)共同签署捐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物按照捐赠协议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确需改变捐赠财物用途的,需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九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学校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相关票据,严禁账外核算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如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未明确用途的,纳入学校财务结余管理,用于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学校社会捐赠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如实回复捐赠人的查询。
第十四条 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必须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捐赠行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活动的广泛参与,激励教职工积极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筹集经费,学校对为争取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与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财经管理,规范食堂财务行为,化解食堂财务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川教〔2006〕1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后勤处及其下属饮食服务中心负责食堂日常运行和监管,计划财务处负责食堂财务管理。
第三条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三服务、三育人”的宗旨和公益性原则,充分保障学校师生的基本大伙需求,提供平价、优质、高效、便捷的餐饮服务。
第四条 后勤处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不相容岗位分工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促进食堂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统一管理,自主经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专门岗位,负责食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开设食堂银行专用结算账户,依法设置会计账
簿,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八条 食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三章 物资采购、保管与管理
第九条 食堂物资采购由后勤处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立食堂物资采购验收制度。物资采购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由食堂总保管、库房保管、供货商依据申购物资清单或样品共同进行验收,逐一核对采购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产地、单价、金额等,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并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建立食堂物资保管制度。厨房领用物资时必须填写食堂物资出库单。库房保管员每日应根据货物进出情况进行登记。各食堂应建立仓库物资存储账簿,每月25日对进出库的物资进行汇总并登记“库存物资收、发、存月报表”,交财会人员登记入账。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出库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
第十二条 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食堂每月25日由食堂经理、班长、库房保管员共同对库房和厨房进行实物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并将厨房多余物资及时退回库房,做好库房物资盘存表。盘点时如发现有盈余、短少、残损等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审批后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饮食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就餐收入、教师就餐收入、校内各单位工作用餐收入等。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食堂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应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年度收取普通全日制学生学费总额的3%,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进行补贴,以保证饭菜价格质量基本稳定。平抑基金专款专用,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该基金连续三年后,如未使用不再提取。食堂开设基本大伙以外的其它餐饮服务项目,取得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调控基本大伙食堂饭菜价格。
第十五条 食堂饭菜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成本核算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食堂饭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质餐饮的价格,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食堂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饮食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工资、社会保险、水电气费、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直接物资、电话费、劳保等费用。
(二)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经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
(三)财务费用。包括转款、代发工资手续费,购买支票的工本费、利息、支付给银行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量入为出”原则,严格控制、规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提高食堂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食堂所有支出发票等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共同签字后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条 食堂费用报销实行“一支笔”层层审批制度。报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由饮食服务中心主任、采购中心主任、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批;1~10 万元,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10~20 万元,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及以上,需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食堂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收益与本会计年度有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收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有关的支出应以固定资产折旧等形式分期计入成本。
第二十二条 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食堂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购入后须经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员验收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后才能入账。
第二十四条 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备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五条 食堂所有结算票据应为经营活动发生时取得,经手人应及时追索和认真查验,确保发票与附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食堂一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营业明细表等。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向后勤处、审计处、分管后勤处的校领导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后勤处(饮食服务中心)根据每月财务报告进行成本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确保收支平衡。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终了,食堂的财务报告应与学校的财务报告进行合并。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主要是对食堂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进行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后勤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堂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计计划财务处应加强食堂财务监管,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切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二级单位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会计委派制度是指学校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委派财会人员,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会计委派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具备法人资格、资产属于学校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业务特点要求实行单独核
算的单位;
(三)其他需要实行会计委派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会计委派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拥有管理和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合法利益的职责和权力,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后勤、校办产业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实行独立核算,其财务业务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会计委派工作坚持学校统一领导,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组织部和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协助,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委派财会人员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报组织部和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学校聘任,聘任期限5年。任职期满后,委派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同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连任。
第八条 委派财会人员编制及人事关系隶属学校计划财务处,工资、津贴、福利等由学校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委派财会人员负责组织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受计划财务处和派驻单位双重领导,在会计业务上接受计划财务处指导,日常工作由派驻单位管理。
第十条 委派财会人员应服从分配,根据需要办理轮岗交接手续。对拒不服从分配的,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将其调离会计岗位,交人事处按学校人事聘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计委派程序
第十一条 到期委派,指根据学校聘任制度,在前一个聘期结束、新聘期开始所进行的正常会计委派工作。委派程序按学校岗位聘任程序,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提出委派岗位推荐人选,报组织部和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期中委派,指已委派人员在聘任期间,因主客观条件变化不能担任委派职务,而由计划财务处重新委派财会人员。委派程序为: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委派岗位推荐人选,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和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委派财会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委派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办公自动化;
(四)能独立、全面主持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第五章 委派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各项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理会计核算业务,为派驻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虚心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派驻单位内部控制,推进派驻单位财会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 认真编制财务收支和资金用款计划,监督计划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依法组织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把会计事项审核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十九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反映派驻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加强派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浪费,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遵守派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参加派驻单位经济决策、财务管理活动及重大事项的讨论,提供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定期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汇报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财务资料。对派驻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如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支付、对外投资、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重大事项,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对派驻单位违法、违规、违纪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委派工作期间行使职权的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完成学校计划财务处安排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推进预算公开,充分发挥预算分配职能,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为按政府预算规定内容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着眼于学校具体执行细化的校内预算。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基金预算和资金预算。
第三条 学校预算是落实学校事业和工作目标的体现,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主要任务: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配置办学资源;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监督、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六条 预算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及相关财务信息,信息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实行“以预算为主线,资金管控为核心”的业务流程协同机制。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的审定批准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定批准学校部门预算方案和校内预算方案;
(三)审定批准学校年初预算调剂方案和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定批准学校对外债务的举债与偿还方案;
(五)审查批准预算结转、结余安排和学校年度决算报告。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审议学校部门预算方案和校内预算方案;
(二)研究审议学校预算调剂方案;
(三)研究审议学校对外举债与偿还方案;
(四)研究审议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
(五)研究审议学校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结转、结余安排和年度决算报告;
(六)研究审议预算执行其他事项,如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审议重大预算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预算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拟订年初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审计处、校工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预算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求,提出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方法、预算控制数等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审查学校年度决算报告草案;
(五)对重大关切项目预算方案与执行进行评估与监督。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报送、分配、控制、调剂、监督和分析评价。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二)科学合理编报学校部门预算;
(三)编制学校预算调剂建议方案;
(四)审核校内各单位预算建议,根据部门批复预算,编制校内预算草案;
(五)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编制年度决算报告草案和校内预算执行报告草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是学校预算的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按照学校要求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根据工作需要及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提出预算调剂申请;
(四)配合做好预算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解决本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处为学校内审机构,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依据与流程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要体现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年度工作部署。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坚持“收支平衡、归口管理、保障基本、优先教学、持续发展、注重绩效”的原则。
预算编制,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根据实际情况逐项核实预测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合法、完整、准确。
支出预算要统筹考虑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和经常性支出,量力安排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中,必须保障人员经费和确保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
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申报预算,落实编报责任,避免重复预算和漏编预算。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对未来重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增强预算前瞻性,提高预算统筹能力,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对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修缮等重大支出进行分析论证后按轻重缓急排序纳入项目库储备,学校根据当年财力从项目库选择项目纳入支出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对实施周期长的项目实行跨年预算,须明确年度支出计划。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省、市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口径、财政拨款控制数、上年财政拨款结转安排、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二)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校内各单位上报的年度预算建议。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流程
学校部门预算是政府预算组成部分,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为便于预算执行、管理和考核,将学校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有机衔接,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流程进行编制。具体流程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布置预算编制任务,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学校各项基础信息编制、核实、上报。
(二)各单位编制本单位详细年度支出预算需求(单位“一上”)报送计划财务处。有收入(费)职能的单位还需将收入(费)计划(含详细测算)及对应的刚性支出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核实收入(费)项目和数据,稳健编制预算收入,并提出预算支出切块分配方案,经学校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分配切块资金至分管校领导。
(三)分管校领导在分管资金总额内统筹分解至相关单位、项目及金额,各单位据此修改编制本单位详细年度支出预算(单位“二上”),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申报的支出预算需求,编制下年学校部门预算建议草案,送学校预算工作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待上报的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一上”)。
(四)主管部门下达拨款控制数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授权,对初步预算方案进行调剂,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学校部门预算方案(“二上”),并修改报送预算项目库、编报学校部门预算。
(五)计划财务处将结转资金编入项目库和部门预算,并上报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学校部门预算后,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六)计划财务处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分解形成校内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及时下达校内各单位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与方法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以部门预算为主,校内预算为基础。由基础信息、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基金预算、资金预算组成。
学校预算必须遵循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等规定。
第十九条 基础信息编报。单位基础信息是预算编制基本依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资料,原则上应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 收入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取得的各类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指学校从省、市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专项财政补助收入要对应编制预算,且金额不能分解、调剂。
(二)事业收入:是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主要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支出预算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主要是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和补助支出)和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支出计划。主要是资本性支出、专门用途商品和服务支出、专门用途补助支出等。
项目支出均应明确支出内容、范围和标准,细化支出经济科目,政府采购应编尽编,编制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三)经营支出。根据学校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编制。
(四)其他支出。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五)预备费。指按规定预留的用于解决学校临时或者突发事件应急所需支出。预备费按预算可支配财力的5%以内编制。
第二十二条 若因预算年度支出需求较大,难以实现收支平衡,相关项目经费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解决,在基金预算或资金预算中编制。
第二十三条 债务资金须纳入部门预算。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实际,从严控制债务规模,防范财务风险,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0%。
第二十四条 校内预算在部门支出预算基础上进行部门化、项目化、明细化、规范化。涉及到全校性刚性经费(如基础性人员经费、水电费、税金等),由学校集中管理。其余经费,先下达给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统筹安排,将安排结果签字后交给计划财务处下达。除纳入政府采购等专项预算外,校内预算首次下达全年分配额度的70%。每年9月,校内各单位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可向分管校领导申请剩余30%的额度,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额度进行预算执行评审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剩余额度的下达指标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校内预算下达前,各单位可按预算指标的30%预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通过立项再分配经费以及外来经费(外来单一用途一次性使用经费除外),按照管理部门审定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支出控制。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校内预算组织实施,确保学校预算有效执行。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统筹安排好全年经费支出。
各单位经费支出(政府采购资金除外)原则上应提前按月申报用款计划(附件1)),计划财务处汇总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再用款。
各单位当年学校配置预算资金支出率低于90%的,将扣减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指标。
第二十八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无预算安排、无支出标准、无制度依据和超预算原则上不得支出。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剂。经常性项目经费,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一次性项目经费,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执行预算。
第二十九条 承担收入(费)任务的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收入(费)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挪用。
第三十条 资金支付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额度开支预算经费。
第六章 预算调剂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剂。
第三十三条 预算调剂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动,临时事项发生和预算差异等原因,需要对尚未执行预算数据、支出范围及内容进行调剂或增减。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剂包括总额调剂和局部调剂。总额调剂是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进行调剂,总额调增时应有相应收入来源;总额调减时,要压缩相应支出。局部调剂是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进行调剂,主要是预算单位、预算项目、预算经济科目等之间的调剂。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预算调剂时,应按“一事一报”原则填写《内江师范学院预算调剂审批表》(附件2),说明事由、项目、数额,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按规定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对于必须调剂、能够调剂且不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编制方案调剂预算;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剂预算。
校内预算调剂包括:单位内部项目间调剂、校领导分管单位项目间调剂、校领导间管理单位项目间调剂。预算调剂由部门负责人和管理经费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申请使用预备费时,应按“一事一报”原则填写《内江师范学院使用预备费审批表》(附件3),说明事由、项目、数额,并按规定审批后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对于必须使用、有可使用指标且不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编制方案追加下达预算;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预备费。
使用预备费审批权限 |
|
3万元以下 |
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
3万元—20万元 |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
20万元—50万元 |
校长审批 |
50万元—100万元 |
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审签 |
100万元以上 |
党委常委会审定,党委书记审签 |
第三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从外单位转(汇)来的属于预算收入的资金需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追加预算审批表》(附件4),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复核后追加预算指标。上级主管部门追加但未纳入年初预算的财政资金,由学校根据资金用途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计划财务处按要求完成追加财政资金预算编报。对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如考试考务费、国培计划经费、学生资助经费等),只需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
追加预算审批权限
10万元以下 |
分管校领导审批 |
10万元—20万元 |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
20万元—50万元 |
校长审批 |
50万元—100万元 |
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审签 |
100万元以上 |
党委常委会审定,党委书记审签 |
第三十八条 确有原因致使预算经费不能按期使用的单位,应于当年 9 月中旬前向分管校领导提交调减预算申请。
第三十九条 招标采购中心为学校采购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申报和实施政府采购业务,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
第七章 预算结转和结余
第四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一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年度预算形成的结余,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结余资金来源及金额,提出结余分配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排的日常运行和一般性经费原则上年末不结转,其指标余额予以注销。
各单位绩效工资指标年末不注销。
个人或团体的跨年度项目经费指标,年末暂不注销,待项目结题结账(原则上项目结题半年内)或项目注销后,按照项目经费管理部门通知注销项目剩余指标。
第八章 财务决算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年度终了,计划财务处对全年财务收入、支出、往来款项等进行清理、转账、结账,编制决算报告,并经审计处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签批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四条 校内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反映学校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中长期可持续性。包括:
(一)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及说明;
(三)结余资金使用方向,包括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项目和剩余资金的安排;
(四)资产负债情况及财务风险防范;
(五)有关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的举措。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监督校本级及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向学校领导、上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处应对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校内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中的不当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将预算草案、编制依据、说明及有关资料提交教代会,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并进行审议、表决,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6〕115号)同时作废。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明晰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会计法》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学校编制内教职工、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工等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维护学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根据校内各单位预算,分配到校内各单位预算指标范围内的各项公用支出。
(三)专项经费支出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业务及专项工程的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专项维修维护、物业保安服务、研究类项目(含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教师专项培训、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生专项奖助学金等。
第三条 学校所有经费支出纳入预算,并由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集中统一核算。
第四条 经费支出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第五条 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预算控制、分级分类审批、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内控要求。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六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
经费负责人原则上是各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和项目负责人。各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因实际工作需要或因公长期外出不能履行审批职责,可对本单位其他副职进行授权,填制《经费负责人备案表》,并将签名的字迹报计财处备案。若经费负责人变动,应及时变更预留的签名字迹。
第七条 经费负责人应严格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度。涉及审批人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应当回避,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或其上一级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费负责人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费审批按照“一事一批”的原则。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按规定进行逐级审批时,不得进行拆分而规避上一层级的审签。
第十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审签项目 |
审签次序 |
审签人 |
审签权限 (支出额度M,单位:万元) |
校级专项经费 |
1 |
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 |
0<M<5 |
2 |
分管(联系)校领导(党委常委) |
5≤M<20 |
|
3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20≤M<50 |
|
4 |
校长 |
50≤M |
|
部门经费 |
1 |
部门负责人 |
0<M<3 |
2 |
分管(联系)校领导(党委常委) |
3≤M |
|
研究项目经费 |
1 |
项目负责人 |
不设额度 |
基建工程经费 |
1 |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
0<M<20 |
2 |
分管校领导 |
20≤M<100 |
|
3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100≤M<200 |
|
4 |
校长 |
200≤M |
其中:校级专项经费中纳入预算管理的月度经常性项目,如保安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国家奖助学金、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深度贫困县人才振兴工程生活补助等,学校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校内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等经费,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人和计财处负责人审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校内人员劳务费,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人审签。横向项目中校内人员劳务费,学校授权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人和人事处负责人审签。
第三章 经费支出报销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报账流程:经手人报账准备→单位财务秘书初审→经费负责人审批→校领导审批→凭证投递→财务审核→财务复核→银行支付→凭证归档。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报账基本要求:
(一)报销单据应按不同类别和金额分类粘贴,相关资料附粘贴单后。请勿用双面胶、固体胶棒粘贴,勿用订书机装订。
(二)报销凭证应为业务活动发生时取得的原始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专用收据、经政府有关单位批准使用的专业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邮局票据等)及自制的符合要求的劳务报酬发放表等。外来相关票据原则上只接受机打或电子发票。自制收据、票据复印件原则上不能作为报销依据。无法取得票据或票据不慎遗失的,应附相关说明。
(三)除个人参加学历提升、进修、访学等必须以个人名义缴纳的费用外,发票或收据的接受单位名称必须是“内江师范学院”全称(不得在其后加写二级学院、处、科等名称,也不能用简称代替)。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应向对方提供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出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四)经手人应及时追索和认真查验,单张发票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应附书面查验凭证,电子发票报销还需附首次打印、首次报销承诺,确保发票与附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原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由经办人、经费负责人签字,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对于车票、船票、飞机票等凭证丢失的,由本人提供原始凭证遗失情况说明,提供付款证明,才能办理报账手续。对特殊业务,确实无法取得票据的,应附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说明。
(六)凡报销设备、软件、图书资料、材料、办公用品购置、打印复印、印刷等票据,发票应开具项目明细,经办人、验收人签名。开票项目如果较多,应附从税控系统打印的清单,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图书,可不办理图书登记,一次性报销1,000元及以上的自用图书,应附图书领用单。打印复印应附《内江师范学院打印复印清单》。
(七)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物资,不论经费来源,均须凭资产验收报告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八)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费用的报销,应按照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九)发票原则上应在取得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销完毕。若因年终财务决算等而延迟的12月份取得的票据,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十)资金结算原则上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应附未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结算审批单。学生科研项目可以使用银行卡、网络、移动支付等工具,并提供结算凭证。
第四章 经费支出监督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高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经费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范围、项目、标准使用经费,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支出,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虚列虚报支出。
第十五条 计财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编制月度经费使用报表,监督学校各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各项经费支出,应接受审计、巡查督查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报销明细事项另见附件。
第十八条 校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6〕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财务报销指南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收费对象的正当权益,根据《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和《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是指学校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暂收费和其他收费。
第三条 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收费,并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为学校收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的日常收费、开票、核算、清理、催收、上缴、预算等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统一收取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可委托校内相关单位代收,代收款项应及时缴纳学校进行核算和管理,严禁私自收费、自立账户。
第二章 收费的项目及方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
(一)学费是指学校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的培养费用,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标准分学年度收取。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第一年按800元预缴,以后每年按实际入住宿舍情况进行结算。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除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或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特定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包括:
(一)上机、上网费。上机费按相关部门管理办法执行。上网费按与电信部门合同约定标准收费。
(二)补办证卡费。首次为师生办理校内使用的一卡通、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借书证、火车优惠卡等不收费。因丢失、损坏申请补办的一卡通、学生证、火车优惠卡等补办费分别按10元/卡、10元/证、7元/卡标准收取,其他证书不收费。
(三)培训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收费。
(四)场地占用费和租赁费。出入校园车辆,按内江市物业管理及停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收取场地占用费。出租门面,按市场价格或校内招标中标价格收取。出租出借场地,按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其他服务类收费。如图书赔偿,教室、实验室、学生宿舍等用具损坏,体育场馆对校外开放等,按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代收费是指学生学习和生活必需,学校为方便学生,代收代支发生的相关费用,遵循学生自愿、必要和按成本收取的原则,据实结算。
(一)教材费。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分两次预收,第一次(新生入学)本科900元/人、专科800元/人,第二次(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本科300元/人、专科200元/人,毕业时按实结算。
(二)体检费。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入学进行一般体检的费用按不超过当地发改、卫生等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取。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
(三)军训服装费。按当年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收取。特殊专业(如体育专业)需统一专业服装的,学校可按不盈利原则代购。
(四)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学生自愿缴纳。
(五)卧具费。由学校代为组织招标,学生自愿采购,采购价为当年公开招标的中标价格。
(六)超定额水电费。按当地相关部门规定价格标准收费。
(七)考试考务费。除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收费外,其他统一组织的考试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八)其他代收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合规收费项目,由学生自愿缴纳。
第八条 暂收费是指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包括各类押金、定金、保证金(含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职工还借款及其他暂时收取的款项,按照相关单位的收费通知、合同约定或其他凭据收取、退还。
第九条 其他收费是指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暂收费以外的收费,主要是社会捐赠,按照自愿与无偿捐赠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即时入账,并按捐赠协议的用途使用。
第十条 学校收费开通银行代扣、网络、微信、支付宝、现场刷卡等五种方式,交费单位和个人可任选其中一种方式缴费。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退(转)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每年按10个月计算)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用一并结清。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申领与开具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是学校依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包括财政类电子票据和税务类票据两类。
(一)财政类电子票据,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电子)、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1. 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票据用于学费、住宿费、培训费、报名费、招生考试费等收取;
2.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电子票据用于各种代收费、暂收费收取;
3. 事业捐赠电子发票用于接受公益捐赠。
(二)税务类票据,分四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和四川通用定额发票(纸质)。前者用于租赁、技术(咨询)服务、科研(合作)经费等服务性费用收取,后者用于门禁系统管理等收费。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由计财处指定专人申领、登记、审核、保管,校内各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或印制。
第十四条 确需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向计财处申请领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收费票据的领用和保管,不得遗失或损毁。
第十五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原则上实行验旧领新的制度。同一部门同一收费项目在前次领取的收费票据未归还核销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收费票据。再次领用收费票据时,须将已领用的收费票据存根联、记账联和所收款项交回计财处,经会计审核确认、票据管理员检验并注销后,方可按程序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收费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联次等如实开具收费票据,并加盖“内江师范学院财务收费专用章”。
第十七条 填写收费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填写错误,应当作废并另行开具,全套保存,便于核销和备查。
第十八条 因开展科学研究需要提前开具票据的科研项目,按《内江师范学院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
〔2020〕38号)执行。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丢失、串用、替代、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 收费票据开具后,应及时收款入账,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四章 收费的清缴
第二十一条 收费事项结束后,代收单位应及时清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交计财处,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清理和催收各种收费,并将清理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配合计财处做好收费信息的采集、欠费催收、票据分发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安排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收费票据清理、核销制度。代收单位领取的收费票据无论是否使用完,均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交回计财处办理核销手续,不得跨年核销。
第二十六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应按顺序清理收费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核验、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开展票据使用、收费、“小金库”的检查,如实反映收费情况及问题。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性质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定期按级次向教代会、上级主管部门等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广大教职工和上级管理部门和的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收费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收费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收费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应收尽收。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负责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费用,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执行收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全校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三)不按规定及时上缴收入;
(四)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五)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或私分收入;
(六)管理不善,造成收费票据丢失、毁损的;
(七)与法律、法规或上级管理规定不符的其他收费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乱收费的行为,缴费者有权拒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纪委检举揭发。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拖欠缴费的学生或服务对象,相关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缴费。对恶意拖欠缴费的学生,相关单位暂缓办理注册、派遣、毕业等手续。对恶意拖欠缴费的服务对象,学校依法追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6〕139号)《内江师范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内师财字〔2016〕1号)《内江师范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内师财字〔2016〕2号)同时作废。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川府发〔2015〕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债务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以及利用学校资产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等活动取得的款项。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其他债务,不纳入本办法范围。
第三条 债务管理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程序规范、依法偿债原则。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一)校长是债务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债务管理工作,推进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审定债务举借方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务管理考核。
(二)计划财务处是债务核算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债务管理制度,牵头起草筹资项目的建设方案(含用款计划)、筹资方案和还本付息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务举借、预算管理、会计核算、核对检查、清理归还、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五条 债务举借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确定借款时间和规模。
第六条 债务规模应当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相适应。一般债务规模应与学校预算跨年度事项的相关年度部门预算收入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应与专项债务还款期内事业收入相协调。
第七条 举借债务必须限定资金用途,制定分年度债务偿还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学校预算。
第八条 债务举借项目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提供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举债方案和还本付息方案须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第十条 举债方案须按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学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洽谈,应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签署借款合同,依合同办理举借债务业务。
第三章 债务使用与偿还
第十二条 举借债务后应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分类登记入账,如实反映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审批用途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风险。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计算、核算、支付债务利息、归还债务本金,防止发生债务违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债务化解工作责任制,将债务化解工作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将债务化解工作情况列入相关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安排经费预算;从严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支出,优化办学成本;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增强学校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根据学校债务总量、债务结构、综合财力、可偿债财力等因素,测算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债务风险指标,评估学校债务风险状况,加强债务动态监控,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债务情况,并定期向校领导汇报。
第四章 债务的清理和档案保管
第十七条 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
第十八条 建立债务台账,加强债务投资形成资产的清查登记,构建债务基本情况动态数据库,实时反映债务信息及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对债务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收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债务的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条 加强债务统计,及时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将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相关信息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审核上报。
第二十一条 将债务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范围,重点考核债务使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债务内部审计,对债务使用、偿还、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今后若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有出入的,以国家、省、市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印章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出纳名章组成)、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出纳业务章、计划财务处公章、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对外专用名章、财务处工作人员个人名章及已经在银行预留了印鉴的所有财务印章。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财务印章管理部门,由综合科统一管理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封存、缴销。
第四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财务印鉴、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出纳业务章、计划财务处公章的刻制,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公函”,持学校公函及相关手续办理印章刻制。
第六条 因财务印鉴、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出纳业务章、计划财务处公章损坏或出纳人员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须经学校办公室批准,并将原印章交学校办公室保存。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 财务印章应由计划财务处指定人员分类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一)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计划财务处公章由综合科负责人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出纳业务章、出纳名章、开户银行网银U盾(支付)、转账章分别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人和银行出纳保管。
(三)电子支付专用密钥及密码(密码器)、学校开户银行网银U盾(授权)、对外专用个人名章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四)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原则上由本人保管。
第八条 财务印鉴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保管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出纳业务章的人员不得保管各类收费票据和支付票据。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财务印章。
(一)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放置,未经计划财务处处长同意不得携章外出。
(二)印章保管人员应设立印章保管登记簿。
(三)印章保管人员因事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转交手续。
(四)印章转交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也不得把银行印鉴同时转交给第三方的同一人。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财务印章应按规定范围使用。
(一)财务专用章、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对外专用名章用于开具支票,办理各种银行业务。
(二)收费专用章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等与学生收费相关的业务。
(三)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开具内江师范学院冠名发票,含四川增值税发票、内江市通用定额发票等。
(四)财务专用章、计划财务处公章用于计划财务处对外开具的各种文件、证明、报表等。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名章,主要用于各类财务报表、财务证明等。
(六)财务人员个人名章,主要用于证明个人处理的相关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对外出具银行票据加盖财务印鉴的,必须以会计人员制作的记账凭证为依据。
(二)因出具各类证明,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计划财务处公章、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名章的,需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三)对外申报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项目验收等,需要加盖财务印章的,须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印申请,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四)加盖收费专用章须由综合科科长批准。
(五)加盖发票专用章须由发票管理人员批准。
第十二条 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印章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一)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证收款单位信息、金额与记账凭证一致。
(二)各种用印要规范,印章落位准确、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在多页合同或文本上加盖的“骑缝章”应确保每页上均有印章印痕。
(三)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加盖印章。
(四)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随意使用财务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
(五)设立印章使用备查簿,对使用财务印鉴、工作个人名章以外的业务进行登记备案。
(六)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
(七)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章,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五章 印章的交接
第十三条 财务印章管理人员调动或调岗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不得私自扣留、隐匿财务印章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财务印章交接须由计划财务处处长负责监交。交接书上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并在相应位置加盖交接印章的印模。
第六章 印章的更换、废止
第十五条 财务印章因学校名称、法人代表、财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变动、印章磨损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时,须按程序和权限批准办理财务印章的更换、废止事宜,并将原印章缴回学校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对所在部门各类印章使用与管理负领导责任。印章保管人对被授权使用的印章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印章的,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出透明度,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川财库〔2012〕2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公务卡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公务消费支出的审核及控制,规范公务消费行为。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领
第六条 公务卡申领人员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七条 在编在岗教职工按规定均应申请办理公务卡。申领程序为: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向发卡行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处审核申请人员信息→发卡行审核发卡→持卡人将姓名、卡号等信息报计财处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发卡行是建设银行内江市东兴支行。新调入职工原所持公务卡发卡行不是建行的,应办理建行公务卡。
第九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第十条 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公务卡遗失、损毁、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或自行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办申请手续,及时将变更信息反馈计财处。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为个人信用卡,初始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为2-5万元,每个教职工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
第十二条 凡纳入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对公转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提取现金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先在信用额度内涮卡支付,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记录和签章齐全规范的发票或财政票据。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或永久增加信用额度。
第十四条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形: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以及野外科考发生的支出;
(二)火车、公共汽车、因公出国签证及代办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
(三)学生、临时聘用人员、校外人员、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尚未办理公务卡的新进教职工因执行公务产生的差旅费(自驾车除外)。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及还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消费一周后到计财处办妥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自行还款。报销时,学校用自有资金将报销消费金额打入个人储蓄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在粘贴单公务卡消费金额栏写明还款金额,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审核确认后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持卡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时须提供相关付款凭据,附《内江师范学院未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结算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学校不予报销,由持卡人承担:
(一)用于个人消费的费用;
(二)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
(三)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四)因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公务消费。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支付:
(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填写报销金额、资金性质、预算科目、结算方式、支出类型、用途等明细信息,其中结算方式和支出类型均默认为“公务卡”;
(二)开具支付令,送交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
(三)发卡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提供的“还款明细表”,在收到还款资金后,应及时分解到公务卡账户,
并将还款结果反馈学校。
第二十三条 因公务卡挂失等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计财处应及时与发卡行、持卡人沟通核实原因,重新划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内师院发〔2012〕37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秩序,严肃经济纪律,强化经济责任,提高学校经济决策水平和经济管理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 严肃经济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四川省省属高校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重点风险提示清单》(川组通〔2018〕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制,是指各级责任人在学校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规则及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审批本级权限范围内经济事项的负责人,按校内管理层次分为校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第三条 学校经济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二章 经济责任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责任人的共同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
(二)重要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经济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与监督;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决策、执行与监管;
(四)预算、财务收支、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经济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五)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从政从业相关规定;
(六)接受校内外纪检监察、巡察督查、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按照职责要求真实、完整地提供经济信息并进行公开;
(八)其他与经济业务有关的责任。
第五条 校长的其他经济责任:
(一)对外代表学校行使法人权利,对内领导学校经济工作,对经济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执行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三重一大”有关经济事项决议;
(三)科学配置和管理办学资源;
(四)按授权额度审批、监督预算编制及相关经费使用;
(五)审定、签署重大经济合同(协议);
(六)审定、签署对外报送的各类经济活动资料;
(七)领导经济业务和其他业务内部控制建设;
(八)指导、监督分管(联系)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经济职责。
第六条 其他校领导的其他经济责任:
(一)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经济工作;
(二)执行学校“三重一大”有关经济事项决议;
(三)指导分管(联系)单位编制预算,积极筹措办学资金,合理安排分管资金;
(四)按授权额度审批、管理相关经费,监督预算执行;
(五)指导、监督分管(联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六)审核、签署经校长授权分管业务的经济合同(协议);
(七)指导、监督分管(联系)单位内部控制建设;
(八)制止、纠正分管(联系)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经济管理制度等行为。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的其他经济责任:
(一)负责本单位的经济工作;
(二)把经济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三)组织本单位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做到收支平衡、开源节流、资金使用有效;
(四)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经费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
(五)组织编制本单位牵头的经济合同(协议);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保证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完整;
(七)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八)支持、配合上级和校内相关部门的经济监督和检查,落实整改要求;
(九)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资料立卷归档、保管和移交。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经济责任:
(一)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二)依法、依规、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决算和合同(任务书);
(三)按照批复和合同(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四)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安全、完整;
(五)支持、配合上级和校内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三章 经济责任的落实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级责任人应当熟悉国家和学校的经济法规、财务制度,具备必要的经济和法律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 责任人任职届满或其它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审计部门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业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巡察督查、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加强对经济责任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广大师生员工应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各级经济责任人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者给予表扬,对严格履行经济责任并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依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制度,经济责任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导致负责领域经济工作管理混乱、发生重大问题、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责问责;涉嫌触犯法律者,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的追究,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职能分工的需要,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科研、教学等部门分别执行或联合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相关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 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内师院发〔2001〕06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川财库〔2013〕38号)《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18〕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学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贷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党费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团费经费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食堂专用存款账户等。
(三)贷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因核算管理银行贷款资金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统一管理学校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延期、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核算。
第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确保账户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 学校开立银行账户时,应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实行开户申请纸质材料和网上信息同步核准备案的方式。
第六条 开户需报送相关的开户申请纸质材料,包括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证、机构代码证和人事、民政、编制等部门批准成立机构文件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合同等。
第七条 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还须登陆政府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并报送申请开户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将纸质材料和网上信息同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学校持《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同意开立证明文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开户银行的有关审批程序,在一个月内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条 学校在开立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送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延期与撤销
第十一条 学校因相关情况变化,确需变更开户银行和账号,应比照开立银行账户程序重新办理开户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但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因开户银行原因(如机构整合、系统升级等),导致开户银行名称变更或账号变更的。
(二)省级预算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的。
(三)学校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户的。
(四)学校校长、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或账户任务提前完成且再无任务时,必须及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省金库或省级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在销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备案表》,附原银行账户的销户手续,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应在账户使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按照新开立账户程序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报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限执行。对于同意延期的账户,获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手续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网上银行的相关手续,妥善保管相关纸质资料。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使用与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核算范围使用银行账户,账户之间不得无故相互划转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账户用途。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不得逾期使用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套取现金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学校资金,原则上不得将个人私款以学校名义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等收益必须全额入账,不得另作其他用途或私分私存。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资金(财政拨款除外)在确保存放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在开户银行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转出开户银行开展定期存款。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所得增值收益,按存放资金的性质区分,财政资金所得增值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缴入同级国库;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资金收益应计入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应有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和存放资金,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对银行账户及存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三条 计财处应严格执行银行、主管部门关于银行账户及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有效期满后仍为相关账户办理收付业务的,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拒绝、阻挠主管部门销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银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应收及预付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校国有资产授权处置有关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8〕138号)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体现为学校的债权。包括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工程进度(备料)预付款、科研合作(协作)预付款、教职工学历提升借款、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临时借款、按委托方要求的项目预开票据款、周转金借款以及应向教职工收取的各项垫付费用等。
第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须有经费来源,无预算、超预算的不予借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限期结算原则。应收及预付款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同一事项前款不清,后款不借。严格控制资金占用时间,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职责
第四条 借款人按规定履行借款相关手续,确保借款按规定使用,及时办理财务结算,对借款的使用、报销、偿还,以及借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经费负责人对借款人借款的使用、报销、偿还,以及借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借款单位应做好制度宣传,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对本单位逾期未结算的应收及预付款进行催收。
第六条 计财处负责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进行会计核算、清理、催收和管理,严格控制应收及预付款的总额和时间,防范呆账坏账风险。
第三章 应收及预付款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借款办理程序:填报借款单→经费负责人审批→校领导审批→财务审核→财务复核→资金支付。
第八条 申请办理借款的要求
(一)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教职工。学生、临时聘用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各类学生项目借款,指导教师为借款人。
(二)同一借款人未还清借款原则上不能超过两笔。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后可增加借款次数。
(三)属于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经济业务,原则上不办理借款,按照学校公务卡管理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九条借款单填报和提供资料的要求
(一)借款单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列相关内容,包括经费类别、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经费预算项目、预计还款期限等,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二)采购货物及服务的预付款,原则上须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
(三)科研合作(协作)预付款,原则上须提供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协议复印件。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借款,须提供临时出国(境)申报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复印件。
(五)工程进度(备料)预付款,须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
(六)教职工学历提升借款,须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或人事处相关资料。
(七)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临时借款,须提供本地有效购房合同复印件和人事处签字同意的安家费发放单据复印件。
(八)出版图书借款,原则上须提供出版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预开票据。因项目开展需要,委托方(合作方)要求预开票据的,应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开票申请人应填写预开票据申请表,并附委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第十一条 经费负责人应加强借款真实性、合规性、经费开支合理性的审批。借款人是经费负责人的,须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或其上一级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金额(含研究项目)在3万元以内由经费负责人审签,3~20万元还需报分管该经费校领导审签,20~50万元还需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50万元及以上还需报校长审签。所有借款均须计财处负责人审签。
第十三条 计财处应加强借款手续的审核,审核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借款是否纳入预算,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等。对不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审批手续不完善或无预算、超预算的借款,手续不完善的预开票申请,不予办理。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款结算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及时结清借款,不得无故拖延、占用学校资金。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结算期限的规定
(一)购买货物、服务等借款,收到有关票据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
(二)科研合作(协作)预付款,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借款,应在出差返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
(四)工程进度(备料)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办理。
(五)教职工学历提升借款,应在取得相应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结算。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临时借款,按照承诺时间及金额分年自行归还。
(七)出版图书借款,收到有关票据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
(八)周转金借款实行定期核报,每年12月20日前归还,次年初续借。
(九)其他应收及预付款,自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
(十)预开票据后,开票申请人应督促委托方(合作方)及时转款,转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若3个月内(至当年底止)未转款到学校账户的,开票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开票当年收回原开出票据。当年不能收回票据的,学校根据开票申请人的承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调离、辞职、学历提升、退休或其他原因而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的,须先结清所有借款后方能办理终止聘用相关手续。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结清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按原借款金额履行审批程序后,提交计财处变更借款人姓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若发生未到计财处结算而离校的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 应收及预付款清理核对
第十七条 计财处应加强应收及预付款款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借款及预开票据的清理、核对及催收工作。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人员应按单位和个人建立暂付款总账和明细账,按期核对、催收,每年11月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借款人或预开票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接到催款通知后10日内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由人事处和计财处联合从其次月绩效工资或安家费中冲抵,直到借款冲抵完毕为止。
第二十条 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醒和督促借款人员及时归还或报账核销,配合计财处做好对逾期未报账或未还清暂付款人员的扣款工作。计财处应建立征信名单,对无正当理由且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预开票申请人)可停止报账。
第六章 坏账的确认和核销
第二十一条 三年以上既不增加也不减少,无法收回并且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能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确定为呆帐。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往来账,应该确定为坏账,由此造成的损失确认为坏账损失。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和解协议或裁判文书、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第二十三条 坏账的计提和核销办法。按备抵法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计财处于每年年末按呆账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报备,待确认为坏账后再作费用损失。
(一)50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先由计财处提供应收账款形成年份、原因及余额报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形成处理意见后,再由计财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分别进行坏账处理。
(二)50万元及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除执行上述(一)程序以外,还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6〕122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内部审计保障学校经济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和“经济体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 11 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47号令)、《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加强财经监督和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工作需要,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主要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捐赠款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外投资管理;
(四)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校内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经营合同副本、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电子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配备数量恰当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并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参与审计事项的实施。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勤勉、廉洁自律,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建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发布审计公告,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包括审计意见、建议、结论等内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处处长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做出处理的,应当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要领导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学校主要领导应当受理。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整改结果报告制度、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按照管理权限,移交学校纪委、巡察督查办、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处理。学校纪委、巡察督查办、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应当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审计处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抗拒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内师院发〔2016〕131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学校自身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单位整体或某个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评价的范围和重点。
第四条 学校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评价报告的作用,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具有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的部门应适当分离。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各种业务。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单位、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业务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
(四)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适时根据管理环境等发生的重大变化进行再评价。
第七条 学校成立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巡察督查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为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巡察督查办、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评估处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或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九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3个月内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十一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信息系统等控制环境的评价。
第十二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预决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经济业务和对教学、科研、学生、人力资源、后勤、所属企业等工作的评价。
第十三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对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专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整体内部控制评价,是针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价。专项内部控制评价,是针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及业务活动、经济及业务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内部控制的设计对重要经济及业务活动和经济及业务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主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执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五)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防范了重大差错和重大风险的发生。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包括以下阶段:
(一)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成评价工作组;
(三)组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四)实施现场测试;
(五)认定控制缺陷;
(六)汇总评价结果;
(七)编报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处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成、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需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其他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组成员由校内相关单位熟悉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业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对本部门或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于每年年末开展全面自我评估,填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并撰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各部门、单位填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应真实、完整,不得瞒报和虚报。
第二十条 评价工作组结合各部门、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评价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组应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实施现场测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要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实际执行结果以及认定结论等。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组组长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复核,签字后提交审计处。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须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完好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因执行者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而无法有效实施控制。
第二十五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学校审计处根据上述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 评价工作组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经评价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报学校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以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估,进行综合分析,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进行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报
第二十八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评价单位对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或对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后,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提交学校内部控制规范实施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将审定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内部控制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报告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情况将纳入下次评价范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开制度。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部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对内部控制评价各阶段涉及的有关记录、表格、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学校和被评价单位的监管措施及跟踪监管情况等内部控制管理档案及时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内师委发〔2019〕41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审计规范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校内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的校内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领导干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书面委托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时限及其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立项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强化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九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一)校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是: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情况;
2.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 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情况,各项支出的效益情况;
5. 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
6.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7.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财务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
2. 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3.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 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等问题。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2. 物资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损失浪费。
(四)基建处和后勤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修缮)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 基建(修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3.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承包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由审计处组织召开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签订审计承诺书;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六)起草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的情况起草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七)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意见。审计组应将起草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组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修改,并将核实和修改情况告知被审计人。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八)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经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确认签字、审计处审核盖章后送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党委组织部、有关校领导、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审计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按照管理权限,移交学校纪委、巡察督查办、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处理。学校纪委、巡察督查办、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应当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审计处备案;
(十)审计结果公告。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资料归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以及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说明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内师院发〔2012〕42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和各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对财务、物资管理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各单位加强资金和财务物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有关的财务管理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的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第六条 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的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过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果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事业收入中应该上缴财政专户资金的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第八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结余、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 对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等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它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它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计价依据是否合理合法;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照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和暂存款、应缴款项、代收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核算、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入支出表、资产负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等等,其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四)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编表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了年度内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有说明,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对财务收支审计的程序:
(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建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
(二)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召开审计见面会,签订双向承诺书。
(四)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六)审计处审核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七)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八)建立审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等方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校资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在学校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土建、项目更新改造、设备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修、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修缮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第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六条 工程预算按以下权限划分审计范围:
工程预算项目,预算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计处抽查;
预算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审计处组织审计,报分管工程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工程结算按以下权限划分审计范围:
工程结算项目,工程造价一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结算,审计处抽查;
工程造价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至十万的项目,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审计处审计,报分管工程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结算;
工程造价十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审计处审计,报分管工程和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结算;
对于审计难度大,任务重,现有审计人员因专业配备不齐、审计力量不足等原因而无法独立或按期完成的审计项目,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委托审计,审计处复核。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
(二)工程招投标、发包是否遵循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条例,是否符合学校招标有关规定;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规定;
(三)图纸是否与使用单位充分沟通;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结算编制原则及各项取费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界定等手续是否完备;
(六)验收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审计程序:
(一)年初工程管理部门需将学校批准的修缮工程年度计划送交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将对照该计划审查送审项目资金是否落实;
(二)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制定控制价,并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三)符合招标控制价审计条件的工程,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审计处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招标前预留充分的审计时间,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经与被审计单位确认后出具最终审计意见;
(四)修缮工程原则上应在竣工验收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审工作,并送审计处审计,送审资料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中的送审资料要求报送;工程管理部门确保送审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协助、处理审计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审计终结后与施工单位的后续跟进工作;
(五)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按照送达时间的先后顺序及时组织实施审计,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六)审计处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若施工单位有异议,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
(七)对达成一致的审计结果,审计处出具最终审计意见;
(八)施工单位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正当理由,又拒不签字确认的,审计处可签发最终审计意见。
第四章 审计协调和处理
第十条 审计协调: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上的争议,以内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的争议,以现场勘察、复核、协商意见为准;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且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审计处审核;
(三)对其他有争议的问题,以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及审计处商定的意见为准;
(五)工程管理部门应参与审计过程中的检验、取证、复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
1. 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
2. 送审资料不全的项目。
(二)因突发事件而无计划等特殊情况,又需要审计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审计处按照程序进行审计。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损害学校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项目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的费用计取以学校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流程图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财经法规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增减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开展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责分离;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台账;
(三)是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检查考核制度;
(四)是否建立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和清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可行。
第六条 对新增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二)新增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有书面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是否所有新增固定资产(包括科研经费购买的)都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了入账手续;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报废的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实结存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学校;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配置效率指标,如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平均总数),评价学校教学设备投入力度;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指标,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的变化,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三)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评价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审计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程序:
(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建审计小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提供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和真实、完整的固定资产账、卡等资料;
(三)对固定资产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四)实地核查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
(五)审计小组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向审计处处长提出审计报告;
(六)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固定资产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方式:
固定资产审计可以单独立项也可以与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制度,促进经济活动管理规范化,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是指:学校为实现办学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各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主要包括: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财经管理和物资管理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成立了财经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等经济活动领导机构,是否有健全的经济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对学校预算、基本建设、创收分配、物资采购、项目投资等重大经济决策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
(二)物资及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规范运行;
(三)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是否健全,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是否通过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和报告财经工作情况;
(四)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学校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无乱办班、乱收费和侵占、挪用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有无私自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等情况。
第七条 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的审计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人员是否分离;支票、收据与其它票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货币资金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由领导审批或授权;
(三)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账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核;
(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账,作到日清月结;
(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账与总账。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现金是否账款相符,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和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
(七)预期收入与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与时间,以及用于长期、中期和短期的投资资金是否周密计划。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内控制度的审计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建立了请购制度,大宗物资采购是否经过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审批,是否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招标管理办法》严格实施操作;
(三)新增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有关部门对其名称、规格、性能、数量、原始价值、新旧程度、出厂或建成日期等是否逐项验收,并确定其使用年限、折旧率(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交计划财务处入账。固定资产的出售和投资是否对其性能和折旧程度进行校验;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账和总账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
(五)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的盘点,是否账物相符,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亏盘盈。
第九条 对物资、图书、教材等内控制度审计内容:
(一)物资、图书、教材等的采购、验收、保管、发货、付款、盘存等是否有明确的责任分工;
(二)是否建立请购制度,是否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招标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三)是否经过采购计划、合同、入库单、领物(料)单和账薄记录等方面的审核;
(四)是否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
(五)是否经过使用人验收。包括核点数量,验测质量,出示验收单等;
(六)是否进行定期的盘点和稽核,账物相符。
第十条 对外投资内控制度的审计:
(一)投资管理部门是否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和论证报告,说明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要的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效益,以及回收期。计划财务处是否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明确意见,投资项目报告书是否按规定经过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是否通过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对投资进行控制,是否行使了所有者的监督权、决策权和投资回收的控制权;
(三)是否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和证券收付制度,是否建立了投资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
第十一条 对往来款项的内控制度的审计:
(一)借款采购、出差等是否健全审批制度,借款金额的合理性是否经过测算,借款审批是否执行逐级审批制度,责权是否明确;
(二)往来应收款项是否建立总分类核算与明细分类核算,账账是否相符,是否全部登记入账,有无错账漏账;
(三)是否有虚列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记入往来款项挂账,是否有增大或减少利润和事业结余,是否有做假账、“账外账”、“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四)往来款项业务是否真实,结算业务是否及时催收,往来款项的清理,收回和返还的时间是否适当并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五)往来款项的呆账、坏账是否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注销,注销时是否经过有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事业支出和成本费用的内控制度的审计:
(一)是否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事业支出和成本费用支出计划、预算开支计划、预算定额、开支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上各项是否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审批;
(二)是否建立了职工福利、差旅费、科研费、办公费、招待费、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教育实习、教育投入、绩效工资、合同工资等管理办法;
(三)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并按规定程序,经过开支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
(四)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准确、真实地反映事业支出、成本费用,并全部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对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的审计:
(一)是否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明确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时间限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关系;
(二)是否制定结账日程表,对结账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并规定每一程序完成的时限;
(三)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是否对账簿与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各种有关账簿之间、账簿记录与财产实有数之间进行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
(四)是否严格依据会计制度编制报表,报表的种类、格式、项目排列、对应关系是否规范;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是否对编制完毕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章。
第三章 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对内控制度审计的程序:
(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建审计小组并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收集与描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
(三)健全性与合理性评价;
(四)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五)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六)实质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实效性;
(七)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对内控制度审计的方法:
内控制度审计可以单独立项进行,也可以与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其它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干部经济责任、基本建设工程、财务收支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审计处在办理委托审计业务时,应当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确定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处负责审计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委托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审计处年初做出计划安排,并报经校长批准后,下达到各相关部门。属于计划外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同意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委托审计项目确定后,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任务及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质量及廉政要求,违约责任、协议的有效期限和中止,审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内容。中介机构不得将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我校将中止与其签订的协议,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被审资料由被审计单位整理装订成册交管理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并签字后交审计处,审计处组织与中介机构进行交接工作,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单位提交的被审资料。
第九条 实施委托审计业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审计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结果经审计处确认,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如果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终止《委托审计合同》,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未按《委托审计合同》约定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终止《委托审计合同》,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终止《委托审计合同》,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终止《委托审计合同》,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四)审计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终止《委托审计合同》,停止支付审计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费用参照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或中介机构的投标承诺,以及双方协商结果计算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内师院发〔2016〕136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的落实工作,发挥其在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审计结果是指: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以及审计部门针对学校经济管理中的热点、疑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后撰写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
第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审计事项的效益性、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加强学校的经济管理和干部管理提出中肯、可行的审计意见,并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在审计报告中明确审计意见;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其情节较轻的,可在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行为需要予以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向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交纪委机关、监察处处理的建议。
第五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包括: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收入;
(二)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三)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五)提请纪委机关、监察处处理;
(六)其他纠正措施。
第六条 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长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并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学校要将执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审计处在送达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被审计单位座谈会交换意见,进一步明确意见、要求,促进审计结果的落实。
第九条 通过审计发现在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在校长办公会上通报情况,分管校领导应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十条 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审计处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一条 审计处通过专项调查向校领导提出的审计意见,其具体可行部分由主管校领导责成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限期将执行情况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十二条 发挥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大力推进审计事务公开。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后,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扩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发文范围,并可以通过校园网或有关会议等方式通报、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由组织部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审计处要认真监督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对拒不执行的责令执行。对重要事项要进行后续审计,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向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项目档案,是在项目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采取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并实行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位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档案形成后应移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条 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或校领导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或下达审计项目的任务文件;委托审计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审计证据(含承诺书、与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纪录等)、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批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结果公示反馈报告、审计意见整改情况等;
(四)其他被查性文件材料。
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应按一个审计项目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七条 立卷编目时,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有文字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
第八条 审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编目和编号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时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以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其他备查性文件材料四个单元为序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按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按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序规则:
(一) 正文在前,附件在后;
(二) 正本在前,定稿在后;
(三) 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
(四) 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五) 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六) 有文件处理单或发文稿纸的,文件处理单在前,
收文在后;
(七) 正本在前,发文稿纸和定稿在后。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主审作为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的
责任人,在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收集该项目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审计项目完成后,立卷归档责任人应认真细致地对该项目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分类,并经审计项目组长复查后进行编目装订。
第十二条 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一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编号、归总,并于每年6月完成上一年度审计档案的整理工作,报学校档案馆审核后归档。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根据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并由档案员按有关规定明确标识。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如因特殊原因,外单位需查阅审计档案或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后,再履行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电子版审计报告应由审计项目主审按年度、分类别进行数据归总,拷贝交由兼职档案员统一作数据备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审计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审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我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等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审计职业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审计纪律约束,廉洁从审,恪守独立、客观、正直、勤勉原则,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审计职业技能。
第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依规履行审计职责;
(二)以人为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努力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
(三)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审计工作的创新性发展;
(五)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六)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七)严格遵守《内江师范学院审计工作保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八)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九)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校及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触犯刑法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条 随着我校内部审计范围的拓展,特别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财务预决算审计的实施和参与项目招标到结算的全程监督,审计工作保密的任务越来越重。为使审计人员严格保守有关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守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审计人员要把保守秘密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的安定团结的高度来认识,认真学习国家保密法规,强化保密意识,模范遵守“保密守则”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审计保密工作要与审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注重实效,狠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凡是涉及保密的审计材料必须专人保管并存放在保险柜中。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 不准泄露在审计工作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它秘密;
2. 不准在公共场所和非正式场所谈论审计秘密;
3. 不准在家属、亲友、同学、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审计秘密;
4. 不准在电话、电报、传真和互联网等通讯中涉及审计秘密;
5. 不准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和接受采访时涉及审计秘密;
6. 不准在参观、访问、考察、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时携带审计秘密材料;
7. 不准擅自复制或者销毁审计秘密材料;
8. 不准将审计秘密材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清退、归档。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管好涉密文件、资料和审计工作底稿,在正式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未公开前,不泄露审计秘密。
第七条 审计处每年对保密工作自查一次,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和学校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7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校国有资产授权处置有关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8〕1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按国标分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设备,政府集中采购品目A03类设备);通用设备(办公及事务用途设备,政府集中采购品目A02类);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且同批金额(一次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在600—1000元之间(不含1000元),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且同批金额(一次采购)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作为低值耐用品管理。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资产。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的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计算机软件等。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配置与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产权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及“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一级单位,各二级学院、部、处、所、馆、室等为分级管理的二级单位。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国资委是学校专业工作委员会,承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
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国资办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国资处、计财处、校长办公室、后勤处、学生处、科学处、基建处、教务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图书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国资处,统一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党委及校国资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请校国资委审议。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办理学校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论证工作,以及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备手续。
(五)组织办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
(六)负责并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分类资产基础数据搜集、整理和分析,完成国有资产报表编制、上报以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写工作。
(七)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及注销等相关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和制度规定,组织学校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调拨划转工作;负责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八)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九)负责并按《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财会〔2016〕
12号)使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在每年盘点报表中披露。
(十)校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作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一级单位,国资处的管理范围是:负责学校资产总账(不含货币资金)管理;仪器设备类、办公家具类、文物陈列品类管理;房屋类资产的管理和配置(含出租房配置管理);土地管理;经营资产产权管理;承担学校公有房产的核定、调配、出借管理;负责所属库房存货及材料、低值耐用品的明细管理。
根据资产性质和用途,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国有资产类别实施分类归口管理。其归口管理范围是: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名称专用权)、网络域名、学校荣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计财处:负责全校资产的账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并根据各相关部门的资产盘存数,及时做好对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确保年终资产决算账实相符。
(三)科学处:负责校级以上科研平台设备管理及资产的盘存;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资产的盘存;负责学校电子图书资源、数据库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后勤处:负责对学校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网、水电气设施、植物、食堂生活服务设施设备等公用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承担学校公有房产产权办理和使用管理;负责学校公有房产的出租管理;负责所属库房存货及材料、低值耐用品的明细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征地及建筑物权证办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七)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一般设备的资产管理及资产盘存。
(八)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一般设备的资产管理及资产盘存。
(九)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公共教室多媒体设备管理;学校信息化建设所使用材料的入出库明细管理以及资产盘存。
(十)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学校商标权的管理。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归口范围内资产购置计划和方案的编制、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负责对归口管理的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国资办,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四)做好分管资产的数据统计、上报和账务管理;做好分类资产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对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其余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为资产管理具体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谁管理或使用,谁负责”的全员管理理念;并结合实际制订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并定期核对资产账、物,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报损、报废的处置申报及资产管理人员变动交接手续等工作;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平台”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所管理、使用中的材料、低值耐用品入出库明细管理工作。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及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如实报告本单位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配合国资办做好资产管理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六)根据学校的授权或委托管理相关国有资产。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及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按照相关管理程序,通过购置、调配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各单位(部门)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资产已不能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建设规模扩大或新建项目、新设机构确需新的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方案应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制定,树立绩效使用理念,做到全校通盘统筹,支撑学校发展重点工作,防止重复建设和资产的闲置浪费。
(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资产配置方案的论证及预算编制。
(二)国资处负责全校资产配置方案的汇总编制,报校国资委组织论证,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形成年度资产配置方案。
(三)学校审计处负责资产配置方案的预算审核,经审核后,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加强资产整合与共享理念。做到物尽其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闲置六个月以上、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先由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内部调配,内部无法调配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配或者向国资办提出处置建议。
第四章 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登记是指学校国资处对校内各二级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校外调剂调入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根据捐赠协议、资产购置发票或者相应资产市场价值评估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或学校自有资金购置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根据相应资产登记标准按“内江师范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字段要求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及构筑物、房屋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工程,应及时办理决算编报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课题)项目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横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其资产管理按项目委托合同(协议)约定办理。如约定的科研仪器设备产权属学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如项目委托合同(协议)约定所购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属委托方,所购仪器设备资产不入学校固定资产账。但在办理购置经费汇款手续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和委托方在学校计财处共同签字办理,如委托方不能到学校的,须委托方出具委托签字函并在报账时出具。同时,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须签订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仪器设备资产使用管理合同(协议),并将使用管理合同(协议)交项目管理部门存档、备查。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应在项目经费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计财处申报并提交相应资料(项目委托合同、仪器设备资产使用管理合同、委托签字函)。
第二十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先以暂付款形式购置零配件、材料,待制成验收合格后,再填写验收报告,按其每台造价入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四条 受托代为加工的仪器设备,以暂付款形式先购置所需配件、材料、配套设备,待制成销售对方时,由计财处为之结算。国资处和项目实施单位均不入资产账。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单位资产情况确定一名(或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要相对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资产管理员调动工作之前要完成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送学校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涉及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情况,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督促办理资产交接、调拨等手续,待手续完成后学校人事处最后签字盖章。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使用管理
(一)加强对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二)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三)校内各单位在对外从事科技、经济、办学、文化交流活动中,确需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时,应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按照学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校除对资产经营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允许的企业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学校对对外投资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四)对外投资资产所有权属学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国有性质,企业根据学校授权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学校对对外投资按照投资额所占被投资企业资本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资产评估,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并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函〔2016〕370号)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建立资产台账,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出租出借资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三)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校内各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不得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资产收益管理
(一)学校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有、使用学校资产,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收取一定比例资产占用费。
(二)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学校审计处、国资委负责对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学校处置资产严格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校国有资产授权处置有关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8〕138号)、《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机管发〔2019〕66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已超出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经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依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资处是学校资产处置的一级管理机构,学校资产处置统一由国资处按规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进行;学校各资产分级管理单位是学校资产处置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其所管理、使用的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并配合国资办做好拟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货币性资产处置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由计财处准备相关材料报校国资委审核,经学校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计财处准备相关材料报校国资委审核,经学校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 房产处置
(一)公用房屋拆除:学校公用房屋经鉴定为危房或因学校整体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应予拆除。房屋拆除由后勤处办理相关拆除和注销产权手续。由校国资委报学校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二)公用房屋其他处置:包括出售和转让。学校公用房屋的调剂出售和转让由后勤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由审计处牵头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材料及处置报告由审计处汇总后报校国资委审核,经学校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售和转让。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处置
土地处置方式包括使用权调剂出售、转让或置换等。因学校整体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处置,由基建处按照土地处置申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经校国资委报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处置结束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如两年内无处置结果应向省教育厅报告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汽车处置
汽车处置由汽车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校国资委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处置。汽车处置工作由国资处配合汽车使用单位完成相关手续和技术鉴定工作。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等处置
各资产二级管理单位需处置(包括调拨、转让、调换、报损、报废、捐赠等)所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等,须通过“内江师范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处置申报。其中报损、报废设备类资产由国资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单价超过10万元的还需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资产报废鉴定表》),确定符合处置条件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资产,校国资委审批并经学校同意后处置,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经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
(一)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二)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1.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3.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4.一次性处置价值200万元以内的,报校国资委审批后处置,处置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5.一次性处置价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三)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四十二条 待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8〕87号)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年限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7〕4号)执行,任何资产未达到使用折旧年限,原则上不予做报废处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出具的资产处置确认书等是财务部门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残值收入、对外投资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担保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取得的收益等,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残值评估费、装卸费、运输费、无价值废品垃圾倾倒填埋费等,由国资处每年底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经费计划,经费发生后,由国资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凭支付凭证到计财处办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资办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文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或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国资办组织学校办公室、学校法律顾问等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审批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核实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转换、转让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
(六)将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部分资产实施委托管理。
(三)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评估事项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组织,其他资产评估事项由国资处组织。资产评估申请单位须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国资处审核后,交由审计处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对相关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校内各资产管理单位(部门)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资办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文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组织开展具体清查工作。学校国资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资办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全面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为领导决策和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汇编所归口管理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相关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学校国资办。学校国资办编报学校国有资产整体工作报告,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各资产管理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单位和使用人。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资办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相关内容,并向学校汇报有关情况。
第六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办好移交手续,保证本部门资产账、物与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一致,此项工作列入干部考核与经济责任考核内容。
第六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学校相关文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混乱,长期不开展资产清查,账实严重不符,造成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资产长期闲置、低效运转,造成资产重大浪费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以及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
(六)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资产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经校国资委审议后报学校国资办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学校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未尽事宜依照上级机关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做好学校项目储备库建设与管理工作,增强预算安排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更好地统筹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内江师范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内师委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根据项目找资金”并结合学校实际,破除“有钱找项目”的“等靠要”思想和思维习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备(服务)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根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审定后拟建设的除基本建设类项目之外的项目储备。包括教学类项目、科学平台类项目、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项目库的项目储备是编制校内年度预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经过预算批复后即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发展原则: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科学谋划,并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方案的合理性。
(二)绩效管理原则:申报建设的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建设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案可行,绩效目标明确。
(三)滚动与择优管理原则:项目库按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储备项目,对经过论证拟入库项目按照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安排的先后顺序,集中财力投向事关学校发展大局的重点项目,有计划有步骤解决制约学校发展的关键问题,滚动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项目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负责项目库建设指导及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资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处处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全校项目库建设工作;
(二)制定和修订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三)提议年度预算项目;
(四)协调学校项目库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六条 部门及职责
项目库管理部门为国资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是项目库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国资处:负责学校项目库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受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经审计处预算审核后的上报项目并报学校研究,经审定后纳入学校项目库。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库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申报、批复、执行;牵头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估及绩效评价。
(三)发展规划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项目库建设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参与项目库建设论证。
(四)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部门,负责按照上级及学校的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及组织评审、排序、报批、执行和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五)项目申报人及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是项目申报、执行、使用绩效评估、评价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部门。各项目单位应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完成项目遴选、文本编制、论证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类别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的分类及归口部门
(一)教务处:负责教学类项目的遴选推荐。
(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科学研究平台类项目的遴选推荐。
(三)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含教学多媒体设施设备、信息网络设施设备、全校各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
(四)其他类项目。除教学、科研、信息化建设以外的其他类项目,根据项目承办单位及经费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及上级有关政策要求;
(二)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三)立项依据、实施和论证方案、支出预算内容、绩效目标等明确,实施条件可行;
(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论证科学,论据充分,有较好的绩效预期;
(五)若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技术力量原因或牵涉申报项目的深化设计,可对拟建设项目按照建设目标提出其功能要求,通过以购买服务方式招标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施工设计(包括按照学校各职能部门职责进行分项设计),再报归口部门按规定流程办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每年5月底前根据工作任务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1、2、4)。
(二)归口管理部门每年6月底前对所分管归口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排序(见附件3、4),报审计处进行预算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项目至分管校领导,经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国资处。
(三)国资处对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项目进行汇总后报学校审议。经审议通过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计划财务处,作为报教育厅预算“一上”资金项目并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中。
(四)预算批复后,交招标采购中心安排实施。
第十条 项目论证要求
(一)项目预论证:申请单位组织实施,并可按项目建设规划分阶段实施论证,滚动管理。包括校内相关职能或归口部门。
(二)项目的技术论证:归口部门组织实施,包括邀请校外和行业专家参与,专家费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的论证、遴选、入库申报实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
第十二条 开放及入库管理:项目库根据学校要求定期开放,各单位在项目库开放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将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论证及入库工作。入库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内容,合理的预算依据、支撑材料及绩效目标,立项内容填报完整。
第十三条 滚动管理:对不符合学校发展要求,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清理退出。跨年度实施项目、未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预算备选项目、以及清理后保留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滚动进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三年内未安排经费的项目,及时清理退出。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监管,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将预算执行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所有项目经费的安排、拨付与使用情况应接受巡察督查办、审计处的督查与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项目库项目执行指标评价体系,通过项目审计等程序进行事中跟踪和事后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各类项目管理细则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江师范学院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内江师范学院入库项目申报论证报告书
2.入库项目申报单位论证意见表
3.入库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论证意见表
4.内江师范学院入库项目用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监管规则,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校国有资产授权处置有关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8〕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学校国有资产的转移和核销,方式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出售、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资产置换、对外投资、合作、出租、出借、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授权处置限额:
(一)学校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二)学校核销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不含土地、房屋)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由学校自行处置后将相关材料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处置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贯彻“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分类归口、逐级报告”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和使用单位,分工负责国有资产的处置与监督工作。
(一)国资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学校各分级管理部门审批后的处置申报,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管理。
(二)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
(三)审计处:负责对重大资产处置结果进行审计。
(四)计财处:负责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和国有资产处置的财务管理,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初步鉴定及相关材料准备。
第四章 国有资产申报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需要进行资产处置时,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登录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网上进行处置申请。打印处置申请单一式两份,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国资处。
第九条 国资处接受申报后,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济或技术鉴定,确定处置方式,并由鉴定人签字;有特殊要求的,应请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技术鉴定证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等。
第十条 凡申报处置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耐用品,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学校国资处审批,国资处同意后,联合计财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凡申报处置固定资产,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学校国资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签发处置文件。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国资处按照教育厅相关要求整理处置材料报教育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国资处按照教育厅相关要求整理处置材料报教育厅审批。国资处会同监察处实施资产处置后续工作,国资处和计财处依据学校处置文件或上级部门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凡是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由捐赠单位向国资处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捐赠资产清单和学校与受赠单位的捐赠协议等,由国资处报主管校长审批签发处置文件,相关资料报教育厅备案。计财处和国资处根据处置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核销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由计财处提供核销资料并提出核销意见报国资处,国资处报学校审批后校领导签发处置文件,国资处按照教育厅相关要求整理核销材料报教育厅备案;核销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由计财处提供核销资料并提出核销意见报国资处,国资处报学校审批后校领导签发处置文件,国资处按照教育厅相关要求整理核销材料报教育厅审批。国资处和计财处依据学校处置文件或上级部门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仪器设备、一般设备报废原则上一年集中进行2—4次,每次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特殊情况例外)。使用单位应自行保管好待报废资产,及时向国资处提出报废申请,国资处按照学校当年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实施报废处置。
第十五条 超过学校资产授权处置限额或范围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校内审定完毕后,按相关要求上报教育厅,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国资处在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应做好处置资产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主动接受学校监察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报废物资的回收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处安排专人对报废物资进行核查、登记和回收,并按“物尽其用,合理使用”的原则申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报废的物资,申报部门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数据)。申报部门因教学或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国资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残值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严禁部门或个人擅自处置任何国有资产。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责任人,学校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 附件六)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内江师范学院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内师委发〔2014〕3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工作实行“分类归口、规范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报告是学校执行项目采购经费预算和计划申报的主要依据。各归口管理部门(专业工作组)对符合学校重大采购项目范畴的采购项目应提前作好综合评估论证工作,并在申报次年采购预算前完成,未经专家评估论证的重大采购项目不予立项。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论证评估的项目,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凡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的各类资金,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纳入学校重大采购项目范畴,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须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和本办法进行相应的评估论证。除通用设备以外,需求部门(使用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申报的采购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针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风险性、可能产生的绩效、资源综合配置、运行条件、相关设备的性能、质量、数量,价格定位、采购预算、市场供应情况、具体技术参数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制定相应的综合评估论证体系及评分细则,进行采购项目前期论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重大采购项目综合评估论证采取归口集中论证的办法,分别由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专业工作组)或需求部门(使用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各类重大采购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专业工作组)或需求部门(使用单位)的职责如下:
1. 办公室:负责全校公用车辆维修、维护、加油、购买保险;全校大型会议、庆典服务;全校公用会议室多媒体设施设备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2. 教务处:负责全校所有教学、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全校教材及其它涉及教学管理方面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3. 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奖励、补助、资助项目和学生大型活动服务项目,学生军训所涉及的物资及服务,学生公寓一般设备,有关印刷业务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4. 基建处:负责全校基建项目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5.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全校所有科研、学科建设设施设备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6.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7. 保卫处:负责全校安保服务、消防、监控系统及其他技防设施设备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8. 后勤处:负责后勤物业服务、食堂物资、学生生活服务、学生公寓及食堂设备、家具、管理软件等,铃声系统、后勤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服务,全校专项维修工程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9. 档案馆:负责档案专用设备及专用家具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10.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项目,图书馆专用设备及专用家具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11.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学校教室多媒体设施设备以及全校信息网络设施设备、全校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12. 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用品、报刊、内部资料印刷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13. 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简章等相关印刷业务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14. 学报编辑部:负责本单位期刊等相关印刷业务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15. 体育学院:负责体育器材、低值易耗品等相关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
第八条 学校其它工作方面的重大采购项目的综合评估论证工作由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评估论证
第九条 评估论证专家的组成
归口管理部门(专业工作组)根据所申报采购项目的性质选择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学科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组成论证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7人或9人组成。
第十条 评估论证内容的确定
归口管理部门(专业工作组)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合理性及项目采购设置的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评审标准、评分细则、合同主要条款、验收标准等指标制定相应的综合评估论证体系及评分细则。
第十一条 论证程序
1. 申报单位负责人陈述: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等论证情况。
2. 专家组成员提问。
3. 专家组讨论、评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专家组评议意见和结论。
4. 专家组提交书面评估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论证审批
各归口管理部门(专业工作组)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和结论,提出采购意见,连同采购计划、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分管校领导预审,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作为年度采购预算依据。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需按《内江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进口产品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由归口部门或需求部门(使用单位)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5〕12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川财采〔2009〕36号)相关规定负责相关论证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省市财政部门关于进口产品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将专家论证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批复后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论证监督
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评估论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启动重大项目申报程序,经批准,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内招标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交易原则,根据省、市相关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信息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专业类别划分
第三条 本校内评标专家库,只适用于内江师范学院校内开展招标评标工作使用。
第四条 本校内评标专家库的专业类别主要划分为基建(修缮)工程、货物、教材图书、学生用品、综合服务等五大类。详细划分类别见《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内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审查实施领导。校内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机构设在招标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贯彻执行评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校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并上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确认,颁发证书;
(三)负责对校内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考核、管理、续聘和解聘。
第六条 招标监督工作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校内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校内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过程进行审查。
第四章 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和管理
第八条 担任评标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高的业务素质,承诺在校内评标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其行为准则;
(二)具有相关领域执业资格、或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省市评标专家、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校内评标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参加校内评标和咨询工作,并接受监察处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校内评标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经校内评标专家推荐和审核认定,也可以担任校内评标专家。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校内外人员,均可由所在部门或校外单位、行业、其他评标专家推荐,也可以自行申报。推荐或申报时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内评标专家资格认定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的复印件1份;
(二)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第十一条 校内评标专家采取随时申报、集中统一认定的方法。符合校内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各类人员,可随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时间进行集中初审,再统一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复审认定。
第十二条 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复审认定的校内评标专家,由学校发放《校内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十三条 校内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每三年进行复验,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复审认定后方可续聘。
第十四条 校内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复验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校内评标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招标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校内招标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学校认为应当复验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校内评标专家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复验不合格:
(一)被有关部门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和咨询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复验的。
第十六条 校内评标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30日前,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校内评标专家提请资格条件复验表》,并将《证书》一并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七条 校内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经复验合格的,由学校在《证书》上盖复验合格戳记;经复验不合格的,取消校内评标专家资格,由学校收回其《证书》。
校内评标专家复验期间参加校内招标采购评审或咨询活动,其身份的核对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十八条 年龄超过65周岁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 校内评标和咨询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再胜任评标和咨询工作、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校内评标专家申请的,可以随时解除校内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章 评标专家权利、义务及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 对投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看法;
2. 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作出独立评价、打分或投票、推荐中标单位或中选方案;
3. 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1. 按规定参加评标定标活动;
2. 对投标书作出的评价负责;
3. 保守评标定标工作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二)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有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和行为;不得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四)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五)遵守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内招标项目开标前4小时内,从校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监察处派监督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抽取: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或者招标评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参与评标的。
第七章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评标费用,从学校的专项经费中支出。发放标准参照省市专家评标费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校内招标评审和咨询。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记录;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
(二)招标部门评标后的反馈意见不合格的;
(三)评审中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义务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不配合监察处的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记录,取消校内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处罚事宜,其他省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部门代表作为评标小组成员参加校内招标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应遵守的评审工作纪律,比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促进学校采购提质增效,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凡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强化绩效论证,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第四条 采购限额:学校参考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的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限额”),制定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限额”)。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统一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及学校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实行统一采购,未达到学校限额的分散采购项目实行自行组织采购。
第六条 凡采购项目,在申请采购前必须落实采购经费来源,并按内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图书馆、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讨论学校统一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三)讨论并审议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审批非公开采购方式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奖惩意见。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该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挂靠招采中心,由招采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采购与招标事务工作。
第八条 招采中心为学校政府采购及统一采购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
(二)负责执行和实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制、申报、变更、统计等采购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的统一采购、采购文件编制及相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承办项目的委托代理采购工作。
(五)负责“内江师范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协助监督部门和职能部门处理投诉和质疑。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采购项目立项审核范围: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房屋租赁,办公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含化学药品及玻璃器皿),家具,其它货物,服务等。
(二)基建处:新建工程项目的各类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测绘、测量、检测、造价服务等。
(三)后勤处:水、电、气的供应、维修材料及维保,维修项目改造工程,房屋装饰装修、拆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工程,体检卫生服务,食堂物资、食堂设备及配套家具,物业服务等。
(四)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计算机成品软件,计算机软件开发,教学多媒体设备,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网络设备、工程等。
(五)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及相关服务等。
(六)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个人科研设备(含横向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建设及仪器设备(含校外基地),涉及对外购买的图书出版、专著出版,测试化验加工、数据采集服务等。
(七)教务处:教学改革项目设备、服务,教学基础设施及教学仪器设备,教材出版,学生教学用书代购,各类教学、学科类竞赛服务等。
(八)审计处:审计服务,审计咨询,评估服务等。
(九)保卫处:消防、安防工程,保安服务等。
(十)办公室: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加油,购买保险,大型会议、庆典服务,印刷服务,广告宣传资料,全校公用会议室多媒体设施设备等。
(十一)学生处、团委:学生生活设施设备,学生活动设施设备,学生实践及活动类竞赛服务,学生活动、学生军训所涉及的物资及服务等。
(十二)工会:教职工慰问品,生活服务等。
(十三)其它职能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参照合同管理业务归口范围确定。
(十四)未明确归口范围的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已落实经费来源的集中采购额度以上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核、绩效论证、预算编制,并提交审计处核定预算,再由归口管理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交学校招采中心汇总。
(二)负责审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的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及释疑,并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有关技术性问题的质疑进行答复。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合同的审核、签订,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含绩效论证)、预算申报、技术性文件编制、市场调研。
(二)参与审计处组织的市场调查论证会,确认招采中心负责编制的采购文件。
(三)负责合同执行,承担项目验收任务,并及时向立项审核部门及招采中心反馈履约情况。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执行
第十二条 统一采购
(一)学校统一采购分为学校招采中心组织采购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两种形式(新建的基建工程项目除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由招采中心代表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等实施。学校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采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金额、性质等情况,依法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建议选择采购实施形式,5-20(含20万元)万元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确定,20-50(含50万元)万元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50万元以上领导小组会审确定;被委托机构按法律法规履行学校委托的采购项目,并将采购结果及相关档案移交学校招采中心。
(二)学校采购项目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由招采中心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外、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学校组织采购。需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由招采中心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
(一)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万元(设备购置费、维持费及部门经费)。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其中:预算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货物(包含实验耗材)和服务项目由各单位自行采购;预算1-5万元(含5万元)的货物(含实验材料)和服务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后报招采中心备案,经费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采购(不是自行购买,是由负责人组织或委托,由2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参与采购),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记录》表;成交价格1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签订采购合同,依照《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且留存采购记录,并与合同一起自行存档备查,所有采购文档资料以复印件交招采中心存档。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5-10万元(含10万元)货物和服务项目,由招采中心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含网上竞价)等形式);10万元至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按四川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项目,招采中心通过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供应商执行。
(三)修缮工程项目的采购:按内江师范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四)教学、办公特殊情况的零星采购项目(含集采目录内)采购办法: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前述第(一)、(二)款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形式:学校统一采购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含网上竞价)等方式执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下同)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谈判失败达两次时,谈判小组可从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中,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技术力量较强、信誉度较好的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采购。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但磋商失败达两次时,磋商小组可从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中,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技术力量较强、信誉度较好的供应商直接进行磋商谈判采购。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学校统一采购”和“规避政府采购”行为。使用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学校限额的原则上属于规避学校统一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限额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公开招标”行为。使用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统一采购项目申报:
(一)使用单位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申报采购项目和预算(对含有进口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须提前论证,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归口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进口产品的购置论证、审批)。
(二)使用单位报审计处进行预算审核。
(三)审计处审核后交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汇总。
(四)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审定后交招标采购中心进行项目采购计划编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如果不以发布公告等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进行采购的,须提交申请材料报学校相关校领导或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非公开方式采购审批。
第二十五条 非公开方式采购审批程序:
(一)因特殊需求,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非公开方式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及招采中心审核后,报学校相关校领导或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
(二)对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非公开方式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属于货物、服务项目的,学校审批后还须按相关法规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招采中心依法实施校内公开采购按下述程序执行:
(一)使用单位提交申购报告。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三)招采中心审核并确定采购实施方式。
(四)招采中心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招标活动,协助处理答疑、投诉与变更。
(五)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向使用单位及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由使用单位负责签订合同。
(七)资料移交归档。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公开发售时间:
(一)招标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应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投标(响应)时间:
(一)招标方式采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九条 采购评审组组建:招采中心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组织形式),负责采购项目评审,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小组成员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专家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五)配合使用单位、招采中心及巡察督查办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一条 评审依据: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作为评审依据。评审细则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并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二条 采购响应要求:
(一)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等原因,致使投标(响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审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响应),并建议重新采购。
(二)对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方式且经延期报名,有效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的,采购方式的变更,可依照第十二条第(一)款批注审批。其中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则须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招采中心负责将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交档案馆归档(有电子档案的同步移交电子档案)。
第五章 合同与履约验收
第三十四条 自招采中心收到中标通知书两日内向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发出成交通知书,由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代表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具体合同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中心在法定媒体发布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中心报四川省财政厅进行合同备案。工程招标合同由预算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属于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一致。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等。并按《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合同所涉及的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第三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供应商资格的,招采中心应当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在校长办公会授权下代表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原采购合同履行中,确有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学校相关验收管理规定及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约及验收结果作为学校采购诚信评价体系依据,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履约及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反馈给招采中心。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凡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巡察督查办、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招采中心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校或者其它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约定的,学校按采购文件或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学校报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校巡察督查办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巡察督查办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党纪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凡纳入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在经费报销时均应提交加盖学校公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限额的调整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政府限额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调整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招采中心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九条 科研仪器设备及科研服务、耗材采购等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上级文件有明确指定承担单位的项目或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8)185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所有规定与国家规定、上级部门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上级部门规定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采购项目申报表
2. 内江师范学院《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记录(货物、服务)》填写说明
3. 内江师范学院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记录表
4. 内江师范学院分散采购货物清单
5. 内江师范学院分散采购服务费测算清单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精神,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参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要求,按照“简化程序、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原则,激发学校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服务)采购,是指使用科研事业项目经费及横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
第三条 界定
(一)科研事业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各类科研人才启动费;教学、教改研究经费;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经费;以及学校其他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二)科研仪器设备,是指项目开展中,用于科研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图书资料、标本、电子数据、委托加工设备、自制设备、教材专著出版,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附件、实验耗材、软件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的认定按项目管理部门所属分别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发展规划处等认定。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需进行认定审核,项目负责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审核表》,该表经项目实施单位(学院或其他部门)认定、项目立项(管理)单位(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发展规划处等)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采购。
(四)若项目立项单位已在项目批复文件中同意项目实施所列科研设备采购计划,则不需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审核表》。
第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事业项目经费的使用负有直接责任(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项目管理单位对资金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五条 各项经费按以下办法使用:
(一)科研事业项目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横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设备(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二)科研事业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横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设备(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立项单位共同牵头成立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采购小组,向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或谈判确定供应方。其采购过程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记录(货物、服务)》(以下简称《采购记录》);若是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前须将采购需求、采购设备或服务特征、来源的唯一性及供应商的唯一性的详细说明提交招标采购中心审核,经在指定媒体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三)科研事业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横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设备(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立项管理单位组织论证后,交审计处进行预算审核,审核后,交招标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四)科研事业项目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设备(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立项管理单位论证后,交审计处进行预算审核,审核后,由立项管理单位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交招标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服务)采购应接受学校监督部门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或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同一批次采购的,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本《办法》限额标准的采购方式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纪依规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涉及合同签订事宜,按《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及科研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事宜,按《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表单均可在招标采购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第十条 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内江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文件中,所牵涉到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9〕1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审核表
2.内江师范学院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记录(货物、服务)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预防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22〕79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等。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操作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党委保卫部(处)负责做好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购置各种应急备用器材);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工作;事故发生时,应立即行使应急指挥部功能,组织指挥对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现场应急抢救工作。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主管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制作安全警示标识,并在特种设备或周边醒目处张贴或悬挂;
(二)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工作,建立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三)定期对所使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工作;
(六)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八)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设备维护和保养,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并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基本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八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
第九条 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安装使用,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使用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报内江特种设备检验所安排检验,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十一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选择具有相应租赁经营资质的单位签约租赁。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核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提出报废处置申请,需要调拨的特种设备,应先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申请,同意后办理调拨手续并做好设备及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张贴以下信息:
(一)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二)特种设备维保信息二维码(包括注册代码、使用单位、检验机构、检验结论、维保单位、急救电话、维保结论等);
(三)岗位责任人和责任书;
(四)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人职责。安全责任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该特种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日后的日常检查、定期检验等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提交本部门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
第五章 日常使用与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作记录,有作业操作的需填写操作日志。日常保养包括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对和检验。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定,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同时做好档案资料收集工作。未经定期检验、超出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保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在故障排除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章 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等,划定安全区域、确定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第二十一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条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四川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和《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22〕7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可以分为“管制类”和“非管制类”。“管制类”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其中剧毒化学品见《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化学品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压缩气体类采购和运输遵照《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指除“管制类”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服务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报相关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负责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化学废弃物进行处置。
第六条 党委保卫部(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防火、防盗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教学院、中心、科研平台)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管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成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组长由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由主管实验室的院领导、实验室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并设定危险化学品专职管理人员1名;
(二)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负责制定、完善院级危险化学品制度,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
(四)指导、督查、协调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和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六)通知或通报实验室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专职管理员负责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购买、领用和使用记录。
第九条 教学、科研实验室房间管理人,对本间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教师、课题组负责人是本课程、课题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采购和运输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不论采购数量多少、金额大小,均须统一申购。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科研实验的需要,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经使用单位领导审批,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并向公安机关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采购。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须由供应商或有资质单位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执行,必须由供应商或有资质单位负责运输到校内指定地点。货物签收前,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并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十三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在校内转运少量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小心谨慎、确保安全。气瓶必须使用气瓶推车运输。严禁将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装运输。严禁将易燃品与助燃品混装运输。
第四章 储存、保管、领用、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保管坚持专人负责制,即专人申购、专人领用、专人保管。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应将申购、领用、保管人名单报送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好购买、入库和领用登记台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做好使用、处理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易燃、腐蚀、精神和麻醉类药品实行“六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领用上述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由双管人员、领用监督人到场,做好相关记录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落实措施。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实验室领取危险化学品时,须填写《剧毒药品、控购药品领用申请表》(附表1),务必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领取危险化学品后,应及时返回实验室或使用地点,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场所。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有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化学品归还学校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做好称量登记台账,并填写《剧毒药品使用登记表》(附表2)。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在整个实验过程,指导老师必须在场。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其他非实验用途。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环保规定分类储存、规范处理。实验室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并将剧毒化学品类、有机溶剂类、氯族类、含酸碱类、腐蚀类、重金属类、废弃皿(沾染危废物的容器)等有毒有害物分开存放,集中处置。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仓库,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要每年提交一次,由学校联系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五章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
1. 剧毒药品、控购药品领用申请表
2. 剧毒药品使用登记表
附表1
剧毒药品、控购药品领用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 |
|
申请药品 名称 |
|
使用地点 (实验室) |
|
||||
领用数量 |
(克) |
预计使用 数量 |
(克) |
使用方向 |
教学 科研 |
||||
领用人1 |
|
证件 |
|
证件号码 |
|
||||
领用人2 |
|
证件 |
|
证件号码 |
|
||||
领用理由 |
请对实际用途、必要性、安全使用及管理等提出理由(实际用途需详细说明在哪间实验室使用、实验人员数目、实验目的,以及主要做什么实验、实验过程、领用化学品在实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终生成物是什么,如何处理生成物,如何保管)
领用人1: 领用人2:
实验室负责人: 日期: |
||||||||
申请领用剧毒药品、控购药品声明 |
我单位(及本人)申请领用剧毒药品、控购药品,保证将领用的剧毒药品、控购药品( )全部按合法用途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生产非法产品,不挪作它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加强对剧毒药品、控购药品的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专人管理,如实登记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剧毒药品、控购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视情节轻重,我单位(个人)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申请人签字: 教研室主任签字:
日期: 日期:
|
||||||||
主管安全领导意见 |
(请审核该实验项目内容是否纳入教学计划/科研范围)
审核人 日期 单位盖章 |
||||||||
实验室 意见 |
审核人 日期 单位盖章 |
||||||||
实际领用数量 |
(克) |
领用人 签字 (2人) |
|
发料人 签字 (2人) |
|
||||
领用地点 |
|
|
|
||||||
领用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证明人 |
|
||||||
实际 退回数量 |
(克) |
退回人 签名 |
|
接收人 签名 |
|
||||
退回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证明人 |
|
退回 放置地 |
|
||||
药品名称 |
|
领用总量 |
|
||||||
使用单位 |
|
领用责任人 |
|
||||||
使用地点 |
|
使用老师 |
|
|
|||||
使用人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日期 |
使用量 |
使用方向 |
使用 人数 |
实验最终物处理情况 |
签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1、公安部门规定,凡使用剧毒品、控购药品,必须填写剧毒药品、控购药品使用登记表,随时接受检查。请必须填写《剧毒药品、控购药品领用申请表、使用情况明细账表》,否则不予领用。
2、剧毒药品使用登记表随使用剩余物一同交回,归档保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及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以及《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的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实训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分类分级是以实验室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并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风险源的辨识,辨识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对重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管控措施并报所在单位备案;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及时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是根据实验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六类: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械类、电子类和其他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专业方向中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的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易制爆、易制毒、有毒化学药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高压、高温及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实验室从事的实验研究中涉及风险性大的因素,应明示于分类分级的标牌上,起到警示作用。管理重点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国家应急管理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含水产养殖)、植物学等方面教学与科研的实验室。其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另一类是生物材料,包括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使用后的病原生物需要进行杀灭处理,病害动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射线装置。管理重点是射线装置的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辐人员防护、辐射废物处置等的安全管理。
(四)机械类实验室
机械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材料科学、电气工程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设备与工具、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应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登记卡》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五)电子信息类实验室
电子信息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方向中涉及计算机设备、电子仪器、一般电气设备等设施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计算机机房。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电线老化、接地不良、线路超载、接触电弧火花、漏电保护失效等,由此可能导致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起火、电弧灼伤等。管理重点是用电设备及其供电设施的管理。
(六)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是指不包括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如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九条 以上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数量及危险程度,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评分,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度危险等级)、四级(低度危险等级)4个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所从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产生的风险;存放或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使用实验室射线装置、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起重类设备、高压强磁设备等产生的风险等(《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最多,风险最大。
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高毒、腐蚀危险气体,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存放或使用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存放或使用非豁免放射源或Ⅰ类、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千伏以上高压电;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大于等于8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大于等于40L(或Kg);涉及以上其中一项的实验室或者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80分,确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中等,风险程度中等。
危险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60L(或Kg)且小于8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30L(或Kg)且小于40L(或Kg);存放或使用除非豁免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外的射线装置;存放须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起重类设备;涉及以上其中一项的实验室或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60分≤评分<80分,确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较少,风险程度较低。
危险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40L(或Kg)且小于6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20L(或Kg)且小于30L(或Kg);存有传动类、转动类机械设备或强电类设备;涉及以上其中一项的实验室或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分≤评分<60分,确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少,风险程度低。
未列入以上3类的或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分的实验室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等级的,实验室负责人将实验室危险源情况、争议的问题及不能确定的原因报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一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针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配备完善的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和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各单位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检查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报学校备案;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检查重点。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二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针对重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配备较完善的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经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各单位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检查组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报学校备案;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检查重点。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三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有选择的针对重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适当配备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教学科研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检查组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检查并报学校备案。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四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实验室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可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相应记录;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各单位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动态调整。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教学科研单位报备,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及目标绩效考核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
2.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实验室安全自查表
附表1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
实验室安全 风险级别 |
评价指标 |
一级 |
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高毒、腐蚀危险气体 存放或使用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80L(或Kg) 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40L(或Kg) 存放或使用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 存放或使用非豁免放射源或Ⅰ类、Ⅱ类射线装置 使用千伏以上高压电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80分 |
二级 |
60L(或Kg)≤危险化学品存量<80L(或Kg) 3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40L(或Kg) 存放或使用除非豁免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外的射线装置 存放须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起重类设备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60分≤评分<80分 |
三级 |
40L(或Kg)≤危险化学品存量<60L(或Kg) 2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30L(或Kg) 存有传动类、转动类机械设备或强电类设备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分≤评分<60分 |
四级 |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分 |
注:以每间实验室为单位进行评级。
附表2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价指标 |
计分标准 |
计分 |
1 |
教学科研研究方向 |
15 |
所从事的实验是否涉及合成放热、压力实验、持续加热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因素 |
涉及合成放热实验,+5分 |
|
涉及压力实验,+5分 |
|||||
涉及持续加热实验,+5分 |
|||||
2 |
危险 化学品 |
20 |
实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危化品存量 |
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品<20L(或Kg),+10分 |
|
危化品存量<10L(或Kg),+5分 |
|||||
10L(或Kg)≤危化品存量<40L(或Kg),+10分 |
|||||
3 |
病原 微生物 |
10 |
实验室是否存有和使用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危险等级 |
无活性病原微生物或基因片段,不计分 |
|
存在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它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10分 |
|||||
4 |
危险 废物 |
10 |
实验室每月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 |
产生量<25L,+3分 |
|
25L≤产生量<75L,+6分 |
|||||
产生量≥75L,+10分 |
|||||
5 |
气体钢瓶 |
10 |
气体钢瓶数量 |
1-2个,+3分 |
|
3-5个,+6分 |
|||||
6个及以上,+10分 |
|||||
6 |
压力 容器 |
10 |
压力容器(气瓶除外)数量 |
1-2台,+3分 |
|
3-5台,+6分 |
|||||
6台及以上,+10分 |
|||||
7 |
加热 设备 |
5 |
烘箱、马弗炉数量 |
1-2台,+1分 |
|
3-5台,+3分 |
|||||
6台及以上,+5分 |
|||||
8 |
冰箱 |
10 |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冰箱使用年限,是否为防爆冰箱 |
使用年限<5年,+1分 |
|
5年≤使用年限<8年,+3分 |
|||||
使用年限≥8年,+5分 |
|||||
不是防爆冰箱或未进行防爆改造,+5分 |
|||||
9 |
管理 情况 |
10 |
实验室日常检查情况 |
实验室每天进行检查并有日检记录,不计分 |
|
实验室未建立日检制度或日检不落实或记录不完整,+10分 |
注:以每间实验室为单位进行评级。
附表3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表
说明:1.在自查结果相应栏目打“√”。
2.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所有的项目。
3.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序号为1.1~4.8的项目。
4.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序号为1.1~3.10的项目。
5.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序号为1.1~2.2的项目。
序号 |
检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涉及 |
||
1.1 |
安全责任体系 |
|||
1.1.1 |
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挂帅,确定具体分管领导。 |
|
|
|
1.1.2 |
安全责任人与学院、与实验人员分别签订安全责任书 |
|
|
|
1.1.3 |
学校与学院、学院与实验室、实验室与师生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
|
|
|
1.1.4 |
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需向实验者讲解实验室及设备使用的各项事宜,指导教师(导师)需承担学生实验期间的安全责任。 |
|
|
|
1.2 |
安全管理制度 |
|||
1.2.1 |
制定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将有操作指导性的制度、规程上墙。 |
|
|
|
1.2.2 |
建立安全检查和值班值日制度,并做好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得到及时整改。 |
|
|
|
1.3 |
安全教育培训 |
|||
1.3.1 |
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急演练。 |
|
|
|
1.3.2 |
建立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与考试系统,组织学生和相关教师学习和考试,发放合格证书,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
|
|
|
1.3.3 |
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报道,通过橱窗、网络、微信、手册等途径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温馨提醒,收回学生安全承诺书并归档。 |
|
|
|
1.3.4 |
指导教师(导师)要将实验室安全教育贯穿于整个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中,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 |
|
|
|
1.4 |
卫生消防安全 |
|||
1.4.1 |
每间实验室门口挂有安全责任牌,标明安全责任人、责任人电话等信息。 |
|
|
|
1.4.2 |
实验室内不放无关物品,无废弃物品,不烧煮食物、用餐、吸烟、睡觉过夜,严禁将饮食带入实验室,公共场所、通道无堆放仪器、物品现象,确保消防通道通畅。 |
|
|
|
1.4.3 |
实验室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所有房间的钥匙有备用,存放在单位办公室或传达室内,由专人管理。不存在门开着而无人的现象。 |
|
|
|
1.4.4 |
每间实验室配置消防器材,实验大楼粘贴逃生线路指示图,并安装应急指示灯。 |
|
|
|
1.4.5 |
实验室门上设有观察窗。超过200平米的实验室或楼层具有至少两处紧急出口。实验室内不得使用可燃性蚊香。 |
|
|
|
1.5 |
仪器设备管理 |
|||
1.5.1 |
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操作注意事项。 |
|
|
|
1.5.2 |
建立设备台帐,有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的记录。 |
|
|
|
1.5.3 |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及时关机并切断电源,包括电脑显示器电源,不能处于待机状态。无电脑、空调、饮水机等随意开机过夜现象。 |
|
|
|
1.6 |
用电安全管理 |
|||
1.6.1 |
电路容量、插座等满足仪器设备功率要求,配有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配置专用插座,长期不用时拔出电源插座。仪器设备接地良好。 |
|
|
|
1.6.2 |
不私自拉接、改装线路,无多个接线板串联、多个大功率仪器使用同一个接线板、接线板直接放地上、线路老化、使用花线和木质配电板、开关或插座破损未固定等现象。 |
|
|
|
1.6.3 |
配电箱无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地板上的导线有盖板或护套,加热器采用耐高温阻燃导线。 |
|
|
|
1.6.4 |
水槽边不安装电源插座,否则要用防护挡板或防护罩隔开。 |
|
|
|
1.6.5 |
无人状态下,充电器(宝)不能充电过夜。 |
|
|
|
1.7 |
实验过程管理 |
|||
1.7.1 |
进入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不高声喧哗,严禁吸烟,保持整洁。实验室内无穿拖鞋、短裤等现象。 |
|
|
|
1.7.2 |
遵守学校及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规范使用。 |
|
|
|
1.7.3 |
实验时不能脱岗,通宵实验须两人在场。 |
|
|
|
1.7.4 |
做好规范的实验记录。 |
|
|
|
1.7.5 |
实验结束,及时清理和打扫卫生。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要关闭水、电、气、门、窗等(有24小时不断电设备的实验室不关电)。 |
|
|
|
2.1 |
使用安全管理 |
|||
2.1.1 |
使用前认真阅读说明书,严格按说明书要求操作。 |
|
|
|
2.1.2 |
保持整洁,切忌在高温、潮湿、盐雾、雾菌和有强烈振动、干扰电磁场环境中工作,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
|
|
|
2.1.3 |
涉及高电压设备,要粘贴警示标识和操作须知,注意身体与高压电绝缘,最好用一只手操作,并站在绝缘板上。 |
|
|
|
2.1.4 |
实验时遇到有焦味、打火等现象,要立即切断电源,检查电路,排除故障。 |
|
|
|
2.1.5 |
电子天平不放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且用后及时清理。 |
|
|
|
2.2 |
用水安全管理 |
|||
2.2.1 |
了解实验楼自来水各级阀门位置,每个房间阀门处张贴阀门标识。 |
|
|
|
2.2.2 |
下水道畅通,无水龙头、水管、冷却水装置连接胶管老化破损漏水问题和自来水龙头开着人离开现象。 |
|
|
|
3.1 |
环境设施建设 |
|||
3.1.1 |
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布局合理。实验室标注涉及危险类别及防护措施,粘贴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
|
|
|
3.1.2 |
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对使用人进行培训,有安全操作规程上墙,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自屏蔽设施等)。 |
|
|
|
3.1.3 |
楼层或实验室配有应急喷淋装置和洗眼装置,水管总阀处常开状态,应急喷淋装置出水正常,喷头下方无障碍物,附近放置有毛巾或毛巾毯随时可用,洗眼装置水压适中以保证一定的出水高度,有巡检记录。楼层或实验室配备急救药箱。 |
|
|
|
3.1.4 |
安装监控门禁系统,实时监控实验室安全和学生实验现场。 |
|
|
|
3.1.5 |
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危险性实验必须有两人在场。 |
|
|
|
3.2 |
化学安全管理 |
|||
3.2.1 |
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有通风设备进行风速测定等维护、检修记录。换气扇使用正常。风机固定无松动、无异常噪声。 |
|
|
|
3.2.2 |
化学试剂标签齐全、清晰;配置试剂、合成产品等有统一的标签,标签信息包括名称、浓度、责任人、日期、储存条件等。 |
|
|
|
3.2.3 |
所有盛放化学试剂的容器必须加盖存放(包括浸泡玻璃器皿的酸缸、碱缸等);存放点通风、隔热、安全。饮料瓶存放试剂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专用标签纸。实验室内有吸液(油)棉/条带。 |
|
|
|
3.2.4 |
实验时,穿戴实验服,佩戴防护眼镜、手套,在特殊的实验室使用呼吸器或面罩(如有挥发性毒物、溅射危险等)。不使用破损量筒、试管等玻璃器皿。 |
|
|
|
3.2.5 |
实验室内有明确标识的实验废弃物存放点,按规定分类回收实验废弃物,配备统一容器分类存放、包装,并贴好统一的化学实验废弃物标签。 |
|
|
|
3.2.6 |
实验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实验室外不得堆放实验废弃物。及时清理过期试剂,定时清运化学实验废弃物和废旧试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处置。 |
|
|
|
3.3 |
生物安全管理 |
|||
3.3.1 |
配有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等级要求的生物安全柜,定期检查生物安全柜风速及高效空气微粒过滤器性能,并做好记录。 |
|
|
|
3.3.2 |
实验室安装防虫纱窗,入口处有挡鼠板。传递窗内无物品。 |
|
|
|
3.3.3 |
实验时佩戴防护手套。禁止戴实验防护手套操作未受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污染的设施设备(包括门窗、开关、仪器、冰箱、电脑等)。 |
|
|
|
3.3.4 |
实验废弃物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其中刀片、移液枪头等尖锐物使用纸板箱妥善包装,无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 |
|
|
|
3.4 |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
|||
3.4.1 |
建立气体钢瓶动态台帐,钢瓶颜色、编号等信息和字体清楚,在用气体有检验合格标识,悬挂状态标识牌和使用记录卡。 |
|
|
|
.3.4.2 |
气体钢瓶正确固定,确定管理责任人。钢瓶放置地面平整干燥,避免暴晒,不放置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不得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不得在地上滚动钢瓶。实验结束后,及时关闭气体钢瓶总阀。 |
|
|
|
3.4.3 |
气体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气体管路连接正确,并时常进行检漏。有气体管路标识,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粘贴详细的管路图。 |
|
|
|
3.4.4 |
独立的气体钢瓶室有专人管理,大量惰性气体或二氧化碳存放在有限空间内时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 |
|
|
|
3.4.5 |
气体钢瓶有定期安全检测标识,无过期气体钢瓶。废旧气体钢瓶及时报废,暂时不用气体钢瓶及时托管,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 |
|
|
|
3.5 |
加热设备安全管理 |
|||
3.5.1 |
定期检查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等加热设备的性能,严禁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等加热设备。 |
|
|
|
3.5.2 |
不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不使用塑料筐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
|
|
|
3.5.3 |
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等加热设备不直接放置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周围不堆放杂物。使用加热设备时有人值守(或10—15分钟检查一次)。 |
|
|
|
3.5.4 |
未经学校管理部门许可不使用明火电炉。有许可证使用明火电炉的,其使用位置周围无易燃物品,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溶剂。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
|
|
|
3.6 |
高速设备安全管理 |
|||
3.6.1 |
学生上机前,需按规定佩戴好防护用品,扎好袖口和头发,不准戴围巾、领带、手套,不准穿拖鞋、凉鞋,必须穿长裤,长头发的必须戴工作帽。 |
|
|
|
3.6.2 |
设备开动前,要观察周围情况,检查设备的防护装置是否可靠,工装、夹具、刀具及工件必须装夹牢固,合上安全装置,否则不准开动。 |
|
|
|
3.6.3 |
设备开动后,要站在安全位置上,不准接触运动着的工件、刀具和传动部件,禁止打开防护装置,禁止隔着设备转动部位传递或拿取工具等物品。 |
|
|
|
3.6.4 |
不准在设备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调整设备速度、行程或装夹工件、刀具,以及测量工件、擦试设备时,都要停机进行。 |
|
|
|
3.6.5 |
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台设备工作时,只允许单人操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检查,报告指导师傅。 |
|
|
|
3.6.6 |
工作结束后,擦净设备并进行适当维护;关闭设备电门,拉开电闸;刀具、工具、量具分别放回规定地方。禁止在设备上放置各种物品。 |
|
|
|
3.6.7 |
超高速离心机需要放置在离心室;在离心过程中,工作人员保持合理安全距离。 |
|
|
|
3.7 |
不断电设备安全管理 |
|||
3.7.1 |
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
|
|
|
3.7.2 |
不断电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性能完好,不超期使用(培养箱、冰箱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0年)。 |
|
|
|
3.7.3 |
培养室每天要检查相关设备(包括空调、时控开关、培养灯具等)是否正常运行,每周打扫卫生和灭菌,并做好记录。 |
|
|
|
3.7.4 |
培养箱、冰箱等不断电设备要放置在清洁整齐、干燥通风的工作间内,四周必须留有足够的空间,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及杂物。内部放置的各试瓶(或器皿)之间应保持适当间隔,以利冷(热)空气的对流循环。 |
|
|
|
3.7.5 |
服务器机房要保持干净、整洁,使用空调设备保持恒温。服务器要注重数据安全,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并整理磁盘。 |
|
|
|
3.8 |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
|
|
|
3.8.1 |
经常检查设备性能,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上墙。 |
|
|
|
3.8.2 |
严禁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带压拆卸,避开油、气等易燃易爆环境。 |
|
|
|
3.8.3 |
高压灭菌锅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
|
|
|
3.8.4 |
小型反应釜定期检测各种仪表、爆破泄放装置,反应介质不能超过釜体2/3液面。 |
|
|
|
3.9 |
大型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
|||
3.9.1 |
定室存放,定人管理,定人操作和维护,保持整洁卫生。制订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需上墙。 |
|
|
|
3.9.2 |
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定期对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
|
|
|
3.9.3 |
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计算机,除连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专用网外,不得连接其他网络,也不得上网。 |
|
|
|
3.9.4 |
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
|
|
|
3.10 |
激光安全管理 |
|||
3.10.1 |
制订激光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功率较大的激光器配备互锁装置。 |
|
|
|
3.10.2 |
操作人员佩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不带手表、指环、手镯等能反光的物品。激光照射方向不对他人造成伤害。 |
|
|
|
3.10.3 |
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实验;操作期间,必须有人看管。 |
|
|
|
4.1 |
危险化学试剂管理 |
|||
4.1.1 |
易制毒品的购买,需通过学院(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保卫处备案,公安部门审批,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
|
|
|
4.1.2 |
易制爆品的购买需通过学院(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批,保卫处备案,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购买后5日内到辖区公安部门备案。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或出借、转让。 |
|
|
|
4.1.3 |
易制毒品、易制爆品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存放的柜子要上锁,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
|
|
|
4.1.4 |
建立危险化学试剂动态台帐,将柜内存放的化学试剂名称清单粘贴在柜门上。 |
|
|
|
4.1.5 |
有序分类存放危险化学试剂,固体与液体、强酸与强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分开存放,不存在叠放现象,如在同一试剂柜中,液体需放置在下层。有机溶剂远离热源。 |
|
|
|
4.1.6 |
腐蚀溶剂配有托盘类的二次泄漏防护容器。对于易泄漏、挥发的试剂应存放在具有通风、吸附功能的试剂柜内。 |
|
|
|
4.1.7 |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试剂,用量较大的危险化学试剂存量控制在一周用量之内。 |
|
|
|
4.1.8 |
贮存危险化学试剂的冰箱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禁止使用无霜冰箱储存易燃易爆试剂。冰箱内储存的试剂必须密封好,标识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做好记录。冰箱中不得放置食品。 |
|
|
|
4.1.9 |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询。 |
|
|
|
4.1.10 |
实验室内不得大量存放危险化学废弃物,不得向下水道倾倒废旧危险化学试剂。 |
|
|
|
4.1.11 |
产生有毒和异味废气的实验,配置气体吸收装置。 |
|
|
|
4.2 |
危险生物制剂管理 |
|||
4.2.1 |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须向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相关实验和研究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
|
|
|
4.2.2 |
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报警装置。有病原微生物保藏、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对病原微生物的操作具有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
|
|
|
4.2.3 |
开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或经灭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1/ ABSL-1及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 |
|
|
|
4.2.4 |
实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涉及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的实验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灭菌处理,贴好标签,送有资质的单位签约处置,并有处置记录。 |
|
|
|
4.2.5 |
BSL-2/ABSL-2及以上等级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
|
|
|
4.2.6 |
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须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使用实验动物需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具有合格证明。 |
|
|
|
4.2.7 |
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解剖实验动物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
|
|
|
4.2.8 |
建立农药采购、使用记录制度,内容包括采购时间、采购公司、农药名称、生产企业和使用时间、地点、对象、用量,保存2年以上。储存农药的柜子要上锁。农药废弃物交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经营者回收。 |
|
|
|
4.2.9 |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说明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
|
|
4.3 |
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管理 |
|||
4.3.1 |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购买前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
|
|
|
4.3.2 |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储存于专门的保险柜中,有规范的领取、使用、处置台账。 |
|
|
|
4.4 |
危险实验气体管理 |
|||
4.4.1 |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分开存放。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通风、远离热源。 |
|
|
|
4.4.2 |
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粘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
|
|
|
4.5 |
特种设备管理 |
|
|
|
4.5.1 |
特种设备需定期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
|
|
|
4.5.2 |
从业人员须经过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
|
|
|
4.5.3 |
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操作流程上墙。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
|
|
|
4.6 |
高温加热设备管理 |
|||
4.6.1 |
马弗炉、电阻炉等无超期服役现象(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 |
|
|
|
4.6.2 |
马弗炉、电阻炉等不得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周围不堆放杂物。使用马弗炉、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有人值守(或10—15分钟检查一次)。 |
|
|
|
4.7 |
不带防护罩高速设备管理 |
|
|
|
4.7.1 |
操作前应按照规程要求佩戴防打击的护目镜,开启设备前需认真检查是否取下卡盘钥匙和刀架钥匙等; |
|
|
|
4.7.2 |
在加工过程中需注意加工屑及冷却液的飞溅,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
|
|
|
4.8 |
不间断电源管理 |
|||
4.8.1 |
不间断电源应保证散热良好、周围清洁,严禁在上面堆放杂物。负载不能超过额定的输出功率。长期不停电时,每三个月要放电一次。 |
|
|
|
4.8.2 |
定期检查使用较长时间的电池有没发热,如电池发热需及时更换。当不间断电池发出急促报警声时,及时更换。 |
|
|
|
5.1 |
高度危险化学试剂管理 |
|||
5.1.1 |
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民用爆炸品的购买,需通过学院(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保卫处备案,公安部门审批,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
|
|
|
5.1.2 |
剧毒品购买后5日内到辖区公安部门备案。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购买后3日内到辖区公安部门备案。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或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 |
|
|
|
5.1.3 |
存放剧毒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品必须配备专门的保险柜并固定,配备监控报警装置(与公安部门110联网),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使用时两人同时在场,计量取用后立即放回保险柜,并做好使用记录。残余、废弃的剧毒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品或空瓶的处置按规定进行,双人签字记录。存放和使用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的场所需通过专业机构的安评。 |
|
|
|
5.1.4 |
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存放的柜子要上锁,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
|
|
|
5.2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 |
|||
5.2.1 |
人间传染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采购前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自行分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报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保藏。 |
|
|
|
5.2.2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储存的容器应当密封,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印有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
|
|
|
5.2.3 |
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中进行。并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 |
|
|
|
5.2.4 |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
|
|
|
5.2.5 |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
|
|
|
5.2.6 |
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处置实现溯源追踪。 |
|
|
|
5.3 |
放射性物品管理 |
|||
5.3.1 |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 |
|
|
|
5.3.2 |
放射性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工作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范操作,佩带个人剂量计,并按时进行剂量检测(3个月一次),提供合格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
|
|
|
5.3.3 |
放射源储存库双门双控,并有安全报警系统(与公安部门110联网)和视频监控系统。涉辐实验场所有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剂量报警仪,配备各种辐射防护器材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场所检测报告。辐照设施设备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连锁装置。有专门存放放射性废弃物的容器和暂存库。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室有衰减池,或者有非密封性专门回收处置场所。 |
|
|
|
5.3.4 |
放射性物品的采购和转让转移有学校及政府环保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转移和运输有学校及公安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变更有登记台帐。 |
|
|
|
5.3.5 |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装置和实验操作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 |
|
|
|
5.3.6 |
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需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中、长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并有处置记录。短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放置10个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后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及造成的损害,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应急机制,规范实验室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按以下类别认定: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遗失、被盗、燃消停烧爆炸等事故;
(二)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
(三)触电事故:指各种原因导致实验室触电且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四)公共卫生事件:指实验室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发生遗失、泄漏以及存放这类微生物的装置发生重大损坏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事件;
(五)其他事故:除以上事故以外的其他导致实验室有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是工作的首要任务。
第五条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对实验室发生的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各司其职。
第七条 妥善处理,四不放过。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在坚持“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认真整改不放过,不吸取教训不放过,不处理责任人不放过”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第三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八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成立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人员构成
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党委保卫部(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各学院(单位)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应急处理临时指挥部;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理。
第四章 安全事故响应及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采取自救、互救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或119求助,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部门及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进展。
第十二条 对重大及较大安全事故,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在确认事故后立即向上级等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无论在何时何地,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均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有效的疏散无关人员,避免对人员造成更大伤害。各级安全工作机构的应急联系电话如下:
党委保卫部(处):2340098
校医院:2341225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2340037
紧急电话: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
第十四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触电
发生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立即通知学校电工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及时联系医院救治。
第十六条 火灾
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一)第一时间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二)迅速查看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诱发次生灾难。
(三)果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选用正确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1. 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采用水冷却法灭火;但对珍贵图书或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
2. 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的火灾,应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
3. 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4. 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四)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第十七条 中毒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迅速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
(二)经口中毒。毒物无腐蚀性时,要立即刺激催吐,可饮大量清水引吐,或用药物(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引吐。
对于氯化钡、碳酸钡中毒,可口服硫酸钠。氨、铬酸盐、铜盐、汞盐、羟酸盐、醛类、脂类中毒,可喝牛奶、生鸡蛋等缓解剂。烷烃、苯、石油醚中毒,可喝一汤匙液状石蜡和一杯含硫酸镁或硫酸钠的水。
(三)经皮肤中毒。将中毒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
第十八条 灼伤
(一)试剂溅入眼内时,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洗眼器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医院治疗。
(二)皮肤被强酸灼伤时,先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相关部位10-15分钟,再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肥皂液进行洗涤。当皮肤被草酸灼伤时,应用镁盐或钙盐进行中和。
(三)皮肤被强碱灼伤时,尽快用水冲洗至皮肤不滑为止,再用稀醋酸或柠檬汁进行中和。当皮肤被生石灰灼伤时,应先用油脂类物质除去生石灰,再用水进行冲洗。
(四)皮肤被液溴灼伤时,立即用2%硫代硫酸钠溶液冲洗至伤处呈白色;或先用酒精冲洗,再涂上甘油。眼睛受到溴蒸气刺激不能睁开时,可对着盛酒精的容器注视片刻。
(五)氢氟酸灼伤时,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以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然后用甘油氧化镁涂在纱布上包扎。
(六)苯酚灼伤时,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4体积10%的酒精与1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
经过初步急救后,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 爆炸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爆炸引发的火灾参照十七条“火灾”应急预案处理。
(四)爆炸引发人员受伤,应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
第二十条 丢失、被盗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事件,工作人员应保护、封锁现场,立即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并在确定丢失原因和地点后,积极查找。同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积极配合进行调查、侦破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物安全
(一)刺伤、切割伤或擦伤
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伤口,挤出伤口血液,用消毒液(75%酒精、碘伏、0.2-0.5%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涂抹或浸泡伤处,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污染
1. 病原微生物泼溅到实验人员皮肤上,立即用75%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 病原微生物泼溅到实验人员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
3. 病原微生物泼溅到实验人员衣服、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用消毒液(75%酒精、碘伏、0.2-0.5%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第六章 安全事故后期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安全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相关责任部门、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各学院(中心)、独立建制科研平台进一步完善并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制定本实验室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5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四川省平安校园建设实施方案》(川教工委函〔2022〕3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并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四川省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岗位责任清单》及《内江师范学院安全管理责任清单2.0》等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管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联系的教学单位(科研平台)负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学校与教学教辅单位及科研平台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
(三)统筹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
(四)督促各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巡查、专项检查、考核评价和隐患整改等工作。具体负责危险化学药品闭环台账管理检查、危废品处置检查、应急预案检查等。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与实训安全工作业务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指导各单位制定并落实教学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责任;强化教学实验室与实训安全教育培训;牵头进行专项检查,定期排查和消除教学实验与实训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以及师生安全。
第九条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是学校科研实验室与平台安全工作业务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各单位制定并落实科研实验室与平台相关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责任;强化科研实验室与平台安全教育培训;牵头进行专项检查,定期排查和消除科研实验室与平台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以及师生安全。
第十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党委保卫部(处):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更换;负责对实验室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在新生入学教育中设置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将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作为评优、评奖的内容。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专职实验岗位人员编制核定;统筹开展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将实验室安全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计划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建设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实验室信息网络安全。
基建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实验场所和实验室安全建设工程。
后勤保障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负责实验场所和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维修工程;协调医疗资源,配合做好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须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实验室安全手册;
(三)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全面辨识和管控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做好危险物品和危险设备设施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台帐;
(四)负责制定本单位涉及实验室安全风险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安排专人参与建设项目的过程安全监管,做好本单位教学和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的评估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安排一名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并有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并建立台账;
(八)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及时处置、报告和警示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及善后工作;
(九)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须与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任务,组织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做好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监督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用品和设施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和实验废物分类收集等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申报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七)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和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本实验室一位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做好本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三)做好本实验室的危险物品的管理台帐和安全保管;
(四)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验室和实验危险程度,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和确认;
(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协助实验室负责人落实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
第十四条 凡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或其它活动的人员是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
(二)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实验活动所涉及安全状况的预研判,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做好实验室运行记录;
(三)对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情况,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员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四)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实验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是化学、生物类及与辐射相关等危险级别高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各单位的安全审核结果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和防盗装置。
在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过程中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七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对实验动物尸体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实验室不得私自丢弃或掩埋。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辐射源使用单位必须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和视频监控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直接接触辐射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液、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各单位不得将有毒有害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用电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安全责任人在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水电,除冰箱等需持续运转以外的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夜间连续用电,使用人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夜间用电。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负责人申请,经现场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学校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完好性,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危险等级等信息统一制牌,并张贴在实验室外醒目位置。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用房的备用钥匙,由专人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实验教师代表、实验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每年不少于4次,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 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 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 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各单位应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各实验室应做好每周检查及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责任人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防范措施,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各单位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保卫部(处),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和党委保卫部(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及应急预案。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其它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原《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一、人员构成
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党委保卫部(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二、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决策、部署和督查;
(四)筹措相关建设经费等。
为规范校内物资(设备)的临时借用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各单位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都属于学校资产,校内临时借用必须按程序向学校申请办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借用。
第二条 借用程序
1. 借用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物资(设备)校内临时借用申请表》(见附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借用事由、借用时间、借用人、品名、数量及归还时间等。
2. 借用单位负责人据实审批签字。
3. 借用人凭《申请表》到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批,获批准后到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维修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借用制度
1. 学校物资(设备)仅限校内工作人员借用,遵循谁借用、谁负责的原则。
2. 物资(设备)的借用必须由借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借用。
3. 原则上借用单位需提前两天完成物资(设备)借用申请程序,少量物资(设备)的借用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批量物资(设备)借用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特殊原因需书面说明)。不论借用物资(设备)数量多少,借用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 全程的搬运、安装由借用单位负责,使用完成后由借用单位负责归还。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可以调派用工、技术服务进行配合。
5. 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维护借用物资(设备),归还时不得损坏和短缺零部件,做到干净整洁原样归还。
6. 易耗品、易燃品、剧毒品及贵重金属等不能借用。
7. 借出单位负责对借用单位借用归还物资(设备)的完好性及数量进行验收。
第四条 赔偿办法
1. 借用的物资(设备)在借用期间应妥善保管,如损坏、丢失,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2. 因借用人辞职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追回借用物资(设备)时,借用单位负责人负责追回,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追回,则由借用单位承担借用物资(设备)赔偿费用。
第五条 附则
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物资(设备)的借用管理,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
2.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物资(设备)校内临时借用申请表
为加强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对临时用工、临时货物运输用车的规范管理,保障学校、临时劳务用工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劳务用工及临时货物运输用车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文件、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用工用车原则
(一)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在实施中注重绩效管理、安全管理;
(二)能够胜任实际劳务用工量的临时务工人员,须身体健康、无疾病,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员工不超过60周岁,女员工不超过55周岁;
(三)使用货物运输车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
二、用工用车范围
资产的调配、报废资产的回收、库房整理、一般设备物资的搬运等。
三、薪资标准
(一)临时用工薪资: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文件,薪资标准每小时18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二)货物运输车辆:招标采购货物运输公司服务或临时租用有货物运营资格车辆运输。
四、用工用车流程
(一)用工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用工用车单;
(二)临时用工用车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三)国资处经办人员核实用工人数、用车数及用工时间;
(四)安排工作人员实施;
(五)工作完成后,用工单位组织实施人在临时用工用车单上确认用工人数、用车数、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后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临时用工用车单交国资处。
五、其它
临时用工用车全过程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组织人员应确保高效、规范、安全的完成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川教函〔2016〕370号)及《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21〕1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闲置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闲置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电子图书、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学校划拨用地、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各单位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管理、分类授权、效益管理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重要事项决策;重大事项须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二) 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审核、审批、报备管理等;
(三) 根据需要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四)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登记、统计和清查工作,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 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按照“谁出租、谁出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负直接责任。其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出租的招标需求和文本起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租金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二) 负责监督承租(借)方的经营、使用行为,督促承租(借)方严格执行合同、协议约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等;
(三) 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合同、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国资处;
(四) 每年一月上旬向国资处报送上年度出租收益报表、出借资产情况统计表。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统一管理,授权归口实施。
(一) 各学院、图书馆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电子图书、软件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二)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房产中对内服务保障的银行、邮政、通信等房产的出租、出借管理;
(三)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会议室、报告厅等资产的临时出租、出借管理;
(四) 教务处负责学校公共教室等资产的临时出租出借管理;
(五)体育学院负责学校体育场馆等资产的临时出租出借管理;音乐学院、团委负责所管理的舞蹈房、音乐厅、演奏厅等资产的临时出租出借管理;
(六)上述未涉及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国资处负责或授权相关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章 审批管理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省教育厅报备或报批。其中: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500万元及以下,或账面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但租期、出借期在6个月及以内的,报教育厅备案;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且租期、出借期在6个月以上的,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报备手续:
(一)申请。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提交国有资产拟出租、出借申请材料;
(二)审核。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国资处;
(三)审批。国资处报分管国资工作校领导审核,并根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性质、规模进行逐级审批。审批权限及流程见附件1;
(四)报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或报备的,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向省教育厅进行报备或报批。
第十三条 资产的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出租期限8年以上、出借期限6个月以上的项目,不论资产金额大小,均须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价格,一般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确定。出租底价应是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认定价值,且评估机构必须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中介机构库中遴选。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出租,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 公开招租;
(二) 邀请招租;
(三) 协议租赁。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一) 招标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邀请招租方式,但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二) 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以及期限在30天内临时租赁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公开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
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保证金收取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出租仪器设备、家具等,但留置在校内的,其保证金收取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物搬离学校的,保证金收取标准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学校资产出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并切实防范群体事件风险。
第十九条 国资处与计划财务处每年应定期核对资产出租收入,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对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行为,按本办法,追究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责任和承租方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被授权单位的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隐匿、挪用、坐支资产出租收入或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协助、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承租方的日常监督检查、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租方应按学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守法经营,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在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追究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若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租、出借资产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缴租金,并依规追究当事人和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及流程
2. 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可行性论证报告
3.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资产明细表
4. 房屋出租出借明细表
5. 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明细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贵设备)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精贵设备范围:
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为大精贵设备。
第三条 大精贵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规划论证、科学配置、开放共享、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大精贵设备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运行机制。
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为学院管理的大精贵设备;
单价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或价值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为学校管理的大精贵设备。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大精贵设备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落实大精贵设备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
(二) 协调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对大精贵设备的购置论证;
(三) 负责对大精贵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对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设备进行调配;
(四) 负责汇总、统计和报送大精贵设备使用相关信息;
(五) 负责执行采购合同。
第六条 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的大精贵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及购置论证、审批;负责使用方向为科研的大精贵设备开放共享建设、管理,以及上级部门对大精贵设备的管理考核;参与设备验收;
(二) 教务处:负责主要用于教学的大精贵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及购置论证、审批;负责使用方向为教学的大精贵设备开放共享建设、管理,以及上级部门对大精贵设备的管理考核;参与设备验收;
第七条 各教学(辅)单位、科学平台职责:
(一) 负责制定本单位大精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开放共享、使用维护、考核评价与激励、设备操作规程;
(二) 落实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设备技术负责人、管理人,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运行机制实施;
(三) 负责本单位大精贵设备使用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四) 负责编制本单位大精贵设备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和分类收费标准,并报计划财务处审批;
(五) 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及学校对本单位大精贵设备的使用管理考核结论,及时予以整改;
(六) 对大精贵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七) 根据学校统一要求,每年年末对大精贵设备进行盘点。
第八条 技术负责人、管理人职责:
(一) 负责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二) 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基础上,开发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发挥更大效益;
(三) 识别可能影响测试结果的环境条件,并加以监测、控制和记录,确保工作环境满足测试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 购置
第九条 大精贵设备的购置,按《内江师范学院装备(服务)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内江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拟购大精贵设备的预算金额进行分级论证:
(一)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大精贵设备,由申请购置单位组织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及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参加;
(二)40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大精贵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相关单位及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参加;
(三)60万元(含)以上的大精贵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相关单位及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参加,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主持论证。
第十一条 论证主要内容:
(一) 结合当前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拟购大精贵设备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 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技术、质量、价格、档次);
(三) 技术力量的配备及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四) 辅助配套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五) 预计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校内、外共享方案。
第十二条 论证职责:
(一) 申请购置单位须对《论证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 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意见”的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论证通过后,按《内江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或《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四条 由申请购置单位负责人牵头组成验收小组,其成员由设备申请人、同行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设备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组成;国资处视情况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过程:
(一) 验收前,申请购置单位应按合同要求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 设备到达装备地点后,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开箱,待验收小组成员到齐后方可开箱;开箱验收时原则上应有供应商代表或技术人员在现场并按合同要求执行,必要时应进行开箱过程的现场录像和拍照;
(三) 开箱验收,主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并留存作为设备管理档案),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按合同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及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四) 验收时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大精贵设备开箱记录表》(附件1)及《内江师范学院资产验收单》(附件2),验收小组成员应在开箱记录上签字。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学校,由国资处送学校档案馆存档,使用单位如果需要可以向档案馆借用;
(五) 设备应在到校一周内进行现场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测试、验收等工作;如出现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记述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按合同相关条款及时办理并提出索赔(验收人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书面向国资处报告问题),如因管理或人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六) 在保修期内,购置单位对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十六条 资产入账: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管理单位应定岗聘任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专门负责大精贵设备的管理,并保持相对的稳定,大精贵设备管理人员名单及时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八条 大精贵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所制定的使用管理制度,应张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之处,使用时及时填报《仪器设备运行记录》。
第十九条 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鼓励大精贵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对外开放服务按学校审批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收费或改变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二十条 大精贵设备发生故障或配件遗失时,要及时组织修复或报告。对较大事故,仪器设备管理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报告,由管理单位根据事故原因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国资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大精贵设备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因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分解时,应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国资处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大精贵设备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特殊情况下确需对外租、借时,按《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要对每台大精贵设备建立完整档案,包括:申报购置论证资料、采购合同(可以是复印件)、安装验收记录、产品技术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使用运行记录、维护维修记录、功能改造记录、报废处置记录等全生命周期信息,并编制案卷目录,专人管理,如遇设备调拨转户,档案要跟随设备转交。
第二十四条 管理单位要加强在网络环境下测试数据的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大精贵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应对分析、测试等开放服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如国家有资质要求的,应积极组织申请相关资质认定。未取得资质认定的管理单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测试数据和结果。
第六章 调拨、报损、报废及损坏丢失处置
第二十五条 经考核,对闲置不用或长期使用率很低的大精贵设备,无论何种经费购置或何种原因,应由国资处提出调拨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及时调拨到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如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一) 折旧后账面价值为零,且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无修复价值者;
(二) 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三) 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四) 设备维修费超过设备原值50%以上的;
(五) 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申请报废设备,由管理单位通过“内江师范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处置申报,并提供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纸质版材料,国资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后出具《大精贵设备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附件3),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因长期使用造成自然磨损,或由于事故原因造成技术性能、精度指标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设备,可申请降级使用,作为一般设备管理,申请降级办理程序与报废处置相同。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设备的损坏、丢失(含配件遗失),按照《内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章 使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22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的要求,学校定期由归口管理部门对管理单位的大精贵设备进行使用管理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建设及档案管理情况;根据购置论证报告预计效益分析并通过运行记录评估运行状况;教学、科研成果效益、共享服务效益;设备功能利用率与功能开发状况。对于管理和使用效益差的单位,学校将暂缓该单位购置新的大精贵设备。
第三十条 考核要求:设备使用人(单位)对提供的考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管理单位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查、核实并考核;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管理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抽查。
第三十一条 在设备使用管理中,因失职或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内师院物字〔20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修订稿)
2. 内江师范学院大精贵设备开箱记录表
3. 内江师范学院资产验收单
4. 内江师范学院大精贵设备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政府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教育和引导全校师生员工逐步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组织和动员各单位积极开展节约相关工作,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按照四川省节约型高校评估标准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就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的重要意义
构建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深刻总结现代化建设经验,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节约型校园建设,是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高等学校是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高校师生是社会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和实践者。我们要通过创建节约型校园,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培养具有节约意识和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全社会节约意识做出积极贡献。
创建节约型校园是实现学校内涵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对我校的发展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学校建设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学校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只有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才能保障学校健康、快速发展。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把节约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全校上下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以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以降低运行成本为目标,增收节支,加强管理,强化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健全节约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保证节约型校园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
(一)节约用电
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利用自然光照明,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做到人走灯灭,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走廊、通道及办公区内的道路、庭院等照明需求较低的场所采用60瓦以下的节能灯并安装自动控制开关。饮水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要尽量减少待机消耗,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下班前切断电源开关。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楼层间隔三层以内不搭乘电梯。
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在30℃以上方可开启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5℃以下开启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下班前一律关闭空调风机开关。
(二)节约用水
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组织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根据实际需要摆放不同容量的瓶装饮用水;单位内部开会提倡自带水杯,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和瓶装纯净水,杜绝铺张浪费。严禁使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校园内部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要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进行灌溉,采用滴灌、自动喷灌、循环回水用水等先进灌溉方式,节约灌溉用水。
(三)节约粮食
节约粮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全校师生的行为准则。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爱惜粮食、节约粮食意识,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食堂要强化经济核算和成本控制,加强粮食、副食品和原材料的采购、储存及加工管理,要实行精细化管理,要在餐厅摆放提示牌或张贴宣传画,提醒用餐人员注意节约,提倡“光盘”行动,管理人员要加强巡视,对造成浪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职工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引导和教育学生爱粮惜粮。
(四)节约用车
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合理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及时报废、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组织推广驾驶员节油技术培训,提高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节油业务知识和技能。在车辆行驶期间或待车期间少开或不开空调,降低公务用车油耗。
加强公务车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格实行车辆定点定车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和定期保养制度;提倡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非紧急公务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节假日除保留值班车辆外封存车辆,尽可能减少公车使用。
(五)节约办公经费
加强办公电话使用管理。工作联系使用电话应尽量做到长话短说;严禁用办公电话聊天、打声讯电话;区间电话、长途电话可利用IP电话等优惠业务,减少电话费用支出。
千方百计节约办公经费开支。根据工作需要采购和领用办公用品,严格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充分利用网络办公,学校所有文件均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下发,尽量少发或不发纸质文件;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加快推进办公无纸化进程。提倡双面用纸和信封、复印纸的再利用。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提倡使用节能环保铅笔、再生纸等节能环保办公用品。
(六)控制会议和公务接待经费开支
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提倡开短会、发短文,提高效率。一般性会议不印发领导讲话。提倡开会自己带包、带笔、带本,尽量不统一发放文件袋(包)、记录本和笔。
严格控制公务活动规模,反对重形式、比规格、讲排场的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现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不搞超规格接待,坚决杜绝工作日中午饮酒以及用公款大吃大喝。
(七)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以多种形式让干部职工体验节约能源资源活动,提醒大家注意节约能源,提高节能意识。
(八)控制源头,做好管理工作
大力提倡勤俭办事,严禁各种物资失管失控。要加强对各种耗能设备的巡视检查,定期进行能耗监测评估,对高耗能的设施及时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强对办公楼宇的管理,搞好水电设备的日常维护,明确专人负责,合理控制用量。
三、加强领导,努力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建设节约型校园,关键在领导示范,重在抓落实。学校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把建设节约型校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节约型校园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学校成立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由校长任组长,负责研究、检查和督导各项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本单位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搞好宣传发动,广泛开展教育活动
深入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校园的专题学习活动。组织学习相关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文件以及我校创建节约型校园的相关文件。要把节约型校园建设同党、团组织活动和单位政治学习紧密结合进行,把节约教育作为新生入学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充分发挥校内外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创建节约型校园的浓厚氛围。校报、校园网开设创建节约型校园专栏或专题,宣传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重大意义及党和国家关于资源节约的政策、法规、相关知识;宣传我校各单位节约资源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开展主题调研活动,搜集和整理目前存在的浪费行为和现象,并对严重浪费现象予以揭露、曝光,积极推动节约型校园创建活动。
(三)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各单位和个人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认真查找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浪费问题,制定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涉及到全校性的问题要提出操作性强的方案和解决办法。各单位的整改措施和形成的制度要在本单位公布,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监督检查,奖优罚劣
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考核部门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把节约型校园建设作为作风建设内容,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设节约型校园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努力把我校建设成节约型校园。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师院发〔2014〕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修缮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修缮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手续和质量控制办法,提高修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拨款、学校预算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等进行的修缮类土建、安装、改造、管线、装饰、装修等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后勤处是学校修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修缮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修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招标、投标、签订合同、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规定程序,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修缮工程费用,并追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修缮工程立项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修缮原因、工程概算、经费渠道、工程施工地点及范围、工程内容和要求等。
一、校内各单位在上年度的9月30日以前做好第二年度概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报后勤处相关科室。
二、后勤处在每年的10月30日以前做好项目申请的统计和可行性调研工作,11月10日前报学校计财处。
第五条 修缮工程立项审批按照概算金额实行逐级审批。
一、概算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由维修服务中心提出实施方案,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后,报后勤处处长审批实施。
二、概算金额在1——5万元的项目由维修服务中心报后勤处处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
三、概算金额在5——10万元的项目由后勤处报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和后勤处集体研究审批。
四、概算金额在10——100万元的项目由后勤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五、概算金额在100万以上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第六条 严禁拆分项目,未按程序申请立项和审批的项目后勤处不予受理,学校不实施。
第三章 方案及招投标
第七条 项目方案的确定:后勤处根据立项情况,对项目提出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同时组织使用单位及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对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进行会审,按照会审提出的要求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确定施工方案。
第八条 后勤处按照审定的方案,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并报学校审计处,审计处按《内江师范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审定,经审定后作为招标的控制价。
第九条 根据政府采购的要求,单项或批量修缮工程控制价在政府采购限额及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金额以当年政府颁布的采购标准为准。
第十条 单项或批量修缮工程控制价在5万元至政府采购限额以内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被邀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十一条 单项修缮工程控制价在1万元至5万元的项目,依据《内江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在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的监督下,后勤处通过比选、竞价或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在实施或运营过程中,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属于抢险、救灾、安全隐患排除、时间紧迫等必须立即处理的,可经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后勤处、使用部门共同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项目估算金额较大时还需要报学校主要校领导审批,完善手续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选定一家具有相关资质、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实行施工合同管理。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工程项目施工具体内容和做法、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工期、付款方式和经济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后勤处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进行全程管理,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和新增工程控制。
一、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材料、标准和期限。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必须经审计处、后勤处共同验收许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修缮工程项目变更实行审核制,对变更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10%且变更金额小于5万元的项目,由后勤处签发变更通知书;变更金额超过该项目总投资10%或者变更金额超过5万元,按立项规定的金额及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工程收方。工程量在1万以上项目的由审计处、后勤处和施工方共同收方。
第十八条 工程材料一般情况下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学校验收。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学校采购或由学校确认其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应由后勤处牵头,审计处、使用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五章 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组构成:由后勤处、使用部门、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的条件:施工单位的报验申请,按施工合同、施工方案要求已全部完成工程内容,水电等设施已能正常使用,设备安装经试运转合格,与工程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齐全。由后勤处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的依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新增工程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方式:听取汇报,审阅技术文件,现场察看等。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工程,签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结算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后勤处。
第二十五条 后勤处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结算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
一、项目批准建设资料: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设计图纸(或工程做法;草图;示意图)、预算书;
二、变更资料:变更申请及批复文件、变更签证、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清单、与变更相关的会议纪要或情况说明等文件;
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结算书、收方资料、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纪录、设备清单(项目中有设备的必须提供)、工程竣工图(或竣工草图);
四、合同书或协议书:招标文件,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等;
五、其它工程结算审计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结算审计过程中,后勤处应负责配合、解释并介绍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情况,向审计处提供审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后勤处应将竣工结算资料与审计处审核意见存档,形成项目完整档案,交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审计处审定结果,按规定及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内江师范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22日
为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 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 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 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党政负责人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7.及时向当地街道(乡镇)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突发事件预防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学校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新生入学前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登记制度,提高学生疫苗接种率,防止疫苗相关疾病的发生或流行。
5. 依法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加工、运输、存储、使用、处理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五、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各二级学院或各二级单位汇总后发校医进行追踪观察,以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1. 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2. 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医务室及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4.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以下分级标准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标准界定。
(一)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
(2)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3)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进行控制。
(4)传染病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5)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4)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5)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3)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学校不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会议时间;学校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暂缓进行。
(4)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厕所等场地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5)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1)要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鼠疫及肺炭疽的疑似病例,可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出现一例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学校在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须报市教育局批准。
(2)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如学校停课放假,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3)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二)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1.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学生管理组、安全保卫组6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相应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学校党委书记 学校校长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
成员:学校办公室、国资处、后勤处、保卫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院长。
2. 主要职责
校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全校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承担,负责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疫情,负责校内有关应急事件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做到信息准确、公开、透明。
后勤保障组:由国资处、后勤处承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物质保障。
医疗防疫组:由后勤处承担,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疫情,并负责对病员的救治、隔离和师生员工的预防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保卫处承担,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安全保卫工作。
教职工管理组:由人事处、各二级学院承担,负责全校教职工的防治管理工作。
学生管理组:由学生处、各二级学院承担,负责全校学生的防治管理工作。
八、该预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内师院发〔2016〕127号)同时废除。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校师生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教育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传染病防控及相应保障措施、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理及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成立学校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后勤处,后勤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防疫科具体负责日常的传染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职责
1. 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 负责疫情信息上报上级行政部门等相关工作;
3. 把传染病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教务处职责
1. 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程,确保学生掌握健康知识;
2.负责组织对校内辅导员和班主任等骨干教师进行相关传染性疾病知识的培训;
3.严把休复学关。因传染病需要休学的同学,需要定点医院机构或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开具休学诊断证明。达到复学的条件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属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复学证明。休复学证明要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交由学校卫生防疫科,由卫生防疫科认定后,才能休复学。
第七条 后勤处职责
1. 做好校园内的消杀工作,杜绝四害造成的传染性危害;
2. 做好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3. 做好校内校园环境的卫生工作;
4. 做好全校的传染性疾病的宣传和专业性指导工作;
5. 协助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6. 负责学校范围内传染病疫情联络工作;
7. 做好传染病的登记、追踪和随访工作。
第八条保卫处职责
1. 在传染病事件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师生、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 在重大疫情发生时,看好校园各个出入口,严格校园出入制。
第九条宣传部职责
1. 负责信息发布和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 组织开展传染性疾病的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国资处职责
1.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
2. 及时向上级申请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十一条学生处职责
1. 负责学生的宿舍管理;
2. 负责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
3. 协助组织开展相关传染性疾病的讲座及其他活动;
4. 组织二级学院开展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上报。
第十二条 计财处职责
1. 强化预算管理,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经费,并及时足额划拨;
2. 加强监督,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职责
1. 做好学生晨午检工作,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建立晨午检工作记录档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告知学校疫情联络人;
2. 做好因病缺勤登记,并每日汇总给学校卫生防疫科;
3. 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传染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做到工作留痕;
4. 新生的体检报告由二级学院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缺勤登记工作,因传染性疾病缺勤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学校卫生防疫科。
第四章 疫情报告
第十五条设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全校师生员工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机构反映。
第十七条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安抚及环境消毒工作。
第五章 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各医务人员定期进行病媒生物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落实晨午检制度,对缺勤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二十条加强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教室、宿舍要经常通风,设置防蚊灭蝇设施。
第二十二条食堂要讲究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加强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及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那些玩忽职守,导致传染病疫情扩散流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控烟健康教育,保护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学校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其他在我校进行学习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临时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院长、书记为成员。
第五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后勤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处长兼任。
第六条 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控烟工作,确保控烟管理办法的落实。
第三章 控烟管理
第七条 学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室外运动场、校园其他禁烟区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第八条 禁烟区内,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禁烟区;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不得劝说、鼓励他人吸烟,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
第九条 禁烟区内,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的管理。
第十条 禁烟区内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四章 措施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和国家对控烟工作的有关法规。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团队活动、主题班会、板
报、广播等多种形式,经常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使不
吸烟成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十四条 全校师生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发现吸烟、劝烟、递烟现象及时劝阻。
第十五条 学校划定专门的吸烟区域,吸烟区内应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材料。
第十六条 负责接待来宾的部门和个人有责任提醒客人学校的禁烟规定。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也可根据本学院、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管理措施。学校每年至少一次对各学院、各单位控烟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学生处、保卫处分别负责学生和外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及日常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0月14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基建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5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2月11日
内江师范学院基建项目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促进施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手册》《内江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根据项目规模和内容,由基建处初步拟定该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以下简称现场代表)等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由项目负责人总负责该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具体实施现场管理,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项工作。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学校设立造价、施工、材料、外联等管理部门,统属该项目负责人管理。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由基建处处长(或分管校领导)组织,项目负责人(或现场代表)主持,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勘察、设计、过控、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现场代表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纪要。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工程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场代表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内影响建设单位投资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查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若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在审查中有较大的异议,则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送;存在较小的异议,直接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即可。施工过程中若有较大修改,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报审。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现场代表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完成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相关程序,并移交建设单位。
第七条 现场代表应对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进行充分熟悉了解,认真落实开工准备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 现场代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行为监督,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履职。
第九条 现场代表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设计图纸、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及工艺等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警告、整改、停工等措施。
第十条 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及混凝土浇筑,现场代表应督促、检查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定期组织召开施工现场监理例会。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监理例会。现场代表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整理例会纪要。
第十二条 现场代表应加强对设备材料(含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成套设备等)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施工单位采购的各类设施、设备、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和建设单位验收后方可使用。按规定需送检的建筑材料,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现场代表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基建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不定期组织现场代表、过控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及设计人员等召开协调会,处理需要共同商议的事宜。
第四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五条 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工期施工及监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第十六条 基建处应明确项目进度目标,加强包括年、季、月、旬、周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工之前审核工程总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大的进度调整,须审核调整进度计划。
第十八条 现场代表在现场例会上与监理单位核实进度情况,延期的工作应要求施工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合同工期的制定应按照国家现行工期定额估算,不得随意压缩。
第二十条 现场代表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上报监理月报。
第五章 工程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报送上月产值报表,并对形象进度及产值情况签署意见(如有过控单位,过控单位应参与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科负责统计工程合同价及工程款支付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分管处领导汇报,跟踪工程造价情况。
第二十三条 现场代表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如确有变更应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流程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要进行收方签认的资料,现场代表在签认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技术参数,确保收方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签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现场签证事件发生前,现场代表应在基建处处务会上汇报签证事件的基本情况及必要性。签证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处务会商定,一事一签。金额较大时(5万元及以上),由处领导向学校领导汇报,按金额大小,通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工程科应认真配合审计(核)单位做好工程审计(核)和工程结算工作,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签证应做到公正、客观、及时、准确,不得在工程签证中使用模糊或具有歧义的语词。
第二十八条 参加工程量核定的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必要时收集相关图片、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设计或招标中作为暂定价格的材料和设备,规划设计科负责组织好市场调研、论证及咨询工作。 暂估材料的认质认价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根据学校要求的材料档次提供材料样品、报价、质量保证资料。市场调查询价由规划设计科牵头,现场代表配合,审计处、监理单位、过控单位共同参与。监理单位、过控单位也可结合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档次独立提供参考意见。市场调查认质认价需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现场代表要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组织施工,做到文明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杜绝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条 自觉接受地方建设管理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章 工程竣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竣工预验收时工程管理科应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听取各部门意见,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整改。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科应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规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经审核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工程移交学校后,工程管理科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工程保修期内质保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26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师院发〔2014〕85号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2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4年7月3日
内江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我院基建处承担建造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立项、资金来源、重要项目设计方案等重大事项;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通常指5年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并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条 学院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 基建、财务、纪检监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本建设的立项、报规、报建等程序,并及时完成各项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提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投资概算、建设方案初步设想等,报请院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由基建处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市纪委、发改委、住建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审部门等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学院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基建处负责工程报建手续;
(二)委托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进入公开招投标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依法不需进入公开招标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院内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学院工程项目招标小组,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二)成立评标小组;
(三)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程序及日期;
(四)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
(五)邀请投标单位;
(六)统一领取招标文件 ;
(七)召开答疑会及踏勘建设现场;
(八)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评标;
(九)确定中标单位,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以上程序(二)至(九)由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由基建、监审、财务、学生管理、工会及项目建设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小组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视项目需要可邀请教师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所有情况。
第十六条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员工素质高、工程质量好的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 基建处是基本建设合同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执行、归档及履行等工作;2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合同的签订应经法律顾问审查。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基建院领导签订,基本建设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签订。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后,分送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备案。基建处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计财处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结算,审计部门按照合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应当加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项目设计方案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应尽快落实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相关法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设计要求、投资估算等。设计任务书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后,基建处应及时向院主管领导、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经审核批准后送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一经主管部门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再做变动。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基建处应做好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具体测算工作。
第六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符合内江市关于建设工程同意开工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
第三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基建处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缩短工期。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基建处提前向院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核准后实施。对一些技术上的变更及对造价影响不大的局部变动,基建处可在工地及时予以解决。涉及较大的经济签证、询价、变更的,应提前通知监审处派人员参与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基建处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支付工程款的资料依据(进度报表、经审核签字的产值报表及票据)应依次报送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基建处、监审处、计财处、院分管领导、院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列签署的合格文件;
(四)有施工单位签收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竣工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设施。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符合建设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学院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发包后,工程材料一般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设单位就工程所用的某一种材料或设备,为保证质量可以向承包单位推荐价格与预算价相当的三个以上的质量较好的品牌。
第三十九条 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或由建设单位确认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应由基建处牵头组成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小组,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或设备也可通过正常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采购。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项合同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公开招标,其招标文件应经基建处、监审处、法律顾问、院领导审签,并送市招标管理和监督部门审核后,方能进行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比选确定。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由基建处、监审处共同询价采购。
第四十条 暂估价材料由基建处、监审处及承包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并认质认价后由承包单位采购。
第八章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和工程项目审计
第四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在整个施工过程按月向基建处、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上报工程进度及产值完成情况;基建处、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竣工结算书应先由基建处进行初审。对工程结算书中明显不合理收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基建处应要求承包单位重新调整上报。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应将承包单位调整后的工程结算书送交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价)报告前应听取基建处意见,并对基建处提出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作出核实及答复。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有关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应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结算,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最终投资。
第九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基建处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工队伍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各项廉政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建设廉洁阳光工程。
第四十九条 加强和规范项目监督。
(一)加强执法监督。学院纪检监审部门应加强对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基建部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执行学院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二)加强财务监督。学院计财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
(三)加强审计监督。学院审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材料认质认价、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建设过程的审计监督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加强民主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建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院内师生员工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招标等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国家政策性文件为准。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病媒生物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病媒生物的防控及相应保障措施、病媒生物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理及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成立学校病媒生物防治领导小组,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后勤处、学生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后勤处,后勤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卫生防疫科具体负责日常的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 学校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病媒生物预防知识宣教和相关知识培训,并且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病媒生物防治。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全校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八条 后勤处职责
1.负责整个校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定期对校园进行消杀、投药,区域覆盖到位,不留死角;
2.对发生疫情的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救治,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并视情况送上级医院救治或转诊;
3.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四害”危害人人知,除害工作人人管,促使全校师生积极参与到除害防病工作;
4.做好办公环境、教学环境及学生公寓环境的清扫、保洁工作,清除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铲除病媒生物滋生场所;
5. 对食堂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定期检查。
第九条 学生处职责
1.在学生群体里,宣传病媒生物的危害及防治知识;
2.组织形式多样的病媒生物防治知识活动。
第十条 保卫处职责
1.配合后勤处及学生处组织学生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动;
2.一旦出现疫情,组织疏散师生有序离开现场。
第四章 疫情报告
第十一条 设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义务。
第五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体检。做好新生入学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对食堂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对教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和定期消毒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应制度,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以季节性病媒生物为重点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0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出国(境)人员的管理,规范对外交流活动,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留学、访学、讲学、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科研及其它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公派出国(境),分国家公派出国(境)和学校公派出国(境)。
国家公派出国(境),是指根据国家派遣计划和标准选拔,并由国家资助,被选派到国(境)外留学、访学、讲学或从事科研及其它活动的行为。
学校公派出国(境),是指学校根据与国(境)外高校、社会团体或研究机构的文化交流、科技合作等协议,按照培养计划并由学校或接收方提供资助,被选派到国(境)外留学、讲学或从事科研及其它活动的行为。
凡不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和学校公派出国(境)的出国(境)行为属非公派出国(境)。
第四条 派遣的原则
公派出国(境)应有利于重点学科建设;有利于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办学水平。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条件
(一)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是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2. 必须是出国(境)继续深造本专业或从事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教学、科研、管理活动及其它公务活动;
3. 初次申请出国(境)留学、访学人员,其在校服务年限原则上已满两年;再次申请出国(境)留学、访学人员,其归国回校服务年限一般也满三年;
4. 非外语专业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已通过国家WSK外语水平考试或达到国家规定的其它外语水平合格条件。
(二)非公派出国(境)保留公职(所聘岗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符合本条第1款第(2)、(3)项条件,且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公职(所聘岗位);
2. 符合本条第1款(2)、(3)项条件,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从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境)访学或从事科研活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保留公职(所聘岗位)。
第六条 出国(境)审批
(一)各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推荐工作,为本单位出国(境)人员出具其政治思想表现和教学效果或研究情况的相关证明;组织部负责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出国(境)的政审工作;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审定出国(境)的科研成果和科研计划;人事处负责与公派出国人员签订回校服务协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有关国(境)外相关资料审核、出国(境)手续办理,并负责外事纪律教育。
(二)二级学院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控制每年出国(境)进修、攻读学位人数。
(三)申请出国(境)人员,须向审批业务部门出具邀请函、资助证明以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入学通知书,讲学、科研项目合作等协议书),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和非公派出国(境)保留公职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境)或自费(境)出国保留公职合同书,双方须按合同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非保留公职的自费出国(境)人员,须先向所在部门和学校提交辞聘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出国(境)审批手续。
(六)以下人员不得出国(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人员;
2. 开除党籍、留党察看的人员。
第七条 延长回校服务年限
公派出国(境)人员和非公派出国(境)保留公职人员须同人事处签订延长回校服务协议,按出国(境)时间的长短,分别在原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上延长相应的服务年限(出国期间不计算服务年限)。出国(境)3个月-6个月,回校服务2年;出国(境)7个月-12个月,回校服务4年;出国(境)13个月-24个月,回校服务6年;出国(境)2年以上,回校服务8年。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境)外的停留期限
(一)公派或非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国(境)外的停留期限,根据在学国(境)的学制确定。
(二)公派或非公派出国(境)进修、访问学者以及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期限,根据进修内容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
(三)公派或非公派出国(境)考察、参加学术交流及其它活动的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期限根据考察内容或会期而定。
(四)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期限;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人员,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出国(境)人员只能提出一次延期申请。
(五)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限的计算方法:自离校之日起至归国回校报到之日止。
(六)出国(境)人员,若超期未归,除按外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外,同时按照学校《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旷工处理。
第九条 出国(境)人员的职务、工资和公职
(一)公派出国(境)或自费出国(境)保留公职的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其在国内的工资调整,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进修、访问、考察、学术交流及参加其它活动的人员,出国(境)期间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 外派期间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获得世界著名大学(最新版QS、USNEWS、TIME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位)或学校合作院校博士录取通知书者,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可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向学校申请学费借款,借款金额和借支方式以国(境)外高校官方信息为准,原则上按学年度借支,借款总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借款申请经二级学院、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借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且须于完成学业后1年内归还。
1. 所攻读博士专业与本人硕士专业或现从事专业基本一致;
2. 所在二级学院,当年赴外攻读学位借款人数未超过2人的;
3. 国(境)外同一所高校,我校累计送培人数未超过5人的。
(五)公派出国(境)或非公派出国(境)保留公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的身份;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身份,按相关外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研修、交流资助
(一)资助条件
赴国(境)外进行三个月及以上(以下简称“长期”)的研修、留学,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资助:
1. 已取得到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
2. 外语水平达到邀请方要求;
3. 有详细的研修计划,并具备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
4. 近五年内未受过学校访学资助。
赴国(境)外进行三个月以内(以下简称“短期”)的短期研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资助:
(1)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或学术会议组织方的正式邀请函;
(2)外语水平达到邀请方要求;
(3)有详细的研修计划或会议日程安排;
(4)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做报告。
(二)资助标准
1. 赴国外研修交流
属长期赴国(境)外的,按申报的研修期限,学校提供每月人民币八千元生活补助, 并提供到研修目的国的一次往返旅费(15000元人民币以内);
属短期赴国(境)外的,学校提供到研修目的国的一次往返旅费(15000元人民币以内),并提供200元人民币/天的生活补助。
2. 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交流
学校提供到港澳台地区的一次往返旅费(10000人民币以内),并提供150元人民币/天的生活补助;
在国(境)外研修期间,校内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返校后,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手续,旅费凭据报销。
(三)考核办法
1. 出国(境)人员返校后需提供详细的研修总结,由导师签字并对研修期间工作做出评价;
2. 返校后应开设一门双语课程或返校后两年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一篇或返校后两年内应成功申报市厅级及以上一项课题;
3. 资助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材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1. 申请者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签字盖章后,将申请表、申请材料交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资助;
2. 资助对象派出前,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下办理因公出国(境)批件、护照、签证,并在行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3. 资助对象返校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查验研修总结、护照原件后,人事处与其签订续聘合同书、办理返校手续并发放资助经费。
(五)有项目经费的人员,应优先使用项目经费,经费不足方可申请资助。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或探亲访友、旅游
(一)学校教职工因私赴国(境)外参加学术活动或探亲访友、旅游的,应当遵守国家现行法律和管理规定,履行报告和审批手续。
1. 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正、副科级干部,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2. 副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正处级干部需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3. 所有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均需履行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材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造成恶劣影响者,按相关外事规定严肃处理。
(二)处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必须按照规定交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三)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无正当理由擅自延期不归,或者出国(境)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因个人不当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境)或自费出国(境)保留公职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须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境)的法律,不得擅自虚报身份,如有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凡出国(境)人员归国回校,须在回国后15日内到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师院发〔2018〕1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办、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3﹞14号)要求,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管理
(一)计划管理、总量控制。校级领导干部出访,应坚持因事定人原则,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确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因公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任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书记、校长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二)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要根据工作需要,遵循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原则上校级领导干部每2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
第二条 规范审核审批
(一)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构成需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出席国际会议,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学术教学交流合作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或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
(三)严格控制双跨团组。校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只参加与其工作有直接领导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不得参加无实质出访内容的团组。
第三条 加强团组的组织与管理
(一)加强行前教育。出访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须对出访团组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包括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爱国主义、外事礼仪和海外领事保护等方面。
(二)合理安排活动。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安排。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三)严格执行经费标准。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住宿安排标准间,用餐安排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第四条 严守外事纪律
因公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做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五条 实行信息公开
(一)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出访前,要对团组和人员信息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时间和公示方式。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校内公示上述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信息成果共享。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外事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与上级有关办法或规定抵触的,以上级有关办法或规定为准。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中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的相关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四川省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5〕2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港澳)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川外侨函〔2016〕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党中央和四川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健全学校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进一步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二条 学校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间的工作交流。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从严安排。除此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
第四条 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由学校界定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因公临时出访。
第二章 申报要求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应着眼国家、我省、学校所在地区及学校发展大局和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服务教育科研领域国家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六条 出访人员应在出访前三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相关出访材料,如符合要求的国(境)外邀请函、详细的日程安排、身份证复印件、邀请机构简介等。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组织部、科学处、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审批效率。
第八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对出访人员的报批材料和出访任务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为涉外事项的具体责任人,其余相关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校内涉外分工,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因公出国专办员制度,指定政治可靠、熟悉政策、业务精湛的专职涉外工作人员负责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教学科研人员履行相关手续,由专办员负责向上级外事审批部门报批。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特殊情况是指:
(一)在我校工作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士,确因教学科研任务需要的;
(二)国家和四川省等上级部门下达的出访任务,并明确规定可持因私护照的;
(三)上级任务审批部门不办理因公任务审批的;
(四)在外执行任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第十一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计财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合审批。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科学合理制定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并落实好出访经费渠道。使用课题经费出访,出访经费预算上交学校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后将预算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稿汇总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使用事业经费出访,由出访人员所在二级单位预算后,纸质稿和电子稿汇总至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出访预算经费汇总后,交学校计财处,学校计财处按规定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后,由学校计财处向四川省财政厅统一进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申报。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访的年度计划由学校负责管理,经学校校长审签后,于每年10月底前,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有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按个案报批,并在报批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出访人员按要求完整填写并提交《内江师范学院
教职工出国(境)计划申报表》,按照程序进行校内出访审批。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自组团出访前公示信息表》,进行出访任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启动校内纸质材料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出访人员提供的有效邀请函及在外日程安排制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及《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并按照出访人员身份级别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相关材料交由出访人员,在因公出国专办人员的指导下,由出访人员自行前往四川省外事办公室(下称省外事办)进行出访任务批件的申办和证照的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确因特殊情况(特殊情况详见第十条)需要出访的人员,须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供材料,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以使用普通护照执行学术交流任务。
第四章 签证服务及派出管理
第十八条 在获得省外事办的任务批件及因公证照后,因公出国专办人员协助出访人员按出访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签证要求做好签证材料的准备工作,因公出国专办人员主要做好《出国签证事项表》及其他学校证明类材料的制作工作,其他材料由出访人员自行按要求准备。
第十九条 所有出访人员必须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的行前培训,主要对出访人员就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因公出访注意事项等履行告知义务。
第五章 回国后管理
第二十条 出访人员应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交回因公证照,一周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及图片影像资料。因公出国专办人员将严格核查证照是否存在与批准在外时间不一致、是否绕道等违规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出访人员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自组团出访后公示信息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经费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访人员执行完公务回国后,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财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凭省外事办的任务批件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复印件、证照及签证页(含有出入境记录)复印件以及与本次公务相关的票据进行费用报销。若外方提供伙食和在外期间的城市交通的,则在外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不予报销。若未提供伙食和在外期间城市交通的,则按照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关于伙食和公杂费的标准进行出差补助报销。
第二十三条 以上费用的报销,单项和总额均不能超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中“财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核定的金额。
第七章 监督及追责机制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事前和事后通过所在单位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如实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出访成果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应在1周内提交总结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负责学校年度学术科研人员出国境工作报告,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根据教学科研人员公示情况、出访成果和总结报告,对出访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学校将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监督检查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切实负责监督检查责任,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进行有效监管。对以对外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审批人员的责任。每年12月底前,学校将对本单位年度因公出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由学校党委书记签批后报省外事办和四川省教育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7] 1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出国(境)留学(交流)学生的管理,保证学生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的选拔、派遣、返校等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学生的选派、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参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出国(境)项目的种类
目前我校开展的出国(境)项目分为两类:留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留学项目指我校学生赴国(境)外高等院校学习,我校为学生保留学籍,承认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就读期间学分,学生可获得国(境)外高校学分和学位的项目。交流项目指我校学生出国(境)进行实践、实习,并在实践、实习期间获得报酬的项目。
第二章 选 派
第五条 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学生选派工作,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和项目合作方或管理方的考查和测评,最终确定出国(境)留学(交流)人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合作开展留学(交流)项目学生的校内评审工作。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境)外项目合作方或项目管理方,最终派遣名单由项目合作方或管理方确定。
第六条 选派标准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实践任务;
(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
(五)已交清我校应缴的各项费用;
(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七)承诺履行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条例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 出国(境)前管理
第七条 参加学校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的学生,应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助项目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九条 根据相关的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要求,项目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学习(交流)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国(境)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十条 有关费用支付办法
(一)项目学生在国(境)外的相关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二)出国(境)留学(交流)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按协议交清参加项目期间的学费和项目手续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三)项目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必须办好相关的学籍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四)项目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五)项目学生须按规定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学籍管理
出国(境)留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视为我校在籍学生。学生必须按对方学校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项目)规定的学分,学习期间被所派往国(境)外高校除名者,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项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出国(境)留学(交流)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办理相关的停学手续,留学(交流)结束返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
(二)出国(境)交流项目学生学分与成绩认定
1.暑期赴美实习项目
(1)学分认定:学生返校后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第二课堂实践劳动素养学分1学分;
(2)期末考试成绩认定:因实习岗位不同,若参加项目的学生期末考试前赴美,错过了期末考试和补考时间,此部分学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成绩和表现直接认定,成绩认定区间为72 - 85分。
2.赴泰汉语助教项目
(1)学分认定:学生返校后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证明认定教育实习学分和第二课堂实践劳动素养学分1学分;
(2)期末考试成绩认定:因该项目涉及两个学期,派出学期所修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成绩和表现直接认定,成绩认定区间为72 - 85分。
3.Aupair in America项目
(1)英语及相关专业学生学分认定
认定1年的除专业核心课程之外的全部学分、第一课堂8学分和第二课堂实践劳动素养学分1学分,其中第一课堂8学分可冲抵参加项目期间的专业必修课学分。学生返校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生出国前英语测试成绩、美方机构和家庭对学生在美期间的评价和学生在美国大学学习的成绩单认定成绩。同时,如学生在美国大学选修有和其专业核心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还可凭成绩单认定该课程学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学分认定
学生返校后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证明认定第一课堂8学分、第二课堂实践劳动素养学分1学分和参加项目期间的大学英语课程学分,如学生在美国大学选修和其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还可凭成绩单认定该课程学分。其中所认定的第一课堂8学分可以冲抵专业选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学分。学生返校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生出国前英语测试成绩和返校后口语测试认定其大学英语课程成绩,根据美方机构和家庭对学生在美期间的评价认定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学分成绩,根据美国大学成绩单认定相同或相近专业课成绩。
4. 其他项目
参照以上相关规定进行学分与成绩认定。
(三)出国(境)留学项目学生学分与成绩认定
留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有效考试成绩,我校将全部认定为相关学分。学生需向我校提供其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的考试成绩单。成绩单由其所在学校以专函形式发给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翻译;由教务处负责原件的拆封、检查、复印和保管,并审定成绩;学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登入成绩库,并存档复印件一份。成绩认定原则上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对应覆盖的方式,不适宜采用对应覆盖的,按实际所修课程门数进行认定。具体方式如下:
1. 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四、八级合格的认定
(1)非英语专业学生
赴英语国家留学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凭国外大学学位证书或国外大学出具的拟颁发学位证明认定大学英语四级合格;
赴非英语国家留学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如新托福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达到5分及以上,可认定大学英语四级合格。
(2)英语及相关专业学生
赴英语国家留学的英语及相关专业学生,因国外学习未能参加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的,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认定英语专业四、八级合格,达到授位要求:
①新托福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并获得国外大学学位证书或国外大学出具的拟颁发学位证明;
②雅思成绩达到6分及以上,并获得国外大学学位证书或国外大学出具的拟颁发学位证明;
③国外大学的语言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国外大学学位证书或国外大学出具的拟颁发学位证明。
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外国语学院审核、盖章后,交教务处认定英语专业四、八级合格。
2.境内外专业相同或相近成绩的认定
(1)学生修完国(境)外大学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认定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对应覆盖的方式。
学生修完国(境)外大学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相关毕业(结业)证明,或根据国(境)外大学提供的正式材料,证明其修够规定学分的,可将在国(境)外大学的学期(学年)课程成绩完全认定为我校对应学期(学年)全部课程成绩,绩点以转换认定后的分数折算。
(2)未按国(境)外大学要求修够学分的,我校将只按实际所修课程门数进行认定。认定后未达到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者,需补修至符合要求的学分数。所修课程成绩按如下方式认定:
①通识课程成绩的认定
大学英语:
在英语国家留学(交流)的学生,可出具托福、雅思等国际英语水平考试的成绩,或国内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凡达到我校认定的合格分数,可认定为我校对应学期的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新托福考试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达到5分及以上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视为大学英语成绩合格。如无以上成绩证明,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大学英语考试,通过者可认定为我校对应学期(学年)的大学英语课程成绩。
在非英语国家交流(留学)的学生,返校后,若在国(境)外所修英语课程学分不够的,需参加我校的大学英语后续课程的修读,取得规定学分。
思政类课程:
由于国(境)外高校一般不设置思政类课程,因此,学生返校后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思想汇报和两篇不少于2000字的思政论文。提交的思想汇报和论文经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对应学期(学年)思政课程学分。
体育类课程:
国(境)外高校一般不开设专门的体育课,学生在国外高校选修了与运动相关的课程,即可认定我校相应学期(学年)的公共体育课程成绩。如无运动类课程选修,返校后通过我校体能测试者,亦视为完成对应学期(学年)的公共体育课程学习,认定为相应学分。
②专业课程成绩的认定
学生在国(境)外修读的专业课程学分,按实际修读门数进行认定,未修够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学分数的,需补修至符合要求的学分数,否则将不予颁发我校的毕业证书。
3.国(境)内外跨专业课程成绩的认定
赴国(境)外大学跨专业留学的学生,返校后,必须完成我校原所学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的修读。其余课程,可根据国(境)外大学的合格课程成绩进行覆盖。
第五章 国(境)外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至少每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一次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将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项目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交流任务,可由本人申请返校继续在我校的学业。如返回时间与派出时间相距不到3个月,经学校同意可插入原班级学习,超过3个月者降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回校报到
第十五条 项目学生应在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到所在学院报到,同时向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国(境)学习总结(不少于2000字),并办理复学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内师院发[2013] 116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外交部以及四川省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因公护照是我国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和在外执行公务所持的身份证件。因公出访人员严禁同时持两种有效护照出国。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因公护照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因公护照的管理、申办和收缴。
第四条 因公护照持有人不得擅自持照到外国领事馆申办签
证,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申办签证,更不得将因公护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
第五条 持照人不得使用因公护照出国处理探亲、旅游等个人事务。
第二章 护照申办
第六条 因公出访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
(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三)出访前信息公示表;
(四)外方《邀请函》(原件、翻译件各一份);
(五)团组在外日程;
(六)因公出国护照申请表或通行证申请卡;
(七)四川省外事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因公出访人员申办因公护照,需持身份证原件到内江市外事办公室或四川省外事办公室录取指纹。
第三章 护照保管
第八条 因公护照由四川省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九条 因公出访团组出访期间,应当指定专人统一保管护照。
第四章 护照收缴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应当在出访回国后3日内将所持护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一条 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的,应当于取消任务3日内将所持护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二条 护照持有人办理退休、调离、辞职手续,应当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请注销公务护照,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函告省外事办,确保“人走照必销”。未按规定注销公务护照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护照注销、吊销
第十三条 在境内遗失护照,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请省外事办办理护照注销手续。在境外遗失护照,必须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处)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护照补发手续。回国后交回补发护照,并书面向省外事办报告遗失情况。
第十四条 在国外滞留不归人员,经其所在二级单位核实无误后,必须立即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省外事办申请吊销其护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因公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因公护照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8] 132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4日
为规范学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引智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是指由学校聘请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拥有外国国籍的人士。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为外教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外教招聘、引进、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工资发放等工作。
二级学院作为外教教学工作主管单位,负责外教引进前面试、教学安排与培训、日常考勤与考评,安排合作教师等工作。教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保卫部(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外教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一章 聘用条件及流程
第一条 聘用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传教,不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不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3. 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年龄在60周岁以下;
4. 语言类外教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2年及以上相关教学和工作经验;专业类外教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相关专业或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第二条 聘用流程
1. 二级学院需在每学期结束前2个月内向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递交下学期外教需求报告。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 在优先安排重点、急需和高层次外教的原则上,提交聘请计划并报主管校领导审定批准后引进;
2.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二级学院需求和学校总体规划,发布外教招聘信息,洽谈合同,办理来华工作许可证;
3. 外教收到相关材料后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并将来华行程告知所在二级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调安排接机工作;
4. 外教到校后,二级学院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其办理住宿登记、体检、保险购买、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和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待遇
第三条 外教工作量根据合同规定执行,具体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学科研任务。
第四条 外教的待遇包括工资、机票补贴、文化探访(每年至少一次)等。
第五条 学校为外教提供免费住房,或每月1500元人民币租房补贴。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负责外教的岗前培训。二级学院负责外教的教学指导和监督,组织学生在学期中对外教教学情况进行反馈,做好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为外教每门课程配备一名中方教师作为课程合作教师,协助外教进行该门课程的课堂教学、课程考核及成绩录入等相关工作;建议合作教师工作量按任课教师工作量进行计算。
第八条 二级学院为每名外教配备一位政治过硬、语言能力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联络员,协助学校做好外教的管理与服务,其工作量由二级学院酌情考虑。
第四章 生活服务管理
第九条 外教的生活服务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负责,二级学院、后勤部门协助。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的原则,做好外教的生活安排。
第十条 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照顾外教的生活特点。如遇有外教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
第十一条 鼓励二级学院邀请外教参与各类教研、文体、工会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协助外教解决子女入托、上学等问题。
第五章 离校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与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外教于合同到期前一周内办理离校相关手续。外教提交离校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审签后,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相应的退房验收手续。
第六章 解聘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如发现外教在试用期(到校后一个月)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履行合同义务时不符合约定条款,经指出后仍不改正,可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根据医生诊断,外教在连续病假30天后仍不能恢复正常工作,学校可以与外教就中止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后解除合同。
第七章 续聘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反馈,经与外教沟通后于每学期结束前2个月确定续聘外教名单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将外教工作纳入常规工作,尊重其宗教信仰,加强跨文化沟通与交流,积极向外教宣传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关心外教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遇有疾患,及时协助就医。对于发现患精神病及传染病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提前终止合同,让其回国治疗等。
第十九条 对外教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刑法者,交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遇涉及外教的公共突发事件,按部门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8日
为规范我校留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留学生守则
第一条 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令。
第二条 尊重中国人民的生活习惯。
第三条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尊重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维护和增进各国同学之间的友谊和团结。
第六条 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七条 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第八条 禁止在中国进行传教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散发和张贴宣传品。
第二章 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 申请奖学金;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参加校内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留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详见《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留学生的奖励与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留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中国的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5.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6.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7.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8.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 留学生生活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华学习期间应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散布、不做有损于中国人民利益和两国人民友好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在学校指定地点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但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或公共道德规范的言行。严禁在校内进行传教和其它宗教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留学生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例如:开学、毕业典礼,文体活动等。
第十八条 留学生组织任何有中国师生参加的课外活动,需事先报告国际教育学院,经批准方能举行,必要时国际教育学院可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如遇有留学生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经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部门的同意,可酌情给假。
第二十条 离开内江,须在离校前将事由、离返校时间、目的地、途径地等报告国际教育学院及相关二级学院,并按时返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须及时通知校方。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章制度,不使用“三无”摩托车、燃油助车和大功率电瓶车。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严禁骑车带人。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校园内进行烧烤。
第二十四条 安全使用留学生公寓公共厨房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厨房干净整洁。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到江、河、湖泊等非正规游泳场游泳,不到自然条件险恶的地方游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留学生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7〕2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8日
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进一步规范留学生的招收和培养,根据《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经费划拨办法》等文件精神,留学生教育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牵头负责,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按照职责分工,将留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具体职责和分工如下。
第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外事及对外教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我校留学生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
1. 统筹规划和协调留学生教育教学各项工作;
2. 根据入学条件确定留学生的录取名单;负责办理留学生录取、来华及入学相关手续;
3. 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宣传、报到注册、证照办理、活动组织以及各类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发放等工作;
4. 负责学历留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
5. 负责留学生各类数据上报工作;负责学历学位教育部系统注册、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6. 负责留学生汉语课程的设置、开设、教学及考核等工作;
7. 协同教务处、二级学院做好教学及学籍管理工作;
8. 会同保卫部(处)做好留学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理;
9. 协助计划财务处向留学生催收各项应缴费用;
10. 协助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做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以及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协助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学历留学生的教育培养、学籍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及检查、审查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资格及授位等工作:
1. 负责将留学生本科课程纳入本科教学计划;
2. 负责学历留学生的学号编排、学籍信息导入;
3. 协助受理学历留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
4. 协助办理留学生学生证以及学历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打印等工作;
5. 协调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及时解决教学和学籍管理上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二级学院负责学历留学生的教学培养及学生管理工作;协助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学籍管理、证照办理、安全保卫、活动组织等工作:
1. 负责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安排,包括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安排、选课指导以及日常教学管理等;
2. 协助受理学历留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申请,并协助留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3. 负责学历留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初步审定;
4. 为留学生配备专职班主任,负责留学生日常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将留学生与中国学生实行趋同化管理;负责留学生宿舍安排及管理;协助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及活动组织。
第五条 保卫部(处)协助国际教育学院进行留学生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与防范,保护留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负责留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的配置、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8日
为规范我校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留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被录取的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留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者予以注册学籍,否则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国家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留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复查确认,符合体检要求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应由留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说明情况。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本学年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事假需提前两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履行;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均按旷课处理。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旷课处理;逾期四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对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语言进修生的学习期限为0.5至2年,学历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限为4-6年。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历本科生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课”等课程,必修“汉语”、“中国概况”等课程。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获得60分及以上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合格或D、不合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留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须在开考2日前书面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十条 留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弊或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录,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进行重修。
第十一条 学校对留学生实行出勤制度管理,留学生如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单科课程出勤率低于三分之一者,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评定办法:平时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课程大纲要求确定。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故未能参加考试的课程,按所在二级学院规定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进行重修。
第四章 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 留学生课程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 某门课程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未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者;
2. 未经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在考试中作弊,成绩以零分记录,后经教育良好者;
3. 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不允许参加正常考试和补考者;
4. 其它原因未取得课程成绩者。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1.留学生一学年取得学分的总数未达到应修学分百分之五十者,应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
2. 平均出勤率低于三分之一者。
第十七条 留级留学生按照留级年级的教学计划跟班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给予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留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二十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者;
2. 根据出勤情况,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留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再次办理休学,留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学习期间结婚、妊娠、生育,不宜在校学习、生活的可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留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留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留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学业警示和退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警示: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应给予留降级警示。
(二)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重修警示:
1. 补考(含重修补考)不及格者;
2. 某门课程无故旷课达到四分之一学时者。
(三)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警示:
1. 每学期旷课累计41—50学时者;
2.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10天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留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结业警示:
本科生在第七学期末,已完成课程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注册留学生一学期取得学分低于6学分者(新生第一学期除外);
2.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4.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5.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7. 一学期旷课累计旷课51学时及以上者。
第二十七条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已退学的留学生,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居留许可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
第八章 处 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规定行为的留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对旷课的留学生,根据每学期旷课累计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成绩记“0”分,并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在最长年限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交毕业论文,达到毕业要求者,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毕业前,学校要对具有学籍的留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审核,审核后交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进修计划的进修生,颁发进修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颁发辅修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详见《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师院发〔2017〕3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和《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留学生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通过考核,达到毕业要求,成绩优良;
2. 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华友好,品行端正;
3. 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初步掌握汉语:毕业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成绩达到18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有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两次警告、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以上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者;
2. 课程重修学分累计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20%者;
3. 毕业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成绩未达到180分及以上者;
4. 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但仍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5. 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经申请审核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结业生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课程重修学分累计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20%),成绩合格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其它情况的学位授予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 拟申请学士学位的留学生毕业生须在毕业考试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附表一);
2.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留学生毕业生的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初审。在规定期限内,将《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留学生学生名单(附表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留学生学生名单(附表三)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二级学院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一般在留学生毕业离校前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 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有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立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附则
1.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留学生,自2021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
2. 学位授予中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讨论确定。
3.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内师院发〔2018〕11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 内江师范学院届普通本科留学生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
3. 内江师范学院届普通本科留学生毕业生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汇总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8日
为鼓励优秀留学生到我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扩大学校留学生规模,提高学校国际影响力,特设立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校长奖学金。为规范奖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参照《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留学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按当年预算从外事经费中列支。
二、本奖学金由学校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和有留学生的二级学院负责人、班主任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奖学金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本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品德优良、符合学校招收条件、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录取的留学生,或已经在校就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留学生。
四、奖学金分优秀留学生奖学金和HSK(汉语水平考试)过级奖,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一年,奖励金额标准如下:
一等奖学金:按在校留学生学历生人数的5%评选,每人每学年12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在校留学生学历生人数的15%评选,每人每学年800 元;
三等奖学金:按在校留学生学历生人数的30%评选,每人每学年500 元。
HSK过级奖:在校留学生过HSK6级一次性奖励800元。
五、申请我校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 符合学校就读条件的世界各国留学生,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积极参加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 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5. 申请优秀留学生奖学金者,须学习努力,成绩优秀,且各科成绩不得有补考记录;
6. 通过HSK5级及以上者优先。
六、获奖留学生如因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或退学, 当年获得的奖学金取消。
七、获奖留学生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或校纪校规的行为,所获奖学金立即取消,同时取消第二年的评选资格。
八、凡满足条件的留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2. HSK成绩单;
3. 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需要提供在校学习期间成绩单及成绩排名,经二级学院及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并签署意见。
(2)申请HSK过级奖者,需提供HSK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留学生奖学金由留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并签署意见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汇总报学校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获奖名单。
十、每年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8〕183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8日
为开阔学生国际视野、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学生出国(境)留学和赴国(境)外交流,同时结合学校“三分式”人才培养改革的需要,做强做优“出国(境)留学模块”,特设立“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研修奖学金”。
学校每年从大二学生中选拔1%优秀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研修一学期,以奖学金的形式提供资助。为规范奖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名额及金额
该奖学金专门用于资助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研修一学期,每年评选名额为本科二年级学生人数的1%,每生奖励人民币15000元。该项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列出,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管理。
二、评选及派出时间
评选时间:每年3月
派出时间:每年9月至次年1月(一学期)
三、评选条件
参评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大二本科生(不含留学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表现优异,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或每学期总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30%,无不及格课程或重修课程,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较强的独立生活能力、能适应不同的文化环境,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 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 艺术、体育类专业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360分及以上;
3. 雅思(学术类)5.5分;
4. 托福网考85分。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大赛、社会实践和文体比赛等方面获得突出成绩和荣誉;
2. 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3. 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评选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出国(境)研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出国(境)研修奖学金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及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
五、评选程序
1. 申报
按照学生自愿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二级学院递交《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研修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2. 初审
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本二级学院学生出国(境)研修奖学金拟推荐人选名单(其中,“三分式”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二级学院推荐人数不超过当年大二学生总人数的2%,其他二级学院推荐人数不超过当年大二学生总人数的1%),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 复审
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二级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最终评审的候选人。
4. 最终评审
学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讨论决定学生出国(境)研修奖学金获奖人选。
5. 公示
在全校范围内对学生出国(境)研修奖学金获奖人选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6. 发文公布
最终评选结果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公布。
7. 表彰奖励
获奖者在五四学生表彰大会予以表彰。获奖学生如因故未能参加国(境)外交流活动,则取消奖金发放。
六、其他事项
1. 评选时优先考虑为学校获得较大荣誉的申请人;
2. 评选时适当考虑学科专业平衡;
3. 评选时优先支持“三分式”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专业的申请人;
4.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研修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9] 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研修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国际化是高水平大学建设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深入贯彻省委“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四川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一轮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川教改办〔2017〕5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系列重要论述,坚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结合“国际办学拓展工程”工作目标,全面履行高校五大职能;提升学校开放办学能力,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服务四川省“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和内江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内师力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南向”、延伸“东西”
以现阶段四川对外开放的重点“南向”为突破点,结合学校现有的对外合作优势项目,强化与南亚、东南亚的交流合作,巩固与泰国、老挝、马来西亚等国的合作成果;深入推进有一定合作基础的“东向”,特别是与日本、韩国、美国等国的合作交流;坚持拓展“西向”,加大与中东欧地区,如匈牙利、波兰、捷克等国的合作力度。
(二)立足地方、统筹规划
立足四川省、尤其是内江市的对外开放战略和重点,结合我校实际,突出优势、打造特色,统筹规划学校的国际化布局与步骤,合理制定改革的内容和路径。
(三)试点先行、分步推进
首批遴选一批学院作为试点单位,并根据首批试点单位实施情况,适时启动后续试点学院和专业,最终推动学校国际化改革方案的实施。
第四条 改革目标
(一)通过对我校国际化的试点,探索符合地方本科院校特点的国际化路径,形成一套完善的、可复制的策略与体制机制,为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四川“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提供方案与支撑。
(二)适时建立留学生基地,配合内江市委、市政府把内江师范学院打造成“南亚、东南亚留学生基地”,助力地方政府与“南向”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推动地方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在试点中积累经验,丰富我校国际化办学的内涵,打造可复制、可借鉴的成功案例,为全省乃至全国同类院校的国际化提供参考。
第五条 基本任务
结合高校五大职能以及四川省“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推动学生国际化、教师国际化、管理国际化和科研国际化的“四化”进程,积极探索地方本科院校教育国际化的机制和路径。
第二章 学生国际化
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既是高等教育国际化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也是高校国际化程度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学校要构建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全方位提升本土学生国际化水平和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
第六条 本土学生教育的国际化
加强对学生国际化视野的培养,增进其对现阶段战略重点--“南向”与“东向”国家语言、文化的了解;拓展与相关国家的交流渠道,丰富学生交流项目类型,积极支持学生去海外交流学习。
(一)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出国留学”模块,拓展学生的对外交流,提升出国(境)学生的比重。选修该模块的学生,可选择参加出国(境)交流或交换项目,由学校提供部分奖学金资助,并且参照国际通行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学分制改革和灵活的学分认定机制,为学生赴外交流打破制度壁垒。
(二)鼓励二级学院、科研平台等加强与世界知名大学优势学科或专业的交流与合作。打造中外合作办学品牌专业,培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探索多种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对于获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学校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三)鼓励二级学院加强与海外高校、企业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培育和实施学生互换、学分互认交流项目。拓展国际联合培养项目,支持人文社科专业与境外高校合作开展多形式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性活动;遴选1-2个二级学院试点,推动学生“出国留学”选修模块的开设,打通国内国外的学分互认通道。
(四)鼓励学生申请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积极融入国际化教育,增强国际化意识和国际竞争能力。
1. 获准国家资助出国的在籍学生,出国期间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照常发放。
2. 设立“学生出国(境)研修奖学金”,获奖学生资助1.5万/人,赴国(境)外高校交流一学期。
3. 开设免费英语语言能力提升班,为学生赴外搭建平台。
4. 根据学生在托福、雅思等语言考试中的成绩水平,资助部分或全部考试报名费用。学生托福成绩≥110,雅思≥7.5,全额报销报名费;托福≥100,雅思≥7.0,报销80%报名费;托福≥95,雅思≥6.5,报销50%报名费。学校每学期接受一次申请,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能报销一次。
5. 鼓励二级学院组织、推送学生申请到国外大学攻读硕士学位,获录取者及其所在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国内考研奖励办法享受奖励(不含申请费)。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合作院校资料并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积极探索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3+1+2”等硕士联合培养项目等。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国际化
在我校现有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招生规模、提升生源质量,全方位、多角度吸引各国留学生到校进行语言培训及学历提升教育;同时,与内江市共建“东南亚留学生基地”,努力把我校打造成川南东南亚留学生学历提升的主要基地,为内江市实施省委战略决策部署奠定人文交流基础,提供人才支撑。
(一)通过设立“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提供学费减免等途径扩大招生规模,优化留学生质量;提升“一带一路”国家留学生数量,尤其是学历生人数,力争近年来华留学生人数保持在100人以上,在搬入新校区后逐步达到300人。
(二)设立“对外汉语教学”教研室,积极申报“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打造一支专业化对外汉语教学的师资队伍,提高对外汉语教学水平;以我校设立HSK考点为契机,鼓励承担对外汉语教学任务的教师申报科研、教学项目,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逐步提升来华留学生汉语等级考试过级率。
(三)修订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优化和完善课程体系,结合学校目前的来华留学生培养情况,遴选1-2个专业试点建设英语授课专业,从50%课程英语授课到100%课程英语授课,逐步实施。
1. 开设全英语授课专业,给予二级学院专项经费资助。
2. 原则上每个二级学院开设2-3门全英文授课课程,给予全英文授课课程负责人及团队工作经费资助,工作量按照本科生必修课的2倍计算。
3. 遴选2-3个专业试点,打造来华留学生特色专业。
(四)强化留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内外活动,讲好内师故事,提升“留学内师”的品牌质量和美誉度。同时改善来华留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来华留学生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章 教师国际化
作为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源动力,教师的国际化程度对高校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学校要坚持“外引内培”并重的方针,努力打造一支国际化的师资队伍;遴选3个二级学院试点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大幅提升师资队伍的海外经历教师比重。
第八条 构筑国际化的海外师资队伍
积极申报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有目标、有重点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与团队;同时,鼓励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国际合作项目、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学科建设需要聘请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外国专家、优秀外籍专业教师来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一)加强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打造“领军人才”、“突出人才”、“骨干教师”等高层次人才引进品牌;通过借势各类人才计划,聘请海外国际性、高层次人才回国参与我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二)建立聘请高水平外国专家讲学和开展合作研究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实施海外特聘教授、讲座(客座)教授、海外人才柔性引进制度;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鼓励二级学院邀请高层次的短期外籍专家来校交流、访学、合作科研。
第九条 打造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本土师资队伍
实施“百名教师留学计划”,支持青年教师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鼓励具有副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一线教师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研修、访学,重点支持国际化师资队伍试点二级学院的中青年一线教师。
(一)发挥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满足条件的教师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全额资助项目;被国家项目录取的教师,出国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照常发放。
(二)学校每年自主选派优秀教师赴国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为期三个月至一年的访学与研修,资助额度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标准,即每月资助8000元人民币,报销到研修目的国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一万五千元人民币以内);国(境)外研修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照常发放。
(三)资助优秀教师赴国(境)外进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三个月以内的短期研修,学校报销到研修目的国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一万五千元人民币以内),并提供200元人民币/天的生活补贴;国(境)外研修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照常发放。
(四)支持青年教师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学历提升。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后,回校工作享受当年人才引进同等待遇。
(五)注重教师国际化意识的培养,提升教师在国际化建设中的主人翁意识,三年内将教师海外经历(三个月及以上)纳入职称评审、考核范围。
第四章 管理国际化
管理国际化水平既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内涵之一,也是高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的重要保障。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规范管理并建立国际化考核和评价体系。
第十条 完善国际化办学组织机构
(一)成立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际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督促落实。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国际化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际化工作的推进。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任副组长;每个二级学院配备一名外事专员,负责所在二级学院师生涉外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国际化管理规章制度
(一)健全校院两级工作联动与协调机制,分层次、按步骤推进国际化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赴国(境)外执行访问、学术交流、进修、培训等各种任务审批流程,完善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和留学生管理办法,细化外籍教师管理和留学生管理校院两级职责,强化工作协同;配齐配强国际化工作管理人员,建立表彰机制,对推进学校国际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强化对外宣传意识,加强学校英文网站建设,定期制作与更新外文宣传视频、画册、彩页,推进学校形象的国际化传播;推动学校视觉标识系统在国际化工作中的应用,设计制作体现学校特色的文化用品;举办国际文化周、外语文化节、汉语桥等活动,促进中外师生文化交流,浓厚校园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建立国际化指标考核机制
明确二级学院在国际化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实行国际化办学工作院长负责制,将国际化办学指标和任务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考核,各二级学院每年定期填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完成情况,并以此作为国际化工作考评依据。
第十三条 制定国际化绩效评价体系
为使国际化工作持续有效推进,结合省教育厅的要求和国内高校国际化指标评价体系,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际化绩效评价体系。
第五章 科研国际化
结合四川省、内江市和学校发展实际,实施科研国际化提升战略,积极主动服务学校的国际化格局。遴选具备一定条件的2-3个二级学院试点国际化学科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推进建立科研国际合作平台
加强与国(境)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合作,支持和鼓励相关学院依托学科特色优势,与世界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等建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国际科研合作平台,扩展学校的国际学术圈。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国际化团队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学院结合学科建设,积极主办、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支持教师加强与国际学术组织的联系,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出台相应的奖励措施,促进科研骨干队伍与国(境)外科研人才的融合,鼓励和支持教师与国(境)外学者共同申报科研课题、合作发表学术论文,参与国际科研合作,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第十六条 设立归国留学人员科研专项基金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组建科研项目团队,申报高级别课题,支持进行专项科研项目,提升学校科研水平。
第六章 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 2020.01~2020.08
任务 |
责任单位 |
1.遴选1-2个二级学院,试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出国留学”选修模块 |
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处 |
2.每个二级学院开设2-3门英文授课课程 |
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处 |
3.遴选2-3个专业,试点打造“来华留学生特色专业” |
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处 |
4.遴选3个二级学院,试点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 |
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处 |
5.遴选2-3个二级学院,试点国际化学科平台建设 |
科学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处 |
6.各二级学院成立国际化工作小组 |
二级学院 |
7.完善国际化管理规章制度 |
国际处、党办(院办)、人事处 |
第二阶段 2020.09~2021.02
任务 |
责任单位 |
1. 构建“出国留学选修模块” |
教务处、试点学院、国际处 |
2. 构建国际化指标考核机制 |
人事处、评估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处 |
3. 制定国际化绩效评价体系 |
人事处、评估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处 |
4. 落实专项经费激励机制 |
计财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国合处、党办(院办) |
5. 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 |
党办(院办)、发展规划处、国际处等相关部门 |
第三阶段 2021.03~2021.12
任务 |
责任单位 |
1. 督查试点学院实施情况 |
评估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处 |
2. 遴选第二批试点学院进行推广 |
发展规划处、国际处 |
3. 评估改革绩效 |
评估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处 |
4. 总结阶段性经验,形成国际化改革报告,持续改进、逐步推广 |
发展规划处、教务处、人事处、科学处、国际处、试点二级学院 |
第七章 条件保障
将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并提供专项经费支持试点项目。学校为国际化办学提供足额经费保障,主要用于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加大高层次外籍专家聘任力度、提升教师和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比重等。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来华学历留学生本科毕业论文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创作)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内师教字[2018]57号)、《内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师院发[2020]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历留学生本科毕业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论文在培养学历留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学历留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毕业论文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历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原则上应在第七学期末下达任务书,学历留学生于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完成选题及文献查阅等工作。毕业论文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申报题目、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审阅、评阅、答辩、成绩评定、总结归档。
第四条 学历留学生本科毕业论文可以采用学术性论文、方案设计报告、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毕业论文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 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及我校对学历生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学历生专业特点,制定、修订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的管理文件。
2. 协助各相关二级学院完成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实施。
3. 开展毕业论文工作过程管理,组织抽查毕业论文并做质量评估。
第六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在二级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学校毕业论文工作指导性文件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拟定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布置毕业论文工作任务,进行毕业论文工作动员。
2. 负责审核学历留学生开展毕业论文、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
3. 安排、落实本学院的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4. 做好毕业论文质量监控,开展毕业论文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尤其要做好题目审查、开题、期中和答辩等环节的检查。
5. 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评价标准和学科专业特点制订本学院的学历留学生论文评审标准和论文答辩评分标准。
6. 审定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成绩,组织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答辩。
7. 负责本学院的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成绩分析、汇总、上报、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工作,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做好留学生毕业论文各环节质量监控,保证毕业论文质量。
第三章 选题
第八条 选题基本原则
1. 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能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
2. 选题应有利于学历留学生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锻炼与提高,体现因材施教,鼓励学历留学生有所创新。
3. 选题的难度和份量应适当,工作量饱满,学历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经努力后能完成任务。
4. 选题原则上一人一题,应有利于培养学历留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历留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应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学历留学生的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供留学生选择。也可由学历留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提出选题,经相关学院审核同意后,选派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条 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题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经各二级学院审核同意。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学历留学生本科毕业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开展本科毕业论文。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资格
1. 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助教(或同级专业技术职称)可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要求执行(标准中未作要求的,原则上不超过10人)。
2. 聘请校外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当于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学院应做好过程质量监控,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 帮助学历留学生做好毕业论文题目选定或拟定工作;指导学历留学生收集资料,分析文献,开展调研。
2. 检查督促学历留学生按计划进度开展论文撰写,解答学历留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学历留学生按规范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工作。
3. 审阅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对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进行预审,指导学历留学生参加毕业答辩,就学生的学习态度、能力水平、毕业论文质量及应用价值等方面给出评定意见、评定成绩。
第五章 学历留学生
第十四条 学历留学生应根据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书,以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毕业论文获取新知识,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五条 学历留学生应当按照毕业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任务书提出的各阶段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独立完成研究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抄袭别人的成果。按时按要求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并对自己完成的毕业论文负全部责任。对论文作假行为者,成绩记零分,并依据《内江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答辩之前,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应对学历留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审阅和评阅,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成绩评定参照《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应对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对学历留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未通过审阅环节者,不得进入评阅环节;未通过评阅环节者,不得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在二级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并解决答辩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争端等问题,对有争议的答辩成绩进行审议。答辩委员会可根据学历留学生论文选题的方向,成立3-5人的答辩小组,由答辩小组实施学历留学生论文的答辩工作。答辩小组成员应通阅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设计好答辩时的有关提问。
第十九条 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应按程序进行,并做好答辩记录。答辩成绩应当日公布,答辩成绩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答辩。答辩程序为:
1. 答辩委员会主席或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开始;
2. 学生报告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10分钟以内);
3. 答辩小组成员提出问题,学生回答问题(10分钟以内)。
第二十条 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成绩应综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的意见,各部分构成比例为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占40%、评阅教师评定的成绩占20%、答辩小组评定的成绩占40%,综合成绩按百分制(取整)计分,成绩经答辩委员会核定后向学历留学生公布。
第七章 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检查以二级学院为主,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随机抽查。二级学院检查工作围绕毕业论文的各主要环节进行,具体内容如下:
选题审查:指导教师资格和指导学历留学生人数是否符合要求;题目是否符合选题基本原则;是否按程序进行申报和审定。
开题检查:毕业论文任务书是否科学、规范填写并下达学生;学历留学生是否进行了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中期检查:毕业论文工作是否按任务书预定的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已经完成的研究工作及结果、后期拟完成的研究工作及进度安排、存在主要问题、如期完成论文工作的可能性,中期检查由学历留学生、指导教师和二级学院共同完成。
答辩检查:学历留学生是否符合答辩资格;答辩工作安排是否符合要求;答辩程序是否规范;学历留学生答辩材料是否完备和规范;成绩评定是否合理等。
论文复查:毕业论文质量与评定成绩是否匹配;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检测结果,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内;重复率高于15%原则上不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保证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工作规范、有序、优质完成。对未获得答辩资格和答辩不合格的学历留学生,应要求学历留学生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并取得答辩资格后,同推迟答辩者参加二次答辩。二次答辩不合格者,应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八章 评优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具体评优及奖励办法见《内江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奖励办法》。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所有毕业论文原件、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手册》等,由二级学院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各种学历层次、办学形式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各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由学校统筹安排,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种学历层次的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本规定制定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单项实施办法。
第二章 教 师
第一节 教师配备
第五条 建立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师队伍,是办好成人高等教育的关键。教师队伍应由政治和业务素质好,身体健康,热爱成人高等教育,责任心强的专、兼职教师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任职教师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七条 学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教学奖,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教师教学
第八条 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特点和教材内容,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合理利用教学时间,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认真领会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在本专业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明确各章节内容在本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据此安排好授课内容、教学进度、学生自学指导,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授课计划。多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时,应加强相互协调与交流,统一教学要求。
第九条 授课计划经由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存档。教师应严格按照授课计划进行教学,不能随意增删和调换教学内容、变更授课时数和教学进度。
第十条 授课教师要做好课堂考勤记载,在课程考核中结合学生考勤情况评定课程成绩。
第三节 教育科研
第十一条 教师和成人高等教育管理人员在做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参与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计划地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的科学研究,探索和掌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各教学点应逐步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教研室,集中开展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科研成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一节 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组织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教学计划的制定应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突出专业特点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学计划的制定应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参照普通全日制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教学计划必须科学制定,严格实施。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及要求、学历层次、学习形式、学制、课程设置和课时分配、教材选用等方面,如有必要,可增加对课程设置、课时及相关内容的说明。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类。
(一)公共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教育理论课(仅限教师教育专业)、公共技能课,根据专业特点可设置5-8门。
(二)专业必修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本科计划含学位课程),根据专业特点可设置6—10门。
(三)专业选修课包括专业必选课程和任选课程,可设置6—8门左右。本科学历层次设置选修课程要考虑:(1)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应当选修专升本后该专业专科段专业必修课程中的主干课程;(2)根据同一专业中不同专业方向的需要设置选修课程。
第十六条 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及要求、学习形式、学制、课程设置等合理安排面授课时。
(一)本科专业面授课的学时要求为:
(1)高起本专业文理科各专业函授(业余)面授课时一般为500-600学时。
(2)专升本文科专业函授(业余)面授课时一般为300-350学时。
(3)专升本理科专业函授(业余)面授课时一般为350-400学时。
(二)专科专业授课课时要求:
文理科各专业函授(业余)面授课时一般为300-350学时。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审批的专业学制设定本专业学制。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其中:高起专和专升本各专业(业余)学制为2.5—4年,高起本各专业(业余)学制为5—7年。业余学习的面授时间每学年不得少于4周。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由二级学院拟定,二级学院院长签署审查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实施。教学计划一经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教学点参照执行校内同学历层次、同专业和学习形式的教学计划。
第二节 教学大纲
第十九条 各专业开设的专业课程须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既要体现学科知识的系统性,也应突出重点;既要强调基础理论,也应注重技能培养。在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应与全日制同学历层次、同专业教学大纲保持基本一致。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注明主要参考书,划分学时进度。
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应组织富有教学经验,熟悉该门课程体系的专业教师确定或编写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由二级学院组织人员论证,二级学院院长签署审核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实施。各教学点一般应执行校内同学历层次、同专业教学大纲。
第三节 教学组织
第二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主要环节包括面授、自学、辅导、作业、实验、实习、成绩考核等。面授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主讲教师在讲授课程主要内容,明确教学重点、难点的基础上应加强对学生的自学指导,体现教师在面授学习中的主导作用。针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工学矛盾突出的现实问题,继续教育学院应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线上教学和线下辅导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
(一)根据二级学院、教学点的实际情况和各专业及课程的特点,面授方法可采用分阶段面授、自学前面授、自学后面授、辅导答疑性面授、串讲性面授等多种授课形式。
(二)面授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在讲清课程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学习方法给予重点指导,把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结合起来。面授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面授与自学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关系,体现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的原则,既不能以面授替代自学,更不能以自学替代面授。
(三)答疑辅导是面授的补充,是解决学生自学疑难问题,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主讲和辅导教师要在深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答疑辅导。答疑辅导不得圈定考试范围,更不能暗示考试内容。
(四)自学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主要学习形式,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做好学习笔记、认真钻研教材、阅读辅导资料、完成作业。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评价教学效果,检查教育教学质量的基本措施。课程考核应如实反映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掌握知识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就读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一)请假超过课程授课时数1/2的;
(二)旷课超过课程授课时数1/3的;
(三)实验成绩不及格的;
(四)未完成作业达该课程必交作业2/3的。
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未合格者应当参加补考,补考未合格者应当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五条 命题必须严格遵循教学大纲,如实反映教学基本情况,不得提高或降低要求。
(一)课程考核一般由任课教师命题,也可由教研室集体命题,命题教师应熟悉成人高等教育特点,具有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二)课程考核内容应以教学大纲、教材和必读的参考书为依据,着重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课程名称应与教学计划一致,不得简写。试题量一般为120分钟完卷,试卷按100分计。每套试题一般应包括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分别占总分值的65%、25%和10%。
(三)命题必须符合继续教育学院命题格式要求,同时命A、B两套,并附评分标准,两套试题中任选一套作正考试题,另一套作补考试题。
(四)校内考试试题由二级学院院长审定,各教学点考试试题由教学点审查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考试。要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考风。
(一)校内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在学生面授报到后第二天进行,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考查时间由任课教师提出,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实施。教学点的考试时间应参照校内班的安排,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点自行安排后报成人高等教育科审定后实施。补考安排在面授报到后一周内进行。
(二)每个教室由二级学院、教学点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监考规则。考试期间,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教学点领导应组成巡查组,对考试进行巡查、督导。
(三)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试卷应当专人保管,密封存放,考试时当场启封。
(四)试卷应在考试前由考试组织单位印制完毕,做到卷面整洁,字迹清晰,答题空白预留恰当。
第二十七条 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主要通过平时听课出勤、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超过该课程成绩的30%。
(一)评卷应当严格、公正、客观、准确。课程考试和考核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二)校内各专业的试卷评阅由各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各教学点的试卷评阅由教学点统一组织。试卷评阅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未经二级学院院长、教学点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评分标准和试卷分数。
(三)评卷教师接收试卷后一周内应完成评卷,二级学院、教学点应做好成绩记载并将各科成绩(含补考成绩)存盘,在下期开学后一个半月内和本次面授结束前分别将成绩册原件交成人高等教育科存档,电子版报送成人高等教育科,试卷由二级学院、教学点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就课程考核中提出的问题,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应给予合理解答并及时处理。
第五节 考 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考勤范围包括上课、实验实习、成绩考核、政治学习、班会、全校性集会以及规定参加的其它活动。学生因事请假凭所在单位证明,因病请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未获批准或超假缺课者,应以旷课论。
第三十条 各班班主任应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考勤簿并报二级学院、教学点存档。
第六节 毕业生鉴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鉴定是教学的重要内容,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应加强指导,精心组织,保证学生毕业鉴定客观公正。毕业鉴定应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情况、工作表现及健康状况等进行鉴定,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语。
第三十二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自我鉴定和组织鉴定两部分。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次面授时间内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并完成毕业鉴定。学生须按鉴定表中栏目要求填写,由班主任写好评语,二级学院、教学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节 教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教学检查是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继续教育学院和各相关单位应依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二级学院和教学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教学检查分期中检查、期末检查和平时抽查。各二级学院、教学点负责本单位成教工作检查。继续教育学院对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点成教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学检查可采取组织有关人员听课、检查学生作业和组织考试或考查等了解教学情况,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继续教育学院或经我校批准的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在教学点就读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教学点报到,然后由教学点统一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在报到时限内凭工作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缓期报到,缓期报到一般不能超过30日。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录取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则取消学籍,退回原单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新生入学注册后应填写学籍卡,建立学籍档案,领发学生证。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休学、退学、复学、保留学籍、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中断学业的。
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因特殊原因休学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办复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一)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退学学生不再保留学籍。学生退学由二级学院、教学点提出审查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习,不得转学、转专业或变更学习形式,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一)工作调动、岗位转换、待业青年就业后原学习专业与就业岗位、专业不符的;
(二)学生获批准休学,现复学时无级、无原专业可复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的。
转学、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或变更学习形式:
(一)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的;
(二)与招生考试科目不一致的;
(三)毕业年级的学生;
(四)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以上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获结业证书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为换证时间。因考试作弊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取得正式学籍,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毕业时受警告、记过处分不满一学期、留校察看不满一年者,毕业时可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一年内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及主管机关证明,学校审查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为换证时间。
第四十七条 取得正式学籍,入校学习一学期以上,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和损坏的,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节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对毕业班级评选一次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一条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宗旨,成人高等教育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成人高等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应有完善的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教育内容,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对教育形式、人员、时间、组织安排等应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第五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应当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五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点要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专业教学计划,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主任是教学班的组织者和日常管理者,应当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及时解决和反映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班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发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六章 奖励和表彰
第五十五条 为促进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学校对在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办学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内师院发〔2005〕34号)同时予以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江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江师范学院章程》和《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文件,结合学校继续教育招生及学习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在籍(册)学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专科层次(以下简称“高起专”)、专科起点本科层次(以下简称“专升本”)基本学习年限为2.5—4年,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以下简称“高起本”)基本学习年限为5—7年。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采用弹性学习年限。除第七条、第三十九条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高起专、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后,将不得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物价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学校继续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成人高等教育考生被录取后即可缴费,缴费后方可注册和参加课程学习。开学时,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证件按时到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点报到,参加入学教育。继续教育学院招生部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报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新生,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点请假,假期不得超过30日。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提交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从开学之日起30日内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逾期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参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服役)、患病、出国(境)留学、生育等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提交相应材料,经二级学院、教学站点初审后报学校批准,除服役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外,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次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二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入学资格保留期内不得随时申请入学,必须在申请入学学期开学前30天内通过二级学院、教学点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新生学籍数据,学籍注册以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审查公布结果为准。审查发现新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对本人提供的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因提供虚假或不符合条件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等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对于此类学生将无条件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工作。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学生须按学年缴纳学费、注册,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缴费、注册的,不具有学习资格。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和毕业论文(设计)。各专业所开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本科学生获得规定的学分后才能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和要求选课,所选课程作为记载成绩和学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奖励、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十四条 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课程考核可采取开卷、闭卷、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由作业、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三部分组成。成绩构成比例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免修、免考课程成绩与学分记载方式见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每年举行二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重考。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应及时采取有效途径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二十一条 需要复查成绩的学生可在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点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二级学院、教学点在学生申请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生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学院、教学点回复复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对成绩认定、成绩覆盖、成绩无效等情况,在学业成绩中如实反映。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五章 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三条 免修。
(一)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含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的学分总数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20%。专业课、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及实验课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修。
(二)学生入学前已获得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2006年1月1日之前获得)、或获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或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非英语类专业“大学英语”课程。
(三)学生入学前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四)符合本条第(二)、(三)项条件者可申请免修相应统考科目,不再参加该课程的统考。上述证书如果是入学后获得的,则只能申请相应课程的免考,不能申请免修。
(五)免修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学分获得方式栏内标注“免修”字样,不记载具体成绩。在申请学位时,不计入专业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免考。
(一)免考课程仍需参加学习。
(二)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考。
(三)入学前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已经学过的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课程(含统考课程)。
(四)入学前已获得本校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核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课程考试单科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对应课程(不含统考课程)。
(五)学生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后可以免考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课程(不含统考课程)。
(六)学生发表的科研论文经学校认定后可以免考相应专业选修课程;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经学校认定后可以免考相应的专业课程。
(七)除英语类专业学生外,入学注册时年满40周岁或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本科层次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大学英语》。
(八)入学前或在读期间获得第二十三条所述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单或证书的,亦可申请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考。
(九)其他学习成果等经学校认定后可以免考相应的课程(不含统考课程)。
(十)免考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学分获得方式栏内标注“免考”字样。
(十一)属于本条第(三)、(四)、(五)项的,原始成绩占课程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20%;属于本条第(六)、(七)、(八)项的,平时成绩达到及格即获得相应学分;属于本条第九款的参照本条相关本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免修、免考课程时,学生应向二级学院、教学点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原件,二级学院、教学点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免考课程的相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修、免考资格,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二级学院、教学点与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如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需由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点转到本校其它二级学院、教学点注册、学习和考试的,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所属和拟转入的两方二级学院、教学点签字盖章后提交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入相同层次的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因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六)因工作调动、岗位变换,原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专业不符,确需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转入与其入学考试科目相同的其它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点同意、盖章后,提交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在原专业所学课程中若有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且内容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要求的,则其修得的该课程学分可带入所转入专业计入总学分。凡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或低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则在原专业修得的课程学分不得带入转入专业和计入总学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二)已经取得原专业50%及以上学分的;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本校各二级学院、教学点转进、转出和转专业中所涉及到的学分学费等,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一)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者;
(二)学生因患病或者有某种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者;
(三)因本校招生人数不足,无法开班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在基本学习年限最后一年内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四川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可分为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两种情况。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服役、出国(境)留学、生育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由二级学院、教学点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能参加评优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次以一学期或者一学年为期,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服役的学生,应持入伍通知书等向学校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并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二年。服役的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二级学院、教学点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30天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准予复学,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如相应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退役的学生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其中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本人。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当学期所选课程修读时间未达到1/3的,该学期学费全退。当学期所选课程修读时间达到1/3及其以上的,该学期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并结清所有费用,准予毕业。毕业时由学校颁发经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毕业时学校不发派遣证,不负责安排就业等事宜。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不能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完教学计划所有课程,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可申请办理已修课程单科合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和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内师院成字〔2006〕13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高等学校服务全民终身教育职能,调动学校各单位办学积极性,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健康、稳步、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及四川省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非国民教育系列,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种教育,包括承办社会各单位委托的培训、各二级单位利用学校资源及学校资质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学校鼓励二级单位充分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各类培训项目经费均认可为横向科研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其他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校地合作处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协调处理培训办班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继续教育学院,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的培训教育资源(包含教学场地、教学资源等);
(二)印制和颁发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明;
(三)审核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宣传资料;
(四)监督和检查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教育教学质量;
(五)对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进行备案;
(六)协助党、政、群及教辅单位组织项目的培训实施;
(七)负责其他与非学历教育培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进行组织和论证;
(二)负责向省(市)物价局报收费标准审批材料;
(三)负责草拟非学历教育培训联合培训合同、委托培训合同、培训项目申报材料等;
(四)负责培训班的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五)负责教师选配;
(六)协调安排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配备;
(七)负责学员管理和实践实习考察安排等工作;
(八)负责其他与培训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学校统筹下达各二级单位年度培训经费任务,并将培训经费任务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各二级单位应积极主动寻求培训项目,并完成培训年度目标任务。
第八条 全校各二级单位与校外单位联合培训,需签订联合培训合同,并由校外单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按照双方联合培训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
第九条 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培训项目,原则上要提供委托培训合同或培训项目申报获批材料。
第十条 培训项目管理实行项目长负责制。项目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是培训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可自主组建培训团队、实施培训项目及培训经费使用等。项目长须对项目实施成效及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意识形态等负责。
第十一条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委托方或合作方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合同签订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9〕100号)执行。培训经费到账后,项目长应将培训费到账凭证、联合培训合同、委托培训合同(培训项目申报获批材料)和《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提交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培训项目须建立培训学员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包括教学计划安排表、学员名单、课程满意度测评结果、学员考勤表和结业证明发放名册等。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项目长根据培训需求可以向办公室申请办理培训结业证明,并将学员学习档案提交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费收入,以扣除上交上级部门管理费、职业资格认证费、教材费等后作为培训收入预算经费,按以下原则分配:
(一)各二级单位在校外以学校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按培训费收入总额的6%上交学校(含税收、证书印制等开支),8%进入二级单位绩效经费,其余经费由项目长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使用。
(二)各二级单位在校内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包括为学校在校学生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项目和证书考证项目),按培训费收入总额的9%上交学校(含税收、证书印制、水电费、设备损耗、场地费等开支),8%进入二级单位绩效经费,其余经费由项目长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培训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隐瞒或截留。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学校纪委、审计处不定期对培训项目经费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长对扣除学校分成和二级单位分成后的培训费收入做培训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预算项目包括联合培训分成费(联合培训合同中约定分成比例)、师资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师资费按《内江师范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7﹞164号)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接待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7﹞128号)标准执行。劳务费可支付给培训项目组成员、培训班班主任、参与培训服务的学生、培训服务工作人员等。
第二十条 对在职职工发放的师资费和劳务费需进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培训期间,培训学员可以申请办理校园出入证;培训学员可以申请加入学校校友会。
第二十二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的培训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公益性质培训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教学组织不力、管理不力、教学质量较差等损害学校声誉的培训项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举办或承训单位和项目长全校通报批评、追究项目长的责任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09﹞1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
2. 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经费预算支出申请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1年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高等学校服务全民终身教育职能,发挥学校各单位办学积极性,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健康、稳步、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职教成厅函〔2021〕2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鼓励办学部门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管办分离”原则进行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各办学部门负责办学和政治把关,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巡察办、四川省纪委监委驻内江师范学院纪检监察组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测。
第五条 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其他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巡察办、纪委纪检监察、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院、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二)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
(三)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
(四)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
(五)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
(六)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七条 各办学部门是非学历教育的直接责任部门,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培训项目调研、方案研制、研究报告、总结材料、培训方案专家论证、评审、项目督导、绩效评估等;
(二)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负责草拟非学历教育委托培训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培训项目申报材料等;
(四)负责培训班的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五)负责教师选配;
(六)安排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配备;
(七)负责学员管理、实践、实习和考察等工作;
(八)负责对合作方背景、资质审查;
(九)负责其他与培训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学校统筹下达年度培训经费任务,并将培训经费任务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各办学部门应积极主动寻求培训项目,完成培训年度目标任务。
第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各办学部门与校外机构合作办学,需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合作方式、收益分配比例、违约责任等,并提交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资质。
第十条 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委托的培训项目,原则上要提供非学历教育委托培训合同或培训项目申报获批材料。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管理实行项目长负责制。项目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是培训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自主组建培训团队,对培训项目实施及培训经费使用负责等。项目长须对项目实施成效及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意识形态等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9〕10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设立遵循“立项论证管理”和“审批制管理”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培训经费到账后,项目长应将培训费到账凭证、非学历教育委托培训合同(培训项目申报获批材料)、合作办学合同、项目论证材料和《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提交办公室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各培训项目须建立培训学员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总结、学员名单、课程满意度测评结果、督学记录、培训简报、学员考勤表和非学历教育证书发放名册等。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项目长根据培训需求可以向办公室申请办理培训非学历教育证书,并将学员学习档案提交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隐瞒或截留。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合同金额(审批金额、通知金额)为收入总经费,收入预算按照“分批次预算综合使用”原则执行,到账经费学校按9%提留(主要用于税收、证书印制费、水电费等成本支出),办学部门按8%提留(主要用于办学资源协调、部门绩效),剩余83%经费由项目长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当作项目运行费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长对剩余83%经费按照《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预算支出申请表》(见附件2)做培训项目支出经费预算,支出经费预算项目包括合作办学分成费(合作办学合同中约定分成比例)、师资费、专家咨询费、业务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授课老师指导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执行标准如下:
(1)专家授课费(税后)
级别 |
标准(元/学时) |
备注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1500 |
根据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 |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级) |
≤1000 |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特级教师) |
≤500 |
|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科级) |
≤400 |
|
其他人员(科员) |
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不超过课时标准的50%。
(2)专家指导费(税后)
指导内容 |
标准 |
备注 |
跟岗指导 |
≤50元/人/天 |
每人指导学员不超过10人。 |
学员论文、课题、教案、设计方案等 |
≤200元/人 |
根据实际计算,每人指导学员不超过10人。 |
学员研讨、沙龙等 |
≤200元/学时 |
根据实际学时计算。 |
现场指导、送教等 |
≤800元/半天 |
根据实际计算。 |
团辅 |
≤300元/学时 |
每组学员不超过10人。 |
心理测评报告 |
≤600元/份 |
|
出题 |
≤200元/套 |
含评分标准 |
阅卷 |
≤3元/份 |
|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培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执行标准如下:
专家咨询费标准(税后)
方式及费用
专家类别 |
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 |
通讯方式 (元/次) |
||
半天(元/人) |
不超过两天(元/人×天) |
第三天以后(元/人×天) |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2100 |
3600 |
1800 |
1800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1400 |
2400 |
1200 |
1200 |
其他人员 |
900 |
1500 |
700 |
700 |
(三)业务费是指培训中需支付的劳务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调研、方案研制、研究报告、总结材料制作、培训方案专家论证、评审、项目督导、绩效评估、班主任、工作人员等,执行标准如下:
非学历教育业务费(劳务费)参考标准(税后)
工作内容 |
标准 |
备注 |
前期调研、方案研制、研究报告、总结材料制作 |
≤2000元/人 |
根据实际计算。 |
培训方案专家论证、评审 |
≤2000元/人.半天 |
|
项目督导、绩效评估等 |
≤800元/人.半天 |
|
班主任 |
≤300元/人.天 |
|
工作人员 |
≤200元/人.天 |
(四)专家伙食费是指聘请专家在授课、指导和咨询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在师资费中列支,使用《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接待用餐表》(见附件3),执行标准:省部级来宾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厅局级来宾(含兄弟学校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其它来宾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
(五)学员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需有预算,按照总额不超过100元/人/天*培训天数*人数的总额控制原则执行。
(六)专家住宿费是指聘请专家在授课、指导和咨询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在师资费中列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学员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需有预算,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7]164号)执行。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严格执行预算审核制,每次经费使用需填写《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经费使用记录表》(见附件4)。
第二十条 对在职职工发放的师资费和劳务费需进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培训期间,培训学员可以申请办理校园出入证;培训学员可以申请加入学校校友会。
第二十二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的培训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公益性质培训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教学组织不力、管理不力、教学质量较差等损害学校声誉的培训项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办学部门和项目长全校通报批评、追究项目长的责任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21〕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非学历教育领导小组决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备案表
2. 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预算支出申请
表
3. 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接待用餐表
4. 内江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经费使用记录表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2年3月19日印发
内江师范学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内师继教〔202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切实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在我校就读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自考本科毕业生)和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四川省招考委批准录入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加强学籍和考籍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课程考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资格审查标准,切实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三)完成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任务,成绩优异。其中,成人本科毕业生,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学业水平测试达标。
1. 学位课程达标
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由学校统一命题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干课程)期末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 外语水平达标
(1)非英语专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360分及以上者,可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外语水平;
②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取得的成绩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即自考本科毕业生自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成人本科毕业生自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
③参加学校学位办组织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取得的成绩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即自考本科毕业生自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成人本科毕业生自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
(2)英语专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学生参加英语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可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外语水平;
②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级英语”(课程代码00600)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取得的成绩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即自考本科毕业生自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成人本科毕业生自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
③参加学校学位办组织的英语专业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取得的成绩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即自考本科毕业生自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成人本科毕业生自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或申请后中途放弃)再次申请者;
(四)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院(联办教学点)提交个人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内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外语合格证明材料、成绩单复印件(成教学生)或学籍表复印件(自考学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蓝底彩照及电子照片(JPG图像)、承诺书。
(二)审核:教学院(联办教学点)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教学院(联办教学点)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复审合格后,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材料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终审。
(三)评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终审名单进行评议,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公示:评议通过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颁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备案:校学位办将授予文件上报省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2次。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或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授位结果公布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办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核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学校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严禁在学位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即2021年12月31日结束,2020年前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过渡期间可视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外语水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本办法在实施中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原内江师范学院印发的《内江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内师院发[2017]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完善课程考核制度,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成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及《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内师继教〔2018〕6号)(以下统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体现教育改革的思想和教育现代化的思想,突出成人高等教育的业余、函授等特点,坚持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的原则,重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在实际工作中的动手能力,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设施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业余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线下讲座、学生线上自学、教师线上辅导(答疑、互动)、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考核(考试或考查)等。各教学单位负责线上督学、线下专题讲座、考核的组织实施,学校负责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组织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选用教材要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要求,选用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强的教材,要优先选用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教材和最新出版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教材,教材目录由学校提供,各教学单位自行采购。
第六条 教学组织实行“线下讲座+学生线上自学+教师线上辅导”模式,对于在线学习平台不能提供的课程服务,各教学单位应聘请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组织面授。
第三章 教学计划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要加强特色专业建设,培育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品牌专业。
第八条 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课程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编订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择教材、实施教学、考核命题的依据,各门课程应有规范的课程大纲。
第十条 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由学校组织编写,经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教学队伍管理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队伍包括专题讲座教师、线上辅导教师和教学管理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要逐步建设一支与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进一步增强师资整合能力。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师的聘任制度、考核制度、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组织教师和管理服务人员围绕成人高等教育大力开展教学研究工作,鼓励学校本部在职教师开展成人高等教育专题讲座,通过开展教学研究和专题讲座建设,不断提升教师和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力”的观念,通过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分析评价、调整控制,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并认真实施。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
第六章 教学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资源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保障。应统筹安排举办业余教育所需的教学条件,满足学生业余“线下专题讲座+线下自学+线上听课+线上集中辅导”的需求。
第十八条 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整合继续教育优质教学资源,加大数字化学习资源的建设和应用,建构“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教学资源提供方式。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为了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技能应用能力,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每学期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要重点检查学生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考查要重点检查学生运用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命题要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扩大缩小或指定范围,不出偏题怪题,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的命题由学校组织老师统一命题,任意选修课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辅导教师命题,每门课程要求出同一水准的两套试题(标准试题卷模板见附件1),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并认真填写试卷审核表(见附件3),经分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印制试卷。课程考核试题卷面总分应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试卷格式统一使用学校规定的格式,要确保试卷无误后再印刷。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制定考试安排并报学校备案,考试安排包括考试组织、考务培训、考试安排(考试编场表模板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开考60分钟内不能交卷,监考教师需填写考场监考记录表(见附件5)、巡考人员需填写考场巡考记录表(见附件6),各考点要严肃考风考纪,切实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八章 学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定要做到严肃、认真、准确、公正,按照评分标准分题评阅,评分要准确无误,成绩评定时,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按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评定后,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录入,成绩录入后一般不得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须由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10%(参加教学点组织的专题讲座)、在线学习成绩占40%(西南大学含弘慕课平台记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50%三部分组成,每门课程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见附件7)并装入试卷袋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专业和年级将各门课程学生试卷、监考记录表、巡考记录表、学生成绩登记表装袋密封存档,用已阅试卷密封条(标准格式见附件8)密封,试卷按层次、专业、年级和课程分门别类保存,以备复查、教学评估和学生申报学士学位之用,试卷保存到学生毕业后四年再行处理。
第九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学档案管理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包括: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文件;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等;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育教学立项等有关材料;教学运行相关材料(考试安排表、成绩单、讲座安排表表、各学年讲座开设情况统计表);学籍档案材料;教学质量监控材料。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教学档案包括上报材料(专题讲座审核材料、专题讲座安排表、专题讲座汇总表、学员签到表及照片、期末考试安排、期末考试编场表)和备查材料(学员座谈记录、试卷及评分标准、成绩单、线上督学记录、落实继续教育学员通知情况等),以学年为单位对档案立卷。
第三十一条 每年各教学单位要上报教学管理材料,上报材料要求采用胶装形式装订,截止时间定在每年12月10日,每学期的考试安排(电子版)上报截止日期上半年6月15日、下半年为12月1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印发的《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教学与考核及学生成绩管理实施细则》(内江师院成字〔2006〕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相关操作流程。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川教〔2009〕157号)《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川教〔2011〕88号)及《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定》(内师继教〔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是我校设置在其他单位对业余学生提供线上和线下教学支持服务,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律,注重质量、规范管理、促进发展、改革创新,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声誉。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 设置要求
(一)布局合理。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按生源属地原则设置校外教学点。
(二)条件合格。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资源优质。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其它优质资源、整合建设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 资质与条件
(一)校外教学点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
(二)校外教学点必须具备自有的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条件,能提供或筹集满足办学需求的经费,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具有百兆以上连接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条件,能满足在线督学要求。
第六条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一)校外教学点一般应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正、副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服务人员应素质良好、数量充足。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服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二)校外教学点必须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辅导教师。辅导教师配备应按照所设专业做到数量充足,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校外教学点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级城市。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命名统一为“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审批
第九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由设点单位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设点单位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申请报告需包括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等。
(二)支撑材料。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验资报告(加盖鲜章)、法人代表征信报告原件(加盖鲜章)、办学场地产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如系租赁场地,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单位鲜章)。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收到设点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合格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设点单位的概况、设置校外教学点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辅导教师、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提交分管副校长批示。
(四)签订协议。分管副校长批示后,由学校(甲方)与设点单位(乙方)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实行校外教学点自我管理,学校和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联合办学协议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执行学校交给的教学、教务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认真遴选校外教学点管理服务人员,合理安排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人事、后勤、财务等工作,保证教学设施的配备、更新和教学点各项工作的良好运行。
(三)协助学校做好生源组织和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线上督学、线上辅导、线上听课、线下自学、线下专题讲座、课程考试考务,做好集中线下讲座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积极配合学校和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及时向学校汇报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学校及时妥善解决,按时向学校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机构变更,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再招生应依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其违规情节,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生源分流等处理:
(一)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的;
(二)管理工作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三)参加学校、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不合格的;
(四)使用校外教学点招牌进行办学协议以外活动的;
(五)违反学校、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违反招生规定区域外招生的。
第十五条 对限期整改的校外教学点,在整改期间学校暂停该校外教学点继续招生。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学校对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采取积极措施,对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学校每年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组织优秀教学点的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印发的《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内师院发成字〔2007〕10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22日
为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快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切实推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我校办学的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党政工作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18年开始全面启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助学)网络课程建设(以下简称“网络课程建设”)工作,现就网络课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网络课程建设的要求
网络课程的学习对象为高等学历教育(含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的在籍(册)学生,网络课程在建设的过程中要遵循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具体特点进行教学设计,充分体现交互性、多渠道、层次性、实用性等基本原则,注重分层分级教学,注重知识结构的合理分层,强调知识归纳与应用拓展相结合,注重实践环节的有效指导。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课程是基于服务商提供的网络学习平台进行建设,立项开发建设的课程资源包括授课视频(微课、慕课等)、课程文本、备课脚本(知识点和技能点)、教学课件、作业、复习题、试题库等,能够满足在线学习、作业、考试、答疑、讨论等教学需要。授课视频有别于全日制精品课程录像,不采用随堂录制方式,而是针对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册)学生进行专门录制。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语言精练规范,教态端庄自然。教学内容须具备基础性、科学性、针对性等特征,视频短小精干,趣味性针对性强,适于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册)学生学习。
网络课程原则上应由从事过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主持建设。
二、网络课程建设的目标
网络课程建设的重点是我校目前办学规模较大的相关专业的主干课程,通过网络课程建设,逐步采用“集中面授+网络学习”的混合式教学模式,深化我校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缓解学生的工学矛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网络课程建设的管理
网络课程建设采取项目管理的办法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项目管理,各课程项目组和教学视频制作团队负责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教学站点负责进度控制和质量监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负责项目审批、签订任务书、实施中期检查、经费拨付、验收结题、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组织管理,并组织课程建设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成果检查、建议、认证与验收工作。
课程项目组负责教材选用(自学考试需使用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指定教材和考纲)、教学大纲编写、教学内容准备(可成文本、备课脚本)、教学策略规划、教学课件制作、配套课程资源(讲义、作业、复习题、题库)建设,安排教师录制授课视频,负责作业、试卷评阅及在线答疑。
教学视频制作团队负责编写脚本,录制教学视频,设计多媒体效果,完成视频剪辑、音频合成处理、动画效果编辑、字幕处理等后期制作工作。
二级学院负责项目预审、集中申报和进度控制等工作。
四、网络课程建设经费来源及使用
网络课程建设经费为4万元/门,主要用于课程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项目调研、课时酬金、专家咨询、劳务费等用途。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建设课程立项后先划拨2万元作为建设启动经费,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情况良好的课程,再行划拨2万元的工作经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工作的课程,学校将收回划拨的启动经费。
五、网络课程建设周期
网络课程建设周期为一年。
六、网络课程建设内容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建设内容包括课程概况、教学资源、在线教学互动等。课程建设基于高等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助学的基本需要,同时兼顾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所需。
1. 网络课程的建设严格按照省考试院指定的自考教材和考试大纲进行准备。
2. 课程概况:课程介绍、课程导学、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件、教学重难点等。
3. 教学视频应以知识点、技能点为要素进行录制,同时要短小精干,趣味性强。单个教学视频的时间长度以10—15分钟为单位,教学视频至少达到课程内容的1/2。(技术参数:视频输出格式为MP4格式,清晰度为1080P,视频码率不低于2Mbps)
4. 教辅资料:遵循“重在教学应用”的原则,建设试题库、设计习题与作业(讨论主题)等,便于在教学实施中指导学生开展在线学习、在线讨论、辅导答疑、在线提交评阅作业和在线考试评价等。
七、网络课程建设的项目流程
1. 申报:由有意向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学院官网下载并填写《网络课程建设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各相关二级学院审核合格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将《立项申请书》和《汇总表》(见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继续教育学院。以团队形式申报项目的,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负责人组建团队。
2. 立项: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申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特色课优先支持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进展情况对立项建设课程进行经费核算,支付2万元工作经费用于项目调研、资料收集、课程设计和视频录制。
3. 建设:立项课程项目组按照课程建设规划,组织项目成员完成专家咨询、教学计划和考试大纲编写、讲义和课件制作、录制视频、后期制作等建设任务。
4. 验收: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课程建设进度,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结题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剩余工作经费,完成成果汇总、专家论证、后期剪辑、上传发布等工作。
八、网络课程建设成果的产权归属
学校委托教师通过职务行为完成的网络课程资源,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学校,任何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向校外转让或使用。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2. 网络课程建设汇总表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7月13日
为了认真贯彻《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考课程管理的通知》(川教考院〔2012〕202号)、《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育考试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师院发〔2017〕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考课程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命题
1. 省考课程的命题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按照《命题工作手册》,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管理、指导下,依据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统一组织教师命制、审定试卷。
2. 省考课程的命题教师应由二级学院推荐。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备案、建立命题教师库。命题教师由学科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担任。课程任课教师及有直系亲属参加该课程考试的教师,不得担任命题教师。
3. 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试题内容,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自学辅导工作。确定符合条件的命题教师,按照命题管理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命制出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相当的试题A、B试卷样稿共二套,制出电子试题,上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条 制卷
1. 继续教育学院在各科考试前,从两套试卷中任意抽取一套复印。
2. 继续教育学院确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打印、校对、复印、封装、保管和邮寄,建立完善的登记、检查、保密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交接清楚、内容无误、保守机密。
第三条 考试
1.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的自学考试省考课程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考试工作的组织、监管、督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整个考试的组织实施、命题和制卷、考务管理、监考和巡考等工作。
2. 省考课程的考核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实行“教考分离”,“同题同时考”的原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教学点协助实施。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登分的“五统一”考试工作制度。
3. 省考课程考试统一安排在每年1月和7月进行;
4. 考试前,各教学点负责通知学生考试的课程、时间和地点,并认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
5. 选聘监考员应由品德良好、作风正派、办事认真、纪律性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任课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监考。
6. 考试一律采用闭卷,单人单座,每一考场安排两位监考教师。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要依据国家考试法进行处理,在省考课考试期间,继续教育学院将组织巡考人员到各考点进行巡考、监督。凡不按规定组织考试或出现群体性违规舞弊者,将取消教学点的考点资格。
7. 考试结束,试卷应由监考员当场整理、装订、密封,并经考场主考验核后,上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 评卷
1. 评卷工作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选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原则性强、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专业教师担任评卷工作。任课教师和有直系亲属考试的教师,不得参加评卷工作。
2. 评卷要坚持公正,始终紧扣《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当,给分有理,扣分有据。若遇重大疑难问题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需作更正的,应报评卷组组长核实情况,提出解决方案,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执行。
3. 评卷期间,继续教育学院将组织专人对已评试卷进行抽查和复查工作。
第五条 成绩上报与试卷管理
1. 评卷结束后,省考课程考核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录入通过网报管理系统统一报省考试院信息咨询公司,具体上报时间以省考试院的相关规定为准。
2. 省考课程考试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妥善保管,以备抽查。
第六条 考务费管理
1. 省考课程考试考务费由四川省考试院划拨,使用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2. 四川省考试院划拨的省考课程考试考务费主要用于命题、制卷、试卷运输、保密、考前培训、巡考、监考、评卷、复查、设备维护、场地租赁等环节。
3. 省考课程的考试以教学点为单位设置考点,学校以11元/人/科划拨考务组织经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补充。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9月28日
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历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育考试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师院发〔2017〕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切实落实成人高校招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课加试工作,结合成人高校招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课加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命题
1. 成人高校招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加试科目如下:
音乐专业:①声乐、②钢琴;
美术专业:①素描、②色彩;
体育专业:①100米跑、②立定跳远、③推铅球。
2. 成人高校招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课的主考官由教学二级学院推荐,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主考官必须是由学科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专业教师担任。
3. 符合条件的主考官,按照各专业技能测试要求制定评分标准,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方式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条 注意事项
1. 继续教育学院在考试前,按照考试要求印制好测评表格。
2. 音乐类各专业课加试所需的钢琴由考点学校准备,伴奏音带由考生自备。考生需要配伴奏人员,须在考试报名时向考点学校提出申请,由考点学校代请伴奏人员,伴奏乐谱考生自备。
3. 美术类各专业课加试所需的画板(不小于四开纸)、画笔、颜料等作画工具考生自备,画纸由学校统一准备。
4. 体育类各专业课加试所需的铅球由考点学校提供。钉鞋、助跑器及其他用品由考生自备。
第三条 考试与评分
1.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的成人高校招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课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考试工作的组织、监管、督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整个考试的组织实施、命题、考务管理、监考和巡考等工作。
2. 学校将根据考生区域分布情况遴选校外教学点作为加试考点。报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内江师范学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专业课加试。
3. 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选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专业教师担任考官。有直系亲属考试的教师,不得担任考官。
4. 测评要坚持公正,始终紧扣专业课程《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当,给分有理,扣分有据。
第四条 成绩上报
1. 加试完毕,继续教育学院将专业加试成绩和学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统一格式以数据库和表册的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考试院。
2. 专业课加试成绩不计入统考成绩总分,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院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五条 考务费管理
1. 成人高校招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课加试考务费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宣传费中列支。
2. 考务费主要用于命题、考前培训、巡考、监考、考官劳务费、评卷、设备租赁、画纸、场地租赁等环节。
3. 考点组织考务工作学校按100元/人/科次划拨考务费。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补充。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9月28日
为适应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健全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校内各教学单位的办学积极性,特制定本分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统筹学校继续教育(包括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下同)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继续教育特别是成人学历教育(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下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单位和部门所签订的对外联合办学协议必须报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各单位和部门未经学校同意一律不准自行签定对外合作办学协议。
第三条 所有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必须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在保证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学校各单位和部门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工作,并利用自身优势,向外拓展各类成人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和非学历培训空间,其收入向承办单位或办学点倾斜,力争办学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一致,办学效率和分配公平相兼顾,学校和各部门、办学点利益相协调,提高各部门、办学点的积极性和办学管理自主性。
第五条 所有继续教育的收入,均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组织收取,并按不同教育类型和不同办学形式,分别实行全校统一的核算分配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类继续教育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由学校计财处报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学历教育收入分配办法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校内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即通过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并取得学籍,以下简称成教),学校按照学费收费标准的28%提取管理费,72%分配给二级学院。鉴于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等艺体类学科的特殊性,上述三个二级学院在校内举办的成教,学校按照学费标准的23%提取管理费,77%分配给办学单位。办学成本由相应二级学院承担。校内涉及的其他费用如住宿费等不纳入分配,由学校统一收取。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校外与具备办学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联合举办成教,学校按照学费标准的23%提取管理费,77%分配给办学的二级学院。鉴于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等艺体类学科的特殊性,上述三个二级学院在校外举办的成教学校按照学费标准的18%提取管理费,82%分配给办学单位。办学成本由相应二级学院承担。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校外具备办学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联合举办成教,学校按照学费标准的28%提取学费分成费(其中:23%为学校提取,5%分配给相关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72%分配给联合办学站(点)。办学成本由各联合办学站(点)承担。
第九条 凡我校为主考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班(以下简称自考班),学校按照学费标准的38%提取管理费(含向四川省教育考试院上交的考试协调费等有关费用),其余62%分配给校内外各办学单位。办学成本由办学单位承担。各门课程的考试费等相关费用由计财处代收,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凡我校不是主考学校的自考班,学校按照学费标准的5%收取管理费,学费由各办学单位按照双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办学成本由办学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我校与其他高校联合举办的硕士研究生班、双学位班、网络教育班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三章 非学历教育的收入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校内举办的各种非学历培训项目(含各类培训班,下同),学校按照培训费收费标准的15%提取管理费,85%分配给办学单位,办学单位承担办学成本。校内涉及的其他费用如住宿费等不纳入分配,由学校统一收取。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或校外教学站(点)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在校外举办的各种非学历培训项目,学校按照培训费收费标准的10%提取管理费,90%分配给办学单位,办学单位承担办学成本。
第四章 继续教育收入的使用
第十四条 分配给各二级学院的继续教育收入,由各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二级学院的办学直接成本、招生宣传及管理费、成教绩效等用途,具体使用方案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经本单位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和人事处、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二级学院成教绩效发放应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教育类型和办学形式的分配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颁布施行的《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09〕16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计财处、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7月13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育考试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师院发﹝2017﹞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推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工作,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命 题
第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的命题工作由内江师范学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学位委员会的管理、指导下,依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统一组织教师命制、审定试卷。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的命题教师应由二级学院推荐。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备案、建立命题教师库。命题教师由学科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担任。课程任课教师及有直系亲属参加该课程考试的教师,不得担任命题教师。
第三条 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试题内容,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辅导工作。确定符合条件的命题教师,按照命题管理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命制出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相当的试题A、B试卷共二套,制出电子试题,上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制 卷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考试前,从两套试卷中任意抽取一套印制或机考。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确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打印、校对、复印、封装、保管、服务器部署、密码保管,建立完善的登记、检查、保密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交接清楚、内容无误、保守机密。
第三章 考 试
第六条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考试工作的组织、监管、督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整个考试的组织实施、命题和制卷(服务器部署)、考务管理、监考和巡考等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的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同题同时考”的原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教学点协助实施。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服务器部署)、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登分的“五统一”考试工作制度。
第八条 选聘监考员应由品德良好、作风正派、办事认真、纪律性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任课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监考。
第九条 考试一律采用闭卷,单人单座,每一考场安排两位监考教师。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要依据国家考试法进行处理,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期间,继续教育学院将组织巡考人员到各考点进行考前培训、巡考、监督。凡不按规定组织考试或出现群体性违规舞弊者,将取消教学点的考点资格。
第十条 考试结束,试卷应由监考员当场整理、装订、密封,并经考场主考验核后,上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章 评 卷
第十一条 评卷工作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选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原则性强、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专业教师担任评卷工作。任课教师和有直系亲属考试的教师,不得参加评卷工作。
第十二条 评卷要坚持公正,始终紧扣《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当,给分有理,扣分有据。若遇重大疑难问题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需作更正的,应报评卷组组长核实情况,提出解决方案,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评卷期间,继续教育学院将组织专人对已评试卷进行抽查和复查工作。
第五章 成绩上报与发布
第十四条 考试完毕,继续教育学院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和确定的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依据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确定为内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的合格名单向考生公布。
第六章 考务费管理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务费由考生交,参照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委托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我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工作收费标准80元/人收取,使用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务费主要用于命题、制卷、试卷运输、保密、考前培训、巡考、监考、评卷、复查、设备维护、服务器部署、场地租赁等环节。
第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设置考点,学校以30元/人划拨考务组织经费。
第十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务费发放标准:命题300元/套,监考、巡考250元/场,阅卷2元/份,试卷复查0.5元/份,试卷保密200元/人,考务培训40元/人,机考、网评装机费7元/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补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江师范学院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校内相关部门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公用车辆、教职工小型机动车辆,必须办理内江师范学院机动车出入卡登记手续。其它车辆一般不允许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经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并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内。
教职工办理内江师范学院机动车出入卡登记手续程序:按照规定向保卫处申请,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机动车辆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二)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1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以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三)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四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五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年。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遛宠物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车辆停放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十八条 车辆停放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在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
(二)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洗车或动用明火;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等违禁物品进入停车场。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三)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九条 车辆进入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刹、熄灭引擎、锁好门窗后再离开,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现金等应自行带离,不要放置在车内,以防被盗。停车场仅提供停车场地,无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因举办大型活动需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使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办理临时出入手续,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二十一条 校外因公来访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确有需要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如车辆在停车场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在紧急情况下,保卫处有权要求车主将其车辆暂时驶离停车场,或在未通知车主前将任何车辆拖至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泊车位只可用作停泊车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任何车辆对停车场设施造成损坏或导致其他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详细违章处理如下:
(一)校园内已登记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贴《违章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并对违章车辆进行备案,对备案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注销登记,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者,学校保卫处将会同公安、运管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二)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
(三)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一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或没有办理当年内江师范学院机动车出入登记且停放超过半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认作“僵尸车”进行拖移处理,移出校园。
第二十五条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学校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需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已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内江师范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督、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校党委书记、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学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的培养,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火灾防控体系。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和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现象的责任和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校内的其他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相应的单位和区域)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负责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管理。其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等事项;
(七)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建立学校志愿消防队,扑救学校初起火灾,指导各单位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和数据;
(十三)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通道的日常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八)成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师和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查收违章电器,及时清理宿舍垃圾等易燃物,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和疏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医务室、体育场(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机房、广播站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等单位;
(三)大楼配电室、车库、锅炉房等部位;
(四)校史馆、档案馆(室)、保密室、机要室、财务室等要害部门及部位;
(五)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六)高层建筑、木质结构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新建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的配置,消防合格验收手续的办理由基建处负责;
(二)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管理和维修由后勤处负责;
(三)物管进驻管理楼宇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无物管进驻管理楼宇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学校公用建筑、教职工宿舍内灭火器材的配备以及现代消防报警设施的维修由保卫部(处)负责;
(五)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出租门面等,消防器材一律自备;
(六)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的义务,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
第十四条 供用电管理
后勤处是学校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学校各级配电房和变配电设施。
(一)负责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及时维修和改造危及用电安全的隐患之处;
(二)负责校内变配电设施、避雷设施的检测与维修;
(三)校内各单位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后勤处审批。
第十五条 消防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按统一规范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详实反映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与志愿消防队员及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习记录;
(七)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奖惩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学校消防安全档案。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管理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事先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部(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标志,不得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专用通道。
第十八条 各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基建处、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程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保卫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和礼堂(会堂、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摆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的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报保卫部(处)备案后方可开业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有“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需向保卫部(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需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四)单位合作经营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合作方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
(五)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事故单位须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将火灾事故相关情况及时续报。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后均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上交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一次对所属的消防责任范围进行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医务室、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及木质结构建筑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火灾。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专用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向学校报告。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由学生部(处)牵头,保卫部(处)配合,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教学内容,并给予相应学分。保卫部(处)也要配合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教育和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三)宣传部、学生部(处)、团委要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各单位、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满足消防工作需要。
第四十四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归口保卫处负责,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维修、检测、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须设立消防专项经费用于单位内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四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须写出书面检查,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
(三)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以及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四)违规使用明火或在禁烟、禁放场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的;
(六)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及保卫处通知逾期不整改的;
(七)发生火灾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发生火情、火灾隐瞒不报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拉电线或安装使用电器设备超负荷用电,在教室、实验室、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电饭锅以及煤、汽、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蜡烛等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学校因此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等,相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共同承担。同时,根据火灾原因、损失程度及消防安全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火情、火险、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校园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创造良好学习、育人环境。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学校领导要与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定期研究和部署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局面。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专业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开展校园综合治安治理。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配合地方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稳定和师生安全的犯罪活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堵塞违法犯罪的漏洞;
(三)开展对全校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促进校园精神文明的建设;
(四)加强治安保卫等组织的建设,健全和完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运行机制,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及时、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政治稳定、治安安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立“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为第二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除负责抓好本学院、本部门的内部治安外,同时负有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责任。
第七条 “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在抓教育工作的同时,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稳定;
(二)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工作条件;
(三)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织织制定和指导本部门,认真检查督促,定期考核、奖惩兑现;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行重大案件查究和一票否决制;
(六)领导干部以身作则,遵纪守法,积极带领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在综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一)一年内发生多次安全稳定事故或者两起较大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稳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等安全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已提出整改建议和警告后,仍未及时改进或整改不力,以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火灾、食品卫生及其他安全事故的;
(四)在安全稳定事故的应急处理中,推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以致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引发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教学和管理正常秩序的;
(六)发生重大政治安全稳定事件的;
(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苗头)责任事故及其隐患的。
第十条 问责方式:
(一)警示。
(二)诫勉谈话。
(三)行政处分 。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节假日期间,学校建立领导值班制度,根据需要可安排机关各部门参与轮流值班。学校各二级单位也应建立领导和专门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二条 保卫处、学生处(宿管科)、后勤处(水电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学生宿舍轮流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对发生的重要情况或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图书馆、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等所属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夜间、节假日、周末必须安排干部职工值班,若需安排学生值班的岗位,可按勤工助学政策提出用工计划,按程序上报审批。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25日
一、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教育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为指导健全学校公共事件应对机制,提高学校反恐防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我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校内外涉及师生员工参与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员工的各类暴恐袭击事件;师生员工的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学校楼堂管舍等发生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塌等事故;校内交通事故;集体活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后勤保障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师生员工健康安全的事件。包括:校内公共卫生事件;当地发生的可能影响学校的公共卫生事件。
(四)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气象、洪水、地质、森林、地震等灾害以及由此诱发的各种次生及衍生性灾害。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等。
(六)其它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工作原则
(一)学校成立反恐防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
(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类型、别等因素迅速启动相应预案,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况,减少各种损失。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要立足防范,强化应急预案对日常预防工作的指导作用。加强信息收集和研判,从细节抓起,做到早发现,早研究,早解决。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应急水平。做好充分准备,确保预案一旦启动即能有效实施。
(四)区分性质,处置得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社会安全类事件)要根据事件类型、级别等因素采取相应对策,积极化解矛盾,做好善后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对师生的诉求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按“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原则进行疏导;对煽动闹事的人员要依法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学校反恐防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
成 员: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巡查督查办、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科技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基建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工会、保卫处、后勤处、继续教育学院、 各二级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定期分析形势,加强预警预报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2)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3)组织、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经验教训,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
(5)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请示。
(二)各专项处置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
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分管副书记(副校长)
副组长: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学生处承担)
成 员:党办(校办)、纪委办公室、巡查督查办、监察处、工会、计财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后勤处、宣传部、组织部、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保卫处、 基建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事件性质和等级安排任务;决定成立工作组(调查组)到现场;决定信息报送的内容方式及请求上级援助的事项;督促对事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2.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分管副书记(副校长)
副组长: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日常工作由保卫处承担)
成 员:党办(校办)、纪委办公室、巡查督查办、监察处、工会、计财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后勤处、宣传部、组织部、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保卫处、 基建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事件性质和等级安排任务;决定成立工作组(调查组)到现场;决定信息报送的内容方式及请求上级援助的事项;督促对事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3.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分管副书记(副校长)
副组长:后勤处主要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后勤处承担)
成 员:党办(校办)、纪委办公室、巡查督查办、监察处、工会、计财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后勤处、宣传部、组织部、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保卫处、 基建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事件性质和等级安排任务;决定成立工作组(调查组)到现场;决定信息报送的内容方式及请求上级援助的事项;督促对事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4.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分管副书记(副校长)
副组长: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保卫处承担)
成 员:党办(校办)、纪委办公室、巡查督查办、监察处、工会、计财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后勤处、宣传部、组织部、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保卫处、 基建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在当地政府部门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根据事件性质和等级安排任务;决定成立工作组(调查组)到现场;决定信息报送的内容方式及请求上级援助的事项;督促对事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5. 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分管副书记(副校长)
副组长: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日常工作由教育技术中心承担)
成 员:党办(校办)、纪委办公室、巡查督查办、监察处、工会、计财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后勤处、宣传部、组织部、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保卫处、 基建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通过技术手段对各级教育机构网络实施有害信息监控;及时制止重大有害信息在校园大面积传播;处置校园网遭受大范围攻击和其他的严重事故。
五、信息发布和预防预警工作
(一)信息报送原则:校内发生(发现)突发事件,值班人
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值班校领导汇报,值班校领导再根据事件的级别向书记、校长报告。在基本内容核实后由书记或校长责成用电话向市政府、省教厅汇报。
(二)信息报送内容
1. 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2. 事件的原因、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估计;
3. 学校、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应;
5. 事件处置过程和结果。
(三)预防预警工作
1.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要把突发公共事件分解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协作。
2. 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后勤处、计划财务处、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要随时做好人财物方面的保障工作。
六、应急预案响应标准和响应程序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学校立即启动相应预案,主要负责人及时到现场组织协调,全力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将情况报告省市上级部门。
(二)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学校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主要责任人及时到现场组织协调,全力进行应急处置。学校同时将情况报告省市上级部门。
(三)较大事件(Ⅲ级)响应。学校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
责人及时到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带队到现场协调、指导。
(四)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学校主要负责人到现场
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预案由学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决定启动,领导小组成员须立即执行。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党办(校办)做好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报送、处理工作(注意特殊情况下的信息传递),保持通讯设施完好,确保信息传递及时通畅。
(二)物资保障。后勤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须安排一定的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紧急情况下的需要。
(三)资金保障。计财处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应急资金,改善应急队伍的工作条件和装备。
(四)人员保障。学校以现有的保卫干部队伍和保安人员,组建内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队伍。
八、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按照《国家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四川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我校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类型、规模、紧迫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划分为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聚集事件失控并出校门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连锁反应,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员工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视情况需要应作为Ⅰ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2. 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盅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张并出现多校串联的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视情况需要应作为Ⅱ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3. 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起连锁反应,校内出现横幅、标语和大(小)字报,有关讨论已成为校园贴吧十大热点问题之一;校内局部聚集次(累计)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端;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4. 一般事件(Ⅳ级):群体性事件呈萌芽状态或事件虽处单个状态但已引起师生员工关注,可能引发聚集;师生员工中出现少数过激言论行为,校园内(校园网)出现大(小)字报;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事件对待的事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确认事件等级、以调整应对措施,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预警
1. 预防预警工作
(1)建立不稳定因素定期分析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各学院,及时掌握各种动态,做好情况分析,配合各学院加强教育引导,防范敌对势力利用改革发展中的问题进行煽动。
(2)提高工作的针对性。高度重视国内重大事件的影响,特别是容易激化学生情绪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要做好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的工作部署,同时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3)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学校要建立规范的值班制度,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由领导带班,实行24小时值班并每日报告情况。
2. 信息报送制度
(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送原则。
(2)重大情况报告请示。学校对发生(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向市教育局和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情况。
(3)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视情况向省政府和教育厅报告。同时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联系,及时传达领导的指示,协助做好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应急响应
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努力把事态控制在校内、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个别问题共性化,局部问题全局化,经济问题政治化,非对抗性矛盾对抗化。
2.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1) 学校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避免事态继续恶化。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组,靠前指挥。
(2)学生出校门集会游行,学校要及时劝阻;劝阻无效时要配合有关部门维持秩序,防止其他人混入学生队伍,同时配合公安部门现场警戒,防止各种过激行为。要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组织及学生骨干的作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同时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3)公安部门采取坚决措施,学校要继续做好劝导工作,确保学生安全离开现场。学校处理学生时要掌握时机和分寸,避免矛盾激化。
(4)针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按《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3. 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出面与学生对话,控制事态发展;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面对面做好疏导工作;对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人员要报请公安部门监控;涉及外教时,要立即对他们采取保护措施;严格门卫管理,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和学生外出集会游行。
4. 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学校接报后迅速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教育厅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相关负责人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置,情况清楚、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马上妥善处理;情况不清楚需要调查的,则进行认真解释,使学生理解并支持学院的工作,同时尽快疏散聚集的学生,恢复正常秩序。
5. 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学校发现社会危害的大(小)字报及传单,要迅速清除,防止扩散;同时监控张贴者,确定其身份后妥善处置。发现事端苗头,要立即现场取证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加强校园巡查和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 善后与恢复
后期处置的重点是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妥善解决问题,满足师生合理要求,平息情绪。
(1)国内外重大热点问题或因国家、民族情感等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性事件,要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形势报告、座谈会、讲座等方式加强教育,保护师生员工的爱国热情和民族感情,抵制错误思潮,引导他们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政府的决策上来。
(2)校园及周边治安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对伤亡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血或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同时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切实解决交通、治安等方面的隐患。
(3)学校改革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要面对问题积极主动解决:政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尽快落实;要求合理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4)事件平息后,学校认真反思引发事件的原因,及时总结处置的经验教训,制定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措施,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教育厅。
九、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将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对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
2. 重大事件(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其他性质严重,对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3. 较大事件(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其他对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4. 一般事件(Ⅳ级):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其他对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有一定的影响的事故。
(二) 应急处置措施
1. 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1) 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校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到现场组织疏散、灭火,同时向当地119指挥中心报警。消防救援队到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他们的工作。
(2)迅速切断煤气、电源等,避免继续发生危险。
(3)抢救伤员,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 校舍建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迅速到现场组织抢救,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2)积极组织抢救伤员,解救受困人员。
(3)迅速切断煤气和电源,监控其他建筑,避免继发性危害。
3. 校园水面溺水事故处理办法
(1)校园对水箱、水塔要有效封闭、水面要加强管理,同时制定应急抢救预案,配备救援设施。
(2)发生事故,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要迅速到现场组织抢救溺(落)水者,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请卫生部门支援。
4. 通道拥挤踩塌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对公共场所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排查隐患,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2)发生事故,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到现场组织抢救,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向医疗部门求援,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控制局面,开展现场疏导、救护工作,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处置后尽快送往医院;
(4)迅速通知伤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群众通报有关情况,确保校园和社会稳定。
5. 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到现场组织抢救,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爆炸现场设置隔离带,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控制治安环境,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其他危险;
(3)配合公安部门搜寻物证。发现肇事者(嫌疑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迅速报告公安部门。
6. 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处理办法
(1)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置污染封锁区,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检验,尽快查明主要污染物及危害程度,制定整治方案后立即组织实施。
(3)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危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必要时组织他们疏散。
7. 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迅速到现场组织抢救,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同时报告公安交警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保护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
(3)迅速通知伤员亲属,通报情况,确保校园和社会稳定,
8. 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举办大型活动时必须制定专项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2)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学校领导有关人员到现场,同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报告;
(3)积极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避免发生伤害,同时做好伤员抢救工作。
9. 外出实习、参观等活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健全活动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工具设施;
(2)保持通讯通畅,及时沟通信息,定期清点人员;
(3)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和学院报告,争取帮助,同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工作;
(4)学校要积极指导现场人员的工作,必要时派工作组前往,同时争取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10. 突发后勤保障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
(1)学校后勤要做好重点场所及重点部门的事故防范工作,落实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设施安全运行。
(2)发生重大事故,学校领导和有关人要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请有关职能部门支持。
(3)饮食(供水)供应必须有相应保护措施。发生污染要立即停用,保护现场并请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处理。
11. 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稳定校园秩序。
(三)善后与恢复
应急处置和救护活动结束,学校工作重点转向善后恢复,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
1. 做好伤亡人员的治疗、抚恤(赔偿)工作,对受害者亲属进行慰问,协助保险公司联系赔付;
2. 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公布,以疏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
3. 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学校设施设备和管理环节,及时整改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及时追究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5. 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涉及刑事犯罪的侦破工作。
十、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教育系统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实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
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校园发生新型冠状肺炎、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名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发生在学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新型冠状肺炎、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丙类传染病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6)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7)发生在学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
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新型冠状肺炎、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类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急性中毒10—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死亡人数5人以下)。
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新型冠状肺炎、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东兴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人数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东兴区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全校师生的健康,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置。
6. 学校所在地发生可能对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根据事态发展做好相应工作。
(二)信息报告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由学校安全责任人或指定的专人负责信息报送。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初次报告。
(2)进程报告。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学校
每天应将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学校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将处理结果上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造成伤害人数;
选报内容:事件性质初步判断、可能的发生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事态控制(有害物丢失的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病情变化与治疗情况、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三)应急反应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分级负责原则作相应反应。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学校按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按要求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2.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学校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按要求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3.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学校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措施,做好伤病(死亡)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按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落实其他措施。
4.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1)在场人员立即将情况报告学校领导,学校迅速报告当地卫生部门,组织救治工作。停止出售并追回已售可疑食品并认真封存;控制(切断)可疑水源。
(2)配合卫生部门封锁现场;对可疑食(物)品取样留验;排查相关场所、人员;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处理;对与新型冠状肺炎、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性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侦破工作。
(3)尽快与患者家长(家属)联系并在适当范围通报情况,稳定师生员工情绪。
(4)按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争取支持和帮助。
(四)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后,重点做好善后与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1. 因传染病停课,需对教学生活设施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停学的学生,需经卫生部门检查,确定恢复健康后方能复学,因水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其水源需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2. 根据事件原因和责任划分,认真做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善后工作。
3. 根据事件原因调查结果,追究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4. 按有关部门建议。积极整改问题,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一、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将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三级。
Ⅰ级事件:指学校所在区域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Ⅱ级事件: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Ⅲ级事件:指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应急处置措施
1. 预报后的应急反应
各级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后,学校应宣布进入预备应急期,主要反应是:
根据当地政府部署,配合有关部门监测险情,检查学院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必要时组织师生员工疏散;加强宣传工作,教育师生员工不信谣、不传谣,维护社会稳定。
2. 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根据灾害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全力确保校园安全,减少损失,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工作情况。
(三)善后与恢复
应急处置后,重点应转向善后恢复,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1. 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治疗(抚恤)工作,尽可能给予优惠补偿,同时协助向保险公司联系赔付。
2. 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疏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和社会秩序。
3. 全面整治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总结经验教训,追究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十二、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一)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划分
根据《国家通讯保障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将网络和信息类突发公共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学校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盅惑信息;各学院各部门主页出现反动、煽动民族分裂、破坏稳定等发动政治信息及链接的;校园网络发生泄密、失密事件。
2. 重大事件(Ⅱ级)
关系稳定事件的讨论已成为校园贴吧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校内局部聚集或其他形式聚集;各部门或各学院主页出现淫秽等有害信息及链接。
3. 较大事件(Ⅲ级)
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稳定的苗头性信息;各部门或各系主页出现不良信息及链接的;学校网络主要互联出口、辖区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72小时。
4. 一般事件(Ⅳ级)
学校主要网络设备和服务器受到非法侵入的;主页服务器、网络主要互联出口、辖区、辖区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小于72小时(含)的。
(二)预防预警措施
1. 预防预警信息
学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实时监测,加强与国内安全组织交流,收集安全预警信息,周期性(即时)向网络中心和用户管理部门发布主要异常流量来源单位、可能招致攻击的网络互联设备和计算机安全漏洞、网络蠕虫濒毒动态变化趋势统计等预警信息。学校网络部、信息系统部等通过监测及时发现异常状况和发展趋势,给出预警信息并及时处理。
2. 预防预警行动
网络和信息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分析安全风险、准备应急处理措施,建立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检测体系,控制有害信息的传播,预先制定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通报机制。
(1)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分类
学校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一般包括关键设备(系统)故障;学院水、火、电等灾害造成的物理破坏;人为失误造成的安全事件;病毒蠕虫等恶意代码危害;人为恶意攻击(包括拒绝服务、系统侵入、篡改主页、窃取敏感信息、散布有害信息)等。
(2)应急准备
学校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要明确职责和管理范围,做出被管对象和相应风险列表文档。成立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安排应急值班,并将值班安排上报。确保到岗到位,联络畅通,处理及时准确。
(3)具体措施
①物理环境。要建立落实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建立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机房环境,并落实以下预防措施: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水、防静电、防尘,对运行关键部位实行每日24小时保卫;禁止任何非授权人员进入。建立备份电源系统并定期检查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建立重大安全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机制;对所有人员进行放火、防盗等基本技能培训。
②网络设备和线路。核心设备线路备份,避免单点故障;核实路由器操作系统安全、打过补丁;采取认证方式避免非法接入和虚假信息;禁止非法访问,授予管理不同权限,关闭非必要服务;实时监视和侵入检测,及时排除故障、处理攻击;保证足够带宽,防止突发流量造成拥挤导致网络瘫痪。
③计算机系统。重要系统采用高可靠硬件、稳定软件、备份等措施,落实数据备份机制,遵守安全操作系统规范;安装稳定的操作系统和最新补丁,并定期更新;关闭所有不必要服务、帐号;限制内部用户访问权限;安装有效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定义码;对用户和管理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重要数据定期备份。
④重要的信息系统。重要信息实行登记备案;严格信息上网审查;为避免域名系统的单点故障,建立;至少主辅备份,并分布在不同的子网网络,并严格主机系统安全;对于单位或部门的主页,除了严格配置主机系统安全以外,应该建立防火墙保护主机的安全;对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建立每天24小时的安全监测机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⑤各级网络边界控制。学校局域网边界建立防火墙,重大安全事件爆发时实施访问控制;在邮件服务器前配置反病毒和反垃圾邮件网关;安装入侵检测系统,监测攻击、病毒和蠕虫的发展,及时发现重大安全攻击事件;控制有害信息经过网络的传播,建立网关控制、内容过滤等控制手段。
3. 信息报告
发生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及时清除障碍、保留证据,按应急程序请示进一步处置方案;学院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和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同时通报市公安局网监处。
(三)应急响应
1. 网络环境事件处置
网络环境安全包含火灾、盗窃、破坏等能或可能影响教育管理信息网络的事件。供电相关事件,由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负责现场处置,根据通电时间、用电功耗、电池电能储备、供电管理部门信息、网络和信息运行情况等条件作调度,包括次要系统停电减轻负载等措施,密切跟踪参数变化并反馈调整控制,联系相关公司和人员作现场维护。
2. 网络运行事件处置
由网络中心运行部门负责,重大事件(包括:线路中断、路由故障、流量异常、域名系统故障等)立即向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组长报告。
3. 网络攻击事件处理
由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按部门分工和应急流程处置。对于大规模、影响较大的恶意移动代码、拒绝服务攻击、系统入侵和端口扫描处置:
(1)通知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决定上报或通报;
(2)按预案通知相关管理员采取措施,或直接实施控制;
(3)处置人员记录事件处理步骤和结果,总结报告;
(4)信息安全事件处置。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应紧急通知信息主管负责人,及时消除非法信息,恢复系统。无法迅速消除或恢复系统,影响较大时实施紧急关闭,并紧急上报。
(四)应急保障
1. 组织保障。学校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并与当地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安全部门和电信运营商、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衔接,划分责任和协调应急机制。
2. 通信保障。学校要建立内部、外部信息联络机制,确保应急联络渠道畅通。
3. 环境保障。学校要建立并保证网络中心的电力、空调、机房等网络安全运行基本环境。
4. 技术保障。学校建立符合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支撑体系。加紧对日常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中的关键技术进行研究,适时予以应用,确保教育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平台和技术标准的先进、适用和可靠。
5. 流程保障。学校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应急处置流程,如果出现本层次应急处理流程中断或事件升级,要及时向更高层次通报,避免延误。
6. 善后与恢复。学校在发生网络和信息应急事件后,应对重大事件作总结报告,上报教育厅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经教育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酌情向有关省级部门通报情况。并且学院应根据应急处置中暴露的管理,协调和技术等问题,改进和完善预案并实施针对性演练。
十三、结语
(一)本预案是学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影响的工作文件,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遵照执行。
(二)对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处置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预案由后勤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9月25日
为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资源优势,满足校内外读者学习、教学和科研对馆藏纸质文献的需求,提升学校图书馆文献保障能力、和信息服务、社会服务水平,结合图书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一卡通是在图书馆范围内借阅书刊的唯一有效证件。
第二条 图书馆书刊的外借实行期限制:本校学生读者每人每卡在全馆可借阅书刊8册,借阅期限为30天;本校教职工读者每人每卡在全馆可借阅书刊20册,借阅期限为180天;社会读者(一卡通借阅权限一般为一年)每人每卡在全馆可借阅书刊2册,借阅期限为30天。借阅书刊到期前,均可续借一次,期限同前,借阅期限扣除节假日、学生读者在外实习时间。
第三条 读者可在图书馆馆藏书目检索系统查询本人借阅书刊的有关信息,书刊可提前归还,但不能逾期,否则将收取超期使用费。
第四条 凡在图书馆借阅书刊,超过借阅期限的,需缴纳0.20元/天的超期使用费。超期使用费收取目的在于规范读者行为,对收费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超期费10元以下者,按实额收取超期使用费。
(二)超期费10-100元部分,按5%收取超期使用费。
(三)超期费100-200元部分,按3%收取超期使用费。
(四)超期费200-1000元部分,按2%收取超期使用费。
(五)超期费1000元以上部分,按1%收取超期使用费。
第五条 为规范读者借阅行为,保护国有资产,防止书刊损失,对书刊的丢失、污损、偷窃等行为,将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丢失、污损的书刊一般采取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赔偿方式依法合理考虑馆藏图书的管理费用、采购费用、编目及流通加工费用以及该本书刊的出版情况。
(二)丢失书刊者,须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赔偿,并收取3元/本的加工费。赔偿同种书刊确有困难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 一般书刊按以下价格赔偿:
(1)1元以下(含1元)赔偿原价的40倍。
(2)2元以下(含2元)赔偿原价的35倍。
(3)3元以下(含3元)赔偿原价的25倍。
(4)4元以下(含4元)赔偿原价的15倍。
(5)5元以下(含5元)赔偿原价的10倍。
(6)5元以上(不含5元)至10元以下,赔偿原价的5倍。
(7)10元以上(含10元),赔偿原价的2倍。
2. 遗失多卷集书刊的一部分,按遗失部分的3倍-5倍赔偿。对复本较少的贵重书刊,按整套书刊价格赔偿或加倍赔偿。全套书刊未遗失部分仍归图书馆。
(三)损毁书刊(如批点、涂改、卷折、影描、挖洞、撕页等),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损毁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情况,按书刊原价的50%赔偿。
2. 损毁程度较严重,必须加工整修才能继续流通的,按书刊原价赔偿,并收取加工费3元/本。
3. 损坏严重不能继续流通的,按书刊原价的3倍-5倍赔偿。
4. 读者借阅书刊时,应对书刊的污损及缺页现象进行翻阅检查,发现书刊有污损缺页等现象要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请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书刊归还时,若发现新的污损,借阅者须按照以上“损毁书刊”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四)赔偿书刊时,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赔偿收据只供图书馆作为财产注销依据,不作报销凭证。
(五)凡是以偷窃为目的,不按照图书馆规定办理书刊借阅手续,采取各种恶劣手段私带书刊出馆者,均以偷窃论处。一经发现,按前述丢失赔偿计算出的数额双倍赔偿,并将情况通报学生处及偷窃者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交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严禁冒用他人一卡通外借书刊,一经查证,视情节轻重,停借一至三个月。
第七条 图书馆图书借阅仅在开放时段(寒暑假期按值班安排)提供服务。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16日
接受图书捐赠,是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的途径之一。内江师范学院图书馆热忱欢迎全校师生、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向图书馆捐赠个人著述、个人藏书。为促进和规范图书馆文献捐赠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范围
(一)公开及非公开编辑出版的具有一定收藏和研究利用价值的文献资料,包括个人专著、丛书、论文集、期刊、资料等。
(二)反映内江历史、政治、经济及文化发展等有一定史料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地方文献资料,包括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文献及手稿资料等。
(三)捐赠者认为有一定价值应该成为公藏的其他文献。
第二条 捐赠办法
(一)少量和零散捐赠:学校师生个人捐赠图书可直接到图书馆文献资源部联系相关事宜;对捐赠数量大、运送不便的捐赠,图书馆派专人协助办理;校外人士可直接到学校图书馆捐赠,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捐赠。
(二)大批量捐赠图书:请捐赠者先将捐赠清单发送给图书馆文献资源部,经工作人员甄别后,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捐赠。
(三)受理捐赠时,由工作人员现场组织验收、清点和统计。
第三条 捐赠管理
(一)受赠的文献,其所有权和处理权归内江师范学院所有。除有特殊约定外,均不退还。
(二)适合图书馆入藏的文献,根据文献组织流程,编目加工后,上架流通。
(三)对具有较大声望之名家的捐赠及珍贵历史文化典籍的捐赠,图书馆可特辟专架(柜)收藏,并以捐赠者认可的名称为该专架(柜)命名,同时制定相应的阅览管理办法。
第四条 捐赠褒奖
(一)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者可在文献扉页上签名、赠言。
(二)图书馆向所有捐赠者颁发内江师范学院图书馆文献捐赠荣誉证书,并在捐赠文献上加盖捐赠章,以示感谢。
(三)图书馆建立文献捐赠专题目录,通过图书馆网站,不定期发布接受捐赠文献的信息,对捐赠者予以宣传和表彰。
(四)捐赠者的亲属及子女凭借捐赠荣誉证书对捐赠文献享有免费阅览、拍照、复制等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维护校园各类信息系统稳定可靠,避免无序建设、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智慧校园建设工作的开展,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信息系统的建设要贯彻“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重视和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效率和师生、校友、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全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战略和发展思路;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规章制度,对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决策指挥;研究决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中的关系协调和重大决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把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的一些校内单位组成一个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信息化的建设模式、管理模式、服务模式,确保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发展战略融合并协调一致。
第五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和“智慧内师”工作组。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智慧内师”工作组各组成单位相关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具体分工详见《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及下属机构的通知》(见附件1)。
第六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校信息化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咨询意见和专家建议;对全校信息化重点工程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评估;研究、审议学校教育信息化系统中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
第三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制定和发布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新开发的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不予上线使用。在已上线的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可暂时通过代码转换接入使用,待系统升级时更正。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须保持学校编码的唯一性,严格执行统一的信息编码,不得随意增加、删除编码。如需修订,须报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审核后统一修订。
第四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十条 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是指由内江师范学院和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网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无线网(WiFi)室外和室内接入设备等。
第十一条 学校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和楼宇之间的弱电管网及综合布线系统由基建处负责设计,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规划、立项、采购、建设。常用业务系统所需基础设施由业务单位规划,报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设计建设。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规划有线、无线数据网络,数据中心、网上办事大厅、云盘、网站群、云计算和各类存储资源等。
第十二条 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由信息化推进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由各电信运营商独立或与学校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不规范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楼宇时涉及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须经信息化推进办公室确认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验收,否则基建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对建设合同不予批准。
第五章 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包括智慧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和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依托于校园网、公共信息基础平台的服务器以及各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应用系统等。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新建信息系统均须通过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技术路线审核或专题论证、项目备案或审批,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评估表》(以下简称“《项目评估表》”,见附件5)。对于自建自管的信息系统,各单位须按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制定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网络安全相关的预算费用及来源。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要的服务器及存储资源,由学校云平台统一提供,非必要不允许单独采购。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建设需求和技术可行性组织评估,并填写《项目评估表》中的“技术评估”部分。未经专家委员会审议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中心将不予安排招标事宜,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将不予批准签订合同,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将不予提供服务器的托管服务及接入校园网络。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完成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但必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信息标准、统一编码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建设。以便各个应用系统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对于需要身份验证的系统,必须与我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集成。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的建设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技术方案制订、系统开发或购置、安装及测试四个阶段。
(一)需求分析阶段。校内建设单位组织承建单位开展需求分析和业务流程的调研,根据调研结果与业务需求,撰写《需求规格说明书》《数据要求说明书》《UML建模文档》《项目进度计划》等文档,校内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专家委员会审核。
(二)技术方案制订阶段。承建单位根据需求分析,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针对系统总体设计、接口设计、运行设计、数据库设计等内容,撰写《项目技术方案》和《详细设计说明书》,由校内建设单位组织论证会,通过后报送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系统开发或购置阶段。承建单位须根据需求分析、技术方案,严格遵照软件工程规范进行项目系统开发或购置,并与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共同完成数据共享、程序交换接口、统一身份认证等的集成。项目开发或购置过程中若有需求变更,要符合开发规范和合同要求,由校内建设单位填写《需求变更控制报告》,并报送专家委员会备案。
(四)安装及测试阶段。承建单位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后,与校内建设单位共同撰写《测试方案》,并进行相关部署和测试。测试完成后提交《测试分析报告》至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审核。承建单位要做好软件配置项(包括软件文档、源代码和可执行程序)的移交和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专家委员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时校内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技术文档(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数据库结构说明书、测试报告、系统帮助、接口说明等文档),并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要求备案归档。
第六章 基础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共享需求和应用价值、且符合学校有关数据共享规定与要求的各类数据信息,均属于学校基础数据。
第二十条 学校基础数据按照数据来源和数据用途,划分为办公管理数据子集、教职工数据子集、学生数据子集、校友数据子集、财务数据子集、公共资产数据子集共六类。
第二十一条 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各类基础数据,均属于学校基础数据的采集范围,全部应当进入学校基础数据库。校内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与标准,通过数据共享技术平台以实时或定时方式交换到学校基础数据库,保证学校基础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基础数据的唯一性,校内各信息系统的非业务性辅助基础数据(如组织机构信息、学生基本信息、教职工基本信息等)不得采用手工维护或与其他各业务系统做底层数据共享、数据对接等方式实现,所需基础数据均应来源于学校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共享基础数据需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数据使用申请,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基础数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6),数据实际使用单位需签订《内江师范学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见附件7),由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数据使用单位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数据的使用约定,未经许可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建方的数据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数据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基础数据必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的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江师范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及下属机构的通知
2. 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工号编码规则
3. 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号编码方法
4. 内江师范学院组织机构编码管理办法
5.内江师范学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评估表
6.内江师范学院基础数据使用申请表
7. 内江师范学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园网络的安全保护和管理,促进我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江师范学院校园网络是指由学校投资建设的,提供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软、硬件集成系统和校园内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互联网络,包括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服务器、工作站、信息管理系统等。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日常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书记为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人,有信息系统的单位需指定专人作为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并报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四条 校园网安全保护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校园网各级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安全保护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计算机网络设施、 信息系统、设施和运行环境安全;
(三)安全操作制度,规定网络设备和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和程序;
(四)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安全审核制度,实行开通登记备案和信息发布审核;
(六)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校园网络是学校重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使用校园网络及信息系统,严禁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不按照规定上报网络和信息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改进安全状况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三)利用校园网络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四)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利用校园网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1. 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或对设备功能进行修改、设置或者删除的;
2. 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修改或者删除的;
3.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4.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信息网络安全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校园网的运行实行分级管理。校园网各接入点及以前的线路、设备和运行由学校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校园网各接入点后的计算机及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及个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和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分别牵头负责校园网各相关环节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定期对所属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使用信息网络存取、处理、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机要部门的重要信息系统的联网,应重点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卫工作。
第九条 校园网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网络通信自由和窃取他人网络通信秘密。
第十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所涉及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因工作疏忽,管理不善,落实不到位引发严重事件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保障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可靠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应用平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各项功能。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重大决策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日常运行管理由一卡通卡务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和一卡通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
(一)一卡通卡务中心:隶属于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服务器、后台管理软件、应用软件及接口、数据库及备份等运维管理;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用户卡(以下简称一卡通)的开户、发放、挂失、解挂、销户、商户的接入开通等卡务管理和培训咨询服务。
(二)一卡通结算中心隶属于计划财务处。负责一卡通资金清算、对账、转账、商户往来、财务报表及结算等。
校园一卡通系统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图书借阅、各类校内缴费和消费、门禁管理等校务管理功能。原有的各类卡管理系统应逐步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实现对接,所有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成功的部门原则上不允许收取现金。
第四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升级、扩建、一卡通工本费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章 一卡通卡务管理
第五条 一卡通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按照“一人一卡”的原则实名办理。
第六条 一卡通的办理对象分教职工、学生和临时人员。
(一)教职工: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和编外聘任)、外聘教职工及专家、外籍教师、访问学者、离退休人员和与人事处签订长期聘用合同非编人员。
(二)学生:研究生、留学生、本科生、专科生、长期培训人员。
(三)临时人员:短期来校讲学、培训、访问、交流、务工等人员和经图书馆同意的校外到我校借阅图书的人员。
第七条 一卡通的办理
(一)教工卡:凭人事处相关证明、个人近期免冠证件电子照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
(二)学生卡:新生卡由卡务中心集中办理,未集中办理的学生持学生证、个人近期免冠证件电子照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
(三)临时卡:临时卡严格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学校资源有限使用”的原则,凭校内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个人近期免冠证件电子照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
(四)持卡人身份变更时,应及时重新办理与新身份相对应的用户卡;具有双重身份的用户,只能持有一张用户卡。
第八条 一卡通的工本费和有效期
(一)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理教工卡和学生卡免收工本费。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须交纳工本费;临时卡初次办理时须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卡通有效期:教工卡有效期10年,学生卡根据学生的学制确定,临时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一卡通挂失
一卡通不慎遗失的,持卡人须通过自助圈存机、语音电话即时挂失,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条 一卡通解挂
已挂失的一卡通被找回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解挂;无证解挂、电话解挂或已补办过新卡再要求解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一卡通补办
一卡通遗失或损坏的,可在挂失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补办新卡,原卡中的余额在办理时将自动转入新卡。
第十二条 一卡通延期
(一)教工卡到期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到卡务中心办理。
(二)学生卡到期后,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未能顺利毕业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到卡务中心办理。
(三)临时卡到期后,不允许办理延期。
第十三条 一卡通注销
教职工或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办理一卡通注销手续,结算卡内余额。
第十四条 一卡通存款
持卡人可使用圈存机、手机APP等自助存款,学校不受理现金存款业务。
第十五条 一卡通的终止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将强制终止一卡通的使用:
(一)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学籍;
(二)职工离职、辞职和解聘;
(三)违规使用他人一卡通。
第三章 接入部门及商户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凡涉及个人缴费、扣款等业务的部门原则上须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经学校审核同意,校内商户可向卡务中心申请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
第十七条 凡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接入部门及商户须在学校财务部门开设账户。卡务中心有责任为接入部门及商户的账户进行保密,同时有权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 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须与卡务中心签订接入管理协议,接入及维护费用自理;不同类型的商户具有不同的结算费率,其费率由相关管理部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接入部门及商户的账务每月结算一次,对结算周期有特殊要求的接入部门及商户可与结算中心协商确定。
第四章 一卡通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的公共财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和保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软件系统、数据中心相关设备和圈存机由卡务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学生宿舍的水控终端和食堂的刷卡终端(POS机)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相关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和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依照规范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理不当或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事故或损失,由该部门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三条 若一卡通遗失,应尽快挂失,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挂失后若找回原卡,可到卡务中心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补卡手续后,原卡立即作废。
第二十四条 拾获他人一卡通应及时上交卡务中心,若恶意使用,造成持卡人损失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若遗忘密码,凭一卡通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对使用一卡通的一切行为负责,如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等所产生的疑义,持卡人可到卡务中心核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一卡通持有人、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的部门及商户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一卡通,严禁攻击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将移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20日
为建立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并科学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确保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信息技术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理流程(试行)》《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定义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是指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网站、信息化数据等由于自然或者人为以及软硬件本身缺陷或故障的原因,对信息系统造成危害,或对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密切配合,科学处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校范围内自建自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尤其是校园网主干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类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依据发生过程、性质和特征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七类。
1. 有害程序事件
有害程序事件是指蓄意制造、传播有害程序,或是因受到有害程序的影响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有害程序是指插入到信息系统中的一段程序,有害程序危害系统中数据、应用程序或操作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或可用性,或影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有害程序事件包括计算机病毒事件、蠕虫事件、特洛伊木马事件、僵尸网络事件、混合攻击程序事件、网页内嵌恶意代码事件和其它有害程序事件等七个子类,说明如下:
(1)计算机病毒事件是指蓄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是因受到计算机病毒影响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它可以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
(2)蠕虫事件是指蓄意制造、传播蠕虫,或是因受到蠕虫影响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蠕虫是指除计算机病毒以外,利用信息系统缺陷,通过网络自动复制并传播的有害程序;
(3)特洛伊木马事件是指蓄意制造、传播特洛伊木马程序,或是因受到特洛伊木马程序影响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特洛伊木马程序是指伪装在信息系统中的一种有害程序,具有控制该信息系统或进行信息窃取等对该信息系统有害的功能;
(4)僵尸网络事件是指利用僵尸工具软件,形成僵尸网络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僵尸网络是指网络上受到黑客集中控制的一群计算机,它可以被用于伺机发起网络攻击,进行信息窃取或传播木马、蠕虫等其他有害程序;
(5)混合攻击程序事件是指蓄意制造、传播混合攻击程序,或是因受到混合攻击程序影响 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混合攻击程序是指利用多种方法传播和感染其它系统的有害程序,可能兼有计算机病毒、蠕虫、木马或僵尸网络等多种特征。混合攻击程序事件也可以是一系列有害程序综合作用的结果,例如一个计算机病毒或蠕虫在侵入系统后安装木马程序等;
(6)网页内嵌恶意代码事件是指蓄意制造、传播网页内嵌恶意代码,或是因受到网页内嵌恶意代码影响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网页内嵌恶意代码是指内嵌在网页中,未经允许由浏览器执行,影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害程序;
(7)其它有害程序事件是指不能包含在以上6个子类之中的有害程序事件。
2. 网络攻击事件
网络攻击事件是指通过网络或其他技术手段,利用信息系统的配置缺陷、协议缺陷、程序缺陷或使用暴力攻击对信息系统实施攻击,并造成信息系统异常或对信息系统当前运行造成潜在危害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网络攻击事件包括拒绝服务攻击事件、后门攻击事件、漏洞攻击事件、网络扫描窃听事件、网络钓鱼事件、干扰事件和其他网络攻击事件等七个子类,说明如下:
(1)拒绝服务攻击事件是指利用信息系统缺陷、或通过暴力攻击的手段,以大量消耗信息系统的 CPU、内存、磁盘空间或网络带宽等资源,从而影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为目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2)后门攻击事件是指利用软件系统、硬件系统设计过程中留下的后门或有害程序所设置的后门而对信息系统实施的攻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3)漏洞攻击事件是指除拒绝服务攻击事件和后门攻击事件之外,利用信息系统配置缺陷、协议缺陷、程序缺陷等漏洞,对信息系统实施攻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4)网络扫描窃听事件是指利用网络扫描或窃听软件,获取信息系统网络配置、端口、服务、存在的脆弱性等特征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5)网络钓鱼事件是指利用欺骗性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使用户泄漏重要信息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例如,利用欺骗性电子邮件获取用户银行帐号密码等;
(6)干扰事件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进行干扰,或对广播电视有线或无线传输网络进行插播,对卫星广播电视信号非法攻击等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7)其他网络攻击事件是指不能被包含在以上 6 个子类之中的网络攻击事件。
3. 信息破坏事件
信息破坏事件是指通过网络或其他技术手段,造成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被篡改、假冒、泄漏、窃取等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信息破坏事件包括信息篡改事件、信息假冒事件、信息泄漏事件、信息窃取事件、信息丢失事件和其它信息破坏事件等六个子类,说明如下:
(1)信息篡改事件是指未经授权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更换为攻击者所提供的信息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例如网页篡改等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2)信息假冒事件是指通过假冒他人信息系统收发信息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例如网页假冒等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3)信息泄漏事件是指因误操作、软硬件缺陷或电磁泄漏等因素导致信息系统中的保密、敏感、个人隐私等信息暴露于未经授权者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4)信息窃取事件是指未经授权用户利用可能的技术手段恶意主动获取信息系统中信息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5)信息丢失事件是指因误操作、人为蓄意或软硬件缺陷等因素导致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丢失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6)其它信息破坏事件是指不能被包含在以上 5 个子类之中的信息破坏事件。
4. 信息内容安全事件
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内容的安全事件。
信息内容安全事件包括以下四个子类,说明如下:
(1)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2)针对社会事项进行讨论、评论形成网上敏感的舆论热点,出现一定规模炒作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3)组织串连、煽动集会游行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4)其他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是指不能被包含在以上3个子类之中的信息内容安全事件。
5. 设备设施故障
设备设施故障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自身故障或外围保障设施故障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人为的使用非技术手段有意或无意的造成信息系统破坏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设备设施故障包括软硬件自身故障、外围保障设施故障、人为破坏事故和其它设备设施故障等四个子类,说明如下。
(1)软硬件自身故障是指因信息系统中硬件设备的自然故障、软硬件设计缺陷或者软硬件运行环境发生变化等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2)外围保障设施故障是指由于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外部设施出现故障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例如电力故障、外围网络故障等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3)人为破坏事故是指人为蓄意的对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硬件、软件等实施窃取、破坏造成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或由于人为的遗失、误操作以及其他无意行为造成信息系统硬件、软件等遭到破坏,影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4)其它设备设施故障是指不能被包含在以上3个子类之中的设备设施故障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6. 灾害性事件
灾害性事件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对信息系统造成物理破坏而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灾害性事件包括水灾、台风、地震、雷击、坍塌、火灾、恐怖袭击、战争等导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7. 其他事件
其他事件类别是指不能归为以上 6个基本分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级
1. 分级考虑要素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分级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系统损失和社会影响。
(1)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
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主要考虑信息系统所承载的业务对学校安全、学校建设、学校工作和生活的重要性以及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划分为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重要信息系统和一般信息系统。
(2)系统损失
系统损失是指由于信息安全事件对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功能及数据的破坏,导致系统业务中断,从而给学校所造成的损失。其大小主要考虑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划分为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严重的系统损失、较大的系统损失和较小的系统损失,说明如下:
① 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使其丧失业务处理能力,或系统关键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严重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十分巨大,对于学校是不可承受的;
② 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使其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或系统关键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巨大,但对于学校是可承受的;
③ 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使重要信息系统或一般信息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或系统重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大,但对于学校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④ 较小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短暂中断,影响系统效率,使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或系统重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影响,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小。
(3)社会影响
社会影响是指信息安全事件对社会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其大小主要考虑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影响,划分为特别重大的社会影响、重大的社会影响、较大的社会影响和一般的社会影响,说明如下:
① 特别重大的社会影响:波及到一个或多个省市的大部分地区,极大威胁国家安全,引起社会动荡,对经济建设有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或者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② 重大的社会影响:波及到一个或多个地市的大部分地区,威胁到国家安全,引起社会恐慌,对经济建设有重大的负面影响,或者损害到公众利益;
③ 较大的社会影响:波及到一个或多个地市的部分地区,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对经济建设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或者影响到公众利益;
④ 一般的社会影响:波及到一个地市的部分地区,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基本没有影响,但对个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会造成损害。
2. 事件分级
根据信息安全事件的分级考虑要素,将信息安全事件划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特别重大事件是指能够导致特别严重影响或破坏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① 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
② 产生特别重大的社会影响。
(2)重大事件(II级)
重大事件是指能够导致严重影响或破坏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① 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
② 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
(3)较大事件(III级)
较大事件是指能够导致较严重影响或破坏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① 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一般信息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
② 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4)一般事件(IV级)
一般事件是指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① 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小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一般信息系统遭受严重或严重以下级别的系统损失;
② 产生一般的社会影响。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全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各相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密切配合,履行职责。
(二)职责及任务
1.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1)决定I级和II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督促检查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及各有关单位在安全事件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2)对全校各单位贯彻执行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 党办(校办)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计算机网络泄密的违法行为;
(2)牵头组织重大敏感时期、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协调处置。
3.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
(1)负责校园基础网络和基础信息系统安全,保证校园网络和服务不中断。
(2)负责计算机病毒疫情和大规模网络攻击事件的处置;
(3)负责全校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
4. 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
(1)负责学校舆情监测工作,对于涉及师生政治思想方面的预警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制订工作方案,并妥善有效应对。
(2)负责舆情突发事件的处置。
(3)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舆论处置。
5. 保卫处
(1)密切联系公安部门,配合领导小组做好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2)负责及时收集、通报和上报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6. 其他部门
(1)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对照本预案,建立本部门应急处置机制。
(2)负责本单位网站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监控。
(3)配合各单位落实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三)人事变更报告
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网络安全管理员人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报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
四、预防措施
(一)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事件预警预报体系
校内各单位严格执行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本文件要求对本单位所负责管理的校园网络通信平台、应用平台和信息系统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二)学校实行信息网上发布审批制度
领导小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对可能引发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信息,要认真收集、分析判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及时防范处理并逐级报告。
(三)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监控和安全管理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要做好相关数据日志记录,同时做好数据中心的数据备份及登记工作,建立灾难性数据恢复机制。
(四)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和党委宣传部要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相关措施有效落实。
(五)特殊时期的工作安排
特殊时期,根据工作需要,由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校园网络和信息系统采取加强性保护措施,对校园网络通信及信息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
五、处置流程
(一)预案启动
发生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后,领导小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和突发安全事件的信息系统建管部门应尽最大可能收集事件相关信息,鉴别事件性质,确定事件来源,弄清事件范围,评估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害,确认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等级,并参照下述响应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二)应急响应
1. I至 Ⅲ 级事件的报告与处置
(1)事发紧急报告与处置
① 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一旦发现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断网、关闭服务器等有效措施,将损害和影响降到最小范围,保留现场,并报告本单位网络安全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② 本单位网络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和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
③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进一步判定安全事件等级,对确认属I至Ⅲ级安全事件的,应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协助事发单位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主管单位。
④ 紧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件类型与分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⑤ 事发单位应及时跟进事件进展情况,出现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补报。
(2)事中情况报告与处置
① 事中情况报告应在安全事件发现后8小时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报送(报送内容和格式见附件1)。
② 事中情况报告由事发单位网络管理人员组织运维单位共同编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协助事发单位将事中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③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事中处置包括:及时掌握损失情况、查找和分析事件原因、修复系统漏洞、恢复系统服务,尽可能减少安全事件对正常工作带来的影响。如果涉及人为主观破坏的安全事件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3)事后整改报告与处置
① 事后整改报告应在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报送(报送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
② 事后整改报告由事发单位网络管理人员组织运维单位共同编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党委宣传部和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协助事发单位将事后整改报告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③ 安全事件事后处置包括:进一步总结事件教训,研判安全现状、排查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如涉及人为主观破坏的安全事件应继续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2. 一般事件的报告与处置
单位发生一般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自主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报送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
六、保障措施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是一项长期的、随时可能发生的工作,必须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一)队伍保障
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科学得当。
(二)技术保障
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整体方案,加强技术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信息安全顾问为应急处置过程和重建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资金保障
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应根据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申报网络与信息系统关键设备及软件的运行维护专项资金,提出本年度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设备和工具所需经费,并上报至财务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学校给予资金保障。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内师院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报告
2.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整改报告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17〕1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师生、学校、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全校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认真落实“三纳入、四参加、四同步”要求。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四川省教育厅领导,并接受省、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主管,1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具体分管负责,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以档案馆为核心,档案馆及各归档部门(包括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省部级科研平台等,以下简称“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为基础的学校档案工作体系。
第七条 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审议学校档案工作规划、档案管理办法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统一协调解决档案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对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
第八条 校长档案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的内容;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定召开全校档案工作会议;
(二)协助校长负责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内容,审查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计划、报告;
(三)协助校长规划档案馆的建设和发展,布置、督促、检查档案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档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学校档案馆也是永久保存和提供服务利用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征集、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含年鉴),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六)监督、指导各归档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八)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九)接受、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实行文件资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学校各部门必须明确分管档案工作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省部级科研平台等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指定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各部门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加强本部门档案工作的管理,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领导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三)加强与学校档案馆的联系,共同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指定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本部门档案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积极支持本部门档案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
(五)检查本部门档案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本单位档案形成积累、整理移交的全过程,做到应归尽归,保证按质按时归档;
(六)岗位若有调整,应及时做好档案工作交接。
各部门档案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部门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按规定,平时负责做好本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保密工作,保证档案材料完整、系统,分类存放,便于利用;
(三)负责按规定做好年度纸质档案材料的合理组卷、编制页码、档案管理系统录入卷内目录信息,经本部门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和档案馆审查后按时移交,并同步移交电子档案材料;
(四)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珍藏价值的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的收集,并按规定移交;
(五)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主动与档案馆联系、汇报,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岗位若有调整,应及时做好档案工作交接。
第三章 档案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十二条 学校档案馆须制定或修订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做到应建尽建、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第十三条 归档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四条 归档时间
(一)各部门涉及党群类、行政类、教学类、科研综合类、基本建设综合类、仪器设备类、产品类、出版物类、外事类的文件材料应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干部人事类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后及时归档;
(三)新生档案应在新生进校的学期末以前移交档案馆;
(四)科研项目类文件材料应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归档;
(五)基建项目类文件材料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归档;
(六)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档案馆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经档案馆同意,且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七)重大活动(全校性重要会议、庆典,举办的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等)档案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归档;
(八)按规定应当归档的实物档案应在收到或形成后一个月内归档,其他具有珍藏价值的印章、字画、礼品、零散的实物等可随时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及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教职员工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学校档案馆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馆应加强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既是文物和图书,又是档案的各类材料,档案馆应与图书馆等相关部门开展业务协作,推进文物、图书、情报与档案资源共享。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八条 档案馆应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填写销毁清册,经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档案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高校档案工作年报及有关统计报表;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账。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应健全库房管理制度和档案保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档案安全保密检查,严防档案损毁和失泄密等事件发生,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建立档案安全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和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防止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对档案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提高学校档案抗风险能力。档案馆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章 档案的开放、利用与编研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应依法依规向全校及社会开放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提高档案的信息功能和社会效益。未经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按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档案馆是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档案的利用按《内江师范学院档案查(借)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查阅、摘录、复制的档案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寄存在学校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条 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览室,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和校史研究工作,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将档案征集、抢救保护、安全保密、数字化建设、现代化管理、提供利用、编辑研究、陈列展览、设备购置和管理维护等方面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档案库房建设,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设立专项经费,及时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学校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智慧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六条 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七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 档案馆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二条 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各部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将之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的范畴,施行档案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四条 经档案馆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进行综合考评,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档案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基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档案管理和服务各项业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在校史研究、展览和教育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五)在档案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中成绩显著的;
(六)将重要或珍贵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馆的;
(七)在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内师院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员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更好地为组织、人事等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干部和正确地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文件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组织部、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统战部、宣传部、纪委机关,监察处、审计处、外事处、工会、团委、离退休处等)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档案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干部人事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所管干部的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二)所管干部的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所管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四)所管干部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五)教职工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六)教职工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委机关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或经组织部审核盖章后的证书复印件)、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七)所管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干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对干部责令辞职、罢免的决定,对责令辞职、罢免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等材料。
(八)对所管干部政审的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九)所管干部、党员参加市级以上党代会当选委员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十)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十一)校级领导干部档案材料副本。
(十二)其他对考察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五条 由学校人事处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所管人员的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二)所管人员的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所管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
(四)所管人员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五)所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六)所管人员政审的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七)所管人员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八)经人事处办理的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或经人事处审核盖章后的证书复印件);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九)对所管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等。
(十)所管人员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及上级批复文件;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十一)所管人员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开除公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开除公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
(十二)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十三)所管人员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十四)在职职工治丧材料;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或死亡相关证明)等材料。
(十五)所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十六)所管人员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进修协议、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十七)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十八)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六条 由学校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反映教职工本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遴选硕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市厅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科研成果奖评审表(或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审核盖章后的证书复印件);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七条 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教师获得市厅以上政府表彰的教学成果奖评审表,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评审表(或由教务处审核盖章的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由党委统战部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一)教职工加入(退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二)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三)归侨、海外留学归来人员、侨胞、台属等的相关材料。
(四)荣获民主党派省级以上组织表彰的评审表(或由统战部审核盖章的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教职工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评审表(或由宣传部审核盖章的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由党委纪委机关、监察处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由学校审计处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材料。
第十二条 由学校工会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教职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表彰的评审表(或由工会审核盖章的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由学校外事处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由学校团委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青年教职工入(退)团材料;获得市级以上团组织表彰的评审表(或由团委审核盖章的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由学校离退休处负责收集归档的材料有:
离退休职工治丧材料,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或死亡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各形成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并确定至少一名兼职干部人事档案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应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材料形成部门收集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学校档案馆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二十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要根据档案工作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每套形成材料应标有相应的职工员工号。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形成单位公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干部人事档案形成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即为本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的责任人,领导并督促本部门的兼职档案员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工作中的问题,关心、支持档案人员的工作,保证收集归档工作按时按要求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细则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纳入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及人员年终考核内容,凡是没有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人员,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实施细则》内师委发〔2007〕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
为推动学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档发〔2015〕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认识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作用
内江师范学院档案是我校教学、科研、各项管理工作和其他重要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我校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见证,更是学校和社会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学校改革、创新和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档案工作是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科研机构(下面简称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对于支撑服务学校实施“质量立校,和谐兴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的发展战略,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档案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学校全面深化改革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全覆盖的档案资源体系、服务师生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校档案工作水平与服务能力。
二、改进和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系
(一)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我校档案工作坚持分级负责、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学校档案馆是全校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全校档案工作行政管理和业务建设职能;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科室)是本单位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各种门类档案工作。
各类机构调整撤并、设立新机构、建立非法人单元等新型组织以及部署新的重大项目,均应统筹考虑同步开展档案工作。
(二)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档案工作责任体系
学校档案馆要强化全校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全校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健全完善全校档案管理标准、业务规范和规章制度;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统筹规划全校档案信息化工作,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依法集中接收、保管校属各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并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组织开展档案业务交流、人员培训等。
各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并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人、财、物和安全保密等条件保障;各单位要明确领导班子中档案工作的分工,确定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及兼职档案员,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档案工作主管科室及兼职档案员要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校档案馆沟通联系,按规定向及时向校档案馆移交档案。
校内非法人单元等新型组织和新时期部署的重大项目,由依托单位统筹负责档案工作,及时建立档案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工作,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
校档案馆要结合新时期档案工作的特点,及时制(修)订档案管理方面和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形成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相对成熟定型、覆盖档案收管用全过程的规章制度体系。加强对档案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四)依法依规开展档案工作
按照国家《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开展档案工作,强化法律意识,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将档案工作列入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考核的内容,依法加强对全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到监督检查周期化、业务指导常态化。
加强对重大专项、资产投资项目、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项目档案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执行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五)完善档案工作经费投入机制
完善档案工作经费投入机制,按照预算编制和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将档案馆(室)基础建设、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安全保密、编研、陈列展览、档案资料征集等工作经费列入经费预算,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档案工作的宣传与教育
校档案馆要利用国际档案日、普法宣传日,通过网页、宣传橱窗、展板、举办档案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党委宣传部要将国家《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纳入学校两级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及师生档案意识。
三、建立健全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全覆盖的档案资源体系
(一)加大档案收集归档力度
强化档案工作与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做到档案收集工作全面覆盖。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建立健全档案接收审核制度,做到应归尽归、应收尽收。凡是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电子文件及照片、录音、录像等),要向校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在成立新机构、新型组织,部署新项目时,及时建立档案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确保建立档案与工作开展同步进行。校档案馆要重点加强对新机构、新型组织和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等档案收集归档的业务指导,重视对电子档案和特殊载体档案收集归档的业务指导。
在学校机构改革、学科专业整合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会同档案馆及时规范档案流向,妥善进行档案处置,严防档案流失,对处置不善、造成档案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珍贵档案和实物档案征集工作
健全完善珍贵档案和实物档案征集办法,围绕重大活动、重点工作、著名人物、重要成果等,加强档案资料征集工作;采用复制、交换、接受捐赠、接收寄存、有偿购买等多种方式,丰富珍贵档案和实物档案资源。
四、建立健全服务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档案利用体系
(一)创新档案服务形式
严格按照《档案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开放应开放的档案。依法做好档案查阅工作,改进查阅方式,简化利用手续,最大限度满足利用者需求;及时以数字化档案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充分利用展览、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提供多样化、常态化的档案服务。
(二)加强档案资源开发和共享
深入研究各方面档案利用需求,主动开发档案资源,做好编研工作,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分析研究、综合加工、深度开发,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举办档案展览等多种形式,为领导决策、科学研究等提供深层次、高质量档案信息产品。统筹规划建设面向全校的档案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全校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五、建立健全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
(一)加大档案安全保密检查力度
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涉密档案人员管理;校档案馆接受校安全保密部门的安全保密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档案安全保密自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防档案流失、损毁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建立完善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制定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将档案库房列入重点保护范围,确保档案安全受到危害时得到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
(三)切实改善档案保管保密条件
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强新校区档案馆建设,做到面积达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节能环保;进一步提高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采用先进的安全保密技术、设备和材料,改善档案保管保密条件,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四)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对涉密和内容敏感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查,严防把涉密和内容敏感的档案传输到非涉密网上;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安全保密管理,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严防文件、档案在传输过程中失泄密;对涉密档案、重要档案的存储介质进行检验和认证,确保长期可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和防范,严禁外包公司留存、外泄数字化档案信息。
六、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
(一)制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规划
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数字档案资源建设、保障体系建设,由档案部门、信息化部门、业务部门和保密部门共同参与实施。根据国家《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遵循“资源为先、标准规范、整体推进、确保安全”的原则,统筹规划全校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将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二)推进数字档案资源建设
建立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长效机制,开展存量档案数字化工作,力争2020年完成全校50%存量档案数字化工作;推进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中的原生电子文件和原始数据的移交接收常态化,确保收集齐全、真实有效;加快文件级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科学整合全校数字档案资源,逐步建立全校档案大数据平台。
应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保证数字档案资源的可靠可信和长期可用;对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探索数字档案资源知识组织方法和技术实现路线,逐步实现档案资源的知识服务和利用。
七、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一)加强档案人员队伍建设
根据新形势下档案工作需求实际,加强专、兼职档案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交流学习,提升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并为其职称评聘、职业发展创造条件;在学校编制调整及考录、遴选工作人员时,注重引进档案专业和信息管理专业管理人员,提高档案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关心档案人员成长,切实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和后顾之忧,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确保档案人员队伍稳定发展。健全警示约束机制,对在工作中庸懒散浮拖人员要及时开展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对出现违纪违规案件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5月7日
内江师范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705号 邮编:641100